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及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汇编(8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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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96003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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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及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1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4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3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7安全技术审批制度39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4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45事故应急救援制度48安全奖罚制度5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58安全举报制度59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1领导下井带班制度6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71安全责任追究制度7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对本2、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责任;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3、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 承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后附:XXXX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汇编安全会议制度一、为认真贯4、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令、条例和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特制定本制度。二、矿井每年初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过去一年安全工作回顾总结,安排部署全年的安全工作,修改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明确主要安全工作思路和做法,并以1号文件明确矿井安全目标,组织全员学习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确保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此项工作有安全科负责。三、矿井每旬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贯彻落实上级安全会议、制度、文件等精神,结合本旬安全工作,分析研究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和不规范作业行为,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安排部署安全工作。5、会议内容要有记录,此项工作由安检科负责。四、矿井每周由安检科科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管领导、科、队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对本周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对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及严重“三违”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安排部署下周安全工作,此项工作由安检科负责。五、区域公司及上级单位安全检查,要召开安全检查专题会,对检查情况进行剖析,查出的隐患进行落实并制定整改措施,此项工作由安检科负责。六、基层队组由队长主持每周一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每周三召开一次以安全知识为主的安全培训会,全体人员参加。每周四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部门一次以安全工作为主的业务学习会议。七、基层队组每班班前必须召6、开班前会,对当班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八、每次安全会议,做到会前准备充分,会议组织严密,会议主题明确、内容具体、定时召开,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要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确保会议效果。九、安检科负责对每周一安全例会、周三业余学习、周四业务学习进行监督检查,牵头部门要建立会议点名册,对开会人员、会议组织情况、会议纪律严格考核,确保各项会议组织有序。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狠抓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以“一通三防”为主的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双基”建设,促进安7、全工作稳步发展,实现安全工作奋斗目标,特制定我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安全工作奋斗目标:(一)杜绝瓦斯、煤尘、透水、自然发火、顶板、机电运输等较大事故,杜绝一级非伤亡事故。(二)杜绝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 (三)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一级标准。二、具体管理要求:(一)提高认识 落实责任 实施依法治安 1.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的理念,充分认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效益、稳定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安,努力构建高效务实、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激励8、与约束相互协调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各部门要坚持齐抓共管,围绕“安全生产零事故”这个目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深入细致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446号令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十六条安全理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违章就是违法”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努力营造遵纪守法、按章操作的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3.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将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矿井各个管理层面和角落,把安全工作的压力9、层层传递下去,落实到每一个区队、班组和职工。同时要加大考核处罚力度,对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质量奖惩办法和安全质量行政处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二)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素质1.各级管理部门要坚持“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科学培训”和“安全是被聘用的条件”的理念,充分发挥“四级安全培训基地”的优势,指定专人负责,选聘优秀教师,以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和岗位安全技能知识为重点,以采掘一线职工为主要对象,采用电视教学和人工授课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岗位培训。同时要严把培训质量关,凡经培训并发放合格证的员工,经抽查核实10、实际水平达不到培训要求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班前会30分钟讲安全”、“每周两小时安全技术学习”制度,要建立详实的学习记录,每月组织一次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人员,一律进行待岗培训,复训仍不及格者,一律清退。3.企管工资科在招工前必须设定最低文化程度线,必须通过文化基础知识考试,方可入矿参加岗前培训。从招工源头严把素质关。新工人必须与老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在老师傅带领下实习一年后,方可单独上岗作业。4.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培训基地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后可上岗作业。(三)抓好“双基”建设,加强基础管理。双基建设指的是安全基础工作和基层区队班组建设。我们要在坚持“量11、化考核、定量跟踪、奖罚到每个人,落实到每个现场”的理念,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一是要把安全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区队,促进区队安全管理自治;二是要把安全防线前移到班组,推进班组安全管理自主;三是要把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到个人,强化员工自主保安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技能,规范个人的安全行为,约束个人安全自律;四是要逐步建立矿井安全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完善和规范区队、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四)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1.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一是要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降低通风阻力,保证系统完善、可靠、稳定,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12、,消灭风速超标、瓦斯超限等一切形式的超通风能力冒险生产现象。二是要切实加强防尘、防火和安全监测监控的管理,确保系统和设施稳定可靠,对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要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2.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生产技术科要根据我矿实际认真分析有可能对矿井安全生产产生威胁的水患地点等关键环节,提高地质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确保矿井安全生产。3.加强机电运输管理。机电科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对矿井主要提升、排水、运输、通风等大型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同时要加强对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防爆性能检查,13、加强对斜坡轨道及一坡三挡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和检查,坚决杜绝机电运输事故发生。4.加强顶板管理。生产技术科和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组织施工,重点抓好工作面初采初放、过老巷、巷道贯通和巷道维修地点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凡未经公司批准,放顶煤工作面擅自采用采场顶煤爆破作业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用强制落顶等爆破作业方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基础1.