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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文件汇编77页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文件汇编7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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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77600 2024-12-16 77页 383.50KB
1、医院感染管理制度1、 医院感染管理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临床、医技科室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兼职监控医师、护士组成;根据本科室医院感染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及时送并原学检验及药敏实验,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控制蔓延,积极治疗病人,如实填表报告,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发现法定传染病,须按规定报告疫情。3、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等医院感染的各项规章制度。4、 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原则,作到合理用药。5、 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对各级医务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培训。6、 定期检测消毒、灭菌的效果。7、 医院感染管理科定期对全院医院2、感染现患率等调查时,各临床科室应派医务人员给予支持。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管理组织领导工作,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医院感染管理科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为常设管理机构,履行监控职责。制定各级人员职责,各负其责,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制度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方案和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2、各科室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组织本科人员及时收集本单位生产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划分分别收集,放置于防漏、防锐器穿透的专3、用包装袋或密闭容器内(医疗废物容器包装应有明显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对医疗废物应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去向和经办人签名。3、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规定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储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4、医院设立医疗废物暂储点,设专人管理,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对收集的医疗废物应进行严格登记,注明来源、种类、数量或重量、交接时间、去向和经办人签名。医疗废物焚烧要两人同时在场,并严格按规定登记。5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相关的废物、化学性废物(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报废时,依据相关法律、行4、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或交由专门机构处置。6、医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或在非收集、非暂储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7、监控措施。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分别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储存及各交接环节进行监控。护理部负责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过程进行监控;总务科负责对医疗废物的运送及贮存进行监控;感染管理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实施情况,防止处理过程中发生流失、泄漏、扩散等问题。8、健全报告制度。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发生流失、泄漏、扩散等问题应及时汇报,并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存在问题5、并部署解决方案。9、奖惩。对遵守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和科室领导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医疗废物的界定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三年十月十日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第三条、各科室在处理医疗废物时要遵循以下分类处理的原则:1、感染性和病理性废物装在黄色的防渗漏的专用塑料袋中,并及时密封。2、损伤性废物如手术利器和使用过的针头装进6、专用的利器盒中。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就地消毒。4、以上1、2、3类医疗废物由产生科室的责任护士按规定程序交给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员,管理员按规定程序处理。5、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感染病人排出的体液脓液,先加1/5量的漂白粉(粪便加2倍量20%的漂白粉溶液)搅匀后加盖放置4小时,再倒入厕所。6、药物性废物除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外交由药剂科处理。7、化学性废物,如放射科废弃的显影液、定影液、胶片,病理科产生的二甲苯、甲醛,其他科室产生的含重金属废物直接交给环境保护局处理。交接时由产生科室责任人和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移交。第四条、将医疗废物放在7、生活垃圾中或其他地方、将生活垃圾放进医疗废物专用袋中的,每发现一例扣除当事人现金100元,由此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移交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和口罩以及防护手套,工作中必须防止被刺伤或擦伤。第六条、产生科室责任护士和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人员在移交废物时要严格登记制度,双方认真填写,由科室和医疗废物管理科室保留三年,作为双方核对重量和备查的依据。第七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事故时按医院医疗废物处理应急方案处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别用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包装物或容器物盛装封闭,病理性废物必须8、防腐处理后用黄色包装物盛装封闭。 2、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废物,必须首先在微生物实验室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5、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尘的医疗废物必须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封闭。其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根据消毒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6、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9、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7、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 3/4 时,必须进行紧实严密的封口。 8、必须使用有警示标识的包装物或容器。如果其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或增加一层包装。 9、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或生活垃圾。 10、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 ( 袋 ) 、注射器应将针头剪掉,针头按损伤性废物收集,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 ( 袋 ) 、注射器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医疗废物转运制度1、医院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 2、10、转运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要与废物产生地点负责人进行废物交接登记并签名,登记的内容有: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日期、废物类别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登记材料存档三年。 3、转运人员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储存地点。 4、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储存地点。 5、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防止造成医疗废物盛装容器破损或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律实施袋装封闭运送。 6、本单位内部一般采取每天运送,运送时避免穿越医疗区、人员活动区、食品加11、工区等。 运送时间: 16:30 17:00 7、医疗废物焚烧后,应当对暂时储存地点、容器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8、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及时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制度1、我院建立的暂时储存室在焚烧室小平房。 2、袋装的医疗废物必须装入暂时储存室内的集装箱内,不得露天存放。 3、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 4、储存室要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工人专人管理,不准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5、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6、室内集装箱必须防渗漏和防雨水冲刷。 7、集装箱避免阳光直射。 8、室外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9、病理性废物暂12、时储存时,要由病理科进行防腐处理。 10、室内要每日进行清洁和消毒,可用 0 .2 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喷雾、擦拭。 医疗废物相关消毒制度1、严格执行医院消毒隔离制度。 2、暂时储存室及区域每闩用 0.1-0.2 的含氯消毒剂对墙壁、地面或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每一次。 3、防护用品在每天工作结束后要用 0.25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 4、医疗废物转移出去后对其区域及用品用 0.1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拖地消毒。 5、医疗废物转容器每日用 0.1 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擦洗消毒。 6、对医疗废物包装物表面被污染时要立即采用 0.2 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 7、每次收集或转运医疗废物后立即进行手清洗13、和消毒。手消毒用 0.5 碘伏消毒液或 75 的酒精擦拭1-3分钟。 8、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前必须就地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用0.2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 30 分钟。 9、对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用 0.2 的含氯消毒剂或漂白粉消毒,静置一小时后排人污水处理系统。 10、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溢出、散落时,立即进行收集、消毒处理。 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制度1、在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当中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溢出、散落时,转运人员立即向医院感染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感染管理科和相关科室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14、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程度。 3、感染管理科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4、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要尽量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5、转运人员对泄漏、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迅速进行收集、清理和消毒处理。对于液体溢出物采用木屑等吸附材料吸收处理。并对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以防扩大污染。 6、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时必须穿防护服、戴手套和口罩、穿靴子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进行消毒处理。 7、如果在操作中清理人员的身体 ( 皮肤 ) 不慎受到伤害,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更换防护用品,受污染皮肤15、部位用0.25 过氧乙酸擦拭3分钟后洗澡,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的救治。 8、清洁人员必须对污染的现场地面用0.10.2 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擦地消毒和清洁处理,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9、感染管理科必须向院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卫生局、环保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院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卫生局、环保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科室, (3) 医疗废物泄露、散露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 已采取16、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10、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万一被医疗废物污染或刺伤时,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根据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救治,进行体格检查,防治传染疾病。 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1、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2、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 3、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4、要掌握17、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及焚烧室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6、每日对运送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暂时贮存处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7、在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焚烧医疗废物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8、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9、感染管理科经常对卫18、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1、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医院焚烧室中处置。 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环保部门集中处置。 4、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山科主任批准,交医院相关部门集中处置。 5、放射性废物如放疗科的放射源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 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的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19、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7、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扣 5000 元的超劳补贴。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扣 2000 元的超劳补贴。 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1、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 48 小时内向县卫生局、环保局、医院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卫生局、环保局、医院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20、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 (3)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 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2、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县政府、卫生局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4、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污染或损伤时,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 宁晋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每天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类别放置于防渗、21、防漏、防锐器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贴上明显的中英文警示标识。医疗废物收集点应设在病区的污染端,利于废物的收集。二:对损伤性医疗废物(如:针头、手术刀片等)直接放入耐穿刺、防渗漏的容器中,外运时必须严格密封,并在其外部套装医疗废物专用的黄色塑料袋。其它医疗废物,包括患者的生活垃圾直接放入双层黄色塑料袋,分层封扎袋口。不得使用影响密封性能的器具或方法进行封口。三: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所有废物盛装量不超过容器或包装袋的3/4。严禁使用有破损或已经污染的收集容器。四:每天的医疗废物每日由专人使用专用转运工具,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及时清运,转送到我院传染22、性非典型肺炎废物专门暂存场所即焚烧炉室废物暂存处,每天由焚烧炉工作人员进行焚烧。运送工具、暂存场所等需及时清洁,遇污染时及时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2%的过氧乙酸消毒。五:对医疗废物暂存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设有防渗漏、防蚊虫、防鼠等安全措施。并应定期消毒清洁。六:病原体的培养物、菌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在本科室就地灭菌、消毒后再按医疗废物处理。七: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卫生员应相对固定,并经过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医院感染控制、自身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卫生员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病区防护要求做好防护工作。八:外运的医疗废物必须做好交接工作,并认真记录,内23、容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集中处置单位以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两年。九:医院内产生的污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消毒后再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医院消毒隔离制度1、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的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黏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2、用过的医疗器材应根据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先去污,按六步法进行彻底清洗,在选择正确的消毒和灭菌方法。3、根据物品性能选择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或灭菌。4、耐热耐湿物品首选物理灭菌法。手术器械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汽灭菌;油、膏、粉的功能首选干热灭菌;各种重复使用的导管等不耐热物品首选环氧乙烷灭菌;24、消毒内镜首选氧化电位水消毒;活检钳首选环氧乙烷灭菌;灭菌内镜首选环氧乙烷或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器灭菌,尽量取消浸泡灭菌。5、不可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法对无菌物品进行熏蒸灭菌。6、采用浸泡方法消毒医疗用品的,应在容器外明显处标明消毒剂名称、浓度、有效时间等。7、医务人员进行各种诊疗操作(包括穿刺、换药、手术等)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按规定洗手、戴口罩和工作帽。