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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37页)
新能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3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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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偷**** 编号:577621 2022-09-09 36页 63.04KB
1、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1.1 为加强新能源公司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规范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与制造等参建各方在形成工程质量过程中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令、法规,并使其在工程中全面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1.2 工程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工程的各参建单位(指:参加、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单位以及工程设备的国内制造厂等,以下相同)必须本着对工程、对国家、对民族、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敬业精神,依靠技术进步,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2、段与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尤其是与本企业、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1.3 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严格履行合同责任与义务,在合同工期内,经参建各方共同努力使合同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水平与标准。1.4 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是:(1)国家及其部、委颁布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质量管理的法规。(2)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他相关条款。(3)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工程项目中,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权限和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规定不明确时,按监理单位批准的可以参照3、的国家质量标准执行;当没有相应的可对照的国家质量标准时,按监理单位与有关各方协商并征得公司同意后所确定的质量标准执行。1.5 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即,参建各方在各自合同责任范围内,对工程质量和管理要贯穿于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发包、工程施工、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和质量保证期结束的全过程;要对构成或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员、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指工程永久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环境等所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1.6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参照GB/T 1000-ISO001 族系列标准,建立自身的质量体系并接受工程项目质量管理4、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五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措施手段落实、质量管理经费落实。1.7 工程质量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1.8 本办法由公司颁发,各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负责实施。1.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建设的所有参建单位。各参建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实施细则。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2.1 项目建设公司是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履行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实行归口总管理、总控制。工程各项目建设公司对其所管辖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在工程质量方面与参加或涉及到该工程项目的各参5、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口管理。2.2 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是一个在项目建设公司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该组织体系包括了工程项目建设公司与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及其各层次、各项目的质量负责人。2.3 为具体协调、统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工程设备采购供应及设备制造等参建各方的主要单位共同组成“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简称质管会),全面组织、领导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质量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2)督促检查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收集实施中各参建单位的意见,适时修改;制定和组织讨论通过6、其他有关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的规定和监督执行; (3)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评价;(4)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各参建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5)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6)批准质量管理活动计划,组织工程质量宣传与教育、质量检查、评比,质量总结、表彰与批评等质量管理活动;(7)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分析、总结和评价;(8)协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各项检查监督工作,以及协助进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2.4 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的组成2.4.1 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项目建设公司、主要设计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监理单位、主要工程设备制造厂等单位共同组成7、。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是质管会的主任单位。质管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7名、委员若干名。各成员单位均应派出主要负责人员任质管会的相应职务。质管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特殊情况需要,可由主任单位召开临时全体会议或由半数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召开会议。2.4.2 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质量管理办公室(简称质管办),具体履行质管会的各项职责及质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程项目建设公司。2.4.3 质管办承担以下职责:负责质管会的日常工作,定期招集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参与对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和指导。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的质量管理8、和质量状况进行阶段性分析和总结。汇总和编写向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汇报材料和有关文件。参与对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评定,组织审查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监督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对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情况。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质管办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质量信息。2.4.4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接受质管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 参建各方职责3.1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负责。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或工程项目的质量负有相应的直接责任。3.2 项目建设公司职责3.2.1 9、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对工程质量实行总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2)参与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材料及设备的供应采购及制造单位;(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义务与责任;(4)业主对其统购材料的质量负责;(5)组织及委托工程设备的监造、组织设备的出厂验收;(6)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并授予监理工作所必须的应有职权;(7)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内部的质量体系,并建立以工程各项目建设公司经理为首的各级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工程质量10、管理提供支持与保证;(8)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情况;(10)按合同规定,保证资金及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设计图纸文件的供应,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并应负责安排好工程质量管理基金。3.3 设计单位职责3.3.1 水电站工程的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总责,对由勘测、规划、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招标设计直到施工详图设计的全过程全部设计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持。3.3.2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为:(1)建立、健全11、设计质量体系,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审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2)设计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标准;(3)按设计合同(或供图协议)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及时向业主提供地质信息,并根据现场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或现场施工试验成果,做好现场跟踪设计;(5)根据设计合同进行设计交底,以及其他接受委托的设计技术服务工作;(6)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及时进行处理;(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工程验收工作。