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汇编(技术审批、事故统计报告等)(7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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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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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汇编(技术审批、事故统计报告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财务)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生产)11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调度)27安全检查制度(安全)3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34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生产)35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调度)49入井人员管理制度(调度)58薄弱人物排查制度及考核办法(安全)68危险品处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物管)7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6 日82、:10,遇特殊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具体安排由矿长办公室、安全监察部提前通知。第二条 会议地点:调度会议室。第三条 主持人员:矿长。第四条 参加人员:(1)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2)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矿办、企管科、劳资科、政工科、工会办、物管科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3)根据会议安排,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等。(2)检查和落实上次会议安排的有关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3)审议上月“A”级班组建设、区队安全程度评估活动开展情况及给各生产辅助工区赠挂安全红黄旗的决定。(4)安3、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近期安全工作及需要矿解决的具体问题。(5)矿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给予指导性意见,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落实人员和期限。 (6)总结近期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布置下一步的安全生产措施。(7)对安全生产中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接受相关教训,研究和通过处理意见,安全监察部负责考核落实情况。 (8)研究和通过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决议和管理制度。 (9)研究落实安全投入情况。(10)涉及矿井安全管理的其他问题。第六条 要求与考核 (1)矿长安全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安全监察部记录、整理,并下发至各单位。(2)会议纪要4、应载明议定事项、决定及落实人员、措施和期限,且纳入档案管理。(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必须向矿长请假,并由书记或副职代替。对会议迟到和无故缺席者,予以100-200元罚款。矿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人员签到记录。 (4)为保证会议效果,会议内容及安排议程由安全矿长预先向矿长汇报并提前做出安排,各参加人员要提前作好相应准备。(5)凡会议决定,安排的工作、工程、措施、办法,必须按规定时间落实,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督促和考核。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目标,营造“统一领导,5、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浓厚氛围,确保矿井安全、健康、和谐发展,实现预定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必须每年初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出新一年的安全总目标,总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第三条 为加强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有关部门根据总体目标要求,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目标的全面实施,执行到位。第五条 为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每季度矿制定安全生产阶段性安全工作意见,月度根据年度计划制定月度生产任务目标。第六条 强化制度建设,针对近年来国家、省、市各6、级煤炭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标准、规章,建立、修订完善相应的制度。第七条 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排查治理机制,实时动态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情况。”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内容包括:(一)依法生产,加强管理,实现安全无事故总目标。(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消灭重大以上非人身事故;力争不发生轻伤事故、一般及以上非人身事故,实现安全年。(三)全年杜绝一般非伤亡事故以上的机电运输事故,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继续开展好重保养、降故障、保运行活动、确保通风、压风、提升、排水、供电、运输等各大系统的安全运行。(四)加强防爆设备的管理,杜绝机电失爆。确7、保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矿车完好率,机电设备待修率,机电事故率处于规程规定范围内。(五)通风系统可靠,监控系统有效。(六)做好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七)巩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双基”建设省级先进单位等成果。(八)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省局、市局培训计划统一安排进行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和培训率、全员培训率达到规定要求。(九)执行好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按时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技措专项资金,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十一)积极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第九条 安全目标完成的措施和方法(一)安全目标制定以年度8、为周期,主要依据上级部门签订的安全、经济发展等目标责任状,同时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二)矿井安全目标发展规划由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矿井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奋斗目标,并在矿一号文中明确规定,明确工作目标、思路和方法,并围绕目标开展各项工作。(三)年度安全目标确定后,进行目标分解,制定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四)每年度之初,矿主要负责人与各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状;各工区与班组(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机制。(五)每年年初根据安全目标分解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工作意见、机电运输工作意见、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及实施意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年度目标9、管理及和谐企业建设落实要点等相关制度。(六)每月6日召开安全办公会,9日召开安全例会,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总结近期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和通过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决议和管理制度,研究布置下一步的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 考核与奖惩(一)矿安全目标下达后,各部门及各施工项目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再将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各作业区及其班组,并依此检查和考核,根据完成情况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先进评比等挂钩。1、奖励:年度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各阶段活动取得的成效,按照上级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兑现。2、处罚:年度内出现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除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另取消所有安10、全类考核奖励;出现轻伤事故1人次,单位人员扣奖50%,事故责任者不得奖,以此类推(非人身事故参照人身事故标准考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投入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项目的资金。