8、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每天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9、不可在病房走廊内清点污染被服。10、保持环境清洁,定时对空气、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清洁,必要时消毒处理。地面湿式清扫,拖洗工具使用后25、应先消毒清洗,再晾干。11、严格按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普通病房不可混住传染病病人。12、发现肺结核病人应立即转传染病院治疗,本院门诊及病房不可收治肺结核病人。13、病人餐具必须经蒸汽或煮沸消毒后备用,便器必须经消毒液浸泡消毒后备用。14、其他详见各科消毒隔离制度。各临床、医技科室消毒隔离制度病区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上岗衣帽整洁,进行检查、治疗及无菌操作前应戴工作帽、口罩,洗净双手,戴无菌手套。 2病区经常保持整洁,安静,定期通风换气,并进行紫外线或空气消毒器消毒;每日用清洁水擦拭地面,厕所每天至少清洁两次,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3床单位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巾,用后消毒。 4床边桌要求一桌一抹布,26、用清水或消毒液擦拭,清洗后高压灭菌消毒。5病区内垃圾应分类收集,分别置于黄色、红色或黑色垃圾袋内,封闭运送。感染性垃圾由专人回收,统一送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处处理。包括接触血液,体液的一次性针筒,玻璃丝及输血器等。 6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病床单元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床垫,枕芯,棉絮曝晒、紫外线消毒或以床单位消毒器消毒处理;床单元用消毒液擦洗;便器可浸泡消毒。传染病人床单元按相应的终末消毒原则处理。 7病人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至少更换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更换。 8治疗室、配餐室、病室、厕所应有专用拖布,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并定期消毒,红色标记为厕所专用,白色标记为病室、走廊专27、用,绿色标记为治疗室,办公室专用。 9护理车、平车、轮椅应每日擦拭,保持清洁,并定点安放。10发现传染病人按相应的消毒、隔离原则处理。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消毒隔离制度 1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无菌操作。 2无菌物品按规定专柜存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失效期。 3注射、针灸应采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 4注射、治疗时应铺无菌盘,抽出的药液不得超过2小时。 5开启的无菌溶液须在4小时内使用,各种溶酶不得超过24小时,注明启用时间。最好采用小包装,一次性使用。 6皮肤,粘膜消毒液容器,使用后应及时加盖,每周更换及灭菌2次。 7置于容器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保存时间不28、应超过24小时。 8治疗车物品摆放: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治疗车每日擦拭二次。 9换药操作应按无菌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指定容器内,并按医疗废物收集,密闭转运。 10换药盒及各类导管使用后浸泡于含氯消毒液中30分钟,再以清洁水洗净经高压灭菌备用。 11吸引瓶和吸氧装置,用毕后浸泡于含氯消毒液中30分钟,洗净晾干备用。 12玻璃注射器使用后拉开针栓,浸泡消毒液中30分钟,沥干后送供应室。 13消毒液应按规定精确配制,容器加盖,按规定更换。 14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毁形,分离利器后,以黄色垃圾袋收集。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用品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不需毁形,29、直接以黄色垃圾袋收集。所有废弃污染利器均应在使用后立即投入标准利器盒内收集,以防利器伤。 15无菌持物钳(镊)及持物罐,实行干放,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使用前注明启用时间。16每日用清洁水拖地二次,每晚紫外线照射30分钟,并作登记,每月作空气细菌学监测。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1手术室应设一般手术间、感染手术间,无菌手术间,每间应置一手术台。 2进人手术室应更换手术室衣、裤、口罩、帽子及鞋子,外出时换外出衣和鞋。 3严格限制手术室内人数,尽量避免非手术人员进入。 4每晨清洁手术室环境,擦拭室内物体表面等,手术结束后用清洁水或消毒液拖地,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大搞卫生一次。 5手术室内设无菌敷料间,控30、制人员进出,无菌物品按类上架,固定位置安放,每日由专人检查失效期,每月抽查无菌物品并进行微生物监测。6手术器械采用预真空压力蒸气灭菌。不能采用压力蒸汽灭菌的,选择环氧乙烷灭菌,尽量取消浸泡方法灭菌。7使用后的手术器械立即送消毒供应室进行机械清洗和灭菌。 8感染手术用物单独处理,用后进行双消毒(包括表抗阳性者)。 9正确执行无菌技术及有关操作规程,严格进行质量管理。 10术后按常规料理,更换床单,清洗污物桶、吸引瓶,用消毒液擦拭手术床、器械桌等室内物品。11. 各辅助房间及走廊,每日用清洁水或消毒液拖地二次,各室每晚紫外线照射30分钟,并作登记,每月作空气细菌学监测。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1布局合理31、,严格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2工作人员上岗衣帽整洁,更换工作鞋入室,无菌操作应戴口罩、帽子、洗手、戴手套。 3. 严格控制入室人数,无关人员不得人内4检查台床单每日更换,产床床单、垫布每人次更换。 5产房内地面每日用清洁水或消毒液拖地,至少二次,室内物体表面擦试每天一次,污染时随时擦洗。每周大扫除一次。 6产房中应设置隔离特产室和隔离分娩室。隔离产妇和婴儿严格按照有关传染病的管理规定处理。 7每月对灭菌包进行生物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8各室空气每日以空气消毒器定时消毒,并作登记。每月进行空气细菌学监测。 9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直接送供应室处理。 10进人特婴室前须用消毒液洗手,32、护理顺序先为正常婴儿,后为隔离婴儿。 11特婴室、治疗室等各室内物体表面及地面消毒与产房相同,每日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并作登记,每月进行空气细菌学监测。 12婴儿用尿布应符合卫生学标准,衣服、被套、尿布均要高压灭菌后使用。 13喂奶小匙,小量杯一婴一用一消毒,每日高压灭菌后备用,每月自查,监测一次,感染管理科不定期抽查。 14母亲或婴儿有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粘膜感染者,婴儿应放人隔离室,用物按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处理(双消毒)。 15婴儿用的眼药瓶、扑粉及粉扑、油膏均应消毒后单独使用,一婴一份。产婴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有皮肤化脓,各型肝炎及其他感染性疾病者,应暂时调离本岗位。母婴同室33、消毒隔离制度 1床边桌每日晨间护理时用消毒液擦拭,一桌一巾,用后经高压灭菌后方可再使用。 2护理车每日二次用消毒液擦拭(每日晨、晚间护理结束后),治疗车每日用消毒液擦拭。每次使用后及时清洁。 3工作人员、产妇、家属应注意手的清洁,每次接触产妇或婴儿前、后和进行各种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剂擦手。 4限制探视人数,设专职门卫,以减少人员流动。 5严禁探视者亲吻婴儿。 6每月对工作人员咽部及母婴同室空气进行微生物抽样监测(由监控护师执行),每半年感染管理科全面监测一次。 7护士应分工明确,包干到人,避免多人次接触产妇、婴儿引起交叉感染。 8紫外线灯照射每日一次,30分钟(夜班护士执行)并34、记录。 9产妇及家属接触婴儿前用消毒液擦手 10病人及婴儿出院后所用物品一律更换,小床和床边桌以消毒液擦拭。11其他参照病区消毒隔离制度。供应室消毒隔离制度1严格划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和办公区,各区域之间设有形屏障,分区明确。2. 除污染区、办公区外,其他区域均设空气净化装置,各区域空气压力:无菌间清洁区污染区。3、人流、物流路线严格分开,清洁、污染通道分开。4. 物流路线采取强制通过的方式,由洁到污,不准交叉逆行。5. 工作人员上岗衣帽整洁,换鞋人室,进人无菌室、包装室应戴口罩。各室工作人员按规定穿着不同颜色工作服,不准串岗。 6非本室人员不得随意人内。 7灭菌物品包装外均应粘贴灭菌指示35、胶带,注明灭菌日期和失效期(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按规定专柜存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8高压灭菌锅按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分别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监测资料存档备查。 9收回再用的一切医疗器械,均应规范要求以机械或手工进行加酶清洗、消毒和灭菌。 10凡经血液的医疗用品灭菌后均应抽检乙肝表面抗原、隐血试验、鲎氏试验监测。11室内经常保持清洁无尘,每日清洁2次,每周大扫除1次,各室定时以空气消毒器进行消毒,每月进行空气细菌学监测一次。12. 下收下送车严格分开,保持清洁,每天以高压水枪进行冲洗。 13供应室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一次,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供应室工作。14余按36、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血透室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上岗衣、帽整洁,换鞋人室,非血透室人员不得任意人内,参观者需经科领导批准,按规定要求人室。 2每日用清洁水擦拭桌、椅、地面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 3无菌敷料罐、持物镊干放,每4小时更换1次。 4无菌物品包外均应标明灭菌期和失效期,每天检查,以防过期,严禁将过期物品用于病人。 5病人血透前常规查肝功能及乙肝、丙肝病毒血清标记物,异常者专机透析。 6透析时操作者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戴帽子、口罩、无菌手套。 7透析器,血路管重复使用的处理应严格按操作步骤进行,每月监测一次。 8血透室、治疗室每天紫外线照射30分钟,每月空气细菌监测一次,并做好登记37、。 9水处理机每季度消毒一次。10血透室工作人员半年测肝功能一次。口腔科消毒隔离制度1、口腔门诊诊疗区与清洗消毒区分开设置,并设无菌物品存放间、处置间和污物间(污物柜),各区域之间设有形屏障。2、各诊疗椅之间应设屏障,以预防和减少因诊疗活动产生的污染飞沫对相邻诊疗环境污染。3、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口腔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4、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黏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5、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使用前必须达到高效消毒。6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7、工具类物品,如技工钳、雕38、刻刀、调刀、腊匙等应每天进行清洗浸泡消毒处理。8、口腔门诊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天清洁、消毒,一旦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9、进行口腔诊疗工作的医护人员、清洗消毒人员,按规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治疗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戴一次性手套,操作前后洗手。10、保持室内清洁,每天操作结束后,对各区域环境、物品、物体表面进行终末清洁消毒处理,有明显污染的先以含氯消毒剂擦拭,再以清洁水彻底清洁。每周彻底清洁处理一次。11、各种设备、仪器表面,每天用清洁水擦拭,有污染时以消毒剂擦拭,保持物品清洁无尘。12、诊疗区域、清洗消毒区域每天定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每天工作结束后,空气以紫外线灯照射消毒339、0分钟。13、根据规范要求应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以确保消毒、灭菌质量。内窥镜室消毒隔离制度1、严格划分候诊区、诊疗区、清洗消毒区,设内镜及无菌物品贮藏室。2、不同部位内镜诊疗工作应分室进行,不同部位内镜的清洗消毒槽应分开设置。3、凡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经外科切口进入无菌腔隙的内镜及其附件必须灭菌。 4、凡穿破粘摸的内镜附件必须灭菌,如活检钳、高频电刀等。5、凡进入人体消化道、呼吸道等与粘摸接触的内镜,必须达到高水平消毒。6、灭菌内镜必须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可选用环氧乙烷灭菌或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器灭菌。7、尽量取消浸泡灭菌法,如果一定要采用2%戊二醛浸泡灭菌,必须按规范要求40、要达10小时,使用前用无菌水彻底冲净残留消毒液,防止对病人造成伤害。8、内镜中心(室)诊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天清洁、消毒,一旦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9、进行内镜诊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对内镜及其附件等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戴口罩帽子、防护目镜或面罩,穿防渗透围裙和袖套,戴手套。10、定期对内镜及其附件进行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以确保消毒、灭菌质量。酸性氧化电位水随时生产随时使用,浓度、酸硷度每天由科室自测一次。消毒剂染菌量监测每季一次。灭菌器械无菌试验每月一次。消毒内镜生物学监测每季度一次11、保持室内清洁,每天操作结束后对诊疗环境进行终末清洁消毒处理,每周彻底清洁处理一次41、。12、各种设备、仪器表面,每天用清洁,保持物品清洁无尘。13、诊疗区域、清洗消毒区域每天定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每天工作结束后,空气以紫外线灯照射消毒30分钟。14、每月一次对内镜中心(室)工作人员手、空气和物体表面细菌学进行监测。15、凡接受内镜诊疗的患者必须进行HBV、HCV、HIV筛选,急诊病人除外。烧伤病房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上岗时应衣帽整洁,在进行检查、治疗及无菌操作前应戴口罩、帽子,并洗净双手,戴手套。 2保持病区整洁,每天换药前后用清洁水或消毒液拖地。各室每天紫外线照射30分钟,并作登记。 3感染病人应按菌种分室隔离,换药应先换来感染创面,然后再换感染创面,绿脓杆菌感染42、者换下的敷料应严格分类收集,作好标记,统一回收焚烧。 4病人离院后应按规定严格做好终末处理,特殊感染病人的终末处理按传染科消毒隔离制度执行。 5灭菌器械、敷料均应按规定存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失效期。6清创室隔离消毒按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执行。肠道门诊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上岗必须衣帽整洁,更换工作鞋。2进行诊疗、检查、采血、穿刺等医疗活动前应洗手、戴帽子、口罩,必要时戴手套。操作完毕,脱手后要洗手。3室内家具、物品每日用消毒液擦拭一次,地面用清洁水拖擦,每日二次,明显污染时用消毒液局部擦洗,每周大扫除一次。 4诊室和治疗室固定医护人员,病人按病种人室就诊。5检查每一患者后用快速手消毒剂擦手或43、用流水皂液洗手,揩手巾一人一巾。 6留观察病人,按病种分室按排,不得互相流串,防止交叉感染,病人离院后按规定作终末消毒。7每日紫外线照射30分钟,并做好登记,诊室内均安装纱窗、纱门。8. 一次性针简、输血器等,使用后分类收集,针头等利器使用后立即投入标准利器盒内收集,封口密闭转运。麻醉科消毒隔离制度1进人手术室应更换衣、裤、鞋、口罩,外出时更换外出衣、鞋。 2凡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毁形、破坏,经初步消毒后中无害化处理。 3硬膜外导管原则均采用一次性物品,如须重复使用,要经严格灭菌后才能使用。 4麻醉机的螺旋管、呼吸气囊、气管插管、喉镜、牙垫、舌钳、开口器、吸痰管等用后经双消毒处理后备用。 544、无菌镊(钳)、麻醉器材、无菌容器每周高压灭菌二次,消毒液随之更换,如打开使用的灭菌物品,每臼高压灭菌一次。 6每日晨必须对麻醉器具、桌、椅进行揩灰,每周大扫除一次。 7凡接触传染病的物品、器械,按传染科消毒隔离制度。导管室消毒隔离制度 1凡参加手术者,必须更换专用的衣、裤、鞋、帽、口罩,戴无菌手套。 2术中严格无菌操作,限制人员入室。 3术前洗手方法按手术室规定(肥皂流水加碘伏消毒)。 4各种无菌敷料包、器械包等按要求包装,贴3M指示带,注明失效期,专柜安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5保持室内清洁。每日物体表面进行擦洗处理,地面擦拭一次,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每日紫外线照射30分钟,并登记,每月作45、空气细菌学监测。 6凡传染病患者用过之器械敷料,按传染科消毒隔离制度执行。7各种导管消毒方法参照“各类物品消毒方法执行。门急诊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上岗时衣帽整洁,治疗或操作前洗净双手,戴口罩。 2室内保持整洁,每日上、下午各通风擦拭桌、椅及候诊椅等,每周大扫除一次。 3严格按无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次,每日用消毒液 4各类常用物品的消毒按“各类物品消毒方法”执行。 5如有传染病或疑似患者,按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执行。 6每日紫外线照射30分钟,并做好登记。上午、下午各一次用消毒液作空气喷雾消毒,按规定每月作空气细菌学监测。7一次性医用物品,使用后按规定处理。计划生育室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上46、岗衣帽整洁,换鞋、戴口罩入室,非本室人员不得随意人内。 2手术者须更换手术衣裤,认真进行外科洗手、戴无菌手套,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 3手术台床单、会阴垫布应一人一用一更换。 4保持室内整洁无尘,每日晨进行清洁工作,地面湿式拖擦,工作结束后做好室内终末处理,并作紫外线照射30分钟,做好登记。 5使用后的手术器械经初步浸泡处理后送供应室集中清洗灭菌,无菌敷料包、手术衣按规定包装,贴好指示胶带,注明灭菌日期和有效期后高压灭菌后,专柜存在,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失效期。 6无菌包每月进行微生物监测一次,科室自检,感染科作不定期抽查。 7凡接触传染病患者的物品、器械按传染料消毒隔离制度执行。药剂科消毒隔47、离制度 1工作人员上岗衣帽整洁。进入无菌制剂洁净室,应先换鞋,洗净双手,戴好口罩帽子再入内,非本室人员一律不准人内。 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无外包装的药品及制药辅料。 3药剂科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厕所、浴室和上街。 4室内保持整洁,墙壁、门窗等处不得有霉变,每日工作结束做好清场卫生工作,每周大扫除一次。 5药品分装室、配方室(包括中药房) (1)应有纱门纱窗,门窗不得随意敞开,室内无卫生死角,每周打扫卫生不得少于三次。 (2)工作时提前用紫外线照射作空气消毒。 (3)直接与无外包装药物接触的器具如:牛角匙、软膏刀、量杯、量筒、配料筒、数片器等每日需彻底清洗并用消毒剂擦洗一次。 (4)配方48、工作台、发药窗口每日需用消毒液揩拭一次。 (5)放置药品容器必须按规定清洗及消毒后方可使用。 6灭菌制剂室,所有各室除应做到上述各项外,还必须做到: (1)工作前开净化风机和紫外线照射作空气消毒。 (2)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进入洁净室,不可逆行,不可随意走动,以减少粉尘。 (3)工作结束后用消毒剂清洗器具、台面、墙壁等,开紫外线照射30分钟,并作好登记。(4)非本室物品不得随意带人本室,本室物品一律不准带出。放射科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上岗时衣帽整洁,无菌操作戴口罩,并洗净双手。 2凋钡用具每日清洗消毒,使用一次性口杯,各种废物分类收集,集中回收。 3介入治疗室应按手术室隔离消毒制度执行。 449、钡剂灌肠筒使用后先冲洗,浸入消毒液中30分钟后再冲洗擦干,包布包装,贴好3M指示胶带,送高压灭菌后备用。使用一次性肛管、床单,一人一用一换,用毕分类收集,集中回收。 5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无尘,物品摆放整齐,物体表面每日擦洗,工作结束做好终末处理,每周大扫除一次。 6凡使用一次性针筒等,均应按规定分类收集,利器放入标准利器盒内,集中回收,并做好登记。7凡被传染病(或可疑者)患者污染的物品,均按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执行。化验室消毒隔离制度 1化验室下属各小组有专人负责分管消毒、隔离、保洁制度,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 2工作人员上岗衣帽整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和有关操作规程。随时50、注意手的清洁消毒。 3室内每日用消毒液擦拭桌、椅、工作台,窗口及地面各一次,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操作台床单每天更换或使用一次性床单,每人一换。 4采集血标本应坚持一人一巾一针一管一带,脉枕巾可用高压灭菌(或微波炉消毒)后的纸片代替;一次性针筒使用后及时丢弃在标准利器盒内,防止利器伤。5两病人间静脉采血操作应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剂擦手。6、置于容器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有效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7、污染的玻璃片,培养皿等物用后必须投入消毒液浸泡或经下排气高压灭菌消毒后再进行清洗。 8如有传染性物质溅落于桌面或地面,应立即用消毒液反复拭净。 9工作服被污染后应立即脱下,浸泡于消毒液51、中30分钟后再清洗。 10工作人员手被污染,应及时用消毒液擦拭后水冲洗。 11各种废弃含有微生物的标本,应先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再密闭转运回收。 12非电脑打印化验报告单,经消毒后发出。 13室内每日紫外线照射30分钟,并作登记。病理科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上岗衣帽整洁,进行操作时应穿防渗透隔离衣,戴手套、帽子、口罩和防护目镜。 2所有标本应浸泡于10福尔马林溶液中。 3检查标本用过的器械、手套先浸于消毒液中60分钟,然后再清洗晾干,操作台用消毒液反复揩擦。 4及时清理暂留标本,丢弃标本应及时封闭运。5室内保持整洁,每日小扫,每周大扫一次。B超室隔离消毒制度1、工作人员上岗衣帽整洁、换鞋入室、52、操作前和诊间应洗手。2、病人穿一次性鞋套入室。3病人使用过的一次性杯子及擦导声剂弃纸按生活垃圾收集。4检查台床单每天更换,遇传染病、可疑肝炎者或污染后及时更换,并消毒探头,工作人员洗手消毒。5室内保持整洁,每晨清洁环境,工作结束做好终末处理,并进行紫外线照射30分钟,做好登记。6候诊厅每日清洁。每周大扫除一次。血库消毒隔离制度 I,工作人员上岗衣帽整洁,操作前洗净双手, 无菌操作应戴口罩、帽子、手套。 2保持工作室内地面、台面整洁,每日拖地一次,台面、剪刀等用消毒液擦洗。 3,配血用物凡属一次性物品使用后放人专用容器内,密闭转运,并有记录。 4工作人员未破损的皮肤被血液污染后,应及时用消毒液擦53、洗,再用肥皂流水冲洗。 5贮血冰箱每周用消毒液擦洗一次。贮血室、工作室每周用紫外线照射30分钟、并作登记,每月作空气培养一次。 6感染管理科每月抽检贮血箱、工作台面、工作人员手等。 7化验报告单经消毒(用微波消毒法)后发出。 8紫外线灯管强度每半年监测一次,并记录。 9,定期培训工作人员消毒隔离知识和消毒灭菌技术。 10工作区内禁止饮食、吸烟和存放食物及使用化妆品。