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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发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48页
煤炭开发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4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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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山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2456 2024-09-08 48页 238.54KB
1、煤炭开发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1第一节 各级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1第二节 业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6第三章 通风管理制度 8第一节 矿井通风8第二节 局部通风10第三节 盲巷管理11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12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12第六节 测风管理13第四章 瓦斯管理制度 13第一节 一般规定13第二节 矿井瓦斯检查14第三节 排放瓦斯管理15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16第五节 九个特殊环节的瓦斯管理 17第六节 瓦斯动力现象管理规定2、21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22第一节 防突技术管理22第二节 防突机构23第三节 综合防突工作责任制 23第四节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及执行规定24第五节 瓦斯地质28第六节 石门揭煤28第七节 防突日报和月报表制度29第八节 防突工作计划和总结 29第六章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29第一节 一般规定29第二节 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30第三节 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设31第四节 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32第五节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 33第六节 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33第七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4第八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36第一节 井下自燃发火预防 36第二节 井下灭火37第三节 火区管理38第四节 火3、区启封39第九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39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及中心站配置 39第二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40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xx煤炭开发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公司所属煤矿发生 “一通三防”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4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贵州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订xx煤炭开发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本“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及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改建及扩建煤矿)。 2、“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公4、司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工作方针,抓好本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公司及所属煤矿必须设置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3、各矿必须设立通风科和专门的“一通三防”调度机构,通风科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矿尘、防自燃发火等管理工作。 4、公司及所属煤矿必须保证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每年要根据“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出“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经通防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批准执行。 5、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一通三防”各系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5、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公司及所属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2) 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 (3)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4) 防灭火管理制度; (5)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6)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7)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8)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9)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0)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1)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2)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7、公司及所属煤矿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第一节 公司各级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 1、公司董事长(法人)、6、副董事长 (1)是“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健全“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队伍和管理体系。 (3)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检查督促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通防重大问题。 (4)【指矿井,下同】掌握矿井通风系统、抽采动态、监测监控时态及重点工程进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及时安排分析、处理,落实责任;瓦斯浓度超3.0%时,亲自组织追查。 2、公司总经理 (1)是“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贯彻执行7、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及政策法规,主持建立健全本公司“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年度“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创建通防示范化矿井的规划,实施董事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 (2)参加“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全面落实董事长办公会内容,并根据业务范围安排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实施。 (3)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组织,优先保证通防所需的人力资源,确保通风系统可靠、抽放系统完善,防突到位,抽采达标。 (4)【矿】根据矿井瓦斯参数,主持防突整体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完成国家、省、集团公司及董事会规定的最低防突费用,确保矿井抽采达标。 (5)【矿】实时8、掌握矿井通风系统、抽采动态、监测监控时态及重点工程进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及时安排分析、处理,落实责任;瓦斯浓度超2.5%时,亲自组织追查。 (6)每日签阅瓦斯日报及“一通三防”调度日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7)经常深入基层,研究解决通防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如石门揭煤等。 (8)【矿】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通防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 (9)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和参加事故抢救工作,并安排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公司总工程师 (1)在公司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对技术工作负总责,对“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及政策法规,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9、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年度“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创建通防示范化矿井的规划,实施董事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 (2)参加“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重点汇报和部署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防计划、措施及执行情况。全面落实办公会相关内容,并组织实施。 (3)决策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 (4)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降阻工程计划及资金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调整。 (5)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设立专项账户10、,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6)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技术方案、措施,如矿井防突设计等;把好设计审查关,规程、措施审批关。 (7)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矿每月不少于一次),研究布置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解决方案。 (8)协助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 (9)签阅每日瓦斯报表,审批其它通风报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10)【矿】实时掌握矿井通风系统、抽采动态、监测监控时态及重点工程进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参与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瓦斯浓度超1.5%时,亲自组织追查。 (11)经常深入基层,研究解决通防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11、点,如抽放、石门揭煤等。 (12)【矿】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通防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 (13)对“一通三防”业务部门技术、管理干部的配备、调用提出主导意见,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管理与业务培训工作。 (14)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事故时,参加事故抢救相关工作。 4、公司安全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及政策法规,参与建立健全本公司“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创建通防示范化矿井的规划,按照董事会决议执行安全监督工作。 (2)参加总工程师主持的“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汇报上期“一通三防”工作完成情况,通防重大事故分析处理结12、果,下一步通防工作重点。 (3)负责督促公司生产技术部(科、室)和生产区队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定、措施和标准组织生产。 (4)参与矿井防突设计,定期组织通防隐患排查,追查通防事故。 (5)【矿】实时掌握矿井通风系统、抽采动态、监测监控时态及重点工程进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参与分析、处理,参与制定防范措施;瓦斯浓度超2.0%时,亲自组织追查。 (6)经常深入基层,检查落实通防措施,参与组织通防重点安全工作实施,如石门揭煤等。 (7)【矿】参与矿井通防反风演习,主持矿井救灾演习。 (8)【矿】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知识培训工作。 (9)参与组织制定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事故时,13、参加事故抢救相关工作。 5、公司生产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及政策法规,参与建立健全本公司“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年度“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创建通防示范化矿井的规划,实施董事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 (2)参加总工程师主持的“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按照总经理部署落实办公会相关内容。 (3)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优先保证通风系统建立、为抽采工作提供必要井巷工程。 (4)参与矿井防突设计,组织实施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5)【矿】实时掌握矿井通风系统、抽采动态、监测监控时态及重点工程进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参与分析、处理14、和落实责任。 (6)经常深入基层,组织解决通防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如石门揭煤等。 (7)【矿】参与矿井通防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 (8)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6、公司经营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及政策法规,参与建立健全本公司“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年度“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创建示范化通防矿井的规划,实施董事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 (2)参加总工程师主持的“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落实办公会相关内容。 (3)根据安技措和“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时解决通防工作所需的财、物。 7、公司通防副总工程师 (1)在公司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15、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及政策法规,参与建立健全本公司“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年度“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创建通防示范化矿井的规划,实施董事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 (3)参加总工程师主持的“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汇报通防工作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落实董事长办公会内容,组织实施。 (4)严格按“一通三防”的工作规定、质量标准审查、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措施、各类有关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 (5)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的“一通三防”计划;督促、检查降阻工程计划的完成;抓好“一通三防”装备的使用、16、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6)具体检查、指导公司通风部门日常业务工作,督促、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及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7)参与矿井防突设计、通防隐患排查和通防事故追查。 (8)【矿】实时掌握矿井通风系统、抽采动态、监测监控时态及重点工程进度,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组织分析、处理,制定瓦斯超限防范措施;瓦斯浓度超0.8%时,亲自组织追查。 (9)深入基层,检查落实通防措施,组织通防重点安全工作实施,如石门揭煤等。 (8)【矿】参与矿井通防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 (9)参与组织制定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事故时,参加事故抢救相关工作。 