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8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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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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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各区队、科室、厂: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使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xx贵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二级单位安全管控与考评实施细则,结合xx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xx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为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对各类事故隐患、“三违”的管理规定,统一统计口径,便于安全管理、考核;同时有利于各单位及时准确地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各类事故,摸索事故规律,制定了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现予以印发大家,望各区队(科室)认真贯彻学习、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 1、xx煤业有限公司伤亡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xx煤业有限公司人身未遂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3、xx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试行) 4、xx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要求(试行) 5、xx煤业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试行) 6、xx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制度(试行)xxxx煤业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一月一日 附件13、:xxxx煤业有限公司伤亡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指负伤后,需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重伤事故:指负伤后,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调查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4.严重骨折(脑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4、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7.脚部伤害:(1)脚趾轧断三只及以上的;(2)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死亡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般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下,或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二)非伤亡事故。按不同专业板块及事故性质,分为以下三类:1.矿井非伤亡事故矿井(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非伤亡6、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b.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h.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i.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j.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7、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m.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n.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o.提升设备断绳、过卷;p.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q.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r.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s.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t.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u.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b.井下透水或突8、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c.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d.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e.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f.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积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h.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i.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j.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l.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m.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n.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局9、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o.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放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P.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2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q.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b.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d.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局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e.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f.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h.掘10、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i.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j.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k.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l.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m.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n.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o.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工厂车11、间供电中断48小时或全厂中断供电24小时及以上;.工厂由于机械故障造成生产系统停产24小时及以上;.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 e.工厂车间天车运行中造成被吊物件脱钩坠落; f.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 g.工厂及施工地点龙门吊翻车; h.输配电线路混线、杆塔倒塌、雷击或瓷瓶破坏造成主要干线停电;主要变配电设备烧毁、主要电机绝缘设备击穿着火、油箱爆炸等造成停电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使采区(车间)停工3昼夜以上; i.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a.造成直接12、经济损失价值在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b.工厂车间供电中断2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2小时以上;c.工厂由于机械故障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2小时以上;d.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e、输配电线路混线、杆塔倒塌、雷击或瓷瓶破坏,主要电气设备故障造成停电,造成全矿井停工2小时至8小时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内;f.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3) 三级非伤亡事故。未列入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附件2:xxxx煤业有限公司人身未遂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人身未遂事故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13、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一、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a.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有3人及以上;b.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c.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d.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聚积仍进行爆破作业;e.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f.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g.提升设备:过卷0.5m以上,造成有人受伤未造成后果;H.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i.3千伏级以下14、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j.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k.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l.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m.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未遂事故。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之后果的事故。a.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b.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c.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d.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e.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f.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g.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h.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i.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15、;j.水或煤水冲人事故;k.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人身未遂事故系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如果事故中人受重伤或死亡,则按重伤或死亡事故统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按非伤亡事故统计。附件3:xxxx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1.区队、班组、车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及本单位认为有必要汇报的其它事故等,跟班区队长或班组长应当立即汇报(原则上10分钟内)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2.矿、厂、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按文件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或调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汇报贵能安16、全部、生产调度部门和贵能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3、调度室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待命,并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处理工作。4.较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贵能公司。5.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6.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延误。7.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17、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8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9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附件4:xxxx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要求1.1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照管理权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与处理。2.各生产经营车间、区队发生轻微伤、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未遂事故等由车间、区队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3.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追查。4.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公司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追查。5.井下和地面生产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由贵能公司19、组织追查外,若上级部门组织追查,以上级部门追查为主。6.