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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程汽车运输集团财务核算资金回笼管理制度
驰程汽车运输集团财务核算资金回笼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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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94368 2024-12-17 27页 385.54KB
1、广西驰程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篇 总 则178第一章 财务制度的依据和原则178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分级架构及原则178第三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运用及范围178第二篇 集团财务管理178第一章 母子公司财务管理规定179第二章 分公司财务管理规定184第三篇 财务业务管理及操作186第一章 资产管理186第二章 资金管理190第三章 预算及预算管理199第四篇 核算管理200第一章 会计基础管理200第二章 会计核算205第三章 固定资产核算206第四章 税务、票证管理210第五章 营收结算管理215第六章 内行管理220第五篇 财务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227第一章 公司内部2、银行借款业务管理227第二章 自有资金管理228第三章 差旅费管理230第四章 福利费用开支管理232第五章 资金回笼管理234第六篇 财务制度的执行及奖惩规定237第一章 各分子公司的执行237第二章 各级层的基本职责237第三章 自律及考核评价240第四章 责任问责及追究242第七篇 附 则243第一篇 总 则第一章 财务制度的依据和原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符合本集团公司(简称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控制,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3、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体现财务控制原则,体现经济责任制与现代管理相结合、权力分立制约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分级架构及原则第四条 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核算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申报缴纳国家税款,接受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公司实行“财权相对集中,分级授权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集中管理下,按分管权限及责任对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相关的职权。第六条 公司集团财务管理体制采用分权4、型财务管理模式。将日常财务决策权与管理权以集分权形式下放到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只需对一些决策结果报请母公司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运用及范围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第二篇 集团财务管理第一章 母子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第一节 母子公司的关系第九条 公司集团财务管理系统是以母公司财务为核心,子公司财务为成员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5、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与公司的总体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业务,应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公平交易,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应签订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价格要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要求某一方做出让步。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和对外投资过程中,对涉及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和重大合同的履行等经营活动,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收集资料,提出可行性分6、析,履行报告审批制度,以确保公司不出现重大损失。第二节 基本原则第十四条 公司集团财务管理体制采用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母公司只保留对子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的决策权或审批权,而将日常财务决策权与管理权完全下放到子公司,子公司只需对一些决策结果报请公司备案。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事项应该事先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再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议。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资本增减变动,合并分立,战略合作,对外重大投资、筹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内部财务制度设计等。第十五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子公司财务管理机制,规范子公司在制定会计政策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管7、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财务预算管理、报送财务报表、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程序和行为,防范子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法规或制度以及本公司章程,对本单位发生的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财务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子公司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第三节 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的制定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不断8、提高财务管理的工作水平、防范财务风险。第十九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报表,提高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子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均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应及时将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当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异议时,子公司应当听取合理意见并及时进行修订。第四节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一切资金的筹集、使用、调配等财务手续,严格监督本单位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人员对本单位资金的使用行使联签审批权,未经本单位财务人员的签字同意,不9、得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切实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资金支付授权与批准制度,严格审查付款合同或协议,把好本单位资金支付的财务审核关。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一般只允许设立一个基本账户,确实因经营需要开立除基本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应事先报公司批准,并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外融资时,应事先对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对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制定详尽的融资方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拆借资金。公司内部单位之间需要拆借资金的,必须经过内部银行办理,按公司内部银行借款10、业务管理办法和自有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司批准并履行对外投资所需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子公司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的资金支付手续。上述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期货投资、权证投资以及委托理财等金融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第五节 投、融资管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控子公司对外投、融资,所有的重大投、融资项目都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第二十九条 经公司批准同意的投资项目,需公司给予支援的,由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优先从盈余资金中安排资金,公司盈余资金不足的,优生从各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中筹集资金,按公司内部银行借款业务管理办11、法的规定通过内部银行办理,其次才考虑从外部筹集资金。第三十条 对于短平快项目,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开发的,无需报公司审批。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经批准同意融资的,优先在公司内部单位筹集资金,按公司内部银行借款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内部银行办理,其次才能向外部筹集资金,子公司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第六节 对外担保管理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统一筹集资金,需要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由公司提出请求,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办理,但最高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子公司注册资金的70%。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融资需要公司或其他子12、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由子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应同时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除非该项融资由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子公司应切实按期履行偿债义务,不得给公司造成担保损失。 第七节 预算管理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制度。子公司要按照公司的安排部署,负责本单位预算工作的组织,指标分解落实,执行过程监控以及执行结果考评,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指标完成和预算管理工作负责。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健全预算管理机构,落实预算管理责任,按照公司财务部下达的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到的执行条件,提出本单位详细的预算草案,经本单位经营决策层审议,并由负13、责人签字后于 11 月 30 日前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经综合平衡调整后,编制下一年的合并财务预算,报公司审核,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各子公司执行。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确因经营管理、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而偏离预算的,对偏离预算的筹资、投资、经营等各项指标必须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说明偏离预算的原因,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修改原预算。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每月初将上月实际与预算的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财务部,同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财务部每季度对各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八节 会计核算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的一切收入与支出都必须纳入子公司财务会计账14、内核算,做到有账有目,账目清楚;严禁截留、隐瞒和坐支各项收入,严禁设置账外账。第四十条 子公司财务人员要如实反映本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计量收发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以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最少进行一次彻底的实地清查,及时得出清查结果,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九节 财务人员的委派及职15、责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由公司委派,并通过子公司聘任,负责子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十四八条 子公司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格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把好财务关、确保本单位财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提升财务管理为经营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人员负有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本单位财务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人员应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报酬及待遇按派驻会计人员管理及考核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考核分为定期和任期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和评聘的依据。各单位的总经理要按16、时填报财务人员工作考评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八条 对责任心不强或因严重的工作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泄露财务机密等不称职或无法胜任的财务人员,在充分听取并采纳公司财务部的合理意见后应及时调整岗位。第十节 财务监督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采用财务预算控制、财务报表核查、现场检查、财务审计、电子远程监控等手段对子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子公司进行财务工作检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核查。针对财务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可下达整改意见书,子公司应切实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分为年度财务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由公司内17、控监审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每年一次,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是指对子公司总经理离任或调任时进行的内部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对子公司某一特定的事项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针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工作,不得采取推诿、怠慢等方式对待审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经营责任考核与奖惩的重要财务依据,子公司应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专业审计意见,并根据其出具的审计调整分录及时调整本单位的财务帐表。第二章 分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分公司属一级法人,分级核算单位,应自觉维护公司的信誉,接受公司对经营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其局部利益必须服18、从和服务于公司整体利益。第五十五条 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完成各项经营计划,依法经营,依法向有关部门缴纳各种税费及办理相关的保险业务。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一切经营活动和经济往来必须通过会计核算,所有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对核定的流动资金拥有管理权和支配权,对本单位资产享用经营使用权和维护权。第五十八条 确保公司财产的完整和净资产的增值保值,各分公司每年应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并书面上报公司。第五十九条 县汽车总站财务管理(一)资金筹集由公司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筹集资金,并根据各县汽车总站的需求进行分配使用。(二)县汽车19、总站因生产经营需要,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的,经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委托,可以向当地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三)县汽车总站应在公司指定的当地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统一由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在公司范围内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全面监控结算收支的运作方式,服从公司资金计划、筹措、结算、调剂的整体管理需要。