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商业地产-精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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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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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总承包合同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投资公司2012年9月25日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2.1 合同专用条款2.2 合同通用条款2.3 合同附件第三部分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第四部分 项目描述及招标图纸第五部分 工程量清单第六部分 其他文件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合 同 协 议 书发包方(全称): 香港恒基海城投资公司(简称:业主)承包方(全称): (简称:总承包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根据招标投标,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书。第一条2、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恒基 商业地产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地点: 香港市铜锣湾花街巷花溪大道与忻湖路东北角序号单体编号地下面积(万平方米)地上面积(万平方米)总计(万平方米)备 注一期81211购物中心2购物中心3商铺4物业用房5合计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和承诺函等往来函件);3. 合同专用条款;4. 合同通用条款;5. 合同附件;6. 业主或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台州恒基集团股份投资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理原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3、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7.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8. 招标文件;9. 工程量清单;10.投标书及其附件;11.合同图纸。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解释顺序。第三条 合同工程范围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均包括在总承包商的范围内,包括但不仅限于:总承包商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定分包、独立分包施工的工程等。总承包商需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商有义务将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消防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4、规定在上述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中全面落实。总承包商应履行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促使和监督各分包单位执行各项消防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对分包单位未执行各项消防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工程范围的详细内容以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规定为准。第四条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 990 日历天;开工日期: 暂定 2012 年 10 月 6 日;整体竣工日期:暂定 2015 年 4 月 6 日。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8.1 条。第五条 业主代表和总承包商代表业主代表:刘德华总承包商代表: 第六条 质量标准质量等级:5、合格。质量奖项要求:确保获得省 ,并力争获得国家 。第七条 合同总价(暂定)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金额为暂定。金额(大写): (小写):¥: 元。其中暂估价及暂列金额为(大写): ;(小写):¥ 元。双方并一步确认:上述暂定的合同总价已包含了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所列的各项其他项目费,其中:除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合同由业主向总承包商结算和支付外,暂估价及暂列金额不构成业主对总承包商的支付义务,业主无需向总承包商支付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第八条 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总包管理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 业主向总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6、的期限和方式进行支付。第十条 总承包商特此同意业主可以直接与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就指定分包工程、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并认可该结算结果及给予必要的配合。第十一条 总承包商应根据业主以书面通知方式确认的每笔应得款项金额向业主提交其认可的合法完税建安发票,业主在收到该等合法完税建安发票后向总承包商付款。如总承包商未能及时提供合法完税建安发票,则业主的付款将顺延至其收到合法完税建安发票。延迟付款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总承包商承担。第十二条 总承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合同工期为绝对工期,是总承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及业主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7、明确,除非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予以延期。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业主、总承包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11 年【2】月【15】日本合同订立地点:香港市铜锣湾业 主: (公章) 总承包商: (公章)住 所:香港市铜锣湾花街巷 住所: 龙山新村123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 话: 电8、 话:传 真: 传 真:邮 政 编码: 邮 政 编码:第二部分合 同 条 款第一章 合同专用条款第1 条 定义和解释1.5 联系方式业主的联系方式为: 总承包商的联系方式为:住 所:香港市铜锣湾花街巷 住所: 龙山新村123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叶浩文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 话: 电 话:业主和总承包商确认前述各自的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倘若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9、已合法送达。第4 条 图纸4.1 合同图纸业主将免费向总承包商提供8 套晒印蓝图;总承包商负责绘制一套可晒印的竣工图底图和四套竣工蓝图提供给业主,并向业主提供1 套完整的竣工图(包括业主分包工程)电子文件、该费用含在措施项目费中。总承包商必须无条件配合分包工程的竣工图编制。不论是业主免费提供的还是总承包商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业主所有,总承包商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业主同意,总承包商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给业主。4.2 由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 总承包商负责及时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对机10、电综合管线进行平立剖面二次设计,对机电管线的平面位置、标高结合与结构柱、梁、板、墙等的空间关系进行全面细致考虑,并将机电综合管线图报监理和业主审核批准。因总承包商二次设计工作不及时或图纸质量问题引起的钻孔、凿洞、拆改、修复等工作或费用均由总承包商负责。4.6 图纸中的问题总承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 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7.1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业主提供的水源接口管径及供水量、电源接口容量满足总承包商合理组织施工需要,如果业主提供的条件不满足施工需要,总承包商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后的15 天内书面提出调整要求,双方11、再协商解决。(无论业主实际提供的水源、电源接口位置是否有变化,总承包商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第9 条 业主代表9.1 业主代表本工程业主代表为:姓名:刘德华 职务:项目公司总经理。职权: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费用及工期补偿等一切重大事项,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业主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后有效。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业主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业主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第11 条 工程监理11.1 委托监理本工程的监理人(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监理工程师姓名:王本工程的监理人(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12、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总监第12 条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12.2 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及指定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向各分包商收取水电押金的上限约定为:贰万元,安全管理押金的上限约定为:贰万元,同时两项押金总额不能超过各分包合同额的0.5%。除合同约定之外,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本工程整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7 日内,分包商没有拖欠水电费及出现安全问题,总包商应退还各分包商的上述押金。如果总承包商不履行本义务,业主有权利在竣工结算时从结算金额中一次性扣除。总承包商向分包商违规收取费用,应双倍向分包商返还,业主可应分包商要求在竣工结算时扣除。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13、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定期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的支付,详见通用条款38.5 和合同附件。总承包商按通用条款12.2.10 安排分包商垃圾、废料堆放地点(堆放地点应设在红线范围内)并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堆放至指定地点的垃圾与废料。特别指出,总承包商必须安排分包商、商家(特别是室外步行街/大商业商家)垃圾、废料、包装箱/袋堆放地点并负责清运分包商、商家(特别是室外步行街/大商业商家)将放至指定地点的垃圾、废料、包装箱/袋等。总承包商如发生垃圾清运不及时业主将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并将发生费用在当期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扣除。第13 条 总承包商工作13.3 组织机构和人员违14、约金金额约定如下:项目经理伍拾万元;项目总工、现场经理、机电经理、质量总监、安全总监每人叁拾万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拾万元。13.9 文件接收与分包合同签署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 5 个日历天内完成审阅并提出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业主指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提供的需其签署、加签的合同文件时(合同条款同总承包招标文件内容无实质性改变) 7 个日历天内完成签署工作,逾期未签,总承包商应承担每日 壹拾万 元的违约金。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发给总承包商签署、加签的合同、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总承包商应签收并执行,如果拒绝签收执行,每发生一次承担壹拾15、万元的违约金,并且视为总承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第14 条 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14.1 总承包商代表总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先生。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总承包商承担伍拾万元的违约金,并按照业主要求限期纠正。项目经理离开现场时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离开现场3 天及3 天以上时应书面通知业主,否则每次总承包商应承担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此类违约超过两次,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第15 条 设计人15.1 设计人设计人是: 香港地标建筑设计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松设计人在现场的代表为:_16、 _先生。第18 条 合同工期和竣工日期18.1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合同工期: 990 日历天;开工日期: 暂定 2012 年 10 月 6 日;整体竣工日期:暂定 2015 年 4 月 6 日。拟控制节点详见下表:备注1、2012 年春节为1 月22 日(除夕),施工单位可根据情况安排假期。2、前述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业主有权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 个月内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日期,具体以业主下发的工程开工令通知的日期为准。总承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业主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17、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3、室外步行街及底商,此表没有明确节点,业主有权根据营销推广节奏提出紧凑可行的封顶日期,由此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前述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业主有权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实际开、竣工日期,具体以业主下发的工程开工令通知的日期为准。总承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业主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第21 条 总承包商误期责任21.1 误18、期违约金如果 0.00 顶板、0.00 至裙房结构封顶(如有)、主体结构每完成6 层(含第6 层)、主体结构封顶、 外墙装修完成、机电安装工程完成、内装修完成、工程整体竣工的工期节点不能按期完成,总承包商每延期一天向业主支付工期违约金10 万人民币,如分部未按时限完成,而总体竣工按时完成,则返还扣款。误期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百分之十),但发生合同通用条款22.1 款的情况时,按照合同通用条款22.1 款约定的方法执行。第25 条 长时间暂停25.1 长时间暂停若本合同所述工程在计划开工之日起24 个月后开工,且延误开工非总承包商原因,则针对该未建项目双方按照招标投标报价时定19、价的基本原则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业主组织重新招标,总承包商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的权利。第38 条 支付38.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无预付款。38.2 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8.3 对本项支付时间和比例进行约定。1. 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有多个独立地下室的工程款可按独立地下室分支付)1) 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2) 地上四层(含四层顶板)全部施工完成(不足四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封顶),业主支付至上述工程结算价款的80%。3) 塔楼结20、构全部封顶,业主支付至上述工程结算价款的100%。2. 地下工程工程款支付(有多个独立地下室的,工程款可按独立地下室分别支付)1) 结构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含0.00顶板),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2) 砌筑、抹灰工程全部完成(除不具备条件的)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5。3) 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3. 裙房(酒店、写字楼、公寓、大商业等)工程款支付1) 本区段地上部分完成至二层顶板(不足二层的施21、工完成至结构封顶),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商业地上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2) 本区段地上部分裙房封顶,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3) 本区段裙房所有地上单体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3。4) 本区段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6。5) 本区段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22、承包商至地上裙房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4. 塔楼(酒店、写字楼、公寓、住宅)工程款支付1) 本区段主体结构每完成6层顶板(含顶板;不足六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封顶),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0%。2) 本区段地上所有单体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3。3) 本区段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66。4) 本区段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23、计支付总承包商至上述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设备差价进度款的支付经业主与总承包商确认的变更、现场签证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款的支付节点及比例参照专用条款38.2款执行, 但在竣工结算阶段以前,业主支付的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且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支付前按照业主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38.5 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合同通用条款38.5 款约定的支付。38.5 竣工结算阶段工程款的支付(分业态)1. 工程全部竣工、完成“四方验收”,完成向业主或其指定的单位移交,并经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24、。2. 总承包商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且符合业主、政府质检部门和市档案馆确定的验收及归档标准,并配合业主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3. 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齐全完整的结算书并经业主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8%。4. 业主完成审核,双方确认后 6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竣工结算总价的 95。如果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的全部工程竣工结算书误差超出5%,审计费由总承包商承担。注: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扣留。38.7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合同通用条款38.9 款的约定支付。保修责任25、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执行,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总承包商正确履行保修责任的义务。38.7 支付节点释义1. “地下室主体结构完成至0.00(含顶板)”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1) 水电预埋随楼层施工完至该楼层顶板。2) 地下室出入口车道同步完成。2. “主体结构完成至某层顶板”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1) 地下室防潮、防水、保温、保护层等工程已施工完。2) 回填土工程已施工完。3) 地下室地面砼垫层已施工完。4) 水电预埋随楼层施工完毕至该楼层顶板。5) 砼阳台栏板至少已施工跟进至该楼层数的一半(如果有)。6) 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等施工至26、少已跟进至该楼层数的一半。3. “主体结构封顶”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1) 屋面以上设备房结构施工完,含水箱间、电梯房施工完。2) 水电预埋随结构同时施工完毕。3) 阳台栏板全部施工完毕(如果有)。4) 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等施工至少已跟进至该楼层数的2/3。4. “全部砌筑、抹灰工程完成” 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1) 外填充墙,内隔墙、隔板全部施工完毕。2) 外墙保温工程已施工完毕。3) 外墙抹灰或贴瓷砖打底已施工完毕;室内墙面、地面抹灰已施工完。4) 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且已通过闭水试验。5) 塑钢、铝合金门窗的附框工程27、已施工完毕。6) 防盗门、防火门工程已施工完毕。7) 设备管道穿墙、穿楼板孔洞的封堵。5. “外装工程完成(脚手架拆除完毕)”: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1) 塑钢、铝合金门窗、幕墙、瓷砖铺贴、涂料等工程已施工完毕。2) 屋面工程已施工完毕。3) 外脚手架及塔吊已拆除并已离场。6. 机电安装工程完成:此阶段总承包商必须完成以下工作才能实现付款条件:1) 给排水(包括上下水、中水、饮用水、消防水)专业: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卫生洁具除外。2) 采暖专业: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的散热器安装除外。3) 电气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28、楼层或房间完成至层箱或是分户箱及其前端全部工作内容,另房间内要完成埋管戴丝和接线盒的供应及安装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均以验收合格为前提。4) 弱电工程: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有精装修楼层或房间完成至层箱或是分户箱及其前端全部工作内容,另房间内要完成埋管戴丝和接线盒的供应及安装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均以验收合格为前提。5) 燃气、消防、通风空调、电梯等专业: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所有预留孔洞。7. 具体完成节点内容以业主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第39 条 竣工结算39.2 工程竣工结算本项目采用分业态的方式进行结算。第41 条 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41.1 变更的计价如果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单项变更(所谓单29、项变更是指在同一份洽商变更中提及的工程量清单单个子目,针对一个独立的单个事件的单个楼座的变更指令。特别要求应将单项变更严格区分于单张洽商变更单,如果同一张变更单中同时出现多个不同事件的变更指示,则这些同时出现在同一张变更单中的多个变更指示不得合并理解为本款所定义的单项变更)的变化金额在免赔金额内(该单项变更的计价涉及清单中多个子目时,各子目之间不可以合并进行增减计算,各单项变更之间的变化金额不得累计计算,无论这些单项变更是否属于同类性质的变更,或属于同时出现的变更,或属于出现在同一张单中的变更)时,则只由总承包商实施工程变更而不做合同价格的变更。上述变更免赔金额为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人民币30、 贰仟元整,超过部分按实计算。41.3 可调单价的材料/设备可调材料价格的材料范围为:水泥、商品砼、钢材(型钢支架和钢套管不在可调单价材料的范围内,在报价时综合考虑)、钢筋(如信息价无此价格参考钢材价格)、镀锌钢管材料。从投标报价中标至工程整体竣工期间,其他建设工程要素价格一律不作调整。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信息价波动幅度在3 %以内的,不调整结算价;波动幅度超过3 %的部分按照合同通用条款调整。如果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停办,基准月主材市场信息价依据按优先顺序依次为:“香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香港工程造价信息”公布该主材的信息31、价格。41.5 措施项目费的影响在相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与原招标时建筑面积相比较,变化幅度在5 %以内的措施费不调整;变化幅度超过5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第43 条 风险责任的划分43.1 工程的照管如果总承包商拒绝或延误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则视为总承包商违约,每延误一天,总承包商需要向业主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如导致业主对购房人和业主的合作伙伴承担责任,总承包商应全部赔偿。第46 条 保函46.1 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在签订合同后7 天内,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第一32、笔工程款之日。自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业主根据总承包商已完成工程量核定的工程款与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均自动转为担保总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担保期间截至该等差额款项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之日止。担保期间内,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业主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不足部分,业主仍有权向总承包商追偿。第50 条 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50.3 竣工资料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 4 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第51 条 质量保修51.4 总承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总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33、主有权责令总承包商改正,并有权要求总承包商承担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由总承包商对在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从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总承包商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足部分,业主仍有权向总承包商追偿。第55 条 总承包商违约责任55.4 总承包商退场约定1. 总承包商出于自身考虑要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在业主批准后的3 天内完全退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支付等工作。2. 无论是否属于总承包商的直接责任,在以下情况发生后,业主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总承包商应在收到业主的解除合同通知后7 天内无条件退34、场并将工程现场用地、工程设施、工程资料等完整移交给业主,双方随后安排工程结算、支付等工作:1) 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被鉴定为危房或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5 天的;2) 工程总工期比业主审定的工期计划拖延超过 15 天的;3) 节点工期累计延误超过 3 次的;4) 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被政府责令停工超过 7 天的,3. 前款 1.、2.中,总承包商均无权因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退场及移交场地设施、工程资料,否则需向业主支付2000 万元的特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总承包商退场前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总承包商在此承诺:放弃对工程的质押权而无条件退场,业主在总承包35、商退场后3 天内出具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方案的承诺书。总承包商及其所发包的劳务队、供应商在任何时候不得因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而主动罢工、干扰施工或扣押、围攻、殴打业主人员,否则每发生一次需向业主支付200 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第56 条 争议56.1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一 种解决方式作为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以下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第63 条 合同生效日期及合同份数63.2 合同生效及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2 份,双方各执1 份;36、副本12 份,双方各执6 份。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目 录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 21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 26第三条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 28第四条 图纸 . 28第五条 文件版权 . 30第六条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 30第七条 业主工作 . 30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 . 31第九条 业主代表 . 32第十条 工程监理 . 33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 . 33第十二条 总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 35第十三条 总承包商工作 . 45第十四条 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 49第十五条 设计人 . 49第十六条 进场开工 . 50第十七条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 . 50第十八37、条 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 . 51第十九条 进度计划 . 52第二十条 业主原因的延误 . 52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商误期责任 . 53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商误期赔偿 . 54第二十三条 提前竣工 . 54第二十四条 工程暂停 . 55第二十五条 长时间暂停 . 55第二十六条 复工 . 55第二十七条 延长工期 . 56第二十八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 57第二十九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 58第三十条 样品 . 59第三十一条 工艺检验 . 60第三十二条 试车 . 62第三十三条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 . 63第三十四条 材料代换 . 65第三十五条 进口材料和设备 . 67第三十六条 38、计量及计价 . 68第三十七条 合同总价 . 70第三十八条 支付 . 72第三十九条 竣工结算 . 76第四十条 变更 . 77第四十一条 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 . 78第四十二条 索赔 . 83第四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划分 . 85第四十四条 不可抗力 . 87第四十五条 保险 . 89第四十六条 保函 . 90第四十七条 转让和分包 . 91第四十八条 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 . 92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和移交 . 93第五十条 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 . 96第五十一条 质量保修 . 98第五十二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 101第五十三条 文明施工 . 102第五十四条 业主违39、约责任 . 103第五十五条 总承包商违约责任 . 104第五十六条 争议 . 106第五十七条 知识产权 . 108第五十八条 保密义务 . 108第五十九条 贿赂 . 108第六十条 紧急情况处理 . 109第六十一条 地下文物 . 109第六十二条 合同文件的修改 . 109第六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合同份数 . 110第六十四条 合同附件 . 110第六十五条 补充条款 . 111第六十六条 合同非关联性 . 111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40、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1.1.3 合同专用条款是指业主与总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1.1.4 合同通用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1.1.5 合同图纸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41、的文件,包括业主依据第4.3 款发出的任何补充图纸。1.1.6 投标书是指总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1.1.7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1.1.8 中标通知书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9 业主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总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0 总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11 业主代表是指由42、业主指定负责履行本合同第9.1 款所提及工作的人。