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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掘队提升运输防爆检查供电管理制度88页
煤矿采掘队提升运输防爆检查供电管理制度8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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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山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2511 2024-09-08 85页 269.02KB
1、煤矿采掘队提升运输防爆检查、供电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提升运输管理制度第七节 轨道敷设第1条 我矿斜井提升均采用30kg/m型轨道,斜井铺设的轨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设施。第2条 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第3条 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偏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第4条 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第5条 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第6条 轨枕的规格2、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中间轨枕间距700mm、过度轨枕间距600mm、接头轨枕间距500mm,轨枕间距偏差均不得超过50mm,轨枕应嵌入道床底板的沟槽中,其深度不小于轨枕厚度的三分之二,且不能覆盖轨枕上表面。第7条 木轨枕、钢轨枕都要进行防腐处理,刚处理过的轨枕、岔枕宜放置通风阴凉处,防止雨淋、暴晒和受冻。第8条 轨枕的摆放应与巷道轴线方向垂直,曲线段应沿曲线半径方向摆放。第9条 道碴应选用粒度20mm-60mm的碎石或卵石,无碴道床轨枕槽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1/2。轨枕埋入道渣的深度,应为轨枕厚度的1/22/3,轨枕底面下的道渣厚度,不应小于100mm。轨枕底部道渣应用专用工具捣实,对道3、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第10条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第11条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第12条 轨道铺设必须按设计标高找平巷道底板,必须按照轨道中心线铺设,每百米偏差不得大于10mm,直线段要顺直,曲线段要圆顺。第13条 轨枕铺设时轨道接头应悬接,轨枕边沿距轨头宜为250mm,在人行道一侧露头长度必须均为230mm。第14条 轨道铺设必须保证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间距离不得小于500mm,一侧在自轨面起1.8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度800mm以上的人行道。第15条 地面直接入井轨道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进行不少4、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八节 倾斜井巷运输第16条 斜井按设计装设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牢固可靠,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第17条 在上部平车场安设能够防止车辆滑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第18条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第19条 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器。 第20条 阻车器应灵活、可靠、牢固,其位置允许偏差500mm,阻车器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第21条 井口及各车场安设能发出警报的信号装置,严5、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语音报警要保证井筒每处都能听到。第22条 上山或下山掘进的工作面临时阻车设施距离迎头距离不得超过30米。第23条 矿井轨道托绳轮按设计要求设置,有防脱装置,定期注油,并保持运转灵活。第24条 斜巷每隔40m设置躲避硐,每个躲避硐口应安装红灯。第25条 倾斜井巷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运输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提升容器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提升。第26条 提升容器装载物料超载、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27条 倾角20-25的斜井必须按规定设置行人台阶和扶手。第28条 斜井井筒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灯间距不大于306、米。照明灯统一采用节能防爆型LED照明灯,亮度适中并沿巷道中心线靠顶板吊挂,吊挂必须成线。第29条 临时停车时,必须使用临时阻车器,耙矸机后方轨道端头必须安装临时阻车器。第30条 每次下料动车前必须对绞车制动系统要进行检查,同时井口检身员、把钩工、信号工、安监员要严格执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到现场交接班,确保轨道运输安全。第二章 防爆检查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31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器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器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32条 矿7、建单位成立防爆检查组,配备2名专职防爆检查员,专职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各施工队组必须配备1名兼职防爆检查员,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兼职防爆检查员在业务上属矿建单位防爆检查组领导。第33条 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第34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矿机电处防爆检查员与矿建单位、施工单位专、兼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由矿建单位签发合格证,施工单位负责粘贴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8、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第35条 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第36条 所有井下电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本安电气设备,下同)的选用,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第37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第38条 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9、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两次。(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4)矿机电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井下防爆设备的使用、维护、运行进行抽检,并按相关制度对存在不完好及失爆现象的电气防爆设备所在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第二节 防爆检查标准第39条 鸡爪子(1)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2)橡套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和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第40条 羊尾巴:在供配电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距离电气设备接10、线嘴(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属羊尾巴。第41条 明接头: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为明接头。第42条 破口:(1)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2)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者(包括安全火花型电气元件)均为电缆不合格接头,均属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隐患点。第43条 高低压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者为失爆。第44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5m,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a2.5m,否则为失爆。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仍11、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第45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只留云影不留锈蚀,也不为失爆(但在井上修理防爆电气设备时不允许有云影)。第46条 云影:经擦掉锈迹后,留下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者。第47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上的小针孔,在1cm2的范围内不超过5个,且其直径不超过0.5mm,深度不超过1mm的结合面不为失爆。第48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对于机械伤痕的深度、宽度均不超过0.5mm,其伤痕的投影长不超过对应容积结合面宽度的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1mm,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痕距离相加不小于对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第49条 12、隔爆外壳结合面上不允许涂有油漆和存在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如属于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不在此限)。