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智环境工程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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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1478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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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慧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提高公 司的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包括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施工合 同、技术合同等,也包括其它无名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对外签订、履行的各类经 济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第二章订立2、合同的原则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 国家和公司利益。第五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第六条法务部门对所订立合同的法律性负责,并保证所订立合同有效性、严密性和可 执行性。第七条 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事先审批、过程跟踪监督、结算审批、授权委托和合同专 用章统一管理。第八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或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凡需 签署担保合同或条款的,应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由其授权部门授权后方可签署。第九条 对外订立合同必须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办事处,对 外订立合同,必须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授3、权,并办理授权委托证明书后,在授权范围内 签订合同;分公司有权对外订立合同。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十条 公司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 也不得与其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第十一条 合同项Fl主办单位或者公司领导指定承办的单位为合同经办部门。订立合同 前,经办部门应做如下工作:(一)合同项目的前期准备,其中包括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包 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其它许可证等)进行调 查,合同经办部门对于首次进入公司市场的单位或已经进入公司市场的单位在每年6月30 日Z后第一次订立合同的,必须要求4、对方当事人提交或更换有效证明材料。(二)组织合同洽谈,负责合同具体条款的拟定并根据具体规定组织对合同进行评审。(三)合同文本应采用法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文本制定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文本执 行,如无示范文本可由双方自拟,但条款必须齐全合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合同双方当事 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第十二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外,其他经办人必须取得法定代 表人的书面授权后,方能对外订立合同。第十三条 対外订立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单项业务委托两种方式。长期从 事订立合同业务的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可采用单项业务委托的 授5、权方式。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法务部门负责管理,需授权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准确填写授 权委托书,经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公章后生效。第十五条 凡是单项业务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应订立书面合同。第十六条 在正式订立支出类合同前,合同经办部门根据权限全面、真实履行合同会 签单(见附表1)手续,同时向法务部门提供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其它许可证等)的 有效证明材料,经法务部门审核无误后了以签字;在合同经办部门履行完毕合同会签单 后,合同经办部门将其交法务部门,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第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和所有收入类6、合同,合同经办部门应组织合同评审,履行合 同评审表(见附表2),合同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则不需要再履行合同会签单手续; 合同经办部门将其交法务部门,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第十八条 合同评审由以下部门参加并履行相应职能:(一)合同经办部门:审核对方技术、安全、质量等履约能力:(二)设计部门:对设计负总责;(三)概预算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总造价或价款进行评估;(四)审计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审核和评价;(五)财务部:对结算方式及周期、完税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务部门:审核对方除质量安全环保资质以外的资质、対法律合同条款提出建议 和意见;(七)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核对方质量安全环保资质;(7、八)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部门或人员。第十九条凡是通过公司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当事人,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规定 执行,合同经办部门将中标通知书原件一份交法务部门留存,不需再履行合同会签单 手续。第二十条 公司购置固定资产需订立书面合同的,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 的程序和权限执行。合同经办部门只需将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复印件一份交法务部门留 存,不需再履行合同会签单手续。第二十一条 法务部门依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对合 同经办部门草拟的合同进行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在合同经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一致后,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二条 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8、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当事人签 字盖章后,公司方了以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部门是完成合同的责任人,应按合同的约定 实际、全面履行权利义务,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并刈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做 好书面记录并经对方确认。第二十四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经办部门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 下列情况Z的,应在两个工作FI内书面上报法务部门,经法务部门提出确认的法律意见后, 合同经办部门和法务部门联合上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可中止合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9、)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它重大事项时,合同经办 部门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书面手续,并在接到对方当事人书面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上 报法务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合同经办部门为合同结算具体执行部门。第二十七条除收入类合同外,合同经办部门和法务部门依据合同及相关验收合格手续 进行合同结算,合同经办部门在结算时应向法务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证明材料(涉及工程分包 合同结算需提供包插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审批单等),具体结算程序按照公 司财务部制定的付款审批单执行。第二十八条 除收入类合同外,凡书面签订合同的10、结算,合同经办部门必须通过法务部 门办理付款审批单一式两份,严格按合同约定、流程办理(涉及工程分包合同结算,必 须经概预算和审计部审核签字),办理完毕五日内,交法务部门和财务部各留存一份;如未 按规定期限返还,法务部门将不予办理下次付款审批单,严禁付款不履行付款审批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转让 或者解除,须经双方当事人或双方以上达成书面协议,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经办部门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个工作口内书面上报法务部门, 经法务部门提出确认的法律意见后,合同经办部门和法务部门联合11、上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 可单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対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合同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后,应 当在接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务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变更、转让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当釆用书面形式。第三十二条 变更、转让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由合同经办部门起草,并经相关领导审 批。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转让或解除的12、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第三十四条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 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制度的管理范围。第六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第三十五条 法务部门是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 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签订(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协议应使用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七条法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妥善保管合同 专用章,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交与他人。第三十八条 法务部门、合同经办部门不得擅自将合同专用章携带外出,也不得在空白 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需经所属部门主13、管领导批准。第三十九条 长期使用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单位(包括驻外分、子公司、办事处),实 行按年借用原则,在每年3月1日前向法务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并对其使用、保管的合同专 用章负全责。第七章合同的统计归档管理第四十条 法务部门负责合同文档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合同订立五个工作日内,合同经办部门须将有关合同材料原件交予法务部 门,法务部门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和保管;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分子公司、办事 处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每月25日将签订的经济合同电子台帐传冋到法务部门备存,每年12 月30日止,分子公司、办事处将全年所签订经济合同的原件文本及电子台帐交由法务部门 存档;存档资料必须完整14、齐全。第四十二条 法务部门必须建立合同台帐,实时统计,方便查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应 及时将合同存档,合同存档实行隔年存档的方式,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到公司档案 室。第八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法务部门应本着协商处理合同纠纷为原则,如协商不成, 应按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诉讼。第四十四条由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者诉讼,合同经办部门应及吋将合同的签订、履 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于接到对方当事人通知后五个工作 H内报法务部门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凡在订立、履行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表1:合同会签单附表2:合同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