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康住宅示范小区住户手册.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地**
编号:1282338
2024-12-16
56页
342KB
1、 住 户 手 册 目 录一、致函“西康住宅示范小区”全体业主2二、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资信3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4四、业主临时规约9五、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协议14六、入住指南17七、入住须知19八、住户守则23九、物业服务费用35十、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37十一、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50十二、业主(使用人)消防安全责任书56十三、 入 住 合 约57十四、便民服务热线及常用电话58第一部分 致函“西康住宅示范小区”全体业主尊敬的先生/女士:您 好!首先感谢您选择入住西康住宅示范小区,并为您提供服务的机会。在此我们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欢迎!为了您能拥有一个健康、舒适、安全、整洁、祥和、便2、利的居家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龙岩市政府现行的规定,特制定本住房手册。本手册所列各条款,均为业主利益着想,也便于统一管理,提升小区综合品位、价值。业主应将手册中有关条款告诉家人或使用人,若有疑问,请向本公司或小区管理处咨询,再次对各位的真诚合作深表感谢!祝贺您乔迁之喜,健康快乐!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二月 第二部分 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资信一、经营理念天源物业始终贯彻“诚心为本、服务优先、业主为尊”的核心理念,致力于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文明、优雅温馨”的居住环境,围绕“以人为本、真诚奉献、业主第一、满意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坚持以“诚信、3、务实、专业、创新”的工作作风塑造具有“天源特色”的品牌形象。二、管理特色作为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物业管理,全面拥有工程、保洁、保安等业务能力,各项目管理部负责其所分管物业的治安、保卫、卫生保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车辆、园林绿化等工作。公司在“安全、方便、快捷、高效”的质量方针指引下,注重全面了解客户需求,推动服务创新,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舒适的一流服务。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严谨、细致,科学的管理、规范的服务流程,加快公司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迈进的步伐。三、人力资源天源物业先后接管阳光翠庭一期、二期、三期商住小区物业,汇聚了一批经验丰富、技术精湛、敬业爱岗的物业管理4、人才,持有高等学历和各类型专业技术资质证书的职员占管理人员的80%以上,是一支精干团结的队伍。四、物业管理目标打造物业精品服务社会民生天源物业将以良好的品牌形象,真诚的服务态度,优良的服务品质,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尊贵要求,坚持执着的追求锐意进取,为社会,为我们共同的家园奉献物业精品!公司地址:公司电话:第三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 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本物业名称: 地址: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5、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坐落位置 栋 单元(套) 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小区业主临时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户手册的行为;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6、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每年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小区业主入住符合有关要求时,负责组织业主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注册、行使管理权利工作。11、自本协议终止时起3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12、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7、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手册;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户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8、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 制定本物业物业管理方案,适时组织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二、 本物业购房业主接收竣工住房时,提供相关的交房专业服务;三、 业主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四、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五、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共用的照明、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六、 本物业范围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共及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路灯、停车场9、)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七、 本物业范围内的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八、 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建筑物外观及共用部位)的保洁、维护和管理,小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九、 本物业范围内的门卫保安、监控值班服务,维护住户正常生活秩序及居住环境,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十、 社区文化娱乐及便民服务活动;十一、 物业及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十二、 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十三、 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房屋外观:1、 保持小区建筑10、原有外观,对住户防盗网、空调、等安装实行统一外观管理 ;2、保持小区建筑外观无破损、无大面积污染 。二、设备运行:1、保持小区公共设备运转正常,保障用户使用要求 ;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保持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2、易损公共设施及时修理、更换,确保住户正常使用 。四、环境卫生:1、公共部位清扫每天一次,公共楼道清洗每月一次,垃圾转运每天一次 ;2、公共水箱每年清洗一次 ;五、绿 化:1、保持小区公共绿地、花木、景观的完好、整洁 ;2、做好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换季养护、更新工作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车辆停放整齐有11、序 ;2、管理好小区公共车位,足额收取公共车位使用费 。七、安防:1、门卫二十四小时执勤,异常情况及时巡查 ; 2、做好突发事件的报案、登记工作,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 。八、消 防:1、保持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保持完好,保障突发情况时正常使用要求;2、做好突发事件的报案、登记工作,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1、 急修30分钟内人员到场维修 ;2、小修2小时内人员到场维修 。十、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规范态度热情,用户满意率达85%以上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乙方交纳12、费用时间: 交房时缴纳半年物业服务费,每户预交水电费周转金 元,商业用房为 元,之后每半年初及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周转金金额不足时须补足水电费周转金 ;二、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共计 元,带电梯每月每平方米 元,共计 元;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共计 元;四、每户交房时一次性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每平方米 元;五、每户交房时一次性收取装修保证金 元,(住户遵守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完成住宅装修后及时退还住户);六、自用水电费按每户实际用量代收,公共使用部分按每户住房面积按比例收取应分摊部分; 七、因乙方原因空置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八、乙方出租的物业,13、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九、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十、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遇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生调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可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公共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1、地下摩托车位:约 个,收费 元/月/个2、地下车位:收费 元/月/个(其中物业管理费 元/月/个)3、架空层停车位(小车):收费 元/月/个(其中物业管理费 元/月/个)以上用于车场的水电费另计。二、其它服务费用:甲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受业主14、或相关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相关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根据 政府相关 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已向 房地产开发单位 交纳维修基金_ 元。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三、维修基金不使用时,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五、 。第八条 保险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15、设施设备的保险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三、 。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二、乙方违反协议,甲方有权对违反协议、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物业管理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对所16、欠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交纳违约金;第十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17、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第四部分 业主临时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18、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西康住宅示范小区;座落位置: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物业类型:商住小区;建筑面积:78522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西环路;南至西郊变电站;西至小区西端边界线与农用地接壤处;北至北大西路延长段张坑路。