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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企业通风系统及井下作业、事故预防管理制度(55页)
矿产企业通风系统及井下作业、事故预防管理制度(5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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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842050 2023-12-15 55页 193.41KB
1、矿产企业通风系统及井下作业、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通 风4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4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7第三节 矿井反风制度8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9一、局部通风机产品装置要求:9三、局部通风管理规定10第五节 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管理制度11第六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2(一)永久密闭:122.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126.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13(二)永久风门:13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装有联锁装置;13(三)永久调节风窗:1332、.风窗前后5米巷道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13第七节 测风制度14第八节 巷道贯通制度15第九节 盲巷管理制度16第二章 防 瓦 斯17第一节 瓦斯管理制度18第二节 瓦斯检查制度18第三节 通风瓦斯日报审阅制度21四、安检科负责将领导批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落实。21第四节 瓦斯排放制度21第五节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23第六节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23第三章 防 尘26第一节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6第四章 防灭火28第一节 防外因火灾制度28十三、井下严禁使用柴油空压机及油侵式变压器等淘汰的电器设备。31第二节 防内因火灾制度31第三节 火区管理制度33第五章 防 突34第一节 防突3、基础管理制度346.煤与瓦斯突出卡片,突出管理台账。36第二节 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36一、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36第三节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制度38九、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39十、石门揭煤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40十、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0十一、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消突效果评价41十三、揭煤工作面辅助防突措施41十四、揭煤施工的技术监督和组织管理41十五、 石门揭煤通风系统和安全防护有关要求42十六、石门揭煤措施审批程序42第六章 瓦斯抽放42第一节 瓦斯抽放系统管理制度42四、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43第二节 瓦斯抽放设备及管路管理制度44六、抽放支管均应设4、置控制阀门,以方便检修,并进行编号管理。44十一、每一钻场应设置钻孔参数和瓦斯抽放管理牌板。45第三节 瓦斯抽放观测制度45(一)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46第七章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46第一节 矿井应当具备的“一通三防”技术资料46一、通风系统46二、局部通风47(二)存档材料47三、瓦斯管理47四、防突、抽放管理(高瓦斯、突出矿)48五、防治自燃发火管理48六、综合防尘管理49七、安全监控系统49八、其它49九、图纸50第二节 区域公司应当具备的“一通三防”技术资料50一、通风系统50二、局部通风51三、瓦斯管理51四、防突管理51五、防治自燃发火管理51八、5、其它52九、 图纸52第三节 总公司应当具备的“一通三防”台帐报表图纸52第四节 图纸资料上报规定53第五节 关于制图的基本要求53一、制图原则53二、制图要求53三、填绘一通三防图纸具体要求54第一章 通 风 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各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区域公司通风部门(交换图),由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后统一上报总公司通风部门。直管矿井直接上报总公司通风部门(下同) 二、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区域公司批准。矿6、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调整改变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四、高瓦斯矿井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开7、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采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不得行人,专用回风巷通往其他巷道的联络巷都要设置栅栏、警标、管理规定等。 五、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六、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按规程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二次,多次串联。 八、高瓦8、斯采区的采煤面首次采用新的通风方式时,必须上报区域公司进行会审。九、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工作,严禁“鱼刺”采煤法(巷采)等淘汰采煤法。 十、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十一、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十二、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低于0.25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低于0.15m/9、s。十三、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水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 十四、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永久风门应安设传感器。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十五、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十六、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10、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 十七、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技术改造矿井失修巷道必须遵循主要巷道、采区巷道、回采巷道的顺序全面开展维修工作,达到设计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八、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控制无计划停风。一旦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时,能够按预处理措施和矿井停风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处理。 十九、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通风机和局部11、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组织追查,并有记录可查。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12、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区域公司备案。三、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每月更换两台主要通风机运转工作,因故不能按月更换风机运转,要经过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四、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5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五、井下不应安设辅助通风机。确需安装的,要制定措施和报告报区域公司、总公司审批。六、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13、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第三节 矿井反风制度一、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前提前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方案以及实施反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反风后要编制反风演习报告,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措施在反风前半月报区域公司通风部门,反风演习报告在反风完成后1月报区域公司通风部门备案,区域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总公司通风部门。二、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14、次矿井反风演习。多台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做联合反风演习,并可以根据矿井需要做单台反风演习。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反风实施,并建立检查记录备查。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在10 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四、井下所有永久风门都要有反风门,经常检查反向风门的完好性,确保反风效果。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局部通风机产品装置要求:(一)淘汰JBT系列局部通风机,推广使用低能耗对旋局部通风机。(二)局部通风机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11kw以上功率的风机还要安装消音器。(三)局部通风机产品要有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M15、A标志。