1.1.12 项目经理是指总承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13 监理单位是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14 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是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1.1.15 设计人是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当事人。1.1.16 设计人驻工地代表是指第15.2 款中提及的由设计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1.1.17 独立分包商是指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从事总承包商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其它任何工作的任43、何其他承包商。1.1.18 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是指第48.1款中提及的由业主指定或批准的但由总承包商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在合同中指明要求总承包商向其分包某些工作的分包商或向其采购某些物资的供应商。1.1.19 质量保修书是指第51 条提及的,由业主、总承包商双方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质量保修协议。1.1.20 保修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并且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1.1.21 天(日)“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1.1.22 竣工验收整体工程竣工并按第49.2 条规定的程序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44、下,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进行的验收。1.1.23 竣工验收证书是指按照第49.4 款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总承包商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1.1.24 竣工移交证书“竣工移交证书”是指按照第49.8 款由业主或业主指定的物业公司向总承包商颁发的证明总承包商已向业主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交行为已被业主接受的文件。“工程移交证书”正式签发后,方视为工程已经移交,但对于 “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的遗留问题或需整改部分,总承包商仍应承担整改和看管责任,在整改完成并经业主验收确认前,该遗留问题或需整改部分涉及工程的风险仍应由总承45、包商承担。1.1.25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是指质量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总承包商已经完全履行完毕质量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任何工作的证明文件。1.1.26 合同总价、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指业主用以支付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在本合同中包括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三个部分。合同总价是指业主用以支付总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在本合同中包括合同价款和其他项目费中的业主部分。1.1.27 保修金是指业主根据第38.9 款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1.1.28 费用是指现场46、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1.1.29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30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 临时工程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但总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除外)。1.1.32 材料、工程设备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1.1.33 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47、程一部分的其他设备、材料和物品。1.1.34 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35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进行现场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并对其进度、安全、质量负责所发生的费用。1.1.36 资金保证措施费也称财务费,即为保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1.37 营业税率营业税率是指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建筑安装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率及附加税率。1.2 标题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48、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1.3 解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1.4 书面形式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5 联系方式总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总承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业主:1.49、 总承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2. 总承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3. 总承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4. 总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5. 总承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2.1 语言和文字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订立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50、本合同。2.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为准,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向总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和承诺函等往来函件)3. 合同专用条款4. 合同通用条款5. 合同附件6. 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投资公司或台州恒基投资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51、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7.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8. 招标文件9. 工程量清单10. 投标书及其附件11. 合同图纸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规定如下:1.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 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第三条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3.1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本项目工作范围、工程管理要求、报价要求和设计施工规范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52、或新工艺,按第28.3 款执行。第四条 图纸4.1 合同图纸业主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将免费向总承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总承包商负责承担。业主可以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而分批提供图纸。4.2 由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总承包商负责设计,总承包商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业主批准。除此以外,总承包商还应依据第50.3 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业主。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总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合同条款第453、9 条进行移交,且本合同工期不予顺延。4.3 批准的责任业主依据第4.2 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或减轻总承包商根据合同及依法应承担的任何责任。4.4 补充图纸和指示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发出任何图纸或指令,总承包商应遵照执行。4.5 图纸供应计划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14 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 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业主递交一份总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图纸需求计划,图纸需求计划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和设计工作时间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业主审批同意后实施(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4.6 图纸中的问题总承包商应在上述第4.5 款约定的图纸供应计划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54、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总承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但不论总承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总承包商均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款第41 条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款。如果总承包商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疏漏或不足,则其除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补偿。第五条 文件版权5.1 业主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由总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总承包商所有,业主及其代理人为了与工程有关的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55、征得总承包商同意之前,业主不得为了其他目使用、复制总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5.2 总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业主发给总承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业主所有。总承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第六条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6.1 业主的一般责任和义务业主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1. 按照工程进度及总承包商图纸需求计划提供施工图纸;2. 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3.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4.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第七条 业主工作56、7.1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业主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并向总承包商移交现场。现场应具备以下施工条件,开工后继续负责以下事项遗留问题:1. 清除现场内地面及空中障碍,包括房屋拆迁、青苗树木迁移(或赔偿);2. 水源接口;3. 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4. 电源接口;5. 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总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业主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现场,并进行交验。总承包商应对上述设施妥善管理和保护,并保证在整个施工期内处于可使用状态。业主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合理费用。7.2 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在57、开工前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总承包商应取得的批准除外),业主将尽力在开工前完成,总承包商协助。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由业主承担的费用,业主将按照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8.1 要求撤换总承包商管理人员的权利如果总承包商管理人员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但此等要求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总承包商物色新的管理人员,前述新的管理人员须得到业主的书面认可。8.2 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权利业主有权通过招标、指定等方式确定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总承包商应当无条件接受并且与之签订合同。8.3 变更权利业主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总58、承包商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8.4 对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权利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所有分包合同(包括指定供应合同、指定分包工程和独立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分包合同,业主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供应合同而组成新供应合同,或增加新的供应合同,总承包商必须遵从业主的指示执行,工期不会延长。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有权取消或确定为由总承包商自行负责完成,则总承包商对该等项目所报的总承包协调、管理、配合费需在结算时从合同价款内相应扣除。第九条 业主代表9.1 业主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业主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59、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业主代表无权免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业主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业主任命的并且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已经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业主代表应是业主唯一的合法代表。业主应在合同生效后14 天内将任命的业主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业主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收到业主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业主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业主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第2.1 款规60、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9.2 业主代表的权利委托业主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可委托给其他人员,并可随时撤销,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收到由业主代表签发相应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利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合同效力。第十条 工程监理10.1 委托监理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理。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注明,业主将在签约后14 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业主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详细资料、职责、权限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11.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业主委托的职权包括:批准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61、计划;审核承包方的申请、支付证书;审核承包方工期补偿。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业主事先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开工、停工、复工指令,批准顺延工期、计量、计价、费用补偿和签署付款证书,未经业主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生的有关上述范围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合同双方的有约束力的文件。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总承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应予执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62、师无权免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11.2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的代表称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监理人对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监理单位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4 天内将已获取业主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11.3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委托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权利或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和总承包商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由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此类63、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规定:1. 上述监理工程师的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工程师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2. 如果总承包商对上述监理工程师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总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11.4 口头指示正常情况下,如本合同第1.4 款所述,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总承包商也应同样遵64、照执行,但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2 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总承包商可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如果2 日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同意,则此类由总承包商准备的书面记录不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11.5 监理工程师的批复对于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出上述任何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期限,总承包商应在呈报上述有关函件、文件、要求等的同时就监理工程师65、的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提出一个合理时限(最少不少于7 天,最多不超过28 天),如监理工程师未对该时限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该时限已被监理工程师接受,并受本款上述约定约束。11.6 通知改正如果总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可通知总承包商,要求其在约定时间内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第十二条 总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2.1 总承包商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1. 总承包商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2. 总承包商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总承包商的工作应包括约定全部合同工作内66、容;3. 工程现场的生活办公区设置及建筑应符合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制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总承包商必须在工程现场为业主、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办公室,办公室面积不少于500 平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4. 总承包商应按照质量保修条款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5. 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业主供应或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应同时符合第33.1 款;6. 总承包商必须在正式进场施工前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业主,并经业主67、及监理审核确认后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7. 总承包商现场塔吊布置必须合理,需根据业主提出的指导意见调整塔吊布置和增加塔吊数量;8. 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材料资源、劳力资源的投入,满足各施工阶段对材料料、劳力资源的需求,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工期节点。9.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总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总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按照第40 条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10.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68、(包括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11.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12.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13.安排整体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呈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14.隐蔽工程验收前主动与分包商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商足够时间69、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商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15.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商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16.负责所有业主供应并由总承包安装的材料、设备在施工现场内可行车指定地点的供货车车上卸货及二次搬运、吊装等工作(所需费用含在措施费用中)。17.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18.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19.预留管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70、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20.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但分包商须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连设备。21.在项目竣工日期起到项目入伙或开业之前,总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22.墙体节能基金和散装水泥缴费及退还:如果业主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缴纳工程墙体节能基金和散装水泥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办理退费手续并保证按政府规定退费办法将上述费用退费给业主,否则业71、主将从结算款中扣除上述未退还的费用,若因设计原因造成不能全退或部分退还除外。23.总承包商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不得偷工减料。24.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25.总承包商必须采取措施控制质量通病,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遵循“提前计划,过程落实,总结改进”的原则,减少楼板裂缝、墙体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等质量通病的发生。26.总承包商必须遵守业主或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台州恒基商业地产股份投资公司和台州恒基集团股份投资公司,下同)制定的相关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72、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并应主动了解前述制度规定。总承包商应自行承担未能充分了解和遵行前述制度的责任。如国家和本项目所在地最新颁发之安全管理规范、规程高于上述约定规定和标准的,则按国家和地方最新颁布之规定和标准执行。27.总承包商必须在每月 25 日前对已实施完毕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确认(特急类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应在施工完毕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实施后应报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进行审核。业主代表签字但未经前述程序确认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73、虑。28.承担当地政府规定总承包须以合同总额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工伤保险及其他费用。12.2 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及指定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开工日期至项目竣工日期承担本项目工程(包括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指定供应的材料、设备)内的各项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工作。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但不仅限于此):1) 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总承包商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偿。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74、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2) 提供工地内的临时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商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3) 提供工地上现有装置临时垂直运输机械供分包商作卸货、垂直运输之用;提供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商将其大型材料、设备吊放至作业现场。 临时垂直运输拆除时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4) 提供工地内现有爬梯、脚手架等供分包商合理使用,但脚手架搭设要求应满足分包工程的施工需要及安全规范,脚手架拆除时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5)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6)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但若分包商需要用长途电话或传75、真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总承包商缴付有关的费用。7) 工程进行期间每一层提供足够的照明及电力配电箱和所需电力负荷;每两层提供足够的工程用水驳接点;对所有使用总承包商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驳点的分包商进行挂表计量,定期向分包商收回垫付的水电费用。8) 向分包商提供办公、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点,承担分包商现场内的办公、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费用,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和材料。9) 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商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10) 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11) 总承包商安76、排及分包商垃圾、废料堆放地点(堆放地点应设在红线范围内)并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堆放至指定地点的垃圾与废料。现场施工垃圾应指派专人管理、检查,督促各分包单位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业主有权指派其他单位清除,因此发生的费用业主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2) 总承包商负责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指由总承包商负责安装的材料和设备)在工地的二次搬用及吊装工作,并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注意:总承包商负责将业主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在施工现场内可行车指定地点的供货车车上卸货、二次搬运及吊装等工作。13) 其他未尽事宜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规定进行管理、配合、协调等工作。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77、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除了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外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商收取费用,总承包商违反此项约定的违约金见专用条款。水电押金和安全管理押金的限额约定见专用条款。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协调配合和总承包管理服务的效果将由业主组织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对总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2.3 遵照合同工作总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在涉及该项工程任何事项,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总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工程合同价款、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分包商和供应商等事项指令只能是业主发出。12.4 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78、理责任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管理范围:(1)总承包商是i). 本合同约定的总包施工工程范围;和 ii). 独立分包、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单位施工的各分项工程范围(i、ii两项工程范围统称为“消防安全管理范围”)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2)总承包商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建设消防防火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事宜承担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同时,总承包商在施工现场采取的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应符合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1. 总承包商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的79、责任和义务:(1)总承包商应按照消防防火规范对业主、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材料规范、实物样板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材料样品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查验。对于不符合消防防火规范的设计内容、施工工艺和材料,总承包商应以书面方式向业主、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和替换要求。(2)不论业主、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单位是否在提供给总承包商的图纸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中对涉及消防的内容做出明确要求,也不论业主、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单位是否对总承包商的施工图或其他工程技术资料作出确认,总承包商均应确保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制80、定的消防防火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2. 