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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小额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中海地产小额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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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59693 2024-11-21 30页 107KB
1、1. 合同文件1.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合同协议条款所述。但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发包人又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2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可在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2、行。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承包人的工期。2. 合同总价性质2.1 项目和数量合同总价以图纸、工程范围(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及工程规范要求为准,工程量清单只作参考性质,其数量、单价、总价的任何错误、遗漏皆为承包人之风险,不作调整。但下述项目,暂以工程量清单所载的资料及数量为准并作为工程变更计价的基础,即使图纸未包括此等项目或显示的数量存有差异:所有暂定项目;所有暂定数量项目;所有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上述三项其载于清单内的项目或数量虽已包括在本合同之内,但最终需按实际施工的数量进行调整。2.2 3、单价包干除非另有说明,任何项目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具费、检测试验费、施工管理费、公司经营管理费、保险、利润、国家及地方政府税收及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至整项专业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2.3 单价水平一致性所有项目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视为正确无误,并且含有相同的费用计算标准和利润水平,在清单项目的数量发生不利于承包人的变化时,承包人不得寻找借口要求发包人调整相关项目单价。2.4 总价包干除非另有规定,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总价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本专业承包工程及其不可或缺4、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否预料到。2.5 增减工作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承包人应按本条款执行,并按实结算相应的工程款项,发包人不会因增减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承包人额外的利润补偿。3. 清单完整性与工程数量3.1 清单完整性工程量清单内容依据本专业工程的承包范围编制。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和工程范围文字描述确定,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承包人亦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不论设计文件是否说明,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亦不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按现行工程规范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于5、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之内,承包人必须完成。3.2 工程数量性质除3.1所述项目外,其余所有项目的数量,不论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计算,亦不论该数量与合同图纸显示的实际数量有无差异,如无发包人变更指令,则视为固定数量,结算时均不再调整。3.3 工程数量减少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直接取消该项目,则减少的数量应按合同图纸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亦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发包人将在合同总价中扣除按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项目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3.4 工程数量增加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之间的差异部6、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重新计算得出。4. 开工及工期延误4.1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由发包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说明或在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说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准时进行及完成合同工程。发包人有权决定合同工程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和完工日期。4.2 工期工期为自开工日期始,至承包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后继续照管,直至将本合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的时间。如果承包人于工厂内加工制作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运输所需时间计入工期,则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占用工地和工作空间的日期应作特别说明。4.3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7、独立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工期延长,但停工、窝工、机具停止运转、租赁材料设备租期延长等损失发包人不予补偿。4.4 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工期延误及避免经济损失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减少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在审核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申请(不包括上款所述)时,将考虑承包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防止延误和避免损失。