(第一期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为:东至松涛居组团、兰庭居组团与沿街综合性住宅接壤处;南至松涛居组团与小区最南端多层组团接壤处;19、西至松涛居组团、荷风居组团最西端;北至小区南部山顶花园最南端分界处。)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区域内道路、户外运动设备、儿童沙坑、太极园、健康慢跑道等。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20、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独立公厕;2、小区会所;3、网球场;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21、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2:00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22、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堆放杂物和占道经营;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高空抛物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23、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或涂划园林建筑等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饲养许可证 ;2、禁止在公用部位溜放宠物。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24、或赔偿经济损失。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25、消除隐患。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定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罚款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向有关单位报告,给予及时处理;4、向法院提26、起公诉或诉讼。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劝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会所、室外停车位等交物业管理使用。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27、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前期应一次性交纳六个月物业管理费。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应交物业费的千分之三标准向物业公司交付滞纳金。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28、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第五部分 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协议为加强 住宅小区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地29、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让业主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装修管理规定:一、报批程序:住房装修应提前7天向管理处申报,填写“装修审批表”,详细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施工图和施工队伍名称,如需按规定改变房屋结构,由申请人向管理处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经管理处审批后,由施工队负责人与管理处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临时出入证”,填写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后,方可进行施工。写字楼、商场装修还必须提供消防部门审批意见的复印件。二、装修范围:1、允许30、住户对房屋室内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但室内地面不得凿除水泥面层,只允许凿毛,地面装修材料厚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以免超过楼板负荷。2、任何装修均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的结构、外观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墙体、墙、柱、梁、楼板等主体承重结构部件及上下管道、煤气、供电、通讯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3、进户门原有门洞的设计和外窗位置不得随意改动,进户门的防盗金属门换装时,必须与原来防盗门大小一致,不得改变原有门框的设计,不得妨碍楼梯通行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在进户门外设置障碍物。不准占用楼内公共部位或在屋顶天台乱搭、乱建、乱围。4、不准改变室内原设31、计部位、空间、管道等。允许改换厨房的灶台、洗涤池和卫生间的便器、洗脸盆、浴缸等,但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防水功能,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5、阳台安装铝合金窗,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安装防盗窗栅,窗栅应设在窗扇内侧;不得制作超出阳台范围的花架;不得因改动阳台、门、窗花、安装空调器等造成款式颜色与楼宇外部形象不一致而影响美观。6、安装空调须按管理处指定位置安装,必须安装牢固,同时处理好空调水排放;严禁安装雨阳蓬。 三、装修施工管理:1、装修施工期限:中小工程为30天,较大工程为40天,最长不得超过60天,如确需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否则,按未经允许擅自装修者进行处罚。装修时间32、必须安排在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0019:00时,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如确需加班加点应向管理处事先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以避免影响他人休息为原则,管理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违章者进行相应处理。(入伙后前三个月内装修时间可适当放宽)。2、装修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小区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处统一管理。3、施工中产生的装修垃圾由业主责成施工人员袋装后负责清运至指定地点,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以及损坏他人物品等,概由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支付。4、装修施工中如需使用高耗能工具,须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避开用电高峰,并在有33、关管理人员指导、监督下操作,不准私接电源,不得明火作业。在装修过程中,需要进行电焊工作时,必须事先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并附有操作证,方能施工。5、因装修违反供电、供气、通讯等有关部门规定或损坏者,由业主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6、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阳台进行统一规划,施工人员要保证不代业主装修阳台防盗网及封闭阳台,违者禁止进入小区及没收出入证。7、管理处不提供任何临时住宿和临时加工场地,如确因装修工作之需,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商量临时解决。8、业主经批准进行装修,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施工队必须提供装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影印件,交管理处存档,并办理出入证,凭证进出。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处验收,无违章34、或渗、漏、堵等情况,退回全部保证金。9、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出入证和身份证,不得拒绝,如证件过期,应按过期的天数及时补办,管理处有权拒绝无证人员进入小区或大厦并有权停止违纪施工人员进行装修工作。10、凡进入本物业住户施工人员,要遵纪守法,维护职业公德,加强协作与沟通,共同维护本物业装修秩序。11、业主装修必须遵守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服务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四、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作违章:1、在房内安装动力机械设备。2、用铁皮、木板、钢网等封闭阳台,改变阳台、厨房、卫生间的使用功能。3、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屋面防水隔热层、上下管道35、电路等,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4、凿楼面、屋面面层。5、改变原有门窗的规格及外墙面装饰,妨碍楼梯通行和消防措施。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或可燃性材料,未经消防机关批准的或未进行防火处理的。7、装修的垃圾不按指定位置堆放。(同一栋楼两户以上同时进行装修施工,不能分清责任的,各装修住户要共同负责)8、超时施工,影响他人休息。9、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五、违章装修处罚:1、责令停工。2、责令恢复原状。3、扣留或没收工具。4、停水、停电。5、赔偿经济损失。6、违反本规定设置空调装置、排气扇、户外广告、灯具或牌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500元以36、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安装围护栅栏、雨阳篷、阳台或管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除强制拆除外,对单位可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使用。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物业公司(签章):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年 月 日第六部分 入住指南一、管理机构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开发商选定小区一期首任管理人,以及派出机构管理处,负责西康住宅示范小区红线以内的日常管理工作。业主须认真阅读住房手册,自觉遵守小区业主公约和各项管理规定,支持配合小区管理处的管理工作37、。1、管理处工作时间:管理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08:00-18:00,星期六、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均有管理人员值班,同时,机电、安保为全天24小时值班。2、管理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处主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保人员、保洁人员和绿化人员。他们将各司其职,热情为广大业主提供最佳的服务。3、管理处服务项目:管理处将恪守“热忱服务、温馨万家、敬业诚信、改进创新”的经营宗旨,为业主提供以下服务项目:(1)24小时安保值班;(2)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扫;(3)公共绿化养护;(4)公共设备、设施24小时运行监控和日常维护管理;(5)楼宇建筑结构公共场地及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6)业主用户二次装修审批38、和监管;(7)代表全体业主用户就楼宇管理和日常生活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公共事务进行处理;(8)提供楼宇租赁中介服务;(9)为业主用户提供力所能及的特约有偿服务。