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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51页)
房地产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5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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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十二 编号:617864 2022-11-17 50页 99.55KB
1、合同编号: 总承包工程合同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总承包工程合同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规模:本项目为 工程项目地上和地下室及本地块内的商业裙楼、门楼、泳池、垃圾房等配套工程,建筑面积约为9408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暂定,仅为招标工程量计算依据,实际以施工图纸为准。)二、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2.1. 合同工期:496个日历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2、外,该工期不因任何原因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与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时间、与各分部分项及施工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时间等)延长。2.1.1.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或监理公司进场通知书后第二天开始计算。2.1.2. 竣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实际以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发包方组织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取得发包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的日期为准。2.2. 具体工期,即各施工节点完成时间详见附件。2.3.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上述各分项时间节点完成对应工程的施3、工。未能按时完成的,承包方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相关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第4.1条约定。2.4. 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即使工程量有增加或修改,如双方不因此对工期另作出书面约定的,则视为承包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和质量进行施工、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2.5.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前承包方需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发包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正式施工。三、 合同价款3.1. 合同暂定总金额(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3.1.1 土建工程总价(暂定):¥ 元(大写人民币: )。3.1.2 水电安装工程总价(暂定):¥ 元(大写人民4、币: )。四、 人员与联系方式4.1. 发包方人员姓名: 职务:工程部经理 4.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4.3. 承包方人员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承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电用量计量、费用确认工作的专职人员: 4.4. 往来文件发包方就本合同所指工程向承包方签发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业务联系单、通知单、工程整改通知单等书面文件)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施工期间的会议纪要需经与会各方签字及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否则均视作无效。对双方就本工程往来的文件,发包方指定 和 为签收人,承包方指定 和 为签收人,各方变更签收人必须以书面通知为准。4.5. 文5、件传达各方向下列地址/号码发出的信函、传真视为已经送达。4.5.1. 发包方确认通知方式如下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4.5.2. 承包方确认通知方式如下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五、 合同生效5.1.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2.合同文件约定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正本、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发包方: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6、: 年 月 日 (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7、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甲方项目经理:指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甲方项目经理由发包方依据合同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方。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中约定,发包方8、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4. 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有关材料)。1.1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9、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0.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10、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1. 工程质量验收移交:是指承包方按报建审批、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后,发包方组织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验收和移交,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且工程移交完成,视为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合格。1.2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参建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合同所述的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合格,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颁发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1.23. 竣工日期:以质监部11、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发包方组织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取得发包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的日期为准。1.24. 竣工备案日期: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报告的日期。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语言文字2.1.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2.2. 适用法律和法规2.2.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12、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3. 适用标准、规范2.3.1.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与施工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发包方颁布的工程技术管理文件(详见通用条款第16.3条)。2.3.2.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2.3.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13、供中文译本。2.3.4.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发包方无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除非发包方另有指示。3. 图纸3.1. 由发包方提供图纸3.1.1. 发包方应根据工程图纸出图到位计划提供向承包方提供图纸共一式捌套施工蓝图。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1.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1.3.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3.1.4.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14、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方。发包方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3.1.5. 甲方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需经发包方书面批准)有权随时向承包方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方应予执行3.2. 由承包方提供图纸3.2.1.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方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15、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方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方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3.2.2. 发包方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方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时,承包方无权要求发包方赔偿损失、顺延工期。3.2.3. 当发包方认为需要时,承包方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发包方批准或备查。3.2.4. 承包方负责提供6套竣工图纸(包括竣工图电子文档)给发包方,费用由承包方负责。3.2.5. 承包方负责提供各阶段(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防雷验收、人防验收、供水供电验收、质检验收、卫生防疫验收等)的竣工图16、纸(包括竣工图电子文档)给发包方,费用由承包方负责。4. 往来函件和通讯联络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二、 人员5. 甲方项目经17、理5.1. 甲方项目经理姓名、职务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同时以发包方任命书中的规定的权限为准,其权限为: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权利和义务,签署发包方指令,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增加项目、修改参数、货款的支付等等,需要另外获得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5.2. 如需更换甲方项目经理,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3. 甲方项目经理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6. 监理工程师6.1. 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18、面形式通知承包方。6.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监理委托合同内说明。6.3. 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行使下列职权前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6.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19、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6. 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7. 监理工程师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7. 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7.1. 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应在收发台帐上或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确有必要时,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20、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7.2. 承包方认为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承包方拒不21、执行指令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通用协议条款“违约、索赔和争议”的约定处理。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3. 除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7.4. 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8. 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8.1. 承包方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方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2.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他管理人员名单按承包方的投标文件执行。22、承包方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的正式名单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报发包方最终认可,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并将其列入组织机构表中,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工作。在发包方要求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准确地提供其现场所有人员的名单和半身照片,供发包方识别、查验。8.3. 承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8.4. 为了本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维护,承包方应向现场提供和雇佣以下人员:(1)对本行业精通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胜任管理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工长等;(2)为正确并及时地进行工程施工和维护所必须的技工,半熟练技工23、和非技术工人;8.5. 