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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方案(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21页)
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方案(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2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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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
上传人:Le****97 编号:1253975 2024-10-21 21页 575.33KB
1、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4-2035年)文本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规划总则.1 第一条 编制目的.1 第二条 地位作用.1 第三条 成果内容.1 第四条 规划原则.1 第五条 规划期限.2 第六条 规划范围.2 第七条 分类对象.2 第八条 处理策略.3 第九条 规划依据.3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规模预测.4 第十条 规划目标.4 第十一条 规模预测.5 第三章 源头减量规划.5 第十二条 源头减量要求.5 第十三条 分类源头减量措施.6 第十四条 源头污染环境防治要求.6 第四章 收运体系2、规划.7 第十五条 分类措施.7 第十六条 收运模式.8 第十七条 收运设施规划.8 第十八条 运输车辆.9 第五章 处置体系规划.10 第十九条 处置方式与方案.10 第二十条 处置设施规划.11 第六章 污染防治规划.11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总控目标.11 第二十二条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12 第二十三条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规划.13 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文本 第二十四条 水环境保护措施规划.14 第二十五条 噪声环境保护措施规划.14 第二十六条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规划.15 第七章 规划实施建议.15 第二十七条 机构职能建设.15 第二十八条 管理制度建设.17 第二十九条 智慧3、化信息管理建设.17 第三十条 投资匡算.17 第三十一条 保障措施.17 第一章第一章 规划总则规划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邹城市建筑垃圾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布的 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的相关要求,结合邹城市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全面无害化”的工作目标,特编制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4-2035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二条第二条 地位作用地位作用 本规划是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工作的专业指导性文件,在规划设定范4、围内进行的建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行相关程序。第三条第三条 成果内容成果内容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其中规划文本和图纸属法定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第四条 规划原则规划原则 1、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科学选择适合邹城市自身特征的经济适用、简便易行分类模式,抓大控小,完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配套,提高综合利用率和资源化利用率。2、区域统筹,系统设计 强调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高度统一,垃圾处理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实施对建筑垃圾从收集、运5、输,综合处理到处置的全系统规划和管理。3、统筹协调、近远结合 完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统筹衔接。以建筑垃圾的处置需求量为刚性空间,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的引导与监督作用,发挥市场机制自主调节能力,推进垃圾资源化,收运处置产业化、市场化。落实各管理单元垃圾分类治理主体责任。5、循环经济,绿色低碳 建筑垃圾作为循环经济重要的一个环节,应大力推进其综合利用,助力邹城市构建低碳环保的体系。第五条第五条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42035 年,规划基准年为 2023 年,远期至 2035 年。第六条第六条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市域6、和中心城区两个空间层次。市域层次包含邹城市行政辖区内的陆域空间。中心城区包括钢山街道、千泉街道、凫山街道以及大束镇、北宿镇、中心店镇的部分区域,面积 137.48 平方千米。第七条第七条 规划分类对象规划分类对象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垃圾可分五类,分别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7、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5)装修垃圾:各类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音、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第八条第八条 处理策略处理策略 制定“减-分-运-用-消”的规划策略,打造源头减量、源头分类、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安全消纳的全产业链处理管控体系,减少建筑垃圾产生,提高建筑垃圾规范化运输水平,推动建筑垃圾8、资源化利用,保障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第九条第九条 规划依据规划依据 1、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 年修订);(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第 139 号令);(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鲁建城管字2017);(7)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020 号 11 号);(8)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9、管字202210 号);(9)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鲁建城管字20247 号);(10)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工信部、住建部 201617 号);(11)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菏城管字202312 号);(12)邹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实施方案(单综执发20236 号);(13)邹城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单综执字202323号);(14)其他有关的国家级地方政策法规。2、规范标准(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3)建筑余泥10、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DBJ/T 15-118-2016);(4)建筑用砂(GB 14684-2022);(5)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2011);(6)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 25176-2010);(7)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 25177-2010);其它有关的国家及地方规范、规程和标准。