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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大学教师宿舍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48页)
2020大学教师宿舍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4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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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31333 2024-05-29 47页 263KB
1、XX大学XX校区教师XX宿舍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 XX大学 承包人: 合同编号: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2. 发包人3. 承包人4. 工程勘察设计资料5. 工程勘察设计要求6.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7.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8.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3. 知识产权14. 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16. 合同解除17. 争议解决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71. 一般约定2. 发包人3. 承包人5. 工程勘察设计要求6.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72、.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8.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3. 知识产权14. 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17. 争议解决18. 其他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361. 中标通知书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3.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及时间4.勘察设计主要人员安排表5.勘察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6.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7.支付台账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大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标通知书(详附件1),由承包人承担XX大学XX校区教师XX宿舍勘察设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3、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大学XX校区教师XX宿舍2.工程地点:XX。3.工程规模:本项目拟新建一栋教师XX宿舍,总建筑面积约13805 ,用地面积约240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1505 ,地下建筑面积约2300 。地上功能为住宅、生活服务配套用房等,地下为停车库及部分设备用房。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一栋教师XX宿舍以及道路广场、绿化、公用工程等配套设施。4.投资估算:本项目需采用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施工图预算不能超过批准的初步4、设计概算。本项目建设投资约6807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约5745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约558 万元,基本预备费约504 万元。二、工程勘察、设计范围与工作内容(一)勘察及测量工作内容和要求1.勘察及测量工作内容:(1)规划用地红线内及红线外(管线)所涉及建设内容的全部勘察:根据地下、地上物探成果报告,收集周边地下、地上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资料,编制项目前期摸查报告;进行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和初测、定测实施工作(含土壤氡检测),编制勘察、测量技术文件,编制勘探、土洞溶洞探测等相关总图,如有必要进行的超前钻勘察工作(超前钻勘察工作费用包含在本次招标的勘察设计费中);负责协调和配合相5、关主管部门对相关工作成果进行审批,直至获得批复;负责后期设计和施工有关配合工作。2. 勘察工作要求:(1)地质勘察阶段包括初勘、详勘、施工勘察三阶段,各阶段地质勘察内容与要求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设计单位需对对勘察成果予以分析,提出是否需要验证的建议和意见。(3)设计和施工配合时,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4)针对项目提出场地采用的勘察技术方案(包括勘察手段、方法、工艺及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提出本次勘察6、工作的难点及建议。(5)满足设计工期要求,如果延误工期,严格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原始资料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和整,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记录员对记录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录员不在现场不得开钻施工。钻孔结束后当天提交原始记录表格。记录员在开钻时、终孔时对现场进行拍照记录,每采集4米土样时,对岩(土)装样箱做好拍照记录,拍照记录岩土工程勘察(钻探)现场以及土样采集情况表表格要求填写。(7)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相关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应当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7、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二)、设计范围及设计工作内容1.设计范围:教师XX宿舍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建设内容设计工作,包含:方案设计、建筑全要素设计、室外配套工程(园林绿化、道路广场、各类管线等)所有建设内容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规划、室外市政、园林工程、建筑、结构、消防、给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电梯、空调通风、防雷、幕墙工程(如有)、环保工程、设备选型意见、按照项目的特殊工艺设计要求进行建筑、结构及其配套设备专业的设计与相关配合等2.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方案8、修改及完善根据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关于方案设计应达到的设计深度要求及招标人各设计管理办法要求,同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招标人选定的各专业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2)外水(包括给水和雨污水与市政管线接驳等,需设计接至主管部门指定接口)、外电(从供电部门批复的开关房接取电源开始,至本项目专变房低压柜出线开关之前所有的电力设施装置及土建)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以上专业设计过程中与市政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沟通并处理涉及审批事项的各相关工作,解决项目报建相关的技术性工作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事务性工作(如填写提交报建报审相关图纸和资料、配合提供9、交通工具,报建报审资料收送、跟进报建报审情况和进度等)。(3)总平面规划设计、道路、竖向的规划设计、各市政专项的规划设计、景观规划设计、场地建设规划、土石方平衡等。(4)室外市政管线设施工程、环保设施、管线综合、园林绿化景观、广场、道路、标识系统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5)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单体方案深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建筑、室内外精装饰装修、结构(含与本项目相关的基坑和边坡支护,幕墙等装修工程的结构设计)、给排水(包含直饮水供水系统)、电气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通风空调、防雷、消防、人防、管线综合、电梯工程、标识引导系统等专业设计】(6)方案深化阶段、初步设计阶段10、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设计成果如需报专家审核,相关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7)各设计阶段对应的设计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含变更预算)、设计变更预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对应各设计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和配合报审工作,含:方案设计估算(项目总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总投资概算编制和配合报审)。设计单位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造价变化分析。(8)各设计阶段所需主要设备材料表及技术需求书的编制。(9)各阶段设计重难点分析报告的编制。(10)设计变更以及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招标人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1111、)相关报建报审配合服务(包括项目的规划、建筑报建、施工图报建等),服务主要是指:协调解决项目报建报审相关的技术性工作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事务性工作,如填写提交报建报审相关资料、配合提供交通工具,报建报审资料收送、跟进报建报审情况和进度等。报建报审过程中,如需专家评审等相关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12)驻场服务前期设计阶段:派驻项目前期报批报建等设计保障配合人员1名,要求有相关工作经验,派驻时间从设计单位开展工作之日起,至项目完成全部施工招投标工作之日止。实施阶段:要求派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要求从事建筑设计相关专业,派驻时间从项目实施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止),根据项目实施和服务要12、求,协调各专业设计人,做好现场服务及保障工作。(13)绿色建筑一星标准,含节能和绿色咨询、绿色设计标识申报及评审等。3.其他工作:1)竣工图编制服务;2)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工作: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条件地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的设计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业人士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3)规划方案设计调整工作:若涉及XX大学XX校区规划方案的调整工作,则由承包人负责。4)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现有设施拆除、管线迁改等内容的设计工作。5)配合甲方的招标工作。6)地震评估、环境13、评估、防雷评估、风洞试验、振动台试验、点试验、消防性能化分析及有关专项试验、研究与论证不在乙方设计范畴内,但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勘察设计任务书。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的服务深度需满足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以及有关职能审批部门的要求。三、 勘察设计工期1.工程勘察工期:个日历天2.设计工期: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时间详见附件3“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及时间”。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1.1勘察费按中标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其中勘察中标综合单价为人民币元/米(含土层剪切波速检测);土壤氡暂估检测点为20个点,综合单价为230元/点。勘察费结14、算价按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钻探进尺数计算,土壤氡检测结算费用按综合单价实际检测点数计算。勘察钻探进尺数和土壤氡检测点数必须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共同确认。1.2设计费按中标价包干为人民币万元,结算不作调整。如设计规模、方案根据功能需求需要调整,工程设计费亦不作调整。1.3未中标单位投标经济补偿金。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其中:(1)勘察费为人民币 万元 (大写) (2)设计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3)未中标单位投标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 万元 (大写) (其中第2名为 万元,第3名为 万元)。