4、管理费用(1)管理费的运用为保障各业主在本物业长远利益,以达到投资的保值与增值,因此各业主也需要承担的保养、维修及日常管理费用的开支,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以支付下列各项及其他未一一详列的杂类费用:A、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及日常办公费用;B、公共场所安保费用;C、公共场所清洁费用;D、公共场所园林绿化费用;E、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F、就管理工作而聘请的专营公司及其聘请人员的费用;G、法定税费;H、必39、要的社区文化活动费用;I、管理处的其他开支;J、管理公司合理利润。(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与公共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管理所需的电费由业主另行分摊)现行管理费金额可随日后实际开支而予以调整,调整前会通知各业主,并经业主委员会批准。(2)管理费的缴付A、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从交房之日起每半年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各项应缴费用。B、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应缴费用不得拖欠。否则、管理公司将依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日收取所欠缴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C、单位、住户可用现金或转帐支票付管理费。(3)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40、修养护项目。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按规定分摊。业主发生变更的,原业主所交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无论贵户是否空置,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均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二、房屋交接业主接房时应持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房通知书”和应交款项到开发商指定地点办理交房手续,缴纳有关费用。管理处将派人员陪同验收交接您所购产业,验收后,办理签订交房入住验收表接收房间钥匙。三、注意事项1、我们建议业主亲临办理入住手续。2、若业主不能亲临办理,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被委托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须出具业主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其他为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及时听取41、住房意见和建议,管理处将不定期开展意见征询和回访工作,届时烦请广大业主住户予以配合。如果你有其他意见和建议,请将函件投入小区意见箱或拨打投诉电话:(0597-2301394 2201184),我们将由质管部统一收取,并尽快给予答复。第七部分 入住须知安全特别提示一、防火须知安全是安居乐业的根本保证,为此我们结合小区的保安系统及消防系统,建立了消防及安全保卫制度,让您得以安心的在小区生活、工作。同时,作为小区的一份子,都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发挥守望相助的精神,群防群治,共创安全、宽松的文明小区。安全呼救专线: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急 救: 120管理处: 社区消防设施:小区配置完整的消42、防系统,楼道、车库、商店各处均设消火栓、接合器、水带等消防器材以及灭火器。个人防火安全注意事项:1、私人场所小心处理燃烧的香烛、烟蒂及火柴等,留意火种是否安全熄灭,及时清理灰烬。请不要在同一插座接驳太多电器,避免电线过载负荷。严禁将散口电线直接接驳插座,应使用标准插头。家庭各成员应知道电源总开关的所在位置,当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及时断开电源。不可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如天燃气、煤油、石油气等。火柴、打火机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远离儿童。使用石油气或煤气时,请将窗户打开,以保持室内气流畅通。万一气体泄露时,也可以避免有害气体积聚室内,引起爆炸或中毒。停止使用时应关闭石油气或煤气总闸,尤其外出时,倍43、加小心。定期检查及更换电线和电器,接驳石油气和煤气的胶喉是否破裂或漏气。切勿将单元内的防烟拆去,以免一旦发生火警,迅速蔓延其他部分,甚至祸害到隔壁邻居。2、公共场所有些业主习惯堆放杂物于公共地方,如单车、防风板、鞋架等,请阅读完本须知后,尽快纠正并清理公共场所。请谨记所有楼梯及出口须保持畅通。防烟门应保持关闭,切勿以木块拴开。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元宝或燃点香烛。公共场所均安装有灭火器、消火栓及其他防火设备,请各业主敦促子女,切勿损坏消防设备。发生火警时,如果情况允许,尽量尝试进行下列各项重要步骤,以挽救或减轻灾害。保持镇静拨打119火警电话打破就近的火警钟玻璃通知管理处或信息控制中心,唤醒44、邻居关闭电力总闸用灭火器尝试灭火关闭所有门窗及防烟门,防阻火势及烟雾蔓延。切勿乘搭电梯逃生,应使用楼梯逃生。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面部,以免吸入烟雾,造成中毒休克。身处火场上层的人应向天台方向逃出;如身处火场下层者则向外逃出,前往最邻近的出口逃生。如果被困于室内,应用湿衣被堵住门缝,并不时向该门浇水降温,同时打开窗户,向窗外挂衣物,以示消防队员及时搭救。二、防风措施每当台风来临时,管理处敬请各住户关注下列适用的防风措施,以保障个人财物及安全。缚紧容易被风吹倒的物品,如窗式空调等。扣紧门窗,以免被强风吹开。宜将窗户玻璃贴上胶纸,防止吹破后碎片四散,引起危险。勿在玻璃、门窗45、附近停留。缚紧室外植物及活动物,把花盆及活动物搬回室内。检查沟渠,免受杂物堵塞。把室外衣物及晾衣架等收回室内。台风过后,若有破裂的玻璃,须立即更换。如果需要,可向管理处或市气象局咨询台风消息。三、防水浸须知1、防浸水须知遇到有可能发生水浸时,把有可能受损的贵重物品移往较高的地方;在水浸出现前,切断电器用具的电源,以免触电;勿将进户平台垫高,以免楼梯水进入户内。2、水浸之后检查财物,鉴定损失;向管理处求助协助负责清洁的员工;逐渐抽去积水,以减少对结构造成更大的损害;清除单元内家具及其他地方的积水,避免破坏环境卫生;做好提防抢盗的措施,须加强安全管理意识,防止盗贼进入单元。四、地震须知地震发生时,46、最佳的方法是因地制宜,因近避险。地震发生时各住户应迅速关闭液化气总阀,切断电源,熄灭炉火等,以免造成再次发生灾害保持镇定,在安全情况下逃离大厦或居住楼房,并在外围空旷地等待求援;如果地震发生时无法逃离大厦或居住楼房,应寻找安全位置,如躲在桌子或坚固的结构下寻求掩护;远离窗户,玻璃隔板,架或悬着的物体;地震时不要躲在楼梯底下;准备应付后续更多次的余震;当确定地震停止后,如单元受到破坏,立即通知管理处;切勿散播谣言或夸大的报告。五、液化气使用安全:请选用合乎安全标准的灶具、热水器,应按安全规范连接、安装,请在通风的条件下使用,使用后应及时关闭开关和气瓶总阀门。请勿让儿童或行动不便者单独使用。六、用47、电安全:各住户单元供电线路均设有空气开关加漏电保护器用电负荷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请遵守用电安全规则,正确使用电器出现故障及时请专业人员维修,确保安全。七、车辆安全:车辆须按指定方向、路线行驶;出入小区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各种车辆严禁驶入步行专用区域,以免伤及行人;安全上锁后才离开;贵重物品勿放车内。八、外出空房安全:如果您因出差、旅游等将长期不在家中时,请将冰箱中的食物取出,关闭总电源、总水阀,锁好门窗并通知管理处,我们将对贵户特别留意。九、应急处理当发生意外或紧急医疗问题,尽可能获取有关该次损伤的资料,使伤者处于温暖及舒适的状态,并加以安慰。拨120急救服务或110求助热线。通知管理处详48、述意外情况,包括所属单位、地点、姓名、电话号码、目击者、事件情况等。在任何情况下,应尽量保持镇定。第八部分 住户守则管理是服务的一种方式,其根本目的是为维护广大业主(用户)的公共利益。为此,特制定以下各项管理规定,敬请共同遵守。第一章 业主(用户)入住管理规定1、 业主入伙时须按有关入伙程序办理手续方可入住。2、 非业主使用人入住时,须在管理处办理入住登记,并向管理处提交以下档案材料。A、由业主签字的有关允许使用该房屋的有效文件(如租赁合同、委托代理书等)。B、联系电话及其它有效的通信(讯)方式。 C、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业主(用户)应按政府规定到当地派出所申报户籍或办理暂住证。4、凡在本49、小区居住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 5、短期入住人员须在入住前到管理处办理登记,办理临时出入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业主(用户)入住搬家或外迁搬家应事先通知管理处,并听从管理处保卫员的交通疏导,不得有破坏社区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第二章 二次装修管理规定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50、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第六条 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客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第八条 凡在小区内从事装51、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章 装修申请程序第九条 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盖单位红章复印各一份:2)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装修设计平面布置图(注明电器容量及地面材料和作法):4)装修施工申请书及装修责任承诺书:5)提交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1寸近照两张:6)装修行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应出具公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7)业主与装修队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第十二条 装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52、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第十三条 住户在取得装修许可证后,可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资料。第十四条 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装修申请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第十五条 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第十六条 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53、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上述手续完备后,小区物业管理处将对装修户发放“装修进场许可证”标明该装修过程的合法性。第四章 装修管理第十九条 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国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第二十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管理处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园区需佩戴出入证(物业管理公司制发),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不得入内。第二十一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进场许可证”张贴在分户门内侧,以便检查。第二十二条 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通知和约束装修施54、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为装修住宅配备灭器(100平方米以下每户1只,100平方米以上每户配2只每只4公斤)。第二十四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在卫生间安装很简易坐便器,以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第二十五条 业主(住户)或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的财物、材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失少,责任自负。