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总包合同(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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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偷****
编号:616873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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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改造、装饰装修总包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5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5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8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1 四、质量与检验/13 五、安全施工/14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4 七、材料设备供应/15 八、工程变更/17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8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0 十一、其他/2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5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5 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5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28 四、质量与验收/28 五、安全施工/28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82、 七、工程量确认/30 八、工程款支付/30 九、材料设备供应/30 十、工程变更/31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32 十二、保修/33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4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依据: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以甲方对该项目发出的进场通知中开3、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 (以甲方对该项目发出的进场通知中完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以甲方对该项目发出的进场通知中工期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相关验收标准五、 验收规定: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竣工验收、承接查验六、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暂估) 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补充协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补充、修改性文件)2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3. 设计方案及图纸4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5. 批准的工程报价4、单或预算书6. 安全生产协议书7. 廉洁协议书8. 资料采集表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十、因此工程为客户定制项目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业主,客户要求工程变更,承包人有义务承担工程变更的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组价原则不变),可另行签订增补协议执行。十一、承包人指定 为其全权代表。该全权代表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5、公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6、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7、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质保金:即质量保修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所需的资金。1.14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5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8、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1.17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项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9、相对的日期。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10、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补充协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补充、修改性文 件)2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3. 设计方案及图纸4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5. 批准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6. 安全生产协议11、书7. 廉洁协议书8. 资料采集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12、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属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13、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发包人代表)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14、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15、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16、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17、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承包人代表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称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18、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19、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的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8)发包人应做20、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对施工场地上的地下管线进行实测;(5)遵21、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22、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发包人,进行现场交验;(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23、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4、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25、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26、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27、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28、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29、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30、查1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2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0安全防护20.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31、担。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与调整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32、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22.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23工程预付款按专用条款执行。 24工程量确认2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33、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5.3发包34、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25.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5.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的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6供应材料设备26.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35、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6.2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6.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6.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36、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26.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37、用条款约定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数量、单价、产地、品牌和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72小时通知工程师审查确认。27.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7.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8、。27.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8工程设计变更2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39、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9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0确定变更价款30.