安全11、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按吨煤15元标准提取。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12、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五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13、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费用投资计划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我矿提取标准15元/吨。第八条 组织措施及落实意见为使先进的安全技术能够得14、到有效的应用,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得以严格落实,矿成立安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领导小组,并分职能、分部门落实责任。(一)领导小组成员组 长:矿长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及矿长助理成 员:生产科、安全质量监察科、财务科、安全目标考核科、机电科、综机科、地测科、通防科、调度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二)落实意见:1、生产技术部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1)归口技术调研及与科研单位联合实验研究工作。(2)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统计下达有关设备、仪器、材料计划。(3)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有关技术措施。(4)顺次安排各项工作及工程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5)通防科建设好通防仪器、仪表(包括自救器)发放站15、和维修站。2、机电技术部做好机电技术工作,并负责安排有关设备的安装技术指导工作及各项工程计划检查验收。3、安全监察部、调度指挥中心抓好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有关措施的落实工作。4、各有关区队根据计划安排,做好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施工及技术性实验的现场操作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度情况。5、财务科:(1)负责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建立安全费用科目和明细帐,对安全费用按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并及时提报各种相关报表。(4)负责每季度汇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安全目16、标考核科做好监督考核工作。6、各有关单位应依据自己的职能特点,编写落实本计划的具体措施并严格落实。(三)其它: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各项工作需按计划完成,每月27号由财务科召集机电科、综机科、生产科、通防科、地测科等相关单位进行本月安全费用整理、汇总,完善台账,确保按计划足额提取,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对各项工程验收并签字,由财务科存档。第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各单位。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等其他有关规定与17、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技术管理规定及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坚持“逐级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没有得到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传达和贯彻实施。第三条 没有经过矿相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作为实施和安全投入的依据。未经审核、18、审批人授权,不得由他人代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必须有签批人亲笔签字,并填写签批日期。第四条 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意见落实,不得篡改审批意见。第二章 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内容及权限第五条 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一)采掘部分:1、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编制开采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查后逐级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2、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19、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销核、矿井报废的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4、矿井、选煤厂能力核定的报告,关闭、报废矿井的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核准。 5、采区开采方案设计及采区防灭火设计(可附在方案设计内),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市煤炭局审批。6、生产矿井水平延深,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和初步设计,经集团公司审20、查后报市煤炭局审批。7、特殊地质采矿条件下煤矿资源的回收率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核。(二)“一通三防”部分: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将鉴定结果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2、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最短发火期进行鉴定。3、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每年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报告报市煤炭局和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煤监局备案。5、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21、,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三)地测部分: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生产矿井每隔810年对原地质报告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涉及开采煤层,矿界变更和地质条件放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矿井地质类别的评定和变更,须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核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2、矿井地质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3、矿井保有储量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须经集团公司和市国土局核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22、。4、矿每年末均应根据有关资料,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一次储量计算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批后,报省煤炭管理行业部门审查批准。5、矿井结束前的矿井闭坑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定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核准。6、对受水威胁的突水点,需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7、需帷幕注浆的含水层,因其工程量大,工期长,故此确定采用帷幕注浆方案之前,必须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帷幕注浆方案,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8、一次性转入、转出、注销、地质或水文地质损失储量20万吨以上,或一次性报损储量53023、万吨(不包括30万吨),须经集团公司核查后报市国土局审批;一次性报损储量30万吨以上,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9、需进行“三下”采煤及提高开采上限的采区及工作面,必须提前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开采方案及施工设计,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四)机电部分:2米以上提升设备运行证的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批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五)其它部分:其他需要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第六条 报集团公司审批或由集团公司审批后上报项目:(一)采掘部分:1、采区和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 2、巷道不支护设计及技术措施。3、分层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不铺设人工假顶的安全24、技术措施。4、井筒大修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5、每半年报集团公司一次的采掘接续方案。