将从吨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为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用于对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的补助。2.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将从吨煤成本中分别提取不低于2.5元、1元作为年度安14、全奖励基金和质量标准化基金,并严格考核奖优罚劣,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迈上新台阶。3.为了提高区队安全管理水平,对区队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继续按30%进行考核,区队对职工个人也必须实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考核。(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矿井安全水平我矿将按照公司规定从吨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为安全费用,重点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国务院446号令要求内容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专家组会诊要求内容的系统工程、设备、工艺、仪器仪表等方面。各专业口要按照“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原则,拟定施工和设备更新计划,报公司批准后,由企管科下达,各专业口负责组织实施,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七)强化隐患排查,抓好隐患整15、改1.坚持每周三现场安全办公和每周五文明卫生检查制度。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安排与安全办公无关的工作,集中精力搞好现场安全检查。2.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后勤各专业由分管领导负责,每旬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活动,并对所查的安全隐患登记建档,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隐患将按公司和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安检科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小分队,每月活动不得少于5次,安检科专职小分队要分三班进行活动,重点检查领导干部跟班情况、特殊工种特证上岗情况、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各类专项措施执行情况和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况。安全投入保16、障制度一、矿长对安全投入计划管理负全面责任,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对安全投入计划编制负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对通防专业和防治水专业安全投入的完成负领导责任,生产副矿长对矿井维简费用的完成负领导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专业的安全投入负领导责任。 二、安全费用的提取,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当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时,矿按上级新规定及时调整。 三、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防科等有关部门负责分管专业安全投入计划的编制、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安全投入所需资金,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投入所需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供应,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 四、每年11月上旬,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下发的17、具体实施意见,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调度室、安检科等有关部门,结合矿井实际编制下年度的安全投入建议计划。 五、各专业于11月底将本专业安全投入申报计划报到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进行汇总,报矿领导审批。12月上旬报区域公司进行审查,各科室根据区域公司的审批意见对计划进行重新修改。 六、每年元月初区域公司安全投入费用计划正式下发后,我矿将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分管领导、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以确保安全投入费用的顺利完成。 七、安全投入重点工程在开工前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提出设计方案和有关设计内容,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八、安全投入必须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编制18、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九、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分管科室提出申请,报分管矿领导组织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 十、生产技术、机电、通防、调度、财务、安检、企管、办公室等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安全投入的管理,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安全投入材料、设备的到货情况通知各专业分管人员。 十一、每月25日前,各专业负责人将所负责项目的完成情况、完成资金数量及下月计划完成情况,报送生产技术科。要求报送内容齐全,数字准确。 十二、各专业负责人每月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本专业安全费用、材料到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投入进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求各专业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安19、全投入总结报送生产技术科。 十三、每月由成本核算人员根据当月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安全投入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维护和维持生产。 十四、安全投入工程所需资金,必须列入矿财务年度计划,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做到专款专用。 十五、矿财务部门要根据安全投入计划提取安全投入工程资金。首先要保证“一通三防”专项资金的使用,用于通风、瓦斯监测、防灭火、防尘等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十六、安全投入计划材料的领取必须有单位盖章,并经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后,按分类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十七、安全投入工程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分管领导、副总和各专业分管人员为项目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落实。安全投入工程的完成以投入使用为依据。 十20、八、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矿财务部门必须计算出本季度安全技措资金完成情况,并分别发送分管矿领导、安检科等备查。 十九、安全投入工程重点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必须按期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是实现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为全面提升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特制定XXXX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目标(一)保证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力争跨入行业先进水平。(二)采、掘、机、运、通、地测各专业全部达到一级质量标准化标准;调度专业达 到省局一级质量标准化标准;21、后勤专业达到公司一级标准。二、加强达标领导,强化达标责任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全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矿长是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一责任者;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一责任者;各业务科室科长是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达标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区队长是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一责任者,负责按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施工,确保达标规划的实现。安检科负责对各专业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督促。三、提高认识 明确主题 强化培训 (一22、)我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与先进单位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全矿各级领导干部要正视现实,充分认识我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意识,牢固树立“干一辈子煤矿,搞一辈子质量标准化”的观念,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是实现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的达标理念;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以质量标准化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以安全生产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工作主题。要以严格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为主线, 正确处理安全质量标准化与生产、效益、稳定之间的关系,把安全生23、产和质量标准化责任落实到各个管理层面、各个工作现场和各个工作岗位。(二)要充分发挥矿四级安全培训基地的作用,加大质量标准化培训力度,本着“急用先学,长期坚持,务求实效”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化培训计划,要指定专人负责,选聘专门教师,采用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课堂讲解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同时要严把培训质量关,凡经教育科培训并发放合格证的员工,经抽查核实实际水平达不到培训要求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由安检科负责,每半年对科室和区队管理干部进行一次质量标准化知识考试;各区队由队长和技术员负责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知识考试。考试24、成绩将纳入科室安全百分考核以及区队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考核之中。(四)矿级领导和业务科室科长要自觉学习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掌握要点。