二、局部通风机安装要求: (一)井下局部通风机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主风机要实现“三专”供电,或者两台风机电源两路分别来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双风机必须同等能力,不应以对旋通风机的前后极作为双风机。(二)如果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井下采区设计有专电源的,可以采用单台局部通风机,但必须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三)按规定敷设风机供电线路的电缆。为风机供电的电缆必须自矿井、采区变电所或者配电点引出,经过进风流接到风机馈电开关上,电缆不得自本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引入。(四)风机以及开关必都须安装在距离回风口10米以外的新鲜风流中。“风电、瓦斯电16、”两闭锁装置齐全。(五)风机要吊挂或者垫高,保证距离地面300mm以上。风机安装地点如果巷道高度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施工风机硐室。风机处应当接风机馈电开关(距离变电所比较近可以不接馈电开关)。风机开关,风电闭锁开关,监控分站,瓦斯断电仪等设备集中在硐室中整齐摆放或悬挂。监控分站的电源应当取自风机开关的电源侧。(六)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也不得使用3台以上风机(含3台)向一个掘进头供风。使用两台风机向一个掘进头供风的,两台风机都要有风电闭锁,任意一台风机停止运转时,掘进头能断电,实现停产。(七)双风机功率在11kw以上的,应使用铁制分风器。风筒必须有MA标志,采用抗静17、电、阻燃风筒。必须使用直径500mm(含)以上风筒。淘汰直径500mm以下小直径风筒。三、局部通风管理规定(一)实行局部通风机安装审批验收制度。凡安装局部通风机,必须有申请,经过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安装完以后,还要有通风、机电、监测、安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二)局部通风机由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因检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征得通风部门的同意,并且要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三)无计划停风时要将人员撤出并切断电源,巷道口打上栅栏,揭示警标。并组织分析追查,严肃处理。需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四)风机排放瓦斯18、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不超过0.5%时方能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向工作地点送风。(五)局部通风机运转过程中,检查员必须经常检查局部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完好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给通风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六) 风筒要编号管理。风筒无破口,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风筒接头严密,双反压边,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风筒出风口风量不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无瓦斯超限或积聚,并保证巷道内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 (七)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不超过5米,且风流能引射到迎头,保证不积聚瓦斯,能吹散炮烟。 (八)采用双风机供风的19、,局部通风机每1天要试验倒台一次。每7天一次作瓦斯超限断电实验;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实验。 (九)完善局部通风方面的监控系统。要安设风机开停传感器,风电闭锁开关状态传感器,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工作面、回风流两个瓦斯传感器。 第五节 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管理制度一、建立局部通风机安装审批制度。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矿通风,机电,安检等部门审批。 二、局部通风机安装运转前,必须调整安装地点的全负压供风量,只有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并保证巷道最低风速时方可安装运转。严防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三、局部通风机安装后,必须组织通风,机电,监控,安检等部门现场验收并在验收20、单上签字,没有经过验收的风机,任何人不得开启。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保持24小时正常运转,每天要做一次主副风机倒台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 五、设置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有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和管理人员等内容。 六、临时停电或因更换局部通风机、风筒需要停风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在巷道新鲜风流中设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停风区瓦斯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的,24小时内必须及时进行封闭。 七、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6个月时,必须21、升井进行检修。第六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一、各矿通风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 二、各矿要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 三、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永久风门和密闭要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临时风门,临时密闭要采用厚度15mm以上木板鱼鳞搭接,并用黄泥勾缝,临时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要构筑永久设施。严禁风帘,风障等淘汰设施。要求如下: (一)永久密闭: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米(最薄处22、);2.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3.密闭前5米内无杂物、积水、淤泥、电器设备;4.密闭周边要掏槽见实帮实底,掏槽深度岩巷不小于0.3m,煤巷不小于0.5m(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见硬底硬邦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裙边;5.密闭内有水的要在下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闭还应要设置灌浆孔、观测孔。6.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7.进回风之间挡风墙按密闭标准施工,挡风墙可设置小通风孔,保证巷道最低风速。(二)永久风门: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且要有2反门,通车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间距不小于5m;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装有联锁装置;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23、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4.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最薄处),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5.墙垛周边要掏槽见实帮实底,掏槽深度不少于0.3m。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7.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三)永久调节风窗: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风窗内严禁穿过管线,风窗能调节,设置说明牌;2.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设施的上方,风窗的调节板要水平左右设置;3.风窗前后5米巷道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4.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24、3米。设有调节窗的风门,风门应当不漏风。四、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拆掉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 五、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单道风门,两道风门有需要翻修的,要采取临时封堵一道的措施,悬挂禁止通行牌。 六、矿通风部门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七节 测风制度 一、各矿通风部门必须每月编制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配风计划,配风要按照人数,瓦斯,温度,炸药用量等计算并用风速效验。配风计划要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员,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25、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要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三、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 四、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五、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六、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矿26、技术负责人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七、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可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姓名等内容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 八、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技术负责人。月末编制通风月报。各矿通风月报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后于每月3号前报区域公司通风部门(2份),区域公司汇总各矿通风月报后于5日前上报总公司通风部门。