3.发包人支付设计费预付款时把投标补偿金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申请设计费进度款1前把投15、标补偿金支付给相应的未中标单位,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进度款1中代为支付。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解释与适用的优先顺序按照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执行:(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16、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八、本工程承包人为联合体,联合体主办方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全部内容负总责,同时,联合体成员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项下彼此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九、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十、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17、含义相同。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东省广州市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须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十二 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XX大学 承包人:(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时 间:年月日 时 间:2020年 月 日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委18、托代理人:电 话: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时 间:2020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9、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勘察设计任务书。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20、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1 勘察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2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21、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以上勘察、设计人联合,以一个承包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是指承包人按照22、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1.1.3.2 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勘察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勘察设计费中。1.1.3.3 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实际需要,要求承包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23、。1.1.3.4 暂停勘察设计:是指发生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 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勘察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 24、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承包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周期又称勘察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25、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勘察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26、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27、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勘察设计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28、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联络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29、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由于提供服务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30、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承包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31、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承包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32、内对承包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一般义务3.1.1 承包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33、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承包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3.2.2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34、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承包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35、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承包人委派到工程中的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36、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勘察设计分包3.4.1 勘察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勘察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37、得进行违法分包。3.4.2 勘察设计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勘察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勘察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 勘察设计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 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38、付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 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勘察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39、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所必需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勘察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勘察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勘察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勘察设计工作量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40、人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勘察设计周期。5. 工程勘察设计要求5.1 工程勘察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41、人承担相应责任。5.1.2 对承包人的要求5.1.2.1 承包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有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42、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 承包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 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 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 工程勘察设计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43、约定完成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5.3.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 工程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44、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 不合格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勘察设计周期的45、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6.1.1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勘察设计实践惯例,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进度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中的勘察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勘察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勘察设计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勘察设计成果的审46、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勘察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通知,工程勘察设计周期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47、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各勘察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承包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严重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8、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开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勘察设计日期顺延完成勘察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勘察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承包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49、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6.3.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第14.2款承包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承包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勘察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勘察设计的义务。6.4 暂停勘察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勘察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6.4.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承包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50、.2款承包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承包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当出现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勘察设计,承包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服务暂停,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承包人增加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6.4.4 暂停勘察设计后的复工暂停勘察设计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勘察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51、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勘察设计外,承包人暂停勘察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6.5.