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工作制度为使医院内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在 医院感染管理中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不断了解和更新医院感染管理基础理论和相关进展,熟练掌握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知识和相关技能,特制定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工作制度如下:1、医院感染管理委54、员会负责对感染管理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需参加全国、省、市内专业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15学时,以具备感染管理专业水平,以利工作。3、感染管理科负责全院各级各类人员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每年对新上岗人员,进修、实习人员和工勤人员进行感染管理知识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每季度至少对兼职监控医师、护士进行培训一次,内容包括各类管理知识和职责教育;每年至少开展2次全院性感染管理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各类感染管理基础知识、管理要求、医院内各类消毒隔离规章制度和最新法律法规等;根据每年最新管理要求和规范,及时有重点地组织专科感染管理培训;随时接受来自全院各科、各55、类人员咨询,并给予业务指导;随时将最新管理要求和规范下发各科,并组织学习和考试;发现问题随时进行现场教育和个别指导。医院感染管理三级考核制度为加强医院感管理,医院实行医院感染管理三级考核制度: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对医院感染科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具体要求和对策。由分管副院长进行。2、医院感染科对各临床科室感染管理小组(监控网络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同时负责接受来自全院各科的业务咨询。3、各科室感染管理小组人员每月对科室内的医院感染、消毒隔离、无菌技术、保洁工作、一次性无菌物品使用、医疗废物管理、业务学习、专业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感56、染科报告。院内感染监控科医师岗位职责 (一)掌握医院内的感染疫情,组织和设计流行病学调查,制订初步控制措施,保证医院内感染的监控工作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掌握医院内常见病原菌抗生素的敏感程度,向药剂科提供购药信息,并提出医院内抗生素使用的管理措施。 (三)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准备工作,定期向全院公布本院医院感染监测结果和控制效果。 (四)参加感染危重病人的临床会诊,必要时作感染超前监测。 (五)根据需要设计各种表格,并整理汇总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六)负责全院医务人员有关医院感染知识的在职教育。三十六、院内感染监控科护士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院各科室的医院感染病例的查询、登记,并整理57、汇总上报。 (二)建立和管理各科室的消毒隔离措施。 (三)发现医院感染流行疫情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各科室建立控制流行的方案。 (四)学习和完善各项消毒灭菌措施效果检测的实验方法,以便对消毒灭菌措施进行质量控制的技能。 (五)向药剂科和供应室及时提供消毒灭菌质量监控信息,以便对全院消毒和灭菌措施进行共同管理。控制感染制度一、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等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定。2、掌握抗感染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原则,做到合理使用。3、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4、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及时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控制蔓延,积极治疗病人,如实填表报告;发现法定传染病,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5、58、 参加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6、 掌握自我防护知识,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预防锐器刺伤。二、重点部位医院感染管理要求(一)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儿科门诊应与普通门诊分开,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到指定隔离诊室诊治,并及时消毒。2、 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制度。3、各诊室要有流动水洗手设备,或备有手消毒设施。4、急诊抢救器材应在消毒灭菌的有效期内使用,一用一消毒或灭菌。(二) 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 遵守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2、按要求报告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对发现的各种感染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3、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59、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别感染病人单独安置。4、 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刻消毒。5、 病人衣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12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下来衣物。6、 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床单元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7、 弯盘、治疗碗、药杯、体温计等用后应立即消毒处理。8、 加强各类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等的清洁与消毒管理。9、 餐具、便器应固定使用,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和终末消毒。10、 对传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传染病管理60、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11、 传染性引流液、体液等标本需消毒后排放。12、 治疗室、病室、伙房、厕所等应分别设置专用拖布,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定期消毒。13、 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开装运;感染性垃圾置黄色或有明显标识的塑料袋内,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注射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室内布局合理,清洁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无菌物品按灭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过期重新灭菌;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2、 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3、 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4、 抽出61、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最好采用小包装。5、 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常用无菌敷料罐应每天更换并灭菌;置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6、 治疗车上物品应排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进入病室的治疗车、换药车应配有快速手消毒剂。7、 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气性坏疽、破伤风等应就地(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不得进入换药室;感染性62、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8、 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制度,地面湿式清扫。(四) 产房、母婴同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 产房周围环境必须清洁、无污染源,应与母婴室和新生儿室相邻近,相对独立,便于管理。(1)布局合理,严格划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区域之间标志明确,无菌区内设置分娩室、无菌物品存放橱;清洁区内设置刷手间、待产室、器械橱;污染区内设置更衣室、产妇接收区、污物存放设施。(2)墙壁、天花板、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3)对患有或疑似传染病的产妇,应隔离待产、分娩,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严63、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用后的一次性用品及胎盘必须放入黄色塑料袋内,密闭运送,无害化处理;房间应严格进行终末消毒处理。2、 母婴室内每张产妇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应少于5.56.5m2,每名婴儿应有一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应少于0.51m2。(1)母婴一方有感染性疾病时,患病母婴均应及时与其他正常母婴隔离。产妇在传染病急性期,应暂停哺乳。(2)产妇哺乳前应洗手、清洁乳头。哺乳用具一婴一用一消毒,隔离婴儿用具单独使用,双消毒。(3)婴儿用眼药水、扑粉、油膏、沐浴液、浴巾、治疗用品等,应一婴一用,避免交叉使用。(4)患有皮肤化脓及其它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暂时停止与婴儿接触。(5)严格探视制度,探视者64、应着清洁服装,洗手后方可接触婴儿。在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6)母婴出院后,其床单元、保温箱等,应彻底清洁、消毒。(五)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每一手术间限置一张手术台。2、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3、 手术器具及物品必须一用一灭菌,能压力蒸汽灭菌的应避免使用化学灭菌剂浸泡灭菌。备用刀片、剪刀等器具可采用小包装压力蒸汽灭菌。加强消毒灭菌质量的监测。4、 麻醉用器具应定期清洁、消毒,接触病人的用品应一用一消毒;严格遵守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规65、定。5、 洗手刷应一用一灭菌。6、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7、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必须湿式清洁,每周固定卫生日。8、接送病人的平车定期消毒,车轮应每次清洁,车上物品保持清洁。9、手术废弃物品须置黄色或有明显标识的塑料袋内,封闭运送,无害化处理。(六) 消毒供应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严格执行卫生部(88)卫医字第6号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2、周围环境无污染源。3、内部布局合理,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划分清楚,区域间应有实际屏障;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行通过,不得逆行。4、天花板、墙壁、地面等应光滑、耐清洗,避免异物脱落。5、有物66、品回收、消毒、洗涤、敷料制作、组装、灭菌、存储、发送全过程所需要的设备和条件。6、压力蒸汽灭菌操作程序执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灭菌效果的监测。7、灭菌合格物品应有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8、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和监测措施:对购进的原材料、消毒洗涤剂、试剂、设备、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等进行质量监督,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消毒供应室。 对消毒剂的浓度、常水和精洗用水的质量进行监测;对自身工作环境的洁净程度和初洗、精洗、组装、灭菌等环节的工作质量有监控措施;对灭菌后成品的包装、外观及内在质量有检测措施。(七)检验科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戴工作67、帽,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戴口罩、手套。2、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每位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4、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使用后的废弃物品,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5、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分类处理(焚烧、入污水池、消毒或灭菌)。6、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毛巾专用,每天消毒。7、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68、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视污染情况向上级报告。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职责 为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医院控制传染病能力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其真正得以落实。 (二)定期对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如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 (三)对科室工作人员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69、岗。 (四)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甄别,并采取及时、正确的救治措施。 (五)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科室布局、分区合理,人流、物流合理,所有物品、区域的标识与标志明确、清楚。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洁、污物品分开放置。 (六)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对感染性疾病科的设施、设备、医用物品等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在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区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医护人员每诊疗、护理一个病人和接触污染物品后,应严格按照手卫生规范及时进行手的清洗和/或消毒;必要时戴手套。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应为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提供口罩。 (七)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处理等工作。 (八)70、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必须了解、掌握传染病病种及分类、不同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内容要求,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要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信息报预防保健科或医院总值班室,并与医院感染管理科沟通。必要时,可直接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排除传染病的,要及时修正报告。 (九)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开展有关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医院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尽量防止和避免职业暴露,一旦发生职业暴露,能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职责 (一)医师职责。 71、1、认真履行医师的义务,在诊疗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并能熟练掌握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3、及时筛查传染病病人,正确诊疗和转诊传染病病人。 4、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配合护士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6、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二)护士职责。 1、认真履行护士的义务,在护理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感染性疾病护理知识、技能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72、法规。 3、负责感染疾病患者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4、帮助、指导呼吸道发热患者戴口罩,并引导患者到指定地点候诊。 5、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熟练掌握常用消毒液的配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监督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 6、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7、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卫生宣传教育。 (三)卫生员职责。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清洁、消毒工作,所用器械、工具分区使用。 3、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及时按分类清运各种医疗废物。4、做好有关清洁、消毒工作的记录。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工作制度一73、质量目标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2、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将医院感染各项质量指标控制在部颁标准及三级医院基本质量标准以内,如第27条,500张以上床位,医院感染发病率应低于10%,一类切口感染率应低于0.5%;第25条。医院每年进行医院感染漏报率调查,调查样本不少于10%,漏报率应低于20%;第28条,常规无菌器械灭菌合格率达100%;无菌物品一人一用一灭菌执行率达100%。二、实施方法1、医院感染病例监测全面实行前瞻性调查,随时掌握住院病人医院感染动态和各种控制措施的落实。2、按规范要求,每年对10%出院病人进行医院感染的回顾性调查,监测漏报率。374、按工作计划,每月定期对全院重点感染环节和高危科室进行控制效果监测,并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反馈。4、各高危科室应针对各自不同医院感染特点和易感因素,定期进行自控项目监测,监测结果报感染管理科,感染管理科每月进行汇总、分析。 5、按规范要求定期对消毒灭菌效果和消毒药械进行定期抽样监测,不符合标准的严禁临床使用。6每月对医院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当有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7、每月对全院各科抗生素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每季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务处,并对相关科室进行反馈。8、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知识的普及与提高,不定期对医75、务人员进行相关控制知识考核。9、定期按考核标准下科室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各科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三、分析评价1、每季定期对医院感染各项监测资料、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针对薄弱环节和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医院感染管理季度评估及改进意见形式,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相关科室。2、每月对环境卫生学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存在问题,有的放矢提出整改意见。3、对上级检查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级意图和规范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传达至相关科室。四、处理反馈1、每季度汇总资料一是通过网络会议向全院各科进行反馈,其次是通过周会由分管院长向全院通报。2、上级检查情况,由分管院长在相关会议76、上向全院进行反馈。3、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电话或书面向科主任或护士长反馈,提出改进措施。4、考核中发现问题,或及时与护理部主任沟通,通过护理管理路径向护士长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措施;或通过护士长、科主任会议反馈信息,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附:高危科室为:手术室、供应室、产房、血透室、内镜室、母婴同室病区、烧伤病房、口腔科门诊、介入室、血库等。病房一般消毒隔离管理制度一、病房内收住患者应按感染与非感染性疾病分别收治,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在患者一览表卡片上做标记。二、医务人员进入感染患者房间,应严格执行相应疾病的消毒隔离及防护措施,必要时穿隔离衣、戴手套等。三、一般情况下,病房应定时开窗通风,每77、日2次。地面湿式清扫,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发现明确污染时,应立即消毒。患者出院、转院、转科、死亡后均要进行终末消毒。四、患者的衣服、被单每周更换一次。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在规定地点清点更换下的衣物及床单元用品。五、医护人员在诊治护理不同患者前后,应洗手或用手快速消毒剂擦洗。六、各种诊疗护理用品用后按医院感染管理要求进行处理,特殊感染的患者采用一次性用品,用后装入黄色塑料袋内并粘贴标识,专人负责回收。七、对特殊感染患者要严格限制探视及陪护人员,必要时穿隔离衣裤、戴口罩及帽子。八、患者的餐具、便器固定使用,特殊感染患者的排泄物及剩余饭菜,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九、各种医疗废物按规定收集、包装78、专人回收。十、病房及卫生间的拖把等卫生清洁用具,要分开使用,且标记清楚。用后消毒液浸泡,并清洗后晾挂备用。十一、患者的床头柜用消毒液擦拭,做到一桌一巾,每日12次。病床湿式清扫,做到一床一巾,每日12次。十二、重点部门:如手术室、中心供应室、产房、重症监护室(ICU、CCU、NICU等)、导管介入治疗室、内镜室、口腔科、透析室等执行相应部门的消毒隔离要求。十三、特殊疾病和感染者按相关要求执行。