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沙滘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方案(2020-2035年)(5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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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 佛山市顺德区沙滘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佛山市顺德区沙滘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02020-20352035 年)年)文本图集文本图集 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42024 年年 9 9 月月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编制目的.1 第二条 规划依据.1 第三条 指导思想.3 第四条 规划原则.4 第五条 规划目标.4 第六条 功能定位.4 第七条 规划范围.4 第八条 规划期限.4 第九条 适用范围.4 第二章 历史文化价值特色与保护对象.5 第十条 历史文化价值特色.5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保护主题.5 第十二条 保2、护对象.6 第三章 保护范围及保护控制措施.6 第一节 保护范围及保护控制要求.6 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划定.6 第十四条 保护控制要求.6 第二节 功能定位与容量控制.7 第十五条 人口规模控制.7 第十六条 住宅建筑改善.7 第十七条 保护范围的功能定位.7 第十八条 职能调整.8 第十九条 历史审批项目的协调.8 第三节 空间格局与景观风貌的保护.8 第二十条 传统格局保护.8 第二十一条 传统街巷保护.9 第二十二条 重要节点的保护.9 第二十三条 开放空间的保护.9 第二十四条 绿化景观的保护.10 第二十五条 景观视廊控制.10 第二十六条 风貌控制引导.10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3、10 第二十七条 建筑高度控制分区.10 第二十八条 重点轮廓线控制.11 第四章 建(构)筑物与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整治.11 第一节 建(构)筑物分类保护与整治.11 第二十九条 建(构)筑物分类保护与整治措施.11 第三十条 文物古迹、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修缮.11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12 第三十二条 推荐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改善.13 第三十三条 推荐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改善.14 第三十四条 风貌协调建筑的保留.15 第三十五条 风貌不协调建筑的整治.15 第三十六条 活化与利用措施.15 第二节 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整治.15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15 第三4、十八条 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16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的保护.17 第三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17 第四十条 传统文化的传承发扬.17 第六章 土地使用与规划控制.17 第四十一条 用地布局.17 第四十二条 土地利用性质调整.17 第四十三条 开发强度控制.17 第四十四条 土地利用兼容性规定.18 第七章 设施与环境改善.18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系统.18 第四十六条 公共服务设施.18 第四十七条 绿地系统.19 第四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19 第四十九条 综合防灾.20 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22 第八章 历史文化遗产展示利用与街区业态活化策略.22 第一节 历5、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22 第五十一条 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22 第五十二条 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22 第二节 产业业态活化策略.23 第五十三条 产业业态引导.23 第五十四条 旅游主题路径策划.23 第九章 建筑物功能兼容性分类管控及改造利用指引.23 第五十五条 建筑物兼容性分类管控.23 第二节 建筑物改造利用指引.23 第五十六条 建筑物分类改造指引.23 第十章 分期规划与规划实施措施.24 第一节 分期规划.24 第五十七条 近期(2020-2025 年)行动计划.24 第五十八条 远期(2026-2035 年)规划.24 第二节 规划实施措施.25 第五十九条 协调运作.25 6、第六十条 流程优化.25 第六十一条 资金保障.25 第六十二条 社会参与.26 第六十三条 挂牌建档.26 第六十四条 日常监管.26 第十一章 附则.27 第六十五条 术语.27 第六十六条 成果效力.28 第六十七条 动态维护.28 第六十八条 规划权属.29 第六十九条 规划施行时间.29 附表.30 表 1 保护要素一览表.30 表 2 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划定要素表.30 3 传统街巷统计表.31 表 4 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一览表.31 表 5 推荐历史建筑一览表.31 表 6 推荐传统风貌建筑一览表.32 表 7 古树名木一览表.32 表 8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一7、览表.33 表 9 土地利用规划统计表.33 表 10 道路规划调整情况一览表.33 表 11 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规划一览表.33 表 12 其他历史环境要素一览表.33 附图目录.34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 为加强佛山市顺德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传承体系,传承与弘扬佛山市顺德区历史文化、彰显历史文化街区形象和城市特色,处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指导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制定街区保护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技术规定和规划管理依据,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特8、编制本规划。第二条第二条 规划依据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9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 年修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 年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2018 年);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9、则(试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1463-2018);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 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11 年);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11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9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通知(建规2017212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2017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85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视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10、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 号);关于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精神的函(2019 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建办科电20203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2136 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建办科20212 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加强历史文化11、遗产保护的通知(2022 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55035202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1 年);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 年);3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4 修订);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 年);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 年修正);广东省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行动方案(2019 年);广东省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行动实施方案(2018 年 5 月);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实施方案(2021 年);广东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2019 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12、划编制成果报审(报批、报备)要求(2021 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规划期限至 2035 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的函(2021 年);佛山市实施办法(2011 年);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0 年修正);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 年);佛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佛府办2004206 号);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在编);佛山市顺德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在编);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顺府13、办发200983 号);国家、省、市有关街区保护的政策、法规、规定等,以及佛山市和顺德区已编制完成的其他相关规划成果。第三条第三条 指导思想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关系,在全面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充分利用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自然人文资源要素,为提升顺德区历史文化街区形象、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4 创造良好的物质和社会环境。第四条第四条 规划原则规划原则 历史文化遗产全面性、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护的14、原则;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规划目标规划目标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及传统格局和风貌;确立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体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建设、旅游发展、环境提升的关系。第六条第六条 功能定位功能定位 以生活居住为主要职能,依托因水而生的村落格局、过埠先人造福家乡的历史见证,建设乐从历史文化遗产集聚区内休闲宜居的岭南水乡风貌历史文化街区。第七条第七条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总面积为 3.12 公顷,具15、体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八条第八条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 20202035 年,近期为 20202025 年,远期为 20262035 年。第九条第九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规划的适用范围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必须衔接落实本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与保护措施,其中涉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具体保护对象的,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要求。在本规划范围内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应执行本规划。本规划未涉及的内容,应遵循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规划、土地批准文件16、且有效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从其规定。已取得规划、土地批准文件包括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5 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通知书、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开发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规划许可等批准文件。第二章第二章 历史文化价值特色与保护对象历史文化价值特色与保护对象 第十条第十条 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历史文化价值特色 沙滘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依托因水而生的村落格局、过埠先人造福家乡的历史见证,是保护基本完整的传统岭南街巷、岭南中西文化合璧的重要展示与承载地。(1 1)过埠先人荣归故里的历史见证过埠先人荣归故里的历史见证 沙滘西17、村低地的古建筑群大部分建于明末清初,大部分是岭南典型的“三间两廊式”建筑,由近代著名侨商陈泰致富后回乡建设的。沙滘西村低地街区是爱国华侨荣归故里,造福家乡的典范,遗存闻名珠三角地区典型的特色广府式民居建筑群。