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向区域公司通风部门汇报。第八节 巷道贯通制度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27、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书面通知通风部门,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由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要统一组织集体贯通,由通风部门负责人在现场统一指挥。三、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区域公司审批。一般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现场还应有救护队员参加。四、巷道贯通措施中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28、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明确贯通时现场负责人。 五、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相距60米前,被贯通巷道要施工过贯通点5米以上,并对贯通点前巷道和贯通点后10米巷道进行加强支护,按照预定的贯通中心线方向,打35米深的探眼,填入标记29、物后,被贯通巷道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在该巷道回风巷口设置栅栏及警标,但不得停风,保持正常通风。六、炮掘贯通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戒。 七、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和联络巷贯通,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八、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30、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九、各区域公司通风部门必须每月对各矿的巷道贯通工作有计划,部署,安排。严禁各矿随意贯通,防止误贯通。第九节 盲巷管理制度一、因临时检修或更换风筒等原因,掘进工作面需要临时停风的,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必须明确专人在通往停风区外的新鲜风流中设警戒,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二、所有停风区必须立即断电、同时在距离巷道口不超过5m的地方设置密闭,同时必须切断盲巷内钢管、轨道等金属物体,防止杂散的电流引入盲巷。三、当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盲巷。密闭时应根据盲巷瓦斯涌出状况和密闭时间选择永久31、密闭或临时密闭。四、临时停风巷道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由当班瓦检员负责指挥就地排放;当瓦斯浓度超限时,严格执行实行分级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五、拆除密闭要制定专门措施,组织通风,安监,机电,矿山救护队等单位参加,矿技术负责人担任井下总指挥。拆除密闭时使用铜制工具并撒水湿润。六、所有盲巷密闭都必须建立台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情况,并将松果结果记入盲巷管理台账。密闭墙损坏和墙外瓦二氧化碳浓度超限,要及时处理。七、盲巷必须定期检查:已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临时停风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至32、少检查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m处至巷道口段内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八、所有盲巷都必须及时填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采掘工作面距离盲巷20m以外时,必须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并保持正常通风,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直到安全贯通为止。第二章 防 瓦 斯第一节 瓦斯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设置瓦斯管理机构,瓦斯检查员配备符合要求,配齐瓦斯检测的各类仪器仪表及工具,满足瓦斯管理的需要。二、矿井各井巷、采掘工作面、硐室、爆破地点、电气设备附近20m以内等风流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规定,否则,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三、矿井应制订局部瓦斯管理措施,防止瓦斯积聚现象。一旦局部瓦斯超限或积聚,附近20m范围必须停止工作,撤出33、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四、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严禁在停风或在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五、建立瓦斯超限记录制度,严格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制订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六、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及时上报鉴定结果,鉴定工作一般放在7,8,9月份进行。七、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治理方案及措施必须报区域公司备案,没有按措施实施瓦斯治理工程,抽采率达不到要求,预抽期不够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第二节 瓦斯检查制度一、各矿必须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过培训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携带合格的瓦斯检定器34、,如实检查记录瓦斯检查结果,做到现场交接班和检查结果“三对照”。严禁空班漏检,严禁虚报、高值低报瓦斯浓度。二、矿井必须每月制定瓦斯测点检查计划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每班班中至少汇报一次,上下班各汇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组织撤到安全地点。三、所有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机电设备处、停风地点(栅栏外)和有人作业的地点及瓦斯变化异常区域,都应纳入检查范围。瓦斯检查结果必须及时记入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记录牌上要至少保留两个班的检查结果,做到检查35、手册,班报,记录牌三对照。四、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流中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30m的进回风巷内;掘进工作面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60m处;硐室瓦斯牌板悬挂在硐室进口明显的值班人员处;总回风设在回风巷口5m处;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密闭盲巷等悬挂在栅栏前;局部通风机和机电设备附近悬挂在其5m的范围内。五、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其他地点可以设置巡回瓦斯检查员。六、低瓦斯采掘工作面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本班未生产的采掘工36、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停风地点栅栏外每天检查一次;密闭外每周一次;采用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应在被串工作面前的进风巷道内进行检测,每班至少检查1次。七、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连续测定三次,取其平均值;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连续测3次,取其平均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在距工作面煤壁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每测点测定3次,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分别选工作面前切口测点、工作37、面前半部测点、工作面后半部测点、输送机中央距回风口15处测点、隅角测点,每测点测3次,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应在距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测定,每测点测3次,取其中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或CO2浓度测点,分别在工作面风流中和回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作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或CO2浓度时,还应检查局部通风机、工作面内电动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内的瓦斯浓度;停风区内和密闭外的瓦斯或CO2浓度测定,应在栅栏外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八、检查时要避开风流汇38、合处不稳定的区段,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测定风流瓦斯浓度时,要尽量避开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局部地点(如高顶、旧巷、火区或断层等),而测定瓦斯积聚或局部瓦斯涌出时,应靠近这些地点。九、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对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处每班要检查1次,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检验对照,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按显示数值较大的执行。十、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度,要注意记录采掘工作面放炮后的瓦斯浓度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十一、井口20m范围内及井下进行电气焊、割作业必须有瓦斯检查员现场经常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作业地点5m范围内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十二39、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班长、爆破工、流动钳工、监测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仪。第三节 通风瓦斯日报审阅制度一、矿井必须由通风部门每天汇总井下瓦斯检查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通风、瓦斯问题,编制通风瓦斯日报。日报必须填写三班内各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最大值,通风瓦斯日报还要有重点采掘头面的风量,温度等参数。