3、相关规划(1)邹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第二章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规模预测规划目标与规模预测 第十条第十条 规划目标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践行“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垃11、圾全过程管理和环境防治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垃圾多部门联动及监督考核体系,形成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和再生产品利用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快补齐能力缺口,推动规模化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实现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全面无害化,促进城乡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生态发展。2、具体目标 实现邹城市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建成完善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政策制度体系,分流分类体系、责任落实体系、收运处理体系、宣传督 导体系,协同治理体系。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3、指标体系 表 1 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规划指标 序号 内容 指标 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12、率 70%2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85%3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100%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规模预测规模预测 结合邹城市现状建筑垃圾产量与相关规划,采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中新建拆除面积预测法,对邹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至规划末期,邹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为 123.62 万吨/年,其中工程垃圾为 5.57万吨/年,拆除垃圾为 8.62 万吨/年,装修垃圾为 17.86 万吨/年,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为 91.57 万吨/年。第三章第三章 源头减量规划源头减量规划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源头减量要求源头减量要求 1、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阶段(1)规划阶段,依据地形地貌13、进行建设工程规划,优化竖向规划方案,减少工程渣土的产生。(2)设计阶段,优化结构设计,减少工程垃圾的产生,多方面对设计方案论证,确保可施性。减装饰性构件的使用,避免不必要的建筑垃圾产生。(3)施工阶段,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减少工程渣土的排放量。普及装配式建筑和预制构件,提升住宅全装修交付比例,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2、施工单位的减量化要求(1)依法依规申请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产生。(2)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及装修垃圾等种类进行分类存放。(3)可在现场将满14、足要求的余料加工成各种工程材料,实现源头减量。严禁将生活垃圾、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4)做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加强 BIM 技术等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推广智慧工地监管系统。(5)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6)推广新的施工技术,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7)施工工地应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分类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源头减量措施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和少量工程泥浆可采用区域土方调配的方式,减少最终产生的需要处理和填埋消纳的总量。2、工程垃圾 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发展预制装配式建筑。15、3、拆除垃圾 设计阶段考虑应未来建筑物的拆除;做好旧建筑的处置评价工作,积极开展旧建筑的多元化再利用;应优化建筑物的拆解方式。4、装修垃圾 通过推广全装修房、改善施工工艺和提高施工水平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源头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源头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施工现场围挡率 100%,不得有泥浆外漏。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防护构架的外立面,应使用安全网封闭围护或包裹。2、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酒水设备,及时酒水,应按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污染。3、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雷雨天气,应及时进行16、覆盖、做好排水措施。4、在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第四章第四章 收运体系规划收运体系规划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分类措施分类措施 1、工程渣土(1)需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应在施工工地安全部位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应超出围挡高度,并与围挡(墙)及基坑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2)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 3 米,当超过 3 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当堆场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2、工程泥浆(1)有产生工程泥浆的施工工地应设置泥浆池,工程泥浆应通过泥浆池进行收集,泥浆池应设置防护栏,布置安全密目网17、,并挂设安全警示牌。(2)占地规模 20 亩(含 20 亩)以上或地上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含 5 万平方米)以上且产生工程泥浆的施工场地,宜实施现场泥浆脱水处置。3、工程垃圾(1)柱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2)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3)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4、拆除垃圾(1)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2)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再分类堆放。(3)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18、4)砖瓦宜分类堆放。5、装修垃圾(1)以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主体,明确装修垃圾分类方式、定点投放等 事项。装修垃圾宜采用预约上门方式收集。(2)有设置装修垃圾临时收集点的,地面应硬化,应设置标识标牌、围挡等,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3)按要求分为可回收物、可燃物、危险废弃物、其余装修垃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收运模式收运模式 规划邹城建筑垃圾收运可采用两种模式,一是直运模式,处置单位直接到建筑垃圾产生点收集,并运输到建筑垃圾利用或消纳场所;二是转运模式,产生单位把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调配场或资源化利用厂,进过分拣或者资源化利用后,再将不可利用的建筑垃圾由处置单位定期运输至消纳场。