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必须有相应上岗证,承包方应在开工前向发包方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8.6. 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方如需对人员安排、施工机械、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8.7. 甲方项目经理在与承包方沟通协调后,有权要求承包方调换承包方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方项目经理),承包方在接到甲方项目经理的通知后应在7天内自费更换承包方的人员,新到岗的人员需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方不得再将因此而撤走的承包方人员雇24、用于本工程供职。8.8. 发包方有权将违反以下条款的承包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有义务在24小时内完成工作交接,并要求承包方支付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方应在48小时内以发包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1)需持证上岗的岗位,无证上岗者;(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3)现场实际人员与施工组织设计或与发包方批准的不符者;(4)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发包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及各分包商人员工作者;(5)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验收仍不能25、满足要求的主要责任者。8.9. 承包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总包(销售)配合等责任被发包方要求调换或调岗、调职者:(1)项目正、副经理被要求调离,每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2)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质量员被要求调离,每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8.10. 承包方项目经理未经允许调离项目现场或在其他项目兼职,每次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8.11. 承包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方项目经理部或承包方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方。8.12. 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26、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13. 承包方应加强对本施工队的工人进行思想教育,不得在工地范围内盗窃,如果发现施工队的工人盗窃财物并且人赃并获,发包方有权按盗窃财物总价值的10倍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承包方不能有任何异议。若承包方否认该盗窃人员及事实,经核实属实,承包方应每次另行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8.14. 以上违约金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以书面27、形式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承包方接受。三、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9. 发包方权利和义务9.1. 为保证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销售配合等,发包方有权对所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项发出指令进行变更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调整工程量、调整施工进度、顺序和工艺、施工现场布置等,这均属于合同范围,上述指令不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9.2. 如承包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方有权勒令承包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方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9.3. 发包方应在开工前10天内完成以下工作:9.328、.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9.3.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9.3.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9.3.4.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上(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方对地上(下)管线负有保护责任,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坏,由承包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9.3.5.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方自费负责保护29、,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方负担。9.4. 根据分阶段的工程进度,相应的设计出图后10天内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5. 发包方未能履行通用条款第9.3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6. 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方派驻现场的甲方项目经理和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的施工班组进行进场前资格审查(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施工班组,直至合同终止)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负责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签证、拨款签证和30、其他必须的签证。9.7. 负责监督协调设计方的出图进度和设计工程造价的控制。9.8. 在工程验收5天前,负责将发包方指定分包的项目移交六套符合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和验收竣工资料给承包方整编。10. 承包方权利和义务10.1.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发包方指令,如拒绝执行,属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发包方为完成该指令所支出的费用另加该费用15%的违约金,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2. 承包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方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承包方签订本合同即视为承包方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31、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方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方索赔,并不得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10.3. 承包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10.4. 承包方已对现场进行了视察,同意接纳现有的现场条件,场地平整、杂物的清运等前期施工准备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0.532、. 承包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对有经验的承包方应能发现但其未发现的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0.6. 承包方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10.7. 承包方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报请发包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搭设。施工现场搭设生产、办公临33、时设施及生活设施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果现场场地不足,需要在场地外采用租地等方式搭设临设的,所发生的租地等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施工用水、用电已接至项目红线内,承包方进场后按发包方文明施工要求自费安装管线及计量表具,承担发生的水电费用;10.8. 承包方应该在需要时,或者应发包方的要求,或应法定主管机构或其他保卫部门的要求,为保护工程或保证公众和其它方面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地方对工程提供并维修照明、警戒、围栏和门卫,并负责安全保卫,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10.9. 承包方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于承包方施工措施不当造成污染或侵34、损邻近建筑物、堵塞排水管网、破坏地下管线以及已完成承包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10.10. 承包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0.11.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0.12. 承包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加强施工区内的保安工作,承包方应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因承包方违章引起的35、罚款由承包方承担。10.13. 承包方应负责处理好工地周边街道、村社、城管、治安等部门的关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方应提供配合使承包方能顺利处理上述工作。10.14.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10.15.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方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36、行补救,发包方为完成该指令所支出的费用另加该费用15%的违约金,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方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10.16. 该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必须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如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投入的机械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的需求,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的要求而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10.17. 承包方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方原因而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报告发包方及有关部门。10.18.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无偿配合和协助下37、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发包方的工作人员;(2)发包方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10.19. 承包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工人的工资和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因欠款发生的情况按照专用条款处理。10.20.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10.21. 承包方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方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协助发包方办理相应手续。10.22. 承包方未能履行通用条款10.1-10.21款各项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延误工期,由承包方承担;造成发包方损失的38、,承包方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10.23. 承包方须为其违反合同文件对发包方负全责。此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方的故意、疏忽、过失、遗漏或犯错而引致发包方的损失及因此引致发包方因其他合同而需向其他合同相对人所负的责任。10.24. 双方除按总包合同执行外,若发生因欠款情况,导致工人或分包单位上访或诉讼及其它恶性事件的,发包方有权根据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性通知,对承包方的违约行为可同时作如下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10.24.1. 若承包方在本项目发生上访事件或其他恶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围攻项目部、销售中心,影响发包方正常工作或销售等),从事件发生当月起,发包方暂39、扣当月发包方应付承包方工程款的50%,并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每次50000元的违约金,在承包方处理好恶性事件或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并取得政府处理意见后,再支付暂扣工程款。当月没有处理完的,下次付款继续按照50%比例暂扣工程款,直至前述事宜处理完毕为止。10.24.2. 发包方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性通知文件或根据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可直接向工人、分包单位、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支付承包方欠付的工资或工程款、材料款等各项欠款,并发包方有权从应付承包方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并有权要求承包方每次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承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10.25. 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对整40、个工程具体实施总承包管理,即对承包范围进行现场协调及总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对发包方指定的分包项目进行积极配合,协助办理分包单位进场的一切手续,听从发包方和监理的合理安排,凡因总包方配合不力而造成的工程延期,相应罚款均由总包方负责.10.2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劳务纠纷、拖欠工人工资等,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5万元赔偿金,发包方可单方面从承包方工程进度款或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10.27. 