二、通风部门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必须每一天审阅瓦斯班报、瓦斯日报、监测报表及瓦斯台帐,掌握瓦斯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三、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审批,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四40、安检科负责将领导批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落实。五、监测值班员每天要打印瓦斯监测日报表,并注明瓦斯超限、断线故障等情况,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审批。第四节 瓦斯排放制度一、矿井要制定瓦斯排放制度。对于瓦斯浓度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以上但瓦斯浓度1.5%以下超限,矿可制定就地排放措施,由瓦斯检查员实施就地排放。对于超过1.5%的瓦斯超限排放,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专项措施。瓦斯排放措施要有停风区域和排放所影响区域供电示意图,停电方案,撤人警戒位置,参加排放人员等内容。二、瓦斯排放设立井上下指挥部,凡瓦斯超限,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在调度室担任井上总指挥,统一指挥瓦斯排放工作41、。对于井下因故造成瓦斯超限的巷道,执行按照瓦斯超限浓度大小分级排放制度:3%以下的瓦斯排放必须由通风科队长担任井下总指挥,超过3%的瓦斯排放必须由矿级负责人担任井下总指挥,井下总指挥到井下现场统一指挥排放工作。三、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并且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由现场瓦斯检查员和跟班负责人负责恢复送风。对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但在1.5%以下,由瓦斯检查员负责,跟班区队长按照就地排放措施规定,执行就地排放,但是排放42、前后必须通知地面调度部门。 四、瓦斯排放要按照撤人,断电,限量原则组织,排放应有救护队员参加,组织瓦斯超限排放必须提前向区域公司调度汇报。超过3%的瓦斯排放要提前向总公司调度室汇报。 五、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CH4和CO2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撤人停电,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六、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和CO2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扇供风,并恢复巷道的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瓦斯排放结束,所有排放人员要在瓦斯排放措施上签字并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排放措施要存档备查。第五节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一、凡计划外瓦43、斯超限和采掘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追查,及时召开事故追查分析会,深入分析瓦斯超限的原因并制定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二、当发现瓦斯传感器报警时,首先由矿调度室(或检测部门)初步调查(立即通知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就近的监测人员或可以联系的管理人员现场查看),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汇报情况。属于监控线路,供电等原因,要立即安排监测管理人员下井处理。三、当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时,由区域公司和矿级负责人组织,安检部门牵头,其他有关单位参见分析追查,追查结果要有事故经过、原因、责任人、防范措施、处理结果等内容,追查报告要报总公司。凡是没有及时组织追查瓦斯超限事故,造成相同原因重复超限的44、,加倍处罚,并追究组织追查部门责任。四、1.5%以上的瓦斯超限由总公司组织追查。凡是瓦斯事故的责任者,要视其承担责任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第六节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安全监测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有具有安全监测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规程规定对甲烷浓度、CO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监控系统要具备: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具有井上下同步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断电闭锁功能;具有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45、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三、监控中心主机应不少于 2 台,1 台工作,1 台备用.监控中心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或多机备份,主机及备用机必须配置不间断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 2 小时;监控中心交流电源应有过压、欠压、避雷和漏电保护的配电柜,双路电源供电。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四、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46、使用人员的责任制。五、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安装。甲烷传感器应当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 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六、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以及掘进巷道等处安装的瓦斯传感器,凡要求超限断电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控制范围内一切非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的电源,控制开关也必须安设传感器,对断电试验不能动作的,应立即处理。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一)断电范围内;(二)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47、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四)掘进工作面内;(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六)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七、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八、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必须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进行校正;每隔7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甲烷超限断电功能的测试工作必须在被控开关带电状态下进行,断电控制测试内容48、包括断电控制功能是否完好和馈电状态传感器状态转换是否正常。调校人员必须与监控中心核对调校结果,若存在问题,要重新调校。调试完毕后,要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九、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十、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十一、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十二、监测中心站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49、,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数值存盘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模拟量统计值、报警/解除报警时刻及状态、断电/复电时刻及状态、馈电异常报警时刻及状态、局部通风机、风筒、主要通风机、风门等状态及变化时刻、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记录应当保存 1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当不大于 5 分钟。每 3 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 年。十三、监控中心应 24 小时连续正常工作,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矿长组织处理,采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等措施,并在 10 分钟之内将现场50、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上报区域公司,要求以电话或传真上报;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必须由矿值班领导签字后及时上报区域公司备案。第三章 防 尘第一节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公司备案。各矿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产生粉尘和受粉尘威胁的所有地点都必须采取防尘措施。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和防尘设施不得生产。地面永久性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主管路直径应不小于75mm,干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51、,支管路直径不小于25mm。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所有巷道和地点。所有防尘管路和设施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至少每月巡检一次,管路不得通过封闭区域。防尘管路统一标准色为消防红。管路要吊挂平直、不拐死弯、接口不花接不漏水。三、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面进回风巷、开掘巷道、装煤点和井上下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都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并正常使用,运输巷内还应设自动水幕。水幕要吊挂平直,喷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井上下煤仓和溜煤眼放煤口,筛选点、破碎点、及所有转、装、卸载点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并正常使用(必要时封闭)。所52、有皮带转载点还要设自动喷雾,喷雾要安装稳固,能封闭尘源,雾化效果好。转载点落差宜0.5m,否则安装溜槽或导向板。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总粉尘的降尘率应85。