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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58页)
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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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6345 2022-06-21 58页 198.54KB
1、 合同编号:xx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地点:xx市xx镇徐淮路与前站路交叉口发 展 商: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建总包单位:xx日 期: xx年 8月项目名称:xx商业广场项目 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书编号第一部分:协议书一、 工程概况二、 土建总包单位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三、 合同工期四、 质量标准五、 合同价款六、 协议书词语七、 现场因素八、 特别条款九、 合同的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词语定义及解释2.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次序3. 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4. 结算管理5. 工程款的支付6. 双方的人员配备7. 发展商责任8. 土建总包方责任9. 工程进度计划10. 工2、程质量与检验11. 现场管理12. 土建总包单位工程及与本工程施工有关联的承包工程管理13. 材料及设备14. 工程变更15. 工程备案、验收移交与结算16. 工程保修17.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8. 不可抗力19. 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20. 合同解除21. 履约保证书22. 其他 合同书编号(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 图纸2. 变更工程计量、计价原则3. 结算管理4. 工程款支付5. 发展商6. 土建总包单位7. 土建总包单位责任8. 关键线路工期延误9. 关键工序10. 工程保修11. 违约12. 履约保证书13. 工程变更、暂定价及指定项目暂定款14. 未安装但已送抵工地之物料15.3、 实际完工及保修责任16. 部分完工17. 工期延误的赔偿18. 工期的延长19. 其他施工工程20.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展商: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xx (以下简称“土建总包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商及土建总包单位的责任,保障发展商与土建总包单位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xx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施工总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4、程”)。2. 工程地点:xx市xx镇徐淮路与前站路交叉口。3. 工程内容:xx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施工总包工程及土建协调配合,包括所有土建工程及机电预留预埋工程,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总包与分包范围的工作界面及甲供说明、工程量清单及基本要求内容。二土建总包单位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1. 土建总包单位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验收、包规费、包管理费、包利润、包税金、包各项措施(包括赶工、脚手架、垂直运输、场地排水、降水等所有措施),其中工程量清单中一号清单为措施费总价包干;包技术标书中承诺的创优;包各独立施工单位的协调及配合(包括前期发展商直接签订的土石方5、桩基础、基坑支护的施工协调);及xx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总包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保修等。 2. 承包范围:xx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总包工程及土建总包协调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内容;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工程量清单(含基本要求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变更;包括需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其他施工工程提供现场现有的:加工及临建场地、脚手架、垂直运输、足够的水电接驳点、统一垃圾处理外运等配合工作;包括配合发展商进行工程前期(包含发展商直径发包的其他各项施工工程,如幕墙、消防、室内装修等)的报建工作,及工程(包含发展商直径发包的其他各项施工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备案工作等;包括冬季停工期间整个工地看守维护工作;其它6、令商场、办公范围能正常营业或入住所必需的但并未包括于上述范围之其余土建及机电预留预埋工程等。 3. 详细的施工范围须参阅施工图纸及合同相关条款,土建总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完成为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而上述范围中未提及的工作;并且发展商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对土建总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作出调整(包括增减),土建总包单位不能因此而对发展商提出任何经济索赔。土建总包单位须无条件接受发展商现场现状,积极自行解决有关问题且相关费用不可另计,并不得影响工程工期。三合同工期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总工期 天。3. 土建总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应满足发展商对整体工程进度和工7、期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业协调、配合因素干扰以及风险因素,合理组织劳动力、全力配合发展商按期完成工程,如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土建总包单位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展商造成的损失。4. 土建总包单位需按发展商要求将xx商业广场分别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并按发展商要求于恰当的时间及位置设置临时围档、安全隔离措施和安全防护架,以隔离商场区域,确保商场营业期间不受含办公楼的施工影响,保证商场提前开业及正常营业。四质量标准1.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2.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确保优良样板工程;争创“扬子杯”3. 本工程安全文明标准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如8、果施工图纸及/或发展商的要求及/或本设计工料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与国家的施工验收、标准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土建总包单位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准施工。五合同价款 1. 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柒仟万元整 ,即¥70000000.00元(小写)。2. 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包质量、包工期、包环境保护、包职业健康、包安全与文明施工、甲供材料及设备的配合照管费、甲供材料及设备的施工损耗费用、机具进出场费、设备及材料的保管费、措施费、风险费、管理费、利润等为完成对应单位项目所需一切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不得作出调整。其他9、各施工单位协调费将按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约定计算。3. 若发展商原因导致连续停工超过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其人工费按照市场行情调整,正负5%范围内的风险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4. 工程量计算:依据本工程竣工图及发展商盖章签认的施工范围,参照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六协议书词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现场因素在进行本承包工程之前土建总包单位的合同价格已经按下列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考虑:1. 现场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的形状、状态、条件和性质。视察及/或了解了施工现场环境、现场作业条件、发展商之工程管理制度等,已仔细考察10、全部可能使用或涉及的场地,并充分了解了项目位置、周围情况、储存空间、作业空间、起卸限制、厂内道路(基坑坡道、马道等)状况等情况,应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熟悉现场无施工居住条件;熟悉必须与相临施工队伍互相协调并保持同步;熟悉交叉施工对工期的影响和互相配合的费用;亦熟悉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2. 水文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3. 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4. 进入现场的交通条件、工人生活基地的安排及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5. 对工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电梯基坑支护方案、集水坑基坑支护方案、基坑排水沟等及内业资料等有充分的了解,11、并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对工程现场及内业等合同范围及发展商分包的配合、协调、管理有充分的了解;土建总包单位理解会有其他施工单位同时或交叉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作业空间以及施工现场。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土建总包单位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已包括上述内容等对工期、费用的影响。以上述原因而提出的任何之索赔(费用、工期)将不会被发展商接受。八.特别条款: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包括承包方的施工人员、送货员、业务代表和派驻发展商的促销员、销售代表以及其他涉及业务往来的承包方人员等)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发展商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馈赠(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现金、礼品、赠12、品、样品、购物卡、娱乐票卷,各种名义的回扣,给某个员工的特别折扣,承包方付费的旅行、餐饮、娱乐、健身等形式)。否则,承包方须向发展商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展商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同样,如发展商员工向承包方提出任何索贿要求,承包方可以向发展商举报。举报受理电话: ;传真: ;举报受理邮箱: ;举报受理地址:邮编: 。九合同的生效1合同订立时间:20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发展商执肆份,土建总包单位执肆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发展商:(公章) 土建总包单位:(公章)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第13、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词语定义及解释(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展商与土建总包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经协商达成 一致 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展商:指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当 事方资格的合法继承方。1.4. 土建总包单位:指在协议中约定,被发展商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方以及取得该当事方资格的合法继承方。1.5. 设计单位:指发14、展商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 图纸:由发展商提供或土建总包单位提供并经发展商书面批准,满足工程设计、制作、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7.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8. 通知、同意、批准、公函及工程变更:除另有说明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公函或工程变更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1.9. 天:指日历天。1.10. 不可抗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所指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15、的客观情况。1.11. 本工程:指发展商根据本合同委托给土建总包单位施工的工程。1.12. 合同价款:指发展商与土建总包单位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发展商用以支付土建总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及土建总包单位应协助发展商完成的其它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 工程变更:指发展商做出的或土建总包单位提出的经发展商书面盖章认可的对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及招标文件的施工内容、项目及/或施工范围的增减或调整从而导致合同总价的调整(增加或减少)的书面文件。2.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次序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参 照解释次序16、如下:1)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基本要求及工程量清单;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发展商公函、工程变更单等;4) 会议纪要、施工图纸;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发展商接受的投标文件;7)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19.2款约定的办法解决。2.2 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工程制作、施工及验收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或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同时符合所有标准。国家规范及/或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发展商要求的时间和17、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展商、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进口材料国内无相关标准的,按出口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2.3 图纸1) 发展商于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日期及图纸套数向土建总包单位提供图纸,并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展商、监理有关人员查阅。2) 收到发展商图纸后两周内进行审图工作,因审图不仔细导致的返工,其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3) 如发展商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土建总包单位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 14 日之前向发展商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展商在整个工期内应向土建总包单位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18、类及时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总包单位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展商进行提示。4) 土建总包单位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展商可代为复制或加晒,复制或加晒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5) 土建总包单位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在未经发展商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第三方。3. 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4. 