8、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 (1)参加总17、工程师主持的“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督促供电、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 (2)按规定配备采、掘头面的供水、防尘设备,保证采煤机、掘进机的内外喷雾设施正常、合格,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 (3)【矿】参与矿井通防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 (4)参与组织制定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事故时,参加事故抢救相关工作。 9、公司地质副总工程师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 (2)参加总工程师主持的“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汇报重点工程地质预测预报情况。 (3)18、负责组织全矿地质、测量、防治水月、季、年生产安全计划的完成,并检查督促实施完成情况。 (4)督促检查作业规程、措施地质部分的审核编制及落实工作,组织解决地测工作中技术安全问题。 (5)组织制定地质测量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科技合理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6)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协助突出专门机构确定煤破坏类型。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煤层赋存条件、煤结构类型等基础地质资料;负责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7)【矿】编制下发月、季、年度地质预测预报,根据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防突揭煤、水害等安全通知单。 (8)督促地测部门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制,召开地测防治水工作会19、议,定期检查落实兑现情况;及时做好地质、水灾水害的预测预警工作。针对重大隐患研究相应的防范措施。 (9)【矿】提供地质预测预报和瓦斯参数,参与矿井防突设计、提供双“四位一体”钻孔方位和长度,确保防突精准到位。 (10)【矿】参与通防重点安全工作实施,如石门揭煤等。 (11)【矿】参与矿井通防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 (12)参与组织制定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事故时,参加事故抢救相关工作。 10、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 (1)在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全面监督。 (2)参加总工程师(总经理)主持的“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监督基层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落实20、业务保安规定,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3)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4)监督“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5)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 11、公司通防部部长 (1)在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通防副总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参加总工程师(总经理)主持的“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重点汇报通防工作完成情况,下一步通防计划实施。 (3)组织、督促本部门、各基层单位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具体完成“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落实业务保安,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4)参与并定期组织矿井通风质21、量动态、静态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5)参与矿井防突设计,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通防专业会议,及时总结、布置检查各项工作。 (6)组织“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7)按规定统一组织完成各矿主要扇风机性能测定和井巷阻力测定。12、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 (1)参加总工程师(总经理)主持的“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负责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2)组织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执行通防一票否决制度。 (22、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13、公司生产技术部地测工程师 (1)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报工作,避免误揭煤、老空区等。 (2)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瓦斯异常地区等预测预报工作。 14、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工程师 (1)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反风装置完好可靠。 (2)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采、掘供电分开”、“双局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 (3)保证供电系统正常、可靠,防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 (4)确保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完好,杜绝机电引爆火源。 (5)负责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维护质量合格。 15、23、公司所属基建和生产矿井主要管理人员的“一通三防”责任制对照此规定执行。第二节 业务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 各业务部门在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搞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负责。 1、通防部门:负责公司及煤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制定本单位“一通三防”的各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 (2)编制与实施“一通三防”年(月)度工作计划与“一通三防”工作总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考核; (3)组织每年的反风演习;组织通风质量检查评比及“一通三防”检查工作;组织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的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4)制定与实施矿井风量分配、通风系统调整24、瓦斯治理、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综合防尘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测定、整理、分析“一通三防”技术参数;协助井下火灾的处理;组织开展“一通三防”技术难题的攻关; (5)选定“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及局部通风机的型号;使用、维护、校正、检查“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检查与验收“一通三防”工程、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检查、验收; (6)会同机电部门进行主要通风机的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 (7)绘制“一通三防”各种图纸,填报“一通三防”各种报表、台帐、牌板; (8)审核“一通三防”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和考核“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和使用; (9)掌握“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组织处理“一通三防”隐患,协助安全部25、门对“一通三防”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2、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掘开巷道时,要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并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采掘工作面衔接,应保证通防部门进行通风工程、煤层注水、瓦斯抽采等施工的必要时间,确保安全生产;不得安排应抽未抽或抽采不达标准的采、掘面开工,否则追究生产部门的责任; (2)对瓦斯涌出量较大和通风困难的采区,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尽量避免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作业,以防止瓦斯事故;一旦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时必须及时通知通防部门; (3)做好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的防治瓦斯和预防内因火灾的26、工作,生产布置时保证不超通风能力,同步准备出防治瓦斯、防灭火等所需的巷道工程; (4)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必须有“一通三防”内容,并用单独章节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包括瓦斯预测、风量计算、综合防尘等内容; (5)组织采掘区队使用好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工作面开口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3、机电运输部门: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组织主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2)组织井下机电队(组27、)抓好机电管理,消灭失爆; (3)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严格检验入井机电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 (4)检查、维护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作; (5)确保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并定期检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的可靠性; (6)会同安监部门对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进行分析、追查。 4、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检查并现场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 (2)落实“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组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追查处理;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严重存在“28、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指令其停工整顿; (4)组织对“一通三防”事故、瓦斯超限及严重违反“一通三防”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5、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地质资料的测定和提供: (1)测定地质钻孔的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地质资料,提供可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纸; (2)及时预报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并通知通防部门; (3)及时提供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并通知通防部门; (4)准确掌握井田内及周围小煤窑状况和古窑、采空区情况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6、总工办:负责相关工程“一通三防”内容的配套设计把关: (1)在矿井生产建设工程设计(包括外委)中29、,必须编制配套的“一通三防”专门设计; (2)把好设计关,在进行与“一通三防”有关的设计时充分考虑到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及通风安全的需要。 7、生产技术部门:(矿总工办、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1)保证“一通三防”技术难题攻关项目的立项与资金; (2)推进高新技术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日常维护和传感器的定期校验工作,保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使用; (5)推进公司及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不断提高矿30、井通风安全监控水平。 8、基建部门:负责在基建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保证在基建过程中按配套“一通三防”设计同步施工“一通三防”工程及设施; (2)负责基建施工单位管好用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基建煤矿各阶段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9、调度信息中心(调度室):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 (1)及时掌握矿井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积聚和矿井火灾等“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掌握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火区等“一通三防”关键环节情况,并做好记31、录、汇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和事故; (3)在调度指挥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后勤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校验与维修质量: (1)按规定对“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校验和鉴定,保证通风仪器仪表的质量; (2)配制和供给“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所用标准气样; (3)保证修复自救器的质量。 11、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质量: (1)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及时供给; (2)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质量并符合“一通三防”要求。 12、财务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资金保32、障: (1)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按计划及时拨给; (2)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费用; (3)按有关奖惩制度规定兑现“一通三防”奖惩资金。 13、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 (1)按定员配足“一通三防”所需人员; (2)确保“一通三防”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14、安全培训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培训: (1)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计划; (2)会同劳资部门对“一通三防”各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培训,考核,发证,并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质量。 15、职工工会:负责尘肺病的监测与治疗: (1)做好对粉尘危害情况的检查评价,按规定监测接触粉尘人员的职业病害,建33、立尘毒档案,为防治粉尘危害提供依据; (2)做好接触粉尘人员的尘(矽)肺病预防工作; (3)及时治疗尘(矽)肺病职工。 16、其它相关部门: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各项工作,积极协助通防部门搞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第三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型号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h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防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34、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各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通防部门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35、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5、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在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公司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6、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36、。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8、高瓦斯矿井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采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不得行人。 9、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37、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0、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的采区及以上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进行喷浆处理(砌碹巷道除外)。 