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未有业主入住时,装修户每户可留宿施工人员,但不得超过3人,并须办理暂住证。施工人员不准在园区内衣冠不整、随意游荡、喧哗,不准进入公共休闲场所。第二十七条 装修时间一般上午为8:0012:00,下午2:006:00,不得有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的装55、修行为(如切割、凿墙等发出的噪音等)。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工具、家具时严格遵守管理处的规定。具体如下:1、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装运的车辆卸货完材料、工具、家具后立即开走;2、装修材料、工具、家具等原则上从地下室运送,情况特殊的须从大堂直接运送的,必须提前请示物业管理处;3、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运送到室内;4、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持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5、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为8:3017:00(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6、装修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到56、物业管理处开具放行条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7、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住宅外面运送,但必须做好安全措施;8、易燃、易爆、易腐败无能蚀的物品,严格规定运送(有电梯设备的小区,不得经电梯运送)。第二十九条 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实行关门装修。第三十条 住宅区装修禁止下列行为:1、任意使用大锤敲击墙面;2、任意使用明火和电炉;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装饰材料;4、擅自改动管线走向和下水设施;5、擅自改外立面颜色和安装“临时业主公约”规定的设施设备;6、高空抛物;7、擅自侵占公共部位;8、任意倾倒装修废弃物;9、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10、坏共57、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11、聚众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12、其他有碍于房屋安全和损坏住宅区环境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装修施工垃圾须袋装,并扎紧口袋(防止泄漏)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场地,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运。第三十二条 装修施工垃圾运送时间为每天16:0016:30。第三十三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时,须与管理处事先取得联系,按管理处指定要求统一安装。第三十四条 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安装煤气管道、煤气表,如需变动由专业公司操作。第三十五条 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量不能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58、量。第三十六条 装修期间,应开启进水总阀,使上水管中保持一定水压,以便及时发现上水管道破损。第三十七条 装修期间,严禁偷电行为私接有线电视等行为的发生。第三十八条 装修期间,不能拆除,封堵厨房间内的共用烟道卫生的通风排气管道。第三十九条 装修期间,如需增大供电容量,须业主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核准后,须请电力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第四十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更改原设计。第四十一条 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第四十二条 装修应当确保管理处的维59、护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住户室内的共用设施。所有维修活门、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第四十三条 室内如需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事先将住宅结构、可承受最大荷载告知业主)。第四十四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书面详细记录业主和装修公司装修活动的全过程。第四十六条 业主(住房)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第四十七条 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到管理处交回出入证,结清各项费60、用,办理离场手续。第五章 违章处罚第四十八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制止,发放违章(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 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第五十条 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第五十一条 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61、罚,并承坦一切后果。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管。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涉及该房屋装修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勘查。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维护。第五十五条 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本办法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二 装修流程图注:商场/写字楼须拿到消防局验收证明后,方可进驻经营/办公。三 施工队装修人员管理公约为了确保本住宅小区业主的根本利益,并对装修施工队进行有效管理,62、根据建设部和福建省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公约:一、任何施工队进入本小区施工,都要接受资质审查,提供给公共事务部以下资料:1、室内装饰企业营业执照。2、执业许可证。3、装修人员身份复印两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两张4、装饰装修方案一份(附相关管线施工图纸)同时,要接受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进行有关小区装修基本要求行为规范、注意事项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培训。二、本小区内装修实行凭装修申请审批表表扬和施工人员凭出入证进出制度,各施工队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无人员,政府要求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人要证件齐全。三、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一般为30天,较大工程为60天,最长不超过90。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物业管63、理处办理延期手续。四、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0018:00。五、施工队在取得进入本小区施工资格并接到工程后需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如下物续。1、交纳施工押金1000元。2、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每位施工人员需交1寸免冠照片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出入证,每证交纳押金10元,工本费5元。六、施工人员只能在装修施工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串场地及夜间留宿施工现场,违者没收出入证,严禁私下再不办手续,违者除补交有关费用外,每队扣除违约金500元。七、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及时将装修垃圾装袋后放置于物业公司管理处指定地点,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共用场地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64、和垃圾的地主,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场地、墙壁完好和整洁。八、施工队应严格按建部100号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九、装修完工后施工队和业主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验收。并交回进场出入证,如有丢失,扣除10元押金。十、每项工程验收并经过一个月使用后,确认无损坏房屋和其他违章现象的,物业管理处将退回施工押金。四 消防管理公约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有关消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公约:1、实行住户防火责任制,各往户为本自用部位单位当然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2、消防区及楼梯、65、走道、出口、卷帘门、消防前室、电梯前室、安全防火门附近及疏散通道等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停放车辆及堆放物品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动用,损坏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各类消防标志、报警装置、灭火设施设备。4、住宅楼内严禁私自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车等易爆危险品。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乱拉乱搭电线。6、住宅楼内住户应按每户配备灭火器一只,并放置于易于取放的位置。7、住宅楼内公共场地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8、住户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材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9、需要进行66、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做发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10、发生火警,应立即告之消防中心,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切勿惊慌拥挤,逃生时要走消防楼梯,禁止乘坐电梯。五 治安防范管理公约为维护本小区居民生活秩序,确保居民家居安全,特制订本规定:一、本物业管理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组成安管队,负责本小区治安保卫工作。二、安管分队的职责和权利是:1、严格执行治安条例,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做好治安防范工作。2、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值班制度,对本小区进行固定岗、巡逻流动岗、闭路电视的监控,随时监控本区的治安情况,发展治安隐患及时排除67、制止。3、负责本小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管理,维护本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小区内车辆行人安全。4、负责本区流动人员、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执行公安机关人口管理规定,制止诸如收废品、商贩等闲杂人员进入小区。