伤亡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追查,非伤亡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追查,并将追查结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内容)。7.事故调查报告应自接到事故汇报一星期内完成,并发至相关单位。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附件5:xxxx煤业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一、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责任人、安全责任人、跟值班人员、现场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公司文件规定的处罚(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2.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追20、查,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3.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4.违反本规定其它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二、事故处罚细则(一)经济处罚 (一)、伤亡事故1、死亡事故按公司文件执行。2、一起重伤事故(1)由于操作人员“三违”造成的事故,罚单位50000元,罚单位正职2000元,负主要责任的副职3000元,单位其他副职各1000元,当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各2000元,分管口领导(分管口副总)1000元 ,分管业务指导科室主管300元,当班盯守当头面安检员500元,安检科科长500元,安全矿长、董事长、矿长各200元,取消发生事故单位全体人员当月安全奖21、。(2)由于各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罚单位50000元,罚单位正职1500元,负主要责任的副职2000元,单位其他副职各800元,当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各1500元,分管口领导(分管口副总)1500元,分管业务指导科室主管500元,安全矿长、矿长、董事长各300元,安检科科长500元,当班盯守当头面安检员300元,取消发生事故单位全体人员当月安全奖。3、一起轻伤事故(1)由于操作人员“三违”造成的事故,罚单位20000元,罚单位正职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副职2000元,单位其他副职各1000元,罚当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各500元,分管口领导(分管口副总)22、300元,分管业务指导科室主管200元,盯守当头面安检员300元,安检科科长200元,安全矿长、矿长、董事长各100元。(2)由于各级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罚单位20000元,罚单位正职800元,负主要责任的副职2000元,单位其他副职各1000元,罚当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各500元,分管口领导(分管口副总)500元,分管业务指导科室主管200元,盯守当头面安检员100元,安检科科长300元,安全矿长、矿长、董事长各200元。4、一起轻微伤事故,罚单位5000元,罚单位正职500元,负主要责任的副职800元,当班班组长、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责任人各200元,盯守当头面安检员23、100元。(二)、非伤亡事故(1)一级非伤亡事故,参照重伤事故处理。(2)二级非伤亡事故,参照轻伤事故处理。(3)三级非伤亡事故,参照轻微伤事故处理。(三)、人身未遂事故(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参照重伤事故处理。(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参照轻伤事故处理。(四)、瓦斯超限事故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瓦斯超限无分析处理记录,罚5000元每项。(五)、失爆事故失爆一处(次)罚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单位主管区队长200元,机电区队长500元,机电科负责人300元,防爆检查员500元,机电副总和机电矿长各200元。(六)、相关处罚规定1、对发生人身事故的间接责任者中的主要责任人比照直接责任者的处罚24、标准的一半给予相应处罚。2、对在事故中负有其它责任而在上述处罚未涉及的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3、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每人罚款200元,迟到者罚款50元,事故分析中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三、行政责任追究1、造成重伤事故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班组长和现场跟班区队长给予撤职处分。2、造成重伤或一级非人身事故,属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正职给予降职处分(正职降为副职仍主持工作的,有关待遇按副职执行),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撤职处分。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同一单位年度内发生两起重伤事故,或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主管区队长撤职。3、造成重伤事故的现场跟25、班区长降级,工区另行调整安排。4、对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跟班区队长脱岗者,给予免职处分。5、机电,运输、通风、抽采,机电综合等井下二线岗位发生工伤对责任人罚款增加0.5倍,地面辅助岗位发生工伤对责任人罚款增加1倍。6、发生工伤事故,除以上罚款外,xxxx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安全管理基金的规定同样有效。7、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公司文件执行。以上条款与公司文件有冲突者按公司文件执行。附件6:xxxx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司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26、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三条 各单位主管(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本矿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四条 跟班区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27、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第六条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第八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奖励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28、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检科审查,矿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分别给予5002000元的物质奖励。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01000元。第十二条 捡到一卷炸药或一发雷管,交到火药库出具证明,一卷炸药奖励100元,一发雷管奖励500元。第十三条 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29、,奖励100元;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井下有效制止员工争吵、打架的,奖励等额的因争吵、打架人员被处罚金。第三章 罚 则第一节 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严重“三违”按违章者所处罚金的5:3:2连带班长:跟班区队长:区队长处罚,违章者停工学习72学时,重大安全隐患处罚按责任人:班组长:跟班区队长:区队长:分管口领导10:5:3:2:1连带。第十五条 矿每周一次、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的罚款50元,安全办公会不做会议记录的罚款50元,早退罚款100元,打盹睡觉罚款100元;矿区队(科室、厂)管理人员除休班外,30、离矿不汇报分管领导的处罚1000元,当班出勤取消。第十六条 擅自改变重大安全工作(防突、瓦斯治理)及其它安排或技术方案、措施的,罚5000元;因重大安全问题被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煤矿监察部门处罚,勒令停工、停产整顿的,罚款责任单位5000元,分管口领导1000元。第十七条 对公司或相关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不积极整改或相关类似问题屡次出现的,罚款责任单位5000元,分管口领导500元。第十八条 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区队(科室)主要负责人100元每次处罚。1、没有建立或执行每周二次安全例会制度,周五安全学习制度。2、周二安全学习区队(科室)主管31、没有主持召开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三次)。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在册人数的90%。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无软件资料的,弄虚作假的。5、没有贯彻近期上级监管部门、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在经济合同中必须有安全质量条款,明确规定考核指标、奖罚办法。否则,罚责任人500元,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加倍处罚直至整改为止。第二十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负其责。第二十一条 矿级领导32、和区队跟班、走动式下井巡查必须换工作服后到安检科报到,上井后到安检科填写隐患,否则罚款100元/次。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隐瞒、谎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责任人罚款200元;发生事故后安检科24小时内不组织分析通报的罚安检科科长100元;发生事故后,接到安检科分析会通知区队(科室)负责人未通知责任人参加分析会的罚区队(科室)负责人500元,事故责任人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分析会的罚事故责任人500元。第二十三条 跟班区长接班后应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凡违反交接班制度及隐患处理制度的,罚款100元;跟班区长或班长无故拒绝在xx煤矿现场安全隐患确认单上签字的罚款100元每次。33、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主要安全隐患每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一般安全隐患每条罚单位负责人50元,到期未整改隐患在接到安检科罚款通知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翻倍,且到期未整改的隐患按照上升一级管理和处罚。第二十五条 严禁职工无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的,罚款50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100元;持假证或安排他人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第二十六条 井下工睡觉,一般人员罚款100元,岗位工罚款300元,特殊工种罚款500元;地面(洗煤厂)岗位工设备停运睡觉罚款50元,设备运行睡觉罚款300元。第二十七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违者罚款50元;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34、禁佩带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二十八条 无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罚区长、技术员各500元;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总工各罚200元;措施编写不认真出现明显错误的,罚措施编制人1000元;措施未贯彻学习签字开工施工的,罚施工单位2000元。无针对性措施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的,罚5000元。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老巷、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的对单位技术员罚500元;技术科主管200元、总工各罚100元。第三十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细、不严,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由此造35、成事故的责任人自负。第三十一条 作业规程编写不具体,内容不齐全,没有可操作性,不能很好地指导施工,罚技术员200元;技术科主管、总工及参与作业规程审批者各罚100元。第三十二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罚技术员100元。第三十三条 招聘一线新工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辅助岗位工不超过55周岁,新招工人经培训合格后必须安排老工人带教,签定师徒合同,新工人未经安全培训安排入井的罚责任人200元;职工身体或精神状况不佳而安排上岗的,罚单位值班人员和班长各100元。第三十四条 在主、副井口及风井口50米范围内吸烟的,罚款100元,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的罚款500元;天冷上下井遮挡脸部的,36、井下用毛巾包裹头部或耳朵的以及佩戴护耳的,罚100元每次;地面办公楼楼道抽烟罚50元、随地吐痰罚100元,副区长以上管理人员罚200元每次。第三十五条 安检科负责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在生产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隐患时根据相关规定,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及“重大事故隐患停产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当班班长罚款500元,跟班区长罚款300元、主管区长罚款200元、分管领导罚款100元。第三十六条 作业场所要有“三图一表”,否则罚技术员200元;总工50元。第二节 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和取消当月安全奖外,并在亮相台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37、上者,开除矿籍或留矿察看;在矿区内参与赌博、喝酒闹事的,管理人员罚款6000元,普通职工罚款3000元;赌博的码放整齐大砖300块,喝酒闹事的停工学习72小时,且停工学习期间每天罚300元。参与赌博和喝酒闹事的取消当月安全奖。第三十八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由安检科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三十九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处罚款5001000元,取消当月安全奖。1、酒后入井;2、无措施施工或者不按照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指挥人员,以及现场施工负责人;3、因“三违”造成冒顶事故,影响生产一个原班的主要责任人;4、空顶作业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5、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主38、要责任人;6、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站岗不到位或提前撤岗的责任人;强行闯警戒岗位的责任人;7、斜巷运输时,各类安全设备达不到齐全可靠和安全运行要求时,仍然使用的以及违反行车不行人规定的;未带电松车以及提松车尾随车行走的;8、井上下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责任人和指挥员;9、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人员;10、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及时汇报或隐瞒不报,不积极参加抢救的人员;11、违章指挥的班长以上人员。