第十七条第十七19、条 收运设施规划收运设施规划 1、装修垃圾暂存点 装修垃圾暂存点主要用于临时堆放居民对建筑进行新建、装饰、维修及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暂存点用地面积需在 20 平方米以上,场地平整并硬质化,装卸垃圾时应洒水降尘。居民将装修垃圾进行进行分类装袋捆扎,堆放到指定的装修垃圾暂存点。中心城区装修垃圾暂存点服务半径应控制在 800-1000 米范围内,考虑邹城市中心城区人口密度较大,装修垃圾暂存点服务半径为 400 米,因此,中心城区远期共需约 98 处装修垃圾暂存点。装修垃圾暂存点可结合居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布置:新建居住小区应在规划建设时同步配套设置若干场地作为装修垃圾暂存点,由物业管理并与20、小区一并投入使用;有物业的现状小区应按规定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原则上每个小区设置一处装修垃圾暂存点,规模较大小区应结合服务半径设置多处装修垃圾暂存点,由物业统一管理;无物业的老旧小区、城中村等,由街道(社区)负责按服务半径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各乡镇实行属地管理,由各乡镇政府按照实际需求,选取合理位置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可结合当地垃圾中转站或生活垃圾收集点等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服务半径约为 800-1000 米,由乡镇统一管理。乡镇远期共需约 28 处装修垃圾暂存点。2、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 结合邹城市现状,充分利用现状建筑垃圾收运设施,改造现状北宿镇岳庄和中心店镇前南宫村装修垃圾暂存点作为建筑垃21、圾转运调配场,负责中心城区及西部乡镇的建筑垃圾的集中、前端分拣和临时堆放,东部乡镇张庄镇、田黄镇、城前镇等建设用地规模较小,宜采用直运模式收运建筑垃圾。邹城市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规划设计总规模 8 万吨/年。其中岳庄转运调配场设计规模约 5.8 万吨/年,占地约 18 亩;前南宫村转运调配场设计规模约 2.2万吨/年,占地面积约 7 亩。3、装修垃圾分拣场 结合邹城市现状,规划新建一处装修垃圾分拣中心,位于中心店镇老营北村东北,山东美源建筑垃圾消纳场内,与邹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合建,处理能力 20 万吨/年,占地面积 10 亩左右,负责装修垃圾的分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运输车22、辆运输车辆 1、运输车辆要求 建筑垃圾收运车辆应满足国家、行业对机动车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划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继续执行 邹城市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中心渣土车辆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备案登记后才可进行建筑垃圾收运作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如下:应安装电动密闭篷布,车体喷字及车辆顶灯的外观照片;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应当定期向渣土车管理部门更新车辆信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指定通行路线、时间行驶并遵守交通规则。2、运输车辆运作模式 装修垃圾:居民端产生,应由物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经运输核准的运输企业,23、输送至中转站或利用处理场所。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由处置企业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获得核准后才进行收运处置作业。3、运输车辆配置规划 目前邹城共有 116 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单辆运载量 15 吨,综合考量运输 距离等因素,按照每车清运 2 次/日计算,备用系数取 1.1,目前现有运输车辆年运载量可达 105.85 万吨,规划预测的建筑垃圾产量为 123.62 万吨/年,则 2035年共需 15 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125 辆,新增运输车辆 9 辆。第五章第五章 处置体系规划处置体系规划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处置方式与方案处置方式与方案 1、处置方式(1)资源化利用 制24、造再生建材:可通过对建筑垃圾科学的分类、分拣、破碎及筛分后,结合各种产品质量要求,加入适量的水泥和添加剂,生产出各种新型环保建材。泥砂分离:可将工程渣土分选分离生产出砂粒,用作建筑用砂;还可将工程渣土分离出的黏土与园林垃圾腐殖质土混合制备园林种植土,实现资源化利用。环保烧结:可将工程渣土经过环保烧结工艺处理,生产出符合相关标准的烧结制品,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利用最大化。(2)无害化处置 工程回填:可将建筑垃圾处理成合乎标准的回填材料,用于路基施工、土地平整、堆山造景、综合管廊、矿山石场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回填。固定消纳填埋:可将建筑垃圾经过资源化处理后剩余的惰性组分进行固定消纳填埋,实现无害化25、处理。2、处置方案(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可用于资源化利用、域内平衡、跨区域调剂平衡、生态修复利用、场地平整和无害化填埋处置。可结合济商高速、徐民高速修建工程、陈蛮庄煤矿与张集煤矿矿区采煤塌陷区治理项目、砖瓦粘土矿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坑塘回填等项目进行利用。(2)装修垃圾可燃部分进入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发电,有价值的物质进入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危险废弃物及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设施,可资源化利用的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其他不可资源化利用的转运至消纳场处理。(3)拆除垃圾及工程垃圾可采用“资源化利用为主,消纳为辅”的处理模式,最大化实现资源化利用。根据邹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及其他地区相26、关经验,规划远期邹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可达 85%,15%需要进行消纳处理。根据第五章预测成果,邹城市建筑垃圾总量为 123.62 万吨/年,则需要进行消纳的建筑垃圾为 18.54 万吨/年,体积约为 11.60 万 m3/年;可进行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为 86.54 万吨/年。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处置设施规划处置设施规划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规划 现状邹城市宏强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 50 万吨/年,该厂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和商业用地。规划新建一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位于中心店镇老营北村,山东美源建筑垃圾消纳场内,与邹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装修垃圾分拣中心合建,占地面积427、0-50 亩,规划处理能力为 90 万吨/年,项目一期规模为 40 万吨/年,根据宏强公司搬迁情况适时启动二期项目建设。2、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 规划正式启用山东美源建筑垃圾消纳场作为邹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山东美源建筑垃圾消纳场位于中心店镇老营北村东北,总占地 159.22 亩,包含建筑垃圾消纳场、装修垃圾分拣中心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三个设施,其中消纳场占地面积 100 亩。消纳场库容利用系数取 20 立方米/平方米,总消纳能力达到 135 万立方米,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85%计算,需要消纳的建筑垃圾体积约为 11.60 万立方米/年,规划消纳场使用年限为 10 年。