6、采区首采面作业规程。7、各类节能工程、井下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设计与应用。8、立井及其他主要井巷报废报告。9、立井施工组织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外委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其上级单位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备案,要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二)“一通三防”部分:1、改变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时(如2个独立通风的矿井合并,调整进、回风井筒,增加或新打风井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2、对无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尚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巷中,但回25、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3、启封临时密闭及排放有害气体的安全技术措施。4、启封已灭火区的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工作,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6、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7、矿井每年度的安技措计划及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8、矿井每年度的反风演习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后,也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总结,并填写反风26、演习报告书,反风演习计划和总结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9、矿井采用非正常通风系统通风开采工作面的安全措施。10、矿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计划。11、地质构造条件复杂或残采区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安全措施。12、均压技术防灭火设计。13、火区近旁工作面采煤的安全措施。14、使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解决主要通风机供风量不足的安全措施。15、煤巷、半煤岩巷采用混合式通风的措施。16、矿井总回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超0.75的情况分析报告,局部地段瓦斯超限的情况分析报告,在发生一周内报集团公司审批。17、按规定进行的矿井风机性能测定、风阻测定、煤尘爆炸指数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27、案。18、矿根据矿井实际制定风量计算细则,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并将风量计算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19、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由于采掘接续紧张等原因,不能达到以上规定要求的矿井。2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查。(三)防治水部分:1、在水淹区积水以下的煤层中的采掘工作,如果无法排除积水,编制设计。2、开采水淹区域以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3、带水压开采时的防治水措施。4、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5、矿井提高开采上限采区地质报告、第四系疏放水设计。28、6、检查水压大于2Mpa导水构造的探放水设计。7、防水闸门设置、撤除或报废设计。8、留设防水煤柱的安全设计。9、井壁注浆堵水设计、井壁处理设计。(四)地测部分:1、矿井的勘探工程,其勘探设计由矿或委托地勘单位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2、采区勘探或矿井地质补充勘探施工,由矿或委托地勘单位完成,提交的报告须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批准。3、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两年前通知地质部门。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4、矿山企业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水害排查一次,并提交水害排查报告,由集团公司审查批准。5、矿山企业每年编制一次矿井防治水工作计29、划,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6、对受水威胁的矿井或地区,必须编制防治水方案及措施,由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7、各种防水煤柱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时围岩性质及岩层移动特征等因素,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留设。留设前必须由防治水部门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8、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开采后隔水层不致被破坏,水不可能突然涌出,可以不疏水降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9、排、放、堵、探、截水的各种施工设计,必须由集团公司审批。10、每一矿井都必须编制提高资源回收率的具体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11、一次性转入、转30、出、注销、地质或水文地质损失储量2000吨20万吨(包括20万吨),或一次性报损储量5万吨以下(不包括5万吨),须经集团公司审批。12、每一采区结束后,要及时编写煤炭回采率工作总结,找出成绩和不足,报集团公司审查。13、开采厚煤层矿井,地面必须建立岩移观测站,岩移观测站布设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14、矿应当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实施。15、矿井水文类型报告,每年修订一次或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应立即修编,报集团公司审批。(五)机电部分:1、主要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方案和技术措施。2、各类节能工程、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设计、应用方案及技术措施。331、年度停产大修计划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4、井架修复、纠偏工作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5、矿井及采区一翼、一个采区的供电、排水、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的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6、井下主要供电系统变更电压等级的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7、综采(放)工作面、采区设备的配套、变更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8、主要设备的改造、报废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9、主提升系统中更换罐笼、天轮、箕斗、摩擦轮提升绳、尾绳等大型物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10、雨季三防工作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六)其它部分其他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第七条 除明确规定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审批的32、其它设计和规程措施外,一律由矿负责审批。对省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若认为需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手段时,矿有权制定补充措施来强化安全措施,但若需降低原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有关规定时,必须写出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同意。第八条 必须报矿长批准的:(一)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二)重大事故处置预案。(三)综合防尘、隔爆措施及组织管理制度。(四)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及月度水情分析报告。(五)水体下开采工程设计及安全措施。第九条 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根据上述具体规定,矿负责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除必须由矿长批准以外的其它设计和规程措施均由矿33、总工程师负责批准。第三章 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审批要求第十条 建立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审批记录薄。对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审核、审批时,由主办科室审核人员,召集安全质量监察科及有关管理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以传阅方式审核、审批),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参加审核、审批人员在设计、规程或措施及记录薄上签字,并由主办科室审核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在报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必须认真审阅,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核、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34、同编写人员负同技术责任。