(2 2)传统岭南水乡的梳式街巷格局传统岭南水乡的梳式街巷格局 沙滘西村低地延续了因水而生的岭南传统的“梳式结构”格局,较窄的街巷,以里巷为单位,规整有序,形成横平竖直的布局朝向,反映了岭南水乡的传统风水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保护主题历史文化保护主题 (1 1)岭南风貌建筑)岭南风貌建筑 从原真性出发,保护街区内西村低地民居群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传统民居等体现岭南特色风貌和中西文化18、合璧的各类建筑。(2 2)岭南梳式街巷格局)岭南梳式街巷格局 以全面整体性保护为主,保护沙滘西村低地岭南典型“三间两廊”空间格局,结合文物保护单位、传统风貌建筑的分布特征,延续传承经典的岭南梳式街巷格局。保护街区内街巷里坊的传统历史景观风貌。6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护对象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分为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自然环境、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推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历史环境要素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包括风俗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详见附表 1)。第三章第三章 保护范围及保护控制措施保护范围及保护控制措施 第一节第一节 保护范围及19、保护控制要求保护范围及保护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划定保护范围划定 沙滘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面积为 3.12 公顷,东临规划支路,南至沙沿大道,西至水藤河,北至乐中路。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见附图保护范围划定图。核心保护范围的面积为 1.06 公顷,包括西村低地民居群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沙滘西村低地的传统风貌建筑群及风水塘。建设控制地带的面积为 2.06 公顷,是以核心保护范围为中心,包括周边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街巷及民居的范围,为延续传统风貌而划定。本规划对保护范围线所在市政道路不作保护控制要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护控制要求保护控制要求 (1 1)核20、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范围内所有建筑及环境均分类保护,其中各级文物应根据级别分类按文物保护法进行重点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建筑应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与色彩等。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筑改善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对传统格局、历史肌理和传统风貌构成消极影响的拆除和再开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相7 应的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和新建高层建筑的建设活动,应当以“一事一议”形式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请示21、报告制度。(2 2)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在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相协调,新建建设项目不得破坏原有街巷肌理与景观风貌,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大拆大建。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对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大面积拆除、开发;损坏或者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包括规划保护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外宜设置一定的建筑风貌缓冲地带,地带内建筑立面宜为岭南传统民居样式,以达到与街区22、风貌的协调统一。第二节第二节 功能定位与容量控制功能定位与容量控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人口规模控制人口规模控制 科学评估历史文化街区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人口,严格控制保护范围内住宅用地的规模和建设强度。保护范围内的常住人口规模约为 450 人,合理控制新增常住人口,严格控制住宅规模,提升生活环境质量。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住宅建筑改善住宅建筑改善 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住宅建筑可改善。实施住宅建筑改善的,应符合本规划相关要求,且需编制片区住宅建筑风貌指引,征求历史保护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指导住宅建筑改善方案。住宅建筑属文物古迹、登记不23、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护范围的功能定位保护范围的功能定位 沙滘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主要为西村低地民居群文物保8 护单位本体、沙滘西村低地的传统风貌建筑群及风水塘。应当重点保护西村低地民居群及环翠陈公祠为核心的祠堂群等建筑本体,应当保留或延续街区内祠堂、岭南传统民居建筑群居住生活的功能。建设控制地带是沙滘西村低地近代传统居住街巷格局的重要样本,应加强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的挖掘提升,植入公共服务和文化功能,提升公共空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职能调整职能调整 核心保护范围现状以居住生活功能为主,保留并延续街区的居住生活职能。建设控制地带现状以居24、住生活功能为主,兼有乡村服务职能,本规划优化其乡村服务职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历史审批项目的协调历史审批项目的协调 依据“保护优先、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本规划批准后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高度按照本规划执行。但本规划批准前已取得规划、土地批准文件且仍然有效的除外;以下两种情形经个案核查并依程序提交相关评审会议确定的除外:a、可按照有效历史批复文件执行的;b、可超过本规划控制高度的建设方案。第三节第三节 空间格局与景观风貌的保护空间格局与景观风貌的保护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传统格局保护传统格局保护 重点保护沿水藤河、风水塘沿岸的传统空间格局和自然景象,加强水藤河、风水塘滨水沿线景观风貌的整25、体保护,禁止随意侵占河塘水系、拓宽或缩窄河道。保护低地大街及与其连通的低地大街一巷、二巷、三巷、四巷等街巷组成的岭南水乡梳式格局,维持街区整体空间尺度和街巷肌理,禁止随意改变街巷走向或尺度。严格保护环翠陈公祠、毅轩陈公祠及其周边传统民居群,周边建设风貌应与其协调。严格控制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保护和恢复街巷传统风貌和空间环境。新建、改建建筑应与街区传统肌理、坐向相协调。严格控制街区内建筑的体量与风貌,采用立面整治方式减少现代民居建筑对街区历史风貌的影响。9 保护以传统格局为骨架展开的,与传统格局起联系作用的历史道路、传统街巷、历史水系及其遗址。保护与传统格局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古树名木26、及其生境。保护依托标志性建筑构成的历史景观视廊,延续展现岭南梳式传统村落空间形态,保留核心公共空间。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现有的传统文化休闲氛围,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传统街巷保护传统街巷保护 分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传统街巷风貌,形成具有沙滘西村低地岭南梳式传统风貌和岭南地域特点的传统街巷体系。传统街巷包括一类传统街巷、二类传统街巷、三类传统街巷(详见附表 3)。沿用传统街巷的名字历史沿革。修缮和改善沿街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群。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形式、材料应与沿街传统风貌建筑群相协调;传统街巷两侧不应新建与原有建筑体量、风格差异较大的建筑;拆除27、违法建设和临时搭建的建(构)筑物。保持一类街巷原有的走向、宽度、路面铺装及沿街建筑传统风貌不变。保持二类街巷的大致走向、平均宽度、路面铺装及沿街建筑传统风貌不变。保持三类街巷的沿街建筑传统风貌不变;经论证,因消防安全或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可对三类街巷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重要节点的保护重要节点的保护 保护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西村低地民居群,作为重要历史节点,使其成为沙滘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历史文化载体。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开放空间的保护开放空间的保护 保护西村低地民居群文物单位周边开放空间,强化沿低地大街、低地中街“房-街-房”岭南传统梳式格局。保护传统街巷,结合低28、地中街二巷、低地大街一巷、低地大街二巷等沿线街巷,增加小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敞空间。完善社区开放空间,增补针对老年人和儿童的活动设施,改善空间环境。10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绿化景观的保护绿化景观的保护 严格保护古树(含后备资源)、大树,禁止擅自砍伐、迁移树木。利用街区内部的空地以及整合零碎的空间,增加公园等公共绿化空间、休憩场所、小绿地,提倡立体绿化种植。因地制宜,依据地貌和周边环境选用适合的植物造景,乔、灌、花、草、藤复层栽植。强化近人尺度的庭院绿化,种植单株植物,形成视线吸引点。提高居民的生态意识,提倡居民绿化庭院,为老屋旧街增添绿色生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景观视廊控制景观视廊控29、制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景观视廊,严格控制景观视廊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及色彩等,整改风貌冲突的建(构)筑物,保持景观视廊的贯通。保护互看景观视廊。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要素之间的互看景观视廊。保护街巷景观视廊。保护一类传统街巷视廊的走向与贯通性,严格控制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风貌控制引导风貌控制引导 (1)新建建筑的体量、细部、色彩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2)材料选择上优先采用传统材料,禁止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不锈钢等现代质感强烈的材料做外装修。(3)色彩选择上建议以青、灰为主要色调。(4)在保护范围内的沿街新建项目尽量保持传统街道高宽比,30、与总体环境相协调。第四节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高度控制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筑高度控制分区建筑高度控制分区 禁止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原建筑高度;现状建筑的高度维持不变,现状建筑改建的高度不得超过原建筑高度;新建、改建建11 筑的高度应符合以下控制要求:(1)原高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包含推荐历史建筑)和部分传统风貌建筑(包含推荐传统风貌建筑),在保护、修缮的过程中保持原有的总建筑高度。(2)12 米高度控制区:总建筑高度最高不得超过 12 米;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邻建筑群组的总建筑高度不应超过 9 米,局部建筑的总建筑高度超过 9 米且小于或等于 1231、 米的,应单独论证。(3)14 米高度控制区:总建筑高度最高不得超过 14 米;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邻建筑群组的总建筑高度不应超过 12 米,局部建筑的总建筑高度超过 12 米且小于或等于 14 米的,应单独论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重点轮廓线控制重点轮廓线控制 (1)保护街区整体轮廓线及控制其视线通廊内的建筑轮廓。(2)预留西村低地民居群、风水塘之间的视线通廊。(3)保护传统街巷沿街建筑轮廓线的完整性,严格控制建筑立面的现状高宽比。第四章第四章 建(构)筑物与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整治建(构)筑物与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整治 第一节第一节 建(构)筑物分类保护与整治建(构)筑物分类保护与整治 32、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建(构)筑物分类保护与整治措施建(构)筑物分类保护与整治措施 在整体保护沙滘低地历史文化街区的前提下,遵照安全为主、风格统一、预防为主、旧料利用的原则,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进行分类保护与整治措施,包括可不限于修缮、改善、保留、整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文物古迹、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修缮文物古迹、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修缮 依法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详见附表4)。应将有突出价值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步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进一步现场踏勘,核实位置、保护范围和建12 设控制地带。本规划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33、移动文物的位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与文物主管部门如有不一致的,应以文物主管部门核实的为准。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应原址保护。因自然灾害重大威胁,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制定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案,经论证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应依法保护和修缮,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配套建设,应当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与文物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改变和破坏历史上形成的格局与风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34、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35、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 规划所指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13 历史建筑应实施原址保护。