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提案参与项目管理制度.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正***
编号:841779
2023-12-15
10页
108KB
1、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提案参与项目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公司名称: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 司 规 定注册编号:修改次数:1页 数:9(包括封面)提案制度管理规定审批区 分起 草审 核批 准第一次发布职 位 1. 秘书室2. 企划室3. 财务部4. 管理部5. 市场营销部6. 营业部7. 营业本部8. 教育部9. 采购部职 责管理部长编制部门管理部姓 名 签名日期XX. 02. 04签 名协助部门秘书室企划室财务部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营业部营业本部采购部教育部编制历史次数制定(修改)日施行日期主要修改内容2、第二次发布0XX. 02. 04XX. 02. 121234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奖励本公司员工的创意和思维、通过提高员工对工作的关心和兴趣,增强参与经营及制定方针政策的积极意识、通过提案优化经营、提高效率为目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除另行规定以外的提案依据本规定实施。第三条 用语的定义本规定使用的用语的定义如下:3.1 “提案”,是指对公司的经营有益的创造性的建议和方案。3.2 “创案”,是指通过审查采纳的提案。3.3 “实施”,是指提案内容实际施行。3.4 “知识产权”,是指与专利、实用新案、包装、商标及软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3.5 “被采纳”,是指公司认为提案有价3、值予以定级,“未被采纳”是指不予定级。3.6 “实用提案”,是指以改善制度、公法等对提高工作效率有显著效果的有实施必要的提案。3.7 “创意性提案”,是指以创意性的典子改善和简化问题,现在或将来可实施的提案。第二章 提案及提案的提出和受理第四条 提案的种类提案有自由提案、指定提案及职务提案等三种。4.1 “自由提案”,是指提案者自己选材的提案,有公司内部提案,纸条提案,电话提案等形式。 4.2 “指定提案”,是指指定课题后征集的提案。 4.3 “职务提案”,是指员工在工作当中发挥创造性,得到显著效果后,认定其贡献而部门部长推荐的提案。第五条 提案的分类提案以业务提案、技术提案和S/W提案分三类4、。5.1 “业务提案”,是指关于改善业务的企划、执行、制度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提案。5.2 “技术提案”,是指关于生产、加工、维修的方法和方案方面的提案。5.3 “S/W提案”,是指以创意和方案开发,可在微机里运行的的软件以及利用相关的资料可电算化的提案。第六条 提案资格6.1 每个公司员工以独立、二人或团队的名义,可以自由提案。6.2 二人提案时应记载共同提案的原因、主要提案者和次要提案者的业务分工及贡献,公司视为是二人的共同提案。6.3 团队提案限于各所属部门的团队。6.4 与本规定7.2项所列项目以外的公司业务都可以提出提案。6.5 员工在工作中以创意得到显著效果时,其改善内容可通过部门部长5、的推荐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6.6 总经理有权制定课题并征集提案。6.7 员工可以把在公司外部未得奖的征文作品及征文于公司内部的作品推荐为提案。第七条 提案范围7.1 提案范围仅限于员工自己创意,内容详细,并有实施可能性的,符合以下一项及一项以上要求的提案:1) 关于改善制度和经营方面的方案;2) 关于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方面的方案;3) 关于提高业务效率或发送业务处理方法方面的方案;4) 关于组织机构、精简及业务的合理化方面的方案;5) 关于突破业务上的难点及防止事故方面的方案;6) 关于提高员工士气的建设性的方案;7) 其它可促进公司发展的方案。7.2 下列各项意见或方案不认为是提案。 1)6、 日常已经被公示或已经使用或利用的方案;2) 已经被采纳或其构思与其它方案类似的方案;3) 客观上被判断为现在或将来没有实际实施可能性的方案; 4) 其内容局限于单纯的引起注意、批判、建议或不满的方案; 5) 被认为不是提案者本人创意的方案;6) 执行部门的业务计划、事项或受到部长指示作出的方案;7) 通过业务实绩、监察指示改善的理应实施的日常业务方面的方案;8) 包含人力资源方面的不满意和人身攻击等内容的方案;9) 参加公司以外大会得到奖项的方案; 10) 其它审查委员会认为不属于提案范围的方案。