5、在本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要挻身而出,依法维护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抢救、补救措施,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维护现场秩序,要迅速查问时间、原因和责任,通知有关部门,并协助查处。6、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上述规章制度的居民,管理人员有义务教育劝阻,直至通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7、受公安机关委托,有权核查有关车辆、人员的证件及其他情况,对破坏68、本小区治安秩序的人、事有权劝阻、制止,直至通知公安机关处理。8、负责本小区保安设施如闭路电视系统,消防设施的养护、检查。一、 维护治安人人有责本小区居民应积极主动参与本小区治安管理工作,做到:1、遵守国家、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管理规定。2、遵守、维护本小区公共秩序和治安的各项规章制度。3、密切配合安管队的治安管理工作,在保安人员因故查询时,给予主动协助。4、敢于制止、举报破坏本小区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治安队处理。5、及时向安管队申报留住的流动人员、暂住人员。留住人员应在三天内和暂住人员应在十天持有效证件到安管分队申报。6、爱护本小区保安设施,正确使用电子防盗门、电子防盗对讲系统,69、并要教育儿童不得损坏有关设施。7、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注意锁好住宅门窗和各自车辆,进出大楼时要随物关门,同时注意不得让陌生人跟进。二、治安人员应严格执行治安例规定,抓到嫌疑人员,不得殴打和擅自审讯,尽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发现治安、消防、交通事故不得自行处理,只能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否则,居民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安管队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物业管理公司、安管队一经发现、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本小区居民不得违反国家、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 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公约为保障本小区公共秩序和住户的一命财产安全,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70、福建省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一、各位应认真填报住宅小区业主入住登记表,办理小区住户证和IC卡。二、本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住户凭住户卡或IC卡、外来人员凭有效身份证登记进出。三、住户和来访人员不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的物品进入小区。四、为保证住户利益,凡业主(租户)个人携带较大件手提箱、包装箱等物品出门,须拿到经管理处开具的放行条;凡业主(租户)搬运家具、办公用品出门前须拿到经业主本人到管理处开具的放行条,由保安人员验条后方可出门,以有效地保护业主的利益。五、小区内严禁进行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法律活动。六、保安员有权对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保安员有违71、法、违纪、违章或无礼、刁难住户现象,发现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管理公司负责人投诉。七 安全用电、用水、管道燃气管理公约根椐省、市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区的具体情况,对小区供电、供水、供气管理制定公约如下:一、凡属物业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同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部分),一律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二、住户出门前应当将电器、燃气和水阀天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三、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需72、要改动,务必请报物业管理处并请专业人员完成。四、住户如需增加电容量,必须先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报供电部门审核并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同时应按供电公司的规定交纳增容费。五、每单无均有最大的设计使用功率,请住户累计电器功率不要超过最大限度,否则不呆同时使用所有电器。六、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1、下水道内禁止倾倒剩菜及其他杂物。2、对水表、电表等计量仪器,请勿随意更换改动。3、公共水路、电路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切勿擅自维修,以免造成事故。4、特殊用电要求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以上几点敬请遵守,否则导致的后果须自行承担责任。八 电梯使用管理公约电梯是每位业主的共有财73、产,也是所有共有财产中最为昂贵的设备之一,保护和延长其使用寿命既是业主的责任,又可以节省您更多的支出,所以业主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公约:一、电梯只限运载电梯能够进入的居室日常生活物品,使用货运消防电梯运货时先到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运载自行车、摩托车及整批货品。二、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打操作,不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纽。三、不要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要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四、礼貌乘梯,礼让老和儿童,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五、为了您和大家的健康,请不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损坏箱体内装饰物。六、当电梯在74、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的到来,不要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七、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要采取任何令其开启和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八、严禁业主水冲洗楼梯,以防电梯渗水,造成设备损毁。九、发生火灾或火险时请走消防通道,切勿使用电梯。九 环境卫生管理公约本小区住户、居民和进入本区来访者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区卫生,必须遵守;1、各住户须将生活垃圾袋装,带到楼下投入垃圾摆放在走廊或楼梯间。装修垃圾必须袋装、扎好口,搬到楼下指定地点堆放,以便保洁人员及时清运。2、严禁任何人员在小区内吐痰、乱丢纸屑、烟头、瓜皮及果壳。3、不准乱75、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4、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油漆存余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住户应承担全部修理费用。5、小区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乱贴及乱竖指路牌、广告牌等,违者责清除粉刷费用,如儿童所为,则由家长负责。6、饲养宠物的住户应先向政府机关申领许可证并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宠物,不要让宠物大声嚎叫伤及他人,不要证宠物在公共场所大小便。7、住户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能将废物弃置走廊、楼道或公共场所。8、小区内商业网点、娱乐场所不得占用公共空间、走廊堆放物品扩大经营场地,应在适当地主放置垃圾桶。9、住户不得向室外(即窗外或阳台外)倾倒污水、抛纸屑、烟头、杂物等。76、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管理公司有权椐龙岩市有关市容卫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十 招牌、广告管理公约一、根椐国家建设部地市房地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福建省龙岩市的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住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二、小区内所有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三、任何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四、临时占用楼梯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住户需担前一星期向城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通过城管部门审批后,物业公司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并可要求交纳公共场地占用费。十一 77、机动车停放管理公约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本小区机动车,有效地为住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约。1、本小区停车场为地下停车场,外来车辆入内按龙岩市相关规定收费。2、本停车场采取租用车位、固定车位与临时停车位三种方式,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请各位住户先在物业管理处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3、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IC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在车辆出入,所在以请车主认真保管好IC卡,并随身携带,如IC卡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书面报请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4、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要锁好门78、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5、进出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有任何原因的冲栏行为。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按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以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理或扭送公安机关处理。6、进入小区时车辆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自离场,经发现、举报或其他方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处理。7、进入小区的车辆不要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引导,不要越位,更不要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于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无效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8、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内停放。9、不要在车位上存放杂物,79、车位承租者应保持车辆清洁、无油污。10、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加油、清洗。11、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1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定收费标准,签署协议。