(五)各专业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每月必须对区队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工人的培训情况进行1-2次抽查,指导区队切实搞好培训工作。(六)安检科将不定期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对培训组织工作不力、安排病号或出勤不正常人员代替他人参加培训走过场的单位给予100010000元罚款,对组织、培训成绩较好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四、抓好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实现“四个转变”我矿目前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薄弱之处就是静态效果好、动态质量差,达标成果难以保持下去。而动态达标是做好矿井安全25、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核心,也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因此,根据目前全国煤矿安全形势和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要进一步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水平,就必须做到“四个转变”。(一)工作重心向“双基”(基层和基础管理)转变。基层区队既是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心所在,也是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得以实施的主体。因此,我们必须把工作重心转到基层和基础管理工作上来。1.各专业在制定达标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把主要精力放在采掘工作面、放在制约安全生产的“瓶颈”工程、放在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从人、财、物各方面给予优先权,为基层区队搞好标准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2.各级业务管理部门要把工作重点向协助区队抓好基础工26、作方面转移,不断强化现场管理。3.各区队要从规范职工的言谈举止和提高按章操作意识方面入手,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生产,抓好生产过程中的每一项基础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二)从被动执行向自觉行动转变。1、各部门要结合煤炭行业当前所面临的严峻的安全形势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职工讲煤矿行业情矿、矿井目前情矿,提高广大员工对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各单位要切实抓好“互保联保制度”的落实,让每位职工时刻都能够感受到来自工友间的关怀和无形压力,变“别人要我干”为“我自己要干”,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从被动执行转变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形成“人人、事事讲求质量标准”的良好风气,促进矿井27、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三)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1.全矿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现代管理知识,更新管理理念,向管理要标准化,向管理要安全,向管理要效益。实现从粗放型管理方式向精细化管理方式的转变。2.各业务部门在保障安全投入的基础上,要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改革支护方式,增强巷道抗压能力,确保巷道断面符合标准要求。3.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力求在工作开始前把每一项准备工作考虑的细之又细,在施工过程中对每一道工序都做到管理规范化,在工程结束时把每一项工程都做成精品工程。 4.严格工程质量动态验收,严格考核奖罚(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四)从“形象工程28、”向“民心工程”转变。 “严格按规程组织生产,消除大隐患、预防大事故,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是广大矿工和家属的迫切愿望。因此我们要把坚持“以人为本”,改善职工工作环境、降低职工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作为重要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实,使全体职工切实感受到干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给自身带来的好处,增强职工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自觉性。1.复杂的通风系统和运输系统是制约我矿标准化工作的“瓶径”,也是重大安全隐患滋生的温床。有关领导和科室要结合矿井实际,对通风、运输系统进行优化,降低通风阻力,减少运输中间环节,消除事故隐患。2、巷道失修严重,是当前主要隐患之一。如:五2轨道下山、皮带下山、五2101机巷等。我们要增29、加巷道维修力度,尽快改变巷道面貌,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五、加大标准化资金投入,提高质量标准化工作水平(一)为进一步提升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解决制约标准化工作的主要问题,我矿继续按1.5元/吨煤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专项基金。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国务院446号令要求内容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专家组会诊要求内容的系统工程、设备、工艺、仪器仪表等。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的重点是对复杂的通风系统和运输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主要解决巷道失修严重通风阻力大和运输环境复杂,整体面貌差的问题。各专业口分管领导要从全矿大局出发,在抓好本专业标准化工程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相互协作,生产口要结合矿井生产布局,积极30、组织落实巷道维修施工队伍;通风口要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调整通风系统,确保系统稳定;机电运输口要做好各条轨道和皮带线达标升级工作,同时要确保供电安全,满足运输需要。对公司下达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重点工程项目,由各专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业务科室人员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质量验收标准,并提前将每月工程进度计划报送企管科,由企管科负责将达标工程进度计划编入矿井当月生产经营计划中同时下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矿井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所承担的达标工程任务,坚决杜绝前干后整,疲于应付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由安检科组织进行质量验收,今后,凡未按标准施工的项目,除责令停产、停运外,每次罚款500-1000元;31、对如期完工的项目,由主管科室负责组织峻工验收和相关资料的整理、上报;对逾期未能完工的项目,将给予施工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对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矿达标整体工作的责任者,将给予处分。(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二)(二)为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决定从吨煤工资中提取不低于1元,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同时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质量风险抵押范围扩大到每个员工。(三)为推动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各专业口要下大力气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要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对标准化工作进行再学习、再提高32、。附件一: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矿质量标准化工作,使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公司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达标规划的制定和上报:(一)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季度申报,按月考核的方法。(二)采、掘、机、运、通、地、调、后勤各专业,由分管领导负责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制定出下一季度本专业达标规划,并分别报送公司对口部室和矿质量办。(三)各专业每季度的达标规划应包含以下内容:达标项目名称,施工地点,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计划达到的分数和等级,以及具体的达标措施。(四)各专业达标规划必须有业务科室科长和分管矿领导签字认同。(五)全矿整体达标规划,由安检科负33、责汇总上报区域公司安监科。二、各专业标准化自检:(一)各专业由分管领导负责,在每月下旬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自检。分管领导、业务科室科长、分管副科长(工程师)、区队干部必须参加现场验收,对照标准逐条打分定级,凡参加验收者,必须现场签字,否则罚款20元。(二)各专业每月自检的原始记录,由分管副科长(工程师)负责保存备查,凡在公司验收时无有原始自检记录,对责任者罚款50元,若因此而影响本专业或矿井达标分数,对专业口罚款1000元。(三)各专业月度标准化自检报表,由分管副科长(工程师)负责按原始验收记录重新做表,于月底前报公司对口部室一份,交安检科两份,报表要经分管矿领导签字认可,否则无效。每推迟一天罚34、款20元。(四)对自检中查出的问题,由各专业按“四定”原则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业务科室分管副科长(工程师)负责督促有关区队按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将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业务科室责任人进行处罚。(五)各专业组织自检时,应通知安检科派人参加。对自检工作组织不力,检查不认真,填写虚假报表者,将给予100-1000元罚款。三、安检科验收:(一)安检科每月对各专业工程质量进行1-3次现场现收,验收采用不定单位,不定时间,不提前通知的方式进行。(二)安检科验收时,被验收单位的干部和验收员必须参加,并在验收表上签字。区队无人参加验收,每次罚队长200元,并从单位当月质量标准化验收总分中扣3分。(三)35、各区队当月(季度)质量标准化验收综评得分计算方法:当月(季度)验收得分= 当月(季度)各次验收得分之和当月(季度)验收次数(四)各专业当月(季度)质量标准化验收综评得分计算方法:当月(季度)验收得分=本专业各单项工程当月(季度)得分之和本专业当月(季度)被验收工程个数。(五)凡当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在月底标准化综评时降1分,然后再计入专业口总分。1.同一地点因工程质量低劣,季度内被上级或矿责令停产整顿两次;2.采掘工作面顺槽出现高度低于1.4米或断面积小于设计值的70%;3.掘进巷道出现严重空邦空顶或空顶作业现象;4.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作业。5.井下发生火灾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6.井下36、发生放炮崩人事故;7.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或突水事故;8.出现机电设备失爆事故1次及以上;9.斜坡轨道发生跑车事故;10.采区斜坡轨道防跑车装置不起作用1次以上;11.发生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2.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13.误透老空、老巷,误揭煤;14.同班组现场提问有两人次不懂岗标。