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公司酸化压裂大队安全监督管理制度9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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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204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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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作业公司酸化压裂大队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酸化压裂大队井场道路踏勘制度2酸化压裂大队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4酸化压裂大队职业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定14酸化压裂大队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和培训制度16酸化压裂大队恶劣气候和特殊路况安全行车规定18酸化压裂大队施工车辆队车行驶制度23酸化压裂大队单车作业管理制度25酸化压裂大队驾驶员行车安全奖惩制度26酸化压裂大队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8酸化压裂大队危险物品运输管理制度31二、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酸化压裂大队安全生产2、管理办法35酸化压裂大队安全清洁生产奖惩实施细则41酸化、加砂压裂井控实施细则46清洁生产管理办法58三、危化品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62盐酸安全管理规定71氢氟酸安全管理规定73液氮安全管理规定75四、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76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79职业卫生管理82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7 酸化压裂大队井场道路踏勘制度针对我队目前设备状况和生产性质,为了确保施工车辆行车安全以及施工进度的顺利,保障酸化压裂作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接到生产任务后,由生产技术办公室安排现场工程师负责组织井场道路的踏勘工作。第二条 参与踏勘的人员:踏勘人员包括安全环保办公室、基层队、准3、备队以及涉及作业的特种作业队,参与踏勘人员应至少为副班组长以上职务人员。复杂井、重点井还应包括倒罐人员,重点井生产副队长参与踏勘。第三条 踏勘人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有较强的大局观和整体意识,能正确识别道路和井场情况。第四条 踏勘内容包括行车路线、施工道路(涵洞、桥梁)、高架线、井场、采油树型号、井下压裂管串、生活条件等。第五条 参加踏勘的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及时认真填写“井场道路踏勘表(见附表一)”并在施工之前公示于橱窗内。第六条 对重点井,现场工程师必须绘制罐群设备摆放示意图。第七条 踏勘结束后要及时向生产副队长汇报踏勘情况,以便协调并安排生产。第八条 施工4、出发前,由安全员、现场工程师或生产副队长召集参与施工的司机、踏勘人员、基层队长开“井场道路安全交底会”,对本次施工的道路、井场情况进行通报,强调安全注意事项。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表一井场、道路踏勘表井场位置踏勘日期踏勘人员踏勘内容道路情况:行车线路示意图:井场情况:井场布置示意图:其他:安全环保员意见: 20 年 月 日负责人意见:20 年 月 日酸化压裂大队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酸化压裂大队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生产和生活秩序,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5、施办法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酸化压裂大队交通运输管理和野外作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酸化压裂大队和各基层队、办公室。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基层队有责任、有义务做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第五条 酸化压裂大队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制,基层队、办公室、班组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第一条 驾驶员实行双证管理,即持有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井下作业公司签发的职业驾驶6、员机动车准驾证后,方可驾驶酸化压裂大队内的车辆。第二条 驾驶大型客车,大型、重型和载有危险货物的货车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资质证件。第三条 新招聘职业驾驶员普驾实习期为1个月,特驾实习期为6个月,实习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考核评审,对考核评审合格者,酸化压裂大队按相关规定上报井下作业公司核发机动车准驾证,对考核评审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在实习期间新聘职业驾驶员不得单独驾驶酸化压裂大队内部车辆,各基层队应安排经验丰富的职业驾驶员进行传帮带。 第四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第五条 加强对驾驶7、员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职业道德修养和安全行车技能。第六条 每季度写出个人行车技能及经验总结,并对驾驶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能审核,达不到安全技能要求或职业道德标准的,要予以辞退 或岗位调整。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本单位车辆调度安排,凭派车单执行任务,严禁非正常绕道行车。第八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 “三检制”,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严禁故障车上路行驶。第九条 驾驶员应服从公安交管部门的管理;接受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人员的监督与检查。第十条 驾驶员有权拒绝违法违规指挥,拒绝事故风险明显而没有有效安全措施的工作安排。第十一条 驾驶员8、有权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和领导举报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事实情况;上级部门或领导应及时给予答复或纠正,并保证当事人不受打击报复。第十二条 行车过程中,所有司乘人员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驾驶员有权利和义务要求其他乘做人员系安全带,不听劝阻者,驾驶员有权进行制止。第三章 乘坐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条 行驶过程中乘坐人员(前后排)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不听劝阻者,驾驶员有权利进行制止。第二条 乘座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对驾驶员超速行驶、行驶中接听或拨打移动电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进行制止,不听劝阻者应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三条 若乘座人员有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未对驾驶员违法行为及9、时制止或未提供及时帮助造成交通事故的,除依据酸化压裂大队相关管理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还将对乘座人员进行批评或处罚,若是多名乘坐人员则对职务最高者依据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情况按比例予以处罚。第四章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第一条 酸化压裂大队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经年检合格后才能使用。第二条 车辆实行定期安全检查和强制保养制度,严禁故障车辆上路行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继续行驶。第三条 车辆送外部大修必须按设备办公室的规定,选择有整车维修资质的修理厂家。竣工后安全环保办参与验收,并将修理厂的资质证件及大修合格证复印存入本车档案。第四条 严禁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和客货混10、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运输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和装运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及炸药等,要按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同时要有专人押运,押送人员应齐备相应的各种资质证件。第五条 严禁将工程车、仪器车、油罐车、吊车等特种作业车辆,当作普通运输车辆使用。第六条 行驶山区、冰雪、泥泞和自建的井场简易道路的车辆,所在基层队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要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职业驾驶员驾驶公车。各基层队、办公室对公车私用、非职业驾驶员驾驶公车行为要严肃处理,若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第八条 办公室车辆集中由综合办11、公室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运输车辆在装车完毕后要认真确认物件是否捆绑牢固及车箱板是否挂牢,对“三超”等物件要悬挂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 运输车辆在运输“三超”物资时,行驶途中要经常停车检查物品捆绑情况和车辆状况,因生产需要需夜间运输“三超”物资,则必须悬挂安全警示灯标志,并派安全员护送至目的地。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车辆要多配备一名驾驶员、并对其道路及井场进行先前勘探,其车辆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运输途中要有引路车。第十二条 行车途中如遇大雾、大雨、大风、大雪、沙尘暴等不良气候及道路遭遇自然灾害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或停止行驶。第十三条 严禁驾驶员不按规定将车乱12、停乱放,在停车场停车应索取停车凭据。第十四条 车辆完成运输任务返回驻地后,应按规定检查,停放在安全场所。第五章 道 路第一条 本“道路”(以下简称道路)指酸化压裂大队负责施工的作业区域及作业区域周围的简易公路。第二条 道路应由安全环保办公室、生产技术办、主体施工基层队安排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道路踏堪。第三条 道路的修建应确保地基牢固,地面平整,排水畅通,达到相应通行车辆对道路承重量、坡度、视线、弯道半径等通行安全要求。第四条 内部单位与内部路权方就道路安全发生争议时应以安全为主,安全环保办公室要与安全环保部与生产管理部负责协调与裁定。第六章 安全督查与违规处罚第一条 酸化压裂大队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至13、少进行一次基层队、办公室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第二条 参加交通安全督察人员,必须熟悉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三条 交通安全检查内容一、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和基础资料建立情况;二、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三、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情况;四、有车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国石化、工程公司和酸化压裂大队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五、对有车单位现场进行驾驶员审检、车检、路检;六、职业驾驶员机动车准驾证管理和执行情况。第四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现场检查和违规处罚时,检查人员要出示证件,要将违规事实、证据等书面通知违规人。第五条 违规处罚分为:警告、准驾证记分、吊扣准驾证14、注销职业驾驶员机动车准驾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等五种。一、警告:对有不安全行为预兆的人和轻微的违规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人给予警告。二、准驾证记分: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准驾证记分和经济处罚。 (一)违规违章,但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不符合载客条件载客的; (三)因私搭客,私自收费载货载人的; (四)运输“三超”物件未悬挂安全警示标识的; (五)严禁挂断井场道路及公路通信线路设施及电力线路设施; (六)无职业驾驶员准驾证驾驶单位内部车辆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三、吊扣职业驾驶员机动车准驾证:(一)酒后驾车的;(二)受公安部门吊扣驾驶证处分的;(三)一年内准驾证记分15、满12分的(含12分); (四)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造成负次要责任事故以上的。四、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并注销准驾证: (一)重特大交通事故负主要(含主要)以上责任的; (二)无内部准驾证私自驾车肇事造成重大财产和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醉酒驾驶的。第六条 职业驾驶员机动车准驾证被注销后不再签发机动车准驾证,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作转岗处理。第七条 职业驾驶员机动车准驾证被暂扣后,安全环保部组织人员进行16个月的交通安全教育,停驾安全学习期间不享受效益工资,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发机动车准驾证。第七章 事故分类及处理第一条 职业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除按中华人民16、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置现场外,还应对事故现场做好证明、证据的收集。第二条 当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时,安全环保部和基层单位要迅速启动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第三条 事故分类 一、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的责任事故。 二、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 三、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3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 四、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17、上的责任事故。第四条 事故报告 一、轻微事故报告单位领导由各单位自行登记处理,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二、一般事故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和酸化压裂大队分管领导,安全环保部必须在24小时内报安全环保处。三、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报安全环保部和酸化压裂大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环保部立即报安全环保处,8小时之内将详情报工程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 四、一般事故及其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均应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五、交通事故的终结处理除按有关规定报告外还应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处理结果材料复印件。第五条 事故处理权限 一、轻微事故在未伤人的情况下,经安全环保部同意,可由驾驶员18、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二、一般事故,人身和财产损失较轻的由基层单位直接处理,损失较大的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处理。 三、重大事故由工程公司安全环保处派员参与处理。 四、特大事故或影响极大的事故由工程公司、酸化压裂大队分管安全领导牵头成立事故处理组进行处理。第六条 事故责任人处理 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后,责任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后,各单位应视责任事故大小和经济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一、轻微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但负全责最高不超过1000元,准驾证记分8-12分;负主责最高不超过800元,准驾证记分6-10分;负同等责任最高不超过5019、0元,准驾证记分4-8分;负次责最高不超过300元准驾证记分2-6分。二、一般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但负全责最高不超过2500元,准驾证记分10-12分;负主责最高不超过2000元,准驾证记分8-12分;负同等责任最高不超过1500元,准驾证记分8-10分;负次责最高不超过1000元,准驾证记分2-8分;。三、重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但负全责最高不超过4000元,注销准驾证;负主责最高不超过3000元,注销准驾证;负同等责任最高不超过2500元,准驾证记分10-12分;负次责最高不超过2000元,准驾证记分4-12分;。四、特大事故责任20、人的处理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但负全责最高不超过5000元,注销准驾证;负主责最高不超过4000元,注销准驾证;负同等责任最高不超过3000元,吊扣准驾证;负次责最高不超过2500元,准驾证记分6-12分;。第七条 因单位领导违章指挥或强令驾驶员违规驾车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单位领导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视事故严重程度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 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第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不含保险公司的赔偿。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酸化压裂大队职业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定为加强酸化压裂大队交通运输21、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规范职业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职业驾驶员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落实、酸化压裂大队制定的各项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做好安全和文明驾驶。第二条 职业驾驶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断增强安全行车的职业习惯和职业道德。第三条 职业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状况;重点检查车身是否完好;仪表显示是否正常;轮胎有无损伤;燃油、润滑油、冷却水是否缺少;转向、制动、灯光、雨刮器是否良好;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器材是否配置齐全;所载货物是否捆绑牢固,符合安全规定。 第四条 职业驾驶员行车前要系好安22、全带,并要求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关好车门、车厢。在高速路或山区行使时后排乘车人员也应系好安全带。第五条 驾驶机动车辆要做到不开赌气车,不开霸王车。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辆要精力集中,不得边开车边吸烟,不得边开车边拔打或接听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七条 严禁职业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连续驾驶2小时后,应停车休息10-20分钟,每天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小时。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下陡坡时不得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第九条 职业驾驶员停车待令期间不得喝酒,严禁酒后开车。第十条 驾驶“三超”或载有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车辆,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行车安全。第十一条 职业驾驶员对行驶路况不熟悉23、视线不良、会车、交叉路、窄道、窄桥、转弯、下陡坡、繁华地段、遇雨雪及大风天气要减速慢行。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在遭遇洪水、泥石流、坍塌等自然灾害损坏的道路时,应停车察明情况,并确定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过。第十三条 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除按规定交接各类行车证件外,还应当将车况用文字记录的方式同时交接。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酸化压裂大队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和培训制度 为加强酸化压裂大队职业驾驶员安全学习和安全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和安全培训制度。第二条 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24、全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政府有关交通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井下作业公司、酸化压裂大队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 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和安全技术培训,做好学习记录和建立基础管理资料,并作为对驾驶员年终考核的重要条件。第四条 队安全督查责任人、安全员和各基层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驾驶操作技能经验交流;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查找本单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要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交通安全活动,积极参加国家、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酸化压裂大队安排的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和交通安全竞赛等活动。第六25、条 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辞退。第七条 执行大型、特殊交通运输任务,组织驾驶员专题安全学习,检查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状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 无故缺席和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的,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本人年终效益工资、优秀驾驶员评选等考核。第九条 交通安全学习,本单位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到位率不得低于90,连续2次安全学习不到位者准驾证记罚1分。第十条 在现场值班驾驶员的安全学习,由现场负责人组织学习,并将学习情况反馈到单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酸化压裂大队恶劣气候和特殊路况安全行车规定为了加强酸化压裂大队机动车辆在恶26、劣气候条件和特殊路况下的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夏季炎热气候条件安全行车一、驾驶员出车前应充分休息,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保持充沛的精力和体能;二、出车前和行车途中,要注意保持车辆冷却系的水量充足,检查调整风扇皮带的松紧度;三、长途行车中,每行驶2小时要停车检查轮胎气压和温度,气压和温度过高时,要将车辆驶入阴凉地段停车自然降温,切不可浇水降温和放气降压;四、车辆行驶沥青路段,要减速行驶并避免紧急制动。第二条 雨天安全行车一、要随时检查雨刮器,保持其性能完好;二、要降低车速,禁止使用紧急制动和猛转方向,以防车辆侧滑或跑偏;三、在高速公路行驶,要保持安全车距和安全车速,要避免低洼积水处车辆27、制动失效;四、在普通公路行车,要与前车保持较大安全间隔距离,要与自行车及行人保持安全横向间距;与机动车会车时,要降低车速,鸣号警示,并随时准备停车避让;五、要随时注意行车前方道路、桥梁、涵洞、路基是否被水冲坏,必要时停车观察,并避免在崖壁、河岸、堤坝边停放车辆;六、通过漫(渍)水路段或桥面时,应减速或停车察看,确认无危险时慢速通过,通过后应立即检查制动系统,将渗入制动鼓内的水分磨干再前行。禁止高速过水沟、水坑。