13、购买了车位使用权的住户应按时交纳车位管理费。十二 营业场所管理公约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公约。1、各营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租用或购买范围经营,不要占用公共场地、走道。2、各营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招牌,不要在公共场所乱张贴广告、标语,乱竖指路牌、广告牌。3、各营业单位应保持店容及环境清洁,按规定要80、求设置垃圾并及时清倒,不要将垃圾、杂物堆放在公共场所。4、各营业单位应保持小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及大音量使用广播器材。5、所有营业单位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要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6、任何单位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必须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灭火器1只。7、各营业单位内部保安工作应遵循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主动与物业管理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保安工作。8、凡在小区营业场所装修,应严格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公约执行,不准随意改动房结构,改动水电设施、消防器具及其他公共设备,违者除责令停止或恢复原貌外,并视情节经重,扣除违约金。9、各营业单位内部清洁应符合本81、小区卫生清洁标准,对多次违反小区卫生管理规定,达不到清洁标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十三 IC智能卡管理工作公约本小区作为体现21世纪居住精神的高尚住宅区,在管理上使用IC智能卡的管理制度,即居住于本小区的业主一律可凭IC智能卡自由进出小区、停车场和住户楼宇,即方便了业主的居家生活,又强化了小区的治安管理,是一项行之有效,方便快捷的物业管理措施。为完善对业主IC智能卡的管理,特别请业主注意以下事项:1、妥善保管IC智能卡,不要随意将卡借他人或告诉他人的IC智能卡密码,以防不测。2、如在使用中不慎将IC卡丢失,请于第一时间到物业管理处报失、销卡。物业管理处将在重新输入住户资料后为您办理新卡。382、请注意保存IC卡智能卡,在保管过程中不宜折叠、乱擦、熏烤,需防潮且要防高温。第九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服务不能成为无源之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为小区业主(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重要保证,为了您和大家的利益,请珍惜物业管理工作者的劳动成果,按时缴付各种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管理服务的费用。2、房屋公共维修金用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的费用(按主管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 3、车场管理费: 临时停车费车辆停放于小区停车场,缴纳的租用场地费用。 固定车位管理费车辆停放于小区停车场,缴纳的管理与服务费用。4、装修垃圾清运费用于住户入住前,进行二83、次装修时所产生和装修垃圾按指定地点统一堆放,由管理处统一清运所需费用。 5、有偿服务费物业管理处接受住户的委托,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6、水电费(代收代缴)住户自用水电费用。7、公共水电费小区的公共部位照明、对讲系统、保全系统水泵等公共设施所耗用电和公共卫生、绿化用水的费用开支。8、水电周转金向住户提供代缴水电费服务时收取,作为周转金使用。代缴后按实际发生数向住户收取实际费用。9、装修保证金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处预交的保证金。装修完工后由管理处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根据有关规定无息返还,否则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交款方酌情支付违约金。物业管理服务费主要支出: 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管84、理和维护费用; 参与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社保费用; 小区绿化、美化的费用; 小区清洁、保洁、消毒等卫生费用; 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费用; 物业管理处办公费用; 纳入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以及物业管理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递延资产摊销; 法定税费; 企业管理费; 其他费用。缴费办法: 业主应于入伙时缴交装修保证金、水电费周转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公 共维修金、停车场管理费;有偿服务为发出通知单日起10日内缴交。 如在交款期内未收到住户的付款,物业管理处将从超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费用0.3%的滞纳金。 业主将物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时,应与物业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对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否则85、,物业管理处将按规定视该物业仍为原业主所有,所发生的费用仍由原业主承担。欠费处置方法: 通知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张榜公布; 停止服务; 视情节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部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公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8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87、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88、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县89、(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90、会的请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确定筹备组召集人。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91、议投票权数的方法; (四)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 (六)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投票权数等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在物业管理92、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公约的约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第十二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 (二)以住宅套数一套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三)以建筑面积一平方米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的,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住宅物业一套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套计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但未售物业部分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总投93、票权数的百分之三十;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算,超过一百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 物业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94、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95、(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和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有关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事项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共同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六)违反业主96、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督促业主履行业主公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大会授权97、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进行诉讼; (六)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七)审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报告; (八)就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办理登记手续; (九)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98、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99、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100、备组。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101、辞职的; (六)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有前款第(五)至(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102、的,在解散前三十日内,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清算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三)103、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四)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五)对物业服务投诉的处理; (六)争议处理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日常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公共停车场所管理;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四)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规约,并将业主临时规约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104、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规约,违反有关规定和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制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出售合同,应将业主临时规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物业出售合同的附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规约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105、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发现材料不齐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106、之二配置。