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学校采购行政事务参考手册1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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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0436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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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学校采购行政事务参考手册 壹、序论2贰、第一部分:采购程序及财务维护3第一章:公开招标4 第一节:准备工作6 第二节:公告招标7 第三节:领标寄标10 第四节:开标决标13 第二章:订约、对保16 第三章:施工督导18 第一节: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展期20 第二节:工程进度、研考、品管24 第三节:工程估验、计价30 第四节:工程变更设计36 第四章:竣工、验收、结算40 第一节:竣工40 第二节:验收43 第三节:结算56 第五章:管理与维护59 第一节:管理60 第二节:维护62参、第二部分:劳务采购作业64 第一节:劳务采购之定义64 第二节:相关名词之解释及规定66 第三节:劳2、务采购之种类82 第四节:劳务采购厂商资格订定之原则91 第五节:劳务采购之办理方式92 第六节:劳务采购应注意事项94 第七节:劳务采购之监办方式101肆、第三部分:甄选建筑师实务之行政程序103 第一节:前言103 第二节:甄选建筑师之实务工作104伍、第四部分:采购监办、错误态样124 第一节:契约变更核准监办124 第二节:采购错误态样说明127陆、第五部分:校舍兴建或整建工程审图常见缺失136 第一节:工程审图136第二节:水电审图154高雄市学校采购行政事务参考手册 序 论自从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本局所属机关学校于办理各项采购常遇到实务执行上之疑惑。其实解决之道只要平时能熟研采购法3、条文及其相关子法,施行细则,并随时上网查阅相关解释函,加以参照本局各主管科办理采购事项研习、同侪分享经验,请益交流,依教育同仁之智慧和能力,相信定可胜任。惟囿于所属学校总务人员因多为教师兼任,需兼负教学工作负担,行政工作羁绊,又常随年度兼任工作更动,致采购业务认知上不够透彻,工作流程不够熟稔,衍生采购法规解读之谬误,相关文件遗漏限制抵触,程序瑕疵,遭致厂商申诉纠纷情事,困扰学校同仁执行业务,深感不忍心及心疼。 鉴于协助和降低学校采购执行面之困扰,爰研订本项采购参考手册,提供各校执行前详加参考。惟因法规时常因时空因素变动增删修。不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适时有所解释函公告。因此各校于参考本手册时,4、需切记与法规再予对照,避免引用过时法规延误执行时限或受质疑之虞。 另外除采购作业程序外,为使各校更加了解劳务采购、建筑师甄选程序、采购契约变更督工监办、采购错误态样、建筑师规划校舍工程图说细部审图委员建议修正事项一并提供参考。冀望有助于学校尔后办理各项采购作业时圆满顺利,提升行政效率。 本项参考手册研订过程承蒙本局第二科王科长进焱、李德水校长、薛国贤校长、郜祥麟主任、李振益主任、卢威志主任、庄楚仲异主任、李明锺主任之协助暨黄渊源主任、黄显政主任、林义雄主任,李龙辉老师编写建筑师甄选等及其他参与讨论者,特此一并致谢。 局 长 郑进丁第一部分 采购程序及财务维护公 開 招 標簽 訂 合 約施 工 5、督 導竣 工 結 算驗 收決 算管 理 與 維 護送 審 計 機 關采购流程图第一章公开招标一、概说本作业程序所述说范围,依顺序为准备工作、招标公告、厂商领标、寄标、开标、决标过程止之各项作业程序。招标流程图準備招標文件是否達查核金額是否有三家以上廠商標投標 (48)第二次公告開標(45,48,50)審 標 (48,50,51,58,60)決標(52-57,59) 履 約驗 收機關內部監辦(13)訂約公報/網路(27/28)公報決標公告(61)500萬以上公開閱覽報上級機關監辦招標前置作業投標須知、採購投標注意事項工程契約草稿標封(外標封、證件封、標單封)投標廠商印模單投標切結書(投標商聲明書6、)五聯單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建築工程施工說明書鋼筋混凝土施工說明書工地環境管理須知工期核算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要點施工說明書總則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說明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補充說明書空白投標單單價分析表估價單领标核对单 簽陳核定準備資料第一节准备工作一、概说采购预算书及招标文件经签陈主办机关首长核准后,即开始公告招标前的准备工作。二、作业说明及注意事项(一)作业说明1.采购金额办理方式:(1)巨额金额以上:底价订定需送市府核定,其他程序依采购法第12条规定办理。(2)查核金额以上:依采购法第12条规定办理。(3)公告金额:学校自行依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办理。2.委托规划7、金额办理方式:请参阅劳务采购篇(工务局颁布)。 (二)有关法令 1.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相关子法。 2.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工程采购须知、注意事项。 3.工程契约模板、施工说明书总则、工程核算要点等模板(请参考高雄市政府工务局编印工程采购作业流程暨相关作业分析)。 4.高雄市各项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工地安全围篱统一格式图说。 5.营建工程空气污染防制费收费费率(洽环保局)。第二节公告招标一、概说由机关学校主办单位依权责签办公告招标文件,经首长核准后,依采购法办理。采购招标公告之内容包括:(一)标的名称。(二)投标资格。(三)领图说日期、信箱及图说工本费、邮资等。(四)投标方式。(五)押标8、金金额。(六)开标时间及地点。(七)余详见投标须知。二、流程图簽辦有關公告招標文件承辦單位主 管會 計 室機關首長核 准公告招標行政院工程會及市府網站三、作业说明及注意事项(一)作业说明1.主办采购机关除举办特殊或巨额工程,必须具有相当之工程经验、实绩暨财力设备等之厂商始能担任者,得规定投标资格外,应依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与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不得另行限制厂商资格。2.各机关办理公开招标案件,应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暨市府网站,得于公告首日通知当地同业公会转知会员参加。一定金额以上采购招标案件自发图之日起迄开标之日期,除紧急采购外,一般采购不得少于14天,查核金额以上至少21天。9、特殊或巨额采购不得少于28天。逾公告金额10分之1以上不得少于7天。第1次开标,因未满3家而流标者,第2次招标之等标期得缩短至二分之一,但不得少于10日:第3次以后招标之等标期,不得少于3日。3.主办采购机关应备妥投标须知、契约样稿、标封(外标封、标单封、証件封)、空白标单、工程估价单及单价分析表、切结书、工程图说(办理工程采购者需包括位置图、工程图样、工程规范、材料规范、施工说明书、补充说明书)及其他规定文件等,供厂商邮购。 4.机关学校采电子领标,其投标资料之制作,应依电子采购作业办法第6条及公共工程招标文件增列提供标案资料作业要点第3点所规定之格式,提供厂商下载投标。5.等标期之计算日以10、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公告日)起算。6.领标与投标通讯或亲领方式。7.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应检送相关文件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8.未达查核金额之采购,其决标金额(如超底价8以内决标者)达查核金额者,或契约变更后其金额达查核金额者,应补具相关文件送上级机关备查(采购法12条)。9.机关学校预估底价单装入底价封内,依规定沿线密封。(二)注意事项1.营缮工程除特殊工程另行规定外,余应参考高雄市政府颁布之工程投标须知模板规定填注保固期限。2.分年编列预算一次发包之工程,应在契约付款办法内明订本工程系一次发包,分年编列预算,如年度预算不足支付本工程款,应俟下年度再行支付,承包商11、不得藉此理由申报停工或提出任何异议。3.营造业各等级承揽限额,土木包工业承揽600万元以下之工程,丙等承揽2250万元以下之工程,乙等承揽7500万元以下之工程,甲等承揽工程金额不受限制。4.采购订定押标金额勿过于僵化,宜弹性改变幅度(以工程预估底价之5以下订定之),但下列事项得免收(采购法30条):(1)劳务采购,得免收押标金、保证金。(2)未达公告金额之工程、财物采购,得免收押标金、保证金。(3)以议价方式办理之采购,得免收押标金。(4)依市场交易惯例或采购案特性,无收取押标金、保证金之必要或 可能者。(三)发包资料表格请自工程会网站点选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规子法及相关规定招标相关文件及表格12、下载使用。第三节领标寄标一、概说(一)公告招标后,主办采购单位应备妥有关招标文件供厂商邮购、亲自索取或电子领标。(二)参加投标厂商应以主办采购机关寄发之标封挂号邮件或亲自于指定期间前寄(送)达(以邮戳为凭)主办采购机关指定地点逾期无效。采电子投标者,应于投标截止期限前将所有电子投标文件均传输至主管机关指定之信息系统(电子采购12条)。二、作业流程图廠 商領 標向主辦機關郵購、親自購買或電子領標主辦採購單位將投標文件掛號(快遞)郵寄廠商廠商投標規定時間內寄(送)達指定地點或傳輸指定資訊系統 三、作业说明及注意事项(一)作业说明1.凡合于采购招标公告所规定之厂商,均得以邮购或亲自购取方式,自公告招13、标日起至领标截止(以邮戳为凭)向主办采购机关邮购或亲购。2.投标厂商购领招标文件、图说后,不论投标或得标与否,其购领费概不退还。3.主办采购机关除情形特殊在招标公告内另有规定外,不举行现场说明,投标厂商应参照现场位置图自行前往勘查,并详细阅览招标文件及采购图说,如有疑问,得在投标前要求主办采购机关或其指定之机关说明,事后投标厂商不得异议。4.领标厂商收件与寄发,主办机关需指派专人办理,并严守机密,维护公平公正原则。5.邮寄招标文件给予厂商时,若家数较多,以不集中一邮局寄发,宜分散投递。6.开标前主办单位因故必须停止开标,应将押标金无息发还,投标厂商不得异议。又因故停止开标之采购再次招标时,免费14、提供前次领标厂商标单及文件一份。7.营造业、水管承装业、电器承装业、凿井业、冷冻空调工程业、水处理工程业、气体燃料导管承装业、土木包工业,投标厂商应缴验证件分列如后,其他承包业请参酌社会局高雄市工商自由职业暨社会团体名册拟定。营造业:营造业登记证。承揽工程手册。营利事业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或申请书。水管承装业:自来水管承装商登记证。承办工程手册。营利事业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或申请书。电器承装业:电器承装登记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或申请书。凿井业:凿井业登记证。承办工程手册。营利事业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或申请书。冷冻空调工程业:冷冻空调工程业登记执照。15、营利事业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或申请书。水处理工程业:水处理工程业登记执照。业务手册。营利事业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或申请书。气体燃料导管承装业:气体燃料导管承装业登记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或申请书。土木包工业:土木包工业登记证。工程记载手册。营利事业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或申请书。第四节开标决标一、概说:政府采购招标有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选择性招标。(一)采购案件之开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第48条之规定:须有3家以上厂商之投标,方得开标。因此,如投标厂商家数不足3家(包含电子投标),则宣布流标,另行公告招标。第2次则不受3家之限。(二)开标决标方式如下: 16、1.公开招标:开标结果,订有底价者,以标价最低且在核定底价以内为决标原则,得标者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决标,未订底价者以评审委员会建议之金额或预算金额内之最低标为决标厂商。 2.限制性招标:采购契约之价款不得高于厂商于同样市场条件之相同工程、财物或劳务之最低价格为决标。 3.选择性招标:采购契约之价款不得高于厂商于同样市场条件之相同工程、财物或劳务之最低价格为决标。 4.超底价决标: (1)查核金额以下:最低标价尚不逾越预算金额且未超过核定底价8%时,得斟酌实际情形取其最低标价当场予以保留,并依有关法令规定,经底价核定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采购法53条1项)。 (2)查核金额以上:最低标价超过底价4%17、者,除上级机关兼办人员于授权范围内当场核准,免报经上级机关同意外,应叙明理由连同开标纪录等相关资料,报请上级机关(采购法53条2项),但巨额金额应报经市府核准。 5.标价不合理处理:最低标厂商标价低于底价80%者,学校得保留决标,请该厂商于限期内提出书面说明,依采购投标办理(采购法58条、施行细则79条)。 6.机关学校于招标文件指定采用电子投标者,其领标、投标、开标等方式,依电子采购作业办法及公共工程招标文件增列提供标案资料作业要点办理。二、采购流程图项目说明達巨額採購金額一、應於開標前函請上級 單位派員監標二、底價市府核定廠商證件審查主持人宣佈審查結果開啟標單封宣讀投標價(不宣佈廠商只宣佈18、編號)主持人或授權人複查可能得標廠商之投標與證件主持人宣佈決標查核金額應於開標前7日報請上級單位派員監標廠商證件審查主持人宣佈審查結果開啟標單封宣讀投標價(不宣佈廠商只宣佈編號)主持人或授權人複查可能得標廠商之投標與證件主持人宣佈決標查核以下金額免報上級單位廠商證件審查開 啟 標 單 封宣讀投標價(不宣佈廠商只宣佈編號)主持人或授權人複查可能得標廠商之投標與證件主持人宣佈決標主持人宣佈審查結果第二章订约、对保一、概说(一)本章所述契约系以最近高雄市政府颁行之工程契约草稿为模板。 签订契约:得标厂商须于决标后日内,期限由主办单位订定,通常为15日(携带所规定缴纳证件)正本(与登记印鉴相符之印章,19、前往主办工程机关办妥签约手续。(二)采购契约书内容:契约、招标纪录表、单价分析表、投标须知、投标须知补充说明、资格审或特别说明(同意配合施工说明书)、施工说明书总则、工期核算要点、履约保证金保证书、工地环境管理须知、工程预定进度表及图说等。汇集成册装订成正本2份,甲、乙双方各乙份,副本若干份通常是6份,分送各有关单位备查或收执。(三)契约内容审查相符后应亲往对保、用印、登记编号、文号,完成契约订立手续并依投标须知办理退还押标金(亦可转作履约保证金) (四)作业说明及注意事项:契约内容必须完备,并合于有关规定,与投标须知之规定及开标纪录之议定事项,内容必须相符,增、修、删、减及填写部分,需经甲、20、乙双方认章。(五)契约订立后,如施工期物价发生变动时,乙方不得要求调整单价及物价补贴。(六)工期订定应合理,以工作天或日历天计算,契约中应明订,勿过于紧迫,限期完工则应于契约之完工期限栏填注年、月、日。(七)履约保证金方式:1.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厂商得以觅妥殷实可靠且符合招标文件所订资格条件之其他厂商负保固保证及赔偿连带保证之责任代之。但以该厂商未参与投标且无政府采购法第103条第1项不得参加投标之情形者为限。以其他厂商之负保固保证及赔偿连带保证者,其应缴纳之保固保证金得予减收,以不逾保固保证金额度之50%为限(主办采购机关得依采购特性判断决定招标案件是否采行铺保)。2.未达公告金额之工程,21、得以觅妥殷实可靠且符合招标文件所订资格条件之其他厂商之连带保证代之。但以该厂商未参与投标且无政府采购法第103条第1项不得参加投标之情形者为限。 3.履约保证金、差额保证金及保固金缴交方式:(1) 现金。(2) 公债、定期存款单、邮局汇票、银行开立之本行支票、储蓄券为之或国内营业之金融机构之书面保证办理,但应加注抛弃行使抵押权(3) 保险公司之连带保证保险单应以政府采购法施行后财政部核准之保证保险单始可适用。(八)契约订定时应详细核对空白处是否皆填妥,契约订定日期是否已填妥。(九)对保应慎重从事,亲往核对,不可以事忙而委由厂商代办。(十)对保时应详细核对厂商各项证件正本是否与投标时之复印件相符22、,并请厂商当场影印一份收存。(十一)工程契约正本2本之乙方及连带保证人,最好由厂商负责人本人签章,副本则可依情形多预备几份,以备至工地对照、估验、验收或其他单位合约遗失时补充之。(十二)核对工程承揽手册正本之印鉴,厂商及负责人是否相符。(十三)对保无误后,由对保人及监视人于合约中用印后签核。须由法院公证。(十四)契约中之各项规定应详阅并熟读,以便工程施工时应变之需。(十五)契约正本应贴足印花或印花税总缴证明,契约总价扣除营业税后之千分之一。第三章施工督导一、概说(一)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展期:工程合约签订,并于领到建筑执照(建造执照、杂项执照、拆除执照)后,主办单位认为可以施工时,以双挂号函23、件通知承包商于文到天内(依双方订定之工程合约时间)开工,并请承揽厂商依照建筑管理规则向建筑管理处提报开工报告。并于开工前缴纳空气污染防治费,工程开工后施工期间遇有特殊情形时厂商得依合约书规定报请准予停工、展延工期或不计工作天。停工原因解除,施工单位应确实将复工日期依程序签准复工。(二)工程进度、研考、品管:工程施工期间监工人员应每日填报监工日志,报告当日工程项目、工程进度、使用材料、出工人数、晴雨天登录及其它应行记载事项。并依工程合约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办理质量检验作业。市府列管工程应检附工程进度及相关资料,报教育局转市府核备。(三)工程估验计价:工程开工后承包商依合约规定、申请估验,主办机关24、作业完成,会同监工人员或监造单位现场覈实已完成该期工程数量,再予计算该期完成工程估验款送主办机关(单位)核办。(四)工程变更设计:工程施工中,倘遇实地情形与设计不符,不能全部按设计书图施工,或配合实际需要,工程合约内容计划、项目、数量必须修正、变更或增减,须办变更设计时,主办机关应办理会勘或编制变更设计资料、预算书等,依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报核。二、采购施工流程图工程施工開工、停工復工、展期施工進度品質督導研考管制工程估驗計價工程變更詳見各節細部流程圖 第一节 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展期一、概说(一)开工:1.承揽厂商于开工时,应填具开工报告,以后并应填具工作报表,其内容包括工人动态、工作进度、25、材料机具进场使用及运离等情况,依照监工人员规定之时间及格式,填送监工人员查核。2.工程开工时,应由承揽厂商先行搭盖或租赁工房料房,以便工人住宿及堆放材料之用,其须防水防湿之材料,尤应妥为堆放工房料房及堆放材料之地点,亦应先征得监工人员之同意盖章后。(二)停工:工程施工中,因不可抗力原因,且无法归责于承揽厂商之因素,可办理停工,停工主要因素为: 1.地上地下障碍物虽未全部拆迁解决,无法继续施工时可报请停工。2.地上地下障碍物拆迁影响工程进行,无法继续施工时可报请停工。(三)复工:复工谓工程停工原因消除,承揽厂商需依规定将复工报告书送达学校,申请复工。(四)展期:工程施工中有不可抗力因素者,施工承26、揽厂商得依契约相关规定申请展期,其主要因素为;1.工程变更设计。2.地上地下障碍物妨碍工程进行。3.妨碍施工之障碍物,惟因协调拆迁困难,确实严重影响工程进度No.49,20.doc,C。4.其他承揽厂商配合施工之工程无法配合或因测钉中心桩及迁移电力、电信、圳路、瓦斯、油管等设备,或因甲方供给材料、供应机具未能按期运达工地等原因。5.因台风、地震、豪雨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6.承揽厂商自备之外购器材经及时办妥订购及进口手续,但因受承揽厂商不可抗拒之国外因素。 (五)开工、停工、复工、展期均以书面资料为凭。二、各项作业流程图(一)开工报告作业流程图工程復工本表核章名稱係供參考各機關請自行印訂歸27、檔 主辦單位通知承包商開工主辦單位主管派監督工人員總 收 發 登 記主 辦 單 位 審 核主 辦 單 位 登 記訂約完成領到建築執照承攬廠商檢具開工報告工地負責人委託書品管及施工計畫書機 關 首 長 核 定上級主管機關主辦單位監督工人員歸檔會 計 室有 關 機 關工程復工本表核章名稱係供參考各機關請自行印訂歸檔(二)、停工、复工报告之审核与呈报流程图:停工原因消除承攬廠商檢具停工報告主辦單位登記工 程 施 工監督工人員查核金額以上上級機關會計室上級機關備查查核金額以上上主辦單位登記桌監督工人員承包商施工單位工程施工監督工人員填註復工日期監督工人員審核機關首長核定經辦人審核單位主管審核機關首長核28、定主辦單位登記承包商委託機關監督工人員核准停工工作天數會計室工程復工歸檔三、作业说明与注意事项(一) 工程合约签妥,并领到建筑执照(建造执照、杂项执照、拆除执照) 后,主办单位认为可以施工时,以双挂号函件通知承包商于文到 天内(依双方所订契约规定)开工。(二)工程开工时承包商应检具开工报告,工程工地代理人委托书或厂商工地负责人名册、工程进度表(或施工计划书)及质量管制计划书各三份,向主办机关总收发办理挂号,并移主办单位审核开工日期与契约规定是否相符,主办单位主管签派监、督工人员,委由建筑师设计监造之工程,由建筑师核派监工,陈报机关首长核定。(三)开工报告核定后1份存主办单位,1份存监工人员,129、份送厂商存档。主办单位将奉核之开工报告,应即依程序函报上级主管机关(查核金额以上工程),副本抄送会计室及其他有关单位(高雄市审计处、市府质量查核中心及设计监造单位等)。工程开工后或施工期间,因不可归责于承揽厂商之因素,得依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办理工程工期核算要点之规定,报请准予停工、延长工作天或不计工作天。(四)主办单位于接获承包商停工、延长工作天、不计工作天之申请书后应即查核其原因及日期是否属实,并详填工期明细表、晴雨表,再依程序签请主管核准。并将报告于7日内函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查(查核金额以上工程),且副知会计室或委托机关单位。(五)主办单位应就停工原因予以解决。如涉及其他有关单位者,应召集30、协调会研商、讨论解决方案,及排除困难事宜。(六)停工原因解除后,主办单位应确实将复工日期及复工地、依程序签请核准。(七)复工报告应于复工日起3日内函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查并副知会计室、施工单位或委托单位。(八)开工、停工、复工日期应于监工日志内覈实填录。第二节 工程进度、研考、品管一、概说工程施工期间,监督工人员为代表工程契约之甲方,应常驻工地执行契约监督施工及处理所有属于甲方之工程业务。二、作业说明及注意事项(一)监工日志之填报:监工人员应逐日据实将下列各点详填于监工日志表:(1)施工位置、起造范围、桩号(放样)及其内容。(2)施工数量及使用机械名称、数量。(3)进场材料种类及数量。(4)使用材31、料种类及数量。(5)施工遭遇困难或建议事项。(6)测量纪录,试验纪录。(7)出工人数并核算工期及填注预定进度及实际进度。(8)特殊或偶发事件应详细记载。(9)通知承揽厂商事项应请承包商于监工日志表内签认。(10)与其他单位洽办事项及其结果。 (11)监工日志表应填写一式3份,1分留存工地以便查核,1份由监造单位于每周一陈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层报主管查核后据以登记预定进度及实际进度,俾资控制及追踪。(二)监工人员之职掌:监工人员之职掌概要如后:1.代表工程单位处理非承揽厂商业务范围内之协调事宜。2.与承揽厂商研订下列有关施工事宜:(1)工地之布置、工地之安全与卫生措施及交通标志之安排。(2)施32、工预定进度之研定。(3)施工程序与技术性之研究。 (4)监督施工之进行促使承揽厂商,按照预定进度实施(施工计划之执行)。 (5)承揽厂商自备材料之查验,同等品之鉴定或处理。 (6)施工测量、施工质量、尺寸之查验。 (7)供给材料之申请、验收、监督使用及结算。 (8)工程试验之申请、协调以及成果之检讨。 (9)工程费计价估验。 (10)工程变更设计之研订、签办、会勘以及变更设计图之绘制估算及设计变更预算书之编报。 (11)施工预算书之修订。 (12)填报工程监工日志表、月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工程纪录资料。 (13)工程竣工图之绘制及结算。 (14)施工日期之核计。 (15)办理工程初验及正式验收有关33、监工业务职责事宜。 (16)工地重大事项之反应与建议。 (17)代表工程单位办理工程移交。 (18)工程费之决算。 (19)施工检讨报告书之撰报。 (20)工地特殊事件之处理等。(三)监工人员之职权:监工人员之职权概要如后:1.代表工程合约之甲方对乙方解释说明合约内有关之条文与图说。2.依据施工状况向承包商提出下列各点建议:(1)施工方式之改进。(2)施工程序之变更。(3)施工栈具之增减。(4)工人数量与素质之改善。(5)自备材料质量之改善。(6)工地环境之整理及施工区域交通之维持。 (7)查核施工中或已完成构造物之质量及尺寸。 (8)预为检查承揽厂商施工前之准备工作。 (9)承揽厂商如不接受34、监工人员之建议及通知应办之事宜时,酌情采取下列有关措施:不合乎规范之材料予以剔除并通知立即运离现场。不合乎标准或不听指挥之人员得劝导离开现场。勒令停工。 对施工不良不合标准之成品勒令承揽厂商整修或拆除重做,必要时要求赔偿损失。 停止工程费之计价估验。 要求承揽厂商撤换工地负责人。 承揽厂商以营造业登记证借与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之营业登记证之情事经查觉者,应报请工程单位处理。 承揽厂商所承揽工程,其主要部分应自行负责施工,倘有转包情事,随时报请工程单位处理,但专业部分之分包应通知承包商将分包合约书副本,陈报工程单位备查。 情节较严重者报请工程单位停止契约。3.放样灰线及水平是否正确。4.基础开挖之35、检查。5.各种大样之检查。6.木模(或其他模型)及鹰架组合与树立,尤其须注意支撑之强度,在浇筑混凝土前,务须加以严密之检查,以策施工之安全。7.钢筋弯扎,排列与组合。8.填土之充实柔压实密度之检验。9.混凝土骨材、用水、配合与施工及试验。10.各种管件(如水泥管、预力管)之衔接。11.各种工程质量之控制与检验。12.各项材料之检验与使用。13.工程数量之估验。14.天然灾害之预先防范。(四)材料之检验与管理:1.工程材料,不论其为供应或由承揽厂商自备,如水泥、水材、钢筋、砖瓦、砂石以及门窗、五金、电料、管件等,均应先经检验合格后,方得进场,否则应即令其运离工地。2.工地材料之储存及保管,应责令36、承揽厂商于开工前搭建耐用临时仓库,妥善保管与储存,对水泥之受潮硬化,钢筋之锈蚀及各项材料之防盗等严加管理与戒备,举凡材料之进场或拨交使用,均应指定专责人将材料之名称、数量、用途及领料单位人员等详予登录,并将使用情形纪录于监工日志表内,俾供查考。3.各项材料之适时供应,直接有助于工程施工之进度与质量,监工人员必需于事先精密筹划协调供应单位妥为配合,其属承揽厂商自备之材料,尤须督促按时购入,不可延搁,倘有问题应即报告上级主管设法解法,以免延误工进。(五)工地之布置与管理:1.监工人员进驻工地后,应即会同承揽厂商或工地负责人详细勘查全部工地,选择适当位置搭建工棚及材料仓库,并视施工需要指定材料之进出37、临时道路,必要时应由承揽厂商搭建临时便桥或挡水、排水等设施,工地之布置,应求兼筹并顾,以利工程进度,便于工作及注重环境整洁为原则。2.开工之初,应与承揽厂商派定之工地负责人及甲、乙双方常驻工地之技术人员,就工地施工之通盘计划,逐项研讨交换意见,获得结论后即付诸实施,并须于开工后随时随地检讨改进,以寻求最佳且有利于工程之途径3.应慎查工地范围内有无坟墓、灌溉或排水之沟渠、地下电缆、行道树及其他未经登录之构造物,视其情形予以维护或列表呈报依法办理拆迁,切不可擅自处置,以免引致纠纷或非议。4.工地安全须预做严密且周详之措施,防止任何天灾及人为之灾害,该项措施并应责成专人经常检查,以期万全。5.各项报38、表与纪录各项报表虽非监工人员之至要工作,但为对于监工考核之主要依据,使主管人员明了工程之进行状况,并备于工程变更设计与发生纠纷时之最有价值之参考资料,通常工地监工人员应填报之报表为总进度表,包括已完成之数量、材料之收拨用、存余数量、增减工程数量、部分工程之初验及其他特殊项目,其次为监工日志表及施工卡片之填写等,务须详细据实填报。