第三条 雾天安全行车一、要注意与前车保持较大安全间隔距离,降低车速,防止发生追尾事故;二、开防雾灯和紧急闪光灯,要特别注意前车行驶动态,随时准备停车; 三、在能见度小于50米情况下,调度28、不得派车;行驶途中的车辆应选择就近安全地带靠边,并开启紧急闪光灯停放,并在后方150米外,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过往驾驶员注意;四、大雾中在高速路上行驶时,速度不易过慢,如需停车,应将车停在紧急停车带,开启紧急闪光灯。然后在车后150米外设立警示标志。此外,车上所有人员必须下车,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避免后面的来车追尾后造成人员伤亡。第四条 冰雪路面安全行车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保持车辆的平缓起步和加油;二、保持低速平稳驾驶,与前车保持较大的安全距离,并不得超车;三、严禁急刹车和急打方向,防止车辆跑偏和侧滑;四、尽量使用发动机制动,少用脚制动器;五、保持风挡玻璃视线良好;六、会车时29、要留出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第五条 通过铁路道口安全行车一、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生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人员示意停车时,应停放停车线以外;没有停车线的,要停在距最外侧铁轨5米以外;二、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必须遵循“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原则,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三、遇有道口信号灯指示时,应按指示灯通行;指示灯熄灭时,按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方法通行;四、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不得熄火或空档滑行;五、通过铁路道口时,要服从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六、车辆禁止在铁路道口内超车、倒车、掉头、停留。禁止在铁路道口检查车辆。第六条 高速公路、高架桥道路、井场及乡村道路行车一、机动车30、辆载货宽度、长度不得超出车厢,其车厢内不准载人;二、小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定时速,工程车辆在高速路行使最高速度不得超过80Km/h;雨天、雾天等恶劣气候条件要严格控制车速,保证行车安全;三、在车道规定的限速内,车辆变道行驶,应提前打开转向灯,变道完毕后应立即关闭转向灯;车辆行驶上、下匝道时,严格按交通标示的车速行驶;四、机动车辆不准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调头、倒车及临时停车;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时,须紧靠道路右侧停放,并在距车后50米外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在距车后150米外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开启危险信号灯、示阔灯和尾灯;五、注意保护井场及乡村道路上的通信设施和电力设施;31、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要立即报警,并将车上人员快速疏散到安全地带。第七条 过渡口安全行车一、要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得强行超越或抢先,上下渡船应用低速档缓行,使前后轮胎均正对跳板,前轮接触跳板时,应缓踏油门,平稳上下;二、机动车辆前轮已上渡船,后轮尚在跳板上,应避免换档、停车;上船后,缓行至指定位置停车,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变速杆推入低档,用三角木将车轮塞好;三、下船后爬坡时,遇坡陡或码头路面泥泞应采用最低速挡位行驶,并与前车保持较大的安全距离,以防前车可能因发生倒退造成撞车事故;四、机动车辆过渡口时,除驾驶员外的人员应下车步行上下船。第八条 山路、陡路安全行车一、通过陡坡时,上坡要提前32、选择好合适的挡位,使车辆有足够的爬坡动力;下坡前应检查手制动、脚制动,行驶中不允许空档滑行,要随时作好避让上行车辆的准备;二、转弯时,应减速、鸣喇叭、靠右行驶,并随时准备停车;三、通过傍山险路时,要减速靠右行驶,发现不具备会车条件的路段,应做到“先让、先慢、先停”,选择安全地点会车;发现有塌方,应察明情况,确认能安全通过后,再慢慢通行。如有指挥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四、避免在山路、陡坡上停车,不具备超车条件的不得强行超车;五、小车在川东北工区最高行使速度不得超过60Km/h;六、在山路上夜间驾驶更要注意控制好车速,在转弯或弯多的路面开近光灯,夜间会车,应在两车相距100150 m时互换近光灯。33、夜间应尽量避免超车,如确实需要超越,应按超车要求选择相列宽阔、平直的路面,按几下喇叭或变换远近灯光提示前车,待前车让路后再超越。第九条 沙漠安全行车一、沙漠行车时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器材,带上足够的水和食品,保证通讯畅通;二、随时注意当地气象预报,当发生大风七级以上,沙尘暴能见度低于50米时,车管部门不得派车。若正在外行驶的车辆应立即停车采取防范措施。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酸化压裂大队施工车辆队车行驶制度为了确保酸化压裂大队施工车辆的行车安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针对我队工程施工作业特点,特制定并实施本制度。对酸化、压裂施工井场及道路,要安排专人按照酸化压裂大队34、井场道路踏勘制度进行踏勘。第一条出车前组织人员对施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召开安全行车交底会议,对踏勘过的井场道路及井场条件进行安全交底,确定行车路线和车辆排序,掌握道路和井场情况,明白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第二条对踏勘过的井场及道路,存在有限高、限宽、限重的桥梁、涵洞、高压线、单行路段、涉水、过河等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第三条车辆行驶速度最大不能超过70KM/HR,有限速路段的按限速标志行驶。第四条车辆之间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前后车辆必须相互照应;严禁驾驶员在行驶途中打接电话、吸烟、吃东西等违规行为。第五条工程车辆按编序行驶,严禁超越本车队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超越车队的车辆必须请示车队负责人同35、意方可超越。第六条严禁在行驶途中随意停车,服从统一指挥。第七条施工井出发前必须配备对讲机,统一由副驾持用并传递信息,并由带队负责人统一指挥。对讲机内不得出现与车队行驶无关的信息。第八条做好在长途行车中的通讯联络,及时处置发生的交通障碍和交通事故,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九条行车时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上级和本队的相关规定。严禁违章操作,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十条长途施工井,工程车队必须有备用驾驶员,特殊情况用于调换。工程车辆副驾人员在复杂道路及危险路段要下车对该车通过进行指挥。第十一条副驾人员必须为司机提供必要的帮助,严禁在车辆行驶时打瞌睡或干扰司机36、正常操作。第十二条川东北工区车队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井下作业公司行车规定。第十三条车队负责人对行车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酸化压裂大队单车作业管理制度为加强酸化压裂大队单车作业及配合作业施工管理,保障安全施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队单车配合作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各基层队在接到生产指令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并掌握作业内容、行车路线和井场及道路情况。第二条 严禁驾驶员在行驶途中接打电话、吃东西、吸烟等违规行为,副驾人员有权劝阻,严禁副驾影响及阻碍驾驶员的操作行为和睡觉。第三条 车辆在进入井场道路及场镇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通讯37、和电力设施。第四条 参加配合作业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主体施工单位的统一指挥,按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操作,有权杜绝违章指挥。第五条 在单车施工作业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第六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劳保用品。第七条 参与配合作业的相关人员,及时了解作业内容,若发生变更情况要及时上报。第八条 施工结束后应认真填写配合作业验收单,一式二份,回队交生产技术办。第九条 遇夜间作业时,各基层队应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合理安排人员及作业进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第十条 单车出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上级和本队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酸化压裂大队驾38、驶员行车安全奖惩制度为强化酸化压裂大队交通车辆的安全管理,防事故于末然,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酸化压裂大队交通安全,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对于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团公司及工程公司、酸化压裂大队制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条 每年所在基层队(办公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驾驶员签订安全承包合同,实行安全责任制,奖惩按合同执行。第三条 酸化压裂大队表彰奖励的驾驶员名单由各基层队申报,安全环保办审查,报安委会批准。第四条 安全行车评分标准一、全年安全行车公里数;二、遵章守纪、礼貌行车39、,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三、车况完好,无因自身责任造成小车不超过1000.00元的擦挂等损失,大车不超过3000.00元的擦挂等损失;四、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五、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六、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七、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八、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第五条 按井下作业公司驾驶员优秀评比标准,按所在基层队驾驶员20%的比例进行评比,评为优秀驾驶员的,则给予1000.00元奖励,酸化压裂大队再给予相应奖励。第六条 驾驶员违章且未造成事故的,准驾证记分参照地方交管部门对驾驶证记分标准执行,违反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视情节给予1-6分的记罚。第七条 各40、基层队协同安全环保办每季度对在酸化压裂大队内参加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记分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得分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一年内准驾证被吊扣的:(1)年终考核不合格,不得参与各类先进的评选;(2)进行1-6月的安全学习,考核合格后重新签发准驾证,安全学习期间不享受效益工资。(3)定为A类司机,安全环保部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第九条 一年内准驾证记分满6分(含6分)以上12分以下的定为B类司机,基层队安全督查人应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条 一年内准驾证记分不到6分的,定为C类司机,单位安全员应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 各基层队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驾驶员考核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GPS车辆监控系41、统管理有关规定的,按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酸化压裂大队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酸化压裂大队GPS车辆管理系统的监控使用,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GPS车辆监控系统由安全环保办实行总体监控。第二条 对车速的限定原则:最高车速限定不能超过110Km/h,在川东北行车最高车速限定不能超过60Km/h(高速除外),工程车辆在高速路行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80Km/h;第三条 安全环保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地录入车辆基本资料。第四条 安全环保办公室将对特殊路段车辆行驶速度实行分段限速设定。42、第五条 严禁驾驶员未经安全环保办许可,对GPS监控系统断电,或对车辆GPS信号进行屏蔽处理。