院内感染监测反馈制度一、感染病例调查表由科室监控人员负责填写。发现感染病例后要认真填写调查表和周报表,交医务科,由医务科去病案室复查核对,相符后,将感染数字及感染部位、漏报率等项反馈到各科室,每季一次。79、二、全院各科室进行物体表面的细菌总数、致病菌、空气、消毒液、HBsAg的监测,有专职人员抽样,化验室专职人员进行化验,每半年一次。重点科室如手术室、产房、血透、ICU室、各病房治疗室、外科病房,以上监测内容,应每月监测一次。感染办公室将每次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到各科室。如有超标的应重新监测,重测结果反馈到科。三、每季监测紫外线灯强度一次,将监测结果反馈到科。凡强度低于 50uwcm2的灯管,一律进行更换。更换后的科室负责人应报更换日期,由感染办进行复核,复核后及时反馈到科。四、每半年将全院感染病例,按卫生厅要求,填写后逐级上报。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制度一、 必须使用质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80、二、 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正确存放,防止受潮、破损、污染。三、 在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前,必须检查有效期及有无破损。四、 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按要求回收,分类存放,由指定人员统一回收焚烧或无害化处理。五、 药房领取一次性医疗用品时,必须有主任签字。保持一定基数,不得超量存放,以防污染。六、 在使用一次性输液(血)器、注射器发生感染、热源反应或有关医疗纠纷或事故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七、 器械科会同供应室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验收,并严格登记;建立一次性物品回收、销毁登记,对登记档案妥善保存。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1、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81、登记。2、医疗废物在生产科室分类收集后,由供应室和清洁工专人收集运送至医院焚烧室暂贮点,过秤后进行严格交接登记,等级内容包括:日期、生产科室、种类、重量、交接时间、转运人签名、交接处理人签名。3、医疗废物转运人员从生产科室取医疗废物时,应注意分类标识,废物袋是否有破损、封口是否扎紧,如有破损应重新进行包装后方可转运,交接人员认真核对登记本,无误后方可签字交接。4、医疗废物登记表由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月收集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登记本保存至少三年以上,危险废物使用“危险废物转移单”一式两份,保存期为五年,合理使用抗生素制度一、应严格掌握抗生素的适应证、禁忌证,以及药物的配伍禁忌,根据药物敏感实验82、,选择敏感的,毒副作用小的抗生素。二、严格掌握与控制预防性抗生素的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监测其耐药性的变化,密切观察菌群失调的先兆。三、尽量减少抗生素的使用不当和对其的依赖性。四、已确定为病毒性疾病或疑为病毒性疾病的不使用抗生素。五、发热原因不明者,在弄清病原学诊断前,不用抗生素,以免影响临床典型症状的出现和病原体的检出。对于病情特别严重的细菌感染患者,在抽血送培养后,可试选抗生素,待细菌培养结果出来,再按药敏指导用药。六、尽量避免皮肤、粘膜等局部应用抗生素。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易造成耐药菌株的产生,引起皮肤的过敏反应,尤以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甙类等不宜使用。必要时,可用新霉素、杆83、菌肽、磺胺嘧啶银等。七、联合使用抗菌素,必须有严格的指征。联合使用抗生素,应能达到协同或相加的作用,并达到减少药量、减少毒副作用,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产生的目的。不可无根据地随意联合用药,特别是起无关作用和拮抗作用的。抗生素联合用药的指征是单用一种抗生素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包括败血症、细菌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混合感染、顽固性感染及需长期用药防止细菌产生耐药的情况。一般以二联为宜,-内酰胺类与氨基糖甙类宜联合应用。八、选用抗生素要严格掌握适应症。(一)应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结果选用毒副作用小的抗生素。(二)尽量能避免应用广谱抗生素,以防止引起宿主自身药群失调,而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三)对84、于感染特别严重者,可选按临床估计的病原菌选择抗生素。(四)对新生儿、老年人、孕妇及肝肾功能障碍者,应谨慎选用抗生素及酌情调整给药方案。九、使用抗生素应注意配伍禁忌及合理给药。静脉滴注时,抗生素之间,抗生素和激素,维生素及血管活性药物之间,均可发生配伍禁忌或相互作用,使抗生素的活力受到影响,甚至产生毒性反应。抗生素的给药时间及方法要视其血药浓度,毒副作用而定。十、药剂科应定期统计各科抗生素消耗量及使用类型。按规定对某些抗生素实行限制性使用,并根据本院常见病原菌的耐药谱,调整用药,以保证抗生素的活力和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十一、严格控制抗生素的预防使用。(一)禁止无针对性地、以广谱抗生素作为预防感染85、的手段。(二)对无感染迹象的昏迷、非感染性休克、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糖尿病及接受侵袭性操作者,不必预防性使用抗生素。(三)风湿性或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手术前后,可预防性使用抗生素,防止感染性心内膜炎的发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使抗感染药物使用更为合理有效,根据卫生部关于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及江苏省医院抗感染药物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制订本规定如下。一、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的基本原则:1、明确应用指征,掌握适应症,以确保用药安全可靠。2、诊断为细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3、缺乏细菌及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感染诊断不能成立的,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4、病毒性86、感染者疾病一般不宜使用抗菌药物;5、住院病人在开始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动细菌培养,以尽早查明感染病原,再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6、危重患者在为获知病原体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致病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性治疗,获知病原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给予调整用药;7、应根据药物的药效学和人体内药代动力学正确选择用药;8、轻症感染应先考虑口服给药,不必采用静脉或肌肉给药;9、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给予静脉给药,以确保疗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10尽量避免皮肤、87、黏膜等局部使用抗菌药物;11、抗生素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可与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12、联合用药指征: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感染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为降低某些抗菌药物的毒性反应时可选择有协同作用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应用。二、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1、成立抗生素合理使用管理小组,负责全院抗生素合理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医院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对各级医师、护士、药88、师、医技和管理人员进行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教育和培训。2、抗菌药物实行分线管理:为了加强对我院抗感染药物的合理使用管理,将抗菌药物划分为一、二、三线。住院医师处方权限为一线药物,主治医师处方权限为一、二线药物,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权限为一、二、三线药物。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值班或急诊时遇到严重感染情况,可用二、三线抗生素,但需报医务处备案。3、抗菌药物分类见“医院抗感染药物管理目录”。4、建立符合规范标准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及细菌药敏工作。5、住院病人抗生素使用前病原学送检应达到80%。6、定期对各临床科室抗生素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季度医疗质量和89、综合目标考核内容。7、定期对我院耐药趋势进行调查分析,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临床医师。8、加强对临床医师、药师及护理人员合理使用抗生素专业知识培训。9、禁止将抗生素使用与科室经济利益挂钩,杜绝不适当的经济刺激。消毒药械管理规定1、医院内使用的消毒药剂必须经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2、医院内使用的消毒器械必须由采供中心统一采购、管理;3、医院内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证件齐全,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经营企业还需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口产品需具备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4、科室使用消毒药、械应根据消毒目的选择合适的方90、法。5、为保证消毒剂的有效浓度,医院内使用的消毒剂原则上由药剂科统一配置、发放。含氯消毒剂片剂由使用科室随用随配,并每天检测浓度。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医院内使用的消毒剂作定期和不定期监测。6、为确保消毒剂消毒效果,医院感染管理科对使用中的消毒剂定期进行细菌数抽样监测。7、应注意影响消毒剂消毒效果的因素,如温度、湿度、剂量(浓度)、操作方法、有机物、消毒时间等,以达到安全、可靠的消毒灭菌效果。8、盛放消毒液的容器,应定期进行灭菌处理,消毒液应按规定时间更换。9、消毒器械按国家标准进行监测,包括工艺监测、化学监测、生物监测等。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院内感染的监测和控制,以提91、高医疗质量。 二、负责制定降低院内感染的各种措施和制度,并检查督促贯彻落实。 三、掌握院内感染的监测、控制动态,经常分析监控情况。有计划地开展院内感染流行病学的分析,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四、负责检查各科室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抓好预防性消毒、经常性消毒和终末消毒。检查消毒效果,解决消毒过程中的问题。 五、对全院抗生素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避免对病员和带菌者使用不敏感的药物。六、经常向有关人员通报在医疗中的感染情况,宣传防止感染的知识,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增强控制感染的观念,提高医疗质量。 七、积极培训兼职人员,并支持他们做好本科的感染控制工作。医院感染管理各部门职责医务科92、:1、协助组织医师和医技部门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2、监督、指导医师和医技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等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制度。 3、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爆发趋势时,感染科统筹协调组织相关科室,部门开展感染调查与控制的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医师人力调配;组织对病人的治疗和善后处理。护理部:1、协助组织全院护理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2、监督、指导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灭菌与隔离、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管理等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3、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爆发趋势时,根据需要进行护士人力调配。总务科:1、负责组织医院废弃物的93、收集,运送及无害化处理工作。2、负责组织污水的处理、排放工作,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3、监督医院食堂的卫生管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4、对洗衣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药剂科:1、负责本院抗感染药物的应用管理,定期总结、分析和通报应用情况。2、及时为临床提供抗感染药物信息。3、督促临床人员严格执行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制度和应用原则。检验科:1、负责医院感染常规微生物学监测。2、开展医院感染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药敏试验及特殊病原体的耐药性监测,定期总结、分析、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向全院公布。3、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爆发时,承担相关检验工作。医院感染94、管理小组:1、负责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根据本科室医院感染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对医院感染病例及感染环节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室医院感染发病率;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积极协助调查。 3、监督检查本科室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4、组织本科室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5、督促本科室人员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消毒隔离制度。6、做好对卫生、配缮员、陪住、探视者的卫生学管理。临床医师:1、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等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掌握抗感染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原则,做到合理使用。3、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4、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及时送95、病原学检验及药敏试验,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控制蔓延,积极治疗病人,如实填表报告;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感染管理科,并协助调查。发现法定传染病,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5、参加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6、掌握自我预防知识,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预防锐器刺伤。医院院内感染爆发应急处理预案1临床科室发现在病区内短时间内发现多种症状相同的病原菌感染的病例后,由感染监控管理小组成员负责报告感染办,感染办证实流行或爆发。对怀疑患有同类感染的病例进行确诊,计算其罹患率,若罹患率显著高于该院或科室历年医院感染一般水平,则证实有流行或爆发。2查找感染源。对感染病人、接触者、可疑传染源环境、96、物品、医护人员及陪护人员等进行病原学检查。3查找引起感染的因素。对感染病人周围人群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4制定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进行适当治疗,进行正确的消毒灭菌处理,隔离病人,停止接受新病人,医护人员自身防护,免疫接种或投药等。5分析调查资料,对病例的科室分布、人群分布和时间分布进行描述分析流行或爆发的原因,推测可能的传染源、感染途径或感染因素,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和采取控制措施的效果综合做出判断。6写出调查报告,总结经验,制定防范措施。处理流程:临床科室发现感染病例一报告感染办一感染办核实流行或爆发一报告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时查找感染源一隔离病人一查找引起感染的因素一制定控制措施一分析97、调查资料一写出调查报告,总结经验,制定防范措施。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应急预案1、为坚强医疗废物管理,减少疾病传播和保障人体健康及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2、医院每日在避开人流高峰的下午下班后集中回收医疗废物,统一用专业医疗废物包装袋密闭包装,由供应室和清洁工统一回收。3、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在焚烧室专用容器内,并加锁保管。4、严格交接登记,回收焚烧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5、对因工作疏忽或运送时发生包装破损造成遗漏、扩散时,应及时封闭现场并及时清理后对现场进行消毒。可用1:1500含氯消毒液或0.2%过氧乙酸进行喷撒或擦拭消毒。6、对流失医疗废物时,应立即责令感染科、护理部、后勤98、科相关人员对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程度展开调查,同时启动医院应急预案,封锁污染区域,对医疗废物做无害化处理,并对污染区域进行消毒处理,严防扩大污染范围,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接触人员进行相关的医学观察。7、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防止被污染的锐器损伤,对不慎损伤的,特别是患者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应及时进行伤口处理,同时上报医院相关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进行强化免疫。8、对污染区域消毒时,应从污染轻的区域向污染重的区域进行。9、医院每年对全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培训。10、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废物的流失、扩散及意外事故的发生。医疗废物处理意99、外事故应急方案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可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为确保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一、处置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二、在处理过程中被血液或体液溅入眼睛、口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三、被污染的锐器刺伤后,立即在伤口旁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伤处血液,用肥皂水和流动水冲洗伤口,立即包扎。严禁进行伤口局部挤压。立即报告院感办,及时寻求医疗服务和咨询,根据检查报告进行暴露后补救。四、若皮肤被血液或体流污染,应立即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五、地面、墙面、物品被血液或体流污染,立即用稀释含有效氯消毒剂浸泡15分钟,然后带手套进行擦洗。六、发现医疗废物流失100、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卫医发200410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镜清洗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规范顺利实施,提出以下要求:101、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内镜消毒工作,将内镜消毒质量纳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本规范实施前,开展内镜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内镜消毒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消毒质量,严格预防和控制因内镜消毒问题导致的医院感染。二、加强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开展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和全面贯彻本规范,有关的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从事内镜诊疗和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内镜的清洗和消毒灭菌技术。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镜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内镜诊疗业务。二四年102、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内镜清洗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开展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开展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将内镜的清洗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加强监测和监督。第四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开展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镜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第六条从事内镜诊疗和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内镜清洗消毒方面的知识,接受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第七条内镜的清洗消毒应当与内镜的诊疗工作分开进行,分设单独的清洗消103、毒室和内镜诊疗室,清洗消毒室应当保证通风良好。内镜诊疗室应当设有诊疗床、吸引器、治疗车等基本设施。第八条不同部位内镜的诊疗工作应当分室进行;上消化道、下消化道内镜的诊疗工作不能分室进行的,应当分时间段进行;不同部位内镜的清洗消毒工作的设备应当分开。第九条灭菌内镜的诊疗应当在达到手术标准的区域内进行,并按照手术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应当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渗透围裙、口罩、帽子、手套等。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配备相应内镜及清洗消毒设备:一、内镜及附件:其数量应当与医院规模和接诊病人数相适应,以保证所用器械在使用前能达到相应的消毒、灭菌合格的要求104、,保障病人安全。