312、.4 监理单位职责3.4.1 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负有审核、签发设计图纸及文件的责任,对施工质量负有监督、控制责任,并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有相应责任。3.4.2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参加招标设计、招标文件的审查,对其中涉及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合同条款向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提出意见;(2)协助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所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3)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4)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以及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和文件;(5)核审签发设13、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含施工详图等),以及施工所必须遵循的各类质量文件;(6)组织设计交底工作;(7)建立独立运作的质量监督运行体系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全过程全面的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控制;(8)及时组织进行单元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证与质量评定,组织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与质量评定;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或国家组织的工程验收工作;()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0)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予以配合;(11)按本办法及合同规定,定期向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14、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3.5 施工单位职责3.5.1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或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或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3.5.2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与质量检测机构;(2)编制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保证所承包工程项目具有足够数量和相应资质的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经培训的劳务人员;(4)按合同规定允许的分包,施工总15、承包单位应事先将所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报请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对分包单位及其所使用的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最终的责任;(5)按合同规定采购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材料及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进行试验检测,报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6)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严格管理;(7)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其负责;(8)按本办法及合同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及参加工程安全鉴定;()接受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公司16、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其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10)参加质管会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3.6 各参建单位都应使现场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符合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3.7 各参建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参建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项目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证本单位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与控制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3.8 各参建单位均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将年度工程质量总结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公司。工程质17、量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期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统计汇总、分析与评价;主要质量通病与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等。3. 各参建单位均有责任、有权力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四章 设计质量管理4.1 设计质量是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工程参建各方都应为确保设计质量尽各自的职责。4.2 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承担些专项设计任务,但被委托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并与所委托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主要设计单位对被委托设计项目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控制投资18、组织协调和设计审查的责任,对被委托设计的质量负最终责任。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自行委托的设计,受委托的设计单位亦应按上述规定执行。4.3 公司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及供图协议中应明确对供图进度、设计质量、设计的现场技术服务等项要求。4.4 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工程科研设计和技术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设计质量要求:(1)工程招标设计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工程招标发包工作,应包括招标工程项目与范围、总体布置、主要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程序与主要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与控制性工期、主要技术要求与主要技术标准、总工程量与分项目工程量明细、分标建议与招标进度安排等项内容。(2)工程的19、施工图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方便工程施工;同时,设计单位还应尽可能在具体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等方面与招标设计相一致,不产生导致施工合同(或设备制造采购合同)可能发生较大变更的差异(如合同项目的变动、导致合同调整的较大工程量的变动、施工方法的变动等)。(3)设计图纸、文件的供应必须满足设计合同和供图协议中规定的供图进度要求,满足工程进度要求。4.5 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4.5.1 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文件,必须经过其内部严格审查和审签手续完备。4.5.2 工程的招标设计由公司及时组织审查并批复审查意见。设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20、依照批准的设计审查意见对招标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时,应尽快向公司说明缘由,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执行,同时亦承担相应的责任。4.5.3 施工设计文件、图纸按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内部审签程序审查后,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签发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审,然后签发给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审签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4.5.4 施工单位也必须在施工前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进行认真的查对,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施工。4.5.5 对于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中的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程序先报监理单位复查、确认并组织研究解决。在监理单位未发21、出“暂停执行”或“停止执行”的书面指令前,施工单位仍应按原设计执行。4.6 设计的修改与变更4.6.1 在工程项目实施中,为优化设计、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参建各方都可以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建议。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委托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与建议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计变更必须以正式批准的文件为准。4.6.2 当发生与国家审定的初步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时(工程规模、枢纽总布置、主要建筑物形式、安全设防标准、施工渡汛标准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报公司审查批准;重要设计变更(指与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有较大变化)由工程、项目建设公22、司组织有关各方最终审查后批准,并抄报公司;一般设计变更由监理单位审查报公司专家委员会批准。重大设计变更应在审查前三个月提出,重要设计变更提前一个月提出,一般设计变更提前14天提出。特别紧急情况下的(涉及防洪渡汛、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设计变更,其提出、审查、批准不在上述限制之列。4.6.3 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与实施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有关规定,按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4.6.4 工程设计变更一般都将对合同的履行及其管理产生影响,参建各方应慎重对待并严加控制。为保证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切实保证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和设计深度23、,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紧密衔接,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修改与变更。4.6.5 非设计单位及其设计文件图纸原因引起的设计修改与变更等,应由公司委托设计单位研究,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公司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公司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的安全性负责。4.7 设计优化4.7.1 鼓励各参建单位及个人对工程设计提出优化建议。公司应对已经采纳付诸实施,并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与提高,对工程效益的提高产生良好效果的设计优化建议予24、以奖励。