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0天内,承包方施工现场的临时设41、施必须及时拆除或清理,施工人员(特别是施工班组人员)必须撤离施工现场,如承包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方或现场监理工程师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方负责,否则发包方有权视情况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四、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1. 进度计划11.1. 承包方应在图纸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含重大节点计划)提交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不论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如何编写及发包方如何批准,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方采取的施工方案、工艺以及所提供的人力、机械设备42、周转材料等不足以满足工程需要,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地修改施工方案、工艺并满足发包方的要求,由此增加人力、机械设备(使用更高一级规格)、周转材料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1.2. 承包方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报送完工报表及报送月度施工计划(月计划必须满足工程总体计划要求),如不按时报送,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11.3. 经发包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节点计划及承包方的管理架构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11.4. 发包方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能免除承包方对施工组织设计所负的全部责任,亦不表示或默认对承包方有额外的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含意。11.5. 群体工程中43、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11.6. 承包方保证承包项目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同时保证给予分包项目以合理的施工衔接环节与施工进度时间,确保各项工程均在合同工期内同步进行。11.7. 承包方需严格按发包方计划安排先完成正负零以下相关工程后,方可继续进行正负零以上的工程施工,并承担此种做法产生的相关费用。11.8.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44、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还应赔偿发包方由此可能产生的误期赔偿费。12. 开工及延期开工12.1.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 暂停施工和复工13.1. 发包方认为确45、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2. 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令,承包方应立即组织复工。承包方无故拖延或46、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方承担。复工前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方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14. 工期延误14.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4.1.1.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14.1.2. 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4.1.3. 不可抗力。14.2. 承包方在专用条款第6.1条约定的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47、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方未按规定时间提出报告,工期不予顺延。15. 工程竣工15.1. 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5.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5.3.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五、 质量与检验16. 工程质量16.1. 承包方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48、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16.2.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发包方颁布的工程技术管理文件(详见通用条款第16.3条)最新发布版本的相关要求,且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6.3. 发包方颁布的工程技术管理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以下文件以发包方最新发布版本为准,承包方确49、认已仔细阅读并清楚了解以下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承诺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进行现场管理;同时,承包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清楚知悉发包方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以下文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新,承包方承诺按发包方发布的最新版本执行。承包方在报价时已综合考虑此因素,在更新后的工程技术管理文件要求不高于国家及行业推荐性标准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增加合同工程费用:序号类别文件名1项目质量评估类GC-02-001项目工程质量评估管理制度(含项目评估管理检查表)2JS-02-002工程实体质量实测实量作业指引3GC-02-006B工程质量奖罚制度4工程管理类GC-02-020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GC-50、02-021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管理办法6GC-02-022/JS-02-009防渗抗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7GC-02-010-工程停止点检查指引8 GC-03-002施工样板管理指引9GC-02-015土建移交精装修作业指引10技术管理类JS-02-001测量放线作业指引11JS-02-018-B项目工厂化现场布置管理标准12JS-02-004模板工程作业指引13JS-02-003砌筑集中加工14土建阶段水泥砂浆集中搅拌15JS-02-011土建阶段成品保护作业指引16.4. 当工程为毛坯交楼时,承包方需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室内观感良好;若砂浆表面有色差,承包方需对砂浆表面进行特殊处理直至发包51、方认可。如以清水混凝土交付,混凝土外观质量必须达到清水混凝土的要求标准。上述要求承包方在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费用。16.5. 承包方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 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52、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16.6. 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方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的规定。即使承包方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16.7. 工程质量验收: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和入伙之前,发包方将多次组织本公司专业人员、承包方及有关单位对本工程每套房质量问题进行100%全面检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标准除满足国家规范外,还需满足发包方工程验收表格的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承包方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达到质量标53、准,方可按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影响使用功能或发包方认为重要的质量问题必须100%按时整改完成,否则按每条问题500元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6.8. 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交付,导致业主拒绝入伙、索赔或退房等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且承包方要按每户5万元另行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6.9. 如果承包方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多次整改均不能通过分部分项验收等),同时发包方和监理均认为承包方很难保证工程质量,那么发包方有权将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承包方须无条件接受。发包方为完成该委托所支出的费用另加154、5%由承包方承担。16.10. 样板引路:承包方应在发包方指定的区域进行工程样板的施工,工程样板的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总价中,承包方不得另行计取。工程样板的施工必须遵守发包方制订的GC-03-002施工样板管理指引(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制度,承包方进场后20天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发包方及监理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样板经监理、发包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16.11. 工程质量评估管理检查:发包方将根据时代地产GC-02-001项目工程质量评估管理制度(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对承包方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检查工作的开展。在开展检查基础上,发包方将依据时代地产GC-02-0055、6B工程质量奖罚制度(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对承包方进行质量考核奖惩,承包方同意质量检查以发包方项目管理中心颁布的最新版要求为准。16.12. 工程“拉闸”: 当承包方在工程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及行业规范及发包方工程管理相关文件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进行“拉闸”,“拉闸”决定以停工通知书形式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拉闸”决定,并在发包方及监理单位组织下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工。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过程中承包方未执行“拉闸”决定,或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复工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承包56、方必须对专业管线穿过楼地面或墙体等结构后留下的孔隙按要求进行填补,并达到防水的要求。对经常发生的建筑质量通病,如厨房、卫生间、外墙、屋面渗漏,承包方在施工前必须制定严格质量保证措施交发包方及监理公司审定确认,做到事前控制。出现渗漏,其保修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损失在承包方质量保证金扣除,超出质量保证金部分由承包方补足。16.1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地级市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17. 检查和返工17.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和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57、和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7.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3. 为保证户户精品,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要求,组织有关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精装修单位,监理公司等)一起在精装修单位进场正式施工前二个月开始分户百分之百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且做好每一户的检查和整改记录。检查次数根据质量情况由发包方确定。保证在房子移交精装修单位前已消除户内渗漏、墙地面和天棚空鼓开裂、门窗配件故障、洁具和灯具故障等常见质量问题。承包方须在规定的精装修58、单位正式施工前完成整改并移交场地于精装修单位,如未能在此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发包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代为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17.4. 关键工序停止点管理: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发包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方应在验收前向发包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发包方有权根据GC-02-010-工程停止点检查指引(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进行处理。17.5. 发包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8. 隐59、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8.1. 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同一工程部位因质量不合格原因导致重复验收两次以上,从第三次验收开始,每次收取1000元管理费。如果发现承包方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的部分做任何改动,发包方和监理应重新进行验收,同时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重要的工60、程隐蔽验收承包方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18.2. 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8.3. 经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4. 为方便维修,承包方应在工程隐蔽前,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建立每户(或每61、单元房间)水电竣工图,图纸上详细表明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楼地面和墙面用油漆准确标明各种管线的名称、位置和走向;承包方在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上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18.5. 关键工序交接验收:关键工序交接验收记录是承包方申请工程进度款的必需依据之一。