二、基本清洗消毒设备:包括专用流动水清洗消毒槽(四槽或五槽)、负压吸引器、超声清洗器、高压水枪、干燥设备、计时器、通风设施,与所采用的消毒、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必备的消毒、灭菌器械,50 毫升注射器、各种刷子、纱布、棉棒等消耗品。三、清洗消毒剂:多酶洗液、适用于内镜的消毒剂、75%乙醇。第十二条内镜及附件的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必须遵照以下原则:一、凡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者经外科切口进入人体无菌腔室的内镜及附件,如腹腔镜、关节镜、脑室镜、膀胱镜、宫腔镜等,必须灭菌。二、凡穿破粘膜的内镜附件,如活检钳、高频电刀等,必须灭菌。三、凡进入人体消化道、呼吸道等与粘膜接触的内镜,如喉镜、气管105、镜、支气管镜、胃镜、肠镜、乙状结肠镜、直肠镜等,应当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高水平消毒。四、内镜及附件用后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或者灭菌。五、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或者其它消毒设备,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六、内镜及附件的清洗、消毒或者灭菌时间应当使用计时器控制。七、禁止使用非流动水对内镜进行清洗。第十三条内镜室应当做好内镜清洗消毒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就诊病人姓名、使用内镜的编号、清洗时间、消毒时间以及操作人员姓名等事项。第十四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负责对本机构内镜使用和清洗消毒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软式内镜的清洗与消毒第十五条软式内镜使用后应当立即用湿纱布擦去106、外表面污物,并反复送气与送水至少10秒钟,取下内镜并装好防水盖,置合适的容器中送清洗消毒室。清洗步骤、方法及要点包括:一、水洗(一)将内镜放入清洗槽内:1、在流动水下彻底冲洗,用纱布反复擦洗镜身,同时将操作部清洗干净;2、取下活检入口阀门、吸引器按钮和送气送水按钮,用清洁毛刷彻底刷洗活检孔道和导光软管的吸引器管道,刷洗时必须两头见刷头,并洗净刷头上的污物;3、安装全管道灌流器、管道插塞、防水帽和吸引器,用吸引器反复抽吸活检孔道;4、全管道灌流器接50毫升注射器,吸清水注入送气送水管道;5、用吸引器吸干活检孔道的水分并擦干镜身。(二)将取下的吸引器按钮、送水送气按钮和活检入口阀用清水冲洗干净并擦107、干。(三)内镜附件如活检钳、细胞刷、切开刀、导丝、碎石器、网篮、造影导管、异物钳等使用后,先放入清水中,用小刷刷洗钳瓣内面和关节处,清洗后并擦干。(四)清洗纱布应当采用一次性使用的方式,清洗刷应当一用一消毒。二、酶洗(一)多酶洗液的配置和浸泡时间按照产品说明书。(二)将擦干后的内镜置于酶洗槽中,用注射器抽吸多酶洗液100毫升,冲洗送气送水管道,用吸引器将含酶洗液吸入活检孔道,操作部用多酶洗液擦拭。(三)擦干后的附件、各类按钮和阀门用多酶洗液浸泡,附件还需在超声清洗器内清洗510分钟。(四)多酶洗液应当每清洗1条内镜后更换。三、清洗(一)多酶洗液浸泡后的内镜,用水枪或者注射器彻底冲洗各管道,以去108、除管道内的多酶洗液及松脱的污物,同时冲洗内镜的外表面。(二)用50毫升的注射器向各管道冲气,排出管道内的水分,以免稀释消毒剂。第十六条软式内镜采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或者灭菌时,应当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并进行化学监测和生物学监测。第十七条采用2%碱性戊二醛浸泡消毒或者灭菌时,应当将清洗擦干后的内镜置于消毒槽并全部浸没消毒液中,各孔道用注射器灌满消毒液。非全浸式内镜的操作部,必须用清水擦拭后再用75%乙醇擦拭消毒。第十八条需要消毒的内镜采用2%碱性戊二醛灭菌时,浸泡时间为:(一)胃镜、肠镜、十二指肠镜浸泡不少于10分钟;(二)支气管镜浸泡不少于20分钟;(三)结核杆菌、其他分枝杆菌等特殊感染患者使用109、后的内镜浸泡不少于45分钟。第十九条需要灭菌的内镜采用2%碱性戊二醛灭菌时,必须浸泡10小时。第二十条当日不再继续使用的胃镜、肠镜、十二指肠镜、支气管镜等需要消毒的内镜采用2%碱性戊二醛消毒时,应当延长消毒时间至30分钟。第二十一条采用其它消毒剂、自动清洗消毒器械或者其他消毒器械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在使用器械进行清洗消毒之前,必须先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内镜进行清洗。第二十二条软式内镜消毒后,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步骤进行冲洗和干燥:一、内镜从消毒槽取出前,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更换手套,用注射器向各管腔注入空气,以去除消毒液。二、将内镜置入冲洗槽,流动水下110、用纱布清洗内镜的外表面,反复抽吸清水冲洗各孔道。三、用纱布擦干内镜外表面,将各孔道的水分抽吸干净。取下清洗时的各种专用管道和按钮,换上诊疗用的各种附件,方可用于下一病人的诊疗。四、支气管镜经上述操作后,还需用75%的乙醇或者洁净压缩空气等方法进行干燥。第二十三条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的内镜,使用前必须用无菌水彻底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第二十四条内镜附件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及要点包括:一、活检钳、细胞刷、切开刀、导丝、碎石器、网篮、造影导管、异物钳等内镜附件必须一用一灭菌。首选方法是压力蒸汽灭菌,也可用环氧乙烷、2%碱性戊二醛浸泡10小时灭菌,或者选用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适用于内镜消毒的消111、毒剂、消毒器械进行灭菌,具体操作方法遵照使用说明。二、弯盘、敷料缸等应当采用压力蒸汽灭菌;非一次性使用的口圈可采用高水平化学消毒剂消毒,如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者2000 mg/L的过氧乙酸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用水彻底冲净残留消毒液,干燥备用;注水瓶及连接管采用高水平以上无腐蚀性化学消毒剂浸泡消毒,消毒后用无菌水彻底冲净残留消毒液,干燥备用。注水瓶内的用水应为无菌水,每天更换。第二十五条灭菌后的附件应当按无菌物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第二十六条每日诊疗工作结束,用75%的乙醇对消毒后的内镜各管道进行冲洗、干燥,储存于专用洁净柜或镜房内。镜体应悬挂,弯角固定钮应置于自由位。112、储柜内表面或者镜房墙壁内表面应光滑、无缝隙、便于清洁,每周清洁消毒一次。第二十七条每日诊疗工作结束,必须对吸引瓶、吸引管、清洗槽、酶洗槽、冲洗槽进行清洗消毒,具体方法及要点包括:一、吸引瓶、吸引管经清洗后,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者2000 mg/L的过氧乙酸浸泡消毒30分钟,刷洗干净,干燥备用。二、清洗槽、酶洗槽、冲洗槽经充分刷洗后,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者2000 mg/L过氧乙酸擦拭。消毒槽在更换消毒剂时必须彻底刷洗。第二十八条每日诊疗工作开始前,必须对当日拟使用的消毒类内镜进行再次消毒。如采用2%碱性戊二醛浸泡,消毒时间不少于20分钟,冲洗、干燥后113、,方可用于病人诊疗。第四章硬式内镜的清洗消毒第二十九条硬式内镜的清洗步骤、方法及要点包括:一、使用后立即用流动水彻底清洗,除去血液、粘液等残留物质,并擦干。二、将擦干后的内镜置于多酶洗液中浸泡,时间按使用说明。三、彻底清洗内镜各部件,管腔应当用高压水枪彻底冲洗,可拆卸部分必须拆开清洗,并用超声清洗器清洗510分钟。四、器械的轴节部、弯曲部、管腔内用软毛刷彻底刷洗,刷洗时注意避免划伤镜面。第三十条硬式内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及要点包括:一、适于压力蒸汽灭菌的内镜或者内镜部件应当采用压力蒸汽灭菌,注意按内镜说明书要求选择温度和时间。二、环氧乙烷灭菌方法适于各种内镜及附件的灭菌。三、不能采用压力蒸汽灭114、菌的内镜及附件可以使用2%碱性戊二醛浸泡10小时灭菌。四、达到消毒要求的硬式内镜,如喉镜、阴道镜等,可采用煮沸消毒20分钟的方法。五、用消毒液进行消毒、灭菌时,有轴节的器械应当充分打开轴节,带管腔的器械腔内应充分注入消毒液。六、采用其它消毒剂、消毒器械必须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具体操作方法按使用说明。第三十一条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消毒的硬式内镜,消毒后应当用流动水冲洗干净,再用无菌纱布擦干。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的硬式内镜,灭菌后应当用无菌水彻底冲洗,再用无菌纱布擦干。第三十二条灭菌后的内镜及附件应当按照无菌物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第五章内镜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第三十三条消毒剂浓度必须每日115、定时监测并做好记录,保证消毒效果。消毒剂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第三十四条消毒后的内镜应当每季度进行生物学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灭菌后的内镜应当每月进行生物学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消毒后的内镜合格标准为:细菌总数20cfu/件,不能检出致病菌;灭菌后内镜合格标准为:无菌检测合格。第三十五条内镜的消毒效果监测采用以下方法:(一) 采样方法:监测采样部位为内镜的内腔面。用无菌注射器抽取10ml含相应中和剂的缓冲液,从待检内镜活检口注入,用15ml无菌试管从活检出口收集,及时送检,2小时内检测。(二)菌落计数:将送检液用旋涡器充分震荡,取0.5ml, 加入2只直径90mm无菌平皿,每116、个平皿分别加入已经熔化的45-48营养琼脂15ml-18ml,边倾注边摇匀,待琼脂凝固,于35培养48小时后计数。结果判断:菌落数/镜=2个平皿菌落数平均值20。(三)致病菌检测:将送检液用旋涡器充分震荡,取0.2ml分别接种90mm血平皿、中国兰平皿和SS平皿,均匀涂布,35培养48小时,观察有无致病菌生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设有内镜诊疗中心的,其建筑面积应当与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功能相匹配,设立病人候诊室(区)、诊疗室、清洗消毒室、内镜贮藏室等。诊疗室内的每个诊疗单位应当包括:诊疗床1张、主机(含显示器)、吸引器、治疗车等,每个诊疗单位的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第三十七条本规范117、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第六章第十一节“内镜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范为准。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7 号 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118、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119、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120、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121、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122、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123、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124、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准125、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126、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消毒服务机127、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128、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129、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 应当作130、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131、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32、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133、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类 别特 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134、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损伤性废 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135、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三年六月十六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136、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137、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138、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139、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140、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141、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142、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143、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144、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145、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146、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147、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148、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149、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150、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151、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152、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153、(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154、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155、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156、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157、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158、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159、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160、执行。第五十六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161、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162、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163、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第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164、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165、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166、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167、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第十一条 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168、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169、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170、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171、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第十六条 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172、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吴 仪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173、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174、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175、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176、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177、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178、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179、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180、需要的特别说明等。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181、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182、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183、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184、,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185、知识的培训。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 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二)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三)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四) 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186、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187、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 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 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188、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189、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 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六)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190、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191、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192、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193、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其它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将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医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一节 卫生194、行政部门 第四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落实专人兼管医院感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医院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护理、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疾病控制、妇幼等方面的专家。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的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卫生部拟订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三、协助卫生部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四、进行医院感染控制的技术指导与研究。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它相关任务。 第七条 省、195、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内医院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护理、临床微生物、临床药学、疾病控制、妇幼等方面的专家。 第八条 省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在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根据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实施细则。 三、对本地区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协助对本地区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本地区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 六、完成省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它相关任务。 第九条196、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第七条、第八条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咨询组织,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节 医 院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院必须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处(科)、门诊部、护理部、临床相关科室、检验科、药剂科、消毒供应室、手术室、预防保健科、设备科、后勤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专家等组成,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综合医院建筑标准有关卫生学标准及预防医院感染的要求,对医院的改建、扩建和新建,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医院感染管理科拟定的全院医197、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审定,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四、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院应根据本院的规模、性质设置医院感染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由兼任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院长或副院长直接领导。 