第四十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罚款500-1000元,解除合同或者开除处分。1、井下扒、蹬、跳及乘座皮带的人员;2、携带烟草39、下井的人员;3、要害岗位及井下运输岗位点司机班中脱岗或睡觉;4、运输过程中,跑车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责任人;5、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人员;7、爆破员在瓦斯超限或停风情况下冒险爆破的;8、井下打架,造成其中一方受到严重伤害的;9、殴打安、瓦检人员或谩骂安、瓦检人员性质恶劣的;10、其它严重“三违”行为危害严重的。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单位责任人除承担矿及公司罚款外,给予单位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和直接责任者降级处分;跟班区长给予免职处分,取消本单位当月安全奖。第四十二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单位责任40、人除承担矿及公司罚款外,给予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及跟班或分管副职降职、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或开除留用处分,取消本单位当月安全奖。第四十三条 发生工亡事故按公司文件执行。第四章 现场管理处罚细则第一节 采煤第四十四条 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不得超高使用(活柱余量不少于100毫米),超高使用视为安全隐患,工作面单个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22Mpa,工作面整体支架初掌力合格率不低于90。达不到要求,每台支架罚责任单位主管区长100元。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合格率少于80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顿,相关责任人按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第四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单排不得少41、于20米,双排不少于10米,上下安全出口畅通无阻,否则每项罚当班班长200元,跟班区长100元;综采支架一台进入采面回风巷不采取措施处理,罚款1000元。第四十六条 两巷距采煤工作面50200米范围内要准备不少于两个圆班的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否则罚区长、技术员各50元;跟班区长100元;初采期间加重,处罚单位500元;罚区长、技术员各100元;跟班区长200元。 第四十七条 上、下隅角回撤单体支柱和支护时都必须两人操作,清理好退路,一人监护,一人工作,单独作业的罚款200元;跟班区长、班长各罚100元。第四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超前、端头严禁出现缺粱少柱、丁字棚,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42、200元,跟班区长、班长罚款100元;上、下出口关门柱少一棵罚款100元,关门柱不打戗柱的差一棵戗柱罚款100元。第四十九条 严禁蹬溜子,违者罚款500元;跨越皮带要走过桥,否则罚款200元;严禁乘坐皮带,违者罚款500元。第五十条 出煤过程中发现有超高、超宽的石块、煤块或柱子、支架等不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跟班区长、班长罚款50元。第五十一条 乳化液泵站压力不能小于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3%5%。现场配备有检查仪器,否则罚泵站司机100元。第五十二条 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责任人100元。支柱钻底严重时要穿鞋,否则罚区长和跟班区长各100元43、。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的悬顶面积超过10m2时要加强支护,超过50m2时,必须采取打眼爆破强制放顶,否则罚区长、技术员和跟班区长各200元;分管领导、总工各100元。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安面、撤面、重大设备安装、运输、初次放顶期间必须有措施和执行矿、科室和区队领导现场跟班指挥,未现场交接班和提前升井的,罚5000元,未认真对职工传达贯彻措施并签字备案的罚技术员500元。第五十五条 对于冒顶或顶板破碎处,必须加强支护,必要时打临时支柱、贴帮柱,未加强支护而直接生产的罚跟班区长和责任人各200元。第五十六条 破碎顶板要采用挂网支护,网片扣连接紧密;其它地点的网片连接绳每隔200毫米打一个死结,44、不得窜矸,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五十七条 工作面上下超前及端头的单体支柱要棵棵防倒,认真使用好防倒绳,否则每根罚当事人100元。第五十八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单体支柱要迎山有力,迎山角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每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五十九条 严禁人员进入冒顶区和老空区内进行其他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六十条 机头大棚和超前支架间距不能大于500毫米,否则罚跟班区长和班长各100元。第六十一条 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的高度不能低于1.8米、宽度不能小于0.8米,否则罚跟班区长和班长各200元。第六十二条 回撤挂网支护的超前支护巷道网片连接必须紧密,并采用专用联网绳,确保联网质量,没45、有挂网支护的,巷道要打齐密集柱,不能有窜矸,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六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老塘有悬顶时,应打反戗棚,否则,每少一根对当班跟班区长、班长罚款100元。第六十四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实行“两长一员”(班长,跟班区长、验收员)挂牌制,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第六十五条 支架与顶梁要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小于7度。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第六十六条 新入井支柱或长期未使用的柱子,使用前必须先排气,后支设,否则罚责任人50元每根。第六十七条 移机头,机尾需要窜移大棚时,必须先加上临时支护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六十八条 工作面采高不够煤机不能切割顶底46、板时,必须执行微差爆破技术的编制措施,否则罚放炮员200元,跟班区长、班长各5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罚区长、技术员各200元、技术科主管200元、总工100元。第六十九条 工作面上下超前、端头大棚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或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对跟班区长、班长各罚100元每棵。第七十条 工作面上下超前、端头大棚,缺梁少柱、空柱、失效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的,对跟班区长、班长各罚100元每棵。第七十一条 工作面上下超前、端头大棚,支柱钻底量超过300mm,累计超过10根的对跟班区长、班长各罚100元每棵。第七十二条 工作面上下超前、端头大棚,支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没有防倒措施的或出现547、棵支柱碰倒的,罚款跟班区长和班长100元每棵。第七十三条 工作面支架立柱或液压锁漏液有3以上失效的,对检修工罚款200元;跟班区长罚款1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元。第七十四条 煤壁端面距超过0.3m,倾斜超过1m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柱支护不可靠的,对跟班区长、班长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七十五条 工作面内连续1m长,宽度0.25m的伞檐未处理的,对跟班区长、班长罚1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七十六条 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戴合格测压计的,一次罚款100元。第七十七条 采煤面没有特殊加强支护(综采面两端头没有端头支架或迈步抬棚加强端头支护),每项对主管区长、技术员罚款2048、0元;跟班区长、班长罚款300元;分管矿领导罚款100元。沿空留巷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撑木、拉杆吃劲,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七十八条 乳化泵不及时配液的,每次对泵站司机罚款100元;乳化泵压力达不到要求的,一次罚款200元。第七十九条 煤机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米内有人作业时不切断电源、不打闭锁的,不拉离合器,不按规定操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机电区长和班长各罚款500元;班长罚款500元;区队罚款5000元。煤机电机保护不到位导致煤机电机进水罚工区10000元,机电区长5000元。采煤机急停装置失效的罚2000元。第八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安设能发出49、停止和启动刮板运输机的信号装置,其信号装置不得超过15米一组,每少一组对机电区长罚款100元;机电副总罚100元、机电矿长罚款50元。煤机必须装有能停止溜子运行的闭锁装置,若未安装或安装不能正常使用的罚单位2000元,机电区长500元,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领导、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各罚100元。第八十一条 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时必须有措施,无措施运送的,对运料人员罚款500元;责任单位罚1000元,区长、技术员各罚200元;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总工各罚100元。第二节掘进第八十二条 爆破或切割后,永久支护完毕以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梁50、者,罚区队20000元,跟班区长1000元,班组5000元,责任人1000元,区长500元,分管领导500元,安检员200元。前探梁吊挂出现分布不均匀布置在巷道里,必须及时调整,否则停头整改,且罚款跟班区长和班长各500元。吊挂前探梁螺杆螺帽出扣未达1-3丝及以上,罚款100元。前探梁吊链或吊环按一梁三挂(环)规范使用,少一挂(环)罚款200元,少两挂(环)吊链(还)的停头整改,且罚款跟班区长和班长各500元。第八十三条 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八十四条 擅自修改锚杆(锚索)支护参数(含锯短锚杆、锚索)罚1000元。锚51、杆角度小于75度,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责令重新补打,否则罚责任人每根100元;锚杆机作业时无消声罩、油壶每项罚款50元。第八十五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大于100毫米),锚杆外露长度大于50毫米,每根罚责任人100元。锚索外露长度超过250毫米,必须及时剪短,否则每根罚款100元,不合格的锚索及时补打,否则罚款200元每根。起吊综掘机等大件用的锚索必须锚固牢靠,在起吊作业过程中被拉出一棵锚索罚锚索施工单位1000元。锚索未紧跟迎头,停头整改,直至锚索补打跟上迎头后方可掘进迎头。第八十六条 交接班后和爆破后要检查锚杆(锚索)托盘是否紧贴岩面,及时紧固螺丝,每查到一处螺丝松动、托盘不贴52、岩面罚责任人100(200)元,失效的锚杆锚索及时补打。第八十七条 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帮活矸,再进行其他工作,否则罚班长或跟班区长各200元。第八十八条 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当班班长200元。当班验收员不填写探放水牌板数据或填写不真实的处罚100元/次。第八十九条 掘进巷道不按措施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罚责任人500元,超掘0.3米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跟班副区长罚款200元,超掘0.5米以上罚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罚款1000元,跟班副区长罚款500元53、,安检员、瓦检员各罚款200元。对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各罚款200元。超割大空顶距处罚同上。第九十条 上下山掘进机轨合一时,不按照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运输工区罚2000元,相关业务科室罚款500元。第九十一条 掘进30以上的巷道时,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区长500元。第九十二条 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深度200毫米,长度超过5米)、浮煤和杂物,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九十三条 打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的支护原则,严禁空顶打锚杆,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按严重违章连带相关责任人处罚。第九十四条 在作业规程里,对同一条巷道采用多种支护形式时54、,必须按照分段支护参数及工艺进行编制。没有编写措施就改变支护形式的,罚区长200元;措施变更不及时的,罚技术员300元。相关单位监管不到位的主要负责人各罚100元。 第九十五条 耙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拦,罚机电副区长200元;有防护栏不使用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200元。第九十六条 耙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使用卡轨器或支腿(压柱),罚机电副区长100元,现场责任人200元。上下山巷道必须使用钢丝绳固定,否则罚机电副区长100元,现在责任人200元。第九十七条 耙矸机导向滑轮必须固定在滑子锚杆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九十八条 巷道开口时,如果原来巷道为架棚巷道,必须55、架设抬棚;若为锚杆或锚喷巷道,必须重新补打锚索、锚杆加强开门口支护。如果与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与贯通点必须加强支护,严防事故发生。否则,罚责任单位区长300元。第九十九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一百条 使用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撑杆吃劲,严禁空顶空帮。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零一条 处理冒顶巷道时要制定相应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区队领导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单位区长200元。第一百零二条 作业规程中必须对巷道支护形式及其参数所用材料及规格(包括临时支护)作明确规定,否则罚技术员300元,相关科室负56、责人100元。第一百零三条 喷射砼支护的巷道,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原料、外加剂的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规定,并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否则罚责任单位区长或技术员100元。第一百零四条 回采巷道施工时,每月必须在锚杆、锚索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实验、顶板离层监测仪,确保巷道在整个服务期间安全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区长和技术员200元,相关科室主要责任人100元。第一百零五条 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前,必须保护好风筒,放炮炸脱风筒或矸石埋压风筒导致瓦斯超限的,罚跟班500元,班长、瓦检员、安检员各200元,施工单位主管区长、通风工区区长、安检科长各100元外按瓦斯超限事故追查57、分析处理。