4.5 构成工期延长的事项在发生下述事项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8、提出工期延长申请: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地震、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恶劣天气。“恶劣天气”是指大风、大雾、降雪、过量降雨、高温等当地正常气候、气象以外的情况,过低气温不属此列。政治骚动或动乱及罢工影响到本工程的任何工种或物料的准备、制造或运输。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包括对合同工程内任何部分工程的缓期执行、改变施工次序或执行时间的要求。发包人、设计单位对工程更改或变更对工期造成的延误。因发包人未能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等,实际造成承包人停工,而此停工又非承包人努力后可以避免的情形。因其他承包人原9、因造成本工程的延误。其他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而承包人已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去避免或减少延误。由发包人雇用的人员所造成的延误。发包人未能按计划供应物料。发包人指示工程量增加。发包人、监理单位对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进行测试(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此等检查或测试证明有关的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发包人未在宽限期以前付款,经承包人追讨后7天内仍未付款。但只有当上述事项直接导致合同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才会考虑给予工期延长。而当任何事项的发生不对关键线路工序产生影响时,承包人不得提出工期延长申请。4.6 审定工期延长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工期延长申请及所需资料后10、,14天内给予书面答复;4.7 减少工作或责任发包人、设计单位发出的指令如涉及减少承包人的工作或责任,发包人将在与承包人协商的前提下修订合同工程竣工日期,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较短的工期,或在审定工期延长时,考虑此种因素确定一个较短的工期延长。4.8 缩短合同工期的限制事项除非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以求缩短工期,或发出减少工作或责任的指令,否则不得缩短协议条款确定的合同工期。4.9 逾期竣工与赔偿如承包人在合同竣工日或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仍未能竣工,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而不论逾期竣工是否实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赔偿额按附表所列的逾期赔偿率乘以实际竣工日与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11、(如有修订)相差的天数计算。赔偿额由发包人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5. 施工进度5.1 工程连续、均衡施工受到影响承包人必须对合同工程受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实际进度影响导致无法实现连续、均衡施工有所预计,并在合同工程受到影响时及时调整人工和机具设备数量,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失,或加快进度以保证合同工程和项目工程及时完工、竣工。5.2 进度计划发包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应向承包人提供主 (总)包工程和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其他专业工程最新的施工进度计划,供承包人编制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参考。承包人应在接受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设12、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5.3 停工因非承包人原因使得工程连续停工14天以上的,承包人可以将其人员和设备撤离工地。如果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撤离的,则应补偿承包人停工损失。撤离工地后工程复工的,承包人应获得不少于7天的复工准备期。因非承包人原因使得工程在一个月的周期内停工天数达累计14天以上的,承包人可以减少执行本工程的人员和设备。如果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减少人员和设备的,则应补偿承包人窝工人员和停止运转设备的损失。在本工程具备恢复正常施工条件后,承包人应获得不少于7天的复工准备期。不论是何种原13、因,使得本工程连续停工或在一个月周期内停工天数在14天以内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停工、窝工损失,且不能获得复工准备期。5.4 加快施工进度及相关责任如果发包人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阻碍其他承包人正常进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预计仍无法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终止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14、务。6. 批准6.1 施工组织设计不论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如何编写及发包人如何批复,承包人所用于或将要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均应满足本合同的规定。即使发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所提供的人力、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不足以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增加人力、机械设备(或使用更高一级规格)、周转材料等。6.2 其他投标文件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完全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承诺。不论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如何确定,如发包人未特别说明,任何投标文件中显示的、隐含的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内容均不能视为发包人已默认或接受。