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四、各矿每季度年填制一次防尘系统图,标明水池位置及容量,管路布置长度及管径,设施布置及类别,水量水压测定位置及数据,并报区域公司。 五、所有巷道防尘管路每100米(皮带巷运输50米)设置三通阀门。必须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冲洗前要先清净浮煤,冲洗时要做到无死角、无粉尘堆积,特别是如瓦排巷、专回、各类联络巷、通风峒室等处,各矿要制定相关措施进行及时清扫冲洗。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随时进行冲洗,巷道内严禁出现厚度53、超过2mm ,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六、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安设水幕,定期冲尘等粉尘综合治理措施。采面注水的,打钻注水的技术参数和要求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正在作业的钻孔和注水孔要挂牌编号并注明相关孔径、孔深和封孔深度、流量、压力等参数,注水前后要进行煤体水份测定,水份增加率应1.5。当采用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七、炮掘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必须采取湿式钻眼,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放炮时必须在距工作面10-15m处安装使用喷雾,雾幕覆盖全断面,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的范围冲洗巷道和落煤,出煤54、时喷雾、洒水。 八、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各矿应当及时发放职工防护用品。 九、坚持测尘制度,生产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每月对全尘测定2次,每季度对呼吸粉尘测定1次。每一个测点每月至少全面测定一次,并及时填制测尘报表。 第二节 隔爆棚安设管理制度一、对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要采取预防性和隔爆的措施。矿井要采用隔爆棚(水棚或岩棚),隔爆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二、主要隔爆棚安设位置如下:(一)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巷,(二)相邻采区之间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三)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三、辅助55、隔爆棚安设位置如下:(一)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应距离采煤工作面60-200米之间,(二)采区内的煤巷,半煤岩巷,应距离掘进工作面迎头60-200米之间,(三)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四、水棚用水量按照巷道面积计算,主要水棚水量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水量不小于200l/m2,岩粉棚用岩粉量按照巷道面积计算,主要岩粉棚岩粉量不小于400kg/m2,辅助岩粉棚岩粉量不小于200kg/m2,隔爆棚要挂牌管理,及时补充水量(岩粉)。五、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区长度应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棚区长度应不小于20米。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605斜钩,相向吊挂。六、隔爆水棚应挂牌管理,牌56、板应标明位置,数量,管理单位,责任人等内容。第四章 防灭火第一节 防外因火灾制度一、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的塌陷范围内。二、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三、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57、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四、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五、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六、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七、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措施要由矿长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58、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二)电焊、气焊和喷打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的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59、中严禁进行一切电、气焊等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八、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三)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四)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必须建立材料、设备台账及更新、使用记录。台账必须与库房相一致。消防材料库内的设备、材料不经矿井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同意,不得挪用。九、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60、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各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十、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十一、积极推广以锚网为主的巷道支护技术,若锚网支护困难时,必须采用金属支架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木支护方法,巷道背设材料应采用短圆木+荆芭或金属网。十二、加强电器防爆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的电缆;定期检查各电缆接头,电缆吊挂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管理,防止因电缆着火而引燃附近的易燃物。十三、井下严禁使用柴油空压机及油侵式变压器等淘汰的电器设备。十四、井下使用的61、易燃物品(如:油脂、棉纱等),必须存放于密封的容器中,长期不用的必须及时升井。井下不准存放氧气瓶、乙炔气瓶,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升井。第二节 防内因火灾制度一、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区域公司审批。 三、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设计并严格执行。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应当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区域公司技术负责62、人批准。 四、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然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五、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主要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必须安设CO、温度传感器,瓦斯员检查内容中加入CO、温度的检查内容,安设位置及检查次数同瓦斯相同。 六、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预防自燃处理,并定期检查。 七、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对采空区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项技术设计。 八、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瓦斯员检查井下各采掘面、主要回风巷、采煤工63、作面上隅角时,要检查CO、CO二、O二、T等相关内容,与瓦斯报表一起上报,如发现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上报调度室及相关负责人。 九、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通风部门每日要对自燃发火观测点的相关检测内容进行分析,一旦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立即上报相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火灾事故的扩大。 十、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十一、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区域公司审批。 十二、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64、须及时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十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以地面灌浆(粉煤灰)为主的矿井防灭火系统,井下灌浆系统管路必须铺设到各采掘工作面,灌浆系统主管路的管径不得低于75,支管路的管径不得低于50;矿井灌浆能力不得低于30m3/h;并坚持正常使用。第三节 火区管理制度一、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65、二、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区域公司审批。 三、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区域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四、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五、井下由于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火区位置关系图66、上注明。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火区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六、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 七、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节 火区启封管理制度一、封闭的火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分析证实,并且具备启封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启67、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先制订措施,报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二、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包括: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启封前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打开密闭的程序;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墙位置,通风系统图等)。 