(四)县汽车总站根据生产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必须经公司固定资产购买程序审批后,才能进行购置,大宗资产由公司统一采购。资金来源渠道在各县汽车总站自有资金开支。(五)县汽车总站固定资产的计价、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第三节 固定资产核算)的相关规定执行。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进入县汽车总站成20、本。(六)公司对县汽车总站资产(包括车辆和装修)、资金投入的回收,由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按计划逐月收回。(七)县汽车总站会计核算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营业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八)成本和费用是在生产经营中,县总站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包括职工五大险和工会经费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都必须由县汽车总站自行对外支付。第六十条 直属分公司财务管理(一)资金融资、筹集由公司统一进行,并根据直属分公司的需求进行分配使用。(二)直属分公司在公司结算中心开设内部账户,收、支业务21、一律由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全面监控,并服从公司资金计划、筹措、结算、调剂的整体管理需要。(三)直属分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必须按公司购买固定资产程序办理审批后,由公司统一采购。其资金来源在公司开支。(四)直属分公司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权和日常维护权。(五)公司根据直属分公司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以价值形式计算核定折旧数,并由资金结算中心按月收回。直属单位按当期实际计提数计入成本费用。(六)直属分公司会计核算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七)营业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八)成本和22、费用是在生产经营中,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所发生成本和费用由直属分公司自行对外支付。但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等五大保险和工会经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工会负责对外办理业务,各直属分公司每月依据在册职工人数,按公司统一规定的计提比例,逐项进入单位的成本费用,同时按规定的时间将实际计提数额上缴公司。 第六十一条 依法纳税(一)流转税及其附加税额由县汽车总站、直属分公司根据本单位当月营收情况,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制度进行计算,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二)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屋原值税、房屋租赁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分两种渠道计提缴纳。县汽车总站分别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缴纳。直23、属分公司由公司管理部汇总缴纳。第六十二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一)县汽车总站实现利润后,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计提所得税。(二)县汽车总站税后利润分配,按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计提办理后,剩余利润全额上交公司,由公司统一向股东进行分配红利。(三)直属分公司实现的利润由公司汇算清缴,不再单独计提所得税和进行利润分配。第三篇 财务业务管理及操作第一章 资产管理第一节 固定资产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器具、设备等。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公司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24、并由投资者审议批准。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公司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第六十五条 公司改制时国资部门托管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计入公司会计报表的固定资产账面反映,不计提折旧,自然耗损至实物报废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单位)另建册作备查账管理,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要计入公司账面反映,按使用性质在相关科目计提折旧。第六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购建、计价、使用和处置管理,按照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第三节25、 固定资产核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一)购买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实际成本计26、价。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三)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发票单据金额或用同类无形资产市面价值计价。(五)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除公司合并外。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要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摊销自开始使用(取得)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计入成本。摊销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年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二)法律没有规27、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三)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期限确定。第七十一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均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记账。第七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指企业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开办费要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的第一个月起,停止归集,并同时在本年度内摊销进入管理费用。大修理支出要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分期平均摊销完毕。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与租28、赁资产尚能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第七十三条 应收账款是企业对外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账款或代垫的运杂费。应收账款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公司应控制应收账款的限额,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制定追收计划,落实责任,积极组织催收,避免资金被其他单位占用或造成损失。公司对坏账处理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对计提坏账准备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第七十四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有形资产,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原材料、燃料、配件、轮胎、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等。第七十五条29、 各种存货按当时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入账。(一)购入的存货,按买价、运杂费、途中合理损耗、整理准备费和交纳的税金计价。(二)自制存货,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材料费、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间接制造费用计价。(三)委托加工存货,按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及应交纳的税金计价。(四)接受捐赠的存货,按收到捐赠存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所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交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场价值计价。(五)投资人投入的存货,按协议确定的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六)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第七十六条 各种存货的发出和结存成本,可以采用30、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毛利率法计价,使用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便改变,以保证成本计算的准确性。第七十七条 存货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每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物相符。对账物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期摊销法。分期摊销一般在一年以内。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31、续。第八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须经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决议方能实施;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第八十一条 公司从事代理业务,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在制订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公司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32、。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公司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第八十四条 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投资者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一节 现金管理33、 第八十六条 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营业收入现金、预收款现金、暂收款现金、备用现金及其他现金。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第八十七条 现金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谁收款谁负责,及时收取,按时缴存原则,财务部及财务(出纳)会计人员负责现金的管理和监督,现金的支付必须由出纳人员办理,其他人员不得办理;“白条”一律不准报销,现金的收取,营收结算人员和收款人员收款后要及时缴存银行或交给出纳人员,单位领导不能经收现金,属于追收欠款或临时性代收现金,收款后要马上交给出纳人员存入银行和记账。 第八十八条 营业收入现金、预收款现金、暂收款现金都要当天存入单位银行账户(夜班营收现金于次日上午11:30时34、以前存入银行),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里,收款人员、出纳人员也要在每天下午17时前进行收款,并将现金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坐支营收现金,不准挪用现金。特殊情况需要抵支的,须报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营收或出纳人员在收取服务员营收款时,属电脑售票的,必须核对服务员电脑营收单,手工售票的必须核对实际售票号码,按应交款足额收取营收款。 客运站服务员所售票款,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日当班服务员在下班时应清理自己所售票款,填写“缴款单”,即时缴款给收款(出纳)人员,方能离开。如果错时不能即时缴款,应将售票款存放到金库或单位指定的保险柜中。 第九十条 各单位收款人员、出纳人员由于超时不35、能缴存银行的现金,要拿到单位金库保险柜保管,未设有金库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现金安全完整。 第九十一条 凡是收款人员、出纳人员到银行缴存数额比较多的现金,必须要有保卫人员随行保卫(必要时单位要派车护送),不能自行前去办理,保安部保卫人员不得拒绝要求保卫的请求。金库保卫人员要每天在7:30一22:00时内,保证让收款人员和出纳人员随时到金库保险柜收存或提取现金。 第九十二条 所有收款人员、营收结算人员、出纳人员都不能自行把单位现金留存办公室或拿到家里及其他地方存放或保管。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出纳人员和收款人员要按规定核定备用现金限额,一般现金备用限额在1,0036、0元,超过1,000元的要报财务部批准,最高限额为5,000元。如特殊业务,备用金需用量超过最高限额的,需报经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发放职工工资、津贴、奖金、股利、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董事长批准的其他支出;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十五条 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核签章后领取,出纳人员不准办理未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的提现付款业务。现金支票应该按号码顺序签发使用,记载37、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变更,其他记载事项更改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开具的现金支票存根联必须有收款人的签名确认。作废的支票,出纳应逐笔在“作废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在票面上加盖“作废”戳印并将整联支票交存开户银行保管。 第九十六条 出纳人员对于经管的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能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天都要对库存现金进行核查,发现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七条 出纳人员要如实登记现金日记账,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日记账本要符合财政部38、门的规定要求。 第二节 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十八条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第九十九条 公司遵守国家银行结算办法和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以办理公司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业务。 第一百条 公司可以采用支付、汇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委托收款和信用证等结算方式办理银行收支结算业务。 第一百零一条 各单位的支票或其他银行票据,由出纳人员购买和保管,不准签发空白支票,银行结算业务的办理由出纳人员负责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在公司内部银行开立账户,子公司和各县汽车总站可同时在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一般只能开设一个39、基本账户,各项收支业务统一在基本账户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开立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的,须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擅自将单位的资金拆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准设立账外账。 第一百零四条 出纳人员要认真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月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交给会计复核签字确认。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开设网上银行,凡建立开展网上银行的分公司(县汽车总站)和子公司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都必须遵守财务预算、资金审批和使用40、的管理办法(第三节 内部银行业务管理),认真按照各项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本的使用,要符合会计工作规范规定的以下要求: (1)根据复核无误的银行存款收、付款记账凭证登记账簿。(2)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必须同记账凭证相一致,不得随便增减。(3)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账簿。(4)必须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不得随便更换账页和撕扯账页。 (5)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同时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表示。(6)文字和数字必须整洁清晰,准确无误。(7)使用钢笔,以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41、珠笔(银行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书写。(8)每一账页记完后,必须按规定转页。(9)每月月末必须按规定结账。第三节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一百零八条 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的银行开设专户的专用采购款项。需要开设外埠存款的单位,要书面向公司报告,经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一百零九条 外埠存款要指定专人负责,每次(每笔)采购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把发票和购货清单交给会计进行核算,经对账核销,给予办理下一次(笔)汇款业务,每月终要结算结账清楚。 42、第一百一十条 有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和在途资金业务发生时,要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如实进行反映。