1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防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通防部门备案。 12、高瓦斯采区的采煤面首次采用新的通风方式时,必须上报公司进行会审。高瓦斯区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设置相同的通风断面,优先设置E、J、Y型及其它多进多回高排放瓦斯能力的通风方式38、。 13、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工作。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二次切眼。工作面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上隅角供风。 14、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分通风系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各矿必须于每年11月底完成对下一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进行通风能力39、核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方可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15、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于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16、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3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m/s。回采工作面瓦排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17、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40、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 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8、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 1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41、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20、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21、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有自燃发火的矿井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采区。 2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42、技术负责人批准。 23、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三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4、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公司通防部门备案。 25、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43、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7、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8、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9、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44、,严禁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30、各矿每季度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防部门。 31、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32、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防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第二节 局部通风 1、各矿要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45、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没有经通防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防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46、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5、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11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过构筑物时,应安设硬质风筒,炮掘工作面末端一节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47、确规定。 6、风筒接口要使用快速接头,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拐弯要用拐节或弯头。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补好。 7、高瓦斯采区炮掘时必须有防止放炮后瞬间瓦斯超限的措施。 8、所有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安设“三专两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线路上不准连接其它负荷。 9、所有安装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做到主风机因故停止时副风机能够自动起动。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应定期作切换试验,最少每十天做一次切换试验。 10、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48、作面的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用风地点供风。 1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24h正常运转、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和管理人员。 12、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至少检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办理检修手续;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必须上井由矿机电维修单位进行检修。 1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49、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4、掘进工作面开口前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方可开口掘进。 15、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16、各矿供电部门要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责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第三节 盲巷管理 1、凡是井下6m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50、为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可能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不再使用的盲巷,由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生产部门牵头组织安监、通风、机电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防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永久封闭。 2、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永久报废巷道要采取永久挡风墙进行管理,挡风墙要设置警示牌、栅栏和瓦斯检查牌,挡风墙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各矿通防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51、时间、管理方式等。 3、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挡风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防部门审核和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通防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书面通知通防部门,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由通防部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52、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公司审批。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巷道贯通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巷道贯通措施中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明确贯通时现场负责人。 4、一般巷道贯通由通防部门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 5、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53、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6、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 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戒。 7、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和联络巷贯通,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8、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54、的一切工作,通防部门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 1、各矿通防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可利用计算机管理),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 2、各矿要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未经通防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 3、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施工过程必须有工程质量验收员跟踪施工质量,并将隐蔽工程记录在案。 4、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公司安监部门的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55、。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5、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6、矿通防部门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三定”处理,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六节 测风管理 1、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防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56、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57、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工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8、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每月以报表形式报公司通防部门。旬报要在每月二、十二、二十二日前报出,月报要在下月五日前报出。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通防部门汇报。第四章 瓦斯管理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58、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区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2、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 4、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59、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m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0.8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60、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回采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浓度应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7、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8、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9、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0、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61、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瓦斯抽采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11、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煤层、有瓦斯突出预兆的采掘面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否则不准作业。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第二节 矿井瓦斯检查 1、瓦检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面、安装回采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跟班及时检查瓦斯浓度。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62、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对于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要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员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爆破63、工、班组长和瓦检员)爆破制度。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10-15m处进风流中)、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m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排瓦斯巷回风流(排瓦斯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m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64、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岔点15m处)。 7、回采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采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采支架附近、上隅角、回采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m处)。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m处)、绞车硐室。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上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65、头50 m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上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 m内的回风巷中;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采侧距巷口15 m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瓦检员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矿通防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巡回瓦检员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66、0 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h。 11、瓦检员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杖、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2、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调度汇报,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 13、瓦检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调度和值班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领导要安排好此后的瓦67、斯检查工作,调度进行落实。 14、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调度负责人和通防部门科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防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5、瓦检员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科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6、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第三节 排放瓦斯管理 1、任何地点的68、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防部门领导现场指69、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等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分管通风的副总(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4、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5、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员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70、。 