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MOP05-009航材证件标识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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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客机ETMOP维修放行安全教育应急预案资料合集打包下载
1、航材证件标识管理编号:ETMOP05-009日期:20141130版本:01-00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程序阐明了东航技术航材证件和标识管理规定。1.2 适用范围 飞机维修部 附件部 工程部 动力装置部 培训部 安全质量部 业务发展部 市场销售部 人力资源部1.3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程序责任主体部门附件部/安全质量部程序责任人附件部/安全质量部总经理1.4 编者首版次编写者潘勤勇评审者本版次修订者N/A评审者N/A2 引用文件和术语2.1 引用文件2.1.1 ATA SPEC2000航材管理综合数据处理规范2.1.2 AC-121-58R1 合格航材2.1.3 EM维修工程管理2、手册2.1.4 ETMMM维修管理手册2.2 术语2.2.1 适航凭证:指证明器材满足适航要求的有效文件。通常指产品合格证、适航批准标签、原装机件清单、履历本、测试记录(报告)、检修报告等。2.2.2 状态挂签 Status Identification Tag:指航空器材在非装机时用于明示技术状态,防止混淆或误用而配挂的标识2.2.3 航材:指用于飞机上的动力装置、螺旋桨、机械设备、零部件和航空材料等。2.2.4 部件:是周转件和可修件的统称。1) 周转件,有下级零件,有各自的序号,能够在飞机或发动机上更换,有CMM或OHM手册,可以在修理车间多次修复至可用状态,通常与飞机或发动机等寿命。23、) 可修件,无下级零件,通常寿命短于飞机或发动机,技术上可以修理至可用状态的飞机航材。2.2.5 消耗件:包括标准件和原材料,指只能使用一次,技术上不可以修理至可用状态或因修理成本过高不予修理的飞机航材。2.2.6 标准件: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注:对已符合相应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标准件,如果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对其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检验要求或质量控制标准并赋予其全新的件号,则这些件不能再被视为标准件。2.2.7 原材料: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4、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2.2.8 新件: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型号审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2.2.9 租入件:从他方租入的飞机航材和工具设备。2.2.10 航材供应商:指向航空营运人提供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任何单位和个人。航材供应商应当为经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或者航材分销商,任何仅提供信息、运输、财务服务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机构)不视为航材供应商。2.2.11 航材分销商:指以自身名义从民5、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厂家、具备合格资质的维修厂家或其他航材供应商购买和获取航材,进入库房,然后再将所购买航材的全部或部分销售或租赁给航空运营人的机构。维修单位在向航空运营人销售、租赁航材时,将视为航材分销商。2.2.12 民航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指根据CCAR-21部批准的生产系统,包括:1)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持有人;2)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持有人;3)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4) 生产许可证(PC)持有人。2.2.13 民航局批准的部件:指根据CCAR-21部或CCAR-145部,在民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制造的或在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6、并符合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部件。2.2.14 民航局认可的部件: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1) 指根据CCAR-21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装于经型号认可的外国航空产品上的零部件。 2) 根据CCAR-145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的维修单位维修的零部件。 3) 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 4) 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 5) 航空运营人根据民航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维修目的的零部件;6) 由民航局授权的人员确定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零部件; 7) 其他民航局规定的情况。 