6.竣工检查及剩余材料之处理工程完成时,监工人应逐项详细检查,并与原设计图说相核对,尤应注意细末及零星加减工程部分,全部相符后,立饬承揽厂商将施工环境整理妥善,然后填具竣工报告呈请验收。施工剩余之材料如供给之水泥、钢筋及其他物品,均应详加检点列具清册(规格、质量数量),39、报请办理退料手续,并饬承包商运至点交地点移交清楚。(六)应特别注意事项:1.土石方及一般性工程,如深挖、高填、绿山、陡坡、隧道、箱涵等施工,应严防山崩、土坍及雨后积水、黑夜交通等问题,河防工程应随时注意天候变化并预做人工机具及完工部份工程之应变措施,新筑或养护施工中之道路,其经挖掘之坑洞、漏水孔、人孔及其他管线等尚未回填部分,应审度情形,分别设置围栅、拒马、覆盖、红灯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障碍物、标志与管制,具有较大危险性者,则应派人驻守或协调有关单位暂予中断交通,以策安全。2.建筑工程或抽水机房施工时,除需考虑本身之安全条件外,并应顾及邻近建筑物及人畜之安全。施工场所应于基地四周设置定着于基地上之40、安全围篱,施工架周应有防止物体坠落之防护措施,如邻接其他建筑物施行挖土时,对邻近建筑物应视需要作防护其倾塌之措施。而凡经指定应设置安全走廊范围之重要道路及地区,应严格督促依照规定之规格办理,以利公众通过。3.建筑物在施工中不得损及道路沟渠行道树等公共设施,如必须损毁时应先申报各该主管机关核准,并规定其修复责任及期限,始得进行该部份工程。4.水电工程应预防漏水、漏电及触电等损害,重机械施工,应防止于作业中造成直接及间接之损害,工地使用机械施工者,不得作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并不得超过其性能范围,且应备有掣动装置及操作上所必要之信号装置,如自身不能稳定,应扶以撑柱或拉索。5.施工场所(含材料堆积及储41、存场所)应有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及预防水、火、风灾之适当设备或措施。6.对各项施工法或施工设备,发生激烈震动、噪音及灰尘散播,有妨碍附近之安宁者,得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业时间。7.水中作业或使用爆破物应由专业人员为之,并注意安全,人的因素如工人之背景、素质、行为及一切有关工地安全的因素,均应预加防范并做经常的察看。8.爆炸物、易燃物、烟火等管制及消防,应做妥善措置。 9.其他工地安全与施工问题,须顾虑周详想到做到。第三节 工程估验、计价一、概说:(一)工程开工后承包商依工程契约规定申请估验。(二)估验天数、数量及金额等应先经监造单位审核并确认后,依程序填制相关表件报请主办单位审核。(三)主办单42、位审核相关表件无误后,签请首长核派估验人员并会同监造单位及承包商赴工地现场实际查核完成工程数量,并依合约覈实计价。主办单位应于估验报告表备注栏签注依合约规定付款、本次完成比例等意见,连同估验计价表、估验明细表、施工照片及其他相关附件,依会计程序办理付款手续。(四)核付后估验计价表,应分送督工单位、施工单位、承包商、归档或委办机关各乙份。二、各项作业流程图(一)工程估验流程图承攬廠商提出工程估驗申請公 文 收 發 掛 號監造單位1.填置估驗計價表及工程經費明細表2.簽請會計室派員監驗3.估監驗人員現場查核4.核定估驗金額5.領款時交付相關證明文件監工人員會計室審核估驗金額及票據監工人員首長核定承43、攬廠商領估驗款結 案(二)查核流程图承攬廠商查、試驗申請書公文收發掛號監造單位1.審核工程施工狀況2.審核查試驗日期3.查驗申請由監工人員依規定辦理,試驗申請函轉試驗室辦理4.查驗人員現場查驗,並填具查驗報告試驗單位公文收發登記首 長 核 定材料試驗室1. 派員收驗試驗2. 填註試驗報告承 包 商結 案首長核定三、作业说明及注意事项:(一)作业说明:1.工程自开工之日起,承揽厂商得依工程契约规定申请估验。 监造单位之监督工人员,应先审核承揽厂商提报之估验数量及金额,经确认无误后,会同承揽厂商检齐估验报告,工程部份估验计价单、估验明细表、施工相片及该次估验之工程各项材料试验报告、出厂(进口)证明44、等相关附件后送主办单位审核。2.主办单位接获监督工人员检送估验申请相关资料后,立即审核承揽厂商提报之资料,经确认无讹后,签请首长核派估验及会验人员。3.估验人员应会同会验人员及监造、承包单位赴工地现场,查核其计价之工程数量与实际(累计)完成数量是否相符。4.完成现场查核无讹后依会计程序,由承包商开具发票,经主办会计人员及主办机关首长签证后,开具领取市库支票凭证,其凭证可根据承包商意愿(自领存帐邮寄)签开公库支票或拨汇乙方开立之行库存户。(二)注意事项:1.主办单位应于开工之日起,依合约规定可估验之时程催促承揽厂商办理估验。2.除非工程契约特别注明,否则进场材料不得估验。未经检验之材料不得施工,45、如因特殊原因需先行施工,需俟检验报告合格后始予计价。3.工程完工时得立即申请估验不受合约规定估验时程之限制,唯最后一次估验日以报请完工之日前(含完工日)为宜。4.第一次估验时承揽厂商应检附营造综合保险单及收据正本,主办单位应核对受益人(主办机关)、投保人(承揽厂商)、理赔金额、最高责任(无限)等资料是否与营造综合保险补充说明之规定。5.钢筋及混凝土之估验:应制作7天混凝土抗压强度圆柱试体一个,其抗压强度须达28天设计强度之70%以上,以做为工程继续施工及估验之依据,倘7天抗压强度试验结果低于28天设计强度百分之70时应予停工,俟同试体28天抗压强度试验结果,做为工程施工之准据。6.各项试验报告46、出厂、进口证明等相关资料应请监造单位加注与设计相符等字样后加盖事务所及负责人章。7.估验以已施作完成者为限,该项估验款每期均应扣除百分(依双方合约所定比例扣除)作为保留款,并于该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办妥结算,且由乙方缴纳工程保固金后,一次无息付清。8.经甲、乙双方确定之变更设计新增工程项目,未经议价程序完成先行施工者,甲方得以完成变更设计之总价预估之80%(依双方所订合约规定计算)。9.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采暂停给付前项各款之全部、部分、或折减估验款至下列原因消除为止,但估验手续亦应依规定照办。(1)工程实际进度,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落后进度依双方合约所订者。有瑕疵的工作经书面通知47、改善仍不执行或改善无效者。(2)未履行契约应办事项,而对本工程进度有影响,经通知仍不履行者。乙方派驻工地之负责人未能称职,以致工地秩序纷乱,施工草率,漫无计划,经通知更换而乙方仍不履行者。(3)其它乙方有违约事项且情节重大者。 (4)乙方支领工程款所用之印鉴应与签订本契约所用之印鉴相符。10.工程材料如另有规定其半成品或进场材料得以估验计价者,依下列参酌办理(需以合约为主):(1)机电设备或器材安装完成,经甲方检验合格,得按该设备价款给付85%计算完成工程之估验款(注意工程合约之修改)。(2)机电设备或器材安装完成,经甲方监督试车作成试车纪录,经审查合格,得按该设备价款办理估验(注意工程合约之48、修改)。(3)工程开工后依核定施工计划进场之设备或器材,因甲方原因致到场之设备或器材无法安装时,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按工程契约所列材料费(不含安装及运搬费等)给付80%(注意工程合约之修改)。(4)该项机电设备或器材,由承揽厂商负责保管,储存及维护(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价)并由甲方认可之银行、信用合作社或信托投资公司出具上述材料费等额(不打折)之保证书给甲方。(以上参考93.04.26契约参考模板10条) (5)应将施工中彩色照片送施工单位,俾作为工程施工进度过程之资料。12.工程费之支付,应依合约所订付款方法,按期由监工依工程实际进度填具工程估验计价单、估验明细表,通知承揽厂商开具统一发票或领49、款收据,送由主办工程机关办理核付,如有预付款者,应于每次工程估验付款时按比例扣抵。 13.估验时另需注意事项:(1)每次钢筋查验须拍摄照片存证。(2)落水管未施作地坪工程前应加盖。(3)门窗需按装完毕才予估验,唯如尚未按装玻璃及施作塞水路、玻璃压条时,除未施作之部份暂不计价外,按装费、工具损耗等项亦应依比例暂不计价。(4)伸缩缝及其他不能1次完成之施工项目,计价方式同前项办理。 图说上之尺寸应注意系结构净尺寸亦或粉刷完成尺寸。(5)女儿墙、栏杆、楼梯扶手等项,其粉刷完成后之尺寸,应大于建筑法规规定之净尺寸。14.估验时另需注意事项: (1)进场之材料应会同监造单位及承包商点收数量,并制作试体送50、商品检验局检验。俟物性测试检验报告合格后,方准施工。 (2)每一施工阶段之材料应现场抽验,并俟物性测试检验报告合格后,才进行下一阶段之施工。 (3)回填土及级配料应夯实,必要时以重车辗压,确定不变型后才能施作层。 (4)(沥青混凝土)施工,其坡度、平整度、厚度、配比应与图相符,并通过水气试验后才能铺设底层。 (5)底层材料完成后俟材料报告合格,经过浇水并确定不积水后,才铺设材料面层。 (6)法规或设计上要求厂商检附证明文件者,正本于估验付款送主办单位收存,主办单位应修正契约有关验收时缴交证明文件。第四节工程变更设计一、概说:工程变更设计缘由工程设计时考虑不周或因业主规划使用未考虑到其他因素,或51、工程施作后因环境因素影响,非办理变更无法使工程顺利进行者。工程变更提出者有:(一)机关于必要时得于契约所约定之范围内通知厂商变更契约,除契约另有规定外,厂商于接获通知后应向机关提出契约标的、价金、履约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约内容须变更之相关文件。厂商于机关接受其所提出须变更之相关文件前,不得自行变更契约。除机关另有请求者外,厂商不得因第一项之通知而迟延其履约责任。机关于接受厂商所提出须变更之事项前即请求厂商先行施作或供应,其后未依原通知办理契约变更或仅部分办理者,应补偿厂商所增加之必要费用。 (二)厂商要求契约约定之采购标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厂商得叙明理由,检附规格、功能、效益及价格比较表52、,征得机关书面同意后,以其他规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较优者代之。 1.契约原标示之厂牌或型号不再制造或供应。 2.契约原标示之分包厂商不再营业或拒绝供应。 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须更换。 4.较契约原标示者更优或对机关更有利。 (三)建筑师如发现采购事项与设计功能无法兼容或漏列需求,得提出变更设计。但机关需依契约规定厘清与建筑师之权利义务。三、各项作业流程图(一)变更设计增加金额而无新增项目流程图監工員編造設計變更預算書提出變更設計申請簽核派員主辦單位承辦員初 核會 勘主辦單位主管審 核會勘 紀錄核 定會 計 室 審 核機關首長核定主辦單位登記桌超過查核金額報備有關單位上級機關會計室歸檔承攬廠商施53、工(二)变更设计增加金额而有新增项目流程图監工員編造設計變更預算書主辦單位承辦員 初 核主辦單位主管 審 核會 計 室 審 核機 關 首 長核 定辦 理 招 標主辦單位登記桌上級機關監議承攬廠商監造單位歸檔會計室有關單位上級單位查核金額以上金額依採購法第12條辦理變更設計後金額達查核以上依採購法第12條辦理三、作业说明与注意事项(一)工程施工中以不变更设计为原则,倘遇实地情形与设计不符,不能全部按设计书图施工,或为配合实际需要,工程合约内容计划项目、数量必须变更或增减,须办理变更设计时,主办工程单位应随时签报,请有关单位会勘(会同会计室、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勘查),决定变更设计原则后,编造变更设54、计预算书(包括变更设计理由内容工程费增减对照表变更设计预算书变更设计图工程数量及材料计算表等)依程序报核办理。(二)变更设计除应先会同有关单位办理会勘后依程序办理外,追加减数量应详加计算,力求正确,其加减项目应采用原契约单价,无原契约单价者,应办新增项目,编列新增单价时应多方查工料市价,单价分析采用合理工料及单价,不宜偏高或过低,图表文书整理齐全,依规定手续报核,新增追加部份,应俟修正预算核准确定并议妥新增项目之单价后始准予估验。(三)采购契约办理契约变更,依行政院工程会颁契约变更事项办理。第四章 竣工、验收、结算 第一节 竣 工一、概说:工程全部完竣、乙方(承包商)应于3日内填具竣工报告。甲55、方接获竣工报告,须查察乙方是否确已按契约图说全部施工完成。甲方应于接获竣工报告日起 (30)日内派员初验,并作纪录。二、各项作业流程图(一)竣工作业流程图承包商填報竣工報告監造單位審核主辦單位收文審核簽辦首 長 核 定(二)竣工之审核及验收流程图:承 包 商 掛 號主 辦 單 位收 發 掛 號監造單位1. 審核完工日期2. 編製結算表、竣工圖3. 會同辦理初驗主辦單位1. 審核初驗情形2. 擬派驗收人員首 長 核 派驗 收 人 員主辦單位工程結算書及使用執造分送有關單位主辦單位會計室檔案室承包商首長核定開立憑證向集中支付單位辦理付款結 案主辦單位及會計室審核工程結算書首 長 核 定查核金額以上56、副知教育局主辦單位1. 函、監造及有關單位定期會驗2. 辦理驗收3. 編製工程結算書送審計單位審核三、作业说明与注意事项(一)作业说明1.工程全部完竣,承包商应于竣工后3日内(与契约定订相同)填具竣工报告,提交监工人员审核后,送交建筑师事务所及主办单位复核,转会会计室后,陈请首长批示。2.竣工报告核定后,1份存主办单位,1份存监工人员,2份归档。 主办单位收到首长核定之竣工报告后,应即于接获报告日起30天内办理初验。(二)注意事项 1.工程完竣后,所有工地废料杂物及临时设备等,应由乙方负责清除整理。 2.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如拒不申报竣工或拒不验收,或缺点改善,工程结算甲方得迳行办理上称各项工57、作后接管使用,其所需费用及损失均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各项保证金内扣抵,如有不足,并得向乙方其保人追缴之。本府集中支付單位簽開市庫支票第二节 验 收 壹、初 验一、概说:初验系承揽厂商,自动工后于工程合约期限内或逾越工程合约期限,对承揽之工程已施做完毕,报请主办单位验收。二、初验流程图:工程竣工承包商提竣工報告監工人員審核竣工報告後送主辦單位登記掛號監工人員填造(工程結算明細表竣工圖)主辦單位派員初驗(設計監造單位派員會驗)初 驗 合 格三、注意事项:(一)工程竣工时,承揽厂商应于日内提出竣工报告(依合约规定),经监造单位监工人员审核后,依合约应于竣工之日起日(依合约规定)内送主办单位收文挂号登58、记,逾期视同未竣工。(二)工程之开工及竣工,应由主办单位填报(审核),并会知会计部门备查。(三)如初验结果,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承揽厂商应依验收意见于期限内(依双方合约所订期限办理)修改完妥报请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如复验不合格,仍应函知承揽厂商续行改善,至合格为止。如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其逾限日数视同逾期按合约规定罚款外,必要时并得代为办理,其费用概由承揽厂商负担。(精算总工程期限)(四)初验之主验人及正式验收之主验人不能为同一人。(五)初验时每一施工项目皆应逐一办理验收,并作成初验记录。(六)办理初验时应签请机关首长核派初验人员后正式行文厂商监造单位通知于规定日期限内到场会同初验。贰59、验 收一、概说(一)初验合格后由主办单位依程序报请派员定期验收,查核金额以上(查核金额指发包时预算金额,发包后未达查核金额,验收时仍应依查核金额办理)依政府采购法报请上级单位派员监验,另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会验,并于验收时填写验收记录,由验收、监验、会验人员核章。(二)验收合格后应检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保固切结书、营缮工程结算验收証明书、验收纪录等4项资料,陈报审计机关审查(查核以上),并分送承包商、主办工程单位、会计室及监工单位并归档。(三)验收成员与权责依采购法71条及施行细则90条以下条文办理。(四)验收人员:主办单位签请机关首长局指派。(五)监验人员:查核金额以上函请上级机关派员监验,60、未达查核金额依政府采购法机关主(会)计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规定办理。(六)验收权责说明:工程验收由验收人员依据竣工图说尺寸、规格抽验由监验人员监视,会验人员会同。隐蔽部份及未抽验部份由监造及承造单位负责。二、验收流程图:初驗合格主辦單位1.審核初驗情形2.擬派驗收人員首長核派驗收人員主辦單位1.函、監及有關單位定期監會驗2.辦理驗收。3.編製工程結算書三、作业说明及注意事项:(一)作业说明:1.经办营缮工程及购置财物人员,不得主持验收或参与样品材料检验工作,验收接管人员,不得办理验及检验工作;经办变卖财物人员,不得主持验交工作。2.验收人员于现场验收时,应注意就施工中之监工日志,各种试验报告或61、材料出厂证明,进口证明等详予核对,各项检验结果是否业经判定合格,再到现场依照合约规定之应行丈量、查验、检验、试验等方法进行验收。3.对于契约、图样、施工说明等项规定验收事项,验收人员以采用抽验方法为原则,其能目视部份,应详细丈量、核对;关于混凝土之强度等,可用仪器测量之;至于隐蔽部分,于必要时实行拆验,作详密之检查,其余未经抽验部分,应由承造单位及监造单位负责,并列入验收纪录内。4.验收时各项检查及验收事项均应逐项列入纪录,由参加人员会同签证,以明责任。应检视或验收之项目,详如附件。5.施工中途曾有变更设计者,应依据竣工图说、工程结算表及契约各项规定加以核对。6.验收人员对于竣工及延长工期情事62、,应查对监工日报表之记载,是否相符。(二)注意事项:1.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时,应于规定期限内,检送相关文件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上级机关得视事需要订定授权条件,由机关自行办理。(采购法12条施行细则19条)。 注: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验收,于预定验收日7日前,检送结算表及相关文件,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结算表及相关文件并入结算验收证明书编送时,得免另行填送。2.机关办理工作、财务采购,应限期办理验收,并得办理部分验收(采购法71条)验收时应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适当人员主验,通知接管单位或使用单位会验。(采购法71条)。(1)主验人员:主持验收程序,抽查验63、核厂商履约结果有无与契约、图说或货样规定不符,并决定不符时之处置。(施行细则91条)(2)会验人员:会同抽查验核厂商履约结果有无与契约、图说或货样规定不符,并决定不符时之处置。(施行细则91条)(3)协验人员:协助办理验收有关作业。但采购事项单约者得免之。(4)会验人员:为接管或使用机关(单位)人员。(5)协验人员:为设计、监造、承办采购单位人员或机关委托之专业人员或机构人员。(6)监验人员:监视验收程序。3.机关承办采购单位之人员不得为所办采购之主验人或样品及材料之检验人。(采购法71条。注:采购单位最小以股(组)为单位。总务室庶务组为采构单位)4.机关办理验收时应制作纪录,由参加人员会同签64、认。验收结果与契约、图说、货样规定不符者,应通知厂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货或换货。其验收结果不符部分非属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并经机关检讨认为确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就其他部分办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金。5.验收结果与规定不符,而不妨碍安全及使用需求,亦无减少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经机关检讨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者,得于必要时减价收受。其在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应先报经上级机关核准;未达查核金额之采购,应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6.验收人对工程、财务隐蔽部分,于必要时得拆验或化验。(采购法72条)。7.工程、财务采购经验收完毕后,应由验收及监验人员于结算验65、收证明书上分别签认。(采购法73条)8.下列采购,得由承办采购单位备具书面凭证采书面验收,免办理现场查验:(施行细则90条) 公用事业依一定费率所供应之财务或劳务。 即买即用或自供应至使用之期间甚为短暂,现场查验有困难者。 小额采购。 分批或部分验收,其验收金额不逾公告金额10分之1。 经政府机关或公正第三人查验,并有关质量或数量之证明文书者。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前项第4款情形于各批或全部验收完成后,应将各批或全部验收结果汇总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 9.采购之验收,有初验程序者,初验合格后,除契约另有规定者外,机关应于20日内办理验收,并成成验收纪录(施行细则93条)。 10.采购之验收,无66、初验程序者,除契约另有规定者外,机关应于接获厂商通知备验或可得验收之程序完成后30日内办理验收,并作成验收纪录(施行细则94条)。 11.上述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须延期者,应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施行细则95条)。 12.机关办理验收或部分验收时应制作纪录(详附件一范例),记载下列事项,由办理验收人会同签认。有监验人员或有得标厂商代表参加者,亦应会同签认:(施行细则96条) 有案号者,其案号。 验收标的之名称及数量。 厂商名称。 履约期限。 完成履约日期。 验收日期。 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与契约、图说、货样规定不符者,其情形。 其他必要事项。13.主验人员于验收时应以合约及竣工图说为67、依据。在时间、环境及能力范围内,抽核数据,检验其质量或性能,就该工程露出面尽量抽测其尺寸、位置、高程,并参考工程验收项目表办理验收。14.机关于通知厂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换货,厂商于期限(机关决定15天)内完成者,机关应再行办理验收(复验)(施行细则97条)。15.机关依采购法72条1项办理部份验收,其所支付之部份价金,以支付该部分验收项目者为限,并得视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16.机关依采购法72条2项办理减价收受,其减价计算方式,依契约规定。契约未规定者,得就不符项目,依契约价金、市价、额外费用、所受损害或惩罚性违约金等,计算减价金额(施行细则98条)。17.机关办理采购,有部分先行使68、用之必要或已履约之部分有减损灭失之虞者,应先就该部份办理验收或分段查验供验收之用,并得就该部分支付价金及起算保固期间(施行细则99条)。18.验收人对工程或财物隐蔽部份拆验或化验者,其拆除、修复或化验费用之负担,依契约规定。契约未规定者,拆验或化验结果与契约规定不符,该费用由厂商负担,与规定相符者,该费用由机关负担(施行细则100条)。19.工程或财物采购之验收须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或其他类似文件者,机关应于验收完毕后15日内填具,并经主验及监验人员分别签认。但有特殊情形必须延期,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者,不在此限(施行细则101条)20.甲方应于初验合格后20天内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其有特殊69、者应签请主办机关首长核准,但最迟不得超过45天;并报请有关机关监验。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须依甲方指示在15天(依契约订定精神)内修改完妥或依下列之规定于15天(依契约订定精神规定)内处理完妥后,报请甲方复验。逾期未办理妥善或复验仍不符规定者,应自限定期限或复验之次日起,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以逾期论处,按日计算逾期罚款,并禁止参加本府投标权1年,但施工工期尚未使用完毕不在此限。复验以一次为限,但复验改善期限,未逾总工期者,其复验不受一次限制。21.乙方使用之材料机具设备,或其施工质量,与规定不符者,在不影响其它构造物者,乙方应即拆换并不得要求扣款处理。22.施工工程与规定不符者70、,在不影响使用目的,不妨碍安全及观瞻,经甲方检讨其拆换确有困难者,得以扣款方式处理,其扣款除另有规定外,应依其实做价值与契约价格的差额六倍扣罚之。(或按不符项目标的之契约价定减价 %或 倍)。23.施工工程与规定不符者,虽拆换有其困难,但有违本工程使用之目的,或有碍安全必须拆除者,乙方应负责提出具体处理办法,送请甲方核定后办理,其所需费用及工作时间,概由乙方负责。(请依契约条文规定办理) 24.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依照甲方指定的接管单位办理点交,因非可归责乙方的责任,该接管单位有异议或借故拒绝或拖延时,甲方应负责处理,并应在验收后15日历天(以契约订定精神规定之)内处理完毕,否则应由甲方自行71、接管。甲方逾期不处理或不自行接管者,乙方视同已完成点交程序,对本工程的保管不再负责,甲方不得以尚未点交作为拒绝结付尾款的理由。若建筑工程须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使用执照等文件时,如因甲方之因素以致延误时,甲方应先行办理验收并付款。 25.若验收时未发现之缺失而于复验时才又发现者,应予该又发现缺失部分合理改善期限,其他于验收时发现之缺失,仍应于规定之改善期限内改善完成。逾期仍应依规定扣款至改善完成(是否逾期应查验总施工天数)。 26.有关采购机关之主(会)计或上级机关派员执行监办之相关规定:小额采购:承办采购单位得不通知机关之主(会)计及有关单位派员监办。其通知者,主(会)计及有关单位得不派员。72、(子法2第5条)本达公告金额而逾公告金额10分之1之采购:承办采购单位应通知机关之主(会)计及有关单位派员监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得不派员监办。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人员不敷分派。 地区偏达。 经常性采购。 重复性采购,已有监办前例。 采购标的于市场已普遍销售。 依采购法40条规定洽由其他具有专业能力之机关代办。 利用采购法93条共同供应契约办理之采购。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机关主(会)计及其有关单位,应派员监办或以书面审核方式监办: 厂商依采购法69条规定申请调解。 厂商依采购法75条规定提出异议。 不经公告或公开程序,邀请厂商比价或议价。 履73、约有争议尚未解决。 市场新开发之产品或劳务,且为初次采购。 其他经主管机关之认定。 达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承办采购单位应通知机关之主(会)计派员监办此时机关主(会)计均须派员监办,依以下办理: 实地监办。 得斟酌采购金额、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形,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后,以书面审核监办或部分实地及部分书面审核监办。 监办人员不得办理采购。但本单位之采购,不在此限。 监办人员监办采购,指监视机关办理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是否符合采购法规定之程序,其其不包括涉及资格、规格、商业条款、底价订定、决标条件及验收方法等采购之实质或技术事项。 针对查核金额以上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上级机关74、若已派员实地监办者,采购机关之监办人员得采书面审核监办,然仍应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后为之。 监办人员于完成监办后,应于纪录签署,并得于各相关人员均签署后为之,但如采书面审核监办者,纪录应由各相关人员均签署后再并同有关文件送监办人员。并由监办人员于纪录上附记书面审核监办字样。27.查核金额以上采购:应报上级机关派员监办。上级机关得斟酌其金额、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形,决定应否派员监办。其未派员监办者,应事先通知机关自行依法办理。 28.