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其他货币资金要加强管理,建立专用账本进行登记,每月进行检查,要及时办理结算结账。第四节 外币管理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或当月的国家外汇牌价。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汇兑损益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五节 43、资金筹集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采取向公司内部员工集资或向社会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可采取负债形式向社会筹融资,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的需求以及公司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等投资的资金需求。公司筹集的资本分为法人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的货币资本;公司筹集的资本,需经过国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实际收到的资本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银行借款、商业信用、发行债券、租赁融资、内部集资等。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44、时足额缴付资本。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投资者不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在经营期限内,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或按公司章程规定退股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的差额(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等,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筹集资本要按规范程序办理,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要有董事会授权委托,原则上由45、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拒绝一切乱筹集资金活动。(一)银行借款程序:先将银行借款的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对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和主管总经理签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后,分别填写借款申请报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并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字盖章和办理资产或土地的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呈报银行。(二)办理汽车消费按揭贷款,要按照营运客车统购统配管理办法的条款要求进行。(三)向股东增资扩股,应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表决通过才能进行。(四)向员工筹资,必须首先确定筹资项目或资金用途,经公司审核批准给予授权委托,采取等于或少于折旧年限还本付息的方式办理,不允许采用按股分红的办法进46、行筹资。第一百二十条 所有融筹资的使用必须按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其他用途。借款资金每笔开支,都要按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进行监督控制,做到安全、合理、有效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第一百二十一条 分(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向当地商业银行申请短期借款,但必须要经过报批审核,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委托,否则,均属于乱筹融资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和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同47、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长期债券等。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流动负债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长期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属于建造期的,计入在建工程,进入使用营运期的,计入财务费用。第六节 审批权限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要以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为中心,财务部要严格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要认真按制度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一览表序号权限分公司(县汽车总站)领导各部办领导财务部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股东会金额项目1日常生产性支出油料销售单位20万元以下审批20万-3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30万元以上48、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客服分公司平果总站靖西总站隆林总站10万元以下审批10万-3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30万元以上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客运分公司田东总站德保总站那坡总站6万元以下审批6万-3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30万元以上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田阳总站西林总站乐业总站4万元以下审批4万-3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30万元以上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田林总站凌云总站群联公司运旅分公司2万元以下审批2万-3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30万元以上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2固定资产购置、建造、装修电器、电子设备及办公用品5仟元以下审批5仟元-3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30万-249、0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200万元以上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通过固定资产购置、改建、装修5万元以下审批5万-1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批10万-3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30万-20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200万元以上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通过3各种预付款项3万元以下审批3万-5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批5万-3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30万-20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200万元以上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通过4项目开发投入1万元以下审批1万-5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批5万-3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30万-60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600万元以上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50、核审批通过5收购资产3仟万元以下审核审批3仟万元以上审核审批通过6出售资产正常性资产报废、转让5万元以下审核审核审核审批5万-1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10万-3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非正常性资产出售2佰万元以下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2佰万元以上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通过7工资奖金补贴审核审核审核审批8通讯费按定额审核审核审批9业务招待费5佰元以下审批5佰元-8佰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批8佰元-5仟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5仟元-5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10因公借款2仟元以下审批2仟元-5仟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批5仟以上审核审核审核审核审批11捐赠赞助1仟元以下审批1仟-3仟元审核审核51、审批3仟-10万元审核审核审核审批各部办领导审核说明:(1)日常生产性支出属于技术质检部或生产经营部审核。日常生产性支出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财、物的耗费。(2)生产性低耗易耗品属技术质检部和财务部审核,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由党政办和财务部审核。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在生产中可反复使用而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各种用具用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生产经营过程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3)固定资产购建,属于车辆、机器设备的由技术质检部和财务部审核,属于基本建设、房屋、装修等由项目办和财务部审核。固定资产购置、改建、装修支出款项一律转至合同签约指定的银行账户内。(452、)项目开发投资生产经营(短平快)项目由生产经营部和财务部审核;重大项目(基本建设)由项目办和财务部审核。(5)各种生产经营的预付款项由生产经营部和财务部审核。预付款项的拨付必须根据签定的合同或协议进行付款,其他生产性预付款必须根据对方经营资信情况按比例预付。(6)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发放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审核。(7)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由党政办审核。(8) 借款与捐赠赞助由财务部审核。借款原则上以网上审批单入账,手工借款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会计入账联,第二联报账后退回借款人,借款还清后,出纳应开具“解款单”注明报账或还现金额,会计入账一联,借款人保留一联。借款单经各单位会计、领导审核后,如尚需53、财务部或公司领导审批的,以网上银行审批单作为支付凭据。(9)资产收购、出售由生产经营部、质检部、财务部共同审核。审批权限说明: 一、审批权限分为两类: (一)审核:是各单位或有关部办及公司主管领导对该项目开支是否合理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批:是公司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意见后进行批复,重大事项还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讨论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以上资金审批权限一律按次办理,所任单位出纳不能把同一批次的相同业务拆开办理,违者,按公司有关制度给予追究。 二、审批程序: (一)凡是办理各项支出付款,单位出纳员首先对票据和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再对报账流程(经办人签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认-会计审核签54、认-领导审批)进行检查,符合制度要求才能按办事程序给予办理。 (二)审批按(1)分(子)公司(县汽车总站);(2)公司各部办;(3)公司主管副总经理;(4)公司总经理;(5)公司董事长的顺序办理。先定性,后集中,先经业务线,后到财务线,才报公司领导。(三)如遇到有关“审核、审批”人员出差或外出,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事后请有关人员补签追认。(四)凡已取得正式发票,经网上银行逐级审核、审批支付的款项,取消事前OA网工作流审核、审批程序。 (五)设立资金应急支付绿色通道,对生产经营特殊紧急的开支简化审核手续,经基层单位审核后可由财务部或总经理、董事长直接进行审批,主要项目包括:结算票款、车辆按揭55、贷款、车辆保险费、燃油费、水费费、事故借款以及其他紧急事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管理,由各子公司参照公司资金开支权限,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的审批程序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由公司内部银行协助办理。第三章 预算及预算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 财务预算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预算情况。主要包括资金预算、收入成本预算、制造费用预算、财务费用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现金收支预算、利润表预算、资产负债表预算等。第一百二十八条 建立财务预算管理机制(一)所属基层单位按收支状况各自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计划预算,并于每年元月10日前、每季末最后一旬、每月最末五日内56、报送公司财务部。(二)公司财务部根据所属基层单位报送的资金计划预算,进行汇总、协调和统筹安排,制订公司年度、季度、月度资金计划预算,并严格按公司资金计划预算执行。(三)公司财务部应在一月内将所属基层单位报送的年度资金计划预算予以审定批定;一星期内将所属基层单位报送的季度资金计划预算予以审定;两日内将所属基层单位报送的月度资金计划预算予以审定,同时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和董事长批准。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者要认真执行预算计划,通过预算控制努力实现资源的最佳运用,以谋求投入资源的使用对目标的趋同。第一百三十条 坚持只有纳入预算的资金才可以进入运作,对进行运作的资金应通过事先的审核,重大项目要经过股57、东大会决议通过才能够运作实施,一般项目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呈报董事会批准。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工程项目或专项用途的投入,具体负责执行单位要单独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才能运作实施。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都要认真按照公司年度预算要求执行,严格按预算规定办理,履行职责,想方设法以保证财务预算计划的实现。第四篇 核算管理第一章 会计基础管理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第一百三十三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公司根据业务的实际,可另增设个别特殊的科目。第一百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对公司已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随意变更。附:会计科目58、表科目编码科目名称科目编码科目名称一、资产类二、负债类1001现金2101短期借款1002银行存款2111应付票据1009其他货币资金2121应付账款1101短期投资2131预收账款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141代销商品款1111应收票据2151应付工资1131应收账款2153应付福利费1151预付账款2171应交税金1121应收股利2172其他应交款1122应收利息2161应付股利1191其他应收款2181其他应付款1132坏账准备2191预提费用1161应收补贴款2211预计负债1201物资采购2201长期借款1211原材料2311应付债券1232材料成本差异2221长期应付款1243库59、存商品2331专项应付款1244商品进销差价2242公司拨入资金1251委托加工物资2241住房周转金1221包装物2251未付利润1231低值易耗品2252递延税款1241自制半成品2288坏账准备金1261委托代销商品2271应交内部结算款1271受托代销商品三、所有者权益1281存贷跌价准备3101股本1291分期收款发出商品3102实收资本1301待摊费用3111资本公积1401长期股权投资3121盈余公积1402长期债权投资3131本年利润142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3141利润分配1431委托贷款四、成本类1501固定资产4104生产成本1502累计折旧4105制造费用1505固定资产60、减值准备4107劳务成本1506在建工程五、损益类1507工程物资5101运输收入1605在建工程减值准备5102其他业务收入1601固定资产清理5201投资收益1802无形资产5301营业外收入1805无形资产减值准备5401运输支出1815未确认融资费用5402营业税金及附加1801长期待摊费用5405其他业务支出1901待处理财产损益5503管理费用1135应收内部结算款5504财务费用1902公司拨付资金5601营业外支出1903公司拨付经费5701所得税58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502营业费用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会计应根据服务单位产业特点和主附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使61、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属于核算单位主营业务的,归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附属业务的,归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核算。在编制集团公司汇总报表时,应把客货运收支作为公司主营业务反映,其余收支作为其他业务反映。第二节 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第一百三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及要求:(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不得收取或对外开出62、没有固定格式、不具备规定内容、不符合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的非正式原始凭证,即“白条”一律不准报销。