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质量缺陷报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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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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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质量缺陷报告管理制度批准:审核:编制:2014-01-01发布 2014-01-01实施- 发 布目 次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1第三章 设备缺陷分类1第四章 设备质量缺陷管理规范及内容2第五章 附录4附件:设备质量缺陷报告(QDR)5设备质量缺陷报告管理制度(QDR)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完善完善设备质量缺陷报告的流程,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设备缺陷。本制度规定的设备缺陷包括:变电站,风电机、电缆、架空线等原因造成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安全生产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第2、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第三条 为保证风电场设备质量缺陷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并形成一套闭环链条,发现问题、上报问题、处理问题,循序渐进,确保设备可考虑,安全稳定运行,真正落实到纸面上。由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主抓工作、运营部负责检查、监督、考核设备缺陷的处理;各风电场负责各自所属设备的巡视、维护工作。第三章 设备缺陷分类 第四条 设备缺陷一般分3类:一类缺陷:危及风电场升压站、送出线路、风电机组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影响可调度容量超过50MW或全场容量50%以上的缺陷。对风电场升压站或风电机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需将风电机组停运,停运时间超过10天的缺陷。二类缺陷:风电3、场集电线路设备异常,必须将该集电线路停运,集电线路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且不超过3天的缺陷;对风电场升压站或风电机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需将机组停运,停运时间超过3天且不超过10天的缺陷。三类缺陷: 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存在影响,但可以通过倒换设备、停运风电机组进行消除,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且不超过3天的缺陷。风电场集电线路设备异常,必须将该集电线路停运,集电线路停运时间小于24小时的缺陷。一般维护性缺陷: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存在较小影响,随时可以进行消除,处理时间小于24小时的缺陷。对风电场升压站设备或风电机组安全运行无直接影响,并随时可以消4、除的设备、设施类缺陷。如电缆沟封堵、积水、土建、标志、标识,更换照明、配电室房门、窗、锁缺陷等。第四章 设备质量缺陷管理规范及内容第五条 发现设备缺陷,必须及时向班组长汇报,认真查找缺陷原因,坚持缺陷原因不明,禁止运行,并填写“设备质量缺陷报告”。第六条 发现三类缺陷时,班组长及时组织检修人员消缺,并将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时记录在设备缺陷记录本内或班组长工作日志。不必要填写“设备质量缺陷报告”第七条 对一、二类缺陷及暂时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及时汇报并填写“质量缺陷报告单”,上报公司运营部。第八条 场长负责组织所属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状况全面分析,探索缺陷发生规律,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并做好设备评级管5、理工作第九条 风电场专工或运营部专工负责组织所属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状况全面分析,探索缺陷发生规律,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并做好设备评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风场专工应定期巡视现场(变电设备、线路及风电机),查阅值班记录、缺陷记录,对新发生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对处理不及时的缺陷督促消除。第十一条 当设备存有缺陷时,不论是否影响到安全经济运行,均应及时消除,主设备消缺率应达到100。对于不能及时消除且威胁安全生产和设备完整的重大缺陷,应制定监视措施,做好事故预想,以防止缺陷的蔓延扩大。