6.3 承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请15、求,涉及施工方法、顺序、材料替换、基本措施、工期变化的,发包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的原意应承担的合同及专业责任;如无特别说明,亦不表示或默认对承包人有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含意。6.4 承包人建议工程变更承包人建议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批准。如变更引起费用增加,发包人不会给予补偿。如变更导致本工程不能完全实现原设计意图或降低了原有功能,且发包人同意,则节省的费用应从本合同总价中扣回。如变更不影响原设计意图或未降低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平等分享。6.5 承包人的专业职责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是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及丰富的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判断如按已取得的图纸、资料、说明、或指令16、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的,应停止或减缓施工,同时将此情况立即报告发包人请求决定。如发包人决定按原要求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不必为此负责。如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或已发现却隐瞒不报,并恶意地继续施工,导致质量缺陷、返工修复、工期延误、以及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概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因自身失误,导致施工项目遗漏,并被其他工序覆盖的,则弥补遗漏项目导致其他承包人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协调,未与其他承包人配合,抢先施工,导致其他承包人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 工程指令与执行指令7.1 承包人的负责人承包人应任命一位称职的负责人17、长驻工地,此负责人的人选应经发包人审批。任何发给此负责人的指令将视为已有效地发给承包人。7.2 补充资料在有需要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指令、补充图纸、规范、资料、细节或其他本合同文件以外的资料,作为解释和详述本合同之用,以使承包人能按计划进行及完成本工程。7.3 书面指令与口头指令的确认所有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若发包人以书面以外的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在随后的3天之内以书面确认,否则无效。7.4 遵从指令分包人必须立刻绝对遵从所有发出的指令,不得以指令所涉及的费用未确定为借口不执行或拖延执行。7.5 承包人执行指令的费用承包人收到指令后可向发包人呈报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费用,经发包人18、审核后在最近一期中期付款中或经累积到一定数额后在随后最近一期中期付款中支付承包人。涉及合同总价减少的,发包人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修订合同总价。7.6 呈报及审核执行指令费用的期限承包人应于收到指令后14天内或完成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呈报费用申请,因编制费用申请的工作量大而不能在此期限内申报费用的,则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向发包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新的期限。发包人审核承包人费用申请的期限以自承包人收到指令至提出费用申请所需的时间为准,但不短于14天。承包人应对其所呈报的费用申请的严肃性负责,任何于合同毫无依据的、轻率的、不切实际的申请,发包人将拒绝接收,并立即退回。对此项工作造成的延误,发包人不会19、负责。7.7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当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催促要求遵从某项指令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开始执行有关的工作(按工程实际情况不可能立即执行的除外),不论该指令属于合同范围内或合同外增加项目,发包人可雇用第三人去执行该指令,一切由此引起的属于合同内变更的费用,可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当作债务向承包人追讨;如此笔费用属于合同外增加部分,则视为承包人应得款项由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并加回合同总价,再按发包人与第三人协商的费用数额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中扣除。7.8 重新检验费用如发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进行测试(包括查验后的修补),若此等检查或测20、试证明有关的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及对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否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未经检查擅自掩蔽的工程,不论检验结果如何,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8. 安全生产责任8.1 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8.2 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向其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生产装备和防护物品。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21、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3 损失因承包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4 遵守主(总)承包人安全产生管理规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遵守主(总)承包人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主(总)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时,不得损坏其安全性能;不得损坏主(总)承包人于建筑物内设置的安全设施。否则由此引致的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伤亡与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5 安全事故连带责任对于承包人漠视、或拒不执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导致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引起政府管理部门对主(总)承包人施以经济处罚的,承22、包人应为主(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罚款。