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勘察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52、担。承包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6.5.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奖励。7.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7.1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 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勘察设计文件。7.2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承包人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给发53、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8.1 承包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54、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 承包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费用。8.3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55、关部门报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承包人按第7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56、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勘察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勘察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承包人应按第14.2款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57、按期进行,造成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58、件。9.2 承包人应当提供勘察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承包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承包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勘察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承包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59、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勘察钻孔每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60、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不开始勘察设计工作或暂停勘察设计工作。10.4 进度款支付10.4.16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勘察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 62、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书面要求,承包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增付设计费,承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承包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63、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承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 如果发生承包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承包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承包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书面声明后64、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承包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65、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66、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67、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勘察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勘察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勘察设计费。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勘察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承包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勘察设计工作;自中止勘察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承包人有权确定重68、新恢复勘察设计工作的时间,且勘察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勘察设计审批部门对勘察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勘察设计费。14.1.4 发包人擅自将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69、的时间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勘察设计费中扣减。14.2.3 承包人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勘察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承包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设计进70、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勘察设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71、,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72、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 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经承包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勘察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73、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作的勘察设计费外,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 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74、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75、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76、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发包人提供的该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规划局出具的规划审批意见。招标文件的澄清补遗(如有)、在评标阶段签署的澄清文件(如有)等。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77、市场管理规定。1.3.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3.4其他国家或相关部门颁布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本合同。1.4 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1.4.1.1工程勘察技术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4.1.2设计标准:按通用条款执行。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6)投78、标文件;(7)发包人要求;(8)技术标准;(9)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10)其他合同文件。1.6 联络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 发包人与承包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020-85211131 ;传真号码:020-85213240; 承包人指定的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1.8 保密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保密义务期限为长期,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消灭。2.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79、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协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协助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承包人应予以配合,以取得履行合同所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无 。3. 承包人一般义务380、.1.1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等手续。3.1.2 承包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其他服务(1)发包人若对中标设计方案不满意,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并无偿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方案进行修改;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要求修改中标设计方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并无偿按照发包人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改中标设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2)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3)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员,自行解决吃、住等问题,并应遵守发包人81、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资料的保密义务。(4)按照发包人要求的工作内容、深度、进度及成果质量,完成设计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提出的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设计优化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服从和执行,并按双方商定时间提交设计修改优化成果,相关设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里,不再另行计取。(5)承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的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及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随时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参加施工例会和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承包人仍负责上述工作82、,不另计费用。承包人无故缺席工地例会或发包人临时通知的各种会议的每次罚1000元。(6)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7)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成果涉及第三人权利而引发争议,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负责。(8)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施工进度要求,不同施工阶段派驻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解决勘察设计有关问题,并配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设计,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或咨询意见。