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1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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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5882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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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170201)XX D1 栋学生宿舍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 同 编 号 : 建 设 业 主 (发包人) :XX有限公司承 包 人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一、工程概况7二、合同工期8三、质量标准9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9五、承包人职责分工10六、合同文件构成10七、承诺11八、词语含义11九、签订时间11十、签订地点11十一、补充协议11十二、合同生效11十三、合同份数1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31. 一般约定131.1词语定义与解释131.2语言文字151.3法律151.4 标准和规范15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1.6图纸和承包人文2、件161.7联络171.8严禁贿赂171.9化石、文物171.10交通运输171.11知识产权181.12保密18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2. 发包人192.1 许可或批准192.2 发包人代表192.3 发包人人员19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19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02.6 支付合同价款202.7 组织竣工验收20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03. 承包人20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03.2 项目经理213.3 承包人人员223.4 承包人现场查勘223.5 分包22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33.7 履约担保233.8 联合体234. 监理人3、24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44.2监理人员244.3监理人的指示244.4 商定或确定245. 工程质量255.1质量要求255.2质量保证措施255.3 隐蔽工程检查25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265.5 质量争议检测26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66.1安全文明施工266.2 职业健康286.3 环境保护297. 工期和进度297.1施工组织设计297.2 施工进度计划297.3 开工307.4测量放线307.5 工期延误307.6 不利物质条件31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17.8 暂停施工317.9提前竣工328. 材料与设备33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338.2承包人采购4、材料与工程设备33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33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33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48.6 样品34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34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5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359. 试验与检验35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359.2取样36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369.4现场工艺试验3610. 变更3610.1变更的范围3610.2变更权3610.3变更程序3710.4变更估价37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7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3810.7暂估价3810.8暂列金额3910.9计日工3911. 价格调整3911.1市5、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39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41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4112.1 合同价格形式4112.2预付款4112.3计量4212.4工程进度款支付4312.5支付账户4413. 验收和工程试车44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4413.2竣工验收4513.3工程试车46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4713.5 施工期运行4713.6 竣工退场4714. 竣工结算4814.1 竣工结算申请4814.2 竣工结算审核4814.3 甩项竣工协议4814.4 最终结清4815. 缺陷责任与保修49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4915.2 缺陷责任期4915.3 质量保证金5015.4 保6、修5016. 违约5116.1 发包人违约5116.2 承包人违约52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5317. 不可抗力53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53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53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54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5418. 保险5518.1 工程保险5518.2 工伤保险5518.3其他保险5518.4持续保险5518.5 保险凭证55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5518.7 通知义务5519. 索赔5619.1承包人的索赔56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5619.3发包人的索赔56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56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5720. 争议解决5720.17、和解5720.2调解5720.3争议评审5720.4仲裁或诉讼57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5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91. 一般约定591.1 词语定义591.3法律591.4 标准和规范60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61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21.7 联络621.10 交通运输631.11 知识产权63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632. 发包人642.2 发包人代表64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64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643. 承包人65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653.2 项目经理743.3 承包人人员753.5 分包76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78、63.7 履约担保764. 监理人77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774.2 监理人员774.3监理人的指示774.4 商定或确定775. 工程质量785.1 质量要求785.3 隐蔽工程检查78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79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96.1安全文明施工796.2 职业健康816.3环境保护817. 工期和进度817.1 施工组织设计817.2 施工进度计划827.3 开工827.4 测量放线827.5 工期延误837.6 不利物质条件83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37.9 提前竣工的奖励838. 材料与设备84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4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9、48.6 样品84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49. 试验与检验85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85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59.4 现场工艺试验8610. 变更8610.1变更的范围8610.4 变更估价86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8810.7 暂估价8810.8 暂列金额8811. 价格调整88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88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8912.1 合同价格形式8912.2 预付款9012.3 计量90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9113. 验收和工程试车93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9313.2 竣工验收9313.3 工程试车9413.6 竣工退场951410、. 竣工结算9514.1 竣工结算申请9514.2 竣工结算审核9514.4最终结清97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9715.2缺陷责任期9715.3 质量保证金9715.4保修9816. 违约9816.1 发包人违约9816.2 承包人违约9817. 不可抗力104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104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4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0418. 保险10418.1工程保险10418.2 工伤保险10518.3 其他保险10518.7 通知义务10718.8补充:10720. 争议解决10720.3 争议评审10720.4仲裁或诉讼10720.6争议的解决方式107附件1:11、材料设备供货承诺书108附件2:工程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书109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11附件4: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13附件5: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117附件6:履约保函118附件7:预付款保函119附件8:中标通知书120附件9:工程量清单(详见报价清单)121附件10:招标澄清及答疑纪要(如有)12212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建设业主(发包人): XX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 D1 栋学生宿舍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12、 D1 栋学生宿舍项目施工总承包。2.工程地点:XX。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本项目为XX内 D1 栋,首层面积 855.54 平方米,2-6 层 每层 905.00 平方米,7 层 804.56 平方米,涉及改造面积合计 6185.10 平方米,拟改造为学生宿舍,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标识工程、软装工程等(具体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资料为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XX D1 栋学生宿舍项目施工内容专业包括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标识工程、软装工程等施工。(具体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13、及图纸等资料为准)6.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有关资料、文件及说明,承包总承包工程及提供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工作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安装、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弱电智能化等。(2)办理施工报建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编制设计变更的造价分析报告、竣工图编制、结算编制、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3)办理施工阶段各项行政部门开工前置手续直至领取施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缴交劳动保证金手续(若有)、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施工许可手续。14、(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电梯验收、人防验收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及涉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及证明,按要求整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5)负责施工管理配合服务,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提供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工艺生产线提供场地和使用临时设施的配合工作。(6)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等。(7)负责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8)负责建立项目施工BIM模型,按发包人要求提15、供实施方案及成果资料。施工BIM技术服务(如发包人需要)。此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施工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该部分费用。(9)总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需要专业分包的,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可以依法分包。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配合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分包合同必须报发包人备案。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10)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1116、)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12)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13)发包人认为应当由承包人完成而更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管理等)。(14)负责完成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办公场所、工人宿舍等。(15)承包人需设置出入口,安装大门并设置洗车槽等。负责场外道路维护、清洁以及交通安全等。3、本工程实行工程总协调管理与服务,承包人为本项目总协调人,对总承包合同内工程、发包人平行发包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和配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发包人和相关专业分包工程报建、施工、调试、检测、编制竣工资料、验收、资料收集归档、资料盖章等。对于所有进入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专17、业分包工程、平行分包工程、设备材料单位、服务单位均应提供施工总承包管理工作和配合服务工作,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议和安全生产协议。