第八条 主管部门提案制度主管部门的业务如下:8.1 制定提案制度的运行计划;8.2 提案制度运行7、方面的教育及宣传;8.3 样品制作过程的确认;8.4 提案的受理及分类;8.5 提案的委托审查;8.6 召开审查委员会会议,及时通报审查结果;8.7 被采纳提案的管理;8.8 其它关于提案的相关业务的处理。第九条 提案条件9.1 有创意及具有实用价值的提案; 9.2 不要单纯的异议或不平,而要建设性的提案;9.3 不要与已经提出的提案重复。第十条 提案的提出10.1 提案者把记载自己所属部门和姓名的提案直接交付给主管部门,但有特殊情况的,与主管部门协商后可匿名提出。10.2 提案内容要以题目、内容、实施效果的顺序记载为原则,同时附参考资料。10.3 二人共同提案时需附提案经过。10.4 原则上8、提案和附件不管采纳与否不退还给本人。第十一条 提案的受理11.1 提案主管部门部长认为与提案要求相符合的予以受理。11.2 方案相同时首先受理先接到的提案。11.3 主管部门受理提案,登记到登记簿后给提案者发放受理证明。11.4 根据10.4项受理的提案及相关资料不退还给本人。第三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期限被受理的提案,一个月内审查其内容后,把其结果通报给总经理和相关部门。第十三条 审查标准13.1 被受理的提案以下列事项为标准审查。1) 创意性;2) 经济性;3) 效率性;4) 实用性;5) 持续性;6) 努力性;7) 完成度;8) 适用范围;9) 其他审查委员会制定的标准。13.29、 上述13.1项所述标准由审查委员会制定并解释。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提案的审查由审查委员会进行,对提案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审查委员会委员长有权聘任经验和学识丰富的外办人士为咨询顾问。第十五条 审查方法 14.1 审查委员会参考对实用新案、创意以及S/W提案各项目的审查结果和综合意见,审查被选定的提案。14.2 审查委员会委托外界专家调查、试验、听取建议或审查期内无法完成审查时可延期到下一审查期内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调查、试验及听取建议 16.1 审查委员会认为,对提案的审查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协会、研究所等外界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相关的调查、试验和分析。16.2 本规定16.1项情况发生时,其调10、查、试验、分析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16.3 审查委员会有权听取提案者或上述16.1项情况发生时参与进行调查、试验、分析的人员的意见或让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提案的等级鉴定 17.1 审查小组以金奖、银奖、铜奖推荐的提案和不采纳的建议的提案,由审查委员会最终鉴定等级和不采纳决定。但否决审查小组推荐为铜奖以上等级的提案时,考虑提案者的士气和以资鼓励为目的,可鉴定为鼓励奖。17.2 次上级部门或提案主管部门推荐的提案未能被鉴定为等级时可参考次上级部门或审查委员会的意见,以审查委员会的投票方式重新鉴定等级。第十八条 审查结果的通报 18.1 提案主管部门部长根据审查通报,及时通知提案者审查结果。11、18.2 未能在受理期限内完成审查时,应通知提案者相关审查进行情况一次。18.3 审查委员会应把审查结果通报给所属部门。 第十九条 验证19.1 主管部门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提案进行验证。19.2 验证结果有提出建议的必要时,主管部门对提案相关的可实施性、效果及其他参考事项以附件形式提出。19.3 为了上述19.2项规定的提出建议,有权要求提案部门对提案内容提出建议。第二十条 复议20.1 提案者对未采纳的提案有异议时,自收到未采纳通报之日起10日内可申请复议,过期无效。20.2 根据上述20.1项规定提出复议时,复议以本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第四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机构设置为了12、审查和实施本规定对提案的审查、鉴定、实施及实绩奖金的支付相关的事项,设置提案审查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22.1 为了公正、有效率的进行已受理提案的审查,设置审查小组和审查委员会。