第十二条 矿审核、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局审批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应提前40天编制完毕,矿必须在10天内审核、审批完毕,提前30天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设计、规程、方案必须提前30天编制完毕,矿在5天内审核、审批完毕,提前25天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集团公司批准的措施,必须提前20天报矿,矿在5天内审核、审批完毕,提前15天报集团公司。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零星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前(须编制作业规程的不少于15天,须编制施工措施的不少于7天),由主管科室将设计或施工方案下35、发至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开工前10天完成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7天完成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对于不可预测的、临时性变化,施工单位须立即编制补充措施,在现场施工前完成编制、审批、学习和考试。矿在用作业规程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第十三条 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由主管科室审核人员负责上报及催办。第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由各部门副科级以上分管人员审核。若分管人员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核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代其审核,并向分管人员说明。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核人员不能及时审核时终审人员直接签字生效,终审人员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批签生效。第四章 36、考核第十五条 (一)因审核把关不严,规程、措施出现错误或出现的技术责任事故,按其事故原因的主次及责任分工,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二)因规程、施措编制不及时,而影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工程施工的,视其影响程度,对负有编制责任的编写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因工作安排不当(任务书下达不及时或区队长未安排编写时),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因审批不及时或不组织审批而影响施工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第九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37、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的有关要求,为不断提高运河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二条 下井带班领导干部包括:矿长、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第三条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熟悉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第二章 职责及规定第五条 每月带38、班下井次数规定: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8个,中、夜班带班各不少于1次。带班时间规定:每次带班时间不少于6小时。具体带班时间(班次)由调度指挥中心统一编排。下井带班时间(班次):早班6:00-12:00;早中班12:00-18:00;晚中班:18:00-24:00;夜班:0:00-6:00。第六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班人员必须由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煤矿各类事故的能力。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带班人员必须及时掌握整个煤矿及自己带班范围内的所有情况。及时发现和组39、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带班人员在发现或接到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天值班矿级领导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和组织井下应急工作。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四)带班人员在接到生产现场人员的情况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协调专人帮助解决。(五)带班人员在井下带班时必须至少检查两个工作地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路线记录。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第八条 调度指挥中心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40、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九条 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每月提前排出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带班人员严格按照领导带班计划表进行井下带班。第十条 对带班人员要严格按照运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带班现场存在较大隐患不及时处理或隐患排查不细致,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由安全质量监察科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下井值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开,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调度指41、挥中心负责解释。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察部是矿专职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劳资科、企管办、政工科、工会办等单位做好群众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安全监察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专职安全员、群监员、青安岗、党员监督岗的作用,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现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第二条 日常检查相关事项1、采掘工作面每次开工前,必须由当班的跟班副区长、质量验收员、班组长或安监员对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职工进入工作地点,若现场存有安全隐患,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请示,并根据调度指挥中心安排,结合现场实际,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隐患的排除,施工人员在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进入。242、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严格执行“三位一体”验收管理制度,即:每班由跟班副区长、质量验收员、班组长对工作面工程质量按照采掘工程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当班的安监员根据采掘工作面安全质量评估表,进行安全质量等级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通知到当班副区长(班组长),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整治的闭合,对于整改不力的视具体情况,予以一定数额经济处罚。3、安全监察部每月采取不定期、不定时的方式对井上、下各施工地点、机台岗位开展突击检查活动。4、安全监察部针对重要会议、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及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第三条 周期检查相关事项1、“一通三防”、顶板管43、理及职业卫生检查专项检查。“一通三防”及顶板管理专项检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主持,由生产科组织,此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每月4号),重点对井上下的通风系统、通风构筑物,防治水、防火、防瓦斯工作、综合防尘管理、顶板管理及职业卫生检查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落实整改。2、机电提升运输专项检查。由机电科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每月15号、27号)覆盖矿井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井上下的机电设备完好情况及机电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到有关单位,并负责监督落实整改。3、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由生产科负责组织检查验收,严格质量标准化验收要求,对于不符合质量标44、准规定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现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4、安全质量监察科不定期组织全矿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保证安全无事故。