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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商业建筑拆卸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139页)
2020商业建筑拆卸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13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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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32238 2024-06-04 138页 1.11MB
1、XX镇XXXX拆卸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XX镇XXXX 项目地点:XX市XX区XX镇 建设单位: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通信地址:XX市XX区XX镇XXXX 建设单位合同编号: 建设管理单位:XXXX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XXXX 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编号:XX-GC-2020- 号 承包人: 通信地址: 承包人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XX市XX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建设单位(甲方):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 通信地址:XX市XX区XX镇XXXX 建设管理单位(乙方): 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通信地址:XX市XX区XX 承包人(丙方2、):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三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订立本协议书。 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为XXXX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受建设单位委托履行相应职责和权利,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委托关系按双方建设管理合同执行。 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XX镇XXXX;项目地点:XX市XX区XX镇;工程内容:本项目涉及非住宅建(构)筑物拆卸总面积约191815平方米。其中按A结构约110981平方米、C结构约1894平方米、D结构约39000平方米、N结构约39940平方米估算,最3、终面积以实际测绘成果为准。;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具体数据以现场实际三方签证的合格工程量为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拆卸、包清运、包验收、包工程备案、包施工所需政府证明文件、包结算、包风险、包税金等的承包方式。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部分所对应的甲、乙方已聘请的专业测量单位提供的测量数据为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形式。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日历天,2020年 月 4、日计划开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四、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暂定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合同总价含建设单位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元,暂列金额为 元,暂估价为/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计价表和中标通知书。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并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及发包工程量清单,以及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有效项目单价。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5、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本合同专用条款(专用条款内以补充内容优先);(4) 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中标通知书;(7)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图纸;(10) 投标书及其附件;(11) 工程量清单;(12)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施工单位承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6、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 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建设单位承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项目监管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丙方需遵守乙方管理手册中的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另册),并确认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丙方确认已经完全知晓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及合作供应商评价办法内容,并无条件认可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服务供应商不规范行为管理办法及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制度对其处罚。对丙方行为实行“黑、白7、名单”管理,对丙方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和标准按照合作供应商评价办法执行。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办法,如承包人履行合同存在严重不履约行为,承包人收到建设管理单位发出项目监管函每次罚款5000元,收到本项目约谈法定代表人通知书每次罚款10000元。承包人连续收到3份约谈法定代表人通知书,自第三份约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暂停承包人对建设管理单位后续项目的投标资格半年,并在XX区范围内通报。后续再每多发出一份约谈法定代表人通知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自动停标半年,停标时间如有重合,自动顺延。十一、合同生效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合同地点:XX市XX区XX 合同三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于8、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甲方: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盖章) 通讯地址:XX市XX区XX镇XXXX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经办人: 电话:乙方:XXXX有限公司(盖章) 通讯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经办人: 电话:XX丙方: (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经办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名: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 则1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9、文件组成。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 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 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1.5 中标通知书:指建设单位正式接10、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 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 程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38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建设单位提供或 经建设单位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工程量清单:指构11、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 建设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分包人:指被建设单位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12、外的任何 他人或组织。1.14 设计人:指受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监理人:指受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建设单位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 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 建设单位代表:指建设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13、。建设单位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 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建设单位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建设单位依据 第 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 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 人。1.22 合同工期:指14、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 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 36 条和第 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建设单位按 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15、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 程订立合同前 28 天的日期。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 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 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即次日零点)。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建设单位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 完成并16、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 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 内的金额和第 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17、 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用。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建设单位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 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 暂列金额: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 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 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 暂估价: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 计日工:指在施18、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 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84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 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永久 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 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19、性工程。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 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 工程变更:指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20、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 工程任何变更。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 36 条和第 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 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75 条 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 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21、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 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合同文件及解释2.1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合同文件组成 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中标通知书(适22、用于招标工程);(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 专用条款;(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工程量清单;(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 按照第 23.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86 条23、规定处理。3阅读、理解与接受3.1阅读、理解与 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 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3.2修改合同条款 的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 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 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 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24、,应附有中文注释。4.2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4.3适用标准与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 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 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建设单位确 认后执行。建设单位25、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 时,以中文译本为准。5施工设计图纸5.1图纸的提供建设单位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 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建设单位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建设单位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 款规定处理。5.2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 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 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26、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建设单位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5.3 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 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单位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4图纸错漏的改 正承包人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 予以改正。因建设单位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建设单位27、应予赔偿。5.5图纸的使用与 退还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 5.1 款、第 5.2 款、第 5.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 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 计图纸退还给建设单位。6通讯联络6.1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 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 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 后方能生效。6.2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28、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 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 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7工程分包7.1分包工程的要求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 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7.2分包工程的批准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建设单位同 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29、况则属例 外:(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3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 天内 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7.4分包工程价款 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 建设单位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 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建设单位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 证明资料。否则,30、建设单位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 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7.5分包工程责任 和义务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 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7.6 分包合同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8现场查勘8.1建设单位提供资 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31、资料作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 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2承包人现场查 勘承包人应依据建设单位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 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建设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 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32、)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 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9招标错失的修正9.1合同条款及格 式完备性和义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建设单位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务(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 19.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9.33、2工程量清单准 确性和修正建设单位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 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0.1投标文件完备 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 工程质量保修34、的一切义务。10.2承包人报价的 限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 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建设单位将不另行支 付。10.3算术性错误的 调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1文物化石等物 品保护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 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 4 35、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 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 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地下障碍物处 置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 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36、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 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 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2事故处理12.1发生事故的通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建设单位。12.2事故的处理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 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37、配合政府有关部 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2.3事故争议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3交通运输13.1道路通行权和场 外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设单位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 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建设单位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38、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建设单位使用。13.3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 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 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3.4超大件和超重件 的运输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建设单位应 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 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5道路和桥梁的损 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39、偿。13.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1专项批准事件 的签认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23.3 款、第 24.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建设单位批 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 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14.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 将发40、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 23.2 款、第 24.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14.2专项批准事件 签认人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23.1 款、第 24.1 款和第 25.