第六章第六章 污染防治规28、划污染防治规划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总控目标环境保护总控目标 建筑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应确保不引起水、气和噪声的污染,不危害公共卫生。在建设前应进行水、气、声等的本底测定,运营后应进行相应的定期污染监视。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填埋处置工程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应通过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雾化酒水降尘措施酒水强度和频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2)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 6 次/,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9、16297-1996)规定执行:3、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 82dB(A)。(2)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处理工程噪声。(3)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4)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4、建筑垃圾处置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30、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建筑垃圾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土石方、砂料等的平衡工作,如有剩余,应及时进行调配;如有缺口,应采购宕渣砾料代替。2、开挖裸露面,应有防治措施,缩短暴露时间,以减少水土流失。3、借土应做到零堆放。4、雨季施工时,应备有工程布覆盖。5、土石方堆坡面应保持平整和密实。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1、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施工单位应31、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应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应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工作,并应建立扬尘控制档案等;应对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施工场地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因施工需要不硬化的地方应用绿网覆盖或采用其它措施;应在建筑施工场地进行“三通一平”,严格执行弃土报建手续;应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已损坏的围护设施;施工现场空置地面严禁裸露,并对易产生扬尘的部位采取清扫、洒水、喷淋、覆盖、绿化等方式进行扬尘处理;在 24 小时内不能清运出场的建筑垃圾,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堆场;施工现场车辆32、出入口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及排水沟,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程现场;当清理建筑垃圾或废料时,应采用酒水并有吸尘措施;工程完工 30 日内,应平整工地场地和周围场地,清除积土、堆物,并应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用绿网覆盖。2、建筑垃圾中转调配站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措施,采用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中转调配场可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宜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在主要运输车辆出人口应设置洗车台,外出车辆宜冲洗干净后进入市政道路。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扬尘污染控制管理 应保证厂区33、中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堆场的安全稳定性;有条件的企业宜采用湿法工艺防尘;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应采用高效抑尘和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应加强排风,风垦、吸尘罩及空气管路系统的设计;车间内应设计集中除尘设施;雾化酒水降尘措施酒水强度和頻率应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 6 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规定执打。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水环境保护措施规划水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1、厂站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洪泛区和泄洪道。2、厂站选址应该避开以下区域:淤34、泥区、密集居住区,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 0.5 千米(不含 0.5 千米)。3、厂站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如选址地临近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4、建筑垃圾中转调配、资源化利用厂应有雨污分流设施。5、厂站排放的污水应先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才可排放,且不得直接排入二级以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域中。6、施工废水应先经过沉淀池沉淀,达标后再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现场发现有积水应立即清理,现场道路和排水管道应随时保持畅通;施工现场临时食堂排放的生活污水应设置有效的隔油池,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所有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均应进入截污管道,外排废水应执行纳管标准35、。7、厂站产生的滤液应进行检测和监测,并应配合完成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噪声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噪声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1、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大噪声工序不应在夜间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并求得附近市民的理解和支持。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音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噪音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3、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日间不得超过 70dB,夜间不得超过 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4、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36、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厂站噪声。5、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6、各施工、运输单位可选购低噪声、低振动的环保设备,并应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7、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应控制车速,减少鸣笛次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规划 1、应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2、做好建筑垃圾源头控制,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3、建设污水导排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并做好植被覆盖工作。