6、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7、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8h,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员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通防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协助),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时间超过8h或者7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由主管通风的副总(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9、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10、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72、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1、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瓦斯排放的组织、瓦斯排放量、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 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xx煤炭开发总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属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 瓦斯超限处理机构 各矿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分管通风的副总)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3、 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73、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4、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调度、值班领导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调度汇报。 (3)矿调度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值班汇报,并同时各自向通风、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74、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汇报。 (5)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6)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分管通风的副总(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7)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8)公司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向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9) 因较难预料的情75、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限时,矿调度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5、 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1)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12.0时,由矿通防部门负责人领导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2)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2.0时,由主管通风的副总(矿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3) 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主管通风的副总(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6、 瓦斯超76、限的追查 (1)当瓦斯超限浓度在2.0以下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协同乡镇安监站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并有记录可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应在发现瓦斯超限24h内上报至公司调度室。 (2)当瓦斯超限浓度达2.0以上时,由公司安监部门协同县安办组织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3)因矿管理原因造成同一地点高浓度(瓦斯超限浓度达2.0及以上)瓦斯超限达二次以上时,公司调度通知由矿长(矿长不在矿由代理矿长)在次日公司调度会上汇报瓦斯超限追查、处理情况。 (4)每月由公司通防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由公司安监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7、 瓦斯超限的处罚 (1)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77、最高允许浓度0.5范围内时,由矿负责分析原因,追查责任,进行处罚。矿安监部门将每次的追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2) 每天下午5时至5时30分,由公司调度、安监、通风、监测监控业务部门对当日瓦斯超限次数进行研究确认,由安监部门进行处罚。同一个采掘工作面的多个瓦斯监测探头在同一风路、同一时间段内发生瓦斯超限时按1次计算,不是同一时间段的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其它地点发生瓦斯超限有1次计1次。 (3)同一地点在一个生产班内发生第二次超限起公司每次罚矿0.3万元,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最高允许浓度0.5时,公司每次罚矿1万元。并要求超限矿在24h内追查完毕,将超限原因、责任追究、预防措78、施由矿长签字后传真公司总调度,否则除罚款3万元外由公司安监部门组织追查; (4)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公司查出,要加倍惩处。 (5)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的,每次处罚矿1-3万元。 (6)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瓦斯超限的矿井每次罚款3-5万元。 (7)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8)瓦斯超限不执行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即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第五节 九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 一、 无计划停风的瓦斯管理 1、 凡是事先未经批79、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2、 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没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3、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道、断电、断网)管理。 4、 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领导安排专人进行警戒80、,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5、主、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各矿通防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统计和追查记录台帐,并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公司通防部门。 6、各矿要建立无计划停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能够迅速按应急预案处理。 二、 采煤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 1、 完善采煤面的通风方式设计,改变回风上隅角的瓦斯流向。81、加强采煤面回风上隅角的瓦斯监控,控制回风上隅角处的空顶空间。 2、 综采面在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上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3、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必须及时处理(处理上隅角瓦斯积聚需要留巷的除外),上隅角金属棚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完成回收工作。 4、 综采工作面后溜机尾链轮处应进行喷雾洒水,防止高温火花。 5、在回风上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9个检查点的位置,并吊挂检查说明牌。回风上隅角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高浓度瓦斯部位,距帮大于200mm,距顶小于300mm。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安全员监督下由瓦检员负责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82、的悬挂,未经瓦检员的同意,采煤队组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6、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领导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面风幛维护、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 7、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当采煤工作面内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 8.综放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低回风上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三、瓦斯排放时的瓦斯管理(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四、安83、装(回采)工作面的瓦斯管理 (一) 安装面的瓦斯管理 1、在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前,必须由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安装工作面的顶板、安装设备、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2、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安装作业。采煤工作面安装时的配风量不得低于采煤需风量的一半(无配风计算时不少于450m3/min),对安装工作面所有进、回风巷(包括瓦排巷)的风量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风量不足不得进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作。 3、采煤工作面安装前,采煤工作面范围内不得存在盲巷、未经管理84、的高顶宽帮。 4、安装作业前,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具体位置同采煤面)对工作面、回风巷、瓦排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并保证瓦斯超限断电装置灵敏可靠。 预警、断电规定同采煤工作面。 5、矿机电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检查安装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严禁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失爆。 (二) 回撤面的瓦斯管理 1、 回采工作面停采时,必须及时放顶,防止支架后采空区出现大面积空顶(特别是回风上隅角区域)。 2、 回撤作业前,必须由通防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顶板垮落、回撤设备防爆、局部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三专两闭锁”以及防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85、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回撤工作。 3、 回撤支架前,必须先确定回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系统,并安装运行局部通风机,风筒连接到位。回撤面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回撤工作面配风量、风机选型、风机安装位置、风筒直径以及风筒出口位置必须在回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撤队组设专人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4、 在回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排头架前,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不得拆除。回撤工作面除保留原有回风巷中瓦斯传感器外,在回撤作业点和工作面进风巷增设瓦斯传感器,监测回撤作业点及回撤面风流阻断后局部通风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回撤作业点瓦斯传感器设在回撤方86、向第2组支架人行道上部中间、距顶300mm内。工作面进风巷瓦斯传感器设在进风口15m处。保证当出现瓦斯超限时,能够切断回撤工作面的电源。 5、 在距回撤作业点50m内配备4台干粉灭火器。 6、 回撤支架前,必须将进、回风巷内的杂物清理干净,加强巷道支护。 7、 工作面回撤10m范围内为回撤初期。工作面回撤端头为锚网支护时,必须先退锚索锁具,然后用单体柱或铁柱贴住大板维护顶板。 8、 回撤支架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工作面回撤支架时,必须逐架回撤放顶,保留不超过2m的间距,防止出现大面积顶板同时垮落,造成瓦斯异常涌出。不能及时垮落时,应人工回柱,强制放顶。 9、 回撤支架拉架前,必须将作业地87、点所回撤支架周围、巷道顶、底板全部冲洗一次。 10、 回撤期间必须定期冲洗回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冲洗回风巷期间,工作面不得进行回撤作业。 11、 在可能撞击或摩擦部位加衬皮垫等材料防止回撤作业时产生火花。 12、 回撤工作开始后,严禁在工作面进、回风巷同时进行回撤作业。 13、 加强对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作,对回撤面进风巷、回风巷及回撤作业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对高冒区、垮落区用探杖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回撤作业,并及时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处理。 14、 回撤工作面的跟班领导、班组长、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并在回撤地点靠采空区一侧悬挂一台瓦斯报警仪,密切监测瓦斯88、涌出情况,瓦斯超限严禁作业。 15、 回撤队组必须保护好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随回架及时移动到位。局部通风风筒出口不得正对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 16、 回撤队组在支架运输前,必须将支架上的浮煤清洗干净。 17、 每10天对回撤工作面进、回风巷(包括瓦排巷)及局部通风的风量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 18、 支架回撤完毕后,回撤队组必须及时回撤所有设备、材料,清理干净巷道内的杂物。 19、 支架回撤完毕后,不得存在大面积空顶区、高顶宽帮区。否则,作业队组要及时报告生产部门进行处理。 20、 回撤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由通防部门组织生产、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回撤面顶板垮落、89、巷道清理、设备回撤、支护材料回撤等内容进行一次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签字后,方可准许封闭工作。 五、地质条件变化时的瓦斯管理 1、地测部门要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超前掌握地质条件变化情况。 2、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在采掘推进到距地质构造50m前,地测部门要探明地质条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安全等部门做好灾害预防准备工作。 3、在采煤推进过程中经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在距地质构造50m前,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组织打钻探测、研究、分析构造处的安全程度,确认是否继续采掘。 4、在采掘推进过程中,必须边探测地质构造,边在安全的情况下推进90、。 5、有地质构造处瓦斯涌出分析记录。 六、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时的瓦斯管理 1、矿生产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矿压的观测和预报工作,在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前通知各业务管理部门预测结果,安排队组提前做好工作面超前维护工作。 2、根据采煤工作面矿压及瓦斯涌出情况的预测,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出采煤机的截煤速度。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3、在来压(特别是初次来压)前,由矿生产部门组织通风、机电、安全、监测等相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三定”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4、来压期间,采煤队组生产时必须尽可能降低采煤机割煤速度,减少落煤的瓦斯涌出91、量。矿机电部门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出现失爆现象。 5、由矿生产部门负责在采煤工作面预报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处设置明显标志,并编号管理。 6、在矿压显现(特别是初次来压)前,通防部门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大采煤工作面的供风量,提高风排瓦斯的能力;监测部门对采煤工作面各瓦斯传感器调校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可靠。 