下列采购,得由承办采购单位备具书面凭证采书面验收,免办理现场查验: 公用事业采一定费率所供应之财物或劳务。 即买即用,或自供应至使用之期间甚为短暂,现场查验有困难75、者。 小额采购。 分批台部分验收,其验收金额不逾公告金额10分之1。(各批或全部验收完成后,应将各批或全部验收结果汇总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经政府机关或公正第三人查验,并有相关质量或数量之证明文书者。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29.建筑工程验收人员应检视或检验之项目:1.建筑物之长、高、宽及净高。2.梁柱、柱心间距、墙等主要结构体外露断面尺寸。3.落水罩、落水管尺寸、排水沟、阴井、洗手台等尺寸、规格。 4.屋顶防水处理、伸缩缝规格、隔热砖尺寸、规格及施工方式。 5.楼梯扶手、栏汗尺寸、阶梯及止滑条之尺寸、规格。 6.门锁、铰链、门弓器等五金材料厂牌、型号、规格及门窗及尺寸、规格、材料,铝门窗者应76、查对其出厂证明或其他试验报告,玻璃厚度及塞水路(硅利康)等。 7.建筑物外观之马赛克、磁砖(含转角砖)、洗石子斩石子(全斩、半斩)或磨石子等。 8.木制隔间、柜橱、装璜等用料、油漆及五金。 9.浴厕捣摆或其他零星工程项目等。 10.屋顶、女儿墙、机械房、水箱、水箱盖、铁爬梯、防火门等尺寸、规格。 30.土木工程验收人员应检视或检验之项目: 1.各露出部分之线型、尺寸及高程。 2.挖(填)土之深度、宽度及断面并查核其结算数量。 3.回填土或级配料压密度之测试报告。 4.水泥、钢筋等主要材料之强度试验报告。 5.箱涵、管涵之尺寸、高程、坡度。 6.沥青混凝土(或其他施工材料)厚度、配比及其平整度。77、 7.护坡、驳坎、挡土墙之材料、规格、尺寸、泄水孔尺寸及间距。 8.其他重要施工项目或金额较巨项目之查验。 31.水电工程验收人员应检视或检验之项目: 1.查对配管有无试水压合格纪录表。 2.水、电配管管径、管厚、材料及各项门阀(逆止阀、减压阀、凡而),管之收头处理。 3.发电机、抽水机、马达、锅炉等厂牌、规格、型号及特性等。 4.变压器、无熔丝开关、漏电断路电器等规格、容量及特性。 5.电线、电缆之线径、厂牌、规格、线盒等。 6.配电盘、开关箱之装配材质及配置图。 7.灯具型号、开关及插座,规格及数量。 8.厨房浴厕等厨具及卫生设备(含瓷裂品、五金配件)之厂牌、型号。 9.消防设施之规格、性78、能是否符合,有无经过消防单位查验。 10.扩音设备之规格,各组件之型号及数量。 11.接水、接电有无经过自来水公司及电力公司查验合格。 12.马达之手动及自动交互运转。 13.避雷设备及接地设备。 14.接地及绝缘电阻测试报告。 15.各种指示表、厂牌、规格。 16.升降机、厂牌、规格、测试报告。 32空调工程验收人员应检视或检验之项目: 1.主机、冷风机之厂牌、型号、吨位、冷房能力等规格,及安装、防震处理。 2.管、配管之尺寸及包敷情形。 3.出风口、回风口之位置、数量及材料规格。 4.风量、湿度、温度及效能性之测试报告。 5.噪音、震动及其他性能上之测试。 6.冷却水塔位置、规格、数量等。79、 7.接电有无经电力公司派员检查认可。 8.管线工程验收人员应检视或检验之项目: 9.管径、管壁厚度及埋管之深度、位置等。 10.管线外围之回填材料及夯实情形。 11.供给材料之数量及其加工处理情形。 12.防蚀及被敷包扎。 13.垂管、切管、焊接等接头处理。 14.管线之门阀、泵沭及压力表。 15.通管、通气试验报告及焊道之光检查等。 16.手孔、人孔规格。 33.銲造工程验收人员应检视或检验之项目: 1.水平及垂直度测试。 2.底板焊接线真空试漏。 3.焊接施工纪录及光检查剖片纪录。 4.顶板焊接线之试漏。 5.油池进水及漏水试验报告。 6.接地棒试验纪录。 7.油漆次数、厚度等施工纪录报80、告。34.其他材料之查验。 (1)或PP等工程验收人员应检视或检验之项目: (2)或PP等之物性测试、检验报告。 (3)或PP等之厚度。 (4)水平及坡度。 (5)施作面积。 (6)其他配合设施。第三节 结 算一、 概说(一)工程验收前办理结算,正式验收后办理决算。 各学校通知教育局监视验收时,应依照规定格式填送工程结算书或购置定制财物结算表备查。(二)监工人员于工程竣工7日内将竣工图及工程结算明细表依程序报请主办单位审核。二、作业流程图廠商函報竣工工程結算明細監造單位審核監造單位函送工程竣工相關資料收文收發登記主辦單位簽陳派員初驗首長核定查核金額以上函請上級單位監驗三、作业说明或注意事项(一81、)工程或财物采购之验收须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或其他类似文件者,机关应于验收完毕后15日内填具(施行细则101条),并经主验及监验人员分别签认。但有特殊情形必须延期,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者,不在此限。(二) 若有逾期违约金以预算外或营业外收入处理,不必扣抵结算总额。 增减价款指增减逾契约所定单项数量10以上时,依契约规定办理增减之价款,或依采购法22条1项6款之新增项目。 验收扣款指未依合约、图说规定施作,依采购法72条2项规定办理之减价收受。(三)结算总价之计算方式为契约金额加增加金额减减少金额减验收扣款。至主办机关供给材料及管理费或作业费等契约以外之各项支出均不必合并结算。(四)结算验收82、证明书应由主办机关加盖印信,并不可涂改。(五)依实做数量或自行购料僱工办理者,应另检附结算明细表。 (六)变更(须注意有否依程序办理会勘及依程序办理变更)工程之数量依契约所定数量增减价金。(七)契约有不合理、不公平之处依契约规定需由甲、乙双方提出协议变更契约条款或申请工程会采购申诉委员会调处后变更契约。(八)验收纪录所载验收情形,例如抽验方法、范围、抽验数量及必须化验、试验之项目等,依照契约之规定及惯例办理。(九)验收纪录等有关文件所列之工程名称数量、完工日期等,应与契约相符。(十)对于复验之结果,应注意验收时发现之缺点是否均经适当处理,并与验收纪录核对,有无遗漏之处。(十一)有关逾期罚款或质83、量扣款时,共计罚或免罚应注意依照契约规定办理。 (十二)结算验收证明书所列之承办厂(立约人)工程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完工日期等内容庄与原契约或有关变更修订之文件及验收纪录相符合;如有不符,应补正或重行填报。(十三)对于结算验收证明书所附之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注意其内容应与契约及验收纪录相符,有无全部合格并负责签证,如有不合格项目应查明其处理情形,其为减价收受者应依政府采购法及契约规定。(十四)营缮工程如契约规定按实做数量结算者,应依竣工图数量计算书,及结算明细表就原设计数量、发包金额、实做数量及实支金额增减情形,详细核算。(十五)验收证明书之加减帐金额有无依变更设计之次序填妥。验收意84、见栏,验收人员有无填注准予验收字样,其未填注者应补正,以明验收结果及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维护一、概说:建筑工程于完工验收合格后,应依建筑法规定由起造机关会同承造人及监造人向建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使用执照。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保固期。使用管理机关依规定向该管地政机关办理建物保存登记、稽征机关办理免税证明并建卡列管。实施定期、不定期、紧急验查,经常进行养护并作养护状况检查记录。二、流程图:驗 收 合 格進 入 保 固 期申請使用執照申請建物保存辦理免稅證明財產登記建卡財 產 管 理保 養使 用防 護第一节 管 理作业说明及注意事项一、作业说明:建筑工程于完工验收合格后即进入保固期,使用管理机关应办理85、下列四项工作。1.申请使用执照:依建筑法70条至75条等规定,由起造机关会同承造人及监造人备具申请书并检附原领之建造执照或杂项执照及建筑物竣工平面图、立面图向工务局建筑管理科申请核发使用执景。2.申请建物保存登记(产权登记):使用管理机关领取使用执照后,备具申请书并检附使用执照及建筑物平面位置图,至该管地政事务所办理建物保存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时,先将竣工图之地盘图、面积计算图、各楼层平面图等,送至市府建管处核印转汇章,转汇章上需盖上建管单位图章、建筑师图章,办理转汇章可免除地政事务所重测建物面积作业。3.办理免税证明:使用管理机关持税籍号码向该管税捐稽征处办理免税证明,并将核定文号及起迄日期详86、细纪载并汇报市府核备。4.办理财产登记:使用管理机关依规定应设财产登记卡,土地及建筑改良物各以笔、栋为单位,各缮制财产登记卡二份,一送主管机关列管,一份留置管理机关,若地号或面积有变更,再按实际状况缮制登卡二份,一份随同季报表送主管机关,一份留置管理机关,不得积延。二、注意事项(一)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依合约规定保固年限进入保固期,在保固期间工程倘有裂损坍塌、屋漏或其他损坏时,承包商应于期限内负责无偿修复,如延不修复,起造人得动用保固金另行招商修复,保固保证金如有不足,应由承包商及连带保证人负责清偿不得异议,如拒不清偿得依法追诉并移付惩戒。(二)财产系指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筑物、机械及设备、交87、通运输设备及财物标准分类所定之杂项设备等。财产管理系指关于财产之登记、增置、经管、养护、减损等事项。(三)建筑改良物,非经报请市府核准,不得增建、拆毁、改建,其因灾害必须紧急处理者,得于事后补报查核。(四)所有财产应由各机关总务部门统一编号,并以集中总务部门经管为原则,但得按其性质由各业务部门分别使用经营,但仍需由总务部门按照分类编号粘钉标签,其应注意事项如左:(五)同类型之财产,应将标签划一黏于显明处。(六)标签式样,以简明扼要为主,包括机关名称,财产分类字轨及财产编号。(七)标签之质料,须经久耐用。(八)土地取得后,应在四周树立界标。 (九)财产分类及数量之编号,应依左列规定办理:(十)分88、类编号:依财物标准分类规定之类、项、目、节、号编之。(十一)数量编号:在分类编号后,依各个体财产名称、购置数量、次序先后编号。 (十二)财产名称之文字,以中文为准,但得酌加外国文字或符号,显示其特定规范。(十三)办理财产登记,应备置左列四种凭证,为财产卡登记异动之原始凭证:(十四)财产增加单:依财产增置之方式,由经办单位按验收日期填造。 财产移动单:本机关财产管理及使用单位间财产之移动,由财产管理单位填送。(十五)财产增减值单:财产价值发生增减之变动,由财产管理单位填造,并先送使用单位签认。(十六)财产减损单:依财产之减损,由财产管理单位填造。 (十七)为办理财产登记,应视需要,备置甲式财产卡89、乙式财产卡、丙式财产卡。业务较简而财产较少者,得以财产明细分类帐代替乙式财产卡。第二节 维 护作业说明或注意事项一、管理机关对经管之财产,除依法令报废者外,应注意保养及整修,不得毁损、弃置。非依法令或经报请市府核准,不得擅为收益、买卖、承租;非经完成法定程序,不得为任何处分或设定负担。二、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系指对于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虫害之防护事宜,学校设施安全检查包括左列各项:(一)房舍、围墙、挡土设施等。(二)水、电、锅炉、煤气设施等。(三)体育设备器材。(四)消防、防护器材。(五)实习仪器及化学易燃物品。(六)其他足以影响安全之设施。三、总务及其他财产使用处、室应经常注意财产之90、维护,并作维护状况之检查及记录、保养检查依左列方式实施:(一)定期检查:每3个月或6个月办理1次,得配合主管建筑机关之公共安全检查实施之。(二)不定期检查:于台风季节前暨必要时随时办理或依保管单位之申请办理。(三)紧急检查:遇有天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之事故发生时办理之。四、实施保养状况检查由学校总务单位主办,其他处室会办。五、财产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填具财产检查单报请核阅,如有毁损必须加以修理。六、财产管理单位对于财产之修缮,宜优先使用学校现有人力。七、财产损毁,至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复,或可修复而不经济者,得依有关法令规定予以报废,其应注意事项如左:(一)在未奉核定前,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废弃。(二)财91、产报废时,应由财产管理单位填具财产毁损报废单。(三)财产之报废,应依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之规定办理。(四)报废财产依变卖、利用、转拨、交换或销毁之规定处理时,主管机关得派员监督办理。八、检查或鉴定结果,发现影响安全或损毁原因属于人为因素,应追究责任。九、财产如因水、火、风、震、盗难或其他意外事故,招致毁损或损失情势,经管单位应急派员切实调查毁损或损失情形,摄取现场照片级估计损失,依早规定报请上级核定后处理。十、财产管理及使用单位,对于可能发生之灾害,应事先妥筹,凡设置之财产,为避免发生灾害而遭受重大损失,应按财产价值及性质并参酌预算财力,项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十一、财产之拆卸、改装、报废92、损失、拨出、交换、捐赠等事务,应依高雄市市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处理。第二部分 劳务采购作业第一节 劳务采购之定义指机关委托自然人、法人、机构或团体办理诸如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研究发展、营运管理、维修、训练、劳力等,而具有委任或僱佣等关系之采购,谓之劳务采购。有关自然人、法人、机构或团体之定义如下:一、自然人:指具有血肉之躯及灵魂之自然界之人类。二、法人:乃自然人以外,依法律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之团体。申言之,法人乃法律上赋与权利能力之团体,此种团体或为多数人之组织体,或为多数财产之集合体,前者谓之社团,后者谓之财团。有关法人之种类及其区别如下:(一)公法人与私法人:前者93、依据公法而成立,如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县);后者依据私法而成立,如民法上之法人、公司法上之法人(公司)、银行法上之法人(银行)。(二)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及中间社团:以公益为目的而成立之法人,谓之公益法人,如农、渔、工、商会、私立学校,慈善机关。以营利为目而成立之法人,谓之营利法人,如公司、银行。非以公益又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谓之中间社团,如同学会、同乡会、宗亲会。 (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前者为人之组织体,其成立之基础在人,以社员为必要;后者为财产之集合体,其成立之基础在财产,并无社员。二者之差异,主要有: 1.设立社团法人须有数人之共同行为,财团法人则可由一人单独捐助设立。社团除以公益为94、目的者外,其设立无须得到许可,财团则应得主管机关之许可。 2.社团有社员总会,财团则无。 3.社团在性质上为自律法人,得由社员总会决议变更组织与章程,财团性质上为他律法人,其组织或管理方法不完备时,仅得声请法院为必要之处分。 4.社团得随时由社员决议解散,财团只能在目的不能达到时,由主管机关宣告解散。机构(例如公共机构):指依公法而成立,由某些物(设备、设施)及人(管理机构成员)来组成,以持续性的方式来达成某些特定之目的。例如:公立学校、博物馆、公园、公立医院等。又如公营事业机构:生产事业机构:如经济部所属国营公司。金融事业机构:如各级政府设立或持股之公营银行、公营保险公司等。交通事业机构:各95、级政府经营之汽车客运公司、轮航公司等属之。其他事业机构:包括文化事业(出版公司)、消费事业(农产运销公司)等。团体(例如公法团体):依据公法而成立之人的团体,具有社团性质。其组成之成员,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包括公法人在内。其组成之目的,乃在追求及保障公共利益或是成员之利益。其细分如下: (1)地域团体:国家、自治单位的县、巿等。 (2)身分团体:农会、渔会、水利会、律师公会、建筑师公会、会计师公会等。第二节 相关名词之解释及规定为使劳务采购有更进一步之认识,并利于将来实务上之执行与运用,兹将与劳务采购有关之重要名词及其定义、规定,加以汇整解析如下:一、公开招标:指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将招96、标公告公开于主管机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之信息网路,并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及机关门首公告,以邀请不特定厂商投标之方式谓之。其相关规定如下:(一)招标公告期限:采公开招标者其等标期未达查核金额之采购不得少于14日,查核金额以上未达巨额之采购不得少于21日,特殊或巨额之采购不得少于28日。(二)公告日:指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日,非指上工程会信息网路之日。(三)等标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期限。 (四)开标:第1次开标需有3家以上合格厂商才能开标拆封,拆封后若仅1家厂商符合招标文件所订之审查资格者,如无政府采购法第48条(以下简称采购法)各款情形之一,亦应评选,如采最有利标评选97、者或决标低于核定底价之最低标。(五)合格厂商:指厂商之投标文件于截止期限前以邮递或专人送达。投标文件有密封,且于外封套上书写厂商名称、住址。无采购法第103条规定不得参加投标之情形。1.第1次开标若未满3家而流标,第2次招标之等标期得缩短至二分之一,但不得少于10日,且不受3家厂商之限制(1家合格厂商时亦得评选或决标)。唯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应事前(办理第2次招标前)报经上级机关核准。 2.第1次开标若无厂商投标或无合格厂商时,第2次招标得改采限制标招标(采购法22条1项1款),唯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应事前(办理第2次招标前)报经上级机关监标(采购法12条)。3.采公开招标之公告,除需上工程会98、之信息网路外,亦应刊登政府采购公报以及于等标期内持续于机关门首公告。二、公开征求:指机关为办理未达公告金额而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采购,将公开征求厂商提供书面报价或企划书之公告,公开于主管机关(工程会)之信息网路或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二选一),以取得3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择符合需要者(亦可能仅1家符合或仅1家厂商投标)进行比价,或议价办理者谓之。其相关规定如下:(一)机关依采购法第49条规定采公开征求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期限,应订定5日以上合理期限(招标期限第5条)。而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规定办理公开征求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期限,应99、订定7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后公开征求之期限,由机关视需要合理订定之,但不得少于5日(招标期限第4条)。(二)公告日:此时之公告日系指上工程会之信息网路之日或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日。依采购法规定采公开征求者,得不依合格厂商之规定,要求厂商提出之书面报价单或企划书需完成密封。采购法第条规定采公开征求办理者,系分二阶段办理:1.第一阶段为公开征求厂商提供书面报价或企划书,第二阶段再择符合需要者进行比价或议价。第一阶段公告结果(上信息网路或刊登政府采购公报结果)若有3家以上厂商递送件,可由采购机关择符合需要者,可能择3家以上亦可能择1家或2家,唯择1家或2家时,应于进入第二阶段比价、议价前签经机100、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进行比价,或议价办理之。2.依采购法第49条规定,采公开征求厂商提供书面报价或企划书者,第一次公告结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者,得于进行比价或议价前签给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改采限制性招标与厂商办理议价(仅1家递送件时)或比价(有2家递送件时)(采购法22条)。 3.机关公开征求厂商提出书面报价或企划书,其于信息网路之公告已包括厂商提出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所需之一切资料者,得免备招标文件。 4.机关邀请厂商提出书面报价或企划书,得允许厂商以传真或电子资料传输方式递送,并视需要于审查后通知择定之厂商递送正式文件。其通知结果,递送正式文件之厂商未达3家者,可101、于进入比价或议价前签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改采限制性招标。 5.机关如依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2条第2款办理财物采购,亦即符合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16款(主管机关认定者),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得采限制性招标之财物案件者,自89年6月1日起,应先利用工程会电子型录及询报价系统(网址http:/gecs.pcc.gov.tw) 公开征求厂商报价,如无符合需要或无法决标者,始得依该款规定采限制性招标。三、公开评选:指机关为委托厂商提供诸如专业、技术、信息等服务或其他与发挥创意有关之作品,而以公告程序经公开客观方式评选出优胜者谓之。【有关何为专业服务类、何为技术服务类、何为102、信息服务类、何为项目管理类、何为异质劳务类、何为发挥创意之作品(设计竞赛类)及其办理方式于劳务采购之种类再详述】。(一)相关规定:机关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规定办理公开评选,其经公开征求程序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期限(等标期),应订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公告金额),第二次以后公开征求之期限,由机关视需要合理订定之。依第22条第1项第10款(竞赛设计)规定办理公告,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期限,准用采购法第28条有关等标期之规定,应以订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为宜。(二)公告日:同公开招标之公告日。 1.服务费未达公告金额(100万)而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者,若采用公开评选时,准103、用依公开评选所述之相关规定办理;若适合采公开征求时,准用,公开征求所述之相关规定办理。 2.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而未达500万元者,需采公开评选,并得视工程性质及规模择定厂商是否须提出服务建议书、模型、透视图。3.服务费在500万元以上属公有建筑物之技术服务类者,应要求厂商提出服务建议书及设计图(包含透视图、模型)并办理竞图。 四、最有利标:指由不同厂商履约结果,于技术、质量、功能、效益或商业条款之履行等有差异之异质工程、财物或劳务,其不宜以采购法第52条第1项第1款或第2款之采最低标决标方式办理而以机关订定之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选方式,评定优胜者之采购谓之。其办理(评选)方式及注意事项如104、下:(一)总评分法:指依招标文件所列评选项目之配分,评审厂商投标文件,核给各评选项目之得分,再将各项得分合计后之分数,评比出最有利标之方法。其评分方式如下: 1.价格纳入评分,以总评分最高者为最有利标。但仍须经机关首长或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 2.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选方式(如总评分法、序位法、评分单价法等)应载明于招标文件,亦就是说依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3条规定,事前应先由评选委员会订定或审定后,才能办理公开阅览及招标之等标期公告,然为避免抵触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6条规定,委员名单避免于评选前曝光及延误采购时效,可于发函聘请委员时,就将由机关订定之征选须知、评审项目、评审标准、评105、选方式等招标文件一并提供,并限期将与评审标准有关之审定意见以密件方式函送采购机关之政风单位,而不用以召开会议方式来审订或订定。但必须确定所有委员对于评审标准已无意见后方可。价格纳入评分者,其评分方式应载明于招标文件,且所占全部评选项目满分合计总分数之比率不得逾50%(最有利标16条)。 3.招标文件应载明各评选项目之配分,若评选项目又有子项者,其配分应载于招标文件(最有利标17条)。个别子项不合格即不得作为协商对象或最有利标者,应于招标文件载明(最有利标17条2项),对个别子项不合格即不得作为协商对象或最有利标者,学校采用时需审慎考量,以免太严格。全部评选项目满分合计总分数及其合格分数,或各评106、选项目之合格分数。总评分不合格者,不得作为协商对象或最有利标。 4.价格不纳入评分,综合考量厂商之总评分及价格,以整体表现经评选委员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最优者为最有利标。举例:有一劳务评选案,若、两家应征者其各评选项目之得分及合计总评分相同或不相同(分数相差不多可能少于),然厂商所填评估之价格超出采购机关所编列之预算或超底价,而厂商所填评估之价格并未超出采购机关所编列之预算或未超底价,甚或、两家厂商所填评估之价格均低于机关所编列之预算或核定底价,然厂商所填评估之价格比厂商高,此时评选委员会可以整体表现(考虑上列所述情形)依过半数决定最优者(可能会选)为最有利标。 5.依招标文件载明之固定价格给107、付,以总评分最高者为最有利标。但仍须经机关首长或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二)总评分:指将各评选委员之评分分数合计所得之总分数(总评分最高者为第1名)。(三)序位法:指依招标文件所列各评比项目之重要性或权重,评审厂商投标文件后所核给序位之评选方法;其办理方式如下:1.价格纳入评比,以序位第1者为最有利标。但仍须经机关首长或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 2.价格不纳入评比,综合考量厂商之评比及价格,以整体表现经评选委员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决定序位第1者为最有利标。 3.依招标文件载明之固定价格给付,以序位第1者,为最有利标。但仍须经机关首长或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注:评选委员办理序位评比,应予不同厂商108、不同之序位。 4.招标文件应载明各评比项目之权重。序位评比结果得否纳为协商对象,由评选委员会决定之。序位评比项目有子项者,其权重得免载明于招标文件。所称协商系指评选结果无法依机关首长或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评定最有利标时,得采行协商措施,并就协商项目于一定期间内由厂商修改该部分之投标文件重行递送后,再作综合评选,评定最有利标。评定应附理由。综合评选不得逾3次。而3次评选结果,仍无法评定最有利标时,应予废标(采购法56条)。5.经3次评选结果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为决标对象时,迳行抽签决定之。(此与采行协商前如已有两家分数或名次相同且均得为决标对象时应再综合评选1次,苦相同时迳行抽签决定之规定109、不同)。序位:指将各评选委员所评之序位合计后之总序位(总序位最少者为第1名)。 (四)评分单价法:指以价格与总评分之商数最低者评定最有利标之方法(价格不纳入评分)。但仍须经机关首长或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1.