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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0页)
建设公司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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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8574 2023-11-14 39页 149.16KB
1、建设公司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二章 职 责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第四章 防治方针第五章 措 施第六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管理制度(9)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2、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度(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3)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15)职业卫生办公室职责(16)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7)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第一章 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我部职业健康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切实搞好职业危害健康的各项工作,经项目部研究,决定成立我部职业健康防治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组织机构设置,项目部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环保部,由张国军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职业危害3、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 责一、项目经理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作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报告项目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项目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4、”原则,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项目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分管副经理职责:1.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2.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职业危害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作业人员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3.保证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4.及时、如实向相关单位及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三、安监部职责1. 安监部5、负责项目部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4.组织对各工区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工区落实整改。5.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6.督促落实工区劳动防防护用品的使用及防尘设施的使用。7.建立、健全项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办公室职责1.负6、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3.负责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工程部职责1.编制项目施工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作业人员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2.编制施工过程的技术7、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施工部位等技术资料。六、工区班组长职责认真执行和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作业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作业。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8、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七、设备维修人员职责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9、项目领导、主管部门报告;4.当施工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工区负责人和项目部领导报告。八、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项目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监部,负有以下责任:1.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具体工作落实,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2.负责制定本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3.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做好本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5.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6.组织人员落实好本项目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10、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7.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督促。九、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项目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11、。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三大类:1.生产性粉尘及噪音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打钻及爆破,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及噪音,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和耳朵听觉损伤。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施工设备,如风机、钻孔机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12、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第四章 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部门、工区应当为作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施工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作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章 措 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各工区应根据本工区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工区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在进行板材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通风设备。在封闭的作业场所13、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2、个人防护措施: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14、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在噪声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项目部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3、职业安全检查措施项目部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全体作业人员,边检查,边改进,并15、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第六章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作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项目部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项目的平稳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项目各部门、工区第三条 术语定义1、职业病:是指项目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音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16、职业活动的作业人员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职业禁忌症:是指项目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凡本项目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2、 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1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3、 告知内容3.1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2项目安监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3安监部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18、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在醒目位置设置粉尘、噪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粉尘、噪音的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3.4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该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项目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该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5安监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3.6安监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与19、预防。4、告知方式4.1书面告知:项目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与员工签定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项目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与劳动者重新签到职业危害告知书。4.2正式告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20、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21、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9、本制度从22、下发之日起施行。(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安监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二、安监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各部门、工区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23、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三、职业卫生宣传1、各工区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2、工区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24、1、项目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凡新入厂人员、来厂实习人员,由办公室通知安监部,并由安监部组织进行项目部、工区、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1)项目部级教育培训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项目部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施工工艺基本情况。(3)综合安全知识,各工区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4)项目部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5)项目部存在的职业病危25、害因素防治知识2)工区级教育培训内容:(1)本工区安全生产组织及施工工艺流程。(2)本工区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3)本工区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施工工艺流程。(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26、。1)安监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1)由项目安监部每年对各部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项目部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27、分花名表。3)一般“三违”人员由工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项目安监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1、三级安全教育卡;2、员工的安全试卷;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有关资料。七、项目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作业人员创造安28、全健康施工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各工区、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二、安监部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三、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四、安监部应按照各工区实际,制定和实施29、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五、项目安监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检修。