8.6 安全施工方案审批每当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供发包人审批。否则,承包人不得擅自施工。9. 文明施工保证9.1 保证金限额与扣除文明施工保证金限额为合同(暂定)总价的1%,在中期付款中分不超过3次扣除。9.2 保证金的使用当承包人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时间或期限执行发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的指示和承包人自己的承诺,发包人被迫雇用第三人代承包人执行文明施工项目时,发包人才会动用保证金支付第三人的文明施工费用。9.3 保证金的返还合同工程竣工后保证金即可返还。竣工前保证金是否可以分批返还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特点和承包人在文明施工方面的履约情况23、决定。10. 代工结算与索赔10.1 代工指令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遗漏项目、工程变更、返工、缺陷修复、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在承包范围基础上合理增加的工作,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的,总承包人可按“承包人不执行指令”条款规定发出代工指令。承包人损坏其他承包人材料、半成品、成品、已完工程的,由承包人自行修复。承包人不执行修复责任的,由发包人发出代工指令,决定委托损坏项目所属承包人或任何其他承包人修复。10.2 代工结算代工结算在发包人与受委托的代工承包人之间进行。本合同内的任何数量、单价或总价均不成为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可以参加代工项目数量的计量与核对,但代工项目价格由发包人与代工承包人24、根据市场行情和现场实际条件商定,随代工指令一同抄送承包人。10.3 相互索赔提出索赔的承包人需在取得发包人关于相互索赔意见后7天内,呈报索赔费用,以便发包人及时在各承包人之间清偿索赔费用。逾期呈报导致被索赔承包人工程余款不足以抵偿的,发包人不负责任。被索赔的承包人必须书面签收索赔文件。11. 甲供材料11.1 甲供材料种类清单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种类将在附表中列明,其价值不含于本合同总价中。11.2 甲供材料数量核定及超供处理甲供材料的数量以工程量清单数量加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损耗量之和为准。因清单数量不足、损耗量不足导致承包人超领的部分,发包人将按材料设备单价的20%另向承包人收取采购管理费用25、,并将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最近一笔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1.3 供货计划承包人应于甲供材料的货期之前提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供货计划。供货计划应该说明每批货物的数量和到货日期。计划到货日期精度不得超过7天。因工程变更引起甲供材料数量增加,导致原供货计划数量不足以按时完成阶段工程或合同工程的,则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的7天内,必须向发包人提出新的或补充的供货计划。11.4 甲供材料退货责任承包人须对其需求的甲供材料数量的准确性负责,发包人并不保证将承包人剩余的甲供材料向供货商作退货处理,如果由此产生承包人经济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因工程变更导致甲供材料用量减少,而原供货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已26、经执行完成的,承包人不必为此部分剩余甲供材料退货事项负责。11.5 质量责任甲供材料的质量责任由发包人负责,其施工工艺或安装质量由承包人负责。需要供货商进行材料、设备施工、安装、和使用方法培训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因承包人施工、安装、使用方法不当导致甲供材料损坏或报废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失。11.6 质量检测责任如无特别说明,承包人对于甲供材料的质量没有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测的责任。但承包人在使用甲供材料之前,应进行基本的检查,包括用肉眼进行外观判断、用简单计量工具(尺、称)加以复核。承包人在使用甲供材料之前,未经基本检查即盲目使用,造成材料损坏、报废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失。12. 乙供材料27、12.1 报批除非材料或设备的品牌、规格已由发包人在招标时指定或于议标过程中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一切材料或设备在使用前均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品牌、规格以供发包人审核批准。发包人有绝对的权利否定承包人申报、推荐或建议使用的材料或设备,既使该材料或设备符合现行技术标准、出厂质量合格或可以通过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或检测。任何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设备不得使用。12.2 替换已经批准的材料和设备,如果承包人要求替换的,必须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即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概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检测,则不论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合同文28、件和规范要求,检测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12.3 材料替换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有绝对的权力否决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替换要求,除非是该种材料设备已经停产、或在承包人合理安排的采购计划内厂商产能无法满足本工程需要。对于由承包人完全自主采购的材料设备,如果发包人批准进行替换,则由此增加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差价将从合同总价中扣回。13. 付款13.1 预付款或备料款除非另有说明,本工程无预付款或备料款。13.2 中期付款的审批与支付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及要求的详细资料,按附表规定的日期向发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在收到承包人中期付款申请后,若发包人认为中期付款申请所述之金额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有权根据合29、同规定确定合理的中期付款金额或要求分包人重新申请。中期付款审批期限为14天,自承包人提出或经发包人要求后重新提出付款申请之日起计。发包人将在此期限内通知承包人本期应得款项。