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畜禽污染防治规划方案(2023-2028年)(征求意见稿)(21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Le****97
编号:748221
2023-09-12
20页
122.98KB
1、茂县畜禽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8年)征求意见稿编制时间:二0二三年三月编制单位:茂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第一章 规划概述1.1规划范围规划编制范围为茂县境内的11镇104个行政村。1.2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2023 年。规划期限:5年,即20232028年。1.3规划编制方法以城乡建设规划及城乡居民分布为基础,以县内交通干线及交通网络建设、主要河流(岷江中上游、黑水河、土门河)及其支流、城乡饮用水源建设情况、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及历史文化保护点、定点屠宰场建设及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等为依据,结合茂县畜牧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20172022)进一步优化茂县畜禽养殖发展禁养区、2、限养区及宜养区,合理布局畜禽养殖产业,统筹做好畜牧业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茂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2.1茂县畜禽养殖现状2.1.1养殖生产现状畜牧业生产是我县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收入中占了较大比重,全县2022年农村经济总收入为23.6642亿元,其中牧业收入为2.72989亿元,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11.51,畜牧业人均纯收入1625.2元,比去年增加3.70元。因此,畜牧业生产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高低,以及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程度。(1)牲畜存栏情况2022年末全县牲畜存栏86311头,比上年减少17833头,下降17.12%。其中:生猪存栏33576头,3、比上年减少20251头,下将18.79%;牛存栏30164头,比上年上升2377头,上升8.55%;羊存栏20879只,比上年增加815只,上升4.06%;马存栏1689匹,比上年减少777匹,下降31.51%.年末存栏家禽68383只,蜂16521箱。(2)畜禽出栏2022年全县各类牲畜出栏86930头(匹、只),上年减少3802头,下降4.19%,牲畜出栏率达到50.18%,比上年上升3.62个百分点。分品种来看,猪出栏67022头,比上年增加90头,上升0.13%,猪出栏率为66.62%。牛出栏5658头,比上年减少,下降21.99%,;牛出栏率15.79%;马出栏777匹,羊出栏1344、73头,比上年减少2858只,降低17.5%,羊出栏率为39.22%。全县出栏家禽66628只,比上年增加7267只,增长12.24%。(3)畜产品产量2022年全县各类畜禽肉产量为6074.6吨,比上年减少220.64吨,下降3.5。其中牛肉704.3吨,比上年减少221.7吨,下降23.94%;马肉32.2吨,比上年增加2.04吨,上升6.74%;羊肉236.1吨,减少38.9吨,比上年下降14.15;猪肉5003.7吨,增加35.7吨,比上年上升0.71%;禽肉产量98.3吨,比上年增加2.3吨,比上年上升1.8%。全年出售的肉类总产量为4628.84吨,比上年减少111.45吨,商品率5、76.2%。在畜禽产品的其它产品中,禽蛋产量为132.2吨,比上年减少8.16吨,比上年降低5.81%;蜂蜜104吨,出售93吨。第三章 茂县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要素分析3.1城乡建设与规划以茂县“一个中心、五个节点、三条城镇发展轴线的153空间格局”的十四五城镇空间布局规划,建设一个中心(县域中心城区-凤仪片区)、五个重点镇(土门镇、南新镇、富顺镇、叠溪镇、赤不苏镇)、六个一般集镇(剩余6个镇)。3.2道路交通建设与规划以国省干线为主线、县乡道路为支线、通村公路为辐射的公路网络布局基本形成。国道213线、国道347线在县境内分别长97公里、74公里,农村公路130条,总里程847.74公里。全县6、11个镇、104个行政村全部通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组道、户间道、田间道纵横交错,村道硬化和安装防护设施正在加快推进。3.3主要河流与湖泊、水库3.3.1主要河流县内主要河流有岷江、黑水河、土门河。黑水河在茂县境内经过赤不苏、洼底、沙坝3个乡镇;土门河在茂县境内经过富顺、土门2个镇;岷江河在茂县境内经过的叠溪、沟口、渭门、凤仪、南新5个镇。3.3.2湖泊、水库天然湖泊:叠溪海,松坪沟白腊群海,白龙池、黑龙池人工水库:南新、白溪等电站的水库3.4水源地3.4.1县城自来水水源地茂县县城自来水公司水源地,位于凤仪镇禹乡村,E1035051.60,N314123.50,海拔1460米。属集中式饮用7、水水源为河流型地表水水源。3.4.2乡(镇)村饮水水源地全县共建有人畜饮水水源点277个,分布于11个镇,104个村。均属地表水水源。3.5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及文物等现状3.5.1保护区(1)宝顶沟自然保护区(2)土地岭森林公园(3)大熊猫公园茂县园区的核心区3.5.2旅游风景名胜区(1)九鼎山旅游区(2)叠溪-松坪沟风景区(3)古羌城旅游区3.5.3重点文物(1)黑虎羌寨碉楼景观群(2)战国墓葬群(3)营盘山新石器遗址3.6畜禽定点屠宰场建设全县仅建设有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第四章 茂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4.1相关名词解释4.1.1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本规划8、各养殖区域所指“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以下简称养殖场)。4.1.2养殖规模界定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和的通知川府函200748号文件及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川农业函2017647号)及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划定我县畜禽养殖场(小区)及专业养殖户规模。4.1.3规模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 肉鹅1万羽。存 栏 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4.1.4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年出栏量:500头生9、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3.5万羽肉鸡2000羽,3万羽肉鸭2000羽,1万羽肉鹅1000羽。存 栏 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4.1.5畜禽养殖量折算参照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猪为标准折算如下:1头肉牛5头猪;1头奶牛10头猪;3只羊1头猪;30只蛋鸡1头猪;60只肉鸡1头猪;30只兔1头猪。4.2划定范围茂县境内11镇104个行政村,4个社区。4.3划定原则4.3.1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环保优先,在确保水、土壤、大气、基本农田、林(草)地等环境功能安全且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原则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4.3.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并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淘汰散乱无序养殖,发展标准化、集约化、大型现代化养殖。4.3.3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4.3.4近期计划与中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近期、中期、远期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坚持“种养循环”可持续发展。