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制度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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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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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22农村4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逐步完善信贷人员信贷行为权 利与责任相结合的机制,有效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准, 依据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44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1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试行)、11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认 定与处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本行贷款(具 体包括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发放形成不良2、后, 对有关责任人的信贷行为及尽职情况进行全过程分析和评价,判 断相关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是否应对不良贷款承担责任,并依法 依规追究其应负责任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一)所有到期贷款(含展期)未能收回的贷款;(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行检查 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 题的贷款。(三)违法、违规发放的贷款。第四条 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四)视情轻重,依规追责。第二章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从事信贷业务3、评级、授 信、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处置 等实施管理活动过程中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第六条责任人按照工作性质和承担职责的不同可划分为调 查岗位责任人,审批决策岗位责任人,贷款发放与支付岗位责任人 和贷后管理岗位责任人。所有不良贷款必须逐户逐笔查清原因、落实责任,要根据对 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 回收与处置每一个环节的审计情况确定责任,每笔贷款至少认定 一名责任人,一笔贷款可以按比例认定二个及以上责任人。第七条调查岗位责任人承担贷前调查和初步审查的责任, 包括:(一)未按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并提交正式调查报告的;(二)对调查评估材料失实或4、隐瞒客观情况,误导贷款审查, 造成审批人决策失误的;(三)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 不良影响的;(四)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贷款的;(五)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 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六)未按规定核实审查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担保人 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人、抵(质)押物、 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七)其他未按照本行规章制度进行调查的。第八条 审批岗位责任人承担审批及审批管理过程中的责 任,包括:(一)未按规定或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二)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料和申请材料, 审查担保人的主5、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致使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的;(三)明知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实而批准或担保人无担保资格 仍同意接受担保的;(四)无权或越权审批贷款的;(五)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的违规贷款或违规担保未予以 拒绝的;(六)其他违反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批的。第九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岗位责任人承担贷款发放与支付 过程中的责任,包括:(一)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借据擅自发放贷款的;(二)错填、漏填合同(借据)要素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擅自修改合同条款致使借款人、担保人免责或减轻责 任的;(四)未按合同约定选择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 管理与控制的;(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在贷款资金发放前未审核 借款人相6、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条件,支付后未做好相关 细节的认定记录的;(六)受托支付完成后,未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 关凭证的;(七)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未按合同事先约定,要求 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且未通过账户分析、 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的。(八)其他违反本行有关放款审查规定的。第十条 贷后管理岗位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过程中的责任, 包括:(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和反馈,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 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或挤占挪用贷款、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改制等重大事实的;(-)对贷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如实报7、告 的;(三)故意或失职造成证明债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性文书、 重要单据、审批记录、调查评估报告、贷后检查报告等重要档案 资料不全、遗失或毁损的;(四)未采取有效措施中断、中止诉讼时效致使主债权及担 保债权悬空的;(五)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的;(六)未按本行规定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执 行,导致丧失诉讼、担保时效或执行时效的(七)未及时进行资产回收和处置致使主债权悬空的;(八)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要求会计(主管)人员扣收贷款 本金和利息,而会计人员接通知后没有扣收造成风险或损失的;(九)资料管理人员丢失贷款有关资料的;(十)应列入黑名单管理的8、客户未及时纳入;(十一)其他违反本行有关贷后管理规章制度的。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十一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不良贷款经办行负责对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进行初步 分析,填制不良贷款管理存在问题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对该表中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上报本行进行责任认定。(二)所有人员的岗位异动和退休前必须对不良贷款进行责 任认定,并落实好接任人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三)本行风险管理部门对经办支行上报的不良贷款进行责 任认定。1、检查有关责任人是否执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 的规章制度,是否按照岗位职责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信贷业 务;2、对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初步确定各责任人应承担的 责任;39、填制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四)本行风险管理部门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表送交各 责任人,各责任人在收到后15日内,有权就该表中与其相关的 内容进行书面的申辩或确认,并将书面意见送交风险管理部门。 责任人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认可责任认定意见。