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 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 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15专41、利技术15.1侵犯专利技术 责任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 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 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5.2专利技术的使 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 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 91 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第 91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15.3版权和知识产 权42、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 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 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 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6联合的责任16.1共同的和各自 的责任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并 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建设单位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2联合体文件签 暑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 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43、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 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建设单位事 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17保障17.1合同双方相互 保障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 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17.2承包人对发包 人的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建设单位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 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18财产18.1用 于工程 材 料、工44、程设备 和施工设备的 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 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建设单位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 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 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8.2建设单位财产及 其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依据第 87.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建设单位的财产。建设单位有权留下 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 程完工为止。145、8.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87.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 和协助。如建设单位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建设单位付 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9建设单位19.1遵守法律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建设单位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9.2 建设单位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46、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13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5)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47、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8)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建设单位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9.3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建设单位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48、。建设单位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建设单位支付款项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9.5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19.6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第 48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 工程设备。19.7建设单位未尽义务的责任建设单位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予赔偿。249、0承包人20.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建设单位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0.2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 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4)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5)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50、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 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6)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7)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建设单位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 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 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建设单位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 复并承担费用;建设单位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51、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9)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 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20.3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的,则建设单位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52、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建设单位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20.4承包人实施施 工组织设计和 工作安排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 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20.5承包人为发包 人的人员提供 配合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2)53、建设单位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 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72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0.6承包人避免施 工损害他人利 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建设单位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0.7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54、1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建设单位应任命代表建设单位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国家、省规定建设单位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建设单位因而没 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 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建设单位代表担任。 建设单位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 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 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 55、义务。21.2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建设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专用条款 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 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并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建设单位应在收 到通知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3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代 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56、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24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1.4承包人代表授 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2建设57、单位代表22.1建设单位对其代表授权建设单位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单位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建设单位代表任 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 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应对建设单位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22.2建设单位代表职权建设单位代表应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代表在建设单位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建设单位应 予认可。23监理工程师23.1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建设单位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58、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授予其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3.2监理工程师职 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3.3监理工程师职 权限制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建设单位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专项批准:(1) 根据第 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59、施工设计图纸;(2) 根据第 7.2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3) 根据第 18.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 地;(4) 根据第 33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 根据第 34.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 根据第 37.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 根据第 49.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 根据第 63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 64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 56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11) 根据第 75 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12) 专用60、条款约定需要建设单位批准的其他事项。23.4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 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 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 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 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 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3.5承包人执行监 理工程师指令如果61、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 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3.6监理工程师职 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 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 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 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62、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3.7监理工程师未 尽义务或失误 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的,建设单位应予赔偿。24造价工程师24.1建设单位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建设单位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建设单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4.2造价工程师职 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工程63、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 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 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 任。24.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建设单位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专项批准:(1)(2)根据第 63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根据第 64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3) 根据第 65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4) 根据第 66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 根据第 67 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6)根据第 68.64、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建设单位批准的其他事项。24.4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 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 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 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 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 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65、4.5承包人执行造 价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 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 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24.6造价工程师职 权委托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 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 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 以反对的失66、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21.3 款规定, 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4.7造价工程师未 尽义务或失误 的责任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的,建设单位应予赔偿。25承包人代表25.1承包人对其代 表授权承包人应依据第 21.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 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25.2 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67、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5.3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 21.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 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 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 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 未按照第 21.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5.4紧急情况时承 包人代表采取 措施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按照经68、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 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建设单位。属于建设单位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 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6指定分包人26.1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是指建设单位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建设单位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建设单位69、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26.2承包人对指定 分包人的接受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建设单位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26.3指定分包工程 款结算与支付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 7.4 款办理。26.4承包人对指定 分包工程的义 务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 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27承包人劳务27.1承包人提交施 工机构安排报 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70、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 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27.2承包人人员的 雇佣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建设单位或服务于建设单位的人员中雇佣 人员。27.3承包人对雇员 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 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71、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 害的雇员;(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 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 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5)督促雇员和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 证上岗;(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27.4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72、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 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 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 工程师同意。27.5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 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工期不予顺 延。27.6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 求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1) 具有相应73、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7.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 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27.8承包人对雇员 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 全。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8工程担保28.1承包人提74、供履 约担保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 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 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2履约担保期限 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建设单位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8.3向建设单位支付索赔款项建设单位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 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 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建设单位75、支付索赔价款。28.4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按照第 28.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 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8.5支付担保期限 和退还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建设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 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 此担保退还给建设单位。28.6向承包人支付 索赔款项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造价工程师,说 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 的约定76、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 付索赔款额。28.7双方延长担保 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 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 额。28.8约定担保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 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9建设单位风险29.1建设单位承担风险建设单位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29.2建设单位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建设单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77、材料和工 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2) 由于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 由于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 由于建设单位提供或建设单位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5) 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 程中费用的增加。30承包人风险30.1承包人承担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30.2承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 29 条和第31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78、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 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31不可抗力31.1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 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 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 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 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 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1.2不可抗力处理 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建设单位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 施。