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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信息、事故处理、矿领导带班制度(52页)
煤矿安全生产信息、事故处理、矿领导带班制度(5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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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2920 2023-11-14 50页 141.04KB
1、煤矿安全生产信息、事故处理、矿领导带班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4 -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6 -四、 安全技术措施投入保障制度- 8 -五、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10 -六、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10 -七、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1 -八、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3 -九、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8 -十、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21 -十一、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23 -十二、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2、管理制度- 26 -十三、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8 -十四、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30 -十五、 矿领导带班制度- 32 -十六、 矿领导带班交接班制度- 34 -十七、 矿领导带班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35 -十八、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36 -十九、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8 -二十、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 41 -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履行组织、计划、指挥、协调与控制等职能,预防和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机、物和环境处于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3、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要求及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煤矿法人、矿属各部门或各职能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必须逐项分解,并层层签定责任书,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员。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由矿长负责牵头,由法人代表、各分管副矿长、总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编制小组。编制小组下设具体工作的办公室,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由安全矿长选定;编制小组提出编制的原则、内容交由编制办公室完成编制,报编制小组审查。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六条 通过审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交由矿办公室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公布,矿领导、各4、部门及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第七条 煤矿办公室必须安排档案室对所公布的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备案、备查。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工作小组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并公布实施。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第三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安全第一责任者)亲自主持,矿长外出时,由矿长委托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代理主持人在安全会议上行使矿第5、一责任者的权力,会后要及时向第一责任者汇报会议内容、解决的问题及决策等情况。第四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下列人员参加:矿长、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安检科正副科长、生产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通风科正副科长、采掘区队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吸收班组长参加。任何人都不得借故缺席,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要主动了解会议内容,并要积极认真地执行会议决定。会议由安检科负责考勤。第五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会议工作指示、指令;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6、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第六条 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不参加。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第七条 凡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要求处理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正职领导负责组织整改,相关单位要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100至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于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 而造成事7、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由于难度较大,确定不能按时整改的项目,有关单位必须书面汇报安全科。安全科分送矿长及相关矿长。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不得涂改。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煤矿在规划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8、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三条 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矿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制定出次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制定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措施要经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的内容包括: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第五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9、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1.事故死亡人数;2.千人负伤率;3.工日损失;4.设备完好;5.工程质量;6.设备和财产损失;7.安全教育与培训;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各项管理目标值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第六条 矿与各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书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2.班组安全管理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第七条 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第10、八条 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1.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2.各区队、部门必须严格、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4.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5.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第九条 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未能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区11、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第十条 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决的办法,即将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平均每月300500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四、 安全技术措施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第三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12、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由矿安排专项资金。第四条 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第六条 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当生产与安全同时需要时,应优先满足安全的需要。13、当生产与安全工程同时发生时,应优先安排安全工程施工。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第八条 建立安全技措经费提取使用制度,按规定提取足额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由矿统一安排使用。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安全投入资金主要用来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施、14、设备,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各种安全资金投入后,必须经矿生产、安检等有关部门现场检查验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阅,方可生效,进行结算。第十二条 对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从安全投入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安全项目的材料、设备和费用。五、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第一条 调度室是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的枢纽,是领导、管理干部与生产一线安全信息联系的桥梁。第二条 调度室必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对于接收到的安全生产上的信息,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传递。第三条 生产一线对于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汇报中层管15、理干部和矿领导解决的,可直接向领导者汇报,但必须在当班向调度汇报记录。第四条 领导向管理干部、生产一线布置工作时,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必须在当班报调度做好记录。第五条 矿领导要在每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前阅示信息记录,监督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第六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造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重者取消当月工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六、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级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召开,由矿办负责组织通知,调度做好传达16、工作。第二条 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矿领导、安全科全部负责人、生产科全部负责人及调度员、通风科全部负责人、机电科负责人、采掘区队负责人(除一人在作业现场值班),财务及矿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管理负责人员。安全生产会议,由生产科负责考勤。第三条 各单位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会议处罚。第四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在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员工中去。