3 7、人员岗位及部门职责3.1 所需的人员岗位序号人员岗位所属部门1航材保管附件部2航材管理附件部3飞机部附件修理附件部4航材检验安全质量部5飞机工程管理工程部6飞机维修人员飞机维修部7飞机动力装置修理飞机维修部3.2 部门职责3.2.1 附件部职责1) 负责制定航材商检、入出库中证件、标识管理的标准。2) 负责由东航技术发出的航材各类证件标识的定制和发放。3) 负责航材流转中各类证件标识的管理,确保追溯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 负责入库验收后各类证件的扫描上传。3.2.2 工程部职责1) 负责提供经营运人评估推荐使用的PMA(重点FAA PMA)件清单。2) 负责提供经营运人评估批准的自制件清8、单。3) 负责提供各机型有PFR、TSD报告的部件清单,在维修管理信息平台中做标识。3.2.3 质量管理部职责1) 负责核实PMA批准现行有效。2) 负责核实维修单位自制件的营运人批准现行有效。3) 负责航材入库的适航检验,证书原件的装订、存档管理和受理提档查询工作。4) 负责识别并标识航材厂商给定的货架寿命时限。5) 负责核实飞机维修部、附件部、动力装置部自制件的营运人批准现行有效,识别并标识自制件。6) 负责公司外部借还件往来加盖航材检验QC章工作,出具未使用证明等。7) 负责凭原有效适航凭证补发、更换受污、破损或残缺、遗失的装机证工作。4 规定4.1 各类航材标识和文件的管理规定 4.19、.1 器材的有效合格证件可以采用下列形式:1) 标准件和原材料应当有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2) 非标准件和非原材料的全新器材应当有原制造厂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或者批准放行证书;3) 使用过的器材,应当具有民航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批准的维修单位签发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4.1.2 除标准件和原材料以外,民航局批准的新件应具备如下合格证件和标识: 1) 由民航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飞机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 2) 根据CTSOA制造的飞机部件,必须以永久和易读的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 a) 制造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b) 部件名称、型号、件号、或10、型号设计; c) 序号和/或制造日期; d) 使用的CTSO号; 3) 根据PMA制造的飞机部件,必须标明件号,并以标明“PMA”的信函方式标示出下列信息: a) 名称; b) 制造厂家或其标记; c) 件号; d) 该部件批准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注:当有些部件较小或标注件号不实际时,可能仅在信函中注明。 4.1.3 对于民航局认可的外国制造的新件,由所在国民航当局或其授权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飞机部件颁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 4.1.4 标准件和原材料应提供制造厂家出示的文件,表明其符合飞机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标准或规范,并具有制造厂家的发货11、单、发票或其他供货证明。 4.1.5 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应当符合下述要求:应当具备按照CCAR-145 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颁发的维修放行证明文件(即AAC-038表);应当具备由航空运营人或航材供应商出具的部件使用状况信息,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该方面的内容: 1)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时飞机运营人/国籍登记注册号/机型,或发动机的使用人/型号/序号; 2)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时间/单位; 3)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状况。 4) 飞机部件还必须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终确定其适航性的如下适用信息: a) 适航指令状况; b) 服务通告的执行状态; c) 时限/循环寿命(如使用过的飞机12、部件还应当包括使用时间、翻修后的使用时间、循环,及能证实其历史状况的记录文件); d) 库存寿命数据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e) 保存期间按照相应持续适航文件中存放要求进行的必要工作的状况; f) 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状况; g) 以往出现过的不正常情况,如:过载、意外终止使用、过热、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4.1.6 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可仅具有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的维修放行证明。 4.1.7 由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修理并返回使用的部件,除应当具备CCAR145部规定的维修放行证明文件(即AAC038表),还应当至少提供下述记录: 1)13、 检查发现缺陷及其纠正措施记录; 2) 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记录; 3) 零部件更换记录; 4) 最终测试结论(如适用); 5)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如适用)。