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宿舍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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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偷****
编号:617193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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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专用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设计人资质证书等级: 勘察人资质证书等级: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标准化课室、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执行。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 标准化课室、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特征2、:建设107间标准化课室,建设标准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的相关标准,其中小学课室建筑标准为 /间,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课室标准为102/间【包含楼梯、卫生间、走道、门厅(如有)、教师办公室(如有)等的分摊面积】,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安装工程,总建设面积约 平方米;112套教师周转宿舍,每套教师周转宿舍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5/间【包含楼梯、走道等公用部门的面积】,套内设置厨房、洗手间等,并带有简单装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安装工程),总建设面积约 平方米。二、本合同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均3、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6.招标人要求7.投标文件;8.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上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所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四、合同任务1.设计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按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时间完成各阶段设计任务,并交付规定份数的设计文件。 2. 勘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任务;按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勘察任务,并交付规定份数的勘察成果资料。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按投标中标价为¥ 万元(大4、写: ),其中包括:工程设计费和勘察设计费。1、工程设计费中标价为¥ 万元(大写: )。2、工程勘察中标价为¥ 万元(大写: )七、付款方式发包人同意按本合同规定,以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支付合同价款。八、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发包人执 份,设计人执 份,勘察人 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设计人执 份,勘察人执 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其中送管理部门壹份备案,需公证或投保时可适当增加副本。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 月 日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名称: 教育局 承包人名称: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5、理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经办人: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承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合同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条 定义1.1 合同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1.2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本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响应文件(包括建议书和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其他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1.3 发包人要求是指合同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6、围、设计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以及对此类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第二条 通信交流2.1 无论在任何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收件人地址;如果收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2.2 批准、证明、同意、确定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2.3 承包人负责保存和照管每份承包人文件,直到被发包人接收为止。第三条 法律和语言3.1 合同受发包人所在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3.2 争端裁决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3.3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以中文为准。3.4 通信交流应使用约定的语言,如7、未约定,应使用中文。第四条 文件优先次序4.1 合同协议书;4.2 成交通知书;4.3 响应文件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4.4 磋商文件;4.5 招标人要求;4.6 响应文件。第五条 权益转让5.1 承包人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权益,承包人须视履行合同为本身的责任。5.2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合同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除采购和施工分包外,分包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值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论其权利义务、分工如何约定,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六8、条 合同价格和付款6.1 发包人支付的费用已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承包人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税金由承包人自理。6.2 各种审查费用和税金分别由相应的征收对象承担。6.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评标委员会、政府审查机构的评审意见修改工作成果,不另行收费。6.4 承包人提交服务成果文件前实施新规范造成修改或返工,不另行收费;提交服务成果文件后实施新规范必须修改的,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偿。6.5 承包人的服务成果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因发包人的修改而使承包人已经提供的服务作废或者需要重新修改的,发包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用计算办法另行支付补偿费用。6.6 除非承包人与发包人均同意,否则有关修改不能9、将合同所定价格增加或减少超逾百分之二十,或将合同所定期限延长或缩短多于6个月。6.7 凡承包人根据合同欠发包人或须付予发包人的款项,发包人可以从有关合同或其他发包人合同已经到期或将会到期须支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悉数将有关款额扣除。6.8 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应为承包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承包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减。6.9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第七条 日期和期限7.