采评分单价法及与采总评分法之以总评分最高者评定最有利标,若总评分最高或价格与总评分之商数最低之厂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为决标对象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决定最有利标厂商。但其综合评选次数已达采购法56条规定之3次限制者,迳行抽签决定之(最有利标14条)。 2.对总评分或商数相同厂商再行综合评选1次,以总评分最高或价格与总评分之商数最低者决标。综合评选后之总评分或商数仍相同者,抽签决定之。110、 3.择配分最高之评选项目之得分较高者决标。得分相同者,抽签决定之。 4.注意事项:(1)机关采最有利标决标者,不论采购金额多少皆应于办理招标前先确认其标的属异质之劳务,并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后办理(采购法56条)。(2)机关以公开招标方式采最有利标决标者,第1次参加应征厂商家数仍需有3家以上合格厂商时才能开标,若开标以后仅1家厂商资格审查合格时,如无采购法48条1项各款情形之一,亦应评选。(3)机关评选结果无法评定最有利标时,除予废标外,其采行协商措施者,应予参与协商之厂商依据协商结果,就协商项目于一定期间内修改部分之投标文件重行递送之机会(采购法57条)。价格须依协商项目调整者,亦同。而重行递111、送之投标文件,机关应再作综合评选。但重行递送之投标文件,有与协商无关或不受影响之项目者,该项目应不予评选,并以重行递送前之内容为准(有关协商措施应注意事项依细则第78条规定办理)。(4)机关采最有利标决标者,应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并负责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审标准(如评选项目及子项之计分方式),并于办理公开阅览(服务费达100万元以上者应办理公开阅览)前就应审定或订定完成供阅览,以及于办理招标公告时应并入招标文件内供应征者索取领件。(5)以最有利标评选办法评选者,对于经评选达一定分数或名次之未获选厂商,并无发给一定金额之奖励金之规定。(6)机关办理复印机无偿租赁时,得先依最有利标评选办法办理取112、得无偿供应之厂商。(如有涉及将来碳粉、维修等向该无偿供应之厂商采购时)。 (五)复数决标:指一采购案由于有不同供应地区,不同供应时段或不同标的等因素,而将有不同供应地区、不同供应时段或不同标的之项目,并入于同一招标案,并依分项决标之采购,谓之。其办理原则及注意事项如下: 1.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公告保留采购项目或数量选择之组合权利,以利机关届时可以弹性选择决标之项目组合或数量组合,但应合于最低价格或最有利标之竞标精神。 2.采复数决标者,依全部项目或数量之预算总额认定所办理之该采购案系属巨额采购、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或小额采购。但项目之标的不同者,依个别项目之预算金额认定之。 113、3.招标文件订明得由厂商分项报价之项目,或依不同数量报价之项目及数量之上、下限。 4.订有底价之采购,其底价依项目或数量分别订定。 5.押标金、保证金及其他担保得依项目或数量分别缴纳。 6.得分项报价者,分项决标;得依不同数量报价者,依标价及可决标之数量依序决标,并得有不同之决标价。 7.分项决标者,得分项签约及验收;依不同数量决标者,得分别签约及验收。(六)分批采购:指同一预算之采购案,分成数个批数办理采购,谓之。其注意事项如下(施行细则6条): 1.机关不得意图规避采购法之适用,分批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其有分批办理之必要,并经上级机关核准者,应依其总金额核计采购金额,分别按公告金额或查114、核金额以上之规定办理。 2.采购法14条所定意图规避采购法适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标的、不同施工或供应地区、不同需求条件或不同行业厂商之专业项目所分别办理者。亦即有上述情形之同一预算采购案,得分成数个案件或项目办理采购。 3.机关分批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法定预算书已标示分批办理者,得免报经上级机关核准。 注:同一预算之采购案若有因不同标的、不同供应地区、不同施工地区、不同需求条件、不同行业厂商而需分数案或数项办理采购者,得采分别采购或复数决标,唯两者之适用规定不同,采复数决标者,除不同标的之项目可依个别目之预算金额认定其采购招标金额外,其余均应依全部项目或数量之预算总额认定其采购招标金额。115、而采分别采购者,若有不同标的、不同施工或供应地区、不同需求条件或不同行业厂商之专业项目时,可依个别项目(分批项目)之预算金额认定其采购招标金额。复数决标与分别采购有雷同之处,机关应依个别采购案属性,妥为运用及遵守其规定。(七)分包:指厂商将所得标之采购其中某一部分,依契约规定由其他厂商代为履约者,谓之分包(采购法67条):相关规定如下: 1.投标厂商应符合资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厂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标文件已允许以分包厂商之资格代之者为限。 2.觅妥之分包厂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标厂商于得标后不得变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须变更者,以具有不低于原分包厂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资格,并经机关同意116、者为限。 3.分包契约报备于采购机关,并经得标厂商就分包部分设定权利质权予分包厂商者,民法860条之抵押权及767条因添附而生之请求权,及于得标厂商对于机关之价金或报酬请求权。且分包厂商就其分包部分,与得标厂商连带负瑕疵担保责任。 4.得标厂商就分包部分设定权利质权予分包厂商者,分包厂商可就得标厂商向采购机关报备之分包部分,向采购机关申请服务款项及额度,并就该分包部分负瑕疵及担保责任(采购法67条)。 注:权利质权为权利让与,以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为标的物之质权也。得为此种质权之标的物者,非有体物,而为权利,如债权质之设定,有价证券之质入等,大都可以让与移转,呈供担保债权之实行。(八)转包:指得117、标厂商将原契约中应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转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者,谓之转包;相关规定如下: 1.指招标文件标示为主要部分或应由得标厂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2.机关办理劳务采购,应于招标文件中载明厂商履行劳务契约违反采购法65条不得转包之规定者,机关得解除契约、终止契约或没收保证金,并得要求损害赔偿。 3.厂商违反采购法65条之规定转包者,应依采购法101条、102条、103条规定办理及处分。 (九)统包:指将工程或财物采购中之设计、施工、供应、安装(含测试、训练)或一定期间之维修或营运等并于同一采购契约办理招标(采购法24条)谓之;相关规定如下: 1.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应先评估确认下列事项118、: (1)整合设计及施工或供应,安装于同一采购契约,较自行设计或委托其他厂商设计,可提升采购效率及确保采购质量。 (2)可缩减工期且无增加经费之虞。 2.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其属查核金额以上者,应报请上级机关核准后办理。 3.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得依实际需要,于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厂商或其分包厂商关于设计之履约能力资格。 4.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应于招标文件规定得标厂商设计成果之智慧财产权归属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厂商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机关以统包办理招标并规定厂商于投标时提出设计图者,得就审查达一定分数或名次之未得标厂商,依招标文件之规定,发给奖励金。(十)共同投标:指由2家以119、上之厂商共同具名投标,并于得标后共同具名签约,连带负履行采购契约之责,以承揽工程或提供财物、劳务之行为者谓之(采购法25条);相关规定如下: 1.机关以共同投标办理招标,其属查核金额以上者,应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后办理。 2.机关允许一定家数内,以不超过5家为原则之厂商共同投标(共同投标4条),应先确认是否有个别采购之特性后为之;个别采购之特性系指有利工作界面(采购案包含土建、水电、消防等界面或不同施工项目)管理者。可促进竞争者以符合新工法引进或专利使用之需要者。 3.机关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共同投标时,除为同业共同投标(厂商均属同一行业)及异业共同投标(厂商均为不同行业)外,应并载明厂商得单独投120、标。 4.共同投标厂商应于投标时检附共同投标协议书(须经公证或认证)。共同投标协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于得标后列入契约:(1)招标案号、标的名称、机关名称及共同投标厂商各成员之名称、地址、电话、负责人。(2)共同投标厂商之代表厂商、代表人及其权责。(3)各成员之主办项目及所占契约金额比率。(4)各成员于得标后连带负履行契约责任。(5)契约价金请(受)领之方式、项目及金额。(6)成员有破产或其他重大情事,致无法继续共同履约者,同意将其契约之一切权利义务由(7)其他成员另觅之厂商或其他成员继受。 5.若协议书内容与契约规定不符者,以契约规定为准。 6.机关允许共同投标时,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共同投标厂121、商于投标文件叙明契约价金由代表厂商领取或依比例领取。 7.厂商统一请(受)领,或由各成员分别请(受)领;其属分别请(受)领者,并应载明各成员分别请(受)领之项目及金额。 8.机关于订定共同投标厂商资格时有关招标文件之订定应注意下列事项: (1)仍应载明厂商得单独投标。 (2)若有符合特殊或巨额采购之规定,得订定共同投标厂商之特定资格,并依具有相当经验或实绩、具有相当财力、具有相当人力、具有相当设备、具有符合国际或国家质量管理之验证文件等五项来订定,惟该五项之范围不得超越采购法子法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第5条第1项第1至第5款规定之范围。若有超越其范围或须另立其他项目者,必须经主管122、机关(工程会)认定。 (3)订定特定资格时,仍不得牴触上述子法第13条规定,应先评估可能符合特定资格之厂商家数,并检讨有无不当限制竞争之情形。 (4)机关允许共同投标时,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共同投标厂商之成员不得对同一采购另行提出投标文件或为另一共同投标厂商之成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5)采购涉及专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术,为使拥有此等专利或工法、技术之厂商得为不同共同投标厂商之成员,以增加厂商竞争者。 (6)预估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竞争不足,规定厂商不得为不同共同投标厂商之成员反不利竞争者。(十一)选择性招标:指以公告方式预先依一定资格条件办理厂商资格审查后,再行邀请符合资格之123、厂商投标者谓之(采购法20条);相关规定如下: 1.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采选择性招标(查核金额以上应依采购法12条办理)。 2.经常性采购1年内有数次采购者谓之。如文具、纸张、委外打字等适用。其平时应建立6家以上之合格厂商名单,并应随时接受厂商资格审查之请求,并定期检讨修正合格厂商名单。 3.投标文件审查,须费时长久始能完成者。如火力发电厂、核能发电厂、煤磺采购等特定个案采购。 4.厂商准备投标需高额费用者;如核能发电厂、火力发电厂、煤矿采购等特定个案采购。 5.厂商资格条件复杂者;如核能发电厂、火力发电厂、煤矿采购等特定个案采购。 6.采选择性招标办理者,一般分成124、两段标,第一阶段先行办理资格审查,再通知合格厂商参与投标,第二阶段之开标如涉及需评选者,依最有利标评选办法评选出最有利者。7.定期系指有效期逾1年者,应逐年公告办理厂商资格审查,并检讨修正既有合格厂商名单。惟有效期未逾3年,且已于办理资格审查之公告载明不再公告办理资格审查者,于有效期内得免逐年公告。但机关仍应逐年检讨修正该名单(施行细则20条)。 8.机关于合格厂商名单有效期内发现名单内之厂商有不符合原定资格条件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该厂商提出说明。厂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说明者,机关应将其自合格厂商名单中删除(施行细则20条)。 9.机关为特定个案办理选择性招标,应于办理厂商资格审查后,邀请所有符合资125、格之厂商投标。所称特定个案通常系指仅办一次之招标,如核能发电厂等。 10.机关依采购法21条1项建立合格厂商名单者,于办理采购时,得择下列方式之一为之,并于办理厂商资格审查之文件中载明。其有每次邀请厂商家数之限制者,亦应载明。 11.个别邀请所有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12.告邀请所有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13.依办理厂商资格审查文件所标示之邀请顺序,依序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若于资格审查之文件中载明每次邀请厂商家数之限制时,才可依此方式办理。 14.以抽签方式择定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15.一般适用选择性招标之采购为属经常性之采购,1年内有数次采购者,如购置文具及委外打字等及为特定个案或126、通案办理之采购(如核能发电厂、火力发电厂、煤矿等)。 16.机关办理选择性招标如为经常性采购者,平时应建立6家以上之合格厂商,如为特定个案或通案办理之资格标,若仅1家厂商提出资格文件亦得开标。资格审查后,属个案者,应个别公告邀请所有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十二)指定厂牌:设计时若拟选用之材料确定无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可供订定其适用标准时,而有其他或无其他诸如正字标记、ASTM、ACI、AISC、AASHTO、JIS等团体标准可供订定规范者,亦应允许其他同等标准者;相关规定如下: 1.以指定厂牌标示者,于其后应加注或同等品。 2.国家标准:指CNS。 3.国际标准:一般系指譬如国际电工委员会(Int127、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简称IEC),国际法定计量组织(OIML)之类之国际机构所制定者。AST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CI(美国混凝土协会)、AISC(美国钢构造协会)、AASHTO(美国 州公路及运输官员协会)、JIS(日本国家标准)。(十三)参考厂牌:设计时若拟选用之材料有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之规范可供订定其适用标准时,为利主办单位及得标厂商询价参考,得就符合所订适用之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列出参考厂牌:相关规定如下: 1.以参考厂牌列出供参者,其后并无或同等品之使用时机。 2.以参考厂牌列出供参者,需加注参考厂牌仅供承商询价参考,并不做128、为施工及验收依据。(十四)同等品:指拟使用之材料之规格、功能、效益、标准或特性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施行细则25条);或与原设计材料相同或较优者代替原标示之厂牌或型号,但不得据以增加契约价金,其因而节省厂商履约费用者,应自契约价金中扣除。有关同等品之使用时机如下: 1.招标文件允许投标厂商提出同等品,并规定应于投标文件内预先提出者,厂商应于投标文件内叙明同等品之厂牌、价格及功能、效益、标准或特性等相关资料,供机关审查核可后采用。 2.招标文件允许投标厂商提出同等品,未规定应于投标文件内预先提出者,得标厂商得于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约规定(一般规定在该项材料使用前一个月提出,若契约未规定期限129、,则厂商随时提出时,机关不得拒绝审查)向机关提出同等品之厂商、价格及功能、效益、标准或特性等相关资料,供机关审查核可后采用。 3.契约原标示之厂牌(指定厂牌)或型号不再制造或供应时,厂商得叙明理由,检附规格、功能、效益及价格比较表,征得机关书面同意后,以其他规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较优者代之。 4.契约原标示之分包厂商不再营业或拒绝供应时,厂商得叙明理由,检附规格、功能、效益及价格比较表,征得机关书面同意后,以其他规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较优者代之。 5.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须更换原标示之厂牌(指定厂牌)时,厂商得叙明理由,检附规格、功能、效益及价格比较表,征得机关书面同意后,以其他规格、功能及效益相130、同或较优者代之。 6.同等品比契约原标示者更优或对机关更有利者,厂商得叙明理由,检附规格、功能、效益及价格比较表,征得机关书面同意后采用。 (十五)专属权利: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所称专属权利,指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电路布局权、营业秘密或其他已立法保护之智慧财产权。其使用之时机为采购机关拟选用之材料确定无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可供订定其适用标准;或拟选用属专属权利或独家制造供应之材料,确实无其他合适之替代材料时;相关规定如下: 1.机关办理采购,属专属权利或独家制造供应,无其他合适之替代标的之部分,其预估金额达采购金额之50%以上,分别办理采购确有重大困难之虞,必须与其他部分合并采购者131、,得依下列方式办理。(1)与其他部分合并发包并采限制性招标,直接邀请该专属权利或独家制造供应之厂商办理议价。 (2)逾50%部分,专属权利或独家制造供应,直接邀请其办理议价(此时无同等品之规定)。(3)其他部分仍采公开招标办理。 (4)专属权利或独家制造供应之采购,若采限制性招标之议价办理,仍需请厂商填写声明书,应于契约当中规定厂商与采购机关议价之金额,不得有采购法59条第1项之情形。若事后查明有时,依59条2项规定处理。 2.机关办理采购,如确无其他合适之产品材料,而需使用专属权利或独家供应之产品材料,可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办理议价。 3.机关办理采购,如有属专属权利或独家供应之情形,132、且无其他合适之替代标的者(所称无其他合适之替代标的,系指无法用公开招标,公开征求、公开评选等方式办理者),如公共艺术设置办法9条4款之艺术品,可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采限制性招标办理。注小额采购:新台币10万元(含)以下。 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未逾公告金额(A):10万元 A 100万元。 公告金额:100万元(含)。 查核金额:工程:5000万元。 财物:5000万元。 劳务:1000万元。 巨额采购:工程:200000万元。 财物:100000万元。 劳务:2000万元。(十六)终止契约:指不使契约继续进行,厂商已依契约规定向机关履行之部分仍属有效,未履行部分之契约则自接到机关书面通知时133、即终止。(十七)解除契约:指当事人之一方因行使解除权,而使契约自始归于消灭,回复契约成立前之原状,当事人双方均有回复原状之义务,包括退物,还钱。(十八)专业责任险:厂商办理专业责任险包括因业务疏漏、错误或过失,违反业务上之义务,致机关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损失等。(十九)异质之工程、财物或劳务采购:指由不同厂商履约结果,于技术、质量、功能、效益或商业条款之履行等有差异之采购。(二十)特殊采购:工程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殊采购:1.兴建构造物,地面高度超过50公尺或地面楼层超过15层者。2.兴建构造物,单一跨径在50公尺以上者。3.开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者。4.兴建隧道,长度在1000公尺以上者134、。5.于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6.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术者。7.古迹构造物之修建或拆迁。8.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财物或劳务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殊采购:1.采购标的之规格、制程、供应或使用性质特殊者。2.采购标的需要特殊专业或技术人才始能完成者。3.采购标的需要特殊机具、设备或技术始能完成者。4.艺术品或具有历史文化纪念价值之古物。5.其他经主管机关(工程会)认定者。第三节 劳务采购之种类 为使本局所属学校于办理劳务采购案时,如何依其属性采最适当之办法,避免执行错误或延误时效,兹将有关劳务采购之种类,及其相关规定,适用办法等汇整,供其参考如下: 一、专业服务类:指提供与专门知识或技艺有关135、之服务。其种类区分如下: (一)法律服务。 (二)会计服务。 (三)财务服务。 (四)地政服务。 (五)医疗服务。 (六)保健服务。 (七)防疫或病虫害防治服务。 (八)文化艺术服务。 (九)研究发展。 (十)其他与提供专门知识或技艺有关之服务,或民间团体所提供各项社会福利服务。 相关规定: 1.应于征选文件规定得标厂商专业服务成果之智慧财产权归属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厂商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服务费之计算:应视专业服务之类别、性质、规模、工作范围及内容或工作期间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择符合需要者订明于契约。 (1)总包价法或单价计算法:适用于工作范围及内容明确,服务费用之总价可以正136、确估计或可按服务项目之单价计算其总价者。 (2)按月、按日或按时计酬法:适用于工作范围小,仅需少数专业工作人员作时间短暂之服务,或工作范围及内容无法明确界定,致总费用难以正确估计者。 (3)服务成本加公费法:适用于计划性质复杂,服务费用不易确实预估或履约成果不确定之服务案件。 2.奖励:(1)优胜厂商,得不以1家为限,并依优胜序位,自最优胜者起,依序以议价方式办理。 (2)有2家以上厂商为同一优胜序位者,以标价低者优先议价(专业服务8条)。 (3)对于经评选达一定分数或名次之未获选厂商,并未有发给一定金额之奖励规定。 3.适用办法: (1)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及办法。并须依采购评选委137、员会组织准则第3条规定,于招标前就应针对该采购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审标准及办理厂商评选。 (2)评选作业,准用最有利标之评选规定。并应将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如采总评分法之各项及子项目配分、采序位法之各项及子项目优劣排序权重等,需由评选委员会于办理招标前订定或审定。(3)评选方法如总评分法、序位法等于招标文件中载明。二、技术服务类:指由建筑师事务所、技师事务所、技术顾问机构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术性服务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规划、设计、监造或管理等服务。其得委托厂商办理技术服务项目如下:(一)规划与可行性研究。(二)设计。(三)协办招标及决标。(四)施工监造。(五)其他与技术138、服务有关等。相关规定: 1.应于征选文件规定得标厂商技术服务成果之智慧财产权归属及侵害第3人合法权益时由厂商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任。 2.服务费之计算:应视技术服务类别、性质、规模、工作范围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择符合需要者订明于契约。 (1)建造费用百分比法:适用于性质较为单纯之工程,其服务费用应按工程内容及难易度酌定之。 (2)公有建筑物委托建筑师服务者,依公有建筑物工程技术服务建造费用百分比法计算。所示百分比为上限,机关可以视需要自行决定调降(本局92年修正管理费分配及使用原则)。 (3)非建筑物工程委托技师事务所或技术顾问机构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术性服务之自然人或法人服务者,依139、非建筑物工程技术服务建造费用百比法计算。 (4)按月、按日或按时计酬法。(5)总包价法或单价计算法。 3.奖励: (1)优胜厂商在2家以上者,通常取前3名,依优胜序位,自最优胜者起,依序以议价方式办理。但有2家以上厂商为同一优胜序位者,以标价低者优先议价(技术服务厂商评选11条)。 (2)取得第1名者并未有发给奖励金之规定,然对于经评选达一定分数或名次之未获选厂商(如前3名之第2、3名),得发给一定金额之奖励金。 (3)因第1名之因素致签约不成,不发给奖励金,依次递补时,第2、3名若签约不成,则颁给原名次之奖励金。4.适用办法: (1)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并须依采购评选委员会组140、织准则第3条规定,于招标前就应针对该采购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审标准及办理厂商评选。(2)评选作业,准用最有利标之评选规定。并应将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如采总评分法之各项及子项目配分、采序位法之各项及子项目优劣排序权重等,需由评选委员会于办理招标前订定或审定。(3)评选方法如总评分法、序位法等于招标文件载中明。 (4)公有建筑物工程依建筑法第13条及建筑师法第19条规定,应委托(依服务费之不同采公开评选、公开招标、公开征求方式办理)建筑师办理规划、设计或监造,其他涉及需由相关专业工业技师配合之工程,由优胜建筑师与采购机关签约时觅妥。三、信息服务类:指提供与计算机软件或硬件有141、关之服务;包括整体规划、系统整合、系统稽核、系统管理、网络管理、软件开发、软件验证、软件维护、硬件维护、硬件操作、机房设施管理、备援服务、网络服务、顾问咨询、数据库建置、资料处理、资料登录或训练推广等服务。相关规定: 1.应于招标文件规定得标厂商信息服务成果之智慧财产权归属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厂商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服务费之计算:应视信息服务类别、性质、规模、工作范围及工作期限,就下列方式择符合需要者订明于契约: (1)总包价法或单价计算法。 (2)按月、按日或按时计酬法。 (3)服务成本加公费法。3.奖励: (1)优胜厂商取得议价及签约权,对于经评选达一定分数或名次之未获选142、厂商,并未有发给一定金额之奖励规定。 (2)优胜厂商为1家者,以议价方式办理。 (3)优胜厂商在2家以上者,依优胜序位,自最优胜者起,依序以议价方式办理。(4)2家厂商为同一优胜序位者,以标价低者优先议价(信息服务11条)。4.