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商场消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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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0719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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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物中心消防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物业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商户及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2. 范围适用于商场物业管辖的物业及在物业进行施工、装修、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物业的防火委员会是消防管理的监督机构。3. 管理责任3.1物业的消防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严格的消防管理。3.2做好消防管理工作是物业每个员工和商户应尽的责任。3.3物业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受地区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领导。3.4物业各商户和商场物业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使消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3.5商场物业经理为本2、物业的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由物业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责任人参加的本物业防火委员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商场物业管理处保安部负责。3.6物业商户与商场物业应有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安全措施落实到人。3.7防火负责人职责:3.7.1领导所属单位、部门的安全消防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3.7.2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向物业防火委员会报告消防工作情况。3.7.3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执行消防奖惩条例。3.7.4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3.7.5组织制定3、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3.7.6组织扑救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调查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和追究当事人责任。4. 防火设计与施工4.1改建或分隔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4.2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物业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再次报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批准。4.3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商户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与物业安全部、工程部等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合同,并报物业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备案。4.4室内装修必须使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54、装修项目施工完毕后,消防设施必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5. 火灾预防5.1在物业内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向物业防火委员会或安全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范措施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5.2物业内严禁带入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5.3物业内禁止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区域、电梯、中央控制室、配电室等设备间内吸烟。5.5物业内禁止使用非阻燃材料制作的废纸篓。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应经物业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批准。5.6商户及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大楼出5、入通道。5.7展位商户和物业工程部要按照电力技术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及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商户在离开办公室、工作场所时应关闭电源开头或拔下电器电源插头。5.8煤气管道系统的仪表、阀门、法兰接头、橡胶或塑料管等材料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使用者应注意安全使用煤气,使用完毕后应关闭开关。5.9大楼内的走道、楼梯、出入口等处,严禁堆物、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醒目。6. 火灾扑救6.1报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证灵敏可靠。6.2消防控制室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消防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6.3物业内所有人员6、一旦发现火灾,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6.4商户和物业处的防火负责人以及员工闻警后必须及时赶到火场,扑灭火灾。6.5物业商场物业商户服务、安全部员工在火灾紧急情况下,负责引导宾客迅速安全转移。6.6商户在办公场所内要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7自动报警装置、喷淋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消火栓等定期进行检测,凡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可靠。6.8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除灭火抢险外,平时不得动用商场物业内任何公共消防设备设施。6.9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7、经大楼防火委员会或消防部门批准。6.10认真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档案。7. 奖惩7.1防火委员会应定期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7.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可由物业防火委员会给予表扬和奖励。7.2.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者;7.2.2模范贯彻消防安全制度,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者;7.2.3积极投入灭火抢险,保护人身安全和抢救物业内财物的突出表现者;7.2.4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者;7.2.5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表现突出者;7.2.6及时发现和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者。7.3凡有下8、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消防部门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3.1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备及器材者;7.3.2违反消防法规、条例者;7.3.3对存在的火险隐患拒不整改者;7.3.4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者;7.3.5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经营或使用单位领导者。8. 附则8.1商户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大楼物业防火委员会备案。9. 相关文件9.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2 市消防条例9.3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9.4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9.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商场物业罚法9.6火灾扑救应急预案9.7用户守则9.8装修指南9.9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0动用明火操作规程9.11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9.12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操作规程9.13解除火警作业规程9.14火灾扑救操作规程10. 记录10.1消防监控记录10.2动火申请审批表10.3火灾发生情况记录表10.4安全防范整改通知书10.5装修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