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符时,承10、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7.1.1工作顺序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7.1.2需要发包人进行审核、批准的期限;7.1.3合同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7.2 除非发包人收到进度计划后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否则承包人应按照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承包人开工后应以正当的速度,不拖延地进行工作。7.3 承包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延误工期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其项目承包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任何手续,应将这些手续告知发包人,以免发包人延误或遗漏有关手续而影响工程建设。7.4 如果由于下11、列原因致使竣工日期受到延误,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延长竣工时间:7.4.1变更;7.4.2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7.4.3由于流行病造成可用资源的短缺;7.4.4由于政府行为造成不可预见的情况;7.4.5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7.5 如果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不能在发包人批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或者实际进度已落后于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增加资源(工时、人员、货物、设备等),并自担风险和费用。7.6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批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和职责。7.7 发包12、人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合同项目的全部或某一部分,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项目不致产生任何损失和损害。如果承包人因暂停和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如果暂停是为弥补承包人的缺陷,则承包人无权得到延长期或费用。7.8 缺陷通知期限自工程竣工起计365天。第八条 关键人员8.1 承包人承诺履行合同时不雇佣非法劳工或雇员,并保障其雇员的合法权益。如承包人违反承诺,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权索偿,并承担发包人因终止合同而带来的所有损失。8.2 承包人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按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承包项目,每周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作进展13、的真实情况。项目负责人自合同生效起履行职责,至项目竣工验收为止。8.3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认为承包方不称职的人员,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14天内更换。8.4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关键人员,发包人可以按每人次向承包人索赔合同价的0.5%。8.5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服务成果文件,必须经过有注册资格人员的验证和签名,加盖承包人出图专用章和注册章,必要时须在成果文件上标注专业负责人的身份号码。8.6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派出各专业人员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问题。承包人提供的现场服务,至工程竣14、工验收合格止。第九条 风险与保险9.1 由于承包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承包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50,但不超过合同总额。9.2 发包人借给承包人的物品,若这些物品在承包人、其雇员、工人或代理人保管或使用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遗失或损坏,承包人须赔偿遗失或损坏物品的价钱,另加原价20%。9.3 承包人所用工具、设备及车辆的安全问题,以及这些运输工具停泊在发包人处所或沿着这些地方行驶时的安全事宜,概由承包人负责。其间若对上述发包人处所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做出赔偿。9.4 发15、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承包人或其雇员的受伤或死亡,以及任何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无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除非该伤亡事件是由发包人原因所致。发包人疏忽所致的伤亡事件,发包人须向承包人做出赔偿。9.5 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疏忽,以致第三者蒙受损失、受伤及死亡,概由承包人负赔偿责任(因发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疏忽而引致的受伤或死亡除外)。9.6 若因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的疏忽,以致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任何雇员受伤及死亡,以及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必须对发包人作出赔偿。9.7 若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必须针对本合同规定索偿、索求及责任,向一家发包人认可(即发包人不会无理拒绝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合同期内,必须保16、持保单有效。承包人必须将保单连同已付保金的收据,在合同期内交由发包人代表保管。9.8 若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投保或购买其他的保险,并保持保单有效,发包人可以自行投保,保持保单有效和缴付所需保金,以符合有关条款的规定,并不时将上述发包人支出款额,从任何已经到期或将会到期须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悉数扣除,或将这些款项列为欠款,向承包人追讨。9.9 假如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于履行合同时,被发现触犯任何防止贿赂的法规,发包人可以循简易程序终止有关合同,而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发包人因上述情况终止合同而需承担的所有费用,概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第十条 服务规范10.1 发包人委派的检查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要17、求时,承包人须依照其指示履行合约,达到令检查人员满意的程度。合同和指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承包人根据口头指示提供的服务,发包人概不负责。10.2 接获发包人的投诉时,承包人的最高管理者组织相关人员协调解决。10.3 除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可以在合同期内,以书面形式指示承包人就合同所述的服务或合同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承包人必须依照指示作出修改。10.4 发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任何没有遵守本合同规定而提供的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拒绝接纳服务不损及发包人的任何法定权利。10.5 在合理范围内,承包人可获免费提供所需的图纸及资料,作为履行合同的指引。承包人于合同完成后须将图纸及资料交还18、。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10.6 承包人根据合同获发包人发给的物品,承包人须负责妥善归还。承包人保管发包人的物品期间,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点算这些物品或物料,承包人须协助完成点算工作。10.7 发包人要求保密的资料,承包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10.8 若有关服务是在承包人的处所提供,承包人必须让发包人代表或检查人员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有关处所检查。10.9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伤亡事件,无论有关人士有否提出索偿,承包人均须于事发后尽量短的时间(不超过7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将有关伤亡事件通知发包人代表。10.10承包人对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19、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10.11承包人应当对项目跟踪负责,与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从履约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始终坚持高质量。