监理工程师79、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 包人应分别按照第 36 条、第 74 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31.3不可抗力引起 费用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 整合同价款:(1) 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 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2) 承包人施工设备80、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建设单位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 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31.4不可抗力引起 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 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31.5延迟履约发生 不可抗力的责 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8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 事人因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31.6避免和减少不 可抗力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 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 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32保险32.1建设单位办理保险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82、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建设单位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32.2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32.1 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2.3双方提供保险 单和凭证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83、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 险凭证。32.4未按规定投保 的补救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 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 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 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32.5发生保险事故 双方应尽的责 任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 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84、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 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32.6工程变更被保 险人应尽的责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任36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2.7保险赔偿金的 用途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 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32.8约定投保事项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四、工 期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1提交工程进度 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85、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 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 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 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33.2工程进度的监 督和检查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建设单位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 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3提交施工进度 报告和修订进 度计划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 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 7 86、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 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建设单位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3.4实际进度与进 度计划不符时 的处理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支付 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87、.2 款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 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 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4开工34.1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34.2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 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 合同签订后的 42 天内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 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发包人批准改变合同工程为止。34.3承包人未按时 开工的处理程 88、序和责任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 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34.4建设单位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 和责任因建设单位原因不能在第 34.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 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开 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 损失的扩大由建设单位承担。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1暂停施工的指 令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89、出暂停施工令,并在 48 小时内提出处 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 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 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 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 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35.2复工的要求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 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工程师应90、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 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 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35.3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的复 工要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 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28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 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91、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 56.2 款规定及时提出 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 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可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同。35.4建设单位、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92、:(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4)擅自停工的;(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31 条规定处理。35.5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 78.2 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 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 35.4 款规 定处理。35.6暂停施工结束 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93、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 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 35.4 款规定处理。36工期和工期延误36.1工期计算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 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36.2工期约定的 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增加由此发94、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 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 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建设单位。构成争议的,由合同 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1) 建设单位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 建设单位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和进度款;(3) 建设单位代表或施工现场建设单位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5) 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95、6) 工程量增加;(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8) 不可抗力;36.3工期顺延(9) 建设单位风险事件;(10)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2)建设单位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因。 36.4提交工期顺延 报告当第 36.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 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建设单位。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 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36.5工期顺延持续 发生的要求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96、程师发出工期顺延 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 报告和详细资料。36.6拒绝延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 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 期的权利。36.7工期顺延的核 实与确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 28 天内,按照第 36.3 款规定予以核实,或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 工期,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97、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28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 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 数。36.8承包人误期的 赔偿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 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 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 费。37加快进度37.1承包人原因加 快进度的要求在非建设单位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 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98、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 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并抄送承包人。建设单位可按照第 87.3 款规 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 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建设单位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如果建设单位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 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后的 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 建设单位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99、至少应包括:(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 66.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 额按照第 72.2 款、第 72.3 款和第 72.5 款规定计算。建设单位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建设单位接受了该建议书,则 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 相应调整合同价款。38竣工日期38.1约定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38.2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建设单位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 情100、况分别确定:(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2)承包人已按照第 57.2 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建设单位未按照第 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8.3延迟竣工的责任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40 条 规定赔偿建设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建设单位支101、付误期赔偿费。39提前竣工39.1提前竣工的要 求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 37.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 为建设单位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 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39.2提前竣 工天 数 的计算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 38.2 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 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 (实际竣工天数-合理顺延天数)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建设单位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 66.1 款规 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40误期赔偿40.1误期的赔偿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 33.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102、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 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0.2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竣工天数-合理顺延天数) 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建设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 66.2 款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误期赔偿费。五、质量与安全41质量与安全管理41.1履行职责和义 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 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41.2103、质量与安全的 监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41.3管理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 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 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41.4承包人对质量 与承安包人全对负负责责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 施工安全104、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 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2质量标准42.1约定工程质量 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 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 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42.2承包人 保证 工 程质量的职责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 控制105、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 约定的标准;(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 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42.3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 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 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 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2.4工程质量106、有争 议的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 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 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 划分分别承担。43工程质量创优43.1建设单位鼓励质量创优建设单位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 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 格标准的,应按照第 67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43.2承包人争取质 量创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 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 平,争取合同工107、程质量创优。44工程的照管44.1工程照管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 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建设单位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其中 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 照管,而转由建设单位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 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 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44.2照管期间承包 人造成损失的 责任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108、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 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 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5安全文明施工45.1安全文明施工 的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 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80 条规定 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 由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45.2建设单位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建设单位承担下列责任:109、(1)建设单位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定要求的;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3)建设单位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110、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5.3承包人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 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 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 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 建设单位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111、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 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 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安全 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6)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5.4施工措施的 审查与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112、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 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48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建设单位批 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或将 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45.5治安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 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 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113、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 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45.6施工场地的环 保、卫生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 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 28 天内,清 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114、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 洁整齐。否则,建设单位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46测量放线46.1测设施工控制 网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 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46.2 施 工控制 网(点)管理与使用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115、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无需为 此支付任何费用。46.3 承包人测量放 线的责任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 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 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46.4 测量放线误差 的处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 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 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116、师书面 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6.5 保护基准点 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 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 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47.1发出钻孔和勘 探性开挖工作 指令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 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 56 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 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47.2 钻孔117、和勘探性 开挖工作的费 用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2 条规定办理。48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约定供应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 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建设单位 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 和地点等内容。