第六条 违章处罚:一、对有超速报警的车辆,安全环保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并扣除基层队当季度安全环保分1分,扣除当值驾驶员准驾证1分,罚款50元;二、对有违章记录的车辆(持续超速3分钟以上),第一次扣除基层队当季度安全环保分2分,扣除当值驾驶员准驾证2分,罚款100元;第二次扣除基层队当季度安全环保分3分,扣除当值驾驶员准驾证4-6分,罚款500元,个别情节较重者,同时停驾1个月进行制度学习,经队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方可上岗;第三次扣除基层队当季度安全环保分4分,吊销当值驾驶员准驾证,将不在酸化压裂43、大队内部从事驾驶作业,并将每次扣分纳入基层队年终安全考核;三、对因为超速行使造成责任事故的,视事故大小,将对其进行停驾学习、转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加重处罚;四、 私自对GPS监控系统断电,或对车辆GPS信号进行屏蔽处理的,视情况将对其进行停驾学习、转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同时罚款500-1000元。第七条 未尽事宜,遵照酸化压裂大队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酸化压裂大队危险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具有安全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44、容器、装卸机械等,必须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第二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具有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途中应按国家标准悬挂警示标志、GPS终端系统和信号指示灯。第三条 野外作业运输危险物品,押运员必须全程押运,不准用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车、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装运危险物品。第四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输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行驶途中不得停放在繁华闹市区和居民区;长途运输途中确需停放住宿,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守护。 第五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安全行驶里程;驾驶员、押运45、人员、装卸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件,熟悉所运载危险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六条 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要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途中车上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严禁车辆接近明火和高温场所。第七条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有效的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应有良好的接地等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八条 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要保持车况良好,出车前车辆调度要认真填好派车单,交清运输任务;安全管理人员要作安全检查和安全事项交代,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爆、防46、火、防震、防泄漏等安全措施。第九条 装卸危险物品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等,并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装卸使用的工具不得损伤货物,不得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第十条 运输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并立即按规定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监护;若故障车辆不能移动,要立即报警,并将车辆移到指定的安全地点。第十一条 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的,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报告,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通行。第十二条 所有危货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安装 GPS监控系统;对应班危货运酸47、车辆、货运车辆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临检、季检和年检,按时参加二保和维修,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三条 做到对本单位所有危货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保险证、驾驶证、资格证、身份证的登记建档工作做到“一车一档”和“一人一卡”。第十四条 所有危货车辆必须定期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间隔里程对车辆进行强制保养,若违反规定造成车辆责任事故,其损失及法律责任概由责任人和驾驶员个人承担。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队长成员:书记 副队长 副书记 办公室负责人二、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机动车辆交48、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二)负责编制修订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检查落实;(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四)定期组织召开交通安全会议和开展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五)组织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每月交通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六)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交通安全的违纪、违章和轻微交通事故处理;负责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七)对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交通安全责任人进行奖励或处罚;(八)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档案和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九)组织安全行车竞赛活动,做好驾驶员的安全公49、里审核、登记、上报,并负责对本单位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表彰奖励的申报;(十)每年对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状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修订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十一)负责新聘职业驾驶员实习期间岗位胜任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有关材料报安全环保部;(十二)安全督查责任人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酸化压裂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QSHE管理体系,保证我队现场施工安全、有序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酸化压裂大队参与现场施工的所有员工。第二章 施工作业管理第三条 专人指挥摆车,禁止多头指挥现象。第四条 在特殊要求的油气井施工作业时(川东北必须),压裂车发动机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所有50、车辆及设备的排气管均应装有防火罩。第五条 作业车辆和液罐的摆放位置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第六条 作业车辆车底必须垫有三角木(后桥前后二边)第七条 施工作业车辆、液罐应摆放在井口上风方向,各种车辆设备摆放合理、整齐,保持一定间距,以便于撤离。第八条 以井口30m为半径,沿泵车出口至井口地面流程两侧10m为界,设定为高压危险区:高压危险区使用专用警示线(带)围栏,高度为0.8-1.2m。高压危险区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施工期间无岗位人员严禁进入高压危险区。第九条 所有承受高压的管线必须使用“安全链”或“安全绳”缠绕,“安全链”或“安全绳”缠绕时必须在由壬前后打结。第十条 管汇台上严禁摆放任51、何杂物。第十一条 施工期间,靠近高压管汇、管线、采油树的所有车辆驾驶室严禁坐人。第十二条 施工时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无岗位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应在指定的集合点待命。第十三条 高压区域监督人员应杜绝第三方人员进入高压区域。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高压区人员应在安全区域进行实地观察,禁止一切横穿高压区域现象。第十五条 操作井口和工作流程倒换时必须现场安全员和现场工程师进行交接、确认。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严禁岗位人员看小说、聊电话等一切与施工无关的事宜。第十七条 液罐上严禁往下乱扔东西,嘻耍打闹。第十八条 液罐防护栏严禁人为推拉,所属电机上严禁坐人。第十九条 施工期间所有关键和重要岗位的人员必52、须佩戴耳机,随时了解施工动态,有问必答,有事及时报告指挥车,作到准确、简捷、清晰,严禁通过对讲机发出与施工无关的语言。任何持对讲机的人员若怀疑接收的指令有误时,有权利和义务反问发令人,待指令明确后方可执行指令,严禁在未明白指令的情况下执行操作。第二十条 对检查指出过的问题应及时改正。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反规程规范进行操作指挥。第二十二条 生产技术办负责编写安全环保应急预案,重点井安全环保办公室参与。第二十三条 在配制工作液特别是酸液时,应避免工作液和添加剂外溢或泄漏,产生的垃圾,由现场工程师负责组织各班组负责回收。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提供足够的场地,以便合理摆放压裂车,压裂车及其他车辆不得堵塞井场53、的出入口。第二十五条 施工前,每台施工车辆左前方必须摆放检验合格的灭火器。第二十六条 所有的高低压管线、弯头、旋塞阀等物品必须分类标识、集中摆放。第二十七条 正式施工前应对压裂车的超压装置进行检测,若有失灵须整改后方能进行作业。第二十八条 施工后剩余的液体必须排放到指定的地点,残余支撑剂、废机油必须回收处理。第三章 高低压管线的安全连接规程第二十九条 肯沃斯和2500型压裂车与高压管汇台的连接必须使用三英寸管线连接。第三十条 必须采用短节调整、弯头连接落地的方式连接。第三十一条 压裂车与管汇台之间的管线必须使用旋塞阀或单流阀,且固定在管汇台,有液氮时主管线上必须使用旋塞阀和单流阀。第三十二条 54、从井口落地后的高压管线应采用弯头加调整短节方式连接。第三十三条 在高压主管线上必须连接排砂(泄压、排液)管线,以便于压裂车排空、排砂、排残液时使用,且使用双旋塞阀。第三十四条 泵注压力传感器必须安装在靠近井口的高压管线上。第三十五条 通向井口的高压管线和平衡车管线中间必须安装单流阀或旋塞阀。第三十六条 高压管线悬空高度不得超过0.5米, 悬空长度不得超过3米,必须是柔性连接。第三十七条 高压、超高压施工时与井口的连接必须使用法兰盘连接。第三十八条 二英寸高压管线的排量不能2方/分钟,三英寸高压管线的排量不能3.2方/分钟。第三十九条 混砂车上连接要求(施工排量2.5方/分钟.上水保证三根四英寸55、以上管线,出水保证二根四英寸以上管线;施工排量3.2方/分钟, 水保证四根四英寸以上管线,出水保证三根四英寸以上管线;施工排量5方/分钟,.上水保证六根四英寸以上管线,出水保证四根四英寸以上管线)第四十条 所有高低压管线、车辆的连接在满足安全、技术要求的同时,要确保美观。第四章 生产安全环保管理第四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看清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及逃生路线。劳保用品的穿戴必须正确,严禁穿戴破损及过时的劳保用品。第四十二条 工作期间严禁喝酒、赌博;施工现场50米内严禁吸烟和明火。在现场压裂队人员有权利和义务阻止其他任何人在酸化、压裂施工现场吸烟和明火,并制止非作业人员56、进入作业区。第四十三条 在配制工作液特别是酸液时,应避免工作液和添加剂外溢或泄漏,产生的垃圾由现场工程师负责组织回收。第四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后各分队安全员组织设置安全警示牌,设置安全警示区域和井场逃生路线。第四十五条 所有的高低压管线、弯头、旋塞阀等高压附件必须分类标识、集中摆放。第四十六条 正式施工前应对压裂车的超压装置进行检测,若有失灵须整改后方能进行作业。第四十七条 施工后剩余的液体必须排放到指定的地点,残余支撑剂、废机油必须回收处理。第四十八条 在撤卸管线前,必须用清水冲洗管线,高低压管线中的残液必须采用泵抽、气吹等方法处理干净,不得造成污染。