若承包人未能于合同期内,或根据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供合同所载的全部服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务,发包人有绝对酌情权,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整份或部分合同。第十一条 成果质量要求及标准11.1 承包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符合本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规划和要求,并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11.2 承包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图面清晰,完整齐全。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12.1 工程设计是指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20、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的指导和监督。12.2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示范文本或随后更新的版本。12.3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示范文本或随后更新的版本。12.4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和最低保修期限应该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12.5 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人的要求落实投资控制目标。12.6 设计文件满足施工要求。建筑21、工程设计文件应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应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2.7 承包人进行设计修改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负责通知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12.8 承包人在本项目各阶段施工开始前,按约定的分工,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12.9 专项设计需要由发包人另择承包人设计的,相应扣减计费额,承包人收取分包款5%作为总体费用,承担总体协调职责。12.10除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图纸或文件的标准份数外,发包人需要加印的,另行支付印制工本费。双方约定每张A0、A1、A2、A3、A4规格的工本费,加长图纸按22、长度折算为相应数量的标准规格图纸。12.11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驻现场设计人员及支援人员的,需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分别约定收费标准,另行支付费用。12.12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购买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招标人另行支付。12.13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得到的任何折扣、佣金和回扣都应归发包人所有。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13.1 工程勘察是指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23、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13.2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示范文本或随后更新的版本。13.3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示范文本或随后更新的版本。13.4 勘察文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13.5 发包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勘察成果进行抽查,如果承包人24、提交的勘察成果不符合抽查结果,承包人应将不合格部分的勘察收费双倍返还给发包人。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工程设计部分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但不限于):(一)本勘察设计任务书(二)建设单位提交的基础资料等(三)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规划、消防、环保25、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S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四)世26、行贷款广东省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 1.合同协议书;3.2.本合同专用条款;3.3.本合同通用条款;3.4.中标通知书3.5.招标文件3.6.招标人要求3.7.投标文件3.8.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4.1项目名称: 标准化课室、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工程勘察设计。4.2项目规模: 建设107间标准化课室,建设标准参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的相关27、标准,其中小学课室建筑标准为90/间,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课室标准为102/间【包含楼梯、卫生间、走道、门厅(如有)、教师办公室(如有)等的分摊面积】,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安装工程,总建设面积约10458平方米;112套教师周转宿舍,每套教师周转宿舍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5/间【包含楼梯、走道等公用部门的面积】,套内设置厨房、洗手间等,并带有简单装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安装工程),总建设面积约3920平方米。4.3项目阶段: 工程勘察、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修改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竣工图编制、现场指导与监督等。4.4项目投资: 3764万元。 4.5设计内容28、:各类用房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专项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单体规划报建、竣工图编制、现场指导与监督等。房屋建筑各专业设计含建筑、结构、给排水、供电、空调、防雷、消防、电梯、绿色建筑、节能、管线综合平衡(其中弱电智能化系统无需进行设计,但是在建筑方案设计中要综合考虑预留相关的管槽)、调整水池后与原有综合管网的衔接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含室外给排水、排污、道路、项目高低压变配电、室外照明、消防、绿化、弱电和智能化系统管线规划等。设计收费以总价包干,在建筑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不因建设方调整投资而改变,具体详见本合同第七条条款要求。本项目为工程土建安装费用限额设计,限额费用37629、4万元。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施工图预算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必须无偿调整、修改或优化施工图设计。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 1设计委托书 1 21:500地形图电子文件、勘察资料 1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1建筑方案设计文件102建筑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103建筑规划报建文件104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10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问题的补充、修改106施工图引用的通用标30、准图复印件10说明 以上资料需提供CAD电子文档第七条 费用7.1工程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资料费、方案设计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概算编制费、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费及场地费、技术人员驻场费、竣工图编制费等费用。7.2本项目设计收费以总价包干,建筑物在建筑规模在合同价不变的情况下,不因建设方调整投资而改变。实际工程设计费在合同实施期间部分项目的设计费按实际建设规模和设计工作量调整: 1)新建工程和改建工程建筑规模不变或增减不超过5%情况下,不因建设方方案调整或投资改变而增加设计费。2)新建工程和改建工程建筑规模变更超过或减少5%以上的,超出或减少5%以上部分,设计费每平方米按 元计算进行31、增减。3)工程的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为1.0。