因自然灾害对历史建筑造成重大威胁,或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进行论证,制定历史建筑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建筑的价值构件、建筑色彩、建筑高度和历史36、环境要素不得改变。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宜对历史建筑进行结构加固和内部使用空间改造,以满足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求。附设在历史建筑的设施不得遮盖原有特色的建筑构件和主要外立面。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规划实施时,应对历史建筑进一步现场踏勘,核实位置和保护范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推荐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改善推荐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改善 规划所37、指的“推荐历史建筑”是指本规划向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纳入“历史建筑建议名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详见附表 5)。经区人民政府依程序组织调查和论证,推荐历史建筑被核实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应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评定程序处理。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预先保护失效的推荐历史建筑按本规划要求实施保护。推荐历史建筑经评定为历史建筑的,应纳入历史建筑,按照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及各区相关要求保护。推荐历史建筑被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的,应纳入传38、统风貌建筑,按照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及各区相关要求保护。14 推荐历史建筑不被认定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按本规划关于风貌协调建筑的管控要求实施。对推荐历史建筑应当保护。参照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甄别、保护和修复建筑的价值要素。对推荐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经论证,确需对推荐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推荐历史建筑迁移的范围不得超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鼓励推荐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改善内部空间和功能布局,完善附属设施,以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推荐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改善推荐传统风貌建筑的39、保护与改善 规划所指的“推荐传统风貌建筑”是对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由本规划向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纳入“传统风貌建筑推荐名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详见附表 6)。推荐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前,应依据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论证认定。推荐传统风貌建筑被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的,应纳入传统风貌建筑,按照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及各区相关要求保护。推荐传统风貌建筑不被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的,按本规划关于40、风貌协调建筑的管控要求实施。对推荐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保护。参照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甄别、保护和修复建筑的价值要素。鼓励对推荐传统风貌建筑活化利用。改善空间和功能布局,完善附属设施,以满足实际使用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被安全鉴定为 D 级危房的推荐传统风貌建筑实施原址重建或迁移。原址重建或迁移推荐传统风貌建筑的,应维持原建筑基底面积不变,延续原建筑风貌,沿用、继承或重现原建筑的价值要素。推15 荐传统风貌建筑的迁移不得超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经评估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消防安全确需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在不影响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历史肌理和传统格41、局的前提下,可以对单体保护价值不高的推荐传统风貌建筑实施局部改建或局部拆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风貌协调建筑的风貌协调建筑的保留保留 保留风貌协调建筑。可以对风貌协调建筑在保持传统外观风貌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改善更新,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对风貌协调建筑实施重建或迁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风貌不协调建筑的整治风貌不协调建筑的整治 整治或拆除风貌不协调现代建筑。因建筑结构安全、传统风貌协调、公共设施建设、产业发展需要,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对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实施整治或拆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活化与利用措施活化与利用措施 加快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活化利用政策制定,引导政府42、企业、社会力量等参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采用“政府托管+企业资金”、“政府统筹+专题博物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等不同的活化利用模式,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作为开展文化活动和发展文化产业的空间载体,打造成历史文化街区展示的亮点。第二节第二节 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整治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整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古树名木。严格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要求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在古树名木上钉钉子、捆绑等行为。严禁距树冠垂直投影 5 米以内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新建临时建筑等损害古树43、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行为。结合社区改造中的公共空间营造与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整治古16 树名木周边环境,打造居民公共活动空间。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行道树,禁止擅自砍伐。如道路确需拓宽时,应结合道路设计特殊断面,保护原有树木。古树名木应挂牌标识,在保护树木主干、根茎的前提下允许对树冠、枝叶进行适量的修剪。规划实施时,应对古树名木进一步现场踏勘,核实位置。本规划关于古树名木的位置与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如有不一致的,应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核实的为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 规划实施时,应对历史环境要素进一步现场踏勘,核实位置。本规划关于历史环境要素的位置与44、文物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如有不一致的,应以文物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为准。严格保护历史环境要素,根据历史环境要素自身保护类别,遵循原真性原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对历史环境要素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明确责任部门,完善管理体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保护的意识;在原址设立标识,保留历史信息。古井按照“修旧如旧”和“一井一方案”的原则,保留古井的原外形和原材质,修缮古井构件,恢复古井的外观与使用功能。已被填埋,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古井,宜原址重建,恢复周边环境旧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河涌的水体环境,采取截污净化工程措施,控制向河涌排放污水;应完善环卫设施,严禁向河涌丢弃垃圾。加强对历史文45、化街区内河涌的整治和利用,提升河涌的景观价值和景观质量,在河涌两旁宜设置步行道路、小游园、绿带等,结合沿岸开阔场地,形成节点空间。严格保护街区现存的历史街巷铺装,不宜移除或覆盖。对历史上存在的其他街巷铺装,有条件下宜逐步恢复历史原貌。对传统街巷的修缮整治应采用传统工艺,整段保留历史街巷的原有格局、肌理和风貌。修缮整治沿街建筑风貌,整治街巷环境,清理垃圾、禁止私搭乱建、鼓励市政电力、电信线入地,使周边建筑风貌和街巷相协调。17 第五章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沙滘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46、范围内无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岭南文化研究,鼓励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资源的挖掘和申报。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资源研究、挖掘和申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传统文化的传承发扬传统文化的传承发扬 传承和发扬历史文化街区内传统文化项目,包括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民俗,传统技艺等(详见附表 8)。鼓励利用历史文化街区作为传统文化展示、展览和发扬的载体。对传统文化传承人、群体予以资金支持或鼓励。挂牌宣传历史文化街区所承载的传统文化具体内容或项目。第六章第六章 土地使用与规划控制土地使用与规划控制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用地布局用地布局 保护范围内的用47、地以文物古迹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公园绿地为主。保留并延续其周边传统风貌建筑的现状功能,增加对外文化展示职能,适当提升文化旅游职能。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土地利用性质调整土地利用性质调整 规划保留街区内以居住为主的用地功能,未来可适当引入旅游配套商业功能。完善居住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积极改善人居环境。可适当增加城市的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及与沙滘西村发展相关的配套市政设施用地(详见附表 9)。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开发强度控制开发强度控制 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住宅建筑改善外,原则上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地块保持现有开发强度不变。18 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控制建筑数48、量及开发强度,保持现有开发强度不变,保护街区整体历史风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土地利用兼容性规定土地利用兼容性规定 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对历史文化街区遗产、风貌、环境保护有影响或吸引大量机动车交通的功能。在遵循本规划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允许兼容居住、商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娱乐用地等。鼓励街区范围内建筑多功能使用;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推荐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可兼容公共服务;其它建筑可适度兼容文化、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混合功能。第七章第七章 设施与环境改善设施与环境改善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系统道路交通系统 推行差异化道路交通发展策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不宜设置次干道或以上49、级别的道路。重视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慢行交通系统,推进人行道、自行车道、风雨廊的建设。新建与改建道路的规划建设不得破坏历史肌理。主干路主要分流历史文化街区对外交通功能,承担居民中短途出行、旅游大巴等的主要通道。次干路主要承担历史文化街区周边疏散交通。支路主要承担历史文化街区各段的内部交通。传统街巷一般不承担机动车交通。合理优化路网及交通设施。严格按照本规划相关内容保护传统街巷,适度增加传统街巷的通行能力。历史文化街区内鼓励采用小型停车场及立体停车的方式,解决用地紧张的问题。公交站、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应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上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详见附表 10)。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50、条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社区的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的供给可由周边社区的设施就近供给,提供相应的校巴等通勤服务。