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大学教师宿舍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1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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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19506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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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XX校区教师1号宿舍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发包人:XX大学承包人: 重要提示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附件四大部分组成。对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附件中的部分内容设选项()按标准化模式设置,选项()表示适用于本合同,选项()表示不适用于本合同。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31. 一般约定131.1词语定义与解释131.2语言文字161.3法律161.4 标准和规范16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7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1.7联络181.8严禁贿赂181.9化石、文物191.10交通运输2、191.11知识产权201.12保密21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212. 发包人212.1 许可或批准212.2 发包人代表212.3 发包人人员22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22.6 支付合同价款232.7 组织竣工验收23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33. 承包人23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33.2 项目经理243.3 承包人人员25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63.5 分包26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73.7 履约担保273.8 联合体274. 监理人28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84.2监理人员284.3监理人的指示284.3、4 商定或确定295. 工程质量295.1质量要求295.2质量保证措施295.3 隐蔽工程检查30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15.5 质量争议检测31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16.1安全文明施工316.2 职业健康346.3 环境保护357. 工期和进度357.1施工组织设计357.2 施工进度计划367.3 开工367.4测量放线377.5 工期延误377.6 不利物质条件38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87.9提前竣工408. 材料与设备40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40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40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41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418.4、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28.6 样品42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43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3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449. 试验与检验44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449.2取样44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59.4现场工艺试验4510. 变更4510.1变更的范围4510.2变更权4610.3变更程序4610.4变更估价46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7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4710.7暂估价4710.8暂列金额4910.9计日工4911. 价格调整49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49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52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5212.15、 合同价格形式5212.2预付款5312.3计量5312.4工程进度款支付5412.5支付账户5613. 验收和工程试车57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713.2竣工验收5713.3工程试车59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6013.5 施工期运行6013.6 竣工退场6014. 竣工结算6114.1 竣工结算申请6114.2 竣工结算审核6114.3 甩项竣工协议6214.4 最终结清6215. 缺陷责任与保修63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6315.2 缺陷责任期6315.3 质量保证金6315.4 保修6416. 违约6516.1 发包人违约6516.2 承包人违约67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6、约6817. 不可抗力68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68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69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69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7018. 保险7018.1 工程保险7018.2 工伤保险7018.3其他保险7018.4持续保险7118.5 保险凭证71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7118.7 通知义务7119. 索赔7119.1承包人的索赔71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7219.3发包人的索赔72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72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7320. 争议解决7320.1和解7320.2调解7320.3争议评审7320.4仲裁或诉讼74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74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51. 一般约定752. 发包人783. 承包人814. 监理人905. 工程质量91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927. 工期和进度978. 材料与设备1039. 试验与检验10410. 变更10511. 价格调整108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0913.验收和工程试车11214. 竣工结算11416. 违约11717. 不可抗力12018. 保险12020. 争议解决121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12215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大学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8、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招投标文件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总承包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注: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基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隔热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机电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防雷、电梯工程、低压供配电、室外配套工程等。具体工程承包范围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为准。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9、整,经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7.承包方式: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移交、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措施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包干,如整项未发生,需扣除。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具体以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关键节点工期要求:(1) 。(2) 。(3) 。(4) 。(5) 。发包10、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备注:施工期间执行XX大学校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在教工学生休息时间(中午1 2:00下午2:15时,晚上10:00凌晨7:00时)严禁施工(特殊情况连续施工必需报批公布)。三、工程质量标准、目标及创优目标1、 工程质量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11、等。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发的且本工程需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或规范,则按新颁发的标准或规范执行。2、质量目标: 合格 。3、创优目标: 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发证单位: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 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发证单位: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争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发证单位: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发证单位: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发证单位: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或鲁班奖(发证单位:中国建筑业协12、会)。 其他: /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确保 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其他: / 。(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 、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13、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元,人工费 元;暂列金为 元。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14、单价合同,具体约定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承包方式:按系数计算项目:计费基数调整后,按实调整;按“项”计算项目:合价包干。单价措施项目:固定单价,按实结算。项目措施费包干,结算不调整。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第11条约定可新增或调整情况外,本项目措施项目费已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需的所有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不予新增或调整措施项目。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15、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专用条款;(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8)合同通用条款;(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6、(12)组成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17、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且有权暂缓相关的款项支付:(1)承包人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2)承包人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且该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被投诉,经发18、包人查证属实的,或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的。(6)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同意撤换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自撤换之日起半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发包人后续工程项目的投标。 