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予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三十五条 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的保洁107、;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 (五)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车辆的停放管理; (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108、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109、料、物业管理用房、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制定统一的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单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事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110、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标准等级、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111、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盖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外观;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112、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规约、业主公约。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1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规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出租或者出售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或者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六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114、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停放收取管理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115、第四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交纳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竣工验收但满三年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交纳。 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管,法定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随房屋所有权结算过户。 第四十九条 首次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按照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116、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 (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告由相关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二分之一以上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使用方案执行;属紧急情况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监督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117、受业主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维修。 第五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相关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直接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维修、更新118、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维修养护。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养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实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五日内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119、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管理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财务120、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无法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销售平均价格向全体业主交纳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等价房款,并存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121、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改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122、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123、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为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124、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二)非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三)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予查处的; (四)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部分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Fr:http:/www.P 第97号 Fr:http:/www.P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125、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Fr:http:/www.P 省长黄小晶 Fr:http:/www.P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Fr:http:/www.P 第一章总则 Fr:http:/www.P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Fr:http:/www.P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Fr:http:/www.P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126、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Fr:http:/www.P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Fr:http:/www.P 第三条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Fr:http:/www.P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Fr:http:/www.P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Fr:http:127、/www.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Fr:http:/www.P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Fr:http:/www.P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Fr:http:/www.P 第二章一般规定 Fr:http:/www.P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128、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Fr:http:/www.P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Fr:http:/www.P 第七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Fr:http:/www.P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Fr:http:/www.P 建筑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装修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Fr:http:/www.P 第八条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129、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Fr:http:/www.P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Fr:http:/www.P 第九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Fr:http:/www.P (一)装修人和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Fr:http:/www.P (二)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Fr:http:/www.P (三130、)用于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Fr:http:/www.P (四)开工、竣工日期; Fr:http:/www.P (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Fr:http:/www.P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Fr:http:/www.P (七)保修范围、期限; Fr:http:/www.P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Fr:http:/www.P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 Fr:http:/www.P (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Fr:http:/www.P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131、 Fr:http:/www.P 第十一条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Fr:http:/www.P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Fr:http:/www.P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Fr:http:/www.P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Fr:http:/www.P (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Fr:http:/www.P (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Fr:http:/www.P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132、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Fr:http:/www.P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消防设计图纸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查、审核机构同意。 