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发包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方应在验收前向发包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且发包方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基础工程: 基础测量放线验槽钢筋绑扎混凝土结构完成土方夯填62、;(b) 主体及装饰工程:混凝土钢结构安装配合预应力索张拉配合砌体水电预埋及门窗框安装抹灰(分层验收,内墙抹灰要求在外墙抹灰完成后进行,商业部分及样板房除外)玻璃幕墙及外遮阳安装配合外墙整体试水外墙涂料或其他饰面; (c) 门窗工程:洞口尺寸复核门窗框初步固定塞缝及防水收口淋水试验;(d) 屋面与工程:面层清理找坡层防水盲沟和排气管隔热层细石砼面层或挂瓦条屋面瓦等面层(e) 设备安装: 水管暗设定位给水试压系统试压; 排水管坡度伸缩节、检查口设置存水湾设置; 室外雨污水管道须以通水检验方式移交或交接。(f) 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包括厨卫间),均要求承包方负责以下工作,并通过发包方和监理的验收方可63、进行下一道工序: 楼地板和挡土墙等钢筋砼结构部分:结构试水基层处理及防水加强层每道防水层分开验收进行12小时持续淋水或48小时闭水试验; 外墙部分:外墙砖施工完毕及内墙抹灰完毕整体外墙24小时持续淋水试验。 铝合金门窗部分:塞缝淋水试验门窗安装完毕12小时持续淋水试验(可与第条一并进行检验) 要求整体淋水次数不少于3次,并要求第3次淋水在外墙渗点、窗边渗点第一阶段整改完成后,作一次整体试验以便完成复检工作 整体淋水作业要点:在淋水面顶部用PVC塑料管,长度比被检验对象两侧宽500mm以上;在管上弹一根直线,沿着直线每隔100mm钻一个洞,孔的直径为5mm;将管子一端堵塞,一端接水龙头,小孔朝向64、墙壁方向,固定好管子之后放水;淋水过程中必须保证外墙的每个面都有明水淌过;12h后检查,直径小于100mm的洇湿可以认为合格;如果楼层过高,应分段试验,一般有效试验高度在6层以内 要求整体淋水需要在建筑外墙砖施工完成、外墙铝合金门窗安装并收边收口完成、拆除外脚手架后户内精装修工程进场前这个时间段内进行检查并限期完成整改。 承包方进行上述所有整体淋水检验与蓄水检验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并如实详细记录;上述所有检查应经发包方或监理同步验收并得到认可;对淋水检查发现的渗漏承包方需立即组织专门整改小组、编制合适的科学的专项整改与复检方案、制定整改计划,并上报监理、发包方审批。 上述所有整体淋水检验65、与整改直至全部复检合格等工作,最晚必须在第一次淋水后三个月内以及竣工验收前完成,并得到发包方与监理书面确认;逾期未完成、经监理复检不合格或未得到发包方与监理确认视为承包方违约;承包方按每个渗漏点支付500元违约金。 以上淋(闭)水试验工作和所需工期全部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在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以上工作所需工人费、水和胶管等材料费用。19. 重新检验19.1. 无论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66、用,工期不予顺延。20. 工程试车20.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20.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甲方项目经理及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0.3. 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20.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67、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0.5. 双方责任20.5.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0.5.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与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68、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0.5.3. 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0.5.4. 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办理竣工手续。六、 安全施工与现场管理21. 安全施工与检查21.1. 承包方安全施工组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最新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发包方关于现场管理和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的要求,详见JS-02-018-B项目工厂化现场布置管理标准(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附件一第2项合同范围及边界69、,承包方应按照此标准在进场前7天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经发包方批准后执行,进行相应奖罚。承包方对施工场地的所有区域负责,包括所有分包的施工区域。21.2.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方承担下列责任:(1)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 承包方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 承包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70、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 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 承包方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方承担; (6) 由于承包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21.3. 承包方对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人员,均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对任何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均具劝阻及不允许进入71、施工场地的权力。21.4.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1.5.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72、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21.6. 承包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方。22. 安全防护22.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73、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2.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3. 事故处理2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3.2. 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74、认定处理。23.3. 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方和承包方聘请的分包商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与发包方无关;另承包方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发包方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承包方自负。但由于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23.4.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一般事故(3级和4级)2000元2万元;(2)重大事故(2级)2万元5万元;(3)特大事故(1级别)5万元20万元。24. 现场管理24.1. 承包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75、真机等等。24.2. 承包方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经发包方或监理批准后实施。24.3.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并事先预防由于承包方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因承包方不积极或未采取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承包方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24.4. 承包方如出于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参观本工程,必须经过发包方认可并取得书面授权佩带发包方发出的来宾牌,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支付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24.5. 正在施工中的工程、已经进场之材料设备、已经铺设完成的临时施工道路或硬化的场地、将来属于房屋不可分割76、部分的半成品,其产权均属于发包方,如有需要,发包方有权对现场所有的临时性建筑及设施进行调配,即使在承包方未竣工移交发包方之前。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同意第三方无条件使用临时道路等基础设施,承包方应给予积极配合,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24.6. 承包方应统筹对工地现场进行组织管理并加强对工人教育,任何情况下工地严禁承包方工人之间、班组之间打架群欧;若在本工程内(包括生活区)承包方出现打架事件,不论任何理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1万元/次违约金。24.7. 关于工地现场生活临设的约定:如合同工程因场地限制,无法提供施工单位生活临设场地,则承包方现场生活临设由承包方在场外自行解决,承包77、方投标报价时已考虑此部分费用支出,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承包方应综合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平面布置,如现场无法安排钢筋、模板等材料加工场地,亦需自行考虑在红线外解决,相关费用包含到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24.8. 合同工程施工管理,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发包方将定期按JS-02-018-B项目工厂化现场布置管理标准(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包方即可勒令承包方停工整改。24.9.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24.9.1. 承包方应委托专职人员(具体人员详见协议书)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用水电用78、量计量、费用确认工作,该专职人员签名确认水电费用则视为承包方确认。承包方所委托专职人员应每月度会同发包方现场工程部专职人员进行水电抄表确认工作,并按时缴纳水电费用。如不及时缴纳而造成停水、停电时,由承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并且发包方有权单方面在工程款中扣减承包方拖欠的水电费。如因不及时缴纳而造成停水、停电时,由承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24.9.2. 承包方进场后,应无条件接管发包方投资安装的施工用变压器及施工用水表等供电供水设备,并与发包方办理有关移交手续。承包方接管后,应保证所接收的供配电、供水设备完好,全面负责变压器的运行、用电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对用电安全负全部责任。低压柜及总水表后续79、之供电供水线路及配电设备由承包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线路配置和开关选型应合理并应充分考虑其它用电用水单位的负荷。24.9.3. 现场安装的变压器容量及总水表已充分考虑施工中的用电用水负荷,承包方必须在进场前仔细勘察现场,充分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及电力负荷不足对施工造成的影响,并采取备用发电机、水池、水泵等相应措施,以确保市网停电停水及电力负荷不足时能正常施工。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供电供水范围包括承包方用水电、发包方用水电、各分包单位用水电、其他临时用水电单位。24.10. 配合现场销售24.10.1. 因销售包装需要,承包方需按发包方给出的节点时间完成所有相关工作,除80、注明费用另计外,其余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按发包方要求完成临时加工生产场地、各种施工设施、设备的迁移。(2) 销售展示区域(如样板房、会所、销售接待中心等)所在楼栋口的单元门至该区域的入户门之间的楼梯间地面材料的铺贴,墙面的抹灰、油漆及楼梯栏杆的安装,楼梯间内的灯具、开关的安装。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计价标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3) 销售展示区域(如样板房、会所、销售接待中心等)内的墙面的抹灰,地面的找平,强、弱电的管线、面板安装,厨房、洗手间的上下水管的安装(包括样板间的上层户型),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处理与保护,入户门的安装,门窗玻璃安装和外架拆除等,达到81、具备室内装修条件。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计价标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4) 销售展示区域(如样板房、会所、销售接待中心等)上层楼板及其他需要施工的部位的防水处理,承包方投标报价时已考虑此部分费用支出,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如该区域开放后,出现渗漏水现象,属承包方责任的承包方每次向发包方支付10000元/处违约金。(5) 销售展示区域(如样板房、会所、销售接待中心等)外墙的抹灰、防水处理及外墙饰面,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计价标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6) 销售展示区域(如样板房、会所、销售接待中心等)外施工通道的上层防护措施及安全通道、挑架、安全挂网等。开放区相应楼栋的首层及相应楼层设置挑架脚手架82、,具体部位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承包方投标报价时已考虑此部分费用支出,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7)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发包方销售需要,积极进行样板房等施工。为了维护工程项目的形象,工程项目外围建筑物和示范区建筑物的安全网必须采用新安全网,钢管必须经过除锈刷油漆,承包方投标报价时已考虑此部分费用支出,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8) 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要求,在销售展示区域尚未施工完毕的外立面(如样板房、会所、销售接待中心等)及在展示区域能见到尚未施工完毕的外立面外采用新的施工用安全网和安全标识系统,此项新的施工用安全网的材料及施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9) 展示区域楼栋阶段性移交发包方对外开放,其室83、内遗留作业在发包方安排的后续时间内完成,不得影响房屋整体竣工验收。(10)除发包方要求外,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在施工现场(包括外墙、脚手架、塔吊等处)设置广告牌。24.10.2. 因销售需要,承包方需按发包方要求停工数日,因配合销售连续停工7天(含7天)以内,承包方自行承担停工费用。因配合销售连续停工7天以上,由承包方承担7天内的停工费用,超出7天部分的停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4.11. 发包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承包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达到合同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包方应承担相应84、责任。24.12. 为配合销售而需要提前施工的项目,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配合销售工程具体范围和日期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24.13. 