第50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进行磷化处理(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均属失爆。涂油应在结合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如磷面脱落小于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的1/5并涂有防锈油可不算失爆,但为不完好。第51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减去超限间隙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所规定的结合面宽度,否则为失爆。(1)转盖式或插盖式的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不小于25mm,间隙不大于0.5mm;(2)隔爆外壳静止结合面的间隙与宽13、度如下表:隔爆空腔净容积(L)0.50.5-22间 隙(mm)0.30.40.5结合面 宽 度(mm)812.525(3)隔爆外壳活动部分(操纵杆及电机轴)结合面间隙与宽度如下表:隔爆空腔净容积(L)0.50.5备 注结 合 面 宽 度(mm)12.525间 隙 (mm)操纵杆及孔0.30.5电机轴及孔0.40.6第52条 隔爆外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凸凹深度超过5mm为失爆,整形后低于此规定仍为合格。第53条 隔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脱落,锈蚀严重为不完好。第54条 密封圈须采用邵氏硬度4550度的橡胶制造,否则为失爆。密封圈的分层侧在接线时,应朝向接线腔里面,否则为不完好。第514、5条 密封圈尺寸须符合以下规定,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均属失爆。(1) 密封圈外径与接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下表:D(mm)D0-D(mm)备 注D201D0:表示接线装置内径D:表示密封圈外径20D601.560D2(2)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的配合为1mm,但如属于4mm2及以下电缆者,密封圈内径应不大于电缆外径。(3)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4)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外径0.3倍(70mm2的电缆除外),且不小于4mm。第56条 密封圈用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差大于2mm(包括2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第57条 不使用的进出线嘴要分别15、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后封堵,否则为失爆。螺旋式进出线嘴如上金属圈时应装在挡板外面,否则也属于失爆。第58条 挡板直径与进出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出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于公称尺寸1mm,否则均属失爆。第59条 进出线嘴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为失爆。进出线嘴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差应不大于5mm,否则为不完好。第60条 当进出线嘴已全部压紧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一个厚度适当,不开口的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充填其它杂物(包括再加密封圈等)。金属圈的内外径应与接线嘴伸入壁规格一致,螺旋式接线嘴也只限装接一个金属圈,16、否则均属失爆。第61条 卡兰式进出线嘴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搬动进出线嘴上下左右晃动时,进出线嘴无明显晃动为准。螺旋式进出线嘴最少啮合扣数不得低于6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向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否则均属失爆。第62条 如进出线嘴外部缺损,且不影响防爆性能者为不完好。第63条 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压线板未使用或未压紧电缆,均属失爆,但不得把电缆压扁,如压紧后电缆的直径比原直径减少大于10%,属不完好。第64条 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螺母、螺栓)其规格要求一致。螺栓的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否则,本设备为不完好。凡用螺栓连接紧固的部件,其间夹有17、弹性物者(如密封圈和橡套电缆)可不再加弹簧垫圈。第65条 隔爆外壳结合面的紧固件(螺栓、螺母)要上满扣,不满扣为失爆。紧固螺钉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不小于直径的1.5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螺孔,否则,均属失爆。第66条 隔爆结合面紧固件(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用弹簧垫圈时其规格应与螺栓保持一致,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帽)和弹垫不合格均为失爆。第67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腔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接线嘴严禁进出动力线。否则均属失爆。第68条 橡套电缆的18、护套伸入接线腔器壁内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为失爆;大于15mm为不完好。当粗电缆穿不进接线嘴时,可将伸入器壁部分的护套锉细。第69条 接线应整齐(不扭弯)、紧固,导电良好、无毛刺。卡爪(或平垫圈)弹簧垫圈(双帽)齐全(使用线鼻子可不用平垫圈)。接线后,卡爪(或平垫圈)不压绝缘胶皮,芯线裸露距卡爪(或平垫圈)不大于10mm;否则出现以上不符合要求之一者均属不完好。第70条 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空气间隙:500伏以下不小于6mm;500伏以上不小于10mm。否则为失爆。第71条 高压电缆的连接,一律采用压接技术,接线柱使用压线板接线时,压板凹面一律朝下,否则为不完好。第72条 接线腔19、接地线的长度应适宜,以松开接线嘴卡兰拉动电缆后,三根火线拉紧或松脱时,以接地线不掉下为宜。接地螺栓、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卡爪(或平垫圈)要镀锌或镀锡,如出现不符合以上要求者均为不完好。第73条 采用铠装电缆供电时,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铝)包上,或者用绝缘胶浇灌至三叉口以上。未使用的接线嘴应用同等厚度的法兰盘和堵板或用绝缘胶堵死,否则为失爆。第74条 接线腔(盒)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腔内允许有少量的油,但应定期擦干。否则为不完好。第75条 隔爆电气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始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为失爆(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也属失爆)。第76条 防爆20、开关闭锁后,接线板正面的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隔离)带电体,否则为不完好。第77条 防爆开关的保护装置和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整、可靠。损坏、拆除或失效均为不完好。第78条 防爆开关和电磁元件的安放应平、直、稳。接线后,盖板和转盖应一律朝外,便于检修和维护,接线嘴严禁朝上,接线嘴电缆出口处应平滑,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均为不完好。第79条 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应接插销,如反接为失爆。第80条 接地线使用镀锌钢绞线时,接头处可用(最少)两道U型卡子连接。使用镀锌铁板时,一般用两道镀锌螺栓紧固(并加装弹垫或加背帽),螺栓直径不得小于10mm。第81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合格的接地装21、置,接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为不完好;变电峒室、配电点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系统和局部接地;采、掘、开拓工作面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要有系统接地,综合保护器和漏电继电器要有合格的主、副接地极;采用串联接地的防爆电气设备为不完好。第82条 硐室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标志牌(注明:编号、容量、用途、整定值、整定日期、负荷情况、短路电流、负责人等),如无标志牌或标志与实际不符者,该防爆电气设备为不完好。第83条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全部实现风电闭锁(三专两闭锁),在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电源线路上不得接入其它机电设备。第84条 对于只接电源,不接负荷的防爆电气设备也属于防爆检查范围。第85条 防22、爆型电气设备无论在矿井任何地方安装使用,均要按防爆设备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地面选煤楼电气设备也要安装防爆型设备,同时按防爆设备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如用于地面非爆炸环境中,只按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第86条 关于国外引进的防爆电气设备,虽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但经煤炭部特许批准后仍能保持防爆电气设备原始性能者,在防爆检查中不按失爆论处。第87条 防爆检查中发现防爆电气设备有失爆现象时,应当场积极处理,但仍按失爆计算。第88条 本补充规定,如与国家标准和煤炭工业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有抵触时,应以国家标准和煤炭工业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为准。第三节 考核细则第89条 井下电气设23、备失爆的,罚责任单位(队组)10000元/处。第90条 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除对责任单位(队组)进行考核外还应对责任人进行考核,考核金额为:直接责任人(包机人)单位(队组)考核金额的10%,单位负责人(队长)5%,项目部防爆检查小组组长5%。