中期付款申请及批准证书中所示的付款金额,是承包人截至申请当日累计已完成的工程总值及当时现场材料价值之总和减去保修金、保留金、应扣回的预付款及其他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如有)和发包人累计已支付款项后的数额。中期付款申请所包括的物料是指本合同所指定之永久物料,并须合理地、适当地和非过早地送到或安放在施工现场或邻近地区及对天气或其他自然或人为灾害采取了充分的保护措施。一切临时用的物料,将不计算在中期付款内。发包人在完成付款申请审批后30、的7天内,支付承包人当期应得工程款项。除非另有说明,发包人以转帐支票支付承包人,而不论承包人何时何地于任何银行帐户进帐。13.3 发包人未能按时付款之宽限期如发包人未能按规定期限付款,则随后的7天视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承包人不得行使任何追讨直至停工追讨的权利,而应维持正常施工。13.4 宽限期结束发包人未能付款如发包人未能在宽限期结束前付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追讨通知。如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仍不付款,承包人可以(这并不损害承包人的其他权益或补偿)暂停执行本工程直至收到欠款。暂停的时间作工期延长处理,而不当作承包人应负责的延误。13.5 发包人扣除的权利不论合同文件怎样说明,发包人有31、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包括保修金、保留金)扣除或抵销承包人按本合同应付给发包人的任何款项。14. 承包人支付工资14.1 劳务合同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为其员工制作工作证。工作证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盖章、签发。14.2 拖欠工资责任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损失,且工期不予延长。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4.3 提供支付证明承包人在每次领取工程款之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据32、,证明其此前领取的工程款中的合理部分已用于支付其员工的应得薪金。承包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当期工程款,直至承包人连同其员工代表一同向发包人做出承诺。15. 工程变更计价15.1 合同总价调整按本合同规定审批任何加帐或减帐后,或发包人指示增减承包人工作范围后,应对合同总价予以相应的调整,并在最新一期的中期付款中考虑此笔金额。15.2 工程变更数量计算见“清单完整性与工程数量”条款。15.3 变更项目计价原则除非另有约定,工程变更的单价计算方法如下:与合同内项目性质相似、施工环境相似的工作以承包人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若性质不相似或施工环境不相似的,则以承包人所填报的单价为计算基础,合理33、换算,否则以公平的价格计算。减去的工作亦以承包人所填报的单价计算。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变化的,按工程量清单中关于计算规则的约定计算。按上述规定计价时,不包括工程进度受干扰的损失和支出或按其他条款所计算的补偿。公平的价格是指符合承包人合同总价中管理、利润、税费水平的单项价格。为便于计价,特此规定:一般项目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三项为基础,乘以12%综合费率。综合费率中已包括一般基本措施费、工地及公司管理费、保险、公司利润、所有税金及收费等。如涉及特殊的措施(即现有基本措施不足以满足施工需要),其费用另行商定。对于主材为采购成品、基本不需任何加工即可应用的,主材部分只计3%采保费及公司费用而不34、再参与计取12%的综合费率,税金另计。15.4 提供计价依据在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真实的、合法的物资采购、雇用劳务、机械设备租赁等发票、收据、付款凭证、完税证明、或政府收费证明等。发包人有权复制并保留复制件。16. 税务与发票16.1 税种与税率无论本合同如何规定,承包人如何填报价格、如何分析单价组成、合同总价如何确定,发包人均不认可承包人因承包本工程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合同总价亦不因承包人交纳的税收与其投标时预料的有所不同而调整。本条款适用于政府收费。16.2 发票承包人在取得付款时应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相应发票。发票所示的金额应为当期工程完成额,不扣除保修金、保留金。发票种类不符合要35、求,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发票种类的认定意见不同时,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决定。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扣除减款项目。减款项目包括:水费与排污费、电费、保安费、现场施工管理所需分摊的费用、罚款、索赔与被索赔费用、代工、卫生保证金、招标管理费、印花税等。16.3 代扣代缴分包人税金根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如发包人成为承包人应纳税金义务扣缴人的,发包人将在支付承包人应得款项时扣付该笔税金。16.4 承包人避税发包人无任何义务为承包人避税(不论是否合法)做出努力。17. 保修金17.1 保修金限额本工程保修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保修金数额截至千位,即不足一千元的计一千元36、。17.2 保修金扣除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时,可扣除当期已完成工程和物料价值的10%作为保修金,直至扣除的金额达到保修金限额为止。17.3 保修金的保管与支付发包人对保修金的权益只是保管性质,并没有投资使其增值的责任。发包人若根据本合同有权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作任何扣除时,可从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在完成保修责任后,方可申请返还保修金余额。发包人将在14天内办理完成支付手续。对于保修期为2年的工程,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扣除按结算总额计算的保修金数额的50%作为第二年保修金后的余额部分。对于保修期为1年的工程,即使承包人已完成保修责任,保修金也必须在37、双方完成结算后支付。对于保修期为2年的工程,在申请第一年保修金返还时,如结算尚未完成,则第二年的保修金将按承包人申报的结算金额计取2.5%扣除,余额部分先行返还承包人。承包人未申报结算的,则第一年保修金暂不支付。18. 保留金18.1 保留金定义指工程竣工前为保证承包人完成后续工程而从已完成的工程款项中留存的保证资金。18.2 保留金限额本工程的保留金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保修金数额截至千位,即不足一千元的计一千元。18.3 保留金扣除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时,可扣除当期已完成工程和物料价值的10%作为保留金,直至扣除的金额达到保留金限额为止。18.4 保留金返还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后,发包38、人在支付最近一期工程款时,应返还保留金。19. 结算19.1 结算期结算期限见附表。