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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作业局部通风及综合防尘、机房管理制度(84页)
矿产作业局部通风及综合防尘、机房管理制度(8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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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2063 2023-12-15 84页 269.15KB
1、矿产作业局部通风及综合防尘、机房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第二节 通风能力和风量管理5第三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7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0第五节 通风设施及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2第六节 回风巷管理制度18第七节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19第八节 风门管理制度24第九节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26第十节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31第十一节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0第十二节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47第十三节 监测监控系统装置使用管理制度50第十四节 监控中心值班制度572、第十五节 机房管理制度58第十六节 中心站防灭火制度59第十七节 通风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61第十八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和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62第十九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63第二十节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66第二十一节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68第二十二节 安全培训制度74第二十三节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75第二十四节 预防小窑“一通三防”灾害管理制度78“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在组织煤炭生产时,应合理安排、调整采掘接续工作,防止出现采掘工作面过分集中,造成配风困难或欠风生产隐患。配风困难时,必须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调整采掘队组数量,风量不足3、的工作面不准生产。二、 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主管部门审批。三、 生产水平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四、 进行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五、 矿总工程师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网路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区及采空区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六、 回风井应实现专用,兼做其它用途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4、上一级公司审批。七、 新建及改扩建矿井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新水平的开拓延深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八、 井下采区变电所、爆破材料库、注氮硐室、胶轮车检修硐室、充电硐室等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九、 井下固定式空压机和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且应保证独立通风。井下移动式空压机应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十、 装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十一、 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或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编制专项方案设计和措施,报集团公5、司审批。十二、 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十三、 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至少进行72h空运转试验,正式运行前进行1次性能测定。十四、 矿井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预案。在倒换主要通风机前,矿井应提前制定安全措施,事先通知井下各掘进头面生产队组。高瓦斯矿井应停止掘进头面内工作,切断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十五、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的,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上一级公司审批。十六、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6、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测定。十七、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必须及时封闭和充填,以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十八、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连通巷道,避免形成角联支路。十九、矿井主皮带斜井、主井皮带运输巷应有分区通风系统,有瓦斯异常涌出的煤仓必须有引排瓦斯的通风系统。二十、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二十一、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从设计到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凡出现盲巷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二十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双翼采区宜布置两条专用回风7、巷。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不得兼做运输、行人等其它用途,。二十三、 采区开拓和延伸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建正规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不允许三条或三条以上巷道共用同一回风通道回风。专用回风巷应优先掘进且超前其它巷道。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个横峒进行辅助运输、通风外,其余横峒必须封闭。二十四、 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通风系统改变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方案设计,报上一级公司审批。二十五、 采掘工作面除采区、顺槽巷道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煤8、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工作面除外)。二十六、采掘工作面如构成独立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包括采煤工作面内新开切眼),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二十七、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不准在掘进或停掘供风期间进行工作面切眼开邦、刷大或回采设备安装工作。二十八、 回采工作面结束撤退期间必须布置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处理局部瓦斯积聚除外)。二十九、回采工作面顺槽之间严禁开掘联络巷道,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掘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三十、 采区巷道未形成全风压9、通风系统时,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三十一、 布置顶回风巷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杂散电流导入采空区的措施,顶回风巷必须与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直接联通。三十二、 顺槽巷道开口掘到距回风口40m之前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三十三、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用于掘进出煤(矸)的溜煤眼严禁处于回风绕道系统中。三十四、掘进工作面应按设计、按计划连续施工,中途不得停工,当停风时间超过24h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对巷道进行封闭。三十五、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严禁一巷多头作业。第二节 通风能力和风量管理一、 通风区每月对矿井及采区配风量核定一次,对供风能力不足的区域必须及时调整队组数量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做10、到“以风定产”。二、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全矿井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核定方法严格执行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件的规定。三、 矿井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通风能力核定周期为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四、 矿井、采掘工作面、峒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AQ 1028-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 1056-2008)和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件中有关条文的规定。五、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每月要根据采掘衔接,编制下一月度的配风计划,报矿通风副总批准。所有独立供风地点的风量都要在月度配风计划中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用风地点气体涌出,温11、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六、矿井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应按风井担负区域或采区(盘区)分别填写,及时编制测风报表,并报通风区长、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旬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风量测定。1、 矿井外部漏风每季测定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测定。2、 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测点布置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测风点要相对固定,并设有风量管理牌板。测风点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 回采工作面进风顺槽、回风顺槽均布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m(如本面有外切眼供风,在外切眼以里10m处各增加一个测点)。布置12、有顶回风巷、工艺巷的回采工作面其测风点位置参照进回风顺槽。 掘进工作面布在回风绕道内、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处、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 采区尾巷布置在最末第一个与第二个横峒之间的各支路。 其它供风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七、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在距巷口5080m范围内、回风顺槽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范围内、掘进巷道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范围内应分别设置测风牌板,每次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牌板上。八、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配风合格率达到100%。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5%。九、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检修门、反风门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每季度进行一13、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降低外部漏风。十、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次倒运行前,矿机电部门要下达倒机通知单,经机电、通风部门负责人、机电副总、通风副总审阅签字,报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第三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通风区编制局部通风设计,经通风副总、开拓副总、机电副总、通风、安监、机电、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巷道概况。2、巷道的施工顺序。3、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4、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5、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6、供电系统图(由机电部门提供)。7、通风系统平面示意图。二、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14、部通风机型号、局部通风机供电方式、风筒规格、安装和使用要求等,都应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三、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充足,能够满足稀释CH4、CO2等气体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四、掘进工作面不得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严禁吸循环风(除尘风机除外)。五、掘进巷道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每天进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留有记录。六、当掘进工作面主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副风机运转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七、严禁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15、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采用两台局部风机同时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且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八、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实行三联单申请制,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矿通风副总、开拓副总以及通风、机电部门审签。