附件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公司文件精神,矿决定从吨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用建设大系统、消除大隐患和井下民心工程及安全质量标准化重点项目的补助,为规范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37、如下:一、基金使用范围(一)各专业严重影响安全质量标准化形象的单项工程;(二)各专业存在的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内容和国家专家组会诊要求内容的系统工程以及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和急需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仪器仪表。二、申报程序(一)各专业由分管领导负责,认真筛选严重影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单项工程,巷道维修工程、防治水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申报,“一通三防”工程由通防科负责申报,机电运输工程和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由机运科负责申报。(二)各专业对违反国务院446号令要求内容和国家专家组会诊要求内容的系统工程,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和急需用于38、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的仪器仪表等,要逐项列出其工程量、单价和费用预算,一式四份,经矿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公司分管业务部室一份,送交安检科两份,企管科一份。(三)安检科负责将各专业申报计划进行汇总,经安全矿长和主管矿长审核签字后,报区域公司安监科。三、项目的实施(一)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项目下达后,企管科要将公司下达的每个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项目纳入矿井年、季、月生产经营计划中。(二)各专业分管领导对本专业申报项目的实施负责。各业务科室要要按“五定”(定负责人、定施工力量、定标准、定完成日期、定资金)原则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报公司相关业务部室和企管科、安检科。(三)需39、要招投标的项目和购买的设备、零配件、仪器、仪表,由科室提出计划上报公司,由公司按规定采购。四、项目验收(一)各专业每月下旬必须对所承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项目进行一次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自检验收。自检验收时必须通知安检科派人参加,自检后由业务科室科长或分管副职负责填写验收报表(一式四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次月2日前报公司分管业务部室一份,送交安检科两份,每迟报一天对责任科室科长或分管副职罚款100元;安检科负责将各专业当月工程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区域公司安监科。(二)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安排专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落实,每季度首月3日前,将上季度各项目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安检科,40、迟报一天对责任科室科长或分管副职罚款200元。(三)每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由主管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安检科、企管等科室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经有关领导和科室签字后,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公司业务部室一份,送交企管科一份、安检科两份,安检科负责上报区域公司安监科。五、项目结算竣工项目经公司验收合格后,由专业口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人员出具结算报告,经企管科审定,业务科室科长、分管矿领导、安全矿长、主管矿长签字后,上报区域公司。对没有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将按计划资金的两倍进行处罚。六、项目考核安检科负责将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项目完成情况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之中,每有一个项目逾期未完41、成,从责任专业当季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中扣0.5-1分,并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对主管业务科室科长罚款500元,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2000元,对完成较好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二、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三、本制度适用于XXXX煤业有限公司各科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四、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42、,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五、安检科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安全活动,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落实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六、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基层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安检科。七、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详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八、班前三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九、安43、检科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十、四级安培中心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十一、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十二、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44、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十三、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5、15学时。(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十四、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十五、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十六、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46、替主持。十七、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十八、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十九、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二十、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二十一、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二十二、机关包保人员对基47、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二十三、“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二十四、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二十五、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48、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二十六、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企管科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二十七、企管科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二十八、四级安培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检科和企管科。二十九、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检科、企管科49、。三十、安检科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三十一、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三十二、四级安培中心、安检科、企管科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安检科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三十三、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三十四、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30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三十五、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50、真的罚党政主管100元三十六、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30元。三十七、凡在区域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200元三十八、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三十九、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四十、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51、彰奖励。四十一、在矿、区域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检科签署罚款单送交企管科办理。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四十二、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检科通知企管科,由企管科、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四十三、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四十四、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52、,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四十五、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一、矿长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安检科负责安全隐患的管理、监督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安全隐患是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矿井周围附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矿井安全的一些不良因素。 (一)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 A级: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53、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由工区、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二)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灾、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它等。 