(五)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不良贷 款责任认定表和各责任人的书面申辩或确认意见进行审查,填 报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认定责任人应 承担的责任比例。(六)对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责任认定有异议或责任人调动 的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七)对责任人所认定应承担的责任,风险管理部门将在本 行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立举报10、投诉的途径。第十二条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由本行董事长直接 领导,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确认责任认定结论的决策机构 (实行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本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责任 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针对新增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形成不同时期的客观背景,根据形成的主、客观原因以及主动挽回资金损失与消 极对待致使风险加大的不同情形和后果,实施不同的追责力度:(一)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如下:1、信贷人员当月到期贷款收回率未达到99%或当月新增不 良贷款超过10万元的,暂停其贷款调查发放权,限期收回不良 贷款;次月到期贷款收回率未达到99%或新增不良贷款超过10 万元的11、,取消其信贷员资格,限期收回不良贷款。对第三个月月 初仍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人实行停薪停职收贷,并按已形成不 良贷款本金的5%交纳风险保证金。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对责任 人除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外,并按11省农村信用社稽核 处罚暂行规定、11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进行处 罚。2、支行当月新增不良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本行将暂停该 支行贷款的发放权,由本行副行长对该支行行长进行约见谈话, 次月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本行行长对该支行行长和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约见谈话,第三个月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本行董事长对该支 行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直至贷款收回。支行当年到期贷款收 回率不足99%或单位不良贷款余12、额占比不降反升的支行行长,本 行将对其支行行长(负责人)免职。(二)对2006年12月31 H (含)以前发放到期未能收回 的贷款责任追究如下:1、贷款责任追究处理原则;实行时段划分,分别处理的原则;1996年7月31日以前 的贷款责任免予处罚,重点落实贷款清收责任;实行个人擅自主张,形成贷款损失与风险从重处理的原 则;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免责,大额贷款责任从重处理的原 则;实行正常程序下贷款责任从轻,非正常程序下贷款责任从 重处理的原则;实行积极协查贷款责任从轻,抵制核查责任从重处理的原 则。2、贷款责任追究处罚具体规定;(1)1996年7月31日前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 款,且已在13、此办法执行前落实了责任的贷款免予处罚。但未落实 责任,在此次贷款责任追究过程中,重新确定责任,有违规事实 的,要依规进行处理;违章违纪贷款造成损失,按损失贷款本息全额赔偿,构成 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违章违纪贷款作为贷款责任追究处罚的重点,违章违纪贷 款明确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发放关系人即:夫妻关系、直系血 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 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 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的贷款到期未能收回的;二是 超14、本行规定相应权限,未经审批,越级发放的大额贷款到期未收回的;三是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发放跨业务管辖范(乡镇合一后的一镇多社以原乡行政管辖的自然村、组为准)发放的跨界贷款 到期未能收回的。四是其它违规情形。包括自批自贷贷款、假名、 冒名、借名贷款、收贷不入帐又转借他人贷款、虚假担保抵押贷 款等情形;违章违纪贷款损失的界定依据:一是贷款逾期,经依法起 诉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二是企业破产、债务清偿后仍不能偿还 的贷款;三是贷款债务悬空六个月不能落实的贷款;四是贷款人 通过保险理赔等方式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五是其他经本行风险 管理委员会确认损失的贷款。(三)对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发放到期未能收回的15、贷款实行“台帐管理,限期追究”的办法。本行风险管理部按所 属网点逐责任人员建立台帐,按照每个责任人员不良贷款余额实 行逐年确定清收任务,限期收回的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标准 是:本行每年按网点和责任人不良贷款台帐余额的20%确定清收 任务,按所分任务数的5%交纳风险保证金,按完成当年清收任 务的比例在次年一季度之前返退保证金,否则,将保证金转作罚 款不予返退,逐年考核兑现,直至贷款收清为止。当年未按要求 完成不良贷款清收任务之前的责任人员,不得提拔、晋升工资、 评优评先等,对违规的不良贷款责任人,按本行员工违规相关规 定,要责令赔偿损失,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涉嫌 违法的不良贷款责任16、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对2006年12月31日(含)以前发放到期未能收回 的违章违纪不良贷款,综合考虑形成的原因和处罚执行到位的实 际,为充分调动积极性,采取按所形成的违章违纪不良贷款余额 实行逐年确定清收任务,逐年缴纳风险保证金(一次性缴纳有困 难的从薪金中扣缴),按完成当年清收任务的比例在次年一季度 之前返退保证金,否则,将保证金转作罚款不予返退,逐年考核 兑现,直至贷款收清为止的办法,具体考核标准如下:1、在职在岗人员按贷款余额本金的15%及利息确定每年清 收任务,分别按:贷款余额在10万(含)以下的按5%,贷款余 额在10万以上30万(含)以内的按4%,贷款余额在30万以上 5017、万(含)以内的按3%,贷款余额在50万以上的按2%缴纳风 险保证金(以上保证金均分档计算)。2、因贷款违规停岗收贷人员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限期三 个月内收回违规贷款,限期内不能收清违规贷款的,应立即向所 在单位申请上岗(只能安排非信贷岗位),并按以上在职在岗人 员的标准缴纳违规贷款风险保证金,进行逐年考核的处理,如限 期内没有收清违规贷款,又不向所在单位申请上岗的,从到期之 日起按无故旷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3、退休人员按贷款余额本金的10%及利息确定每年清收任 务,并按以上在职在岗人员的标准缴纳违规贷款风险保证金(保 证金最高以上年度企业补差额为限),进行逐年考核的处理。(五)、本18、办法生效之前巳扣的责任贷款工资和所缴纳的风 险金,由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所有不良责任贷款实行责随人走,贷款责任不得 因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而解除。退休人员的责任贷款可与企 业养老补差、企业年金及操守基金等挂钩,直到责任贷款收回为 止。第十五条免予承担责任的贷款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逐级 申报,并经本行风险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认定,报本行风险管理 委员会最后审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规贷款,也可免予承担责 任:(一)借款人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因素而损失巨大,采取了 如保险赔偿、资产清偿、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等措施以后,确实 无法偿还而造成的贷款损失;(二)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 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偿还的;(三)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 清偿后仍未能偿还的贷款;(四)经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各支行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明细情况上报本行(格式见附件四),本行将组织对各 支行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公正性、客观 性、合规性进行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发放 形成的不良贷款按本行原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