(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按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应有经办单位主管领导人或其指定人员及填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四)凡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收支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按公司财务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第四节 审批程序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五)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若无法找到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的,必须经会计机构负责63、人同意方可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经办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印章。(六)办理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经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款项的收入和付出。第一百三十七条 记账凭证的格式、内容及要求:(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记账借贷方向、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会计主管、填制、稽核、记账人员签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同出纳员签章。(二)各单位记账凭证一律采用用友软件设定的格式。输入记账凭证时,应按月度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编号分银行收款、银行付款和转账业务三类,不分收、付、转的,按记账凭证时序进行编号。(三)已审核记账的凭证发现错误的,一般情况下,不64、宜采用“反记账”,要采用“红字更正法”或“蓝字更正法”更正。本期报表已上报,次月发现错误的,一律不能使用“反记账”修改凭证。(四)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类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分录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摘要栏必须以“一借”或“一贷”为主,填清多贷、多借的经济业务内容,便于记录时分清经济业务内容登记摘要。第一百三十八条 会计原始单据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出纳员每月定期将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转存原始凭证整理后,交由会计人员签收审核。会计人员应及时办理会计凭证录入工作,保证会65、计信息的及时、完整。第一百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负责将每月会计凭证打印出来,按照凭证的分类和编号顺序连同所付的原始单据张贴整理,并按国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标准装订好,不得散乱丢失。第三节 会计账簿的设置第一百四十条 各分(子)公司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统一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一百四十一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第一百四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总账和明细账每年年终结账后打印,但每月必须打印出总账及明细账科目余额表,进行对账、查账。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66、,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盖章,整理归档。第一百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与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各业务处财产物资保管人的有关明细账核对。(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与财产等实有数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余额与现金实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固67、定资产明细账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核对等。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一)平时月份将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后,只作“记账”处理,到年度终了后才对各月份进行“结账”处理,计算机自动将当年所有数据结转到下一年度。(二)做完计算机“结账”处理后,会计人员应认真核对本账套各明细科目年初“上年度结余数”与上年度“结余数”是否一致,才能处理新年度的业务。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四十五条 会计公司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集团各分(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第一百四十六条 会计报表种68、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金试算平衡表、运输成本支出表、其他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明细表、经营费用明细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其他业务明细表、应上交总公司款项明细表、固定资产按类折旧计算表、借款明细表等。第一百四十七条 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第一百四十八条 年度终决算报表应编写会计报表附注。第一百四十九条 报表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会计报表所属年度、69、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五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在次月十一日前,把服务的基层各单位当月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公布在OA网会计公司公共文件柜中。集团公司当月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必须在次日十七日前公布。第五节 会计信息档案管理第一百五十一条 会计人员必须运用会计电算化工具,对服务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进行日备份、周备份和月备份。每年有两次采用刻录或光盘等存贮介质保存会计信息资料。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在每月底,整理装订好上月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并要妥善保管好所服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本、报表以及其他用介质保管的会70、计档案资料。第一百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因岗位变动或调动工作的,所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必须由服务单位领导和会计公司领导以及会计主管共同监交。第一百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必须按国家财政部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对保管期限到期的凭证、发票和其他会计资料,需要处理的,要上报公司财务部审核,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方能进行处理。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县汽车总站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县汽车总站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71、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分(子)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一百六十条 各分(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随着经济业务的变化和发展,原来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已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现状时,会计公司可以用书面72、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经同意报当地税务部门备案,方可在次年初更改会计核算方法。(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三)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四)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五)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六)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七)在进行会计73、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第一百六十一条 成本核算:按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项目正确汇集各种费用,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支出,不得列入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预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严格划分本期成本与其他成本的界限,正确计提预提费用和分摊待摊费用;正确划清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成本的界限。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分(子)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核算必须按国家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第一百六十三条 子公司应采用与母公司相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核算。第三章 固定资产核算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74、年的房子、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设备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资产,或资产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公司认为有控管必要的资产。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使用情况和所有权综合分为七大类:(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是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生产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理发室等使用的房屋、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他固定资产等。(三)租出固定资产,是指在经营75、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未使用固定资产。(五)不需用固定资产。(六)土地。(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一百六十六条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进行计价(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三)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或投资各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值计价(四)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76、调试费等计价。(五)按揭贷款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首期款项加上新公车的按揭贷款额、接(送车)费用和其他有关税费计价。(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因改、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七)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法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成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收到补价的,减去补价金额;支付补价的,加上补价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八)以非贷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收到补价的,减去补价金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支付补价的,加上补价金额),加上应支付77、的相关税费计价。(九)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费等计价。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十)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十一)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价。(十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下列方法计价:自营工程,按以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价。出包工程,按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78、用、工程试运转支出等计价。在建工程发生的报废或者毁损,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营业收入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十三)固定资产的入账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79、。(十四)固定资产的价值一经确定入帐,除改建扩建、局部改造和特定事项经评估结构评估确认,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调整帐面价值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第一百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各类设备,以及经营租出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第一百六十八条 各类固定资80、产的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及净残值率(一)2008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仍然按旧的制度执行。 二)2009年1月1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 ,按税务主管部门新规定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执行。(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固定资产原值的2-5%。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规定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上述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折旧。当月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提81、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再补提折旧。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分别按用途性质计入运输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等。第一百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大修理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第一百七十条 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分(子)外购的固定资产,必须在取得合法凭据的当月入账,进行会计核算。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82、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第四章 税务、票证管理第一节 税收申报缴纳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严格遵循国家的财税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第一百九十八条 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并按83、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年审、验证工作。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第一百九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第二百条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税率、申报内容(税目、税率表附后)如实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一)营业税。公司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并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84、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列情形除外: 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增值税。公司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85、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税率为17%。(三)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四)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的单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新征用的耕地86、,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所属分公司由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县分公司月份或者季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75%预缴税款,另25%留年终公司汇总计算并缴纳。子公司自行预缴并87、汇算清缴。