三、启封火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做好把火区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的准备。火区回风所通过的巷道内不准有人员或停留,要切断电源。 (二)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与火区相连的巷道内应仔细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三)准备好足够的启封火区和重新封闭火区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和灭火器具。(四)火区启封前,应先在防火墙外68、修筑带门的铁风墙,启封时把门关闭,不使大量新鲜空气流入封闭区,以防止可能尚未熄灭的火源复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四、启封火区时,由矿山救护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启封工作。 五、在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通风并封闭火区。第五章 防 突第一节 防突基础管理制度 一、所辖有突出矿井的区域公司设专人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突抽放工作计划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收集各矿防突抽放技术资料,开展防突科研,搞好瓦斯抽放工作。二、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69、程与矿井采掘布置、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三、突出矿井要成立防突科室并要组建防突、打钻、抽放施工队伍,配备35名管理技术干部。防突施工队按需分配一定数量的参数测试工、打钻工、瓦斯抽放工、打钻验收工、抽放系统巡检工和设备抽放管路安装维修等工种。有突出预兆的矿井,可在通风部门设专职防突技术管理人员,开展防突工作。 四、突出矿井由防突科负责每天编报防突日报,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天签阅批示。突出矿井要编制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填制防突季、月报表,于每月5号前报送区域公司。五、在突出区70、域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由矿编制防突技术措施,经过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六、突出矿井要加强瓦斯地质内业管理,防突科(队)必须具备的图纸及表格和卡片。 (一)矿井分煤层瓦斯地质图每年填绘、修改一次。 (二)采区瓦斯地质交换图每年填绘、修改一次。 (三)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质说明书。 (四)建立有关台帐和表格 1.矿井瓦斯压力测试卡片,台帐; 2.矿井瓦斯含量测试台帐; 3.煤的突出参数测试台帐; 4.预测(校检)报告单:测试人和现场施工单位签字。预测(校检)台账,防突科存档。5.防突措施报告单:措施施工人和现场施工单位签字。防突措施管理台账,防突科存档。6.煤与瓦斯突出卡片,71、突出管理台账。第二节 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一、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一)突出采掘工作面按防突规定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本矿和工作面具体情况,选择预测指标做为突出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 (二)各预测指标的临界值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防突部门积累资料,摸索研究本矿某一突出煤层的临界值,在此之前,按规定相应规定执行。各矿确定采用的预测指标经过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使用。(三)采掘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具体操作按规定相应规定执行,保证预测孔的数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要求,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 (四)测试仪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证仪器的测定精度。 (五)测试72、工必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六)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配备“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措施管理牌板”,并加强管理,由矿防突部门如实认真填写各参数。 二、防突技术措施 (一)当预测指标超标或工作面符合规定规定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已批准的防突技术措施,从钻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径把好关,达到措施均匀控制工作面前方及掘进工作面周边煤体24米处的要求,并如实认真填写“措施终孔报告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不同的防突技术措施及在不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运用时孔数的确定,要以现场实际测定的排放半径为依据,不得随意确定。 三、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 (一)采掘工作执行防突技73、术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准生产。 (二)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按规定执行,保证留有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严防超掘超采,并填写预测(效验)报告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安全防护装备的管理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非突出煤层工作面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工作面情况(突出预兆、瓦斯等)确定。 (二)在突出危险区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中掘进工作面要建立坚固的防逆流反向风门和设置可靠的过风筒逆止阀。(三)进入突出采面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生氧气自救器。 四、防突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的规定: (一)采煤74、工作面风巷距上出口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机巷放炮处安设12组压风自救袋。掘进工作面距迎头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每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按工作面人数最多确定。 (二)采掘工作面末组以后每隔50m安设一组,每一组可供5-8人使用,且不少于5个袋,末组压风自救装置不得少于13个袋,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三)压风自救袋的安装位置必须是支架完好、无空帮空顶、地点宽敞的人行道侧。压风自救系统实行挂牌管理,保证连续供风。 五、采掘工作面远距离放炮规定执行。 (一)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原则上为采面下出口机巷往外50米,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工作人员躲炮在机巷压风自救袋处,严禁在工作面内部75、放炮。躲炮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二)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员、瓦检员应在避难室或防突措施批准的放炮处(要有压风自救系统)放炮外,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其它人员一律撒到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 (三)具体放炮撤人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批准后,方可执行。六、避难硐室构筑及装备:硐室宽度不小于1.5m,高度不低于2m,长度根据工作面人数确定,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5m2,并能满足15人避难。构筑材料必须是料石,硐室隔离门门轴应在工作面一方。硐室内支护良好,有直通调度室电话,并有压风自救装置。 第三节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制度 一、各矿要优化设计,突出煤层工作面应避76、免在下列情况下揭煤:(一)避免石门与煤层小角度、长距离揭煤。(二)避免地质构造复杂、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三)避免煤层瓦斯压力大,经评价具有严重突出危险性的区域揭煤。二、做好瓦斯地质探测。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米前(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最小法向距离20m),采取物探和钻探手段,准确掌握煤层位置、距离、赋存状况和瓦斯地质情况三、经区域预测具有突出危险性时,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米之前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直到效果有效为止。四、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后进行区域消突评价。由矿按照评价内容和要求提出评价报告,并确认效果评价结论和是否允许进行石门揭煤作业77、。五、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米前进行区域措施验证(效检),验证(效检)有突出危险时,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六、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或在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效检有效时,边探边掘至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5米时,再次进行工作面验证(效检)。验证(效检)有突出危险时,再次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验证为无突出危险。七、效果评价有效和验证为无突出危险后,经矿、区域公司组织进行两级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八、各矿石门揭煤施工必须统一组织,并有矿防突部门科队长现场指挥,相邻区域人员要撤离或停止工作,待安全揭煤后方可恢复正常78、施工。未能一次揭穿煤层时,继续执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并直至进入煤层顶板或底板5m以上,揭煤全过程结束。