第四十九条 现场环保做到“谁污染谁处理”57、。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按“酸化压裂大队清洁生产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 生产中的每一项工序必须按QHSE管理体系的要求执行。第五章 单车作业管理第五十二条 接到单车配合作业任务后,生产副队长直接通知施工班组进行组织生产。第五十三条 参加配合作业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协作单位的统一指挥,按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操作,有权杜绝违章指挥。第五十四条 参加配合作业的车辆无遮挡情况下,必须距离井口10米以上,并且车尾尽量垂直于井口。第五十五条 作业车辆所属分队长必须定时对单车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第五十六条 施工结束后应认真填写配合作业验收单,回队及时交分管领导。第六章 其 他第五十七条 任何人58、不得违反生产指令,必须服从带队领导的各项安排。第五十八条 带队领导不在时,生产技术办公室主任、现场工程师履行生产副队长的职责。第五十九条 在现场对待甲方和上级要礼貌,不得侮辱、漫骂、歧视甲方及其监理,与甲方或上级领导有意见分歧时,及时向带队领导反映,不说有损压裂队形象的话,不做有损压裂队形象事。第六十条 在施工现场(临时测试、检修现场)不得违反井下作业公司和酸化压裂大队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一条 按“酸化压裂大队安全清洁生产奖罚实施细则”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个人和基层队、班组的年终考核挂钩,同时作为评选先进基层队、班组的重要依据。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的各59、项解释权在酸化压裂大队。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酸化压裂大队安全清洁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第一条 酸化压裂大队对本队施工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处罚,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扣分,给予相关人员罚款或待岗的处罚;并对生产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第二条 其有关人员对给予的处罚享有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基层队提出申述。第三条 大队在做出处罚前应当告知相关基层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大队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条 大队作出的处罚通报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基层队、施工井号等;二、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依据;四、做出60、处罚的日期。第五条 各施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处50-200元的罚款,并在年度考核中扣班组12分: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取准取全所有施工参数的;二、在施工车辆行驶途中,未按要求进行队车行驶或在行驶中无故超车的;三、对承受高压的管线未按要求缠绕安全绳或安全链的;四、未穿戴劳保用品、穿戴过时劳保用品或穿戴不正确的;五、施工车辆前未统一摆放合格灭火器的;六、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范系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的;七、未对施工使用的高压部件进行认真登记的;八、对使用的管线、弯头等物品未进行分类标识、集中摆放的;九、对作业现场发生的较为严重的跑、冒、滴、漏而又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十、更换高低61、压管线等作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染的;十一、要保证压力容器、仪表铭牌的可识性,对造成铭牌不可识或损坏的;十二、酸化压裂作业使用后的润滑油丢弃于井场而未回收的;十三、不按要求认真填写“现场设备运行情况记录表”的;十四、不按要求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学习和培训的;十五、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等应急物质的;第六条 各施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处200-500元的罚款,在年度考核中扣班组25分:一、未按酸化压裂大队井场道路踏勘制度认真组织井场道路踏勘工作或未能及时正确反映井场道路实际情况,导致施工延误的或影响施工的;二、未按要求对施工车辆进行试运转、排空压裂泵而影响施工的;三、施62、工期间不佩戴耳机或通过对讲机发出与施工无关语言的;四、施工人员在进行吊装作业时不按规定操作的;五、没有按规定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环保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环保措施的;六、对各作业场所存在的环境卫生状况差和不按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处理的;七、未能按要求正确倒换井口,造成一定影响的;八、供液供砂不平稳,影响施工质量的;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没有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十、管线流程必须按照作业规范进行安装和固定,凡不按照规范对流程进行安装和固定的;十一、在连接高低压管线(汇)时,无特殊情况,因管件等未带够,导致施工延误或重复运输的;十二、在队内不63、认真组织施工模拟演练的;十三、未将高低压管线内残液处理干净而造成污染的;十四、乱丢乱倒生活垃圾污染井场的;十五、设备未经系统保养带病作业而影响施工的;十六、因班组不团结、管理不善而影响生产工作的;十七、使用明令淘汰、禁止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工具或设备的;十八、因设备故障原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引起原材料或液体外溢的;第七条 各施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处500-1000元的罚款,在年度考核中扣班组510分:一、不按设计要求和组织方案进行施工组织和准备的;二、在施工中擅自脱岗、睡岗或做其他不相关的事的;三、不积极与协作方配合作业而影响单位形象的;四、凡检查指出过的问题经通报后,再次出现的;五64、对发现各种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及不及时上报的; 六、私自违反规范进行操作指挥影响施工质量的;七、无相关证件而进行特殊作业的;八、未按要求定期对管汇(线)进行检查保养造成安全隐患的;第八条 各施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待岗处理,可以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在年度考核中扣班组1020分:一、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二、未经许可私自驾驶单位车辆的或未按规定持“双证”驾驶公车的;三、擅自脱岗造成事故的;四、在工作场所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的;五、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赌博的;六、酒后驾车、酒后作业的;七、不尊重甲方,漫骂、侮辱甲方的;八、消极怠工、窝工的;九、65、偷拿单位原材料、油料的;十、不按要求的时间上班施工或已安排上井而无故不参加的;十一、在生产作业中不服从生产指令的。第九条 各施工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彰:一、为我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书面形式)并经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二、为我队生产经营做出重大贡献的;三、勤奋工作,刻苦钻研,表现突出,积极带动他人并被评为队先进个人的;四、泵车、混砂车、仪表车等设备连续20井次无故障的(主要指泵工、柴油机工、操作手等岗位)。酸化、加砂压裂井控实施细则一、目 的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试行),提高井控作业人员技术素质,消除现场存在的井控隐患,最大限66、度地减少井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二、范 围本细则规定了酸化、加砂压裂井控的设计、井控装置的管理与职责、现场井控工艺技术、操作和培训工作等内容。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井下作业公司酸化压裂大队酸化、加砂压裂现场的井控管理。三、职 责3.1队长:负责大队井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整体安排,健全本队井控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召开井控工作例会、井控检查。3.2书记: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行业井控安全标准和集团公司井控管理规定,参与研究解决井控管理重大问题。3.3生产副队长:负责施工现场井控工作的监督管理,本队井控应急计划的组织实施,井喷事故现场的应急管理,合理调配应急施工人员,做好施工井67、喷现场的动态监控,参与井喷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监督事故处理结果和上报。3.4技术副队长:负责井控技术措施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3.5设备副队长:负责应急期间机动车辆的调派,应急物资的配备,应急期间人员的安全输送,检查现场应急物资储备和专用工具使用回收和上报。3.6生产技术办公室负责井控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1)根据石油天然气井控技术规范和本细则要求,结合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作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具有比较先进水平的井控技术方案及井控应急预案。(2)对施工基层队进行井控作业技术指导和井控安全知识教育。(3)参与酸化压裂大队组织的井控工作检查及会议。(4)检查井控68、物资准备情况及井控工作管理薄弱环节,查找井控安全隐患,并向施工基层队发出限期整改书和监督施工基层队整改完毕,必要时可代表公司宣布停钻整改。(5)参与考核井口工、管汇工、泵工及相关人员的井控操作能力。(6)随时了解生产情况,从而掌握施工现场井控信息,及时的联络、协调、组织井控应急事宜。(7)积极协调解决井控工作存在问题,若在限期内仍未处理,可请示公司生产主管领导后下令停产整改。(8)派员到现场参与井控抢险指挥、调度工作。(9)施工现场发生井控抢险时,要实行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不中断,及时地将上级指令和现场处理信息上传下达。要以井控抢险为中心,进行全面的组织协调工作。3.7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井控69、设备、井控措施和井控应急预案演练的监督、检查、指导。(1)参与编制(修)订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2)负责井控设备、井控措施、井控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检查、督促、指导。(3)监督施工基层队的井控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主要问题。(4)参与考核井口工、管汇工、泵工及相关人员的井控操作能力。(5)负责井场防火、防爆、防雷电等工作的检查和落实。(6)参与井控工作的全面检查,发出井控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和检查其整改。(7)负责协助做好井喷事故现场警戒,现场无关人员疏散,负责与当地医院、消防队应急机构联系。(8)参与井喷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协助事故处理和上报工作。(9)负责现场井喷防火消防及其它安全70、器材的采购供给。3.8 物资设备办公室负责井控设备、设施的调配、维护、检查、修理的管理。(1)建立健全井控设备库,制定井控设备定期维修方案,并落实执行。(2)定期检查现场井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了解设备的现工作状态以及下步施工所需设备的改造和配备。(3)负责落实井控装置物资、工具的准备及供应。(4)负责指导井控新设备的安装、试验及验收。(5)负责对井控装置建档和分析其使用情况,并向上级物管部门汇报井控装置的更换和备件购置等下步意见以及规划。(6)负责全队井控装备、工具、材料的平衡调配。(7)负责井控物资、工具、材料的计划编制及上报,负责大队级别的井控物资的购置,管理。(8)负责现场井口、地面井控装71、备,井控控制系统,井控井下、地面工具、报警系统的配备、检验、维护、修理,并备全说明书,配件等。(9)负责井控装备的维修管理及更新改造等。(10)组织好井控物资的运输工作,保证安全、准时、保质保量的到达目的地。(11) 不定期的对现场井控设施进行检查,了解井控设备的分布及技术状况,向施工基层队传授井控设备的正确保养方法和经验。(12) 参与重点区域(井)井控技术方案论证。(13) 监督各基层单位的井控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主要问题。