总承包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责任和义务:(1)总承包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总承包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查验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总承包商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未按本条要求对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涉及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进行审查,则总承包81、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发的火灾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业主更换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饰材料的费用等)。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继续追偿。3. 总承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1)总承包商应按照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周围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总承包商应保证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总承包商应针对施工现场使用明火作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保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82、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3)总承包商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妥善存放施工器具和材料,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4)总承包商应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和在建工程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保证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5)如总承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于总承包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给业主造成火灾损失的,应由总承包商承担。业主有权根据损失的金额直接从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总承包83、商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继续追偿。4. 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1)总承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业主批准。(2)总承包商应在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火灾,总承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和扑救火情。总承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4)由于总承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84、全制度、应急预案或未按约定组织灭火救援的,总承包商应对业主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总承包商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继续追偿。(5)总承包商应按照业主要求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预案,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参加消防安全演练。(6)如总承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商限期整改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由于总承包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而给业主造成火灾损失的,应由总承包商承担。业主有权根据损失的金额直接从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85、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继续追偿。总承包商的消防安全组织和灭火救援责任和义务:(1)总承包商应在进场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和消防应急预案,并报业主批准。总承包商项目经理应作为业主组织的施工现场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成员,按业主要求参加应急事件的处置,并按业主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定的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履行相关职责。(2)总承包商应在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火灾,总承包商应立即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86、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和扑救火情。总承包商应根据火情及时报警,并为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4)由于总承包商未按本条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应急预案或未按约定组织灭火救援的,总承包商应对业主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根据损失金额直接从未付总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未付总承包商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的,业主有权向总承包商继续追偿。6. 总承包商因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措施费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第十三条 总承包商工作13.1 定位和放线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87、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此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总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业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此类复验发现总承包商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总承包商应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与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复验有关的正常费用由业主承担。监理工程师的复验和确认并不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的责任。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总承包商重要的合同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商应为本工程所有的分包商和其他总承包商等提供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业主认88、为必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他控制或定位点,同时负责做好协调工作。13.2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总承包商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合同第4.2 款提及的由总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业主的批准,总承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13.3 组织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应和投标书中承诺的一致,否则总承包商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此之外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总承包商不应从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人等正在为本工程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事先获得业主89、书面批准除外,总承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业主可要求总承包商撤换其所有或任一人员。撤换条件为如下情况之一:1. 违法行为;或者2.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或者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者4. 经常(两次以上)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或品行不端的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提出要求后14 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满足上述撤换条件被业主要求撤换时,总承包商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13.4 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不违反第13.4 款约定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应自行安排雇佣职员和劳务人员90、,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等,除此以外,总承包商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1. 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总承包商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2. 总承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3. 总承包商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91、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总承包商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13.5 特殊工种特殊工种的工人、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岗证书;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13.6 与其他承包商的配合与协调总承包商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工作上的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与管理工作:1. 业主直接雇佣的其他承包商;2.92、 业主的雇员;3. 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1. 将总承包商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2. 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总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或总承包商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3. 为保证总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总承包商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4. 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服务和配合。总承包商的服务、配合还应包括的内容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有关规定。13.7 施工扰民与民扰总承包商应采用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其施93、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总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依据第52 款采用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扰民。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13.8 总承包商负责补遗工作如果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约定 为属于业主或任何其他总承包商的工作,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由作为承担本工程总承包责任和义务的总承包商自行完成。总承包商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向业94、主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有缺或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13.9 文件接收与分包合同签署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含合同条款)后按要求完成审阅并提出合理意见,否则视为同意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业主对是否采纳总承包商的意见拥有最终决定权。总承包商在接收到业主提供的且需总承包商签署或加签的合同文件后,如合同条款同总包招标文件内容无实质性改变,则总承包商无条件完成签署工作,如果逾期未签,总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3 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发给总承包商需签署或加签的合同文件、工作指令95、现场技术变更等有效文件,总承包商无条件当日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总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3 条。第十四条 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14.1 总承包商代表如果没有得到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事先书面同意,总承包商不得更改项目经理,否则将视为其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超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离开现场,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合同而言,经总承包商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总承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除非合同中另有约96、定,总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第十五条 设计人15.1 设计人设计人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及时提供满足工程实施需要的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2. 及时解答、澄清可能由总承包商提出,通过业主转呈的任何关于设计方面的质疑和问题;3. 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参加工程的核验、检查和验收。15.2 设计人驻工地代表设计人指定一名代表作为驻现场代表承担合同约定的设计人现场代表的工,但设计人现场代表仅在业主认为必要时才会被要求到现场办公。第十六条 进场开工16.1 进场开工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该通97、知书上约定的进场施工日期为该工程的法定开工日期。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业主在进场当日向总承包商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为了保证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总承包商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总承包商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双方签订合同,总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递交履约保证,但业主没有发出开工通知,总承包商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向业主索赔。第十七条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17.1 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14 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规划(也称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视情况而定)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98、。该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商随时提交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总承包商应按照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规划或施工方案的批准不解除总承包商对其应负的责任。第十八条 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18.1 开工日期是指业主与总承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或是业主(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程开工令通知的日期。18.2 各区段竣工日期本区段内各单项工程全部竣工并完成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验收或竣工条件,并获得正式的质量监99、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18.3 项目整体竣工日期指整体项目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完成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18.4 合同工期指合同专用条款第18.1 条约定的开工日期和项目整体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也称为“绝对工期”。各区域的绝对工期是指合同专用条款第18.1 条约定的各区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18.5 工期节点时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控制以下工期节点时间。1. 0.00 结构完成时间;2. 0.00 至裙房结构封顶完成时间(如有);3. 主体结构每完成 6 层(含第6 层)完成时间(如有);4. 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时间;5. 外墙装修完成时间;6. 机电安装工100、程完成时间;7. 内装修完成时间;8. 工程全部竣工并完成“四方验收”时间。9. 完成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备案通知的日期。第十九条 进度计划19.1 提交进度计划总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14 天内,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19.2 修订进度计划无论何时,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总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总承包商无权要求因上述进度修订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进行索赔。1101、9.3 保证进度计划总承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9.1 款中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9.2 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施工过程中出现关键线路的某些施工节点进度经过赶工还是滞后,业主有权要求总承包商加大力度继续赶工,直至达到工程总进度要求为止,此类因赶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第二十条 业主原因的延误20.1 业主原因延期开工如果业主依据第16.1 款已发出开工通知,并且总承包商已经依据此开工通知在约定的时间进场,但由于业主未能在总承包商进场之前满足第7.1 款或第7.2 款的约定或由于业主其他原因导致总承包商不能随后实质性开工,总承包商应及时102、以书面形式报告业主并解释不能及时实质性开工的原因。业主在收到此类报告后与总承包商协商是否补偿总承包商由此而发生的合理的额外费用。由于业主原因致使各业态合同工期有压缩的情况下,相应约定如下:1)地下及结构施工阶段各业态合同工期压缩在1 个月内,非结构施工阶段工期压缩在3个月内,报价不再调整;2)地下及结构施工阶段各业态合同工期压缩超过1 个月,非结构施工阶段工期压缩超过3 个月,报价根据相应情况协商调整;如果业态已经确定,因部分技术条件的变化导致的任何工期索赔,业主均有权不接受。上述的处理并不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商误期责任21.1 总承包商误期违约金如果总承103、包商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专用条款第18 款的约定,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第21.1 款约定的金额,作为误期竣工的误期违约金。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合同专用条款第18.1 款中约定的(含据本条款第27 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竣工日期起,至本条款第49.6 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止。业主可以根据总承包商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在总承包商出现阶段性进度滞后的情况下,从届时任何应付款项中先行扣除误期违约金。若业主认定总承包商会发生工期拖延而由业主另外派人进行抢工,抢工单位资质及抢工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总承包商应无条件认可及承担(包括垃圾的及时清运,但此事只需104、业主和监理公司同时认定即可)。误期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在本合同内的责任。21.2 误期违约金的减少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如果有区段)的竣工日期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经按第49 条竣工并已签发移交证书,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延误所引起的误期违约金的计算,应按照已经签发移交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的价值占整个工程价值的百分比而相应地减少。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商误期赔偿22.1 总承包商误期赔偿如果总承包商按第21.1 款和第21.2 款支付给业主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总承包商误期竣工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商应另行向业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补足因误期而引起的损失为105、限。总承包商已经充分了解:关于本工程的完工交付,业主已经或必将与第三方达成相关协议,因此本工程的误期完工将会给业主带来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此类经济损失是总承包商在订立合同之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总承包商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且总承包商按第21.1 款和第21.2 款支付给业主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总承包商误期完工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的,总承包商应另行向业主支付赔偿金。第二十三条 提前竣工23.1 提前竣工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双方另外达成协议变更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业主不应要求总承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8 条约定的时间之前竣工。业主不反对提前竣工,同时不支付相应的任何费用,业主将106、积极配合总承包商提前竣工。如果总承包商应业主要求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8 条约定的时间之前竣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 工程暂停24.1 暂时停工业主可随时指示总承包商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总承包商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24.2 工程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如果在业主依据第24.1 款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总承包商已经订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84 天,则总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总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付款应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1)107、 总承包商根据业主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业主的财产,且已明确复工后按期运到工地使用;2) 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总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第二十五条 长时间暂停25.1 长时间暂停如果第24.1 款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 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则总承包商可通知业主,要求业主自接到该通知后28 天内同意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第二十六条 复工26.1 复工在收到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总承包商应在通知业主后并与业主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总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与此类修复有关的费用的承担视情108、况而定:如果此类暂停不是由于总承包商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或(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总承包商根据第24.1 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照管责任和风险,则合理的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此类暂停是由于总承包商的某种违约或过失造成,或(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总承包商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争取适当保护和照管,则修复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如果业主根据第24.1 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照管责任和风险,总承包商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14 天,该责任和风险应重新归属总承包商。第二十七条 延长工期27.1 延长工期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工期准予延长:1. 不可抗力事件(如第 44 条所述);2109、. 业主正式书面同意延长工期。27.2 延长工期的程序总承包商为了获准第27.1 款所述的延长工期,其必须:1. 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 28 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2. 上述通知之后的 28 天内,向业主提交总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业主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业主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如果某一事件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总承包商难以按本款所述,在28 天之内提交全面而切合实际的详情报告时,总承包商应当以不超过28 天的间隔向业主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 天之内提交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业主在收到上述临时性和阶段性详情报告110、后,不得无故拖延,应做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的详情申述报告后,业主应复查全部情况,并做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全部延期时间的最终决定。但此类最终决定不应减少业主已经按本条而决定的任何临时延长工期的时间。如果总承包商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交临时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以及最终详情报告,则业主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第二十八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28.1 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地方(为本合同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标准,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及地方标准;若合同中约111、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28.2 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合格标准,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的相关结论为准。28.3 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约定,或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在业主认为必要的时候,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业主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业主的批准后执行。28.4 质量违约赔偿保证本合同下工程的质量达到本合同本条第28.2款约定的质量等级是总承包商的最起码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如因总承包商原因不112、能达到本条28.2 款的质量等级,由总承包商承担由此给业主带来的所有损失(含直接损失及业主因本项目而对他人承担的合同/协议项下的责任等)。第二十九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29.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1. 符合合同约定;2. 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3. 按照国家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业主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29.2 为检验创造条件和委托试验室总承包商应为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任何必要的协113、助。总承包商为达到本款的约定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事先经过业主批准的试验室进行有关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工作。任何经由上述试验室得出的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应视为自动得到业主的承认。业主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检查。不管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总承包商,总承包商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利或许可。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业主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总承包商应立即修114、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业主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业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总承包商支付给业主,或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29.4 责任的不减免业主对此批准或经试验室检验等,均不减免总承包商的任何责任。以下有类似批准、检验条款,如没有前述约定的,则均按前述约定执行。第三十条 样品30.1 样品报送对于在合同专用条款或其它合同文件中约定报送样品的材料、设备,总承包商应在使用前56 天,向业主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样品按业主115、要求送达指定地点、数量及报送单格式填写应按业主要求填写并递交,业主指定专人签收。30.2 样品批复业主收到样品后14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总承包商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如果业主未能在收到样品14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总承包商应书面提醒业主尽快批复,在收到此类提醒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业主已经批准。30.3 样品存放得到批准的样品由总承包商负责存放。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丢失等应属总承包商责任。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及其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按第30.1 款提供样品和按第30.3 款在施工现场为保存样品而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第三十一条 工艺检验3116、1.1 施工过程中对工序工艺的检验对于按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总承包商应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总承包商应提前24 小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准备参加此类检查和检验。业主在约定的时间未能参加检验,总承包商必须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检验记录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送业主。本工程检验记录格式使用地方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中规定的格式。31.