4、负责项目建设策划及管理,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负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配合发包人完成各个阶段的规划、国土、环保、绿色建筑、节能等政府部门审批环节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工程开工、报批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报建手续、临水、临电报批及临时设施设置、施工占道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排水许可证、排污口规范化、环保检测、环保验收、防雷验收、节能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发包人有权对实施项目的承包范围18、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实际工期从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上述开工日期为暂定日期,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开工日期作相应调整,如开工日期有调整,则以发包人指令(监理开工令)的开工日期为准,并开始计算工期;如发包人暂不能提供书面指令的,承包方须按发包人工程部口头指令安排工作,并开始计算工期。2、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除发生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恶19、劣的气候条件或发包人认可的可以顺延工期的事件以外,不得延误。如不能按上述节点完成任务(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或自行采取赶工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3、发包人如有平行发包的工程,承包人不能以平行发包工程进度和协调问题为由,影响工期,节点工期必须无条件执行,但由于平行发包工程施工单位自身或建设业主、发包人原因除外。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招标人的要求。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120、)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2)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3)暂估价:人民币(大写) ( 元);(4)人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工人工资比例为 %。具体详见报价清单。2.上述合同价款为综合单价包干,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也不发生改变。施工围蔽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21、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实际施工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设备、保运输费、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水电费、包安全、包人员住宿、包文明施工、包建立项目施工BIM模型、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竣工资料编制及移交、包编制竣工图、包竣工备案、包施工专业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现场总体组织与管理配合服务、包专业协调配合、包垂直运输、包材料及设备堆放费、包人材机二次进出场费、包实验、包调试与测验、包试运行、包保修、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通水、包管理费、包措施费、包成品保护、包施工噪音排污费、包夜间施工费、包赶工费、包材料周转费22、包材料转运费、包二次转运费、包垃圾清运、包砍伐费、包清表费、包临时道路费、包利润等一切与工程相关的费用。合同结算价款最终以建设业主审定结算为准。合同执行期间或合同执行完毕,如遇审计部门调查审计,合同双方应积极配合,接受审计部门调查审计决定,并按审计处理意见执行。如本合同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的税金,由合同双方各付各税。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6)投标函及其附录;(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23、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六、承诺1.建设业主、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2. 承包人(联合体全体成员)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同意对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联合体某成员不能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24、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任一成员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履行合同义务的联合体成员。3.建设业主、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八、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州市XX区签订。 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三份。建设业主(发包人):(盖章)XX有限25、公司承包人(主):(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26、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27、。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28、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为联合体的单指联合体主办方,泛指联合体各成员。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29、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30、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31、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32、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33、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34、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35、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36、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37、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38、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39、。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40、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41、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42、,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43、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44、,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45、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46、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47、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48、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49、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50、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51、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52、务:(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53、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54、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55、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56、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57、,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58、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59、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60、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61、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62、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63、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64、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65、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66、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67、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质量68、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69、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70、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71、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72、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73、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74、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75、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76、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77、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78、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79、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80、)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81、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82、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83、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84、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85、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86、.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87、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88、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89、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90、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91、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92、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93、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94、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95、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96、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97、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 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98、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99、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100、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101、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102、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103、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104、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105、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106、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107、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108、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109、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110、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111、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112、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113、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114、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115、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116、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117、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118、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119、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120、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121、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122、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123、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124、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25、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126、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127、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128、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129、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130、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13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132、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133、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134、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35、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136、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137、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138、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139、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140、,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141、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42、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143、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144、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145、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146、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147、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148、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149、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150、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151、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 