适用办法:(1)机关委托信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并须依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3条规定,于招标前就应针对该采购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审标准及办理厂商评选。(2)有关评选作业,准用最有利标之评选规定。并应将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如采总评分法之各项及子项目配分、采序位法之各项及子项目优劣排序权重等,需由评选委员会于办理招标前订定或审定。(3)评选方法如143、总评分法、序位法等于招标文件中载明。四、设计竞赛类: 指机关为采购之目的,征求厂商发挥创意,为声音、影像、文字、图画或实物等之设计,并依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艺术性或实用性等特性,择定优胜作品及厂商之程序。 有关设计竞赛之标的,包括艺术品、图形、标志、徽章、标章、资讯网页、名称、标语、广告、海报、文宣、推广活动、服装、字幕、音乐、影像、牌楼、空间或场所布置、造形造景、装修、装潢及其他与发挥创意有关者。 相关规定: 1.应于招标文件规定厂商之设计,其智慧财产权归属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由厂商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得标厂商并无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规定。 2.服务费(制作费)之计算: (144、1)设计竞赛优胜者须于获选后提供制作成品服务者,其设计成果之制作费用,以采总包价法为原则。但属得标厂商代收及代付之费用,得核实给付。 (2)招标文件已订明固定服务费用或费率者,依该服务费用或费率决标。 (3)招标文件未订明固定服务费用或费率者,其决标适用采购法第53条第2项及第54条之规定。 3.奖励: (1)取得设计竞赛之优胜者第1名得发给奖励金(与技术服务类规定不得发给不同),未获选者(如前3名之第2、3名),亦可颁发奖励金(与技术服务类规定得发给相同)。 (2)优胜厂商为1家者,以第1名办理议价。 (3)优胜厂商在2家以上者,依优胜序位,自最优胜者起,依序以议价方式办理。但有2家以上厂商145、为同一优胜序位者,以标价低者优先议价(设计竞赛10条)。 4.适用办法: (1)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并须依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3条规定,于招标前就应针对该采购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审标准及办理厂商评选。 (2)有关评选作业,准用最有利标之评选规定。并应将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如采总评分法之各项及子项目配分、采序位法之各项及子项目优劣排序权重等,需由评选委员会于办理招标前订定或审定。(3)评选方法如总评分法、序位法等于招标文件中载明。五、项目管理类:指机关办理采购,因专业人力或能力不足,将已完成或未完成(自办或委办)之规划与可行性评估、工程设计、招标发包资料、146、施工督导与履约管理(如已完成发包由建筑师或技术顾问机构等负起监造责任之工程)其中某一项或全部再委由另一专业厂商,如技术顾问机构、建筑师事务所、技师事务所及其他得提供项目管理之自然人或法人办理,俾供采购机关咨询或协助采购机关办理审查、施工督导等,谓之项目管理。 相关规定: 1.办理采购,因专业人力不足,需委托项目管理者,应拟具委托项目管理计划,载明下列事项,报请上级机关核定(涉及尔后验收等): (1)计划之特性及执行困难度。(2)必须委托项目管理之理由。(3)委服务项目及所需经费概估。(4)厂商资格及参与成员所需应具备之学经历、专长及条件。(5)委托项目管理预期达成之效益。 (6)承办项目管理之147、厂商与规划、设计、施工或供应厂商,不得同时为关系企业或同一其他厂商之关系企业。 (7)承办项目管理之厂商,其负责人或合伙人不得同时为规划、设计、施工或供应厂商之负责人或合伙人。2.工程采购,机关得委托厂商办理项目管理之项目如下: (1)规划与可行性评估之咨询及审查。 (2)工程设计之咨询及审查。 (3)招标发包之咨询及审查。 (4)施工督导与履约管理之咨询及审查。 (5)对于得标厂商有投保专业责任保险之规定。 3.服务费之计算:委托厂商承办项目管理,其服务费用之计算,应视项目管理类别、性质、规模、工作范围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择符合需要者订明于契约: (1)服务成本加公费法。 (2)建造148、费用百分比法。 (3)按月、按日或按时计酬法。 (4)总包价法或单价计算法。 (5)招标文件已订明固定服务费用或费率者,依该服务费用或费率决标。 (6)招标文件未订明固定服务费用或费率,其超底价决标或废标适用采购法第53条第2项及第54条之规定。 4.奖励: (1)如涉及厂商于投标时须提出服务建议书者,得于招标文件规定评选达一定分数或名次之未获选厂商,发给一定金额之奖励金,至于取得第1名者并未有发给奖励金之规定。 (2)优胜厂商为1家者,以议价方式办理。 (3)优胜厂商在2家以上者,依优胜序位,自最优胜者起,依序以议价方式办理。 (4)2家厂商为同一优胜序位者,以标价低者优先议价。 5.适用办149、法: (1)机关办理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并须依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3条规定,于招标前就应针对该采购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审标准及办理厂商评选。(2)评选作业,准用采购法有关最有利标之评选规定。并应将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如采总评分法之各项及子项目配分、采序位法之各项及子项目优劣排序权重等,需由评选委员会订定或审定(3)评选方法(如总评分法、序位法等)于招标文件中载明。 六、异质之劳务采购类:指由不同厂商履约结果,于技术、质量、功能、效益或商业条款之履行等有差异者。如委托民间团体、机构、公益法人等办理之各项社会福利服务,如照顾弱势团体、儿童保护访视辅导等或其150、他维修、训练、劳力服务等。 相关规定:1.有关智慧财产权、专业责任保险、服务费之计算、奖励方式等参酌劳务采购种类属性,如专业服务类、技术服务类、信息服务类、设计竞赛类、项目管理类等来订定。 2.劳务采购采最有利标决标者,不论服务费金额多寡,皆应先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后才能办理,且采公开招标方式时,第1次招标结果,必须有3家以上厂商投标才能开标,第2次得不受厂商家数之限制。若第1次办理结果,皆无厂商来投标,第2次招标得报经上级机关核准,服务费100万元以上者改采限制性招标(从最有利标改为限制性,采购法22条1项1款)。 3.机关采最有利标决标,以不订底价为原则,其订有底价,而厂商报价逾底价须减价者,151、于采行协商措施时洽减之,并适用采购法第53条第2项之规定。 4.以最有利标评选办法办理者,对于入选或经协商措施后入选之厂商,并无发给奖励金之规定。 5.适用办法: (1)最有利标评选办法,并须于招标前就应针对该采购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审标准及办理厂商评选。 (2)以最有利标评选办法办理者,有关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如采总评分法之各项及子项目配分、采序位法之各项及子项目优劣排序权重等,需由评选委员会于办理招标前就应订定或审定。(3)评选方法如总评分法、序位法、评分单价法等应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节 劳务采购厂商资格订定之原则一、各机关学校办理劳务采购,有关投标厂商资格之订定应152、先依其劳务采购之种类;如专业服务类、技术服务类、设计竞赛类、信息服务类、项目管理类、异质劳务类等。所述之服务项目来界定投标厂商之类别,如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术顾问机构、广告商、艺术家、公益法人、民间团体、机构、学术单位等。二、厂商之类别界定以后,有关厂商之资格除特殊采购或巨额采购,得视采购案之特性及实际需要,并依采购法子法、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5条1项1至5款所述来订定投标厂商之特定资格外,其余仅能订定投标厂商之基本资格,与提供招标标的有关者及与履约能力有关者,并且不得有牴触采购法6条1项、37条1项以及上述子法15条1项之规定;其有符合订定特定资格者亦不得牴触上述子法13153、条之规定。三、有关投标厂商之基本资格其定义及规定,请详前述子法2、3、4条所述。特定资格之定义及规定请详前述子法5条所述。第五节 劳务采购之办理方式 各机关学校于办理劳务采购时,应依劳务采购之种类,分别依其适用办法来办理,不可将属设计竞赛类引用至采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因彼此间所引用之法源不同,以及诸如奖励、服务费之计算、报上级机关核准时应叙明之理由、第一次招标时厂商家数之限制等,均有不同。 若依其种类而无适用办法可供引用,而有属异质之劳务采购者,可依最有利标评选办法办理取得最有利标厂商,惟采最有利标决标者,应于办理招标公告前先确认其标的属异质之劳务,不宜以采购法52条1项1款或2款之最154、低标决标方式办理后,报经上级机关核准,才能办理。且公开招标之1次招标必须有3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才能开标。兹将劳务采购之办理方式依其采购金额(指服务费金额)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办理方式如下:一、 服务费10万元以下者(小额采购):(一)得迳行委托厂商办理,符合采购法22条1项1款至15款规定者,由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得采限制性招标者,可直接邀请1家或2家以上厂商来议价或比价。(二)符合采购法22条1项16款规定核准采限制性招标之财物案件,应先由采购机关学校利用工程会电子型录及询价报价系统公开征求厂商报价,如无符合需要或无法决标时,始得依该款规定,核准采限制性招标。(三)服务费逾10万元而未达100155、万元者;采公开招标之比价方式办理。 (四)采公开征求方式办理,可依劳务采购种类之特性要求厂商提出企划书或简单之基本设计图说经评审会议通过后采用。 二、服务费100万元以上未达500万元者: (一)采公开评选方式办理。较客观,如属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10款办理者,第1次招标,若仅1家厂商投标且为合格厂商时,亦得评选(甄选须知条款上着明)。 (二)采最有利标评选办法方式办理。属异质之劳务适用,采公开招标之第1次招标须有3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才能开标。 三、服务费500万元以上者: 属技术服务类者一律采评选并办理竞图(属公有建筑工程者,应要求厂商提供模型、透视图、服务建议书),其余种类之劳务采156、购办理方式如下:(一)采公开评选方式办理。 (二)采最有利标评选方式办理。第六节 劳务采购应注意事项学校办理劳务采购,从提列预算需求至编制预估底价书之服务费率订定,拟定招标文件以至决标、履约管理及验收皆有其一定之程序及规定,为使大家对于将来办理劳务采购时不再陌生,以及避免因疏忽而执行错误,甚至违反采购法之规定,以下将针对办理劳务采购时于实务上应注意事项,做一简明扼要之整理及归类:一、提列预算需求,编制预估底价书并拟订服务费率:应由规划、设计、需求或使用单位提出预估金额及其分析后,由承办采购单位签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但重复性采购或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得由承办采购单位迳行签报核定。二、机关157、办理采购,应依其全部批数之预算总额来认定该采购办理招标之金额及其所需之公告等标期、报上级机关监办或核准(选择性招标、分批采购等)之依据,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个别项目之预算金额认定之(施行细则6条)。(一)采复数决标者,若项目之标的不同者,依个别项目之预算金额认定之。其余一律依全部项目或数量之预算总额认定之。(二)因不同标的,不同施工或供应地区,不同需求条件或不同行业厂商之专业项目而需采分别办理采购者,得依其分别办理项目之预算金额认定之。三、与工程有关之劳务采购办理程序及应注意事项如下:(一)拟定招标文件:(二)拟定劳务采购之招标文件时,对于参与投标厂商之有效标、无效标之认定应先于招标文件载158、明,以利招标作业之进行及避免争议。有关有效标及无效标之区隔依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合格厂商:应于拆封前审查,如投标厂商所寄之投标文件有符合下列规定时就视为合格厂商。且有3家以上合格厂商时(采限制性或选择性招标除外),除有采购法48条1项各款情形之一外,就应开标拆封进行审查。 2.投标文件于截止期限前以邮递或专人送达。 3.所有投标文件(含图说、模型)有密封,且于外封套上书写厂商名称及住址者。4.无采购法第103条规定不得参加投标之情形。 5.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厂商:参加投标厂商有3家以上合格厂商时,除有采购法48条1项各款情形之一外,应进行开标之拆封作业,就所有合格厂商进行密封内投标文件之审159、查,以决定投标厂商是否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之厂商,其审查之依据及规定请依高雄市政府颁订之工程投标须知或劳务(委托建筑师)之征选须知模板规定办理,拆封后经审查结果若仅有1家符合时,亦应办理评选及决标。(三)若有洽由其他具有专业能力之机关代办采购,应依下列原则办理招标(施行细则14条): 1.关于监办该采购之上级机关,为洽办机关之上级机关。但洽办机关之上级机关得洽请代办机关之上级机关代行其上级机关之职权。 2.关于监办该采购之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为洽办机关之单位。但代办机关有类似单位者,洽办机关得一并洽请代办。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以代办机关为招标机关。 4.洽办机关得行使之职权或应办理之事160、项,得由代办机关代为行使或办理。(四)劳务采购涉及评选时,有关评审项目、评审标准及评选方式应于招标文件内载明,其中评审标准并应经由评选委员会订定或审定后,才能办理招标公告。注:评审项目:依采购案之属性及特性订定所需评审之每一项目或子项目;如配置、平面动线、机能、立面造型、结构防震系统、与污水处理、经费评估、维护管理等。(五)评审标准:依所订之每一评审项目或子项目,再详定能反应该项目或子项目之重要性及所评给该项目或子项目所订标准之配分或序位。(六)评选方式:依总评分法、序位法,评分单价法等方式办理评选。 为避免影响采购作业流程及避免评选委员于评选前因召集,订定或审定评审标准会议而曝光,可经首长或161、其授权人员圈选评选委员后于函请各评选委员时,检附由采购机关订定之评审标准供所有评选委员限期审定,若评选委员有建议意见且其意见符合采购法及其他相关子法、细则等规定时,则依其意见修改之,若否,则行文告知未能采纳之原因。至全体委员均无意见时,方得办理。否则应召开会议议决之。(七)决标依采购法第52条第1项第2款规定办理者,除小额采购外,应成立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首长或其授权人员就对于采购标的之价格具有专门知识之机关职员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而其评审委员会成立之时机,准用采购法第46条第2项有关底价之订定时机。(八)采公开招标办理之采购其中工程、财物达500万元以上,劳务达100万元以上者需于办理公162、告前办理公开阅览,并将所有招标文件如图说、须知、契约草案、空白预估底价书、施工说明书等提供阅览。(九)已办理公告招标之文件变更或补充,若非属重大改变且于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书面通知各厂商者,得免延长等标期或截止收件期限。若为公告金额以上者,此公告系指上工程会信息网路及刊登政府采购公报、门首公告。若未逾公告金额者,此公告系指上工程会信息网路或刊登政府采购公报两者择一。(十)委托民间经营,如开放厂商投资兴建营运者,其甄选投资厂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采购法之规定,委托契约书之订定则不适用采购法(可参考其他诸如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办法等来订定)。 (十一)采限制性招标或小额采购仍需提163、供声明书供厂商填写,填是者,不得参与投标及做为决标对象。 (十二)机关办理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招标,应于等标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检送采购预算资料、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办(含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5日系指上班日。 (十三)决标:以公开客观评选出优胜者,虽然招标文件已载明服务费率或金额,并规定依该服务费率或金额为决标价时,查核金额以上标案仍需与优胜者办理议价程序,以符采购法12条1项、13条1项之规定【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应报上级机关、机关主(会)计派员监办】之规定。 注:办理议价程序,并非仅指标价之议减,尚得包括投标文件中之其他内容。以公开客观评选出优胜者,若第1名164、无法完成签约时,得依序自第2名起洽请办理签约;若已和第1名完成签约,因乙方(原第1名)被终止契约时,不宜由第2名依序办理递补,应重新办理征选。但有采购法22条1项3款情形者,得据以洽第2名以次者依序议价(查核金额以上依采购法12条请上级机关监标等)。(十四)采公开招标并规定以最低价决标时,若投标厂商之标价皆超过底价,得先洽最低标之厂商减价1次,减价结果仍超过底价时,得由所有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重新比减价格,比减价格不得逾3次,也就是说厂商不得一开始就填愿按底价承作。(十五)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仅有1家或采议价方式办理采购者,若厂商标价超过底价或评审委员会建议之金额,经洽减结果,厂商165、书面表示减至底价或评审委员会建议之金额或照底价或评审委员会建议之金额再减若干数额者,机关应予接受(施行细则72条),也就是说采此方式办理者,厂商得于洽减时一开始就填愿按底价承作。(十六)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投标厂商仅有1家或采议价方式办理,须限制减价次数者,应先通知厂商(施行细则73条)。四、依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设计竞赛、项目管理之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公开客观办理评选时,若应征厂商仅有1家符合合格厂商时,亦得评选;其方式如下(一)公开招标依最有利标评选办法办理评选者,应征厂商须达3家以上符合合格厂商时,才能开标。(二)采最有利标评选结果无法依机关首长或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评定最有利166、标,得采行协商措施再作综合评选,此时之协商措施与经评选结果有2家以上得分相同,且均得为决标对象时之处理方式不同,其不同如下:1.采协商措施者:虽未达入选条件,然须达一定标准,如总评分达60分以上,个别项目或子项目之评分达该项目或子项目配分以上,才能列入采协商措施之对象。2.应予所有协商对象之厂商依据协商结果,就协商项目于一定期间内修改该部分之投标文件重行递送之机会。3.价格须依协商项目调整者亦同。但重行递送之投标文件,有与协商无关或不受影响之项目者,该项目应不予评选,并以重行递送前之内容为准。4.对重行递送文件之厂商再做综合评选、综合评选不得逾3次。5.综合评选逾3次仍无法评定最有利标时,应予167、废标。 6.有2家以上得分相同,且均得为决标对象时,得依以下方式之一办理:(1)就所有得分相同之厂商再综合评选1次,若仍相同时,抽签决定之。 (2)择配分最高之评选项目之得分较高者决标。得分仍相同者,抽签决定之。五、履约管理:(一)小额采购仍需提供厂商声明书供其填写,答是者仍不得与其办理议价,并需与厂商办理议价及签订契约。(二)各项劳务采购之种类(含小额采购,采最有利标评选者)于签订契约时,宜订定相关罚则。(三)属查核金额以上工程设计,监造单位应依契约规定提报监造计划,于工程发包后与承商订约前或于开工前提出,监造计划之内容应包括监造范围、监造组织、质量计划审查作业程序、施工计划审查作业程序、材168、料设备抽验程序及标准、质量稽核、文件纪录管理系统等。(四)工程具机电设备者,并应增订设备功能运转测试等抽验程序及标准。(五)未达查核金额之工程,得依工程规模及性质,调整其监造计划内容。(六)属查核金额以上工程举凡设计、监造单位之监造计划、承商之施工计划、质量计划、工地管理组织(品管组织)、品管人员登录表等,均须于工程订约时即告知监造单位及得标之厂商应于开工前就提出,并由甲方审核完毕,避免开工时才告知而影响如期报开工,延误工期。(七)有关监造计划、施工计划、质量计划等之拟订,请依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及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补充说明书。六、验收: (一)劳务采购之验收方式与工程及财物采购169、可依厂商实际施作完成或交货之项目、材料数量,并依契约及图说规定之尺寸、规格、材质,予以丈量、检视甚或试验而制作成初验或正式验收纪录之性质不同。但劳务采购之验收,其验收作业及程序准用工程或财物采购验 收主验人,相关会验及监验、协验人员之规定。其验收程序乃系依契约规定之各期应履约完成项目及应完成之作品,由乙方提供甲方办理查核或审核(施行细则90-1条),如有需召开审查会时,仍需签请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派主持人,相关会(验)、协(验)、监(验)人员共同参与审查,以决定契约规定之该期应完成之作品是否已合格。有关主验人、会验人员、协验人员、监验人员之职责分工如下: 1.主验人:由采购机关签请机关首长或170、其授权人员核派。主持审查会议、抽查审核厂商履约结果有无与契约、图说规定不符,并决定不符时及各审查委员(会审人员、协审人员、监审人员)建议意见之处置。 2.会验人员:由接管或使用单位核派。会同审查厂商各期履约结果有无与契约、图说规定不符,并会同决定不符时之处置。 3.协验人员:为设计、监造、承办采购单位人员或机关委托之专业人员或机构人员。协助办理各期审查之有关作业。如办理审查会时之说明、报告等。 4.监验人员:由机关主(会)计及上级机关人员核派。为监视审查作业程序。(二)依契约规定召开各期审查会审查乙方完成之作品时,应作成审查会议纪录,如有需修正作品时,应通知乙方限期依契约规定容许乙方修正之期限171、办理改善,改善以1次为限(采购法73条),如有未改善或逾期时,仍应依契约规定罚则,计算逾期罚款,直至其改善完成并送交甲方审核通过为止。(三)查核金额以上之劳务采购,于办理各期(阶段)之查验或验收作业时,应于预定日7日前,检送相关图说文件,报请上级机关派员监验。下列采购,得由承办采购单位备具书面凭证采书面验收,免办理现场查验: 1.公用事业依一定费率所供应之财物或劳务。 2.即买即用或自供应至使用之期间甚为短暂,现场查验有困难者。 3.小额采购。 4.分批或部分验收,其验收金额不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5.经政府机关或公正第三人查验,并有相关质量或数量之证明文书者。 6.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第七节172、 劳务采购之监办方式一、有关采购机关之主(会)计或上级机关派员执行监办之相关规定如下:(一)小额采购:承办采购单位得不通知机关之主(会)计及有关单位派员监办。其通知者,主(会)计及有关单位得不派员。(二)未达公告金额而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采购:承办采购单位应通知机关之主(会)计及有关单位派员监办。此时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得不派员监办: 1.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人员不敷分派。2.地区偏远。3.经常性采购。4.重复性采购,已有监办前例。5.采购标的于市场已普遍销售。6.依采购法40条规定洽由其他具有专业能力之机关代办。7.采购法93条共同供应契约办理173、之采购。8.以会议审查方式办理劳务采购验收者。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应)派员监办或以书面审核方式监办。 (1)厂商依采购法75条规定提出异议。(2)不经公告或公开程序,邀请厂商比价或议价。(3)履约有争议尚未解决。(4)市场新开发之产品或劳务,且为初次采购。(5)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三)达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承办采购单位应通知机关之主(会)计派员监办。此时机关之主(会)计均须派员监办,并依以下方式办理: 1.实地监办。 2.得斟酌采购金额、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形,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后,以书面审核监办或部分实地及部分书面审核监办。(四)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1.承174、办采购单位应于7日前(开标、比价、议价、决标:为等标期或截止收件日7日前,验收:应于预定验收日5日前)报上级机关派员监办。上级机关得斟酌其金额、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形,决定应否派员监办。其未派员监办者,应事先通知承办采购单位自行依法办理。 2.查核金额以上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上级机关已派员监办者,采购机关之监办人员得采书面审核监办,然仍应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第三部分 征选建筑师实务之行政程序 第一节 前言一项学校建筑工程从开始到完成,绝对是一段令人难忘的过程,尤其是对学校教师而言可能会是记忆深刻,也可能一辈子教职中在行政上办理有瑕疵的机会,而且是胡里胡涂的行政瑕疵。然而,学校人175、员毕竟不是工程专业人员,承办工程伊始,就开始道听途说或自我摸索,每个人都自我摸索,不但浪费时间同时也折损兴建校舍满腔热血的使命感;最幸运的情况是,办公桌旁恰巧有个曾经摸索过的人随时作为咨询的对象。不管如何,都是奉行了杜威的名言Learning by doing,以至于可能精疲力尽、难下决定却又差错难免,严重者可能工程进度落后,甚或误蹈法网。市府及本局也常调训学校承办人员,但重点常在于法令之讲解与说明、服务观念的改进等等,对于整个行政的过程缺乏一有系统性的介绍,故学校教职员受训后的心得是常觉得是了解又非了解之雾里看花雾煞煞,一旦要真枪实弹上场却又小生情怀心生怕怕。归根究柢,在于学校教职员对未曾经176、历过的行政工作没有一个心灵地图Mind Map,致造成不知道要如何办理,只好边办理边询问其他学校有经验前辈人员,如此的行政质量绝对是不可能提升的。因此,亟需薪传一套可行性高的作业模式以供遵循进而能依个案而变化。尤其针对学校工程所要面对的第一个乙方建筑师,尤具关键性了。故本局汇整所属学校近几年来筹设校舍工程之甄选建筑师过程,所遭遇的问题及办理的过程心得,进行实务层面的探讨。下文将先介绍此一工作之完整过程的数个步骤,再细述每一步骤中要解决之问题、所要准备的资料及所牵涉到的法律等等,希望每一个生手均能按图索骥、愉快上路、轻松达成任务。第二节 征选建筑师之实务工作贰一:进程图一準備徵選資料 二簽陳(成177、立評選委員會)五準備徵圖資料三寄送評選資料給委員四處理評選委員的意見七簽陳(徵圖相關事宜)八印製徵圖資料九公開閱覽及公告十處理廠商反映的意見六簽陳(核定服務費率底價)大功告成十六準備簽約資料十七簽陳(准予簽約用印及核發獎金)十八完成簽約十九決標公告二十後續簽陳及發函十二發包當天十四簽陳(與得標廠商議價)十五議價會議十一準備發包事宜十三簽陳(評選結果)贰二:实际工作一、准备征选资料(一)应准备之资料1.