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区长或通风技术主管现场指定。九、局部通风机由所在掘进或施工队长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距离、风筒直径、看管风机责任人姓名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的风量、测定日期等。十、无人工作、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局部通风机由矿明确单位负责管理,且必须进行正常的瓦斯检查、排水和顶板支护巡查工16、作。十一、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十二、使用耙斗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接力耙斗,耙斗绞车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30m。十三、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杜绝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向有关单位下达停电停风通知书。停电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在回风绕道口以里的正巷(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由专人看管。十四、矿井应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应急预案。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立即将工作面开关打到零位,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范围内的所有非本安型设备的供电,撤出17、人员,在回风绕道口以里的正巷(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派专人把守,禁止人员入内。十五、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十六、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直径要一致,转弯处必须设弯头,不得拐死弯。十七、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m,并保证工作面的瓦斯浓度不超限。作业地点的风筒备用量应满足一个工作日的掘进长度。十八、掘进工作面局扇出口至全风压通风区段的风筒应设“三通”,平时关闭或扎紧,排瓦斯时用来控制风量。18、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通风部门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分管开拓的副矿长共同组织有关部门会审,一并贯彻执行。二、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其它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科负责向调度室、通风区、安监站、施工队组等有关部门及通风副总、安全副总、开拓副总、分管开拓的副矿长、总工程师等人员下达贯通通知单。通风区在贯通前必须把相关的“一通三防”设施建好待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三、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内容应包括:1、 贯通区域概况、预计贯通时间、19、贯通施工队伍。2、 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3、 贯通前的准备工作。4、 贯通区域的风量调配,对影响区域的风量测定、瓦斯检查安排。5、 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6、 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7、 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四、贯通前,通风区要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和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作风量、瓦斯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等问题提前做好预处理准备。五、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放炮。六、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主管每班都要绘制20、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七、施工单位在距贯通前10m时,必须采取“长探短掘”的方式掘进。炮掘巷道每次放炮前瓦检员都要检查被贯通侧的瓦斯情况。八、巷道探通后必须将工作面浮煤矸全部出清,支护到位,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允许巷道贯通申请单,经分管开拓的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安监站长、施工单位区(队)长、通风区长或技术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贯通。九、巷道贯通的前提是确认已经探通,原则上应安排在早班或二班进行,贯通全过程由分管开拓的副矿长统一指挥。十、贯通前,要向参加贯通的所有人员贯彻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贯通时,通风区区长、施工单位区(队)长、安监站主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指挥。贯通21、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受影响区域必须断电、撤人(调整系统人员除外)。每次贯通,通风区都要留有记录。 十一、与已封闭的采空区、古窑及其它情况不明的区域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被贯通区采取排瓦斯、排水、充填隔离等措施,同步制定专项措施,会审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只有在确认被贯通区具备安全贯通的条件时方可贯通,贯通时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分管开拓的副矿长要亲临现场,由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十二、发现大矿与旧井、废弃井或古窑、老窑出现非正常联通或贯通,要及时组织力量用防爆密闭予以隔绝,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22、,同时将贯通处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公司通风部门汇报。第五节 通风设施及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一、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执行矿井通风设施构筑标准,不得使用木杠墙、木板墙、挡风帘等(应急处理事故不在此限)。二、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构筑可靠的风门、风桥、密闭、调节风门(窗)等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三、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四、控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应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的漏风。五、进回风井井筒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无特殊作用时必须在巷道两侧各砌筑一道永久密闭;需23、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一组平衡风门);需安设管线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调节风窗。六、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七、技术部门在进行采(盘)区设计时,必须明确标注回采工作面顺槽巷道(包括工艺巷、瓦斯巷等)与回风绕道各口之间的净煤柱距离,为通风设施构筑和采后密闭留出足够的空间。八、采煤工作面停采前一个月,由矿技术部门与通风区共同确定停采线的位置,经通风副总工程师、采煤副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报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批准。停24、采线的留设必须满足工作面封闭的需要,停采线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九、调节风门(窗)的位置选择必须有利于防火,避免人为造成风门(窗)前后采空区漏风压差增大。十、施工通风设施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通风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十一、采煤工作面封闭前,矿必须安排专门的队伍将两顺槽巷道遗留的浮煤、浮矸清理并出井,以见到硬底为准。十二、采空区防火密闭位置,应根据井下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尽量选在围岩稳定性好、动压影响小、顶帮支护良好、巷道断面小、密闭工程量少、运料距离短、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十三、防火密闭施工前,要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设施构筑标准的规定进行掏槽,应掏至硬帮、25、硬顶、硬底,并与煤岩接实,掏槽产生的煤矸也必须清理出井,严禁堆放在密闭附近或丢弃在采空区,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构筑密闭。十四、防火密闭和封闭盲巷及窒息区的永久密闭施工前,必须将轨道、电缆、金属管路、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在密闭前后米范围全部断开,防止杂散电流或电火花引燃密闭内的瓦斯。正常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不得在密闭墙附近100m范围内进行放炮作业。十五、封闭采煤工作面的防火密闭原则上应构筑在距离各巷道口36m的范围内。如回风绕道口往顺槽口侧巷道内确实没有合适位置时,可以在回风绕道口以里往古塘侧构筑防火密闭。十六、封闭采煤工作面的防火密闭构筑在回风绕道口以26、里时,要在所有巷口再增设永久密闭并将“三管”引到永久密闭墙外。十七、与采空区相通的所有防火密闭墙体必须装设措施管、观测管、反水管和水柱计,措施管直径不得小于108mm,距巷道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m;观测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距巷道底板距离在1.61.7m之间;反水管直径根据封闭区预测涌水量自行确定,出水口的高度应在0.30.5m之间。十八、措施管、观测管、反水管必须加装阀门或堵盖,且能正常开启使用,平时呈关闭状态。观测管必须装设用于观测密闭内外压差、气温和取气样的接口。十九、用于灌浆的措施管,必须沿巷道顶板布置,其伸入采空区的长度应有利于浆液充满整个巷道,必要时可多设几趟措施管,使出口27、保持一定的步距。二十、防火密闭施工处要加强支护,在顶板压力较大区域,要在密闭内外3m范围内使用锚索加锚杆加强支护顶板。在确保顶板支护安全的前提下,与密闭相连的锚栓板(杆)、棚梁、金属网等必须卸掉或替换,防止接顶不严漏风。二十一、防火密闭中间的充填材料必须使用粉煤灰加高水胶凝剂,要严格按配比施工,确保对密闭顶帮有裂隙的部位进行煤岩体固化、堵漏处理。二十二、密闭必须严格按要求厚度在两侧进行抹面,严禁用喷浆代替抹面。二十三、防火密闭构筑完成后,密闭前2m范围内的巷道底板必须清理至见硬底,并用不低于10cm厚的水泥砂浆硬化。二十四、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封闭有可能启封复用的盲巷时,巷道必须全长28、度留设一趟非金属材质管路,管径不低于108mm。二十五、封闭采空区的所有密闭应处于同一巷道同一侧,防止因密闭间压力不平衡,造成漏风。二十六、采煤工作面封闭过程中,原来服务于工作面的风桥必须全部拆除,跨盘区回风巷的风桥拆除后应回填至与巷道底板平齐,严禁利用风桥代替永久密闭。二十七、矿井通风设施应分采(盘)区进行统一编号。二十八、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工作区域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如条件和专业技能允许,现场能处理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恢复或维修。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二十九、所有盲巷及连通采空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29、)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和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三十、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矿通风部门和通风副总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干部在现场统一指挥。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私自拆除、破坏通风设施。三十一、各矿必须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对永久性通风设施,要在管理台帐上标注其与附近有效参照物的准确距离。三十二、矿通风区(科)每周对井下所有防火密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对其它通风设施进行一次普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维修记录。三十三、加强对密闭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严密监视其邻近区域生产活动情况对密闭的采动影响,以保证封闭区处于良好的封闭状态。三十四、所有密闭30、前必须安设栅栏、警标和说明牌板。栅栏规格必须统一,既要方便检查人员出入,又能起到拦人警示作用。密闭说明牌板内容应包括密闭性质、规格、所在巷道的详细名称及编号、检查观测记录、构筑时间等。三十五、盘区或水平回采结束后,矿井应及时安排煤柱回收和设备撤退工作,尽快进行永久封闭,其封闭标准和要求与回采工作面相同。三十六各矿应积极探索利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构筑通风设施,加快施工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堵漏风效果。三十七、各矿必须保证通风工程队伍稳定、人员充足,确保通风设施构筑及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不出现工程亏欠。 三十八、矿井必须成立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31、充填粉煤灰胶凝剂、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抹面及包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三十九、通风工程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矿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四十、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只有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通风设施施工质量标准后,方可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验收单一式多份,参与验收的单位各保存一份。四十一、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地点、数量、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验收单位、验收人、验收时间等。第六节 回风巷管理制度一、加强对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管理与维护,保持井巷处于完好状态,回风32、巷失修率不高于7%,消除严重失修巷道。二、风巷内的风速和瓦斯浓度均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风井和风峒的风速不得超过15m/s,主要进、回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8m/s,采区进、回风巷的风速不超过6m/s且不小于0.25m/s。三、矿井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必须实现专回专用。