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52、,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15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154、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5、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 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156、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157、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158、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 承包人提供159、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60、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161、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162、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163、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 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164、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65、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166、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67、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168、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169、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170、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171、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172、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173、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174、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175、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 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176、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177、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178、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 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179、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180、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181、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182、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 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183、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184、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185、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建设业主、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是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现场管理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建设业主、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186、: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10建设业主: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9中标下浮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合同总价投标最高限价)100%;式中的中标价格及招标控制价均不含187、不可竞争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暂列金额。1.1.5.10工人工资比例=中标通知书规定的人工费金额中标价格,本项目工人工资比例为: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1.4 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验收标准;(2) 建筑行业的相关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3)省级政府及省建委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4) 广州市政府、市住建委及XX区(开发区)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5) 若现行标准、规范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将参照近期同类项目制定标准、规范,或188、将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制定标准、规范经批准后执行。 (6) 具体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新修正版2019)(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13)(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10)18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1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1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1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14)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15)建筑用砂(GB/T146842011)(1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1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18)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19)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2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190、范(GB50210-2018)(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14)(2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2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26)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2010)(2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2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29)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GB/T5034191、9-2005)(30)建筑给水塑料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98-2014)(31)建筑给水钢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5:2001)(32)沟槽式连接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51:2003)(33)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2010)(3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3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3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16)(3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192、试验标准(GB50150-2006)(3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40)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4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4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4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4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4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4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4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49)建筑桩基检193、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50)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51)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5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5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54)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注:若施工时期建设主管部门颁布新的规范、标准,则按照新的规范、标准执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技术和验收规范、图纸中规定的其它技术和验收标准为准。若在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出台新194、的规范、标准,则按照新的规范、标准执行。(如是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加,费用增加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及新增设计内容除外。)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技术标准及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要求详见附件5。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协议书第六条顺序。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建设业主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条款第2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95、。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之前7日内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5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发包人、建设业主盖章确认的完整的施工图纸。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应当继续履行。如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建设业主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196、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应对深化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1.6.4 承包人文件1.6.4.1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年度计划、月度计划)一式三份。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1)每周一时间10:00前报上周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保等)及本周工作计划一式三份;(2)每月25日时间12:00前上报本月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保等)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及下月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施工197、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一式三份;承包人未按时向发包人提交进度统计报表的,应按合同第16条承担违约责任。(3)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 (4)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若有)。1.6.4.2 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进场后3天内。1.6.4.3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人、发包人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2天内将与合198、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紧急事情除外。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199、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现有场内道路,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7承包人应赔偿车辆行驶所造成发包人、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承包人车辆行驶应遵守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承包人车辆行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200、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建设业主、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建设业主。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201、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1.5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中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施工工艺、材料、工程设备等的审查、签字或确认,均不构成对承包人可能的侵犯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所有权等各类合法权利行为的确认,出现该类纠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时,调整缺项、漏项项目的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若无偏差范围,均不调整。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202、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事项的现场确认。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5天。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完成时间原则上在开工前;因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进度原因不能按时移交场地的,可采取分段逐步方式移交施工场地。2.4.5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1)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合同工程开工所需的相关证件(如施工许可证等),承包人必须积极协调现场、推进的政府各部门的关系,确保工程203、按工期节点完成。