4.7.2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型结构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4.7.3 对于各参建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一般设计优化及其变更的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做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优化方案及其变更建议,公司有权做出一般和重要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负责,设计单位仍应接受公司委托进行设计优化和变更设计,并对自己所做的设计成果质量负责。4.8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做好现场设计服务。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适应现场施工对设25、计的需要。设计单位至少应有一名可以协调各设计专业、并对重要设计问题可及时做出决策的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4. 设计单位亦应在工程中推行项目管理,明确各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并与相应的工程项目建设公司门实施对口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体系、落实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奖惩制度。各类设计文件,包括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地质素描编录、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等,必须按规定层层核审、核签,并做好归档工作。对监理、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等参建各方在审核及施工中发现并提出的设计图纸中的错、漏、碰、缺以及其他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必须尽快认真研究解决26、,及时做出书面答复。4.10 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中,公司可以实行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制度。设计质量保留金按当年度设计供图协议总费用的4%扣留。设计质量保留金的返还方式,在供图协议中由合同双方具体约定。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有仅根据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扣留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第五章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的质量管理5.1 工程材料、设备由公司招标采购,确定材料设备的供应厂家。5.1.1 公司应在对可能供货的厂家进行调查和综合考察后,尽可能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厂家。调查和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厂家资质等级和生产许可证书、质量体系状况及质量保证能力、质量检测手段、供27、货能力、产品性能以及采用标准、产品适用于本工程的试验论证资料及其在同类工程中不少于两年的使用记录证明、质量历史及用户反映等,其中属新产品、新材料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资料。5.1.2 施工承包单位在采购前应将拟确定的供应厂家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的调查考察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查批准。5.1.3 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设计的需要推荐工程选用材料及设备,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5.2 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设计技术要求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并应把保证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放在采购工作的首位。严禁为追求降低成本以及为获取本企业经济利益而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或向无生产资质和质量信誉不佳的厂家采28、购无质量保证的产品。5.3 公司必须组织好设备的监造工作,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出厂检验及验收工作。5.3.1 设备监造单位及其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理、监造的资质规定,应对设备制造厂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对设备制造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与监督,严格履行设备制造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及重要阶段的监造质量检查与签证手续。5.3.2 重要工程设备(指水轮发电机组、主变、主阀)的出厂验收,应由公司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监造及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设备出厂验收除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严格验收外,还应特别注重设备制造与安装在质量上、技术上、工艺上能够顺利衔接和过渡。5.329、.3 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应定期到主要工程材料(水泥、粉煤灰、钢材等)生产厂进行质量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生产厂限期整改,必要时应建议公司中止采购合同。5.4 进场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认定及交接5.4.1 进场工程设备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厂、监造单位进行交接验收。设备交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数量清点、外观检查、必要的检测以及设备制造竣工图纸资料的审核与移交。采购单位和制造厂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同时提交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并经监造单位审签的设备出厂竣工资料。设备的交接验收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5.5 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更不替代设备制造厂30、应负的质量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发现的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仍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制造厂在监理单位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因此而提出的工程索赔费用由采购单位负责承担。第六章 施工质量管理6.1 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质量管理6.1.1 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公司应对投标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质量保证能力详细了解,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1)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2)施工单位以往相关工程业绩和施工质量情况。对近五年内承建工程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取舍;对近一年内承建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允许其独立中标承建工程主体工程项目施31、工任务。(3)施工单位对投标工程项目所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投入本工程项目经理人选、主要技术力量及设备情况。6.1.2 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决标时不得选择以低价材料、不提折旧、难以落实的施工方案等方式进行“抢标”或其他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不合理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6.1.3 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单位应对其在投标时承诺的进场人员、机构、设备进行核查。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约的,监理单位应督促、责令其履约,直至按合同规定处罚。6.1.4 非水电专业施工队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工程主体工程项目和其他具有水电专业特点的工作项目施工任务。6.2 工程的转包与分32、包6.2.1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6.2.2 工程的分包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分包工作量一般不宜超过合同总工程的20%,且禁止将合同工程项目中的主要部分进行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禁止层层分包行为。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其分包项目、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能力、分包合同等均必须报经监理单位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批准。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分包失察,更不得默认。6.2.3 施工单位应将对分包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纳入自身质量管理体系中统一管理,并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6.3 施工技术力量、劳务及质量管理机构6.3.1 33、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提供专业和工种齐全的施工技术力量。对于专业性强的,如爆破、焊接及其探伤、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运行等特殊技术工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技术力量、对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监督。6.3.2 临时合同工应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备案。6.3.3 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完整的、责权具备的质量管理机构。各级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占进场施工人员总数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34、得无故干扰、阻碍质量管理人员履行正常职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质量体系进行检查监督,促进其发挥应有的作用。6.4 施工测量6.4.1 向施工区内引伸控制网点的测量及关键部位施工放样的测量等,施工单位均必须先拟定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对测量成果反复核对,做好记录,提供测量成果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认。监理单位亦应做必要的对照量测和抽查复测,核验测量成果及其精度,保证测量的正确性。6.4.2 施工单位必须对测量仪器工具按国家规定定期校验标定,并将校验标定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才准予使用。6.5 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6.5.1 试验检测成果是评价工程施工内在质量的重要依据,工35、程项目建设公司、施工、监理都应重视并充分运用试验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量化的控制。6.5.2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其资质、规模与能力应与承建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并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试验室应制定完整的规章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检测方法,对试验设备严格管理。