为了保证现场的正常销售秩序,承包方现场所有人员和材料设备、垃圾未经发包方许可不得进入销售展示区域。进出销售展示区域的承包方现场人员应佩带发包方签发的出入许可证方可进入;违反以上规定,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500元/人/次的违约金。销售展示区域包括已经开放的室外环境、会所、销售接待中心、样板房、销售通道等等。24.14. 发包方有权对上述工作范围和完成时间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承包方必须全力配合并完成。25. 成品保护25.1. 承包方成品85、保护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最新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发包方关于现场管理和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的要求,详见JS-02-011土建阶段成品保护作业指引(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26. 承包方协调照管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最新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应符事发包方关于协调照管的相关规定,具体参照附件一第2项合同范围及边界。26.1. 承包方负责协助发包方、监理发放由他们所发出的所有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所有分包商贯彻执行。26.2. 承包方应建立每周1-3次的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所有分86、包商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26.3. 承包方需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对分包商的施工进度进行统筹管理,对分包商的施工进度承担连带责任。熟悉各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方需投入人力物力进行重点管理。承包方应要求各分包商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26.4. 提供具备发包方直接分包工程的开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场地、材料临时堆放场地以及进入这些场地的通道和入口等),并于开槽前向发包方和监理提交发包方直接分包单位的专业配合时间和进退场时间。同时87、应按月提出对各分包商的进度、质量和施工方面的要求及对各分包商上个月的工作评价。承包方对发包方直接分包单位的评价将作为发包方对分包工程款的支付依据之一。26.5. 安排和提供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生活设施、仓储设施。26.6. 在发包方和监理的统筹安排下,发包方各直接分包单位均可以无偿使用承包方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井架、电梯或脚手架等施工机械和设施,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商自行解决。26.7. 承包方应服从发包方和监理的安排,有效完成脚手架或井架等现场所有设施的搭设、移动、修补、拆除等工作,并事先报发包方和监理批准、备案。26.8. 88、每2层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点,设置配电箱,分电箱由分包方自已解决。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承包方负责收集各分包单位的负荷要求,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并统筹安排。水电费由分包方按实际用量向承包方交纳相关费用。如遇与其它单位共用水电接口的情况,相关费用根据各方使用量分摊,由承包方牵头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间的工序交接由监理验收确认后,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根据总进度计划,为发包方直接分包单位的穿插施工提供必须的作业面、技术条件,以及必要的作业时间。26.9. 承包方应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发包方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正确地完成全部非承包方承包工程的预留预埋(包括各类开关底盒、插89、座底盒、线管、孔洞、打洞、剔槽等)、预埋管线的疏通以及防水处理(含烟道防水处理)和塞缝等,并修补各种安装后的预留洞口和发包方直接分包单位损坏的部分。对于修补发包方直接分包单位损坏部分的费用,按本合同规定计取,由分包商负责支付,其它费用均已包括在总包管理和配合费中。26.10. 指定垃圾堆放点,督促分包方垃圾将垃圾清运至临时堆放点,并负责将临时堆放点的垃圾清运出场,保证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标准。26.11. 承包方必须采取措施对现场的所有(包括各分包商)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分包移交工程(包括已完和未完工程)按照发包方关于成品保护的规定进行有效保护。如果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90、有权在承包方任意一笔工程款中扣除。26.12. 承包方必须搜集除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煤气工程之外的甲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资料,协调与质检站的工作,分包单位负责按批手续整理质检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等,整理自行施工部分竣工资料,汇总后交承包方,保证达到城建档案的要求。26.13. 与分包商签署现场配合协议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发生扣违约金情形时,由承包方按监理和发包方的现场规定,书面报监理和发包方处以违约金。七、 合同价款与支付27. 合同价款27.1.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内约定。27.2. 承包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91、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27.3. 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增加合同价款的依据。28. 工程量的确认28.1. 承包方应按时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8.2. 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92、29. 工程进度款支付29.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30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29.2. 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29.3.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按专用条款第4条的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八、 材料设备供应30. 关于材料设备的统一规定30.1. 任何材料设备货到现场验收后被发现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发包方有权发出指令将上述材料设备迁离工地,包括及不限93、于拆除、外运、重新提供等,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同时支付上述费用20%的违约金;涉及隐蔽工程等工程,如承包方不能充分证明上述不符合规定材料的使用量,承包方同意认定该隐蔽工程全部使用了上述不合规材料。如发包方同意降质接受,除扣减相应工程款外,承包方须支付该隐蔽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30.2. 对于材料设备(发包方供应或承包方供应)的卸车、存放地点,承包方在卸车、转输前应征询发包方及监理的意见,发包方及监理有权予以监督。如果承包方堆放的材料设备影响销售或其他后续工程工序的展开,承包方无条件将材料二次转运,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1.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31.1. 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94、备),包括但不限于:详见专用条款第1.3条。发包方有权利删除、再分、合并任何其中的甲供材料设备而组成新的甲供,或增加新的甲供,承包方须无条件同意,而不能因此向发包方要求额外费用及工期延长。若有调整,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于接到变更通知后3日内提出增减用量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分期需用量计划要求提交给监理及发包方。由于承包方的计划提交或制订不及时和错漏造成甲供材料设备供货数量、质量、规格,及进场时间等出现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承担。31.2. 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以下工作:31.3. 供货人负责将材料设备运至工地现场,承包方应会同发包方、监理负95、责其质量和数量验收;承包方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车、卸货点运至仓库、仓库至施工现场的搬运、垂直运输、保管(含工地仓库的材料存储损耗)等工作,指定人员签发收货凭证并盖项目章;材料卸车及二次搬运与转运等费用均包括在总包合同内。承包方应在到货后的3小时内组织验收,逾时未验收,视为承包方已验收、接收甲供材。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前提出材料设备供货计划和督促材料,以及完成合同中其它条款所包括的工作内容。31.4. 发包方在签订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前,由承包方编制供货计划,发包方将此供货计划作为材料设备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承包方承担供货计划不正确而影响工程进度的责任,当工程进度发生调整而影响工程供货计划时承包方应提前1596、天调整供货计划并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但调整同类材料设备供货计划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超出次数引起的因供货商调整生产计划产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1.5. 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签订后3天内,承包方需与发包方联系下单供货等事宜,并监督检查供货人按供货计划执行,当供货人未按供货计划提供货物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工期延误责任:31.5.1. 若因承包方原因(如供货计划不正确,或调整的供货计划未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造成供货人未按供货计划提供货物,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工期不予顺延。31.5.2. 若因发包方原因(如未按时支付货款)造成供货人未按供货计划提供货物,由发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97、,承包方工期顺延,但承包方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方未按规定时间提出报告,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31.6.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方派人参加验收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到货验收后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31.7. 收货若发现供货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材料设备买卖合同要98、求不符时:31.7.1.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并责令供货人运出施工场地。31.7.2. 供应数量少于材料设备买卖合同要求的数量时,由承包方联系发包方并要求供货人补齐,多于发包方要求的数量时,承包方需办理退货处理。31.8. 到货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由承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约定的供应时间,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并督促供货人供货,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约定确定延误责任。31.9.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方按照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技术要求对材料或设备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合格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99、,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负责向供货人办理有关退货、更换或索赔工作。31.10. 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及监理人员共同验收通过后才能使用。31.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结算方法如下:31.11.1. 若实际结算供货量大于理论使用量(理论使用量按施工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定额规定的损耗量),超出部分由承包方承担,具体如下:超领量(超领量=【实际使用货量理论使用量】)5%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超领材料货款;5%超领量10%的,承包方除应向发包方支付超领材料货款外,还需向发包方支付相当于超领材料货款10%的管理费;超领量10%的,承包100、方除应向发包方支付超领材料货款外,还需向发包方支付相当于超领材料货款20%的管理费。超领材料货款按该材料实际供货单价乘以超领数量计算。前述超领材料货款及管理费发包方有权在最近三期工程款中直接扣减。31.11.2. 由承包方验收后,承包方对验收接收的货物委托专职人员签发收货凭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并将收货凭证提交监理工程师,同时附上以下资料:(1)装箱单复印件(若有时)(2)验收记录(至少包括数量、规格、型号、备件名称和数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交发包方确认。31.11.3.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发包方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材料款项由发包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2)承包方收取发包方供应101、材料设备的采保及管理费的结算方式:材料费不进入直接费计价,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指定基价材料采保及管理费费率单独结算,指定基价不随市场或材料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该费用已含税。31.11.4. 承包方可收取采保及管理费的甲供材料设备项目仅限于附件工程预算清单中的甲供材料清单,其余项目承包方不得再收取任何采保及管理费,并不得再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如发现一次,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32.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32.1.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以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检验。32.2.102、 承包方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必须保证材料有质量可靠的供应来源,必须保证所用材料为质量合格材料,必须保证按时支付材料设备价款,若因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引起验收不通过或其它后果,以及因未按时支付材料设备价款引发纠纷或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对发包方的损失。