四、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设立正规的测风站,测风站内设置测风牌板,内容包括:地点、断面、风量、风速、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时间。五、回风巷内报废的风桥必须及时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顶部容易积聚瓦斯处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六、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已布33、置在煤层中的必须全断面喷浆,严禁用木支柱、木背板等可燃性材料进行支护。七、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不应进入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无全风压通风巷道,不得进入微风、无风区域。八、回风暗斜井、回风斜井必须设置台阶和扶手。回风巷应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避灾。九、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回风大巷、回风斜井内必须设置避灾路线、岔路标识等安全标志牌,间隔距离不得大于200m,标志牌应设置在巷道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十、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用回风巷检查,发现存在煤尘、炸帮、浮煤、顶板冒落、离层、支护失效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十一、对于失修和严重失修的风巷必须列入年度或月度计划,安排施工队伍组织维34、修。对回风巷内存在的杂物和炸帮煤要定期进行清理。第七节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备相关学历,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查仪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等),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二、矿井应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一次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三、通风区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制定瓦斯检查计划,确定每个区域的瓦斯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范围、交接班地点及方式等。四、瓦斯检查计划应每月制定一次,报35、矿总工程师审批,当月内原确定的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检查计划应及时修改,月度中检查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五、通风区根据月度检查计划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检查员要按图表路线进行检查,每次巡检结束向通风调度汇报检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六、瓦斯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异常的所有回采、掘进、准备、撤退都必须设专人专职检查瓦斯,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七、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每个瓦斯检查员最多检查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和就近的12个硐室或其它地点。八、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层别回风巷、各类硐室36、执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九、矿井的主要回风巷、盲巷、窒息区密闭每旬至少一次检查;各回风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硐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冒区)的瓦斯检查次数和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九、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要求:1、 回采工作面设五个点:中部、尾部、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1015m处)。2、 掘进工作面设三个点:工作面、回风流(绕道口以里1015m处)、风机吸风流。3、 硐室设一个点:回风口处。4、 封闭的盲巷、窒息区设两个点:孔内、墙外。 5、 矿井主要回风、采区回风检查点设在该巷道下风侧。 6、 回风井设一个点:井筒与风峒交点以下137、5m处。7、 对有异常涌出、气体变化较大的地点及角联区域,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瓦斯检查点,要做到能够全面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情况。8、 回风流流经路线上的电气设备处。9、 备用工作面、准备工作面、撤退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置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确定。十、瓦斯检查员须对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进行检查,存在一氧化碳、氧气异常的测点检查频次和内容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十一、采掘工作面、峒室及其它检查地点都要设瓦斯检查牌板。牌板设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面在回风巷距工作面3050m处和回风绕道口以里1015m处各设一块,掘进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6080m处,其它地点设在检查点处。十二、瓦斯检查员38、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填写在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或手册)和牌板上,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业点负责人并签字。 十三、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检查范围内的指定地点交接班,严防空班漏检。 具体交接班地点在月度检查计划中明确。十四、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所负责区域的通风系统情况、瓦斯检查情况及下一班须注意的问题,相互在瓦斯检查图表(或手册)上签字确认。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等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地点或现场安全地点交接班。十五、瓦斯检查员每班应对所管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数值变化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39、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须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十六、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放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鸣炮、糊炮;在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时,严禁采用炸药爆破处理;在对顶板(顶煤)进行预裂爆破时,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十七、“一炮三检制”就是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当放炮地40、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放炮;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准继续放炮和用电钻打眼。十八、“三人联锁放炮制”就是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必须自始至终参加放炮工作的全过程,并严格执行换牌制度。程序如下:(1)在放炮前,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3)瓦斯检查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经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41、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4)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十九、通风区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审查调度台帐,亲自填写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通风区每日必须编制瓦斯检查日报,报通风区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瓦斯检查日报由矿调度室、总工程师、通风区各留一份。二十、各矿要制定“一炮三检”日报表,每日由通风区值班干部审查签字。二十一、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必须配置灭火器和瓦斯检查报警仪,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二十二、请示汇报制度:发现井下任何地点CH4、CO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42、调度室值班副部长通风区长矿调度室值班副部、总工程师。发现井下作业场所有无计划停电、停风时,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通风区长矿调度室第八节 风门管理制度一、风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执行。二、风门建筑和管理遵循谁施工谁负责质量;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监理按职责负责安全施工。三、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风门周围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门框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四、风门建筑施工结束后要进行验收。主、副井建筑的风门由通风区、主、副井施工代表、安监部、监理、施工队组、使43、用管理队组等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移交给使用管理队组,进行使用管理。五、使用管理队组要派专人管理风门,看管风门地点设专用电话,不得串联其他电话,保证通讯及时畅通。风门管理人员要保证风门不会受到人为、车辆、冲击波等外来因素的破坏。监督过往人员保护风门关闭风门,不得自行使风门一道或两道处于敞开状态方便自己,影响通风系统。六、任何队组不得私自拆除风门,如果需要拆除,必须由所需单位提出申请报通风区批准,确认对通风系统无影响,或另行做安排后,才能按规定拆除。七、入井任何人员通过风门时,都必须随手关门、爱护风门,不得乱写、乱画,或做出其它有损风门的行为。八、进出物料时,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严禁车辆物44、料撞坏风门,或风门碰撞人员。九、各项目部施工队组要制定办法管理风门,教育员工爱护风门,处罚破坏风门的人或行为。要管好自己的人。爱护矿井的通风设施。十、惩罚规定:(1)对破坏风门行为,如撞坏风门、私拆风门、破坏风门等行为。视破坏程度轻重,给予损坏风门的责任者,个人罚款500-1000元。同时,所在施工队组罚款5000-25000元。(2)看风门人员,有权对破坏风门或不正确使用风门行为的责任者做出惩罚。但看风门人员失职,除追究损坏者的责任外,看风门人员与其所在施工队组也要按第1条同样受到惩罚。(3)对不正确使用风门的行为,任何入井人员都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或做出50-500元的罚款。同时,以同样的数45、目奖励举报者和制止不正确行为的有功人员。第九节 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一、井下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二、井下空气成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达到使人中毒或窒息的区域,称为窒息区。二、在矿井采掘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因技术设计或地质测量原因造成的要追究技术、地测部门的责任;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盲巷、窒息区必须进行封闭管理。 三、掘进过程中因故暂时停工的巷道一律不得停风,如果停风要立即断电撤人,在巷口处打栅栏设警标,派专人把守巷口,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必须予以封闭。四、盲巷、窒息区封闭时巷内必须将管路、铁轨、电缆等导电体断开,46、巷内吊挂的管路要放下。在墙前距巷口2m处安设全断面栅栏、警标和牌板。墙体建筑质量按集团公司通风设施建筑质量标准施工,密闭墙上要留有观测孔,有水的要设反水池。五、每旬对盲巷、窒息区密闭内外的有害气体浓度、墙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建立台帐进行分析和预防性管理。密闭墙前如缺氧或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由救护队员进行检查,密闭损坏要及时修复。六、盲巷、窒息区启封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七、因风量不足形成的窒息区,必须采取调风措施消除窒息区或进行封闭管理;其它窒息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47、人员误入。第九节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一、矿井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规定进行排放。二、全矿性的停电停风检修前,必须制定通风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影响区的各巷(井)口设警拦人。四、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运转或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救护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五、因无计48、划停风导致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排放瓦斯实行以下分级管理制度:1、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2%,且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时,由通风值班干部安排瓦检工就地排放;2、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2%但不超过3%,且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时,由通风区长提出措施,指定通风干部或班组长按照要求进行排放;3、 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3%或瓦斯浓度虽低于3%但排放瓦斯风流不能直接进入回风系统时,由矿通风部门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六、因有计划停风导致49、掘进巷道瓦斯超限后,不论巷道内瓦斯多大,都必须按照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排放,同时通风区副区长以上干部在现场指挥。七、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八、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九、独头巷道排放瓦斯的方法和要求:1、 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将要启封的盲巷内未拆除风筒的)排放瓦斯时,在本面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作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1.5%为限。50、2、 无风筒的巷道(盲巷)排放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接风筒的方法逐段排放,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排出的瓦斯浓度。