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总承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 小时通知业主和监117、理工程师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包括总承包商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参加检验,如果业主不能参加检验时,则按第31.1 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检验过程中由总承包商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合同约定,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总承包商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如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执行第31.4 款。31.3 重新检验无论业主是否参加检验,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总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要求,则业主与总承包商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应将因此而发生的费118、用总额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其他任何情况下,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31.4 不合格品的处理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合格时,则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总承包商:1) 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2) 用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3) 拆除不合格工程,并进行重新施工。如果总承包商未能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示工作,则业主有权委托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工作,发生的费用可由总承包商直接向业主支付或业主直接从总承包商的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同时,业主有权按第55.1 款处119、理。第三十二条 试车32.1 试车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合同工作内容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应进行试车检验。1) 设备安装工程在竣工前的试车由总承包商组织。总承包商应在试车前48 小时书面通知业主。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总承包商准备试车记录,业主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业主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 如果业主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 小时向总承包商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业主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总承包商可自行组织试车,业主应确认试车记录;3) 任何有负荷试车应在工程竣工并移交后由业主进行。32.2 试车结果与责任划分双方责任:1) 如果由于设计原因(120、第4.3 款中所述情况除外)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业主负责修改设计,总承包商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业主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业主应确定总承包商因此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并将其追加到合同价款中;2) 如果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总承包商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设备由总承包商采购,则由总承包商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总承包商无权因此得到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如果设备由业主采购,则业主承担上述各项费用,业主应确定总承包商因此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并将其追加到合同价款中;3) 如果由于总承包商施工原因试车未121、达到验收要求,业主在试车后48 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总承包商修改后重新试车,总承包商承担此类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并无工期补偿。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应认为试车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依据试车结果进行任何上述处理的费用应依据本款中上述约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33.1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凡招标文件中注明的或在工程履约期内依合同约定的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根据本合同第48 条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的相关规定执行。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做如下进一步约定:1.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总承包商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122、2.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经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由总承包商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应含在总承包商的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总承包商负责赔偿。3.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指定供应的合同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总承包商应就此书面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总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1) 由业主(责令指定分包商和指定供应商)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2) 如果有,为总承包商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3) 如果总承包商不及时通知业主或监理,则承担相应责任。4) 业主供应的材料、123、设备在车子能开到的室外施工场地内的任何场所,进行车上验收。总承包商负责卸货,且在货到6 小时内完成卸货。发生丢失损坏,由总承包商负责赔偿。4.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除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用于本合同工程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权或供应权,应认为属总承包商所有,业主不得干涉总承包商对此权利的行使。但第48 条中约定的“指定供应”除外。33.2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款项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里。一、总承包商领用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超过约定的消耗量时,超出部分按照业主实际采购价,从合同价款中扣出。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图示工程量 (1+损耗率)。损耗率的确定方法:1124、按项目所在地投标报价时执行的建设工程材料消耗量定额损耗率为准。2、总承包商投标报出的损耗率,但不超过项目所在地投标报价时执行的建设工程材料消耗量定额损耗率。二、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包含在综合单价里,总承包商按照暂估价进行组价,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论业主实际采购价与暂估材料/设备价的差价有多大,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且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暂估价按以下方法扣除:1. 当总承包商领用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少于约定消耗量,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时按照总承包商领用量乘投标时计入材料/设备暂估价加上税金进行计算,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2. 当总承包商所领用的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超出约定消耗量,支125、付进度款和结算时:1) 在约定的消耗量以内部分,按照投标暂定材料/设备价加上税 金,从合同价款中扣除;2) 超出约定的消耗量时,按照业主实际供应价加上税费,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第三十四条 材料代换34.1 材料设备的代换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 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 任何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 业主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4) 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总承包商可以按第34.2 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业主按第34.2 款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总承包商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126、总承包商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34.2 使用代换品的程序如果根据第34.1 款使用替代品,总承包商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前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 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 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索引;4)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5)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6) 价格上差异;7) 业主127、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业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 天内向总承包商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 天内业主未给出书面指示, 总承包商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业主代表,若业主代表于接收通知的7 天内未表异议或另有书面指示,则应视为业主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总承包商可以据此使用该替代品。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总包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改合同中已约定的材料设备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每发生一次,总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50 万元或替换材料设备部分相应合同额3 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同时业主保留向总包商追偿的权128、力。若业主不能接受总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则总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厂家、及技术参数等对擅自更换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若业主接受总包商擅自更换的材料设备等,则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材料设备的差价引起的合同额减少相应扣减后,更换材料设备与约定材料设备相比导致合同额增加,费用不予追加。34.3 使用替代品后业主的决定(一)如果是业主的原因以及发生有经验的总承包商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所导致总承包商根据第34.1 款和34.2 款使用了替代品,业主应在与业主和总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1) 如果替129、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1)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由总承包商承担。2)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34.4 使用替代品后业主的决定(二)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导致总承包商根据第34.1 款和第34.2 款使用了替代品,业主应在与总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1) 如果替代13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由总承包商承担;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34.5 使用替代品结算办法依据第34.3 款和第34.4 款,由于使用替代品,合同价款的调整计算办法为:价格调整金额=数量(替代品价格-投标材料/设备单价)(1+营业税率)第三十五条 进口材料和设备35.1 进口材料设备如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这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相应注明并明确采购、进口、报关及清关的责任划分。1) 如果合同中明确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131、总承包商负责采购和进口,则总承包商在其合同价款中应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税工程)、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2) 如果合同中明确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业主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则执行合同第33.1 款约定并由业主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费用;3) 业主应负责办理与此类进口有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等手续。此外,如果合同中明确报关和清关等事宜由总承包商负责,业主应根据第6.1 款而给予总承包商必要的协助。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计划运抵现场致使工程延误,总承包商应就此通知业主,业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并132、与总承包商协商是否追加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第三十六条 计量及计价36.1 工程量的计量为确定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及支付进度款,需对图纸工程量计量。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已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条的第36.2、36.3 款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的阶段计量。双方约定在总承包商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28 日内完成计量。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计量应于获得变更依据之后的14 日内完成。36.2 业主要求的工程计量当业主要求对总承包商范围内的工程量或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应及时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应:1) 立即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协助业主进行上述计量;2) 提供业主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总承包商7 天内未能参加上述计量工作,133、则以业主自行计量结果为准。对于永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总承包商应准备好相应的施工图纸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这些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应事先提请业主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对上述永久工程进行计量的依据,任何以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为依据所得出的计量结果,业主和总承包商代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签字后的计量结果即作为确定合同价款和按照第38 条进行支付的有效依据。36.3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以及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附件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本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量。如果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缺少或不适用,则业主应与总承134、包商商定补充规则。36.4 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前款36.1、36.2、36.3 计量结果和本款确定的综合单价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计价。综合单价确定的方式:1、只要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的项目并已标明综合单价,则应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的综合单价进行计价;2、如涉及的工作内容在合同中无相应综合单价,应取类似工作的单价、价格或费率。3、下述有关工作内容宜采用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1)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属于“固定总价项目”;(2)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新的单价、价格或费率应考虑(1)和(或)(2)项中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135、没有相关的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可供推算新的综合单价、价格或费率,工料机单价和费率以及计价程序按照投标报价时的基础数据进行组价,人工、材料、机械的含量按照净量测量。(3)如果合同内没有相应的材料价格,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它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业主提交订货报价单供批准。第三十七条 合同总价37.1 合同总价的组成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组成。除合同其他约定以外: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总承包服务费包干;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清单中的136、工程量为暂定数量。所谓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 包干,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1. 总承包商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总承包商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对于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费所要求的需要总承包商投入的所有资源,总承包商应以满足其全面履行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为原则,并结合其自身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和全面地考虑,总承包商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费中总承包服务费 的报价固定包死、不得调整(合同专用条款41.5 款约定的除外)。进一步约定,无论业主可能发布的洽商变更对合同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任何程度的改变,都不构成总承包商修改137、其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总承包服务费 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2. 业主不接受由于总承包商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3. 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不因施工方案调整而调整。所谓综合单价固定,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1) 综合单价已经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规费和税金;2) 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总承包商在报价时未标注单价的项目,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内,不论变更情况如何,该未标价的项目,不再计价;3) 业主不接受由于总承包商对清单项目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赔;4) 对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中暂定工程量的差别,无论其差距有多大,均不调整合138、同综合单价;5) 合同期内,组成综合单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不调整;6)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方案调整而调整;特别指出,砼单价在投标时是以商品砼报价,施工期间,除非业主和监理同意,砼都必须采用商品砼。37.2 货币本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37.3 暂定合同总价的调整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总价金额和合同价款金额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暂定值,其中合同价款可按照37.4 调整。37.4 合同价款逐步确定按照36 条规定的计量计价方式,逐步确定合同价款,但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参与调整。第三十八条 支付38.1 资金计划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应139、于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14 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体现整个合同期内的资金流量计划,资金流量计划的格式应经过业主批准。38.2 月度报告总承包商应编制月度报告,并作为第38.6 款所述的请款单的附件或证明文件提交给业主。第一份月度报告应在开工次月1 日起14 日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的每份月度报告均应在次月14 日前提交,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当月的第一天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止,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为止。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1) 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140、2)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3)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总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4) 总承包商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5)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8.3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支付以36 条计量计价为依据确定的合同价款按约定的工期节点和合同专用条款38.2、38.5 款支付。3141、8.4 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措施项目费按合同专用条款38.2 款约定工期节点和已完工作量占合同价款的比例进行支付,累计支付至80时停止支付,剩余的措施项目费待竣工结算后同分部分项工程费一起支付。38.5 总承包服务效果评估及支付1、 总承包服务费拨付前需对总承包商管理、协调、配合责任完成效果进行评估。2、 评估时点:1)各区段所有外墙装修完成,并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对此工期节点前的总承包商的管理、协调、配合责任完成效果进行评估;2)各区段所有室内精装施工完成并通过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对此工期节点前的总承包商的管理、协调、配合责任完成效果进行评估;3、 参加评估的单位:业主、监理和在评估时点前142、已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各分包商 。4、 支付节点和比例:1)第一次综合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在外墙装修完成付款节点全额支付25%的总承包服务费,并将此节点将应付分部分项工程款支付比例上调3%;2)第一次综合得分60分以下,在外墙装修完成付款节点不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并将此节点应付分部分项工程款支付比例下调3%;3)第二次综合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在四方验收合格并交用付款节点支付至80%的总承包服务费,并将此节点应付分部分项工程款支付比例上调3%;4)第二次综合得分60分以下,在四方验收合格并交用付款节点不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并将此节点应付分部分项工程款支付比例下调3%;5)第一、二次综合143、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总承包服务费不支付、分部分项工程款支付比例不调整;6)在各支付节点未付的总承包服务费在竣工结算后支付。5、 “总承包服务评价表”见本合同附件。38.6 付款申请在总承包商按照第46.1 款提交了履约保函并得到业主批准以前,业主没有义务向总承包商颁发任何付款单。在不违背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总承包商依据约定的付款时间表和工程实际进度,申请相应的款项,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进行审核和批准。38.7 支付业主应:1) 在批准总承包商按照第38.6 款提交的请款单后28 天内向总承包商支付经业主审核后的进度款;2) 在总承包商依据第39.1 款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依据144、第39.3 款向总承包商支付业主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付款单应付的款额;3) 依据第 38.9 款向总承包商支付保修金。总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总承包商接受任何上述支付的合法银行帐户通知业主,以便业主将任何总承包商依合同应得的款项汇入该银行帐户。总承包商应根据业主以书面通知方式确认的每笔应得款项金额向业主提交其认可的合法完税建安发票,业主在收到该等合法完税建安发票后向总承包商付款。如总承包商未能提供,则业主的付款将顺延。延迟付款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总承包商承担。如果提供的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政府机关质疑和检查并被认定为非法票据,总承包商或相关的分包商除重新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外145、,还应承担由此给业主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罚金、滞纳金、税款等),并按照所开发票金额的1%向业主支付赔偿金。双方确认工程结算金额后,总承包商提供全部决算金额的完税建安发票,业主支付差额部分的工程款相应的税金; 此税金在支付第一笔保修金中抵扣。38.8 延期支付的补偿业主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根据第38.7 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则合同双方协商解决。38.9 保修金的扣留与支付总承包商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扣留,其中:防水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作为防水工程保修金。在总承包商提交请款单以及业主开具付款单时,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依照本合同第51.1 款关于质量保修期的约定,保修金146、的返还额度如下:1) 进入保修期后满一年,扣除总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和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除防水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剩余保修金总额的40%(无息);2) 进入保修期后满两年并且总承包商获得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扣除总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和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除防水工程保修金之外的剩余全部保修金(无息);3) 防水工程进入保修期后满五年,扣除总承包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索赔及雇佣其他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后,支付剩余全部防水工程保修金(无息)。依照38.7 款规定保修金相应的税金不再支付。所有保修金均为无息返还,业主没有对保修金保值增值的义务;退还保修金时必须有物业公司的签字147、手续;38.10 业主代缴的规费、税金及其他政府收费出现业主代总承包商缴纳的规费、税金及政府性质其他收费时,业主将在缴纳后最近一期进度款支付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不足部分在延后一期进度款支付中扣除,以此类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九条 竣工结算39.1 竣工结算报告在获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84 天之内,总承包商应按批准的格式向业主呈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一式三份,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详细说明以下内容:结算资料的要求:具体根据工程施工的情况,在过程中,由业主发给总承包商。1)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总承包商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2)除保修金外(按第 38.148、9 款办理),总承包商认为作为竣工结算,根据合同或其他约定,总承包商应得到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额总计。业主将对总承包商呈报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果业主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中的某些部分,总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进一步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经业主同意后)对该竣工结算报告(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总承包商应编制并向业主提交这种经双方同意的竣工结算报告(在本合同条款中称为“ 最终结算报告”)。最终结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 合同价款2) 设计变更3) 现场签证4) 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5) 甲供材料、设备6) 奖金、违约金和各类扣款(含代扣代缴的费用149、第三方实施)上述竣工结算资料最终将由业主与总承包商确定完成,业主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原则上在90 天内完成审批,超过上述期限,双方可另行协商。39.2 工程竣工结算经过分段计量确定的合同价款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加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价扣减甲供材料、设备价加合同索赔金额、各类扣款(含代扣代缴的费用、第三方实施)、和奖金和违约金为竣工结算价。总承包商报送的竣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酬金由业主支付,若竣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造价咨询酬金(包括奖金)由总承包商支付。39.3 竣工结算付款单及最终支付如在第39.1 款约定的90 天期限内,双方达成一致150、意见,应签署最终结算协议书,在协议书生效后的30 天内,业主、总承包商双方共同签订付款协议书,明确付款的期限及其他事宜。第四十条 变更40.1 变更如果业主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业主应有权指示总承包商进行下述任何工作,总承包商应遵照执行: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2) 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但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总承包商实施者除外);3) 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类型;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5) 实施为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性质的附加工作;6)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151、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第41 条估价。如果业主发出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总承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应由他对此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变更的费用应由总承包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应保证按本款发出的上述变更符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需要,监理工程师还应通知业主办理与此有关的任何手续、许可和证书等。40.2 变更的指示没有业主的书面指示,总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因总承包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的损失,由总承包商承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第四十一条 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41.1 变更的计量和计价1、当业主发出书面指令的情况下152、,总承包商必须根据该指令对本工程做出更改,总承包商将获得根据相应合同条款而计算的费用增减。2、在业主发出修改本项目的指示后,总承包商须根据该指示对本项目进行修改,无论其工程量是增加、减少,还是因总承包商的原因而导致的变更指示,总承包商均不得因任何理由而拒绝执行该指示;如果总承包商拒绝执行业主所发出的指示,业主将委托其它分包商执行该指示,但所发生的费用将由总承包商承担。