32.3. 钢材、水泥进场时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和进场数量证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项目经理认可后方可使用。水泥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钢材原则上应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的原件,若有实际困难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经销单位和承包方质检部的公章,并注明原件的存103、放地点,复印件和公章必须清晰。对于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资质证明,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甲方项目经理考察认可后,方可采用。对于拟使用的钢材,开工前须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报送钢材品牌(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使用以下厂家产品:广钢、韶钢、马钢、唐钢、涟钢、柳钢、萍钢、首钢、湘钢、北台),经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考察认可后方可采用。32.4. 本工程按见证取样送检的要求进行建筑材料的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计入结算造价。在超出见证取样送检规定之外的情况下,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对进场报验材料仍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抽检,若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若检验不104、合格,检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32.5. 本工程所有安装材料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共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方可使用,已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的材料交由承包方照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给发包方为止。32.6. 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32.7. 样品32.7.1. 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和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方认可。需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方收到发包方的有关资料后七天内,免费向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样板作认可之用,材料设备样板105、必须按发包方的技术及时间要求进行提供,并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对样板进行合理的调整,直到达到发包方的技术要求。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方确认封板后,才能进行大批量采购及施工,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包方承担。32.7.2. 对于发包方在招标书和合同中规定可供选择的产品,承包方必须提前送样由发包方确认,且样品品牌或型号不少于三个。32.7.3. 承包方应按时提供材料设备样板,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支付叁千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方的损失。32.7.4. 承包方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准。32.7.5. 发包方对任何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方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106、32.8.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9.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2.10. 发包方代表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11.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材料代用并引起107、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32.12. 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设备,承包方不能擅自取走,并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32.13. 承包方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承包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32.14. 承包方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32.15. 承包方须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零配件存货。32.16.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方指定承包方采购(甲指乙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如下:32.16.108、1. 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与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相应的供货合同,材料款项由承包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32.16.2. 材料价格及结算办法:A、 “甲指乙供”材料采购价格详见发包方与供应商确定价格。B、 “甲指乙供”材料的结算办法:按发包方与指定品牌厂家的售价上浮15结算,结算价格中已包含利润、税金等费用,结算价格为包干价,不进入直接费计价,不再按合同约定中有关造价上下浮计算。人工及其它材料的结算仍按合同约定计算。C、 结算时,承包方需提交有效的“产品验收单”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结算确认。32.16.3. 关于供货及付款等约定:A、 承包方须按照发包方指定的品牌及价格109、进行上述材料的采购,如因客观原因需更换材料品牌,须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有关材料品牌的,结算时发包方将不予确认造价,并且每出现一次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B、 承包方与上述材料供应商签订具体的供货合同,并须将合同副本提交给发包方成本管理部驻工地现场造价师备案,作为与发包方结算的依据。C、 签订供货合同时,由承包方与材料供应商商定具体的付款方式,支付周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个月,超出部分发包方将在支付给承包方的最近三期的工程款内划付给材料供应商,并且每出现一次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D、 对于有调价机制的材料(衬塑复合钢管、塑料管材),若遇到原材料升、降110、达到调价条件的,调价确认书须经发包方、承包方和材料供应商三方签名确认,否则调价无效。33. 工程设计变更33.1. 发包方如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有权指令承包方进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施: 33.1.1. 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33.1.2. 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33.1.3. 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33.1.4. 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33.1.5. 为本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的增加或调整。33.2. 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111、设计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3. 施工中承包方没有发包方的书面通知,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4. 由于执行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变更而确实影响总工期的,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审核确认后,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5. 承包方拒绝执行发包方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工程指令,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发包方不承诺委托价格与本合同价格保持一致,在监理单位见证确认的情况下,同时将按照委托价格另加15(作为发包方的管理费)从承包112、方的工程造价中扣除,并在最近三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第三方,承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33.6.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自行施工的项目或需发包方确认的主要材料设备未经发包方签证认可,发包方不予承认,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在进度款中扣除)。33.7.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8.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34. 其他变更34.1.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113、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35. 竣工验收35.1. 承包方必须办理工程质量验收移交手续,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发包方出具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35.2. 承包方认为工程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并认为具备条件后应立即组织初步验收,由发包方、监理、物业管理公司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发包方在三天内批复承包方工程核验申请,承包方协助发包方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35.3. 承包方提请竣工验收,应按国家工程114、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初验1个月前向发包方提供齐全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一式六份,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支付叁千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方的损失。35.4.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5.5.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6. 竣工结算36.1. 竣工结算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37. 质量保修(详见附件二第2项工程质量保修书)115、37.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37.1.1. 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7.1.2. 凡属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方责任,但是属于承包方保修范围的,承包方应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38. 违约38.1. 违约情形详见专用条款38.1.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发包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2) 发包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16、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双方协商。38.1.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或发包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2)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38.2 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应赔偿给发包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117、行费、评估费、第三方服务费、差旅费、拍卖费及税费等。39. 争议39.1. 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按专用条款内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解决。3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 其他40. 工程承包40.1. 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118、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40.2. 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0.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41. 不可抗力41.1. 不可抗力的范围遵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4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119、。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 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3)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1.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2. 保险42.1. 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120、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2.2.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3.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1. 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4.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121、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44.3.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5. 合同解除45.1. 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45.3. 有下列情形122、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5.4. 