第91条 判定为不完好的电气设备,罚责任单位(队组)500-3000元/处。第三章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92条 为了加强矿的防爆检查、验收工作,杜绝井下电气设备的失爆现象,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93条 机电处下设防爆设备检查组(简称防爆检查组)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验收工作。第94条 防爆检查组必须设专职的防爆检24、查员,负责防爆设备入井使用前的检查发证,以及井下在用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第95条 防爆检查员应以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检修质量标准以及安装规程等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第96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井下违反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有关电气防爆方面规定,造成电气设备失爆;第97条 所有井下生产部门,辅助部门以及外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并且配合防爆检查组进行检查和监督工作。第98条 防爆检查按照煤炭部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的补充规定(试行)执行。第二节 职责范围第99条 防爆检查组负责按照国家、行业25、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编制防爆检查标准,负责解释和培训工作,并且及时修改、调整。第100条 防爆检查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每周一次)和不定期进行全矿范围内的井下电气防爆设备检查,并且通报检查结果。第101条 防爆检查组在进行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时,有权根据检查的需要,对被检单位进行停产或停电检查。第102条 在检查中若发现设备失爆,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或出井检修,并对部门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第103条 防爆检查组必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好记录,如实填写整改通知单,并下发到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第104条 防爆检查组负责对全矿新到货的和外委维修回的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的验收工作。第126、05条 所有防爆设备下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能入库或下井安装使用;第106条 防爆设备安装后,必须符合防爆电气合格标准要求,并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107条 防爆合格证损坏、丢失或到期,使用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防爆检查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后重新发证。第108条 井下闲置电气设备也必须符合防爆电气合格标准的要求。第三节 考核细则第109条 对检查出来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外,对包机人要填表登记,追究责任,并对责任单位实施经济处罚:发现一处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0元。第110条 属于防爆检查标准规定中不完好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处27、。第111条 若没有按照要求去整改,则加倍处理,并且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勒令停产整顿。待复查确认符合复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第112条 对于私自开工生产的部门,对部门罚款5000元,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并在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第113条 对于不配合防爆检查员进行防爆检查的单位,罚责任单位500元。第114条 在井下使用没有没有煤安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按失爆处理。第115条 对于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检查的防爆检查员,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且停职学习一周后,再根据表现进行工作安排。第116条 无入井检验合格证不得入井,井口把钩工看到麦地掌煤矿机电设备审批单后,方可允许设备入井。否则,罚28、井口把钩工100元/次。第117条 所有防爆设备的“入井检验合格证”、“防爆检查合格证”等必须齐全,日期在有效期内,否则罚款100元/处。第118条 若因防爆检查员没有按照要求认真检查,而导致井下存在失爆现象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下井使用。发现一次,罚款罚相关责任检查员500元。第四章 钢丝绳管理制度第119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矿提升钢丝绳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加强钢丝绳的统一管理,在确保矿井提升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延长使用寿命,降低钢丝绳消耗,特制定本制度。第120条 机电处钢丝绳管理组是全矿钢丝绳管理专业班组,负责全矿常用钢丝绳的审批、发放、旧绳的回收利用,在用钢丝绳的监督、检查29、,统计申报备用计划和检测试验工作。第121条 矿用新旧钢丝绳由机电处钢丝绳组负责建库,统一管理,并实行账、物、牌板综合管理。第122条 新绳到货后,器材仓库要及时通知钢丝绳组进行验收检查。18.5mm以上的钢丝绳必须要有生产厂家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否则钢丝绳组有权拒收或退回。第123条 新入库的钢丝绳由钢丝绳组负责编号、登记入账。随绳资料由钢丝绳组统一保管。20.5mm以上的钢丝绳实行牌板管理。新绳和在用绳的检测试验工作由钢丝绳组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钢丝绳检验技术规范到所指定的检测试验中心站进行检测试验。在用绳的检验绳样截取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交送钢丝绳组。第124条 各用绳部门的用绳月度计30、划要依据生产实际需要,在当月20号前报送机电处钢丝绳组。由钢丝绳组根据定额消耗汇总后报器材料。特殊用绳必须提前3个月申报。无计划用绳一律不予审批发放。第125条 各用绳单位在领取新绳的领料单中,必须写清绞车编号、用途、使用地点以及实际需用长度。第126条 安装、撤除和其他工程用绳,需在工程开工前半个月内,绘出巷道内每台绞车平面布置和安装位置图,并注明每台绞车实际用绳长度,钢丝绳组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巷道长度以及绞车滚筒的容绳量发放钢丝绳。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以审批和发放。第127条 钢丝绳管理将逐步实行以旧换新制。绞车换绳后5天内必须向钢丝绳组交回更换下来的废旧钢丝绳。第128条 安装、撤除及31、其他工程,一次性使用的钢丝绳,在工程完工后3天内必须交回所使用的全部钢丝绳。第129条 送交机修车间或其他单位维修的各类绞车,滚筒上不准许有钢丝绳存留,否则,钢丝绳组有权对使用单位以领用绳的长度为基准按每米5元计算实行罚款。第130条 旧绳的回收利用:钢丝绳组视情况,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发放使用。第131条 报废钢丝绳的处理,必须经钢丝绳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废单后,机电矿长审核签发后方可处理。第132条 使用中的各类绞车钢丝绳,由各使用单位定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章节条文进行日检、周检、月检或季检,并认真详细地按检查记录内容进行填写。钢丝绳组负责进行全面的监督和巡回检查,并对查32、出的问题下发整改单,责成问题单位进行整改。第133条 井上、下各上、下山倾斜巷道及顺槽必须装设拖绳辊。斜巷上山的上变坡点处,应装设大拖绳辊,其直径不得小于250mm,长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斜巷上山中间的地辊子直径一般不小于150mm,长度不得小于250mm,每组地辊子间距1015m,严禁钢丝绳在轨道或巷道底板上拖行。第134条 上、下山安全设施的装设,应以不磨损钢丝绳为标准。第135条 井下各条斜巷有中间甩车场的侧帮要装设立辊。甩车道道心要装设扒绳轮和拖绳辊。第136条 各条运输巷道有跑偏现象的绞车,要增设预防钢丝绳缠偏或挤压变形的安全措施。第137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的保养33、维护工作,各单位要做到定期检查、定期注油,杜绝压钩头、钢丝绳打结变形现象的发生。第138条 矿用绞车钢丝绳的插接使用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第139条 矿井提升绞车钢丝绳的定期使用,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到期后如状况良好可延期使用,但必须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第140条 长期闲置的提升运输用钢丝绳应缠绕在滚筒上,必须涂油保养预防锈蚀报废。在使用过程中视其使用情况进行倒头使用。第141条 对达不到定期使用标准的单位,按其新绳总价的1530给予经济处罚。第五章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142条 为了加强矿小型电器设备(包括按钮、接线盒、声光信号、各种防爆钟铃、矿用插销及其所使用34、的电缆)管理,严把设备入井关,杜绝设备失爆,防止设备丢失,避免设备乱拆、乱卸等现象的发生,降低故障率,充分发挥设备潜能,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143条 小型电器泛指低压接线盒、低压电缆连接器、防爆按钮、7.5KW及以下小水泵、电铃、声光装置、照明灯、通讯、胶带机保护装置及网络设备等小型电器。第二节 业务职责第144条 机电处负责全矿矿用灯具、矿用隔爆型控制按钮、矿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钟铃、矿用插销等五小电气的计划、选型、到货验收、建档、发放审批、巡查、监督使用、回收和维修等工作。第145条 由矿机电处成立小型电器设备专业化管理组,并由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管理。1、负责全矿矿用灯具、矿用35、隔爆型控制按钮、矿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钟铃、矿用插销等五小电气的计划、选型。2、小型电器管理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小型电器使用、采购计划,需用要求必须合理,计划明确,可操作性强。