5、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现场及各类内业资料,每月固定20号进行一次,每月不定期抽查考试五次;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进行3-5天的覆盖整个矿井上下的全面大检查,并形成自评报告。6、雨季“三防”工作的措施落实由调度指挥中心、企管办负责检查,确保人力、物力、财力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渡汛。7、冬季“四防”工作由调度指挥中心、企管办、机电技术部负责组织落实,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严禁因天气寒冷等原因而影响安全生产。8、调度指挥45、中心、通防科、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对矿井的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检查,同时,加强检修维护工作,确保各系统运行的灵敏可靠,保证矿井安全生产。9、工区内部组织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每月由工区负责人组织书记、技术员、副区长等人员进行内部的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并督促隐患治理的闭合。10、上级要求的相关检查,由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组织。11、“停、开”工检查验收活动,由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组织,具备停、开工条件,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后,方可停、开工。12、安全目标考核科负责组织上级各类检查的迎检活动。第四条 检查标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其他上级、矿下发的制度、标准等46、。第五条 检查情况的处理及考核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下井填写安全信息制度,把存在隐患、整改办法、处理意见等在井口信息站进行填写,由井口信息员负责搜集、整理、筛选安全信息,并及时通知(或下卡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上报矿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部,由矿值班人员或安全监察部负责拿出具体解决方案通知隐患所在单位并监督落实,形成隐患排查整治闭合管理体系。对于弄虚作假,检查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200元以上处罚,对于造成其他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真正做好我矿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与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鲁煤安监发20082号文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二条 我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生产、机电、掘进、经营),成员为副总工程48、师、矿长助理及安全、目标考核、生产、地测、通防、机电、综机、调度、工会、企管等科室正、副职。第三条 矿长对本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四条 各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总工程师负责隐患等级确认工作,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好隐患整改方案的制订与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安全质量监察科及目标考核科科长长负责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七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第一责任者。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工程49、技术人员、广大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各类隐患标准,发现隐患有权及时向矿汇报,矿带班、值班领导、工区管理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第九条 每月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在隐患排查会上通报。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标准第十条 煤矿事故隐患,系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矿井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矿井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第十一条 按危险程度事故隐患分:重大事故隐患、严重隐患和一般隐患三等。(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标准: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5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 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 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51、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 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5、52、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6、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7、综合防53、尘系统不健全的(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2)井下积尘超过规定的; (3)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8、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54、的。9、爆炸材料和爆破作业管理不符合规定的(1)爆炸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未建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4)未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0、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含非煤矿山)及废弃老空(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55、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防、排水系统不完善、防排水设备和设施不完好的; (7)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8)未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计划项目的; (9)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未排除隐患、进行采掘活动的; (10)受底板承压水威胁严重、开采前未编制防治水设计进行治理的;(11)地表水下、煤层露头等部位开采,未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12)矿井施工的防水隔离设施无设计、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11、超层越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2)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的; (3)超过规定的煤层上56、下限开采的。12、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3)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冲击地压危险,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1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的;(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采用不能保证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57、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4、年产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3)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备用回路不能担负全部负荷的。15、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2)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58、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6、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整体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整体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整体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将井下采掘工作59、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17、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煤矿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1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1)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经费不足的; (2)未进行全员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上岗的; (360、)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19、受自然条件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1)开采极薄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低于0.6m 的;(2)矿井采深超千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的,或论证认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证开采安全仍进行生产的; (3)矿井处于低洼地带或附近有河流、湖泊、水库未采取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措施的; (4)未制定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的。