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5.5. 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在合同解除后5天内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46. 合同生效与终止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6.2. 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123、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7. 合同份数47.1. 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壹份。48. 补充条款48.1.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通用条款内容与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内容为准。 48.2. 承包方要维持好与建设局、质监站等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不得出现发包方被扣分的情况。一旦发包方被政府部门扣分,每出现一次扣分情况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发包方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最近一次工程款中扣取 。第三部124、分 专用条款一、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1.1合同范围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配套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等文件,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及内容:1.1.1土石方工程包括承台地梁土石方挖运及回填等。1.1.2主体土建工程包括地下室结构工程、地上结构工程、砌筑工程、屋面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污水处理土建工程、垃圾处理土建工程等。1.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外部分粗装修工程、户内木地板区域水泥砂浆找平抹光、卫生间沉箱处陶粒混凝土回填、卫生间混凝土板浇捣、外墙装饰工程、面层不带装饰的防火门安装(防火门材料由发包方提供)、走火楼梯通道、水电风管井、机房、公共用房等全部之室内地面、墙面、125、天棚装饰装修工程,等等。1.1.4水电安装工程:包括动力及照明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低压变配电工程、防雷及接地安装工程、雨水排放及处理工程、室外排水管网工程、污水处理安装工程等等。 1.1.5弱电系统预留预埋工程1.1.6装修工程的临时水电工程。1.1.7基础压板试验的配合工程,包括填砖渣,混凝土道路和挖机配合等。1.1.8发包方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承包方负责从接驳点接驳水电工程,该费用已含在安全文件措施费用中,不在单独计取。1.1.9卫生间和厨房的给排水管安装工程,安装管的位置达到装修单位直接安装水龙、地漏和座厕位置。1.2由发包方指定分包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土石方开挖并外运工程、126、土石方回填工程、桩基础工程、地下室基坑支护、阳台栏杆、窗护栏、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安装工程、烟道安装工程、防水工程、入户门及面层带装饰的防火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公共部分(架空层、住户大堂、标准层电梯间、商铺外立面)装修及户内交楼标准装修工程、园林建筑及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煤气安装工程、永水永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有线电视、电信及智能化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一第1项合同范围及边界。1.3甲供及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表详见: 甲供及甲指定乙供材料设备明细表序号名称规规格、型号品牌或厂家一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1外墙砖按施工图纸要求2电线、电缆各类普通、阻燃、耐火、控制等电线电缆3开关127、插座各种规格、型号开关及插座4设备各类型水泵、成套无负压供水设备5配电箱各类型照明及动力配电箱、双电源切换箱(含元配件)6塑料给水管各种规格冷、热塑料给水管及配套管件7塑料排水管各种规格排水PVC管及配套管件8阀门各种规格阀门9玻璃钢化粪池、隔油池 品牌规格另以工程发文通知10耐磨砖品牌规格另以工程发文通知11电线管品牌规格另以工程发文通知12乳胶漆底漆、面漆,品牌规格另以工程发文通知13应急灯具品牌规格另以工程发文通知二甲指定乙供材料设备明细表1钢塑管各种规格钢塑管及配套管件 说明:甲指定乙供材料设备的采购须执行发包方确认的单价及指定的采购供货协议,具体以发包方的通知函为准;1.4按工程所128、在地建委有关文件并结合发包方具体要求的内容实施安全文明施工。二、工程承包方式、结算计价方法及工程款支付2.1本工程按承包方包人工、包材料(甲供材料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防火、包运输、包清理、包验收合格的形式,以按实结算的形式承包。2.2计价依据各工程的计价依据方法如下:2.2.1本次合同按清单计价,具体计价及调整规则见投标清单。2.2.2承包方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必须在20个日历天内,根据图纸对投标清单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和按照调价基制进行调整价差,完成实际的施工图预算,并报发包方审核,发包方于45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双方确认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如果因承包方原129、因未能按以上约定时间提交预算并完成对数工作的,发包方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签证金额+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可以调差金额。、发包方指定分包工程的结算办法:1)发包方与指定分包方签订合同,工程量经承包方和发包方确认后,由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2)承包方收取分包工程配合费的结算方式,按如下方式计算:承包方可收取的分包工程配合费的项目仅限于附件一工程量预算清单中的约定的分包配合工程,其余项目承包方不得再收取任何配合费,并不得向分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指定的某项分包工程最终由承包方承包,则承包方不得再计算该项分包工程的配合费。2.2.5工程130、款支付办法:本条第(1)项至第(6)项付款前提除承包方需完成相对应的工程量节点外,还需满足如下条件:分部分项工程按实测实量合格率超过85%,月度检查中观感质量分项得分85分,且防渗抗裂分项得分85分。在付款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发包人在30天内支付相对应的款项:(1)首层地下室顶板(两层之间的楼板)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累计工程造价的60%的工程款。超出该节点部位的工程产值在下个节点支付。(2)地下室结构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累计至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造价的60%的工程款。超出该节点部位的工程产值在下个节点支付。(3)地上主体结构完成至2/3后(*层楼板),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累计至已完工程造131、价75%的工程款。超出该节点部位的工程产值在下个节点支付,其他未达到该节点的不支付工程款。(4)全部主体框架结构封顶(含屋面构架)并且水电预埋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累计至主体结构封顶工程造价75%的工程款。超出该节点部位的工程产值在下个节点支付,其他未达到该节点的不支付工程款。(5) 全部抹灰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累计至该节点工程造价75%的工程款。超出该节点部位的工程产值在下个节点支付。(6)全部外墙脚手架(包括塔吊及所有垂直运输机械)拆除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累计至该节点工程造价75%的工程款。超出该节点部位的工程产值在下个节点支付。(7)土建总包完成与精装修单位的场地移交,发包方支132、付承包方累计至该节点工程造价80%的工程。(8)土建总包在精装修总包进场后10天内完成资料移交,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竣工备案证书及竣工资料完成向城建档案馆的移交手续后30天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累计至该节点工程造价85%的工程款。(9)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且结算完成后30天内,发包方累计支付承包方至工程结算总造价97 的工程款。(10)余下 3的工程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合同附件二第2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11)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甲方按该工程款额的8.5%扣除,扣除额包括税金及管理费等, 乙方不需要开具工程发票,只需要向甲方开具收款收据。(12)本工程的进度款,必须133、设单独账户,专款专用(承包方应每月向发包方报送工地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并提供工资签收情况表),发包方有权了解承包方资金使用情况。三、竣工结算3.1关于竣工结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约定3.1.1变更签证发包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方批准并加盖设计部门用章后,承包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1)仔细审查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并指出其中错、漏、碰、缺的设计问题是承包方合同义务之一,承包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方签134、字批准后实施。2)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包方采用,或使发包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发包方直接奖励节约费用的10给承包方建议人。3)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4)因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5)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承包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6)发包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方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应小心保护,属承包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方负责。7)承包方对135、于发包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发包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地确认变更签证的价款。8)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发包方指定的标准表格,否则发包方可以不予计取相关费用,承包方可以不予接受。3.1.2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1)除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以外,其他如图纸会审纪录、工程通知、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函等均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如以上纪录、通知、方案、发函等牵涉到工程造价的变化,均以图纸、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形式反映。2)发包方以设计变更单形式下发的变更,承包方可不必办理签证,但承包方136、必须在设计变更所描述的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编写设计变更单(施工后)并向监理公司、发包方项目部主管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工程完工复核,监理公司、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发包方项目部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复核并确认。3)除设计变更单以外发包方以任何形式对工程进行变更或增加承包方工程量,如承包方认为按发包方要求完成相关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增加而要求补偿时,承包方收到发包方项目部下发的工程通知单后,必须2个日历天内编写完成现场签证单(施工前)、签证工程量计算表、签证预算书并上报发包方审批。逾期上报视为承包方放弃补偿要求,不得后补。4)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项目部在收到承包方递交137、的现场签证单(施工前)、签证工程量计算表、签证预算书后,必须5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批,书面回复施工单位。5)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承包方负责事先就每张签证单做一份(结)算书,提交发包方。6)承包方必须在现场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后的7个日历天内完成编写现场签证单(施工后)并向监理公司、项目部主管工程师提出现场签证工程完工复核,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项目部必须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复核并确认。7)现场签证单必须配有施工前和施工后照片作为附件以便于审核,没有照片的签证单一律认定为无效签证单。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方进行现场计量,否则发包方可以不予计量。8)现场签138、证单必须由发包方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及项目经理、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涂改的签证单等文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9)施工单位、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及发包方各业务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现场签证,施工单位超时送审或后补签证一律作为无效签证处理,视为承包方放弃该项签证的结算权利。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发包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10)施工组织设计及图纸会审纪要中涉及工程造价的项目如承包方认为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增加而要求补偿时,必须在相关工作完成后7个自然日内办理签证单,经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逾期视为承包方放弃补偿要求。