7.3在建设面积及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确因工作实际或客观条件变化,发包方(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时(包括在设计阶段或施工阶段),承包方(乙方)均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及时提供规范的设计图纸,并承诺不再另行外收取任何费用。7.4本项目土建安装工程费用为限额设计,按本项目经批准的投资安排计划,土建安装工程费用不得超过暂定3138 万元,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为准,如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与成交人提交初步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不符,成交人必须无偿调整或者修改优化设计。7.5本项目工程设32、计收费为 (¥ 万元 )。第八条 支付方式工程设计费分期支付。设计人在完成如下设计进度14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支付手续,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见下表: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表付费次序付费比例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设计收费的20% 签订设计合同后15日内。第二次付费设计收费的20%初步设计审查通过15天内;第三次付费设计收费的20%施工图审查通过15天内;第四次付费设计收费的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第五次付费合同余款5%缺陷通知期限届满15天内,缺陷通知期为竣工后365天。 每期设计费支付前,设计人必须按进度向发包人提交费用拨付申请报告和正式税务发票。上述33、费用支付时限为提交审批部门审核时间(不含审核部门审核时间)实际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审核期间,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延期提交设计文件。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如果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规划设计依据不符,由此而产生的设计修34、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另外,如果由于使用单位对功能要求改变而产生的规划、设计的变更及修改,经发包人同意后,也必须完成设计修改,不再另外收取设计修改费用。9.1.3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9.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必须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35、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6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复印件十八份,并加盖出图章。9.2 设计人责任: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36、如实赔偿事故损失;如果因提交的设计文件及图纸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无条件按合同违约条款中的相应条例对设计人进行处理。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修改,设计人要无条件免费修改,无法满足建设标准要求的,设计人无条件免费修改。对设计定稿前和施工出现的图纸设计深度以外的技术问题,应无条件、无偿服从建设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并提供后续处理设计服务;对施工图设计定稿后或因施工现场技术问题产生的重大设计调整,设计人只能收取相应的工本费用,不得提出额外的收费要求或采取封闭技术资料等方式拒绝提供设计服务。设计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制定的图纸会审制度(另附)。9.2.4 设计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从取得37、成交通知书开始,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必须设常驻代表在项目现场(驻场工作时间一周不得少于一天,具体工作时间应听从发包人安排,其派驻代表人员的薪酬工资由设计人自行负责)。保证按磋商文件要求配备的设计人员投入到本项目中。在开始施工后,没有发包人许可,设计人不能随意作设计变更。如果因提交的设计文件及图纸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无条件按合同违约条款中的相应条例对设计人进行处理。9.2.5项目实施期间,所有有关本项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人在收到通知后2小时内必须响应,24小时内必须基本解答问题;施工阶段主要技术人员驻场每周驻场不小于1天。如有违反上述要求,将按照合同总价一定的比38、例进行罚款处理,如2小时内未能响应,每次罚款500元;如24小时内未基本解答问题,每次罚款1500元;每次罚款将在下期请款费用中扣除,累计罚款最多不超合同总价的30%。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设计费不做调整。9.2.8由于设计人对现场条件不了解而发生设39、计错误,设计人应无条件免费配合发包人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中的相应条例对设计人进行处理。9.2.9设计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对竣工图纸的确认和加盖出图章。9.2.10设计工期:设计人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方案确定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设计合同价格的30%。施工过程中设计代表须按发包人要求驻场。9.2.11在设计过程中,40、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设计图的审查,并定期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协调会和工地例会,互通信息,对发包人提出的深化设计要求无条件接受。9.2.12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遇到的设计问题,设计人响应时间应在一个工作日内。9.2.13承包人须管理好施工场地,做好参建人员的管理,积极维护校园安全,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施工车辆应尽量避免在上学、放学等高峰时段进出校园;非工作需要,参建人员不得进入师生学习、生活、活动区域;须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管理。9.2.14 承包人须落实项目环境管理计划(EMP)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选址要求标准化课室选址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与当地客观实际相结合,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41、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主要原则包括: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教学的需求,方便、实用。 标准化课室建筑设计、课桌椅的设计,应当充分结合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的实际需求,使标准化课室在功能上能满足项目单位的实际需求,项目建设能够更大程度上缓解教学场所不足、“大班额”的问题。 各类手续齐全,用地不需要涉及征地拆迁,不存在土地纠纷(要求项目学校或教育局提供证明),符合当地的规划。 项目的实施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实施,招标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确保项目投资能够落到实处。 标准化课室建筑面积约100m2/间,平面布局尽量采用方正、规则形状,尽量采用单边走廊形式,提高节能效率。 在与风格应与42、项目单位现有建筑物尽量保持统一基础上,尽量简洁大方,节省造价。 装修设计上应体现对成本经济性与功能适用性的控制,材料的选用上尽量体现重点,次要部位选用中低档材料。 室外工程包括建筑占地内所必须配备的室外给排水、电力、通信等工程,以及道路、广场和绿化等由项目县(市、区)教育局筹资建设。 主体框架结构(原则上不准使用钢结构、不准采用砖混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 年。 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建筑物内的给排水工程尽量利用现有校区内水源、排水系统,如因地区偏远,校区内无给排水系统及市政管网,则视情况提供水源、排放。如实在无法解决水源,则地方需配置相应的给排水工程投资。 建筑物内的电力工程原则43、上尽量利用现状供电系统,如实在无法解决,则地方需配置相应的供电工程投资。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选址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与当地客观实际相结合,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主要原则包括: 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尽量节省投资。 严格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建设,并满足抗震要求。 各类手续齐全,用地不需要涉及征地拆迁,符合当地的规划。 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每套教师周转宿舍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5 ,套内设置厨房、洗手间,并带有简单装修。