20、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1)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2)有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二)现场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粉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61、炮、顶板和其它。(三)地面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安全管理、电气安全、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备压力容器、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 按处理职责事故隐患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三级隐患。A 级隐患:治理难度大,须由集团公司归口业务处室牵头治理的隐患。B 级隐患:治理难度较大,由矿负责治理的隐患。C 级隐患:有一定难度,由区队负责治理的隐患。第四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逐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排查治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第一责任者。第十五条 在每月的生产作业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区队干部,根62、据本月生产计划和现场条件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C级隐患在生产过程中要立即解决,B级及以上隐患要上报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必须于每月5日前书面报安全监察科。第十六条 安全目标考核科每月20号组织安全质量验收小组成员开展全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并做好记录。每月4号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会(隐患排查暨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专题会议),每月27日由机电矿长组织开展机电例会,矿领导班子、生产科室、生产辅助区队单位负责人、技术员参加,对各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确认、汇总。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口副矿长、生产、安全、机电、调度、企管、生产辅助单位人员,对各单位上报的A、B63、级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审查,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并对排查出的A、B级隐患按时向集团公司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班现场发现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第五章 事故隐患的治理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按照“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井下事故隐患由归口领导负责组织整改落实。地面事故隐患由各职能部门组织整改落实。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资金从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维简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隐患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每季度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分管范围,由分管的相关64、业务科室牵头,经过矿重大事故隐患领导小组确认,拿出治理方案,落实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整改时间,报安全监察科备案,由安全监察科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工作和措施的现场落实与考核。第二十二条 对于隐患治理的检查验收,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生产、地测、通防、安全、机电、综机、调度、企管、生产辅助单位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检查验收要有专门记录,记录存放在安全监察科备查。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实行跟踪闭合管理,即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和复查情况均实行签字闭合制度,谁排查、谁安排;谁签字、谁负责。第二十四条 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每月5日前,A、B级隐患及治理情况由安全监察科报送集65、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需要立即上报的要立即上报。第二十五条 矿每季度、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经矿长签字后分别于下一季度5日前和下一年1月5日前由安全质量监察科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第六章 考核处罚第二十六条 为了便于对现场事故隐患的掌握、检查和考核,按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每查出一条A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100元。(二)每查出一条B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66、责任人罚款2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50元。(三)每查出一条C级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100元。(四)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按标准要求限期整改。对到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分析原因,层层追究责任,限期整改。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各单位。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实施,原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有关制度同时废止。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 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发生事67、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立即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及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第二条 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2、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应做统计报告68、。3、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汇报。经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第三条 其他方面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处、兼职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69、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1)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2)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3)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集团公司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70、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工区带班人员、事故单位的党政及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分管科长、分管副总、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1)事故现场人员及工区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2)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3)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4)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5)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9、事71、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和集团公司。