结算管理4.1 土建总包单位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进行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同时也必须提供经发展商书面确认的竣工资料(施工图加变更资料)、隐蔽验收合格单及竣工验收合格单、工程量计算底稿、甲供设备材料移交单、完整的工程变更及指令等相关的结算资料。上述所有资料土建19、总包单位需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提供一式四份原件予发展商办理竣工结算及存档。4.2 结算造价主要分三部分:1) 合同竣工图结算价(或施工图加变更结算价);2) 工程变更增减造价(即按设计施工图及合同文件约定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造价、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按照通用条款第3条计价);3) 违约方之赔偿金、违约金;结算造价= a) b)c5. 工程款的支付5.1 本工程预付款的设定及支付参照合同专用条款。5.2 本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5.3 质保金: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土建总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经发展商书面确认在保修期间无质量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20、结算支付清(需扣除在保修期间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导致发展商产生的维保费用,如有)。5.4 土建总包单位在每次办理工程款前,应向发展商提供正式等额建安工程税务发票。5.5 送抵工地的物料(指尚未施工安装完毕的物料)的款项将不会被包括在进度款审批单内。5.6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必须附送质量验收合格单或隐蔽验收单或发展商要求的其它质量证明文件若所报工程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展商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6. 双方的人员配备6.1 发展商1) 发展商驻工地代表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展商的所有文件经发展商工地代表签署并加盖发展商公章后方可有效。2) 发展商如委托第三方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具21、体行使职权的范围由发展商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必须遵守。 6.2 土建总包单位1) 建总包单位包方必须按本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土建总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并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开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展商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2) 本工程土建总包单位驻工地项目经理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本合同的执行及所有文件的签收,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土建总包单位承诺的投标文件。3) 土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为土建总包单位驻工地总代表,代表土建总包单位22、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土建总包单位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土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土建总包单位公章后递交发展商。4) 土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展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展商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每缺席一次罚款300元/人,无故累计缺席三次及以上者,发展商有权要求土建总包单位调换该管理人员及延期支付工程款。5) 土建总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发展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等证件;否则发展商有权要求土建总包单位撤离无上岗证人员及处以土建总包单位1000元/无证人员的罚款。6) 发展商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发展23、商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土建总包单位应在 48 小时内用发展商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需调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a)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b)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c) 不能积极配合发展商正常工作的施工/管理人员;d) 违反发展商或土建总包单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e)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者);f)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对上述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经发展商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发展商有权处以土建总包单位1000元/天滞留人(不足1天按1天计)。24、7) 土建总包单位需确保法定节假日(春节三天假期除外)及农忙期间的施工人员数量的需求及正常 施工。7. 发展商责任7.1施工准备1) 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驳口到红线范围外50米内(如此部分工作发展商委托 土建总包单位完成,土建总包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发生的费用由发展商承担)。土建总包单位进场后,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2) 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土建总包单位需协助发展商办理。3)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供土建总包单位参考使用。如土建总包单位认为需进一步探明,应报监理、发展商确认后进行,费用25、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4) 开工前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及建筑周边管网图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进场后即由土建总包单位自费负责保护及负责移交给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单位,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土建总包单位负担。5) 组织土建总包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其他施工单位或独立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的份数发给土建总包单位。7.2施工期间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处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2) 如土建总包单位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展商可勒令土建总包26、单位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展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8. 土建总包单位责任8.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土建总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土建总包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发展商造成的一切损失。8.2 所采购的各种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好材质复验、试验等项技术工作,技术资料应完整可靠。派专业人员参加发展商组织的检验及验收;如有不符合要求,则有义务修改或重新施工。8.3 派专业人员参加发展商组织的检验及验收;如有不符合要求,则有义务修改或重新施工。负责现场材料/构件的卸货工作,承担因施工不当或材料保管不当而造成的土建总包27、单位及发展商的经济损失。8.4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展商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对土建总包单位违反及/或不执行发展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令的,发展商有权对土建总包单位处以10005000元/次的经济处罚。8.5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完成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展商、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8.6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展商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安装符合规定的水表电表,水费及电费由土建总包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交纳给发展商或发展商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土建总包单位有义务采取措施避28、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8.7 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时间每月向发展商、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发展商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8.8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展商和监理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对土建总包单位延迟及/或不上报的,发展商有权对土建总包单位处以1000元/天的延误费罚款。8.9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发29、展商、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按照环保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土建总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罚款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同时,按规定支付扰民费用后,土建总包单位应负责解决施工扰民或民扰的问题。8.10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展商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土建总包单位自费 负责修复。8.11 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办理土建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30、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土建总包单位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因土建总包单位对现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8.12 合同规定由土建总包单位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土建总包单位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发展商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8 %的管理费)从将支付或已支付给土建总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8.13 凡土建总包单位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发31、展商损失的,土建总包单位负责赔偿发展商的有关损失。8.14 土建总包单位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发展商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土建总包单位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发展商有权从将支付或已支付土建总包单位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8.15 土建总包单位在提供工程变更计价、工程进度款计算、工程结算时,有责任向发展商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和工料分析单。8.16 在施工期间根据需要,发展商可随时在土建总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大门、围挡、设备或建筑上制作CI标识,土建总包单位需积极配合并无偿提供工作面。8.17 土建总包单位报送的修改计划等资料并不能免除本32、合同中对土建总包单位关于合同工期及价款的责任。8.18 土建总包单位须协助发展商办理好开工许可手续。8.19 土建总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约定进行施工、实施监测,保证本工程及施 工的安全及符合国家及/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或要求。8.20 土建总包单位需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和绿化的保护, 若在施工过程中因降水、边坡位移、塌方造成临近建筑物破坏,导致赔偿经济损失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办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手续,若因违反规定导致罚款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8.21 土建总包33、单位需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展商的损失给予赔偿。8.22 土建总包单位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当局、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下称法定要求),并呈交所需的通知及申请,及支付所须的费用和税项(下称法定费用)。若发展商要求,土建总包单位须提交有关文件证明。8.23 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土建总包单位须事先以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详加解释;但此等解释并不会免除土建总包单位按合同需承担的责任。8.24 土建总包单位须负责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地方34、当局所须的任何临时及特定的许可证,以进行及完成本工程;并须在整个工程期间持有该等许可证。不论是否由土建总包单位的过失引致,土建总包单位不会因未有获得或持有该等许可证而获延长工期。土建总包单位须负责前述规定而所须的费用和支出。8.25 若土建总包单位未有缴交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发展商可代缴该等法定费用,并有权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支付予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或以债项形式向土建总包单位追讨。8.26 土建总包单位须负责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有关国家或地方的税费。若发展商替土建总包单位代缴税费,发展商有权从应支付给土建总包单位之款项中扣除该等税款。8.27 土建总包单位须对以下单位提供35、有关协助及执行以下单位要求的工作:8.28 与检查及工程监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地方当局的部门;8.29 发展商为获取入伙许可证而委任的顾问;8.30 土建总包单位将不会因获取上述入伙许可证或国家或地方当局行使其检查及监管的权力过程时有所延误而获得工期延长,不论该延误是否由土建总包单位的过失引致。8.31 土建总包单位须负责联络公用事业单位及确定所有本工程需要的临时接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电力,供水,电话和渠务可于适合的时间设立,以不阻延本工程的施工进度。8.32 合同期内至质保期满2年内,如土建总包单位合同所述公司住址变更的,土建总包单位有向发展商通知的义务,否则视为合同土建总36、包单位地址无变更,发展商向土建总包单位合同地址发出的信函视为土建总包单位已收悉。8.33 所有分包单位首次的孔洞封堵及门窗塞缝由土建总包单位完成。9. 工程进度及计划9.1 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发展商要求,在工程开工前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经发展商和监理审核确认后,土建总包单位应严格执行。9.2 土建总包单位必须按发展商、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展商、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相符时,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发展商、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展商、监理确认后执行。