养殖区划分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科学发展。在保证本县畜产品供给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11、统一。 4.4划定依据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28日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文件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4.5区域定义:4.5.12、1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包括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范围内、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江河源头区域、重要湖库周围、重要河流岸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4.5.2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对该区域内的养殖场限定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掉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13、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4.5.3宜养区畜禽养殖宜养区是指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4.6区域划定4.6.1禁养区1、饮用水源保护区县城饮用水源(茂县自来水厂),从禹乡村取水口起上游2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200米的陆域(即县城饮用水源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各村组人畜饮水取水点,从各自相应的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地表水两侧200米的陆域、无地表流动水取水点周围100米区域(即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各村组人畜饮水取水点的一14、级保护区范围)。2、风景名胜区九鼎山-文镇沟大峡谷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九鼎山滑雪场、叠溪松坪沟风景区核心区、茂县古羌城旅游区。黑虎羌寨碉楼景观群,战国墓葬群,营盘山新石器遗址等文物保护范围和历史遗迹半径500米区域。3、自然保护区宝顶自然保护区、茂县大熊猫公园的核心区和缓冲区。4、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相关部门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县域中心城区凤仪镇建成区上风向500米,其他风向300米的区域;其他镇建成区上风向300米,其他风向200米的区域,禁止一切规模以上畜禽养殖。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叠溪、松坪沟、九鼎山等天然湖泊周围500米区域。县域内所有电站的人工水库上游500米、下15、游200米的水域及两岸水平距离100米的陆域。县域定点屠宰场半径500米区域。由县人民政府设定的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半径1000米区域。县域基本农田及耕地上禁止设施养殖活动,确需实施的重大项目须按照相关用地管理部门完善相关要求和手续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县域除可流转的商品林、宜林地外,禁止在天然林、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及其他国家不允许的林(草)地上进行设施养殖活动。自然资源及环保部门划定的“生态红线”、“空间规划”等其他不允许的范围内。4.6.2限养区1、饮用水源保护区县城饮用水源(茂县自来水厂),从禹乡村取水口上游2500米至5000米、下游200米至300米的水域及其16、河岸两侧200米的陆域(即县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各村组人畜饮水取水点,从各自相应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5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的水域及其地表水两侧200米的陆域、无地表流动水取水点周围100-200米区域(即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各村组人畜饮水取水点的二级保护区范围)。2、风景名胜区黑虎羌寨碉楼景观群,战国墓葬群,营盘山新石器遗址等文物保护范围和历史遗迹半径500-1000米区域。九鼎山-文镇沟大峡谷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九鼎山滑雪场、叠溪松坪沟风景区核心区、茂县古羌城旅游区外围500米区域。3.自然保护区宝顶自然保护区、茂县大熊猫公园的实验区。4.居民集17、中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县域中心城区凤仪镇建成区上风向500-1000米、其他风向300-500米区域;其他镇建成区上风向300500米,其他风向200300米区域。在用地手续完善并确保环保的前提下根据土地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适度发展规模以下养殖。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沿岷江上游、黑水河两岸水平距离200米的陆域(除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外),土门河(土门镇永和村富顺镇神溪沟口)两岸水平距离100米的陆域(除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外),岷江上游、黑水河、土门河所有支流两侧水平距离30米的陆域(除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外)。沿G213线、G347线、城兰铁路两侧500米区域,其它县、乡公18、路两侧50米区域。叠溪、松坪沟、九鼎山等天然湖泊周围周围500米-1000米的区域。凤毛坪、南新、白溪等电站的人工水库上游500米-1000米、下游200米-300米的水域及两岸水平距离100米的陆域。已建养殖场(小区)周围500米区域。县域定点屠宰场周围500米1000米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设定的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周围1000米2000米的区域。村寨人口居住集中区域。4.6.3宜养区除上述禁养区和限养区外荒山、荒坡、一般耕地、园地等在完善相关用地备案及审批手续后可作为宜养区发展养殖。4.6.4适用说明河流一侧为公路且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限养区以河流至道路的实际距离为界,另一侧按道路19、的相关规定执行。铁路、公路一侧为河流且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限养区以道路至河流的实际距离为界,另一侧按河流的相关规定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划定重叠的区域,按禁养区执行。4.6.5其他相关要求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较大规模的专业养殖户。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减畜至规模以下。同时鼓励引导养殖场(户)自觉自主开展“减畜、搬迁、停产、关闭”等相关工作。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散养户鼓励逐步“转产、退养”。确需继续发展养殖的规模以下养殖户必须实现种养结合。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必须合理还田或综合利用。该区域内的养殖场(小区)及养殖户污染物禁止任何形式的“直排、20、偷排、漏排”以及其他一切影响环境和产生污染的行为,如出现相关环保影响或损害由环保部门依规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关责任。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规划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同时确保在规模以下养殖。