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19、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广州市 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副本 拾贰 份,发包人执陆 份,承包人执 陆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发包人(盖章):XX大学承包人(盖章):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西55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20、电话:020-85211069电话:邮政编码:510631邮政编码: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户银行:账号:3602008109000386071账号:税号:1244 0000 4558 5891 90税号:时间: 年 月 日时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21、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22、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23、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24、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25、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26、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27、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28、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29、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30、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31、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32、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33、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34、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35、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36、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37、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38、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39、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40、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41、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42、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43、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44、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45、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46、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47、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48、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49、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50、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51、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52、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53、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54、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55、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56、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57、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58、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59、.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60、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61、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62、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63、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64、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65、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66、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67、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68、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69、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70、,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71、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72、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73、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74、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75、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76、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77、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78、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79、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80、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81、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82、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83、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84、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85、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86、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87、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88、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89、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90、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91、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92、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93、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94、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95、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96、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97、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98、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99、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100、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101、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102、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103、,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104、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105、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106、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107、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书面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108、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109、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110、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111、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112、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113、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114、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115、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11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117、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118、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119、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120、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121、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122、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123、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124、。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125、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126、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127、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128、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129、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130、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132、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133、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134、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135、发包人书面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36、。(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137、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138、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139、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140、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141、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142、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143、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144、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145、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146、)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147、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148、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149、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150、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151、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 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152、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153、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154、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155、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156、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15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158、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159、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160、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161、.