项目建设公司及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仪器设备、人员、制度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及委托试验项目,亦应事前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6.5.3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成果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36、规定整理汇总上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并由监理单位汇总报对口的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施工单位应对提交的试验检测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对其进行认真的审核、分析。当监理单位认为项试验成果需要复验时,施工单位应当执行。6.5.4 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规定进行砼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料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砼配合比,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6.5.5 监理单位亦必须利用自建的或委托的试验室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独立地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试验检测的项目、抽样频率按照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监理单位与工程项37、目建设公司具体商定。由监理单位认定的重要试验检测项目,施工单位试验室应在其监督下进行。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必须以单元工程和工序过程为基础,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化的、量化的全过程全面的控制。建立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签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按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区分)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评定工作。6.5.6 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可以直接对任何施工项目或部位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性的抽样检测,也可以通过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材料采购供应单位索取其认为是必要的试验检测成果。6.6 施工准备中的质量管理6.1.1 做好开工前的施工准38、备工作,是对施工质量进行预控,贯彻“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施工、监理单位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并严加控制。6.6.2 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提交更详尽的(与投标书相比)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明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各部位及各管理层次的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措施等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批准开工。隐蔽工程以及监理单位明确规定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也应提交相应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批准开工。6.6.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该施工部位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39、工程材料、水电供应等的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后方可开工。其中,隐蔽工程的履盖、监理单位规定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的开工,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检查签证认可后方可施工。6.6.4 主体工程砼大规模浇筑前,当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砼浇筑的(碾压砼、常规砼)拌合、运输、入仓、平仓、振捣等工艺性试验,以通过试验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验证后批准执行。建基面及特殊部位开挖、预应力锚索、金属结构的焊接等关键施工亦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及质量控制参数,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6.7 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640、.7.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方法改变应另报监理单位审批(防汛、工程抢险、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紧急处理等情况除外)。6.7.2 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指永久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6.7.3 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水电工程施工规程规范及其他合同规定的规程、规范进行施工。禁止违规操作。6.7.4 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必须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6.7.5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41、的检查监督。对于建基面及特殊部位开挖施工的布孔装药、主体工程的砼浇筑、高边坡预应力锚索及系统锚杆施工、永久设备的安装施工,地下工程等项目,监理单位宜采用“旁站监理”的工作方式。现场监理人员要对施工方法、施工行为、人员配置、施工设备的状况、施工资源保证、施工组织等一切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即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当要求改正的问题未能得到施工单位的响应,并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时,现场监理人员有权下达两小时以内的“暂停施工”的现场指令,同时应即刻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当监理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对“暂停施工”现场指令仍未采取措施有效响应时,征得工程、项目建设公42、司同意后可下达“停工整顿”的书面指令。6.7.6 监理单位及其现场监理人员坚持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及检测数据。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及其下达的指令。6.7.7 设计单位可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对违反设计要求和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有责任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反映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地质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6.8 施工质量检查签证与工程验收6.8.1 对于涉及到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以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重大工程验收:截流前验收、蓄水前验收、电站机组启动前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6.8.2 所有的施工质量检查签证验43、收与工程验收,均必须在施工单位首先自检合格前提下,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后进行。施工单位应按“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施工项目建设公司或经理部终检)的原则进行自检。6.8.3 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逐层次的检查签证和质量评定,并协助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单位工程,重要工程阶段和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验收。单元工程、隐蔽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签证验收工作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的412小时内尽快完成。6.8.4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参加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的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6.8.5 在合同工程项目验收、国家组织的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44、工验收时,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提供检查签证资料。6.8.6 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签证记录、材料设备试验检测记录及产品出厂合格证书、验收签证资料、施工质量评定、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等)是工程验收及其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合同工程项目结束,应交监理单位审核后移交工程项目建设公司。6.8.7 工程蓄水前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6.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定期(月、季、年)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质量统计报表,45、监理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月的最末一天前报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和公司,并按3. 条规定做好质量总结工作。6.10 监理单位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月、季、年)报工程项目建设公司。6.11 只有施工质量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认的工程项目才能申请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予以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时,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依合同规定按月进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时,视质量事故的类别及46、其对工程造成的影响按合同规定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扣除部分以至全部质量保留金。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7.1 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负责向公司申请并联系成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统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7.2 工程项目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不替代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依此精神,工程项目实施中应主动接受下述各项监督:(1)在工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的监督;(2)对工程质量及监理管理状况的监督;(3)对重大、特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批准重大事故处理意见;(4)接受国家组织的工程验收;(5)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7、要求的其他必须接受的监督工作。7.3 参建各方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对工程质量的巡视检查,并积极协助其了解、掌握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状况,对所指出的问题认真自查、限期整改,对所提出建议和要求认真落实。