三、安全隐患的确认 每月二十四日,由矿长负责召集分管领导、各专业、各工区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对下月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一次,并形成例会制度。根据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对本矿B、C级安全隐患直接确认,A级隐患提出确认意见,报区域公司确认。 四、安全隐患的治理 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必须坚持贯彻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组织整改落实。隐患涉及相邻其它矿井的54、,报区域公司、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监控治理。隐患整改资金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维简费用中列支。隐患整改做到七落实,即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进度、人员以及责任落实。 五、安全隐患治理实行跟踪管理。(一)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每月5日前,将矿上月隐患治理情况和下月隐患排查情况报送区域公司,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前,必须每次都报。其他有关隐患管理的上报按照上级要求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活动的具体要求进行及时上报。(二)开展矿、科室、区队、班组、现场岗位工五级排查机制,要求矿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科室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区队每旬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每班下井55、的各级管理人员配合班组进行隐患排查、现场跟班安检员与岗位工时时进行隐患排查。 (三)矿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调度审查和排查,各有关单位必须汇报上周隐患治理以及下周本单位、本专业隐患排查情况,并将该周隐患治理反馈表在每周二17:00前报安检科。安检科负责统计,并在周三17:00前将统计信息制作文档发往区域公司邮箱;每班下井的各级管理人员对所检查区域查出的问题必须填写班隐患台帐并限期整改,由当班所属区域跟班管理人员签字落实整改,跟班安检员负责复查销号。 (四)各有关科室、区队的周、旬隐患报表必须字迹清晰,参加排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现场班隐患台帐必须填写认真、字迹清晰,不得涂改56、。(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必须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准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时上报销号。 (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或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七)加强对安全隐患的管理,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协调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严防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重大隐患应急预案。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区域公57、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安全监察局对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检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公司井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58、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跟班指挥生产及安检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公司领导、生产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的干部、采、掘、机、运、通单位的队长、技术队长及技术员。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八、安全监督检查由安检科负责组织,安检科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业务科室人员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九、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考核工作由安检科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了提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质量,使其具备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一、编制规59、定(一)作业规程在编制前一个月,业务科室(动力科、生产技术科),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采区设计、地质情况等资料,并下发规程编制通知书,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由该单位的主管技术员负责编制规程。(二)施工单位的技术员接到规程编制通知单后,按规程编制的要求必须在10日内将规程编撰完毕,并送交给生产技术科的主管技术员。(三)生产技术科主管技术员接到规程后,在三天之内必须审查完毕将规程送交给主管科长,主管科长接到规程后必须在7日内组织会审。(四)采区设计必须报区域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二、会审规定(一)规程会审必须在总工程师的主持下进行。参加会审的人员有总工程师、主管副总、安检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60、主管副科长、主管技术员、调度室主任、通防科科长、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队长、技术员。(二)规程会审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在规程审议前一天由生产科主管技术员负责通知规程会审时间。(三)规程会审完毕后,规程编制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规程修改完毕,送交有关人员签发。(四)总工程师签发完毕后,规程编制人必须在10日内将规程、措施复印完毕并送到有关部门。三、 审批标准 (一)规程、措施制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二) 规程、措施制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 规程、措施制定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行业法规、行业标准的规61、定。四、规程(措施)贯彻学习规定(一)规程在总工程师签发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一周由编制人向所有参加施工与管理的人员贯彻,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不合格者不予上岗。(二)在施工过程中,规程贯彻每月不少于1次,开工前对规程贯彻学习并进行全员考试,考试率100%。(三) 贯彻学习规程要有详细记录,所有人员(包括所有管理人员)均要签名。五、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一)施工单位的干部和工人都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指挥和操作,认真落实规程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二)所有管理人员都是现场落实规程(措施)的责任者,队长和技术副队长对规程(措施)落实负主要责任,技术人员对规程落实负技术管理责任,62、生产副队长和班组长对规程落实负现场管理责任。(三)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每旬要组织一次本单位规程检查活动,严格考核,奖罚兑现。(四)生产技术科、主管副总、矿总工程师要把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做为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每月利用本质安全检查活动,对规程进行检查,提出规程落实整改意见,对规程措施落实情况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考核,重大问题由公司平衡解决。(五)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时,必须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如果原定施工方法与现场条件不符,必须及时补充制定与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属于违章操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六)规程(措施)执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规程63、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的总结,查找不足,吸取教训。(七)安检科对规程的落实负监督检查管理责任六、规程(措施)的完善(一)规程(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要及时汇报公司主管部门并补充相关措施,审批生效后执行。(二)有关业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确保规程措施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公司安排每月10日前由各采掘队将现用的规程(措施)送生产科、主管副总、公司总工程师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编制人员要根据复审意见对规程(措施)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按会审程序进行审批。(三)规程编制人员要依据复审意见对本队和发放的规程进行换页修改。矿64、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机电设备管理,确保各设备正常运转,防止各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做到有保管,有检查,有维护,有保养,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全矿机电设备管理由机电副矿长负责,具体由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管理。二、提升运输系统设备管理。(一)绞车操作工,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做到“三好”“四会”,严格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严禁带病运行,并做好原始记录。(二)机械和供电部分,每年必须进行停产大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每月组织一次检查,牵引部分每班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供电系统设备管理制度(一)电工全面管理配电房,做到半年定期检65、查一次,设备移动时必须检查一次,对漏电保护装置,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调整,检验一次,确保各保护装置的灵敏度和完好性。(二)井下各配电点,由井下电工负责管理。在停电检查和安装时,必须挂上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三)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已失爆和不防爆电机下井,每周定期对井下设备进行防失爆检查,发现损坏的和失爆的,应立即整改和更换,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检查,严禁无证人员作业。四、排水系统设备管理制度确保井下各地点的排水设备完好,做到每天有钳工巡回检查,水泵工每班检查试验,掌握备用水泵排水情况,做到交接班记录和调度汇报制度,发现的问题随时派钳工进行处理,严禁水泵带病运66、行,抽水时须班班抽空。每年初要成立防排水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各水泵排水能力,落实各项措施,确保20小时排完矿井24小时的涌水量。