48.2建设单位交货日期的要求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 提交建设单位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118、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建设单位应准 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8.3建设单位供应 材 料和工程设备建设单位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在材料 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 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48.4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建设单位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 要求。出现不119、符合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建设单位将其运出施工现场, 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8.5承包人保管发 包人供应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 管,保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 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建设单位。48.6供应材料和工 程设备与约定 不符时建设单120、位的责任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 应责任:(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建设单位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 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建设单位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建设单位 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4)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建设单位重新运 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建设单位补齐;多于一览表121、约定数量 时,建设单位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 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 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 款交货日期,由建设单位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8.7供应材料和工 程设备使用前 的检验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 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8.8约定结算方式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除工程量122、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 缴外,该结算方式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 规费、税金。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承包人采购材 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 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49.2 承包人供货与 清点要求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123、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建设单位批准 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建设单位共同清点。49.3承包人采购材 料和工程设备 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4承包人使用采 购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124、,并拆除、修复或 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5承包人不执行 指令的责任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 49.3 款和第 49.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 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 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 扣除。49.6使用替换材料 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 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建设单位。49.7采购材料和工 程125、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 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9.8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 备厂家或供应商。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1进入现场检验 试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 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 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50.2 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见证取126、样 与不见证取样 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 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 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 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 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127、场参加的,监 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 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 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 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0.3 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 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50.4 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检验试验 费用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128、照实际发生的 费用计算。(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建设单位供应的,检验试验 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承包人采购 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50.5再次检验试验 及其费用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 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2)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供应129、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 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0.6 材料和工程设 备质量有争议 的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 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承包人自备的施 工设备和临时设 施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建设单位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130、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 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51.2建设单位提供的 施工设备和临 时设施如果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51.3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1.4 施工设备和临 时设施的使用 要求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131、为专门用于实 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建设单位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 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 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2工程质量检查52.1承包人对工程质 量检查的义务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 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 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 提供便利和协助。52.2工程质量检查 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 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132、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 包人审批。建设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 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 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52.3工程质量不达 标准的处理和 责任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 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建设单位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 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133、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4质量检查不得 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52.5现场工艺试验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工程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 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 由其报建设单位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134、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隐蔽工程和中 间验收的通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 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 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53.2 参加验收的限 制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 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135、派的代表未发出延 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 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 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54.1 款规 定重新验收。53.3 验收结果的确 认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 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136、)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隐蔽工程的拍 摄或照相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 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53.5 承包人私自隐 蔽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 指示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4.1重新验收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 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 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137、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 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2额外检查检验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 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50.5 款、第 52.3 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5工程试车55.1试车内容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55.2单机试车的通 知和限制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138、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 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建设单位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发出延期试 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 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 程师应予认可。55.3单机试车结果 的确认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 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 24 小时后139、,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55.4联动试车通知 和结果的确认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 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 记录上签字。55.5试车费用和不 达要求处理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建设单位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 照下列规定处理:(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建设单位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 费用140、和延误的工期。(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 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 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建设单位供应的,发包 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55.6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如果建设单位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6工程变更56.1工程变更权限合141、同履行期间,经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56.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 没有经建设单位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56.2工程变更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建设单位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 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人实施;(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142、征;(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 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 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56.3工程变更程序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 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 及时提出。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143、在收到变更意向 书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 7 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 方案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2)合同工程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3)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 认为存在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 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144、报建设单位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 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 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 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 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发 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 更原因、根据第 72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 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145、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 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14 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建设单位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 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56.4承包人提出工 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146、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 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建设单位,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 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 56.3 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建设单位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建设单位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 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度予 以奖励。56.5工程变更导致 合同价款和工 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 72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 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 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147、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 更;(3) 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57竣工验收条件57.1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 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 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148、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等);(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 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57.2竣工验收条件 的要求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 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58 条规定进行验收。57.3竣工验收条件 的限制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 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5149、8竣工验收58.1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 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58.2核查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57.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 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150、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 28 天内书面提请建设单位组织合同工程验收。58.3组织验收和确 认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58.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 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 28 天内按照国家或行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 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 改意见。58.4组织验收的限 制建设单位未按照第 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 28 天内未予确认也 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151、力事件致使建设单位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58.5不组织验收的 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第 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 的第 29 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58.6接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缓 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 建设单位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 改意见发出指令,152、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 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8.7竣工日期的写 明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第 38.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 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58.8单位工程和工 程部位验收建设单位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 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 部位验收。验收的153、程序可按照第 58.2 款、第 58.6 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 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建设单位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58.9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照第 58.8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 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154、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 第 59.3 款规定进行修复。