因土建总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土建总包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937、.3 所有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以总包单位的进度计划为准,由总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9.4 开工及延期开工1) 土建总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发展商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开工。2) 因发展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展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建总包单位,工期顺延。9.5 暂停施工发展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7 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土建总包单位应当按发展商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展商进一步的指令。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展商原因造成停工的,经发展商书面确38、认并盖章认可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9.6 工期延误1) 因以下原因影响关键线路的施工(按土建总包单位提交,并经发展商、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展商书面确认并盖章,工期相应顺延:a) 不可抗力;b) 经发展商5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并盖章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土建总包单位在9.6.a)款情况发生后 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展商提出报告。2) 因土建总包单位的因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发展商有权对土建总包单位处以合同专用 条款约定的经济处罚,并且此等处罚并不能免除土建总包单位应承担的合同约定义务。9.7 工程竣工土建总包单位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展商39、书面确认并盖章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0. 工程质量检验10.1 检查和返工1) 土建总包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展商、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展商、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展商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发展商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且发展商有权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土建总包单位处以500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但此等处罚并不能免除土建总包单位应承担合同约40、定义务。3) 发展商可发出指令,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迁离工地。10.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土建总包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商及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土建总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发展商及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土建总包单位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土建总包单位在发展商及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 发展商、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土建总包单位提出延期要求。3) 经发展商及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41、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土建总包单位应向发展商代表汇报,经发展商代表书面并盖章认可后,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 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发展商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后(土建总包单位应在验收前向发展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发展商将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展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的定义详如合同专用条款。5)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土建总包单位应先报施工专项方案经发展商确认,发展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做施工样板,样42、板经发展商验收合格后,土建总包单位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10.3 重新检验1) 当发展商、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土建总包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合格则剥离及修复费用由发展商承担,否则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2) 在工程掩蔽前,土建总包单位须给予发展商最少1个工作日的书面通知去查验。否则发展商将不负责任何挖开检查、试验及修补的费用,亦不会给予任何工期延长。11. 现场管理11.1 安全施工与检查土建总包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43、。由于土建总包单位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11.2 安全防护1) 土建总包单位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展商、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展商、监理认可后实施。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土建总包单位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展商、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展商、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3 事故处理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土建总包单位应按有关44、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展商、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 发展商及土建总包单位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3) 土建总包单位应按法定要求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将购买社保证明及社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发展商存档(现场施工人员发生变动,土建总包单位应于天内将上述材料报送发展商),否则发展商可以禁止该施工人员进场或勒令其退场,所有责任皆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11.4 文明施工1)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展商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2) 土建总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45、条例,遵守发展商的现场管理规定。发展商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发展商可勒令土建总包单位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3) 土建总包单位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4) 土建总包单位全体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统一服装,安全帽应按土建总包单位CI标准佩戴,全部施工管理人员应佩带工作牌。5) 施工期间,土建总包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垃圾槽或其它设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用时应按发展商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6) 土46、建总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按相应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其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规定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的土建总包单位应按规定缴纳。7) 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11.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1) 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土建总包单位应准备水池、备用发电机等备用设施;2) 土建总包单位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表、电表(土建总包单位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展商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录表底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3) 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发展商按实际缴纳费用在支付土建总47、包单位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除;4) 发展商及土建总包单位每月底共同对土建总包单位的水电表进行抄表,发展商根据抄表情况从土建总包单位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土建总包单位水电费。11.6 项目经理土建总包单位须时刻都有一称职的项目经理长驻工地。发展商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将视为有效地给了土建总包单位。附带条件为该项目经理,人选须由发展商批准并在未得发展商同意前不能更换。12. 土建总包单位工程及与本工程施工有关联的承包工程管理12.1 土建总包单位未经发展商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12.2 发展商有绝对权力阻止土建总包单位任何形式的分包,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单位脱离本工程48、。12.3 本工程若有部分的只提供劳务形式的分包亦不能减轻土建总包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及/或责任,土建总包单位仍须对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做成的并负上全责。12.4 土建总包单位有责任在发展商要求时,把雇佣或将会雇佣的任何分包单位的资料交给发展商。12.5 上述之附带条件为在任何其他施工合同中,须有一条件,注明分包单位按其他施工合同的雇佣,在土建总包单位按本合同的雇佣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并终止。12.6 土建总包单位分包:1) 土建总包单位可依法将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分包须经发展商书 面批准,并向发展商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其他49、施工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如有未经发展商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发展商有权终止该其他施工合同,同时由土建总包单位向发展商支付该分包工程价款15%的违约金;其他施工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2) 土建总包单位其他施工合同不解除土建总包单位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土建总包单位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土建总包单位违约。3) 土建总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提交土建总包单位分包工程及其进退场时间,经发展商、监理单位确 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12.7 与本工程施工有关联的承包工程(以下简称“其它施工工程”):1) 其它施工工程50、是由发展商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发展商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进度款的工程。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发展商及合同要求与其进行工作面交接及配合。2) 对工作面有交接或关联的部位,土建总包单位应在交接工作面或施工前要求办理验收及交接手 续。关于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及独立施工工程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基本要求内容。13. 材料及设备13.1 土建总包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13.2 施工用主要材料及设备(甲供除外)均需发展商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土建总51、包单位均需向发展商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和发展商确认的材料和设备,土建总包单位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外,并赔偿由此对发展商造成的所有损失。13.3 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展商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土建总包单位负担。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土建总包单位负担。13.4 发展商供应的材料及设备: 1) 甲供材料及设备是指由发展商直接和厂家或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支付合同货款,土建总包52、单位负责材料及设备的卸货、倒运、验收及保管,并对供货数量负责。2) 发展商应在材料及设备进场前24 小时通知土建总包单位,货物运到现场后,土建总包单位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到货后的 2 小时内组织验收卸货。逾时未验收,视为土建总包单位已认可发展商验收结果,如材料及设备移交土建总包单位后损坏、丢失则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3) 建总包单位需根据现场实际进度提前 90 天向发展商提交合同约定由发展商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特殊材料和设备,发展商有权要求土建总包单位提交时限提前)的清单(土建总包单位须加盖公章或工程项目部章(须提前在发展商备案)一式肆份,包括数量、规格等,土建总包单位必须承担因53、延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准确而导致供货滞后或错误的责任,发展商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对土建总包单位所领甲供材料及设备进行结算,即按图纸净量结算加损耗量后土建总包单位所领甲供材料及设备,若土建总包单位实际所领数量超出结算的数量将被视作土建总包单位的损耗由土建总包单位自行承担,并由发展商从土建总包单位的结算款中扣除。4) 本合同中发展商供应材料及/或设备的名称或种类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3.5 实时限价材料及设备: 1) 实时限价材料及设备是指由发展商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品牌及价格的确认(确认价格中应注明此材料价格所包含的范围),而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采购54、。2) 属发展商限价的材料及设备,发展商在接到土建总包单位的申请后20天内,按现金交易方式确定限价,土建总包单位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3) 发展商完成限价并通知土建总包单位后,土建总包单位超过 5 天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 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4) 对于实时限价材料,土建总包单位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展商限价函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发展商,否则发展商认为土建总包单位已认可此价并按此价格进入结算,土建总包单位不得提出价格差异。