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如纳税申报出现与纳税程序有关的问题,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法亨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亨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应如实反映收入和支出,不能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第二百零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代扣代缴、代收88、代缴税款的有关信息,从严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二百零四条 接受外单位、外部门(指不同经济辖区或不同区域的税务主管范围的经营实体)提供的劳务时,必须督促其持注册地的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税务登记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到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由经营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管理。第二百零五条 有承包经营业务的(包括外单位、个人、内部职工承包的)应以合同、协议的方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将承包合同、协议的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承包经营者进行纳税管理。第二百零六条 所属单位有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或因欠税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一律须经过公司同意。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89、所属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各种税费。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年终前要按照税法规定对成本费用、待摊、预提费用等科目进行清算、调整;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属非正常损失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出。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如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受处罚的,应在三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后报送公司财务部,并视具体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解缴税款或申请复议。 第二节 发票领购及使用第二百一十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90、专用发票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公司所属单位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因业务需要可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须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印制。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准购证,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之间,各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业务往来须凭公司财务部统一印制的“内部收款收据”进行结算,各单位不能自行印制或购买使用“收款收据”。第二百一十三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临时到本省、自91、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刻制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人印章(签名),否则无效。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任何单位有权拒收。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填错的废票,应整份保存备查,并注明“作废”字样。第二92、百一十七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第二百一十八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使用:(一)各项目内容填写正确无误,不得涂改。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二)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三)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四)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93、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特别是发票专用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与管理,要实行专人负责制。票据管理员要按定额先收回存根联后再发放发票,并设置账簿登记票证的领(购)、用、存情况,每月终了后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公司财务部、单位会计报送各种票证的领(购)、用、存报表。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能销毁。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证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依94、法进行的发票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二百二十三条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一)未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的;(二)未按规定开具或收取发票的;(三)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四)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税种项目税 目交纳时间税率备注一、营业税交通运输次月115日内3%服务次月115日内5%建筑业次月115日内3%娱乐业次月115日内20%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次月115日内17%小规模纳税人次月115日内3%三、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月、季终了后15日内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月、季终了后15日内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月、季终了后15日内15%四9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次月7日以内545%9级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次月7日以内20%五、房产税房产余值按季度或半年缴纳1.2%房产租金收入12%六、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季度或半年缴纳实行分等级幅度税额七、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按预收款的1.5%预缴3060%4级超率累进税率八、印花税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费用1个月内缴纳0.5购销、建筑、安装工程合同1个月内缴纳0.03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1个月内缴纳0.05营业账簿1个月内缴纳5.00元/件九、车船使用税应税车辆数量或净吨位按季、半年、年度收客车按座位、货车按净吨位十、契税土地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合同转移10日内35%96、十一、城建税应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随征次月115日内7%十二、教育费附加应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随征次月115日内3%十三、价格调节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营业额次月115日内1十四、地方教育附加应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随征次月115日内1%第五章 营收结算管理 第一节 营业收入以及各种应收应付账款的结算。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要建立健全营业收入台账和微机营业收入管理套账,各单位营收(收款)、结算人员必须按照财务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建账。并做好日清月结的自检自查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营收结算人员和出纳人员要熟悉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的收费定价标准,按有关收费标准和生产经营合同进行收费,不得乱设收费项目97、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营收结算人员和出纳人员要熟悉票款结算协议或销售合同的规定,掌握结算价格、结算方法,认真核对每单(张)结算单据,及时结算,不得随意拖延时间。 第二百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服务员或收款员每天下班前,将款项交到营收员或出纳处,营收或出纳员应开具印制有联号的现金缴款单、内部收据或发票等,同时营收员或出纳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营收款项存入单位的银行账户,及时将存款单交给内行换单记账,并做好日报表、营收明细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营收结算人员和出纳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理,认真审核凭证,凭证遗失、改变或无效者,不予结算付款。 第二百二十九条 各98、客运单位营收(收款)结算人员要认真审核服务员每天交来的微机售票日报表、废票、退票张数与金额是否相符,核对服务员交来的结算单与票根是否相符。 第二百三十条 各客运单位的结算人员要把所有车辆的结算单按日期、分车号归类并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二百三十一条 责任车辆结算员或营收员要认真统计应收责任车辆费用和其他款项,每月做好应收费用明细表,据以进行责任车辆结算,每月15日定期打印责任车辆欠款通知单,由车队负责通知责任人,在接到通知的5日内交清,单位领导做好督促检查。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客运单位结算员必须于每月5日前收集好承包经营客车上月外站结算单,在10日前将上月外站结算单通过邮寄或办理快件行包方式办99、理托收手续。登记好应收账款台账,并及时催收。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单位各客运单位结算员在收到对方托收的结算单后,在两天内将签认的结算清单退回一联给对方。在18日前,根据已核对确认应收应付上月内部单位客运结算款情况,编制“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互欠结算票款明细表”,分别送交结算公司、派驻单位领导及会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在两天内审核好结算员所移交的结算单,并于30日前,结清上月内部各客运单位票款。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外部单位票款的结算,结算员在办理完托收外站运费后,必须在结算单寄出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与对方站核对,确认运费结算金额,并催促对方及时付款。票款在结算单位寄出一个月内结清回笼。100、各单位出纳应每天将外站票款回笼情况反馈给结算员,结算员应及时核销应收账款。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有大额或长期拖欠金额较大的公司外部单位,结算员应上门追收,追收未果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应及时进行协调解决。月末结算员应编制“应收未收外站票款明细表”,交结算公司和派驻单位领导。第二百三十六条 各客货运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收取责任车下月的各项规费,责任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规费的,结算人员要及时汇报派驻单位领导,经限期仍未交清的,由单位通知调度责令该车主停班催收。第二百三十七条 各客货运单位应收各项规费有变动调整的,必须书面通知结算员或营收员,且要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同意。第二百三十八条 酒店101、维修营收款的结算。酒店、维修单位业务员必须将每天的签单业务单据整理好,于第二天上午交给追款人员。追款人员登记好台账,内部单位的要及时列账交给出纳结付,外部单位的要按协议规定,在次月5日前将业务单据送达对方单位,并在月底前(协议规定的特殊时间除外)结清款项,及时核销台账。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各单位营业收入款项必须要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各种营收报表要在次月5日前做好报送主管会计,与会计核对清楚,并由主管会计盖章确认。第二百四十条 各单位营业收入台帐和结算单据(包括存根联)一定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陆年,超过保管期限需要处理时,必须书面报告财务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 各102、直属单位必须在公司内部银行开设账户,不得擅自到金融部门另立账户。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必须通过内部银行统一办理结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 各县汽车总站必须将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的全部账号报公司内部银行。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单位之间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各单位之间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转移资金,不得进行相互借贷资金等结算业务。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单位之间未经公司同意,不准以任何形式相互进行抵押、担保的结算业务。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落实结算责任制,明确每项债权债务的经济责任人、账目清理责任人,每月进行清理核实,按要求103、上报。第二百四十七条 各单位营业收入结算工作必须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要求执行,营业资金结算不得随意拖延结算时间,要按时结清。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内部单位之间的往来清算应按月结算,债务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的,由结算公司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由内部银行强行划拨。 第二百四十九条派驻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各项资金结算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或敲诈服务对象,不能无故拖延结算时间,更不能利用手中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百五十条各单位之间的结算业务要使用转账方式通过银行办理。特殊情况需用现金收付的,必须通过票据来反映,且必须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二百五十一条 各内部单位之间允许先提货后办理结算104、的,必须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和完备提货手续后方可办理。结算人员应在业务发生后六日内,向提货方发出列账通知单;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发出的,应事先电话联系取得认可方能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各内部单位必须按月上交公司各种规费和代收代付金。 第二百五十三条 营收结算人员和财务人员由于岗位变动或调动工作时,其工作移交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结算公司领导及主管会计共同监交。第二节 营运客车承包经营结算管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企业必须规范承包客车结算行为,根据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及进站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结算。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包经营客车的营运收入,由车辆建制单位统一与对方站(或公司)结算,未经105、车辆建制单位授权同意,承包经营责任人不得私自与对方站(或公司)进行运费结算。回程运费的结算,按与对开站(或公司)签订的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承包经营客车营运收入总额扣除各客运服务站代售代理费、停放费、进站费等相关费用后,净额为承包车辆的净营运收入,净营运收入减出各项承包费用及各项代垫费用后的结算余款,归承包经营责任人所得,如营运收入总额不足扣除以上有关费用,不足部分以现金缴清。 第二百五十七条 各客运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天收取服务员交来的结算单和票头,整理后送交票务中心审核。票务中心核对后将结算单交单位结算员审核,票头留票务中心存查。 第二百五十八条 结算员每天将收到票务106、中心交来承包经营客车站内结算单与售票系统相核对打印营收台帐,装订成册,并于次月5日前将站内结算单整理好,进行单位内部站队之间的票款结算。第二百五十九条 结算员必须于次月5日前,向责任人收集好所有承包经营客车站内、站外结算单,让责任人填写“结算单签收单”一式两联。第二百六十条 结算员(或营收员)必须在次月57日核对好承包车辆结算单,7日编制“承包经营客车结算月报表”,并负责保管好已结算过的站内结算单。 第二百六十一条 结算员在次月6-9日,根据票务中心交来的站内结算单与责任人交来的结算单进行核对,开出“结算收入”单(结算清单)给承包经营责任人。未经票务中心审核的结算单,一律不予结算。 第二百六十107、二条 结算员必须在次月7日前编制“承包经营客车单收入明细表”、“承包经营客车单车应结未结收入明细表”、“应收应付外站结算款明细报表”交给单位领导和会计各一份。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责任人于次月9日后凭“结算单签收单”到结算员处换取“结算收入”单(结算清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结算员要在次月10日(特殊情况按协议规定办理)前通过邮局或快班办理托收外站运费手续,并登记好应收账款台账。第二百六十五条 结算员在办理完托收外站运费后,要随时与对方站联系,核对确认运费结算金额,对回笼的票款做好台帐核销工作。第二百六十六条 结算员(或营收员)要协助客运车队追收承包经营车欠缴的规费及各项费用,每月15日定期打印车108、辆欠款通知单给客运车队。 第二百六十条 结算员要在次月18日前核对清楚公司内部单位互欠票款,并编制“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互欠结算票款明细表”,分别交给结算公司、各单位领导及会计一份。第二百六十八条 结算员要在次月2030日负责清核、追收公司内、外部单位所欠结算票款,加速结算资金回笼。 第二百六十九条 结算员(或营收员)每月30日前统计好承包经营车辆应交各项费用,编制“承包车辆费用明细表”。 第二百七十条 结算员(或营收)负责向责任人收取承包经营车辆营运成本费用的合法票据,并按费用类别统计好后交给会计进行审核、保管。 第二百七十一条 出纳员、结算员(或营收员)必须根据承包车辆结余款项及本单位资金预算109、计划,进行安排付款。