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发包方有139、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11)对于每月的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的汇总结算书,承包方必须于当月的25日前提交到发包方成本部或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工程师处,计入当月动态成本中,如果承包方没有按时提交,则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对于每月签证变更可能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加,发包方视为承包方放弃应有的索赔权利;对于每月签证变更可能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减少,由造价工程师出具结算书,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结算书的结果,并且发包方按照结算书的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在进度款中扣除。12)施工中, 发包方在合同外另行增加的工程项目或发生的设计变更及指令,工程价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原预算书中有的项目按相应项目单价乘以投标报价140、优惠率计算,如原预算书中没有的项目按对应工程结算办法计价。承包方不得拒绝发包方的增加工程要求,否则发包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并按照委托价格的15作为违约金从承包方的工程造价中扣除。13)发包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最终审定价格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方如有争议按照合同处理争议的原则执行,但不得以此理由拒不执行有关的设计变更,否则视为违约。14)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承包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15)承包方完成物业移交验收,取得发包方颁发的工程保修移交确认函后,方可发起竣工结算。物业移交表格及质量验收表格均作为竣工结141、算依据。16)现场签证单原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1.2关于反签证的约定1)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其他分包单位产生签证费用的,经发包方项目工程师核实,发包方有权提出反签证,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该签证费用。2)承包方有义务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反签证责任会谈,并在责任会谈记录中签字确认反签证的事实及金额。3)发包方根据责任会谈记录出具工程扣款通知单,并下发承包方, 扣款统一在结算款中扣除。3.2本工程结算采取预算加变更、签证的方式办理,土建工程施工图纸确定后35天内、室内水电施工图纸确定后25天内,双方必须核对并确认该工程的预算造价,并以此预算造价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据,工程竣工时预算造价加上142、变更和签证造价即为工程结算造价。如果承包方不能按时提交并核对预算造价,则发包方有权以单方面出具的预算造价作为双方认可的预算造价执行,并且发包方有权延迟工程款的支付或者按发包方预算造价计算应付工程款的50%支付,承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3.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符合编制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之后的90天内完成审核(结算有争议时除外),出具结算审核意见。3.4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将发出催促通知,在催促通知后的28天内,承包方仍未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则发包方视为承包方不具备编制结算书的技术能力,143、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进行结算(包括自行结算及委托第三方结算),且以该结果作为结算造价,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该结算造价。3.5承包方应保证编制预(结)算书的完备及准确。预(结)算时,双方仅对预(结)算书中发包方认为有异议的部分进行核对调整,其余部分不再核对及调整。3.6承包方上报的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预(结)算金额的5%,否则,发包方收取超出审定预(结)算金额5%以外部分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在预(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承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四、违约和索赔4.1违约4.1.1本合同中关于双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4.1.2因发包方原因而导致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在90天以内的,承包方同144、意不予追究发包方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天的,发包方按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4.1.3承包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日期竣工,逾期未超过10天,发包方同意不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从第11天起,每天由承包方按合同暂定价的0.5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从第31天起,每天由承包方按合同暂定价的1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发包方终止合同的,承包方按合同暂定价的2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承包方愿意继续履行的,经发包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从第61天起,承包方按日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暂定价的2的违约金。4.1.4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承包145、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承包方应无条件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暂定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发包方的全部经济损失。4.1.5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发包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包括不履行合同及不能履行合同),发包方应无条件向承包方支付已完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4.1.6当承包方交付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方向发包方偿付不达标部分造价的20%违约金,并无偿返修至达标及赔偿由此给发包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4.1.7承包方不按时向发包方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除承担延误工期及停工、窝工责任外,需向发包方支付每天分包工程造价的2的违146、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4.1.8承包方不能因拖欠工人工资而造成工人围攻发包方办公室或项目售楼中心等现象,否则承包方每次应支付违约金10万,并且发包方有权在最近三期工程款中扣除,承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4.1.9若承包方在发包方组织的工程月度检查中安全文明相关事项(包括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防护)不合格,发包方扣除该月承包方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防护费用(每月该费用的计算方法:等于承包方投标报价清单中 “安全文明措施费”总价除以总工期月数)。4.1.10当承包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进行赔偿。4.1.11承包方依147、据本合同约定所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款项,发包方有权直接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扣除,承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4.1.12本合同中的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均由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方面的风险不同,双方确认将根据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各自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且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将不会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作为不履行本合同或违约责任条款的抗辩理由。4.1.13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作为特别结算和清理事项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五、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148、不成时采取向工程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六、不可抗力、工程款支付时限、保险及保证金、保险金等费用6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6.2工程款支付时限在工程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后,承包方提出请款并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项目经理审核确认计量结果后30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6.3保险6.3.1承包方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149、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负责任,并须保障发包方免负此类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方所引致的。6.3.2承包方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责任,并须保障发包方免负该等责任。6.3.3承包方投保内容:为从事危险性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6.4保证金6.4.1承包方在合同签订的同时须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方。6.4.2承包方在合同签订的同时须缴交施工保证金10万元,施工过程中所发生150、的所有罚款、拖欠水电费用等发包方有权在施工保证金中扣除,余下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方。6.4.3承包方未能按时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施工保证金的,承包方须支付保证金20%的违约金给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承包方已进场的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无条件退场,并且承担发包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经济损失。6.5劳动保险金等费用:6.5.1 劳保金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缴付,若规定为发包方缴付的,承包方须将全额劳保金退回给发包方(若发包方为指定挂靠总包单位,当地政府部门收取并且不能退回的部分劳保金(按劳保金总额的10%计)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在应付承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减151、该部分金额。工人工资保证金承包方应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及时缴付。散装水泥保证金及新型墙体保证金等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缴付,若规定由发包方缴付,但承包方需配合发包方提供有关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采购发票(提供发票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以确保发包方可以退回所缴纳的保证金,否则所有保证金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6.5.4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的招标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6.5.5承包方需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施工合同印花税。6.5.6承包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一周内完成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的上述所有规费和保证金的缴付,除上述费用以外,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亦由承包方承担。6.152、5.7承包方负责办理城监、“平安卡”等相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不计入工程结算总造价。七、中途退场7.1承包方出现下列情况,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方退场。(1) 承包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节点时间完成工程施工,而导致该节点工期延误超过30天。(2) 因承包方的施工质量或安全问题,导致停工5天。(3) 承包方不按图施工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经发包方要求整改,承包方未能按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和标准整改完成的。(4) 承包方不按图施工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出现超过三次。7.2无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否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纠纷、诉讼、仲裁等在内的任何争议,承包方都应当遵守以下退场的153、约定:(1) 承包方必须在收到发包方退场通知后7天内无条件退场完毕。(2) 退场前必须结清工人工资及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退场必须保证所有人员及机械设备撤离现场。(3) 退场后28天内,承包方按发包方核定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并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符合编制要求的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核实后双方按确定的工程结算价由发包方90天内支付结算价的50%给承包方,剩余50%的款项由发包方半年内结清。7.3承包方未按专用条款第7.1、7.2条约定退场的,每逾期退场一天,应当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八、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2. 本合同协议书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中标通知书6. 议标间的往来信函7. 投标书及附录8. 合同附件9. 工程规范及有关的技术文件10. 合同图纸如合同文件各部分条款之间约定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如依照上述文件无法作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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