刷帮放炮,因对风筒保护不到位,放炮导致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罚施工单位10000元,跟班区长5000元。第一百零六条 无论是架棚或锚网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否则每钩对当班责任人和验收员各罚款5元。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对于崩倒支架要及时扶正,否则罚当班班长200元。第一百零八条 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九条 架棚巷道出现淋肩、吊斜、扎角不够,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一十条 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对责任58、人每根锚杆罚款100元,验收员罚款100元,对责任人每根锚索罚款200元,验收员罚款1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第一百一十一条 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毫米,不小于5毫米,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毫米,内错差不大于5毫米,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无杂拌道、浮泥、空吊板现象,否则每处罚现场管理人员100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严禁带电检修掘进机,检修时必须将截割头落地,切断电源并将紧急停止开关旋到闭锁位置方可进行检修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机电班长罚款500元;班长罚款500元;区队罚款5000元。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的罚200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59、非掘进机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机器,机器操作台上不得停留无关人员,以免引起误操作造成机器损坏或人员伤亡,违者罚款500元/次。第一百一十四条 掘进机司机开动机器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进行截割工序,违者罚款500元/次。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机开动过程中,严禁在铲板上面和下面、截割部下方以及一运的上方和下方停留或在运转中的二运下方来回通过,违者罚款500元/次。第一百一十六条 完成截割工序后,必须将截割头落地,所有操作手柄放置中间位置,切断电源并将电源手把取下保留,不得转交无关人员,违者罚款500元/次。第一百一十七条 掘进机专用电缆随掘进机的推移不得随60、意摆放,必须按要求采取临时吊挂,掘进中不得用机器拖拽电缆,设专人看护电缆,否则罚款100元/次。第一百一十八条 掘进机电气系统必须按照防爆细则要求认真检查,挤压、受损、破皮的电缆必须及时切除或加设接线盒,杜绝失爆现象,否则按矿有关失爆要求进行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控装置严禁带电开盖,在没有真正切断进线电源的情况下,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否则违者罚款500元/次。 第一百二十条 需要处理在工作状态下的部件时,必须有一个熟悉掘进机性能的人员在场监督,严禁单人对机器旋转物件的检查(如行走部履带啮合情况检查)违者罚款200元/次。第一百二十一条 电控箱内部电源包括主控器低压电源,严禁分接机器自身以外的61、临时性负载,违者罚款200元/次。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不需要紧急停止的情况下,利用紧急按钮停整机或直接用停油泵的方法停整机的违章操作,教育无效者对其罚款100元/次。第一百二十三条 机器检修完成后,在调试及移动时,一定要保证在机器和煤壁之间不要有人,避免因检修不当而出现人身事故,违者罚款200元/次。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机器油温超过70时(包括截割部电机超过155),必须停止设备对油温升高的原因进行检查,待查明原因油温降低后再开机工作,违者罚款100元/次,因操作使用不当造成部分机械配件或电器、电缆损坏的,追究其责任按照原有物件价格赔偿。第一百二十五条 机器工作前维护人员必须检查截齿的使用情况,对62、断裂和磨损大的截齿及时更换,满足截齿(转、换、全)的使用要求,强行施工造成截齿座磨损和截割头损坏的,由施工单位照价赔偿,维护人员不及时更换磨损截齿罚款100元/个,对于缺少截齿工作的罚维护人员200元/个。损坏截齿座的罚维护人员200元/个。造成故障扩大损坏机器部件的施工单位及维护人员将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截割时应将铲尖与底板压靠,以防止截割头处在最低位置时星轮与截割部相撞损坏机器,损坏部位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第一百二十七条 截割过程中必须保证冷却水的畅通,使液压系统和截割电机得到充分的冷却,对甩掉不用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维护人员维护力度不够,造成巷道积尘的63、由维护人员自行冲洗,并对其罚款500元/次。第一百二十八条 掘进机各铰接销部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定时注油保证铰接销的润滑,对于无油或缺油销轴部位罚款责任人100元/处。第一百二十九条 掘进机各部需要润滑油、混合油的部位必须根据时间和油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相对重要的加油部位未能及时补充的罚款200元/次,造成故障扩大停产检修的,对维护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机器分管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机使用过程中,各部连接螺栓必须按要求认真检查,对发现的松动螺栓要及时加以力矩,未按要求检查发现连接部位一条螺栓松动罚款100元/条,截割部及本体连接螺栓发现一条松动罚款300元,缺一条螺栓64、罚款500元。第一百三十一条 掘进机运行检查记录本必须认真填写月底及时交到综合机械化工区,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掘进机检修计划任务,对于糊弄填写或不填写的罚负责人100元/天。第一百三十二条 掘进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掘进机的,随意甩掉各种保护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机电区长罚款200元。第一百三十四条 掘进机发生重大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机电区长罚款300元,主管区长罚款200元。第一百三十五条 掘进机带病(故障)运转而不检修,强行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跟班电工、机电区长各罚款200元。第一百三十六条 掘65、进机照明灯不亮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当班电工罚款100元,机电区长罚款50元,停机后未将隔离开关打到零位的对司机罚款200元/次。第一百三十七条 掘进机运行时司机未戴防尘口罩的罚款100元,掘进机在切割过程中未开掘进机喷雾降尘的对司机罚款200元/次,跟班区长罚款100元;巷道全断面喷雾一组不开罚班长和区长各100元;转载点喷雾不开一处罚款10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掘进机、运输机机头不配备灭火器材的对责任人单位罚款500元,机电区长罚款100元。第三节 一通三防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66、区、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通风工区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时报公司备案。未按公司要求造成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发生发生风流短路、串联、循环的,罚4000元每项。未实现专用回风巷的罚5000元。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进回风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否则,不联锁一处罚通防区长500元;特殊情况不能联锁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区长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67、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未经批准利用扩散通风采煤或利用局扇通风采煤的,罚施工单位区长200元,并责令整改。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通防区长2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罚施工单位区长5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通风工区长罚款500元,业务科68、室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一百四十四条 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因供风量不足对通防区长、技术员各罚200元,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罚责任单位区长100元并限期整改,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一百四十五条 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未编制措施和未经通防部、通风工区同意、拆除、破坏、变更通风设施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区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大面积超限,造成恶果的责任者,干部撤职,工人开除。机电科和机电工区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半年检修一次69、防爆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每月倒一次主要通风机,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每少检查检修一次对机电区长罚款1000元。第一百四十六条 加强回风巷道的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生产技术科每月都要组织对全矿井通风巷道的失修情况进行调查。严重失修巷道及时安排整修。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超过50帕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调度室要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工区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第一百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对主要通风断面堵塞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区长2007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按严重违章处理。第一百四十八条 井下严禁车辆撞击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影响风门开关。凡车撞风门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风门造成损坏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存放物料罚责任单位区长1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xx贵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因组织不力导致反风演习失效,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于500-1000元罚款。第一百五十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内容包71、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扇安设位置、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局扇安装位置由通风工区根据井下风量分配情况确定。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两次检查局扇运转情况,每少一次罚款50元;发现局扇循环风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并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否则对跟班区长罚款200元,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相关单位负责局扇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局扇的电工必须现场交接班,接班后必须将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一百五十二条 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未使用72、或不起作用者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1000元。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域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发现违反规定盲目恢复通风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区长罚款100-500元。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五十三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否则不准开工,局扇必须安装在架子上,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违者对施工单位责任人每项罚款1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第一百五十四条 5.5KW以上风机(低噪音节能风机除外)必须安装成73、对消音器。局扇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罩,高压部位要有衬垫,否则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通防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责任者不低于500元罚款;确需停风时,必须在停风前一天编写停风计划报通风工区、安检科、通防部、生产技术部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一百五十六条 掘进巷道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溜煤(矸)眼、钻场除外)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工区罚款5000元74、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一百五十七条 风机电源必须取自进风侧配电点;瓦斯异常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且双电源中必须有一路电源取自进风侧配电点;风机开关必须放在进风侧风机的后面,否则,有一项不合格罚施工单位区长1000元,罚机电区长20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停电检修影响到掘进头风机正常供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停电审批单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经通风工区、安检科、通防部、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和总工程师审批,方可进行。否则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区长罚款500元。第一百五十九条 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要平直,环环吊挂,接头必须反压卷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75、,拐弯处加装骨架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百米内有一项不合格对包管通风工罚款200元。