(14) 参与井控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参与井喷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协助事故处理和上报工作。3.9综合办公室 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井控培训,保证员工持证上72、岗。3.10 基层队队长 (1)贯彻执行井控规程规范及井控工作实施细则,组织井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组织井控设备的操作、保养、检查及试压工作。(3)及时上报井控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工作。(4)组织井控会议、定期开展井控应急演练。3.11基层队副队长(1)贯彻执行井控规程规范及井控工作实施细则,协助队长开展井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2)协助队长组织井控设备的操作、保养、检查及试压工作。(3)及时上报井控突发事件,参与应急抢险工作。3.12 技术员 (1)贯彻执行井控规程规范及井控工作实施细则,按设计要求制定单井井控应急预案。(2)负责制定井控技术方案,并进行井控技术交底。(3)负责制73、定井控应急演练计划,负责收集和上报井控突发事件的资料、协助开展抢险工作。(4)负责员工井控技术的日常培训工作。3.13 安全环保员(1)贯彻执行井控规程规范及井控工作实施细则,监督检查井控规程规范在本基层队的执行情况,协助编写相应的现场井控应急预案。(2)监督检查井控设备操作、保养、检查及试压工作。(3)记录所有井控活动。3.14物资设备管理员(1)贯彻执行井控规程规范及井控工作实施细则。(2)负责现场井控设施安装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3)建立健全井控设备台帐,并对需要检验的井控设备及时提出申请。四、管理内容4.1 井控工作的意义和目标4.1.1 井喷失控是井下作业性质严重、损74、失巨大的灾难性事故。井控水平是施工队伍对地层流体进行揭示和控制的综合技术水平的体现。井控安全是酸化、加砂压裂生产、技术管理的头等大事。4.1.2 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迅速增强全员井控意识,提高作业人员操作能力;重视资金投入,完善和更新井控设施及工艺技术。4.2 井控工作组织机构4.2.1 酸化压裂大队成立以大队队长为组长,书记、副大队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井控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制定井控方针、规定并监督、检查、指导本队井控工作。4.2.2 基层队成立以队长为组长,副队长为副组长,技术员、安全环保员、物资设备管理员为成员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负责现场井控工作管理,直接实施井控技75、术方案。4.2.3 井控领导小组职责4.2.3.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行业井控安全标准和集团公司井控管理规定,健全井控管理机构; 4.2.3.2每月召开一次井控管理小组会议,听取井控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井控管理重大问题,对井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4.2.3.3根据井控工作需要,组织制(修)订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4.2.3.4每月度组织一次井控专项检查,监督各施工基层队的井控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主要问题;4.2.3.5负责公司井控装备的配套和更新,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4.2.3.6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井喷失控应急预案。4.2.3.7参与复杂井、76、重点井的现场井控施工指挥工作,接到井喷信息后,立即奔赴现场。4.2.3.8编写年度井控工作计划与总结,审查批阅施工作业队井控工作专题报告。(1)组织“井控操作证” 、“硫化氢防护证”“HSE”三证的取(换)证工作。(2)参与考核井口工、管汇工、泵工及相关人员的井控操作能力。4.3高压管汇件维护保养及检测高压管汇件必须执行酸化压裂大队高压管件自编号规范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应的标识,并建立相关记录。 高压管汇件的保养必须执行压裂管汇维护保养规程.1 旋塞阀:每次施工回队注脂一次;.2 弯头:加砂在70MPa之下加砂施工,每三口井注脂一次;在70MPa之上加砂施工,每一口井注脂一次;酸化每施工一口井注77、脂一次;.3 加砂管汇台:严禁在管汇车上清洗,必须卸下清洗;每200方砂拆检一次;.4 酸化管汇台:严禁在管汇车上清洗,必须卸下清洗;施工后24小时之内冲洗。 高压直管线的检查.1累计加砂达到2千吨时,应送到有国家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2 累计加砂达到1千吨时,应进行内部检测;.3 每使用20个小时,要进行例行检测。 高压弯头、三通、四通、旋塞阀及单流阀等高压件的检查.1 累计加砂达到1千吨时,应送到有国家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2 累计加砂达到500吨时,应进行内部检测;.3 每使用10个小时,要进行例行检测。 落实责任人:高压管汇件由各基层队指定专人全面负责管理;包括压裂阀箱(泵)、78、随车高压管线、共用高压管线和管汇台、高压软管等,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高压管汇的使用、检查、维护保养以及高压管汇件使用记录的填写等。4.4施工前井控技术交底 根据设计和区块对施工井的基本情况进行交底,包括施工井的地层压力、地层温度、有无硫化氢等; 对施工井进行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对识别出来的危害和风险进行交底; 根据施工设计对施工工艺技术进行交底,保证井口、高压管汇件等按相应的规程规范进行连接。4.5井口的连接 在施工高压(70MPa)、大排量(3.2m3/min)、大砂量(60m3)、大酸量(200m3)时,井口安装使用规范的法兰盘连接,采用钢圈进行密封; 上井口法兰盘时,认真核实钢圈尺寸是否搭79、配,先对角固定螺杆,然后再逐步敲紧其余螺杆,保证井口法兰盘的固定牢实可靠;4.6 井口至高压管汇台高压管汇件的连接井口落地后的高压管线宜采用弯头加调整短节的方式连接;必须连接排砂(泄压、排液)管线,且使用双旋塞阀; 泵注压力传感器必须安装在靠近井口的高压管线上; 通向井口的高压管线中间必须安装单流阀或旋塞阀; 所有地面高压管线的连接应尽量减少其长度,悬空高度不得超过0.5米,悬空长度不得超过3米; 两英寸高压管线的排量不能大于2m3/min;三英寸高压管线的排量不能大于3.2m3/min;连接作业前必须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连接。4.7 泵车与高压管汇台高压管汇件的连接 压裂车与高80、压管汇台的连接必须使用三英寸/四英寸高压管线连接; 必须采用短节调整、弯头连接落地的方式连接; 压裂车与管汇之间的管线上必须使用旋塞阀或单流阀,且固定在管汇台上;4.8 排砂管线/泄压管线的连接 根据施工设计工艺技术要求选择2英寸或3英寸的高压管线进行连接; 排砂管线/泄压管线必须使用双旋塞阀连接进行控制。4.9 井口交接 对井口采气树及附件的状态、完好性进行交接; 对井内管串、工具、液面等情况进行交接; 对交接的内容认真复核,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及时向相关方反应并要求整改,如不能整改,则在井口交接单上备注,保证井口交接的准确性。4.10开工验收 没有施工设计不允许开工; 井场设备设施的安81、装、固定应符合有关规定;井场道路布置应能满足突发情况下人员和设备撤离需要; 施工前将消防器材准备到位,并确保消防器材的性能合格,能及时进行灭火,消除火灾隐患; 针对含硫气井将气防设施、硫化氢监测仪、二氧化硫监测仪、对讲机等准备、分发到位,确保施工指令到位; 施工前召集相关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组织方案的要求,对相关施工方进行设计交底,落实相关方准备工作的到位情况和相关方负责人;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职责。4.11 高压管汇件试压按设计和行业规范要求对地面连接的高压管汇件进行分级试压,达到设计稳压时间。4.12 过压保护设置根据施工设计和工艺要求确定限压值,并设定相应的过82、压保护值。4.13 压井/低替作业 压井/低替前应先敞井泄压; 按设计进行压井/低替作业。4.14 高挤作业按设计进行高挤作业,严禁超压。4.15 停 泵 高挤作业结束停泵,关闭井口; 通过泄压阀将高压管汇件中的压力泄至零,然后撤高压管汇件; 将井口交给测试方。4.16 现场应急抢险 高含硫油气井和高压注酸作业,配备防硫、防酸等防护设施; 现场指派专人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关井口作业; 组织应急抢险的演练。4.17 井控培训和井控演练 井控培训参与施工和管理的人员必须持有“井控培训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 井控演练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井控演练。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83、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员工健康,提高全员清洁生产、安全环保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石化集团公司有关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条例以及井下作业分公司环保管理规定,加强生产作业环境及生活环境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队领导班子及QHSE管理部门应当对员工进行清洁生产及环保教育,员工应积极学习相关知识,提高清洁生产及环保意识。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清洁生产、环保生产”的原则。第四条、各班组及全体员工应该充分学习和利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实施有效的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措施。第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84、件规定执行。第六条、上级生产部门下达任务后,各施工班组应组织相关人员踏勘井场并记录井场环境状况。现场工程师要在施工车辆进场前对井场环境状况进行记录并和协作单位签定安全环保交叉作业协议书。第七条、施工前的管汇台应保证清洁,阀门开关灵活,密封无滴漏,摆放整齐。第八条、加砂压裂、酸化施工的液体使用量,应当按照该井的设计量进行配制和使用。施工所剩余液体,应请示甲方处理或经甲方同意后尽量回收再利用。第九条、在配置使用液体时,严禁将液体滴漏于井场,如遇整改、调整等确有产生滴漏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现场无滴漏液体。第十条、在试压、排空气走泵时,一般不得使用含酸液、原胶液、氯化钾液等含化学药剂的液体,必须85、采用无污染的清水,并排放于指定的排污池、废液(桶)罐内(施工结束后进行规范处理)。 第十一条、加砂压裂所使用的支撑剂在准备、使用过程中,不得随地撒落;施工完成后,砂车绞龙内余砂以及罐内的余砂,应当回收处理;作业泵的润滑油,应当回收待归队后处理,不得随地排放造成二次污染。第十二条、废残液体的无害化处理应当交由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排放,如自行处理排放的,处理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后方可排放。在装卸、运输废残液体时不得有滴漏等污染现象。第十三条、酸化液的装卸、运输、配置、使用过程中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化学药剂支撑剂的包装袋(桶)必须进行回收或定点处理,不得随地丢弃。第十四条86、在施工中如有整改、调整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液体不伤害人员、设备和污染、破坏环境。第十五条、所有参与施工的车辆设备的密封、消音等装置必须良好有效,避免施工中产生污染。第十六条、在施工完毕后拆卸管线前,必须先将管线内残余液体用清水冲洗至排污池或回收罐,再采用气吹、泵抽等方法清空高低压管线液体后方可拆卸。不得在拆除过程中化学液体滴漏产生污染。 第十七条、剩酸、残砂、残液、废油、各类包装袋(桶)等必须妥善保管、回收。残酸、残液必须交由环保部门许可的污水厂处理或者做无害化处理至环保法律法规许可的标准下,方可按规定排放。第十八条、施工现场所服药品、水、餐饮等生活垃圾必须集中用卫生袋回收,定点处理87、不得随意在现场丢弃。 第十九条、各班组在施工结束撤场时,严禁在现场冲洗车辆、管线、容器具等物品。第二十条、洗井、试压、替喷等配合作业,现场施工中遇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队内的车库(场)内应保持整洁无油污等杂物,施工归队或维护保养完成后应及时整理、清洁车辆。第二十二条、洗车台应保持卫生。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冲洗后产生的固(液)体垃圾,应分类存放,以便做统一规范性处理。第二十三条、在维护、保养、维修设备时所产生的废油应当放置于废油桶内,废水应当处理合格后排放,固体废物应分类堆放,集中处理。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随车带回的废液和冲洗车辆产生的含化学物质的废水,应当做88、无害化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第二十五条、常用配套高低压管线、弯头、枕木等物资以及维护。保养好的各类备件,均应清洁后分类摆放于规定地点,施工用化学添加剂作好防火、防腐、防锈、防雨措施,严禁乱堆乱放。第二十六条、配件库中各类配件、工具、油料和各化学添加剂等物资均应归类妥善保管,在领用材料时不得有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库房保管员要及时打扫,保持库房清洁整齐。第二十七条、实验室的有毒有害化学药剂,在实验完成后,所产生的废液,必须用器皿或塑料桶盛装,交由专门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办公区、休息室、阅览室等公共区域必须保持整洁,不得随处摆放无关物品和乱扔烟头、垃圾。