九、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一)低瓦斯矿井开拓工程首次揭煤前;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每延伸50米或开拓新采区时;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在石门揭煤前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必须采用揭煤点的实测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十、石门揭煤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一)石门揭煤工作面采取穿层钻孔区域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二)预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至少15m(经评价突出危险性严重时按照30米控制),同时保证控制范围的79、外边缘上的任意一点到揭煤巷道(包括尚未掘进的巷道部分)轮廓上任意一点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三)区域预抽钻孔尽可能一次性控制揭煤全过程,工作面钻孔不能控制全过程时,采取“辅助巷道法”进行控制和区域打钻抽采;辅助巷道长度根据瓦斯压力和整个揭煤全过程长度确定,在具体设计及防突措施中进行明确并实施。十、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一)必须采用实测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法。瓦斯含量采用间接法和直接法分别测定并取最大值。(二)检验钻孔信息判定法:检验期间揭煤单位必须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前,由专业技术人员首先分析、并现场实际检查预抽80、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准进行效果检验。(四)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超标或检验钻孔异常有突出预兆时,必须重新执行区域预抽防突措施。(五)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孔孔深必须与检验附近点的措施孔孔深相同或小于措施孔孔深2米。十一、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消突效果评价(一)石门揭煤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消突效果评价,评价报告报区域公司业务保安部门。没有按规定进行评价的,严禁进行石门揭煤作业。(二)消突评价指标规定如下:揭煤工作面直接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81、指标;测试钻孔异常信息指标;瓦斯抽采率指标;瓦斯抽采率不低于45%。十二、局部预抽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控制范围: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15m,下部至少12m。十三、揭煤工作面辅助防突措施(一)对于厚煤层在揭煤、特别是过煤过程中对于掘过的巷道顶部煤体要采取煤体固化措施。煤体固化措施在采取区域预抽瓦斯防突措施有效后方可实施。(二)金属骨架超前支护措施在揭煤前和穿过煤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金属骨架超前支护长度根据煤层厚度、穿煤段长度、煤层倾角等确定,至少进入顶(底)板0.5m,当不能一次进入顶(底)时,进入煤层的长度不小于15m。十四、揭煤施工的技术监督和组织管理(一)石门揭煤地点工作面从掘进至距82、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10m开始,必须在本单位调度室挂比例1:100的施工图;施工单位必须采用钻探手段边探边掘,探测结果及时上图,防止误揭煤层。(二)石门揭煤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后和揭煤前,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带队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并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由区域公司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准揭煤。实施石门揭煤工作必须提前通知区域公司。 十五、 石门揭煤通风系统和安全防护有关要求(一)石门揭煤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前必须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防突设施齐全。否则,不准进行打钻施工。(二)石门揭煤巷道内必须按规定设置避难所或压风自救装置。避难所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标准,防突设施、水源、压风自救、通讯、自救83、器、食品等配备齐全。(三)避难所的位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避难所位置必须设置醒目标示或挂醒目警示牌;巷道交叉点位置必须设置醒目标示或挂醒目警示牌。(四)打钻施工期间除打钻人员外巷道内不准有其他作业人员。十六、石门揭煤措施审批程序(一)突出煤层所有平均煤厚超过0.3m的石门揭煤工作必须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和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二)经区域预测无突出危险性的煤层石门揭煤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区域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经区域预测有突出危险性的煤层石门揭煤措施进行会审。经矿、区域公司会审后报总公司公司业务保安部门,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组织进行会审,提出批复意见,经总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贯彻执84、行。第六章 瓦斯抽放第一节 瓦斯抽放系统管理制度一、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低瓦斯矿井在回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风方法不能稀释瓦斯保证安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也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抽放能力满足需要。二、瓦斯抽放系统必须完善、可靠。抽放系统应当遵循“大流量、大管径、高负压、严封闭”的原则,抽放能力应满足最大抽放量需要,抽放泵能力应有一定富余量(一般按60%考虑),抽放管径应按最大抽放流量分段选配。三、矿井应根据生产接替和瓦斯治理计划,编制瓦斯抽放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区域公司、总公司通风部门备案。每个高瓦斯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放设计。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85、,应及时修改设计,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四、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一)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预测等。(二)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三)封孔方法、封孔长度。五、瓦斯抽放实行计划目标管理,制订抽放工程施工和瓦斯抽放量考核办法。根据抽放工作计划,每月制订抽放工程施工计划和瓦斯抽放量计划,按照“超奖欠罚”的原则进行考核。六、及时编制抽放旬报、月报,绘制瓦斯抽放系统图,并及时进行修改。七、抽放要填报瓦斯抽放日报表,经审核后报送矿技术负责人,同时86、报区域公司。八、抽出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采区回风巷,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排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安全监控瓦斯传感器,保证巷道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时能及时报报警和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第二节 瓦斯抽放设备及管路管理制度一、瓦斯抽放泵站司机坚持巡回检查制度,每小时检查一遍设备运行状况和抽放参数,保证抽放泵安全可靠运行,泵站抽放负压有明显变化(超过10kpa)时,应及时汇报,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停泵必87、须有汇报、有记录,严禁私自停泵。二、泵站应加强电器设备管理和防火管理,配齐消防器材,杜绝电气失爆现象,严禁吸烟,杜绝明火、电气失爆等现象。三、矿抽放管理部门负责对瓦斯抽放系统每旬应进行一次抽放参数(浓度、负压、压差、温度)测定,实行挂牌管理。每班须设专人对瓦斯抽放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除碴、放水;抽放管路有漏气、负压异常时,应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抽放孔漏风、孔内温度超标的,应及时甩孔。四、抽放管路应选择阻燃、抗静电材料,沿巷道敷设,做到接口严密,安装牢固,尽量减少阻力。不得与电缆在巷道同侧敷设,离地高度不小于300mm,吊挂平直、牢固。(一般每根抽放管应均匀吊挂两处)五、抽放管路应88、按要求设置计量装置,按规定进行抽放参数测定,进行瓦斯抽放量考核。六、抽放支管均应设置控制阀门,以方便检修,并进行编号管理。七、抽放管路低洼、抽放孔含水等处应设放水器,实行挂牌管理,防止管路积水、堵塞,影响正常抽放。八、瓦斯抽放钻孔一般应采用聚胺脂封孔,当孔口段较完好时,封孔长度3-5m,当孔口段破碎时时,封孔长度4-6m。九、每一抽放钻场(或钻孔)都必须安装孔板流量(或其它流量测定装置)和阀门。十、瓦斯抽放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现场填写钻孔进度表,并将其填报在钻孔施工台帐上。钻孔施工完毕后,设置钻孔参数牌板。十一、每一钻场应设置钻孔参数和瓦斯抽放管理牌板。 第三节 瓦斯抽放89、观测制度一、地面抽放泵司机必须每小时对系统抽放情况观测一次,填写观测牌板和记录,并及时汇报矿调度,矿调度将汇报内容填写在瓦斯台帐上。二、观察工在进行观测前,先将观测牌板上的上一班的观测时间和观测情况记录在观测记录卡背面相应的栏目内,以备查对,观察工接班后一小时开始巡视管路。三、每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放系统中,在用的每个钻场(或钻孔)必须设置观测点,每小班必须观测1次,认真填写牌板(包括钻孔编号、负压、节流情况、瓦斯浓度、观测时间、观测人姓名等内容),由观察工负责,并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放日报四对口。四、瓦斯抽放泵站(包括移动抽放泵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设置在抽放瓦斯地点90、附近的新鲜风流中。并建立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及相关台帐。