第一百六十条 凡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监管,通风工区每次接风筒按质量标准接好后由施工单位班组长签字交施工单位管理,凡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通风部门必须进行追查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损坏风筒按原价赔偿)。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长100元,跟班区长50元。使用风筒供风的地方,坏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包p管通风工100元,转载点司机用风筒垫座或搭棚,一次罚责任者500元。第一百六十一条 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不能76、大于5米,瓦检员、放炮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否则给予50200元罚款。凡因无备用风筒而造成距离超限时对包管通风工(瓦检员)和通防区长各罚款50元;凡因有备用风筒而不延接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一次罚施工单位班组长100元;当班瓦检员罚款100元。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施工单位班长100元,责任人和瓦检员各罚2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追查,加重处罚。第一百六十二条 掘进头发现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由安、瓦检员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打上栅栏,掘进队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域77、,否则罚责任者300元,责任单位及通风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各罚300元。若超过24小时,通风工区必须立即封闭,否则罚通防区长500元。第一百六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通风工区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每少一次罚通风工区区长100元,测风员200元。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一百六十四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吊挂绳影响风筒吊挂者罚责任人300元,找不出责任人罚跟班区长,并限期整改。第一百六十五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工区每旬检查一次,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棚栏及风门,通风工区每班都要进行检查78、,每少检查一次对通风工区责任者罚款200元,通风区长罚款100元。牌板填写不得出现错误,错误一处罚款100元。第一百六十六条 风门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临时风门;严禁把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施工结束后通知生产技术部、通防部进行验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对工程负责人罚款300元,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一百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打开密闭或栅栏进入无风区,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同时罚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区长300元,酿成事故按矿有关规定另作处理。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79、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能将车辆停在两道风门之间,不能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否则视情节罚责任人200-500元。第一百六十九条 通风工区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牌板,并在通风系统图上及时填绘。否则每少一次(处)对通防区长罚款100元。第一百七十条 通风工区负责大巷及主要进、回风巷的粉尘清洗工作;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否则,每少冲尘一次罚责任单位区长200元,造成粉尘堆积,每处罚责任单位区长200元。第一百七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100米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巷道每百米设一个三通,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罚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80、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100米之内再设一道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包括除尘风机),一组(台)水幕(风机)不开,罚款500元。各转载点安设喷雾且能正常使用,否则每处罚转载点司机10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第一百七十二条 编写作业规程时必须填绘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洒水系统图,每少一处对技术员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对施工单位跟班区长罚款100元,罚责任人每个干眼100元,不用水泡泥每个眼罚50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通风工区每月81、应按检查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表。明确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没制定瓦斯检查路线图表对通防区长、技术员和分管瓦检员的副区长各罚款100元,违反检查制度的瓦检员每项罚款100元。发生漏检假检的瓦检员,罚款500-10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一百七十五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要随着井下生产地区的变化及时修改,检查图表编制或修改后必须报生产技术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未编制检查图表或未经总工程师审批,对通防区长、技术员各罚100元。第一百七十六条 瓦检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造成错检者罚款200元。第一百七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82、上隅角放顶不能落后,放顶后上隅角顶板不落,要采取措施强迫落顶或充填,凡出现上隅角不能自行垮落又不处理的,一次罚施工单位跟班区长200元,罚区长1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追查,并加重处罚。第一百七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过老空、老巷和构造带必须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事故发生,(无措施施工单位责任人按二十八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罚。第一百七十九条 井下流动电钳工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检修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检修。不带便携仪或瓦斯超限检修,对单位机电区长罚款100元,对电钳工罚款5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一百八十条 加强83、对掘进工作面的瓦斯管理,掘进工作面长度超过5米时必须安装局扇通风机,风筒距迎头不超过5米,且风机必须能够满足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瓦斯探头,否则对施工单位区长罚款500元,当班跟班区长300元,并停工整改。通风工区区长罚款500元;通风部门主要领导罚款200元;分管领导罚款100元;风电、瓦斯电闭锁无故甩掉不用罚款10000元。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工作面上隅角瓦斯频繁超限的工作面采煤队必须采取吊挂风幛,构筑临时挡墙,上隅角超前放顶等安全措施,上隅角要增设一组(高低浓度)瓦斯监测探头,否则对责任单位区长各罚款200元,若不整改加重处罚。对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84、限,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不制止,工作面仍然作业的,罚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各1000元,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制止不了汇报矿调度室的对采煤工区罚款10000元。第一百八十二条 建立矿查队、队查个人的查岗制度。矿总工、通风副总,生产技术科通风管理人员每10天至少查一次,通风工区干部至少每5天查一次岗,重点检查瓦斯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每少查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八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并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必要时应增加检查次数或连续检查。采区回风流、一翼回风流、矿井总回风、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和二氧化碳的峒室以及备采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每少检查一次85、罚责任人100元,瓦斯异常区未设专职瓦检员者每次罚通防区长100元;分管瓦检员的副区长罚款200元。第一百八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瓦斯不少于四个点。采煤工作面检查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检查进风流(局扇通风及附近)、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冒高处。每少检查一个地点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八十五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牌板、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第一百八十六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发现瓦斯超过1.0%时,立即命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查明原因进行处理86、,瓦斯浓度超过1.5%时,停电撤人,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而通风工区未发现被其他领导检查出来的,对通风工区罚款500元,责任者开除。第一百八十七条 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火、防瓦斯、防尘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且用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双人汇报,通风调度应认真做好记录,记清楚时间、地点、交接班瓦检员的姓名,然后,瓦检员在对方的手册上签字备查,缺少一项罚款100元。第一百八十八条 固定地点的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违反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100元。第一百八十九条 通风调度瓦斯日报表,每天必须报送有关87、领导及科室。首先,由通防区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重点调度内容是否准确,审核签字后分别报送矿长、总工程师签阅后,分别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防科,本队留存一份。对于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审批意见要认真贯彻执行,报表未按规定审签或上报数字出现差错每次罚责任者100元。第一百九十条 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浓度小于2%时,由通防区长口授,瓦检员就地排放;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如果瓦斯浓度2-3%时,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通防区长和瓦检员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机电、安监、调度等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防区长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启封或贯通已封闭的停工区、火区,安88、全技术措施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罚通防区长每次200元技术员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罚通风工区200元,罚通防部现场负责人100元,酿成灾害事故按矿有关规定追查处理。第一百九十一条 地测部门必须在距贯通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前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预告通知,地测部门未随时掌握贯通数据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地测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领导罚款100元;地测部门对巷道贯通未进行测量和测量数据不真实造成巷道误贯通的,按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查和处罚。生产部门必须制定89、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措施中如出现缺项或不符合巷道贯通要求的对施工工区技术员罚款200元/项;对通风部门主要责任人罚款100/项;对分管领导、总工各罚50元。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未指定专人组织贯彻学习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次;技术员罚款200元/次。通风部门应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未提前做好通风前准备工作的对通风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次,造成通系统不稳定的对相关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查。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度室必须及时掌握贯通的90、有关情况,每天通报贯通进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否则,发现缺一天进度统计,罚责任人50元。第一百九十三条 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加固迎头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还必须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掘进爆破期间通向两个掘进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发现有违规者,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一百九十四条 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情况不明的老巷、构造带、采空区等地点贯通,否则每次视情节对施工单位区长罚款2091、0元,施工单位技术员罚款300元,并限期封闭。第一百九十五条 井下严禁出现盲巷。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减少无效巷道的产生;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施工,杜绝废弃巷道的产生。