4、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处理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5、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37、制度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定期上报。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站(点)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应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7、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8、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9、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单位,执法部门应要求其采取相对应改进措施。10、应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评估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实施38、后期管理。11、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12、建筑垃圾治理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七章第七章 规划实施建议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机构职能建设机构职能建设 为规范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坚持属地管理为主,为切实做好邹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邹城市人们政府 办公室成立了邹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为建39、筑垃圾治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牵头工作,做好建筑垃圾专项规划和消纳场建设、装修垃圾分拣中心、资源化利用企业、装修垃圾暂存点的运行管理,指导配合建筑装修垃圾收储、运输;统筹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积极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工作,并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给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建筑垃圾依法审查,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勘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书,及时反馈有关审批信息,积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工作;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牵头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40、,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将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指导督促各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指导各物业公司做好建筑装修垃圾暂存点宣传、建设、收集等装修垃圾源头管控工作,配合做好规范运输和处置,健全完善工作台账,并向综合执法部门推送有关情况。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装修垃圾分拣中心、装修垃圾暂存点、资源化利用企业的专项规划编制、报批等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建筑垃圾41、营运车辆尾气达标、消纳场所、装修垃圾分拣中心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装修垃圾的监管和依法处罚,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擅自改装运输车辆、在国省、县乡道路(管养范围内的)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监管和依法处罚;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和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营运行为。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 交通法规的行为;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推检、审批运输42、车辆上路手续、证照、安全性能和从业资格证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各镇街: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制度建设 加快出台管理条例,推进实施污染者付费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源头责任机制,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严格装修垃圾执法监督,为实现邹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提供保障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构建邹城市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与一体化的建筑垃圾行业信息化服务系统,通过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43、技术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上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建筑垃圾利用率。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投资投资估估算算 规划远期,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建设共需投入资金约 9760 万元。表 2 基础设施投资估算表 序号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数量(座)规模 单价 投资(万元)(万元)1 建筑垃圾收运设施 装修垃圾暂存点 126 20m2/座 10 1260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 2 共 8 万吨-500 装修垃圾分拣中心 1 20 万吨/年-3000 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 1-2500 3 建筑垃圾消纳场 1-2500 合计 9760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 1、管理制度保障 进一步落实其余各部门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为建 筑垃圾治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2、技术支持保障 充实建筑垃圾治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加强专业学习和技术培训。积极参与省内外垃圾治理技术交流活动,学习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3、设施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详细规划中应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在土地出让和审批中应明确相关设施的配置标准。4、资金投入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成本建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科学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不断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推进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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