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162、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163、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164、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165、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166、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167、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168、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69、。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170、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171、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172、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173、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174、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175、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176、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177、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178、修正文件;(3)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4)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5)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6)其他。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 称: ;总监理工程师: 。1.1.2.5 设计人:名 称: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红线外的临时设施、构配件加工场等。1.1.3.9 永久占地包括:以本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项目在红线外自行获取的临时占地。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179、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其中,节点工期是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进度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进度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广州市发布的各类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180、。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协议书第六条执行。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内容: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6套图纸。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可以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分批提供施工图纸,最迟应在关键节点工程开工前提供相应的施工图纸。承包人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的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181、和措施。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深化设计图纸、加工图等,深化设计工作要求如下:(1)深化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工程、门窗工程等。 (2)承包人必须进行深化设计,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设计是在不改变结构形式、结构布置、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等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节点细部尺寸等进行深化。除此之外,承包人只有就结构形式、结构布置、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的修改向发包人、设计单位的建议权。承包人无权对以上内容进行修改。(3)承包人完成深化设计后,将深化设计图纸报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确认。(4)深化设计不得超过原合同价。深化设计费用含在182、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取。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监理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书面发函形式提交;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批,一般不超过10天。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包括图集)、施工规范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183、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造价咨询单位接收文件的地点: 。造价咨询单位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包括在签约合同总价内。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2场外交通双方一致同意本条通用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本合同约定如下:承包人自行取得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184、路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双方一致同意本条通用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本合同约定如下:承包人自行踏勘场内交通设施情况。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场内道路或交通设施及运输材料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185、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186、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详见专用条款第10条。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双方一致同意本条通用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本合同约定如下:(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办理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余泥外运、污水排放、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配合提供相应资料。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2)发包人配187、合,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道路占道开挖、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疏导等审批批复工作。承包人必须按照上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执行。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影响关键节点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2.2 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发包人的权力、监督本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及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1)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根188、据监理人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可以在不影响承包人关键线路上单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分阶段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按照现状提供施工场地。(2)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情况,知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包含的所有清淤、排水等工作,除发生设计变更造成清淤、排水实施范围及内容调整外,所需的相关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3)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189、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并配合房建施工工作,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4.2 提供施工条件双方一致同意本条通用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本合同约定如下:(1)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发包人在红线范围内提供水、供电接驳点各一个,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外接驳给排水管道、电力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发包人。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配备发电机发电、自190、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作补偿。桩基础施工时,承包人需要自行配备发电机发电,有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2)承包人自行解决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发包人可以予以协助。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3)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包括煤气管道、通讯光缆等)、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4)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购买。(5)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7191、天内完成承、发包人和设计方、监理参加的图纸会审,具体时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电讯、油管等)、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造成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损伤或破坏,由引起损伤或破坏的责任方承担责任修复或赔偿的责任。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双方一致同意本条通用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本合同约定如下:本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发包人不再提供支付担保。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19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及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六份;与本款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后15天内将竣工图纸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193、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承包人承担20万元的194、违约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承包人按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7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7183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信195、息技术手段,为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不限于被纳入企业“黑名单”、按招标及合同文件规定被发包人拒绝参与其后续工程招标项目投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196、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7183号)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最新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人工资款比例按照本项目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暂定为 %。(4)对各合同段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工程,凡需互相配合协作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积极予以配合和提供方便(如施工水电、施工通道、场地197、等),不得借故收取额外费用,水电费由使用方负责。(5)承包人需配合由发包人委托的基础、基坑、高支模等检测(监测)项目的工作,负责按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场地、钻芯孔回灌封闭所需的水泥等、相关预埋件的埋设、结构实体检测后的恢复工作等准备、配合工作,所发生相关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中。(6)承包人应至少配备一辆7座商务车,用于承包人本工程项目的管理、协调等工作。该车辆使用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相关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198、并承担有关费用。本项目位于教学区或生活区,应充分考虑施工准备措施和施工工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避免扰民和发生纠纷。因此,发包人要求:施工前后应对周边(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按规定需要围蔽施工的必须围蔽施工,围蔽标准必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临近居民区路段工程施工应限制作业时间避免扰民并制定可行措施保证周边居民接受施工。