58.10竣工清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 部清理;(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155、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 定的,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 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8.11施工队伍的撤 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 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58.12使用未验收或 验收未通过工 程的责任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强行使 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58.13工程竣工质量 争议的156、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 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缺陷责任期 计 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建设单位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2缺陷责任期 延 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 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59.3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157、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建设单位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建设单位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 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 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 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 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建设单位原158、因造成的,建设单位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9.4重新检(试)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 54 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59.5承包人的进 入 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59.6颁发缺陷责 任 期终止证书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14 天内,建设单位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9.7签订工程质 量 保修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建设单位159、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 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59.8质量保修期 计 算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建设单位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9工程质量保修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 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 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59.10修复质量缺陷 以外的费用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六、造 价60资金计划和安排60.1提交资160、金需求 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 计划书。60.2提供资金安排 证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 28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 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 78 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如果建设单位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61工程量61.1清单工程量包 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 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 161、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 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 72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61.2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 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 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62工程计量和计价62.1工程计量和计 价的依据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 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162、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 依据。62.2工程计量和计 价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62.3已完工程款额 报告的提交和 核实承包人应按照第 81.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 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建设单位, 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4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163、承包人应为计现场计量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 量,计量结果无效。62.5收到已完工程 款额报告的限 制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1.1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 14 天内, 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 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6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 程等资料。造164、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 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建设单位。承包 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建设单位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62.7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 师均不予计量。62.8各项工作价款 的计算除按照第 69 条至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 (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 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 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165、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63暂列金额63.1暂列金额的用途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 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 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63.2暂列金额的支付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 63.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 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63.3提供暂列金额 支付票据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 票、账166、单或收据。64计日工64.1计日工单价的 用途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建设单位要求的合同以外 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64.2计日工的确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 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 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 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 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167、签证报告已被认可。64.3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 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 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 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 81.1 款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 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65暂估价65.1招标暂估价项目 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且168、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中标价格 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 入合同价款。65.2非招标材料和工 程设备暂估价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 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49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3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169、要求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 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 72.2 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 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 列入合同价款。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 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 向建设单位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 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 款的 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170、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66.2误期赔偿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 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 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 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 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171、减。67工程优质费67.1工程优质费的约 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 算额度。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 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并得到专 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67.2工程优质费计提 与支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 量奖为 3%,省级质量奖为 2%,市级质量奖为 1%。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 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建设单位应在获得奖项后的 28 天内支付。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约定合同价172、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 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68.2合同价款的调 整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 件应包括:(1)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 工程变更事件;(5) 工程量偏差事件;(6) 费用索赔事件; (7) 现场签证事件; (8) 物价涨落事件;(9)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本款(1)至(6173、)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照第 69 条至第 76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68.3合同价款调整 的办理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 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7 条规定办理。根据第 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 48 条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 供应或建设单位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 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69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69.1后继法律法规 变化的价款调 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174、同工程基准 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 76 条规定以 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69.2调整价款的方 法发生第 69.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项目特征的准 确性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 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 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0.2项目特征描述 不符的价款调 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175、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 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0.3调整价款的方 法发生第 70.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 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清单缺项漏项 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 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1.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72.2 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71.3调整措施项目 费的方法工程量176、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 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72工程变更事件72.1工程变更的价 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56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2调整分部分项 工程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73.2 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 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177、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 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 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 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178、人确认后调整。72.3调整措施项目 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 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 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 72.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 施项目调整,但应考179、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 以第 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 费的权利。72.4调整承包人报 价偏差的方法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建设单位招标控 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超过 15%部分的 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可按照下列 规定调整:(1)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式中:P180、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 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72.5删减工作或工 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 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 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73工程量偏差事件73.1工程量偏差 的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建设单位批准由承包人提供 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 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181、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 73.2 款、第 73.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72.4 款情形的,应先 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73.2 调整分部分项 工程费的方法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 56 条规定 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 超过 0.1%,则超过 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 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Q0时,S=1.1Q0P0+(Q1-1.1Q0)P1(2)当Q1182、0.9Q0时,S=0.9Q0P0-(0.9Q0-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 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 72.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1)当S11.1S0时,M1=M0+M(2)当S10.9S0时,M1=M0M式中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S0承183、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M1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按照第 72.3 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74费用索赔事件74.1索赔的价款调 整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 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4.2发出索赔意向 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 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 14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建设单位。74.3索赔记录的保 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184、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 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建设单位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 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74.4提交费用索赔报 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 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 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 14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74.5无权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74.2 款至第 74.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 185、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74.6核实费用索赔 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28 天内予以 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 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建设单位。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74.7反索赔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4.8调整价款的确 认与支付费用索186、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5现场签证事件75.1现场签证的价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5.2现场签证的提 出承包人应建设单位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建设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 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现场签 证要求。75.3现场签证报告 的确认除专用条款另有187、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向 建设单位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设单位在收到承 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 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在收到 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 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75.4现场签证的要 求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 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 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18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 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75.5承包人应在建设单位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6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建设单位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现场签证的限制工作的,除非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7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48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6物价189、涨落事件76.1物价涨落的价 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76.2 款、第 76.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6.2调整人工费的 方法按照第 76.1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76.3调整承包人采 购材料设备的 材料设备费、 施工机械费的 方法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 76.1 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 5%和 10%,则超190、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 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1)价格系数法Cn=cn.pn=cn(a+bLn /L0+cEn/E0+qMn/M0)式中 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 “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 表示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 源的权191、重系数,要求:a+b+c+q1。“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L0”、“E0” 、“M0”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2)价格调差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 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76.4承包人采购材 料设备发生工 期延误的价格 确定执行第 76.3 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 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192、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 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76.5调整承包人采 购材料设备价 款的限制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 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合同 价款193、的,如建设单位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76.6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 76.3 款、第 76.4 款、第 76.5 款规定不适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7.1合同价款调整 程序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 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77.2合同价款调增 报告的提出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 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194、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 天内未提交 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77.3调增价款的核实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并 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 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 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 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建设单位。