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监处负责监督落实。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监处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13、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上报工作主要72、由安监处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或非原煤生产事故统计上报。(1)原煤生产事故: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2)非原煤生产事故: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矿直属基建、机厂、电厂、选煤厂、码头等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煤质化验、环保、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73、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5m(含5m)以上;(9)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2)74、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75、m(含3m);(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16、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根据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救援难度、影响范围和各级控制事态的能力,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将事故分为四级。(1)IV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76、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1)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和鲁西监察分局。(2)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在2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发生重伤及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应在1h内向济矿集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或所在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18、工伤后1个月内77、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20、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案。 (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3)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4)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地震78、龙卷风等。21、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22、发生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集团公司和鲁西监察分局。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结报告。23、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下发新规定时,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前 言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出入井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出入井检身制度 第二条 矿井必须在有人上下的井口配备负责出入井检身工作的人员,装备测酒器、金属探79、测器等必要的安全检查仪器,对出入井人员检身。 第三条 每位出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出入井检身人员的检查,自觉打开随身携带的工具包,接受检身人员的检身。 第四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穿戴整齐的工作制服,佩戴标志,正确使用完好的检查仪器,对每一位出入井人员认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毛巾、矿灯、人员定位识别卡等必须佩戴物品,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六条 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需入井(包括在井下照相、摄像等工作),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检身或不听从检身人员劝阻者,井口检身80、人员有权不准其入井,并向安全监察科或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矿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50200元罚款或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八条 所有出井人员严禁携带井下火工品。 第九条 严禁偷盗井下材料或机电配件出井。 第十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严把出入井安全关,否则对检身人员处罚50200元或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十一条 运输工区要严格检身工作的管理,安全监察科每月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随机抽查,凡出现不坚持原则、不认真负责的,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次。第十二条 对于发现偷盗行为的检身人员,给予相当于被盗物品同等价值的奖励。第三章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三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81、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包括工程处施工人员及外来检查、参观人员)。 第十四条 所有下井人员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进行考勤,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监察人员下井情况,发现入井时间超过规定时间2h未上井者,应做好记录,并通知责任单位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所有下井人员实行专人专灯,通防科要制定矿灯管理与发放制度,建立人灯对号台账,保证能够随时查清井下人数,矿灯管理工作人员要对矿灯领、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使用者超过下班时间2h不交矿灯时,应做好记录,并向本单位值班人员和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由调度指挥中心通知责任单位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对因故障借灯人员、外来人员与临时使用矿灯人员要进行人灯对号82、登记。矿灯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内容清楚。第十六条 所有使用矿灯人员严禁使用他人矿灯或私自进行更换,一经发现均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辅助单位职工必须签字上岗,单位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上下井情况,每班班前会后,值班人员要将当班入井人数(包括三八制、四六制和零星作业人员)汇报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时要说明下井人员班次、人数。因工作需要,有不能按正常作业时间上下井职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汇报调度指挥中心。 第十八条 矿井井口把钩工负责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安排乘坐罐笼和乘罐人数,做好上下井人员清点和罐次、人数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将上下井人员清点记录汇报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值83、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上、下井要按照外来人员上下井管理制度,由接待单位安排专人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上下井情况。 第二十条 紧急状况下由调度指挥中心牵头,迅速查清入井人员数量,清点步骤为: (1)调度指挥中心根据人员定位系统清点井下实有人数。 (2)矿灯房根据发放数量查清入井人数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3)各单位将当时井下人数及名单报送调度指挥中心。 (4)调度指挥中心根据各单位汇报的情况,参照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汇总确定井下实有人数和位置,及时按矿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各单位发现有未上井的工作人员时,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由调度指挥中心组织寻找。 (5)每月应不定期组织1次井下实有人84、数清点。