如发展商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展商所限价格购买该材料及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土建总包单位,而土建总包单位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发55、展商供货,该材料及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发展商凭有效证据并向土建总包单位收取该材料及设备采购金额15%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5) 对于实时限定综合单价的分项工程,相关内容按上述实时限价材料及设备内容执行。6) 本合同中实时限价材料及/或设备的名称或种类详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3.6 发展商指定样板或品牌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 照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发展商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土建总包单位按材料款的20%向发展商支付违约金,或要求土建总包单位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13.7 56、发展商限价材料及乙供其他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 5 天仍不能供货到场,该种材料改为 甲供,该材料及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及设备采购价格的高者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土建总包单位收取该材料及设备价款15%的违约金。13.8 土建总包单位应在图纸会审后合同规定时间内编制属发展商供应范围内的材料及设备的供货计划,包括数量、规格、到货时间,并报发展商审核,土建总包单位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合同范围内的材料及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土建总包单位应在收到变更通知 3 天内书面通知发展商。13.9 对于供材料及设备,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实际需要用量组织供57、货,发展商有权对供货数量质疑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须提供有效证据说明理由,否则发展商有权停止供货或支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工期等责任有土建总包单位承担。13.10 征得设计单位和发展商同意,土建总包单位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土建总包单位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减少的费用土建总包单位受益50%;因发展商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发展商承担。13.11 有与土建总包单位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及设备(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到货后,土建总包单位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发展商负责。14. 工程变更14.1 发展商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土建总包单位应及时按58、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展商批准并加盖有效印章后,土建总包单位才能按图进行施工。14.2 土建总包单位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展商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展商)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展商签字批准后实施。14.3 土建总包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展商采用,或土建总包单位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发展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14.4 因土建总包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展商的损失,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4.5 因土建总包单位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459、.6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土建总包单位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发展商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土建总包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将施工方案报发展商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及设备,土建总包单位方应小心保护,属土建总包单位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14.7 合同履行中发展商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由双方协商解决。14.8 当发生签证变更5个工作日内,总包单位将其报送与发展商,超时不予办理及任何的经济补偿。发展商在收到土建总包单位报送的签证变更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初步审核意见,如7个工作日内没有给予任何意见,则土建总包单位直接60、报送茂业集团总部相关部门。14.9 所有的现场签证变更土建总包单位必须按照发展商的书面指令进行施工;如没书面指令,土建总包单位不得施工。15. 工程备案、验收移交与结算15.1 日期的认定及解释1) 工程备案:完成合同规定及全部分包的工程内容,并办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2) 验收移交:完成备案后,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监理及有关联的土建总包单位共同进行工程移交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土建总包单位方移交全部工作面给下一家施工单位后,验收移交工作结束,开始执行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15.2 工程备案1) 工程具备备案验收条件,土建总包单位按国家工程备案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发展商、监理公司提供完整竣工61、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展商、监理公司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展商、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初步验收。2) 初验合格后,发展商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勘察、监理、政府有关部门、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发展商应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土建总包单位按意见整改。3) 工程备案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需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工期不予顺延。若土建总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之工期竣工,则将按合同第19.1.6款进行处罚。4) 土建总包单位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发展商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一式肆份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竣工图,竣工资料62、,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土建总包单位应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展商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展商负责及时提供给土建总包单位,由土建总包单位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土建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5)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备案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备案协议,明确各方责任。15.3 验收移交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2) 土建总包单位应在验收移交后5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土建总包63、单位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场地,发展商将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并且发展商可以不另行通知土建总包单位。3) 土建总包单位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监理验收通过并移交工作面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土建总包单位逾期未向发展商移交,造成时间延误,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4) 工程在未移交发展商之前,土建总包单位负责维护;如发展商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展商承担。5) 工程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并经移交验收合格,土建总包单位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否则,发展商除有权采取上述第15.3.2条行动以外,还将按项目所64、在地同区同地段同期同商业业态的商铺市场租金标准(如没有同类标准,则将执行本项目的商铺市场租金标准)向土建总包单位收取超时占用场地的租金。15.4 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1) 土建总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展商在3个月内给予确认;如3个月内发展商未确认完毕,则视为土建总包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完整有效。2) 在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完成工程备案、通过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监理交验收并移交全部工程、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发展商收到土建总包单位递交的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报审资料(包括经发展商项目经理及现场工程师共同签65、字确认的结算竣工图、隐蔽验收合格单及竣工验收合格单、钢筋及混凝土检验合格单、设计变更单、竣工结算书等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6-12个月内进行核实(土建总包单位应为发展商的审核提供充分的协助及配合),给予审核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 60个工作日 内发展商向土建总包单位支付扣除保修款、土建总包单位向发展商的借款、违约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结算总价余款,其中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总价的 5 %。16. 工程保修1)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的规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从发展商代表在本合同所涉及全部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并最终验收通过,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保修范围66、为本合同所及全部工程内容。保修期间,若发生质量等问题,土建总包单位应在接到发展商修理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无条件地进行抢修,否则,发展商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返修而发生的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支付。发展商有权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土建总包单位予以补足. 2) 保修期内,因施工、使用的材料质量存在问题及施工方的其它原因,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保修;因发展商使用不当或第三者等造成的损坏不属保修范围。保修期满后,只要发展商提出需求,则土建总包单位提供长期有偿保修服务。3)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7.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7.1 发展商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67、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费用;土建总包单位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发展商的书面确认盖章认可,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17.2 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总包单位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土建总包单位应向发展商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17.3 发展商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由此引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发展商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17.4 土建总包单位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经发展商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68、用的增加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引起工程费用的减少由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各分 50 %,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土建总包单位负担。17.5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8. 不可抗力18.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土建总包单位方应立即通知发展商、监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展商应协助土建总包单位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土建总包单位向发展商、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土建总包单位应每隔7天向发展商、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土建总包单位向发展商、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69、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8.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8.3 工程本身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展商承担;18.4 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8.5 土建总包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18.6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由发展商承担。停工期间,土建总包单位应发展商、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展商承担,附带条件为土建总包单位须提交列明每天花于该项工作的时间的单据(若发展商要求,须附上有关工人的姓名)及所用物料的清单予发展商复核。上述的资料须于该项工作执行后的一星期70、内提交给发展商。18.7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9. 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19.1 违约1) 发展商无合理理由逾期支付工程款,逾期达三个月的,土建总包单位有权向发展商追索该笔付款 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土建总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展商造成的损失。a) 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展商书面盖章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b) 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c) 土建总包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71、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 如果土建总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发展商书面要求改正后,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发展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建总包单位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展商有权在支付给土建总包单位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5) 因其中一方原因解除合同时,该方需承担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6) 土建总包单位未能在合同工期内或发展商书面盖章同意顺延的工期(包括总工期,中间段工期要求)内竣工,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合同相关条款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其它责任。