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195、当事人 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7.4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7.5合同价款调减事件 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建设单位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 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78支付事项78.1支付工程款项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 预付款按照第 79 条的规定支付;(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第 80 条规定支付;(3) 进度款按照第 81 条的196、规定支付;(4) 结算款按照第 83 条的规定支付;(5) 质量保证金按照第 84 条的规定支付。78.2延迟支付的利 息计算如果建设单位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 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 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78.3承包人提供支 付凭证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 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 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78.4承包人未按规 定支付款项的 限制如果承197、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 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7 天内,承包人仍 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建设单位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 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 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建设单位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 14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 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款项。 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198、担;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 予赔偿。79预付款79.1约定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 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30%。79.2预付款支付申 请的核实与支 付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83付申请,并抄送建设单位。(1)按照第 28.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向建设单位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199、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7 天内报建设单位确 认后向建设单位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建设单位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 价工程师。79.3预付款支付的 限制建设单位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在付款期满 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建设单位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9.4建设单位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的扣回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200、为止。 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回。79.5退还预付款保 函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建设单位应在预付款 扣完后的 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80.1内容、范围 和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 按照第 45 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80.2约定支付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201、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0.3支付限制建设单位没有按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建设单位支付,并有权按 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建设单位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 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0.4管理要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202、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 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 和提交支付申 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 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 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 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建设单位。该支付申请的内容 包括:(1) 已完工程的价款;(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 本期间完成的工程203、价款;(4) 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5) 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 根据第 6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 根据第 68 条至第 76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8) 根据第 79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根据第 80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 根据第 84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1)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12)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81.2签发期中支付 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 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204、后的 28 天内报建设单位确认 后向建设单位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 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上述 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 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建设单位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完成该部分工作。81.3进度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 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1.4签发期中支付 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1.2 款规定205、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建设单位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建设单位应 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81.5进度款支付的 限制建设单位未按照第 81.3 款和第 81.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建设单位支 付,并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建设单位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建设单位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1.6修正支付证书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206、在期中支付 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 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 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82竣工结算82.1约定结算程序 和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 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 82.2 款至第 82.5 款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建设单位按照第 78 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 他款项不停止。82.2递交结算文件 及其207、限制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建设单位催促后仍未递交或 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82.3核实结算文件 及其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2.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 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 算文件),同时抄报建设单位。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 师提出的208、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 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82.4复核再次递交 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2.3 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建设单位。(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建设单位应在 7 天内在竣工 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209、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82.5交付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 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建设单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 付;建设单位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83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 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 结算款支付按照第 83.2 款至第 83.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 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210、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第 82.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 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 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 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付的所有款项。83.2签发竣工结算 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82.3 款、第 82.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 文件,并在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7 天内,向建设单位签发竣工结算 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3.3竣工结算款支 付建设单位应在造211、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 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签发竣工结算 支付证书的限 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3.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建设单位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28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 付结算款。83.5竣工结算款支 付的限制建设单位未按照第 83.3 款和第 83.4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 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 发后 56 212、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将该永久 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 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4质量保证金84.1质量保证金的 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 保修的各项支出。84.2约定质量保证 金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 3,建设单位应按照该比例 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 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84.3质量保证金返 还在专213、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14 天内, 建设单位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 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85最终清算款85.1提交最终清算 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 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85.2 款至第 85.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 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对最终214、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 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2签发最终清算 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 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7 天内在最终清 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 7 天内, 向建设单位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5.3最终清算款支 付建设单位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14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 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5.4215、签发最终清算 支付证书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5.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建设单位发出催告最终清 算付款的通知。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 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85.5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建设单位未按照第 85.3 款和第 85.4 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建设单位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85.6最终清算款争 议的处理承包人对建设单位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 86 条约定的争议处理。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6合216、同争议86.1认可暂定结果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或产生争议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 14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 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 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 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 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 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 217、14 天内,未 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86.2双方协商争议发生后的 14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 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 成一致的,按照第 86.3 款至第 86.6 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86.3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 86.2 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 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的 28 天内,将争议 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第 86.6 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 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逾期218、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 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86.4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调解或认定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 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 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219、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86.5调解或认定结 果的确认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 28 天内,仍可按照第 86.6 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 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86.6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 28 天内,可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6.7争议期间继续 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220、态,保 护好已完工程:(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4) 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87合同解除87.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7.2不可抗力导致 解除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87.3因承包人原因 解除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34.2 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 天内仍未开工的;(2)按照第 33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35.1款221、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56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70 天的;(3)承包人违反第 18.1 款或第 51.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 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4) 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 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 未按要求改正的;(7)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 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222、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 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0)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1) 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2)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3)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并可使用根据第 18.2 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 永久工程完工为止。87.4因建设单位原因解除建设单位有下223、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 34.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按照第 35.3 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 时间超过了 70 天的;(3)建设单位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48 条规定 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 告后 28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5)建设单位未按照第 78.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 28 天 内仍未支224、付的;(6)建设单位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 的;(7)建设单位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8)建设单位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9)建设单位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87.5书面通知合同 解除根据第 87.2 款至第 87.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 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 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87.6合同解除后双 方的责任和义 务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 材料225、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 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88合同解除的支付88.1协商一致解除 的支付根据第 87.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88.2不可抗力解除 的支付根据第 87.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 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建设单位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建设单位一经 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建设单位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226、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 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 根据第 31.