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40、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条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代表会同投资监理确认后执行。30.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0.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41、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0.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0.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0.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竣工验收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1.4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1.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1.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43、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竣工结算32.1工程竣工并交付后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贰套。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2.3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暂不支付,按相关规定,质保期到期后支付。32.4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44、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2.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受托管理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2.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缺陷责任33.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承接查验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修补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33.2因承包人45、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33.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4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34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指定 为具体的保修责任人,联络电话: 。在保修期内如发生保修事宜,承包人应在两个工作46、日内作出反应,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修,所发生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直至质保金扣完。 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责任人发生变化,或联络方式改变,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5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2.4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47、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5.2 承包人方面:(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专用条款约束)(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5.3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48、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己方过失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49、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合同履50、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2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51、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52、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53、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3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义务41.54、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41.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55、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56、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 44.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57、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58、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保存两份、承包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59、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解释(已经注明的除外)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文件由此10项组成,解释顺序按照序号从小到大排列,序号小的有优先解释权。合同补充协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补充、修改性文件) 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施工方案及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批准的预算书安全生产协议书 廉洁协议书资料采集表。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60、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政策性文件。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市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和当地工程质量部门要求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或导则。标准、规范:所有相应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4图纸4.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承包人实施施工的,视为已经收到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达到承包人开工条件。4.2 承包61、人在工程竣工后,提供发包人肆套竣工图。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所有涉及本工程的图纸资料,承包人不准外借,除承包人自己存档的,其余在工程结束全交还发包人保管。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发包人代表(本合同所提及的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均指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 发包人代表 权职:全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务工作。6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职称: 7. 项目监理(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职称: 8. 跟踪审计单位(投资监理单位): 审计员: 职称: 9发包人工作9.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62、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临水、临电工程已施工完毕,承包人踏勘现场须了解临电、临水总表接口位置,水、电总表的下口的线路至施工区域内的任何位置的施工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含在合同总价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公共道路的通道条件已具备,施工区域临时道路、硬化施工由承包人承担,并含在合同总价内。(4)配合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5)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方案和设计内容在开工前不断进行沟通、交换意见,施工前对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工作已完成。如有缺项、漏项造成的质量返工、工期63、延误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0承包人工作10.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发生时另行协商,费用已包含报价中。(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后或施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细则、供发包人代表审查、批准。每月25号前提交上月完成工程量及造价报表、下月工程(含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表一式二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内非夜间施工使64、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和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现场办公室(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工程建筑安装和地下管线等方面实测图纸:开工前提供。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分包单位的内容),在施工期间无论什么原因造成工程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修复,发生的费用自理。发包人有65、特殊要求的另行约定。(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按照项目所在地市级或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实施。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建筑业管理部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做好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办理暂住证等,费用自理。