计划报矿领导批准后执行。3、小型电器的选型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集体论证,拿出最佳方案。全矿所采购的小型电器设备必须是符合煤矿井下使用要求的,有煤矿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的。严禁不符合煤矿使用要求的设备进入我矿。第146条 小型电器的到货验收、保管存放及建档1、小型电器设备到货以后,由机电处组织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到的小型电器设备进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及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36、可入库。2、小型电器设备由机电处妥善保管。存放地点必须合适,保管过程中必须避免风吹、日晒、雨淋、人为损坏或其它不利因素,不得因保管不善等原因而造成小型电器设备的损坏。对于库房内存放的小型电器要严加看管,避免丢失现象,如遇丢失现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必须建立所有小型电器的档案资料,包括数量、发放领用情况、报废情况、现场使用情况等。档案内容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及时更新,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第147条 小型电器的发放审批1、小型电器下井前必须由机电处相关人员严格检验,检验小型电器设备三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合格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2、凡须领用小型电器37、设备的队组,首先填写物料领用单并由机电处专管人员审批完毕,办完一切领用手续后,方可领取。发放人员严格按照物料领用单记录上的内容进行核对,待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发放。3、所有小型电器设备在领用时,如遇设备有严重缺陷时,领用队组可以拒绝领用。4、各队组对所领用和从矿其他队组接收的小型电器设备,必须认真管理、维护。第148条 小型电器设备的巡查、监督使用1、各采掘队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相应标准进行其责任区内小型电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工作。 2、各采掘队组必须落实具体的维护责任人,并把责任人姓名报到机电处存档备案。若没有明确的责任人,则该队组的负责人就是责任人。3、各采掘队组负责每班清理其责任范围内38、小型电器设备等设施外表的煤尘,保持清洁。避免洒水淋湿,如有无法避免的淋水必须有防护措施。4、各采掘队组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小型电器设备及电缆的标准化管理、防爆管理、设备完好等工作。对使用中的小型电器设备,必须认真检修、保养,如发现安装地点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会造成设备损坏时,必须立即将其移位或增加防护措施。5、小型电器设备必须上五小电气设备固定牌板,其电缆必须上钩,吊挂必须整齐,不得与动力电缆及其他通信电缆缠绕,小型电器设备电缆接线盒须避开淋水地点,如有无法避免的淋水必须有防护措施。6、机电处负责井下小型电器设备的日常巡查、监督使用工作。各队组拆卸小型电器设备时不得擅自切割小型电器设备电缆。7、各队39、组小型电器设备的合格率必须在95%,防爆合格率必须在100%。各使用队组要定期检查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如发现小型电器设备失去防爆性能后,要立即停止使用,交回机电处进行存档备案。8、严禁各队组库房私自存放小型电器设备,发现后立即收回,并罚队组责任人100元,收回的设备由机电处统一调拨。在井下闲置的小型电器设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出井的按200元/天罚使用队组,并按100元/天罚队组责任人。第149条 小型电器设备的回收、维修1、各采掘队组按回收标准将小型电器设备交机电处。小型电器设备的回收率不得低于95,机电处将设备完好性的相关标准对采掘队组回收的设备和电缆进行鉴定。2、各队组上交的小型电器设备40、必须由机电处和使用队组共同鉴定,并填写物资移交单。3、机电处对交回的小型电器设备进行验收,分类存放,能修复利用的尽快组织修复,凡需修理的小型电器设备,必须按防爆标准进行维修,维修后的小型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经专职的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填写并贴入井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发放入井使用。4、无修复价值的小型电器设备经机电处组织鉴定后申请报废。如因非正常原因造成设备的报废的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5、采煤工作面准备完毕后,由机电处严格按照安装数量逐台清点小型电器设备,并建立台帐跟踪管理。工作面回采完毕后拆下的小型电器设备要求三日内全部出井回收。6、掘进巷道到位后,拆除的小型电器设备全部清点数量,出井回收,如有41、丢失、非正常损坏的由使用队组照价赔偿,如有移交其他队组继续使用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将物资移交单报机电处存档备案。第150条 检查与处罚1、五小电器必须建立台帐,所有五小电器应做到帐、卡、物一致。否则罚款100元/处。2、回收小型电器设备时数量不够的,除按照原价赔偿外,另对队组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3、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管理、维护本队责任范围内的小型电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队组,除照原价赔偿,并罚队组500元,队组责任人200元。第六章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第151条 为确保井下电器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杜绝电气灾害事故的发生,预防杂散电流危害,进一步提高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依据4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152条 加强井下设备及供电电缆的管理,做好设备入井前的检定、检测试验工作,保证入井设备台台完好,电缆泄漏电流小于10uA方可入井。第153条 加强井下各馈电开关的继电整定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装置的整定细则,确保井下各馈电开关保护装置安全、灵敏、可靠,馈电开关各技术参数要与负荷相匹配。第154条 加强井下各供电电缆的运行维护工作,加强电缆运行前的绝缘泄漏的测试工作,杜绝电缆有挤、碰的外部隐患,要求电缆条条上钩,电缆的弯曲半径要符合电缆的弯曲规定。 第155条 井下电气设备接地电阻要符合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规定43、。第156条 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漏电保护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确保漏电保护动作灵敏、可靠。要求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在瓦检员的配合下应每月至少对漏电保护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第157条 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要求各运行电气设备要台台完好,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第158条 加强入井职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工作,强化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坚决杜绝职工的违章操作。要持证上岗,要求检修设备必须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严禁带电搬迁、检修设备。第159条 加强巷道的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工作,确保巷道的有害气体浓度低于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值。第160条 做好高压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测试和整改工作,确保高压单44、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规定值。第161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第七章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第162条 每台机电设备均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日检、周检、月检)和预防性计划检修。要求各部门根据设备状况和技术要求编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预防性检修计划。第163条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按计划在交接班或生产空隙时间进行,维护保养的方法和质量必须符合操作工艺和质量标准的要求。第164条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及时填写记录,由于维护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漏检者,要追究责任。第165条 机电设备除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必须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技术要求编制预防性检修计划。第166条 月度检修计划根据全年检修计45、划分解安排,另增加设备运转过程中需要临时检修的内容。第167条 制定检修计划时,技术人员要了解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的计划必须符合现场实际。第168条 关于停产检修的规定(1)停产检修计划,由各部门提前七天按预防性检修计划格式上报,经审核通过后实施。(2)检修计划由机电处负责审核,修订和汇总,在停产检修前五天报矿。(3)停产检修中需要的各种材料和配件等,要安排专人落实到位,以保证检修的顺利进行。(4)停产检修前三天,机电处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计划检修预备会,具体布置检修方案,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等。第169条 为确保机电设备预防性检修计划顺利进行,特强制规定,每年停产检修两次。第170条 停产检修时,46、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平时可以检修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停产日进行。