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根据第 87.6 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 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2 条、第 83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 除之日前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建设单位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 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建设单位。88.3因承包人原因 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 师应在合同解除后 227、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 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建设单位已支付 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建设单位。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 82.4 款规定办 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建设单位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 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建设单位。88.4因建设单位原因 解除的支付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除应按照第 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 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 款项由228、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 后的 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建设单位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89合同终止89.1合同解除后的 终止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 86 条至第 88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 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 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89.2双方履行完全 部义务后的终 止除第 59 条和第 84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 部义务,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建设单位交229、付竣工工程后, 本合同即告终止。89.3合同终止后双 方的义务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 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八、其他90缴纳税费90.1约定缴纳一切 税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 一切税费。90.2没交或少交税 费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91保密要求91.1提供保密信息 和履行保密义 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 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230、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 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91.2保密信息知悉 权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 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91.3签订保密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 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231、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 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91.4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 作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 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 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 法权益。91.5书面说明保密 程度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 28 天内以书面形232、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 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 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1) 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2)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3) 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4) 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5) 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92廉政建设92.1廉政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 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92.2违反责233、任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 的,则建设单位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建设单位损 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权按照 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 88.3 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93禁止转让93.1履行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93.2不得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94合同份234、数94.1约定提供合同 文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设单位应按照第 94.2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 合同文本。94.2正副本效力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 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95合同备案95.1合同备案及 其限制本合同签署后,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 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 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合同,不予备案。95.2合同管理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235、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 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 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包括邮政快递)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本合同专用条款(专236、用条款内以补充内容优先);(4) 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中标通知书;(7)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等补充文件;(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图纸;(10) 投标书及其附件;(11) 工程量清单;(12)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1)适用法律和法规 按通用条款第4.2款(2)适用标准、规范: 按通用条款第4.3款5 施工设计图纸5.1 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 提供的时间: 开工前 (2) 提供的数量: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纸4套(不含标准图集)。237、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协调设计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建设单位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6 通讯联络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建设单位: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通讯地址:XX市XX区XX镇XXXX收件人:建设管理单位:XXXX有限公司通讯地址:XX市XX区XXXX收件人: 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 监理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7工程分包7.2 指定分包工程名238、称: / 7.4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 13交通运输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所发生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支付,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和另行支付费用。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监理工程师:姓名: 印章式样: 签字式样:(2)造价工程师:姓名: 印章式样: 签字式样:(3)建造师: 姓名: 印章式样: 签字式样:19 建设单位19.2 建设单位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时间:开工前。(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开工前,施工临时用239、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建设单位不再另行计量支付。(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建设单位的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 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5)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配合,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6) 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7)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240、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如有则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10) 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 /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 19.4 支付款项(1) 工程款支付期限 按专用条款第81.3款规定期限支付。 另作约定: / (2) 工程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 20承包人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另作约定: 每月的20日至25日向建设单位提交经监理人审核后支付申请和工程款请款资料,逾期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5) 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241、 / (6) 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约定:按照XX市建委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办理,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内,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支付。(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9)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XX市有关规定的要求。(10)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11)本项目拆下的物件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及清运离场。 按通用条款第8242、2款规定提交。 另作约定: / 补充以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承包人进场时,如没有临时施工用电或已有用电条件不能满足施工需求,承包人应考虑投入发电措施实施施工,不能因此理由拒绝或推迟开工,承包人所投入的发电机功率应满足施工的需求。(2) 三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承包人必须完成进场工作。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场日期迟于计划进场日期,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人索取按专用条款66.2中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和实际延误天数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3) 承包人必须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设置具备资格的各级243、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4) 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应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5)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244、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6)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7) 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8) 承包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加强巡查,落实安全责任。要切实保障施工范围内住户或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若因承包人配备安保人员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引起入室盗窃,住户或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因而遭受侵害的,所发生的各245、类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 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建设单位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0) 除必须建设单位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建设单位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身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小程度,但这种协调不免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11) 承包人必须按照XX市建设委员会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完成本工程。246、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安全教育和现场出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655号】的规定,加强对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进出工地管理。 1)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未经承包人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未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将不确认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资格;施工使用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确认的作业人员、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场的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承包人应按照X247、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标牌及施工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131640号)、关于加强市政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4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等的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车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248、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或不良的影响。(12) 本合同被解除时,承包人应将全部场地清理干净退还发包人并将与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文件等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人。(13) 承包人负责协调办理工程竣工后涉及设施的养护移交工作。(14)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切实规范用工制度。如另有现行文件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4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单位工程款而引起的劳务单位滋事或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其它赔偿金)。发生劳资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列入黑名单。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如确需250、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5万元/人次,且所更换的人员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需提前一个月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管理单位核实同意后方可替换,否则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 。21.4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 。21.5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如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未达到建设施工管理要求,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提出撤换,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在工程款中扣除6万元/人次的罚金。补充内容: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五大员)要求(1)承包人必须派出251、投标文件中列出的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承包人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经理或相关管理人员,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2)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0天。在施工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将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实施考勤登记制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因事离开施工现场两天(含两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未经建设管理单位书面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0天的,将按每人每天5000元的标准对承包人进行罚款。(3)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必须每日填写安全施252、工日志备查;施工单位必须提交项目施工总结;竣工验收时,同施工日记一并提交存档。22建设单位代表22.1建设单位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 建设单位任命( )为建设单位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XX市XX区XX镇XXXX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 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 补充内容:建设管理单位任命( )为建设管理单位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3监理工程师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253、系电话: 传真号码:23.3 (12)需要建设单位批准的其他事项: / 。24造价工程师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 造价咨询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2) 任命( /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4.3 (7)需要建设单位批准的其他事项: / 。25承包人代表25.1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补充以下内容:投标项目经理、承包人代表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254、理单位书面批准,报建设单位备案,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代表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跟班,履行各自的职责。26指定分包人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1) 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 。(2) 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 。28工程担保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本合同价款的10%) (小写 ¥ 元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另作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历天内,签订本合同后,承包人以履约保函方式向建设单位255、提供中标金额(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采用无条件及无固定期限银行保函形式提交。(3) 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XX行政辖区内的银行或业主认可的担保公司开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工程完成结算、工程档案通过发包人验收后的二十八天内退还(不计利息)。(3) 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 / 28.4 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建设单位不提供支付担保。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 (小写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另作约定: / 。(3) 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 /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向建256、设单位交纳履约担保(本合同价款的10%)。履约担保采用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工程完成结算、工程档案通过发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和建设单位同意,退回履约担保(不计利息)。履约银行保函详见附件格式1。31不可抗力31.1 (4)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建设单位、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红色暴雨警告信号或红色台风警告信号的恶劣气候,直接影响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形; 当地地震部门规定可列入不可抗力的情形;当地卫生部门规定可列入不可抗力、并直接影响本257、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形。32保险32.1 建设单位办理保险:合同价款已经包含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2)、(3)、(4)项内容,承包人负责办理上述四项保险业务,建设单位提供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2.8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 。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3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33.3款执行。34开工34.1开工条件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施工场地全部或部分移交承包人后可以开工。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 42 天。 258、另作约定: / 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4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 / 。36工期及工期延误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120)日历天。38竣工日期38.1 计划竣工日期: 2020年 月 日。 43工程质量创优43.1 建设单位鼓励质量创优:不奖励。