平面布局尽量采用方正、规则形状,尽量采用单边走廊形式,提高节能效率。 主体结构不使用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 年。44、 建筑物内的给排水工程尽量利用现有校区内水源、排水系统,如因地区偏远,校区内无给排水系统及市政管网,则视情况提供水源、排放。如实在无法解决水源,则地方需配置相应的给排水工程投资。 建筑物内的电力工程原则上尽量利用现状供电系统,如实在无法解决,则地方需配置相应的供电工程投资。 标准化课室和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的设计要求若学校周边有污水厂及市政管网,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后经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若学校周边城镇污水系统尚未建成或正在建设中,需加快市政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排放至附近水沟;三级化粪池需根据标准化教室和教师周转宿舍的规模和粪污产生量,设计足够的容量45、;化粪池应考虑防渗漏措施,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应设置雨污分流系统,配置雨水收集回收利用系统,配备初期雨水蓄水池,收集处理后的雨水回用于室外绿化用水;电器设备不宜安装在高温、潮湿、多尘、有火灾危险、有腐蚀的场所,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维修、拆卸。第十条 保密10.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11.1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汕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46、。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1 发包人可按磋商文件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束为止。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如因设计原因导致施工工程量大幅增加,设计单位应进行相应的赔偿。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47、商解决。12.7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每缺少一次,扣罚设计人的设计费1000元人民币,最高累计扣费不超过设计费总额的5: 施工过程中遇到需设计人到现场才能处理解决的设计问题,在通知设计人后又不到现场处理的; 不参加项目建设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的;12.8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发包人执 份,设计人执 份,勘察人执 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设计人执 份,勘察人执 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其中送管理部门壹份备案,需公证或投保时可适当增加副本。12.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48、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10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1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勘察部分第一条 勘察内容1.1工程勘察任务(内容)和技术要求:工程勘察任务为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单体建筑,工程勘察内容根据乙方提交甲方并经甲方审核确定的勘察要求,并按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1.2承接方式:包设备、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费用、包税收。1.3勘察工作量以合同双方实际确认的工作量为准(对于超过深度要求49、的超钻部分,其工程量不予计量)。第二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2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3.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8份,AutoCAD电子文件及word文件(一式两份)。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乙方应在勘察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勘察方案,乙方的勘察方案通过甲方审批,并收到甲方发出的进场通知起计40日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如果延误工期,乙方向甲方支付的50、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勘察收费的0.5%;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勘察收费的30%。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具备勘察工作条件、不可抗力影响)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工程勘察费总价包干。乙方在完成如下设计进度14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单位办理集中支付手续:(1)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完成勘察工程结算后14天内,支付勘察工程结算价的70%;(2)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4天内,支付勘察工程结算价的30%.每期费用支付前,乙方必须按进度向甲方提交费用拨付申请报告和正式税务发票。上述费用支付时限为提交审批部门审核时间(不含审核部门审51、核时间),实际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审核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下阶段的服务。第五条 双方责任5.1甲方责任5.1.1 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2.2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3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5.1.4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它责任。5.2乙方责任5.2.52、1 乙方应按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 在工程勘察前,乙方正式书面向甲方提出的本工程的勘察技术要求,勘察内容,勘察范围,勘察组织设计要求等。5.2.3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本工程所有的完成钻孔必须通过甲方和监理确认。5.2.3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解决问题。5.2.4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员,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第六条 53、违约责任6.1由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开工条件而未能按期开工的,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6.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6.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期壹天乙方赔偿甲方人民币2000元。6.4乙方所有的勘察孔未经甲方与监理人检查签字确认,不得破坏、填埋,如检查发现孔数或孔深与所报不符时,除扣除多报的数以外,还要处以多报数量100%的处罚。6.5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6.6因乙方的勘察质量造成工程施工中发54、生设计变更增加工程费的,乙方根据增加工程费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增加工程费的 10 % ,但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本工程勘察费总额(除去税金)。6.7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 10 % ,但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本工程勘察费总额(除去税金)。6.8因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内容与客观情况不符,致使施工中对有关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55、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壹拾叁份,其中正本叁份,发包人执壹份,设计人执壹份,勘察人执壹份,副本壹拾份,发包人执陆份,设计人执贰份,勘察人执贰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其中送管理部门壹份备案,需公证或投保时可适当增加副本。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书是对合同正本条款的补充,与合同正本条款不相符之处,以补充协议书为准。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