承包人应将上述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和措施费考虑在合199、同报价中,任何由于承包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所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并保证发包人免于任何可能的指控和赔偿。承包人应对上述内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及维护,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或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8)承包人应自备足够数量的备用发电机,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不得以停电为理由拖延工期。(9)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进行补偿。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0、(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10)承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沿线单位、居民进入拟施工道路的出入口,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拟施工道路的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11)承包人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令第37号)高大模板、深基坑支护工程等六类危险性较大工程需由承包人编制(通过其内部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承包人聘请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该审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予以另外支付。(13)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则在发包人发出书面警告后7天内,若承包人仍没有采取令发包人满意的措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部分工作量进行分包,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金。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1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202、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15)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1)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信息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总体协调配合;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墨线;提供工作面;成品保护;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及其他管理工作。2)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生活用设施搭建场地;提供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提供现有公共临时设施;提203、供现有水平、垂直运输设施;提供现有脚手架以及其他配合服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日历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附件14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第1.1.4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204、理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附件14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第1.1.1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工作不力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附件14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第1.6.7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与投标文件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前。3.3.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工作不力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附件14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第1.6.7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承包人主205、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及安全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离开施工现场2天以内应向监理工程师请假,离开施工现场超过2天应向发包人请假,并须获得批准,否则将视为无故缺席,按合同附件14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第1.1.4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能同时请假,且在请假期间应有相应的授权书。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20000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附件14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第1.1.4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3.6现场管理人员到位管理约定(1)监理工程师对206、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造册登记后上报发包人,承包人需对在册人员统一制作工牌,实行挂牌上岗。(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建立考勤制度,被考勤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安全负责人。考勤要求:被考勤人员在考勤表上签名确认出勤,负责考勤的监理人员记录当日考勤情况后由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3)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未到位或擅自更换的,按合同附件14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第1.1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4)考勤表从上月25日起计至本月的25日止,要求与工程进度报表同时上报,发包人将根据统计的缺席情况在进度款支付时进行相应罚款,且根据当月及207、多月到位情况对人员到位表现差的承包人进行批评、警告,直至扣除履约担保金。3.3.6法定代表人工作协调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约见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法定代表人驻场施工现场协调及安排工作,直至工程保质、保量顺利推进。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见的,按合同附件14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第1.6.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基与基础工程、混凝土结构等内容。本条增加以下内容:(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208、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必须报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实施。(2)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规定执行。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工程及非关键性工作。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分包:(1)按计件办法提供劳务;(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置材料、半成品;(3)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攻关,科学试验。3.5.3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209、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执行。双方协商一致,增加第3.5.43.5.8条:3.5.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况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视承包人严重违约而终止合同收回该工程:(1)承包人将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3)分包人(含劳务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4)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3.5.5若由于承210、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的要求时,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仍无改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部分工作量依法分包,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金(签约合同价的10%)。调整部分的造价按发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单价和分包工程数量计算,并对承包人的合同价作相应调整,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上述分包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6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所有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211、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行为的投诉,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3.5.7承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3.5.8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212、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并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内。双方协商一致,本条增加以下内容:(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不可抗力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修复并须达到合同和相关规范的要求。(2)由于施工质量213、缺陷或竣工资料不完善等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致使本合同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不能及时移交管养单位,则本合同工程照管与维护的全部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由于照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不可抗力的风险除外)均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修复,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承包人来完成此项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从其结算价款中扣除。(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收尾工程和用于修补缺陷的材料、设备、人员等仍然由承包人照管,如照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亦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7 履约担保双方一致同意本条通用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本合同约定如下:3.7.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3.214、7.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后20日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款10%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且是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7.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3.7.4承215、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3.7.5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如果履约保函因有效期届满,致使履约保函自动失效,而承包人尚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应在保函有效期满前3个月无条件办理保函续保,确保合同工程完成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否则发包人有权216、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担保。