计算建筑师服务费:依建筑师之服务费办法 建筑师服务费率之计算,见参考资料一、二、三。计算,若是两期以上之工程,须合并计算其服务费来决定聘任委员之人数。计算结果应列表 工程规划设计监造费服务费及工程178、管理费计算表明示较为清楚易懂。2.拟订公开征图评选作业事项:主办单位须先拟订评选作业事项(草案 工程委托规划、设计及监造公开征图评选作业事项),内含评选时间、评选地点、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意见函覆期限等。3.拟订公开征图评选作业流程表:作业流程表(草案 公开评选作业流程表)须包括工作要项及使用时间等。4.拟订评选之评分表 工程规划设计征图评分表 (再参考江健达所设计之表格):包括评选项目、权重及决标方法(总分法或序位法 采用总分法或序位法见仁见智,其分析见参考资料二)。5.拟订评选之评分计分总表 工程规划设计征图评分计分总表:作为评选结果总计、及评选委员签名确认评选结果之用。6.预估179、费用:预估此征图评选活动所需费用并制表 征图作业所需经费概估表说明,可能包括委员出席费、交通费、住宿费、加班费、餐盒、水果、杯水等。7.表列拟聘请委员名单 拟聘评选委员名单:依规定确定聘请法定以上人数之委员,并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以下简称工程会 )网站行政院工程会政府采购评选委员会专家学者建议名单(数据库)网址为http:/gpi之政府采购评选委员会专家学者建议名单( 数据库 ),分别聘请有不同专长之委员。制表时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人员分别列表,同时留下几个空白位置供首长聘请其认为合适之人员。倘仍未能自该名单觅得适当人选者,得依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规定叙明理由,另行遴选后签报机关首长或其180、授权人员核定。8.表列工程会建议名单专家学者建议名单,可上工程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系统网站(http:/ )查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系统首页输入使用代号及密码政府采购评选委员会专家学者建议名单(数据库)至工学类选择各类专家学者: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以下简称工程会 )网站之政府采购评选委员会专家学者建议名单( 数据库 )下载打印,并附于签后供首长参考。9.可密封之信封评选委员名单密封信封之封面:准备两个信封,信封面书明工程名称等相关资料,一则放入已拟聘请之委员名单并加以密封上陈,一则留供首长拆封、确定名单后加以密封之用。10.邀请函及回函(含意见回函及回邮信封)邀请函(含回函及回邮信封):目的181、在确定该委员是否出席,若原拟聘之委员出席人数过少,则须在聘请其他人员。11.出席证 出席证:因所有委员均系保密,故寄给出席证,以为出席会议时之辨识凭证。(二)行政考量1.衡量采购评选委员会是否订定或审定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依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3条:委员会应于招标前成立,其任务有三 采购评选委员会的任务有:一、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二、办理厂商评选;三、协助机关解释与评审标准、评选过程或评选结果有关之事项。,但其中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有前例或条件简单者,得由机关自行订定或审定。2.衡订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3.衡订所聘委员之人数与类型:如182、府内或府外。二、签陈目的: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一)签陈内容重点1.工程案之经费及服务费额度:分期之工程的各期服务费要分别计算后加总,因依据高雄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建筑工程委托规划设计及监造征选须知(参考模板)规定,须合并计算其服务费来决定聘任委员之人数。2.依据法令:(1).本案拟采用之发包方式之依据:采购法22条 采购法22条: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计有15项)之一者,得采限制性招标。(原规定须报经上级机关核准,已于91年1月16日修正删除。)1项9款 采购法22条第1项第9款: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经公开评选为优胜者。、10款 采购法22条第1项第10款:183、办理设计竞赛,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2).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94条 采购法94条:机关办理评选,应成立5至17人评选委员会,专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及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3.委员会成立之时机:依据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3条规定 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3条规定:本委员会应于招标前成立,并于完成评选事宜且无待处理事项后解散。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有前例或条件简单者,得由机关自行订定或审定,免于招标前成立本委员会为之。但本委员会仍应于开标前成立。4.委员会功能:依据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3条规定 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3条规定:本委员会应于招标前成184、立,其任务如下:一、订定或审定招标文件之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二、办理厂商评选。三、协助机关解释与评审标准、评选过程或评选结果有关之事项。5.委员人数:依据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4条规定 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第4条规定:本委员会置委员5人至17人,就具有与采购案相关专门知识之人员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专家、学者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6.评选作业相关说明:(1).评选时间、地点。(2).评选项目及权重。(3).评选方式。(4).评选作业流程。(5).受聘委员对本案评审作业事项、流程表、评分表若有异议,请于限定期限之前函覆,未于期限前提出者视为同意,机关将把作业事项相关规定纳入征图须知办185、理。7.办理评选作业所需费用及核销科目8.决定经费之支付科目:因系筹设新校故应由厅舍修建与充实设备增校工程与设备筹设学校建筑及房屋工程管理费项下支应(未实施基金制度前之预算科目)。9.决定会稿单位:因牵涉到经费之使用,故必须会会计单位。又因为委员名单需保密,筹设新学校之信件的往来都要假教育局政风室之手,故要会政风单位(机关学校自办由首长指定办理)。(二)签陈附件1.建筑师服务费计算表。2.公开征图评选作业事项草案。3.公开征图评选作业流程表。4.公开征图评选之评分表。5.公开征图评分计分总表。6.征图评选活动所需费用估计表7.拟聘请委员名单表。8.工程会建议名单表。9. 两个可密封之信封。(二186、)签陈高雄市某校筹备处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签陈 签陈: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三、寄送评选资料给委员(一)寄送之资料1.拟订公开征图评选作业事项(草案)2.拟订评选之评分表3.邀请函及回函(含意见回函及回邮信封) 4.出席证(二)负责寄送资料之单位:政风单位或人员。主办单位将上述资料一并提供给政风单位(已设立之机关学校由首长指定之人办理),请其邮寄给主管所拟聘之评审。(三)等候回函四、处理评选委员的意见(一)纪录评选委员的意见:由政风单位或指定之人登录委员之意见,并影印一份交主办单位(委员具名自应保密)。(二)处理评选委员的意见:1.签陈目的:请示处理评选委员的意见,主办单位将处理意见签陈核示 处理委187、员意见之签陈范例。2.函覆:将处理之意见回覆提出意见之委员。3.再会其他委员:若其他委员意见主办单位认为有理,则须将此意见再含其他委员表示意见。五、准备征图资料(一)投标所需资料1.下列文件为招标所需提供予厂商者:(1).高雄市政府暨各所属机关学校建筑工程委托规划设计及监造征选须知。(2).工程委托规划设计及监造契约书草案。(3).土地登记誊本影本及地籍图誊本影本:先至地政事务所申请 土地登记誊本影本及地籍图誊本影本。(4).预定校地地理位置现况图。(5).工程兴建计划。(6).校园整体规划需求表。(7).其他:高雄市政府学校校舍兴建工程造价编列标准。2.厂商缴交押标金之账号:若原无此账户,须188、先至银行开户。3.厂商投递文件之邮政信箱:若原无此账户,须先至邮局申请。(二)依个案而需修改之资料1.征选须知部分(1).前言: 高雄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建筑工程委托规划设计及监造征选须知之第1条:用以概述兴建缘由与目的。(2).拟兴建地点: 高雄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建筑工程委托规划设计及监造征选须知之第2条:一般新设学校均尚未有地址,故常以地号配合街道名称来标示。(3).服务费方式与计算: 高雄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建筑工程委托规划设计及监造征选须知之第3条:主办工程机关必须先决定服务费系采总价法或建造费用之单一比率法 单一费率或总价法,参阅第二部份劳务采购说明。(4).领标时间与地点高189、雄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建筑工程委托规划设计及监造征选须知之第5条:领标期间之长短即为法定等标期;公开阅览与公告期间是合并或分开,要依据公共工程招标文件公开阅览制度实施要点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采购招标文件公开阅览制度实施要点来计算,并遵照其公共工程招标文件公开阅览作业流程来办理。另法定等标期之计算,应依据招标期限标准 采购法招标期限标准、招标期限标准修正草案公告及招标期限标准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5).投标与截标时间。(6).开标时间与地点。(7).标案名称。(8).工程金额。(9).评选项目、评审标准及评定方式。(10)设计时程。(11)二、三名奖金额度。(12)保险金金额及期长190、。2.契约书部分:需将各设计图说时程、时间天数、服务费率纳入。3.规划需求:需于设校机能需求纳入。已成立学校者如系校舍更新,依学校机能需求纳入。六、签陈(核订服务费率底价) 目的:核订服务费率底价(一)应准备之物品:1.二个可密封之信封。2.信封封面 密封信封封面。3.服务费率底价表 服务费率底价表。4.服务费率计算表 服务费率计算表。(二)签陈内容1.工程经费及服务费经费。2.服务费费率暨计算依据及计算后结果。3.拟办事项:费率并同招标一齐公告。(三)签陈 服务费率签呈七、签陈(办理征图事宜)目的:请核准办理征图评选事宜(一)签陈内容重点1.工程案之经费、服务费额度即为奉核之服务费率。2.已191、成立评选委员会及目前运作情形。3.拟公开阅览及公告期限、图说截止、公开评选时间。4.第二、三名之奖金额度。5.请政风单位或指定之人协办及有关事项。6.办理评选作业所需费用及核销科目。(二)签陈附件1.公告稿与签案并陈2.公告稿内容(1)确定领标费用:投标资料之费用、邮资(有本地或外县市之别)(三)签陈范例1.高雄市某机关、校、筹备处准办征选建筑师案签陈 准办征选建筑师案签陈2.高雄市某机关、校、筹备处办理征选建筑师案公开阅览公告 办理征选建筑师案公开阅览公告稿3.高雄市某机关、校、筹备处办理征选建筑师案征选公告 办理征选建筑师案征选公告稿八、完成招标资料(一)印制书面资料1.资料合订:招标所需192、提供予厂商者,建议加以合订成册,方便资料整理: 某校招标相关资料合订本2.资料种类:如上述五、准备征图资料所列。3.缴款五联单 缴款五联单:需有标的名称、账户、账号、招标机关。4.建筑师资格审查表 建筑师资格审查表。5.投标厂商印模单 投标厂商印模单。6.切结书 切结书。7.出席証明 出席証明。8.委托代理授权书 委托代理授权书。9.外标封:其封面文字如例 外标封封面。10服务建议书封:其封面文字如例 服务建议书封封面。11证件封:其封面文字如例 证件封封面。12盖投标截止章 投标截止章:(1).上述4-8项资料要盖此印。(2).调整日期为开标日10上述资料集装于一纸袋内,纸带外封再盖标案名称193、。(二)其他1.订制标案名称之橡皮图横式章。2.订制投标截止章(圆戳章)3.登记会场九、公开阅览及公告(一)负责单位:政风单位或首长指定人员(二)公开阅览期间:依高雄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采购招标文件公开阅览制度实施要点 高雄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采购招标文件公开阅览制度实施要点办理。(三)主办单位应准备给政风单位之资料: 1. 工程招标资料:例如:遴选建筑师案需要该本委托服务征选之书面资料。2. 邮资:如有需要主办单位答覆之事项,仍须透过政风单位或指定人员函覆。(四)政风单位或指定人员应备好之资料: 1.购买招标资料登记表 购买招标资料登记表。2.投标厂商图说送件收据 投标厂商图说送194、件收据。厂商投件后应有证明,以作为日后领回作品之依据。3.公开阅览厂商意见登录表 公开阅览厂商意见登录表。(五)上网公告1.公开阅览公告、征选公告合并办理(1)市府网站进入高雄市政府全球信息网 高雄市政府全球信息网网址: 招标信息 (横眉目录上) 招标公告之劳务 采购公告系统 键入使用代号及密码 + 执行键 (进入另一视窗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系统画面) 限制性招标 中文 键入案号 点选招标公告新增 即可在荧幕上编辑 编辑画面如下范例:校征选建筑师工程会招标公告编辑画面并上传。(2)工程会网站公告资料输入进入工程会网站 工程会网址: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国内) 采购公告系统 键入使用代号及密码 195、+ 执行键 (进入另一视窗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系统画面) 限制性招标 中文 键入案号 点选招标公告新增 即可在荧幕上编辑 编辑画面如下:校征选建筑师工程会招标公告编辑画面并上传。2.打印上网公告资料于上述之键入案号 点选限制性招标(经公开评选或公开征求者)之画面,选择历次招标公告简例 会出现上传公告案之列表 在所传案件名称点鼠标有键两下,即出现招标公告画面 校征选建筑师招标公告 打印存查。(原可用之盖大印作为门首公告用,但现依规定门首公告已取消 取消门首公告之规定依据公营事业机构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3.影印刊登采购公报资料十、处理厂商反映的意见1.政风单位或指定人员将厂商意见影印给主办单196、位,由主办单位处理。2.主办单位若有更动招标规定,应上网补充公告,并依规定决定是否延长等标期。十一、准备发包事宜(一)发包日之前几天向发包主持人提醒发包时间。(二)准备好发包当天用之东西。1.厂商签到表 厂商签到表。2.可能需用之文具 可能需用之文具。3.可能需用之其他物品 可能需用之其他物品。4.开标/议价/决标/流标/废标纪录表 开标/议价/决标/流标/废标纪录表(工程会表格)。5.评分表 (A4 SIZE)。6.评分表总表(A4 SIZE)。7.评选进程表。8.公开征图评选作业事项。8.大张评分表总表(全开海报纸)。9.大张评选进程表(全开海报纸)。10开标/议价/决标/流标/废标纪录板197、(最好使用白板制作)。11.减价表(工程发包才需要)。12.采购法规。(三)发包前一日1.上陈招标文件及提醒发包流程及应注意事项。2.筹备学校或学校借用教育局场地者,询问政风单位已投标之家数,俾考虑摆设投标作品如何摆设及空间是否足够。十二、发包当天(一)发包前:1.张贴标案名称海报 标案名称海报:字体宜大些,以利照相存证。2.张贴会场位置海报 会场位置海报:张贴于明显位置。3.张贴大张评分表总表(全开海报纸):以评分表总表放大,使用海报机绘制。4.张贴大张评选进程表(全开海报纸):以评选进程表放大,使用海报机绘制。5.评选委员签名表。6.启用录音设施。7.启用录像设施。(二)发包开始:1.开始198、会议记录(全程纪录)。2.照相:选择时机。3.主持人:由出席委员推举。4.主席应说明之事项:(1).宣布开始审核厂商家数及资格之作业。(2).宣布评选过程并询问有无意见。(3).依审核厂商家数、资格结果,宣布评选作业是否开始。(三)发包中:1.主席宣布评选作业开始后。2.审标:(1).证件是否符合(依.表审查)。(2).应盖印章处是否盖章。3.报告审标结果:(1).审查证件人员应向主席报告投标家数及合格家数。(2).由主席宣布流标或继续进行评选作业。因本案系采限制性招标,亦即若只有1家为合格标,亦可进行评选作业。(3).依据采购法回避条款 依采购法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条文第6条及第14条,委199、员应回避评审。,公布参与征图之厂商名单,并询问有无应回避之委员。4.布置会场:(1).编号、贴色纸。(2).拆封、布置。(3).核对送审图说数量等是否符合投标文件之规定。5.开始评审:(1).送每件投标作品之图说说明各一份给每一位评审。(2).送评分表一份给每一位评审。(3).主持宣布请评审至作品陈列场所进行评审。(三)最后阶段:1.计分(1).收回评审表(2).检查评审之评分表:是否未签名?是否未填总序位?是否有同名者?(3).统计并列印评分总表评选建筑师结果总表(A4 Size):将结果统计列表,并请与会委员签名。(4).登录评选结果于大张评分总表上(全开海报)。2.纪录签名并宣布结果(1200、).请各位评审在评分总表上签名。(2).送评分总表给主席。(3).主席宣布第1名、2名及3名作品。十三、签陈(评选结果)目的:确认征图评选结果(一)签陈内容重点1.评选时间、地点、出席委员、主席。2.投标厂商家数、名称、审查结果之合格标家数。3.评选结果之前3名及获得规划设计监造权及奖金。4.委员会议记录意见及2、3名作品,供第1名规划设计参考。(二)签陈附件1.公开评选纪录表总表(复印件):经过评选委员签名者。(三)签稿评选结果签稿。十四、签陈(与得标厂商议价)目的:请核准办理议价事宜1.依据: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88.12.16工程契字第8821112号函工程契字第8821112号函规定201、办理。2.签稿议价及议定契约书签稿内容(签稿并陈)。(二)签陈附件:1.函稿与签案并陈。2.决标纪录表。(三)函稿 请建筑师议价函稿内容:1.函稿与签案并陈。2.决标纪录表。十五、议价会议(一)准备资料1.会议前一、二周即登记使用会议场所。2.契约书草案。3.有关议价之相关法规。4.会议记录表、签到表。5.相机。6.采购法规。7.纸笔等文具。(二)会议进行1.请工程主办单位主持。2.请会计单位到场监办。3.以招标公告之契约书为本,并逐条讨论。4.作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5.拍照存证。(三)会议后1.会议结束后即完成会议记录,双方对证无误后签名。2.准备签陈准予签约。十六、准备签约资料(一)发函202、得标厂商来签约,并办理加入公会及设立办事处。1.依投标须知办理及函稿范例。2.督促得标建筑师事务所加入高雄市建筑师公会函 加入建筑师公会函稿。征选须知规定:隶属建筑师公会之会员(检具开业证书及会员证复印件),具有开业建筑师一人以上之组织,而于取得规划、设计及监造权后应加入高雄市建筑师公会。3.督促得标建筑师事务所高雄市附近成立办事处函 设办事处函稿。依契约书第1条第1项第5款第3目乙方应于契约生效之日起在高雄市或邻近县市(台南县、市,屏东县、市,高雄县)成立办事处,并函报甲方备查。(二)主办机关准备好契约书所需包括之文件交给得标厂商。1.高雄市政府暨各所属机关学校建筑工程委托规划设计及监造征选203、须知。2.工程委托规划设计及监造契约书草案。3.工程兴建计划。(二)得标厂商英准备好契约书所需包括之文件。1.缴交印花税 参考中华民国租税制度与法规。(1).印花税缴交规定:印花税属地方税之一种,于发生银钱收据、买卖不动产契据、承揽契据、典卖、让售及分割不动产契据时应缴纳。本案之缴纳人为承揽契据之立约人或立据人。(2).印花税额度:税率为承揽契据金额(不计入营业税部分)之千分之一。2.保险。3.厂商证件。(三)印制契约:1.契约制作系由得标厂商负责。十七、签陈(准予签约用印)目的:请核准办理签约用印、颁发奖金(一)签陈内容重点:1.签约定案。2.第2、3名之奖金及未得奖作品领回。3.请主办工程204、单位上决标公告。4.请政风单位协办及事项。5.会稿单位:会计单位、政风单位或指定人员。(二)发函2、3名厂商来领取奖金:1.依投标须知办理。2.获得入选厂商及名次。3.领奖金之方式。(三)发函未入选厂商来领回作品:1.获得入选厂商及名次。2.领回作品之方式。(四)签陈附件:含应征者名册 附上应征建筑师名册以利公文寄送及联络领件(五)签陈范例1.签陈 签约用印签。2.函稿 请领奖金及领回作品函。十八、完成签约:(一)用印(文书单位负责)1.大小印。2.骑缝章。3.为赶时效,常由自己或厂商负责盖骑缝章。(二)发函:1.函稿内容。2.附件。十九、决标公告(回进程图)(一)决标公告之依据:采购法61条205、 (公告金额以上.)公告及公报发行办法4条4、10款,5条6款 (刊登公报)之11,12,17,18条 、施行细则84,85条。(二)输入决标公告之资料进入工程会网站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国内) 采购公告系统 键入使用代号及密码 + 执行键 (进入另一视窗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系统画面) 决标公告 ( 或无法决标公告 ) 键入案号 案号系指上网公开招标时之案号 点选限制性招标(经公开评选或公开征求者) 编辑键 即可在荧幕上编辑 编辑画面如下范例:校征选建筑师决标公告编辑画面并上传。(三)打印决标公告于上述之键入案号 点选限制性招标(经公开评选或公开征求者)之画面,选择决标公告资料简例 会出现上传206、公告案之列表 在所传案件名称点鼠标有键两下,即出现决标公告画面 范例:校征选建筑师决标公告 打印存查。 (刊于采购公报)(四)决标案件月报表1.法令规定(1).机关办理逾新台币十万元之采购,依政府采购法61条规定办理决标公告或依62条规定办理决标资料定期汇送之作业,自90年1月1日起,各机关依工程会89年10月9日(89)工程企字第89029207号函须填制之决标资料汇报月报表及月报明细表,由各机关依采购文件保存作业规则规定,自填制之日起保存3年,免另汇送上级机关提报工程会。(2).各机关承办采购单位应于决标当月之次月底以前,填制上开月报表及月报明细表,送主(会)计核章后,陈报机关首长或其授权207、人员核定后置于专卷保存。(3).本会将不定期抽查各机关依采购法61条、62条及前开补充规定办理之情形,各机关之上级机关及主计机关亦得比照办理抽查。(4).抽查机关对于抽查结果,得依采购人员伦理准则12条至14条规定通知受抽机关为必要之处置。2.打印表格如上述过程,进入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系统画面 选择下方之决标资料月报表统计 键入该案件公告决标之月份再分别选择并列印决标资料会报月报表 决标资料汇报月报表及决标资料会报月报表明细表 决标资料汇报月报明细表,盖章上陈后送审计处。二十、后续事项函目的:请建筑师陈报规划设计人员资料(一)办理函报规划设计人员依契约书规定请求乙方须指派契约规定人员数量以上有3208、年以上专业经验之工程师协助其办理本契约所规定之规划设计工作。上述人员应由乙方将各参与本工程之工程师学经历复印件造册(规划设计人员于本契约签订后依契约所订日数内送达至甲方),报请甲方核备。(二)以稿代签方式办理。第四部分 采购监办、错误态样 采购法87年5月27日颁布隔年88年5月27日生效实施,采购法之实施有别于施行已久已废止之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务稽察条例,稽察条例之实施已在行政机关采购模式竖立众多之行政先例,且行政机关已多口耳相传。对于学校教师初任行政人员,依照采购法办理采购,常会询问已有采购经验之人员,致造成无法依照采购法精神办理采购,而生机关与拟参与采购投标之厂商误解,或契约变209、更行政作业错误,造成行政程序增加,相对降低行政效率。故本部分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订定之契约变更或加减价核准监办及采购错误态样一并收录,提供机关学校办理时之依循。惟机关学校办理契约变更时,仍宜依照主管单位之要求办理。第一节 契约变更核准监办采购契约变更或加减价核准监办备查规定一览表项次 契约变更或加减价情形 核准规定 监办规定 备查规定 一 办理契约变更,不论原契约金额大小,其变更部分之累计金额未达公告金额。 一、适用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之核准规定。二、有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72条2项减价收受之情形者,从其规定。 采购法第13条2项监办规定。 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补具办理结果之相关210、文件送上级机关备查。上级机关得决定免送备查。契约价金变更后属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者,除本表第四项之情形外,亦同。 二 办理契约变更,其变更部分之累计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查核金额,自累计金额达公告金额之时起。加帐累计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并须符合采购法22条1项各款情形之一。 一、采购机关自行核准。二、有采购法72条2项减价收受之情形者,从其规定。 采购法第13条1项监办规定。 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补具办理结果之相关文件送上级机关备查。上级机关得决定免送备查。契约价金变更后属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者,除本表第四项之情形外,亦同。 三 办理契约变更,其变更部分之累计金额在查核金额以上,自累计金额达查211、核金额之时起。加帐累计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并须符合采购法22条1项各款情形之一。 一、采购机关自行核准。二、有采购法第72条2项减价收受之情形者,从其规定。 一、采购法12条1项上级机关监办规定。二、采购法13条1项监办规定。 四 契约价金变更,原采购金额未达查核金额,契约价金于变更后达查核金额之当次变更。 采购机关自行核准。 采购法13条1项监办规定。 采购法12条2项,补具相关文件送上级机关备查。 五 未达查核金额之采购,不涉及契约价金之契约变更。 采购机关自行核准。 六 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不涉及契约价金之契约变更。 采购机关自行核准。但上级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上级机关另有规定212、者,从其规定。 补具办理结果之相关文件送上级机关备查,上级机关得决定免送备查。但上级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七 由机关决定增购,且已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叙明机关得就原标的决定增购之期间、数量或金额。不论原契约金额大小,在该得增购之期间、数量或金额以内,依原招标文件及契约规定办理者。 适用采购法22条1项7款情形,由采购机关自行核准。 增购部分之累计金额未达公告金额者,适用采购法13条2项监办规定;累计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而未达查核金额者,适用采购法13条1项监办规定;累计金额在查核金额以上者,适用采购法12条1项及13条1项监办规定。 