第十二条 缺陷消除时间原则为:小缺陷不超过24小时,一般缺陷不超过48小时,较大缺陷不超过240小时,重大缺陷连续6、不间断处理。第十三条 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缺陷,现场运行人员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运营部和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在带电、带压或有较大及以上危险的场合下处理缺陷时,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第十五条 需停电方能处理的缺陷,按调度规程办理手续,处理缺陷必须要有监护人,消除后履行验收程序。第十六条 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对设备的巡视检查要定期按路线进行,发现缺陷及时记录、汇报、联系处理,做到各负其责。第十七条 为保证做到及时发现缺陷和消除缺陷,运营部、风电场应有专人负责兼管设备缺陷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设备缺陷的分级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设备缺陷消除时间规定一7、二类缺陷,计划完成时间24小时;三类缺陷,计划完成时间为48小时;如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应提前2小时提出申请,并办理消缺延缓手续。第十九条 凡属公司管理范围内的设备发生了缺陷,确系由于运行方式或技术问题、备品材料等因素不能立即组织消除的,应列入工作计划并按时消除。需要备品材料的在备品材料采购到货后按相关条规定消除;列入大、小修及技改检修计划或停电消缺计划的应在投运前完成。第二十条 生产人员在发现缺陷后应将发现的缺陷立即汇报班长,同时生产人员将缺陷记录在缺陷记录本内,设备缺陷属于一、二类及重大的缺陷还应及时汇报场长和运营部主任。第二十一条 风电场检修岗位应将缺陷和处理情况详细录入相应设备的“设8、备台帐”内。第二十二条 运营部是设备缺陷消除后验收的组织者和监督者;风电场是设备消缺工作结束、系统恢复、设备投运后再鉴定及投运的责任者。第二十三条 设备缺陷消除工作结束后,风电场检修班组应及时申请验收,运营部、风电场应立即完成验收。一、二类缺陷消除后需要经当值班长、风电场场长、运营部相关专业主管、运营部主任四级验收通过后,签字确认并最终通过验收;三类缺陷消除后需要经当值班长、风电场场长、运营部相关专业主管三级验收通过后,签字确认并最终通过验收。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风电场检修人员应在缺陷记录本上确认此项缺陷已消除,形成闭环;如验收不合格,应在缺陷记录本中注明不合格的原因。第二十五条 运营部是设9、备缺陷延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各风电场提出的缺陷延期申请,应根据缺陷的影响及定期工作等限定缓消期限。第二十六条 对于确实需要“延期”才能消除的缺陷,由风电场办理书面的“缺陷延期处理申请单”。三类缺陷分别由当值班长、风电场场长、运营部相关专业主管;二类缺陷还应经运营部主任批准;一类缺陷延期的,由生产副经理批准。第二十七条 由于等待备品原因需要缓消的缺陷,风电场应当天提报备品材料计划,运营部按规定程序购买。备品到货后,风电场应立即安排缺陷处理。各类备品到货时间规定如下:a)国外备品:有现货的八周到厂;无现货需制作的四个月到厂。b)国内备品:常规国产件有现货的十天到厂,无现货需加工的十五天到厂。10、c)材料:一般材料,二天到厂;特殊材料,五天到厂。第二十八条 凡不能及时处理的一、二类缺陷必须立即完成以下工作:1、风电场要加强巡回检查,确保机组和设备的安全。2、运营部、风电场负责组织检修力量,做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在缺陷管理记录本中注明不能消除的原因。3、运营部制定安全措施,风电场做好事故预想,在缺陷管理记录本中确定“措施已做”。4、运营部负责制定技术攻关或改造方案,列出工作计划,并监督风电场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做好落实工作,确保风电机和输配电设备的安全。第二十九条 运营部各专业主管、风电场各值每月对设备出现的缺陷进行统计和分析,根据统计情况,结合设备的工作原理、运行环境、检修历史等因11、素,对其缺陷发生的机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整改建议。第三十条 重复出现的缺陷,要认真组织分析,查明原因,采取对策。确属检修质量或备件质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 每月例会上,运营部要对全月缺陷情况进行分析,根据缺陷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 附录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运维部解释、修订。第三十三条 附:设备质量缺陷报告(QDR)附件:设备质量缺陷报告(QDR)设备质量缺陷报告(QDR)设备名称设备编号 设备异常描述: 报告人: 日期: 风电场场长签字: 原因分析与处理意见:(运营部专工填写) 修理: 更换: 调整: 保持原状态:编写人(电气或风电专工)日期审核人(运营部主任)日期批准人(生产副总经理)风电场值(班)结果验证: 姓名日期运营部(电气或风电专工)结果验证: 姓名日期风电场场长签字: 姓名日期QDR关闭 运营部主任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