充分利用公有产权建筑,挖掘公共空间潜力,配置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体育健身场地及公共厕所等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按照 4A 级或以上景区的标准,结合保护性建筑的活化利19 用或旧厂房等的改造,配置旅游服务设施(详见附表 11)。街区内纪念设施的建设须符合中央有关文件及中共省委宣传办的相关要求。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绿地系统绿地系统 街区内采取“见缝插针”式手法,结合更新改造地块适度增加小型绿地和中小型广场,形成街区51、特有的绿化开敞空间系统。强化近人尺度的庭院绿化,种植单株植物,形成视线吸引点。提高居民的生态意识,提倡居民绿化庭院,为老屋旧街增添绿色生机。利用街区内部荒废的空地以及整合零碎的空间,设置景观节点,改善慢行环境。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规划范围内的工程管线设置种类应根据需求及街巷宽度、管线断面等因素综合确定。电力、电信等市政管线应结合历史环境整治采取地下敷设方式。需要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的地下空间不足、管辖净距无法满足规范标准时,应采用共同沟、选52、用壁厚较大的管材或高强度材料制造的管材、加设套管等工程措施。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能满足安全施工、运行及检修维护的要求,并应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规划范围内不应设置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运行压力不应大于 0.2MPa;不应设置电压等级高于 10kV 的电力电缆。(1)地下敷设工程管线:地下敷设的工程管线应减少在街巷交叉口范围的交叉。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污水管道与给水管道交叉时,应敷设在给水管道的下方,且给水管道接口与污水管道接口应错53、开设置,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米。(2)排涝排水:在对保护对象无安全影响的前提下,可提高历史文化街区的局部标高,减少历史文化街区的内涝风险。在保留传统街巷原有空间尺度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传统街巷铺设排水、排污管道,提高排涝、排水管网的覆盖20 率。规划范围内街巷狭窄、管线实施困难的区域,可按排水规划目标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现阶段保留合流制排水系统,在接入下游干线前实施雨污分流。(3)供水:利用外围主、次干道铺设供水管网,形成环状供水网络。给水管道的阀门宜采用直埋、免维护阀门及配套的操作闸罐,阀门压力等级应提高一级。规划范围内可采用设置专用干式消防给水管和消火栓的方式解决局部狭窄街区的消火栓设54、置问题。(4)供电电信:规划范围内的配电室、箱式变压器、低压配电箱等设备应结合街区用地规划和院落、建筑布局合理设置并应隐蔽、小型化。对现状街区内的电力电信管线进行改造,与新建电力电信管线一样采用埋地铺设,宽度小于 4 米的街巷,信息及广播电视缆线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入地、沿墙、屋檐下或架空等方式敷设。宽度不小于 4 米的街巷,信息及广播电视架空缆线宜改入地下。电信信号塔的外观设计应与传统风貌协调。(5)燃气:逐步建设天然气管道,扩大管道燃气的用量。规划范围内除低压地上明装燃气管道外均应采用无缝钢管。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55、的外墙敷设。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房间的门、窗等洞口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 0.5 米,低压管道不应小于 0.3 米;中压燃气管道焊缝焊口应进行100%无损内部检测,低压燃气管道焊缝焊口应进行数量不低于 30%的无损内部检测。(6)环卫:历史文化街区内生活垃圾收集站、公厕等体量较小的市政设施应对其外观进行处理,做到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综合防灾综合防灾 (1)消防组织和消防巡查:消防组织采用消防站与社区消防组织相结合的二级结构方式。历史文化街区所在辖区消防中队宜设置日夜巡视打卡制度,加强加密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巡查。(2)消防56、通道:消防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 米,通道净高不低于 4 米。不能满足一般消防车通行要求的街巷,应配置微型消防车通道。微型消防车通道的21 净宽最小不低于 2 米。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水管径 DN100mm 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3)消防站:历史文化街区内每个社区应配置一个或以上的三类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站房器材的建设应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粤消安20172 号)中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及站房器材建设标准,微型消防站宜设有一台或以上消防无人机。(4)消火栓:57、防火保护区内未设室内消火栓的文物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间距应为 20-50 米,文物建筑防火控制区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的文物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间距应为 30-60 米,文物建筑防火控制区以外区域的室外消火栓间距应为 60-120 米。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周边 2 米及出入口处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周边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或消防蓄水箱。(5)消防监测预警系统: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宜设置文物值班点以及采用高空瞭望,应实现消防热成像感应警报器全覆盖;消防感应警报器应包括但不限于烟雾感应器、红外热像仪;消防监测预警系统宜实现智慧联网。(6)消防安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58、物建筑消防措施按照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1463-2018)等技术标准执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既有建筑改建或改造时,应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并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执行。(7)私人建筑消防设施配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属私人产权,应设置消防设施的,宜由消防部门或相关部门统一配建。(8)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不宜设置快递驿站、物流中转站等物流仓储功能的设施。(9)防洪标准与防洪安全:城市防洪标准达到 200 年一遇标准。涉水项目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22 省59、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确保所在地区江河流域的防洪安全。(10)排涝标准:治涝目标为 30 年一遇 24 小时设计暴雨 1 天排完不致灾。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1)水环境质量控制:对河涌沿线排污口严加控制,水环境质量严格执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2)环境空气质量控制:规划项目范围空气质量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 2018 年第 29 号)的要求。(3)声环境质量控制: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60、关标准要求。第八章第八章 历史文化遗产展示利用与街区业态活化策略历史文化遗产展示利用与街区业态活化策略 第一节第一节 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历史文化遗产的展示 (1)各类文物古迹应显著标识出名称、等级、公布单位、公布时间、保护范围等信息;已灭失的文物古迹,能够确定地点的应原址立碑标识。应设置保护标志牌、引导标识牌,引导游览。(2)标识系统宜扩展至公共交通工具、道路交通标志、旅游产品等应用领域;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和重要历史人物活动场所宜设置雕塑、景观小品等,展现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宣传历史文化价值。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历史文化遗产61、的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历史文化街区活化的结合,街区保护范围内结合旅游、展示体系的建设,对建筑进行活化利用,植入公共服务等功能。通过传统街巷串联历史遗存,整合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23 第二节第二节 产业业态活化策略产业业态活化策略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产业业态引导产业业态引导 采用微更新方式,针对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周边区域,为服务历史文化街区当地居民,适当引入文旅商服务类型的产业业态。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旅游主题路径策划旅游主题路径策划 依托西村低地民居群、南村牧伯里民居群等历史文化空间,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本地特色,将沙滘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和沙滘牧伯里历史文62、化街区共同形成串珠式的展示利用线路。主要策划两个旅游主题线路,分别为沙滘岭南水乡传统特色的旅游线路、龙舟主题旅游项目,包含以下主要展示利用节点:牧伯里岭南农田鱼塘司马财神庙陈氏宗祠颍川旧址集市西村低地。第九章第九章 建筑物功能兼容性分类管控及改造利用指引建筑物功能兼容性分类管控及改造利用指引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建筑物兼容性分类管控建筑物兼容性分类管控 历史建筑、推荐历史建筑、推荐传统风貌建筑和周边建筑可兼容文化、商务、商业、旅游、酒店、民宿等功能,活态展示传统风貌;不宜兼容工厂、仓库、物流。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物改造利用指引建筑物改造利用指引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建筑物分类改造指引建筑物分63、类改造指引 分类型保护与活化利用街区内的建筑。鼓励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参与建筑改造与活化利用,提升街区活力。优先活化公有产权的保护建筑,鼓励私有产权保护建筑功能升级。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加强建筑修缮,改造为博物馆、文化展示馆、纪念馆等,发挥公共服务功能。历史建筑、推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在建筑改善过程中应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构件和装饰物。在满足相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内部进行必24 要的更新改造,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注入促进所在街区活力的新功能。风貌协调建筑可适当改变居住功能,赋予新的商业或文化经营价值。风貌不协调建筑可采取整治、改造等多种措施,具体结合未来地块64、更新改造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鼓励采用“文商旅”相结合方式,以“微改造”模式保护和活化历史文化资源。鼓励居民引入艺术家工作坊,开办书吧、咖啡厅等,注入文化休闲功能。第十章第十章 分期规划与规划实施措分期规划与规划实施措施施 第一节第一节 分期规划分期规划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近期(近期(20202020-20252025 年)行动计划年)行动计划 (1)重点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开展环境卫生的治理,改善街区内的居住环境。(2)加快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推荐历史建筑实施进一步修缮和保护。(3)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评估认定工作,确定保护类型65、与级别,落实挂牌保护。(4)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强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设,筹措资金对老字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行重点保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与举办民俗节庆等群众性文化活动紧密结合。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远期(远期(20262026-20352035 年)规划年)规划 (1)通过历史文化街区用地调整,完善街区内的绿化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整治传统街巷风貌,包括路面整治和两侧立面的整治,街道铺装、街道家具的布置等,改造完善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民居改造以及空间环境提升等建设内容;进一步加66、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基本完成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与活化。25 (2)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街巷进行全面整治改造,完成历史文化街区的居住、旅游及其配套设施的全面改造和建设;进一步完善街区居民生活及城市旅游发展的整体系统,街区进入稳定的长期监控和合理利用状态。第二节第二节 规划实施措施规划实施措施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协调运作协调运作 (1)加强本规划与顺德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衔接。加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对于重大历史文化类项目和日常实施管理形成相应的联动工作机制。(2)以历史文化遗产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对历史文化保护67、传承体系及历史文化价值认知的演进,进一步挖掘具有潜在历史价值的保护要素,提出保护对象补录、保护范围修正的规定,构建长期有效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调查和评估机制,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数据库的动态维护更新,同时辅助完成历史文化街区长期的评估组织工作。