7、在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前,通防部门要对来压期间的瓦斯涌出变化情况进行一次预测,并建立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瓦斯涌出分析记录。 七、巷道贯通时的瓦斯管理(见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八、易积聚点的瓦斯管理 1、从掘进、采煤等生产工艺上严格控制宽帮、高顶及盲巷的出现。92、 2、加强已存在的高顶、宽帮、煤仓、密闭、微风点等易积聚瓦斯点的瓦斯检查,实施挂牌编号标准化管理。 3、井上、下煤仓及运煤沿线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积聚超限。 4、地面原煤系统的设备、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规定。 九、小窑连通处的瓦斯管理 1、定期检查小窑的采掘活动,小窑连通处封闭及时。 2、在小窑连通处设CO传感器,对小窑连通处的CO涌出情况进行监测。 3、由矿安监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对小窑连通处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节 瓦斯动力现象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1号令),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93、作的通知,及时掌握和防治瓦斯动力现象,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的鉴定和管理工作,特对瓦斯动力现象鉴定和管理规定如下: 1、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高瓦斯矿井以及具有高瓦斯区的矿井,通防部门设专人和专门记录及时掌握瓦斯突出预兆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动态,对瓦斯动力规律进行分析总结。 2、各矿在采掘过程中发现瓦斯突出预兆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技术负责人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接到出现瓦斯突出预兆的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究,以决定是否对矿井和煤层进行瓦斯突出危险性的鉴定。 3、各矿在采掘过程中,一旦发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先停止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任何作业,切断电源,撤出受瓦斯94、动力现象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4、公司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公司技术负责人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现场落实情况,对上报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当确认属于瓦斯动力现象后,公司必须在24h内报告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当矿井瓦斯动力现象严重时,公司调度室必须汇报xx矿山救护大队勘察现场情况。 6、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区域及其影响区域没有经过公司技术负责人同意并采取措施后,不得恢复作业。 7、发现瓦斯动力现象后,矿上必须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加强对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及其变化的监控。 8、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管理的副矿长)组织人员95、落实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动力现象落实清楚后,矿上以书面材料向公司技术负责人汇报。 报告内容如下: 1)矿井概况 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等;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概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2) 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 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及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的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采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96、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按矿井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记录卡片内容详细填写。 9、公司技术负责人接到矿上瓦斯动力现象的书面汇报后,决定是否进行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当公司确定瓦斯动力现象后,公司以书面形式安排矿上选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60天内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的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鉴定结果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通防部门、安监部门。 10、在申请鉴定期间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 11、经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为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后,公司在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报告后7日内向贵州省能源局提出审批申请。 12、经贵州省能源局审批确定为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后,公司将省煤炭行业管理部97、门的批复结果抄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公司及煤矿立即按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计划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形式。 一、 突出的基本特征 1、 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 2、 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 3、 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的煤块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4、 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 5、 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6、 突出孔洞呈现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98、。 二、 压出的基本特征 1、 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距离都较小; 2、 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3、 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4、 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 5、 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孔洞。 三、 倾出的基本特征 1、 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并无分选现象; 2、 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轴线沿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 3、 无明显动力效应; 4、 倾出常发生在煤质较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 5、 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明显增加。 四、 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99、煤体内出现劈裂声(枪声)、闷雷声(放炮声)、嘈杂声、沙沙声等;煤体变软、煤光泽变暗、煤的层理紊乱、煤开裂、煤面外移、煤面轻微颤动、煤面温度或气温降低等;打钻时顶、夹钻和喷孔、工作面掉渣、支架压力增加、瓦斯涌出异常增大或忽大忽小变化。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一节 防突技术管理 1、凡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必须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具有规定资质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机构进行突出矿井鉴定,鉴定报告按文件形式报公司,然后由公司报省能源局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突出矿井必须绘制瓦斯地质图,并进行突出区域危险性划分。在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区可不采取100、防突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防突措施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2)所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突措施等。 3)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4)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完成时间及所需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长负责审定,相关业务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4、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5、突出矿井巷道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101、或非突出煤层中。 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采区上(下)山要设计至少一条煤层上(下)山巷道。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4)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5)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6)突出矿井的采区必须实现专用回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其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在进入采区回风前不准共用回风段。 7)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8)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掘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9)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风镐作业。 6、在突出煤层中下列情况102、之一者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3)采掘应力叠加的区域。 4)工作面打钻的过程中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包括煤层变软、变暗、瓦斯忽大忽小、掉煤渣、巷道明显底鼓等。 7、岩石巷道掘进防突措施 1)岩石巷道掘进必须至少超前20m探明地质构造及岩柱厚度和煤层赋存情况,巷道距煤层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0m。 2)岩石巷道每掘进100m至少布置2个孔测煤层瓦斯压力,钻孔穿透煤层进入岩石深度不得小于0.5m,钻孔采用水泥沙浆和聚胺脂联合封孔。第二节 防突机构 突出矿井必须由矿长负责设立防103、突副总工程师,组建防突科,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必须建立专业防突队伍,负责打钻、防突预测、瓦斯抽放、瓦斯地质工作、业务归总工程师领导。 1人员组成:必须由责任心强、现场经验丰富且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包括12名地质专业人员)预测工(效检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数量必须保证实际工作面需要。 2职责范围: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 (1)收集、整理技术资料,搞好综合防突技术研究工作; (2)编制防突设计、规划“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监督落实; (3)随时掌握现场动态,分析、判断存在问题,及时指导现场工作。 (4)做好综合防突各类报表、图纸、台帐和工作总结,并及时报104、送集团公司; (5)做好突出事故应急处理的协助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检查、维护各种防突仪器仪表,确保其准确可靠。 3、防突部门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高级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节 综合防突工作责任制 1、矿长对本单位的综合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 2、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会审防突计划、防突设计及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 3、生产、掘进、机电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综合防突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负责。 4、安全副矿长负责综合防突措施、计划、工程具体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5、设计部门编制开拓开采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防突工作需要,其巷道布置105、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 6、地质部门必须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详细的地质资料,在采掘过程中做好地质预报,并协助防突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图等工作,并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 7、生产技术部门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有瓦斯地质和防突技术措施专篇;并认真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和全面完成综合防突工程计划。 8、机电部门对突出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区域的机电防爆工作负责,确保消灭失爆。 9、通风部门对突出采掘面的通风、防尘、防火、爆破等工作负责。 10、供应部门负责综合防突所需物资材料的及时供应工作,并保证供货质量。 11、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四位一体”综合防突106、措施的执行情况。第四节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及执行规定 一、防突技术措施:1、有突出危险的采掘面,必须由煤矿通防副总组织通防部门提前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报集团公司审批,并认真贯彻落实,否则不准生产。2、编制的专项防突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必须齐全,不得缺项,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进行编制,其中包含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107、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2、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4、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108、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开采保护层时,应对其保护效果、有效保护范围进行检验和考察。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要对其最小保护距离进行核算,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不能影响被保护层煤层的正常开采。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设计时应根据煤层倾角确定钻孔控制范围,严格控制措施超前距。 5、对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6MPa且残余瓦斯含量小于6m3/t,并且施钻过程中未发现其他任何喷孔、顶钻等异常情况,该区域为无突出危109、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则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无效,这时必须继续或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直至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在采取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时,如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6、区域验证可采用钻屑指标法进行,进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110、次区域验证,每个区域不低于3次验证。当K1max0.4 mL/gmin1/2且Smax5Kgm-1时,并且施钻过程中未发现其他任何喷孔、顶钻等异常情况,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域,否则为危险区域。在区域验证为无危险时,才可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7、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采用钻屑指标法,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111、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采面每隔1015m施工1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同样方法测定K1及S值,当K1max0.4 mL/gmin1/2且Smax5Kgm-1时,并且施钻过程中未发现其他任何喷孔、顶钻等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8、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112、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或底板时不在此限)。