第171条 计划检修项目确定后,由施工单位编制检修方案,检修方案的内容为:(1)设备状况(2)检修的任务和目的(3)时间(4)准备工作(包括配件、材料和技术准备)(5)施工方法(工艺过程)(6)质量要求(7)安全措施、危险源辨识(8)劳动组织计划与施工图表第172条 各部门设备检修方案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实施。第173条 各部门在检修开工前七天,组织人员深入现场,了解设备状况,熟悉工作条件,做好备件配件尺寸的核对。第174条 机电设备检修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此外必须设一名安全检查员,专门进行安全监督。第1747、5条 机电设备检修中,在拆卸复杂部位时,应按图纸要求进行,拆卸的零部件应编号存放,防止错位。第176条 在安排机电设备检修时,如须停电、停水,机电处将停止时间提前一天通知相关部门,以便提前安排工作。第177条 机电设备检修中,要严把质量关,隐蔽部位封闭前要详细检查。此外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第178条 各部门要认真查找检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第八章 机电设备“四检”制度第179条 “四检”制度包括班检、日检、旬检和月检,是各责任单位和机电处的日常检修工作,简称“四检”。第180条 检修时间:1、班检:生产班开工前进行检修时间不少于0.5小时。48、2、日检:每天检修班进行检修,时间为2小时。3、旬检:每隔10天进行一次检修,时间为4小时。4、月检:每月进行一次较大检修,时间为8小时。第181条 检修日期:各责任单位的日检,旬检和月检时间由各部门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具体安排,旬检、月检,各部门要列出计划、图表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上报,经领导批准,并通知所有相关单位方可进行。第182条 检修组织:1、班检由跟班队长负责,司机和小班检修工参加,根据班检内容和上一班遗留问题对设备进行检修和处理问题。2、日检由跟班队长组织,包机组长和检修班工人参加。根据日检内容和生产班发生的问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和处理问题。3、旬检由队长组织,根据旬检内容和本49、旬设备发生的问题。由本队机电技术主管提出检修内容。4、月检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根据月检内容和本月设备发生的问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出检修计划和检修内容,经机电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机电处、机电处负责现场监督。检修内容:根据各队编制的“四检”内容和本队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填写,留有完整的检修记录。第183条 检修验收:1、验收标准:根据设备的检修标准和完好标准,按 “四检”内容逐项验收。2、验收人员:班检由跟班队长和司机负责,日检由生产班队长负责,旬检由本队机电负责人和生产班跟班队长负责,月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3、验收方法:验收时检修人员必须在场,验收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50、试运转 ,确认设备合格后检修人员才能离开,发现不合格继续处理。第184条 验收考核:检修后,生产班因检修质量不好设备发生事故要追究检修人员的责任。第185条 检修记录1、每次检修后,检修组长或包机组长填写记录。跟班队长检查填写情况后签名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名。 各项检修内容必须填写准确不准遗漏。2、机电处不定期检查“四检”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执行不好的部门要进行处罚。并作为机电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项目,实行一票否决。第九章 油脂润滑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186条 为加强矿油脂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油脂领用、存放、使用、取样检验等程序,特制定本细则。第187条 设立油脂管理领导组(简称领导组),51、机电矿长为领导组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处主管为领导组成员;设立油脂专业化管理组(简称油脂组),由机电处安排专人成立。第188条 领导组负责监督、指导、安排油脂组对全矿所使用设备所用油脂进行专业化监督和管理,从而规范油脂的领用、存放、使用、取样检验等工作;油脂组的基本任务是:对各使用油脂的生产队组从油脂的采购计划、领用、存放、使用、取样化验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从而确保设备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有效控制润滑成本。第二节 职责范围第189条 油脂组以及各队组都要建立设备润滑档案。设备润滑档案主要包括设备说明书,润滑图表和润滑记录,是设备从出厂、使用至设备报废等全过程润滑状态的真实记52、录,包括选油、注油、跑合、周期性换油、设备维护中机械部件润滑状态的记录以及润滑事故记录等。 第190条 油脂组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设备润滑图表和润滑记录本,作为具体指导设备司机和注油人员进行设备润滑工作的技术依据;各队组的机电负责人、油脂管理员、油脂工应熟悉分管设备的润滑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与润滑有关的问题,并探讨改进措施。第191条 油脂组的管理人员要对现场设备润滑状态进行认真全面检查,了解基层单位使用油质的状况和整改措施,必要时从设备中抽出油样,升井化验。并且根据检查情况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一定的奖罚。 第192条 油脂组负责全矿油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从思想上重视油脂管理工作,53、了解各种油脂的性能、特点,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对油脂的管理和维护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193条 在领导组指导下,油脂组必须执行油脂取样化验工作,并监督各油脂使用队组进行重要设备的现场油脂取样,督促各油脂使用队组根据油脂化验结果及时有效更换设备润滑油脂。第194条 各队组的机电负责人为本队组油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队组的油脂管理、设备润滑及油脂取样工作。第195条 各队组必须设有油脂管理员,并配备若干名注油工进行本队组的加油,换油取样,填写设备润滑记录等油脂管理和设备润滑工作。 第196条 各队组必须认真填写设备润滑记录,详细记录设备名称、型号、使用地点、注油品种、牌号,加油换油数量、日期、54、加换原因及加换油负责人等。第197条 设备润滑图表是指导机械设备润滑工作的技术文件,图表上规定的一切事宜各队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198条 每台设备的润滑图表和润滑记录都应由油脂管理员妥善保管,并且定期汇总上报油脂组。 第199条 在执行润滑图表进行润滑或实施油脂取样的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提出后经油脂组组织有关人员讨论补充或修改。第三节 油脂的计划、领用和保存第200条 各队组油脂管理员负责编制设备用油的年、季、月计划和填写实际用油报表,为机电处组织油品进货提供依据。油脂组每月末及时把各队组当月油脂消耗量和下月用油计划汇总报矿机电处。第201条 各队55、组和车间在领用油脂时必须由油脂组组长签字认可才可领用,并做好领用情况统计工作。第202条 全矿用油单位严格按规定的品种,牌号用油不得随意改变,如遇特殊情况(如品种缺货)需用其它品种牌号代用时需由队组机电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油脂组审定并报机电矿长批准方可使用,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油品不能混用,必须混用的须办理上述手续方可使用。第203条 各队使用的各种油脂设专人负责保管,上、下井时整桶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在运输及使用机电设备过程中不得损坏注油标志及注油标识。第204条 油脂在井下必须定点存放,必须按种类、容重分别摆放,要求摆放整齐,使用中的油桶放置在储油架上,储油点附近要求卫生56、整洁无油污。第205条 在油脂存放地点必须做好防火工作,配备齐全有效的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并且存放点要远离易燃物。第206条 油桶必须专桶专用,旧桶复用必须进行清洗。分油,加油时必须过滤(过滤,精度不低于60目),并保证油脂不被环境污染,更换新油前,必须对油箱进行彻底清洗。第四节 油脂的使用和注意事项第207条 在设备润滑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五专”、“五定”制度。五专即:专库、专罐、专桶、专过滤器、专加油工具;五定即:定润滑点、定质选油、定量给油、定时加油、定人负责。第208条 井下分油注油时,液压油要实行“三专”(专人注油,专桶存放、专用注油工具)、“三过滤”(新油过滤,注油过滤、使用过57、程过滤)保证油脂不被环境污染,更换新油前,必须对油箱进行彻底清洗。第209条 注油时要严格按规定给设备注入合格、牌号相符、清洁的油品,润滑油脂的加注适宜,应不缺、不少、不过量,而且均匀。第210条 设备运转时,要严格控制油品使用中的温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发现设备漏、渗油时,要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并加以处理,应时刻保持良好的密封与润滑。第211条 在井下打盖检修设备时,必须加布棚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煤块或杂质掉入机体内。第212条 各队组必须班班检查油位,每旬检查油质,不合格的要及时更换,不得延期使用。第213条 主要用途的开式齿轮、链条、钢丝绳等粗糙机械和许多滑动及滚动轴承也必须定期注油。58、第214条 司机在开机前必须了解掌握分管设备的润滑状况。润滑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应组织检修。1、润滑系统或润滑附件应完整齐全、好用、不漏油;2、润滑系统及附件、油孔等应清洁畅通;3、设备的润滑情况应完全符合润滑图表的规定;4、设备的润滑系统中的油压、油温、油面和油量都应符合规定指标;5、设备在运转中,不得有因润滑不良而产生的噪、杂音和设备温度升高。第215条 机械设备润滑的主要内容及规定。1、运转司机或注油工必须遵照润滑图表或说明书的规定,按质、按量、按期地对每一润滑部位进行润滑;2、按规定随时观察设备润滑系统的情况并做好记录(温度、压力、油位及存在问题);3、按规定时间更换润滑剂并收集废59、油,将废油按照有关规定回收上交;4、定期清洗润滑系统,特别要经常清洗滤油器,损坏的必需及时更换;5、注意各部密封的工作情况,发现漏油应及时处理;6、经常保持润滑部件周围的清洁;7、按时领取所需各种润滑材料,保证工作地点需要的润滑材料供应;8、保管好润滑器具和储备的润滑材料;9、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保证润滑工作的安全(防火、人身安全等)。第216条 注意事项及规定。1、未经注油的机器,不允许使用,也不允许试运转;2、经常保持润滑器具的完好和清洁,并保存充足的油量;3、经常注意润滑部位的油质和油量是否合乎要求;4、经常检查机械设备上的油杯、油环等润滑器具的工作是否正常,发现问60、题(如油杯不滴油,油环不转等)应及时处理;5、经常保持监测仪表(温度计、压力计、油位计等)的完好,发现其工作不正常或失效,应及时修理或更换;6、不同牌号的润滑材料,不允许混合在一起储存。