22.2 根据审查内容设置审查小组如下:1) 行政提案审查小组: 组长 实用提案:企划室室长 创意提案:相关部门部长 成员:组长指派的与提案内容有关联部门的干部 干事:提案主管部门部长2) 技术提案审查小组: 组长 实用提案:相关部门部长 创意提案:相关部门部长 成员:组长指派的与提案内容有关联部门的干部 干事:提案主管部门部长3) S/W提案审查小组 组长:企划室室长 成员:组长指派的与提案内容有关联部门的干部13、 干事:提案主管部门部长22.3 审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委员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2) 委员:组长指派的与提案内容有关联部门的干部3) 干事:提案主管部门部长第二十三条 职能委员会的职能如下:23.1 提案的审查及采纳; 23.2 被选提案的实施及结果的评价;23.3 被选提案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的决定; 23.4 颁奖;23.5 其他关于提案制度的运行及改善的主要事项;23.6 被采纳提案的实施结果的分析及评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任务24.1 审查小组的任务如下:1) 审查被选提案; 2) 对提案进行审查区分行政提案和技术提案的实用提案和创意提案;3) 鉴定提案的采纳与否及推荐等级;414、) 实施为目的的提案可能不能实施时审查其可行性;5) 审议实效奖金的支付;6) 审议试制品制作预算支援与否;7) 审议其他提案制度运行的必要事项。24.2 审查委员会任务如下:1) 审查被选提案;2) 对提案进行审查区分行政提案和技术提案的实用提案和创意提案;3) 鉴定被推荐提案的等级;4) 实施为目的的提案可能不能施行时,决定实施与否;5) 决定实效奖金的支付;6) 决定其他提案制度运行的必要事项第二十五条 委员长25.1 委员长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会议;25.2 委员长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总经理;25.3 委员长有权要求提案者出席会议并解释相关情况; 25.4 委员长对特别提案有15、权聘任审查专家为成员。第二十六条 专家成员26.1 为了提高委员会的效率,可聘任外界专家为成员。26.2 由总经理聘任掌握特定提案和创意的审查、实施、评价专门知识的外界专家或外界机构中的人员为专家成员。26.3 专家成员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审查委员会委员长的邀请参加提案的审查并出席会议发表建议。26.4 专家成员应收集与特定提案的审查和实施相关的材料,进行调查研究,审查和评价提案。26.5 专家成员没有表决权,公司支付适当的研究费用。第二十七条 干事为了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业务,任命一名干事。第二十八条 会议制度28.1 总经理和委员会委员长有权随时召开会议。 28.2 会议应半数以上在职成员16、出席有效,对议案半数以上通过表决有效。 28.3 委员长有赞成权和否决权,赞成数和否决数相同时委员长有决定权。第二十九条 运行细则本规定未列出的委员会运行相关必要事项,可另行规定。第五章 提案的实施及奖励第三十条 提案的实施30.1 对被采纳的提案,没有特别理由时总经理应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执行。30.2 对被评为铜奖以上的提案,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的同时对提案内容可以修正和进一步完善。30.3 认为被采纳的提案的内容有待完善或有继续进行研究或验证的必要时,可委托研究机构或专门机构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后实施。30.4 提案执行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提案者进行解释。30.5 提案执行部门自提案实施满一17、年后,三个月之内根据提案实施评价要求制作实施结果评价报告书,提交主管部门的同时执行部门部长参加提案审查委员会会议进行汇报。30.6 提案执行部门因不得以的情况不能执行实用提案时,根据未执行状况制作未执行汇报材料,提交提案主管部门的同时执行部门部长参加提案审查委员会会议进行未执行情况的汇报。 30.7 提案主管部门部长对委托实施提案的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和监督。30.8 提案执行部门部长对执行结果应汇报给委员会委员长和总经理。