3.7.6发包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3.7.7承包人违约与履约担保金的扣除如果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理工程师向发包人证明承包人有下述行为时:(1)已不再承认合同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2)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时开工;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要求其加快工程进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除非合同另有规定);(3)对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发出的整改指示,未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 (4)对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指出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未能补救或返工重建;(5)无视发包217、人、监理工程师事先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责任;(6)违反合同规定没有派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组织施工,或没有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替换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7)违反合同规定不使用投标书中承诺的关键施工机械;(8)违反合同规定转包或分包主体工程;(9)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0)未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的;(11)未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文)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12)未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文)等广东省、广州市政府部门的规定开立、使218、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的10天内未见纠正的,可以视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签约合同价的10%),或取消承包人承包的权利,另行发包。发包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权限: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自施工准备期至竣工验收止的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凡涉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影响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即使发包人授权,监理人也仅对工程质量及工期等工程事实有权确认219、,无权对涉及具体工程量、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签证进行确认。(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自行解决,但承包人应予以协助。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3监理人的指示本条款增加以下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驻施工场地机构印章。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工期争议的界定;(2)承包人投入管220、理人员能力的界定;(3)其他发包人另行授权的事项。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按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执行。双方一致同意,增加第5.1.4条:5.1.4 工程优质费 (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 本合同工程无工程优质费,本款不适用。 本合同含有工程优质费,按以下条款计算: 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5.2.3条 修改如下:5.2.3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221、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5.3 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222、数为零。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的规定、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05652号)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因施工安全措施不当而引起的一切工伤意外或引起发包方人员及其他人员意外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第6.1.2条“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增加以下内容:(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223、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培训的安全教育,交通疏解人员专职专用,不得挪做他用,承包人必须给现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并报备发包人,开工前,承包人需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详附件)。(4)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224、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承包人应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6)干扰与协调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2)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3)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225、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4)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a.发包人的工作人员;b.发包人的雇员;c.任何政府及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除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应按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226、频监控装置的相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不单独支付。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复后实施。视频监控安装约定: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接入发包人办公室的视频监控系统费用)。6.1.5 文明施工文明施工补充以下要求: (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完成场地硬体化、排水管道化,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227、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若承包人施工场地要求达不到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清理,所需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确保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规定要求。有关费用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3)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遵守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76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20167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200228、9年8月27日发布的建设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及近期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出入工地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坚决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规定。6.1.6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方式一:在收到履约保函函后,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50%( 元),中间安全评价进行2次,每次评价合格后支付20%( 元);剩余10%在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方式二:双方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方式如下: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施工许可证已办理完毕,现场管理人员落实到位,总监229、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承包人提交第一笔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其余各期申请与进度款申请一并提交。 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第6.1.8条“事故处理”增加以下内容:(1)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本条修改如下: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230、情况造成的损失:(1)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第6.2条“职业健康”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甲型流感H1N1、新冠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231、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双方协商一致,增加第6.2.3项:6.2.3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第6.3条“环境保护”增加以下内容:(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学校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232、在开工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六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发包人聘请的环境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随时接受环境监理单位的检查。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暗室通风、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233、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分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承包人。而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分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一致,增加合同条款第6.4条:6.4绿色施工(1)施工管理要求。加强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234、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编制绿色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绿色施工应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策划、施工准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和监督。(2)环境保护要求。对旧楼拆除阶段(如有)、土方作业阶段、结构安装装饰阶段作业区扬尘高度进行监控,采用喷雾、洒水等措施进行治理;同时做好对噪音与振动控制、光污染控制、水污染控制、土壤保护、建筑垃圾控制、地下设施、文物和资源保护等方面控制。(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优化模板及支撑体系方案,采用工具式235、模板、钢制大模板和早拆支撑体系,采用定型钢模、钢框竹模、竹胶板代替木模板; 钢筋制作采用专业化加工、配送;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4)推广使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如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施工现场建立雨水、中水或可再利用水的搜集利用系统。(5)量化指标要求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土方作业236、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场界四周隔档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mg/m;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方面,要求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工地临房、临时围挡材料的可重复使用率达到237、70。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方面,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在节能与能源利用方面,施工临时用电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方面,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涉及电力设施的,须接受当地供电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承包人应于接东中标通知书7天内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238、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施工方及保证措施;2)大型设备安装施工方案;3)交叉施工与协调组织管理方案;4)安全文明与环保施工方案;5)质量、进度、投资保证措施6)与其他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方案;7)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好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9)季节施工措施;10)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11)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12)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的措施;13)其他与工程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239、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5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增加第7.1.3条7.1.3承包人每周五前提供当周的工程进度表、当周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及下周进度计划等(具体甲乙双方协定)。