第217条 注油前的注意事项及规定。1、必须将油塞周围清理干净,移开无关的工具、零件后方可注油;2、从桶中取出润滑脂时,应尽量减少与空气的接触,以免油脂加快老化;3、油壶和油(脂)枪中切勿落入杂物;4、更换润滑油时,必须将油池清理干净;更换润滑脂时,必须将脂腔清理干净。第218条 注油时的注意事项及规定。1、向油池注油必须通过滤网过滤;2、润滑剂中不允许混入水分或其它杂质;3、严防工具、机械零件或其它杂物掉入油61、池;4、保持密封装置的完好,不允许随意移动、损坏或弄脏;5、决不可将润滑剂弄到闸轮等制动装置上;6、注油要适量,不可过多或过少;7、油脂加入机械设备时,加油口清理干净,并经过细致的过滤,防止加油时混入煤尘杂物;8、设备换油时,要按规定措施,放掉全部旧油,冲洗设备内部油箱油垢、杂质等物,然后再加上适宜的新油。第219条 注油后的注意事项及规定。1、及时清点和检查工具与零件是否齐全,发现丢失应及时查找,以免落入油池造成事故;2、应将封口的油塞、丝堵、油盖和观察孔盖的螺钉拧紧。第220条 各使用队组都要建立旧油回收制度,定期向仓库回收上交旧油。不得把用过的油脂,随意泼洒,造成浪费及污染环境。第五节 62、油脂的取样和注意事项第221条 各队组重要设备的油脂取样工作必须在油脂组的指导、监督下由各队组安排实施,各队组机电负责人具体负责其队组的取样工作,设备包机人或设备维修人员负责进行油脂的现场取样。第222条 各队组必须按油脂组规定的时间、部位、周期进行油脂取样。第223条 各队组所取油样要密封在专用的取样瓶中,并规范填写取样标签,标签信息完整、准确,能与油样一一对应。第224条 各队组必须于每月20日对各设备油脂进行月度全面检查,发现油脂出现乳化、存在大量磨损颗粒现象后,必须在每月28日前更换完油脂,以便进行油脂取样工作。第225条 各队组油脂取样日期定为每月1日,各队组在取样日期前1至2日必须63、派人从油脂组领取油脂取样瓶,各队组油脂取样完必须在每月3日将油样上交油脂组。第226条 油脂取样的注意事项。1、污染的油脂取样瓶不能进行取样,可向油脂组申请更换干净的油脂取样瓶;2、对运转设备取样时,必须待运转设备停机20分钟后再从放油口取样,有条件的可安装取油阀门。对于长时间停机的设备,必须在启动设备并运行5至15分钟后,使油液达到均匀后再取;3、重要设备的油脂取样口必须始终固定在同一位置;4、采用取样阀进行油脂取样时,必须先等油液完全冲刷过取样阀后,再取油样;采用测压接头取样和取样泵取样时也要注意先将其内部的杂质冲洗干净后再取样;5、没有放油管或取样阀的充油设备,可在停机或检修时设法取出;64、进口全密封无取样阀的设备,按厂方规定取样;6、油样应能代表设备本体油,应避免在油循环不够充分的死角处取样。一般应从设备底部的取样阀取样,在特殊情况下可在不同取样部位取样;7、每份油样必须在200ml及以上,并能体现设备润滑的现实情况,坚决杜绝虚假油样以及一份油样装多瓶等情况的发生;8、设备的取样周期为每月/次。第六节 考核细则第227条 机电处负责油脂全过程管理和检查考核,安排油脂组和机电处相关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油脂专项检查,检查涉及油脂的领用、存放、使用和取样各方面。第228条 油脂专项检查后一日内,油脂组及时向领导组汇报各队组油脂管理情况,并向存有问题的队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65、第229条 考核细则。1、对于不按照本油脂管理制度执行的队组,罚队组2000元,罚机电负责人300元。2、专职注油工必须严格执行“五专五定”“三专三过滤”等油脂相关规定,加油换油取样,填写设备润滑记录,否则发现一次扣罚注油工50元。3、在运输油脂的过程中由于责任问题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发现一次罚队组油脂管理员100元。4、对于没有建立设备润滑档案的队组,罚队组500元,罚机电负责人200元。5、对于润滑档案不准确或不齐全的队组,罚队组机电负责人100元;6、对于不按照要求存放油脂的队组,罚队组500元,罚队组机电负责人200元。7、对于不按照规定时间和点位进行油脂取样工作:各队组延迟上交油66、样,罚款200元/天;上交虚假油样,罚款500元/个;漏取点位,罚款50元/个;取样瓶标注不清罚款50元/个。8、各队组上交的油样经化验后,不合格油样比率应保证在20%以内,并不得出现重复不合格油样。若不合格油样超过20%的,每多出一个不合格油样罚款1000元以及每出现一个重复不合格油样罚款1000元。9、对于不按规定整改期限整改的队组,罚队组200元/天。第十章 供电管理制度第一节 管理职责划分第230条 机电处是全矿供用电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主要供电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供用电管理制度,审核供用电方案。对矿各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负有监督、管理、检查责任。67、第231条 按照设计新建的各个生产系统的机电设备由机电处负责安装调试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投入运行的机电设备,如果采取外包的方式,机电处负责对外包单位的管理、考核、监督工作;如果自行管理要做好日常维护、检修、管理等工作。第232条 从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及移动变压器低压侧至各用电设备(包括馈电开关、低压电缆、磁力启动器、照明综保、煤电站综保、低压接线盒、电机等)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的领用、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各项要求管理到位,保证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第233条 各掘进部门在掘进时,必须按照生产技术部或机电处的要求在适当位置掘出机电硐室,便于放68、置移变、开关等机电设备。第234条 各用电部门必须协助机电处按要求进行移变的安装、摆放,高压电缆的敷设以及做接地等工作。第235条 给各用电部门供电的移变由各部门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电气防爆、完好、摆放、设备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等工作。机电处负责领用、安装、检修、维护、挪移、回收等工作。第236条 各用电部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井工矿有关规定对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进行班检、日检、周检和月检等必要的检修工作。班班必须进行漏电试验。每月月底必须上交检修记录。第237条 各用电部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规定做好供电系统的接地保护,并且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接地状况的69、检查。新安装的接地系统必须立即检查并测试接地电阻,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投入使用。第238条 各用电部门必须根据实际负荷情况经常检查和及时调整磁力启动器和馈电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定值,并且做好记录及时报给机电处,确保整个供电系统整定合理,保护有效。第239条 各用电部门必须确保各供电设备的各项电气保护能够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甩开保护或带病运转。第240条 对于各使用部门自己处理不了的供电系统故障,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机电处汇报,机电处必须及时派人指导处理。第241条 严禁各部门私自对高低压配电柜、高压真空配电装置、移变、高压电缆等等在内的各种高压电气设备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机电70、处,由机电处派人处理。第242条 机电处每周必须对全矿高低压供电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的部门,机电处将进行通报,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考核。第243条 当某个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供电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影响整个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时,机电处有权停止向该队供电,该队必须听从管理部门指挥,认真排除故障,彻底消除隐;只有故障彻底排除后,部门方可申请管理部门供电。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情况,确认其具备供电条件后,方可供电。第三节 井下供电管理第244条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第245条 对井下71、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第246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第247条 计划性停电检修工作必须在工作的前一天按照“两票” 管理制度办理工作票。第248条 在井下任何一个工作地点需要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0.8%时,方可进行。第249条 井下所有变电所高压开关柜的继电保护整定由机电处进行,至少每年对井下供电网络进行一次保护整定计算,校验其灵敏度。第250条 统一对整定后的开关进行权72、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整定值,整定值需要调整时由责任单位专职工程师或技术员进行验算后统一进行整定校验,并报矿机电处备案。第251条 井下变电所、主要配电点和各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值班电工,严禁非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第四节 用电申请和审批第252条 无论是生产、施工、长期或临时用电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接电之前向机电处提交供用电申请单(附件1)。第253条 申请中必须写明用电单位名称、申请原因、用电性质(掘进新开头、生活用电等)、用电地点、用电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电压等级、额定电流、功率、所用电缆的规格型号和长度、时间等内容,并附供电系统图一份,提前三天到机电处办理审批手73、续,并按实际情况向机电处提供供电系统图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第254条 接电时必须按审批要求在指定的配电设施上接电,并经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对其供电;第255条 当各用电单位的负荷增减或电气设备搬迁需要重新接电时,也必须提前一天向机电处提交申请,在接电完毕,新系统形成后,必须及时向机电处提供新的供电系统图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第256条 各用电单位新安装的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并且在机电处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如不符合供电条件,机电处有权不予供电并责令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第257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面或井下未经许可私拉乱接用电;井74、下各施工单位用电,必须有设计、有供电系统图并经单位机电负责人审批会签,用电申请必须经十处项目部审批,并向矿上报备案后方可实施;各队组增加负荷必须经计算、验算供电整定,并经项目部审核批准方可执行。