(2)承包人应负责办理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所有从现场施工到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完成所涉及的所有对外关系费用(如对城管处罚、消防验收、质监验收、环保验收、规划验收、办理临时排水证和永久排水证、永久水验收、节能验收、档案验收等),在报价中自行考虑(涉及的行政性收费除政府规定应由发包人支付外)。并保证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所需的所有证件。(3)承包人负责办理排污证(包括施工临时排水)、余泥排放证、噪音排放证、夜间施工、临时路口开口等行政许可手续。(4)本工程开工前,场地清理、平整、林木砍伐、清表、迁坟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5)本工程开工前,施工通讯设施由承204、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205、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在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2)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206、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责任。(3)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地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207、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地方省或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 。承包人必须负责所承包范围工程的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包括协调其他分包单位竣工资料及时归档至承包人竣工资料内,竣工验收时一并移交当地政府部门,并按发包人要求移交发包人,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人的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1)承包人负责人防、消防、规划、卫生、环保、卫生防疫、教育等政府相关专业部门的验收工作及费用(政府文件规定发包人缴交的费用除外),验收所需的图纸及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予以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208、中。2)指导其他分包单位按当地政府部门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整理竣工资料,及时指正其错误。3)承包人负责绘制竣工图。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将电子版竣工图一并移交给发包人。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齐所有竣工验收资料,对于不属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提供的资料,有责任进行跟踪协调和整理汇总,并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收集进度和协调情况。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验收前做好档案预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移交竣工资料,其中:原件一式五份,以209、及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声像档案一式二份。一套为移交档案馆资料,要求全部为原件,按当地档案馆及政府部门要求进行整理,其余为移交发包人的竣工资料,除符合当地档案馆及政府部门要求外,还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上述一套竣工资料必须在各单位工程报竣工验收前15天完成整理交发包人审查并在要求时间内完成资料整改,不得因资料原因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否则从延误的第15天起,将对承包人每延迟一天处以不少于一万元/天的违约金。上述合格资料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直至全部移交完毕,并对承210、包人处以不少于两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所有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的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统筹指导并配合统一办理档案验收和移交,由此导致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到合同价款中。承包人移交档案验收资料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档案验收前6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人签认,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并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建设业主审查后,由承包人配合向政府部门办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并移交城建档案馆;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验收部门要求的时间内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承包人应于工程联合验收后2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人签认,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211、认。经监理人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建设业主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建设业主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212、付。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批准采取措施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11)本合同项下满足发包人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所有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进展、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以及最终验收所需的所有工作。(12)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有责任查核施工图中所有工程数据及信息,在工程实施前发现并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错漏碰缺等问题,并在获得设计、监理、发包人、建设业主认可的解决方案后再行实施;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的返工、开凿及变更,由承包人自213、行负责;因非设计原因导致预留预埋错误,承包人负全责。(13)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包人应提交如下资料或完成如下工作:1)完成临时房搭建;2)在施工现场以外布置工人宿舍,严禁施工现场生火煮食;3)完成现场围蔽;3)完成临时道路;4)施工现场林木砍伐、清表、迁坟;5)签署承包合同。(14)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施工临时出入口,并协助发包人办理本项目永久出入口。所有出入口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审核批准。(15)承包人需进行探查现场地下管线情况,探查费用包含在报价中。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管线,若发生损坏,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214、和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承包人须制定详细保护措施及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除文物保护外,其它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中。(17)承包人负责临电设备(高压室及箱式变、高压电缆走廊等)的施工和日常管理,负责电费缴交及收取其他单位电费(若总表与各分表读数出现偏差则按各分表读数按比例折算),对场215、内原有电缆进行保护的费用在总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其他单位收取电费,不得违规收费。如果承包人存在违规乱收费的情况,发包人责令承包人退回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收取10000元/次违约金;情节恶劣时,发包人收回施工用电管理权。如临电暂未开通前承包人须自备发电机供电,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为满足施工临水及保证工地用水,承包人需考虑在施工现场设置储水池,确保用水高峰期正常供水。承包人负责给水设施的施工及日常管理,负责对外缴交水费,负责水费缴交及收取其他单位水费(若总表与各分表读数出现偏差则按各分表读数按比例折算),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总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必须216、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其他单位收取水费,不得违规收费。如果承包人存在违规乱收费的情况,发包人责令承包人退回违规收得费用,并向承包人收取10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恶劣时,发包人收回施工用水管理权。(19)水电费特别说明:1)水电费管理及缴纳由承包人负责,直至备案移交发包人。2)本工程的临时水、电均由承包人统一管理,为规范管理临时水、电,要求承包人编制临时水电管理方案(要求总承包单位必须在每栋每个楼层提供一个水源(要求使用按压式水龙头)、电源接驳点(要求用电负荷要满足该层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的用电要求),室外每50米半径范围须提供一个水源、电源接驳点,接驳点应包括但不仅仅包含如下内容:各专业单位或平行分217、包单位用电、用水接驳点及有关费用收取工作的制度,有关临时水电的管理配合费,由承包人在总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可向平行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收取水、电费。收费标准为水、电表的读数乘以相应的水、电费单价;摊销费用按有关单位水、电表的读数占总表数的比例分摊。发包人的样板层(若有)完成投入使用后的水电费亦按上述收费标准支付予总承包人。所有计费的水电表由使用单位供应和安装。承包人收取上述平行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水电费分别不得超过:水费为供水单位收费标准的1.1倍,电费为供电单位收费标准的1.1倍。除以上所述可收取的费用外,其他工程施工所须水电费用均由总承包人负责,所需的费用则应视作已包括于合同价款内。218、水电押金需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退还上述平行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如发生发包人或建设业主代缴水费、电费,在承包人合同款中扣除。(20)临时排水、排污:1)项目周边排水排污情况由承包人自行查勘,场地平面布置图中的排水排污必须符合实际情况。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临建内的排水、排污系统的修建,利用场区的排水系统自行排水,并保持通畅,并负责办理临时排水、排污证。承包人自行办理向市政管道排水的手续并负责相关费用。施工临时排污接驳办理之前,生活污水必须储存抽运,若非法排至市政管网,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责任及罚款。2)要求承包人在进场15天内完成临时排水排污设施建设。由承包人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周边村民、村219、委会、工厂沟通协调,办理相关道路开挖、排水接驳手续,完成小区临时/永久排水施工内容,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包括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管道清疏,并统筹室外综合管线布置等工作。雨水、污水排放接驳点及具体位置详见现场考察。由承包人负责场内施工排雨水、排污水组织设计与施工。排雨水可排入周边河涌,排污水负责办理施工临时排水许可并接入市政排污井,排污水不得排入周边河涌。承包人必须在楼层上设置简易式流动厕所,每10层至少设置一个,需设置独立临时排水管、排污管,并接入化粪池后才能排至市政排污管。3)特别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期间承包人施工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特别处理才能排放(方案以监理、发包人审批为准),排污标准必须达到政220、府规定的标准,有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总报价中综合考虑。(22)排水、排污管道、化粪池、隔油池施工及时间要求:承包人要充分考虑在完成施工地下室顶板时,排水、排污管道、化粪池、隔油池等需要及时施工所需的一切可行的方案,具体位置详现场勘察。(2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即对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另外发包的平行发包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包施工配合服务)。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计取方式:以固定费率包干,即专业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结算价(设备单项超过5000元不计取)为计算基数,以固定费率1.5%计取总包管理配合费,在本工程结算款中计取及支付。B、现场协调与配合1)221、 承包人施工场地布置时需综合考虑现场其他分包单位的情况进行总体布置,现场任何设置及调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审批同意。承包人需负责对其他分包单位的施工场地进行管理。2)承包人应在地下室封顶后应按照总控计划要求时间完成防水施工及土方回填,在土方回填时应对塔吊及人货梯周边需砌筑挡墙进行分隔,塔楼及人货梯周边应优先进行回填,以利于市政管道及消防道路的施工,为后续园林绿化施工创造条件。地下室顶板后浇带在土方回填时不具备浇筑条件时,承包人需在后浇带两侧砌筑灰砂砖挡墙,以保证土方顺利回填。上述内容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3)承包人负责对所有进出场地车辆进行冲洗,包括其他分包单位车辆且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负责整个222、施工区域、生活及办公区内的清洁卫生,同时负责施工范围周边市政道路的清扫工作,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4)承包人在现场合理位置设置容量足够的砖砌垃圾池以便于堆放施工垃圾,并负责定期将垃圾清运出场,任何情况下垃圾不得堆放或满出垃圾池以外,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每次不少于5000 元的违约金。5)楼层及地下室、首层其他分包单位施工产生的垃圾放至在承包人指定的堆放地点,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出场。严禁楼层垃圾直接抛运下楼,严禁垃圾倒入回填场地或混入回填土中,否则每发现一次将对承包人处以不少于10000元的违约金,并将垃圾全部清运出场外。6) 承包人图纸之预留洞口的吊洞工作(包括安装图纸之预留洞口且土建图纸中未223、出现的吊洞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对于消防、燃气、高低压配电、电梯、弱电等专业工程之预留洞口的吊洞工作则由承包人封堵;对于出现渗漏洞位的修补,则由负责吊洞之责任单位负责。7)无偿提供已搭设的内架、外架及施工架供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8) 提供人防专业工程预埋施工的时候所需的钢管架,并预埋人防设备吊装所需的吊环等,费用包含在总价内。9) 要求承包人做好对班组的培训和交底工作,要求每半个月做一次集中或分班组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及签到册送监理人备案。10) 承包人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发包人和规范相关要求,必须委派专职安全员、质检员、工长、施工员,且每栋塔楼不少于1人。11) 承包人所有人员必须持证224、上岗,对水平能力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及发包人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更换通知的三天内完成人员更换。12) 现场要配备足够的现场管理人员,如果现场管理人员明显不足,影响到现场的正常施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管理人员,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三天内人员必须到位。13) 承包人需要承担配合政府部门安监、质检验收所需相关费用。14)永久电梯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承包人须结合以下的内容自行安排土建结构及粗装修工程、专业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平行发包工程及材料设备所需之垂直运输,特别是施工条件的限制或塔吊/施工电梯拆除后使用永久电梯作垂直运输:关于竣工备案前的施工用梯:经发包人225、书面同意其他永久电梯圴可供承包人做临时施工用梯,承包人负有管理与协调用梯的责任,须合理安排、协调工地内所有施工单位的用梯。承包人须按电梯公司使用规定进行日常使用。