每月25日前向总监理工程240、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1)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六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2)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六份(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3)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4)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5)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六份(时间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6)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六份(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7)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六份(如果发生241、时)。 8)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递交上月的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及平行分包专业应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9)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注: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由监理提供并须经发包人审定,不足的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双方协商一致,增加第242、7.2.3条:7.2.3施工进度管理约定:(1)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善合理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2)承包人在每季度前一个月的25日前,根据总体施工计划编制下一季度的施工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3)承包人在每月的25日前,根据季度施工计划编制下一月度的施工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4)承包人在编制施工计划(年度、季度、月度)时,应充分考虑总工期、工程量、征地拆迁的影响等因素,使计划切实可行,能均衡地施工。工程实行建安计划管理,每月建安计划由发包人按承包人施工组织计划,根据施工实际情况于上月底前发出,每月25日前由发包人组织各相关243、部门对承包人执行本月建安计划的情况进行考核,非承包人原因的,未达到本月建安计划81%95%的,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书面警告;未达到本月建安计划80%的,给予承包人一般违约责任处罚;每月建安计划累计达到两次一般违约责任的,按严重违约责任处罚。上月建安计划未完成的,必须在本月建安计划内完成。同时在当月的25日前编制下月的调整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确保调整后计划仍能按期完工。(5)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如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存在较大偏差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机械设备,以满足工程施工计划的需要,承包人必须根据工程的实244、际进度情况,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天内进入施工现场,以项目管理机构、工人施工机械进入为准,每延迟1天进场罚款¥50,000.00元,因承包人原因延期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具体以监理例会上双方商定的时间为准)。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具体以监理例会上双方商定的时间为准) 。7.3.2开工通知本条修改如下: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许可。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245、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7天前发出开工通知的,工期相应顺延,但费用不调整。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提供。7.4.2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交付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对基准点的保护、定期复核工作;因保护不当、基准点偏移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本条修改如下: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246、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工期顺延:(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6)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所产生一247、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承担。发包人书面通知前所产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承包人原因造成逾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签约合同价款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2)承包人逾期竣工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248、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无上限,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应当补足。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条修改如下: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发布的“防抗台风”停工通知为准。发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调整合同价款,工期可以补偿。20年一遇的洪水、50年一遇的暴雨及十级以下台风导致影响停工3天以内(含3天)不调整工期,影响停工3天以上的,工期可以按实际影响时间补偿。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双方一致同意,本条修改如下: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249、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影响关键节点工期的,只补偿工期,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如不影响关键节点工期,则工期及合同价款均不调整。7.8.3 指示暂停施工双方一致同意,本条修改如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等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250、,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没约定提前竣工奖,本款不适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8. 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5.3 (本条款不适用)。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样品的报送和封存,按照XX大学管251、理制度汇编、乙供材料管理办法执行。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序号样品名称备注1钢筋、钢材2水泥、外加剂3管材、线材4石材、瓷砖等装饰材料5灯具、开关、插座6卫生洁具7其他以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注:样板规格及数量以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由于替代材料或替代材料的加工而发生价差、加工费252、量差等由承包人承担。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该项费用。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第8.8.3条增加以下内容:(1)承包人按投标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按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2)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253、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4)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254、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5)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设备及试验条件:(承包人提供现场试验工作方案,报监理人批复后执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单独计算费用)。双方协商一致,增加第9.3.4条:9.3.4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255、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9.4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256、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第10.1.2条、第10.1.3条:10.1.2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包括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等造成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工程变更规定执行。10.1.3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应及时依据招标图纸核对招标清单工程量,若招标图纸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偏差(含漏项),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个月內将核对结果书面报送招标人,及时配合项目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完成工程量偏差(含漏项)的复核工作,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和签订补充合同。10.2变更权在项目实体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须遵循“先审批、后257、变更”的原则,须按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按发包人的变更程序文件)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估价。1258、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书面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当出现设计变更、业主要求、及会议纪要中允许调整的项目时,承包人须在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259、(包括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清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否则可视为承包人免费提供该项服务。设计变更、工程增减部分必须于该工程完成后一周内办理书面手续(变更通知或签证),逾期未办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承认。工程部分项目取消或减少工程量的,承包人在送审的结算资料中应如实提供,不得遗漏,否则视为不诚信,若发生此类不诚信的事情,则承包人应支付该部分工程造价的10%的违约金。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如发生变更,结算价按以下计算办法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260、类似项目的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3)若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属于新增项目,其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土建、市政工程项目优先采用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及各专业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第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261、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取费按照投标文件中计费模式及投标费率,总价下浮计算,并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进行计价。新增项目综合单价下浮率按照投标下浮率计算(投标下浮率=(1-合同总价/招标控制价)100)。(4)变更项目人工、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单价按以下顺序方式确定:承包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已有最低的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承包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材料、设备价格,参照类似最低的材料、设备价格确定。承包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262、料、设备,其价格的确定原则:广州市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下浮5%;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由发包人造价师代表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或由中标人向发包人造价师代表提供相关依据并经发包人造价师代表审核确认。