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事故事件管理办法-汽车厂(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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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58468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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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园区)管理标准 QG/CDGT1400.02-01 20XX-07-30发布 20XX-07-30实施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园区 汽车厂安全办)发布安全管理标准汽车厂安全办事故事件管理办法前 言本标准隶属安全管理标准系列。本标准主要内容及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园区汽车厂事故事件管理,标准明确了事故、事件相关管理部门职责、事故等级划分、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内容,旨在事故发生时,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经验教训,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避免或减少事故与不好事件的再次发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审核人:XX;批准人:XX。本标准由汽车厂安全办提出、起草(修订)2、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园区)汽车厂安全办归口管理。安全办事故事件管理办法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通过对成都园区汽车厂安全办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事故发生时,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经验教训,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避免或减少事故与不好事件的再次发生。标准明确了事故、事件相关管理部门职责、事故等级划分、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园区汽车厂。2 定义2.1 事故:事故是发生于预期之外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或经济损失的事件。2.2 生产安全事故: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3、,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2.3 未遂事故:是指未发生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未遂事故也可别称无伤害事故。3 职责3.1 汽车厂厂长全面负责汽车厂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并签署发布实施。3.2 汽车厂各部门负责人1)负责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当发生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初期救援、事故现场保护并对事故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领导,配合后期安全办的事故调查及处理。3)当发生未遂事故时,对发生未遂事故的隐患进行督促整改。3.3 汽车厂4、安全办负责汽车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负责汽车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制订,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总结分析事故经验教训。3.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员工入职职业健康体检,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核算及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事故档案管理等工作。3.5 行政中心负责配合各部门对伤员及时送医救治。3.6 汽车厂总经办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对外发布信息及善后处理工作。3.7 其他部门负责在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协调工作。4 内容4.1事故分类4.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4.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5、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4.1.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因保管不当、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4.1.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运输事故。4.1.5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4.1.6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4.1.7公司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受到损伤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伤亡事故。4.1.8因“三废”超标准排放,造成6、严重环境污染,为环保事故。4.1.9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幸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4.2事故等级的划分4.2.1伤亡事故4.2.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7、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1.5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4.2.1.6轻伤事故: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4.2.2非伤亡事故4.2.2.1重大损失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50000元以上或关键设备损毁或生产中断24小时以上的事故。4.2.2.2较大损失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关键设备损坏或生产中断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事故。4.2.2.3一般损失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或一般8、设备损毁或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事故。4.2.2.4轻微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下或普通设备损坏或造成生产中断但未超过8小时的事故。4.2.3事故预防4.2.3.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4.2.3.2制定标准化作业程序,明确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实际操作中予以监督、检查和指导。4.2.3.3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安全宣导,落实新进员工三级、“四新”等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4.2.3.4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好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发生。4.2.3.5组织9、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标准化安全班组。4.2.3.6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以往事故经验教训,落实事故再发生防范措施,教育广大员工遵章守纪服从管理。4.2.4事故报告4.2.4.1汽车厂任何人发生或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汽车厂安全办报告,并应逐级报告至汽车厂厂长。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4.2.4.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救援措施等情况。4.2.4.3汽车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谎报、隐报和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4.2.4.4事10、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组织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向汽车厂安全办书面报告事故情况。4.2.4.5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火灾、爆炸、坍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由汽车厂安全办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汽车厂厂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报告。4.2.4.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汽车厂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立即通知汽车厂总经办,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2.5事故救援4.2.5.1现场负责人、班组长和其他工作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呼救)后应立即组织开展初步自救工作。事故救援工作应遵循“先救人再救物,先救命再治伤”的原则。4.2.5.2事故现场11、最高主管在上级领导到达前,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事故救援现场应统一指挥,协调一致。发生人身伤亡、重大设备事故及工业中毒等较大事故时,汽车厂主要领导不在单位时,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的救援抢险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4.2.5.3事故救援不应破坏事故现场,因救援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划线标记、拍照、录像等处理措施。4.2.5.4事故应急救援责任部门应依照现场处置方案开展救援工作,不得推诿救援责任。一般伤害事故,伤员经拍照、初步救治后,由负责人员急救的小组送往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医院就医。严重伤害事故不能现场处置的,应拨打120急救电话,依照就近原则送往最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4.2.512、.5事故部门应在事故救援结束后保护事故现场,未经权责部门和权责领导同意,不得清理事故现场。4.2.5.6在事故调查组或权责领导、部门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4.2.6事故调查4.2.6.1对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由汽车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厂长)成立事故调查组,汽车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安全办成员等担任调查组成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4人,且对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4.2.6.2对非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天内,由汽车厂安全办组织生产、技术等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安全办在7天内根据事故分类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书上报汽车厂,汽车厂根据事故报告书内容在3天内做出13、处理意见。4.2.6.3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汽车厂伤亡事故,汽车厂安全办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4.2.6.4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罚建议。4.2.6.5事故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接受事故调查人员询问,如实回答事故相关信息,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或者串供。4.2.6.6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为事故调查提供所需的档案、数据、报表等支持文件。4.2.6.7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做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4、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的事故,依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4.2.6.8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个人;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4.2.7事故处理4.2.7.1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根据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责任大小,依汽车厂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法律量刑处理。4.2.7.2汽车厂安全办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发布事故通告,事故通告抄送汽车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15、各相关部门和相关事故责任人。 4.2.8事故责任检讨及追踪4.2.8.1汽车厂各部门应汲取事故教训,积极组织部门员工学习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4.2.8.2事故责任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安全活动,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再发生对策,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2.8.3事故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消除各类不安全状态或不安全行为。5 检查与考核5.1本标准由成都园区汽车厂安全办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5.2本标准具体考核办法按汽车厂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目标管理及考核管理办法执行。6 附录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 附件2:事故调查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