否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限期封闭。第一百九十六条 串联通风工作面的进风流要安装瓦斯断电仪。被串掘进头工作面的瓦斯探头装在风机外侧35米;采煤工作面串联时,瓦斯探头应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全出口外35米处,断电浓度为0.5,复电浓度为小于0.5。不在规定位置安设甲烷传感器罚通风工区区长和监测监控副区长各100元,不能实现正规断电罚施工单位机电区长500元。第一百九十七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探头应安装在距离工作面92、回风侧小于5米范围内,断电浓度为0.8;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斯探头应安装在距离工作面回风侧小于1015米范围内,断电浓度为0.8;复电浓度均要小于0.8。否则每项对通风工区主要负责人200元。第一百九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瓦斯探头应安装在回风巷内在距离工作面安全出口10米处,断电浓度为0.8,复电浓度为小于0.8。否则每项队通风工区主要负责人200元。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回风流设置的个别机电硐室(水窝子)应安装瓦斯断电装置。瓦斯探头应安装在进风口以内35米处。断电浓度为0.5,复电浓度为不大于0.5。否则每项对通风工区主要负责人和区长各200元。第二百条 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93、米处。梯形巷道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拱形巷道在中央。悬挂位置不正确罚瓦检员100元。第二百零一条 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经瓦检员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测后,才能人工恢复送电,否则,每项罚责任人2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二百零二条 瓦斯探头必须安设在坚固的顶板下,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头,放炮时应移到安全地点,放炮后再移回规定的位置,防止冒顶和其它原因的损伤。否则损坏探头对施工单位跟班区长罚款500元,当班班长、瓦检员各罚款300元。放炮时无故拔掉瓦斯探头,罚款1000元。第二百零三条 瓦斯探头和电缆的相互连接,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更换94、瓦斯探头必须按规定停电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调整瓦斯探头报警值,违者每项罚责任单位300元,罚责任人500元按严重违章处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追查。瓦斯探头放入风筒内按严重三违处理罚500元。第二百零四条 所有安全仪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计量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瓦斯监测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的运行,调试合格后才能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500元。第二百零五条 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装置维护调试一次,调试的时候应采用标准气样、空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使用单位不配合或私自涂改标签罚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各100元。第二百零95、六条 安检员、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区域内的监测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将光学瓦检器检测数据和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汇报罚款100元。第二百零七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未进行人工检查罚款100元。通风工区24小时内必须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否则,罚主要负责人100元。第二百零八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延期未进行检修者,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第二百零九条 矿井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水池内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在井下敷设与防尘管路共用的消防管路96、系统,达不到要求者视情节罚责任人100-1000元。第二百一十条 进风井口应设有防火铁门或防止烟火进入井下的安全措施。在井下建立消防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并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要害场所要专门制定防火管理制度,达不到要求者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二百一十一条 矿成立以通风、监测技术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测风员、测尘员、安全监控维修组长在内的“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小组,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1、管理小组97、根据日常和长远通风管理的需要,将需要保存的“一通三防”技术资料保管期按照有关规定分为短期(两年以下)和永久保存两类。2、必须设有“一通三防”技术资料专用柜,实行分类、分盒、分项按照统一序号标签存放。禁止两种资料在同一资料盒内混合存放。3、建立“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台帐和管理制度。对需要保存和新建的资料,按业务范围责任落实到人。小组长对存放的资料应定期检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分析整理,如果销毁过期资料,必须经过总工程师批准,达不到规定者,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第四节 火工品和爆破第二百一十二条 爆破员未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次。第二百一十三条 炸药箱、雷管箱未分开存放或未用98、专用箱运送、未加锁管理的,罚款500元/次。第二百一十四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爆破,罚款瓦检员500元。放炮撤人站岗警戒不到位按事故追查进行处里,罚责任单位10000元。第二百一十五条 出现爆破作业现场无警戒设施、爆破母线长度严重不足、破损(明接头),爆破母线未悬挂,二级保护未正常使用、爆破器严重不完好等情形的,罚款500元。第二百一十六条 用剩的炸药、雷管未交回炸药库,在作业地方或他处存放的,处罚雷管500元/发,炸药100元/节。第二百一十七条 现场发现有一次装药多次起爆、爆破母线与导体接触、封泥不足、封孔不严、封孔材料使用煤粉、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雷管脚线明接头等情况,罚款200元/99、次。第二百一十八条 现场发现有裸露爆破或残眼爆破情形的,处罚1000元/次。第二百一十九条 处理残爆、拒爆时严重违反规程或对残爆、拒爆等未处理继续其他作业的,罚款1000元/次。第二百二十条 瓦斯异常时仍继续装药、爆破等作业的,罚款1000元/次。第二百二十一条 用猴车运送炸药和雷管的罚款500元/次。第二百二十二条 丢失爆炸材料,按重大事故处理,未汇报的罚款1000元/次。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爆炸材料台账管理出现账、物、卡不符等情形的,按丢失处理,处1000元/次。 第二百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情形的,罚款100元/发(节)。不按规定使用黄泥,水炮泥按每个炮眼100100、元处罚。必须用竹,木棍装药,严禁用其他材质代替竹,木棍装药否则一次罚款200元。第二百二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内采用反向爆破的,罚款1000元/次。第二百二十六条 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罚制作人300元;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否则,罚款50元;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罚款200元,进“三违”学习班;其它人员做爆破工的工作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五节 运输第二百二十七条 各区队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的管理范围以日常机电设备管理的范围为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101、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否则,对擅自使用单位罚款200元,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如需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将车辆运到指定位置。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生产需要出现工作面机电运输系统交接时,由早调度会通知,机电科、移交单位和接受单位参加。协调交接双方达成共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从移交当班开始所有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均有接收单位负责,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对移交单位罚款1000元,区长罚款300元,机电区长罚款100元。第二百二十九条 以下规定适用范围为:井底车场、轨道运输大巷。1、3吨底侧卸式矿车之间的102、连接按原设计的二环链使用,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连接装置,否则,罚单位500元,责任司机200元。2、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辆,否则,对每项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百三十条 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园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103、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百三十一条 提升长材车辆时,绞车速度限制为:防爆液压绞车(滚筒1.6m及以上)为1.5m/s以内;小绞车(滚筒1.6m以下)为1m/s以内,否则,对责任司机罚款100元。第二百三十二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区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未经处理进行运输造成脱落、滑动、掉道等情况,对把钩工罚款300元。第二百三十三条 升降长材时,把钩工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说明情况104、,控制车速在1m/s以内,减速慢行,否则,对相关人员各罚款100元。第二百三十四条 升降长材必须捆绑牢固,分提分运,严禁与空重车混提,凡不符合要求的,信号工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对信号工罚款100元。第二百三十五条 当装运铁轨时,要求用8#铁丝双股拧紧,通过铁轨一端的孔把铁轨牢固串绑起来;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物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链条绑紧,不符合要求,不予运输,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第二百三十六条 职工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的,罚100元。第二百三十七条 职工升入井时,必须遵守本矿规定的行走路线,违反规定的从副井升井的,罚款200元。第二百105、三十八条 猴车严禁搭乘杂物和长工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乘坐猴车两脚拖地的工人罚200元,副区长以上管理人员罚500元。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力推车时,一人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否则罚款100元,站在矿车两侧推车的罚款100元。第二百四十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只能听从把钩工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100元。第二百四十一条 矿车之间必须使用合格的联接环,严禁使用钢丝绳等材料替代连接。否则,罚款100元。第二百四十二条 矿车、猴车、平板车要经常检修,花车完好率要达到100%,矿车完好率要达到85%。每降低5%,罚主管区长500元。第二106、百四十三条 大巷牵引重车行使速度不能超过2.5米/秒;车场调车速度不能超过1米/秒;超速行使罚司机200元。第二百四十四条 信号工和操车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操车或打信号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四十五条 斜巷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11.4-40KW绞车必须安装在专设的基础上;使用时间少于三个月的,要打好四根压柱、两根戗柱及护栏,地锚牢靠;否则,罚使用单位负责人200元。第二百四十六条 上下山提升运输时,绞车严禁超负荷运行;吊车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岗,矿车前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并有强度足够的铁链或钢丝绳将车拴牢固或者悬钩作业的临时挡车装置。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107、0元。第二百四十七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长明。否则,罚单位区长和机电区长各100元。第二百四十八条 把钩工要正常使用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100元。第二百四十九条 斜巷上下车场信号硐室内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机电副区长100元。第二百五十条 采用绞车回柱或者在轨道巷内运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五十一条 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拉坏轨道或设备的加倍处罚。第二百五十二条 绞车必须安装护身板,否则,罚机电副区长100元。第二百五十三条 绞车司机开车时要密切注视钢丝绳108、的使用情况 ;把钩工要认真检查钩头以上30米的钢丝绳情况,保证完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五十四条 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销子或U形环连接,否则,罚把钩工2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二百五十五条 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及时。否则,罚包机人100元。第二百五十六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100元。第二百五十七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下20米处,应设自动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200元。第二百五十八条 主要运输斜巷轨道下口,必须设一道手动绳式或常闭式109、防护装置;斜巷中部要严格按要求加装超速档车器;对较长的巷道应设多挡防跑车装置。否则,每项罚机电副区长200元。第二百五十九条 挡车杠(栏)固定钢丝绳直径必须在18.5毫米以上,联动挡车器两侧必须加装限位绳,落下时距轨面高度应为300-500毫米;抬高时不低于1.6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六十条 斜巷掘进时,在工作面上方20米处,应设挡车装置;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上平台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100元。