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补具办理结果之相关文件送上级机关备213、查,上级机关得决定免送备查。但上级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八 由厂商决定增加供应数量或金额(含采购契约价金之给付系依实际施作或供应之项目及数量给付),且已于招标文件叙明得增加供应数量或金额之上限及计价方式。不论原契约金额大小,在该得增购之数量或金额以内,依原招标文件及契约规定办理者。 适用采购法22条1项16款情形,无核准程序。 增加部分之累计金额未达公告金额者,适用采购法13条2项监办规定;累计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而未达查核金额者,适用采购法13条1项监办规定;累计金额在查核金额以上者,适用采购法12条1项及13条1项监办规定。 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补具办理结果之相关文件送上级机关备查,上214、级机关得决定免送备查。但上级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九 原招标文件叙明机关或厂商得就原标的决定减购或减供应之数量或金额。不论原契约金额大小,在该得减购或减供应之数量或金额以内,依原招标文件及契约所列计价方式减价。 一、由机关决定减购者,由采购机关自行核准。二、由厂商决定减少供应数量或金额,不必事先征得机关同意者,无核准程序。 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补具办理结果之相关文件送上级机关备查,上级机关得决定免送备查。但上级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附记: (一)契约变更,指原契约标的之规格、价格、数量或条款之变更,并包括追加契约以外之新增工作项目;其变更,得分别适用采购法22条1项各款情形为之,但215、变更部分之累计金额应合计之。 (二)变更部分之累计金额,指契约价金变更之加帐金额及减帐绝对值合计之累计金额。 (三)契约价金于变更后达查核金额之当次以后之变更,适用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规定。 (四)核准规定栏,系指机关办理契约变更或加减价之核准权责规定,其核准与否应考量契约变更、加减价及采限制性招标办理之适法性及妥适性。核准,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为之。 (五)机关办理采购,其决标金额依政府采购法61条(于政府采购公报刊登决标公告)或62条(定期汇送决标资料)规定传输至本会数据库后,如有契约变更或加减价之情形,致原决标金额增加者,该增加之金额,亦应依上揭规定办理公告、汇送。 (六)机关办理工程采216、购,其须办理契约变更而有新增非属原契约数量清单内所列之工程项目者(不包含漏列项目),该新增工程项目单价编列方式,应以原预算相关单价分析资料为基础,并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情形。其底价订定,并应符合政府采购法46条规定。 第二节 采购错误态样说明一、准备招标文件(一)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31条2项、101条、103条之文字。 (二)漏记法规规定,例如:漏记采购法63条2项、70条1项、采购法施行细则38条等应于招标文件载明之规定。(三)曲解法规规定,例如:曲解采购法58条之执行程序。 (四)违反法规规定,例如:对于机关之决定不得异议。(五)不当增列法规所无之规定,217、例如:规定标封封口盖骑缝章,否则为无效标;规定投标文件逐页盖章,否则为无效标。 (六)依采购法22条1项9款、10款及56条办理评选(不论金额大小),未于开标前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由代理人出席会议。 (七)评选优胜者或评定最有利标之评审项目,除非是固定费率或公布决标价格者外,未将价格纳入;或虽将价格纳入,但却单以比较入围厂商标价之高低为评分基础,未分析各该厂商标价相对于其他项目评分之合理性。 (八)评选优胜者或评定最有利标之评审项目不当或配分与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规定厂商简报,10分钟之简报,其配分即占20%。 (九)招标文件中之资料错误,例如:数量或数据有误;前后矛盾;引用过时或失效之资218、料。 (十)招标文件中之履约条款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例如:履约期限过短;逾期违约金过高。(十一)招标文件过简,例如:未载明终止或解除契约条件、查验或验收条件;未载明依政府采购法令办理。 (十二)未预为防范问题之发生,例如:履约期限为日历天者未载明特定假日是否计入;未规定厂商投保必要之保险。 (十三)意图规避法规之适用而将案件化整为零招标。 (十四)认定采购金额之方式错误,例如:分批办理采购,未依各批合计总金额认定其采购金额;未将含有选购或后续扩充项目金额计入。 (十五)不当限制竞争,例如:限厂商代表于开标当时必须携带与投标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鉴,否则无权出席。 (十六)制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标219、价栏位印上整字却不印,而规定厂商未写整字即为无效标。 (十七)未使用工程会之模板,致错漏频生。 (十八)以单价决标者,未载明预估数量或采购金额上限。 二、资格限制竞争(一)订定之厂商资格为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所无或反或较该标准更严格之规定。 (二)非特殊或巨额采购却规定特定资格。 (三)订定特定资格未依该标准评估厂商家数及检讨有无限制竞争。 (四)过当之资格,例如:乙等营造业承揽限额内之工程却限甲等营造业方可投标。 (五)限非属法规规定之团体之会员方可投标,例如:某协会之会员。 (六)限公部门(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公立学校)之实绩。 (七)限国内之实绩。 (八)限特定地区公会之220、会员。 (九)不当限制特定公会之会员方可投标。 (十)缴纳营业税证明限当期者。 (十一)信用证明限公告日后所取得者。 (十二)资本额限公告日前者。 (十三)限取得ISO9000系列验证者。 (十四)投标当时即必须于指定地区设有分公司或维护站。 (十五)限定投标厂商之所在地。 (十六)投标当时即必须拥有指定之设备。 (十七)不考虑资格文件之性质而规定厂商检附正本。 (十八)限开标当时必须携带资格文件正本。 (十九)以已停止使用之投标比价证明书为厂商资格文件。 (二十)投标时须检附原厂制造证明、原厂代理证明、原厂愿意供应证明、原厂质量保证书。 (二十一)以小绑大,例如:规定重要项目之分包厂商必须具221、备某一特定之资格条件,而具备该资格条件之分包厂商甚少;规定投标厂商投标时须取得特定材料供应商之授权同意书 (二十二)规定之资格与履约能力无关,例如:采购病床时规定投标厂商须具备药商许可执照。 (二十三)限定国内厂商投标时须检附与国外厂商技术合作之证明。 三、规格限制竞争(一)抄袭特定厂商之规格资料。 (二)超出需求或与需求无关之规格。(三)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指定特定厂牌之规格或型号或特定国家或协会之标准而未允许同等品。(四)型录须盖代理厂商之章。 (五)型录须为正本。 (六)限型录上之规格必须与招标规格一字不差。 (七)不论产品大小都要有型录。 (八)非属必要却限不同组件须由相同厂牌所组成。 222、(九)限取得正字标记而未允许同等品竞标,或以ISO9000系列验证证书作为产品规范。 (十)所标示参考之厂牌不具普遍性或竞争性,例如:同一代理商代理;虽由不同代理商代理而该等代理商间因属家族或关系企业而不具竞争性;已不制造;参考之厂牌空有其名而无法联络,致生同等品争议。 (十一)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指定进口品。 (十二)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无条约协定关系却指定特定国家之进口品。 (十三)引用已停止使用之内政部71台内营字第77679号函及74台内营字第357438号函有关建材同等品之定义及使用时机案之规定。四、押金保证金(一)违反采购法30条2项规定限制押标金保证金之缴纳方式。 (二)规定以现金223、缴纳押标金之收据须附于标封内否则为无效标。 (三)押标金金额逾规定上限。 (四)拒绝接受未载明受款人之银行支票。 (五)未规定厂商以现金缴纳押标金者,应于截止投标期限前缴纳至机关指定之收受处所或账户。 (六)截止投标期限后允许厂商补缴纳押标金。 五、定招标方式(一)公告金额以上之工程采购,涉及营造或土木包工业者,采选择性招标建立一合格厂商名单用于所有不同性质之工程案。 (二)自创法规所无之招标方式,例如:以公开招标方式评选优胜厂商议价;以评选方式评选厂商后办理比价。 (三)误用招标方式,例如:采公开招标却就资格标单独招标。 (四)图特定厂商利益而以议价或比价方式办理。 (五)未达公告金额而逾公224、告金额十分之一之采购,通案以议价或比价方式办理,未公开取得报价单或企划书或以电子型录及询报价系统询价。 (六)招标方式不适宜,例如:宜采最有利标者却采最低标;宜采复数决标者却未采行。 (七)滥用采购法105条除外规定。六、刊登招标公告(一)漏刊公告,例如:依采购法22条1项9款至11款办理限制性招标,未刊登政府采购公报。 (二)误刊公告,例如:招标公告误刊公开征求厂商提供参考资料公告;公开招标公告误刊公开取得报价单或企划书公告;公告金额以上之案件误登未达公告金额且未刊登政府采购公报;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以公开取得3家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方式办理者,于办理公告上网作业时,误上公开招标之网页。 225、(三)采购案之属性归类错误(故意或过失),例如:工程保险误登为工程案,借以适用较高之查核或巨额采购金额,或使厂商遗漏参与机会。 (四)公告内容未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及公报发行办法之规定,例如:漏填、错填、未详实填写(以详招标文件一语带过)。 (五)等标期违反规定,例如:未考虑案件之复杂度迳依等标期法定下限订定等标期。 (六)招标文件有保留增购权利却未于招标公告载明。 (七)流标或废标后大幅修改招标文件重行招标,却仍依本法48条2项规定以第二次招标处理。 (八)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之内容不一致,例如:截止投标期限不一致。 (九)上网传输公告未确定传输成功致实际传输失败未刊登公告。七、领标投标程序(226、一)招标文件未能自公告当日至截止投标期限期间供厂商亲自及邮递领取,例如:延后开始领标时间;缩短领标时间;限亲自领取;限邮递领取;对亲自及邮递领取订定不同之截止期限。 (二)仅标示供领标投标之邮政信箱。 (三)限使用机关之标封否则投标无效。 (四)招标文件索价过高。 (五)允许厂商于开标前领回投标文件或开启标封更改其内容。 (六)询问领标厂商名称或索取名片。 (七)以招标文件售罄为由妨碍厂商领标。 (八)招标公告上之厂商资格内容过简,致厂商误付费领标,而机关拒退费,例如:仅填写详招标文件。八、开标程序(一)误解开标之意义为开价格标。 (二)开标前之应办程序未办妥,例如:漏通知上级机关监办;底价尚227、未订定;无人主持。 (三)开标前当场宣布补充规定或变更招标文件内容。 (四)开标后更改底价。 (五)开标时间未到即先开启厂商标封审标。 (六)截止投标时间与开标时间相隔天数过长。 (七)开标纪录记载不全。 (八)厂商未依通知出席开标即视为无效标。 (九)采分段开标,却先办理价格标后再审查资格或规格标。 (十)订定底价时机不符合规定,例如:议价前未参考该议价厂商之报价或估价即订定底价。 (十一)对于监办人员提出之正确意见不予理会。 (十二)监办人员逾越监办职权提出不妥适之意见。 (十三)未依采购法57条1款规定秘密开标审标。九、审标程序(一)未依招标文件之规定逐项确实审查,先以严格之规定排除竞争228、者,再故意放水或护航让不合规定者通过审查。 (二)对于围标事证缺乏警觉性。 (三)不必公开审标却公开审标,致泄漏个别厂商资料。 (四)误以为开标当日必须审标完毕。 (五)误以为审标结果必须有3家厂商合格方得决标。 (六)对于伪造外国厂商签名、变造外国厂商文件缺乏警觉性。 (七)资格文件之中文译文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但未注意原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八)投标文件审查结果,未通知投标厂商。 (九)私下洽投标厂商协助审查其他厂商之投标文件。 (十)允许投标厂商查看其他厂商之投标文件。 (十一)决标程序错乱,例如:决标后再审查样本规格或投标文件所载厂牌设备、材料之规格。 (十二)评选委员会未依采购法229、94条规定组成或开会。 (十三)评选委员未亲自办理评选或未依规定回避。 十、决标程序(一)未依采购法61条及62条刊登或传输决标信息,或传输之资料错误或不完整,例如:以单价决标时未传输预估总价;未登载厂商是否为中小企业;采限制性招标于决标后未依采购法61条及62条刊登或传输决标信息;未登载采限制性招标所依据之法条;得标厂商为外国厂商却登载系我国之中小企业;未公告底价或未叙明不公开底价之理由;未依规定公告决标金额;未登载决标原则。 (二)未保留至少1份未得标厂商已开标之文件。 (三)未保留至少1份得标厂商递送之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除应保留之投标文件外,拒绝发还其他投标资料。 (五)不同数量之230、2项以上标的,以单价和决标。 (六)不考虑厂商单价是否合理而强以机关预算单价调整厂商单价。 (七)标价偏低,未经分析迳行决标,或未通知厂商说明即迳通知缴纳差额保证金,或未缴纳差额保证金前即决标而于决标后通知缴纳差额保证金。 (八)标价偏低,通知厂商提出缴纳差额保证金时,允许以押标金或将缴纳之切结书代替缴纳行为。 (九)标价偏低,通知厂商提出说明时,未注意该厂商与其他厂商间是否有异常或不正当之行为,而给予与次低标串通之可乘之机。 (十)对于厂商自称报价错误之处置失当,例如:厂商只含糊自称报价错误,机关未探究错误之情形是否属实及是否有采购法58条之情形,迳不决标予该厂商,予不肖厂商转手予次低标获取231、利差之机会。 (十一)规定决标后样品检验不合格不发还押标金。 (十二)使用工程会之招标投标签约三用格式,却规定厂商决标后须至机关签约。 (十三)议价案未于议价前参考厂商之报价或估价单订底价。 (十四)决定最有利标后再洽厂商减价。 (十五)决定最有利标时未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或机关首长之决定。 (十六)订有底价之采购,厂商报价已在底价之内(包括平底价),机关未予决标,而要求厂商减价。 (十七)未更改招标文件内容而重行订定之底价,除有正当理由外(例如汇率大幅波动影响底价之订定),较废标前合格厂商之最低标价为高。 (十八)决标纪录记载不全。十一、可能有围标之嫌或宜注意之现象(一)不肖人士搜集领标232、厂商名称。 (二)领标投标期间于机关门口有不明人士徘徊。 (三)缴纳押标金之票据连号、所缴纳之票据虽不连号却由同1家银行开具、押标金退还后流入同1户头、投标文件由同一处邮局寄出、挂号信连号、投标文件笔迹雷同、投标文件内容雷同。 (四)以不具经验之新手出席减价会议。 (五)代表不同厂商出席会议之人员为同一厂商之人员。 (六)伪造外国厂商签名。 (七)变造外国厂商文件。 (八)不同投标厂商提出由同1厂商具名之文件,例如授权各该不同厂商对同1案件投标。部分投标厂商未缴押标金。 (九)厂商标封内为空白文件、无关文件或空无一物。 (十)明显不符合资格条件之厂商参与投标。 (十一)厂商间相互约束活动之行为233、,例如:彼此协议限制交易地区、分配工程、提高标价造成废标、不为投标、不越区竞标、订定违规制裁手段、为获得分包机会而陪标。 (十二)厂商间彼此制造竞争假象,误导招标机关而取得交易机会。十二、履约程序(一)未确实办理履约管理,例如:厂商使用非法运输工具;使用非法外劳; 落实劳工安全;乱倒废弃物;不宜雨天施工者未予制止。 (二)查验或验收作业不实,例如:依厂商建议之区域钻心取样。 (三)有采购法101条各款情形之一而未通知厂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或通知时未附记救济程序及期限或附记错误;或答复异议时未附记救济程序及期限。 (四)未处理缴纳雇用残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数不足之代金。 (五)对于转包行为视若无睹。234、 (六)代表厂商出席会议之人员为未得标厂商之人员。 (七)刁难厂商使用同等品。 (八)未规定主要部分却刁难厂商分包。 (九)任意允许厂商办理契约变更。 (十)全部不发还保证金之情形过当。 (十一)补助或委托机关未尽到监督法人或团体依采购法办理之责任。 (十二)未依规定期限验收或付款。第五部分 校舍兴建或整建工程审图常见缺失 本局所属学校行政之推动,以学校内之教师兼办学校行政,教师之专业系以教学为主体,办理校舍工程皆属非专业,鉴于教师非属办理工程之专业人员,本局为提供学校在办理校舍工程时,减少工程图说缺失,提升校舍空间充分使用,特将近年新建校舍工程之建筑工程、水电工程审图,评审针对工程图说所提缺235、失,供学校参考,以减少不必要之行政程序。另外在校舍兴建工程更应注意学生卫生安全,如洗手台高度、女生使用厕所应比法规所定数量更多,以达到更人性化的校舍建筑,提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习尊重他人的生活教育目的。第一节、工程审图第一所学校部份一、校舍整体配置检讨 层数限制:中学六层以下为限;建议应未雨绸缪以六层楼作规划,(目 前仅个普通教室)以符应该学区惊人的人口成长速率及未来之需 求。 噪音防治:建议强化西侧及南侧植栽之规划,以阻隔自由路高车流与运 动场、篮球场之噪音。栽植树种:以本土树种为主。照明开关:应采两线式、多回路设计,以便利管理人员之管控并达节能 之目标。供电系统:半户外教学与活动之开放空间236、,应设计供电插座以利教学运 用,惟应与照明回路开关分开,以便利管理。视讯系统:、宽带视讯等系统建置与预设,需作更前卫、颠覆性 的思考与规划,以迎接数位宽带时代的来临,进而能使学校整体规划之 机能得以因应未来教育任务之蜕变与需求。 电话系统:除采全数位电子式之系统外,应考量其扩充性并能与计算机资讯网络及广播系统整合。给水系统:可考量规划设计中水二元系统提供厕所清洁及浇灌用水, 以达节流之目标。(可向经济部水资源局申请补助)排水系统:厨房、停车场及垃圾场等,皆应设置油水分离处理之设施,需经处理后始能排放;另应与水工处联系:查询在校区外围是否已埋设 有下水道之干管,作为污水设备计划之参考。 校园规划237、:台电受配电室设置之位置?(经费、台电干线、线管材)垃圾场设置之位置?(距离、风向、交通安全性)规划之机能得以因应未来教育任务之蜕变与需求。校舍配置注意事项:残障坡道之设置、健康(牙防)中心设置之位置、与运动场之距离、体育器材室之设置、应有坡道与运动空间联结、厨房之高度、与外部联结运送动线、专用电梯之开门方向、工作人员之行政、储物、更衣及卫生空间等、应能集中规划并设有中介清洁空间、教职员厕所之设置、应可采套房卫浴式设施或增设淋浴、更衣之空间,以符应实际教学活动之需要、学生女厕及西栋男厕之采光、需多予考量中庭与一楼走廊应有坡道联结、以利重物搬运之需要、总务处、会计室可考量就近设置利于联系、家长会238、(亲师协会或家长义工)办公空间之设置、东、西两栋之阳台未设计门、处室行政办公空间开门数位置单或双扇等之考量、图书馆入口挑空设计具巧思、厨房、烹饪教室、靠自由路、有西晒困扰、辅导室空间机能之考量与配置、活动中心舞台应可规划接待休息室及控制室、舞台下方可设计储放空间、视听教室主席台应可前移、开门位置酌予调整、使准备室兼具接待休息室之功能、屋突楼梯间之数量VS安全考量、屋顶配管排列设计方式VS屋顶空间运用、水箱、电梯机房、饮水系统机房、残障电梯出入口、梯间出入口及回旋转弯处之汽车停车位应予调整。二、校舍细部设计1.本工程地下室开挖采明挖设计,开工时适逢雨季,建议除了开挖坡面之披覆处理外,坡顶及坡底皆239、加做截水沟以利基地排水。2.因应921地震,除了现行规定提高设计震力系数之外,并须对于整栋建筑物刚性之差异性做分析考量。3.本案地下室停车场有开高窗之设计,虽有利于采光通风,但因鉴于 921地震后,灾区之学校地下室开高窗处常有短柱效应导致结构体破坏,本案结构设计应针对此点做防范措施。4.本案数处跨距较大处应考虑非结构墙对结构柱之影响。5.921地震后,工程施工对于柱筋搭接位置建议要求隔层搭接、搭接位置错开之施工法较耐震。另柱梁接头之箍筋建议采用加大号数、减少数量之方式以利接头处混凝土之灌浆。6.结构分析依内政部88年12月29日函应考虑垂直震动影响。7.有关柱搭接建议尽量采用隔楼搭接(规定并未240、强制)也就是每层楼搭接1/2主筋量。8.地下室明挖设计之排水处理考虑设置临时排水沟,将雨水排至基地外以避免回流。9.防震除了设计要求之外,更重要为落实工地施工质量,建议要求施工者落实施工计划及品管计划。10.工程补充说明书有关模板之木支撑部分建议修改。并建议于施工前请厂商提出模板施工计划送审。另外工程中认为须提送施工计划之项目建议发包前列举于图说中,确保日后施工质量。11.结构小梁梁位有几处设计未连续,请注意是否会造成施工不 便之情形。12.维修走道及各部位不锈钢栏杆高度只有90公分,建议加高。13.残障坡道之宽度净宽请加宽设计,由120cm改130cm。14.厕所通风采花格砖设计,日久有积灰241、尘之虞,建议是否改做普通门窗。15.地下室请于转角处设计几座地下室阴井。16.各层平面于走廊、后阳台、户外教学空间,请绘示排水泄水空间。17.花台排水给水设施请考量设计,花台内外及四周材料请标示,并说明不同材料交接处。18.屋顶于屋檐处做天沟及落水管处理。19.铝门窗请于图说说明门框之颜色,有关ISO9002正字标记并非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之规范,请修正。20.卷门板断面图、SY-606门片断面图为厂牌型图,请删除或注明仅供参考。21.电动大门立面图请注明仅供参考。22.栏杆施工说明有否牴触采购法第六条不公平待遇及特定厂商之疑。23.人工跑道施工说明采用DW18035、53571以及注意事项规定242、,须检附国外原厂商出具符合规范黑橡胶弹性面层之检验报告及原厂出厂证明, 进口证明牴触采购法第26条规定,请修正户外球场施工详图请加注或符合其他国家(协会)等测试方法,补充说明需附进口证明原厂证明。24.天花板大样图及剖面详图为厂牌型图请删除或注明仅供参考,责任施工删除。25.地下室水箱剖面图水箱顶板至地下屋楼板之净高请标示,地下室复壁中间层底端请做内凹弧型。26.防水材耐重压砂浆地板所列须符合ISO14001请依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修订。参考厂商所加注或同等品请删除,并加注仅供承商参考,不做为施工验收依据。27.地下室防潮壁采用水泥复合材料中空押出成型材(中空版)应避免为独家生产产品。28.厕所天243、花板请做窗帘盒收头。29.5F生物理化教室实验桌,规定须符合内政部营建署建筑物室内设计施工技术人员合格之厂商责任施工,请修正。30.教室黑板揭示板日本进口铝铸粉笔盒请修正。板面需符合CNS12039或JIS6044之国家标准请删除。采用国光、联华、忠明之黑板请修正。31.吸音壁布.将进口品及责任施工请依规定修正。AB-8修正亦同。32.工程补充说明书中有关混凝土坍度之规定1518cm 是否合理,应检讨会不会造成验收之困扰。33.玄关入口壁画与讲台位置将玄关与艺术走廊隔开,有碍大型集合活动,是否有其他使用目的。 34.进入校长室之隔间、动线似乎太繁复,建议修改。35.计算机教室与计算机主机房之间244、未设门,建议增设。36.校园植栽考虑长绿与开花之搭配,并注意树种病虫害之传染性,考虑不同种之搭配植栽。37.户外教学空间地板高,应与走廊同高,以免水倒流难清理。38.5F电梯旁之准备室可与贵宾室调换,实用性较高。39.楼梯侧墙贴砖楼梯扶手双面做为宜。40.球场边植树黄心榕与垂榕前后排互换。41.不锈钢铁卷门不要全部封闭。42.垃圾场设在靠大中路上,恐影响交通进出不方便且倒垃圾太远,且在网球场休息室旁,易有异味,宜改在自由路上。43.水电契约容量大小之考量,关系日后学校营运成本,应仔细检讨。另水龙头注意加设省水装置、消防水池废水再利用浇灌花木等设计考量。44.健康中心依设备规定应设专用洗手台、专245、用厕所。图面应依规定加设。45.学校之门窗、橱柜建议提列加付 Master Key ,以便日后之管理。46.各处电动门建议设有触摸式感应装置,以求校园学童安全。47.运动场区电灯杆座之外露螺栓建议设计成覆盖式以防学童受伤。48.工程补充说明书中建议加注钢筋进场之储放须离地放置,以防受潮生锈。另本工程工期较紧迫,说明书中模板注明使用两套模以上应为必要。49.磁砖颜色建议于施工时另依指示,避免先行指示之磁砖于施工期间有缺货之情形。50.建议地下室水箱之容量设计大于屋顶水箱之容量,避免马达长时运转。51.厕所门板,下方不宜设百叶,防学生破坏,建请提高几公分通风即可。52.残障坡道导盲砖应接到电梯。5246、3厕所设置数量应符合规定。残障厕所设置应符实际需要。54.围墙、校门尽可能采用圆管,以安全、美观、耐用、实用考量。55.室外地板请多方参考后采用。56.教室南北走向叙述改为南北向为宜。57.所有材料的发包应防有绑标之嫌。第二所学校工程细部审图1.避雷针加突波装置避免电磁波伤害。2.避雷针接地接地铜棒及测试铜棒、大电接地接地铜棒及测试铜棒、弱电接地接地铜棒及测试铜棒。3.安全围篱中鹰架护网以帆布缕空网,隔离粉尘。4.工程车出入口能独立与师生出入口分开。5.建物为字型,甚长度为超过60cm RC结构,应设置伸缩缝或则以结构补强方式来处理。6.所有水沟下方应有1520CM夯实砂,以利地面渗水不致局部247、软化水沟下方土壤,以防日后差异沈陷,而缩短寿命(使用期限)。7.机械室、发电机在顶楼则其隔震(隔震垫设计)及噪音防护必须考虑。8.建物左右厕所, 男生女生不对称,而且便坑之方向不同,影响开门方向,使用上转顺手。9.建议地下室深浅不同,则其差异沈陷之应力有否考虑,可以结构补强筋补强之,又以伸缩缝隔开,地面层做伸缩缝,地下室不做伸缩缝。10.地下筏基大底与侧墙皆必须做防水,筏基底版与地下侧墙交界冷缝,应加止水带与补强筋。局部RC窗台是否与柱密合,引起短柱效应,请检讨。11.室内楼版高程比室外高3CM,似嫌太小。一般为5CM走道上仍必须考虑泄水坡度1/100。12.花台有RC空的空间施工时请勿填充保248、丽龙或色拉油桶,以避免误解。13.露台、阳台地板高程相差,请抬高室内地板高度及露台与阳台之泄水波度。楼梯高度不要以以1516CM为考虑级数不要为6的倍数。14.电动铁卷门应有红外线感知器防止伤人。15.屋顶水箱其底版与侧墙应设计止水带及补强筋,且防水效果会比较好。楼梯边梁与建物之墙是否分开希望能一体成型。16.残障厕所内应有紧急呼救系统,其墙壁应再加上不锈钢扶手。便坑两排方向不同在粪管之配置上是否很复杂。17.水箱应有开口,开口盖及爬梯,铁爬梯改为不锈钢爬梯。18.机械室与露台地板为同一高程,而其门槛为不锈钢门槛日后会渗水,应以RC门栏以楼板一体成型。屋内屋外地板高差应列出。19.警卫室的门在249、校外其安全性含有争议,最好放在校内。伸缩门若为电动式,则必须有红外线感知器防止伤人。校门尖塔式建筑属金刀、剑伤人,学校中庭已构成穿心箭, 再加上尖塔,则在风水上不太好。20.墙基下方最好有一层20CM, 夯实砂寿命长。21.校门尖塔之基脚比建物窄,而且入土深度只有1M,其在结构物稳定上可能不合格。基脚下方应加一层20CM夯实砂。墙柱主筋应入到基础版内。22.不锈钢管应标明型号(有2种)及厚度。23.升降机上方机械室马达下方应设计隔震垫。24.由工程管理费委托,土木或结构技师公会派技师监造,则校方总务事务人员只要行政配合即可,不必去负担工程之质量问题,由技师来审查各项材料规格、尺寸。25.天花吊250、筋应放在骨架交接中间,图上没画。26.结构梁之大梁小梁梁深应不同, 否则配筋上会弄错,日后建物易龟裂。27.结构平面图A左B右边伸手之建物结构梁为:向内侧偏移,在整体结构系统上是很好的考量,但因中庭为挑空造成弱层之塑性铰,故L型全体稳定之摔尾情形,左右伸手建物无法共拉,故左右伸手若要维持原设计,则梁必须加上扭力钢筋之设计。A、B左右伸手设计为反对称,但中庭为挑高之弱层,其上下之结构梁不均(2支梁对1支梁)则在单支梁区(劲度低)较弱,其墙、梁柱易开裂,结构上补强筋效果亦不大。中庭挑空,易挠屈变形,则楼板之角隅钢筋必须确实补强梁柱墙皆必须补强。中楼旁有梁前后错列,在结构受地震台风力则其产生扭力,梁251、柱易开裂是否能重新考虑其梁之排列,不要错开。28.屋顶梁断面不同,故偏心受力在柱,故柱必须加强扭力设计与计算。中庭斜屋顶应加强屋顶梁,否则长边屋顶受风力擅震太大,日后容易漏水。29.磁砖,地砖之尺寸是否普遍化怕被怀疑绑尺寸。30.化粪池使用人数要考虑是否足够。31.地下室车道入口之净高为多少,应考虑车辆进出之最小高度。32.地下室如何开挖?挡土工法?33.柱墙直角处,转角处不要有尖锐的直角,易割伤学生. 34.工程补充说明(贰)注意事项第6项:图面有漏列或不全之项目,依高雄市政府投标须知第三、四点规定办理,承包商不得任意施工因投标须知常有条文修正,请核对条文是否正确。35.工程补充说明(贰)注252、意事项第22项建造执照由建筑师负责办理,承包商应负责向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建管处申报开工报告并负责办理各层查验,申领使用执照等一切手续,又本工程须待取得建造执照之施工许可函后及安全措施,安全围篱,告示牌等之设置均符合相关规定, 并经甲方设计单位勘验合格后才准报开工,并于文到次日起10日内动工。