19.2 结算资料本工程的结算须在竣工及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后,在结算期内由双方完成。发包人审核结算的时间应不短于承包人准备结算文件的时间。20. 保修期与保修责任20.1 保修期规定保修期限见附表。20.2 保修责任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而在附表中指定的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发包人、设计单位将在不超过上述缺陷保修期届满前14天内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修复该项缺陷。若承包人在上述指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项目的修复工作,或经发包人书面证实为无故拖延,则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机39、构或人士进行修复和完成剩余工程。承包人将负责补偿所有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工期和经济损失。21. 转让、转包与分包21.1 转让、转包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转包。21.2 分包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前,不得将将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分包。21.3 发包人否决再分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的分包人,若其实际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则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要求其终止和更换分包人。所有因此引致的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发包人无关。21.4 因转让、转包与分包造成发包人损失因承包人擅自转让、转包、分包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发包人有权独自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如发包人决定终止本合40、同,则发包人将停止支付承包人任何工程款项。只有当承包人清偿因其转让、转包、分包本合同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后,或当作承包人欠款并由发包人在其应支付承包人款项中扣除后,如有余额,方可支付承包人;不足部分将作为承包人的所欠债务向承包人追讨。22. 保险22.1 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负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此类责任,惟有关伤亡和损失必须是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或是任何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遗漏或过失所引致的。22.2 工程保险及第三者保险发包人已为本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应承41、担的义务、工作和责任,并不会因为投有保险而受影响或减低。若承包人认为此赔偿额未能保障他在合同内的责任,可自费提高赔偿限额。保险期若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承包人须自费延长该保险。保险期若因任何其他原因而需延长,将由发包人延长保险,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用须由直接责任者承担。承包人应承担因被盗窃及物料在送抵工地前受损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投保项目范围内的任何索赔均应直接向受保之保险公司索赔。承包人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赔偿不足的任何经济责任。22.3 雇员赔偿保险承包人须对其工作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承包人的雇员或其他人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42、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承包人须为自己和受雇于工地上或在当地任何地方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的所有雇员或其他人的所有责任投有及维持所需的保险。该保险须向发包人书面批准的承保人投保,而保险单和收据须在开工前交发包人查验。保险期须由本工程开工至保修期结束或直至任何其他工作(包括缺陷的修补)的完成为止。若承包人未能按本条款投有或维持保险,发包人可对未有投保的风险自行投保,并将已缴交的保险费用在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23. 终止合同23.1 承包人不履行责任若承包人犯有如下违约事项: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未能有规律和不懈地执行本43、工程;或所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经发包人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执行安全措施方案;或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发包人的指令(不论指令涉及的费用是否已确定);或未经发包人许可,转让、转包、分包本合同;则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其违约事项。若承包人于收到该通知3天后仍继续其违约事项,或在日后任何时间重复该违约事项(不论以前曾重复与否),发包人可于承包人继续违约或重复违约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终止本合同。发包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他拥有的其他权利或补偿。23.2 承包人无力偿还债务若承包人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或委派了44、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浮动抵押物已由接受抵押人或其代表接管,则承包人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但若发包人与承包人或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承包人的雇用可以恢复及继续。23.3 行贿若承包人或其雇员、代理人员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任何人员允诺或提供任何回扣、利益、报酬或贿赂,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23.4 终止雇用后双方的权利及责任若承包人的雇用如前所述终止,在未恢复和继续前,发包人及承包人的个别权利和义务如下:发包人可雇用及支付其他人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该机构或人士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送至和放在工地上或邻近或承包人提供的中转场地供本工程用的临时建45、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亦可以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物料。