第二百六十一条 斜巷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区长200元。第二百六十二条 斜坡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110、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否则罚违章人员2000元,违章人员所在单位3000元,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必须设置红灯信号,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区内休息或逗留,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二百六十三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施工负责人200元。第二百六十四条 斜巷上端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否则,罚安装(或换绳)负责人200元。第二百六十五条 运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须每隔40米设置一个躲避硐,躲避硐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倾角超过13度的斜巷,应设行人台阶,矿车一侧距巷道距离不111、少于300mm,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二百六十六条 斜巷地滚必须平稳、牢固、转动灵活。主要运输巷地滚间距不大于10米;一般斜巷地滚间距不大于15米;轨道变坡点要装大地滚,直径不小于250毫米,宽度不小于200毫米,轴径不小于4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六十七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20米以内不得有2个及以上的接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六十八条 绞车生根绳(固定绞车基础)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3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否则,罚操作人员100元。第二百六十九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两付卡子112、,并且有松动圈,绞车滚筒上应留有不少于5圈的余绳。否则,罚包机人100元。第二百七十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七十一条 井上下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辆要重点检查落实超高、超宽或矿车变形严重情况严格把关。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第二百七十二条 人员在大巷行走必须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人行侧行走,在双轨道路中心禁止任何人员停留,否则罚款100元。第二百七十三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200-500元。(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113、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必须及时发出警告。(3)同方向推车时,两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严禁同一区域机动车辆、人力车同时行驶,必要时必须经过运输调度允许。(5)正常推车时,脚站在道外,离轨道0.15米,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114、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6)多人多辆推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眼棍,以便紧急时停车。(7)在任何情况下,禁止放飞车、蹬车、扒车,随时注意棚梁碰伤或挤伤。(8)在推车到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第二百七十四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位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按严重三违处罚。第二百七十五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巷道摘挂车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量,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二百七十六条 严禁超挂车辆,严禁非把钩工擅自操作115、。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二百七十七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的设备,均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车总长的三倍。摘挂钩的上部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巷道内停放车辆必须采用卡轨器阻车,否则罚500元。第二百七十八条 斜坡道必须具备“四保险”即保险闸、保险峒,保险杠,保险绳;“三固定”即开车司机固定,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采掘区队使用的保险杠必须加滑轮,用钢丝绳牵引,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拉起,松手自动落下。不准用手在轨道上工作,严禁提前或同时拉起保险116、设施,更不允许不使用保险设施,否则,罚把钩工200元。第二百八十条 各种保险装置均应落实到人,悬挂责任牌,每班开车前由信号工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矿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保存。第二百八十一条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松,四下慢提,五下慢松,乱铃为紧急信号,一条斜巷有数个偏口时,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写在信号盘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八十二条 斜巷要用声光兼备与按钮为一体的综合电铃,否则,罚机电区长100元。第二百八十三条 水平大巷各交叉点口和弯道两端必须设置能同时发出声和光的行车预报警信号,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二百八十四条 斜117、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风门处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或语言信号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二百八十五条 每条斜巷,变坡点及偏口必须设警戒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二百八十六条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工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八十七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上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第二百八十八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100元。第二118、百八十九条 绞车、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必须悬挂操作规程。否则,罚机电负责人100元。第二百九十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必须安装信号且正常使用,否则罚机电负责人200元。第二百九十一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60mm圆木,否则罚责任单位司机100元。第二百九十二条 刮板输送机必须平直,零部件齐全完整,联结装置紧固可靠,挡煤板防护装置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九十三条 刮板输送机、液力耦合器必须使用防爆片,且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二百九十四条 各机械转动部位必须安装合格的防护装置,并齐全可靠,否则,119、罚款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出现漂链,发现一处罚机电区长100元,责任司机100元,并且现场处理。皮带运输机跑偏一处罚款100元,跑偏严重的罚款500元一处,巷道地板磨皮带一处罚款1000元,皮带运输机综合保护不用或不完善罚款500元每台次,皮带托辊缠线或不转罚款100元每个,皮带运输机皮带被磨出现臭焦味罚5000元。第二百九十五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无极绳绞车梭车严禁乘人,否则罚责任人5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缺少刮板每个罚责任司机100元,罚包机人100元;并立即进行处理。第二百九十六条 跨越皮带处必须设有专门的行人过桥,行人穿过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二百九120、十七条 小绞车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罚款1000元。第二百九十八条 小绞车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3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四压两戗)、地锚固定,但压柱、戗柱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现场有责任司机时罚小绞车司机100元。第二百九十九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用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无渗漏现象,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条 钢丝绳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121、3圈,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百零一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三百零二条 钢丝绳叉接使用时,叉接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000倍,严禁倾斜巷道钢丝绳叉接使用,否则罚款500元。第三百零三条 使用18.5mm以上的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不少于5个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固定且要紧固,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个绳卡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三百零四条 斜巷运输装设地辊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不小于200mm,轴径不小于40mm的地辊,其间距不大于25米。否则每缺少一个地辊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三百零五条 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122、口间距不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巷道内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否则每处罚款100元。第三百零六条 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少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应有至少1m2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三百零七条 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零八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严禁用调度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零九条 钢丝绳断丝面积占123、钢丝绳总面积10时,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百一十条 钢丝绳直径缩细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百一十一条 钢丝绳受到拉力时(如掉落、突然行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锈蚀,罚责任人200元。第三百一十二条 钢丝绳必须由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把钩工负责检查绳头15m、保险绳及联结装置,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一十三条 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三百一十四条 机头机尾有压柱,牢固可靠,严禁使用单体或其它钢性材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一十五条 启动前先发出信号,警告沿途人员离开转动部位,起动时先124、起动12次,听声音、看状态,确认无误,方可连续运转。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一十六条 停机后将隔离开关置于零位。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三百一十七条 刮板机要保证铺设的平直度,工作面溜子弯曲度不得超过3度,推溜时要按顺序操作,从一头向另一头推或从中部向两头推,禁止从两头向中间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一十八条 摘挂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身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一十九条 设备检修常用零部件有储备,人员安排到位,及时更换、紧链、压链、刮板、链条中间槽等部件,防止漂链,保证检修质量。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二十条 每台设备只能固定一名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不125、准异地操作,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的违章指挥和操作。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三百二十一条 司机要坚守岗位,不准躺卧、睡觉和灭灯操作,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开关置于零位。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三百二十二条 杜绝溜子、皮带在压死或刮卡的情况下频繁起动或反向开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二十三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区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二十四条 人员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当行走在轨道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能够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二十五条 严126、禁在任何情况下放飞车,不带电下放车。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三百二十六条 下山掘进时,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的遮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二十七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转后才能摘钩,不许摘跑钩。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三百二十八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工作或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三百二十九条 司机在摘车倒挂钩时应以最慢速度及时停住,避免冲撞,以保证摘挂钩人员的安全。