第二百七十二条 出纳员、结算员(或营收员)必须在收清应收承包经营车合法成本费用发票后,才能给责任人办理领款手续。客运车队要负责督促承包经营责任人按时上交结算单以及按规定收取的成本费用发票。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有欠款的承包经营责任车辆,客运车队负责通知经营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交清。第二百七十四条 出纳员(或营收员)每月负责做好责任车按歇贷款本息代扣代存工作,如结算余款不足,应及时通知责任人现金补足。第二百七十五条 出纳员(或营收员)对收取责任人现金补足费用款项,及时足额存入单位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第二百七十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车辆发生的成本费用,除合同规定的必要代垫的费用以外,由承110、包经营责任人自行支付。第二百七十七条 各客运单位必须加强对承包经营车辆途中车售票的管理工作,必须按线路测算好途中车售票需要量,严格控制车售票的发售。 第二百七十八条 会计人员负责督促结算、营收人员按时报送结算、营收报表及其他结算资料,并对报表数据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遗失的结算跨区单的结算,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文件公运客(1995)95号文规定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 承包经营责任人不按规定的时间交结算单或交不完结算单的,对其后交来的结算单将推迟结算付款。第二百八十一条 承包经营责任人未经车辆建制单位同意,私自与客运站或对开单位结算运费的,车辆建制单位有权追缴,并按违约处理。111、第六章 内行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 内部银行是集团公司行使资金集中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实际情况,集团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集中管理模式,即由原来的各分子公司归集资金转化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归集资金模式,在保证各分子公司拥有其资金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公司内部银行集中管理资金、对外融资。第二百八十三条 内部银行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资金结算和相关服务,内容包括:代理收款、代理付款、内部存款、内部贷款、代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增添服务品种。第二百八十四条 内部银行履行集团公司资金的结算、调剂、拨付、监督及资金信息的综合112、反馈职能;履行集团公司资金预算职能;履行办理各公司在银行综合信贷(包括流贷、保函、承兑、信用证等业务)提供担保手续的职能。第二百八十五条 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统一预算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信息平台和搭建诚信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发挥资金的集中监控和信息反馈作用,防范资金风险,为资本运营提供有效支撑。第二百八十六条 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 (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预算控制、互不挤占、有偿使用原则:(二)收支分离和限额管理原则:(三)资金预算、计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变更的原则。第二百八十七条 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113、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成员单位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内部银行统一归集和拨付。“全面监控资金收支”是指,成员单位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暂不通过集团内部银行统一归集和拨付。第二百八十八条 集团公司内部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系统原则上覆盖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办理归集账号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同时监管其他非归集户的资金收支情况。第二百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内部银行资金授权管理的原则是“集中管理、分级授权”。(一)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资金由集团公司内部银行负责统一管理。各分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管理资金。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所有资金支付,114、未经授权审批人的审核批准,各级财务部门和人员不得付款。(二)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权限由各成员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或会计按各自职责进行授权。第二百九十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内部银行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内部银行相应的监督。实施“收支两条线”的资金集中管理后,由内部银行每月末对各成员单位当月的资金归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措施。第一节 银行账户管理第二百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账户管理。(一)内部银行(一级中心)选择在每个有银企直联接口的银行开设“集团公司总收入户”,作为资金归集上划、下拨的总账户。(二)各成员单位在集团公司一级中心开设企业活期账户。(115、三)各成员单位在对应的每个有银企直联接口银行开设“收入户”及“支出户”。“收入户”作为对所在网点同一接口各成员单位账户余额的归集户,各成员单位账户的收入必须先归集到“收入户”,不得坐支。“支出户”用来接收内部银行下拨的预算资金,用于各成员单位对外支付的资金来源。(四)各成员单位所有账户原则上都要求全部纳入内部银行管理,包括在线账户和离线账户。在线账户又称上线账户,指各成员单位在已经与集团公司银企直联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所开设的,同时也已经做好授权工作的,内部银行可以全权操作的银行账户。离线账户指各成员单位在与集团公司签订银企直联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之外开设的,内部银行目前阶段暂未实现全权操作,而且116、需要各成员单位进行补单录入的银行账户。第二百九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账户管理。(一)各成员单位“收入户”支出只对“集团公司总收入户”; 各成员单位“支出户”收入只对“集团公司总收入户”。(二)各成员单位账户(包括没有接口的账户)的收入一律不得坐支,必须先归集后,按预算使用。(三)特殊账户,如专项托收户、共管户、贷款户、保证金户等,允许保留一定的余额,用以支付各专项开支,严禁其他业务开支。各成员单位此类账户需单列报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并于每月末将特殊账户收支、余额情况明细上报。(四)每月各成员单位需上报外部银行账户明细及余额,对没有接口银行账户以及有接口未作账户授权的账户明细说明收支情况。 第二百九十117、三条 资金收入归集流程。(一)有接口的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统一设定归集策略,于每日1 6:3 O完成所在网点同一接口各成员单位账户的余额归集到“收入户”。(二)每日l 7:3 0,内部银行完成各成员单位“收入户”余额归集到一级中心“集团公司总收入户”。收入流向如下图:集团公司总收入户 成员单位收入户 上划第二百九十四条 资金下拨流程。 (一)内部银行根据已审批通过的预算回拔资金到各成员单位有接口的“支出户”。 (二)各成员单位的结算业务一切开支只能通过“支出户”支出。集团公司总收入户资金下拨如下图:成员单位支出户二百九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在以下情况可以保留或开立银行收款专户,但必须经财务部批准。(118、一)新增项目需要开立的专项账户;(二)异地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开立的账户;(三)财务部认为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情况。上述帐户只作收款户,能使用银企直连接口的,必须进入银企直连接口,不能使用银企直连接口的,由内部银行作离线管理帐户使用。第二百九十六条 成员单位账户使用规定。(一)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对外办理支付业务的资金来源内部银行拨付的资金,可提取现金,用于支付本单位的职工工资及奖金、差旅费、办公费、车辆交通费、招待费等日常生产经营性转账支付业务。(二)收款专户:各成员单位在基本账户之外开立的用于对外办理收入的帐户,该类账户只能作为收款专户管理,取得的每笔收入必须归集到该账户,各成员单位不得在该户进119、行支付结算活动。(三)贷款账户:用于收存贷款、归还贷款,取得的贷款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开支,不得在该户进行其他收入和支付结算活动;支付贷款利息、相关手续费及归还贷款时,从总支出户划款支付。(四)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托收款、保证金等专用款项,实行支出限额管理。(五)内部银行企业活期账户为内部账户,不对外提供使用,仅用于: 归集各成员单位的资金; 与在内部银行开户的成员单位的往来结算(包括内部存款利息、内部资金占用、资金占用费及手续费的结算等)。(六)开立新账户的管理。各成员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开立新账户的程序: 向财务部提出申请; 开立新账户; 办理新账户在内部银行资金管理系统手续和授权手续。 第120、二百九十七条 为掌握资金动态,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各成员单位要提供账户查询授权,以便内部银行通过网上银行了解有关账户的信息。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在内部银行开立账户后,要严格按规定管理账户,并定期与内部银行核对余额;如有不符,要及时与内部银行联系,查明原因。 第二百九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因故需变更内部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印鉴,撤销或合并账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内部银行,说明原因,并出具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对需销户的账户,须核对账户余额,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才能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百十条 各成员单位办理结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禁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在收款专户办理支121、付业务。第二节 资金结算管理第三百零一条 内部银行按照“先存后用,先收后支,谁的钱谁使用”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维护各成员单位资金的自主使用权。禁止各成员单位将资金流向无真实经济业务发生的外部单位账户存储使用。第三百零二条 在内部银行开户的成员单位,对外办理结算业务的,必须按集团公司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后,方可对外支付。第三百零三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按内部网上银行系统的操作要求设置各级授权操作员并函知内部银行,录入和审核员不得由同一人担任,授权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和工作密码。第三百零四条 内部银行以各成员单位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为办理转账付款的合法有效依据。各单位必须先履行内部付款122、审批,再办理电子支付手续。内部银行对各成员单位的付款申请不做实质上的审核,只要有对应的资金计划并且付款金额不超过内部账户余额,即行付款。 第三百零五条 各成员单位通过内部银行对外付款,先由内部银行代垫银行手续费,然后内部银行在月末根据各单位本月支付的结算方式及累计笔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应收费用,出具收费凭据从各单位的内部银行结算账号划转收回。内部银行不另外加收手续费。第三节 存款管理第三百零六条 内部银行保证各成员单位存款的安全,“谁的钱入谁的账,归谁使用”,同时依法为各成员单位的存款保密,除国家法律及集团公司规定以外,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影响各成员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第三123、百零七条 成员单位的各项收入存款,属资金归集账户的通过授权由银行自动适时划拨到内部银行,而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主动于当日将非归集账户存款转入内部银行资金归集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划到资金归集户。第三百零八条 监控管理单位的各项业务收入可存入其当地银行开立的账户,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在必要情况下集团公司可调拨监控管理单位的存款。开通网上银行的,内部银行根据领导指令通过网上银行划收监控单位的闲置资金,或由监控管理单位根据调拨指令主动上存;没有开通网上银行的,监控管理单位根据应在收到调拨指令当日(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将资金划入内行账户。第三百零九条 引入商业银行的运作机制124、,并按银行的运作方式规范操作,比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成员单位的存款利息。成员单位有闲置资金可在内部银行申请办理定期存款,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三百一十条 内部银行应分成员单位建立资金收支明细账,准确核算收入、支出、余额。每月5日前,将各成员单位的企业活期账户对账单及余额确认单发给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收到后应及时核对,将余额确认单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回内部银行。成员单位在内部银行的企业活期账户明细及余额,可通过内部网上银行系统进行查询。第四节 融资管理第三百一十一条 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银行贷款与还款,银行信贷额度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统一掌握使用。125、成员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第三百一十二条 内部银行利用集团公司投入的周转资金以及集中的沉淀资金,为成员单位提供贷款。内部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原则,为成员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流动资金。第三百一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向内部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向内部银行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正常,贷款用途明确,资金使用合理,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二)借款人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三)申请的借款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第三百一十四条 成员单位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内部银行借款业务管理办法办理126、,内部银行根据此管理办法对成员单位借款进行发放、管理、监督。第三百一十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员工也可根据需要向内部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方式为抵押贷款。(一)个人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个人提出申请,财务部受理、调查、审查(借款人必须具备信用良好,有履约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且抵押物清晰),报总经理审批,签订内部借款协议;(二)内部银行根据内部借款协议发放和管理贷款;(三)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同时按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收取一定比率的服务费。服务费于发放贷款时一次性收取,利息按季计算收取。第五节 担保管理第三百一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特殊情况要对外融资需要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127、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第三百一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之间提供担保,必须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各公司间不得进行担保。 第三百一十八条 集团公司向内部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综合授信担保费率按0.2年收取。第六节 其他业务第三百一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自有资金管理按集团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细则执行。“资金集中管理收支”的成员单位,自有资金必须先归集到内部银行自有资金专户,资金集中管理不改变各成员单位对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全面监控资金收支”的成员单位,自有资金存到在当地银行开立的账户,按预算使用。第三百二十条 为成员单位代理银行承兑汇票。成员单位需要开具银行128、承兑汇票的,由内部银行到银行办理,并开立保证金专户,开具票据所需保证金款项一般由成员单位支付给内部银行后,再由内部银行转入保证金专户。 第三百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总额的一定比率收取手续费,按票面总额的一定比率收取承诺费,具体费率参照银行利率收取。 第三百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为成员单位垫付汇票保证金的,所付保证金按年利率1 2收取资金占用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使用汇票单位未能偿付解汇款的,敞口资金转为欠款单位的流动借款,按一定比率的月息收取利息,具体按集团内部银行借款业务管理办法的约定办理。第三百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保函业务。内部银行在银行开立银行保函存款专户,成员单位129、需要办理银行保函的,提前五天向内部银行申请并将保函所需保证金转入内部银行账户,由内部银行心将保函保证金存入银行保函专户并委托银行办理,同时按一定比率收取保函代理费用。第五篇 财务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一章 公司内部银行借款业务管理第三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仅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即借款资金只能用于日常经营活动和新业务的开展,不能用于对外投资(含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方面的活动。