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法规,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人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渣土处置费(渣土处置费、噪声管理费如承包人不交纳,由发包人在合同价款内代扣代缴)等。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66、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废弃建筑垃圾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含各分包单位垃圾)。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承包人施工期间造成周边市政设施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承包人不予以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另行选择施工单位予以修复,所需费用在承包人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严格履行总包管理和服务职能,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管理、技术协调等负责;同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要求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67、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于违反相关规定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严格服从发包人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费用含在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中。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按分包工程结算价的1.5%计取。总包管理及配合工作内容为根据发包人及分包单位要求配合服务的各项工作。如总包对分包商违约,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总承包人应予以补偿。由发包人安装在施工现场的临水、临电总表,在总承包进场之日起,由发包人的所在项目部向承包人进行移交并登记造册,如承包人工程完成不用施工水、电,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移交水、电表,移交后,并做好相关表号移交读数记录,移交后施工水电由接受部门向供水、供电主管部门交纳相关费用三、施工组织设68、计和工期11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4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3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进度计划,经审批通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如引起费用变化的,增加费用不予调整,减少的则予以扣除。12工期延误 12.1 工期双方约定的标准为日历天。 12.2 除特殊情况双方另有约定外,工期不予顺延。四、质量与验收13隐蔽工程和工艺、过程验收:(1)工艺、过程验收部位按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执行;(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分部分项验收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藏或过程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现场代69、表验收质量、确定工程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现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五、安全施工:执行通用条款第19条、20条、21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并有安全教育记录,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发生施工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毁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承担全部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上海现行2000土建及安装工程费率表,套用相应现行定额计价形式同时以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提供的总站信息价计价,主材如没有价格的,由承包人提交至发包人,经投资监理审核后确定;材70、料、机械单价按施工期间月份的平均单价计价,部分辅材参照平方网价格。14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采用上海市2000土建安装房修等相应定额有关规定结算,技术工130元/工日,其他工90元/工日。土建装饰房修部分综合管理费用6%,安装部分综合管理费用36%,社会保障费15%,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3%计取。风险范围:除合同约定的可调整的风险费外,本承包工程内容范围内的所有风险因素,已包含在报价中,不再计算。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数量按实调整,工程材料单价由承包人提交至发包人,并由投资监理及发包方核定确认,如石膏板,外墙涂料、内墙涂料、卫生间隔断、花岗岩、大理石、采光天棚、防火门、烤漆玻璃、木地板、墙面砖、地砖、71、龙骨、饰面板、不锈钢、配电箱、卫生洁具、灯具、电线、电缆、桥架等主要材料,辅料参考施工期内上海建设工程建材与造价资讯各月平均价格计取。 15、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发包人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分项工程工程量,其工程数量按实结算,无论增减幅度多少,均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措施费率执行。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2)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项目于报价书中的项目内容不同,则需要重新组价,双方约定重新组价的原则为:由发包人、承包人、投资监理单位共同现场测定消耗量。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取费执行合同约定价,,优惠同72、样执行报价书中的优惠幅度,若遇材料单价缺项则首先由承包人书面提出材料核价申请,,由投资监理、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咨询价确定,价格的确定时间不影响施工现场施工进度及质量标准,否则所延误的工期及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3)本工程施工期间无论市场波动情况如何,人工单价及费率固定不变。(4)工程量预算漏项、偏差的处理方法:A)承包人编制的工程量预算经发包人及投资监理审核后,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支付的基本依据之一。B)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预算报价中。C)工程量预算内承包人实际未施工项目,则应在结算时由发包人按实际扣减。D)合同签订日期以后政策性调整不再执行。17、有关成本和酬金约定:不采用18、双73、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七、工程量确认 19、工程量确认19.1无设计图纸项目施工完毕后,在14天内提交已完工程量并附施工图纸。19.2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完工验收合格后每月25日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及相应的形象进度说明、当期预算明细八、工程款支付2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0.1本合同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20.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发包人支付经审计审核的工程预算价款的70%给承包人(其中包含30%预付款);(2)在承包人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及完整结算资料后并经审计工程结算定案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审74、计工程价款的95%(包含已支付的工程预算价款的70%) 给承包人;20.3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审定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0.4承包人不得以部分争议项目未解决而暂未付工程进度款,采取停工、怠工或其他抵制行为,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需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负责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20.5无论本合同履行是否被提前终止(含法院或仲裁/判决终止),本合同只要承包人实际施工,则就应承担实际施工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责任,质量保证金条款独立于合同,其效力不因合同效力也不因合同是否被提前终止受影响。20.6工程具备付款条件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付全额发票。全部发票开具时间在75、工程结算定案后30日内一次性开具至结算金额。否则,发包人可拒付工程款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九、材料设备供应 21、材料设备采购21.1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将设备、材料供到施工现场的平面位置堆放,并将每批次的检验报告、型号规格、数量及相关资料交由承包人(由发包人、承包人、供应商签收三方验收单)。此后承包人负责检查、保管、送检、取样、二次倒运、吊运等所有工作并承担费用。交接验收清单三方签收并保存至工程竣工结算,如不慎丢失,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丢失人承担。21.2发包人或承包人采购供应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均交由承包人保管,承包人应对其设备、材料负责,如有损坏或缺失,均由承包人赔偿。 22、承包人采购76、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设备、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在设备、材料进入施工场地前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清点(否则不予结算)。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实验,在检验时若发现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与报价中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和主要设备清单报价表所注明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同类产品中最先进、档次最高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即使相符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甲控77、乙供材料范围内的,承包人应承担产品的质量风险。 