五、瓦斯抽放泵司机(包括移动抽放泵站司机)要经常对抽放泵、抽放管道、安全设施、供水系统等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须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二)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并及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情况、供水池的水91、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三)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四)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五)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六)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七、瓦斯抽放泵站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300mm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并且泵站内必须安装瓦斯监控探头,当瓦斯浓度达到0.5%92、时,能够自动切断泵房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瓦斯抽放泵电源侧安设开停传感器,以实时监测瓦斯抽放泵的工作状态。第七章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第一节 矿井应当具备的“一通三防”技术资料一、通风系统(一)台帐1.巷道贯通台帐2.串联通风台帐3.反风设施、防爆门检查台帐4.测风台账5.通风设备,设施台帐(二)存档材料1.矿井主要通风机说明书2.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3.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4.矿井反风演习措施、报告4.巷道贯通措施5.串联通风措施6.通风系统调整措施7.矿井主要通风机选型设计8.通风设施设计及施工措施二、局部通风(一)台帐1.局部通风机登记台帐2.局部通风机安装验收台帐(二)存档材93、料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2.局部通风机、风筒、分风器、防逆风装置说明书及合格证 MA标志证书三、瓦斯管理(一)台帐1.瓦斯积聚、超限记录台帐2.瓦斯排放记录台账3.瓦斯等级鉴定台帐4.瓦斯测点计划,班报,手册,通风瓦斯日报(每月装订一起)(二)存档材料1.瓦斯排放措施2.瓦斯超限追查分析报告四、防突、抽放管理(高瓦斯、突出矿)(一)台帐1.防突仪器仪表登记台帐2.防突设备登记台帐3.瓦斯抽放设备登记台帐4.抽放参数测定记录5.打钻进尺台帐6.预测预报、效验台帐7.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台帐8.安全装置检查记录9.瓦斯抽放日报、月报10.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月报(二)存档材料1.防突设计2.防突措施3.防94、突设备说明书4防治突出实验设计、实验报告五、防治自燃发火管理(一)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台帐(二)发火登记(三)密闭登记台帐(四)火区封闭登记台帐(五)消防材料登记台帐(六)存档材料1.防灭火措施2.密闭启封措施六、综合防尘管理(一)防尘设施登记台帐(二)粉尘测定台帐(三)煤层注水台帐七、安全监控系统 (一)监控设备管理台帐(二)检测仪器管理台帐(三)传感器标校记录 (四)监控系统运行记录(五)局部通风机倒台记录(六)监控系统维修记录(七)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安装记录(八)传感器标校记录(九)监测瓦斯日报八、其它(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记录(二)一通三防例会记录(三)一通三防事故追查分析报告,一通三95、防事故台帐(四)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台帐(五)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检定台帐(六)一通三防月度报表(含配风计划,防尘,防灭火,监测等)(七)防灭火月度报表九、图纸(一)通风系统图(每一季一制作,每月修改。每一季度末与公司、区域公司交换)(二)防灭火系统图,防尘系统图,瓦斯监测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压风自救系统图,避灾线路图(每一年一制作,每月及时修改)(三)通风网络图,通风立体图(每一年一制作)(四)抽放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高瓦斯突出矿井、每一年一制作)(五)矿井瓦斯地质图(突出矿井、每一年一制作,每月及时上图)(六)其他图纸第二节 区域公司应当具备的“一通三防”技术资料96、一、通风系统(一)台帐1巷道贯通台帐2串联通风台帐(二)存档材料1矿井主要通风机说明书2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3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4矿井反风演习措施、报告5巷道贯通措施6串联通风措施7通风系统调整措施二、局部通风存档材料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三、瓦斯管理(一)台帐1瓦斯积聚、超限记录台帐2瓦斯排放记录台账3瓦斯等级鉴定台帐4瓦斯测点计划(二)存档材料1瓦斯排放措施2瓦斯超限追查分析报告四、防突管理(一)台帐1打钻进尺台帐2预测预报、效验台帐3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台帐4瓦斯抽放日报、月报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月报(二)存档材料1防突设计2防突措施五、防治自燃发火管理(一)台帐1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台帐2发火97、登记3火区封闭登记台帐(二)存档材料1防灭火措施2密闭启封措施六、综合防尘管理七、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瓦斯日报八、其它(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记录(二)一通三防例会记录(三)一通三防事故追查分析报告,一通三防事故台帐(四)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台帐(五)一通三防月报表(含配风计划,防尘,防灭火,监测等)九、 图纸通风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防尘系统图、瓦斯监测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 、避灾线路图。第三节 总公司应当具备的“一通三防”台帐报表图纸一、瓦斯等级鉴定台帐二、3%以上瓦斯超限追查分析报告三、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台帐四、瓦斯抽放月报五、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月报六、矿井,水平,采区防突设计七、矿井区域防突98、措施八、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九、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十、一通三防月报表(含配风计划,防尘,防灭火,监测等)十一、 图纸通风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防尘系统图、瓦斯监测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 第四节 图纸资料上报规定一、各矿制作的报表,需要矿各级签字的,一律打印后签字存档备查。需要凡是上报的报表,能够实现电子传输的,一律以电子文档传输。 二、一通三防月报表,瓦斯抽放日报、月报表,防突月报表以公司通风部门设计的统一格式填报。在上报前,各矿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凡上报总公司图纸资料,必须由区域公司审查汇总,统一上报。三、图纸实行季度交换制度。通风系统图,每一季度一制作,上报总公司,区域公司各99、2份。其他防灭火系统图,防尘系统图,瓦斯监测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四种图纸上报区域公司1份。第五节 关于制图的基本要求一、制图原则不论何种图纸都必须做到准确、清晰、规范、美观。准确:与实际一致。清晰:图例、各种标注及说明大小适中不模糊。规范:图例符合规定,不随意设置符号,标注单位准确(常用、通用单位,只标注数字,不再标注单位)。美观:图框设计符合标准规定、内容布局匀称,字体大小适中,颜色搭配符合规定。二、制图要求(一)图纸内容齐全,即绘图内容、图框、标题栏、图例、说明等齐全。(二)比例尺选择适当,首先按要求选择,图纸内容过多或过少的,要适当缩小或扩大比例尺,以达到一张图纸能够表达全部内容的目的100、。三、填绘一通三防图纸具体要求(一)通风系统图图签:位于图纸右下角,大小:12080mm,图纸名称填写全称,即单位通风系统图,制图、审核、科长、技术负责人、矿长签名必须手签,制图日期为季度末,比例尺为1:2000(或1:1000与矿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同)。图例:位于图签上方或左方,主要内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进风风流、回风风流、永久风门、调节风门、反风门、调节风窗、防爆门、防突风门、密闭、挡风墙、风桥、风帘或风障、测风站、风筒、栅栏等。主要通风机参数表:位于图纸左下方,与左下角要有一定间距,主要内容:风井名称、风机型号、工作风量、工作风压、风叶角度、电机型号、额定功率、额定转速等。矿井基本101、情况表:位于主要通风机参数表右方图例的左方,主要内容:矿井核定通风能力、矿井实际生产能力、矿井水平及采区个数、采煤工作面个数、掘进工作面个数、独立通风硐室个数、矿井进风井数量及进风量、矿井回风井数量及回风量、矿井通风巷道长度、进风巷道长度、用风巷道长度、回风巷道长度,矿井总阻力,进风段阻力、回风段阻力、矿井需风量、矿井实际供风量、有效风量率、矿井永久风门数量、永久风桥数量、永久调节风窗数量、永久测风站数量等。标注要求:巷道宽度mm,风流方向标注在巷道一侧,原则上标在巷道左侧或上方,一条直巷原则上标一处,巷道较长时可增加12个、巷道分岔处及测风站处必须标注风流方向,风量标在测风站或巷道分岔处,标102、注风量、巷道断面积,不需标单位,但数值必须是m3/min、m2,巷道或硐室名称必须标注清楚,原则上标在巷道右侧或下方,通风设施按实际位置标注,盲巷长度为5mm,局部通风机标注型号、台数、吸风量、风筒型号,风筒要标到工作面,并标注回风流方向和风量,井口及井下各变坡点处均要标注高程。汉字标注用仿宋体小三号字,数字标注用仿宋体小四号字。(二)防尘或防灭火系统图图签同通风系统图。图例:位于图签上方或左方,主要内容:除通风系统中要求的图例外,还有防尘(防火)静压水池、防尘(防火)管路、阀门、喷嘴、水幕、灭火器、消防沙等。防灭火系统基本情况表:位于图纸的左下方,主要内容:防尘(防灭火)水池位置容量,防尘(103、防灭火)管路型号、管径、长度、安装地点,阀门数量位置,水幕数量位置,发火点位置、注浆站型号、位置,煤层注水点注水方式、注水量等。标注要求:巷道宽度mm,通风系统标注进风和回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防尘(防灭火)管路按巷道标注管径、长度、三通设置等。汉字标注用仿宋体小三号字,数字标注用仿宋体小四号字。(三)安全监控系统图 图签同通风系统图。图例:位于图签上方或左方,主要内容:电源箱、断电执行器、馈电开停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机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分站、传输线等。安全监控系统基本情况:位于图纸左下方,主要内容:主机型号、分站数量、位置,监控线路长度、型号,各类传感器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等。标注要求:巷道宽度mm,监控线路标注在巷道中间,按巷道标注线路型号、长度,分站标注分站编号、型号、端口数量、作用,甲烷传感器标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四)瓦斯抽放系统图图签同通风系统图。图例:位于图签上方或左方,主要内容:抽放泵,管路(不同管径用不同颜色),防回火、回气、防爆装置,集尘器,放水器,流量计,阀门,钻场,钻孔,传感器等。抽放系统基本情况:位于图纸左下方,主要内容:抽放泵位置、型号、台数、功率、运转状况、流量、浓度,管路长度、管径,抽放钻场位置,钻孔数量,孔径,孔深,封孔长度,封孔材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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