对于一些业主认可的变更工程,如果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提供该变更部分的报价,总承包商必须在2 日内提供该变更工程的详细且是最终的报价给业主。如果总承包商不能在2 日内提供该变更工程的报价,则被视为总承包商认为该变更工程对工程造价没有增加153、,如果该变更工程对工程造价有减少的经业主、总承包商确认后扣除。3、总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本工程,否则业主将不承担该更改费用,并且总承包商必须自费将变更过的部分恢复到本来业主要求的状态。4、因总承包商原因,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对原先的工程所作的修缮不属于工程变更范围。5、对于由其它总承包商已完成但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总承包商须在收到进场通知的3天内,按设计图纸或由负责完成此项工程的分包商所绘制的实际施工图纸复核所有尺寸、标高、定位、质量等,并在正式开工前3天向业主书面报告复核结果。若总承包商在复核时发现任何问题,须在正式开工前书面提出,并协助业主解决问题。若总承包商在正式开工前未提供复核报告或154、在正式开工后再向业主提出问题或矛盾,则总承包商不会获得业主准许的工期延长成本增减,并且所有需要解决的问题都由总承包商自行承担。6、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1)没经过业主同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大样图、配合图和竣工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允许用于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2)经过业主同意的任何变更指示,总承包商应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3)总承包商被要求在工程量清单中包括的计日工清单中填入完成工程所可能需要的各工种的人工单价、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台班价格,该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将用于业主可能指示的零星工作的计价和工程变更的计价。4)如果工程变更所包含的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相同的155、和相似的项目,变更的计价将直接引用已有的价格或对已有价格做合理换算;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变更的计价将依下列方式处理:1 由总承包商根据合同文件的约定和总承包商投标书中的基础原则,以独立报价的方式,报业主审批,如果总承包商选择这种方式,他应在接到相应变更文件或指示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将其意向通知业主。2 以计日工价格进行计价;为此,总承包商应在变更实施时,按经业主批准的格式,作好变更所实际耗费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纪录,并经业主及其代表确认,在进行计价时,出示这类纪录;其中的有关材料的价格应是市场最具竞争力的价格,材料价格应经过业主的预先批准,总承包商在计价时,应同时向156、业主出示发票,发票中的价格不允许超过经业主批准的价格。3 总承包商递交的关于任何变更的估价或报价应包括相应变更的工程量计算书;计算书应具有充分的可追溯性,用于计算的原始数字仅能来源于有关图纸、洽商或指示中的标注或技术说明中的约定;计算书应注明计算所依据的图纸、洽商或指示的编号、区段位置(轴线和标高)、构件或房间号等索引信息,且应写明算术运算的过程,以便业主能方便和快捷的根据合同文件进行追溯校核;变更工程量计量书和报价书的格式应统一并须经过业主的认可。4 如果业主要求,总承包商应确保他的工程量计算人员在业主要求的任何合理时间就其工程量计算的过程、计算书和工程量清单价格明细等向业主作必要解释,以确157、保变更计量和计价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5)如果合同内没有相应的材料价格,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计日工不在总包范围内的工作,如果业主认为必要或可取时,可以直接发出指示,规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任何变更工作。对这类变更工作,应以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价格清单中所列明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费率和价格为基础计价。对这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总承包商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业主提交: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两份;表明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以及总承包商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如内容正确或经业主同意后,业主应在上述清单158、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总承包商。业主不应无故拒绝签字。总承包商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表,在当月的25 日前呈交给业主,以便业主进行最终认定。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如果归于变更的范畴,则依本条41.1 款进行计量和计价的认定,特别是第41.1 款约定的变更包干金额适用于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变更的计价。除非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此类计日工报表,否则总承包商无权获得与此有关的任何款项。41.3 可调单价的材料/设备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调价范围,以开工当月的主材价格为基准价格,按照每个施工月份、材料供应期和开工当月的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对比,在市场159、信息价波动幅度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百分比以内的,不调整结算价;超过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百分比的, 调整结算价,具体调整方式如下:首先对清单内可调的主材价格进行调整(1)开工当月的主材单价=合同清单内主材单价(开工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投标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2)合同确定内的主材价格调整金额=合同清单内主材净用量(开工当月的主材价格合同清单内的主材价格)(1+税率)在此基础上,主材价格发生变化时:(1)价格上涨时为调增当月主材价格调增金额=当月主材净用量开工当月的主材单价(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开工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1.03)(1+税率)(2)价格下跌时为调减当月主材价格调减金额=当月主材净用量开工当月主材160、单价(0.97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开工当月主材市场信息价)(1+税率)基准月主材市场信息价为开工当月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该主材的信息价格。如果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停办,或者所办内容已经失效,不具备可比性,双方协商解决。41.4 材料设备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由两部分组成,业主供应材料设备暂估价部分和业主限价材料设备暂估价部分。1、业主供应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按第33.2 款约定执行。2、业主限价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详见“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第三章第6 条规定执行。41.5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在相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与原招标时建筑面积相比较,变化不超过合同专用条款第41.5161、 款所规定的百分比,措施项目费不调整,如果超过合同专用条款第41.5 款所规定的百分比,与建筑面积有关的措施项目费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调整。A2=B2*(C2-D2)/D2-合同专用条款41.5 款中的百分比A2:结算时调整的措施项目费B2:经评审的合同的措施项目费C2: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D2:招标图纸的建筑面积41.6 变更工程总价的确定根据第41.1 款和第41.2 款计算的变更工程造价,业主在确认后应发出变更工程造价确认单。所有经业主确认后的变更工程造价在结算中汇总进入结算总造价内。在结算之前,所有的变更工程造价不进入合同价款内。41.7 制度规定双方确认,在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所有签证均应162、执行业主制度规定。详见附件。41.8 总承包服务费的影响总包照管范围内的独立分包、指定分包与指定供应的工程纳入总承包商施工的或是总承包商没有实行总包服务的工程结算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扣除。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因业主变更,纳入总包照管的,业主仅支付总承包商的管理、协调、配合费(即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按已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的同类工程平均水平计取,但不得超过因变更纳入总包照管工程造价(设备费除外)的1.5 %.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因业主变更,纳入总包照管的, 业主将此项工程相应的财务费扣除。第四十二条 索赔42.1 索赔通知不论本合同有无任何其它约定,如果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163、任何条款或其它有关约定希望索赔任何追加付款的话,总承包商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 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业主,同时将一份同期记录副本呈交业主。42.2 同期记录当第42.1 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总承包商应做同期记录,用以支持和证明其索赔理由。根据第42.1 款,业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以指示总承包商继续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但这种审查和指示本身并不表明业主确认总承包商的索赔理由。这种进一步的同期记录可作为对支持和证明索赔理由的补充材料。总承包商应允许业主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业主要求时,向业主提供记录的副本。42.3 索赔报告根据第42.1 款164、发出通知后28 天内,或在业主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的时间内,总承包商应报送给业主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的详情材料。 当据其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情报告应视为阶段性详细报告,总承包商应按不少于28 天或业主可能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发出阶段性详情报告作为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业主持续发出阶段性详细报告情况下,总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 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并在该报告中阐明总承包商的全部索赔要求。如业主要求,总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本款送交业主的详细报告复印送交业主。42.5 索赔的确认与支付在与业主和总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如果业主认为根据总承包商所165、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包括详情报告和同期记录),业主已经可以确定出应索赔事项的金额时,业主应发出一份确认通知给总承包商,在确认通知内应有明确的索赔事项、最后确定的索赔金额。该索赔通知内确定的金额,将在结算时计入结算总价。如果总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总承包商有权得到已满足业主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金额。业主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总承包商。对于任何存在的争议部分的支付,执行通用条款第56 条解决。42.6 避免损失扩大当据其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总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件进一步发展,因总承包商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件扩展,业主不给予索赔,166、同时对事件扩展的损失由总承包商赔偿。42.7 反索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业主向总承包商的索赔同样适用于上述索赔程序。第四十三条 风险责任的划分43.1 工程的照管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获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总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业主。但是:1) 如果业主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总承包商从获颁发该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及业主的合作伙伴;2) 如果业主的合作伙伴需要提前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总承包商需要167、完全配合业主的合作伙伴并照管好相应的工程与设备;总承包商不得因任何借口、理由拒绝或推迟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如果总承包商拒绝或推迟业主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则视为总承包商违约,承担违约责任。3) 总承包商应对那些在保修期内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51 条中提及的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而完工为止。43.2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总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43 条约定的业主风险和第44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总承包商均应168、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约定,并达到业主满意的程度。总承包商还应对他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43.3 业主风险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业主风险是指:(1) 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合同第4.2 款约定的总承包商负责设计永久工程的设计除外,其他永久工程的设计不当导致损失、损害和延误属业主风险;(2) 业主提前使用或占有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由业主承担责任,但并不免除总承包商对工程照管、质量、进行验收等责任;(3) 业主提供的地勘报告或地表以下资料实质性有误;如果由于业主提供的地勘报告或地表以下资料实质性有误致使总承包商不得不169、实质性地改变依据该地勘报告或地表以下资料而设定的施工方案并由此产生损失或延误,当属业主风险;(4) 业主为本工程直接雇佣的其他方的违约或过失造成的损失或损害。43.4 业主风险造成的后果总承包商应将他预见到或得知上述业主的风险及时通知给业主。如果业主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总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对于弥补、修复此类损失、损害的费用,以及由于业主的风险使总承包商延误工期、承担了费用或造成损失,由业主承担。43.5 总承包商风险总承包商风险是指除第43.3 款中所列的业主风险以及第44.1 款定义的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总承包商被认为已经对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为其设定的责任、义170、务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已经在其合同价款中包含了足够的费用用以涵盖其应承担的全部风险。43.6 总承包商风险后果总承包商风险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总承包商承担。43.7 责任限度由于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总承包商根据合同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合同价款。43.8 使用不合格材料总包商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合格材料,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均应受到惩罚。因此给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总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总包商使用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合格材171、料,每发生一次,总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50 万元或不合格材料部分相应合同额3 倍的违约金(以两者中高值者为准),且总包商应无条件按照合同已约定的品牌、厂家、技术参数等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并不得因此影响工期、质量,同时业主保留向总包商进一步追偿的权力。第四十四条 不可抗力44.1 不可抗力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合同中,不可抗力系指业主和总承包商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2)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172、外敌行动;3) 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4)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6) 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总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罢工、闹事或其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7) 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合同任何一方应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7 天内,相应地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为认定该类事件性质所必要的任何证明材料。44.2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173、,业主和总承包商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是规定,如果业主或总承包商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44.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总承包商的责任如果总承包商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监理,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总承包商还应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业主,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总承包商不得实施此类建议。44.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业主的责任如果业主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业主应立即通知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并且174、只要合理可行,业主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业主还应将其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业主和总承包商任何损失。44.5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对总承包商付款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总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费用纳入任何付款单中。如果总承包商在遵守第44.3 款约定时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由业主审核后决定并加入结算价格。44.6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的解除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2 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业主或总承包商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如果根据本款解除合同,业主审175、核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以及:1) 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业主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业主的财产(业主亦为之承担风险);总承包商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由业主处置;3) 为完成整个工程,总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负债;4) 将临时工程和总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总承包商本部的设备基地的合理费用(或运回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能超过运回本部基地之费用)。第四十五条 保险45.1 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业主购买,176、上述之保险会有一些免赔事项和免赔额,及最高限额赔款条款所限制,总承包商应就本工程合同条款内所需承担的风险自行承担此等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赔额(垫底赔偿),不属保险事项的赔款,及责任最高限额以外的赔款,总承包商在投标金额内应已就可能要上述额外补偿的风险预留费用,并且应尽力遵守保单内的条款规定以及保险公司在有关索赔处理、损失补偿及意外预防等方面的一切合理要求,如未能遵守上述要求,一切后果应由总承包商自费承担。须由总承包商自行购买下述保险:1) 总承包商的车辆购买的车辆保险;2) 总承包商购买的材料在运送至工程现场途中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毁坏购买意外保险;3) 总承包商施工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4) 总177、承包商工人及雇员人身保险包括其分包商的员工保险(其中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应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计取);5) 总承包商按规定应投保的其他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总承包商须提供所投入本工程的全部财产和全部人员予以保险的保单保费交纳凭证,并负责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对上述保险续保。第四十六条 保函46.1 履约保函合同协议书签订时,总承包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6.1 款规定金额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履行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可从应向总承包商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以维护上述保函担保额度。1. 该保函采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2178、. 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业主同意,并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3. 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总承包商负担。总承包商不履行承包合同的,业主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当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因总承包商未正确履行合同而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时,总承包商应继续承担业主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在按照上述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均应通知总承包商并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时间。业主不承担总承包商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收益。第四十七条 转让和分包47.1 合同转让总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与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进行转让,但下列179、情形除外:按合同约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总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把总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总承包商的保险人(当该保险人已清偿了总承包商的损失或债务时)。47.2 总承包商的分包非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总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否则业主有权制止,并且每出现一次,总承包商均须支付业主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在不违反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并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可以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作或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拟分包的范围、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的同意。经业主同意总承包商分包的180、工程不能解除其责任与义务。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总承包商的分包商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总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商的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疏忽完全视为总承包商的自己行为、违约、疏忽,总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商应与其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将两份副本分别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备案,分包合同不应与本合同有任何抵触或矛盾之处。总承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业主有权制止并且每出现一次总承包商均须支付业主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业主未能制止总承181、包商分包、转包的,并不表示对其分包、转包行为的批准及默许。任何时候,业主都有权利针对总承包商分包、转包的行为行使第55.1 款规定的业主权利。第四十八条 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48.1 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可能已经或将由业主指定、选定或批准的,实施与合同中所列待定项目有关的任何工程或提供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业公司、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均应视为总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并在此合同中统称为“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在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指定分包商的合同由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签订,业主作为第三方加签;材料设备供应合同182、(指业主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下同)由业主和指定供应商签订,总承包商加签;独立分包合同由业主和独立分包商直接签订合同。加签方不作为合同主体。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由业主招标选定,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签署与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合同。在业主确定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后,业主须在3 天时间内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在收到通知后7 天时间内,总承包商必须与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署合同。在选择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时,如果需要,总承包商应按照业主要求参与招标的技术审核并提供审核意见供业主参考,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183、备供应商合同若须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而完善政府招投标及合同备案手续,则总承包商会以业主的身份,通力配合业主所要求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备案手续,但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须交纳的投标交易费和评标专家费除外。48.2 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付款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将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其已实施的所有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通过总承包商向业主提交请款单。总承包商可对请款单内容或工作进行审核。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须于接收后5 天内提出任何反对支付该价款的理由,或建议应削减的价款额度。收到总承包商的审核结果并经业主确认后,由业主直接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指184、定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指业主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下同)。48.3 开具相应的发票独立分包工程款发票:独立分包商直接向业主开具或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发票:材料设备供应商直接向业主开具。指定分包商工程款发票: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和移交49.1 竣工验收的条件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总承包商方可按第49.2 款约定申请竣工验收:整体工程(包括独立分包和指定分包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按第50.3 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49.2 竣工验收如果总承包商认为工程已具备第49.1185、 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竣工验收。总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1 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时为业主提供一份副本。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7 天内组织业主、总承包商、设计人,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49.3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总承包商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49.2 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 天内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在本款中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186、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49.4 通过竣工验收如果工程通过了第49.2 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49.3 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 天内向总承包商颁发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设计人及地基勘察人五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以及完成竣工备案手续,竣工验收证书上应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49.5 通过竣工验收后的核验、批准和登记在工程通过本条所述的竣工验收并获颁了第49.4 款提及的竣工验收证书后,总承包商应配合业主立即向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办理任何必要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此,业主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上述政府及有关187、管理机构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或规定责令业主重新组织验收,则对于在这种重新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总承包商有义务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直至达到通过该类验收备案。但是否通过此类验收备案,并不影响按照第49.4 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不管合同条款第49 条各款如何约定,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登记等须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及其随后任何适用的修改。49.6 工程移交前的准备当工程按第49.4 款获颁了竣工验收证书并且按第49.5 款办理并通过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表明工程完全竣工具备移交条件。在办理工程竣工188、移交前,总承包商还应在6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从现场撤除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件的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设备、人员,经业主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碍业主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届时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拆除上述临时设施等的时间,并承担由此造成业主的损失的赔偿责任。