开梯费、维护及翻新费、零配件的维护更换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电梯等设备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并于24小时内支付有关费用,若因承包人支付不及时而导致修复延迟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的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坏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有关的责任和维护费用。永久用梯在直至承包人全部工程内容完工并竣工备案完成前的电费,在垂直运输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5)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置工地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中226、,不另行计量支付。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承包人应在项目围墙设置红外高清摄像头,保证围墙的视频监控无死角。同时承包人还须在工地现场每个重点区域、设备(如人货梯及每个梯笼内部、材料堆场、现场人员出入口、车辆出入口、办公室、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周边等)设置不少于1个固定红外高清摄像头,每台塔吊上设置不少于 2 个高清快球摄像头,每楼层不少于2个红外高清快球摄像头及每层地下室设置不少于 4 个红外高清快球摄像头。所有视频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6个月。现场须配置专门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间,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间应有通信网络,并有专人管理;承包人负责有关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与信号接入工227、作。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拆除停用。C、承包人现场资源投入工作:1)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承包人必须进驻工地现场,每延误1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如确系情况特殊必须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调整的,承包人须提前7天提出调整申请并附详细的调整计划和技术资料,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拟调换来的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上原则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效率不降低的前提下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调整。3228、)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情况等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调整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调整计划,报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审核批准后,才可做出调整。4)现场资源投入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减少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求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的投入数量(或降低投入规格、标准),一经发现,监理人或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纠正,同时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以各种理由拒不纠正,承包人必须再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监理人或发包人将再次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纠正。D229、工人工资的支付1)承包人应当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其管理人员及劳务工人花名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工人办理居住证(如需要)、平安卡(如需要)。为了保障合同项目下工程建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高效并保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建设业主、发包人、承包人遵守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承包人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建设业主按合同约定单独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承包人的工资专户。承包人不得拖欠管理人员、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工资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230、责。3)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地现场公示,并报发包人备查。4)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并承担连带责任,出现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时,承包人需及时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5)承包人应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工资实施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的相关规定,支付本工程工人工资。如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商材料款而被反映到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处,需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出面协调,经发包人或建设业主调查了解属实且确定为承包人责任的,每发生1次,承包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231、任1次;如因上述的拖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确属承包人责任且经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出面协调3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执行的,承包人除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或建设业主还有权将其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E、干扰与协调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如发生扰民和民扰承包人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负责协调附近居民的协调工作,任何情况下不得以居民阻挠为由拖延本工程的施工进度。F、工作面移交及整改1) 承包人必须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承包人内部“完工清场”的要求,每道工序移交工232、作面时场地必须干净整洁,上一道工序所产生的垃圾已经清理;拆除模板后,承包人必须立即安排清理楼层周转材料和建筑垃圾及建筑混凝土浮浆,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施工环境;承包人在向其他单位移交工作面时,所有楼层或工作面内的垃圾已经清理干净并已清运下楼,否则其他单位有权不予接收工作面。2)承包人必须对施工面和工序进行有效地组织和控制,只有工作面和上道工序合格后,才能移交工作面和允许下道工序施工。G、其他1)红线范围内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协助承包人办理红线外场地的使用权,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迁移费用、恢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的保护233、和修复费用;费用包含在报价中。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开规建20067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实施,施工围蔽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234、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1810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穂建质2018195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的补充通知(穂建质20182281号) 及关于进一步提升广州XX区(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的通知(穗开建20172 号)实施。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在工程款中扣减围蔽费用。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建设业主、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235、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应负责将网络终端接至建设业主、发包人、监理人。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如需要)。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批准采取措施保护处理的,建设业主承担不包含在招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5)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应作为本项目施工场地总负责人,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依照粤建管200739 号文、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236、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因承包人违反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或建设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业主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建设业主,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交付发包人、建设业主后按工程质量保修条款规定执行。8)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237、。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或建设业主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9)承包人造价编制和审核必须使用广联达软件。10)承包人应按本项目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组织方案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标示。11)承包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从逾期的15日起,每逾期一天违约金5万元,从进度款中扣除)。12)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必须保证开放道路畅通,且大型施工机械必须避开开放区域主立面,施工围蔽区需满足发包人要求,否则需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238、内纠正,或以各种理由拒不纠正,承包人必须再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监理人或发包人将再次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纠正。13)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须按监理人要求的格式每周提交一式三份周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工期延误并提供工程进度照片;在进度节点施工期间或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须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每天提供一式三份日报告。周报告和日报告均须详细记录施工现场每日的工程进度、主要开展的工作项目、各项目雇用工人的数目、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现场的机械和设备投入情况、以及天气状况等内容;14)核实发包人提供的基准点,并根据核实后之基准点进行工程测量放线,须保证合同工程所有部位准确定位,并对工程的239、位置、标高、尺寸的任何偏差及时进行纠正;15)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建设业主止,承包人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承包人必须根据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的内容,在工地范围内,配置、管理和维护视频监控装置。工地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完后设备由发包人统一回收。视频监控系统完成安装投入使用后,将现场视频设备位置、监控点分布图等资料送一份至发包人以作安全生产管理备案;16)承包人负责现场24小时录像监控,每天需刻录光盘送给发包人,包括网上的远程传送,配备专门机构和满足发包人最低要求的保卫人员做好工地240、防盗和保卫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视作已考虑在合同价款内。如施工期间因承包人未履行其责任及义务而发生盗窃、火灾等事故,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但对那些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发包人、建设业主的部分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此照管责任相应地移交给了发包人、建设业主;17)负责现场范围以内的公共设备、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含施工围墙以外8米内(含8米)、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监测及迁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引致任何损坏,承包人需负责所有修复的费用,并应使发包人免受索赔、诉讼或费用的损失; 18)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协助承包人办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道路占用手续(包括开路口241、),承包人负责有关申请及维持占用道路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负责本工程的红线外的一切场地使用费用;19)严格按照合同实施、完成并修复其中的缺陷。在监理工程师被授权的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情,承包人都应依照并严格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否则承担一般违约责任;20)对于承包人或其专业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伤亡或赔偿,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免负该等责任,且保证发包人或发包人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和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另承包人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发包人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负。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242、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21)承包人需为专业分包工程、平行发包工程、检测单位、材料供货商等提供管理、协调及配合的工作,并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709号),按照后续签订的分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议的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等与专业分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设置专门的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组织机构组织实施;22)本工程竣工交付予发包人、建设业主,或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时,承包人应将全部场地清理干净退还发包人、建设业主。如承包人逾期未退还场地,承包人还须按每天 5元/m2向发包人缴纳场地占用费。23)自行解决场地不足的困难,包括但不限243、于:a、材料的加工场、堆放场不足所需增加的额外场地租用、材料转运;b、工人于工地外的住宿安排及交通安排措施。