第258条 当因工作需要需对主要供电设施或干线停电时,必须填写停送电工作票,提前一天向机电处提交申请。申请中必须写明申请停电原因、停电范围、停电时间等内容。经机电处审核后,下达停电通知书,并由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及所有影响部门,并严格按工作票停、送电。第五节 考核细则第25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面或井下用电,未办理用电申请及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私拉乱接用电的,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责任人5075、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等级进行责任追究。第260条 造成越级停电事故的,根据越级级数,第一级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级增加罚款1000元,依次类推;责任人按罚款的10%进行处罚,单位机电负责人按罚款的5%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进行责任追究。第261条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违者罚施工单位2000元,分管人员200元。第262条 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要符合规定,违者罚责任者200元。第263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每台件罚使用单位10000元,包机人按罚款的10%进行处罚,队组负责人、单位机电负责人分别按罚款的576、%进行处罚。第264条 井下防爆设备、小型电器设备不得打开运行,违者按失爆处理。第265条 井下设备接地(包括主、辅助接地,局部接地)必须符合规定,一处不符合,罚单位200元,责任者100元。第266条 电缆选用不符合井下要求,罚责任人200元,罚单位2000元。第267条 电缆随意切割,损坏或上部淋水不采取措施,罚责任人1001000元,罚单位2002000元。第268条 电缆出现破口不及时处理,修补不合格的,按失爆进行处罚,罚责任人5001000元,单位10000元。第269条 开关不上架、进出电缆交错乱挂、电缆落地被车压、横跨巷道的高度不符合设计、潜水泵、煤电钻等电缆多余部分不盘不挂,每77、发现一项罚责任人100200元,责任单位5000-10000元。第270条 电缆未采用高压电缆连接器或采用不符合要求的方式进行连接的,不同型号电缆未采用接线盒或连接器而直接连接的按失爆论处。电缆接线工艺不符合完好标准的,罚责任人100500元,单位10000元。第271条 动力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按失爆处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损坏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第272条 矿用橡套电缆不得超电压使用,每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200-5000元,责任者100-500元。第273条 动力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罚责任人500元,单位10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损坏程度进行相应78、的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274条 井下电缆严禁带电盘圈或8字型盘放(采煤机电缆除外),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275条 地面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违者罚单位2000元,责任者200元。第276条 井下各施工队组未按要求配备值班电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非专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罚操作者500元。第277条 高压操作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不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罚责任者200元。第278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或无措施、无规程搬运电器设备,罚责任者200元,队长200元,单位1000元。第279条 随意甩掉“三大保护”,罚使用单位2079、00-5000元,罚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罚操作者300元。第280条 甩掉电气设备保护、闭锁,强行送电、运行,罚电工500元,队长2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质、损坏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第281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不验电、不放电、不挂接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罚责任人100-300元。第282条 过流保护和电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2000-5000元。第283条 试验、检验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测试、检验各种设备,保护装置材料和配料造成事故,罚主要责任者300元。供用电申请单申请日期: 编号:申请(临时用电)单位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责任人电话用电原80、因用电地点用电性质设备名称用电容量用电设备及电缆各项参数(可另附表格)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电压等级额定电流单机功率装机功率电缆型号长 度其 他用电作业安全措施(可另附页)附图(另附页)申请单位意见:负责人: 年 月 日机电处意见: 年 月 日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第十一章 停送电管理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84条 为了规范矿的停、送电程序,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制度。第285条 停送电工作必须由各单位持证的变电工或电工按照停送电程序进行。第286条 所有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第287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第288条 在停电的81、设备或线路上进行作业,停送电操作必须由持证上岗的电工操作。第289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第290条 单纯的起停电气设备的操作,可以由专职值班人员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专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本职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如:主扇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水泵工等都属于专职值班人员。第291条 开关送电前,送电操作人应检查本开关是否有故障,若显示短路或漏电严禁送电,若是因过载引起的跳闸,复位后可以复送电一次。第292条 所有的停送电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必须经过专82、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293条 井下停送电操作,开关进行分闸后,不管在任何地点,进行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0.8%时,方可操作。第294条 负责停送电的电工,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结构性能、保护原理、电缆分布和触电急救知识等。第295条 当发生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等危及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有权立即停电,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避免事故扩大,但事后要迅速汇报给矿调度中心。第296条 任何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停、送电时,必须提前一天向矿机电处进行申请,经过逐级批准后方可按时按计划进行。不允许出现无计划停、送电或违反计划停、送电。第297条 停送电必83、须严格按照停送电工作票所规定的停电时间、送电时间进行停送电,若需调整时间,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以及相关部门确认无误后,才能按调整后的时间停送电。第298条 各单位必须明确停送电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票签发人,并分别提报矿机电处备案。低压停送电制度第299条 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或调度室;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并征得队值班领导或值班调度员同意。第300条 在各配点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馈线上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停电、验电、放电等程序,对隔离开关使用安全锁具并上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作业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志牌,解84、锁后送电,必须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第301条 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迁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第302条 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第303条 要避免在同一电缆线路或同一移变负荷侧同时出现两点及以上多点作业,如果无法避免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则必须在移变或总馈开关上由各组作业人员分别停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应有一名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待各项工作全部结束,派专人巡点检查无85、误后,摘牌、解锁、送电。