第三百二十五条 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可根据资金需要确定借款期限。第三百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所有的借款须经内部银行办理。对于借款单位提出的借款申请,内部银行可根据公司资金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公司领130、导批准后,内部银行可从公司、分子公司存款中调配资金办理借款业务。第三百二十七条 内部银行借款流程:借款单位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附借款资金用于业务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等相关材料,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第三百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对于通过审批的借款,由公司财务部落实借款单位与公司借款合同的签订工作。第三百二十九条 借款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借款单位根据经审批的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到内部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内行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调配资金发放借款。借款单位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不能偿还需要展期的,应在借款到期归还前十五日提出延期申请131、,说明原因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为三个月)。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办理展期的,除按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及按万分之五/天加收的罚息外,内部银行有权从借款单位帐户划收借款本息。公司鼓励借款单位提前还款,对于提前还款的部分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内部银行应设置资金占用台帐记录借款的借出和归还情况,以便于借款资金的结算和对账。第三百三十条 借款利率:借款基准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按日计算。内部银行按照借款金额的0.5%收取借款手续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备注13个月以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10%。半年以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1%-132、15%。1年以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4%-20%。逾期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5%。加收罚息第三百三十一条 借款的后续管理: 内部银行利用网上银行系统及相关资金报表对借款单位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后续监督,对借款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总经理,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保证公司借款资金的安全。内部银行负责督促借款单位还本付息;负责分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借款资金的结算和对账。借款单位结清借款本息后,内部银行根据借款资金来源,及时将借款本息归还分子公司。第二章 自有资金管理第三百三十二条 自有资金的定义本细则所称的自有资金,是指为调动各分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增收节支,公司133、允许各单位在完成自身任务的基础上取得的收入,奖励性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并由各单位自主支配使用的资金。第三百三十三条 自有资金提取的主体自有资金计提的主体是公司所属分公司。第三百三十四条 自有资金计提项目及比例(一)各分公司“短平快”项目,属分公司用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收入全部为分公司的自有资金收入;属公司投入的,按开发项目实现利润的相互约定的比例,计提自有资金。(二)各分公司铺面、闲置房屋及场地的租赁,收取的租金超过公司招议标小组确定的部份,可作为各单位的自有资金收入。(三)各分公司旧站开发,开发收入超过公司招议标小组确定的部份,可作为各单位的自有资金收入。(四)公司给予的政策性优惠专项资金134、使用款。第三百三十五条 自有资金的开支范围各分公司提取的自有资金,在公司财务制度管理下,由各单位自主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弥补经营成本的不足,也可用于办公费、招待费的开支,同时可部分用于改善职工福利或奖励等。第三百三十六条 自有资金的缴存(一)内部银行在内行设专户存取自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二)按公司资金统调统配管理机制的要求,各分公司所有的收入(包括自有资金)全部存入其在内行指定的收入账户;每月内部银行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自有资金提取批复报告”(复印件),将各分公司应提取的自有资金数额划转到自有资金专户。第三百三十七条 自有资金的使用(一)各分公司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可自主支配使用自有资金,并持审135、批报告(复印件)到内部银行办理使用手续。(三)自有资金单笔支出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须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使用。(三)内行则根据审批报告及时将自有资金从专户划拨到分公司的支出账户,划拨具体操作:自有资金专户分公司收入账户分公司支出账户。第三百三十八条 自有资金的管理(一)各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自有资金项目和比例提取自有资金,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或改变计提比例,因开展“短平快”业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司备案。(二)各分公司应设相应的核算科目,并将自有资金全部纳入科目中核算,同时设置自有资金收取、使用台帐记录,以便与内行进行自有资金的结算和对账工作。(三)各分公司支付自有资136、金,应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据。第三章 差旅费管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使用,节约奖励,超支自补的原则。差旅费实行总额包干后,各单位出差人员一定要严格控制人数和天数,办理出差委派书,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出原定计划天数的,要报告单位领导批准,科室人员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否则,对没有出差委派书或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将不给予报销。第三百四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照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第三百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和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定137、额标准项目等级标准职务火车轮船汽车一般市区本自治区县(市)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海南省住宿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合计住宿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合计住宿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合计公司领导空调软卧一等舱位按实报销2003015245130301602504020310中层领导空调软卧二等舱位按实报销1503015195100301301804020240其余员工空调硬卧二等舱位按实报销110301515580301101304020190(二)表中列示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表中列示的一般市区是指本自治区内的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河池市、北海市、防城港、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和区外除特殊138、地区以外的市县。本自治区县(市)是指自治区境内的各县及县级市。第三百四十二条 住宿费开支要求(一)公司董事长出差的住宿费按实际全额报销,其他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都实行定额包干,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超过规定包干标准部分个人自理,不予报销,低于规定包干标准的节余部分补给个人。住宿费实行包干后,住宿费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交给财务部门出账。(二)小车司机出差的住宿费可以按当次出差领导的定额标准报销。(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中,无住宿发票的将不给予报销住宿费。(四)出差人员属于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按实际报销住宿费。(五)到百色市各乡、镇出差的住宿费不采用包干办法,凭发票实报实销,但最高限额139、为每人每天50元。(六)公司员工到百色出差,必须在金都大酒店住宿,酒店按单人每天100元收费,双人的每天收费120元(差额不能报销),员工应出示单位出差委托书进行登记住宿。公司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由主持会议的部门合理进行住宿安排,原则上安排两人住一间。第三百四十三条 交通费开支要求(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超过12个小时以上的,公司领导和中层领导可以购买空调软卧票,其他员工可以购买空调硬卧票。(二)乘坐轮船出差的,公司领导可以购买一等舱位,中层领导和其他员工可以购买二等舱位。(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是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前需报告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财务部门将不给予140、报销飞机票价。第三百四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开支要求(一)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不分职务,属于地级市以上市区按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15元,特区每人每天发给20元,包干使用,不能另外报销市内交通费,区内各县及县级市不计发市内交通费。(二)出差人员自带车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计发市内交通费。(三)属于转乘长途车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实际支付报销。第三百四十五条 伙食补助开支要求(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不分长途和短途,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市区和本区的县(市)30元,特殊地区40元。(二)到市内及市郊区范围办事的,不计发伙食补助,到本市(县)乡、镇办理公务141、,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发误餐费10元。(三)出差人员属于学习考察或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已经由单位支付费用的,不能计发伙食补助。(四)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餐费或招待费一律不得报销。第三百四十六条 员工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一)在职员工经单位或公司批准到自治区党校学习及各院校、部门举办的培训学习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按15元计发伙食补助;学习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按12元计发伙食补助;三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按10元计发伙食补助。(二)经单位批准离职参加各种取得学历的学习或函授学习,学习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第三百四十七条 其他有关要求(一)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委派书,注明出142、差事由、起止日期、地点、人数、内容、效果(出差回单位后补填)等事项,报单位领导批准。报账时,除应附有票证外,还应当交付出差委派书,否则不允许报销差旅费。(二)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应根据委派书要求完成公务活动,凡参加旅游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三)销售人员、追款人员、采购人员等有按提成领取报酬的人员差旅费不按本规定实行。 (四)公司领导和部、办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必须按下列程序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管理人员:经部办领导同意,呈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部办领导:副职经正职同意,呈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正职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公司领导:公司副职领导须经总经理审批同意143、,公司总经理须经董事长审批同意。 (五)公司领导和部、办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凡到地区外出差的,在没有接待用餐的情况下,用餐费用由个人自付。如到本地区所属县出差,由县总站统一接待用餐的,用餐者应交缴每人每餐5元的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付收据。 (六)各总站在接待出差人员用餐中,必须按照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实行节约从简原则,不要铺张浪费,并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能用公费支付高消费的健身和娱乐活动。 (七)企业内部工作交流、工作检查或因公出差,不搞迎来送往,更不准赠送和接受任何礼品。第四章 福利费用开支管理 第三百四十八条 公司所发生的福利费实际开支,在当年计税工资总额14% 范 围内,据实计144、入费用列支。第三百四十九条 福利费用使用开支实行“量入而出” 原则,不能超支使用;当年度指标使用不完的,不能预提到下一年度使用。第三百五十条 福利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能挤占挪用。第三百五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定期向股东会、职代会报告福利费使用情况。 第三百五十二条 福利费用使用范围:(一)支付本公司职工医疗保险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二)支付本公司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三)支付本公司职工困难补助;(四)支付公司集体福利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添置以及费用的结转;(五)支付公司开展各项集体福利活动所开支的费用;(六)职工福利保证金补贴;(七)职工食堂补助;(八)职工探亲假路费(往返车票金额);(九)支付在职145、员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十)支付离退人员生活补贴、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的开支;(十一)支付开展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经费的开支;(十二)支付节假日员工慰问费及安抚病人慰问费;(十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公司经理办公会按相关权限批准通过允许在职工福利开支的费用。第三百五十三条 各单位的经办人员和领导要认真按照福利费开支范围填写福利费用开支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批,不能随便扩大使用范围。第三百五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制订当年福利费用开支计划,本着开支从俭,重点使用的原则,严把福利费用开支关。第三百五十五条 福利费审核审批程序:(一)支付本公司职工医疗保险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146、员审定支付数额,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呈公司主管领导核定后,交财务人员按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二)支付本公司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员核定,交单位领导审核,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人员按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三)办理职工福利保证金、支付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和医疗费用、集体福利活动开支等各项开支,应由相关负责部门责任岗位人员按要求填制福利费用开支申请表,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经单位领导审核,报呈总经理审批,交财务人员按财务开支程序办理开支手续。(四)职工困难补助、在职工员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开展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经147、费等开支,应由相关负责部门申报,经工会、党政办、财务部审核,报呈总经理审批,交财务人员按财务开支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五)节假日员工慰问费及安抚病人慰问费、职工食堂补助费用等开支,属零星开支由工会费开支,属大笔开支,由相关部门填写福利费用开支申请表,经单位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员审核,报单位主要领导按公司相关规章审批,交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开支手续。(六)公司集体福利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购置,由相关负责主管部门申请,按公司财务制度第五章财务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第四节 审批权限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核审批。(七)职工探亲假补助,每年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员做好计划安排,按职工申请探亲假程序进行审批,回单位后148、,经单位领导审批,到财务人员处办理支付手续。(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层允许在职工福利开支的费用,按会议决议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费用开支。