第二十九条、各班组必须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89、,做到“人人心中有环保,环保离不开每个人”的思想。对可能出现的污染隐患要听从管理人员要求进行整改。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等相抵触时,按国家、上级文件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奖惩按“酸化压裂队安全清洁生产奖罚实施细则”执行,并纳入年终考核。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酸化压裂大队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3 术语和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90、品的分类及标志中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以及有资料表明其危害的化学品。酸化压裂大队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工业盐酸、液氮及酸化、加砂所用的部分添加剂。4 职责4.1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大队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修订本规定,负责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4.2 物资装备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储存和发放。4.3 各基层队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5 规范要求5.1 盐酸准购证办理 生产技术办公室根据施工设计向安全环91、保办公室上报酸量、井场位置、施工日期,安全环保办公室接到任务后3天内办理盐酸购买备案证明。5.1.2不论在初次使用,还是需要变更、补充的危险化学品,运送到现场时,都应附有危险化学品说明书和技术资料,工作人员应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储运要求、泄漏处置、急救和灭火方法充分理解,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得违反其中的有关规定。5.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危险化学品押运及装卸a)使用单位派专人押运和装卸,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车混装,也不能多辆车同时、同地装卸;b)押运、装卸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件。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使用单位的专用运输车辆应保持良好车况,限速运输,保持距离,车上应明显悬挂92、“危险”标识,并应根据季节和路况采取相应的防雨、防晒、防风沙、防冻、防滑等措施。 车辆行驶a)使用单位的车辆行驶途径应该坚固、平坦,应尽可能地在坡度不大的沥清或水泥路面上行驶;b)按指定的时间和道路行驶,运输途中停歇,要远离建筑设施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如果车辆突然发生故障,不得从事有着火危险的修理,应进行换车或卸车修理。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具体执行危险物品运输管理制度。5.3 储存 入库验收。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认真的验收:a)根据调拨单验证核对品名与编号、来源、生产厂、规格及数量、批号、危险品标志、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及特别注意的事项和说明,以确定物品入库时的数量、质量和93、要求。b)入库时,必须保持包装完好、封口密闭。对两种性质有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地点进行储存。c)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避免曝晒在日光下,须隔绝火种与热源,在搬运操作中防止撞击、磨擦而引起爆炸。 存放.1 各类气瓶各类气瓶必须分类、分库房存放,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超过40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入库前应对各类气瓶数量、日期逐项进行登记。.2 化学危险物品a)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有专人管理。b)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94、安全设施。c)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专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d)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e)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地通风地点存放。f)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g)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h)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器具、消防措施及通讯、报警装置等。5.4 使用 使95、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制定安全控制措施。.1 作业人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的领料单,经单位主管安全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领料手续。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确认:a)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所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b) 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选用合适。c) 现场是否具备各种防护设施。d) 所使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2 在使用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的地方,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围设警示带;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使96、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3 危险化学品在作业后,应妥善保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97、使用。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a) 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b) 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c) 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d) 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e) 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98、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危险化学品在作业后,作业人员应妥善保管:a)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必须对使用过的器具做好清洁和回收,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b)作业人员应对闲置不用的器具、危险化学品和其它妨碍工作的物品按规定清除。 氧气、乙炔气的使用a) 氧气瓶、乙炔气瓶的涂漆颜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b) 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0C,超过400C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c) 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米。d) 禁止敲击,严禁抛、滑、滚、碰。e) 冬季闸门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必要时可用400C以下温水解冻。f) 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严禁用钢链绳吊装、搬运99、。g) 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有放射性射线场所,更不准放置在橡胶等绝缘体上。h) 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严禁放在一起使用,间距不少于5米。i) 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j) 使用时必须配装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放气压力乙炔瓶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2.0立方米/时瓶;氧气瓶放气压力最高不得超过0.7MPa。k)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l)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冬季必须留有0.5MPa,春季必须留有0.2MPa,夏季必须留有0.3MPa。m) 气瓶专用工具必须有专人统一管理。无证者严禁使用。n) 运送气瓶的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5.5检查100、考核 安全环保办公室组织生产、技术、装备等专业管理人员,每季度按安全检查规定内容检查一次;酸化压裂大队对其进行不定时检查。盐酸安全管理规定盐酸是无色或微黄色发烟液体,接触其蒸气或烟雾,可引起急性中毒,出现眼结膜炎,鼻及口腔粘膜有烧灼感,齿龈出血,气管炎等,对人体伤害较大,由于我队进行酸化作业时,长期使用盐酸,为了保证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配酸时安全注意事项 1、参与配酸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防酸服、靴、眼镜、手套、毛巾、口罩等)2、可能接触其烟雾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空气呼吸器。3、存放酸液罐体,必须标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4、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二101、急救措施1、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2、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4、食入:用水嗽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三:泄漏应急处理1、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2、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或碱性物质中合。3、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水处理场所处理。氢氟酸安全管理规定氢氟酸是无色透明有刺激性臭味的液体,对皮肤有强烈的腐蚀作用,灼伤102、初期皮肤潮红、干燥,可形成难以愈合的深溃疡,损及骨膜和骨质,对人体伤害极大,由于我队进行酸化作业时,可能使用氢氟酸,为了保证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配酸时安全注意事项 1、参与配酸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防酸服、靴、眼镜、手套、毛巾、口罩等)2、可能接触其烟雾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空气呼吸器。3、存放酸液罐体,必须标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4、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二、急救措施1、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2、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新鲜处。保持103、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4、食入:用水嗽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三、泄漏应急处理1、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2、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或苏打水混合。3、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水处理场所处理。