汛前各地点水泵必须全面大修一次,更换老化的设备,每月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检查二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必须确保足够的资金维护排水系统设备。五、通风系统设备管理制度矿井通风系统按规程规定,必须有主扇和备用主扇,主扇的维护和检查,由测风员负责,每周进行检查,检出的问题及时上报矿,并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井下风量供用。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一、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令、文件要求和“三条生命线”等相关规定,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情况67、,特制定矿井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二、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把认真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和“三条生命线”作为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措施;关口前移,超前防范;以人为本,明确责任,精细管理;推广先进技术,狠抓质量标准化建设,构建高效的安全事故防范体系,杜绝重大事故源,努力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三、安全工作的奋斗目标是:杜绝瓦斯、煤尘、水、火、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消灭死亡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四、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五、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基本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68、犯劳动局纪律。六、按规定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专项用于“五大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安全设备器材投入使用。七、积极预防和处理矿井瓦斯、煤尘、水灾、火灾和顶板灾害;一旦事故发生时,保证井下安全迅速脱险,积极处理事故防止灾害扩大。八、认真贯彻特别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制。九、积极推广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十、安排好本年度全矿职工的内培和外培工作。不断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自主保安的能力。特殊工种必须经过煤矿主管部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十一、严格执行煤矿法律法规,以国务院特别规定、预防“十五种重大隐患”和“三条生命线”69、等相关规定,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十二、每月由主管矿长至少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例会,会议研究部署、落实隐患排查,制定措施,责任到人,并按“五定原则”。限期进行处理。十三、强化现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制止“三违”,坚持 “三不生产”的原则,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狠抓现场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十四、救灾指挥部按编制的各类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调度人员认真学习,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把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十五、根据我矿实际情况五2煤层防瓦斯、防顶板、防治水、作为重点,七5煤层70、防治水、提升运输等作为重点,并按具体措施要求,严格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十六、矿井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让职工熟悉避灾自救和撤人路线,并对救灾演习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十七、根据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矿井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按年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二、预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技术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专业救护队进行指导。三、预案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上报区域公司进行会审。四、在每季开始前15天,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71、行修改和补充。五、预案的贯彻和执行:(一)已批准的预案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贯彻执行。(二)已批准的预案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各专业队应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避灾路线和预案相关内容的人员,不准下井工作,亦不准从事井口检身、调度、充电等工作。预案如有修改和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三)已批准的预案应报送签约服务的专业救护队。(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纠正。(五)已批准的预案连同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各一份。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经常或定期检72、查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六)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1.本矿矿长和矿总经理(法人、投资人)2.井下值班矿长和各副矿长3.本矿充电工、主扇工等相关人员4.安监局局长 5.安监局矿山科负责人6.救护队联系人7.定点医院联系人8.其他联系人(七)上报时限:发生死亡事故,10分钟内报至矿长,1小时内报至主管部门并报安监、公安、保险、工会等部门;发生轻、重伤事故,10分钟内报至矿长,24小时内由矿长报至县安监局和保险公司,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八)上报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受伤人数。2.未从井下撤离的人数和位置。3.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数和位置73、。4.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九)应采取的紧急措施:1.在井下发生火灾时:(1)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瓦斯向有人员的巷道工蔓延。(2)切断火区电源。 (3)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4)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等都必须:不致造成沼气积聚、煤尘飞扬; 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不使超限的沼气通过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沼气积聚的巷道内; 有助于阻止火区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74、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规定为隔离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封闭火区时,采取措施防止沼气爆炸;必要时应将排水管和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2.在矿井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时:(1)迅速组织撤退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为了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2)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3.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时:(1)迅速撤退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2)切断通向灾区电源;(3)对75、充满沼气(二氧化碳)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速将高浓度沼气(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道中排出矿井;(4)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和清理突出的煤(岩),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 (5)排入高浓度沼气的井口附近,必须严格清除烟火和切断电源,禁止人员通行。4.在发生透水、崩浆或跑砂事故时: (1)撤出灾区人员,及时关闭水闸门,并规定关闭顺序;(2)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3)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4)在有流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5)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76、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6)在有瓦斯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规定排除瓦斯的措施;(7)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5.在发生冒顶事故时:(1)探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2)积极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对被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3)在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4)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5)在提升设备发生事故时,应规定利用急救绞车和其它设备的程序和操作负责人。(十)各单位77、各部门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和处理事故过程中的任务和职责:1.预案应根据各级干部和工人岗位责任制以及职能部门业务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使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都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2.发生重大事故后,矿长是负责处理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3.