使用工区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六、项目安监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工区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八、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30、使用工区班组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作业人员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劳动防护用品是用项目部免费发给作业人员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二、根据本项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31、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七、对于生产中32、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33、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十、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做好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34、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安监部负责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二、安监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工区对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三、项目部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四、安监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五、本项目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及危害现状评价。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并上报35、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八、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十一、安监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36、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二、本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37、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项目部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五、职业病危害38、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公司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六、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公司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公司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39、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公司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九、公司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公司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40、。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本公司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公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41、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职业病防护42、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司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十七、公司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43、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八)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本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44、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八)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45、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46、产或者使用。(9)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本项目安监部根据本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47、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本项目安监部和综合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安监部及综合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48、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八、安监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49、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本项目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1、本项目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项目部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九、项目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50、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项目部负担。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规章,尚未发布。待发布后,以国家总局规章为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51、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二、 管理分工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负责人;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三、事故处置、报告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52、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653、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11)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1、规范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2、确保作业人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确保安全生产。二、法规依据,特制定本制度三、责任:1、安监部负责执行本制度;2、本项目有关部门及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履行本制度。四、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一)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不得以钱代物,54、必须按规定实物发放。(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二大类。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头部护具类 (2)呼吸护具类(3)眼(面)护具类 (4)防护服类 (5)防护鞋类 (6)防坠落护具类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三)根据(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按照本项目实际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由安监部制定本项目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项目经理批准执行。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1、劳动防护用品由工程部根据实际物品所需要,提供进货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批同意,由物资部统一采购。2、部门、工区需要买防护用品时,由物资部55、会同安监部商议购买,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购买的,也必须经物资部和安监部同意才可购买。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三证”。经安监部验收合格签字方可进仓,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4、仓库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保管,不得霉变,如有损坏的不得发放出库。5、凡劳动防护用品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1、各部门根据各工种的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安监部批准后,统一在物资部领取。到期更换者向部门领导开具申领单,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向物资部领取。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物资部必须56、按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3、新入厂作业人员凭综合部通知,由物资部按照工种签发。4、一个职工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最高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发给,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还不适用,可转报安监部重新审批。 5、作业人员在厂内调动,原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未到期者,必须按原定期限继续使用,不得提前领取。期限已到可按新工种领取。若调换新的特殊工种,劳保用品确定不符合,对作业人员身体有影响,由工区报请安监部,经安监部签署后办理更换手续。 6、作业人员调出、离职,必须交回所有防护用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七、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1、安监部应教育职工,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57、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2、职工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如不到期损坏或丢失者,一般应由职工自理。若确系质量不好造成过早损坏,由部门、工区报请物资部和安监部审定,确需更换者,经物资部和安监部签署后办理更换手续。 3、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4、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 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项目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58、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项目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项目部会议研究决定。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59、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物资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或工区上报申请物资部审核经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或工区提出申请,经物资部审核报分管副经理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或工区根据本项目实际拟60、定标准报物资部审核分管副经理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项目部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安监部,安监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物资部,物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采购。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副经理批准后采购。 1O、采购到现场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安监部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61、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或工区出具证明由物资部审批后发放。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物资供部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62、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 凡新进场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安监部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 每次进场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隧道施工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 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 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63、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洞内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 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天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道路湿润。 8、 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9、 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0、 加强职业危64、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1、 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2、 严格按照隧道施工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3、 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14、 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65、(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5、 安监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16、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17、 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13)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有毒物质、粉尘66、和生物因素)的空气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验;物理因素测量,以及检测档案管理。