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流程优化流程优化 研究建立街区内涉及文物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跨部门联审制度,高效衔接街区合法建设审批。建议研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层面的宅基地建设风貌指引或设计导则作为报建审批依据,简化街区范围内宅基地合法报建流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资金保障资金保障 (1)做好资金保障,充分利用国家财政性拨款、地方财政性拨款、政府与行政调拨等,68、按程序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整治,改善生活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资金补偿应贯彻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通过募捐、基金等形式,创新社会资金引入方式。通过统筹、整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等其他工作资金,促进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开展。(3)落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文物古迹保护资金、非公有历史建筑修缮扶持资金、非公有传统风貌26 建筑改善扶持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活化项目扶持资金等。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社会参与社会参与 (1)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增强规划的69、透明度,增强各部门和公众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意识,使其了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自觉支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以开放合作的态度保护各类历史文化,将所有涉及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产权人、使用人、相关机构及开发商视为合作伙伴,鼓励个人和企业自发构建活化利用项目提案,如切实可行,可给予采纳和推广。(2)通过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对象的确定、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和更新方案制定、历史文化遗产再利用的项目建设、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缮监督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各层面工作中,建立公众参与的渠道与方式。(3)鼓励各社区举办历史文化保护培训与开办各种传统技艺课程,提高居民对传统文化的认识,解决居民在历70、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并且促进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4)涉及居民搬迁、建筑拆除、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影响公众利益的,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挂牌建档挂牌建档 (1)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方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可按相关标准列入保护名录。(2)对街区内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畴的各类历史保护要素的相关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形成保护要素档案信息库。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日常监管日常71、监管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长效管护机制。一是发挥社会志愿者作为历史文化遗产“守护人”的作用;二是成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监督管理协会等社会组织;三是宜实施历史文化保护日常巡管员制度;四是定期检查情况和问题处理结果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7 加大规划实施的管理执法力度,城市更新应关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不当的拆毁和破坏,加强历史遗产破坏的监管力度,对违反历史保护相关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触犯法律的,应依法处理。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则附则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术语术语 (1)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Conservation A72、rea):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2)文物古迹(Historic Monumentsand Sites):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地下与水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3)文物保护单位(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and Sites):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4)地下文物埋藏区(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73、s):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5)风貌(Townscape):反映城镇历史文化特征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整体面貌和景观。(6)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s):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7)传统风貌建筑(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s):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8)历史环境要素(Historic En74、vironment Element):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9)保护(Conservation):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评估、登录、修缮、维修、改善、利用的过程。28 (10)修缮(Preservation):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11)维修(Refurbishment):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维护和加固。(12)改善(Improvement):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保护方式。(13)保留(Retention):对于与规划范围内与历75、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构筑物,可以作为保留类建筑,维持其外观特征。(14)整治(Rehabilitation):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的保持、建成环境品质的提升所采取的各项活动。(15)历史风貌区(Historic Townscape Area):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16)传统街巷(Traditional Streets):一类传统街巷指名称、尺度、走向、建筑风貌保存完整的街巷;二类传统街巷指名称、尺度、走向保存较完整的街巷;三类传统街巷指76、走向保存较完整的街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成果效力成果效力 本规划是以历史文化街区为对象的法定专项规划,文本中下划线条文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成果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与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数据库、公众参与报告,是对规划条款的说明、解释和论证,不再另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块开发细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动态维护动态维护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及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规划进行动态维护:(1)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市文物主管部门查证,依据已公布实施的文物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77、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要素的位29 置、信息、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确需更新的;(2)因地形图、土地权属、现状等基础数据不准确、缺失或笔误对规划内容进行更正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规划权属规划权属 本规划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顺德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如需进行重大调整,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保护规划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规划施行时间规划施行时间 本规划自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30 附表附表 表表 1 1 保护要素一览表保护要素一览表 要素类别要素类别 要素名称要素名称 具体内容具体内容78、 文物古迹 文物保护单位(1处)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1 处)西村低地民居群。历史建筑 推荐历史建筑(22处)低地大街三巷 4 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 12 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 14 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 18 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 14 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 16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 19 号民居、低地中街二巷 2号民居、低地中街二巷 4 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 9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 17 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5 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 13 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 2 号(环翠陈公祠)、毅轩陈公祠、西隆街九巷5 号民居、西隆街八巷 11 号民居、兰月陈公祠、北便街十一巷 3 号民居、北便街十一79、巷 5 号民居、北便街十一巷 8 号民居、北便街十一巷 10 号民居。传统风貌建筑 推荐传统风貌建筑(26处)低地大街三巷 9 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 16 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 3 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 11 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 15 号民居、低地中街三巷 2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 2 号、6 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 12 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 3 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 1 号(怀居陈宫祠)、低地大街二巷 5 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 8 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 11 号民居、低地中街二巷 1 号民居、低地中巷一巷 11号民居、低地中巷一巷 1 号民居、低地中巷一巷 3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 3 号民居80、低地大街一巷 4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 13 号民居、低地大街 2 号民居、西隆街十巷 2 号民居、西隆街十巷 4 号民居、西隆街十巷 7 号民居、西隆街九巷 2 号民居、西隆街九巷 3 号民居 历史环境要素 门楼 1 处 码头 4 处 传统街巷:一类传统街巷 2 条、二类传统街巷 8条、三类传统街巷 1 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3 项)赛龙舟表演、端午节的隔海老龙庆典、丝织技能。表表 2 2 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划定要素表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划定要素表 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 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平方米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平方米平方米)历史文化街区 181、0638 20604 文物保护单位 西村低地民居群 7897 22866 31 表表 3 3 传统街巷统计表传统街巷统计表 编号编号 街巷名字街巷名字 街巷信息街巷信息 现名现名 长度(米)长度(米)平均宽度(米)平均宽度(米)等级等级 1 低地大街 76.6 6.6 一类传统街巷 2 西村北便街 199.3 6.1 一类传统街巷 3 西隆街十巷 44.1 2.4 二类传统街巷 4 低地路一巷 30.4 2.0 二类传统街巷 5 低地路二巷 43.4 2.0 二类传统街巷 6 低地中街一巷 35.7 1.5 三类传统街巷 7 低地中街二巷 20.3 2.3 二类传统街巷 8 低地大街一巷 6682、.8 2.2 二类传统街巷 9 低地大街二巷 72.8 2.3 二类传统街巷 10 低地大街三巷 73.3 2.4 二类传统街巷 11 低地大街四巷 77.1 2.1 二类传统街巷 表表 4 4 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一览表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一览表 序号序号 名称名称 公布日期公布日期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 年代年代 类型类型 级别级别 分类保护分类保护整治措施整治措施 建筑控制建筑控制高度高度 V1-1 西村低地民居群 2006 年11 月第四批 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 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 修缮 原高度控制 表表 5 5 推荐历史建筑一览表推荐83、历史建筑一览表 序号序号 建筑名称建筑名称 建设建设年代年代 保存状保存状况况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平方米)分类保护整治措施分类保护整治措施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控制高度 V2-1 低地大街三巷 4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309 经评定为历史建筑的,修缮;被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的,改善;不被认定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留。