49.7 工程提前使用根据工程的需要,业主或业主招商的商家可能在竣工前提前使用永久工程,总承包商需要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完全配合,如果永久工程还没有具备验收的条件,在收到业主的提前使用通知后7 天时间内,总承包商需要将业主要求的提前使用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完工并189、尽可能做到具备验收条件。业主提前使用永久工程,并不因此而减轻总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其缺陷责任期的时间计算仍旧按照本合同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后进入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合同第51.1条相关规定执行。业主或业主招商的商家提前使用永久工程,总承包商需要做好对业主或业主招商的商家在提前使用过程中的防水防火等工作,若对业主或业主招商的商家产生损失,总承包商须负责全额赔偿。为避免疑问,双方特别约定:业主或业主的合作伙伴提前进入、使用尚未移交的部分永久工程,不视为该部分工程质量已合格,业主仍有权追究总承包商质量责任,且该工程需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49.8 工程完全移交工程按照第49.6 款具备移交条件后,在190、取得第49.5 款提及的任何必要的批准和备案手续后14 天内,总承包商应向业主以及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移交工程,在此移交过程中,应全面积极地配合业主或委托的物业公司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完成后,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据此向总承包商颁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如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仍有需要由总承包商继续整改或解决的遗留问题,则在该等遗留问题和整改部分的范围内总承包商仍应按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要求承担有关工程的看护和整改责任。但是规定,在双方按第51 条约定签订工程保修书之前,业主与总承包商双方不应办理工程移交。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应当注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191、日期、工程竣工移交的日期。第五十条 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50.1 质量保证体系如果本条适用,总承包商应按ISO9000 标准为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建立适当和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过程符合该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50.2 过程记录在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商应完整保存有关设计变更、过程质量控制、工序验收、阶段质量核验、材料试验、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施工日志等准确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审批后自留的任何复写件外,此类资料应以至少两套复写件(原件,非复印件)的形式,由总承包商随工192、程进度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逐步归类整理并存放在符合存档要求的现场办公室,以供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等随时查阅;此类资料构成工程竣工资料的主要部分,除非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另有要求,竣工资料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或按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要求装订成册移交4 份合格的竣工资料给业主。50.3 竣工资料总承包商负责收集、绘制全部工程竣工图提供给业主,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AUTOCAD2008 以上版本)。总承包商在按第49 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以及政府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总承193、包商应在业主依据第49 款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之前,将竣工资料提交给业主。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总承包商应要求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的竣工资料随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负责审核、归类整理。总承包商应在其进场后7 天内将其准备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计划和措施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该计划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达到本款上述的要求,该计划和措施至少应说明总承包商负责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专职人员姓名及其职责、资料准备和整理的步骤和保证措施、资料的存档标准和所配备的保存条件、两个标段总承包商如何共同工作的措施以及其他业194、主和监理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内容等。除非事先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总承包商应严格遵守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有关计划和措施。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准备、编制、审核、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第五十一条 质量保修51.1 保修期本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面、门窗框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项目防渗漏保修期为5 年;3. 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 年;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期195、为2 年;5.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2 个采暖期,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 个供冷期;6. 室外道路、地下污水管道等的保修期2 年;7.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2 年。质量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移交给业主之日起计算。对其中未做规定的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为两年。保修期的终止:保修期2 年届满、总承包方妥善履行全部保修责任并经业主委托的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终止(防水工程除外),但前述的确认不会免除或减轻总承包商按上述条例及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51.2 保修范围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工作内容均在保修范围之内。除非合196、同中另有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应不在保修范围之内:1. 第 33.1 款中提及的由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2. 业主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使用不当;3. 合理的磨损;4. 非总承包商负责的设计不当;5. 其他非总承包商原因。51.3 保修费用总承包商应在第51.1 款约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第51.2 款约定的保修范围内的工程保修工作。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则总承包商应承担此类保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1) 所用材料、设备、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施工不当;2) 由总承包商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或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3) 由于总承包商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任何明197、确的或隐含的合同义务。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业主应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给总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业主有权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为履行业主的职责。51.4 总承包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在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总承包商以后,如果总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业主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保修金中扣除,同时业主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总承包商。51.5 总承包商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在保修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于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198、,业主可指示总承包商在业主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总承包商责任,则总承包商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应由业主承担。51.6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如果总承包商已经完全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在第51.1 款中约定的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 天内,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应向总承包商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总承包商的保修义务终止。对于本工程范围内隐蔽性的、通过合理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现的缺陷,或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对分部分项工程或个别货物规定有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颁发并不影响总承包商就该部分工199、程或货物继续承担质量保修责任。51.7 质量保修书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总承包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交经签署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费用、总承包商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等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原则上不能违反第51 条各款中的约定内容。第五十二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52.1 安全措施与安全责任总承包商应与业主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书(见附件),承担现场全部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且:1. 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200、(包括所有尚未完工的和尚未由业主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2. 为确保安全,应在所有可能发生安全意外的场所和时间或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为施工场地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52.2 现场保卫和治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商应为现场的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总承包商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仅限于业主和总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商或供应商的雇员、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监201、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总承包商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52.3 环境保护总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的后果。总承包商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数值(如果有),也不能超过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数值(如果有)。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无论总承包商202、是否已通过依照ISO14000 标准的环保体系的认证,总承包商应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依照ISO14000 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52.4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总承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时,总承包商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业主以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五十三条 文明施工53.1 保持现场清洁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总承包商、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203、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53.2 完工时的现场清理在颁发任何工程移交证书之前,总承包商应从该工程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总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满意的状态。但总承包商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总承包商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那些材料、总承包商的工程机械设备或临时工程,直至保修期结束。第五十四条 业主违约责任54.1 总承包商有权暂停施工如业主未能在第38 条约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28 天之内,按业主开具的任何付款单中的金额向总承包商支付应支付的款项,总承包商可在提前56 天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减204、缓工作速度。但是,当总承包商根据本条发出通知,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而业主在其后的56天内支付了包括第39.3 款约定的不计利息的应支付的款项,如此时总承包商尚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那么总承包商依据合同第54.2 款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失效,并且总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施工。54.2 业主违约如果业主:1) 在第 54.1 款中约定的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之后56 天之内,仍未能向总承包商支付(业主根据合同有权扣除的金额除外)应支付款额;2)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则总承包商在通知业主,并将一份通知副本呈交给监理工程师的情况205、下, 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于通知到达业主的7 天后解除。54.3 停止工作及总承包商设备的撤离在根据第54.2 款解除合同后14 天内,总承包商应1. 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监理工程师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及任何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工作;2. 向业主移交总承包商已得到相应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3. 向业主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总承包商已实施的全部工程;4. 撤离现场所有总承包商的设备并将总承包商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从现场遣返。54.4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根据第54.2 款合同解除后,业主应退还履约保函,并应向总承包商支付按第38 条计算和开具的206、款额。第五十五条 总承包商违约责任55.1 总承包商违约如果总承包商:1. 未能遵守根据第 11.6 款发出的通知;2. 放弃或否认合同;3.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1) 按第 18.1 款开工;2) 收到通知之后 28 天内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并按期达到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工程进度或节点;4. 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 28 天内履行完成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按第31.4 款发出的指示;5. 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固执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6. 已违反第 47 条,无论业主此前是否容忍或默认;7.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207、8. 因总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超过15 天的,或延误节点工期三次的。则业主在通知总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交给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总承包商时解除。业主在向总承包商发出通知后,可以随时进驻现场或安排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已与业主建立合同关系的其他总承包商进驻现场,总承包商应遵从业主有关上述进场工作的指示。业主可以自己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总承包商完成该工程。业主或其他总承包商在他认为合适时,为完成该工程可以使用总承包商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特别强调: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业主的经营、工程进展。如果因总承208、包商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1. 要求业主支付工人工资;2. 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3. 工人因欠薪而有组织的上访;4. 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有组织的集会以及其他事件,尤其是对业主的经营、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事件。如果发生上述事件中的任何一件,总承包商不仅需要支付应处理该事件的费用,还需要因此而赔偿业主;对业主的最低赔偿限额为:100 万人民币。如果类似事件不止一次发生,除支付处理事件的费用以及赔偿业主100 万的最低赔偿额外,在赔偿给业主的部分还需要每次递增100 万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不作上限约定。如业主还有其他损失的,总承包商仍应给予赔偿。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总承包商承接业主以209、后其他工程的资格。55.2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在业主进行任何此类进驻现场和解除合同后,监理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或通过与各方协商后,或在他进行适当调查和查询之后,确定和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1. 在上述进驻与解除合同之时,总承包商就其按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有的话);2. 上述未曾使用或部分使用了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任何总承包商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及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55.3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在业主按本条约定解除合同之后,在监理工程师没有查清或确定为完成工程而必须进行或按照合同业主将发生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误期违约金和误期赔偿金(如有的话),210、以及由业主应支付的所有其它费用之前,业主没有义务向总承包商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额。业主有权从总承包商处收回为完成工程所导致的超支费用(如果有的话),这种超支费用的计算应按以下1;超出2 的差值部分确定:1. 按本款上述约定所确定的款额;2. 如果总承包商能够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合格完成工程时业主原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如果没有出现超支,则业主应向总承包商支付按第55.2 款确定的应支付给总承包商的所有款额。第五十六条 争议56.1 争议的解决业主、总承包商双方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发生任何争议时,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竣工后,此类争议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211、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按照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不论双方选择上述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视双方的选择结果)做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21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上述的仲裁委员会应是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且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56.2 不得拒绝、拖延撤离现场无论如何,总承包商及分包商不得以拒绝、拖延撤离现场等形式处理争议。否则,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行为被视为违约。本项的违约金约定为合同价款的5%。业主有权从支付给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款项扣除该部分的违约金。56.3 不妨碍、干扰对工程及设备的使用双方明确,为解决争议而采取的法律或其他手段所产生的影响不应妨碍、干扰业主对工程及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超过双方争议的合同价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发生超值查封等极端事项。否则,则被视为违约。本项的违约金约定为合同价款的5%,且与第56.2 条款分别213、使用。业主有权从支付给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部分的违约金。第五十七条 知识产权57.1 知识产权的使用总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总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应总承包商要求并在由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业主应按照第6.1 款协助总承包商对任何上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争辩。总承包商应偿付给业主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开支214、。第五十八条 保密义务58.1 保密双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信息。如因为合同之目的对于任何发表或披露的必要性引起争议时,应按照第56.1 款解决。第五十九条 贿赂59.1 贿赂如果业主或总承包商(视情况而定)及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以达到下列目的或企图:1. 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2. 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总承包商或业主(视情况而定)可在215、向对方发出通知后14 天内终止合同。此类终止可视为按第54.2 款(业主行使贿赂的情况)或第55.1 款(总承包商行使贿赂的情况)做出的,相应条款中所有约定均适用。第六十条 紧急情况处理60.1 紧急情况处理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业主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总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业主有权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业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是按照合同应由总承包商负责并自费进行的,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总承包商承担,并可由业主从应支付或将216、支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第六十一条 地下文物61.1 地下文物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均应被视为属于国家财产。总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业主、监理工程师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总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招致费用的增加,则总承包商应就如下事宜提出申请并应报业主审批同意:1. 根据第 27 条,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得到工期补偿;2. 此类费用得到补偿。第六十二条 合同文件的修改62.1 217、合同文件的修改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不应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合同完全失效。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双方认为有必要对已经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双方应本着不改变本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进行修改、协商和措辞。第六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合同份数63.1 合同生效及终止本合同于双方合法代表人签署合同协议书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约定无论签订日期先后,无论对己方有利或不利,本合同的效力大于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218、。当两者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总承包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63.2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副本份数见合同专用条款。第六十四条 合同附件64.1 工程移交证书及质量保修书64.2 廉洁合作协议64.3 现场签证管理原则64.4 设计变更管理原则64.5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64.6 总承包服务评价表64.7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64.8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责任书64.9 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补充条款65.1 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第六十六条 合同非关219、联性66.1 合同非关联性业主与总承包商明确,双方就本工程的权利义务关系仅由本合同及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其他生效合同确定。双方在其他工程上的争议,或在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合同上的争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的理由。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由此在本工程上造成的全部损失。合 同 附 件目 录第一章 工程移交证书及质量保修书.113第二章 廉政合作协议.120第三章 现场签证管理原则.122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原则.128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定.148第六章 总承包服务评价表.158第七章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160第八章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责任书.164第九章220、 项目施工管理规定.167第一章 工程移交证书及质量保修书第一节 工程移交证书工程移交证书项目名称:移交工程内容:移交结果:遗留问题:整改时限:接收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监理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移交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第二节 质量保修书业主: 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投资公司总承包商: 为保证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施工总承包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总承包商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一、免费保修期限: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移交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221、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保修期限。1、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在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面、门窗框以及其他有防水要求的地方防渗漏,保修期为5 年;3、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 年;4、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为2 个采暖期,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 个供冷期;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 年;6、室外管网及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期为2 年;7、其他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 2 年。二、免费保修范围:保修责任范围:除业主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第三者故意或222、非故意损坏及不可抗力损坏外,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总承包商免费保修范围。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业主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总承包商免费返修范围,总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进行返修。由于总承包商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总承包商无条件承担。如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另有索赔要求,则总承包商授权业主全权代表总承包商与本项目使用人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业主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业主负责知会总承包商,并将总承包商须承担的费用总223、额直接从总承包商保修款中扣除,总承包商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总承包商保修款支付后不足工程总价款的5%时,总承包商应在十日内补足。总承包范围内的各项分包工程的保修义务按照各分包合同的约定执行,但总承包商应接受业主的指示向各分包商发出维修指示,否则总承包商应赔偿业主受到的任何损失。三、保修的时间性:1、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总承包商承诺在业主通知后4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 小时内完成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总承包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其他情况下,总承包商须在业主通知后24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48 小时)内224、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2、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业主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180 日)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3、违反以上规定,视为总承包商同意由业主处理,业主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业主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总承包商确认(业主将处理情况知会总承包商),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总承包商保修金中扣除,总承包商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4、总承包商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总承包商、业主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且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业主及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共同取证,以225、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总承包商责任的,由责任方向总承包商支付合理的材料及人工费用。