处理事故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有关人员和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工作和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有关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78、织召集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证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山救护队队长: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有关采区的区、队、班长:负责查明留在本采区或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退到安全地点或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井调度室,并随时接受矿长的命令,完成有关抢救任务;矿值班调度员:立即控制井口,防止盲目施救扩大事故;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的命令;通知值班电话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统计和79、掌握出入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矿灯房负责人:根据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外,对没持有经矿长签发的特别许可证的所有人员,立即停止发给矿灯;材料供应负责人:及时准备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机电科长:根据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主要扇风机工作制度,并掌握矿井的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运输队长: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往井上,保证救灾的人员和器材能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值班电话接线员:接到矿调度室的事故通知后,立即切断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切通话,开放事故信号,并按照预案中所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时按顺序通80、知所列各单位的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安全奖罚制度一、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产方针,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杜绝伤亡事故,努力实现本矿的安全目标。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二、以我矿的安全目标和下达到各单位的安全指标为考核依据,矿内部安全合同,按合同条款年底考核兑现,矿安全风险抵押按风险抵押办法考核兑现。三、为进一步促进安全工作的进展,除平时奖励外,年终召开安全生产奖惩大会,表彰奖励先进,处罚事故单位及个人。四、财务科建立安全基金专用账户,以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罚款和吨煤提取的安全奖励基金为奖励基金来源,做到专款专用。五、成立由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各业务科81、室科长组成的安全奖惩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季度、年度的安全奖惩工作。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三违”人员的罚款从单位包干工资总额中扣除。七、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安检科确认属实,由有关单位提供材料,月末报安全奖惩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兑现奖励。八、季度内全矿实现安全生产,单位实现考核指标,个人无违章违纪现象,均按安全风险抵押考核规定予以兑现奖励,否则予以取消或减发。九、全年矿井实现安全生产、单位实现考核指标、个人无违章违纪现象,均按矿内部安全合同考核规定予以兑现奖励,否则予以取消或减发。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不予奖励:(一)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二82、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单位。(二)事故隐患严重又整改不及时,导致发生事故或影响正常生产的单位。(三)计划外瓦斯超限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四)安全状况不好,受到批评警告的单位。(五)年度内查出电气失爆的单位及火工品管理不善的单位。(六)质量标准化不能达标的单位。(七)瓦斯超限强行作业,无风或微风强行作业的单位。(八)对安检科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不积极整改的单位。(九)年度内发生二人次轻伤或“三违”率超过5%的单位。(十)“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十一、凡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每人罚款1000元,对单位罚款3000元。十二、单位在“一通三防”、机电管理、提升运输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83、,对单位罚款1000-3000元。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罚款。十三、凡“三违“人员按矿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一、煤矿是高危行业入井前要吃好、睡好、休息好。二、凡入井人员必须排队,并自觉接受井口把钩工的验身,严禁拥挤乘车。三、严禁携带烟草及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入井。四、井口把钩工必须严格执行验身制度,凡发现携带点火物品者,立即予以制止。五、每位入井者,入井前和上井后必须亲自到井口考勤刷卡,防止刷卡不下井或下井不刷卡。六、井口考勤负责对每班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进行统计,发现意外情况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七、严禁酒后人员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八、入井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携带矿灯84、和自救器,发现不符合要求者,井口把钩人员要立即予以制止。九、入井人员工作服必须穿戴整齐,围好毛巾。十、井口把钩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仔细观察检验入井人员,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安全举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结合实际,制定XXXX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一、存在以下问题时,职工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举报:(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未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85、可靠的。(五)超层越界开采的。(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八)无规程措施擅自开工作业的。(九)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强制职工作业的。(十)干部违章指挥的。(十一)隐瞒事故的。(十二)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十三)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十四)员工有“三违”行为的;(十五)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十六)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十七)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86、的;(十八)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二、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87、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88、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89、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90、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91、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92、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93、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94、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95、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96、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 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97、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煤层气公司和郏禹分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一)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技术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二)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三)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98、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四)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0:00,分别在井口人车场乘车,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五)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记录本在井下交接填写,上班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处理不了交给下班,接班跟踪检查整改落实。(六)带班领导如实填写行走路线,不留死角进行普遍检查,把隐患消灭在当班。(七)每月30日前由矿安检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二、带班人员职责(一)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99、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二)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三)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四)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五)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100、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七)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一)由矿企管科会同安监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二)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三)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101、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四)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充实发挥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突显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中“法”的地位,提高职工规范操作能力,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二、编制依据(一)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及煤业公司管理相关规定。