在排放时必须控制好风量,严禁一风吹。3、 当巷道有积水时,应先排瓦斯后排水,然后再排瓦斯,交替作业逐段进行,严禁同时作业。排水时风筒出风口要超前水泵20m,排水期间水泵处要设甲烷传感器,并与水泵实现瓦电闭锁。4、 每一次延接风筒都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初期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撤人停电,排放瓦斯和延接风筒工作由救护队负责。5、 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排放过程中要设专人检查局扇附近的瓦斯和51、风流方向,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6、 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甲烷传感器,连续监测瓦斯变化,及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十、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1、 瓦斯排放地点;排放日期、班次、时间。2、 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瓦斯积存量预计。3、 确定排放瓦斯的方法,确定供风量和排放时间。 4、 确定排放影响区域,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绘制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和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52、,甲烷传感器或瓦斯检测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5、 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排放瓦斯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受到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影响的巷道、硐室以及被排放瓦斯混合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断电,停止作业。 6、 明确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严禁一风吹。7、 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禁止其他人员进入,8、 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9、 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11、预测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电停风时的应急措施。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53、事项。 十一、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贯彻并组织实施。整个排放过程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十二、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十三、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由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确认完好,方可人工复电。十四、排放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门人员沿排放路线全面检查一次,确认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十五54、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室),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检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高向低逐级送电。第十节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矿井所有煤层都应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划分煤层的自燃倾向。并根据不同自燃倾向采取合理的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燃发火事故发生。(煤炭自燃倾向鉴定用煤样的采样方法见附件七)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设计,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初采线、终采线、“两道”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专项技术措施。防灭火设计每年初根据本矿实际重新进行修订完善,报上一级公司审批。各类防55、灭火系统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或备用状态,能够随时投入防灭火工作。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选择丢煤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凡是一次不能采全高的,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4、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系统,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对重点区域应绘制气体变化曲线图,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5、自燃和容易自燃矿井的主要通风机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已经超过者必须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进行改造。6、要定期对矿井压能分布状况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采区内阻力损失不宜超过600Pa56、,回采工作面阻力损失不宜超过200Pa。7、依照矿井压能分布规律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8、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进行永久性封闭。9、对因故不能按时封闭或停采长期供风的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项防灭火措施,报上一级公司批准。10、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不得采用可燃性背板或装修板修整装饰巷道断面,砌碹巷道碹后与巷壁间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实。11、穿越煤层的回风井应对裸露的煤巷全部实施挂网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12、与回风井直接连通的采空区密闭,其下风侧10米范围内必须安设CO传感器。57、13、严禁使用穿层溜煤眼,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14、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废弃不用的各类电缆孔、灌浆孔、下(输、送)料孔、放水孔、排水孔等所有漏风通道必须用水泥砂浆灌实或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保证隔绝严密,并在上下口设置明显的标示。15、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16、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井下明火和可燃物管理制度。17、回风巷、硐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18、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要完善(可与防58、尘管路系统共用),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在井下各硐室进风口前后10m范围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要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二、灌浆系统管理规定1、凡开采自燃或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适合本矿的防灭火灌浆系统,成立专业灌浆队伍。2、建立防灭火灌浆系统时,必须有详细的灌浆方案设计。3、应针对灌浆情况制定防止溃浆和疏水的安全技术措施,且灌浆时要确保灌浆的连续性。4、建立预防性灌浆系统前必须对钻孔的布置进行技术分析,尽可能采用集中式灌浆。5、输浆管路系统应避免“两头高中间低”的布置方式,并尽量减少拐弯。井下输浆管路应紧靠井巷壁铺设,固定牢固,并涂以防锈漆。每次灌浆后应立即用清水冲洗管路。59、6、灌浆期间,每班必须测定一次浆液的流量和土水比,流量测定可用电磁流量计或体积法,土水比测定可采用比重法,泥浆的土水比以1:31:5为宜。7、在浆液流入输浆管路前,必须设置筛网过滤,网的孔径以1520mm为宜。8、回采工作面采用埋管灌浆时,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内埋设管道的出浆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小于15m。9、采用从密闭墙上插管灌浆时,密闭墙的强度应满足灌浆的要求,灌浆时应派专人监护,一旦发现有溃浆征兆时,应立即停止灌浆。10、灌浆站因故停灌期间要具备随时复灌的条件,实施冬季灌浆应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因气候变化、温度降低而发生冻土及堵管现象。11、加强对灌浆系统的维护管理,建立防灭火灌浆台账60、,认真填写灌浆记录。12、灌浆系统需要报废时,必须报上一级公司审定,经现场核实认可后,方可拆除。三、注氮系统管理规定1、开采自燃及容易自燃煤层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建立注氮防灭火系统,实施注氮的工作面必须编制注氮防灭火设计。2、制氮机总装机量至少为所有工作面注氮量的2倍,制氮机输出氮气浓度不得小于97%。3、注氮作业必须在束管监测系统的指导下实施,根据采空区“三带”位置及时调整注氮步距。4、注氮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温度传感器,报警点分别为0.8%、50ppm、18.5%、26。5、注氮过程中,工作场所的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5%,否则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同时降低注氮流量或61、停止注氮。6、注氮地点及与其相连巷道的安全通风量必须保证氮气泄漏量最大时工作场所的氧气浓度仍不低于18.5%。7、井下制氮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其顶部及两帮必须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硐室内挂有完善的管理牌板,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8、制氮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和上岗证后,方可上岗。9、注氮管路在进入工作面采空区前须至少安设1组流量计和压力表。10、输氮管路的铺设应尽量减少拐弯,要求平、直、稳,接头不漏气。每节钢管的支点不少于两点,每节软管的吊挂不少于4点,不允许在管路上堆放他物。低洼处可设置放水阀。11、输氮管路的分岔处应设置三通和截止阀及压力表。62、输氮管路应进行防锈处理,表面涂黄色油漆。12、矿井必须建立制氮设备的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机电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同时建立注氮防灭火台账。四、束管监测系统管理规定1、矿井应配备满足束管监测系统正常使用所需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每矿不少于2名,要求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及色谱仪的维护方法,具备对仪器的简单故障进行处置的能力,需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矿井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制定完善的采样化验和报告制度,对主要生产作业区域设点定期取样分析和连续监测,特别是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开采前和初采时在相关地点设束管监测系统的采样点,每班取样不少于3次,每天必须出具分析化验63、报告,送总工程师、通风区长或技术主管审阅。3、正在回采的放顶煤工作面进风、回风顺槽必须分别布置不少于3束带有保护套的束管,两个束管监测取样点间距为3050m,埋入采空区最远取样点距工作面为150m,埋入采空区的束管要用DN2550mm的护管加以保护,防止损坏束管;如埋入采空区内采样点外O2浓度5%时,CO浓度稳定后,该采样点可以提前停止采样;如果O2浓度5%且CO浓度有上升趋势则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两取样点间距,同时通过束管监测确定采空区“三带”范围。4、工作面回采结束收尾期间,工作面的束管监测系统必须正常使用,只有工作面收尾结束后,方可撤出监测系统并及时封闭工作面。5、束管监测分析室必须专人值64、班,系统须24小时连续、稳定运行。6、束管监测系统须具备对检测点气样的综合气体成份(包括CO、CH4、CO2、O2、H2、C2H2、C2H4、C2H6、C3H6、C3H8、N2)进行分析的功能,并可自动输出每路束管气体的分析结果。7、束管监测系统可将监测数据以日报、月报和趋势曲线的形式显示或打印,数据至少存储1年,重点区域每年进行备份。8、当监测点的有毒有害气体成份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束管监测系统必须能自动报警提示。9、定期对地面监测设备和井下取样设备、束管管路进行维护检修,保证系统畅通,运行正常,监测准确,无堵塞和漏气现象。10每周将束管监测数据与监测点的人工取样化验分析数据进行比较,65、数据误差不得超过10%。五、火区管理规定1、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2、每一火区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火区管理台帐,要按时间顺序予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技术卡片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录火灾的发生、发展和处理经过及火区管理的全过程,火区永久防火墙应统一编号,防火墙内的气体成份和气温、水温等参数要定期取样化验,随时掌握火区发展状态。3、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定期对矿井井田范围内的火区进行排查,确定范围,排查结果存档备查,对火区和疑似火区要全部按火区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4、火区管理技术卡片内容:(1)、 火区基本情况登记;(2)、 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3)、 灌浆或其它灭火66、记录;(4)、 火区位置关系图。5、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的位置、火源点、漏风路线及防灭火系统布置,同时标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6、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远距离封闭发火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7、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8、工作面上覆和周边存在火区隐患的区域,要预先采取打钻探测确定,存在火灾隐患的要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火灾隐患未消除的不得强行进行采掘作业。9、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煤矿安全67、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上一级公司审批。10、火区注销报告内容:(1)、 火区的基本情况;(2)、 灭火总结(包括灭火过程,灭火费用和灭火效果等);(3)、 火区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11、火区注销后,要绘制注销火区图,并符合以下要求:(1)、 在1:5000的井上下对照图上绘制;(2)、 标明治理火区方案或措施的规格、参数;(3)、 注明火区注销范围、时间。12、启封已注销的火区时,必须制定完善的启封火区和恢复通风的启封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要保证火区的启封在安全前提下进行。