除非终止雇用的原因是承包人破产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若发包人在终止雇用后7天内作出要求,承包人须将任何为本工程供货或施工的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发包人,但有关供货商或分包人有权对发包人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的反对。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的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承包人未予支付,发包人便可以支付给供货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时(但不能在要求之前)须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若在提出要求后合理的时间内,承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可以(且无需对任何损失或破46、坏负责)迁离和出售承包人任何前述的财物,并将出售所得收入减除费用后转归承包人。承包人须补偿发包人因终止雇用承包人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在本工程完成及有关费用确定前,发包人不必再付任何款项予承包人。但在本工程完成及其账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发包人须确定其正当支出的费用和因终止雇用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总额,若该总额加上终止雇用前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超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承包人须偿还给发包人的债项;如若少于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则两者差额将成为发包人须偿还给承包人的债项。23.5 项目工程停止执行由于政府机关或发包人原因,项目工程被终止执行时,本专业工47、程承包合同亦自行终止。承包人有收取下列款项的权利:合同终止前已完成工程的费用;合同终止前承包人已开展但仍未完成之工程的费用;为完成本工程而送到工地的合格物料的费用。该等物料的所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已移交于发包人。承包人将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或物料搬离工地的合理费用。24. 仲裁24.1 协商及仲裁解决争议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附表列明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促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4.2 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在本工程完成前、或分包人雇用终止前、或分包人放弃本工程前进行48、仲裁。虽然提交了仲裁,分包人须遵从及继续遵从任何与受仲裁问题有关的工程指令或决定,直至仲裁人有所裁决为止。附表开工日中标通知书或开工令确定的日期完工日自开工日起按总工期及修订后的总工期推算的工期逾期赔偿率每天人民币5,000.00元付款申请日每月25日付款申请审批期限付款申请提交后十四天付款期限付款申请审批后七天付款宽限期付款期限截止后七天付款申请间隔一个月文明施工保证金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保修金限额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保留金限额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决算期一年保修期(非结构工程)两年仲裁机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甲供材料设备种类清单序号材料设备名称规格使用部位货期(天)卸货责任方主(总)承包人为本专业工程49、提供的协调服务序号内容1提供现场内的道路和走道给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2提供主(总)承包人在现场内的脚手架、支撑、爬梯、工作台等给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提供其他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安全所需的围板、围网、护栏等。3在已按发包人要求布置的照明系统上,在其他承包人施工需要时,提供照明。4提供其他承包人加工、施工用水(不包括办公与生活用水)。5提供其他承包人加工、施工用电(不包括办公与生活用电);提供其他分包人试验、系统调试所需负荷。6在建筑物内提供其他承包人合理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驳点,并负责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接驳点在楼层内的设置间隔至多不超过一层。7提供临时厕50、所、其他卫生设施给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8对工程现场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9提供工程现场内现有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塔吊、人货电梯、井架、拔杆等)给其他分包人作卸货、水平、垂直运输之用。10在自然地面上提供垃圾站或箱,按发包人的指示,及时地将其他承包人于建筑物内施工产生的垃圾运至自然地面,定期从自然地面堆集点运离现场。11保持与其他承包人的密切联系,了解其他承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和特殊要求,做到相互配合;对各自施工图纸之间、施工计划、施工工序之间的矛盾找出解决办法,或及时提交监理单位/发包人解决。如主承包人未能执行该项服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材料、返工和工期损失。12在隐蔽工程覆盖前,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其他承包人能够完成管线、套筒、铁件等预埋,与其他承包人确定预留孔洞的位置。如主承包人未能执行该项服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材料、返工和工期损失。13跟随施工进度,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对各种用途的孔、洞(包括电梯门洞)、门窗与墙柱之间的缝隙、墙面开槽及其他类似部位填实抹平。为防止开裂,应先钉钢板网,再作修补。14提供标高、定位的基准点、线给其他承包人进行自己的定位和施工。在发包人要求时,自费为其他承包人在墙面、地面、天棚等处放出施工所需的标高和定位线,并对其准确性负责。15进行其他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16为其他承包人的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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