第三条 安监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的检测;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工作。第四条 检测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五条 检测所用仪器应该进行正常维护,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校准和期间核查,做好仪器的使用维护记录。对于非正常仪器及时维修,维修期间不得用于检测。第六条 项目管理67、部门应及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沟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网络信息直报的要求及时进行网络信息直报。第七条 日常检测适用于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及物理因素强度进行的日常定期检测。(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采样;或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采样1个工作班。(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3)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测量;或68、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测量1个工作班。第八条 检测工作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对采样(测量)的要求;2、职业卫生评价对检测的要求;3、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对检测的要求;4、选择量程和频带覆盖面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检测仪器,并在检测前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检测仪器校正;5、检测的同时应该作对照试验,即将空气收集器带至采样点,除不连接空气采样器采集空气样品外,其余操作同样品,作为样品的空白对照;6、检测时应该避免有害物质直接飞溅入空气收集器内;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应该避免被衣物等阻隔;用无泵型采样器采样时应该避免风扇等直吹;7、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测量)时,应该采用防爆型仪器69、;8、采样过程中应该保持检测流量稳定。长时间检测时应该记录检测前后的流量,计算采样体积时用流量均值;9、工作场所空气样品的采样体积,在检测点温度低于5和高于35、大气压低于98.8kPa和高于103.4 kPa时,应该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10、在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防止样品的污染;11、检测时,检测人员应该注意个体防护;12、检测时,应该边检测边记录,所记录的参数应该能满足评价分析需要;(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为使职工免受作业过程危害因素的伤害,达到保护职工健康的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针对现场施工中有危害的作业过程和作业70、环境(指:粉尘可能导致的粉尘肺及电焊可能导致的电焊工尘肺)制定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害因素制度。以消除职业病危害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损害。一、 职业病危害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项目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要选择取得省级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竣工验收时应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合格证。评价程序和方法按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通过三个评价达到以下目的1、识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71、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提供科学依据。2、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对策和建议。3、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卫生补充措施。4、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特殊要求。5、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二、 职业病的监测对生产过程产生或存在有害因素(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对从业者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或职业病的作业都要实行监测。监测要选择取得省级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粉尘监测规范规定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进72、行。监测内容包括:粉尘浓度的测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粉尘分散度测定。并做好如下几个环节的监测:1、开展经常性监测对有可能产生有职业危害的场所,为掌握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变化和职业危害的程度,要开展经常性职业卫生监测,原则上每两年监测一次。2、特殊环境监测范围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即“作业地点”(工人在生产操作中经常停留的地点)为监测点。3、监测方法的选择对健康有影响的有毒物质,根据暴露毒害物质的种类,采用相应的测试方法。基于职业现场的特点和作业环境的差异,要区分不同情况下的测试类型,可选择不同的测试种类: (1) 长周期测试:它评估个人在给定时间间隔内的平均暴露情况。 (2) 连续测量:73、能够探测可以造成急性暴露的高浓度有害物质的短期暴露情况。 (3) 快速测量:如果已知确切的暴露时间点,且在此时进行测量,使用快速测试来测量急性危害。(4)慢性危害测试法连续个人剂量测量,对平均背景水平的连续测量,对选定地点及时间内的有害物水平的快速测量。 (5)急性危害测试法使用快速反应设备进行连续的个人及背景监测,对选定地点及时间内做背景有害物水平的快速测量。 (6)现场危害直接测试法进入某一场所是否安全的分析,对于粒子性质及数量的分析,使用直接读数的仪器。(15)职业卫生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部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2.参加工程项目职业卫生的“三同74、时”监督。3.组织做好作业现场卫生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4.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5.对项目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6.负责对员工进行职防教育、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7.负责项目发生事故后的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对受伤员工初步急救和处理,负责工伤员工、生病员工的及时持续的救治,保证项目稳定和健康的劳动力队伍。8.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员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16)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为防止突发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7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项目部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现场内或临近现场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 10 秒内76、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安监部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六、项目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机构职责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77、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二)人员分工:1、总指挥:组织指挥本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3、指挥部成员:(1)生产副经理: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2)各部门: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3)安监部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78、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2)应急设备台账;(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17)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79、并结合本项目施工工艺及实际情况,特制订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1.名词解释1.1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对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我项目的粉尘危害主要以洞内钻孔、爆破、支护等产生的粉尘。1.2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噪声。我项目的噪音危害主要为风机运转及爆破过程中产生的噪音。280、.接触粉尘危害岗位操作规程。2.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钻工 爆破工 支护工。2.2接触粉尘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2.2.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2.2.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2.2.4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2.2.5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2.2.6作业人员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2.2.7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81、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2.2.8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上报负责人。2.2.9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2.2.10严禁干切、干抛等作业,切割机、磨机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2.2.11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尘规定,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开机前和开工间,必须首先除尘设施、设备经行除尘。同时,要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完好。2.2.12各工区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工区所辖区域进行除尘。3.接触噪音危害岗位操作规程。3.1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钻工 爆破工 支护工。3.2接触噪音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82、3.2.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3.2.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3.2.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3.2.4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是否完好、松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机械正常磨合,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3.2.5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17.1)粉尘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1.本安全操作规程适合钻工 爆破 支护作业岗位83、。2.必须遵守本项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总则规定。3、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5、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6、施工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84、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10、 产生粉尘的原因:粉尘主要是钻孔、爆破、支护等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11、 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12、 职业健康卫生标准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砼尘卫生标准2mg/m3含有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砼尘卫生标准10m85、g/m313、 主要涉及岗位:钻孔岗位 爆破岗位 支护岗位等。(17.2)噪声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1.本安全操作规程适合钻孔 爆破 支护等作业岗位。2.必须遵守本项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总则规定。3.作业人员要参加上岗前的体检和定期体检。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技能,对使用的工具及操作过程产生的危害应有基本了解,并在操作中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制度。4.作业前按规定必须戴好口罩、耳塞及眼镜,并扎好袖口、领口。操作人员不准戴手表,戴项链,以免被机器卷入造成伤害。5.开机前检查安全防护罩是否定位可靠,检查各86、部件有无工具或异物放置。6.在操作中严格遵守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7.尽量减少各种设备的运转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8.使用喷浆机、鼓风机等设备的过程中,尽量调整合适,以减小机械的震动。9.保持设备保养,做好润滑,减少噪音的产生。10.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确认各种设施设备停止运转后方可离开岗位。11、产生噪声原因:主要来源于洞内爆破开挖风机运转、喷浆机运转及打钻而产生的噪声等。12、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13、卫生限值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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