(5)措施项目费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按变更办法处理,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调整原则:按系数263、计算项目:计费基数调整后,按实调整;按“项”计算项目:合价包干。单价措施项目:固定单价,按实结算。2)按“项”计算项目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了措施项目调整,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调整措施项目费:因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原因,造成重大设计方案调整的;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工艺工法发生重大改变的;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赶工的;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须甩项竣工的。3)因上条所述原因需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按以下方式计取调整费用: 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调整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单价或合价调整计算; 不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调整措施项目的变化比例进行计算。 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须264、甩项竣工的,按照甩项工程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建安费占投标文件分部分项总建安费比例扣减计算,(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投标文件中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1-投标文件中甩项工程分部分项建安费/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总建安费);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0.7 暂估价通用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10.8 暂列金额本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11. 价格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265、用条款第11.1条的约定,代之以: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一:本合同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调整合同价款。方式二:本合同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按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本合同需调整的工程价款经发包人审核的承包人在施工期每月度的信息价与投标书中注明的月度信息价的增减比例按当期的实际施工结算工程量,再加税金进行结算,其款项在审定竣工结算后按合同相关约定支付。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季度结算文件所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下称施工期信息价)中的人工、材料单价涨跌比例超过本工程投标报价期相应单价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承266、包人承担工料机价格涨跌比例在5%以内(含5%)的风险,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工料机价格涨跌比例超过5%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人工费按价差绝对值调整,其他按下列公式计算。涨价时:调整价差=【(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5%*合同材料单价或投标期信息价(两者中取最小值)*当期的实际用量降价时:调整价差=【(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5%*合同材料单价或投标期信息价(两者中取最大值)*当期的实际用量上述款项的补差公式中的“当期的实际用量”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清单所对应的定额消耗量及投标报价消耗量取低值计算。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267、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双方协商一致,本条款修改如下:本工程支付预付款,具体按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且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暂列费用)的15%( 元)作为工程预付款。承包人须在申请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前完成预付款的申领手续,否则视为放弃。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1)工程中间计量报告由造价咨询机构与承包人、发包人、监理方四方共同签字并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另外,工程进度付款证书不作为结算依据,仅作为进度款支付参考268、标准,最终结算时发包人可重新审核工程量及价款。(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执行;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3)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3)不予计量的情况:1)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2)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3)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4)未269、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5)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按工程形象进度计量。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及付款原则双方协商一致,本条款修改如下:(1) 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支付。 按工程形象进度270、支付。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工程预付款、劳动保险金、违约金、罚款等。(2) 进度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支付:支付预付款(合同价款指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暂列费用的15%)后,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 按月为单位支付,承包人应在于每个月的25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报发包人的相关部门办理拨付。 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的,在达到支付条件(详附件15施工费支付方式)后5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5个271、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报发包人的相关部门办理拨付。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5%。2)因工程变更、签证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工程价款变化部分在施工期间进度款支付时不予支付,待完工结算后支付。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并经相关部门审计,且承包人按时完成资料整理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附档案馆接受文件证明书)和提交了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后,发包人付至结算造价的100%。3)在工程款(含预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未预先提供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付272、工程款且不承担任何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支付进度款额度有争议时,以评审单位审定金额为准。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及发包人要求执行。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及发包人要求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273、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监理单位初审意见及承包人提交相应金额的发票并按合同要求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拨付。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约定及监理人要求执行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单位需求变化、工程量变化、主材变化、工作内容变化等未知因素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较大时,项目单位有权降低工程款支付比例,以保证不会超额支付项目工程款。12.4.5本合同所涉一切款项的支付流程均按照国家对于中央专项经费使用要求办理,承包人凭正式有效发票收取进274、度款、工程款等一切款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1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之后7天内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资料,每迟延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结算款且不承担任何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工期顺延 ,不计违约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按协议书第三条中的“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双方协商一致,通用条275、款第13.2.3条修改如下:13.2.3 竣工日期:按通用条款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双方另行协商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双方另行协商。承包人应在进行移交准备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以上准备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相关专业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项目移交:(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276、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养护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6)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如消防、智能化等)按承包合同要求对发包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双方协商一致,增加第13.2.6条:13.2.6移交手册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发包人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277、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空调、供水、供电、市政、管线、弱电等)的情况,为发包人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相关图纸清单;(3)工程项目的各承包商、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5)电梯、空调、发电机等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6)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7)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278、包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移交后7天内。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1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14.1.1本项目应在以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后30天内提交工程造价及相关资料:(1)地基基础工程;(2)基坑工程;(3)主体结构工程;(4)装修工程;(5)其他工程,以确保竣工验收后能按14.1.2条规定提供工程竣工279、结算。14.1.2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或所有工程变更办理完(如有)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4)合同文件;(5)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含电子版);(6)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工程签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280、货验收签收单;(16)其他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后6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1、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以本项目的造价审核单位或其他有权部门复核为准。2、 本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有关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项目造价审核单位或其他有权部门进行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总价款不能超过由发包人有关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项目造价审核单位或其他有权部门做出的最终值8%,若超过,由承包人参照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281、011742号,以下简称742号文)承担造价或审计等一切相关费用,发包人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经审核的结算,如有核增,核增额的效益收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在收齐承包人有关结算资料及质保金银行保函,双方一致确认结算价后付至工程结算款100%。