并经甲方设计单位勘验合格后才准报开工并于文到次日起10日内动工建议配合契约书规定修正一致。36.墙面W1 1:3水泥粉光刷一底二度抗菌防霉漆,在地面上楼层之墙面是否有此需要,建议修正为CNS水泥漆。37.粉刷表贰层空间名称编号与平面图不符建请修正。38.粉刷表屋顶平台铺设10*10点焊钢丝网,因只是为防水层之253、保护作用建议改为20*20即可。39.全区配置图之指北方向似有误建请修正。40.全区排水配置建议各转角应标示高程以利排水顺畅。41.地下室内之停车空间2.25m*5.75m车位2.5m*6m 21个停车位15个与技术规则60条设置于室内之停车位其1/2车位数,每辆停车位宽、长各免减25公分不符。42.福利社之隔间配置宽度太窄建议加宽。43.一楼平面图男厕D3门是否有需要,建议取消44.一楼平面图专科教室空间编号与粉刷表不符应修正。45.二楼各楼层走廊5CM截水沟日后维护不佳建议不做。46.三楼校长室两侧阳台空间编号与粉刷表不符。47.四楼平面图右侧男女厕空间编号与粉刷表不符。48.五楼平面图多254、目的集会场外墙砌玻璃砖,建议改为铝空心类式其他建材,以免日后砌缝填材老化漏水。49.屋顶层R10空间装修表未标示施工材质。50.正向立面图玄关一楼右侧与平面图柱不符。51.北向立面图地下室剖面福利社有误建议修正。52.剖面图视听教室地板为RC斜板,建议改为平板加木作地坪较好施工, 且下一层楼空间也较为美观。53.看台下之结构若为土斜坡则建议修正结构桩,地坪未绘结构板有抿石子完成而似有误,建议修正。54.福利社入口上两庇入口与平面图不符,建议修正。55.外墙为12公分RC台度建议设摺角以利泄水。56.地下室外墙与地面衔接处之排水沟犬走相关位置应绘出。57.室外阶梯下需填土或结构版建议标绘明确。5255、8.甲梯平面图外墙砌玻璃砖,建议改为铝窗,以免砌缝漏水。59.不锈钢扶手之钢管厚应标示。60.乙梯一楼铁卷门建议内移,日后好维护。61.丙梯剖面图RF清水批土刷防霉漆标示线有误,建议修正。62.大门及围墙平面其单轨电动大门标志有误建议修正。63.磁砖地坪打硬底施工较易脱落建议以软底工法施工。64.铁爬梯之1.530不锈钢管标示有误。65.铝窗之施工规范3.铝窗承商须检附CNS之厂商证明其之铝窗性能规范内超过CNS建议修正66.粉刷表电梯机坑地坪3mmPU防水,有关墙面亦加示3mmPU防水。机坑地坪防水层亦请以箭头标示)67.预铸聚合水沟及盖板详图是否为厂牌之型图规格尺寸,是请注明仅供参考。(2256、)P.E阴井盖板规范说明一、本工程之铝料采原厂出品责任施工,并附出厂证明及保固书一年以及说明五本工程之铝料及铸铝尺寸必须符合原图设计为确保质量安全乙节,如为指定厂牌亦应允许厂商以其他同等品之尺寸及型图,出厂证明代替之。有关保固一年请修正与投标须知契约书一致(三至五年), 责任施工删除。(除非允许分包并由分包厂商负契约共同责任)。68.地下室车道外墙无柱接处与甲梯、乙梯外墙无柱接头处,请加补强筋避免轴力大时该处外墙因挫曲现象产生龟裂渗水。69.健康中心考虑移至左侧(家长会办公室)(或左右两侧之空间相互对调)。70.阳台(各层)之排水、泄水设施请于平面图绘示出来。71.专科教室(玄关上方)外墙左右257、两侧之大阳台做何功用?若否?请删除避免两间普通教室自然采光差。72.视厅教室前门改为双扇门。73.乙梯请考虑(1)楼梯可直通屋顶,以利球场屋顶将来之维护。(2)另机械室上方之水箱如何上去?(铁爬梯位置)。74.户外庭园请于地下室外墙前标示排水沟位置及P.2清除孔之铸铁盖,并请考量设计排水沟阴井,避免雨量大时,排泄不及渗入室内。75.地下室外墙雨遮(1)如何排水(2)顶板亦是洗石子吗?还是油性水泥漆?76.如填土夯实或整地地下室外墙防水材料亦请标示。77.三楼明架矿纤天花板以及厕所临窗处,请做窗帘盒收头。室外阶梯地坪采止滑石英砖+10公分抿1分石子做何功用?78.五楼多目的集会场室内比室外高3公258、分,则右侧落地窗与地坪衔接处之绘示不符(与室齐平),可考虑DW1下做门槛就好,不必全面室内抬高3公分。79.甲楼梯阶梯转抬板与外墙间无梁衔接处, 请加补强梁。80.屋顶水箱高度仅100公分如何在内施作20*20磁砖以及拆模(清水模)另丙梯外墙与梁间未何有实线条。81.双扁钢镀锌盖板使用材料为SS41之钢材请加注或其他同等品。82.残障厕所门请于门上加贴身心障碍人士之标志D12铝百叶未标示五金零件各种(如锁、铰链)五金配件除注明为参考厂牌,仅作询价参考外,请加注并不做为施工及验收依据。83.铝窗施工规范(1).本工程铝窗挤型断面尺寸须与参考图之尺寸相符或大于参考图各挤型断面尺寸大小,并经建筑师审259、定合格方可制造及安装,如未经送审合格之产品,监造设计单位有权退回所有产品,并保留最终决定权乙节,请修正为本工程铝窗挤型断面尺寸须与参考图之尺寸相符或其他同等之尺寸,并经机关或建筑师审定合格方可制造及安装,如未经送审合格之产品,监造设计单位有权退回所有产品,并保留最终决定权乙节。规范2.铝窗承包须检符CNS之厂商证明,铝窗施工计划书、风雨试验报告、铝窗结构计算书(符合性能数据要求并经执业结构技师签章), 膜厚报告书,铝窗承包厂商之公司执照,工厂登记证等送交监造设计单位审定合格方可进行制造请删除。3.铝窗承包商于完工验收前应提具原厂出厂证明,供监造设计单位检具验收,请加注容许施工误差5公分。84.260、防爆百叶窗补充说明1.本产品铝制品材质为铝合金6063T5乙节,请加注或其他同等品材质2.有关摇头机臂、螺钉、螺丝等配件采用STAINLESS STELL(SUS304)乙节亦请加注或其他同等品。85.铁卷门1.施工说明二本工程电动卷门采用100%氟素树脂钢板材质乙节, 请查明是否为指定厂牌,如是应加注或其他同等品材质,是否为总代理商与经销商之营业授权,如是施工说明第九点规定应附出厂证明乙节请删除, 并更正为授权经销证明。另责任施工请删除,除非依政府采购法第67条规定 以分包厂商分包契约订定之保固年书一年,请配合主体工程之保固年限修正。2.卷门板断面图请说明仅供参考。86.电梯图有关电梯建请并261、入水电工程因保固年限不同涉及将来安检费用支付问题。另车厢地板采用南亚华丽透心PVC地砖为指定厂牌,请加注或同等品残障功能修正为身心障碍功能。87.厕所隔间详图施工说明1.本隔间采用热固性树脂板3.按装五金固定零件采耐珑材质指示锁耐珑材质重力式自动归位铰链4.所有铝挤型都以黑色氟碳烤漆处理7.完工后并附原厂出厂证明以及8.规定之测试标准乙节,请查明是否为指定厂牌之规范,如是亦应允许厂商以其他同等品之同等材质及同等品之测试标准。另附(原厂出厂证明)乙节,请查明是否为总代理商与各处经销商间在贩售,如是请修为授权经销证明。88.防水工程保固三年请配合主体工程保固年限修正,另防水材料及耐磨地坪之材质及检262、测方法,结果规范等,如其为指定厂牌之规定,亦应允许使用同等品及其同等品之检测方法结果规范等。89.施工规范规定之试验项目及证明,请统一采用CNS规范,避免ASTM,JIS并请检讨检验项目除确保材质之外,亦应考虑其易于执行管理。90.本建物为形之平面设计,正面110.4cm,右翼54.0cm左翼43.8cm, 为考虑长期压密沉陷,产生不均匀沉陷请检讨在19- Line及4- Line处设置伸缩缝之可行性。91.配合电梯多功能之使用,建议交接处之楼梯减半,设斜坡道,利于重物搬运。92.图5铸铝阴井为铝,有部分为镀锌同一为锌,阴井盖角钢1.5”修正为1 1/2。93.综合:(1)柱角的尺寸要大(不要263、尖角)(2)楼地板施工灌浆与墙接触高度要高5CM以上再灌浆(3)靠南栋一楼专科教室与五楼的使用机能(4)材料用一般性,本土性普通性(5)排水沟与围墙是否并行,若并行请一并施工(6)教室高度大于走廊3CM请再考量(7)磁砖普遍化(8)短柱效应要注意。94.2*24CM岩面丁挂石英砖。95.档案室机能换到二楼以上。96.地砖用止滑型不得用光滑面,校舍用油漆部分外部(走廊)请用油性水泥漆。97.斜屋顶突出部分请注意计算施力臂与抗力臂的问题。98.不锈钢1.5”修正1 1/2”修正。99.校长室内部装修简单化。100.楼梯转台地距离请建筑师核算。101.水箱内请用不锈钢梯。102.5*2.5cm玻璃马264、赛克(校门)不赞成使用。103.铁爬梯1.5”修正1 1/2”。104.不锈钢底L=50*50*2.5不锈钢角铁,马达电源(压)220V之究为磁力线或为圆径。105.软木揭示板采进口及5M/M。106.软木揭示板62M/M长枪击钉固定, 3*3.6*114cm尺寸再检讨。107.电动开窗开放速度每秒8M/M再检讨是否错。108.基地高程未标示,计划高程建议提高,避免积水。109.汽车坡道是否增加防水闸门。110.现况图拆除图旧料钢筋及铝门窗由厂商运出抵工程费。111.12cm排水沟及阴井请考虑清扫问题。112.地下室蓄水池无详图。113.地下室人孔盖无详图及集水井。114.地下室楼梯底应封闭避265、免死角。115.消防水池是否应设置。116.行动不便车位及标志无设置。117.地下室户外庭园无交待,排水设施与方式。118.营养午餐餐车动线如何进出。119.汽车坡道无详图120.一楼临接庭园及看台无安全护栏及阻绝设施。图A2-3 LINE 1图A4-3有雨遮,平面无。121.考虑空调及分离式主机位置避免新建筑物外挂满,主机影响外观。122.视厅教室中央最佳视点应设座椅,建议走道两旁。123.制室是否考虑双面控制,视厅教室。124.屋顶机械室无通风设施。125.正向立面图视厅教室窗户错误。126.各种楼名称建议于本次工程装设。127.洗脸盆是否加RC座支撑,小便斗请使用落地型。128.不锈钢厚266、度建议2MM以上,氩焊磨光。129.实木地板质未标示舞台柳安角材间距大小未标示。130.玻璃厚度是否太薄,是否采用强化玻璃。131.规划子母锁以利管理门部份。132.电梯建议修正为货梯,大小配合营养午餐,餐车大小,由学校计算每次进货数量,调整机箱大小。133.管道间开口是否修正调整,以利日后维修并加锁。134.配置空间机能属性分科教学所用,整合性考量。135.设计图以图为主, 文字为辅, 部份图文字太多取代施工说明书之功能。136.热熔式型化沥青防水毯、建筑金属面板、屋面低光泽复层铝锌钢瓦、人造岗岩拼花地坪、集会场运动地垫、木丝矿化水泥板、活动隔间、防霉抗菌天花板、须室内装修业证书、承包商、技267、术人员、电动摇窗、铝门窗、抗菌防霉漆、施工大意图、玻璃强化门、预铸聚合沟井,请改善特定厂牌,保固年限之一致,原厂出厂。137.粉刷表、粉刷材料1:3水泥 1:2水泥宜正名水泥砂浆,屋顶平台10CM*10CM点焊钢丝网质轻易脱落。补充说明施工计划书之规范。138.地下室柱,平面图与结构图有差距,方柱,圆柱楼梯最短动线,车道单行道伸缩缝,污水处理槽位置,各平面之高程标示仅1F+120。139.厕所之下建蓄水池、入口玄关大空间排水坡度、U型建物水平动线交条、花台必要性。140.厕所?师生共享?一层三层办公室厕所、二楼、三楼不见。141.污水排放情形请注意。142.教室西晒应克服。143.背向立面图,268、车道福利社错置。车道剖面,筏基连通管通气管。楼梯踏步18或高17.39*26深,大门传达室左龙右虎。144.大样详图防水屋,防水层,何物?结构图标准图,配筋图未见剖面图尚未建置完成。第三所学校1.户外阶梯走廊阳台之墙面材质漏列,走廊磁砖是否可贴到顶。2.刷水泥漆施工刷两次是否需以人工施工方式施工,请考虑由机械施工即可。3.踢脚采pvc 材质建议改为以油漆处理。4.机械室、台电受电室是否留通风口。5.柱子在不影响结构安全下取消或变更规格,残障厕所可移置男女厕所之隔间,以免影响一楼女厕之格局,厕所门向应前后一致。6.完工后照片需附多少张最好标示清楚,以免往后有争议。7.预留管道间及每间教室、办公室269、之出线口,做为未来网络布线用。8.甲楼梯为了安全墙面避免有凸柱情形,以免学生撞倒头。9.阴井之设置考虑距离,且转角处应优先设置,k5附近没有阴井。10.多目的空间内之独立柱是否可取消?11.花台宜设自动喷水装置,且不要设埋入式,各楼层楼设止水阀,以便维 修。12.女厕所第一间开门方向应与其他采一致方向。13.阳台落水孔,在G2处增加一落水孔。14.花台深度只有40cm,最好加深到60cm较合适,花台正下方有一空间,不 要封砖可透空以方便漏水时维修。15.铝门窗规格不要规范太细,所列规格可标明仅供参考,以免有绑标之嫌。16.电梯最好采用大厂牌之规格,往后使用稳定性较高。17.排水部分,最好能设一270、GL高度基准桩,对往后的施工会很有帮助。18.警卫室应设置台面,方便处理接洽事务用,应在平面图加入。19.工程范围第二款:本工程包括:建筑土木工程、装修工程、整地工程、排 水系统等,排水系统是包含于土木工程还是包含于水电工程,土木工20.程与水电工程界面要详细界定清楚。21.注意事项第六款:有关图面有漏列或不全之项目,由设计人补充说明乙节,查有关有漏列之处理于高雄市政府招标须知模板,第34点已有规定,非由设计人补充说明。22.有关预铸聚合水沟及盖板,预铸聚合阴井及盖板详图,请查明是否为特定之设计或型式,请加注仅供参考,并应允许厂商得以同等品代之。23.本工程所设计或选用之材料若未以国家标准、国271、际标准,而以特定之商标或商名、专利、设计或型式、特定来源地生产者或供应者,来要求或提及者(诸如正字标记、ASTM、ACI、AISC等团体标准,或ISO认证来订定有关规范),厂商于施工前或施工中均得提出以其他不低于原施工规范或原招标文件所要求或提及之规格、功能、效益、标准或特性之同等品代替之、为需依规定提出相关资料供甲方审查核可后采用,有关同等品之使用规定及其使用时机,依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子法、施行细则规定办理。24.地下一层平面(1)以楼梯设计有宽12公分截水沟,其标示箭头不对,另关截水沟之深度亦请注明,惟需注意现场是否易施工。(2)地下停车位请标示阿拉伯数字,并注意是否易停放(如9-10与I272、-J轴之停车位)(3)车道出入口位置请标示,并请考虑门禁及截水沟设计。25.请补一张校区配置平面图,标示建物与室外空间动线关系以及车道动线,室外阶梯排水系统等关系图。26.C-E与1-3轴间设计有截水沟及沟盖,请考虑其功能是否有需要,是否做泄水坡度就好,因弧形沟盖不易施作。(2)阳台请设计排水泄水设施。27.本案乙楼梯采光面墙退缩,并以玻璃砖设计,如此将导致楼梯间自然采光效果减少,请考虑修正。28.本案洗手台均设计于后阳台,请考量未于普通班上课之学生或来宾,亦能方便使用之洗手台设计。29.从男厕如何上至屋顶水箱,请考虑。30.请考虑如何从甲楼梯,经斜屋顶至前方之露台做维修工作。(如将来有积水或273、漏水时)31.甲楼梯于转角处请加补强梁设计。32.残障设施有弯钩之扶手,2”请改为1.5”,以符合规定,另垂直料1.5”请改为2”,以利套接施工。33.铁爬梯垂直料未标示尺寸请补注。34.门窗厂牌采用金港、东兴、盛宁请注明为参考厂牌仅作承商询价参考,并不做为施工及验收依据。35.施工规范责任施工删除,且所订规范若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者,请依建议意见第四点所述办理。36.不锈钢卷门以后之所有材料请确实依本建议意见第四点所述办理。37.粉刷地下室机械式,消防帮浦室墙面建议改为W5规格1:3水泥粉光刷平光水泥漆,天花板改为清水模披土刷平光水泥漆以增加室内亮度。38.粉刷地下室防空避难室,踢脚274、高10cm油性水泥漆,建议高度为90cm油性水泥漆,以免停车而污染墙面难清理。39.粉刷表,技工工作室墙面为标示装修材,建议以W5规格粉刷油漆。40.粉刷表,残障坡道地坪,建议改为1:3水泥粉平磨暗石子较硬。41.粉刷表,屋突壹层水箱旁之空间未列装修材。42.粉刷表,备注说明4,水电与土木应互相配合如有一方未进场施工,土木应先预留套管,承商不得异议,并不得要求加价,应明确规定施工界面由何包商施工。43.一期全区排水系统配置图,本校已全部规划完成,未来也应一并规划好,其排水系统应全区规划,并将高度标示,再分期完成以免日后水沟排水不良。44.铸铁盖详图中之断面图及平面图应标示尺寸单位。45.甲、乙275、梯前设有12cm截水沟似不当,当沟盖不平翘起时,易使学生受 伤,建议取消。46.各楼梯前排水沟建议取消及102广场前排水沟建议取消,可以于施工时 加强监工,注意泄水坡度做好即可。47.各楼厕所门向不佳,建议改向。48.消防箱颜色请搭配建筑物做好选择。49.剖面图川堂墙面高度装修材花岗刨光石英砖加腰带与装修应加强标示。50.梯扶手15” 不锈钢扶手未标示管壁厚度,请标示。51.剖面图与平面图剖面线不符。52.剖面图与平面图剖面线不符,且电梯口前不宜设小水沟。53.厕所地坪未标示3mm PU 防水层施工,与装修表不符。54.顶屋水箱旁地坪标示1:2防水粉刷与装修表不符。55.残障坡道扶手不锈钢管厚276、度未标示,立杆间之距离应标出,扶手旁突出应合乎法规。56.警卫室1楼平面图门窗未编号。57.墙面扶手不锈钢管厚度未标示。58.不锈钢链目式花格电动卷门,建议采密闭式卷门以利安全。D4铁板门建 议改为双面烤漆钢制门。59.铝窗施工图,依采购法规定,不可指定由CNS 正字标记及ISO 9002,建议取消,只能规定国家标准之等级,而国家标准中似乎没有隔音材质项目。60.电卷门之不锈钢链目式花格卷门,建议改密闭式,且S4-606为型号,应 取消。61.无尘吸音天花板,板材未标示材质,应标定清楚。62.预铸式承载力较差,盖子与沟体密合度较差,此部分需检讨。63.C墙(教室与厕所隔墙),是否考虑做双面墙。277、64.厕所洗手台,最好能设计在外面,以保持厕所内干燥。65.准备室可否设老师专用厕所及更衣室。66.专科教室洗手台建议依用途配置不同洗手台形式,数量应可再调整。67.专科教室,天花板建议设置,可吸音也可方便做教室布置。68.门的材质与五金窗扣等规格应尽量详定。69.橱柜开启角度如能在130度为佳。70.扫具橱柜用横躺式较佳,如需直立应设挂勾。71.活动黑板如国产品不知其耐用度,应设插销来固定高度,以防弹簧或油压失效时无法固定。72.准备室橱柜贴彩色软木,以利教师使用,且美观。73.五金部分要规范清楚,门锁用平锁。74.墙面磁砖部分应尽量减少75.截水沟设计是参考此次参访台北市学校的设计,如会有278、安全问题可考虑取消。76.楼梯截水沟可不做,但厕所截水沟还是要做,以利清扫时大量冲水的排放,厕所较易维持干燥。77.落水口应以突出式落水头为佳。78.消防箱的位置配置用心思考,位置恰当,且都能嵌入建筑物与建筑物结为一体。79.走廊部分之排水沟本人无意见,依程工程司意见只留5cm即可,是否再贴水沟磁砖再商确。80.电卷门为防学生攀爬,最好改为全密式。81.玻璃砖为有渗水问题,最好改成花格砖且与墙面高度切齐。82.甲梯玻璃砖改成格子状固定窗,与p16甲梯同格式。83.女儿墙不锈钢管设计要能不让学生有踩脚攀爬之机会,或加高到1.1m,以免学生攀爬。第二节 水电审图第一所学校1.将小便斗改为悬空式2.279、马桶须注明采用二段式省水马桶3.将管径标注11/2修正为1-1/24.饮水机须在图说补注附加漏电开关5.将cw给水管pvc及不锈钢管分开区别表示6.将饮水管改为PE管7.实验室排水管改为PE管,且独立干管排出8.给水须加注试水压力依建筑技术规则28条施工9.雨水管的管材厚度须加厚10.将M-1图说弱电系统及空调系统说明补足11.残障座式马桶的配件详细说明标注于图例说明12.给水屋顶的下行管的管材标示采用PVC管13.给水设于屋顶5F的加压泵浦删除14.地下室水箱泵浦与底阀衔接管采用不锈钢管15.将自来水总表改为100mm总表,进水管即为4”不锈钢管16.传达室与运动区厕所要设置电能热水器17.280、传达室与运动区给水的开关阀设于屋外18.花台的喷水管系统在每一花台处加设开关阀19.蹲式马桶采用脚踏式冲水20.理化教室加设一只紧急用冲洗器21.理化教室的于每一实验桌底下做隐藏式给水开关阀附加开关箱 22.水箱盖采用不锈钢材质须加附开关锁(属土木工程)23.饮水系统屋顶不要用臭氧杀菌器改采用紫外线杀菌器 24.紫外线杀菌器设于屋顶供水及回水处25.饮水系统的抽水泵改为陆上型26.每台饮水机须做逆止阀27.饮水系统的原水桶及储水桶盖均附加开关锁28.饮水系统的原水桶及储水桶厚度改为1.0mm29.喷灌系统重新考虑30.5人份及20人份化粪池绘详图及地面上之处理方式31.污废水泵的规格须标示清楚281、且外壳采用不锈钢材质32.泵浦须装置跳脱装置33.除油沈砂器采用预铸式设备34.筏基连通管采用pvc管35.地下室水箱补加落水头36.配电室,消防机械室,工具室及所有机械室装设落水头37.地下室楼梯边装设落水头38.花台落水管独立干管排出39.健康中心的厕所加设乙只拖布盆40.教室洗手台的排水绘详细大样图41.办公室预留冷气排水及插座42.屋突活动中心的天沟雨水排放绘大样图43.污水处理池标注放流标准须符合环保署规定44.污水处理设备须装设不停电装置45.污水处理设备厂商须提供加药剂及维修内容标示于图面46.消防管标示加防锈漆而后再涂上红色油漆47.泡沬撒水头要依消防法令检讨48.图说T-4传282、达室须有电话系统49.查图说 T-5办公室行政大楼是否有设立电话出线匣50.理化教室加设一只紧急用冲洗器51.理化教室的于每一实验桌底下做隐藏式给水开关阀附加开关箱 52.水箱盖采用不锈钢材质须加附开关锁(属土木工程)53.饮水系统屋顶不要用臭氧杀菌器改采用紫外线杀菌器 54.紫外线杀菌器设于屋顶供水及回水处55.饮水系统的抽水泵改为陆上型56.每台饮水机须做逆止阀57.饮水系统的原水桶及储水桶盖均附加开关锁58.饮水系统的原水桶及储水桶厚度改为1.0mm59.喷灌系统重新考虑60.5人份及20人份化粪池绘详图及地面上之处理方式61.污废水泵的规格须标示清楚且外壳采用不锈钢材质62.泵浦须装置283、跳脱装置63.除油沈砂器采用预铸式设备64.筏基连通管采用pvc管65.地下室水箱补加落水头66.配电室,消防机械室,工具室及所有机械室装设落水头67.地下室楼梯边装设落水头68.花台落水管独立干管排出69.健康中心的厕所加设乙只拖布盆70.教室洗手台的排水绘详细大样图71.办公室预留冷气排水及插座72.屋突活动中心的天沟雨水排放绘大样图73.污水处理池标注放流标准须符合环保署规定74.污水处理设备须装设不停电装置75.污水处理设备厂商须提供加药剂及维修内容标示于图面76.消防管标示加防锈漆而后再涂上红色油漆77.泡沬撒水头要依消防法令检讨78.图说T-4传达室须有电话系统79.查图说 T-5284、办公室行政大楼是否有设立电话出线匣须加设电风扇80.5F特别教室均须装设电风扇81.活动中心用垂直回路82.音乐教室加设电风扇,除储藏室以外,其余考虑设置83.艺术走廊加设插座,设于墙面不可设于柱子上84.补地板线槽插座的大样图,且做隐藏式85.童军团部未见插座86.传达室加设电风扇及预留冷气插座,排水及电源87.庭园采用艺术灯具88.材质说明补注(型式尺寸仅供参考厂商施工前须检附规范样式由校方及监工单位决定方可施作89.高折叠式灯焊不须采用升降90.网球场加灯具设投弊式及前25分钟警示装置91.行政办公室加音量控制器92.特别教室,会议室加装设喇叭93.号角喇叭要与上下课钟连接再一起94.图285、面说明厂商须提供录像带100块供应给校方95.传达室要补设电视,广播音响96.厂牌应将新三东删除或者加同等品97.舞台第一背景幕装设手动升降设备(上下)98.冷气是否考虑采用储冰式冷气99.冷气送风机底盘采用不锈钢100.活动中心的冷气控制设于控制室101.空调屋顶冷气管加设铝皮102.图书馆设置空调设备103.办公室预留冷气排水管及电源第二所学校1.发电机排烟管须与发电机进气口分开,以防烟进入室内(地下室通风平面) 。2.空调设备是否需要请空调技师签署确认,请检讨。3.室内控制开关请标示清楚(采用何种) 。4.管路请标示清楚(采用何种)。5.施工说明8采用材质请与前相同。6.健康中心.辅导中286、心.谘商室.军械室.护理教室是否加装冷气,请考量。7.化学.生物.物理可否装冷气,请考量。8.校长休息室另设分离式冷气较佳(省电)。9.空调主机设备参考厂牌建议采用规模或知名度相当之厂家。10.气冷式主机NFB建议加设ECB。11.建议套绘各空间天花板设备平面图(含灯具、感知器、喇叭、出风 口、回风口)。12.备注栏是否改为参考厂牌。13.冷气主机采由总务处统一控制(开关)方法(也可加装定时器)。14.冷气出风口加装彩带。15.本系统冷气主机应有1.省电功能(温度到达只有一台或停止运转) 2.采用环保冷媒(R-22)。16.五楼生物及物理教室空调水管之规划不当,且未采逆回水设计。17冷气主机装287、于室外,考虑加装遮雨棚。18.回风装置未见平面图。19.室内活动中心风管大样图未见。20.图名为何是消防平面图,请查明。21.吊管材质请与前相同。22.水吊保温室外部份请加装铝片。23.各实验设备器材柜须考虑防震措施,准备室及实验室是否有排烟抽风设备。24.各实验室地震警报器是否有需求,请考量。25.自来水箱体盖皮材质.厚度请标示。26.盖皮中之圆盖加铁鍊与箱体连接(防遗失)。27.缓降机实设数量与合计数量不符,请再逐一核算。避难方向指示灯,同一设28.备为何不同图例。29.广播主机:请采用语音与广播分离系统。30.紧急照明(加固定带),灭火器加喷楠梓高中字样。31.出口标示灯.避难指示灯采用288、日光灯几W。32.BF消防栓缺排水管。33.办公室受信总机规范中为10回路,为何此处为250回路。34.紧急电源110V,发电机无此电源。35.地下室泡沫灭火设备检讨与电力配管线及Bus Way是否配合,请详细检核之。36.地下室洒水泡沫系统,如非汽车停车场,请考量免设置。37.各教室广播喇叭PA系统建议与业务广播配合。38.各空间火警侦测器设计太多(够用就好)。39.各消防栓箱体.照明箱体请改为板金厚度2.0mm并加防锈底漆。40.各消防栓箱体落水孔尺寸。41.排烟净化器改为设计间单型。42.水管吊架.支撑架请与前设计材质相同。43.废水槽保护层(RC或PC,厚度?)。44.管路贯穿屋顶详图289、补述各尺寸管路所须之防水方式与结部(通常管路管径大45.小、多寡、材料类别其防水细部亦不同)。46.泵浦基础台1.高度 2.材质(RC.PC)。47.支撑架.吊架.五金建请室外(或全部)采用不锈钢。48.蓄水池清洁人孔请明示责任点(属水电或建筑)。49.水鎚防止器装置位置不妥,请考量。50.陆上型扬水泵效率为何只有6%,请查明更正。51.质量为国际公认质量保证标志厂为何。52.验收要求既非设备要求也非验收时段之唯一要求。53.请查证能符合图说提及条件的厂家数。54.沈水泵(回收水)请考量采用陆上型。55.各废水泵采用沈水式.油浸式马达是否妥当。56.瓦斯管线需采用明管施工,但需考量通行安全。5290、7.排油烟机应设计在家政教室就可以控制。58.排油烟机噪音问题应克服(板金厚度) 。59.家政、生物、化学、社会、地科、物理等专科教室中工作桌、椅及储存柜等是否考虑改在建筑项目施作?请再斟酌。再者其规范内提及许多进口品或投标时需附型录供审查之字句,是否再斟酌。60.废气处理机应设计在各教室就可控制。61.各实验桌与排水管间之排放管应采用防腐蚀材质。62.废水马达请考量再多设计几套(2-4)避免地下室积水。63.化学物理室之排水管建议独立回收,不与下水道设备共享,防止产生化学反应,破坏下水道。64.各管道间底层建议增设落水头。65.废水槽(化粪池)详规(图)未见。66.阴井2.平面图未见。67.291、穿堂加装落水孔。68.各普通教室前有设计窗型冷气电源,但未见落水孔。69.健康中心如加装托布盆,流理台其排水孔请考量。70.化学教室走廊前后加设落水孔。71.RO 2.电梯机房 3.水箱顶应有落水孔。72.各厕所通气管须配合平面图接至设备最远端且部份SP干管建议增为5。73.各厕所请加装落水孔(1-2处)。74.水沟盖材质请注明。75.饮水系统为考虑交方暑假长期不用,是否有回水再处理的功能,以确保饮水安全。76.板金厚度、脚架材质应标明?建请加装空气滤清器。77.水箱内马达皆采不锈钢。78.马达无此功能(只有配电盘才能有此功能)。79.配管有塑料管及SS304压接管,图面请标示。80.本图缺1292、.配电盘 2.盐桶 3.RO废水如何处理 4.供水升位及平面图 5.是否81.采回流管系统 6.图例M为什么(应为磁阀) 7.本系统应有定时.定日供水控 制 8.本系统保固期间其保养(每月一次),检验(每三个月一次,点数为30%)应免费 9.验收(使用前)应检附检验报告。82.回收水收集使用应进一步考虑细菌滋生问题;或者全改由RO设备原水回收作为来源较为妥当。83.自来水引进管采用SUS(请注明304)需要吗?(埋在地底下会破损),建请改用PVC就可。84.扬水马达1.前段管材请注明 2.采用连通方式设计。85.回收水之设计,请做全盘考量。86.屋顶加压马达,建请去除(压力够)免采用。(前已更293、改采用油压式冲水器) 。87.电力室之给水管须注意漏水,并影响电力设备之使用。88.建康中心1.拖布盆 2.流理台 请考虑设置。89.各层楼厕所等请考量拖布盆之设置。90.校长室之浴室有否热水器。91.各楼层给水管之闸阀安装于管道间内,须于天花板内留设维修口。92.各层楼闸门凡而(设置于厕所内)其施工位置应明示。93.化学教室须留设淋浴水源及排水装置(出水量、衡压均要考量) 。94.家政教室应考量装置RO饮水龙头(集中供应式)。95.生物.化学教室供水管与实验桌间请加装闸门凡而。96.家政教室油脂截流器设置位置请考量(应设置于家政教室较佳)。97.污水处理系统不要设置于地下室。98.污水处理系294、统采用玻璃纤维一体成型就可。99.污水处理系统如装在室外,其地表保护层请做考量。100.无线MIC频率应不同,以免干扰。101.如采用单抢投影机,未见投影幕(手动.电动?尺寸)。102.为何注明进口品及UL标准是否要限定?请查证。103.双卡录音机,录音装置请考量设计。104.14吋监视器,单抢投影机.机柜.规格。105.DVD是否设置。106.卡拉OK设备是否设置?(1.卡拉OK 2.回音机 3.升降KEY 4.等化器)。107.生物及化学排水管建议采HDPE管以配合实验桌之材质。108.设备施工说明书第14点进口品之要,建议删除。109.污水处理设施建议加注环保署审核合格品,管材部份应加注符合CNS标准。110.说明2涂油漆应加(防锈漆1度,晒漆2度)且用颜色标示(1.消防红色 2.地下水黄色 3.自来水蓝色 4.RO绿色)。111.水管试压缺?(于灌浆前 公斤/小时,合格)。112.蹲式马桶,冲水器建请用油压式。113.座式马桶,冲水器建请用二段省水式。114.小便斗,冲水器建请用电冲式(落地型.悬挂型,请考量)。省水龙头建请采用长柄式,省水几%,请注明(水龙头采用省水数量请和校方商量)。115.采用SUS之水管请注明为SUS304之等级。116.生物.化学教室排水管采用等级应提升(PE等)。117.运动场缺洒水系统。118.各楼之RC制洗手台排水管详图,请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