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产科管理工作制度汇编.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地**
编号:1278363
2024-12-16
9页
30KB
该文档所属资源包:
县城人民医院人力资源财务后勤与医疗设备器械质量安全核心管理制度
1、XX县人民医院产科管理工作制度汇编产房工作制度 一、产房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接待每一位孕产妇,并认真做好分娩准备和相关记录。 二、保持产房内保暖、降温、灭菌设备齐全,功能良好。室内温度应保持在24C26C,相对湿度为5060%。 三、产房内应设有产程中所需的用品。药品、抢救器械与设备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或更换,保持急救设备性能完好,呈备用状态。 四、产科医生应熟悉三个产程的护理及处理。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按常规监护胎心及产程、绘制产程图。 五、严格执行清洁、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操作常规,防止交叉感染。 六、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及时处理。 七、接产后,产科医2、师应认真填写分娩记录和新生儿出生记录。隔离产房工作制度 一、隔离待产室(床)及隔离分娩室(床)应有明显标志,产后各种物品需要单独严格消毒处理,遇有特殊感染的分娩室(床),消毒后应进行微生物监测,达到合格标准(无致病菌)方可使用。一切用物应在隔离区内严格消毒后用双层污物袋包严,并贴上明显标记后方可带出产房。 二、急诊、无肝功能测定结果、传染产妇安排在隔离产房分娩,分娩后产房应进行终末消毒,尽量使用一次性用物,用后焚烧。 三、保持室内整洁,每室有专用卫生工具,定点清洁后定点(悬挂)放置。 空气消毒:每天空气消毒一次,每周药物熏蒸二次。 四、严格参观制度,控制无关人员进出产房。参观者每次不得超过5人3、/次。入室人员应更换入室衣、帽、鞋和戴口罩。 五、产房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一次鼻咽拭子培养,凡健康带菌者及皮肤化脓感染者应调离产房工作。待产室工作制度 一、初产妇宫口开大2cm即入待产室,护理人员应态度和蔼、亲切,并向产妇说明分娩过程中应注意问题,解除其恐惧心理。 二、密切观察产程进展,并详细记录。注意产妇宫缩、胎心、血压变化,每3O分钟听一次胎心,2小时肛查一次,进入加速期每1小时肛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师,并协助医师处理。 三、初产妇宫口近开全时,移送产房,经产妇宫口开3cm即入产房,准备接生。 四、保持室内安静、整洁,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五、静滴催产素的产妇应严密观4、察宫缩、胎心及血压变化,注意调整滴速。 六、应再次向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鼓励产后母乳喂养。分娩室工作制度 一、分娩室每日24小时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分娩室。 二、分娩室设有产程中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补充和更换。 三、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必须穿戴分娩室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接产和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四、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协助医师处理难产。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心并做记录。 六、分娩室应保持清洁,定期搞好卫生和消毒,定期做细菌培养,有传5、染病的产妇,分娩室应采取隔离措施,分娩后及时消毒。 七、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好分娩记录,完成产程图。 八、产后半小时内帮助母子皮肤接触,早吸吮,并再次对产妇进行母乳喂养及计划生育宣教。九、产妇在产后留分娩室观察1-2小时,无特殊情况送回病房交休养室护士观察,异常情况至少留分娩室观察2小时,请示值班医师同意后方可送回休养室交值班护士观察,母婴同回休养室。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产科门诊应确定一位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负责门诊工作。 二、工作人员应关心体贴病人,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 三、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产前宣教和优生学知识宣教,宣传母乳6、喂养的好处。 四、凡确诊早孕者,须进行血压、骨盆、体重,血、尿常规的检测并详细询问病史,筛查高危妊娠,并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 五、如属高危妊娠,工作人员应在保健手册上加盖“高危”章,对高危患者说明高危的危险性,建议其到中心医院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对高危评分10以上者建议其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并认真填写高危筛查登记表,并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定期做好高危随诊工作。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 一、各级妇幼保健人员应按高危评分标准对孕妇定期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做好评分记录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应加盖高危标记,实行专项管理。 二、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级、分类指导,制定监护方案,预约复评日期,开展健康7、教育,提高孕产妇高危意识和保健能力。 三、高危孕产妇应住院分娩,10分的重危、高危必须到县级或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四、对基层转入的高危孕妇必须进行登记,反馈病情。高危转归后,仍回原单位进行系统管理。 五、危重高危孕产妇应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转诊时应有医护人员陪同,并做好转诊记录。 六、工作认真负责,态度和蔼可亲,不推诿病人。 七、定期打扫卫生,使之整洁,舒适。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 一、孕妇早孕建卡时,应对孕妇进行高危评分及初筛。 二、高危孕产妇要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健康手册上作好记录,高盖高危标志,实行专案管理。 三、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 四、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8、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 五、对筛出的高危产妇按其严重程度转到相应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六、高危孕产妇需转诊,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单。 七、应设有抢救室、手术室、产房、备有实用抢救设备及药品。洗婴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工作人员接触婴儿前常规洗手,预防交叉感染。 二、坚持每天用消毒液湿拖地面,洗浴器具、水池等。上、下午各一次。 三、每日空气用紫外线消毒1次,每次30-60分钟,每周用过氧乙酸熏蒸一次。 四、坚持一婴二巾(沐浴帕、吸湿帕),禁止交叉使用,用后煮沸消毒,日常护理换下的布类、尿布等应直接放入使用污物桶(袋)内,不得污染地面。污物桶内每日清扫一次。 五、浴婴室专用器械用后洗净、擦9、干、浸泡、消毒,双联瓶每周更换消毒二次,每月培养监测一次。 六、母婴分离的新生儿应待正常护理完毕后集中护理,使用的物品应分别进行首次消毒。 七、母亲有传染病的新生儿,应采取床旁隔离和预防交叉感染措施,使用、接触过的一切物品应单独进行首次消毒。待产室管理制度 一、待产室每日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待产室,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二、鼓励产妇下床活动,注意饮食和休息,保持大小便通畅及外阴部清洁。 三、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按规定测血压、脉搏、呼吸、听胎心音等,并作好记录。 四、保持室内清洁,定期搞好卫生和消毒,细菌培养,有传染病的产妇应采取隔离措施10、,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五、值班人员应向产妇宣传有关临产时卫生知识及注意事项,使产妇增强自然分娩的信心,积极配合医师。产科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 一、产科重症监护室为高危孕产妇的抢救、监护及治疗专用,应随时做好应急抢救的准备。 二、产科重症监护室设专人管理,一节抢救器械、物品、药品、氧气均需固定放置,保持完务完好,标记清楚,以务再用。不准随意挪用或外借。 三、抢救孕妇产妇时,抢救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抢救程序,做到准确、及时、配合默契、抢救得力。 四、每次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科主任主持,做好现场抢救技术评估和初步总结,即时补记抢救记录。 