22.2若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或发包人要求需要更换预算书中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和主要设备清单报价表所注明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时,承包人应提前30天书面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并附着换材料的详细资料,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方能购买,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会影响工期的因素。发包人不会因此而延长工期,也不会因此而增加任何费用。 22.3发包人代表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发包人指定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时,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及索赔费用由承包人承78、担。 224承包人材料报价内包含了材料采购费(乙购材料)、保管费、运输费、检验测试费等相关所有费用。十、工程变更 23变更 23.1发包人代表对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 23.2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执行第六条中14款合同价款及调整。 23.3施工过程中非经设计单位、发包人代表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或提出索赔要求。 79、23.5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需经投资监理、施工监理、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有效。 23.6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后14天内向发包人书面提出经济签证(包括变更图纸、材料要求、预算书等内容),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审计部门自接受完整资料之日起28天内完成审核;承包人完成该签证施工后填写“签证验收记录”报发包人、物业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予结算费用。 23.7发包人不接受逾期签证申请,不接受由审计单位单独确认的逾期提交的签证申请,承包人对此应予了解和明确。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24竣工验收 24.1执行通用条款约定的验收办法。双方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甲方在竣工80、验收前提需前部分使用的,不视为本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合格。 24.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肆份竣工图纸。 24.3竣工资料管理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人须按照方糖改造、装饰工程资料采集表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报送竣工资料,其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归集、审查、归档,列入承包人竣工资料编制范围;竣工档案资料及竣工图各四套,以及档案需要的其他资料;竣工图纸编制及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竣工资料移交手续,超过约定期每天支付违约金500元。 25.竣工结算25.1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81、工结算。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结算报告后交由审价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审计单位收到完整的结算审核资料后在相应审核时效内出具审核报告(承包人原因除外),发包人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按上述审核报告的结论支付相应款项。26.竣工结算范围:所属施工范围内全部工程价款资料。 26.1竣工结算期限: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移交发包人使用后30日内承包人申报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如超出期限或以发包人催办未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有权会同审计单位单方面进行结算定案,承包人应予以接受;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90天内(承包人原因除外)与承包人核对并出具初审或定案结算报告(含发包人82、的合同索赔)。承包人在接到初稿审核或定案表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或确认,逾期未提异议视为确认; (3)投资监理、竣工结算审计单位由发包人委派,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核对工作。审价服务费用的计算按上海市现行相关标准执行,核减率超过5%部分以上及核增额部分的审价服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因承包人以下原因,结算期限不受26.1(2)条约束;承包人结算资料未一次性提交完整,每次补充资料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自发包人接受到资料安排跟踪审计单位与承包人核对结算之日起,不再接受补充资料。承包人未提供正式书面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质量等级未达到或低于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 未向发包人提供贰份83、竣工图纸; 承包人未移交工程; 承包人对审计初稿或定案表的异议超出核对期;承包人拒绝或拖延与发包人及审计单位核对工程量及争议事项导致结算工作延误;十二、 保修 27.保修 27.1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进行保修。 27.2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 27.3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贰天内委派有资质的人员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于修理完毕后贰日内向要求承包补足。因承包人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发包人84、承担。27.4 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年限及应有的比例,提取质保金。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金为审计决算的5%, 按以下比例具体分配,质保金在质保责任完成后,扣除相应费用(如有)后一次性付清。(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窗户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质量保修金为质保金总额的30%;(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等在北方开店了才有用,目前没用;(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金为质保金总额的70%。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285、8违约28.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8.1.1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拨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暂时出现资金周转不及时,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并承诺下次兑现的具体时间及数额(最多不超过3个月)。28.1.2若超过3个月仍未支付前期工程进度款,发包方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支付承包人利息(按照现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顺延工期。但是在此期间承包人必须有能力自行解决资金困难,确保工程正常施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等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行为,直至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否则应承担工期延误损失。29、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9.1本合同通用条款承包人违约86、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违约责任):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实际工期有可能超过发包人规定的工期或发包人代表批准的实施的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计划等计划进度延迟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赶工措施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行。(1)如果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经过7日后仍然不能满足批准的进度计划要求,发包人有权分割剩余工程量直至解除合同等,由此造成的包括撤场费用在内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工期每延期一天,扣除合同价的5;延期超过一个月,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合同价的2。(3)承包人违约导致工期延误因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承87、包人赔偿。29.2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质量违约责任):(1)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视为质量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工程造价的1%,作为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验收合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合格工程,一个月内无法补救或补救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撤场并拒付剩余工程款。(2)承包人竣工后达到投标函承诺的质量等级,视为完全履约质量条款,不奖不罚。29.3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合同提前终止,扣除全额工程款尾款,工程款尾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新单位进场前项目损失、后续单位承接工程的差价88、其他分包单位的延误工期损失等)承包人继续赔偿。29.