Fr:http:/www.P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133、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 Fr:http:/www.P 第十四条建筑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Fr:http:/www.P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Fr:http:/www.P 第十六条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Fr:http:/www.P 第十七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Fr:ht134、tp:/www.P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Fr:http:/www.P 第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Fr:http:/www.P 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Fr:http:/www.P 第十九条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135、民政府公告。 Fr:http:/www.P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Fr:http:/www.P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修工程 Fr:http:/www.P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单位。 Fr:http:/www.P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Fr:http:/www.P 第二十二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的,装修人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136、包的,随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工程除外。 Fr:http:/www.P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Fr:http:/www.P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Fr:http:/www.P 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Fr:http:/www.P 第四137、章 住宅装修工程 Fr:http:/www.P 第二十五条业主可以自行装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修单位装修住宅。 Fr:http:/www.P 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Fr:http:/www.P 第二十六条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的,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Fr:http:/www.P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 Fr:http:/www.P 装修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138、管理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 Fr:http:/www.P 第二十八条装修施工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施工人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Fr:http:/www.P 第二十九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Fr:http:/www.P 第三十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Fr:http:/www.P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139、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Fr:http:/www.P 第三十二条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装修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Fr:http:/www.P 装修单位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Fr:http:/www.P 第三十三条房140、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规约,应当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 Fr:http:/www.P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装修人选择住宅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装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务。 Fr:http:/www.P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141、用说明书。 Fr:http:/www.P 第五章罚则 Fr:http:/www.P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Fr:http:/www.P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Fr:http:/www.P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Fr:http:/www.P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142、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Fr:http:/www.P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Fr:http:/www.P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Fr:http:/www.P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143、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Fr:http:/www.P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Fr:http:/www.P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建筑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Fr:http:/www.P 建筑装修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144、法院起诉。 Fr:http:/www.P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Fr:http:/www.P (一)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装修人或者装修单位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Fr:http:/www.P (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Fr:http:/www.P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 Fr:http:/www.P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Fr:http:/www.P 第六章附则 Fr:http:/www.P 第四145、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 Fr:http:/www.P 从事工业建筑装修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修的规定执行。 Fr:http:/www.P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Fr:http:/www.P 第十二部分 业主(使用人)消防安全责任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有关部门的消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为确保小区内不发生火灾和消防隐患,特制定此用户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确定业主(使用人)负责人 为西康示范小区楼 单元的消防责任人,其责任如下:一、 单元以业主为主146、,使用人员共同参与的消防管理责任户,认真贯彻消防法、消防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和条款。二、 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单元使用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阀门)要关闭。三、 自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在有效期结束前或使用后及时更换需要的材料。四、 经常安排单元使用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及火警发生后逃生、自救技能的学习,使单元使用人员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五、 定期对本单元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同时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单元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六、 有义务参加和发动单元使用人员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147、动。七、 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八、 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九、 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具有的权力、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 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上述条款造成火险或存在火险隐患等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追究责任人责任或按华夏公寓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本责任书自交房之日起生效至该单元更换业主(使用人)时为止。业主(使用人)更换责任人则另行签订,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责任人承担当然责任人责任。业主(使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第十三部分 入 148、住 合 约本业主(用户)管理处共同声明:完全明白并承诺严格遵守业主临时规约和本手册及社区管理规定之全部条款,共同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雅、有序的居住环境。本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业主签章: 业主授权代表签章: 本业主所拥有 物业住宅: 号楼 单元商场: 号其他: 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第十四部分 便民服务热线及常用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派出所报警电话:莲峰镇政府:8922218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供水热线:8937199煤气配送中心:8922742邮政处:8922368中国电信服务热线:10000有线电视修障: 8918271 供电抢修:95598天气预报:12121电话查询:114电话故障:112火车站客运:8365222长途汽车问讯:8922310航空订票:8918820消委会投资:12315噪音投诉:8931609(环保局)环保投诉:12369城监投诉:8922929物业管理投诉电话:2301394 传真:233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