(二)各类作业规程、工艺技术设计、工程设计、工艺纪律设计及标准等技术文件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三)曾102、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纵有关的其它不安全因素。(四)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五)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新的环境下作业、特殊作业时,必读由相关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实物或模拟进行作业全过程推演,在次基础上完成操作规程的编制。三、编制内容(一)明确使用范围;(二)行业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三)该工种的安全规定;(四)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六)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七)正常的操作程序;(八)操作过程中机103、器设备的状态;(九)操作过程需要进行那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十)才做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十一)操作工程中必须禁止的行为;(十二)特殊过程中必须禁止的行为;(十三)异常情况处理要求;(十四)收尾工作;(十五)其他要求,四、培训及学习(一)操作规程实行审批和发布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完成后,由相关技术部门(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等)组织会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二)操作规程发布后,由相关队组主要领导,聘请专业工程技术员、经验丰富的队干、操作熟练工和专家进行讲课,对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学习,培训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后,相关人员方可上岗作业,考试资料封存在矿培训部门,保存限期为三年104、。(三)各系统必须对照行业、工种作业标准,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五、检查及考试(一)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并按照安全奖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二)特种工种及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要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六、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一)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105、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尽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将违章人员纳入到安全奖惩考核范围,对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不适用或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是一种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种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是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三)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殊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106、时是否有违章行为等。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进行严格检查,查证件有效期、真实性等。(四)检查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基础情况。七、检查方法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现场检查的方法是:让员工从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予以纠正。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107、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810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4.死亡。(二)非伤亡事故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铁路行车一般事故或险性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3.特109、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重大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三)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二、责任追究依据(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煤矿安全行政法110、规;(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三、责任的划分(一)领导和管理责任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5.工长(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二)相关和连带责任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111、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三)直接责任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四、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60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112、领导分别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16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30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3.发生重伤113、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5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各罚款50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4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114、职罚款2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万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4000元。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115、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7.凡发生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罚款100万元,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5万元元。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1万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凡发生死亡事故的,按照豫政【201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116、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117、(7)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8)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9)小型物件坠入井筒;(10)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11)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12)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13)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15)猴车卡座造成钢丝绳断股或停运时间6小时以上的;(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坠落的;基坑开挖塌118、方5立方米以上的;(17)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18)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含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罚款15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6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200元。(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2)119、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的;(5)无风巷道未及时打栅栏或没有警示牌的;(6)不按规定时间撤除采煤工作面设备的;(7)因水灾使采区停产;(8)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11)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120、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12)大型物件坠入井筒;(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15)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6)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18)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19)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分管行政和技术副职分别罚款12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当日121、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工长(含队长)分别罚款2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30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400元。(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8)应密闭巷道24小时内未封闭且没有采取可靠措122、施的;(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10万元)的;(1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12)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责任事故。(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123、执行。五、其它规定1.各矿井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按各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迅速汇报并妥善处理。2.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须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单位及生产职能科室,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格监督检查。4.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