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履行组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等合同其他义务,经发包人催告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发包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扣除全部工程款尾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途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无故缺勤,每周至少五天坐班,每天不少于6小时,缺勤每人每天按5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考勤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共同执行。若其中一人每月出勤少于10天,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造成的89、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每周工程例会,无故不参加,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每人每次按2000元标准承担违约金。(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到现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更换人员,同时承包人须申报拟变更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经历报发包人审核,且要求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不低于投标文件规定的条件。(4)项目经理更换每人次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更换每人次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主要施工人员(五大员)更换每人次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29.5 承包人擅自分包工程,承包人将90、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直接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从工程结算额中直接扣除。 (1)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如被相关部门书面处罚及通报批评的,扣除工程价款的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严重违约处罚。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应积极提供分包单位工作面,在总承包范围、职责、义务范围内而没有向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的,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催告三日内没有效果的,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完成该项工作,为此所花费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或合同终止结算时扣减为此发包人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3)在总包施工范围91、内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的施工工艺或施工规范完成该项工作,如承包人采取抵制行为,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完成该项工作,为此花费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或合同终止结算时扣减为此发包人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不定期对所有参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服务态度、项目经理、合同履约、总分包施工配合情况进行评估,发包人建立合作信誉档案库,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进行预警措施及清除,不得参与发包人后续的工程建设。 (5)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当事人举报并形成负面影响,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或全部措施,承包人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92、成的损失。 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 解除合同,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承包人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承包人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保协议的,需将分保协议呈发包人备案,将协议约定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的转帐证明资料交发包人备案,若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发包人有权从进度款中扣除,待承包人支付后方予以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分包设备、材料供应商的付款情况承包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付款情况,并将资料报发包人备案。 (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负93、面影响,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 (7)以上违约处罚等分项计算,从工程款尾款中直接扣除。30、 索赔 30.1 承包人认为发生索赔事件需向发包人索赔的,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提交完整索赔资料。逾期未提,视为该事件不涉及经济损失补偿和工期延长。30.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其他索赔(如有)在竣工结算中必须申报,否则,发包人视为无索赔。31、 争议 31.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94、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另一方应在接到一方解约函的七日之内,书面函复意见,如不予答复视为合同已解除,承包人仍应承担现场保护,并做好撤场及配合发包人对未完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如违约方不同意解除则应在接解约函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提出弥补方案,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方案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提出正式解约或终止合同通知,合同即解除,承包人做好撤场、现场保护以及配合发包人对未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款结算工作。 (3)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的撤场、未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交接工作应在95、合同解除之日起14日内完成,承包人逾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应按每日5000元支付发包人工程损失,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同时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时提交工程施工相关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结算表,由此导致逾期结算后果由承包人承担。32、保险 3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承包人投保内容: 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34、补充条款: 34.1 施工准备和管理 (一)承包人提出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建设计划,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面积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施工设施的费用。 (三)甲供材料及设备安装前,承包人需提前10个日历天时间向发包人上报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用量,发包人96、审批后按计划向承包人提供。 (四)发包人提供各种技术数据、施工图纸和提出的规范、标准等均为施工有效文件,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需要修改,需提前向发包人提出。 (五)承包人在每月前五天向发包人提供月度施工计划。 (六)承包人在每月五日前,向发包人报上月统计报表。 (七)承包人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 (八)合同执行期间,双方的联络以书面通知为主要形式。下列文件视为合同的重要文件:修改设计通知、发包人工地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工程联系单或工程变更单。 (九)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工程项目履行管理、监督,承包人予以认可,但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监理公司或任何监理工程师不能代表发包人单独97、对工程项目一切事宜进行确认。承包人应予以了解。 (十)施工质量、安全文明达标奖励:承包人承包工程范围的质量、安全文明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要求。如承包人达不到要求,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罚;如承包人拟将本项目作为创优工程(在本合同标准之上),必须书面函告发包人、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奖励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其他要求,其费用含在合同价款内: 承包人现场的管理人员临时用房,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市政和市容部门要求,所有施工班组人员不得住在场内,场内要做到硬化、绿化; (1)脚手架必须全部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钢管脚手架; (2)工程塔吊后(如有)和垂直运输设98、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3)承包人进驻现场后,应按相关规定组建本工程的施工项目组织机构,不得有其分公司、子公司等下属公司组建。承包人公司领导直接组织本项目施工管理班子,领导项目经理并授权项目经理具备调配所属的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人力、资金、物资和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的能力,并保证在本工程施工需要时,进行调配,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4)为统一做好施工区域内综合治理工作,自施工准备至工程竣工交验,在项目建设工地主要出入口门岗执勤人员由承包人配备,其人员管理由承包人负责,执勤人员负责门禁管理工作,负责现场材料的丢失与损毁。进出口处配备2名执勤人员,24小时值班每人每月报酬3000元由承包人按月支付。 (5)进场施工前7日内,项目主管人员、机器设备必须到达施工现场,7日内,完成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具备开工条件。 (6)承包人承担开工仪式和任务及其费用,并含在合同价款内,签订合同3日内成立专门的临时机构,明确专门负责人与发包人共同策划开工仪式,将策划的开工仪式程序书面报送发包人审核,并根据发包人需要进行调整。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