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2)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0天内。 (3)最终清算约定:1)发包方有增减项目的权力,减少的项目无论有无替代,发包人都不予补偿。2)工程变更内容均须先由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282、位审核,然后必须有发包人签字方可生效,否则不能作为本合同双方结算的凭据。3)因特殊需要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预算内容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的用水用电等一切费用承包人负责。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在收齐承包人付款申请,有关部门审定结算价后10工作日内办理拨付。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283、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3%的工程结算款;(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 其他扣留方式: 由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结算价2.4%的质保金保函(有限期2年),结算价0.6%的防水质保金保函(有效期5年)。15.3.3 质量保证金保函按以下方式退还:(1)结算284、价2.4%的质保金保函(有效期2年)。若在质保期2年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申请15日内,将该保函退还承包人。(2)结算价0.6%的防水质保金保函(有效期5年)。若在质保期2年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申请15日内,将该保函退还承包人。合同未尽事宜按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执行。15.4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如有调整发包人另行通知。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285、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工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相应顺延。(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予扣减。(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造成关286、键节点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本条修改如下: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8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条修改如下: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结算并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287、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见合同附件: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见合同附件: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288、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同时将已完工程的档案和技术资料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延期返还场地或移交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的,每超过一天按1万元承担违约责任。(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他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289、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5)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项目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6)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临时工程及文件无偿使用,材料290、设备使用费用另行协商。(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9)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应按照约定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合同未约定的部分,参照信息价计算。双方可共同指定审计或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审计鉴定,若3日内双方未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由发包人直接委托审计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承包人对前述鉴定结论予以认可。(10)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无论是双方共同委托还是发包人自行委托,审计或鉴定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协商一致,增加合同条款第16.2.6条16.2.6承包人违约金支付方式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任何违约金或罚款的29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有不足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此条款。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和违约金的扣除时间会在发包人任何合适的任何计量月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双方协商一致,增加合同条款第16.4条:16.4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292、送达承包人: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3)发包人邮寄送达。(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16.5本合同项下所有的违约金标准系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本协议的特殊风险评估确定的最低值,发生争议时,非经协商一致,违约方不得单方要求调低违约金。17.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93、1)里氏5级(含5级)以上的地震。(2)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在3个月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由发包人购买的保险:/。(2)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承包人应当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未参加保险的,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员的损害或赔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承担发包人因涉及此类损294、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承包人雇主责任险;3)施工机械设备保险;4)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文的相关规定购买。5)本工程项目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各自承担。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20. 争议解决20.3295、 争议评审(本条款删除)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协商一致,增加第20.6条:20.6发生争议后,相关费用的承担。(1)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因追究承包人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赔偿或支付相关款项等要求不成立时,承包人应赔偿因前述要求(或诉求)所导致发包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支出的律师费、鉴296、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3)当事人任一方就本合同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若最终以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形式解决的,因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因该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本合同项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的损失计算方法: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如有,另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安全生产合同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如有,另册)附件8:履约担保附件297、9:暂估价一览表(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另册)附件10:中标通知书附件11: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复印件,另册)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13:承包人违约责任明细表附件附件14:施工费支付方式附件1: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发包人):XX大学服务单位(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298、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基桩检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设计基桩检测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299、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300、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基桩检测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设计基桩检测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30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项目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施工合同的规定相同。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 份,发包人 份,监理单位 份,承包人 份。本责任书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 :XX大学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302、:地址:签约日期: 年 月 日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地址:签约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如有,另附)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大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内包括本建设工程施工及服务合同中所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303、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等的防渗年限按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2.0.2条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执行:(1)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2) 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3) 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4) 桥梁工程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5)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304、不应低于10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30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本工程绿化工程养护期为12个月。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306、码: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XX大学承包人:为确保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发包人XX大学(以下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称承包人),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一、发包人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四)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307、。(五)协助与促进承包人创建“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二、承包人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施工人员)及各职308、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平安卡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309、经理必须承担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平安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下无正文)发包人:XX大学 承包人:(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