第五章 资金回笼管理 第三百五十六条 客运票款资金回笼规定 (一)窗售票款(包括电脑票款和手工票款及包车票款)的缴存 服务员应于每天下班时打印自己所售电脑票清单,按电脑单售票金额将款项及时交到营收员处。 服务员应于每天下班时按票根统计自己所售手工票金额,将票款连同票根交到营收员处,按票号销号缴款。 服务员或业务员收取的包车票款,应在收取票款的当天,将款项交到营收员或出纳员处。 营收员或出纳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将所收取的客运票款存入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将银行149、存款回单及时交给公司内行换取内部收款通知单或转交派驻单位会计。 (二)票款(含县总站)的结算回笼 结算员必须于每月10日前通过邮局或快件行包办理票款结算托收手续,并登记好应收账款台帐。 结算员在办理完托收外站运费后,应主动催促对方站及时付款。月末,结算员应编制应收未收外站票款明细表,交结算公司和派驻单位领导,由结算公司汇总上报公司。 内部单位的票款结算要在次月底前兑清。 第三百五十七条 承包经营责任车规费的收缴 根据营运客、货车承包经营合同等规定,营收员或结算员必须在每月25日前足额收取或从结算单中扣除承包经营责任车下月应交各项规费及代垫费用,按单车登记好台账,如规费定额变动调整的,必须有单位150、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对欠规费的车辆,单位领导要督促车队积极协助追收。 第三百五十八条 其他各类营业款的回收规定(一)酒店餐饮服务营业现金的收缴。营收或出纳员每天上午上班后,首先要到服务总台收取昨天的营业款,客房当班营业员要在电脑打印出“每日财务报告”、“离店客人财务分析表”和“收银员交班明细表”,酒楼营业员要打印出营收日报表,并注明现金和挂账情况,并按照财务核算要求填写内部现金解款单。营收或出纳员根据当班营业员提供的各类营收报表,认真核对和清点现金,核清后签字退一联解款单给营业员,填写银行解款单缴存银行,并将银行存款回单及时交公司内部银行换取内部收款通知单或转交派驻单位会计。(二)酒店餐饮服务151、消费签单结算的收款。对按协议签单消费的单位,公关部门或追款小组主管人员负责收单、整理并按单位建立明细台账。餐饮部收银员每天上午要把前一天各单位消费挂单或点菜单客户联及经营日报表送交追款主管人员签收,追款主管人员根据挂单和点菜单及时登记台帐(内部单位的要开具内部列账单),具体负责各片区的责任追款人员每天要到追款主管人员处领取挂单和点菜单客户联,并办好签收手续,追款人员要在当天或次日将挂单送交消费单位核对签认。公司内部单位消费的,追款主管人员将消费单、内部列账单和发票一并送给消费单位核签(各县总站和其他异地的内部单位要通过邮寄或办理快件行包托运),消费单位经核对后在内部列账单上签字盖章,退回一联给152、签发单位,并尽快办理付款手续,最迟要在次月25日前付清。公司外部单位消费的,由各追款人员将挂单或点菜单客户联送客户单位核对签认(客户需将挂单留下的,须让客户负责人办签收手续。追款人员要随时与对方跟踪联系,及时确定消费金额和结算时间,并开具服务娱乐业(定额)发票,督促客户在月底前(协议规定的特殊时间除外)结清款项。对已收回的营业款,追款负责人员要及时核销台账。(三)货运和维修收入挂账签单的收款。单位营收员把本月各协议签单结算单位运费结算单和车辆修理工单、材料单按单位分类整理,登记营收台账,并在次月5日前,将运费结算清单和工单、材料单送各客户单位核对签认,与客户协商落实结算时间,开具“公路内河货物153、运输业发票”和“修理行业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经常与客户保持电话联系,督促客户尽快付清账款。各类营业款要在月底前结回款项,款项回笼后要及时核销台账。(四)赊销商品收入的回收。商品赊销收入实行“谁赊销,谁收回”的原则,由销售人员负责追收。赊销商品前,销售人员要对客户收入水平、信用等方面作基本了解。在商品领用时,销售员要办理领货手续,商品发出时,销售人员要与客户办理商品发售手续,并主动上门催收货款。 (五)铺面租金收入及代收代付、规费的收取。单位营收员或收款员要建立各铺面、摊位租金收费台账,并熟悉本单位铺面、摊位出租合同协议规定,掌握出租价格,及时结算收费。与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提前预154、收第一期租金,每期租金至少为一个季度,第一期租期将期满时,提前10天书面通知业主,并在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收齐下一租期的租金。水电费等代收代付费用,要在月底前收清,对欠费的业主,营收员或收款员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期欠费业主列报单位领导。 (六)技校、驾培学费的收取。学校要根据物价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订出报考各专业及各类证照的收费标准,特殊情况需减免的,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或有相关减免手续。学员学费一律由派驻出纳员收取(或由学校经办业务员代收后转交出纳),学员报名时,出纳员根据其所报考的类别及收费标准,一次性收足费用,开具教育、培训业统一发票(分期交款的学员,暂作预收并开具临时收据),并155、逐一输进电脑,填制各类报考人员交费明细表。代收有关部门的各项费用,开具收款收据,待接到交警部门考试通知后,打出“学科考试转款(移交)表”,仔细审核表中的应收金额与实收是否相符,再与交警部门相核对,然后办理转款手续,并取回相关合法票据,月底编制“代收考试证费”报表报会计。第三百五十九条 其他欠款的回收规定(一)个人因公必要的借款、代垫款、预付款项,经办人要在业务办结后持相关合法票据,按有关规定报销清账,如经办人不及时报账的,出纳员要主动催促经办人抓紧办理。经办人超过七天还未清账的,出纳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领导反映汇报。(二)发生行车事故赔偿款的收取。车辆发生行车事故后车辆建制单位所垫付的开支156、,由单位安全员负责收集有关票据后,及时与相关保险公司协商,签订赔偿协议,将一份送交派驻单位会计员,并催促保险公司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付清赔款。事故结案表报出后,由单位根据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具体追收措施。第六篇 财务制度的执行及奖惩规定第一章 各分子公司的执行第三百六十条 分公司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可以制订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三百六十一条 子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则前提下,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本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子公司要着重提高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子公司管理层要对制度的脉络和方向有比较清晰的了157、解,而且制度公布以后,要对员工进行详细的多层面培训,加深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认识。第三百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在制度的执行方面进行严格的考评和考核,根据绩效进行必要的奖惩,从强制的角度去推进制度的执行。第二章 各级层的基本职责第三百六十四条 单位领导的基本职责(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资金使用预算计划。(二)督促和监督各项财务成本费用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落实执行。(三)按照公司审批制度,审核和监督控制本单位日常财务开支。(四)对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履行签名或者盖章的职责。第三百六十五条 财务部部长的基本职责(一)建立本部门良好的核算业务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控制制度以及内部考核制度158、;(二)组织对公司的成本核算制订有效的成本分摊办法和有效的成本监督办法,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制定各项成本定额;(三)负责建立完善有序的财务业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运营、现金收支和监督控制、审核审计、内部考核、财会纪律及职责追究的行为规范和程序机制;(四)协调与各业务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和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为业务部门和单位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最佳服务;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全面、完整、准确的财务情况;切实保护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协调好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第三百六十六条 内行行长的基本职责(一)根159、据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内行资金使用计划,灵活调配资金,严格检查控制各项资金开支;(二)督促检查内部银行准确、及时办理各项结算业务,为业务部门和单位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最佳服务;(三)督促检查基层单位按时上缴规费及各项应交款,对公司现金流量进行监督和分析;筹集资金和办理银行借贷业务,编制公司借款还款计划;(四)依照国家财税法规,负责公司税收申报检查和每个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工作,解决各分(子)公司反映的税务方面的问题;组织公司财会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学习。第三百六十七条 会计公司经理的基本职责(一)组织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参与汇总编制各单位资金预算以及公司资金总预算,指导、160、督促会计人员做好派驻单位资金预算计划、财务计划、规费计划、成本费用计划及分解工作;制定新会计业务账务核算流程;确保公司会计报表合法、真实、完整;(二)做好编制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及分析和指导基层财务科长(会计),及时为公司领导和基层单位领导提供会计信息资料,提出合理化建议;(三)抓好会计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组织会计日常会审工作,并做好汇总评议,提出整改措施;审核对外及向公司领导及财务部提供的各项财务数据,确保真实、准确;协调好基层单位会计业务往来,督促会计人员理顺好业务办理流程,为基层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第三百六十八条 结算公司经理的基本职责(一)协调和理顺好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业务结算往来和对外161、业务结算往来;审核对内、外提供数据资料准确性;(二)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收付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三)随时监控和掌握资金流转信息,及时发现资金流转中出现的异常状况,并向部长报告,确保资金高效循环和流转,从整体上保证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第三百六十九条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一)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正确计算和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报表。(二)做好资金使用计划、调配和控制,保证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用。(三)编制财务成本费用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督促和监督各项计划的落实执行。(四)审核日常财务收支,对公司的财务支出进行监督控制,要求按制度审批,162、完备手续。(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依法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六)协调理顺与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关系,协调公司内各单位和部办之间的关系。(七)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三百七十条 结算人员的基本职责:(一)按照本制度,进行资金收支和营收结算管理,审核监督资金收支业务办理,规范完备审批手续。(二)负责办理公司各基层单位日常资金的开支和银行日常各项经济业务。(三)做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分析及上报。(四)负责各种营业现金收入的管理,努力遏制“小金库”、截留营收、帐外帐、坐支营收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五)负责公司各单位之间往来结算业务的办理,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往来结算关系,确保营收结算报表资料的及时性、真实163、性、准确性。(六)根据各单位与外部业务单位的运费结算协议,及时办理对外运费结算,做好营收的结兑和监核工作,加快资金回笼。(七)协助各单位做好各种新增欠款的清理和追收工作,做好应收未收欠款报表的编制及上报。第三百七十一条 出纳人员的基本职责(一)建立健全出纳各种账目,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及相关营收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缴存派驻单位的营收款及其他现金收入,应收尽收;(二)编制派驻单位的“现金流量表” 和相关营收报表,随时掌握资金的流量、流向;根据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协调好派驻单位资金的开支,及时结清内部单位结算款;(三)定期核对现金日记账与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妥善保管财务印章,空白票164、据和空白支票,签发支票所使用各种印章必须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第三章 自律及考核评价第三百七十二条 各级层的自律行为:(一)单位领导不准授予财务人员操作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工作纪律及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经济事项。不准授予财务人员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准对坚持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工作纪律及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准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工作纪律及公司财务规章制度。(二)财务人员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财务人员不准在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财务人员不准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票据和提供虚假数据。财务人员不准习难办165、事员,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财务人员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存放现金,不准挪用库存现金,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不准设置小金库。会计人员业务考核表项目内容 标准%1、出勤40%2、按时完成现金流量表编制10%3、按时完成物业、租赁业已收费报表编制10%4、按时缴存营业款15%5、按要求登记银行日记账5%6、按计划使用资金15%7、按时完成日常的其他工作5%合计100%出纳人员业务考核表序号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占比%)1编制派驻单位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财务计划、规费计划、成本费用、利润计划等是否有误。15%2编制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等是否有误30%3是否有不按规166、定用途使用资金,不严格审核,不实行专款专用,将专项资金用作其他项目开支的现象。15%4是否有不认真审核和检查,造成原始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或无发票附件,凭证封面填写不规范、签章不完整,凭证附件装订倒置等现象。20%5是否有不认真核对往来账务,对应清理的呆烂账不汇报、不清理的现象。10%6其他:10%7综合得分100结算人员业务考核表项目内容 标准%1、出勤40%2、按时完成客运站务收费报表编制10%3、按时完成承包经营责任车营收、收费报表编制10%4、按时完成统购车及互欠款报表编制10%5、按时结算票款15%6、票款回笼正常10%7、按时完成日常的其他工作5%合计100%第四章 责任问责及追究第167、三百七十三条 单位领导、财务人员有违反下列行为的,处扣责任人当月薪资20%;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处扣责任人当月薪资10%-20%外,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领导不按规定随意筹资、融资、投资和为其人提供担保的。单位领导人授意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以及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本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二)财务人员不按现金管理规定报销现金,不按银行管理规定使用支票的。不按印章、金柜管理规定使用、保管印章、金柜的。不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调用、保管会计168、档案。不按会计核算规定伪造、变更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的。不按会计科目使用规定,造成收入成本费用虚增虚减的。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各项报表,延迟时间超过三天的。违反本制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导致多提、少提固定资产折旧和不按程序办理资产购进、调出、调进及报废,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违反本制度预算及预算管理规定,造成预算编制漏项超过50000元;预算控制超过标准10%以上的。违反本制度内部银行管理规定,不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收付资金,造成资金收支体外循环及坐支收入的虚构经济业务套取资金的;有虚报、漏报限额支出账户余额的;以及未经批准,各公司之间不得拆借资金和提供担保的。违反本制度自有资金169、管理规定,不按照公司自有资金项目和比例提取自有资金,或擅自设立项目改变计提比例的;不按规定使用自有资金和乱设名目发放自有资金的。不按资金审批权限,不在规定时间进行资金审批每月累计三次的。违反本制度税务、票证管理规定,导致未缴、少缴、多缴税款的。违反本制度不按时、准确的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的。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的。违反本制度,不按营收管理规定,导致营收款和企业管理规费漏收、少收的。违反本制度,不按营收管理规定,截留、隐瞒和坐支各项营业收入款的或擅自设账外账管理的。单位领导人授意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以及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本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泄漏公司财务数据;其它严重违反本财务制度的行为。第七篇 附 则第三百七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或公司章程修改,出现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有抵触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改调整。 第三百七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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