五、保持房间整洁干净,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做好房间终末消毒。新11、生儿窒息复苏制度 一、新生儿窒息复苏设备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固定放置,保持设备无损,性能良好,处于备用状态。 二、 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药品必须专人负责,固定放置,并注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有短缺及时补全。 三、产科医护人员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操作规程,产房悬挂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流程图。 四、需要儿科医师协助抢救时,必须随叫随到,全力配合,保证救治及时准确。围产保健工作制度 一、由主管领导牵头,产科、儿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围产保健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基本固定,定期开展活动。 二、妇产科六诊要按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做好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填写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督促初次检查的孕产12、妇到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 三、对产前检查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在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封面用红笔表明高危妊娠,做好高危因素的初评分和复评分工作。同时填写高危妊娠监护卡。并上报县妇幼保健院,由县妇幼保健院医师取卡后,进行专案登记和定期检查监护。对于流动人口中的高危孕妇,必须填写高危孕妇管理委托书,寄给孕产妇所在地防保站,由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 四、产房、病房医师或助产干要在保健手册中认真填写分娩记录,并督促其家属在7天内将保健手册送交户口所在地的防保站,以便及时进行产后视访。 五、凡在围产死亡指孕周28周的死胎,死产及产后七天内新生儿死亡,妇产科和新生儿科要负责填写,围产儿5岁13、以下儿童死亡报表,并做到不缺项、漏项、居住地址中要填写清楚母亲户口所在地,以便核对落实。 六、凡有孕产妇死亡(指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医院须填写湖南省孕产妇死亡登记卡,并在24小时之内向据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同时提供孕产妇死亡的全部原始病历,接受核实调查。 七、建立健全孕产妇、围产死亡评审制度,定期进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八、按时参加市、县围产协作组会议和活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九、帮助产妇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奶,鼓励按需哺乳,实行母婴同室,做好母乳喂养的宣传指导。 十、开展不同形式的围产保健宣传活动,举办孕期保健知识讲座,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能力。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科主14、任负责制,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级人员职责。(二)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以指导和和帮助高危产妇的应急抢救工作。(三)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四)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五)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15、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六)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病室。(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16、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婴儿母亲和科室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弃婴处理制度(一)医院内或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二)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获准开展妊娠17、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检验和18、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4、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5、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的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贴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三、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19、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刻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获准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循其工作流程。 四、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的性别。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报告制度一、为了获得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为孕产妇及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20、的减少孕产妇及儿童死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及“三网监测”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院内建立完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保健科负责监督该信息报告的落实工作,妇产科、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科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三、各科发生的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科内予以专册登记并填写死亡报告卡,经治医师于1个工作日内报院保健科,科负责人于3个工作日内报县保健所。 四、5岁以下儿童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五、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21、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妇产科、儿科及各相关科室要如实向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病历、检验、特殊检查等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或采取不合作态度。 七、所有资料不得向非调查人员谈论,妥善保管。八、科主任负责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并安排好上级组织的相关死亡病例讨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岗位职责,热情接待患者,要在醒目处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标志。 二、非B超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B超室内,工作人员在使用B超为孕妇检查时,无关人员不得围观。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家属示意胎儿性别。按规定出具B超检查报告单,不准出具虚假报告证明。 三、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坚决禁止用B超检测胎儿性别行为,禁止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提供场所及设备。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明确B超管理和使用人员工作职责,完善对妊娠妇女B超检查的登记管理。 五、违反管理制度的科室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本年度不准评先评优。触及法律法规者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CAD图纸
上传时间:2023-11-23
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