24)承包人须结合以下的内容自行安排土建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分包工程、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所需之垂直运输,特别是施工条件的限制或塔吊/施工电梯拆除后使用永久电梯作垂直运输:a、电梯井道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供承包人布置施工电梯,但须在发包人要求拆除时,拆除并修复到达发包人满意; b、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其他永久电梯圴可供承包人做临时施工用梯,但承包人须留意保护,不得损坏电梯。承包人负有管理与协调用梯的责任,须合理安排、协调工地内所有施工单位的用梯。承包人须按电梯公司使用规定进行日常使用。而开梯费、维244、护及翻新费、零配件的更换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电梯等设备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并于24小时内支付有关费用,若因承包人支付不及时而导致修复延迟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的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坏须由承包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维护费用。永久用梯在直至承包人全部工程内容完工并竣工备案完成前的电费,在垂直运输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5)所有临时工程在不需要时须由承包人拆走及清理修复场地至令发包人满意为止。26)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聘用的符合资格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专业检测。27)承包人必须参加各专业工程的图纸会审,对于专业工程与土建结构及粗装修工程有冲突的地方,有245、义务提出修改建议和解决方案。28)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通知(粤建市2019116号)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应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可不予计量计价。H、建立劳务用工管理台账。承包人必须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本工程的工人名册、劳动(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承包人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及工资支付专用该账户开户银246、行出具的转账信息表(两表需注明对应的合同工程名称)报发包人备案,且承包人申报每期工程款中工人工资数额应与当期累计备案工人工资支付数额一致。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承包人未提247、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专用条款16.2.2执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7天。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248、人)须在发包人下发开工令后10个日历天内全部到岗,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发包人书面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离场3天内,须经发包人代表书面批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的除外)。承包人若违反约定,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249、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重大活动、特殊情况必须24小时驻场。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3.3.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凡需持证上岗操作的工人,被查实属无证上岗者,每一名处违约金0.5万元,该名工人应立即离场。3.3.7承包人在本项目部的全体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均须在职在岗。承包人施工人员被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撤换的界定:无证上岗者;无法胜任工作者;现场实250、际人员与投标时所报名册不符者,亦未按承包合同办理相关更换手续;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人员者和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者。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 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专业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项目涉及的专业工程,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须报监理人书面审核同意后依法分包,报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备案。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单位具有监督权,如承包251、人分包履约不力,发包人有权加以干涉,直至要求承包人更换分包单位或与承包人解除总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工人工资比例及支付期限。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对专业分包工程提交专项支付审核,实行专款专用。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移交完毕给发包人、建设业主止。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包括由专业分包单位、平行发包工程施工单位及其他供应单位运至现场将用于和用于252、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向发包人、建设业主移交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架构,制定具体的照管方案,负责照管上述材料设备并每月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汇报照管情况。在各单体建筑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下发的整改清单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必须承担该单体建筑内的全部永久电梯的工程照管责任,包括该电梯的电费、管理和维护费用。其中本条指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承包人及分包人于本项目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及义务,但不限于合同、变更和签证所提及的工作内容及义务。本条所涉及的费用及其风险,已综合考虑并包括于本合同价款中。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保函。承包人提供253、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金额 10% 的履约担保,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或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具,要求银行为分行级别以上,且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保函受益人为XX集团有限公司。保函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建设业主不予支付工程款。格式详见附件6。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完整竣工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退还所有履约保证金(无息)。3.7.1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1)如承包人的施254、工措施未达到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法规、规范、政策的要求,监理人或发包人可依据情况对承包人做出处罚,要求整改,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完善,其处罚、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抵扣履约担保。(2)如承包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及其组成文件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包括承包人应办理的各种手续、证件,及有关所投入的劳动资源、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抢险基金、劳务工资支付等的报价承诺,监理人或发包人可依据情况对承包做出处罚,要求整改,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完善,其处罚、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抵扣履约担保。4. 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255、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等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为现场建设业主、发包人、发包人聘用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单位提供办公场所、设备和办公易耗品,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中。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出意见的合理期限为:自监理工程师明确知道事项发生(由承包人证明)或收256、到承包人有关书面文件的15日内。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 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257、范,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有关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性法规性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合格以上标准,确保一次验收合格。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2.4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要求:(1)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部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正式开工前将上述人员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保证工人在施工中按规程和工艺进258、行操作。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工地应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满足规范要求。(2)承包人应允许并配合质监站、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机构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并免费提供必要的协助;(3)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发包人或建设业主书面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或建设业主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4)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259、。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承包人未有自检(未有自检记录表、整改记录、复检记录表)而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的,经发包人、监理人多次要求仍未整改的,承包人必须撤换相关自检人员,多次未认真执行自检制度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5.3.260、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每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或建设业主承担。5.6其他工程质量保证要求261、(1)所有施工工序必须先做施工样板,经建设业主、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联合验收满足要求后方可根据样板做法大面积开展施工,建设业主、发包人、监理人根据样板验收。(2)施工材料必须书面报样经监理人、发包人和建设业主书面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钢筋、砼、水泥、模板、钢管、止水钢板、外架安全网、钢筋网片、内外墙钢丝网、砌体材料、外加剂、烟道及风帽、伸缩缝铝板、防水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内外墙乳胶漆、栏杆或护栏、所有饰面材料等。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当地262、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到位,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当或缺陷而造成的自263、身、建设业主、发包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员、财产等的经济损失、赔偿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获得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同时,双方做如下约定:(1)264、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一周内制订详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操作规程和奖罚制度报发包人核定后执行,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承包人如不按时审报安全和文明施工制度,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2)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265、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5)承包人应加强周边学校、居民住宅的环境保护,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包括防尘、防噪音、施工围蔽等),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266、知(穗建质20201号)、关于在全区建设项目推广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通知(穗埔建201966号)、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标准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号)和XX区、广州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的文件规定,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施工范围内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工作负责,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绿色施工围蔽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接受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计价。如承包人未及时按要求做好围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单位实施,发包267、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安全措施费中扣。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也不发生改变。施工围蔽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量。(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全部用于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上。承包人须按照有268、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先行报送使用计划,建设业主、发包人书面审核使用计划后分阶段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12.4.4.(3).2执行】,承包人必须建立费用台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发票(抬头:XX集团有限公司)。费用由建设业主支付。若承包人未按规定使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或建设业主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扣除,不足部分从本合同价款中扣取,同时按照合同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立即通知建设业主。建设业主、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269、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建设业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建设业主、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承包人应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事故等级,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详见专用条款第16.2.2.。