限养区内要限定畜禽养殖规模,严禁超土地消纳能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控制现有的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种定养,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建设符合相关要21、求的粪污收集或处理设施,养殖的畜禽粪污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排、偷排、漏排”以及其他一切影响环境和产生污染的行为,尤其是“臭气、蚊虫、噪声”等扰民行为,所产粪污密闭运输至田间发酵腐熟还田;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按照社区管理的地方原则上不开展猪、牛、养等较大牲畜的养殖活动(城区内禽类屠宰点除外);畜禽宜养区域内发展畜禽养殖,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22、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依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原则发展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化养殖布局。在畜禽养殖宜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取得所在村及镇人民政府同意,经环保、自然资源、林草、农牧、镇、村等部门现场查勘同意后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做好审批、备案,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并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制度,实施清洁养殖,采取雨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和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等措施。现有的畜禽23、养殖场(户)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在宜养区内,推广生态养殖、标准化养殖、节水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粪污收集贮存、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凡粪污处理设施不配套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不得投入24、生产。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足够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消纳养殖粪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第五章 茂县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5.1资源环境利用现状茂县农业用地总面积为3233665亩。其中耕地面积95736亩、园地76616亩、林地2161370亩、草地899207亩、设施农业用地736亩。详见下表。茂县土地利用结构表 单位:亩农用土地耕 地园 地林 地草地设施农业地合计面 积957367661621613708992077363233665占土地总面积百分比(%)2.962.3766.8427.810.021005.2资源环境承载能力5.2.1畜禽养殖承载力按25、养殖业排污量估算,每亩耕地和园地每年能消化3个猪单位的养殖废弃物,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坡每亩消化1个猪单位。茂县畜禽承载能力合计为357万个猪单位。其中耕地95736亩、园地76616亩和设施农业用地736亩,按土地畜禽粪污消纳能力全省平均水平计算,畜禽承载能力为51.7万个猪单位;林地216.14万亩、草地89.92万亩,按每亩年消化1个猪单位畜禽粪便保守计算,畜禽承载能力为306万个猪单位。5.2.2畜禽养殖承载力潜力茂县畜禽承载能力合计为357万个猪单位。茂县2022年养殖各类畜禽合计折合为22.37万个猪单位,全县消纳畜禽粪便的能力还有334.63万个猪单位。茂县发展畜禽养殖业的空间较大,26、但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粪污资源华利用设施设备。5.3畜禽养殖规模控制茂县共有林地、草地、荒山荒坡306.05万亩,畜禽承载能力为306.05万个猪单位,实际生产中,除去禁养区、不可用林草地等资源,按照178.8万个羊单位的理论载畜量控制发展畜禽(折合为59.6万猪单位畜禽粪污承载能力);茂县共有耕地和园地17.23万亩,可承载畜禽51.6万个猪单位,截止2022年全县畜禽折算猪单位为22.37万个,还有发展空间。同时加大投入,规范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做到100%资源化利用,示范引导发展生物有机肥生产,大力建设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农牧业发展,适时根据养殖规模和有机肥需求情况,推广应用到到周边地区。27、2022年畜禽养殖规模及折合猪单位统计表 单位:头、只畜种当年出栏数期末存栏数养殖量折合猪单位猪6702233576100598100598牛56583016435822107466羊13473208793435211450禽66628612521278804262合计152781145871298652223776第六章 茂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6.1畜禽养殖场及粪污设施建设6.1.1畜禽养殖场建设原则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养殖场选址需符合国土报空间规28、划、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环保相关措施等要求,严格按照禁养区、县养区的划定布局。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扩建规模及以上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鼓励引导养殖场(户)实现“减畜、搬迁、停产、关闭”等措施: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超过该区域限养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处理。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6.1.2畜禽养殖场建设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29、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禽畜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养殖场位置和设施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动物屠率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要符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6.1.3畜禽养殖场粪污设施建设养殖场的排30、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6.1.4畜禽养殖场清粪工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6.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6.2.1畜禽粪便的贮存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贮存设施的位置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同时不得直排、偷排、漏排及发生渗漏等现象,31、不得污染周边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6.2.2污水处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污水经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 处理(包括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并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32、B5084-92)的要求。