第五条 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 七、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7、 的方针,促进煤矿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煤矿的整体素质,持久、扎实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矿属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产,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产与企业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第三条 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六个专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材料。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底组织矿管理人员对矿井十三项专业分别进行评估。第五条 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并整理各专业的原始记录台帐。第六条 各专业考18、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和考核评分人员的签名。第七条 各专业负责人每月5日前必须把上月各专业评估材料送领导小组组长汇总上报煤矿所在地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管理。第九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把精细化管理的原理和方法融入到作业现场管理中。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把采、掘、机、运、通、修作业场所的安全质量标准、岗位操作质量标准张挂到现场。第十一条 建立依据安全质量标准考核验收标准制定的验收制度。由跟班负责人、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与生产技术部门人员验收当班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环境文明生产等事项,实现当班动态达标。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当班班组及劳动作业人员19、的劳动所得依据。制订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考核办法,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在结构工资总额中占有较大分额。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杜绝检查验收中的不实、不公、不严的现象。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查验收。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班组每班、区队每日、矿井每旬、矿每季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制度,对验收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八、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20、教育与培训。第三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五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第六条 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第七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21、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1.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安全副矿长: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第八条 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第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22、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矿井跟班矿长、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第十条 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新工人分配到区(队)、班组,参加作业前,区(队)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第十二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23、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内容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24、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教育与培训实施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25、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第十七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第十八条 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第十九条 各类人员的26、培训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第二十条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1.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1)新招收进矿的新员工;(2)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3)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4)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5)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的有关人员。2.每次培训,各有关区队、科室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安检科以便安排培训。3.凡矿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区队、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将培训名单报送到安检科的,罚款该单位5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罚款个人每次227、00元;迟到、早退的罚款个人每次50元。4.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安检科存档备案。第二十一条 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矿工未经培训上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除对矿工或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培训负责人的责任。九、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8、,促进安全生产。第三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第四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1.每周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矿长委托副矿长组织开展)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2.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级领导、安全科正副科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3.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4.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29、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处理;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检科,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5.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 第五条 由矿长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30、。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第六条 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第七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31、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第八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3.作业前班组长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第九条 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32、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33、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第十三条 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十、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1.所有的工作地点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规程及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3.作业规程及措施由矿技术部门组织34、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4.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审批。5.施工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三条 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四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第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六条 35、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第七条 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未编制作业规程或没有安全措施以及尚未经过审批,一律不准施工作业。第八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第九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十条 设计、36、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第十二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十一、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37、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第三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并严格执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第四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第五条 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38、用设备、器材,包括以下类别: 1.矿用设备: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气开关、电控装置及各种防护装置等。2.矿用器材:炸药、雷管、起爆器、电缆、钢丝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3.劳动防护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4.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监测系统、瓦检仪、测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测仪等。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第六条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39、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1.防爆电器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第七条 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采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检验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第八条 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行。第九条 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40、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第十条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可靠,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已经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处理,禁止带故障运行。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二条 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楚。