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状态。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113、小于3m;(二)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三)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四)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五)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钻孔在控制114、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径确定。9、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采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检验钻孔的数量,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不得少于5个,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3个,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115、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10、当工作面检验为无危险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正常的采掘作业。11、对于防突措施的设计及实施,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由防突部门编制抽放设计,施工单位按设计施工,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设计时要报总工程师批准。 (2)由防突部门负责实测预抽煤层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由总工程师批准执行,确保抽放强度。在此之前,应按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执行。煤层瓦斯预抽率应用钻孔控116、制范围内煤层瓦斯诸量与抽出瓦斯量(包括打钻时钻孔喷出瓦斯量、自然排放量)来计算。 (3)由防突部门负责积累资料、摸索和观测本矿突出煤层瓦斯抽放半径,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在此之前抽放半径按不超过1.2m执行。 12、掘进巷道迎头采用深孔超前卸压释放瓦斯压力,积极探索松软煤层大直径深孔钻进技术,迎头滞后卸压区不能小于15m。 13、掘进面在深孔卸压的基础上,迎头打释放钻孔,释放孔施工完毕在测定有关指标效验时,还必须注意夹钻、喷孔,否则必须补钻处理后方能掘进。掘进迎头滞后释放区不能小于5m。 14、巷道掘进过程中,遇地质变化包括断层、褶曲、煤厚变化要采取针对性卸压措施,当巷道改变方向时,也必须采取117、预抽和卸压措施控制后,才能进行释放孔和掘进作业。 15、防突部门负责测定本矿突出煤层瓦斯释放半径,按释放半径确定释放孔的密度和位置。在此之前,所执行的钻孔释放半径不得大于0.3m。遇煤厚变化、地质构造要视实际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钻孔加密方案。 16、各类措施孔(包括抽放孔、卸压孔、释放孔)必须按设计施工,否则必须采取返工、补孔等措施。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钻孔的逐个定位,并确保钻进深度;跟班队长负责组织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验收,验收表由三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并有视频监控资料作印证。跟班队长升井后,立即将当班验收结果报送防突部门,由防突部门负责填图。 17、防突部门负责根据预抽、释放、卸压钻孔实际118、控制范围和效验结果,确定掘进面允许进尺;由掘进队队长负责在允许范围内组织掘进,严禁掘过警戒位置。 18、掘面施工钻场、水仓、躲避硐等硐室时,必须按正规掘进面防突措施执行,提前对迎头采取浅孔抽放卸压钻孔释放等技术措施。 19、采用新的技术措施,或对现有措施的部分变动,首先要提交安全性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通风管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1、由防突部门负责积累资料、摸索研究本矿突出煤层预测敏感指标临界值,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在此之前,不得选用大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的预测指标临界值。 2、掘进面预测孔(效验孔)的数量不得少于3个,煤厚达到6m时不得少于4个,布孔位置、119、孔深要符合要求,以保证预侧值的准确性。 3、要定期检查、效验检测仪器的准确性;在仪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其完好情况,保证测定精度。 4、预测工(效检工)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专业培训机构办理“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实行年审制。 5、施工队施工预测孔(效检孔)时,必须由预测工现场全过程临督执行,并实行预测孔(效检孔)施工验收和指标检测签字制度。签字人员包括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和预测工。 三、效果检验: 1、采掘面执行防突技术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准生产。 2、每循环效果检验均要由效验人员填写效验报告单,经防突部门负责人签阅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安120、全防护: 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压缩氧或化学氧自救器,严禁携带过滤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层施工的场所和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系统、避难所、反向风门、反逆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压风自救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供风能力 (1)根据风压自救安装区域工作人员数量,按下式确定供风量: Q1Q2 Q2=K1K2NQ3 m3/min式中:Q1气源供风能力; m3/min Q2需风量; m3/min K1压风管路漏风系数,取1.2; K2压风自救安装区域工作人员不均衡系数,取 1.2; N压风自救安装区域工作最多人数; Q3人均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按0.1m3/min。 (2)供气源的风压为0.121、30.7Mpa。 2、管路要求 (1)管路规格:掘进面及采面两巷的压风自救管路为直径不小于50mm的钢管,其他分散用风地点所用钢管直径不小于25mm。 (2)管路敷设牢固平直,接头严密不漏风;气源接口处要有总阀门,便于压风自救的维护。 (3)必须在管路上设置油、水分离器(小风包),保证供风清洁,防止自救袋喷头堵塞。 3、自救袋安装 (1)突出掘进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每隔50m设置一组自救袋,每组自救袋说量不少于5个,靠近迎头一组不少于15个,并保持距迎头2540m的距离。 (2)突出采面:回风巷距采面上出口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自救袋;进风巷在采面下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安装一组自救122、袋,以上两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确定。工作面放炮警戒位置设一组(5个)自救袋。采面回风巷每50m设一组压风自救袋5个。 (3)压风自救袋要安装在地点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恻。人行道宽度要保持在0.8m以上。 (4)自救袋的安装高度按距底板1.21.3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4、系统调试 压风自救管路接好后,在自救袋安装前要进行通气实验,将管路的杂质及锈蚀粉末吹出,并测量供风量。自救袋装好后,由安装人员逐个检查,保证使用性能。 5、使用管理 (1)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每天对管路、自救袋进行检查,及时处理管路和自救袋存在的漏气、堵塞等问题,保证压风自救系统处于完123、好状态。 (2)压风自救系统的气源总阀门必须处于常开状态,无特殊情况严禁关闭。 (3)在进行防突设计和制定防突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要作明确规定。 (4)防突部门要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图,并注明管路长度、管径、阀门各数和每组自救袋的位置、数量等。 (5)使用单位要加强职工培训,现场每个职工必须熟练掌握压风自救装置的使用方法。 (6)安检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节 瓦斯地质 1、突出煤层遇到煤厚变化地段和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必须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探明前方的煤层赋存情况及地质构造,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在执行“四124、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地质部门要坚持瓦斯地质预报,掘进面每进尺20m预报一次,遇煤厚变化、层理紊乱、煤质松软和地质构造要及时发出地质预报。采面在回采前,要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进行区域预测,预测结果要填入瓦斯地质图。 3、由防突部门负责建立下列台帐 1)瓦斯压力测定台帐; 2)瓦斯含量测定台帐;3)突出参数测定台帐;4)地质构造台帐。 4、建立瓦斯地质图交换制度。有突出危险的矿井要每季度全面填绘一次瓦斯地质图报公司。开采煤层有煤与瓦斯突出且开采煤层下解放层的矿井,必须探明和掌握下解放层开采的范围和留设的各种边界煤柱,对留设煤柱处的煤层必须采取释放应力集中措施,防止应力集中引起12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第六节 石门揭煤 1、石门揭穿一般煤层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和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再报公司组织会审,然后严格实施。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备有下列主要内容; 1)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回风直接回入专用回风巷,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管理。 2)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3)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和效果检验。 4)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5)安全防护措施。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工作面距煤层法126、向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前,至少打2个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至少0.5m的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根据探明的煤层实际情况,编制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并报送总公司审批。 2)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7m之前,对突出煤层实施区域预抽防突措施,其钻孔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至少12m(急倾斜煤层下方6m),且保证至少有5m的安全岩柱。并进行效果检验,直到有效(该部分属于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 3)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5m前,至少打4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小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用工作面预测127、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该部分既属于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区域验证”内容,也属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工作面预测内容);如果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则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4)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以外,采用前探孔或物探法边探边掘,直至进到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最小法向距离急倾斜煤层2m,倾斜或缓斜煤层1.5m);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再次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验证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如果首次揭煤的远距离爆破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则继续按照揭煤的安全技术措施“过128、煤门”,直到进入煤层顶板或底板2m(法向距离)以上(“过煤门”段巷道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支护,巷道全部成型、支护完好)。 5)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的最小值为: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5m,金属骨架、煤体固化2m。第七节 防突日报和月报表制度 1、每天由防突部门负责填报防突工作日报表,日报表涵盖预测预报、措施执行、效果检验等方面的各项技术指标、技术参数、负责人及存在问题等详细内容。每天由矿长总工程师签阅。 2、每天由防突部门负责填报防突工作月报表,矿总工程师签阅后报公司通防管理部。第八节 防突工作计划和总结 1、有突出危险的矿井要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月、季、年防突工作计划和总结。所编制计划包括防129、突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工程量、劳动组织、技术装备、资金安排、负责人等具体内容;工作总结要对计划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努力方向。防突工作计划和总结要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通防管理部。 2、重点防突工程必须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 3、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及时填写突出卡片,编制突出调查报告(附突出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六章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各矿要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提高抽采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开发瓦斯资源。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展瓦斯抽采工作: 1)回采面绝130、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 m3/min;年产量1.01.5M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min;年产量0.40.6M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 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3)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4)所有的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具有高瓦斯区的。 3、符合第2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131、)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量可稳定在2m3/min以上,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采系统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上。 4、抽采矿井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抽采瓦斯设备检修制度。 2)抽采设备停、运审批制度。 3)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4)抽采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制度。 5)泵房人员交接班制度。 6)抽采瓦斯效果检验制度。 7)瓦斯抽采钻场施工管理制度。 8)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巡检、维护制度。 5、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抽、掘、采”平衡。 6、回132、采工作面预抽时间不得少于2年。 7、通风副总(无通风副总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定期检查,协调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 8、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责,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财务、供应计划。 9、瓦斯抽采的矿井在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对符合瓦斯抽采条件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验收,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不得投产。 10、各矿通防部门应根据本矿生产衔接,至少提前一个月对即将开口掘进的工作面进行瓦斯预测,对该工作面是否实施瓦斯抽采提出书面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提133、前做好准备。书面报告递交公司通防部备案。对在瓦斯预测当中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各矿地质部门对即将开口掘进的巷道进行地质情况预测,提供地质报告。 11、坚持预抽、边掘边抽、边采边抽和采空区抽采等多种综合抽采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12、公司根据各矿生产接替和瓦斯治理计划,研究、编制全公司年、季度瓦斯抽采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瓦斯抽采矿井。