逾期超过十五天的,发展商有权解除合同,土建总包单位仍应支付违72、约金,并赔偿损失。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发展商经济损失,所有经济损失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发展商有权追回全部已付款,土建总包单位还应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10%向发展商支付违约金。19.2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发展商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解决前,除非发展商要求停工,土建总包单位应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否则,因此给发展商造成的损失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20. 合同解除20.1 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73、合同。20.2 土建总包单位不得将工程的全部或主体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展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土建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20.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可以解除合同。20.4 发展商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发展商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0.5 任何一方依照20.2、20.3、20.4款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20.6 合同解除后,土建总包单位应妥善做好已74、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展商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土建总包单位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发展商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展商应为土建总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土建总包单位根据发展商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20.7 根据20.2款解除合同的,发展商不支付土建总包单位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20.8 根据20.4款解除合同的,发展商支付土建总包单位7 天以内经发展商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75、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 接 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发展商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在本工程中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发展商折价收购。20.9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发展商土建总包单位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土建总包单位向发展商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21. 履约保证书21.1 土建总包单位须获得一间银行(担保人)与土建总包单位以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书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的金额或比例共同及分别向发展商保证土建总包单位会正确地履行本合同。该银行和履约保证书的内容须经发展商批准,而获得履约保证书的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276、1.2 附带条件为在土建总包单位提交有效及审批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前,发展商可于应支付或将支付与土建总包单位的款项中全数扣除履约保证书的金额后才予以支付,而所扣除的金额须待土建总包单位提交有效及审批认可的履约保证书后,或于发展商证明本工程已实际完工后(以较先发生者为准)才予以退还。21.3 当竣工证书按第15.1.2款发出时,上述的银行可解除履约保证责任。22. 其他22.1 知识产权及保密本条款的有效期不受合同期限的限制,在合同不能履行、不再履行或履行完毕后,仍然有效。1) 发展商承诺,发展商提供给土建总包单位的相关资料,发展商对其有合法的使用权。2) 土建总包单位承诺,土建总包单位提供给发展商77、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总包单位向发展商 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过程稿、最终成果稿)、施工方案,土建总包单位对之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三人无权就之向发展商主张权利。如因发展商使用土建总包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被第三人提起异议或向发展商主张相关权利的,土建总包单位对之承担全部责任。3) 对于在合作过程中,发展商提交土建总包单位的所有资料,土建总包单位不得用于本合作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4) 对于合作过程中一方知悉的另一方商业秘密以及另一方尚未对外公开的所有信息,一方均需以等同于自己商业秘密的程度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对第三人泄露。否则,一方将承担相关责任。 5) 对于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78、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知识产权归发展商所有。22.2 爆发战争#1) 假如战争爆发(不论是宣战或非宣战)在本合同期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城巿卷入军队总动员时,土建总包单位或发展商任何一方,得随时利用挂号信或登记信通知对方,立刻中止合同。2) 附带条件为在下列情形,不能发出通知:a上述总动员令宣布之日起计28天内; b在实际完工后,除非工程因而蒙受战争破坏。注解:假如战争爆发,双方可随时协议,以适应当时环境。3) 发展商可于收到或发出通知后14天内,发出指令,要求土建总包单位执行保护工程之工作和/或继续施工,直至完成指令上所述的范围为止。而土建总包单位应依照指令,进行一切工作。假如,土建总包单79、位因控制能力以外,在指令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无法完成上述指令所要求的工程,方可放弃此工程。4) 按本合同,发展商于收到或发出终止通知日期起14天后,视乎情形、当发展商按本通用条款第22.2.3款要求的工程已完成、或者已放弃时。发展商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3款所颁发的指令,须付给土建总包单位执行工程的价款。而价款之估计,得按本合同规定,当作为发展商要求之变更般处理。22.3 战争破坏1) 遇有本工程或存放在工地的物料,蒙受战争损坏:a) 计算应付给土建总包单位之价款时可不必理会该战争之损坏。b) 发展商可发指令,要求土建总包单位清理受损坏的工程及瓦砾,或执行保护性的工作。c) 土建总包单80、位方应修补受损坏之工程,并应继续执行工程,到完成为止。发展商应予合理的工期延长,以便完成工程。d) 清理受损坏的工程及瓦砾,以及保护性工程的执行,和复原及修补工程,应作为发展商要求的变更般处理。2) 假如发生上述战争损坏,而双方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2款,通知终止以后,保护性工程一词,在这些情况下,应包括发展商依本合同通用条款的22.3.1.b款所发出的指令。而上述指令,是早于发展商收到终止通知前,并未完全遵守者,得视为已按本合同条件第22.2.3款发出。3) 本工程及存放在工地的物料,蒙受战争损坏,发展商应有权获得政府支付的赔偿。而此等材料或工程,在获得赔偿时,已为发展商之财产81、。22.4 古物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古物条例或地方当局之规则,在工程进行时,在工地发现的全部化石、古物及其他有价值之物品,得成为发展商之物产,而在发现该种物品时,土建总包单位应:a) 尽其最大之努力,不去弄乱该物品,若继续工作,是会危及该物品时,得停止工作;b) 采取一切步骤,将该物品保存在其发现时之正确位置及状况;c) 将该物品的发现和其准确所在地,通知发展商或工程监理.2) 发展商得发出指令,有关该被发现之物品,应如何处理,而(在不影响此权力的概括性下)该等指令,可能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准许第三者查验、发掘或搬离该物品。该第三者,对本合同而言,得视作一位由发展商负责之独立人士,而非土建总包82、单位的分包单位。3) 假若发展商认为依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4.1款之规定,或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4.2款,所发出之一项指令,使土建总包单位蒙受直接损失或开支。而该损失,是不能按照本合同之其他规定,取得补偿,则发展商须确定该损失及/或开支之款额。22.5 本合同的附件详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除合同另有说明外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22.6 了保证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土建总包单位(包括土建总包单位的施工人员、送货员、业务代表和派驻发展商的促销员、销售代表以及其他涉及业务往来的土建总包单位人员等)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发展商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馈赠(包括但不限83、于:红包、现金、礼品、赠品、样品、购物卡、娱乐票卷,各种名义的回扣,给某个员工的特别折扣,土建总包单位付费的旅行、餐饮、娱乐、健身等形式)。否则,土建总包单位须向发展商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展商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同样,如发展商员工向土建总包单位提出任何索贿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可以向发展商举报举报受理电话: ;传真: ;举报受理邮箱: ;举报受理地址: 邮编: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1.图纸: 1.1发展商于设计院设计完毕施工图后,向土建总包单位提供 4 套数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为分阶段提供,土建总包单位必须配合,只要发展商基本满足现场进度需要,则土建总包单位不得因发展商分阶段提供施工图纸而84、向发展商提出索赔)。土建总包单位如施工等需要更多套图纸,由土建总包单位自行加晒所需图纸,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自行承担。1.2 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提供本工程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包括变更等资料),包括搜集其他施工单位竣工图纸及变更资料,配合其他施工单位整理、完善图纸及资料,以形成本项目需提交政府并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除按政府要求竣工备案的资料外,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另行提供发展商竣工图纸一式肆份(0号及1号蓝图,并加盖竣工图章及有发展商现场各专业工程师及代表签字确认)及电子光盘一份,以便发展商自行备案存档使用。2.变更工程计量、计价原则2.1 工程量计量原则:若合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无适应/类似85、变更增加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则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2 工程变更的计价办法1) 合同清单中有相适应的项目按合同清单中相适应的项目之单价套用;2) 合同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则参照类似项目进行计价;3) 如无相适应项目,又无类似项目,则土建总包单位的计价原则按下列相应定额执行:a) 土建及装饰工程套用江苏省建筑及装饰工程计价表(上下册);b) 安装工程套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c) 市政工程执行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d) 施工机械参照江苏省淮安市施工机械台班;e) 其它文件依据有江苏省建筑工程价格信息以及与之配套的有关价格信86、息、计价文件(江苏省费用定额2014版)及规定。消耗量标准中缺项的项目,参考同一消耗量标准的相近子目并加以换算,其工程量按相关消耗量标准的规定计算;2.3 .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1) 工程结算中的材料、设备价格:建筑结构部分(含预留预埋工程)按工程信息指导价计算;2) 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中标人报招标人批准方可材料进场;3) 甲控材料及设备价格的确定方式如下:无论招标人指定何种品牌,均按分段施工期江苏省建筑工程价格信息有登载的平均信息价(此信息价为非品牌价格);4) 甲供材损耗率:墙地砖3%、其他材料1.5%;2.4 零星用工人工费的规定:人工工日单价为60元/工日(不分专业),施工期间人87、工费不因市场或政府调整价格而做任何调整。3.结算管理3.1土建总包单位编制及申报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应分合同清单工程结算部分,工程变更及指令增减工程结算部分,违约金/奖罚金结算部分,竣工图纸、隐蔽验收合格单及竣工验收合格单、钢筋及混凝土检验合格单、工程量计算底稿(书面及电子版各二份)、甲供材料设备的接收单原件(接收单需施工方代表、发展商代表、供货单位代表三方签字确认)、完整的工程变更及指令等相关的结算证据资料部分;土建总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书应确保量及价的计算有充分的依据或证明资料,否则发展商有权要求土建总包单位无条件补充相应依据/证明资料或退回土建总包单位申报的结算书。(书面及电子版各二份)3.88、2所有增加工程的变更单必须加盖发展商公章方可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4.工程款支付4.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4.2本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1) 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付750万元,主体验收合格后付75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付1000万元,综合验收合格后付1000万元,审计完毕后付至总价款的95,余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内。2) 本工程保修期两年(主体结构和防水工程保修期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质保金(除防水工程外)分两年支付,当满1年时,由土建总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经发展商核实此部分保修期内有无质量问题并确认后,发展商将于收到土建总包单位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土建总包单位结算总价2(除89、防水工程外)的质保金(扣除当期维保费用,如有)。剩余尾款(除防水工程外)待两年保修期满后,仍按上述方式申请和支付(扣除所有维保费用,如有)。3) 防水工程质保金支付方式为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待本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满5年时,由土建总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经土建总包单位报送至发展商审核,经发展商核实保修期内有无质量问题并确认后,发展商将于收到土建总包单位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土建总包单位防水工程结算总价5的质保金(扣除当期维保费用,如有)。4) 土建总包单位必须保证本项目的进度款专款专用(土建总包单位需提交承诺书)。5. 发展商发展商驻工地代表为: ,发展商驻工地代表易人,发展商应90、提前7天书面通知土建总包单位。6. 土建总包单位 本工程土建总包单位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电话 ,土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本合同的具体执行。如项目经理易人,土建总包单位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商,并征得发展商书面同意,同时土建总包单位所做出的各种承诺不得因为土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易人而改变。如果土建总包单位没有得到发展商事先书面同意更改项目经理,每发生一次,土建总包单位承担伍拾万元的违约责任,并应按照发展商要求限期纠正。土建总包单位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应为专职人员,该项目经理不得在除本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兼职。土建总包单位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离开现场1天(含1天)以上时91、应书面通知发展商,否则每次土建总包单位应承担三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此类违约超过两次,发展商有权要求更换土建总包单位代表,土建总包单位应予无条件执行。