启封火区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168、)、 火区基本情况、灭火与注销情况;(2)、 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3)、 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13、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14、火区启封后7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气体成分,确认火区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六、矿井按规定绘制灌浆、注销火区图,并符合以下要求:1、灌浆防灭火系统图(1)在1:2000或1:5000的井上下对照图上绘制。(2)图上标明火区范围、采土场、泥浆池、水池、灌浆管路、钻孔、水枪、截门等。(3)在图上注明水池69、容量、管路直径、钻孔直径、钻孔深度、泥浆泵和水泵型号、建立系统时间。2、火区及注销火区图(1)在l:5000的井上下对照图上绘制。(2)标明治理火区的灌浆或均压等系统及各系统规格、参数。(3)注明火区发火时间、发火范围或注销时间。第十一节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一、防尘洒水系统1、矿井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地面要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 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个小时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水池的一半。每年必须对水池进行一次清理。矿井防尘用水量,至少在每年的四季度末核算一次,并提出核算报告。2、防尘用水系统中要安装过滤装置或采用其它净化方式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70、量不超过30mg/L、粒径不得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0之间,碳酸盐硬度不得超过3mmol/L。水质每年至少化验一次,如果水源改变要重新化验。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装管道过滤器,并要定期清理积污。3、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均要设置防尘管路,带式输送机、刮板运输机巷道的管路每隔50m,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4、矿井防尘洒水管路的管径根据防尘用水量和用水压力确定:大巷、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管径分别在150mm、100mm、50mm以上。5、防尘管路安设要平直、吊挂牢固,不71、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管路三通及阀门设在巷道行人侧,并编号管理。任何洒水管路不得兼作排水、压风使用。 6、必须按时绘制矿井防尘洒水系统图,建立防尘管路台帐、测尘台账、防尘设施管理台账、隔爆设施台账、煤体注水台账,各种资料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7、防尘洒水系统图绘制基本要求:(1)、 在1:2000通风系统平面图上绘制。(2)、 标明静压水池的位置、防尘管路布置及管径、长度。(3)、 标明各主要防尘设施的位置、隔爆设施的布置及规格数量。(4)、 标明洒水点的布置、动压设备的型号及台数。(5)、 标明煤层注水情况(相关注水参数)。8、各类综合防尘设施必须悬挂说明牌板,明确地点、名称72、责任人、检查时间、安设时间,做到管理明确,责任到人。二、采掘工作面防尘1、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必须安装防尘洒水管路,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0m。2、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3、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如果内喷雾压力小于2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掘进机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必须停机。4、综采工作面应安装使用移架喷雾装置,至少每5个支架安装一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73、在放煤口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或除尘器。5、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6、采掘放炮作业时必须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炮掘作业时要在距工作面15m范围内安装使用放炮喷雾装置,放炮时连续喷雾时间不少于10min,并封闭巷道全断面。放炮前后对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煤(矸)堆洒水。在装煤(矸)过程中,边装煤边洒水。7、回采面进风顺槽在距进风口50m范围内设置一道净化水幕,距工作面100150米范围内设置两道净化水幕,回风顺槽距工作面50m范围内设置两道净化水幕,距回风口50m范围内设置一道净化水幕;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安装两道净74、化水幕,距回风口50m内安装一道净化水幕,净化水幕应覆盖巷道全断面,喷嘴迎着风流方向,确保正常使用。 8、厚煤层及中厚煤层应逢采必注,不注不采。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公司批准,可以不注水。(1)、 工作面注水前要编制注水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纳入工作面作业规程。(2)、 注水钻孔施工必须有验收管理制度,做到验收到位、责任到人、有记录可查,确保钻孔参数符合要求。(3)、 每个注水钻孔应挂牌管理,内容包括工作面编号、工作面长度、孔径、孔深、注水压力、注水流量、注水时间、设计注水量、责任人。(4)、 打钻注水情况要及时填入注水台帐,做到井上台账与井下现场数据一致。(5)、 注水系统必须设置压力表、流量表75、,逐日统计注水量,每月测定一次煤体水分,并经常分析注水效果。、采掘队组必须配备专(兼)职防尘管理人员,管好、用好工作面的防尘设施。10、所有下井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三、其它地点的防尘、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卸载点、溜煤眼、煤仓翻罐笼等扬尘点,都应有完善的喷雾装置。、转载点落差宜小于或等于0.5米,若超过0.5米,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在装煤点下风侧20米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必须安设净化水幕,水76、幕必须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锚喷支护防尘:(1)、 打锚杆眼宜实施湿式钻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后可采用干式钻孔;(2)、 沙石混合颗粒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预湿润;(3)、 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4)、 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两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四、巷道冲洗、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确保各产尘点没有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采区石门每月至少冲洗一次。、井主皮带斜井、皮带大巷、采区皮带巷、轨道巷、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两次。、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及掘进巷道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工作面及距离工作面30m范77、围内的巷道,每天至少冲洗一次。、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 、皮带大巷、主皮带斜井、采区石门每年至少刷浆一次,做到巷帮清洁无粉尘沉积。五、防止煤尘爆炸、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到新水平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应安装隔爆设施。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1)、 主要隔爆棚设置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2)、 辅助隔爆棚设置地点: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78、炸危险的其它巷道。(3)、 隔爆水棚必须符合MT157-87煤矿用隔爆水棚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4)、 隔爆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须保持50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5)、 辅助隔爆棚第一排与采掘工作面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6)、 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 (7)、 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0m,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少于30m,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少于20m。(8)、 水棚挂钩位置要79、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 5)度,钩尖长度为25mm。(9)、 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 m 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矿井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有记录可查。六、粉尘测定、各矿均须配置足够数量的测尘人员。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并填写粉尘测定记录。、粉尘测定80、要求:(1)、煤矿粉尘测定方法应按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各项规定执行。(2)、 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尘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必须测定一次。(矿井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的采样方法见附件九)、粉尘测定点设置:(1)、 综采面:设落煤、司机操作、移架和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4个测点。 (2)、炮采面:设打眼、放炮、回柱放顶、多工序作业、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3)、机81、掘面:设掘进机作业、司机操作、抽出式通风、装煤(岩)、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 (4)、炮掘面:设打眼、放炮、多工序作业、装岩、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 (5)、转载点:按巷道长度计算,不足1000m巷道,取各转载点粉尘浓度平均值作为一个测点;大于1000m巷道作为两个测点。 (6)、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室等主要硐室都单独作为一个测点。第十二节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82、划分为:(1)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二、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低瓦斯矿井高瓦斯采区的鉴定工作与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同时进行。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三、矿井瓦斯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四、矿井83、瓦斯等级鉴定应在每年5至9月份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五、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的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能够胜任相关工作。测定前必须制定计划,分工负责。六、测定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校验合格,并确保其在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七、测定的基础数据主要为风量、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同时应测定和统计瓦斯抽放量和月产煤量。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和二氧化碳时,还应测量进风流中风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回风流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地区的风排瓦斯(二氧化碳)量。抽放瓦斯的矿井,测定风排瓦斯量的同时,在相应地区还必须测定瓦斯抽放量。瓦斯涌出量应包括84、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八、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按自然井、煤层、翼、水平和各采区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测点应在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各水平、各煤层和各采区的进、回风道测风站内。若测点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九、基础数据测定工作,必须在所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10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并尽可能在同一时刻对不同测点进行测定,原则上鉴定工作不跨月。每一测定班的测定时间应选在生产正常的时间。无论几班生产,都必须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十、对于多风井矿井的测定,全矿井的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各风井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85、绝对涌出量之和,不计算全矿井总风量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瓦斯来源分析既要有瓦斯绝对涌出量数值,还要有瓦斯来源和构成分析。十一、矿根据测定、化验结果,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来源、鉴定月产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层自燃发火及火区发展变化及近年度的瓦斯鉴定等情况应有详细说明,并提出等级鉴定意见。要求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通风设施、测定点位置等。十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报告,经通风区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后,一式三份呈报到集团公司通风处(附电子版),由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总、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十三、未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下年度不得86、进行生产。第十三节 监测监控系统装置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减少丢失、损坏、浪费现象,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北辛窑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装置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92007)的规定要求。