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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集团工程公司市政道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1页)
葛洲坝集团工程公司市政道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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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案
上传人:奈何 编号:582526 2026-03-02 21页 89.04KB
1、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发生环境事件,减少环境污染危害,避免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环境保护管理必须坚持公司“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建设绿色环保工程,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孝感临空经济区项目部及所属工区、作业队(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第五条 各单位是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2、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项目部与各工区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各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第七条 各单位应及时收集和发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及作业环境的变化,认真组织开展环境因素的动态识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防止因重要环境因素失控而导致环境事件的发生。第九条 项目部在策划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全面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措施,认真组织交底,合理安排施工。第十条 应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保证环境保护设备、设施3、的购置、建设和运行,防治各类环境污染源。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生产、经营、生活等场所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出问题,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第十二条 加强与公司、业主、监理单位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应认真组织开展合规性评价,检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第三章 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的信息管理应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严肃性的原则。(一)及时性。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环境保护信息,不准拖延或不报。 (二)准确性。环境保护信息必须要准确,不准模棱两可,含4、糊不清。 (三)真实性。环境保护信息必须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四)全面性。环境保护信息必须要全面,不准遗漏环境保护信息报告的内容。 (五)严肃性。单位主管领导要重视环境保护信息的报告,对本单位报告的信息要严格把关,并要签字确认。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在每月24日前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报送环境保护月报、监测报告、环境污染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资料,保证公司能够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月报的内容分为文字和表格两部分,文字部分为环境保护工作小结,表格部分为环境保护月报表。1.环境保护工5、作小结(1)开展的主要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开展宣传教育、召开会议、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检查、环境污染控制等。(2)主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3)下月环境保护工作安排。2.环境保护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污水排放、固体废弃物处置、敏感区域场(厂)界噪声排放、重要环境因素监控、环境污染投诉处理情况。第十七条 环境事故报告(一)环境事故报告的程序发生环境事故后,由事故单位向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二)环境事故报告的类别 环境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三)环境事故报告的时限及内容 初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环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的6、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等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过程、进展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第四章 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第十八条 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是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部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第二十条 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是本单位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职责。第二十一条 各单7、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必须经过环境保护培训,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知识的学习。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环境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一次由集团公司、公司或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环境管理知识培训。第二十三条 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工作的人员,须参加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内审员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新入场人员必须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教育。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从事司炉、焊接、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除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通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外,8、还必须经过与其作业活动相关的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学习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开展全员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第二十八条 凡离岗一年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的环境保护教育。第二十九条 施工生产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种,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三十条 有外协劳务组织的单位,应督促或组织外协劳务组织对其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并建档。没有经过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第五章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在施工建设和9、管理活动中,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环境事件)的环境因素。可能导致环境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重要环境因素又称环境事件危险源。第三十二条 重要环境因素实行分级管理、上级监管下级的管理原则。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环境隐患,确保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第三十四条 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一)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按照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组织开展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二) 各单10、位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项目的重要环境因素。(三)当施工生产活动、设施、环境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四)凡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都要填写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统计表(附件3),并逐级上报备案。第三十五条 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一)根据重要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重要环境因素分为四个控制级别(详见附件4),对重要环境因素实施分级监管。(二) 各单位对评价确定可能造成环境事件的所有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三)项目部在各单位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的基础11、上,对评价确定可能造成III级及以上级别环境事件的重要环境因素实施重点监控。(四)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重要环境因素的日常管理,对每一个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都要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五)对评价确定可能造成I级环境事件的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建立完善重要环境因素登记台帐,确保重要环境因素信息档案及时更新。2.建立健全重要环境因素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管理方案,落实控制措施。3.建立作业人员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使其了解本岗位的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危害,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4.设立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12、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5.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所在的场所、设备、设施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6.制定重要环境因素场所、设备、设施的环境保护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监测),整改存在的隐患或问题,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保证其状态完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监测)、整改等应做好记录。7.制定并适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六)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要环境因素控制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3、七)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熟练掌握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违章作业。(八)对已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按照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价。第三十六条 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检查(一) 各单位要对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监控方案,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制定、完善和落实。(二)对重要环境因素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重要环境因素管理制度、管理方案的制定和落实。2.检测(监测)、检验和验收记录。3.现场实物与登记建档等资料的相符性。4.现场检查、隐患排查等制度的落实情况。(14、三)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环境因素存在环境隐患或问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四) 各单位要把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管、监控、治理工作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第三十七条 重要环境因素的组织管理(一)为落实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危及环境安全的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项目部成立环境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由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领导15、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环保部。