7. 土建总包单位责任7.1 图纸审查责任:1) 收到施工图后,应在15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展商及监理审批。若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发展商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土建总包单位须按发展商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并在5天内提交。2) 开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参与发展商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土建总包单位拿到施工图15天内应指出图纸上有悖国家强制性规范、施工质量与安全之处,并做好各92、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若总包单位未发现因图纸设计不到位、遗漏、错误等问题而引起的变更及签证,发展商一律不予办理。如若发现明显设计错误而不通知发展商而带来的损失由总包单位全部承担,发展商不予任何经济赔偿。3) 如发展商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土建总包单位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 日之前向发展商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7.2 土建总包单位须按本合同条件,在各方面都能满足发展商之合理要求下,执行及完成合同图纸/施工图纸所绘画和工料规范及合同条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其中部分的设计和/或保修(若该设计和/或保修是说明或其含意包括在本工程内的)。7.3 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证书发出日止,93、土建总包单位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抵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包括其他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已送抵工地的任何物件,除其单位本身负有保护责任外,土建总包单位亦负有连带保护责任,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会再另行计取。7.4 除本条件7.2节的规定外,土建总包单位仍须负全责保护他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 作完成为止。土建总包单位亦须负责他按本专用条款第15条及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7.5 土建总包单位若发现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94、发展商,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展商须给与指令。7.6 土建总包单位必须配合发展商进行工程报建方面的工作,包括报建合同、竣工三算表等的盖章手续的完善等,否则,发展商有权对其进行10万元至50万元的经济处罚,并有权暂扣部分进度款,直至土建总包单位完善手续为止。7.7 土建总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及/或当地政府相关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及验收(住宅需执行一户一验)。7.8 土建总包单位必须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责任,直至接收发展商与第三方移交单。7.9 土建总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按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江苏地区现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进 行施工。7.10 土建总包单位必95、须负责协调本项目场地内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工程计划编制,负责甲供材料供应计划的编制并报发展商审核。7.11 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缴纳本工程全部的水电费,同时代缴所有其他施工单位、专业设备安装单位的水电费,并免费提供水电接驳点给所有单位使用,在每个楼层配置足够的临时水电接驳点给各单位使用(标准为楼层面积超过2000m2,需按不少于3个2000m2设置,其中电梯及扶梯的电源配置需符合电梯及扶梯安装的需求)。土建总包单位需自行于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发展商将于土建总包单位中期付款及结算款中扣除本工程实际所发生的全部水电费,而其他施工单位、专业设备安装单位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将由土建总包单位按各家实际安装96、的水电表记录的费用分摊给相应的使用单位,由发展商根据土建总包单位与使用单位双方确认的依据在进度款及结算款中代扣给土建总包单位。7.12 土建总包单位需于地面恰当的位置设置垃圾池,并负责本工程所有垃圾外运,包括所有其他施工单位、专业设备安装等单位产生的垃圾外运,其相关费用已包含于本合同报价中,并不得再向上述各单位收取费用。上述各单位需将自身产生的垃圾自行运送至土建总包单位设置的垃圾池内。现场垃圾土建总包单位需及时清理,若清理不到位,发展商发出书面指令3天后仍不处理,发展商有权雇佣第三方清理,其费用从土建总包单位当次进度款里扣除。7.13 土建总包单位需为本工程整体竣工统筹考虑塔吊、施工电梯、外脚97、手架等设备(设备确保运行状况良好且使用年限不超过五年)的搭设及拆除时间,上述设施的拆除必须经过发展商书面盖章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发展商有权对其进行5万元至50万元的经济处罚。7.14 土建总包单位需向所有其他施工单位、专业设备安装等单位规划和免费提供临时加工车间、材料堆场、办公、住宿场地,各单位自行搭设相关设施。7.15 土建总包单位免费提供发展商及监理单位的办公场所,具体标准为120m2,共5间办公室,其中发展商三间,监理两间。土建总包单位需为发展商提供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施,不少于5台电脑(电脑CPU:P4 3.0以上,硬盘80G,内存512MB)、1台复印机,并且于监理办公室内配置98、数张床备用。7.16 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工地进出口及大门的守卫管理,各其他施工单位、专业设备安装等单位需接受土建总包单位的出入管理等。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对施工现场道路均应进行硬化处理,其相关费用已包含于本合同报价中,不得另计,并不得再向上述各单位收取费用。7.17 土建总包单位需考虑于商场及写字楼之间于恰当的时间及位置搭设临时围档或安全隔离措施,以保证商场的开业及正常营业不受写字楼施工的影响,此围档方案由土建总包单位向发展商提交审核确认后实施,同时此围档的方案必须保证商场符合消防等规定,其费用已包含于本合同报价中一号清单中,不再另行计算。7.18 土建总包单位必须在商场提前开业前搭设安全防护架99、,以保证写字楼施工时商场营业安全的需要,其费用已包含于本合同报价一号清单中,不得另计;同时土建总包单位亦必须在公寓入伙前搭设安全防护架,以保证写字楼超高层施工时住宅区及商场正常使用的需要,其费用亦已包含于本合同报价中,不得另计。7.19 土建总包单位必须免费配合发展商进行楼盘销售参观安全通道的搭设(相关费用已包括于合同总价中,不得另计),同时免费协助发展商布置宣传广告等工作;销售区域的楼体外观的提前处理完善等工作。7.20 土建总包单位现场不得随意进行其CI的设置(包括图形的大小、设置的位置等),必须经过发展商书面盖章确认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发展商有权对土建总包单位实施1000元/处次的罚款100、,并同时另请他人将不符合发展商要求的CI拆除,罚款及拆除费用从土建总包单位的结算款中扣除。7.21 土建总包单位围墙的设置形式及平面布置均必须经过发展商书面盖章确认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发展商有权对土建总包单位实施500元/m的罚款,并同时另请他人将不符合发展商要求的围墙拆除,罚款及拆除费用从土建总包单位的结算款中扣除。7.22 若发展商的设计变更单下发之前现场已发生需要返工的工作量,自设计变更发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土建总包单位必须报出返工工作量及本次返工所发生的总费用,否则发展商将不予认可。土建总包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提前提出发展商所提供图纸中各专业的矛盾之处,否则造成的返工损失由土建总包单位101、承担。7.23 土建总包单位实施的施工图纸、变更单等,必须是经过发展商盖章签认的,否则,发展商将对土建总包单位的该部分结算不予认可。7.24 本项目严禁土建总包单位将本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一旦发现,发展商将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所有损失均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并赔偿。7.25 土建总包单位不得以请吃喝、送钱物等任何形式腐蚀拉拢发展商人员,否则,一经查实,土建总包单位须向发展商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7.26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和签证:单项变更和签证实际发生费用在5000元及以内的,不予结算,超过5000元的将按合同约定变更计算方式进行结算,若清单中无此项费用,按照江苏09定额套价只记取规费及税金102、。当因变更导致费用减少的,则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额在总价内予以扣除。7.27 工程量清单之“其他施工工程清单”中,其他施工工程暂定价款不含甲供材料和设备费用,土建总包单位将负责相应的土建协调配合工作,并以包干费用的形式计取协调配合费,此费用不会因其他施工工程暂定价款的调整而调整。7.28 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本工程所有甲供材料及设备的现场运输及安装事宜,即所有甲供材料及设备运至现场首层地面后,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场地内的倒运及安装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会另行计取。7.29 若土建总包单位在投标文件商务清单报价部分,综合单价和汇总价有不相符的部分,则结算时取两者较低部分价格执行,若汇总价低于103、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汇总价,则将后者汇总价与前者所报总价价差在综合单价内扣除。7.30 土建总包单位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将立即进场进行准备工作,并同时承担起现场施工总协调的责任,包括对前期已进场的独立施工工程亦必须承担施工协调的责任,相关协调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计。7.31 土建总包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展商的安全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且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土建总包单位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同时报发展商备案,如施工现场发现无证上岗人员,土建总包单位支付发展商30104、00元/人的违约金。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施工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其它安全事故等均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责任。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7.32 土建总包单位在履行作业的过程中,在编制、审定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时,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不得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7.33 发展商支付工程款前,土建总包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合规,能够在税前列支的有效发票,发展商在收到正规发票后向土建总包单位进行付款;否则,发展商有权拒绝向土建总包单位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105、迟延付款责任。若土建总包单位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格,不能在税前列支,则土建总包单位应赔偿由此给发展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照发展商的要求重新出具合格发票。7.34 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提供本工程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包括变更等资料),包括搜集其他施工单位竣工图纸及变更资料,总包负责无条件配合各分包单位竣工资料资料整理、完善、收集、汇总、备案,如有推诿,发展商有权视实际情况,对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处以 2000元/天的罚款。7.35 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本项目的所有施工单位的报建统筹工作,并负责全面施工报建工作(施工许可证),包括办理满足工程项目的各种手续用的招标代理,招标代理费用由土建106、总包单位支付,所涉及到的其他施工单位或发展商指定施工单位的报建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先垫付,待其他施工单位或发展商指定施工单位进场后,按其施工产值进行比例分摊,经其他施工单位或发展商指定施工单位确认后由土建总包单位提报给发展商,由发展商代扣给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需向淮安市城建委预缴劳动保险费(此费用如无事故及拖欠工资情况可退还);土建总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报建工作。7.36 土建总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的,应当在运进现场前向发展商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应当按相关规范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并在使用材料前向发展商提供相应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如发展商为确认材料质量而要求107、复验,土建总包方同意到发展商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重新检验。复验结果合格,复验费用由提出复验方承担,如果对工期造成影响的,经发展商确认后,工期顺延;复验结果不合格,土建总包方承担复验费用及退换材料费用,工期不顺延,并承担由于材料不合格照成的所有损失。土建总包方提供试验、检测、复检、复验报告不真实的,属商业欺诈。7.37 土建总包单位在主体结构封顶后(含电梯机房完成)屋面防水工程、屋面保温工程、屋面防水保护层、机房砌筑等屋面工程必须按照发展商要求工期完成,不得影响室内电梯安装及外吊篮安装,逾期土建总包单位需向发展商支付3000元/天的违约金。7.38 外用电梯在塔楼主体结构6层封顶时安装完108、成,裙楼主体结构3层封顶时安装完成,土建总包单位若未按此规定时间安装外用电梯并具备使用条件,每拖延1天土建总包单位向发展商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7.39 土建总包单位需按照进度计划要求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工作,保证地下室部分二次结构插入时间及地上部分二次结构插入时间符合发展商要求,每拖延1天土建总包单位向发展商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7.40 对发展商指定分包项目的插入施工时间,土建总包单位要服从发展商的统一安排,积极为发展商指定的分包单位创造施工条件,切实履行在合同中约定的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的配合及照管责任。如发展商为加快总体施工进度提前插入外立面装修工程,在相应楼层搭设外挑不小于6m硬防护,109、保证现场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配合装修单位幕墙、外墙施工脚手架搭设、使用等,待装修单位使用完毕后接到发展商通知方可拆除,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量。7.41 土建总包单位驻工地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按发展商提供指纹机打卡每月出勤率低于90%,土建总包单位支付发展商10000元/月的违约金;在紧急情况和进行主要施工项目时,土建总包单位驻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出勤,并科学组织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的各项事宜,如有事需离开工地必须征得发展商驻现场负责人的同意方可离开。7.42 土建总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开展施工工作。如因土建总包单位原因未能110、完成发展商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展商有权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赶回计划进度。如土建总包单位未按规定日期赶回进度,每逾期一日,土建总包单位应按本合同暂估总价款的千分之二向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果土建总包单位出现严重的质量、工期等问题,并且发展商及监理认为土建总包单位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或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发展商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土建总包单位应向发展商支付本合同暂估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对土建总包单位已完工程量未支付部分不再进行结算。