四、维修质量的保障措施: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和业主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维修工作完成后,总承包商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造成其他损失,则总承包商应承担相应责任。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业主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总承包商承担:a:总承包商接到业主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b:总承包商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 小时仍未赶到现场;c:总承包商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226、修任务,且不主动向业主客户服务中心报告;d:总承包商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e:因总承包商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强烈投诉等。3、因总承包商责任造成返修、赔偿的,总承包商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业主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 元以下的部分,按照3 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2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 倍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业主书面知会总承包商,无需征得总承包商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总承包商保修款中扣除,总承包商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总承包商保修款支付后不足工程总价款的5%时,总承包商应在十日内补足。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227、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总承包商实施保修。五、总承包商维修安排:1、在工程保修期内,总承包商必须委派两名全权代表(土建1 名,安装1名)在项目现场办公,专职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如业主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总承包商在业主通知后2 日内予以更换。总承包商保修负责人(默认人为项目经理): 通讯地址: 电话/手机: 传真: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总承包商需及时书面知会业主客户服务中心,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总承包商已收到业主传达之信息,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总承包商承担。2、228、无论维修项目多少,总承包商全部维修人员均应一次到位。3、总承包商维修人员应按业主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业主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本物业使用人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500 元/人次。六、其他:1.总承包商同意在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至本项目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按照业主要求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2.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本项目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业主: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投资公司 总承包商: 代表: 代表:本协议于: 日签署恒基商业地产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二章 廉政合作协议业229、主: 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投资公司总承包商: 为加强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政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称“合同”)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一业主责任1业主有责任向总承包商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2业主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3业主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总承包商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4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业主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总承包商单位领导。5业主人员如违反廉230、政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业主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6对于总承包商举报业主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业主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二总承包商责任1总承包商应保证总承包商有关人员了解业主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2总承包商不得宴请业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3总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总承包商人员任何向业主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业主单位领导。4总承包商有责任接受业主对总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政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5总承包商单位人员有义务就业主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业主单位领导举报231、;如总承包商向业主人员行贿,或业主人员向总承包商索贿,总承包商满足其要求且未向业主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外,业主酌情对总承包商进行处罚,总承包商自愿根据业主的要求,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 5%或是100 万元(两者以高的为准),并对总承包商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6如因总承包商或其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业主人员,业主有权解除合同,总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业主: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投资公司 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 日第三章 现场签证管理原则一、现场签证管理制度1 现场签证范围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发生可能引起合同额变化,且不属232、于设计变更范围的事项时(包括工程量增减、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均应按本节和操作手册中现场签证工作指引执行。2 现场签证执行原则2.1 至少要经过二级及以上的审核:第一级为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第二级为香港公司工程副总经理、成本副总经理和总经理。2.2 香港公司各部门发放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配套)部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文件必须通过工程(配套)部转交香港公司相关部门。2.3 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严禁事后补办。2.4 必须要有齐备、有效的原件作为办理现场签证的依据。2.5 香港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合同中应约定现场签证的工作流程及签证的有效签发人。3 现场签证分类现场签233、证分为两类:正常类和特急类。4 现场签证审批权限4.1 正常类现场签证审批权限现场签证金额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责任人2 万元及以下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工程部、成本控制部、成本副总经理、工程副总经理项目公司工程副总经理210 万元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公司工程部、成本控制部、成本副总经理、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10 万元及以上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工程部、成本控制部、成本副总经理、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注:现场签证金额是指按合同约定的单项签证的总金额。4.2 特急类现场签证的批准人和责任人为香港公司总经理。二、现场签证工作指引1 现场签证分类1.1 现场签证分为两类:正常类和特234、急类。1.2 正常类现场签证正常类现场签证指:可做到事前控制,能遵循“先估价后施工”原则的现场签证。1.3 特急类现场签证1.3.1 特急类现场签证指:不能做到事前控制,同时又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现场签证。在特急类事件发生24小时内,香港公司应将情况报商业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备案。1.3.2 特急类现场签证的界定:由香港公司工程副总经理负责界定。2 正常类现场签证办理流程2.1 正常类现场签证的办理流程发起单位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一栏监理单位审核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签收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根据现场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审批单,牵头组织内部审批香港公司成本控制部估算235、签证金额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按照管理制度中审批权限的规定继续完成内部会签、审批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根据现场签证审批单的审批意见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二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收后执行施工单位完成签证内容后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三栏监理单位审核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审核确认香港公司成本控制部核算并确认签证金额双方最终确认。2.2 发起单位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中第一栏,描述签证原因、签证内容(需注明施工方法、部位、工程量、工日、造价等)和现场实际情况。应附带施工图纸、工程照片、监理旁站记录、合同相关条款等必要的附件。2.3 监理单位对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中第236、一栏联系事项及原因进行审核后,由发起单位送达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签收。如签证内容无法被图纸或合同清单明确计量,或存在隐蔽工程等,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香港公司工程和成本控制部门进行现场审核。2.4 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对签证原因、签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现场签证审批单,交成本控制部。2.5 成本控制部根据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和现场签证审批单进行成本估算后提供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计算依据、过程和结论,内容较多时应添加附件。2.6 工程(配套)部按照现场签证审批权限继续完成现场签证审批单的内部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中第二栏,由漳州公司代表(工程副237、总经理)签发,施工单位签收并执行。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和监理单位负责跟踪监督现场签证的执行情况。2.7 现场签证的内容执行完毕后,施工单位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三栏中的实施情况,报监理单位与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进行确认。2.8 成本控制部根据现场签证审批单的审批意见和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的实施确认意见,填写签证结算金额,由双方代表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3 特急类现场签证办理流程3.1 发起单位(可以是施工单位、香港公司任何一方)口头通知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作相应的原始资料记录(文字和影像)。3.2 施工单位得到香港公司代表(工程副总经理)口头或其他方238、式认可后即可开展工作,事件发生24小时内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及监理单位确认现场事实。3.3 详细办理流程同正常类现场签证。3 现场签证办理的要求3.1 现场签证实施前,香港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现场签证,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需报商业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批的现场签证,香港公司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商业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报批资料须齐全)。3.2 现场签证实施后,香港公司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每月25日前已实施完毕的现场签证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此条款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3.3 特急类现场签证应在施工完毕后1239、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3.4 现场签证引起的成本变动及时计入成本动态控制表。3.5 工程结算以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的实施确认为准。无论有无发生,每份签证都必须进行确认。3.6 在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中,各方的接收人应为一名经授权的固定人员,此人签字仅代表收到该文件,不对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各方最终的签批人应为合同规定的业主代表、承包商代表和总监。3.7 对于应上报商业地产公司审批的现场签证,应报齐所需的签证原因、依据、工程量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有效的现场签认记录及简图、有效的文字说明材料等)、组价明细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合同清单、报价洽价、询价、信息价等)。240、4 附表4.1 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4.2 现场签证审批单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参考文本)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发起单位签证名称签证编号 签证类型第一栏联系事项及原因:经办人: 发起单位代表: 日期:监理单位审核日期:建设单位工程部签收:日期第二栏通知事项说明:经办人: 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签收:日期:施工单位签收:日期:第三栏签证实施情况说明:施工单位: 日期:监理意见:日期:建设单位工程部确认:日期:双方确认的签证金额:建设单位成本负责人:建设单位代表(盖章): 施工单位代表(盖章):日期: 日期:说明: 本表至少四份原件,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和成本控制部241、各留存一份原件。(表格后补)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原则1 综述在项目各阶段施工图发出后,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对设计图纸做出的变更,统称“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修改、设计补充。商业地产公司相关部门,如商务部、商管公司、酒店公司等部门发出的设计修改要求,须由香港公司完成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商业地产公司领导、规划院发出的变更要求,香港公司应经办并完成审批流程。2 设计变更执行原则2.1 多级审核原则:至少要经过二级及以上的审核。第一级为开发设计部、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第二级为主管设计副总经理。2.2 归口管理原则: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变更通知单;开发设计部负责编制设计变更审批单及设计修改意向242、单,负责发放设计修改意向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负责除设计变更确认单外的其它设计变更表单的编号;工程(配套)部负责设计变更确认单的事实确认;成本控制部负责设计变更确认单的费用确认及编号。2.3 时间限制原则: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实行一单一算,严禁事后补办。2.4 专人跟进原则:开发设计部、工程(配套)部及成本控制部应专人负责设计变更工作。3 设计变更分类3.1 设计变更分为二类:第一类为产品设计变更,第二类为其它设计变更。3.2 第一类设计变更3.2.1 第一类设计变更是指:变更将影响原经商业地产公司审批的规划指标、建筑方案,牵涉到功能布局、面积指标、重大效果等商业地产公司重点控制事项的设计变更;243、或可能引起相关法律纠纷,如与主力店的合作纠纷、可能导致购房业主法律纠纷的设计变更,包括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的变化引起的规划调整等。3.2.2 第一类设计变更的办理原则:均须报规划院和商业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核。3.3 第二类设计变更3.3.1 第二类设计变更是指:除第一类设计变更以外的一切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售楼协议文件引起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事项;设计图纸错误(错、漏、碰、缺)引起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事项;配合施工需要引起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事项;配合设计优化需要引起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事项;业态对接和专项设计分步实施造成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事项;配合商家进场造成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事项等。3.4.2 第二类设244、计变更的办理原则:设计变更必须做到事前控制,必须按照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严禁肢解设计变更。3.4.3 售楼协议引起的设计变更引起成本增加时,香港公司必须在办理设计变更之前同客户签订费用承担协议。4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设计变更金额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责任人第一类不分金额项目公司工程部、规划院、商业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第二类5 万元及以下项目公司工程部、设计部、成本控制部、成本副总经理、工程副总经理项目公司工程副总经理510 万元项目公司公司设计部、工程部、成本控制部、成本副总经理、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10 万元及以上项目公司工程部、成本控制部、设计245、部成本副总经理、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4.1 设计变更金额是指单位工程中单项设计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总金额,设计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应包括:实施设计变更本身发生的费用、返工发生的费用、造成相关专业调整所发生的费用等。4.2 设计变更未完成审批,不得付诸工程实施;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3 成本控制部估算设计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误差尽可能控制在10以内。4.4 为提高效率,香港公司和商业地产公司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要,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进行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4.5 香港公司应加强设计管理工作,做好前期工作,合理安排设计周期,提高设计图纸质量,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4.6246、 对于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香港公司应尽可能在变更部位的工程施工之前完成设计变更的一切手续,避免发生返工浪费。4.7 施工图会审时发现图纸中出现的错、漏、碰、缺等设计问题,以施工图会审纪要的形式进行变更,不另进行审批,但须报规划院和商业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备案。施工图会审时造成方案或建造标准改变时,必须按照设计变更流程完成审批。成本控制部必须参加图纸会审并在图纸会审纪要上签字。5 设计变更办理时间5.1 设计变更实施前,香港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需商业地产公司审批的各类设计变更,香港公司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商业地产公司各部门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5.2 在紧急情况247、下(由香港公司设计、工程副总经理判断),对于不影响建筑质量和验收的第二类设计变更,根据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在完成设计变更审批单,知会设计单位后,开发设计部编写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三份,开发设计部、成本控制部、施工单位各一份原件,工程(配套)部、监理单位留复印件。如果相关施工单位多于一家,则原件也需多出相应份数。施工单位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可立即组织施工。5.3 设计变更实施后,工程(配套)部、成本控制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对每月25日前已实施完毕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对于增加工程成本的设计变更,如果未经确认,在工程结算时将不予考虑;对于降低工程成本的设计变更,如果施工单位不配合确认工作,由监理单位及248、香港公司共同确认后生效,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6 设计变更办理方法6.1 设计变更办理方式6.1.1 用工程联系单(变更)设计变更审批单、设计修改意向单、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确认单五张表单完成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批、确认程序。设计变更可由香港公司各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6.1.1.1 提出设计变更的单位或部门,通过工程联系单形式通知工程(配套)部。6.1.1.2 工程(配套)部及香港公司相关专业工程师在工程联系单上描述该设计变更部位的现状(是否已按原设计图纸实施完毕、部分实施或未实施)、分析该设计变更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影响后,提交开发设计部,工程(配套)部留存复印件。6249、.1.1.3 结算以设计变更确认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相应的变更图纸作为依据。6.1.2 开发设计部负责对设计变更审批单、设计修改意向单、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编号,三个表单为同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在设计变更归属的设计合同的编号后加“bgxxx”(xxx为序号)。6.1.3 成本控制部负责对设计变更确认单进行编号,编号方法为:在设计变更归属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编号后加“bgxxx”(xxx为序号)。6.1.4 设计变更通知单须得到设计副总经理确认后才能实施。6.2 设计变更办理程序6.2.1 第一类设计变更6.2.1.1 根据工程(配套)部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开发设计部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如果需要,开发设250、计部应事先与设计单位沟通。6.2.1.2 工程(配套)部负责填写工程意见,成本控制部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估算成本变化。6.2.1.3 开发设计部经办人负责办理审批会签,审批会签按设计变更审批权限执行。设计变更审批单通过审批后,开发设计部留存一份原件,成本控制部留存复印件。6.2.1.4 香港公司内部审批完成后,上报规划院审批。6.2.1.5 获得规划院批准后,香港公司上报商业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审批。6.2.1.6 获得商业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批准后,开发设计部编制设计修改意向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底存档,一份发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设计修改意向单要求,完成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三份,经设计副总经理进行确认251、工程副总签字后,开发设计部、成本控制部、施工单位各一份原件,并报规划院和商业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备案。工程(配套)部、监理公司留复印件。6.2.1.7 设计变更实施完毕,施工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确认单一式二份,写明其实施情况,监理和工程(配套)部对表单中的事实进行确认,成本控制部对表单中的费用进行确认。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香港公司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一般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成本控制部、工程(配套)部、施工单位、各一份原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工程(配套)部、开发设计部、监理公司留复印件。无论有无发生,每份设计变更通知单均必须经确认。6.2.1.8 若涉及到已发布广告宣传、已签订售252、楼协议的规划及建筑设计变更,应首先通知营销部,并由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评估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设计变更。6.2.2 第二类设计变更6.2.2.1 根据工程(配套)部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开发设计部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6.2.2.2 工程(配套)部填写现场情况,成本控制部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估算成本变化。6.2.2.3 开发设计部经办人负责办理审批会签,审批会签按设计变更审批权限执行。如需上报商业地产公司审批,必须在获得商业地产公司审批后才能实施。不需商业地产公司审批的设计变更,香港公司将设计变更审批单报商业地产公司成本控制部备案。设计变更审批单通过审批后,开发设计部留原件,成本控制部留复印件。6.2.253、2.4 开发设计部根据批准的设计变更审批单的内容编制设计修改意向单一式二份,开发设计部、设计单位各一份原件。6.2.2.5 设计单位修改完成后,向开发设计部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三份,经设计副总经理确认、工程副总签字后,开发设计部、成本控制部、施工单位各一份原件,工程(配套)部、监理公司留复印件,属于商业地产公司审批的设计变更,报商业地产公司成本控制控制部备案。6.2.2.6 设计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确认单一式二份,并对表单中的事实进行确认,成本控制部对表单中的费用进行确认。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香港公司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一般为工程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成本控制部、施工单254、位各留一份原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工程(配套)部、开发设计部、监理公司留复印件。无论有无发生,每份设计变更通知单均必须经确认。6.2.2.7 售楼协议引起的设计变更不引起成本增加(如:隔墙不砌、墙面不做面层抹灰、不油漆、洁具不安、门移位等)、不影响工程质量及验收、不造成客户投诉时,香港公司完成审批手续,开发设计部知会设计单位后,编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开发设计部、工程(配套)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原件。6.2.2.8 属于5.2条及6.2.2.7条的情况,开发设计部不需编制设计修改意向单,设计单位不需编制设计变更通知单,由开发设计部编写设计变更通知单。7 附表7.1 工程联系255、单(变更)7.2 设计修改意向单7.3 设计变更审批单7.4 设计变更通知单7.5 设计变更确认单(表格后补)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强化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促进各参建单位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内业资料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确保本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等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不断提升恒基地产的品牌形象,结合恒基商业地产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工程管理条例,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一、工程例会制度1、开会时间:每周按既定时间召开,以【业主代表】通知为准。2、参加人员: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各承包商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3、主持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会议256、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整理并经与会代表会签同时报送业主。4、会议内容: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下周工作计划及有关工程现场事宜。5、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到会不得迟到,迟到者扣管理费 100 元/人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提前向总监和业主代表请假获准并委派其它人参加,否则扣管理费200元/人次。6、施工单位每周例会当日上午 10:00 前向监理呈交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二、施工人员管理1、施工现场严格划分生产区与生活区,生产区内不许施工人员住宿,严禁在楼内开火做饭,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次。2、施工人员在现场不许赤身、穿拖鞋等,违者扣管理费 20 元/人次。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257、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及挂牌上岗,管理人员佩戴统一颜色安全帽,施工人员按工种佩戴其它颜色安全帽,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50 元/人次。4、严禁酒后上岗,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人次。5、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在开工前将上岗证交监理审核并提供复印件备查,无上岗证者不准上岗,违者罚责任人50 元/人次。6、禁止在施工现场内随意便溺,必须到指定的楼内和楼外厕所,违者对于小便扣工程管理费200 元/人次,对于大便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人次,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分别承担。7、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50 元/人次。8、工地现场不许随处乱扔烟头,258、作业区内禁止吸烟 ,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 元/人次。9、严禁在工地现场内进行打麻将等一系列游戏赌博活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人次。10、教育职工讲文明懂礼貌,杜绝粗言秽语及其它不文明举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元/人次;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扣管理费1000 元/次,所在单位应将当事人调离本项目,情节严重者应交公安机关处理。11、施工单位需教育好职工不得偷盗,发现一次,以前所有丢失物品均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赔偿。12、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工种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准上岗,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工种。13、多次不259、服从管理的有关人员由业主或监理通知对方单位进行更换;素质差的单位,经多次帮助仍无提高时,正在或将要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等方面造成严重问题时,请示建设单位领导劝其退出本项目施工。14、所有施工单位由业主和监理全面协调。项目经理不服从协调者,以书面形式请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进行协调或更换。三、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中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本单位所负责施工区段的现场卫生以及因施工造成的责任区域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必须做到随干随清,日干日清,违者扣工程管理费100 元/处。2、楼内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准从楼上直接向楼下抛扔石块垃圾等,每天收工前将楼内的垃圾统一收集并运到楼外指定堆260、放地点,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 元/处次。3、安全网架设符合业主、监理的统一要求和规范要求,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200 元/处。4、临时电架设要符合规范和规程要求,电门箱上锁,且要有专人负责,一机一闸一保护且要有相应的配电系统图,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500 元/处。5、严禁用自来水施工,违者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次。6、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各主体承包单位要设置门卫,统一着装,不允许闲杂人员随便进入工地,外来人员出入现场要登记,有专人接待,必须佩戴安全帽,违者罚管理费50 元/次。