6.2 职业健康6.2.3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雇佣人员或任270、何第三人在施工中受到各类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271、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道路平面图、临时设施的场地选择及布置等;(4)关键性技术工作施工方案;(5)季节性施工措施;(6)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7)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8)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及安全应急措施;(9)妥善处理272、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10)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方案;(11)专项方案:1)总平面布置方案;2)保证工期专项技术方案;3)季节性施工措施、雨天及其它不利条件下的施工措施;4)基础施工期间基坑安全管理专项方案; 5)地下管线和绿化树木专项防护措施;6)总包施工管理制度;7)施工临时消防方案;8)施工临时用电方案;9)临电开通前采用发电机组的专项方案;10)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11)防尘、防噪声专项方案;12)工程质量保证专项方案;13)公共区域装修施工专项方案;14)模板工程、高支模及支撑体系专项方案;15)外排栅搭建、拆除专项施工方案;17)爆破工程专项方案; 18)事故应急273、救援预案;19)防渗漏专项方案; 20)防雷工程专项方案; 21)地坪、车道、车位划线、人防场地移交专项方案。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5天内提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专项技术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7天内应完成审批。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7天内应完成审批。7.3 开工7.274、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完成临时板房搭建,在施工现场以外布置工人宿舍,严禁施工现场生火煮食。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监理人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275、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须自行复核前述的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并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工程测量技术规范等资料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自行核实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及将上述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确认。承包人须对施工控制网的准确性全负责,监理人的确认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前述之任何责任和义务。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核实图纸所示的所有尺寸和地276、面标高。当实际尺寸或标高与图纸所示出现任何的不一致时,应立刻提交给发包人澄清。承包人施工时必须放天花下 5cm 水平控制线、房间方正控制线。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相应工期可以顺延,但承包人均不因此追究发包人任何的经济赔偿责任: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的;(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报请发包人、建设业主书面审核。发包人、建设业主经审核,书面确认承277、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建设业主、发包人书面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或监理人开工令要求时间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迟延开工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属节点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 5000元,如在278、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可免除上述违约金。属总工期延误,从总工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 20000元。延误工期超过60天的,发包人可视情况终止合同。(3)承包人拖欠工人薪资或殴打谩骂工人等进一步恶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且应赔偿发包人或建设业主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发包人或建设业主除按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外,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权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日降279、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2)风速大于24.528.4 m/s 的10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8C 的高温大于3天; (4)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7.9.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发生的费用及利润不予以索赔。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总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20条规定处理。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每次暂停施工时间超过3天的; (2)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总监理工280、程师书面同意的工期顺延;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如因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原因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或建设业主核准并视影响程度再另定顺延期限。7.9.4如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在合理工期范围内,要求承包人缩短工期且经监理人认定可行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建设业主不作任何赶工补偿。8. 材料与设备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2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该合理期限为自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的7日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建设业主、发包人、281、监理人有权随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除建设业主、发包人、监理人的检验行为影响正常施工且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情况下检验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外,其余检验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无供应的材料设备。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8.6.2 样品的保管样品由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于报282、价中。施工单位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或租赁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再另行收取。(1)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2)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此费用应考虑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搭拆费用;(3)工程完工后临时设施产权和使用权属于承包人,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通知需移交给发包人外,其余当发包人要求拆除时则承包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书后的一个星期内应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垃圾外运。(4)需承包人在办公生活区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人临时设施及用房: 1)承包人提283、供发包人、监理单位各两间办公室(每间不少于20),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各一间办公室(每间不少于20),两间日常办公所需的会议室(每间不少于40)。2)提供宽带包月上网线路、对讲机;负责日常办公用的水、电、网络、市话通讯费用、卫生清洁;配饮水机及桶装水;配备管理人员专用的卫生间和淋浴间,分男女厕,厕所和淋浴间需分开设置。3)办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沙发及茶几两套,文件柜根据具体需要提供。4)以上设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归还给承包人。5)提供卫生保洁工作(每天一次)。6)要求承包人对现场办公室提供良好的绿化配置,满足发包人所提出的要求。9. 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284、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样品室、水泥室、力学室、建材(砂石)室、混凝土室、土工室、混凝土标养室(注: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置全部或部分检测室)。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照合同、工程实际和规范要求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品牌、型号要求不符,若未实施安装,承包人应按285、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已实施安装,按合同条款执行罚款、违约金。(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指承包人配合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如送检材料样品)、机械及配合费用(提供检测工作条件)及对检测造成的孔洞等由承包人按技术要求采用合格材料修补恢复的费用。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费用不含在竞投报价内,其检测费286、用由建设业主另行支付给第三方检测单位。由发包人或建设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项目,如果检测一次或数次不合格,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业主只承担检测合格时的检测费用,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承包人须免费返工到合格为止。承包人需以相关规范要求为基础、本着合理安排、节约检测成本的原则,阶段性上报需检测材料的批次、数量安排及检测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建设业主书面确认。如因承包人检测方案不合理或管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发包人材料检测费用超支,由承包人承担超支的费用。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特殊的、规模较大的新工艺试验,需要编制专项试验计划。10. 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1.1关于变更287、的范围的约定:施工中发包人或建设业主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建设业主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建设业主要求,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实施办法的费用应包括在项目报价内。 10.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288、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1.3承包人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如需对施工图纸漏项漏量进行确认,承包人需在前四分之一工期阶段内且最长不得超过开工之日起6个月内向发包人提出,同时需配合发包人的复核工作,双方对复核结果盖章签名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如因特殊原因,承包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申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的,发包人对应申报而未办理申报手续的漏量漏项不予确认。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289、单价和总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也不发生改变。施工围蔽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量。(2) 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若漏列项目而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建设业主、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清单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适290、用项目有多个的,取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同适用清单综合单价。2)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仅调整主材和主要设备价格。如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清单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主材及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291、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所采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就低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执行中标下浮率。3) 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以下原则计价: 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原则,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292、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相关定额标准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293、),且需对所采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就低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执行中标下浮率。 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等相关定额编制原则(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294、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按照23.1、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4)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实际施工月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参考实际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实际施工跨月度的,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月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且需对所采用的厂商价格信息重新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后就低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295、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均没有的相关价格的,由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结合市场价共同协商确定。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换算综合单价最终均应执行中标下浮率。