7.43 土建总包单位对现场应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如安全防护不到位,发展商或监理指出三日内不整改,土建总包单位支付发展商3111、000元/次的违约金;土建总包单位必须遵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如发展商发现土建总包单位存在不文明施工现象,发展商有权要求土建总包单位改正,因不文明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均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7.44 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经发展商审核并封样,并保证材料的型号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发展商将按照土建总包方封样样品对现场实际使用材料、设备进行抽检,如发现现场使用材料与封样不符,发展商有权对土建总包单位相应材料做出60%折价处理。原则上封样完成后禁止土建总包方更换封样材料、设备品牌、型号等。7.45 如果土建总包单位被暂停施工,则112、其应当根据工程暂停施工的期限、范围及其它情况,妥善地继续照管工地,立即遣散工人,只保留合理数目的人员负责照管工地。土建总包单位并应当立即通知发展商相应情况,并积极协调以确保迅速复工。因前述事由可能会发生的相关不可预见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46 文明施工及环保1) 土建总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属土建总包单位环境保护区域内的环境,尤其要做好对施工场区周围及施工通道的防护,若因土建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以外区域路面、园林绿化、市政硬化、路灯、市政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造成损坏,造成相应行政罚款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且土建总包单位进行恢复修补完善直至得到市政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否则发展商有权113、聘用第三方恢复修补,其费用从土建总包单位总价中增加15%管理费扣除。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对公众及财产造成的损害和防碍的后果。土建总包单位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扬尘、地面排水及排污、施工噪音、光源污染等不能超过国家及淮安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现场管理要求,并积极办理市政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 土建总包单位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土建总包单位应立即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3) 任何情况下,土建总包单位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4) 土建总包单114、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明确做到:防尘措施和避免大气污染。7.47 施工现场1) 降低施工现场扬尘发生。2) 施工现场生活区须采用硬化地面和进行适当的措施降低扬尘。3) 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道路每天设专人用洒水车随时进行洒水降尘。4)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设专门的垃圾堆放区,并将垃圾堆放区设置在避风处,以免产生扬尘,同时根据垃圾数量随时清运出施工现场,运垃圾的专用车每次装完后,用苫布或编织布盖好,避免途中遗洒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扬尘。5) 石灰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采用塑料布进行覆盖,严禁随意抛洒引起扬尘。6) 施工现场按单位工程进行分区管理,责任到人。7) 围墙外交通的秩序维护及“门前三包”。8) 全面配合发展115、商样板间的施工及销售等相关工作。7.48 安全防护网建筑物外围立面防护采用密目安全网,降低楼层内风的流速,阻挡灰尘进入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土建总包单位对现场应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如安全防护不到位,发展商或监理指出三日内不整改,土建总包单位支付发展商3000元/次的违约金;土建总包单位必须遵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如发展商发现土建总包单位存在不文明施工现象,发展商有权要求土建总包单位改正,因不文明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均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7.49 土建总包单位采购材料设备1) 本工程除发展商供应和指定分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采购。(甲指乙116、供名额)a) 对于本工程中限定品牌的材料、设备,土建总包单位须按报价品牌及设计图纸、规范要求进行采购。土建总包单位须在征得发展商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购买招标时发展商提供的限定品牌的材料或设备中的其他品牌,但该等材料或设备的价格在结算时不得进行任何调整。如再因其他原因导致土建总包单位不能在其他限定品牌中采购上述材料或设备时,或因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原因造成土建总包单位无法按原报价品牌及设计图纸、规范要求进行采购的,在征得发展商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土建总包单位可以采购限定品牌之外的产品,相应的材料、设备的价格调整执行专用条款中的相关约定。b) 如发展商对本工程中的任何材料或设备有特殊要求,则其应于施工前117、30个日历天或材料采购前30个日历天之前书面通知土建总包单位。c) 本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各类国家标准,土建总包单位应对材料、设备和技术的质量负责,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上述材料、设备和技术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相关标准。土建总包单位应当按建安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的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复试报告。d) 土建总包单位应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并将相关要求在其提供给发展商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写明。土建总包单位应赔偿因其未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而给发展商造成的损失。e) 土建总包单位在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到货时,118、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发展商及工程师清点。f) 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的所有损耗、遗失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2) 乙供甲指施工用主要材料设备(甲供除外)均需发展商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承包方均需向发展商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监理和发展商确认的材料和设备,承包方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外,并赔偿由此对发展商造成的所有损失。土建总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发展商及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 土建总包单位应为检查、测119、量和检验任何土建总包单位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和电力。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且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 发展商及工程师发现土建总包单位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土建总包单位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 当合同文件规定使用的材料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或工程需要时,土建总包单位可建议发展商使用代替的材料、设备或技术。发展商有权批准或不批准。未获得发展商同意的建议不能采用。经发展商批准,土建总包单位可使用代用材料,所发生价款高出部分土建总包单位自行承担,低出部分的80%120、退还发展商。发展商对此类建议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都不会减轻或免除土建总包单位按合同文件应承担的责任。土建总包单位使用代用材料、设备的将不予延长工期,并不得影响其他任何工序、工程的进行。6) 任何材料、设备及其样本或样品(提供样品的范围由工程师指定)应事先得到发展商的审批认可后才可用于本工程内。申报审批手续应按发展商有关申报程序的说明办理,并应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材料、样品申请表格。7) 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土建总包单位不能擅自取走。发展商已经支付了款项的材料的所有权归发展商,但土建总包单位仍需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8) 土建总包单位应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零配件存货,相应的存放及保管费用121、由土建总包单位自行承担。9) 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绿色、人文的要求。采购程序应遵守国家和淮安市对建安工程的具体要求7.50 发展商供应材料设备1) 凡合同文件约定的由发展商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签署合同文件时应编制“发展商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以下简称“甲供清单”)。“甲供清单”中应包括发展商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以及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本工程所有甲供材料及设备的现场运输及安装事宜,即所有甲供材料及设备运至现场后,土建总包单位需负责场地内的卸货、倒运、保管、安装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取。2) 除122、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对于发展商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发展商采购或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文件对于质量的约定。发展商应向土建总包单位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发展商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土建总包单位,由工程师组织土建总包单位和发展商共同检验;b) 对于发展商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土建总包单位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应包含在土建总包单位的合同价格中。发生丢失损坏,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赔偿。如果发展商未通知工程师组织三方检验,土建总包单位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展商负责;c) 发展商供应的材料和设备,123、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甲供清单”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发展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土建总包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工期延长。d)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发展商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甲供清单”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任何为恰当和正确地安装和使用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须的、但“甲供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的费用,以及为使用和安装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连同辅助性材料所需的人工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土建总包单位的合同价款中。7.51 照管费约定: 土建总包单位对发展商直接分包的专业施工单位计取的照管费中包含总承包管理、服务、协调、配合和降效124、补偿等内容,具体包括:1) 土建总包单位为配合协调发展商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2) 土建总包单位为本工程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其他土建总包单位和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配合、管理和总体协调所需的费用。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土建总包单位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执行分包工程包括提供一切所需的协调和管理服务及设施;进行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协调各分包的进度及工序衔接;以便各施工单位能顺利施工。b) 对所有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的编制及进场物资的清点、外观、质量及资料的检查工作; c) 负责提供临时用水至接水点,并须保证能125、在冬季正常供水及不会结冰;临时用电到层箱, 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土建总包单位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商使用,并须提供机电设备等调试所需的电力。d) 合理安排所有分包人免费使用垂直运输机械;提供工地上现成的塔吊、人货两用梯、其他装置及机械给各分包商作卸货、横向及垂直之运输。如果设备比较忙,土建总包单位有义务协调各分包的材料或设备在现场内的水平及垂直运输,保证不影响整个现场的次序及进度。e) 负责提供给所有分包人每层的水平标高线和其他需要的任何轴线位置; f) 负责提供施工现场已有的脚手架、爬梯给所有分包人使用;中庭、电梯脚手架,提供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施126、工所需的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等。g) 土建总包单位须给予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协调服务,预留管子槽、孔洞等,供给及预埋由指定分包商及独立分包商所供应的预埋件,使用水泥砂浆填实设备及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为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及上油漆,并在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以适当的胶泥填充及因提供以上协调服务而需进行一般的土建修补工作;负责所有窗洞/门洞及洞口的收口。h) 负责提供现场道路、临时场地、辅助设施、贮存仓、临时公用设施(如卫生间等)供所有分包人使用;i) 负责按工地同等标准有偿提供所有分包人管理人员现场办公用房和仓储场所; j) 负责所有分包技术资料的签认、上报,负责竣工资料的汇127、总、整理; k) 每天两次定时清理垃圾和运走现场废弃的物品、垃圾,包括各分包商已经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的垃圾,如果分包商没有将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土建总包单位有义务进行督促及监督。土建总包单位有偿负责所有垃圾的外运和消纳工作; l) 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的了解各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土建工程的有关项目,要求各分包商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并且在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相关的分包商联系,确定预埋、预留的位置,并给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足够的时间放置相应的预埋件等。对不同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施工工序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合理安排,使各分包商有序地进行他们的工作。m) 土建总128、包单位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于此)。 用水泥砂浆或其他相关材料填实因预留、预埋导致的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孔洞。 因土建总包单位没有或部分没有完成的预留、预埋工作而导致的任何修补工作。 修复所有受影响之工程,及完成其它一切有关土建工程的项目。n) 夜间施工:土建总包单位需为土建总包单位自己、指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提供照明设施及其他相关的公用设施。如果夜间施工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等类似的政府批文,则指定分包商和独立分包商将使用土建总包单位的相关证照而不需要重复办理;土建总包单位需要将此类证照保持有效直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o) 保护已完成的指定分包工129、程及独立工程以防损坏,包括做出防水、防风、防雨、防盗的措施;惟分包商完成其本身工程及交付给土建总包单位或其他独立分包商前的保护措施,则由分包商自行提供。