7、工地必须按规定悬挂有关标识牌,如设置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同意,由业主统一安排,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261、0 元。8、楼梯口、电梯楼、预留洞口等易坠落部位要设围栏防护,否则扣除工管理费 100 元/处。9、危险部位要设警示牌或警示灯,违者扣除工管理费 50 元/处。10、施工现场生产区内不准晾晒衣服,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 20 元/件。11、工地职工食堂应悬挂相关许可证,相关人员必须有身体健康证,否则不得进行生产和营业,违者扣管理费1000 元。12、厕所必须为水冲厕所,每日早晚各冲洗不得少于 1 次,违者扣管理费50 元/次。四、工程进度管理1、严格执行已经上报且经过监理、业主代表审核同意的进度计划,对于进度不执行建设单位总进度,对后续工作产生影响的,扣罚管理费1000 元/次;2、按总进度计划各262、单位制定周作业计划,连续两周未完成周计划,影响到总工期时,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3、因劳动人员组织不力,工程材料以及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等组织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对其它施工单位的进度造成影响,扣罚管理费1000 元/次。4、4、必须按建设单位统一部署,确保外协单位及时进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对故意不执行建设单位要求的单位扣罚管理费2000 元/次;5、必须按照业主的相关要求按时上报月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违者扣罚管理费 100 元/次。五、工程质量检验管理(一)原材料(构配件)检验管理1、原材料进场按工程进度必须提前两天向监理和业主申报材料进场计划,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 元/次。2、263、原材料(构配件)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资料,质量证明资料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认可,无证不准进场,违者将材料清除现场,并扣除工程管理费1000 元/次。3、材料使用前,承包单位应填写建筑材料报验单,(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报监理公司审查,未经核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违者扣除工程管理费1000 元/次,并拆除擅自使用的材料。(二)土建工程检验管理1、承包单位底线放完后,须报监理验收,未经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扣除工程管理费500 元/次。2、混凝土浇筑实行混凝土浇筑令制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浇筑,各道工序责任落实到人,未经报批,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次。3、砼模板经拆除后,内264、墙、柱须标注平线,未标注平线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 元。4、承包单位在钢筋制作过程中,若发现钢筋有异常,须向监理单位汇报,若隐瞒不报而被监理发现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500 元。5、钢筋制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若有变动,须经设计、监理和业主同意,未经设计、监理和业主同意而擅自变动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500 元。6、钢筋制作前,如需焊接必须做焊接试验,进口钢材须做化学分析。若未做此试验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500 元并作试验。7、钢筋绑扎、焊接,需符合规范要求。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而拒绝修改的,除按规定执行外,每个焊点扣付工程管理费100 元,每个绑扎点扣付工程管理费50 元。8、经检查缺筋、265、锚固长度不够、保护层厚度不够或尺寸不对而不积极修改的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100 元。9、模板经检查发现接缝不严或固定不牢靠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200元。10、模板经检查标高不符合要求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11、模板表面油污较重污染钢筋的,经发现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50 元。12、砼浇筑前须将砼配合比通知单、砼试配情况交监理审核,并且须经监理公司和业主签写砼浇筑令,若未经业主和监理公司签字而浇筑砼,每次扣除工程管理费1000 元。13、砼浇筑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漏振和振捣不实而引起蜂窝麻面、孔洞、漏筋等现象,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200 元。14、砼浇筑厚度必266、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超过规范允许偏差,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 元。15、施工缝留置必须按规范施工,对违规施工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200 元。16、不需设置施工缝的,砼必须连续浇筑,杜绝冷缝现象。违者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500元。17、砼浇筑前应将柱根、墙根的砼表面浮浆及松动石子等杂物清除干净,若报验后发现有未清除干净的,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100 元。18、预留洞口漏设,每处扣除工程管理费 100 元。19、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单位。20、前道工序不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得施工。如未经检查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267、则承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擅自施工的部位,并扣工程管理费5001000 元。21、电、气焊应采取防火措施,下设接火盆,严禁火星四溅,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 元/次。22、在砌筑过程中,若砖、加气块未提前润水而上墙或砌筑砂浆强度不够,该部分墙需全部拆除,并扣工程管理费100 元/处。23、砖、加气块墙砌筑时,若检查发现漏放或少放拉结筋,及存在其它质量通病而不积极修改的,每处扣工程管理费200 元。(三)给排水、通风空调工程检验管理1、施工必须遵照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及有关分规程规范和业主代表的相关要求进行,遵照工程施工工序施工,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次。2、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若设备基础268、复验未合格便进行设备就位加固,扣工程管理费200 元/台件,并限期整改到满足要求为止。3、所有管材、钢材、主要阀门、部件、电焊条等到货后,必须进行材料报验,否则扣工程管理费200 元/次。4、给水、中水、采暖、制冷、热水、消防、空调水等供水系统均按试压要求,严格作水压试验,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次。5、阀门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水压试验,不经试压不准进行安装,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 元/个。6、在管道施工、设备安装时,不允许私自砸梁、凿洞等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次。7、设备、管道系统,主控阀门安装前,必须严格按规范规定施工。违者扣工程管理费200 元/个,并限269、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8、地热施工必须按规范规定试压,如不试压扣工程管理费 100 元/户,并限期整改达到规范要求为止。9、通风和空调管、管件制作,经检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而不积极整改,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件,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10、各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前出现漏项工程,每项以该工程造价的30扣工程管理费,并限期完成该漏项工程,至到满足要求为止。11、排水管道没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做灌水、通水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扣除工程管理费100 元/10M,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12、凡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焊缝,应在竣工图上标明位置、编号和焊工代号,违者扣工270、程管理费500 元/焊缝,并限期整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四)电气安装工程检验管理1、各专业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未经业主、设计单位和监理的认可,私自改变图纸进行盲目施工,发现后除令其整改外,并扣工程管理费1000 元。2、设备安装:1) 配电盘成套柜安装:盘柜安装工程施工应按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并做好安装记录、试验记录,如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必须返工,如没有做好记录,必须补做并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2) 设备验收资料不全除补交外,扣工程管理费1000 元。3、母线安装(母线排和保护式母线):1) 母线安装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和保管过程中有无腐蚀和损伤、裂纹等,并做好记录,报送监理。如271、安装后发现上述情形之一者,扣付工程管理费300 元/处,并令其补救。2) 母线及其金属构件应按施工规范安装。如发现不按规范施工,且不积极整改者,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次。4、电缆敷设:1) 电缆敷设与电缆头制作,应按图纸标注的路径和标高敷设,严格执行施工和验收规范和各项规定,并做好安装记录。如发现不按规范施工且不积极整改者,除限期整改外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次。2) 工程验收时,应交齐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在验收时缺少必要的文件资料,除应补交外,扣工程管理费1000 元。5、配线工程1) 明、暗配管应按施工规范的各项标准实施。施工人员认真检查,管线敷设后发现违反规范标准,除限期整改外,根272、据情节扣工程管理费50300 元/处。2) 预埋管除按规范施工外,应按要求做好隐蔽记录并做好工程报验单提交监理,经检查合格后才能隐蔽,如未报验、检查就隐蔽,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次。3) 管内穿线后必须做绝缘电阻测试并做好记录,报监理验核,否则不准安装,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6、桥架安装1) 桥架进场后,应通知监理、业主对桥架进行外观检查,未经监理验核,不准安装。违者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2) 桥架安装必须按施工设计图纸标注标高和路径施工,如因与其它专业有冲突时,需通知业主专业负责人,设计院和监理确定方案后,接到技术联系单方可施工。如发现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安装,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273、并令其调整。7、开关和插座安装开关插座位置及标高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及规范的评定标准。如超出标准,且不积极整改者,视数量和程度扣工程管理费50500 元/处,并令其调整。8、电梯电气装置安装1) 在电梯安装前提交各种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业主和监理确认后,方可安装。未经确认即行安装,扣工程管理费1000 元。2) 电梯进场后业主、供货单位、监理及安装施工单位共同安装箱明细单开箱检查,四方认定无误,方可安装。不按上述程序办理即开始安装,扣工程管理费1000 元。9、电梯安装施工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没有资质证明的单位,不准进场施工安装。10、动力箱、照明配电箱:动力、照明箱应按设计图274、纸安装。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和规范安装,发现后通知整改而不彻底者,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个。(五)内外装饰工程检验管理1、装饰材料实行报送“封样”制度,进场材料必须符合“封样”产品的质量标准,否则不得使用并扣管理费500 元/次;2、内外墙装饰材料报验、工程报验不及时每次扣管理费 200 元。3、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业主的要求进行施工,违反验评标准施工不积极整改的扣管理费200 元/处。(六)防水和保温隔热施工管理1、防水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材料规范的要求,进场时必须报监理验核并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报告,否则不得使用并扣管理费500 元;2、防水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275、要求进行,施工队伍必须是专业防水队伍,施工中对其基层处理、搭接、边角处理、管根和泛水等细部处理、防水厚度等要认真细致,防水完成后要按照要求进行蓄水试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核查,若经监理公司检查发现渗漏,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处。3、保温隔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材料进场必须报监理验核并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试报告),否则不得使用并扣管理费500 元;4、保温隔热施工必须按照施工规范(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中对基层交验、拼接、粘贴、锚固、加强网布设置、聚合物砂浆施工、门窗缝隙的发泡和打胶等要认真细致进行,每道工序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核查,若经监理公司检查发现276、不符合质量标准,扣工程管理费500 元/处。(七)样板施工制度所有的分项工程必须事先进行样板施工,对不进行样板施工的,或样板施工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施工的,且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将扣罚管理费1000 元。(八)成品保护管理杜绝野蛮操作,做好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对保护不好者除对被破坏的成品、半成品恢复外,视情节轻重扣责任单位管理费100500 元/处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六、工程内业资料管理1、工程内业资料按照“同步、齐全、真实”的原则进行,违反上述原则之一,扣罚管理费200 元/次;2、施工过程中各类内页资料如工程档案、安全内页、工程签证277、资料、工程日志、照录相声光资料等和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必须按照业主、监理和相关档案编制要求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分盒保存,按时报送有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扣管理费500元/次;经业主、监理检查不到位,除限期整改外扣管理费200 元/次。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1、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组织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各项安全操作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关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各类职工认真作好各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本单位和兄弟单位施工人员安全保护,原则上不进行立体交叉作业,当必须进行时,按上保护下的原则进行工作,违反安全生产的有278、关规定或疏忽管理造成重伤事故以上的扣管理费10000 元/次;造成轻伤事故的扣1000 元/次。2、文明施工方面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业主、监理的统一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统筹管理,生产作业区域内要做到工完场清、日干日清;材料区域内要做到各类材料堆放整齐,现场和谐美观不凌乱,标示牌清晰式样统一;外脚手架、安全网色泽统一,系挂整齐、美观、牢固;生活区域内道路清洁、平整,暂舍卫生清洁、通风采光良好,各类生活设施、用品归放整齐等等,违反上述规定扣管理费100 元/处。八、检查方法、时间:1、监理公司作为本工程管理规定的监督执行人,负责每日做好巡视检查及记录工作,发现有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即可以按章处理,每周279、工程例会前进行总结汇总并将处理单证上报业主代表;2、业主代表定期组织监理公司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或组织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进行联检,并将检查结果形成情况通报;3、本工程管理条例要求所有进场施工单位全力配合、严格执行,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业主代表、监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提出批评的,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若对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或记录不良行为的,在加重处罚的基础上再次重罚。3、以上规定未尽之处,随工程推进由业主组织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六章 总承包服务评价表(后补表格)第七章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规范和加强香港恒基商业地产项目(下称“项目”)280、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现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投资公司(下称“业主”)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投资公司(下称“总承包商”)签署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总承包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及考核办法。一、责任人和责任范围总承包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总承包商指定的项目经理为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责任期间为2011 年2 月28 日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移交业主之日。责任期间内总承包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调整的,其继任者接替作为责任人,安281、全管理责任随责任人变动而转移。总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包括相关施工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负责施工和负责管理的全部工程范围。二、总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1、按照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部管理责任。2、应制订和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4、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符合项目要求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并保证责任期间内持续有效。5、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6、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282、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制定和健全满足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8、投入合理的安全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与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等,不得挪作他用。9、施工作业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1)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283、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应当提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3)施工前技术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4)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暂停期间,应当做好现场防护。(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284、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8)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9)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10)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285、(11)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1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使用。(13)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取得竣工备案证日或住宅入伙日两者晚到者为止。(14)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15)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法规规定需要达到的相关标准。10、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286、目标,明确分包(供)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11、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完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及时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2、每季度至少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1 次综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3、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接受并配合业主公司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如实向业主公司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5、建立安全管理考核和奖惩细则。三、安全管理控制指标1、杜绝因总承包商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发生1 人(含)以287、上死亡或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含)以上的);2、杜绝因总承包商施工现场安全原因导致的现场整体停工7 天(含)以上;3、控制现场发生人员重伤率0.5以内(以全部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为基数);4、业主公司或当地政府部门指出的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完成率达到100 %;5、总承包商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率达100%;6、预算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率达100%;7、开工前投保完成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四、处罚措施1、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第1、2 项控制指标情况的,业主公司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20 万元人民币;2、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第3、4 项控制指标情况的,业主公司288、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5 万元人民币;3、责任期间发生突破第三条控制指标第57 项情况的,业主公司有权每次在当期的工程款中扣罚2 万元人民币;4、责任期间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总承包商应赔偿由此造成业主公司的各项损失,业主公司有权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五、总承包商按照本责任书承担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不影响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履行。六、本责任书经业主、总承包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责任书一式拾肆份,业主和总承包商各持柒份。业主(签章):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投资公司 总承包商(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日期:第八章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责任书为规范和289、加强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防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现香港恒基商业地产投资公司(下称“业主”)与 (下称“总承包商”)签署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总承包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及考核办法。本质量管理责任书旨在加强总承包商质量管理工作,不免除双方正式工程合同中签订的任何总承包商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一、工程质量总目标1、负责承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省 杯】。2、无重大质量事故。二、总承包商的职责1总承包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290、,总承包商指定的项目经理为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责任期间为【2012 】年【9】月【25】日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移交业主之日。责任期间内总承包商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技术风险与管理风险,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应制订和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所有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业主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台州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恒基投资股份投资公司,下同)制定的有关现场施工区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总承包商具有承建本工程施工资质。3、总承包商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具有国家法定的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满足施工管理需要。4、总承包商项目经理、技术291、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施工经历和业绩满足合同要求。5、总承包商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目标考核制度。6、总承包商应按国家要求建立现场混凝土标准养护室。7、总承包商必须按设计文件承诺的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认真按施工组织和阶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合同安排合同工期。因进场慢、组织乱、工期安排不当等原因引发的质量问题由总承包商负责。8、总承包商应自觉抵制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行为,对合同允许的分包劳务合作应加强管理,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获得业主的批准。9、总承包商质量管理必须按照程序实行标准化管理,进场材料等必须标识明确,建立台帐。总承包商必须保证进场材料的质量,不使用不合格的292、材料,材料的进场验收资料及原始资料必须齐全。10、总承包商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保证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控制。11、总承包商应按施工合同要求严格执行监理指令。12、总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13、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14、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总承包商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业主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检查,要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积极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15、竣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业主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结果及有关资料。三、检查考核业主将不定293、期组织对总承包商所承担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四、奖惩办法1、工程质量奖罚条款:质量目标必须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且符合当地业主工程质量标准。总承包商应对工程的质量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进行如下处罚:1)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将处以工程总额的5%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至工程质量合格为止或由业主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返工,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2)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总承包商对此问题未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整改、拒不整改或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不能及时整改,扣除整改质量问题工程量3倍或50万元罚款,两者以较高数额为准,该款项从支付给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扣除。3)对施工过程中出294、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业主有权提出停止或延缓支付月进度款,直至正常为止。2、对出现严重质量或安全问题的工程,当合同款支付至85%时,对后续款项的支付须经业主严格复核,业主具有工程尾款的延缓支付权、罚款权、尾款扣款权。3、项目入伙至工程保修期满,工程质量有效的总投诉率应小于5,有效投诉率每多出一条,业主将给予总承包商300元的罚款,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当投诉事件转至综合服务部进行书面记录时视为一次有效投诉,有效投诉按次计算,即每发生一次投诉事件就记为一次有效投诉,总投诉率为有效投诉次数除以房屋总数。)4、总承包商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295、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5、总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总承包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本责任书经业主、总承包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责任书一式拾肆份,业主和总承包商各持柒份。业主(签章):香296、港恒基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日期:第九章 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第一节 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的要求为规范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司将陆续推出系列标准做法。本次推出土建、机电专业质量控制要点共15 条。一、土建质量控制要点1 步行街玻璃护栏正确做法1.1 埋件、连接件等安装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1.2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夹层玻璃。1.3 玻璃平整度、叠差、边缘打磨质量等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正确安装图片2 采光顶封闭采光顶钢结构应与土建封闭严密,节点做法符合设计要求,297、设计必须对此节点进行深化出图。节点完成图3 首层玻璃后墙面处理3.1 应首先进行首层玻璃后墙面处理,处理完成后再封闭玻璃。3.2 封闭过程中须注意成品保护4 步行街地面伸缩缝做法4.1 伸缩缝做法应考虑伸缩要求4.2 设计应有伸缩缝做法详图5 室外商业地产地面地面必须采用整体垫层,防止不均匀沉降。二、机电质量控制要点1 冷却塔安装1.1 冷却塔管道应按设计要求正确连接。1.2 冷却塔地脚螺栓与预埋件的连接或固定应牢固,各连接部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螺栓,其紧固力应一致、均匀。1.3 冷却塔的出水口及喷嘴的方向和位置应正确,积水盘应严密无渗漏,并能保证回水母管能够形成满管流,回水母管内的气体排到298、塔的积水盘内。正确接管照片:2 防排烟系统防火阀的正确安装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200mm。排烟防火阀设置于排烟风机吸入口管段上。3 空调系统的基本减振降噪措施所有可振动设备的安装,需按设计或规范设置减振措施。如弹簧减振器、橡胶减振垫、各种软接等。4 管道穿越沉降缝部位的处理:4.1 管道穿越沉降缝时要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4.2 管道穿越抗震缝时要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净空。错误做法:正确做法:5 风管与土建风道的连接金属风管与土建风道的连接部位宜有防雨措施。常见问题常用措施6 避雷带正确做法6.299、1 避雷线弯曲处不得小于 90,弯曲半径不得小于圆钢直径的10D6.2 遇有变形缝处应作煨弯补偿。6.3 避雷带卡固时应加镀锌弹垫、平垫。6.4 避雷带焊接搭接长度为6D,双面施焊,焊接的药皮应敲掉,进行调直后刷防锈漆及银粉。若为镀锌扁铁,焊接搭接长度为宽度的2倍,三面施焊。6.5 建筑物屋顶上所有突出物,如金属旗杆、透气管、金属天沟、铁栏杆、钢爬梯、冷却水塔、电视天线等,这些部位的金属导体都必须与避雷网焊接连成一体。增加防雨措施问题做法:正确做法照片:7 电缆桥架安装:7.1 桥架或有孔托盘水平敷设时距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内除外;垂直敷设时,在距地1.8米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保护。7.2 多层桥架敷设时其上部距顶板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米,强弱电桥架间距不小于0.5米(有屏蔽盖板可减至0.3米),电力桥架间距不应小于0.3米,弱电桥架间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