原高度控制 V2-2 低地大街三巷 12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61 原高度控制 V2-3 低地大街三巷 16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87 原高度控制 V2-4 低地大街三巷 18 号民居 民国 良好 174 原高度控制 V2-5 低地大街二巷 14 号民居 民国 良好 84、90 原高度控制 V2-6 低地大街二巷 16 号民居 民国 良好 101 原高度控制 V2-7 低地大街二巷 19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75 原高度控制 V2-8 低地中街二巷 2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79 原高度控制 V2-9 低地中街二巷 4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30 原高度控制 V2-10 低地大街二巷 9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16 原高度控制 V2-11 低地大街二巷 17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07 原高度控制 V2-12 低地大街二巷 15 号民居 民国 良好 108 原高度控制 V2-13 低地大街二巷 13 号民居 民国 良好 82 原高度控制 V2-14 低地大街一巷85、 2 号(环翠陈公祠)清 一般 217 原高度控制 V2-15 毅轩陈公祠 清 良好 523 原高度控制 V2-16 西隆街九巷 5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41 原高度控制 V2-17 西隆街八巷 11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84 原高度控制 V2-18 兰月陈公祠 清 良好 335 原高度控制 V2-19 北便街十一巷 3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03 原高度控制 32 序号序号 建筑名称建筑名称 建设建设年代年代 保存状保存状况况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平方米)分类保护整治措施分类保护整治措施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控制高度 V2-20 北便街十一巷 5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32 原高度86、控制 V2-21 北便街十一巷 8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30 原高度控制 V2-22 北便街十一巷 10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95 原高度控制 表表 6 6 推荐传统风貌建筑一览表推荐传统风貌建筑一览表 序号序号 建筑名称建筑名称 建设建设年代年代 保存状保存状况况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平方米)分类保护整治措分类保护整治措施施 建筑控制高度建筑控制高度 V3-1 低地大街三巷 9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268 被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的,改善;不被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的,保留。原高度控制 V3-2 低地大街三巷 14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52 原高度控制 V3-3 低地大街三巷 3 号87、民居 民国 一般 48 原高度控制 V3-4 低地大街三巷 11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208 原高度控制 V3-5 低地大街三巷 15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218 原高度控制 V3-6 低地中街三巷 2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82 原高度控制 V3-7 低地大街二巷 2 号、6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89 原高度控制 V3-8 低地大街二巷 12 号民居 民国 良好 173 原高度控制 V3-9 低地大街二巷 3 号民居 民国 良好 65 原高度控制 V3-10 低地大街一巷 1 号(怀居陈宫祠)清 良好 54 原高度控制 V3-11 低地大街二巷 5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45 原高度控制 V388、-12 低地大街二巷 8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38 原高度控制 V3-13 低地大街二巷 11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46 原高度控制 V3-14 低地中街二巷 1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89 原高度控制 V3-15 低地中巷一巷 11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02 原高度控制 V3-16 低地中巷一巷 1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92 原高度控制 V3-17 低地中巷一巷 3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25 原高度控制 V3-18 低地大街一巷 3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95 原高度控制 V3-19 低地大街一巷 4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25 原高度控制 V3-20 低地大街一巷 13 号民居 民国 一89、般 261 原高度控制 V3-21 低地大街 2 号民居 民国 良好 129 原高度控制 V3-22 西隆街十巷 2 号民居 民国 良好 157 原高度控制 V3-23 西隆街十巷 4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15 原高度控制 V3-24 西隆街十巷 7 号民居 民国 良好 96 原高度控制 V3-25 西隆街九巷 2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19 总建筑高度最高不得超过 12 米 V3-26 西隆街九巷 3 号民居 民国 一般 196 总建筑高度最高不得超过 9 米 表表 7 古树名木一览表古树名木一览表 序序号号 古树识别码古树识别码 挂牌编号挂牌编号 中文名中文名 别名别名 树龄树龄(年)(90、年)详细地址详细地址 管护单位管护单位 无古树名木 33 表表 8 8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一览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一览表 序号序号 项目级别项目级别 项目类别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1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赛龙舟 2 传统文化 民俗 端午节的隔海老龙庆典 3 传统文化 传统技艺 丝织技能 表表 9 9 土地利用规划统计表土地利用规划统计表 序号序号 用地代码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用地性质 面积(公顷)面积(公顷)用地比例(用地比例(%)1 A7 文物古迹用地 0.04 1.21 2 H14 村庄建设用地 1.82 58.54 3 G1 公园绿地 0.091、2 0.64 4 E1 水域 0.54 17.25 5 E2 农林用地 0.70 22.36 规划总用地规划总用地 3.3.1212 100100 表表 10 10 道路规划调整情况一览表道路规划调整情况一览表 序号序号 调整类型调整类型 道路道路/街巷名称街巷名称 与法定控规一致性与法定控规一致性 调整情况调整情况 1 不涉及道路调整 乐中路、教德大道、沙滘大道、环镇西路 一致 表表 11 11 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规划一览表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序号 设施类型设施类型 数量数量 设施名称设施名称 设施位置设施位置 建设情况建设情况 1 教育设施 1 小学 乐中路南侧、教德大道西侧92、 现状保留 2 文化设施 1 社区文化活动站 乐中路南侧、教德大道西侧 现状保留 3 市政公用设施 1 四合一环卫设施 沙滘大道北侧、环镇西路东侧 现状保留 4 体育设施 1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 沙滘大道北侧、环镇西路东侧 现状保留 5 道路交通设施 1 公共停车场 乐中路南侧、环镇西路东侧 现状保留 表表 12 12 其他历史环境要素一览表其他历史环境要素一览表 序号序号 历史环境要素历史环境要素 数量数量 名称名称 位置位置 保护保护措施措施 1 门楼 1 低地中街 2 巷门楼 低地中街二巷 2 号民居南侧 原址保护 2 码头 4 西隆街九巷 2 号民居北侧水藤河河涌沿岸 原址保护 34 附93、图目录附图目录 01 区域位置图 02 历史沿革图 03 保护范围划定图 04 保护对象分布图 05 传统格局保护结构图 06 景观风貌视廊控制规划图 07 传统街巷保护规划图 08 建筑高度控制图 09 建(构)筑物分类保护整治规划图 10 建筑物功能兼容性分类管控图 11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整治规划图 12 土地使用与规划控制图 13 道路交通规划图 14 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规划图 15 绿化系统规划图 16 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规划图 17 近期行动计划图 18 法定图则 19 地块开发细则 序号用地分类用地面积(ha)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占规划总用地比例(%)混合用地3.5912.94、1310.46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040.140.12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5512.0010.3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4721.8518.84其中A33中小学用地6.4721.8518.84公用设施用地0.130.450.39其中U2环境设施用地0.130.450.39绿地与广场用地2.438.217.08其中G1公园绿地2.438.217.08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4.9116.5914.31其中S1城市道路用地4.9116.5914.316村庄建设用地11.9840.4934.917建设用地29.51100.0085.99非建设用地4.8114.03E1水域2.076.04E95、2农林用地2.747.99934.32100.00规划总用地3458其中H14HEUGS用地代码2A其中105-01G1公园绿地13333.80现状保留05-02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2/B3/W117812.04规划实线控制05-03G1公园绿地4568.35现状保留05-04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2/B3/W16033.2140规划实线控制05-05U2环境设施用地1343.7113441.06510四合一环卫设施:用地面积:126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规划实线控制05-06E1水域5934.18现状保留05-07E2农林用地11294.96现状保留05-08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96、地B2/B311630.8140社区文化活动站,社会停车场,0.6车位/100建筑面积。社区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600平方米规划实线控制配建社会停车场,非独立占地05-09H14村庄建设用地18674.73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建筑限高按12米高度控制区控制,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按14米高度控制区控制。450规划通信基站(1处)现状保留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推荐历史建筑22处、推荐传统风貌建筑26处、门楼1处。(1)改建建筑的体量、细部、色彩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2)材料选择上优先采用传统材料,禁止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不锈钢等现代质感强烈的材料做外装修。(3)色彩选择上建议以青、灰为主要色97、调。(4)在保护范围内的沿街新建项目尽量保持传统街道高宽比,与总体环境相协调。05-10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259.21建筑高度按原高度控制现状保留实线控制核心保护范围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1处,西村低地民居群。(1)改建建筑的体量、细部、色彩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2)材料选择上优先采用传统材料,禁止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不锈钢等现代质感强烈的材料做外装修。(3)色彩选择上建议以青、灰为主要色调。(4)在保护范围内的沿街新建项目尽量保持传统街道高宽比,与总体环境相协调。05-11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18.20建筑高度按原高度控制现状保留实线控制核心保护范围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1处,98、西村低地民居群。(1)改建建筑的体量、细部、色彩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2)材料选择上优先采用传统材料,禁止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不锈钢等现代质感强烈的材料做外装修。(3)色彩选择上建议以青、灰为主要色调。(4)在保护范围内的沿街新建项目尽量保持传统街道高宽比,与总体环境相协调。05-12G1公园绿地1267.18现状保留05-13G1公园绿地4963.85中型多功能运动场(1310平方米)现状保留05-14A33中小学用地64657.34775891.2253524小学。小学:72班;用地面积:64671平方米;建筑面积:77606平方米;规划实线控制原址扩建05-65G1公园绿地150.3699、现状保留05-66E1水域16.99现状保留05-67G1公园绿地21.83现状保留05-68E1水域74.06现状保留05-69G1公园绿地10.04现状保留05-70E1水域9306.71现状保留历史码头4处。