在合同中约定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应由土建总包单位提供的管理、服务、协调、配合工作和责任; p) 土建总包单位如果不履行上述配合协助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q) 配合其它各指定分包商的相关工作并修复、填补未完成的缝隙、孔洞等;如果由于土建总包单位没有协调好各指定分包商的应预留或应预埋的相关配件,土建总包单位有义务为指定分包商提供预留的孔洞或预埋件;同时,在指定分包商完成其安装工作后修复由此受影响的工程并填补其缝隙。此费用已经包括在基本要求130、费内;3) 关于机电工程照管费:a) 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发展商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b) 制备合理之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c) 制备机电配合总图(综合管网图)(包括机电综合施工图及综合土建要求图)及必须之图纸和二底图以确认整个机电工程获得协调,并提供足够数量图纸予各相关单位。图纸应包括平面、立面和剖面图但不限于上述,图纸内容必须能清楚表示所有机电安装的标高、宽度定位及与建筑及结构之关系,剖面图的绘制应满足施工需要及通过审查/审批。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应按发展131、商、设计单位或有关部门之要求再次提供,直至达至前述单位满意。4) 关于电梯工程照管费:a) 按电梯工程需要在电梯井内架设脚手架、安全网等,并执行维修及作有需要的改动;b) 在电梯门口架设防护门以防人跌下;c) 电梯安装后在机内、门面、门框等安装临时保护板以防止损坏;d) 在电梯机房内设置供装卸电梯设备用的梁或勾。e) 提供电梯调试所需之电缆及电源。5) 建筑幕墙工程:a) 在土建浇筑前核对门窗表所示尺寸是否与结构预留孔洞尺寸相符。若发现矛盾,须通知发展商及有关分包商以作出修改;b) 预留适当大小的孔洞及坑槽以便安装窗框及其凸出的冒头、竖框、止水条;c) 负责所有窗洞/门洞及洞口的收口;d) 协132、调各有关单位以确保门、窗及天窗等完成后进行防渗试验时不会破坏邻近的工程,并修复所有受影响地方。e) 搭设、维修及修改满足分包商使用要求之外墙脚手架,并考虑与市政、防水、外围工程相结合,包括在有需要时进行部份悬挑、提高或更改,所需的竖立时间亦须与其它工程配合。6) 发展商采购或指定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可能会在本项目竣工前任何时候运送到现场,土建总包单位必须负责卸货、储藏、运输、保管、保护,且为此材料和设备提供储藏点。同时,在土建总包单位的卸货、储藏、保管、保护的过程中,出现材料、设备的减少、缺损、损害、丢失等,土建总包单位为此不足或缺少的相应材料、设备及其部件负责。由此而导致的任何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133、价内,同时,土建总包单位不得因此而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a)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获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止,土建总包单位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发展商。但是:如果发展商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土建总包单位从获颁发该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该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发展商及发展商的合作伙伴;如果发展商的合作伙伴需要提前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土建总包单位需要完全配合发展商的合作伙伴并照管好相应的工程与设备;土建总包单位不得因任何借口、理由拒绝或134、推迟发展商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如果土建总包单位拒绝或推迟发展商的合作伙伴进入尚未移交的永久工程,则视为土建总包单位违约,承担违约责任。b) 土建总包单位应对那些在保修期内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提及的保修书中的约定而完工为止。7) 土建总包单位配合发展商营销工作本工程期间,发展商或会展开有关的楼宇营销;若是,则土建总包单位须对发展商的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按指示供应、安装及维护有关的通道、临时围廊及安全棚架等,和更改、迁移有关之现场临时设施。为执行的上述工作而导致的任何费用将按变更项目处理,但土建总包单位不135、能因此而提出工期延长要求。8. 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对于关键线路上工期的延误,在工程实施期间, “正负零封顶”、“裙楼封顶”、“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备案”不能按期完成,对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处以 30000元/延误天的罚款。该延误的最高赔偿额为总承包合同结算总价的10%。工程暂停施工不予延长工期,除非土建总包单位能够证明工程暂停系因发展商的过错造成,且影响了土建总包单位施工的关键工序、关键线路,则工期顺延。9. 关键工序本合同工程关键工序的定义如下(经发展商同意可以按实际施工情况予以调整):9.1 本工程的关键工序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砌体工程;门136、窗工程;抹灰及涂料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空调及供暖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 屋面工程;机电工程;电梯工程;室外管网工程;室外广场及绿化工程等。9.2 土建总包单位需于进场后7日内向发展商提交所有关键工序的进度计划,并不断及时调整,以确保整体工期满足发展商要求。其他:按照图纸及国家、地方标准或规范执行;10. 工程保修10.1 本工程保修期为 2年 ,详见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的规定,本工程的保修期计算从本合同所涉及全部工程内容最终经发展商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在记录上签字并发展商盖章确认之日起计2年(主体结构和防水工程保修期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保修范围137、为本合同所及全部工程内容。保修期间,若质量等问题,土建总包单位应在接到发展商修理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无条件地进行抢修,否则,发展商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返修而发生的费用,由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支付,且发展商保留进一步索偿的权利。10.2 本工程保修期内,因施工、使用的材料质量存在问题及施工方的其它原因,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保修;因发展商使用不当或第三者等造成的损坏不属保修范围。保修期满后,只要发展商提出需求,则土建总包单位提供长期有偿保修服务。11违约11.1 对于工期延误,土建总包单位应支付发展商工期延误违约金 RMB500,000.00 元/延误天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138、讼费用;若工期延误超过15天,发展商有权视情况选择继续由土建总包单位支付违约金或与其解除合同。11.2 对于双方其他方面的违约行为,如本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决。12履约保证书12.1 本合同履约保证书保函为合同总额的约 10 % 。12.2 土建总包单位必须于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的履约保证书,若土建总包单位未提交履约保证书,则发展商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及追讨土建总包单位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13工程变更、暂定价及指定项目暂定款13.1 发展商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工程变更,除得发展商指令外,土建总包单位不能擅自做出工程变更,惟在特殊情况下,发展商有权以书139、面追认土建总包单位在没有获得发展商指令前已作出的变更。任何发展商要求的或获发展商随后追认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13.2 本合同内“工程变更”一词意指合同图纸所绘画及工料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至工地的工作或物料的迁离工地(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13.3 发展商须对含在工程量及单价表的指定项目暂定价及暂定款的使用,发出指令。发展商亦须对因发展商指令予以使用的暂定款而产生的指定项目暂定价的使用同样发出指令。13.4 土建总包单位关于变更费用的书面申请须包括有详细及有证据的资料,说明土建总包单位索取的损失140、或支出的组成。土建总包单位须在导致损失或支出的事故发生后两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超过这期限的时间则视为不合理地过长,土建总包单位便视为放弃其索偿的权利。上述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为土建总包单位按此条件提交索偿的先决条件。若土建总包单位只提交按此条件有索偿意向的通知书,将不会被接纳为符合本条件的要求。14. 未安装但已送抵工地之物料14.1 送抵工地上或邻近供本工程用的未安装物料,除非发展商以书面批准,不能迁离工地。土建总包单位 须负责它们的遗失或损坏(包括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各其他施工单位的物料及设备如属送抵工地上或邻近供本工程用的未安装物料,除其本身负责遗失及损坏责任外,土建总包单位亦141、负连带责任。14.2土建总包单位、其雇员或代理人所拥有或供给的机械、工具、设备或其他产业(包括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全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风险,它们所受到或引致的任何损坏皆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并保障发展商免负有关的损失、索偿或诉讼。任何补偿该等损失、索偿的保险的安排,全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各其他施工单位的其雇员或代理人所拥有或供给的机械、工具、设备或其他产业,除其本身负责风险外,土建总包单位亦负连带责任。15实际完工及保修责任15.1 本工程的实际完工日将为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15.2 在本合同所列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若是因为物料或施工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引致的,发展商须142、在保修项目表上说明该等缺陷或其他过失并把保修项目表最迟在保修期终止后 60 天内发给予土建总包单位,土建总包单位在收到该保修项目表后在合理时间内,须自费进行修补。(除非发展商另有指令,合同总价才可作出相应调整。)15.3 尽管本条件第15.2条另有规定,发展商可在有需要时发出指令,要求土建总包单位对在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过失进行修补,土建总包单位须在收到指令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费修补该等缺陷或其他过失。15.4 若发展商认为他按本条件第15.2及15.3条要求修补的缺陷或其他过失已获修补,便须办理保修完成验收单以资证明,验收合格注明的日期便视为保修责任完成日。分期竣工的工程,其保修完成验收143、单亦须分期个别发出。15.5 若发展商认为修补的工作由他人执行更为恰当和有益,则土建总包单位须补偿发展商支付他人执行修补工作的费用,或发展商可从应付给土建总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该费用。 15.6 土建总包单位须在实际完工后执行任何在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说明的保养工作。16. 部分完工16.1 在全部工程实际完工前,发展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建总包单位交接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分(该部分在本条件称为有关部分),则不论本合同在别处有任何说明或暗示。16.2 发展商接收有关部分之日便视为有关部分的实际完工日和保修期的开始,惟发展商若认为接受部分尚存部分缺陷或过失,则发展商有权要求土建总包单位立即整144、改,且该部分的实际完工日和保修期则应在土建总包单位整改完毕并经发展商验收合格之日起计。16.3 若本工程其他部分在发展商接收有关部分后发生过期完工,土建总包单位按合同条件应付的延误赔偿额可予降低。降低后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有关部分总值) x 原定赔偿额 合同总价16.4 本应于全部工程的保修完成证书发出时才发放的保修金,可在有关部分的保修期终止时或保修完成证书发出日,以较迟者为准,先行发放部分金额给土建总包单位, 该金额有关部分总值x保修金总额 x 1/2 合同总价17. 工期延误的赔偿 若土建总包单位未能在合同条件所列的全部工程或任何一期工程完工日期或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145、程,而发展商并以书面证明认为本工程应合理地已完成,则土建总包单位须按合同所列的延误赔偿额和本工程或任何一期工程未能完成的期间,计算赔偿给发展商,而发展商在不损害其采用其他方法向土建总包单位追讨之下,可从应付或将支付给土建总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该赔偿。18工期的延长18.1当本工程进度被阻延,或预计会被阻延,土建总包单位须即时以书面通知发展商实际情形及延误原因。土建总包单位须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交该延误或潜在延误的预期影响的细则;土建总包单位并须估计及提交合同完工日被延误的天数。按发展商的合理要求或有需要时,土建总包单位亦须继续给予发展商最新细则资料及估计预期完工日的延误。18.2 若发展商在收到土建146、总包单位按上述第(1)节的延误估计的书面通知及细则后,认为本工程的完成时 间可能或已经因下列原因:a. 对前期已进场的独立施工工程亦必须承担施工管理a.不可抗力,或由下述任何一项或以上的情况引致的损失或破坏:火灾,雷电,爆炸,水灾,地震,飞机或由其坠下之物体、暴乱及暴动(以上应为非土建总包单位原因,如属土建总包单位原因导致除外);b.或恶劣天气或其后引致的影响;恶劣天气的定义乃指24小时内(午夜至午夜)当地气象局纪录显示降雨量100 mm以上,降雪量50 mm以上,或悬挂6级以上的大风讯号。而延迟至超过合同条件所列的完工日或超过以前曾按本条件延展了的完工日,则发展商在土建总包单位提供资料及其可147、预计超过前述日期的延迟时,按合同约定进行确认合理延长工期并加盖公章生效。惟土建总包单位须经常做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发展商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合理所需的工作。18.3 若发展商认为本工程的完成很可能或已经因非本条件所述的其他理由延迟超过合同所列的完工日或超过以前已延长了的完工日,发展商可以指令土建总包单位对本工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部分,作优先完成处理。土建总包单位须无偿及无延长时间地遵从指令。19.其他施工工程下列本条件的规定将适用于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内的指定项目暂定价;发展商可按这些暂定价项目指定施工单位(即其他施工单位)供应及安装物料或执行工作。19.1 本合同内其148、他施工单位一词意指由发展商指定执行本工程一部分(该部分在本合同称为其他施工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或其他单位。其他施工工程合同价款以实价计算,任何其他施工工程皆为本项目的一部分。土建总包单位须负责其他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协调事宜。19.2其他施工单位须在各方面都能使发展商满意,并积极与土建总包单位配合协调,执行和完成其他施工工程。19.3 其他施工单位须保障其雇员或代表的疏忽、错漏或过失所造成的索偿或因他们错误使用脚手架或其他机械所造成的索偿,并须为自己投有赔偿有关索偿的保险,和在发展商或土建总包单位要求时,呈交保险单和收据。19.4 其他施工工程须在其他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若该其他施工149、工程是分期完成的)几个时间内完成。19.7若土建总包单位在通常情况下会执行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指定项目暂定价所指的工作,而发展商亦预备接受土建总包单位对该等项目的投标,土建总包单位可被允许对该等项目作出投标;惟这不能影响发展商拒绝接受最低标的权利。若土建总包单位的投标被接纳,将不容许在未有获发展商同意前分判该项目;同时土建总包单位于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该等项目的协调费等将不会再另行计算,即此等情况下,土建总包单位将不再计取该等项目的协调费。19.8土建总包单位无权自行分包(除发展商指定的其他施工单位外),发展商征得土建总包单位同意有权对清单内容如:保温装修、外墙面、栏杆、扶手工程等分包进行调整,土150、建总包单位对此无异议,对应清单项目不计取费用。20.合同附件本合同的附件有:20.1工程量清单之基本要求内容:29页;20.2中标通知书及附件:7 页;20.3履约保证书:2页; 20.4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书:2页;20.5安全协议:3页;20.6 廉政合作承诺书:2页;20.7土建总包钢材调整办法:2页;20.8土建总包混凝土调整办法:3页;20.9施工进度计划表:2页;20.10承诺函:2页;20.11最终确定之单价分析表:166页;20.12议标期间所有往来函件,包括合同图纸、招标答疑、议标答疑及回复资料等: 页(其中不包含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分析表,工程量清单及单价分析表仅以发展商最终确定之版本为准,其余版本均不计入本合同);20.13施工组织方案:252页;20.14土建总包单位企业资质文件:52页。20.15xx商业广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惩罚细则:8页。20.16 xx商业广场项目土建施工总承包与其他施工单位工作范围分界点及甲供材料设备说明:9页。项目名称:xx商业广场项目 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 第 57 页 共 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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