(二)项目环境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企业环境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2.加强对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组织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落实控制措施。3.综合协调和指导重要环境因素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实现重要环境因素的可控、在控。第三十八条 处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发生环境事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加重处罚,并在各类评先中16、实行一票否决。1.对重要环境因素识别不全、未登记建档和上报的。2.未制定和落实重要环境因素监控措施和实施有效监控的。3.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4.未在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5.未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监测)的。6.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7.对存在的环境隐患未立即整改的。8.未保证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监控所需资金投入的。第六章 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工程项目施工前,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应按照业主和地17、方政府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水土保持措施的策划,报业主审批,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水土保持措施组织施工,禁止破坏施工用地范围以外的地表植被。第四十一条 土石方开挖要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自上而下分层开挖,禁止超范围开挖,严格控制边坡的坡度、梯段高度、确保边坡稳定。第四十二条 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永久性边坡,必要时应及时进行支护,防止边坡坍塌,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和淤积。第四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料,其存放和处置应当符合业主的要求。当料场、渣场靠近河流时,其邻河部分,要采取挡护措施,并制定防泥石流的预案,防止渣料越过挡护设施流出,18、造成水土流失。第四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要通过对土石方调配方案、施工措施的不断优化,减少弃渣、少占耕地,减少水土流失。第四十五条 开挖轮廓线外,料场和渣场要修建排水设施,坡顶设截(排)洪沟,坡脚设排水沟及集水井或临时排水沟渠,与永久性截(排)水设施相连接,保持良好的排水状态,确保开挖面、料场和渣场不受雨(洪)水、地下渗水的冲刷和侵蚀。第四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要求,对开挖面、料场和渣场的裸露土地进行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第七章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各单位应按照业主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废水19、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全面实施。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施工废水处理设施,严禁施工废水直接排放。施工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砂石骨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和大型砼构件养护用水应经沉淀后重复使用,以减少施工废水的排放。第五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或废油,应按规定进行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自建的油库,选址要远离河道、水库,防止因泄漏而引起水体污染。油库应设置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输油管线和储油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渗漏、防腐蚀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排放的施工污水必须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20、标准,对产生污染水环境的施工废水,要认真制定和落实施工污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防止因施工造成水污染和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第五十三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废水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自建生活营地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生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五十五条 自建生活营地宜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和澡堂或洗澡间。所产生的生活污水要按规定排入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沉淀物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排水畅通。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的食堂、餐厅的污水排放系统应设置隔油池,生活污水经隔油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网。隔油池应及21、时清理,清理出的废弃物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噪声控制规定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噪声,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五十八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要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第五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组织施工,积极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和先进的防治噪声技术和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噪声排放,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六十条 应合理安排强噪声设备的作业时间,并尽量错开时间使用,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对22、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维护应在封闭的场所内进行。第六十一条 对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过程,应予以优化,减少噪声的产生,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六十二条 噪声敏感区内施工应优先采用商品混凝土,如无条件,拌和系统应采取消声防护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第六十三条 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六十四条 在敏感区域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第六十五条 在城23、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第九章 固体废物处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六十七条 固体废物处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指导思想,全面实行“过程管理和危险废物优先管理”、“谁24、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固体废物处理包括:贮存、处置和利用。第六十八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六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七十条 项目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固体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 施工固体废物的处理(一)本规定所称施工固体废物,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25、弃土、弃渣、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二)工程项目施工前,各单位应按照业主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对施工固体废物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作出界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施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业主、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合理利用,提高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五)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利用或暂时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清运,按业主、监理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开挖出的渣料,除直接运往指定地点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合同要求分类26、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不得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料混装和堆存。弃渣要做到分层堆放,周转堆存料和永久弃渣要分区堆放,并设置标志和隔离措施,防止周转存料受到污染。(六)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七)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要求,对施工固体废物进行清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第七十二条 生活垃圾的处理(一)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二)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27、,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应当按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废旧办公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三)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四)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第七十三条 危险废物的处理(一)本规定28、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二)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四)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五)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六)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29、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七)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移。(八)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九)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十)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30、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附件:1.环境保护工作月报表 2.环境事故情况报表3.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统计表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年 月环境保护报表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一、污水排放情况序号内容排放总量立方米/月污水处理设施名称排污口总数量达标排污口数量1施工废水2工业废水3生活污水4医疗机构污水二、固体废弃物处置情况序号内容主要污染物名称产生量处理量处理方式处理设施名称1施工弃渣2工业31、固体废物3危险废物4医疗废物5生活垃圾6其 它三、敏感区域场(厂)界噪声排放情况敏感区域场(厂)界总数量达标场(厂)界数量四、重要环境因素监控情况序号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方法发现问题的数量问题处理的数量备 注1炸药库2燃气储存库3油 库4液 氨5液 氯8危化品仓库9放射源10其 它五、环境污染投诉处理情况受理件数处理件数备注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附件2:环境事故情况报表填报单位: 时 间:事故单位时 间地 点人员受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环境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情况:附件3: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统计表填报单位(章): 填报事件: 联系人及电话:序号工程项目或32、单位名称重要环境因素名称具体部位或位置重要环境因素概况及状态可能导致的环境事件现有控制措施项目或单位负责人监控责任部门备注:重要环境因素概况及状态主要描述危险作业活动和不安全的环境条件、能量载体、主要技术参数、储存量等。附件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33、;(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2、重大环境事件(II级):(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III级):(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IV级):(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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