05-71E2农林用地6605.8905-72E2农林用地9518.4605-73H14村庄建设用地101148.41850现状保留05-74E1水域5388.40现状保留注:(1)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保护区划的控制要求从严至宽分别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当区划重叠时,保护控制应当从严管控。(2)文物保护单位100、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按其具有合法产权的原有建筑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违规加建的部分应限时拆除。(3)本次规划划定的推荐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均为预保护范围。预先保护对象符合文物、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标准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核实确定不予保护的,应当解除预先保护措施。预先保护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4)村庄建设用地内个人住宅建设需符合本规划、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年修编补充汇总版)及相关规范要求。(5)文物保护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101、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6)历史建筑应按照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其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其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应当经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7)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以建筑总高度计算,建筑的高度、风貌等突破历史文化街区管控要求的,需进行单独分析论证。街坊编码街坊编码SD-F-01-02-05主导功能主导功能用地面积()用102、地面积()343197.59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规模()295057.94居住人口规模(人)居住人口规模(人)1300住宅建筑规模(平方米)住宅建筑规模(平方米)地块编码土地使用性质代码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兼容性建筑面积兼容比例(%)用地面积兼容比例(%)用地面积()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m地块编码土地使用性质代码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兼容性建筑面积兼容比例(%)用地面积兼容比例(%)用地面积()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m2 2)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绿地率下限(%)建筑限高(m)居住人口容量(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备注配套设施建设状态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城市设计要求103、)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绿地率下限(%)建筑限高(m)居住人口容量(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备注配套设施建设状态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城市设计要求发展目标主导功能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轨道交通城市蓝线生态控制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工业用地红线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设计地下空间开发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城市更新发展目标主导功能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轨道交通城市蓝线生态控制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工业用地红线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设计地下空间开发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城市更新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1处)西村低地民居群(瑞田陈大夫家庙104、西村低地中间街二巷3号民居)推荐历史建筑(22处)低地大街三巷4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12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14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18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4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6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9号民居、低地中街二巷2号民居、低地中街二巷4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9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7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5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3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2号(环翠陈公祠)、毅轩陈公祠、西隆街九巷5号民居、西隆街八巷11号民居、兰月陈公祠、北便街十一巷3号民居、北便街十一巷5号民居、北便街十一巷8号民居、北便街十一巷10号民居。推荐传统风貌建筑(26处)低地大街三巷9号民居、低地大街105、三巷16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3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11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15号民居、低地中街三巷2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2号、6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2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3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1号(怀居陈宫祠)、低地大街二巷5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8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1号民居、低地中街二巷1号民居、低地中巷一巷11号民居、低地中巷一巷1号民居、低地中巷一巷3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3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4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13号民居、低地大街2号民居、西隆街十巷2号民居、西隆街十巷4号民居、西隆街十巷7号民居、西隆街九巷2号民居、西隆街九巷3号民居。门楼:1处;历史码头:4处;一类传统街巷:106、低地大街、西村北便街;二类传统街巷:西隆街十巷、低地路一巷、低地路二巷、低地中街二巷、低地大街一巷、低地大街二巷、低地大街三巷;三类传统街巷:低地中街一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3项)赛龙舟表演、端午节的隔海老龙庆典、丝织技能。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控制要求:(1)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在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相协调,新建建设项目不得破坏原有街巷肌理与景观风貌,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2)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大拆大建。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对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107、改建、大面积拆除、开发;损坏或者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包括规划保护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外宜设置一定的建筑风貌缓冲地带,地带内建筑立面宜为岭南传统民居样式,以达到与街区风貌的协调统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素历史环境要素其他控制要求其他控制要求顺德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50%-55%。地块的绿色屋顶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控制指标按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导则执行控制。为建设海绵城市,在建成区内现存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建设用地的水塘控制为地块景观水体。若需占用、填埋地块景观水体的,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108、部门批准。在历史街区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通风廊道控制要求:环镇西路(三级通风廊道)周边控制直接作用空间,其他区域为一般作用空间,具体控制要求按佛山市通风廊道专项规划(2018-2035)执行。规划范围内的河涌排涝标准为近期20年一遇,远期3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完(不至灾)。无强制性控制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1)核心保护范围内所有建筑及环境均分类保护,其中各级文物应根据级别分类按文物保护法进行重点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109、;建筑应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与色彩等。(2)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筑改善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对传统格局、历史肌理和传统风貌构成消极影响的拆除和再开发。(3)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批准。(4)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和新建高层建筑的建设活动,应当以“一事一议”形式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制度。文物古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西村低地民居群。名木古树:无。其他设施:无。无强制性控制要求。无强制性控制要求。社会福利设施:无。行政管110、理设施:无。社区服务设施:无。交通设施:社会停车场(1处)。市政公用设施:通信基站(1处)、四合一环卫设施(1处)。不涉及。教育设施:现状沙滘小学(72班)。医疗设施:无。文化设施:文化活动室(1处)。体育设施:中型多功能运动场(1处)。公园绿地: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面积为2.43公顷,其中涉及区级绿线城镇公园绿地控制面积为2.26公顷。防护绿地:不涉及。二级生态控制线:1.95公顷城市紫线:规划区内有一处历史文化街区,为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街区内有1处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22处推荐历史建筑、26处推荐传统风貌建筑,需按照专项规划落实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保护要求。不涉及。道路等级及标准红111、线宽度:无立体交叉口:无。城市轨道:无。规划对沙滘大涌实施城市蓝线管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及传统格局和风貌;确立完整的街区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建设、旅游发展、环境提升的关系。特色风貌街区34.32公顷29.51公顷1300人目标功能发展规模综合交通规划控制线配套设施道路系统城市绿线公共服务设施其他设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目标功能发展规模综合交通规划控制线配套设施道路系统城市绿线公共服务设施其他设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05-01G1公园绿地13333.80现状保留05-02B1商业设施用地B2/B3/W117812.04规划112、实线控制05-03G1公园绿地4568.35现状保留05-04B1商业设施用地B2/B3/W16033.2140规划实线控制05-05U2环境设施用地1343.7113441.06510四合一环卫设施:用地面积:126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规划实线控制05-06E1水域5934.18现状保留05-07E2农林用地11294.96现状保留05-08B1商业设施用地B2/B311630.8140社区文化活动站,社会停车场,0.6车位/100建筑面积。社区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600平方米规划实线控制配建社会停车场,非独立占地05-09H14村庄建设用地18674.73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建113、筑限高按12米高度控制区控制,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按14米高度控制区控制。450规划通信基站(1处)现状保留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推荐历史建筑22处、推荐传统风貌建筑26处、门楼1处。(1)改建建筑的体量、细部、色彩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2)材料选择上优先采用传统材料,禁止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不锈钢等现代质感强烈的材料做外装修。(3)色彩选择上建议以青、灰为主要色调。(4)在保护范围内的沿街新建项目尽量保持传统街道高宽比,与总体环境相协调。05-10A7文物古迹用地259.21建筑高度按原高度控制现状保留实线控制核心保护范围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1处,西村低地民居群。(1)改建建筑的体量、114、细部、色彩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2)材料选择上优先采用传统材料,禁止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不锈钢等现代质感强烈的材料做外装修。