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同煤经通字(2008)第122号文件和集团公司各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适用于全矿井上下和“装置”有关联的安装维修、使用和管理。二、“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1、安装“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必须在作业规87、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所需传感器的数量,种类及位置,干线扩展器所接动力开关电源位置,瓦电闭锁控制开关位置和控制区域及电缆的敷设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局部系统图、建立使用维护人员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装置”的设置要求参照同煤经通字(2008)第122号文第208条第237条执行。2、需设“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主管在工作面开始准备的前三天将安装申请单审批后送监测科。凡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的当班必须由监测科将安全监测设备安装完毕,并运行正常。 3、凡是没有填报安装申请单的施工单位,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单位技术主管责任,凡接到安装申请单无故没有安装而造88、成事故的要追究监测科责任。4、“装置”安装完毕并运行正常后由监测科和使用单位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由施工单位负责人验收签字,施工单位不得借口拒绝接收。否则要对其处罚。5、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改线或改变工作电压时,必须与监测科联系共同处理,严禁甩掉电源扩展器和有关接线,否则,不论是否造成事故都要追究其责任。检修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装置”停止运行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6、凡安设了“装置”的工作面,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施工单位私甩断电设备和自行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生产。受“装置”控89、制的电源开关其电气性能必须完好,其操作按钮不得背死,并有可供接线的小喇叭嘴。否则,造成不断电事故的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使用单位在“装置”发生故障出现误断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监测科值班人员下井处理。监测科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恢复完好。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理。7、“装置”在现场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地点。各种传感器安设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悬挂在能正确反映数据的地点。瓦斯传感器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煤壁不小于200mm。回风探头在回风巷以里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采煤工作面探头距工作面不大于10m。掘进工作面探头90、吊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无风筒的一侧。8、在采掘工作面范围的干线电缆及装置由该区(队)班组长或工长负责保管使用,并按规定移动工作面探头。瓦斯探头属精密测量仪器,移动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敲打磕碰,应采取一人拿探头一人收放线,避免在移动中损坏。并吊挂牢固,以免掉下摔坏。工作面放炮作业时要将探头后移到安全地带,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凡在辖区范围内“装置”被破坏或丢失,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监测科,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否则因此而造成事故要追究使用单位责任。9、安装在特殊环境中的“装置”和电缆在相应的管理措施中,由总工程师指定使用和维护单位。各使用和维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看管,每班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91、室和监测科汇报,并协助处理。各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者,当班跟班人员为直接责任者。10、机电管理部在办理停电工作票时,凡有涉及停干线扩展器电源的,须注明经总工程师批示,各单位持有的该工作票经批示后方可生效。凡未办工作票或未经批示而停止电源,造成长时间中断监测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11、各运输车辆出入井时杜绝撞坏“装置” 和电缆事故的发生,因特殊情况而造成损坏时,必须及时报调度室和监测科,说明事故地点和损坏程度,否则要严肃处理。安检小分队要严格把关,对超宽超高的料车禁止通行。12、各单位在冲洗巷道和峒室应避开“装置” 和电缆接线盒,以免设备进水而损坏。13、监测电缆规定在本安线路中使用,92、电压等级较低时,施工单位不得作为按钮线、信号线及其它使用。否则,一经发现,按其出厂价加倍罚款。14、监测电缆规定使用蓝色外护套,敷设在副峒至总回风井底的干线电缆不得与动力电缆、水管一起油漆成其他颜色。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15、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必须每班至少对所辖范围内的“装置”进行两次以上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调度室和监测科并协助处理。在“装置”发生故障时,瓦检员要加强人工瓦斯检查。16、安检工对采掘巷道和工作面“装置”的使用和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发现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监测设备或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正确使用,否则有权停止其作业。17、监测监控室每日必须93、派人到井下各使用地点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所有情况,进行每天一次的示范吊挂和完好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包机人员在班内至少检查两次,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记录。18、井下包机人员必须保证各工作面每班至少有50米干线,以便施工队组随时按规定移动工作面探头。包机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现场填北辛窑矿安全生产监测巡检信息卡,由施工单位跟班干部按规定验收签字,作为其记工评分的依据。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19、瓦斯探头每旬循环调校一次,调校时必须携带标准气样和纯净空气样,并有调校记录。重点工作面要缩短调校周期。20、凡停采、停掘、巷道贯通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装置”时,使用“装置”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备94、全部撤出后由使用单位提出拆除申请,送监测队和机电科、管理部签注意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送监测队,方可由监测队将“装置”拆除。拆除前要正常供风、排水和看护,拆除时原施工队和监测队现场移交,安检工现场监督。三、监测组管理及信息的处理1、监测组必须当班内将井下安装的“装置”完成定义、修图任务,并保证远程终端与之同步运行,不得拖延,否则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2、监测组每班必须有两名人员值班,班中不得出现空岗。值班员要认真监视微机工作状态和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做好各种纪录。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故障报警后,值班员必须根据情况立即通知通风区、安监部、矿调度室。通风调度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通知当日矿、区值班领导95、及分管领导,并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处理。若是设备故障,监测组必须立即组织处理,不得拖延,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监测组组长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日报),送通风区批示后报送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4、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非指定人员不准操作计算机。禁止用计算机进行技术交流,禁止利用中心站设备进行与监测内容无关的业务。四、技术资料监测组技术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绘制修改监测系统图,填报各种报表记录,分类予以保存,具体细则参照同煤经通字(2008)第122号文第241条245条执行。瓦斯超限手机短信报警系统管理规定具体细则参照同煤经通字(296、008)第122号文第246条268条执行五、“装置”的报废管理监测组根据所有年限、损坏程度对部分“装置”提出报废申请,由机电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等部门根据同煤经通字(2008)第122号文第198条204条规定进行鉴定,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予以实施。六、“装置”使用管理奖罚制度1、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所辖范围对“装置”进行管理、维护,严禁随意拆除。对损坏和丢失的设备要按原价赔偿。对私自拆除者每发现一次,罚跟班干部50元,罚拆除责任者100元。2、工作面探头的传输电缆增加和拆除由监测组负责,其探头的移动由所有单位负责。凡不按要求加线每发现一次罚监测队包机人50元。不按要求移动探头每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跟班97、组长50元。3、监测监控室将“装置” 损坏、丢失情况报告送安监部追查处理,并报矿作业会通报,由矿领导指定有关单位办理罚款手续,所扣罚资金用于“装置”的设备、配件的补充。4、矿保卫科要采取有力措施。刹住破坏盗窃监测设备电缆的违法行为,对情况严重的依法严惩。5、利用各种行式对工人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安全监测的重要性,形成一个全矿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对于认真管理、正确使用“装置”,不发生丢失、损坏的单位或个人,矿将给予表彰和奖励。6、通风区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凡不按“制度”执行者,要追究其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以上“制度”98、未提到的条文,仍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同煤经通字(2008)第122号文件执行。第十四节 监控中心值班制度为了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达到安全生产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的目的,监控中心特制定以下值班制度:一、 值机人员 1、监控中心每天安排2名值机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值机人员要恪尽职守,有事不能值班时,要提前请假,并与他人调换。二、机房1、机房实行四六制24小时不间断值班。2、早班上班时间8:0017:00,夜班上班时间17:00次日8:00。3、值班人员的责职:(1)收集全矿有关监测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反馈。(2)组织、配合、协调井下工作人员完成当日工作任务。(3)每天负责机99、房内故障处理、设备巡检、工作记录。故障电话记录、巡回检查记录等、卫生清扫。(4)夜班:必须在每天早晨班前会以前与通风区核准完当天瓦斯超限情况;早班:接班后,巡检完毕,在召开早晨班前会之前向负责人汇报过去一天机房运行情况。(5)值机人员离开机房时,必须关好门窗并上锁,做好安全防盗工作。三、现场维护工1、现场维护人员以上大班为主,定员定时值夜班。具体安排有班组长实施、备案并上报。2、现场维护人员值夜班安排:白天正常上班,晚上在值班室,随时接听电话,不得脱岗。四、具体要求1、坚持现场交接班。手拉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2、机房交、接班人员必须相伴对机房内所有设备、设施、卫生进行巡检。同时检查工具100、仪表、资料是否齐全、完好。确认无误后,填写记录,进行交接班。3、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讲清设备运行情况。故障状态下,严禁交接班。第十五节 机房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监测、通信设备正常、安全运转,保持良好的机房秩序特定如下管理制度:1、机房应经常保持桌面整齐,地面清洁,设备无尘;配线架布线整齐,仪表正常,工具就位,资料齐全,配件有序,使用方便。2、机房内严禁吸烟和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3、机房内应有灭火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具,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每个维护人员应熟悉一般消防和安全操作方法。4、机房内不准吃带皮、核的食物。计算机操作台上严禁放置水杯等盛放液体的容器。不准大声喧哗和吵闹。5、机房内严禁闲101、杂人员入内。非工作人员因需要进入机房,应填写来客登记表。进入机房必须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严禁乱摸乱动。6、进入机房必须换拖鞋。在机房内工作时,应把安装设备及其外包装在机房外清除干净再搬入机房进行安装,要保护好机房内的所有设施。7、机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工作完毕后要及时清理干净。8、机房温度应根据设备安装要求保持在15-30摄氏度之间。相对湿度为20-55%RB之间,保持正常通风和防止不良气体及灰尘侵入。9、严禁在维护终端上进行与系统无关的操作。10、机房内电话,严禁擅自拆卸,挪作他用。11、机房内,任何人不得利用用户号码资源进行通信。12、严格按照保密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13、机房内所有设备技102、术参数的修改变动,外围设备、线路状况的变动等操作,必须依照程序执行;各级单位递交的“业务联系书”等书面材料,必须由本单位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与各级单位联系的书面材料,必须由领导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方可向外发放。生效执行后的书面材料,各组必须自行归档保存,向外发放的必须留有存根。资料、纪录的填写必须真实、清楚、完整。第十六节 中心站防灭火制度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消防法规,落实“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二、中心站内必须配备灭火装置,消防设备要放在明显的地方,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做到谁保管谁负责,不得损坏。自动防火装置要每日检查,103、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三、中心站内严禁玩火、吸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更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内,违者要从严论处。四、中心站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法规,严禁使用电暖气、电炉子等大功率电气设备。五、中心站扩容增加设备时,要依据中心站供电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供电系统设计。六、下班前对所管辖区的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防火检查,确认无火种留下后方可离去。