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科,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应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配备,10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医院不得少于5人,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不得少于3人;300500张床位的医院不得少于2人;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不少于1人。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一、医198、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下同)负责医院感染管理日常工作。 二、医院感染管理科为赋予一定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协调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全院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管理与监督。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单位的培训,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岗位培训证书,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四、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的晋升、聘任等享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下同)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规、标准,拟定全院医院感染控制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医院及各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199、,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 二、负责全院各级各类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 三、负责进行医院感染发病情况的监测,定期对医院环境卫生学、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汇总、分析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制定控制措施,并督导实施。 四、对医院发生的医院感染流行、暴发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参与药事管理委员会关于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协助拟定合理用药的规章制度,并参与监督实施。 六、对购入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进行审核,对其储存、使用及用后处理进行监督。 七、开展医院感染的专题研究;有条件的省市级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可建立实验室或研究200、室。 八、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上报医院感染控制的动态,并向全院通报。 第十三条 医务管理部门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组织医师和医技部门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二、监督、指导医师和医技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等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制度。 三、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趋势时,统筹协调感染科组织相关科室、部门开展感染调查与控制的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医师人力调配;组织对病人的治疗和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护理管理部门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组织全院护理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二、监督、指导201、护理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灭菌与隔离、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管理等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趋势时,根据需要进行护士人力调配。 第十五条 总务后勤科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医院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污水的处理、排放工作,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要求。 三、监督医院营养室的卫生管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 四、对洗衣房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药剂科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院抗感染药物的应用管理,定期总结、分析和通报应用情况。 二、及时为202、临床提供抗感染药物信息。 三、督促临床人员严格执行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制度和应用原则。 第十七条 检验科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医院感染常规微生物学监测。 二、开展医院感染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药敏试验及特殊病原体的耐药性监测,定期总结、分析,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向全院公布。 三、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时,承担相关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临床科室应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及本科兼职监控医师、护士组成,在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根据本科室医院感染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医院感染病例及感染环203、节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室医院感染发病率;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积极协助调查。 三、监督检查本科室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 四、组织本科室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五、督促本科室人员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消毒隔离制度。 六、做好对卫生员、配膳员、陪住、探视者的卫生学管理。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医院感染管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等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掌握抗感染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原则,做到合理使用。 三、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 四、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及时送病原学检验及药敏试验,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控制蔓延,积极治疗病人,204、如实填表报告;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感染管理科,并协助调查。发现法定传染病,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 五、参加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六、掌握自我防护知识,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预防锐器刺伤。 第三章 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指定具有培训能力的单位承担本省医院感染管理岗位培训任务。培训单位的师资和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网单位的专职人员应经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培训。 第二十一条 医院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对各级管理和医务、工勤人员进行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常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管理知识包括:205、职业道德规范、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各类人员均必须掌握。 专业知识:应根据专业/职业的特点决定。各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理论的进展和本院、本管辖领域医院感染管理的要点及相关管理知识;医务人员应掌握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消毒药械正确使用和标准预防等相关知识;工勤人员应掌握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相关消毒药械的正确使用等基本知识。 第二十二条 医院必须对新上岗人员、进修生、实习生进行医院感染知识的岗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3 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参加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课程和学术206、交流活动,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15学时,其它管理与医务人员每年不少于6学时。 第四章 医院感染的监测 第一节 医院感染病例监测 第二十四条 医院必须对病人开展医院感染监测,以掌握本院医院感染发病率、多发部位、多发科室、高危因素、病原体特点及耐药性等,为医院感染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采取前瞻性监测方法进行全面综合性监测。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向全院医务人员反馈,监测资料应妥善保存。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和反馈。 二、医院应每年对监测资料进行评估,开展医院感染的漏报调查,调查样本量应不少于年监测病人数的1207、0,漏报率应低于20。 三、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它医院,应逐步开展监测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对监测资料进行趋势分析。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在全面综合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目标性监测。 一、省(市)级以上医院及其它有条件的医院每年应开展12项目标性监测。 二、监测目标应根据本院的特点、医院感染的重点和难点决定。 三、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它医院,应对医院感染病原体分布及其抗感染药物的敏感性进行监测。 四、每项目标监测开展的期限不应少于1年。 五、应定期对目标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反馈,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及提出改进措施;年终应有总结报告;监测结束,应有终结报告。 第二十七条 100张病床以下、1208、00500张病床、5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医院感染发病率应分别低于7、8和10;一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应分别低于1、0.5和0.5。 第二节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第二十八条 医院必须对消毒、灭菌效果定期进行监测。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部门。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一、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生物和化学监测。生物监测:消毒剂每季度一次,其细菌含量必须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 应同时对消毒、209、灭菌物品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二、压力蒸汽灭菌:必须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化学监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应每月进行,新灭菌器使用前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对拟采用的新包装容器、摆放方式、排气方式及特殊灭菌工艺,也必须先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才能采用。 三、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必须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每包进行化学监测,每月进行生物监测。 四、紫外线消毒: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包210、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测,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100mW/cm2,使用中灯管不得低于70mW/cm2照射强度监测应每半年一次。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0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0。 五、各种消毒后的内窥镜(如胃镜、肠镜、喉镜、气管镜等)及其它消毒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监测,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六、各种灭菌后的内窥镜(如腹腔镜、关节镜、胆道镜、膀胱镜、胸腔镜等)、活检钳和灭菌物品:必须每月进行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第二十九条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和211、接触皮肤、 粘膜的医疗用品: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见附录三)中4.2规定。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 第三十条 血液净化系统:必须每月对入、出透析器的透析液进行监测。当疑有透析液污染或有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增加采样点,如原水口、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配液口等,并及时进行监测。当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标准值时,须再复查。标准值为:透析器入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cfu/ml,出口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0cfu/ml,并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第三节 环境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212、。 医院应每月对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室(ICU)、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病房、血液透析室、供应室无菌区、治疗室、换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当有医院感染流行,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卫生标准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中4.1规定。 第五章 医院感染的控制 第一节 医院感染散发的报告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时,经治医师应及时向本科室医院感染监控小组负责人报告,并于24小时内填表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第三十三条 科室监控小组负责人应在医院感染管213、理科的指导下。及时组织经治医师、护士查找感染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报告和控制。 第二节 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报告与控制 第三十五条 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报告: 一、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医院感染管理科应于24小时内报告主管院长和医务处(科),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经调查证实出现医院感染流行时,医院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网单位应同时报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培训基地。 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时,应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的报告后,应于214、2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按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出现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趋势时,应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临床科室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协助调查和执行控制措施。 二、医院感染管理科必须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基本步骤为: 1、证实流行或暴发:对怀疑患有同类感染的病例进行确诊,计算其罹患率,若罹患率显著高于该科室或病房历年医院感染一般发病率水平,则证实有流行或暴发。 2、查找感染源:对感染病人、接触者、可疑传染源、环境、物品、医务人员及陪护人员等进行病原学检查。 3、查找引起感染的因素:对感染病人及周围人群进行详细流行病学调查。 4、制定和组织落实215、有效的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作适当治疗,进行正确的消毒处理,必要时隔离病人甚至暂停接收新病人。 5、分析调查资料,对病例的科室分布、人群分布和时间分布进行描述;分析流行或暴发的原因,推测可能的感染源、感染途径或感染因素,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和采取控制措施的效果综合做出判断。 6、写出调查报告,总结经验,制定防范措施。 三、主管院长接到报告,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医院感染管理科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工作,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予以保证。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的报告后,应及时做好下述工作: 1、组织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协助医院进行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的调查与控制。 2、组织当地医216、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指导医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制定有效的医院感染控制措施; 3、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对感染病人的诊治。 五、当其它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时,应对本地区或本院同类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六、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节 消毒灭菌与隔离 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 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217、前应先经消毒或灭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灭菌。耐热、耐湿物品灭菌首选物理灭菌法;手术器具及物品、各种穿刺针、注射器等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油、粉、膏等首选干热灭菌。不耐热物品如各种导管、精密仪器、人工移植物等可选用化学灭菌法,如环氧乙烷灭菌等,内窥镜可选用环氧乙烷灭菌或2%戊二醛浸泡灭菌。消毒首选物理方法,不能用物理方法消毒的方选化学方法。 第三十九条 化学灭菌或消毒,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定期监测。 更换灭菌218、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灭菌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第四十条 甲醛气体灭菌参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自然挥发薰蒸法的甲醛薰箱不能用于消毒和灭菌,也不可用于无菌物品的保存。甲醛不宜用于空气的消毒。 第四十一条 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湿化液应用灭菌水。 第四十二条 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洗手设备: 1、病房及各诊疗科室应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开关采用脚踏式、肘式或感应式。 2、肥皂应保持清洁、干燥,有条件的医院可用液体皂。 3、可选用纸巾、风干机、擦手毛巾等擦干双手。擦手毛巾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日消毒219、。 4、不便于洗手时,应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二、洗手指征: 1、接触病人前后,特别是在接触有破损的皮肤、粘膜和侵入性操作前后。 