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六节 机电第三百三十条 各生产区队要认真落实各种检查中提出的隐患,并按期整改处理,否则,每条罚区长100元,机电区长100元。第三百三十127、一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严禁出现失爆,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包机人500元,机电区长500元,防爆检查员500元,机电科长300元,机电副总和机电矿长各200元。在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检查中发现失爆者,加倍处罚。第三百三十二条 检漏继电器或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机电区长100元,包机人200元。第三百三十三条 各供电系统有合格的保护接地系统,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包机人100元,机电区长50元。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00元,按严重三违处罚。第三百三十五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128、下列规定,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0元。(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第三百三十六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三百三十七条 低压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煤电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并认真填写好记录。不试验罚单位100元,无记录罚50元。第三百三十八条 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高瓦斯地区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每处给予单位1000元罚款,机电区长200元。第三百三十九条 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129、任单位1000元,机电区长200元。第三百四十条 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检查发现一处罚单位1000元,机电区长200元,包机人500元。第三百四十一条 主提升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每项罚单位1000元,区长200元。第三百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区长100元。第三百四十三条 开关内保护装置(JDB、JR等 )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当保险,每发现一处罚单位2000元,包机人500元。第三百四十四条 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每处罚单位1000元130、,机电区长200元。第三百四十五条 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十个以上(含十个)托辊不转,每处罚单位1500元,包机人200元,区长100元。用皮带架杆、木板等作皮带跑偏托辊的罚1000元每处。第三百四十六条 应设而未设皮带溜子过桥的,每处罚单位500元,区长100元。第三百四十七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未停电,开关手把未打到零位的,每发现一处罚单位5000元,责任人500元。第三百四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部件未按期校验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三百四十九条 备用风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主扇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反风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第三百五十条 溜子、皮带131、联轴节易熔塞,不准用其它材料代替,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第三百五十一条 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应悬挂在运转设备附近。否则每项罚机电区长100元,区长100元。第三百五十二条 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否则每台罚100元。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七节 洗煤厂,机电工区,(机修厂)第三百五十三条 进厂工作时,严禁穿高跟鞋,戴围巾上岗,不按规定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安全帽,女同志长发露在外面、在机械旁脱换衣服,罚款50元/次。进入厂房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次。第三百五十四条 工作期间睡觉、脱岗、串岗发现一次罚款300元132、。因迟到、早退造成事故者,视事故严重程度另行处理。第三百五十五条 工作期间,打扑克、干私活、玩手机游戏或在危险场所互相打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100元/次。第三百五十六条 严禁酒后上岗,发现喝酒者,劝其回家,取消当班考勤,罚款100元。工作时间喝酒者取消当班考勤,罚本人200元,班长连带责任罚款100元。不听劝阻者,按酒后闹事处理,处罚加倍。第三百五十七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机电事故、设备损坏、材料损失的,对责任人按照机电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损坏设备程度给予200元以上罚款;凡丢失材料及配件者,按所丢失材料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第三百五十八条 严禁坐窗台、各种管道和设备,上顶楼(走廊顶)和从133、窗口、提升口、楼梯口处往下投东西,违者罚款100元/次。第三百五十九条 电钳人员在检修设备前,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停送电作业,不办理工作票,不执行电气安全规程,罚责任者100元/次,罚指挥者200元/次。第三百六十条 在特殊场所动用电气焊作业时,必须由车间报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并派专人或车间领导在现场监护时方可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作业人员100元。第三百六十一条 各部室、车间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出现违章指挥时,作业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对违章指挥者处以200元罚款,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处以100元罚款,如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严肃处理。第三百六十二条 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使用相关的吊装工具,否则134、,发现一次对吊装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在吊装口吊任务物件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违反者罚吊装操作人员100元。吊装作业时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站在吊运物上者,对吊装操作人员罚款200-1000元/次。第三百六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采取各种方式报复安检人员和督查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处罚,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三百六十四条 周二安全例行检查处罚条例1) 参加检查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没迟到一次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2) 检查人员必须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细致的检查,不准漏检,发现漏检项目一次罚款100元。3) 各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项目,135、(整改不完的讲明原因)无故不整改的对整改单位责任人处罚100元。4) 各单位在隐患整改完毕后将整改通知书立即返回安检科备查,按期限不返回者,每增加一天,对该责任人罚款100元。5) 每次所查出的隐患由安检科复查整改情况,如发现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除责令其整改外,处以100元/条罚款。6) 上级部门查出的隐患在期限内无故不整改,罚责任人200元/处,并罚车间1000元。第三百六十五条 高空作业、清理煤仓、水池等危险场所作业,没有佩戴安全带,罚款200元/次。没有监护人,对其车间罚款200元/次。第三百六十六条 操作高压设备时,没有执行工作票制度,罚款100元/次,并对其车间罚款500元/次。第136、三百六十七条 在防火防爆区施焊时,没有设置挡火板、罚款50元/次,并对其车间罚款200元/次。第三百六十八条 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违者罚款100元。在特殊场所(如:浮选车间加药点、油库、主洗车间准备区域及各皮带走廊、原煤场地等场所)吸烟者,罚款100元/次。在厂房内有烟头,罚所属岗位工50元。第三百六十九条 各车间范围内的地板孔洞、水池和地沟没有盖板或无保护栏杆;坑、井、壕没有围栏或盖板,罚车间第一责任人100元/处。清理、检修完未及时上围栏或盖板者,罚100元/次。第三百七十条 各种控制仪表、安全阀等,没有定期检查,检验、检测、没有记录者,罚款100元/次。第三百七十一条 带电设备的裸体没有保137、护盖或罩、高压线没有挂在高处,现场开关有裸露带电电线、没有防护盖或漏电者,罚车间200元/次。第三百七十二条 高压操作盘或潮湿地点的低压开关,没有设绝缘操作台,罚100元/次。第三百七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或者接零,没有定期检查者,罚100元/次。第三百七十四条 防火防爆区的电气设备和供电装置没有达到标准,罚款200元/次。第三百七十五条 在电线、电缆、照明灯具、防护栏杆和信号操作盘上置挂任何物品和工具者,罚款50元/次。第三百七十六条 各类气瓶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回火防止器及压力表失效,罚款100元/次。第三百七十七条 各类气瓶存放和使用时距离明火小于10米、曝晒、搬运时碰撞、滚动138、者,罚款100元/次。第三百七十八条 氧气瓶和乙炔瓶在存放和使用中没有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罚款500元/次。第三百七十九条 设备开动前,没有检查设备上有无人员,罚款50元/次。第三百八十条 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擅自翻越设备或在设备上站立停留者,罚款100元/次。第三百八十一条 设备检修时,电源处没有悬挂有关“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电工挂、摘)、“检修设备禁止启动”(岗位工挂、摘)的安全警示牌者,罚款100元/次。第三百八十二条 随意移动正在使用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检修设备禁止启动”者,罚款100元/次。第三百八十三条 擅自带电作业,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或擅自停电,未执行停送电制度者,罚款50139、0元/次。第三百八十四条 检修、清理破碎机、刮板机、胶带输送机时,执行停送电制度,一次不执行罚款500元;要有专人监护,无专人监护罚车间500元。第三百八十五条 使用砂轮没有站在砂轮的两侧,一个砂轮两人同时作用者,罚款50元/次。第三百八十六条 吊装口和平台没有围栏或高度低于1.05米,罚机修车间100元/次。第三百八十七条 无安全措施进行12小时或5人以上的多工程检修,罚车间200元/次。第三百八十八条 生产现场,照明灯泡能发光的没有达到总数的80%,发所属车间100元/次。第三百八十九条 机械检修或处理故障需带电作业不采取可靠临时措施的,罚责任者100元/次,罚单位200元/次。第三百九十140、条 对于供电的保护装置、避雷器等,都必须定期检验,并留有记录,否则罚款100元/次。第三百九十一条 生产现场的跑、冒、滴、漏(煤、油、水、气)现象,如在限期内不处理,罚单位100元/次。第三百九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罚款100元/次。第三百九十三条 对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不制止,罚款50元/次。第三百九十四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次。第三百九十五条 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进行焊接、气割,无安全措施或无专人监护,罚款200元/次。第八节 其它第三百九十六条 木材、仓库等重要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火制度,并让所有的工作人员掌握主要内容。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所使用的消防器141、材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且使所有工作人员学会使用。否则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木工房、仓库内严禁烟火,违者罚款100元。第三百九十七条 防雷电工作由机电部统一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应装设避雷设施而不装的(或者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雷击事故的另行处理。第三百九十八条 对竣工工程验收不严,因质量不合格而危及安全使用的,罚验收签字人员各300元。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百九十九条 支护材料不合格,发现一次,罚供应科长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第四百条 值班车应随时作好抢险准备,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影响事故处理的,加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百零一条 井下通讯线路因为修理不及时142、,造成不能通话的,罚责任人50元。延误事故汇报和处理的罚责任人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百零二条 违反公司及相关科室明文规定条款的,罚款100元。第四百零三条 井下作业现场出现跑、冒、滴、漏(油、水、气)现象,罚班长50元/处。第四百零四条 瓦斯抽放管路积水不及时放水处理的罚100-500元。第四百零五条 煤分运入溜矸仓(眼)罚200元,溜煤(矸)仓(眼)溃仓一次罚1000元,因溃仓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承当其责任。第四百零六条 乘坐主井猴车乱拉拽猴车急停线罚5000元。第四百零七条 按安全技术措施使用压风打钻而不用三通接通水罚500元,假钻孔,对施钻人员、安检员、瓦检员各处对应所143、得100倍罚款。第四百零八条 无设计施工钻孔罚200元,未按设计施工钻孔罚200元,同时所施工的钻孔作废;钻机停机无故不关水罚200元。第四百零九条 井下各转载点、运输线路清理的回头煤倒在水沟里罚100元,清理的水煤往皮带上倒运罚100元。第四百一十条 井下未经审批搭火罚1000元。第四百一十一条 转载点喷雾、全断面降尘水幕开关必须安设在行人侧否则罚200元每处。 第四百一十二条 铲车司机开飞车查出一次罚款500元。第五章 附则第四百一十三条 安检科具体办理安全奖罚手续的执行单位。在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实以后,根据罚款数额出具“罚款通知单”。受罚单位可在限期内申诉。第四百一十四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都要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交安检科一份备案,以便督查整改情况。第四百一十五条 各工区要积极协助作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第四百一十六条 井下故意损坏设备、材料的责任人除承担矿上罚款外材料费用照价赔偿。第四百一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单位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