七、部位配备的电气设备、开关要保持完好,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装置,严禁闭开保险两线直钩。八、中心站防火责任者,每周应组织员工定期检查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九、中心站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发现隐患104、及时汇报,坚决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十、以上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七节 通风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通风监控软件及技术资料包括:购置的软件及其资料、赠送的软件及其技术资料以及各种设备随带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为充分发挥监控软件、技术资料资源作用,规范管理,特制定此制度。1、通风监控技术员对所负责购置的正版软件进行保管并对外提供软件借用服务。包括: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2、由通风监控管理的所有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口令为绝密资料。由通风监控负责人和技术员105、掌握,并登记在密码本上。密码本为绝密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泄露内容。3、通风监控购置新软件须登记建帐并对外公布,报废时应办理相关手续;负责购置新设备的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保存。4、通风监控提供借用的软件、技术资料仅限我矿员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5、网络系统集成的技术资料包括: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参数,网络拓扑图、网络布线图、虚网划分、IP地址分配等为网络机密资料,由监控技术员装订保存,不得向监控以外的人员透露文档内容。网络系统集成参数变更时,必须及时修改、变更,永远保持网络系统集成的文档与集成参数对应相同。随网络的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携带的说明书、各种文字资料为网络系统的重要资料,必须106、登记、编号、造册,由监控技术员保存。重要资料只限于在通风监控内查询。6、本矿员工借用软件、技术资料时,须填写借用登记表。并在借出后3个工作日内归还以便其他人员借用,逾期不还者将暂缓其所在部门的下次借用。7、技术资料管理人员须认真检查所还回的软件、技术资料,并进行登记。如发现人为造成的损坏要根据情况进行赔偿。如将所借软件、技术资料遗失,须照价赔偿。第十八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和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一、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现场知情者、班组长、安监员、瓦检员、跟班干部要及时向监控中心机房和值班室汇报。同时要组织现场抢修,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监测。二、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在对主机监视时,一旦发现现场107、瓦斯、一氧化碳等监测有异常状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值班室。由调度室统一指挥。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与通风调度值班员应密切配合,从各自技术专业出发,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并向本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情况。恢复正常后,要认真总结做好记录。三、调度室接到汇报后,要尽快搞清情况,做好纪录,向当日值班领导汇报,并通知信息监控中心。发生特别严重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矿领导。四、通风区在瓦斯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生产队组进行处理。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告知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五、事故发生后,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应将事故向矿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干部汇报后,及时向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六、事故分析程序1、分析事108、故原因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必须查出责任人,做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分析报告单,并保存入档上报。2、一般事故由信息监控中心主持分析处理。一般事故分析应在当天进行,最迟不超过3天,由事故单位队长或机电副队长参加。3、严重事故分析必须在当天进行。由信息监控中心组织,主任或技术副主任主持,通风区、机电部、安监部参加。4、上述事故分析会议由信息监控中心技术组负责执行。需要参加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由事故分析的主持和组织者决定并通知。5、特别严重事故及重大事故分析必须在当班进行。由调度室组织,通风副总主持,信息监控中心、通风区、机电部、安监部参加分析第十九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一、计量强制检定、各类通风109、安全仪器仪表均属国家规定的计量强制检定仪器,包括: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矿用风速表、矿用粉尘采样器。、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计划时间逐台次进行检定,超检定周期、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与计量器具均不准投入使用。仪 器 名 称检定周期(月)备 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12经维修后的仪器仪表或是特定环境中工作的仪器仪表应根据情况随时检定。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12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6矿用风速表12矿用粉尘采样器12、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强制检定周期:、各类经过计量强制检定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检定合110、格证书、检定标签、电子管理标签,证书、标签与仪器仪表需具有一致性与唯一性。如发生丢失、损坏需及时通报补齐,否则视为检定无效。二、仪器仪表标校与人员管理、要建立、健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制度、维修发放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证仪器仪表的正常使用。、要设专人负责管理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测定仪按每100台仪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按每50台仪器分别配备1名修理调校人员与专职发放人员。、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调校与维修操作人员必须经相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矿井必须配备各类仪器仪表的日常标校装置,并经计量量值传递检定,附有检定标签与证书。每100台便携式甲烷、一氧化碳测定仪、111、每50台光干涉式甲烷测定仪必须分别配备至少1套标校装置,使用的标准气需在有效期内。、便携式甲烷与一氧化碳便携仪地面标校周期为7天,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应根据使用需要随时进行维修标校。标校记录格式应具有如下内容:仪器名称、编号、厂家、型号、标校时间、标校周期、标校人员、标校条件(标准气浓度值、流量等)、仪器示值、备注等。 、各矿应建立健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收发制度,仪器逐台登记造册建档管理,仪器收发标牌与编号清晰统一。 、各类仪器仪表发放前必须确认其使用状态是否正常,药品更换是否及时、零部件是否完好。收回后的仪器应及时检查、维护。对未按时交回或是损坏的仪器应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当班次未交回的112、仪器要追查落实去向,如出现收发人员交班,在交班时交待下一班继续检查落实,收回后须注明仪器状态。、甲烷及一氧化碳便携仪、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等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库存备用量均不应低于使用总量的20%。10、对库存的氯化钙、硅胶、钠石灰、活性炭、蒸馏水、酒精等易吸附、易挥发物质应遵循避光防潮、密闭密封的管理原则。三、实验室的建立与管理1、必须建立气体化验分析室、粉尘测定分析室、便携仪标校维修工作室、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标校维修工作室,各相关分析实验室与维修工作室应独立设置,并根据情况配齐化验分析人员与标校维修及管理人员,负责矿井气体成份分析、粉尘浓度测定、各类便携仪与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的标校与维修。113、2、矿井气体成份分析一般指:一氧化碳、甲烷、二氧化碳、氧气、氮气、乙烷、乙烯、乙炔等;粉尘测定一般指:全尘、呼吸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等。3、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各类装置设施应完好齐备并在正常使用状态。环境条件:温度1535,相对湿度不大于70%,周围无干扰性气体并通风良好,电源稳定,卫生状况与照明设施良好。4、气瓶管理:(1)、 对使用充装为氦气、氮气、氢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以及各类混合标准气的碳钢瓶装气体,气体存放区内应通风良好并留有安全通道,严禁在通道内存放任何物品,确保通道通畅,并配有消防器材,周边有醒目的防火标识。(2)、 气瓶摆放应整齐,严禁倒置、倾斜,严禁满、空瓶混放。114、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瓶应采取相互隔离存放方式,严禁混放。第二十节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严格通风安全技术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程序,作到无论“一通三防”方面工作或其它工作,只要对矿井或局部“一通三防”有影响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并审批规程和措施。1、新开盘区必须有盘区通风系统设计,由通风区长负责组织编制,报总工程师批准。2、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3、日常工作中的工作面贯通,及巷道贯通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设计,报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及相关单位批准。4、由于条件限制,需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提前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技术115、措施,报集团公司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5、矿井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必须提前编制反风演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有关单位审批,必须在反风前一星期审批完。6、巷道开口通风设计,工作面贯通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措施,必须在施工前三天审批完毕,应急性措施,如排放瓦斯管理措施,井下烧焊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审批完毕,经有关领导和单位审批后生效。7、矿井每年必须编制矿井防治自燃发火措施及防灭火措施,报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8、矿井每年要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计划,并按计划进行。9、各盘区及全矿井必须有主扇突然停运转组织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执行与操作的方案。10、矿井必须制定主扇单机运转措施116、,测定主扇性能措施。11、对全矿大的系统调整,反风演习及一些特殊专项措施必须组织会审,在会审通过后,进行审批签字。12、各种长期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每年修订一次,经有关分管副总、安全副总及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二、“一通三防”方案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表序号方案设计及措施内容审批权限1停用、启用主扇方案设计集团公司审批2矿井通风系统改造集团公司审批3采区通风系统改造上一级公司审批4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行措施(一周以上)上一级公司审批5串连通风措施(除开切眼、顺槽开口以外)上一级公司审批6工作面顺槽之间打联巷上一级公司审批7矿井反风演习措施上一级公司审批8矿井不反风演习报告上一级公司审批9瓦斯排117、放措施(采区及以上范围3)上一级公司审批10贯通采空区、古窑及不明区域措施上一级公司审批11新建瓦斯抽方系统方案设计上一级公司审批12均压开采措施上一级公司审批13注销火区报告和启封火区措施上一级公司审批14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矿审批15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措施矿审批16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行措施(一周之内)矿审批17瓦斯排放措施(采、掘面3)或启封盲巷矿审批18抽排瓦斯措施矿审批19井下摄像、摄影安全措施矿审批20放顶煤开采防火措施矿审批21井下焊接、气割、喷灯烘烤措施矿审批第二十一节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保管制度1、建立通风区自救器发放室,配备发放人员、维修人员。按7人千台配备,人员必118、须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专门从事自救器发放、维修、检修和保管工作。2、自救器统一由通风区发放室管理,发放室应通风、干燥,发放室面积按照各矿应配备的自救器台数计算,满足每台0.08m2的要求,建立发放制度和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3、建立自救器台帐,登记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类型、检查日期、检查内容、使用者姓名及编号、开启原因及使用效果,使用过的补充台帐等,统计每日发放及交回数量。4、仓库保管的备用自救器,应防止日光直射或其他热源,不得和易燃物品放在同一库房,不得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通风良好,干燥。5、定期进行气密性称重检查,发现仪器损坏及时更换,并追查损坏原因。6、定期更换过期自救器,保证119、使用自救器不超过3年,上架自救器不超过5年更换一次。7、自救器进库时,按自救器说明书的保管条件进行保管。8、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到矿日期与厂日期相差最长不应超过四个月。9、进库的自救器应摆放整齐,不得在上面堆放重物,同时避免水淋潮湿地点存放,存放地点温度在45度以下。10、库工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敬业精神,自救器的出入库、更换按照通风区的相关规定执行。11、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库房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配备齐全消防器材。二、自救器检验制度1、自救器的检验由发放室检验人员负责,并建立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2、维修室要配备点焊机、气密检查仪、天平等设备、工具和配件,维修室要保120、持环境清洁、干燥。3、自救器每月进行一次标重和气密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入帐,自救器气密性检查,每二个月进行一次。4、新到矿井的自救器,要全面进行外观和密封性检查,不合格自救器严禁发放给井下人员使用。