(5)按上述原则确定价格时,措施项目费用(施工围蔽费用除外)不计取。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4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4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本工程不适用。10.7 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报价清单。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296、第1种方式确定。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用于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暂列金额是建设业主、发包人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该项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建设业主、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第3种方式约定内容以外的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297、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无。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如下的调整方式:(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跌超过本工程投标报价时采用的信息价格相应单价且符合以下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担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风险,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工料机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调价的范围仅298、限于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其它材料、设备及机械费用均不予调整。(3)价款调整的方法 当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的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人工、钢材、水泥、砂、碎石、石屑、砂浆、商品砼、沥青商品砼、电线(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电缆(铜材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时方可调整)价格下跌幅度超过5%时,超出5%的部分由承包人退回发包人。 价299、款调整以各调价工料机的数量乘以单价价差,再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并计取税金。各工料机的数量按该当期实际完成的适用预算单价项目的工程量计取,各调价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月信息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所属月度的信息价格差值计取。 价款调整以月计算,各期完成的清单工程量需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确认,材料价差在结算时一次性调整。 各调价工料机的信息价格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计取,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4)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所延误300、时段内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施工人承担,不予调整;如物价下跌,则仍按第(3)款约定计算及扣回相应价款。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本合同价款及合同项下各项应支付的费用,已包含承包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须承担为履行此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必须缴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一切税收及费用。此税费应已包括可能涉及的合同价格调整。合同期内,由于承包人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及国家税制改革原因带来税种及税率的变化,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及不含增值税的综合合价包干部分不予调整。本合同计价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12.1 合同价301、格形式1、单价合同。(1)合同价格方式:单价合同,具体详见计价说明。本工程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设备、保运输费、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水电费、包安全、包人员住宿、包文明施工、包建立项目施工BIM模型、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竣工资料编制及移交、包编制竣工图、包竣工备案、包施工专业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现场总体组织与管理配合服务、包专业协调配合、包垂直运输、包材料及设备堆放费、包人材机二次进出场费、包实验、包调试与测验、包试运行、包保修、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通水、包管理费、包措施费、包成品保护、包施工噪音排污费、包夜间施工费302、包赶工费、包材料周转费、包材料转运费、包二次转运费、包垃圾清运、包砍伐费、包清表费、包临时道路费、包利润等一切与工程相关的费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有涉及材料(设备)效果、档次的材料(设备),其价格应由承包人上报样板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等单位审核确认。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暂定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若工程量清单中有暂定金则扣除暂定金(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部分】的30%,但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预付款支付期限:按本合同内容,承包人相关情况符合要求,且合同生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303、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后14天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从首次支付工程月进度款开始按每月应付工程款的50% 比例扣款,直至全部扣清。12.2.2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担保期限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之日止。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申请工程预付款的,须提交与工程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或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具,要求银行为分行级别以上,且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保函受益人为XX集团有限公司。格式详见附件7。预付款担保的返还:预付款全部扣回后返还预付款保函给承包人。若预付款保函过期而预付款尚未从进度款中全部扣回,承包人应自觉及时办304、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不出现空缺,否则建设业主不予支付工程款。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图纸计量。关于灌注桩成孔过程中遇孤石、中微风化岩层工程量及费用计算:成孔过程中遇孤石、中微风化岩层时及打穿孤石、中微风化岩层时,须测量成孔深度,差值为孤石、中微风化岩层的厚度(需有相应的影像资料),截面按设计桩径,按圆柱体计算工程量,碰到孤石、中微风化岩层时需更换钻头(牙轮钻)。需特别强调的是:(1)关于灌注桩入微风化岩层长度、桩长的计算:1)对灌注桩施工中已满足图纸要求的入岩深度却仍未达到最短有效桩长,需继续施工的情况:a)桩长、入岩工程量仅算至最短有效桩长对应的位置,超钻305、部分对应的工程量不另计取;b)如若连续入微风化岩的深度超过图纸所要求的最短入岩深度外加1.5米以上的,图纸所要求的最短入岩深度外加1.5米范围内,执行“桩底嵌入岩层增加费(微风化花岗岩层)”清单综合单价;此范围以上的部分执行“灌注桩成孔过程中遇孤石或微风化岩层”综合单价结算,但需要扣减相当于孤石或微风化岩层处理费用对应工程量的空桩费用(也即孤石或微风化岩层处理工程量乘以空桩综合单价);(例如图纸要求进入微风化岩层的最短深度为0.5米的,但实际施工到图纸要求的最短有效桩长时已连续进入微风化岩层3米了,此最后2米范围内执行“桩底嵌入岩层增加费(微风化花岗岩层)”清单综合单价,前面1米范围内执行“灌306、注桩成孔过程中遇孤石或微风化岩层”综合单价结算)2)如图纸对最短有效桩长没要求的,或达到图纸入岩深度要求时已超最短有效桩长的情况:在达到图纸要求的入岩深度后仍有超钻的,超钻深度如未超出0.5米,该工程量可按实结算(超过0.5米以外的工程量不计算),执行“桩底嵌入岩层增加费(微风化花岗岩层)”清单综合单价。(2)如若图纸有灌注桩入中风化岩层深度作为收桩条件的约定的情况,入中风化岩层长度、桩长的计算:1)对灌注桩施工中已满足图纸要求的入岩深度却仍未达到最短有效桩长,需继续施工的情况:a)桩长、入岩工程量仅算至最短有效桩长对应的位置,超钻部分对应的工程量不另计取;b)如若连续入中风化岩的深度超过图纸307、所要求的最短入岩深度外加1.5米以上的,图纸所要求的最短入岩深度外加1.5米范围内,执行“桩底嵌入岩层增加费(中风化花岗岩层)”清单综合单价;此范围以上的部分执行“灌注桩成孔过程中遇中风化岩层”综合单价结算,但需要扣减相当于中风化岩层处理费用对应工程量的空桩费用(也即中风化岩层处理工程量乘以空桩综合单价);2)如图纸对最短有效桩长没要求的,或达到图纸入岩深度要求时已超最短有效桩长的情况:在达到图纸要求的入岩深度后仍有超钻的,超钻深度如未超出0.5米,该工程量可按实结算(超过0.5米以外的工程量不计算),执行“桩底嵌入岩层增加费(中风化花岗岩层)”清单综合单价。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308、的约定:按月支付。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根据监理人及发包人、建设业主核实每月实际完成并经书面确认的工程量、按合同单价或审定的新增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于每月初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每个月拔付,计量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12.4.2 进度309、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建设业主、发包人规定的申请单进行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月初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上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应付的进度款和质量自检等表格。(2)工程进度款分两部分申请,一是工人工资部分,这部分款项仅用于工人工资支付,按照下述12.4.3.(2).1)条执行,二是扣除工人工资剩余进度款的部分,按照下述12.4.3.(2).2)条执行。 1)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其管理人员及劳务工人花名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工人办理居住证(如需要)、平安卡(如需要)。为了保障合同项目下310、工程建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高效的融通并保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双方遵守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承包人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建设业主按合同约定单独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承包人的工资专户。承包人不得拖欠管理人员、农民工工资,因拖欠工资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需向监理人、发包人、建设业主提供工人工资支付的有关证明资料(一式四份),经审核后报发包人、建设业主备案。承包人申请进度款时,按每期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工人工资比例 %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人工资,经建设业主审核后拨付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2)承包人在报价书工程造价中311、所报费用,建设业主、发包人、承包人均认定是承包人完成整个合同工程全部施工活动和“保修责任期”内所必须之费用。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收到进度款申请单后,应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查并报送建设业主的期限:发包人收到进度款申请单及监理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后,应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建设业主。建设业主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4天内。(2)建设业主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审核确认、收到发票后30天内。建设业主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利息。(3)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312、1)工程进度款支付:A.承包人每月初上报上月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建设业主按审定月度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扣除当期应扣预付款(如有时)、违约金(如有时)。B.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经审核累计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 C.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之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7%;D.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结束且手续齐备后14天内结清(不计利息)。E.所有因变更、签证及价格调整等原因所调整增加的工程价款均应由承包人按广州XX区(开发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程序,报监理初审,并经发包人、建设业主审批同意后,按审定金额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或在313、工程结算中一并支付。G. 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工作量的计量支付汇总报表和相应的分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完成的全部分项工程数量均需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手续,计算依据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需通过测量确定数量的必须附有完整的测量资料且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的支付条件:该费用根据“穗建筑2008967号”文规定(计算费率按招标时最新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依据),专款专用,分阶段支付:A.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工地围墙、大门、临时设施、洗车槽、水枪、场内道路硬化、绿化、钢筋堆放点及加工场、垃圾收集点等部位的建设或布置后,由广州开发区安监机构、建设业主、发包人314、监理单位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建设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评为合格后,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B.房建工程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再次按上述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并拍照留存,建筑工程安全中间检查评价表评为合格后,再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40%。C.工程竣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评为合格或以上后,再支付相应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3)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环2015114号)及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开环201520号)规定,本工程需向环保部门交纳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该费用由环保部门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和排污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