第十三条 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的分类台账,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及隐患所在。应当有弥补质量缺陷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 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41、批量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周期,保证检查、维修按标准进行。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应当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车间、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严密的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考核、评价工作。矿负责: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2.制定矿用设备、器材目录;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标准;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2.维护保养;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十七条 建立煤矿新上设备和设备更新论证制度。试验、采用涉及安全的新技术、42、新设备、新材料或新工艺,应先进行论证和安全检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方可投入施工和使用。第十八条 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废。第十九条 建立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奖惩制度,对有关单位及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并付诸奖惩。十二、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煤矿的有关规章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指挥、协调与控制,保障生产过程中人、物和环境处于安全状态,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安监总煤行2007143、07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第12、36条等相关规定条款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主要灾害是可能导致重大发生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职业危害等主要危害。第三条 必须针对可能存在的主要危害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并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预防措施,为防止矿井灾害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矿井主要事故灾害制订防范管理措施,加强对主要灾害的预防,严防事故发生。1.矿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灾害主要有:水害事故、机电事故、边坡滑坡事故、高空作业坠落事故、边坡滚石滚落伤人事故、采空区塌陷事故、放炮事故和火灾事故等。2.对各类主要灾害事故,由各业务44、部门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同时要加强监控和强化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3.对各类主要灾害事故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安监部门要对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4.一旦矿井发生灾害事故,矿调度接到汇报后立即按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第四条 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由安全副矿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综合科组成编制小组,分工合作,联合编制。编制结束后报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查组审查后出版发布,并存档备案备查。第五条 在编制过程中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针对矿井主要灾害,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内容如下:1.矿井主要危害45、的辩识标准、方法和程序;2.已辩识的主要危害进行评价的方法和标准;3.矿属各相关部门对主要危害辩识,评价和治理的职责。4.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第六条 每年的年初必须将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纳入年度安全措施计划,使预防和治理所需的资源得到可靠的保障。第七条 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发布贯彻执行后,矿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十三、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 为改善和提高煤矿应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和救援能力,做好矿井灾害的预防,特别是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能使抢险救灾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程度,防止事故进一46、步扩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二条 矿技术负责人必须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根据矿井实际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第三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第四条 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矿每年必须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编制年度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预案对当年计划施工的工作面编制预防措施、作47、业场地人员的避灾路线,并随作业面的变动及时修改,救灾路线应组织全体井下作业人员演练熟悉。第六条 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矿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使每位员工熟悉掌握每种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措施,熟悉避灾路线。第八条 矿每年应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一次演习,并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第九条 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矿调度应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48、十一条 矿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对矿工进行教育培训,使每位矿工熟悉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内容,了解各种灾害的预兆、性质和特征。熟练掌握自救器材和救灾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十二条 作业现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矿井调度室接到报告后亦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积极组织救灾和救治伤员。现场人员首先要查清事故地点、性质、危害范围等情况,研究可行措施,在有组织地统一指挥下进行,防止灾害扩大。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尤其是有遇难人员尚需抢救时,矿应尽一切办法直接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尽快得到外力支援救助。第十四条 灾害汇报人要及时、沉着、冷静汇报,说清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事故情况及49、涉及的人员情况,以供抢险救灾采取更为有效、准确的措施。 十四、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各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由总工负责领导技术科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编制小组进行编制,主要编制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1.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工程具体管理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写。2.安全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3.各岗位应分别制定各种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50、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4.安全操作规程初稿编好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会审,并根据各部门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完善。5.安全操作规程完稿打印后,各分管负责人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学习,熟悉后才能进行操作。6.安检部门对各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有不合理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第三条 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各类设计、鉴定报告、规范的规定和各类设备、设施操作要求等结合煤矿实际进行编制。第四条 编制结束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报送矿技术审查组进行审查, 编制小组51、并按照技术审查组审查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后,经技术审查组指定的技术人员再审通过后,送交办公室打印下发。第五条 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收到安全操作规程后,必须在操作本工程、项目、设备、设施前向本部门的所有职工进行贯彻签字学习,直到掌握并熟记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操作顺序。第六条 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安全操作规程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必须立即报告矿技术科,技术科立即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审核、修改,并按照新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贯彻签字学习,及时归档。第七条 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对贯彻签字学习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报送一份到矿技术科进行存档备案。第八条 矿各级领导和各安全检查人52、员在抓“三违”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必须对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当场纠正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第九条 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设备在实施和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贯彻学习,签字实施。第十条 本制度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五、 矿领导带班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搞好煤矿安全检查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煤矿领导,53、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三条 带班人员带班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上、下班。第四条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矿长)每月带班不得少于5个。 技术负责人(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等其他矿领导每月带班次数不少于15次,并做好带班日志(记录)。第五条 煤矿应在井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带班领导姓名和时间。第六条 领导带班月度完成情况,应在下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54、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时上、下班 ;“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查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5.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55、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6.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及对下一班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第八条带班责任考核:1.