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污水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污水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畜禽养殖场污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用格栅、厌氧、沉淀等工艺流程进行处理,并应配套设置田间储存池,以解决农田在非施肥期间的污水出路问题,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总量。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污水的畜禽养殖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下列综合利用措施:经过生物发酵后,可浓缩制成商品液体有机肥料。进行沼气发酵,对沼渣、沼液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同时要避免产生新的污染,33、沼渣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沼液尽可能进行还田利用,不能还田利用并需外排的要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沼气发酵产物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制取其它生物能源或进行其它类型的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避免二次污染,并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污水的净化处理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选择合理、适用的污水净化处理工艺和技术路线,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处理的方法,达到回用标准。污水的消毒处理提倡采用非氯化消毒措施,要注意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物。6.2.3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1)还田利用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34、进行土地利用,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不直接施入农田。经过处理的粪便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对高降雨区、坡地及沙质容易产生径流和渗透性较强的土壤,不适宜施用粪肥或粪肥使用量过高易使粪肥流失引起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时,不使用粪肥。(2)生产有机肥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肥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积极谋划建立集中处理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厂或处理(置)机制。固体粪肥的堆制可采用高温厌氧发酵或其它适用技术和方法,以杀死其中的病原菌和蛔虫卵,缩短堆制时35、间,实现无害化。高温好氧堆制法分自然堆制发酵法和机械强化发酵法,可根据本场的具体情况选用。6.2.4饲料和饲养管理畜禽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如理想蛋白质体系配等,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提倡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和植物提取液等活性物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恶臭气体的产生。养殖场场区、畜禽舍、器械等消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方法),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它的二次污染物。6.2.5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畜禽尸体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在养殖场比较集中的地区,应集中设36、置焚烧设施;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m,直径1m,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6.2.6其它养殖场防疫、化验等产生的危险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6.3.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人民政府循环37、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区养殖场(户)的环保日常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6.3.2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应对生产生活用水开展计量管理。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或相关转运消纳台账要准备存档以备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养殖场户不设置排污口。确需设置的应符合生态环保及水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6.3.3规划使用的其他说明本规划旨在合38、理规范布局畜禽养殖业,避免出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如遇养殖场(户)建设所处位置与国土空间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林草、水务、城市管理等规定、条例或规划出现冲突、争议的以涉及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划为准。养殖场(户)所处位置或养殖行为对周边形成环保影响的由涉及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处理。第七章 保障措施7.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是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严格控制养殖规模,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确保我县畜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7.2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39、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大力宣传治污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7.3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作为工作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生态环境局作为执法主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县科农局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7.4强化管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各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划定区域,开展督导。不在禁养区建设养殖场(小区)和较大规模的专业养殖户;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新增养殖数量。7.5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科农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推广干湿分离、沼液还田、有机复合肥加工、种养循环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