83、(9)工程项目建设期内,因完成项目的需要,包含在设计范围内的新增设计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项目新增内容进行设计。(10)工程项目建设期内,因国家或省市区政策改变,包含在设计范围内的新增设计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项目新增内容进行设计。(11)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1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承包人的设计人员需配合发包人的加工定货工作。(13)从承包人提交施工图成果初稿到本项目招标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完成过程中,发包人或发包人84、委托的预算审核单位在预算审核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图纸修改、调整、补充、解释说明等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给予回复并按要求完成相关图纸修改、调整、补充等工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回复并按要求完成相关图纸修改、调整、补充等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每次1000元。(14)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如果承包人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无法达到业主的投资限额要求,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本合同工期所规定的时间内优化设计直至满足业主的投资限额要求。3.1.3 承包人其他义务:协助组织设计评审、负责专家论证等设计相关工作。3.2 项目负责人3.2.1 项目负责人姓 名: ;执业资85、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组织设计工作的开展,协调日常勘察设计工作事务,负责与发包人联络。 3.2.2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需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在同期进度款中或结算时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需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在同期进度款中或结算时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3.3 承包人86、人员3.3.1承包人需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3.3.2 承包人更换专业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擅自更换专业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需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在同期进度款中或结算时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3.3.3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勘察设计人员没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更换勘察设计人员通知后 7 天内对该勘察设计人员进行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需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在同期进度款中或结算时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3.4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3.4.287、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如:人防工程、高低压供配电工程、绿色建筑工程咨询等),应当自行完成本项目主体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以满足该项目的报建要求。分包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设计费用。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以满足该项目的报建要求,若该部分内容未通过报建或审查,承包人负连带责任,发包人有权在设计费中扣除该部分费用,由发包人自行分包。3.4.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分包人的企88、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以及相关人员安排表。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分包工程设计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支付给分包设计单位,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5 联合体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支付协议,发包人按支付协议进行支付。5. 工程勘察、设计要求5.1.2.1 工程勘察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勘察设计工作应满足XX大学XX校区教师XX宿舍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书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5.1.2.2 承89、包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合同价款不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可以协商延长。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承包人应进一步优化设计,造成工期延误的,承担工期违约责任。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若设90、计期间国家执行新的标准,则按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5.3.5 本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6. 工程勘察、设计进度与周期6.1具体勘察、设计进度按合同协议书中的要求执行。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3天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审批、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图编制、造价文件编制等。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6.3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91、设计进度延误;6.3.2发包人提出严重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6.3.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日历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5日历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7日历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勘察设计当出现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勘察设计,承包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服务暂停,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承包人增加勘察设计工作量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6.4.492、 暂停勘察设计后的复工暂停勘察设计后,发包人和承包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勘察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勘察设计外,承包人暂停勘察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工作量,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7.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交付7.1.1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资料及时间详见附件3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光盘或U盘。8.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根据勘察设计的不同阶段,93、由发包人提供资料委托相关专业的专家或专业的审图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具体时间安排由发包人确定后通知承包人。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无9.2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阶段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承包人应当按要求参与施工验槽,并及时解决施工中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承包人应配合解决。10. 合同价款的支付10.3 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勘察费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 。设计费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20% 。10.3.2 定金或预94、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10天内,设计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正规发票,发包人进行支付。10.4 进度款支付详见附件5 勘察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勘察费支付台账、设计费支付台账。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1)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2)每次付款前,双方必须明确承包人有无违约行为。若有,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的费用中自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10.5 勘察设计费用的结算原则10.5.1 本合同的勘察费采用中标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其中勘察中标95、综合单价为人民币 元/米;土壤氡暂估检测点为20个点,综合单价为230元/点。勘察费结算价按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钻探进尺数计算,土壤氡检测结算费用按综合单价X实际检测点数计算。勘察钻探进尺数和土壤氡检测点数必须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共同确认。10.5.2 本合同的设计费采用 总价包干 形式,结算不作调整。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 承包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勘察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7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2 96、承包人 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3. 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仅可以在实施该项目时使用,合同履行完成后,承包人不再拥有使用上述文件的权利 。13.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授予合同并支付预付款后,中标方案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发包人和承包人共有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397、.5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发包人根据各阶段的工作,根据合同额计算勘察设计费用进行局部结算,同时承包人应将该阶段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5%,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5%,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40%98、,施工配合阶段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2%,协助竣工图及竣工通的编制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8%。14.1.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勘察设计审批部门对勘察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 14.1.1条中的规定支付勘察设计费。