42质量标准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1)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2)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 45安全文明施工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XX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45.5 治安管理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46测量放线46.1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48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 259、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建设单位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简称“甲供”),应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供材料设备所需的检验或试验费用(如有)及其管理费、保管费等其它一切与之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8.3 补充: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卸货、堆放由承包人负责。48.5 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8.8 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本款不适用。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 承260、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另作约定:49.2 承包人供货要求: 按通用条款 49.8 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按通用条款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按XX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50.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按通用条款规定,施工合同价已包含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另作约定: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另作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261、并承担相应费用,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予以协助。51.2 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52 工程质量检查52.2 本条增加以下内容:/。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 中间验收的部位有:按现行验收规范实施。53.2 参加验收的限制改为:/53.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55工程试车55.1 试车内容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56工程变更56.3 工程变更程序:按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相关规定执行。补充内容: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总价:1、由承包人提交工程变更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执行2018 年广东262、省“综合定额”(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年)等相关内容的要求;按施工期间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总价报监理单位初审,增加工程价款超过合同价的10%或100万元以上的变更,报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符合规定的变更工程承包人在监理单位初审的综合单价和暂定工程量进行施工,结算时按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2、工程量清单没有或没有相类似单价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定额编制原则及工程实际263、测定消耗量,按照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相应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未列的材料,则按市场价,需提供合法依据),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总价报监理单位初审,并且报建设单位审批,批准后实施,结算时按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建设单位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不计奖。57竣工验收条件57.1补充:(6)竣工资料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XX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XX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等国家、省、市档案管理规定及建设单位对档案资料的具体要求,264、承包人负责对竣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编制目录、汇总和管理。58竣工验收58.1 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省、市竣工验收有关规定。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1) /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 ,其范围包括:(2) /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 ,其范围包括: / 58.9 施工期运行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265、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名称、运行时间如下:(1) /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2) /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58.10 竣工清场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5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另作约定:58.14 竣工资料的数量:一式六份58.15 竣工备案:承包人协助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具体如下:(1)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收集齐所有竣工备案资料,对于不属于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承包人配合跟踪和协调,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收集进度和协调情况。(2)收集齐所有竣工备案资料后,承包人协助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备266、案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反馈备案办理进度。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6 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59.8 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61工程量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部分所对应的甲、乙方已聘请的专业测量单位提供的测量数据为准,施工方不得以实际测量差别为由调整测量单位测量的数据。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均以测量单位测量数据工程量为准。实际施工完成对应的测量数据工程量少于合同工程量的,按实结算;实际施工完成对应的测量数据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的,以合同工程量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经甲方批准的超过合同范围内的施工部分,仍以甲方委托的测量单位实际测量数267、据为准。63暂列金额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65暂估价65.1 招标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材料、工程设备: / 专业工程: /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 另作约定: /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1)提前竣工奖额度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 元。(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 元。 另作约定: / 66.2误期赔偿费(1) 每日历天应赔额度为 按照合同价的千分之五 元。(2) 误期赔偿费最高268、限额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 / 元。 另作约定:合同价款的10%。(3) 误期赔偿费建设单位可以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67工程优质费67.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本款不适用;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67.2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另作约定(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即 / 元;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即 / 元;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即 / 元。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按通用条款规定269、的调整事件。 另作约定: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合同执行期间发现报价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项目;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建设单位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68.2(9) 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 / 72工程变更事件72.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72.5 此条款内容不适用于本合同。72.6 补充以下内容: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项目,不平衡报价调整原则如下:当实际工程量未超过清单工程量时,单价仍采用承包人的投标单价;当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时,超出部分的单价按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审定的修正综合单价。73工程270、量偏差事件73.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不调整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包干,不调整。75现场签证事件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提交; 另作约定:76物价涨落事件76.1 本款不适用,不调整。76.2本款不适用,不调整。76.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不调整(1)价格系数法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物价涨落超过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271、整数据约定如下:78支付事项78.2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不计利息。79.预付款79.1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1)预付款的约定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约定预付款的,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即¥ 元。在支付工程预付款前中标人应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按附件的格式2填写)。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后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预付款抵扣方式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方式: 预付款直接作为工程款。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80.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1) 内容和272、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该项费用固定不变。80.2 约定支付方式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1)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承包人提供已购买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凭证的,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50%;承包人未购买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另20%在承包人购买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办理支付,在此期间承包人仍应承担全部的安全文明施工法律责任。(2)工程施工完成50%,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30%;(3)经安全评价合格,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4)工程竣工后,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10273、%。80.3 支付限制:本条不适用81进度款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1) 支付期限 以月为单位。 以季度为单位。以形象进度为准81.1(11) 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 / (2) 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 按专用条款81.3约定 81.2 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 / 元。81.3 进度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进度款按实际工程进度经发包人(含其委托监理单位)确认后分次支付:当工程进度累计达到或超过50时,按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20的进度款; 2)工程进度累计达到70时,按合同价款(扣274、除暂列金、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20; 3)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发包人(含其委托监理单位)认定的标准及全部有效的拆卸工程量经确认后,支付至有效的拆卸工程量价款的80(扣除暂列金、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4)工程完成结算审核时,按结算价支付至100。 (2)质量保证金返还:/费用最终以财局、地方财政支付流程为准,延迟支付的不计利息。81.5 进度款支付的限制:此条款不适用。82竣工结算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另作约定:按现行的结算评审程序进行。82.5 交付工程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建设单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 付;建设单位不要求交付竣工工275、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83结算款83.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1) 竣工支付期限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 另作约定:按现行的财政支付程序进行。(2) 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另作约定:按现行的财政支付程序进行。84质量保证金84.2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1)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3 %,即/元。 另有约定:/。(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 另有约定:/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85最终清算款85.1 提276、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1) 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提交份数: / 提交期限: / (2) 最终清算支付时限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另有约定:/86合同争议86.4 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有约定:86.6 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按以下补充内容)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1保密要求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 / 94合同份数94.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提供合同文本: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 另有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合同范277、本给承包人,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94.2条约定份数向建设单位免费提供正式合同文本。94.2 正副本效力合同的份数:正本 3 份,副本 10 份。其中:建设单位正本 1 份,副本 4 份。建设管理单位正本 1 份,副本 4 份。承包人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1.本工程合同价款内已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费用:(1)临时施工道路的维护、临时施工便道及临时征地。(2)施工占用道路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承包人负责道路的交通维护疏导、保洁等。(3)工程建设临时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使用费,相应场地设施、地下管网保护和修复。(4)编制施工方案、评审及施工验收等。(5)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市政设施、绿化、278、农用地等损坏或灭失后的原状恢复。2.由于承包人施工方案缺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情况严重时建设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3.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减少实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或要求分步分期实施、暂缓施工等,但不补偿承包人任何费用。4.工程变更、签证等引起工程结算造价增加的,增加工程导致结算价大于合同价的,则最终工程结算价为合同价。5.预算包干费 (1)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的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279、;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理后的垃圾外运等。(2)工程结算的预算包干费费率及计算方式按中标文件。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卫生施工、环卫、环保噪音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7.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照管责任。工程初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60天内,承包人未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内未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有权280、解除合同。8.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内,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承担和支付。承包人仍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采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进行用工实名管理。9、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合同工程不需要的,则本条不适用)9.1根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等有关规定,就本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条款。9.2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本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承包人服从项目管理单位有关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否则由此导致281、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3承包人须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后需提供给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的,应当取得项目管理单位对本项目完工且承包人已结清工人工资的确认意见。9.4 工人工资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银行转账支票的方式办理。承包人自收到各期工程款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人工资。9.5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程款时,每一期工程款都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将工程款项中的工人工资单列,以便发包人进行分账支付。如因承包人错误提供工人工资单列金额而导致相关工人282、工资无法支付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工人工资款比例按照本合同所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暂定为 % ,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至第9.3款所述承包人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款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9.6 承包人须建立工人考勤、工资结算和支付等管理台账,并于每次申请工程款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备。10.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漏项未标注的内容,招标控制价计价文件已计价的,不视为清单漏项,仍按已标价工程程量清单对应综合单价办理结算。11.非因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延期,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工期顺延,但不补偿承包人任何损失和费用。12.工程变更均需取得监理单位283、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批确认。否则,不得计入工程结算。13.工程开工后,工程款未依据本合同约定时间而超期4个月内未足额支付,或承包人认为影响工程施工的其他原因,承包人均不得以此为由不按工期计划施工或擅自暂停施工拖延工期,仍应按专用条款36.1款约定工期组织施工。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暂停施工期间每日历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计算停工罚款。14.根据穗建造价201864号和粤建标函2018106号,本项目已计算了扬尘防治措施费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承包人未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或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请款和结算计价时扣除相关相应费用。15.各单位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的,按每延期一天284、对应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罚款,在进度款请款和结算中扣除。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5%。 16.如承包人有违背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相关条款中未涉及处理措施的,则每次扣罚50000元,直接在当期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17.无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其他条款是否约定,或法律法规是否规定,包括索赔事件、工程变更、以及现场与工程相关的费用等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均需得到项目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发包人的书面审批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调整合同价款,且不视为项目管理单位和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无异议。合同价款调整需要甲方审批的,还需获得其审批,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仍应完成全部工程(包括增加工程和变更工程等)285、,达到竣工验收和使用标准。承包人以未调整相关合同价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相关约定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处罚措施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18.承包人合同印花税及工程款发票的开具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 19.如承包人违约而导致发包人起诉承包人时,相应的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由对方承担。 20.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仅表示甲方或乙方完成自身支付审批手续的时间,后续支付时间按财政资金支付程序执行。上述所有的支付时间不包含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间,因该审批导致付款期的延长,不视为甲、乙方违约,丙方不得要求赔偿任何损失。第五部分 附件附件一 廉政合同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286、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三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三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三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 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 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理。2、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义务2.1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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