液氮安全管理规定液氮时一种温度低,对人体有极大冻伤的无毒介质,温度-195,如人体接触会严重冻伤皮下组织,严重的导致伤残。,为了保证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一、参与充装、运输、使用液氮的员工必须持有相关专用证件。二、充装液氮时,必须严格遵守充装单位有关规定,液氮的充104、装量不得超过专用容器的规定容积。三、液氮运输时押运员需经常观察槽罐压力,发现异常需停车处理后方可行车。四、液氮运输应按当地交通部门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进入人口密集区。五、使用液氮作业时的员工必须熟知液氮的危害,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六、液氮灌装、冷泵期间操作人员必须佩带防护镜、低温防冻手套。七、液氮泵车操作、液氮灌装、冷泵期间操作人员严禁脱岗。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第二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第二章 安全资质 第三条 承包商应具105、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第四条 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五条 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第七条 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106、承包商HSE承诺;2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4.承包商HSE培训计划;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6.规章制度和HSE管理体系文件;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9.其他相应内容。第四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第八条 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第九条 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得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107、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 4建没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 6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十一条 承包商HSE管理要求108、 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2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 第十二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109、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禁止其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 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禁止其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110、升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l0O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111、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大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日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112、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5核实天气情况。第八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113、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九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末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114、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115、;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116、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职业卫生管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117、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大队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大队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基层队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五条 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118、。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大队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大队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七条 建立健全大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119、 第九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大队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大队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十条 大队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大队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由各安全环保办牵头负责120、整改。第三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公司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大队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大队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121、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大队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大队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十七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大队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十八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122、,并记人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人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综合办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大队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123、毒作业。第四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队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二十三条 大队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124、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大队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大队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125、定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大队要加强对事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井下作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第三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六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三十二条 安全环保办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第三十三条 安全环保办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126、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三十四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第三十五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章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至127、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第三十八条 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第三十九条 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128、 酸化压裂大队及所属基层队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第二章 消防责任第三条 大队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 大队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 大队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129、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安全环保办公室对大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7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0、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主体队负责,安全员监督;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队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九条 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第十条 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队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131、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井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责任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第四章 宣传与培训教育第十六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132、活动。大队应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十七条 大队应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对新人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133、,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第五章 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十九条 大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 第二十条 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人计划。 第二十一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134、责,建立消防设施台账,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灭火救援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第二十四条 大队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第二十五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