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考核制度,年末由矿安全领导小组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煤矿所在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2.带班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作业场地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违反规定,罚款100元次。3.带班领导下班后,应当将上班的时间、地点、发56、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元次。4.煤矿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违者罚款500元次。5.带班领导擅离职守,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理,并罚款200元次。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100元次。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的,免去当班应带班领导职务,并罚款2000元,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十六、 矿领导带班交接班制度第一条带班领导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认真填写煤矿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的相关项目,不得漏页和随意涂改。第二条 带班领导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导57、致工作失误或造成事故。第三条 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和设备运转情况以及下一班检查重点及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第四条 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事故未交接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领导到达并完成交接班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第五条 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领导必须提前半小时到达交接现场,否则按迟到处理。第六条 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由矿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十七、 矿领导带班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矿领导带班记录的项目58、(内容)包括:下井时间、检查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第二条 矿领导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第三条 每天煤矿主要负责人对领导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处罚500元条。第四条 每月矿领导带班记录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未及时收集、保存对调度室档案管理员罚款5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五条 调度室负责将矿领导带班情况在调度室公示栏公示,每月公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接受职工监督。第六条 调度室将每月矿领导带班记录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59、,一年内造成档案丢失的,处罚档案管理员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第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记录达到规定的销毁年限后,经煤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时必须由相关人员在场进行监督。电子文档版一律不得销毁。十八、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条 煤矿建设60、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四条 煤矿应当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五条 煤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六条 煤矿对61、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煤矿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62、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63、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十九、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64、所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班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矿长的领导下,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统一组织实施65、。 第五条 由矿长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本矿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每周至少集中排查治理一次,并将排查情况治理结果报矿登记备案。 第六条 任何班组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安监部门或机构、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安全监管人员每月要对本矿的隐患排查情况治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所在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公告;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在企业内醒目场所公示。 第八条 对本矿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进行挂牌督办管理,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整改66、情况。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最长不超过120天。 第九条 安全监管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7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矿领导确认后实行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切实做到“五到位”,即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预案到位第十一条 矿安检部门人员要督促隐患整改,发现隐患整改不及时、不认真的,要立即报告矿长或分管副矿长,矿长或分管副矿长要按照有关制度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67、第十二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检部门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应当在整改完毕后到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营销号,同意恢复生产;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并重新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十、 事故68、报告、调查与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包括死亡事故、伤残事故和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中断事故。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报告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应当按下列程序及时、准确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值班室或矿长报告。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长、副矿长报告。2.矿长接到汇报后,立即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内69、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原因、简要经过,伤亡或涉险人数,采取的应急措施。书面报告应附现场示意图。第五条 轻伤、重伤和生产中断事故按下列程序报告:1.轻伤、重伤事故,受伤害者或班组长应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记录。报告和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地点、时间、经过、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重伤事故,安检部门要及时报告矿长。2.机电、运输、等生产中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值班室,调度值班室报告主管矿长或相关工程技术负责人。3.重伤事故,应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事故调查、分析第六条 事故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责任者未受到70、严肃处理不放过。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由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矿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工作。第八条 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时,应当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由安全副矿长或安全检查员准备好下列与事故有关的材料,以便随时提供给事故调查人员: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2.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记录;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4.领导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5.作业规程;6.工种安全操作规程;7.瓦斯检查记录;8.伤亡或涉险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9.事故的简单情况介绍,包括时间、地71、点、类别及事故抢救、控制情况;10.事故现场示意图;11.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 死亡事故以外的下列各类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1.一般事故隐患和个人违章行为,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分析;2.轻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受伤人员及所在班组长调查;3.重伤事故,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及班组相关人员调查;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机电设备及区队、班组相关人员调查。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检查部门记录。第十条 按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过程、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事故的责任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事故处理第72、十一条 发生死亡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工作。重、特大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救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做好现场写实并绘制示意图。属于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井下火灾和突水事故,不论危及人数多少,均应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事故发生后,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全部人员。第十二条 凡属责任事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矿制定的安全处罚制度,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1.死亡事故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的处理意见处理;2.死亡事故以外其他各类事故由事故调查组依据调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重伤事故报矿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时,要对已制定的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的要及时纠正;结合事故教训,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预防、避免事故措施。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各类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调查与处理记录及事故档案管理。第十五条 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发生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或者贻误救援时机造成损失扩大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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