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外来人员入井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外来入井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外来入井人员及矿井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的范围:外来人员指本矿在册人员以外的团体和个人,包括集团公司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检查人员、来矿参观及技术经验交流的团体和个人、厂家技术服务和维修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的入井、接待及陪同程序 (1)凡到运河矿井下参观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和陪同,接到外单位人员到运河矿下井的通知后,根据下井人数,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并确定下85、井陪同人员。 (2)外单位人员到矿后,对口业务科室要及时通知安全监察科。 (3)牵头科室根据下井时间和路线,及时通知有关区队和职能科室做好现场准备工作。 (4)陪同下井人员按预定的下井时间提前换好衣服在安全监察科信息站等候;外来人员在澡堂更衣后,由负责陪同的职能科室人员在安全监察科信息站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并办理外来人员入井通知单(见附件),然后到井口接受检身,最后按预定的路线到井下参观或工作。 (5)下井参观(工作)路线及程序: 澡堂更衣信息站入井培训信息站办理入井通知单入井检身下井参观或工作地点原路返回上井。 (6)接待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程序如下:矿领导(办公室)安排或外来人员通知入井请示86、分管领导通知安全监察科办理入井手续更衣井口信息站培训签字下井全程陪同至升井。 第二十五条 对外来人员入井的要求 (1)所有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为矿井概况、井下避灾路线、瓦斯基本知识、自救器使用方法、入井须知、乘坐猴车注意事项、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每位外来入井人员必须亲自签字。上井后,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要到信息站汇报登记。 (2)外来参观、检查人员到矿确定下井时间后,由对口业务科室安排足够数量的人员陪同下井,并指定1名中层以上的负责人负责入井安全培训和办理入井签证,先签证后培训。 (3)所有陪同人员必须熟悉矿井概况,了解采煤、综掘、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等基本情况,讲87、话表达能力强、语言流畅。 (4)被参观或检查的区队接到通知后,必须积极做好现场准备工作,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 (5)井口检身工要对参观人员进行入井、出井检身,使用礼貌用语。 (6)参观人员乘坐猴车或人车时,矿陪同人员负责在上下车地点进行监护,确保参观人员的乘车安全。 (7)有关区队必须派1名副区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陪同参观或工作,负责解答有关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方面的问题。 (8)其他规定: 带队人员必须是技术员以上的管理干部,且熟悉本矿、本单位的安全环境,责任心强,安全意识强。 所有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取得部门分管领导的同意,经安全监察科允许,由接待部门负责办理入井手续。 没有分管矿领导签字88、,澡堂不予提供更换衣服。 带队人员未对外来人员培训合格,外来人员不得签字。 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未到信息站登记,或未接受检身工检身,检身工均不得放行入井。 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都必须亲自到信息站登记签字,不得代签,否则,后果由带队人员和检身工负责。 外来人员入井通知单一式两份,信息站和井口各一份。 井下出现事故需抢险救灾、设备在夜间出现故障、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等特殊情况,必须经当天值班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调度指挥中心安排。第二十六条 接待及陪同职责分工 (1)来矿参观、检查人员的接待工作由矿长办公室或矿领导指定的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参观、检查前后的座谈会、参观人员的就餐和休息、派车接送等工作;下89、井陪同工作由接待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安排陪同人员、入井前的安全培训、入井登记、出入井检身、乘坐猴车安全监护、召集会议、就餐休息等。 (2)厂家技术服务人员下井的接待和陪同工作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 (3)科研院所人员下井进行科技项目研究的接待陪同工作由对口业务科室和部门负责。 (4)后勤科负责为外来人员下井提供工作服和更衣箱。 (5)通防科负责为外来人员下井提供合格的矿灯、便携式瓦检仪、自救器,牵头部门要提前通知通防科,以便通防科提前准备好矿灯、便携式瓦检仪和自救器。 (6)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外来人员井下乘坐人车或猴车的调度工作。 第二十七条 接待及陪同责任追究(1)外来人员的入井人身安全、出入井90、登记,由接待部门全面负责。 (2)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的落实与考核由安全监察科负责。 (3)所有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带领外来人员入井,出现一次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井口把钩工在未收到外来人员入井通知单的情况下,严禁一切外来人员入井,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5)所有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矿上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出现违背制度的情况,追究带队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附件:外来人员入井通知单外来人员单 位外来人员人数入井事由接待单位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负责人(签字)陪同单位陪同单位负责人(签字)陪同人员(签字)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91、人(签字)信息站(签字)入井时间出井时间出井后陪同人员(签字)出井后外来人员负责人(签字)外来人员签字薄弱人物排查制度及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好地利用安全形势分析理论以及人体生物节律理论等搞好超前防范和考核,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薄弱人员排查及考核办法。第二条 安全薄弱人员的排查1、班前会安全薄弱人员排查。通过望、闻、测、听等多种措施,跟班干部采取观察和逐一询问的方式,严格防止酒后、精神不振的职工上岗。同时,积极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对岗位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清的职工,严92、禁上岗作业。2、严把入井安全关口,加大副井口入井检查力度,由把钩工持测酒测试仪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入井条件人员严禁入井。3、每月底各工区在总结本月安全工作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薄弱人员排查情况认真总结分析。对职工按“三违”情况、工作表现、身体状况、培训情况等分别排查出安全不放心人员、安全危险人员,制定管理措施,同时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意见。4、矿安监处在分析安全事故、“三违”和罚款情况下,排查全矿安全不放心人员、安全危险人员。5、各单位排查的安全薄弱人员,必须及时报安监处备案。第三条 安全薄弱人员的认定1、酒后上岗者;2、患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病症者;3、身体疲劳,萎靡不振者;4、大喜大悲,精93、神失常者;5、图省事、怕麻烦,懒惰成性者;6、业务工作能力差,安全意识薄弱,经培训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者;7、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三违”者;8、严重“三违”人员;9、现场有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管理人员。以上14为“安全不放心人员”,59为“安全危险人员”。第四条 安全薄弱人员的考核办法1、对“安全不放心人员”,由区队制定具体帮教措施,停班学习,进行重点帮教并考核(患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病症者,经有关专家鉴定属实后,可调离其岗位),考核合格写出保证书后,方准下井工作。2、对“安全危险人员”,在区队帮教基础上,实行一般“三违”进行“5W分析法”考核、严重“三违”过“六关”帮教94、考核制度。同时,安监员、班组长、群监员等在工作中进行重点督查帮教。考核合格写出保证书后,方准下井工作。3、安全薄弱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者继续培训,直至合格。4、各区队安全薄弱人员的排查、考核等工作由区长具体负责,建立档案,每月向安监处汇报一次排查、考核等情况。5、考核工作要点:明事理,增强其按章作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传技术,提高其安全工作的真本领和防范力;送温暖,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感染力。第四条 安全薄弱人员的管理和考核1、上岗后的安全薄弱人员,工区要安排帮教人签定安全帮教合同书,帮教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义务。2、各工区要建立安全薄弱人员排查、考核档案,安监处重点对安全薄弱人员进行督查。3、各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安全薄弱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4、安全薄弱人员上岗后,当月如再出现违章或导致事故的,严格按规定加倍处罚,同时追究帮教人员以及工区区长的责任,连带处罚50%。5、对现场有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管理人员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