2、进行无菌技术操作前后,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ICU、母婴室、新生儿病房、烧伤病房、感染性疾病病房等重点部门时,戴口罩和穿脱隔离衣前后。 3、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后。 4、脱手套后。 三、洗手方法:用清洁剂认真揉搓掌心、指缝、手背、手指关节、指腹、指尖、拇指、腕部, 时间不少于1015秒钟,流动水洗净。 四、手消毒指征: 1、进入和离开隔离病房、穿脱隔离衣前后。 2、接触血液、体液和被污染的物品后。 3、接触特殊感染病原体后。 五、手消毒方法: 1、用快速手消220、毒剂揉搓双手。 2、用消毒剂浸泡双手。 六、外科刷手应用刷子蘸洗涤剂将指甲内污物刷净,并洗净双手臂,擦干,再用手消毒剂刷手或泡手。刷手或泡手时间必须符合要求。具体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第四十三条 地面的清洁与消毒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地面应湿式清扫,保持清洁;当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即时以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剂浓度详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二、拖洗工具使用后应先消毒、洗净、再晾干。 第四十四条 医院应在实施标准预防(见附录一)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对感染病人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第四节 消毒药械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消毒药械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使用的221、消毒灭菌药械进行监督管理。 二、感染管理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全院消毒灭菌药械的购入、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问题及时汇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三、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要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对消毒灭菌药械选购的审定意见进行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必要证件,监督进货产品的质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登记。 四、医院自配消毒药剂,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操作程序和所需浓度准确配制,并按要求登记配制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等,以备查验。 五、使用部门应准确掌握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掌握消毒灭菌药剂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等,发现问题,及时报222、告医院感染管理科予以解决。 第五节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设备部门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二、医院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三、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与223、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四、医院保管部门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五、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六、科室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 七、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224、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设备采购部门。 八、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后,须进行消毒、毁形、并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十、医院感染管理科须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节 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抗感染药物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医院应建立健全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制度。 二、医院应对抗感染药物应用率进行统计,力争控制在50以下。 三、参与医院感染管理225、委员会工作的抗感染药物专家或有抗感染药 物应用经验的医师,负责全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的指导、咨询工作。 四、检验科和药剂科须分别履行定期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试验结果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感染药物信息的职责,为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提供依据。 五、临床医师应提高用药前相关标本的送检率,根据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严格掌握适应征,合理选用药物;护士应根据各种抗感染药物的药理作用、配伍禁忌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并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配合医师做好各种标本的留取和送检工作。 六、有条件的医院应开展抗感染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包括血药浓度监测和耐药菌(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金黄色226、葡萄球菌VRSA及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等)的监测,以控制抗感染药物不合理应用和耐药菌株的产生。 第四十八条 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的原则: 一、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合理使用抗感染药物。 二、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 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途径。 四、密切观察病人有无菌群失调,及时调整抗感染药物的应用。 五、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抗感染药物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 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的建议: 一、已明确的病毒感染一般不使用抗菌药物。 二、对发热原因不明,且无可疑细菌感染征象者,不宜使用227、抗感染药物。对病情严重或细菌感染不能排除者,可酌情选用抗感染药物。 三、正确掌握围手术期预防应用抗感染药物的适应症和疗程。 四、应用抗感染药物前及时正确留取临床标本。 五、严格控制抗感染药物的皮肤、粘膜局部用药。 六、强调综合治疗,提高机体免疫力,不过分依赖抗感染药物。 第六章 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一节 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条 门诊、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县以上医院和床位数300张的其它医院急诊科(室)、儿科门诊应与普通门诊分开,自成体系,设单独出入口和隔离诊室,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者,应到指定隔离诊室诊治,并及时消毒。 二、传染科门诊228、肝炎、肠道门诊等应做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挂号、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等与普通门诊分开。肠道门诊必须设立专用厕所。 三、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制度。 四、各诊室要有流动水洗手设备,或备有手消毒设施。 五、门诊、急诊治疗室、换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三节,观察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二节,ICU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五节,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本章第七节。 六、急诊抢救室及平车、轮椅、诊察床等应每日定时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及时消毒处理。 七、急诊抢救器材应在消毒灭菌的有效期内使用,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第二节 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一条 普通病房的医院感染229、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遵守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开展预防医院感染的各项监测,按要求报告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对监测发现的各种感染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患者的安置原则应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四、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刻消毒。 五、病人衣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下来衣物。 六、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元230、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七、弯盘、治疗碗、药杯、体温计等用后应立即消毒处理。 八、加强各类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等的清洁与消毒管理。 九、餐具、便器应固定使用,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和终末消毒。 十、对传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 十一、传染性引流液、体液等标本需消毒后排入下水道。 十二、治疗室、配餐室、病室、厕所等应分别设置专用拖布,标记明确,分开清洗, 悬挂晾干,定期消毒。 十三、垃圾置塑料袋内,封闭运送。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开装运;感染性垃圾置黄色或有明显标识的塑料袋内,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二条 传染病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在第五十一条基础上还231、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应设在建筑物的一端,远离儿科、新生儿、母婴室、ICU等病房,设单独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医院应设单独的传染病区,与普通病房之间应设隔离区,有供传染病人活动、娱乐的场所。 二、病房内污染区、半污染区、相对清洁区应分区明确;应设工作人员值班室、通过间(包括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等卫生设施);应设消毒室或消毒柜(箱)及消毒员浴室;各病室应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三、不同传染病人应分开安置,每间病室不超过4人,床间距应1.1米;严格隔离室入口应设缓冲间,室内设卫生间(含盥洗、浴、厕设施),卫生间应有单独的出入口。 四、严格执行各病种消毒隔离制度。医务人员在诊查不同病种的病人间应严格洗手与手232、消毒;教育病人食品、物品不混用,不互串病房;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械、用品等均应先消毒、后清洗,然后根据要求再消毒或灭菌;病人出院后严格终末消毒。 五、空气、物体表面及地面应常规消毒,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六、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病房污水必须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固体污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焚烧。 七、严格陪住探视制度。陪住者应穿隔离衣及鞋套;探视者应穿一次性鞋套及用一次性坐垫,根据病种隔离要求及有条件医院的探视者可穿隔离衣。 第三节 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注射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三条 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注射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室内布局合理,清洁区、污染区分区明确,233、标志清楚。无菌物品按灭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过期重新灭菌;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二、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三、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四、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小时不得使用,最好采用小包装。 五、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次。常用无菌敷料罐应每天更换并灭菌;置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六、治疗车上物品应排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进入病室的治疗车、换药车应配有快速手消毒剂。 七、各种治234、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如:炭疽、气性坏疽、破伤风等应就地(诊室或病室)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不得进入换药室;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八、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制度,地面湿式清扫。 第四节 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产房、母婴室、新生儿病房(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产房周围环境必须清洁、无污染源,应与母婴室和新生儿室相邻近,相对独立,便于管理。 1、布局合理,严格划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区域之间标志明确,无菌区内设置正常分娩室、隔离分235、娩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清洁区内设置刷手间、待产室、隔离待产室、器械室、办公室;污染区内设置更衣室、产妇接收区、污物间、卫生间、车辆转换处。 2、墙壁、天花板、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3、应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实施消毒隔离。现阶段对患有或疑似传染病的产妇,还应隔离待产、分娩,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用后的一次性用品及胎盘必须放入黄色塑料袋内,密闭运送, 无害化处理;房间应严格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二、母婴室内每张产妇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应少于5.5-6.5m2,每名婴儿应有一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应少于0.5-1m2。 1、母婴一方有236、感染性疾病时,患病母婴均应及时与其他正常母婴隔离。产妇在传染病急性期,应暂停哺乳。 2、产妇哺乳前应洗手、清洁乳头。哺乳用具一婴一用一消毒,隔离婴儿用具单独使用,双消毒。 3、婴儿用眼药水、扑粉、油膏、沐浴液、浴巾、治疗用品等,应一婴一用,避免交叉使用。遇有医院感染流行时,应严格执行分组护理的隔离技术。 4、患有皮肤化脓及其它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暂时停止与婴儿接触。 5、严格探视制度,探视者应着清洁服装,洗手后方可接触婴儿。在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 6、母婴出院后,其床单元、保温箱等,应彻底清洁、消毒。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分新生儿病室、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237、CU)、隔离室、配奶室、沐浴室、治疗室等,严格管理。 1、病房(室)入口处应设置洗手设施和更衣室,工作人员入室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更衣。 2、每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少于 3m2,床间距不少于90cm,NICU每张床占地面积不少于一般新生儿床位的2倍。 第五节 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院感染管理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合理,分治疗室(区)和监护区。治疗室(区)内应设流动水洗手设施,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净化工作台;监护区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9.5m2。每天进行空气消毒,消毒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条件的医院应配备空气净化装置。 二、病人的安置应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特238、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诊疗护理活动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控制交叉感染。 三、工作人员进入ICU要穿专用工作服、换鞋、戴帽子、口罩、洗手,患有感染性疾病者不得进入。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洗手或消毒,必要时戴手套。 五、注意病人各种留置管路的观察、局部护理与消毒,加强医院感染监测。 六、加强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防止病人发生菌群失调;加强细菌耐药性的监测。 七、加强对各种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及病人用物的消毒与管理。 八、严格探视制度,限制探视人数;探视者应更衣、换鞋、戴帽子、口罩,与病人接触前要洗手。 九、对特殊感染或高度耐药菌感染的病人,严格消毒隔离措施。 第六节 血液净化室的医院239、感染管理 第五十六条 血液净化室在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 二、布局合理,设普通病人血液净化间(区)、隔离病人血液净化间(区)。治疗室、水处理室、储存室、办公室、更衣室、待诊室等分开设置。 三、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消毒隔离制度。对血液透析机定期消毒,严格监测;透析器、管路应一次性使用。 2、工作人员定期体检,操作时必须注意消毒隔离,加强个人防护,必要时注射乙肝疫苗。 3、进入血液净化室应更衣、换鞋、戴帽子、口罩,严格洗手。 4、应对病人常规进行血液净化前肝功能、肝炎病原学等化验检查。 5、传染病患者血液净化在隔离净化间内进行,固定床位,专机透析,240、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措施。急诊病人应专机透析。 6、加强透析液制备输入过程的质量监测。 7、对透析中出现发热反应的病人,及时进行血培养,查找感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8、透析液的监测要求见第四章第二节。 第七节 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七条 手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 二、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手术室内应设无菌手术间、一般手术间、隔离手术间;隔离手术间应靠近手术室入口处。每一手术间限置一张手术台。 四、手术器具及物品必须一用一灭菌,能压力蒸汽241、灭菌的应避免使用化学灭菌剂浸泡灭菌。备用刀片、剪刀等器具可采用小包装压力蒸汽灭菌。 五、手术用器具、物品的清洁和消毒灭菌要求见第五章第三节,手术室内设消毒供应间的管理见本章第八节,加强消毒灭菌质量的监测。 六、麻醉用器具应定期清洁、消毒,接触病人的用品应一用一消毒;严格遵守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规定。 七、洗手刷应一用一灭菌。 八、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九、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必须湿式清洁,每周固定卫生日。 十、严格限制手术室内人员数量。 十一、隔离病人手术通知单上应注明感染情况,严格隔离管理。术后器械及物品双消毒,标本按隔离要求处理,手术间严格终末消毒。 十242、二、接送病人的平车定期消毒,车轮应每次清洁,车上物品保持清洁。接送隔离病人的平车应专车专用,用后严格消毒。 十三、手术废弃物品须置黄色或有明显标识的塑料袋内,封闭运送,无害化处理。 第八节 消毒供应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八条 消毒供应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88)卫医字第6号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见附录四)。 二、周围环境无污染源。 三、内部布局合理,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划分清楚,区域间应有实际屏障;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制通过,不得逆行。 天花板、墙壁、地面等应光滑、耐清洗,避免异物脱落。 四、有物品回收、消毒、洗涤、敷料制作、组装、灭菌、存243、储、发送全过程所需要的设备和条件。 五、压力蒸汽灭菌操作程序按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灭菌效果的监测要求见本文第四章第二节。 灭菌合格物品应有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 下收下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分区存放。 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其使用与管理见第五章第五节。 七、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和监测措施: 对购进的原材料、消毒洗涤剂、试剂、设备、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等进行质量监督,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消毒供应室。 