(3)色彩选择上建议以青、灰为主要色调。(4)在保护范围内的沿街新建项目尽量保持传统街道高宽比,与总体环境相协调。05-11A7文物古迹用地118.20建筑高度按原高度控制现状保留实线控制核心保护范围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1处,西村低地民居群。(1)改建建筑的体量、细部、色彩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2)材料选择上优先采用传统材料,禁止使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不锈钢等现代质感强烈的材料做外装修。(3)色彩选择上建议以青、灰为主要色调。(4)在保护范围内的沿街新建项目尽量保持传统街115、道高宽比,与总体环境相协调。05-12G1公园绿地1267.18现状保留05-13G1公园绿地4963.85中型多功能运动场(1310平方米)现状保留05-14A33中小学用地64657.34775891.2253524小学。小学:72班;用地面积:64671平方米;建筑面积:77606平方米;规划实线控制原址扩建05-65G1公园绿地150.36现状保留05-66E1水域16.99现状保留05-67G1公园绿地21.83现状保留05-68E1水域74.06现状保留05-69G1公园绿地10.04现状保留05-70E1水域9306.71现状保留历史码头4处。05-71E2农林用地6605.89116、05-72E2农林用地9518.4605-73H14村庄建设用地101148.41850现状保留05-74E1水域5388.40现状保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备注配套设施建设状态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城市设计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绿地率下限(%)建筑限高(m)居住人口容量(人)土地使用兼容性建筑面积兼容比例(%)用地面积兼容比例(%)用地面积()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m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备注配套设施建设状态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城市设计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绿地率下限(%)建筑限高(m)居住人口容量(人)土地使用兼容性建筑面积兼容比例(117、%)用地面积兼容比例(%)用地面积()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m2 2)注:(1)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保护区划的控制要求从严至宽分别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当区划重叠时,保护控制应当从严管控。(2)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按其具有合法产权的原有建筑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违规加建的部分应限时拆除。(3)本次规划划定的推荐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均为预保护范围。预先保护对象符合文物、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标准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核实确定不予保护的,应当解除预先保118、护措施。预先保护期限为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则预先保护自行失效。(4)村庄建设用地内个人住宅建设需符合本规划、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年修编补充汇总版)及相关规范要求。(5)文物保护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6)历史建筑应按照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其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其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应当经市、区建设119、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7)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以建筑总高度计算,建筑的高度、风貌等突破历史文化街区管控要求的,需进行单独分析论证。街坊编码街坊编码SD-F-01-02-05主导功能主导功能用地面积()用地面积()343197.59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规模()295057.94居住人口规模(人)居住人口规模(人)1300住宅建筑规模(平方米)住宅建筑规模(平方米)地块编码土地使用性质代码土地使用性质地块编码土地使用性质代码土地使用性质序号用地分类用地面积(ha)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占规划总用地比例(%)公共管120、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5121.9918.96A7文物古迹用地0.040.140.12A33中小学用地6.4721.8518.84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5512.0010.34其中B1商业设施用地3.5512.0010.34公用设施用地0.130.450.39其中U2环境设施用地0.130.450.39绿地与广场用地2.438.217.08其中G1公园绿地2.438.217.08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4.9116.5914.31其中S1城市道路用地4.9116.5914.316村庄建设用地11.9840.4934.917建设用地29.51100.0085.99非建设用地4.8114.03E1水域2.121、076.04E2农林用地2.747.99934.32100.00规划总用地23458其中H14HEBUGS用地代码A其中1发展目标主导功能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轨道交通城市蓝线生态控制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工业用地红线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设计地下空间开发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城市更新发展目标主导功能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轨道交通城市蓝线生态控制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工业用地红线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设计地下空间开发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城市更新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1处)西村低地民居群(瑞田陈大夫家庙、西村低地中间街二巷3号民居)推荐历史建筑(22处122、)低地大街三巷4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12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14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18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4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6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9号民居、低地中街二巷2号民居、低地中街二巷4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9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7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5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3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2号(环翠陈公祠)、毅轩陈公祠、西隆街九巷5号民居、西隆街八巷11号民居、兰月陈公祠、北便街十一巷3号民居、北便街十一巷5号民居、北便街十一巷8号民居、北便街十一巷10号民居。推荐传统风貌建筑(26处)低地大街三巷9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16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3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123、11号民居、低地大街三巷15号民居、低地中街三巷2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2号、6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2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3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1号(怀居陈宫祠)、低地大街二巷5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8号民居、低地大街二巷11号民居、低地中街二巷1号民居、低地中巷一巷11号民居、低地中巷一巷1号民居、低地中巷一巷3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3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4号民居、低地大街一巷13号民居、低地大街2号民居、西隆街十巷2号民居、西隆街十巷4号民居、西隆街十巷7号民居、西隆街九巷2号民居、西隆街九巷3号民居。门楼:1处;历史码头:4处;一类传统街巷:低地大街、西村北便街;二类传统街巷:西隆街十巷、低124、地路一巷、低地路二巷、低地中街二巷、低地大街一巷、低地大街二巷、低地大街三巷;三类传统街巷:低地中街一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3项)赛龙舟表演、端午节的隔海老龙庆典、丝织技能。道路系统城市绿线公共服务设施其他设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目标功能发展规模综合交通规划控制线配套设施道路系统城市绿线公共服务设施其他设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目标功能发展规模综合交通规划控制线配套设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及传统格局和风貌;确立完整的街区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建设、旅游发展、环境提升的关系。特色风貌街区34.32公顷29.51公顷1300125、人道路等级及标准红线宽度:无立体交叉口:无。城市轨道:无。规划对沙滘大涌实施城市蓝线管控。公园绿地: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面积为2.43公顷,其中涉及区级绿线城镇公园绿地控制面积为2.26公顷。防护绿地:不涉及。二级生态控制线:1.95公顷城市紫线:规划区内一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西村低地历史文化街区内1处佛山市文物保护单位、22处推荐历史建筑、26处推荐传统风貌建筑、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以及各种历史环境要素,需按照专项规划落实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保护要求。不涉及。不涉及。教育设施:现状沙滘小学(72班)。医疗设施:无。文化设施:文化活动室(1处)。体育设施:中型多功能运动场(1处)。126、社会福利设施:无。行政管理设施:无。社区服务设施:无。交通设施:社会停车场(1处)。市政公用设施:通信基站(1处)、四合一环卫设施(1处)。文物古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西村低地民居群。名木古树:无。其他设施:无。无强制性控制要求。无强制性控制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控制要求:(1)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在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相协调,新建建设项目不得破坏原有街巷肌理与景观风貌,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2)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大拆大建。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对传统格局和127、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大面积拆除、开发;损坏或者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包括规划保护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外宜设置一定的建筑风貌缓冲地带,地带内建筑立面宜为岭南传统民居样式,以达到与街区风貌的协调统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素历史环境要素其他控制要求其他控制要求顺德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50%-55%。地块的绿色屋顶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等控制指标按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导则执行控制。为建设海绵城市,在建成区内现存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建设用地的水塘控制为地块景观水体。若需占用、填埋地块景观水体的,必须经有审128、批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历史街区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通风廊道控制要求:环镇西路(三级通风廊道)周边控制直接作用空间,其他区域为一般作用空间,具体控制要求按佛山市通风廊道专项规划(2018-2035)执行。规划范围内的河涌排涝标准为近期20年一遇,远期3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完(不至灾)。无强制性控制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1)核心保护范围内所有建筑及环境均分类保护,其中各级文物应根据级别分类按文物保护法进行重点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建筑应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与色彩等。(2)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筑改善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对传统格局、历史肌理和传统风貌构成消极影响的拆除和再开发。(3)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批准。(4)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和新建高层建筑的建设活动,应当以“一事一议”形式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