第三十一条 褒奖31.1 表彰1) 根据公司表彰规定,对提案者进行表彰。2) 奖励奖以下发放奖金和总经理表彰状。3) 有必要时对优秀提案刊登在公司报刊或国内的主要发行刊物,以资18、鼓励其贡献和才能,同时以其为其他员工的榜样。31.2 奖励奖 未被采纳的提案对业务的处理有参考价值或提案者所付出的努力被认可时,经总经理同意后,委员长可发放奖励奖的同时发放相应的奖金。31.3 附加奖金1) 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根据第十七条,被鉴定为等级的提案,根据另行规定的发放等级奖金。2) 提案的实施过程中减少成本效果显著时可发放奖金。3) 提案的实施对行政管理有显著效果时可发放奖金。31.4 对退职及死亡员工的颁奖1) 提案者在被采纳的提案未颁奖以前退职的,视为放弃奖金,不支付奖金。2) 提案者在颁奖之前死亡的,其奖金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31.5 人事优惠1) 根据人事规定,对提案者给予优惠19、。2) 总经理参考提案委员会的建议,对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确定为金奖的提案,提高一个级别,被确定为银奖和铜奖的提案,上调一级工资。3)人事考核中优先考虑奖励经历。另附:奖励具体实施方法奖励第1条 奖励对公司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可以给予奖励。第2条 奖励标准依照上述第八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9.1 在业务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改进的;9.2 事前防止灾难或遇到灾难时有突出贡献的;9.3 才能卓著、成绩优异而且能够成为其他职员的表率的;9.4 退职人员,在职过程中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9.5 执行业务中,因业务上的原因造成伤病或者殉职的职员,能够成为其他职员的榜样的;9.20、6 因社会功劳提高公司声誉的;9.7 其他认为应当特别给予奖励的。第3条 奖励的种类10.1 奖励的种类具体如下:1) 奖状或奖牌2) 奖品3) 奖金4) 奖励休假5) 特别晋升或者一号俸以上提级6) 其他经人事委员会的表决通过,总经理确定的。 10.2 根据情形,可以同时授予上述10.1项规定的两种以上奖励。第4条 等级褒奖内容11.1 个人褒奖内容具体如下:1) 特级:加薪1号俸以上或推荐晋升2) A级:总工资的100%3) B级:总工资的50%4) C级:总工资的30%11.2 部门(室)褒奖内容具体如下:公司可以根据功劳,按tema授予鼓励奖,褒奖金额最高不超过RMB 2,000元。第21、5条 奖励决定12.1 人事委员会审议决定奖励,并得到委员长的裁决后执行。12.2 发奖,由所属部门经理同管理部长禀议,不经人事委员会的审议由总经理决定。第6条 奖励方法奖励时,可以支付奖金或提供奖品,也可以根据功劳给奖励休假。第7条 奖励的公布及记录14.1 在公司内公布奖励事实。14.2 执行发奖的所管部门经理应当将其情况通知给管理部长。14.3 管理部长要制定奖励员工名册,并在该职员的人事登记卡上记录奖励事实。第8条 奖励的限制对同一功劳不得重复给予奖励。第9条 奖励的效力16.1 接受奖励的职员成为惩戒对象时,酌情考虑其功劳可以减免调整惩戒。16.2 对于接受奖励的职员,限于同一职位依22、照总经理确定的另行规定,可以在综合工作评估时给予加算点。第9条 奖励推荐17.1 奖励推荐,由该职员的所属部门经理或该业务的主管进行。但是主管未明确的事宜,可以由管理部长进行推荐。17.2 进行17.1项的推荐,推荐褒奖时要详细记载贡献事实并附上必要的证明资料,向管理部长提出。17.3 管理部长审核褒奖推荐书(附件 1)后,认为其贡献事实符合于褒奖的情形时,交付人事委员会讨论。第十八条 对外表彰的推荐对公司外的褒奖推荐,经人事委员会的审议决定。第十九条 对外表彰对公司外团体或个人可以实施感谢等褒奖。第六章 提案及相关权利第三十二条 提案及相关权利32.1 根据本规定被采纳的提案的全部知识产权,自受理日期开始归公司所有,提案者没有权利转让,没有个人名义的专利申请权。32.2 申请权利部门部长以公司名义申请被采纳的提案的专利后,应告示公司全体员工。32.3 从事提案制度的相关人员除业务范围以外不得泄露提案内容。第三十三条 确认及监督提案主管部门部长对提案制度的运行、提案的管理及提案者的奖励应定期进行确认和监督。附则第一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X年2月12日起施行。第二条 解释基准本规定有不同解释或未尽事宜,遵循人事委员会的解释和决定。第三条 修改本规定的修改,须经人事委员会的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