14.2承包人违约责任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中标价的10%。14.2.2 承包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5000元/天,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承包99、人逾期交付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勘察设计费的20% 。14.2.3承包人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确认由于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勘察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承包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30000100、元/次;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优化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14.2.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再支付任何勘察设计费用。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政府规划的调整 。16. 合同解除 16.1 出现下列情形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暂停勘察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365 天。16.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作勘察设计费的期限为 60 天内(在支付之前,承包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17. 争议解决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101、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18. 其他(1)因项目规划批复原因或发包人审批原因导致建设规模和投资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进行限额设计。(2)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责任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执行(3)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除合同有特别内容规定外,本合同即行终止。(4)双方均已对以上各条款及附件作充分了解,并明102、确理解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责。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中标通知书附件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人数提交日期1经发包人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2建筑红线图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3勘察设计任务书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4其他相关资料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附件3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文件、资料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份数备注1勘察成果文件合同签订后20天内8份电子文档2份2深化方案及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合同签订后20天内按报审要求提供电子文档2份3各专项报建图纸方案设计通过方案技术性审查后10个日历天内按报审要求提供电子文档2份4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方案设计103、通过方案技术性审查后10个日历天内8份电子文档2份5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含施工图预算文件、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等文件)初步设计审查批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含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5个日历天内完成修改,并提交最终施工图设计成果)10份电子文档2份6现场服务工作(含施工中设计修改或变更)根据现场需要和发包人要求8份电子文档2份7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日历天完成10份电子文档2份8报建报批需要的图纸和必须的设计文件按发包人要求按相关要求提供电子文档2份9报建通、验收通等其他工作内容按发包人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电子文档2份说明:所有报建图纸、资料需按照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设计院104、应无条件配合。备注:1、上述各阶段成果提交时间由建设单位控制,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否则设计单位须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成果。2、各阶段所有提供的效果图必须同时提交PSD或PDF电子版文件,精度要求:分辨率不低于4kx4k。提供效果图及提供各阶段晒图在20份以内,费用含在总费用中不作整体,超过20份的部分按照市场价及正式发票由需求方支付。3、设计文件除应提供本设计全标段的设计图、设计说明、工程项目及数量汇总表外,还应按施工标段分别提供所需设计图纸、招标技术规范、设备资料表和技术需求书(深度要求要达到建设单位提供的范本),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分区示意图和设计计算书。每次交付设计文件和资料时应附带105、清单。4、在报建过程中需要提供设计成果文件或设计中间资料的电子文档的,竣工图且需要提供盖章扫描件存档,设计单位应无偿提供,交至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建图纸文件需按该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提供。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将设计成果文件或资料交付至本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包括运输、邮寄、电传、关税等费用)已经含于设计费中。各阶段的汇报文件和送审文件晒制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再单独计取。5、在规划红线范围内,设计人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限于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如10千伏高压供电、红线外市政给排水及供电工程、环保工程、燃气工程106、幕墙、装修、园林景观、泛光照明等),由设计人报甲方同意后进行分包,专项分包设计费由设计人承担。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全面负责管理和协调专业分包单位。专项分包各阶段设计文件中,须设计人校核确认,并由项目负责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盖章确认(设计图要求含有两个单位的图签,双图签出图)。6、若设计单位为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对整个项目的设计进行总体技术把控,由项目承建单位另行招标的设计内容,相关设计图须经过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全面审核确认(以建筑主体设计单位签名盖公章形式或项目承建单位指定方式确认)。7、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包括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专项工程设计。乙方必须按照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107、管理规定开展设计工作提交绿色建筑设计专题报告(包括本项目采用绿色一星以上标准进行设计的论证报告及造价分析),确保达到业主要求的星级标准设计,设计费中包含本项目绿色建筑申报过程中所有费用,同时编制实施保障措施。8、如乙方未能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日起7日内积极响应或逾期未能完成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直接按设计评审的最终评审意见实施(但不因此免除乙方的相关设计责任)或直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相关的设计修改和完善,另行委托设计的相关费用(按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占审定概算建安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乘以本合同设计费计取)从本合同设计收费108、中扣取。附件4 : 勘察设计主要人员情况表名 称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邮箱注册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负责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专业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电气及智能化专业负责人注册电气工程师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注册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概预算专业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勘察专业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报审报建负责人工作年限5年以上(以大专以上毕业证为参考时间)附件5勘察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1.勘察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金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1次付费结算勘察费90%提交勘察报告并完成勘察成果备案后且勘察费结算书经发包人审核后第2次付费结算勘察费10%竣工验109、收合格后合计100%2.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金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1次付费(预付款)设计费的20%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第1次付费(未中标单位投标补偿金)未中标单位投标经济补偿发包人支付预付款时把补偿金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申请设计费进度款1前把投标补偿金支付给相应的未中标单位,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进度款1中代为支付。第2次付费(进度款1)设计费的20%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并通过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后第3次付费(进度款2)设计费的20%提交了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全套图纸(含电子版)后第4次付费(进度款3)设计费的20%主体工程封顶后第5次付费(结算款110、)设计费的20%竣工验收合格,提交了合格的竣工图(含竣工图电子版及竣工通)后合计100%备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请款申请时,必须向发包人开具合法等额有效的发票。附件6联合体协议书附件7勘 察 费 支 付 台 账资金项目代码: 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比例支付时间报账凭证号金额审核意见基 建 处财 务1勘察费合同价(暂定)/ /2结算价/ /3进度款90%提交勘察报告,完成勘察成果备案且勘察费结算书经发包人审核后4结算款付清余款竣工验收合格后设 计 费 支 付 台 账资金项目代码: 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比例支付时间报账凭证号金额审核意见基 建 处财 务1设计费合同价(固定总价)/ /1.1其中未中标111、单位投标补偿金/ /1.2设计费用/ /2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0天内2.1其中设计费预付费20%合同签订后10天内/2.2其中未中标单位投标补偿金100%合同签订后10天内/ /3进度款120%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审查后4进度款220%提交了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全套图纸(含电子版)后5进度款320%主体工程封顶后6结算款20%竣工验收合格,提交了合格的竣工图(含竣工图电子版及竣工通)后备注:1.发包人支付预付款时把补偿金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申请设计费进度款1前把投标补偿金支付给相应的未中标单位,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进度款1中代为支付。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请款申请时,必须向发包人开具合法等额有效的发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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