抽采矿井要将下达的抽采计划逐月分解落实到具体地点,并上报公司(包括简要文字说明和抽采系统图)。公司下达年度瓦斯抽采指标,列入抽采矿井年度生产和经营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13、瓦斯泵司机、瓦斯抽采钻机操作工均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抽采134、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14、为促进矿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各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 15、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抽采工程和瓦斯抽采量计划。 16、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采参数测定等工作。第二节 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设施要求: 1)地面泵房其距进风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要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2)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一套备用。 4)泵房内所有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135、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5)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并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能随时反映各抽采系统的抽采参数,并能打印抽采报表。泵房要建立抽采台帐,台帐记录数据要准确。 6)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和防爆炸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7)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查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进行利用的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8)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低浓度瓦斯发电136、除外),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9)抽采泵房和泵房附近的放空管必须安装避雷装置,避雷装置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放空管5m以上,并将避雷导线埋入地下3m以下。 10)泵房内必须设置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不得存放与抽采工作无关的设备和材料。泵房内无积水。 11)地面抽采泵站院内及外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2、新建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上报公司批准。抽采系统竣工后,由抽采单位向公司通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通防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3、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资源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之规定137、时,必须将抽采瓦斯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认定。 4、抽采系统的能力应满足矿井最大抽采量需要,抽采管径应按抽采流量分段选配。地面瓦斯抽采泵能力应有一定的富余系数,其富余系数不小于1.5。 5、在各干管和支管上要安装计量装置(孔板流量计应设旁路)。 6、矿井永久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 7、对抽采瓦斯泵的参数(抽采泵进出口的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电机温度、电流、电压、观测时间等)每半h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8、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具有双回路供电。第三节 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设 1、抽采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必须满足防冻、防腐蚀、阻138、燃、抗静电的要求。 2、抽采管路应安装在专用回风巷内,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离地高度不小于0.3m。运输巷中敷设管路时,应悬挂架空于巷道帮上,高度不少于1.8m,与运输材料最大轮廓安全间距不小于0.2 m。 3、瓦斯管路敷设在巷道低凹处、采区上山、下山的下部时均要安装放水器。 4、瓦斯抽采干管的每一分支都应设置全通隔离阀,以便维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在钻场和分支应设置流量、负压、瓦斯浓度观测装置。支管与钻场联接根据现场条件,做具体设计,确保管道畅通,不漏气。根据需要设置气水分离器。 5、抽采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气密性试验。一般采用压风正压试验法,试漏气压要达到0.3-0.5MP139、a。以试验时间不少于2h、压力降不大于试验气压的5为合格。 6、移动泵抽出的瓦斯需要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道内时,必须制定相应措施,不能影响永久抽采系统。 7、利用上隅角埋管抽采的瓦斯管在进入上隅角之前应加装绝缘段(非导电体管路除外)。 8、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质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定,当条件适当时,可选用新材料的瓦斯管,但井下瓦斯抽采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顺层钻孔封孔管应禁止使用金属管。 9、地面管路无论是架空或埋在地下,均必须在管道外表设置保温层(埋在冻土层以下除外),以防冬季管路冻裂。 10、在平巷或斜巷铺设的管路必须用可缩木支垫,以防底鼓折损管路。垫木高度应不小于0.3m,且140、垫木间隔根据管路的长度,至少每节管路架一排垫木。 11、抽采管路与巷帮间距应保留一定的安全间隙,以防巷帮膨胀挤损管路以及便于安装和检修。 12、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管路应用卡子将管路固定在巷道支架上。每根管路在管路两端各安装一套卡子,卡子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外力作用下不发生晃动。 13、瓦斯流经管路的弯头角度应不小于90,禁止采用直角急弯头。 14、井上下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若与电缆悬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其安全间距不少于0.3m;并应有防止管路砸坏的安全措施。 15、地面瓦斯抽采管路不得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同时,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141、,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它管网,当必须穿过其它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16、当采用专用钻孔敷设瓦斯管路时,专用钻孔的直径应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mm;当沿竖井敷设抽采管道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17、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第四节 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1、利用钻场抽采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第一个钻场的钻孔必须施工结束,钻孔联接完毕,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下一个钻场距工作面30m前,钻孔并网待抽。 2、回采工作面预抽钻孔在顺槽内按间距不大于5m布置。当选用单侧布孔时,钻孔长度小于采长1520m;当选用双侧布孔时,钻孔累计深度应大于工作面采长,即钻孔中部交叉1520m142、。 3、钻孔的封孔长度:岩孔不得小于5m,煤孔不得小于8m,确保钻孔封堵严密不漏气。 4、钻孔的拆除必须经主管抽采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5、施工钻孔单位应制订施工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钻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钻场内及钻场两侧3m范围内无积水,无浮煤杂物,支护良好,管线安设符合要求。 7、钻场在施工完毕之后及时设置栅栏,悬挂警标,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栅栏规格统一,栅栏设置距巷道不大于2m,留设供检查人员出入的进出口。 8、钻场内的瓦斯检查每班至少一次。 9、钻孔内瓦斯浓度不得低于40且钻孔的实际施工深度不得小于设计深度的70,否则属报废钻孔。报废钻孔必须在原钻孔附近补143、打,同时报废的钻孔不得计入月、年抽采钻孔总进尺当中。 10、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钻孔角度及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1、边掘边抽钻场设计规范: 1)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两帮抽采布置方式。 2)巷道同一帮钻场间距保持在5080m范围内。 3)距离掘进工作面最近的钻场内,边掘边抽钻孔终孔位置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小于10m。 4)一个钻场内应保证边掘边抽钻孔数量不少于4个 5)钻孔角度可根据各矿不同情况进行设计。 6)钻场深度不得超过6m,各矿可根据本矿实际情况掘进钻场,能满足钻机正常施工即可。 7)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应在掘进之前施工瓦斯释放钻144、孔,钻孔长度不小于20m,钻孔数量1个/m2。 12、正在施工的钻场内应悬挂便携式瓦检仪。 13、已施工完毕的边掘边抽钻孔必须立即封孔,并网进行抽采。 14、每个钻场必须具备抽采参数测量条件,能够满足钻孔测量需要。 15、钻场内钻孔施工完毕后,由矿生产、通风及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记录,由各单位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16、掘进工作面正头超出钻场边掘边抽钻孔抽采范围时,严禁掘进。 17、长度大于6m的高位抽采钻场,在施工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施工完毕之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或超限。第五节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 1、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145、的要求,由通防部门统一管理,必须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名,负责瓦斯抽采技术工作,总结分析抽采瓦斯效果,研究和改进抽采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2、对抽采工作人员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因抽采队伍不健全和人员不足影响抽采瓦斯的,要追查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3、工作面无抽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4、抽采工程施工结束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本矿通防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提交验收报告。凡未验收,未提交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按不具备回采条件处理。 5、抽采量的计算要统一用标准状况下的大气压(101.325KPa)和温度(20)。采用自动146、计量的,要通过监控系统打印抽采日报;采用孔板计量的,每班要计算抽采总量,再根据三班抽采量编制。 6、抽采台帐必须由队长审签;抽采日报由通风科长审核,报矿技术负责人、通风矿长审签;抽采月报由矿技术负责人、通风科长审核、编制签章生效并上报公司通防部门。 7、抽采矿井每10天组织一次对抽采管路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每月应组织人员对全矿的抽采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对瓦斯抽采参数的观测应做到“四对口”,即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采日报“四对口”。 9、各矿调度每天下午必须向公司调度汇报当天的瓦斯抽采情况,内容包括瓦斯泵站的抽采参数以及当日瓦斯抽采量、抽采工程147、施工情况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出,严肃处理。第六节 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1、图纸资料: 1)瓦斯抽采系统图; 2)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 3)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4)泵站供电系统图。 2、报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 2)抽采量年、季、月、日报表 3、记录: 1)抽采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3)泵房(站)值班记录(巡回检查记录) 4、台帐: 1)抽采设备、仪表管理台帐。 2)抽采工程台帐 5、牌板: 1)抽采钻孔(钻场)施工管理牌板。内容包括:钻孔设计平面图、钻孔设计参数、钻孔施工负责人等,悬挂在施工钻场内。 2)抽采钻孔(钻场)观测牌板。内148、容包括:钻孔(场)编号、钻孔(场)终孔日期、钻孔参数、验收人,以及钻孔的抽采负压、流量、瓦斯浓度、观测日期、观测人姓名等,悬挂在抽采钻场内。 6、各瓦斯抽采矿井按月编写瓦斯抽采工作总结,并及时报送公司通防部门。总结必须严格按照提纲进行编写,内容全面、数据详实、图表齐全,不得弄虚作假。电子版在每月3日之前传至通防部邮箱,文字报表在每月5日前送交,未按时送交的单位将在考核中扣除该项得分。 第七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防部门和煤149、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矿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产生粉尘和受粉尘威胁的所有地点都必须采取防尘措施。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和防尘设施不得生产。地面永久性水池每季检查一次,根据情况及时清挖,要安装过滤和净化设施,必要时还要有防冻和防杂物掉入的措施,确保防尘用水的水量和水质。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所有巷道和地点,包括:斜井布置的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联络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开掘巷道,地面洗选、储装运系统,井上下所有装载、转载、卸载点。所有防尘管路和设施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至少每月巡检一次,管路不得通过封闭区域。防尘管150、路统一标准色为消防红。管路要吊挂平直、不拐死弯、接口不花接不漏水。防尘管路系统中按系统等级和需要安设入井前、采区、工作面、重点喷雾区域等多级水质过滤器并及时清洗,防尘用水的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管路中的支管和阀门(手把)要齐全灵敏,井下洒水管路所有支管和阀门的规格型号必须统一,胶带巷的所有冲洗、转载喷雾、净化水幕的阀门都要安设在巷道行人侧。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面进回风巷、开掘巷道、装煤点和井上下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都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并正常使用,运输巷内还应设自动水幕。水幕要吊挂平直,喷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井上下煤仓和溜煤眼放煤口,筛选点、破碎点、及所有转、装、卸151、载点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并正常使用(必要时封闭)。所有皮带转载点还要设自动喷雾,喷雾要安装稳固,能封闭尘源,雾化效果好。转载点落差宜0.5m,否则安装溜槽或导向板。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有涌水时可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各矿每半年填制一次防尘系统图,标明水池位置及容量,管路布置长度及管径,设施布置及类别,水量水压测定位置及数据,并报公司通防部门1份。 3、各矿必须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冲洗前要先清净浮煤,冲洗时要做到无死角、无粉尘堆积,特别是如瓦排巷、专回、各类联络巷、通风硐室等处,各矿要制定相152、关措施进行及时清扫冲洗。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进行冲洗,巷道内严禁出现厚度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4、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煤层注水应由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应对可注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打钻注水的所有技术参数和要求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正在作业的钻孔和注水孔要挂牌编号并注明相关孔径、孔深和封孔深度、流量、压力等参数,注水前后要进行煤体水份测定,水份增加率应1.5。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矸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上部煤层的采153、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采煤机必须安装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雾化效果好,无水或喷雾损坏时必须停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则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割煤测点(机组回风侧10-15m处)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液压支架应有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应安设有向上风侧相邻支架之间进行喷雾的装置;放煤喷雾应安设有向落煤窗口方向喷雾的装置;喷雾安装均应平直整齐并有防砸和便于安装及154、维护措施,压力均不得小于1.5MP,否则必须设置供水压力、流量与喷雾参数相匹配的两台泵站(一用一备)。