对消毒剂的浓度、常水和精洗用水的质量进行监测;对自身工作环境的洁净程度和初洗、精洗、组装、灭菌等环节的工作质量有监控措施244、;对灭菌后成品的包装、外观及内在质量有检测措施。 第九节 口腔科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五十九条 口腔科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设器械清洗室和消毒室。 二、保持室内清洁,每天操作结束后应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三、对每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必要时配戴防护镜。 四、器械消毒灭菌应按照“去污染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进行。 五、凡接触病人伤口和血液的器械(如手机、车针、扩大针、拔牙钳、挺子、凿子、手术刀、牙周刮治器、洁牙器、敷料等)每人用后均应灭菌;常用口腔科检查器、充填器、托盘等每人用后均应消毒。 六、器械尽量采用物理灭菌法灭菌,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器;如使245、用化学灭菌剂,每日必须进行有效浓度的测定。 七、麻药应注明启用日期与时间,启封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现用现抽,尽量使用小包装。 八、修复技工室的印模、蜡块、石膏模型及各种修复体应使用中效以上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九、X线照相室应严格控制拍片中的交叉感染。 十、用后的敷料等医用垃圾的处理见第七章。 第十节 输血科(血库)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条输血科(库)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合理,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血液储存、发放处、成份室、采血室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区设在半清洁区。 二、管理要求: 1、进入输血科的血液及试剂必须有国家卫生行246、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必须严格按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操作。 3、各区洁净度的要求:采集患者自体血、储存、发放血液应分室在II类环境中进行,血浆置换术应在II类环境中进行,并配备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4、保持环境清洁,每日清洁桌面、地面,被血液污染的台面应用高效消毒剂处理。 、储血冰箱应专用于储存血液及血液成份,定期清洁和消毒,防止污染。每月对冰箱的内壁进行生物学监测,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和霉菌。 6、感染病人自体采集的血液应隔离储存,并设明显标志。 7、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注射乙肝疫苗,定期检查乙型肝炎病毒抗体水247、平。接触血液必须戴手套,脱手套后洗手。一旦发生体表污染或锐器刺伤,应及时处理。 8、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血和血液污染物必须分类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节 内窥镜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一条 内窥镜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设诊查区、洗涤消毒区、清洁区。 二、保持室内清洁,操作结束后严格进行消毒处理。 三、内窥镜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预防医院感染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内窥镜的清洁、消毒或灭菌、使用中消毒剂的监测、记录和保存、个人防护措施等。 四、进入人体无菌组织或器官的内窥镜如脑室镜、胸腔镜、腹腔镜、关节镜等必须灭菌。消化道内窥镜、呼吸道内窥镜、阴道镜等必须消毒;活检钳应灭248、菌处理。 五、进行内窥镜诊治前需对病人做乙肝表面抗原(HBsAg)等过筛检查,有条件的医院应进行抗-HCV等过筛检查。 六、HBsAg阳性者、已知特殊感染患者或非特异结肠炎患者等,应使用专用内窥镜或安排在每日检查的最后。 七、用后的内窥镜及附件应立即去污染、清洁,清除管道中的血液、粘液及活检孔和抽吸孔内的残留组织,洗净的内窥镜应沥干水份后再进行消毒。 八、内窥镜的消毒须使用高效消毒剂,如2戍二醛消毒浸泡30分钟,消毒后用无菌蒸馏水充分冲洗。内窥镜、活检钳的灭菌用环氧乙烷或2戊二醛浸泡10小时,具体方法见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九、HBsAg阳性病人和其他特殊感染病人用过的内窥镜应先消毒,再常规清洗249、消毒。 十、肿瘤病人用过的内窥镜应先常规清洗、消毒,再用毛刷刷洗,酒精消毒。 十一、消毒后的内窥镜,储存前先干燥处理,再悬挂保存于无菌柜内。 十二、操作和清洗内窥镜时应穿防渗透工作外衣,戴橡胶手套,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防护镜和面罩,工作人员应接种乙肝疫苗。 十三、每日监测使用中消毒剂的有效浓度,记录保存,低于有效浓度立即更换。 第十二节 导管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导管室(含介入治疗)的医院感染管理在手术室医院感染管理的基础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按第五章第五节的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使用导管不得重复使用。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250、部门审批的产品,其说明书未界定一次性使用的导管,应按去污染、清洗、灭菌的程序进行处理。 1、导管应编号、记录使用情况。 2、用过的各类导管经高效消毒剂消毒后用高压水枪冲洗。 3、检查导管的长度,表面是否光滑、打折,用放大镜检查有无裂痕,管腔有无阻塞。 4、用含酶清洗液浸泡、清洗,蒸馏水高压冲洗,高压气枪干燥。 5、用密封袋密封,环氧乙烷灭菌,监测合格,注明灭菌日期及失效期。 6、电极导管要检查测试导电性,并记录结果。 7、传染病人用过的导管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节 检验科及实验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三条 检验科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必要时穿隔离衣、251、胶鞋,戴口罩、手套。 二、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每位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四、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使用后的废弃物品,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五、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分类处理(焚烧、入污水池、消毒或灭菌)。 六、报告单应消毒后发放。 七、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毛巾专用,每天消毒。 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252、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视污染情况向上级报告。 九、菌种、毒种按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参照检验科的管理要求。实验动物应严格管理,防止逃逸或造成人与实验动物的交叉感染;实验后的动物必须焚化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节 营养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五条 营养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合理,设专用交通通道和出入口,并设有消毒、更衣、盥洗、 通风、冷藏、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等设施。操作间、厨房进入口、厕所等处应设洗手装置。 二、营养厨房配置,卫生及管理要253、求,食品与食具的卫生要求,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五节 洗衣房的医院感染管理 第六十六条 洗衣房的医院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分为洗涤区,压烫、折叠区,清洁衣物存放区。物流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得逆流。 二、指定地点收集污物,避免在病房清点,专车、专线运输。运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 三、认真执行衣物清洗的规章制度,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应单独消毒、清洗。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250mg/L,消毒污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煮沸消毒为2030分钟。洗涤剂的洗涤时间254、为1小时。传染病污染的衣物,封闭运输,先消毒后清洗。 四、清洁被服专区存放。 五、工作环境保持卫生,每日清洁消毒,每周大扫除。 六、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每日洗澡更衣,接触污物后洗手。 第七章 医院污物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医院污物的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理,感染性废弃物置黄色塑料袋内密闭运送、无害化处理。 二、锐器(针头、穿刺针等)用后应放入防渗漏、耐刺的容器内,无害化处理。 三、医院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焚烧炉,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标准。 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商环保部门建立专门处理场所,对医院污物进行集中处理。 第六十八条 医院污水排放执行国家255、污水排放标准。 附 录 术 语 一、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院感染监测:是指长期、系统、连续地观察、收集和分析医院感染在一定人群中的发生、分布及其影响因素,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和反馈给有关部门和科室,为医院感染的预防控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综合性监测:是指对全院住院病人进行综合性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监测。 四、目标性监测:是指根据医院感染管理的重点,对选定目标开展的医院感染监测,如ICU病人的监测、外科术后病人的监测、256、新生儿的监测、抗感染药物耐药性监测等。 五、医院感染散发:是指医院感染在某医院或某地区住院病人中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历年是指情况大致相同的年份。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可因医院、时间、感染部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六、医院感染流行:是指某医院、某科室医院感染发病率显著超过历年散发发病率水平。 七、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某医院、某科室的住院病人中,短时间内,突然发生许多医院感染病例的现象。 八、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是指在某医院、某科室的医院感染病例数增加快,短期内不能控制。 九、医院感染发病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住院病人中发生医院感染新发病例的频率,其计算公式为: 一定时间内医院感染新发病例数 医院感染发257、病率-X100% 同期的住院病人数 十、医院感染罹患率:用于衡量住院病人中发生医院感染新发病例频率的一种方式,一般用于小范围或短时间的流行,可以日、周、月或一个流行期为时间单位,分母应为暴露于危险因素的病人数,分子为同一危险因素所致医院感染新发病例数。其计算公式为: 观察期间医院感染新发病例数 医院感染罹患率-X100% 同期暴露于危险因素的病人数 十一、标准预防: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其基本特点为: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强调双向防护258、,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 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微粒隔离。 十二、保护性隔离措施:是指为预防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务人员、探视者及病区环境中各种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采取的隔离措施。 十三、抗感染药物:是指用以治疗病原体(病毒、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细菌、螺旋体、真菌、原虫、蠕虫等)所致感染的各种药物,其中包含抗菌药物(抗生素、合成类抗菌药)、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真菌药和抗病毒药物。 各类人员培训内容 为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医院各类人员均应接受医院感染管理知识的培训,并作为在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259、分。培训内容应根据各类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职责,有所侧重: 一、共同培训内容: 医师、护士、医技、管理、后勤人员均需掌握。 (一)职业道德规范、国家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 (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意义 。 (三) 医院废物管理、锐器伤及其所致血液、体液传播疾病的预防。 二、各类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 (一)医师: 1、医院感染概论(概念、暴发流行、内源性感染、微生态失衡)。 2、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医院感染监测。 3、细菌耐药机制、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与抗感染治疗新知识。 4、侵入性操作相关医院感染的预防。 5、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常识、医院感染的预防。 6、本专科260、常见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二)护士: 1、医院感染管理的概念。 2、消毒、灭菌、隔离知识与进展及其在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中的应用;消毒、灭菌药械的合理使用与浓度监测。 3、重点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 4、医院感染的监测。 5、侵入性操作相关医院感染的预防。 6、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医院感染管理。 7、抗感染药物的合理应用、合理给药与毒副反应。 8、本专科常见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三)医技人员: 1、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 2、本科室医院感染的特点与控制。 3、消毒剂合理应用与浓度监测。 4、侵入性操作相关医院感染的预防。 5、检验科临床微生物人员:临床微生物学(包括细菌和相应261、药物选择)与医院感染管理知识。 6、药剂科人员:抗感染药物的管理与合理应用,作用机制与毒副反应。 (四)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应根据专职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工作分工确定培训内容,医师、护士、检验人员应有一定的差别。 1、医院感染管理的新进展。 2、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与法律、法规。 、医院感染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与预防措施。 4、本院各科室和部门医院感染的特点、管理要点及控制措施。 5、消毒学基本原理与消毒灭菌新进展。 6、医院感染流行、暴发流行的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监测方法。 7、抗感染药物学与感染病学的相关内容,临床微生物学、分子262、生物学、临床疾病学、医院流行病学、统计学的有关内容。 8、医院感染管理的科研设计与方法。 9、参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班与学术活动。 (五)行政管理人员: 1、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其理论的进展,本院、本管辖领域医院感染管理的要点、相关管理知识、管理方法。 2、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主管院长、医务处(科)长、护理部主任应参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 (六)后勤人员 : 1、各部门人员应掌握的共性知识: 消毒、灭菌、隔离基本知识,消毒剂的选用,洗手知识。 医院各类物体表面的消毒和废物分类、转运、储存与处理。 2、各部门人员应分别掌握的知识: 污水站人员: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关医院污水处理的规定263、。 垃圾站工作人员: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关医院污物消毒处理的规定。 太平间工作人员: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关太平间消毒的规定。 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卫生法与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关餐具和卫生洁具的消毒、餐饮人员个人卫生习惯等有关规定。 洗衣房工作人员: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有关洗衣房管理与消毒的规定。 设备科工作人员: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医院感染管理。 卫生员:消毒隔离基本知识,相关消毒药械的正确使用,清洁程序(如由洁至污,接触病人后洗手,保持工作服整洁与自身防护等)及清洁方法等。 锐器伤的预防 一、如不慎被锐器刺伤,应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并进行血源264、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 二、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10ug、5ug、5ug(按0、1月、6月间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265、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266、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267、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268、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269、知识的教育。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270、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271、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272、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273、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274、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传染病的监测、275、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276、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277、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278、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279、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280、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281、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282、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283、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第四章 疫情控制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284、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285、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286、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287、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十五条 传染288、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289、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290、作。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291、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292、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293、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294、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九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295、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第六十四条 对从296、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297、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298、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299、;(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300、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301、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302、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303、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304、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305、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二)病原携带者306、: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307、染。(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第七十九条 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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