5、自救器应按说明书进行保管和使用,凡开启使用过的自救器,必须由发放室进行刷洗、消毒、充气和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使用时间长短,二氧化碳吸收剂,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更换。6、自救器存放和携带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其结构的完整性和完好性,一旦发现问题立即维修,否则不能携带下井。7、自救器每半年检查一次气密性和氧气压力,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半年更换一次,自救器存在橡胶老化的必须及时更换。三、 自救器发放制度1121、建立自救器领用凭证,入井人员凭证领自救器。2、井下人员入井后,必须及时交回自救器,不准把自救器私留在井下或转借他人。3、严格在井口发放自救器窗口进行发放。4、收发自救器时,必须全面检查外壳的完整性,如有无空洞、压痕,开启机构是否完好,铅封有无破坏等,损坏的自救器严禁发放。5、携带者应对自救器的完好负责,如故意损坏丢失应当赔偿,无法预防的客观损坏,按规定的手续给予更换或修理。6、自救器的发放员必须爱岗敬业,钻研业务知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佩证上岗,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7、保持室内清洁,地面干净,不丢弃废物,窗明地净,摆放架上,无尘土。仪器干净整齐。8、自救器发放员为职工提122、供安全信息和隐患通知,并讲解自救器的使用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标准化文明的发放室。9、自救器发放员执行手拉手交接班,做好当班记录,对上班问题交代清楚,并留有记录。10、自救器统一由发放室统一管理,个人严禁私自保管自救器。11、井下员工下井前到发放室窗口领取自救器,升井后必须及时交回自救器,不准把自救器私自留在井下或转借他人。四、自救器使用制度1、自救器在使用前,应严格按照操作工序进行操作。2、佩带自救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其构造、性能、会操作。3、入井前要与发放人员一起进行外观检查,有无破损。4、平时不准搬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和任意将自救器打开。5、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击,当坐垫,无故开123、启使用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要赔偿经济损失。6、因遇特殊灾害而使用过的自救器,要及时到自救器发放室更换。7、在井下遇到火灾或其它事故时立即打开自救器,全部佩带完毕后,戴好矿帽,开始撤离灾区。8、携带自救器应避免碰撞,防止向下掉落,以防损坏外壳及引起漏气,影响产品的使用效果。9、自救器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使用、保管。五、自救器培训制度1、从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自救器使用培训,入井人员在30秒内熟练完成自救器的操作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准安排井下工作。2、入井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原理及使用步骤,以便在遇到灾害时能及时的佩带并撤离险区。3、救护队每年要对全矿员工进行一次自救器的使用及佩124、带培训,并进行书面考试,对于培训不合格的,不予安排下井。4、自救器培训人员名单及考试成绩必须存档保存,加盖各单位公章,及培训人员亲笔签字等。5、回采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压缩氧自救器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操作步骤,了解自救器的日常维护保养知识。六、自救器管理制度1、自救器进库时,按照自救器说明书的保管条件,搞好库房的管理工作,在保证每人一台的前提下,保持不低于10的备用量。2、进库自救器应摆放整齐,不得在上面堆放重物,同时避免水淋、潮湿和酸碱腐蚀,其湿度在0-45摄氏度范围内。3、明确矿井采取几种配备方式,熟悉每种自救器配备方式的手法手续和凭证。4、明确领用自救器的地点。5、仓库保管的备用自救器,应125、防止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不得和易燃物品放在同一库房,不得有腐蚀性气体蒸汽,通风要良好,干燥。6、建立自救器发放室,配备发放人员,维修人员。7、自救器统一由发放室管理,发放室应通风、干燥,建立发放制度和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8、建立自救器台帐,专人负责管理,登记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类型、检查日期、检查内容、使用者姓名及编号、开启原因及使用效果,使用过的补台帐等,统计每日发放及交回数量。9、定期进行气密性称重检查,发现仪器损坏及时更换,并追查损坏原因。10、定期更换过期自救器,保证使用自救器不超过3年,上架自救器不超过5年更换一次。11、井下人员升井后必须及时交回自救器,不准把自救器私自留在井下126、或转借给他人。12、收发自救器时必须当班检查自救器的完好性,如:有无孔洞、挤压外伤、开启部件是否完整、封条有无破坏等。13、携带者应对自救器的完整性负责,如故意损坏或丢失应当赔偿,无法预料的客观损坏,应持规定的证明给予更换或注销。第二十二节 安全培训制度一、全矿从事安全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各级干部、员工的“一通三防”培训计划。二、从事煤矿生产和建设的新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一通三防”安全培训。三、必须对各级干部、员工进行以“一通三防”知识为重点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四、矿董事长、总经理必须具备安全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127、书。五、矿分管安全、技术、生产的领导干部应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六、瓦斯检查工、爆破工、主扇司机、救护队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操作资格证,作到持证上岗。七、测风员、测尘员、调度员、化验分析人员、仪器仪表管理维修人员、监测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地面中心站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定期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操作资格证,作到持证上岗。第二十三节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提高矿井防灾能力,杜绝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结合本矿井下的具体128、实际情况,编制如下制度。一、“一通三防”隐患汇报和处理的基本原则1、检查人员在发现“一通三防”隐患后,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如属小问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能自动处理的,应该现场立即处理,并及时汇报通风区调度室。2、经检查如属比较大的“一通三防”隐患,首先及时汇报通风区调度室,并严格按照通风区编制的各种专项技术组织措施执行。3、发现比较大的“一通三防”问题后,如果不能立即处理,必须及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4、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一通三防”问题,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后,应在巷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并且设岗拦人。5、通风区调度员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值班部长和通风区长,由通风区长和值班部长及129、时组织有关人员下井处理,处理问题过程中严格按照通风区编制的各种专项技术组织措施执行。二、具体“一通三防”隐患检查汇报顺序1、发现井下风门、调节、挡风墙损坏;因意外原因(如闪电等)造成主扇突然停止运转时,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通风区长矿调度室值班副总、总工程师2、发现井下风机拉循环风时,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通风区长3、发现井下风筒有破口、接头漏风时,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分管部长4、发现井下发生火灾时,检查人员要及时组织力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直接灭火。如电器设备着火,要立即切断电源,同时要按如下130、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救护队、通风区长矿调度室值班矿长、总工程师5、发现井下巷道有积水、井下水管漏水、井下巷道顶板支护失效或井下转载点没有自动喷雾洒水装置时,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通风区长矿调度室6、发现井下任何地点CH4、CO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或掘进工作面没有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时,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通风区长矿调度室值班矿长、总工程师7、发现井下作业场所有无计划停电、停风时,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通风区长矿调度室8、发现井下CH4、CO等传感器不按规程规定吊挂、井下隔爆131、水槽不按规程规定吊挂或有损坏、井下水幕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有损坏时,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通风区长、分管部长9、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尖峰值、主机数据显示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主机数据显示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通风区长、监测队矿调度室10、发现光端机出现通讯中断或主机信号显示主扇停转时,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通风区长、监测队矿调度室值班矿长、总工程师11、发现主机数据显示CH4、CO浓度超限或主机信号显示风机停止运转时,检查人员应按如下顺序汇报:检查人员通风区调度室值班部长通风区长、监测队矿132、调度室值班矿长12、其它未提到的事宜,视问题轻重程度逐级向上汇报。三、建立健全通风区调度值班制度1、通风区调度室应设专人,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成立调度站。2、调度员、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不得无故脱岗。3、调度员认真接好每个电话,对井下汇报的各类“一通三防”隐患要分类整理,及时汇报给值班部长、通风区长和矿调度室。4、调度员认真填好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处理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如下项目:隐患名称、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汇报人、,值班领导、领导批示、采取措施、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5、调度员记录填写内容必须及时、准确、详细、字迹工整,并有值班部长签字,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133、第二十四节 预防小窑“一通三防”灾害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本矿井田内及周边小煤窑的监督管理,保护集团公司煤炭资源,维护本矿利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机构与职责:1、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分管小窑的监督管理工作。2、通风区、安监部是本矿小煤窑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代表矿协调、配合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大同市及各级地方政府煤炭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本矿安全及集团公司煤炭资源,组织调查和处理由于小煤窑非法开采造成的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负责处理由小煤窑开采引起的农企纠份,对严重威胁安全的小煤窑进行重点监控。3、总经理对本矿井田及周边小窑监督工作负责,总工程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分管该项134、工作。通风区、安监部负责本井田及周边小煤窑的监管工作。4、矿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通风区、安监部、派出所等部门也要对搞好小窑监管工作承担各自的责任,并充分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地质技术部门不得为违法开采小窑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咨询等,供电部门不得为非法小窑供电或转供电,各单位火工品管理部门不得为非法小窑提供火工品,公安及通风部门要参与对违法开采小窑查处和监管工作。上述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严格把关,共同抓好小窑监管工作。二、监管范围:1、对位于本井田内的小窑进行监管。2、对虽不在本矿井田,但由于相邻、小窑违法开采可能影响到本矿安全或破坏资源的小窑进行监管。3、对本井田内及周边由集135、团公司系统供电的小窑进行监管。各相邻大矿要顾全大局,协同合作,对位于矿界交接处的小煤矿监管情况要互相通气,经常沟通,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邻大矿。三、监管内容:1、破坏大矿资源、影响大矿安全的私开矿(井)。2、破坏大矿资源、影响大矿安全的在整顿中已关闭的死灰复燃矿(井)。3、违法开采破坏大矿资源、影响大矿安全的越层越界矿。4、监督集团公司及地方各级煤炭执法部门对违法开采小窑做出的查处决定的执行情况。5、由集团公司系统供电的小窑其供电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及违法开采情况。6、集团公司对由本系统供电的小窑下发停电通知的执行情况。7、上级部门安排的其它任务。四、工作制度及要求:、监督检查制度。安监站要根据小矿136、在本井田所处的位置及对大矿的影响程度对井田内及周边所有小矿确定重点监控和一般监控对象,制定相应的监控周期和监控内容,且责任到人,同时对每一次监督都要留有记录,并将检查现状上图。2、现场查处制度。对发现的破坏大矿资源及影响大矿安全的非法开采矿井,由通风区、安监部要依法组织查处,制定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本单位查处不了的,一般情况下要及时行文上报集团公司,依据领导批示,由集团公司安监部煤炭纠察支队办理。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电告集团公司领导或安监部,立即组织查处。3、档案管理制度。对本井田内及周边的小矿要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小矿的各类证件、相关图纸、历次的查处报告以及与小矿有关的整顿137、情况等。4、定期巡视抽查制度。要建立定期巡视制度。即每季一次对本井田内地面进行巡视,发现私开井和关闭井死灰复燃,要进行查处。查处不了的,立即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也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5、例会制度。总工程师要每月定期组织通风、安监、机电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派出所召开小窑监管例会,必要时邀请集团公司供电、通风、地质、公安等部门参加。总结上月工作,安排本月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挡手问题。6、责任追究制度。对本矿小煤矿管理部门及人员,如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小矿严重越层越界以及发生事故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行政处罚。7、举报制度。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小煤矿监管举报制度。举报小煤矿的违法采矿行为,举报本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给小煤矿通报信息、开绿灯、提供图纸资料、进行技术服务等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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