4.1.8 民航总局同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获得联合认可的维修单位签发的注明联合认可号的维修放行证明(香港民航处CAD表一或澳门民航局AACM表一) 。4.1.9 航材供应商的文件1) 新件、标准件或原材料的供应商应具备能追溯到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的证明文件,包括下述有效的适用文件:a) 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b)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 标准件或原材料的制造厂家说明;d) 型号14、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授权直接发货的证明。2) 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的供应商应具备能追溯到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件(包括其经批准的维修单位手册、维修能力清单和批准函件)。3) 对需经阻燃验收测试的产品(纺织品、机内装饰件、泡沫塑料、座椅垫等)应具备民航局认可的合格单位出具的阻燃测试报告,或由航材保障部对统一采购的具有阻燃性能的产品,指定维修实施单位的航材检验部门按批次送检。4.1.10 在AOG的紧急情况下,对于航空运营人向其他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临时租用或借用的航材,如果出借航材的航空运营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随部件提供符合规定的合格证件和文件,借用航材的航空运营人可以临15、时装机使用该航材,但不得超过72日历小时。4.1.11 航空器运营中出现的应急情况下(如在国外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可以借用具有类似AAC-038的适航批准标签的航空器部件,并在最长不超过10个连续日内拆下。4.1.12 当因执行强制性改装、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索赔修理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可以在涉及的航空器部件返回前使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具备能够证明其合格性的周转件。4.2 航材标识分类4.2.1 白色装机证Serviceable标签:用于识别经航材检验合格的部件、消耗件、标准件状态。载有件号、序号、名称、入库日期、是否时寿件、生产日期、到寿日期、数量、16、等信息;标识NFF、FAA PMA、CAAC PMA等适用信息。4.2.2 绿色可用品Serviceable标签:用于识别经内外场技术人员检查确定可用的航材状态。4.2.3 粉色不合格品Nonconformity标签:用于识别经技术或检验人员检查,确认不能满足质量符合性的“待处理件”状态。4.2.4 红色报废品Discard Part标签:用于识别经批准的报废品。4.2.5 ESSD标签:用于识别静电释放敏感器材。4.2.6 运输收货人/地址标签:用于发送航材包装外,标识启运和达到地址和收发货人的联系号码,便于承运人识别和通知。4.2.7 危险品标识:按IATA DGR规范,准确实施危险品运输17、包装的外部标识作业。4.2.8 履历本:用于记载部件维修记录4.3 航材证件提取要求4.3.1 航材原始证件和修理报告,只有在航材货架余量全部卖出时,才可以将原件随航材封装,留存复印件备查;其它情况,只提供复印件,原件始终保存完整备查,必要时可提供加盖所在地航材检验章的复印件。4.3.2 按维修管理信息平台访问授权,按需求查阅下载相关适航证件或修理报告PDF文档。4.3.3 需查阅航材证件原件的,可与入库地航材检验室联系获取原件复印件。4.4 航材证件标识流转规定4.4.1 航材检验人员判断各类证件表识,按维修管理信息平台航材件号主数据定义要求在维修管理信息平台中录入。装机证备注栏应注明有PM18、A、NFF、自制件、航材库存库寿到期时间、航材时控信息等适用信息。4.4.2 航材检验人员必须将入库航材适航挂签、质量合格证或质量符合性申明、修理检测报告及其它随件文件交航材保管人员扫描上传维修管理信息平台后,收回归档保管。4.4.3 航材保管人员按装机证、维修管理信息平台定义及外包装标识定义实施分类、上架定位。4.4.4 航材保管人员检查维护保持航材包装外标识完整有效,标识过期、破损或遗失时要及时通知航材检验根据原标识从新补完整。4.4.5 航材检验人员需签发航材内部流转适航性标识,过期、破损或遗失时要及时处理。4.4.6 维修人员按航材标识定义,准确领用、识别、监护、使用航材。领出未用或多19、领的剩余航材,应保留好原包装标识,便于退库检验识别。4.4.7 航材计划性出库时,航材保管人员必须按合同要求和航材证件规定,随合同、器材附上相应的航材证件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相应的标识、标签;有PFR、TSD报告的故障件还要附PFR、TSD报告。4.5 航材证件抽查4.5.1 航材保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检查维护保持航材包装外标识完整有效,标识过期或破损时要及时处理。4.5.2 安全质量部、附件部应适时组织库房航材证件的抽查。5 流程图 无6 程序 无7 记录与归档无8 表格8.1 FETMOP05-009-01装机证Serviceable挂签(白色) 8.2 FETMOP05-009-02可用品Serviceable挂签(绿色) 8.3 FETMOP05-009-03不合格品Nonconformity挂签(粉红色) 8.4 FETMOP05-009-04报废品Discard Part挂签(红色)9 附录9.1 附录1:ESSD标识及张贴位置 9.2 附录2: 静电放电敏感器件的包装 9.3 附录3:ESSD标签图2 ESSD标签图2 ESSD标签9.4 附录4:识别ESSD标志的位置维修工作程序页次: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