移架和放煤下风侧10-15m处的总粉尘降尘率都应75。破碎机必须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并在通道两侧挂挡尘帘封闭粉尘。回风巷测点(距工作面10-15m处)的总粉尘降尘率应75。 5、综掘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好。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除尘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割煤测点(机后4-5m处的回风155、侧)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降尘率应分别85和70,其他矿井应分别90和75。达不到以上规定的降尘效果时应采用符合MT/T441规定的除尘器抽尘净化等高效防尘措施。 6、炮掘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必须采取湿式钻眼,供水压力0.3MP左右,但应低于风压0.1-0.2MP,耗水量2-3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炮眼内应填塞充水量为200-250ML的自封式水炮泥;放炮时必须在距工作面10-15m处安装使用压气喷雾器或高压自动喷雾,雾幕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的范围冲洗巷道和落煤,出煤时喷雾、洒水。钻眼测点(4-5m)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降尘率应分别156、85和80,放炮测点(放炮15min后工作地点)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降尘率应分别95和80。 7、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必须采取湿式钻眼,拌料前要洒水预湿,混合料粒粒径不超过15mm。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低风压近距离喷射时输料管长度50m、工作风压0.12-0.15MPa、喷射距离0.4-0.8m。作业地点下风流100m内设两道以上水幕,喷浆时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抛洒在巷道中的灰浆和煤岩要在其未干前清理干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 8、对于固定防尘设施安装后,其供水的压力和流量先测定一次,防尘系统变化时再测定一次,正常情况每季测定一次。对于如采、157、掘工作面等随时变化的防尘设施,其供水压力和流量每月至少测定一次。所有喷雾、水幕都要选用流量小、压力大并符合MT/T240规定的喷头,压力和流量达不到规定和需求时要配置增压增流设施。所有除尘器应符合MT159的规定。当采掘工作面采用高压喷雾降尘和袋式除尘器等新技术时要分别符合国家AQ1021-2006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技术规范和AQ1022-2006煤矿用袋式除尘器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9、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10、各矿要按公司矿井粉尘测定实施细则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各矿要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化验室要专人管理,靠近井口,要防高温、防晒、防潮、防震,还要配备烘干箱、干燥器、稳158、固平整的操作平台和足够的电源插座、测尘仪器和分析天平,测尘仪和天平要按期检查校验,测尘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数量充足。 11、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相邻采区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煤仓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设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棚。隔爆棚按材料分为水棚和岩粉棚;水棚按用途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按布置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只作辅助水棚),按包装又分为水槽和水袋,水槽和水袋必须符合MT157的规定,水袋宜作为辅助159、棚。在应设辅助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棚架要固定稳固,槽袋规格统一,摆挂整齐,不得用铁丝固定。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悬挂于进风侧的第一排水棚巷道顶板中部,牌上标明安设地点、巷道断面、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排间距、槽(袋)间距、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因条件限制设分散式水棚,以及设岩粉棚时按防尘规范6.5相关要求执行。在煤及半煤岩掘进巷道中可设自动隔爆装置,但必须符合MT694的规定。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巷道内设置了隔爆棚,也应按防尘规范160、6.4.3相关规定撒岩粉。 12、公司所有防尘管理和技术人员都要积极进行科技攻关、技术调研,在确保无毒、不腐蚀、不污染环境和煤质的条件下推广试用新型泡沫剂、降尘剂、阻燃剂等化学式装置和电磁、超声、负压等物理学装置进行高效的防尘、降尘、除尘,从而使粉尘防治工作取得技术、装备、成本、效果的极大提高乃至升华。第八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节 井下自燃发火预防 1、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公司审批。 3、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161、置。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设计并严格执行。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4、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燃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防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5、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上隅角及回风巷必须安设CO、温度传感器,瓦检员检查内容中加入CO、温度检查内容,安设位置及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6、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自燃处理,并定期检查。 7、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162、层的矿井对采空区必须有防止自燃发火的设计。 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瓦斯员检查井下各采掘面、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上隅角时,要检查CO、CO2、O2、T等相关内容,与瓦斯报表一起上报,如发现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上报调度室及相关领导,听从调度安排。 9、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通风科每日要对自燃发火观测点的相关检测内容进行分析,一旦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立即上报相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火灾事故的扩大。 10、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1、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163、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12、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第二节 井下灭火 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164、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处。 4)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7)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3、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165、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4、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严控生产火花、机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产生。井下所有作业都应编制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5、每一矿井的井口房的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6、166、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7、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8、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9、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10、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167、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6)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7)严格火区管理。 1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168、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4)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皮带。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12、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169、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1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1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7、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170、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18、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 “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19、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20、在井下摄影、摄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安监部门审批。第三节 火区管理 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在火区下或邻近火171、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4、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5、井下由于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每一172、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火区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公司和矿通防部门永久保存。 6、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 7、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四节 火区启封 1、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并且具备启封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173、须先制定措施,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2、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包括: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启封前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打开密闭的程序;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墙位置,通风系统图等)。 3、启封火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做好把火区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的准备。火区回风所通过的巷道内不准有人员或停留,要切断电源。 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与火区相连的巷道内应仔细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3)准备好足够的启封火区和重新封闭火区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和灭火器具。 4)火区启封前,应先在防火墙外修筑带门的铁风墙,启封时把门174、关闭,不使大量新鲜空气流入封闭区,以防止可能尚未熄灭的火源复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4、启封火区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启封工作。 5、在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通风并封闭火区。第九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一节 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及中心站配置 1、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3、“系统”必须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175、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4、“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监测地点的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停送电状态。当被控设备的停、送电状态与监控主机发出的断电指令信息不符时,应发出报警,由调度部门对被控开关停送电状态予以核实,确属闭锁失败的,调度部门应立即通知供电部门实施人工停电。 5、“系统”巡检周期不大于30s,系统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30s。 6、“系统”必须通过公司监测监控信息网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公司信息调度中心。联网主机必须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确保网络安全。 7 “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176、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8、中心站监测主计算机电源必须经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当电网停电时,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少于2h。 9、当“系统”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监测分站必须保证甲烷断电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应保存不小于2h的监测数据,当系统正常后,应将监测数据传回监测主计算机。 10、中心站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中心站机房的防尘、防静电、恒温、恒湿、及屏蔽等均应符合GB288782计算机场地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具备合格的接地及防雷电保护装置。 11、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第二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177、设置 1、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 ,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Z型、Y型、H型和W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 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178、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机载甲烷断电仪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能正确反映机组附近瓦斯浓度并便于观察的地点。瓦斯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采煤机电源。 4)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上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 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在工作面混合179、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电源。 3)巷道开口前至掘进深度小于5m范围时,分别在开口处的上、下风流中各安设一台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回风流瓦斯传感器距开口巷道上风流15m处,工作面风流瓦斯传感器距开口巷道下风流15m处。 4)巷道掘进长度大于5m且小于20m时,回风口瓦斯传感器位180、置不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挂在风筒对侧距工作面小于5m范围内。 5)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机载甲烷断电仪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能正确反映机组附近瓦斯浓度并便于观察的地点。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掘进机组电源。 3、采区回风巷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CH4,断电浓度0.8CH4,复电浓度0.8CH4,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检测值达0.7CH4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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