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纪检与监察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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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0013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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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与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 纪委工作职责第一条 检查本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支持、保护和促进厂的生产经营健康顺利进行。第二条 检查、处理本厂党组织和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第三条 对本厂的党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不正之风,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和廉政建设规划,参加党员、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本厂的党风党纪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党风责任制和廉政措施的落实。第四条 会同党委有关部门,结合厂纪检工作实际,采取2、多种形式,对厂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第五条 受理本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建议、反映等。第六条 保护本厂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第七条 指导下级党组织的专职和兼职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对本厂纪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素质。第八条 承办上级纪委和厂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党支部纪检委员职责第九条 对党员和党支部成员在党纪方面实行监督。第十条 协助上级纪委和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党支部内党员违反纪律的案件,协助党支部对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第十一条 在党支部领导下抓好党风工3、作,落实党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党支部讨论研究本单位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第十二条 受理对本党支部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纪委反映。第十三条 参加同级党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上级纪委召开的会议,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第十四条 在党支部和厂纪委的领导下,对党员进行党纪教育,组织党员经常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第三章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十五条 每周一上午纪检、监察人员碰头会,安排本周工作。第十六条 定期搞好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搞好党纪政4、纪教育。第十七条 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纪委委员、监察成员会议。第十八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纪检委员会议。第十九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纪委民主生活会。第二十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人事、保卫、审计、财务、物资等有关部门工作联席会。第二十一条 除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外,每季度向上级领导汇报一次工作。第二十二条 半年对全厂党风、党纪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第二十三条 发挥举报箱、举报电话作用,搞好来信来访工作。第二十四条 发挥监督网络作用,每月将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反馈党委、行政领导。第四章 纪委接待来访和阅批信件制度第二十五条 对要求直接向领导反映情况的来访者,在征得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安排领导接待来5、访时间,让来访者及时同领导面谈。第二十六条 对信访件反映的情况,内容摘要报请有关领导阅批,并提出拟办意见。第二十七条 直接写给领导的信件,要及时转给领导本人。领导阅后,需要立案查处的在加批示后按审理程序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信访件的处理,凡是反映党员一般性问题的,本着“归口办理”的原则,一般交由党员所在支部核实解决。反映党员重大问题以及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的由纪委处理。反映非党群众的问题,纪委要批转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凡是纪委批转有关部门和各支部处理解决的问题,要填写纪检工作“通知单”。对于要结果的信访件,受理部门应按照纪委的时间要求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纪委。第五章 文明接待制度第6、三十条 对来访人员的接待要主动、热情,使来访者能坦诚地向组织反映情况。第三十一条 要耐心、细致地听取来访者检举的问题或反映的意见,并及时将反映的问题报告主管部门领导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反映的问题,如果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要向来信来访者说明情况,讲清道理,介绍其到有关部门去反映。第三十三条 对来访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使其端正态度,实事求是揭发问题或反映情况。第三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坚持党性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禁接受贿赂。第六章 立案查办制度第三十五条 对检举、反映、调查发现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章党纪、国家纪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问题,经7、初步审核,认为有违纪事实的,应当立案。第三十六条 立案依据必须有材料依据,不能空口无凭,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要防止草率从事、盲目立案。第三十七条 立案依据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写出立案报告,办理审批手续。在立案审批报告中说明案由、线索来源、涉及何人何组织及主要问题。根据初步摸底情况,提出检查建议等。第三十八条 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纪委或同级党委审批。特殊情况的案件可直接向上一级纪委报告。第三十九条 对上级党委、纪委批办要查报告结果的案件,不必再申报审批,经有关领导阅批后直接登记立案。第七章 催办落实制度第四十条 督促各党支部重视纪检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做到有安排、有布置、有检8、查。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兼抓基层纪检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纪检信访网络的作用。第四十一条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包括上级要结果的信件和反映厂级领导干部或中层领导干部的信件)要及时通报厂党委研究处理。第四十二条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如不需查处的,信件要归卷备查。第四十三条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如不属纪检范围的,可转交或介绍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给来信来访者答复,避免重复写信上访。第四十五条 对来信来访件要及时统计,全面总结,综合分析,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厂党委报告。第八章 统计报表制度第四十六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9、,每半年进行一次累计,年终进行全面汇总。第四十七条 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党员、职工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第四十八条 纪检信访情况,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反映。第四十九条 案件审理结案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或口头报告。受理大案、要案应立即向上级纪委报告。第五十条 对于纪检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第五十一条 对上级纪委要结果的案件,应在案件查结后及时上报。第九章 材料归档制度第五十二条 信访档案是信访活动全过程的记录。建立和完善信访材料归档制度,对于各级领导和信访干部查考既往情况、掌握历史资料、研究信访工作规律、熟悉和改进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必须认真做10、好信访件的归档工作。第五十三条 对上级纪委审报结果的信访件,材料归档必须有如下材料:1、原告揭发、申诉材料;2、主管领导批阅处理意见;3、调查落实材料(包括被揭发人的个人陈述、他人旁证);4、调查报告;5、揭发人、申诉人对调查报告的意见以及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第五十四条 结案后,审理部门的承办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材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凡是联合查处的案件由牵头单位将全部材料的原件整理立卷。其他单位可保存抄件、打印件或复制件。第五十五条 立卷人应对收集来的案件材料进行分类、排列、组卷、拟定案件标题、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条理、组卷正确、书写工整,便于日后查考。第五十六条 审理部门11、要定期整理好案卷并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第五十七条 未经审理的案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检查部门应写出结案报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将案件材料整理立卷,直接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关于对违反中共河南省电力公司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河南省电力公司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根据实施办法、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中12、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省电力公司所管单位党委、行政及其省电力公司机关各处室的领导班子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对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13、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四条 省电力公司所管单位党委、行政及其省电力公司机关各处室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处理。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豫纪发(1998)13号)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部门负责人进行。(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二)对本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14、责不支持的;(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解决,不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第五条 省电力公司所管单位党委、行政及其省电力公司机关各处室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一)对省电力公司党组织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15、落实的;(三)对所辖地区、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处理。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由纪检监察人员或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人员进行。(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省电力公司党组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布置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16、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处理。(一)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下廉洁问题的。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企业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17、(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第九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第十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第十一条 在决定重大基18、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主要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拨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19、开除公职处分。第十三条 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资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第十四条 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第十五条 对20、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一)推卸、转嫁责任的;(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三)责任范围21、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第二十条 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上级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上级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省电办公司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南省电力公司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