第八章 工程质量事故8.1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工程事件,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48、类。分类标准详见附录。8.2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8.2.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初步判定事故类别并立即报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监理单位,同时报至公司。(1)属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4 小时内向监理单位报告,同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监理单位应立即至事故发生地点初步核实后,4小时内向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报告。同时转报审签意见后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监理单位对是否属工程质量事故有判定权,并对其判定负责。凡监理单位判定属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均应按上述规定立即上报。(2)属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设计单位在发现事故后的8 小时内向工程、49、项目建设公司报告,同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表”。(3)属工程材料、设备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核实后4 小时内,由监理单位向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报告。8.2.2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的3天内,监理单位应在进一步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向工程项目建设公司门提交工程质量事故简要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初步判定的事故原因,初步估计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处理后仍可能造成的对工程使用及工程寿命的影响。8.2.3 较大工程质量事故以上的事故在发生后的12小时内,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应向公司和公司报告。其中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后的24 小时内,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公司和公司报50、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8.3 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为事故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8.4 当工程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8.5 工程质51、量事故调查8.5.1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负责调查。(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负责组织专家组调查。(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8.5.2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使用条件)。(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8)附件:事故设计取证材料等。8.5.3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52、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8.6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8.6.1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事故类别由相应单位提出;(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征求设计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意见后批准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公司直接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征求监理单位意见后批准实施。(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共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公司专家委员会、公司会签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53、的处理方案,由公司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并组织专家组审查报公司批准后实施。8.6.2 工程质量事故在监理单位直接监督下进行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和较大工程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协助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检查验收。(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厂负责处理。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协助工程、项目建设公司组织检查验收。8.6.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1)工程概要工程项目54、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期限,事故发生前已完工程量及工程形象。(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附图)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其他。“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公司和专家委员会顺序上报和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55、理报告”及其有关文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检查验收签证书”等)均应列入工程验收资料之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完整移交。8.7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8.7.1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方由事故调查单位(或专家组)判定,并应征求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意见。当事方对事故责任方的判定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调查报告的7日内向“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告,申明意见,并由质管会负责签署意见后向调查单位转达。8.7.2 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根据事故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单位所提建议,按56、合同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方应按此规定接受处罚、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8.7.3 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给予全工程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对于发生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企业)由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考虑给予资质降级和扣发资质证书的处罚和在该部门或行业系统内通报批评。8.7.4 工程、项目建设公司有权要求与发生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中止合同,以更换施工单位。8.7.5 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7.6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能57、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行为失察或未加及时有效的制止,则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由工程、项目建设公司予以经济处罚,直至中止监理委托合同。8.8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在8.7 条规定基础上对责任方和责任人加重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4)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施工行为默认、姑息以至纵容的;(6)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58、守的;(7)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8.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工程多次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特大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安全问题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应负管理上的有关责任。第九章 质量经济奖罚.1 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公司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经济奖罚办法应当在与工程相关的经济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合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合同规定执行。.2 质量保留金设计单位的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按4.10 条规定执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6.11 条执行;监理单位的质量保59、留金按监理合同总费用的3%扣留,其具体扣留、返还方式按合同规定执行。.3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施工进一步揭露的地质条件和设备制造的技术进步等,对设计进行优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按规定程序获准实施后,确有技术经济效益并保证工程质量的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可按合同及国家部委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4 各参建单位应制定本企业(单位)内部的质量经济奖罚办法,实行奖优罚劣。参建单位应按本行业、或本系统有关规定设立质量奖励基金,用以奖励在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工作失职等导致质量事故发生或质量低劣或质量管理工作混乱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罚款纳入质量奖励60、基金。.5 建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人都可以对虚、假质量,对偷工减料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和偷工减料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第十章 附则10.1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10.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附表1: 附录质量事故分类表事故分类情况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直接经济损失( 单位: 万元)大体积混凝土500050010020土方工程5000500100金结、机电安装工程1003010薄壁混凝土工程1000100010030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个月)636131处理后的结果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注: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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