(2)在同一配电电源线路中,存在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又可以通过不同馈电开关控制的工作,当控制开关无明显断口时,需要闭锁各自的馈电开关,还需闭锁上级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牌并上锁。第304条 对停电操作前已经停电的设备或电缆线路上检修作业,仍需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对已经停电的馈电开关必须操作机械脱扣按钮来停止运行,并开盖检查开关确已断开。第305条 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禁止甩掉漏电保护强行送电。第306条 移动变电所带有不同走向或不同性质的负荷时86、,必须加装分支馈电开关。在磁力起动器的负荷侧,进行接线或检修作业时,应将上级分支馈电开关和磁力起动器同时停电,并分别将隔离开关闭锁、上锁、挂牌。第307条 维修电工在移变低压头、或其它低压设备、电缆线路上进行维修作业时,需要断开移变高压头断路器,可以不办理停电工作票,但必须认真落实停送电技术措施。第308条第十二章 井下电气安全和三大保护管理制度第一节 井下电气设备漏电试验及远方漏电试验管理制度第309条 电气试验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熟悉煤矿电气设备试验方法的规范和要求。第310条 试验前必须熟知高压柜内漏电继电器的性能和工作原理。第311条 试验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备好漏87、电继电器,准备好绝缘用品和工具等。第312条 进行继电保护试验的工作人员,应取得变电所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准开始在变电所内进行试验工作。第313条 试验时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放电等有关规章制度。第314条 试验人员必须熟知井下电气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进行试验工作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315条 试验后必须填写“检漏保护装置维护、检修调试记录”,对于不按要求填写记录的单位,发现一次给予100的元罚款。第316条 试验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有专人监护。第317条 高压柜在试验时,必须慎重核实设备编号、线路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试验。第318条 拆装继电保护装置时,要88、做好标记,必要时画接线草图,防止接线错误。第319条 当需要对线路恢复送电时,应撤回线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员,确认线路无人工作时,摘除有关警示牌,由值班人员按送电顺序送电。第320条 如果试验后,高压柜无法恢复供电,应先汇报调度,再安排电工检修,争取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第321条 应掌握电气防灭火知识及触电紧急救护方法。 第322条 对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三十天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做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时,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分支开关应分别做一次远方89、人工漏电跳闸试验。第323条 试验完毕后,要拆除试验电阻,将其恢复成原有状态。如发现检漏保护单元动作不灵敏或者不可靠时,必须及时加以处理,坚决杜绝无漏电保护运行。第324条 每次远方漏电试验都必须有瓦检员在场进行检查与配合,瓦斯浓度超限时严禁进行试验。第二节 电气设备保护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第325条 为了规范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工作,提高矿井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安全用电,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326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所有带保护整定的电气设备,包括隔爆型高压真空配电装置、移动变电站、组合开关、馈电开关、真空磁力起动器、综合保护装置、地面高低压开关柜等高低压电气设备。第3290、7条 矿各单位、队组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关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工作。未按照本制度进行电气设备保护整定的单位不得开工组织生产。二、分工职责第328条 机电处作为监管部门,负责全矿供电设计、整定计算以及监督、管理、指导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订本矿电气设备保护整定的标准。(2)对新开工作面、新增配电点、更改供电系统等情况进行供电系统的审核、设计工作,并计算保护整定值、校验继电保护的灵敏度是否满足要求。(3)根据计算结果形成计算书、定值表,由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审核签字。(4)监督、检查、指导进行全矿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工作。(5)收集、保管相关技术资料。91、第329条 各单位以及各施工队组负责按照本规定进行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工作。三、管理细则第330条 各队组的机电(电气、技术员)负责人是本单位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工作的责任人(如人员调整必须及时报机电处备案)。第331条 各队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整定保护的设置、调整和设备标志牌的填写、张贴工作,其他人员严禁操作。第332条 各队组必须按照继电保护定值表进行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工作,严禁私自调整整定值或关闭保护功能,避免保护失效。第333条 各队组在新开工作面、新增配电点、更改供电系统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机电处提出供用电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机电处绘制供电系统图,对供电系统进行整定计算,经逐92、级审批后,下发至施工单位。第334条 各队组用电负荷发生变化(增减设备)时,必须提前三天向机电处提出增减负荷申请,由机电处重新计算整定、更新供电系统图,经逐级审批后,下发至施工单位。第335条 各队组严格按照机电处下发的电气设备定值表进行整定,严禁私自调整、更改设备的整定值,机电处要每月进行一次整定值检查核对。第336条 各队组必须认真做好整定变更记录,必须准确填写整定值、整定日期及整定人等内容;所填写的整定记录值必须与保护装置内实际设定的定值一致。第337条 各队组作业现场和各配电点必须悬挂供电系统图;图中必须标明各电气设备型号、负荷容量、电缆型号、电缆长度、过载和短路电流整定值等;并且根据93、实际情况及时加以更新,做到图纸与实际一致。第338条 各队组作业现场和各配电点负荷发生变化重新进行整定之后,必须做短路跳闸试验,以确认保护是否灵敏、有效。试验之后必须认真准确填写相关记录。第339条 各类开关设备(含新设备及维修后的设备)入井使用前,使用单位电气维修工负责检查其电气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由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经检查合格并张贴入井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办理入井手续后方可入井。第340条 高、低压开关在检修后,必须对其保护装置进行校验,使之符合使用要求,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要做好相关工作记录。第341条 机电处必须科学合理设定全矿井以及地面各级供电系统整定,确保各级整定保护匹配94、,保证系统如发生短路保护等情况下逐级跳闸,避免越级跳闸造成大范围停电。四、考核细则第342条 没有执行本制度进行整定工作而私自开工作业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负责人200元。第343条 各队组在新开工作面、新增配电点、更改供电系统等时,必须绘制新增设备的供电系统图,未向机电处申请,私自增加用电设备,罚责任队组机电责任人200元。第344条 未按照继电保护定值表进行电气设备保护整定的,发现一处罚责任队组机电负责人100元;未按照继电保护定值表填写、张贴设备标志牌,造成与实际整定不相符的,发现一处罚责任队组机电负责人50元,若因整定不合理或保护失效造成机电事故的,按照机电事故管理办法进行追查和处罚。95、第345条 各队组发现一处电气开关保护功能无效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346条 各队组用电气设备负荷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其保护装置进行校验和调整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347条 没有整定记录、记录填写不规范(或没有填写)的,发现一处责任队组机电负责人50元。第348条 作业现场没有悬挂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的,罚责任队组机电负责人100元。第349条 电气开关设备没有悬挂设备标志牌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设备标志牌整定值与实际不相符的(或不合理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第350条 因供电系统整定不匹配、不合理及其他原因造成越级跳闸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96、/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等级进行追查分析。如果是由于队组没有按照整定计算执行而造成的越级跳闸,对责任队组罚款500元。第三节 电气设备漏电检查和试验管理制度第351条 为了规范电气设备检漏检查和试验工作,提高矿井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安全用电,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352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所有需做漏电检查和试验的电气设备,包括隔爆型高压真空配电装置、移动变电所、馈电开关、照明信号综保、煤电钻综保等电气设备。第353条 矿各单位、队组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关的电气设备漏电检查和试验工作。第354条 漏电检查和试验的种类(1)电气设备漏电试验煤(岩)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必须进行一次97、试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馈电开关、移动变电所等带有检漏保护装置的低压电气设备必须每天在检修班进行一次试验;高压配电装置等带有检漏保护装置的高压电气设备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试验。(2)电气设备远方漏电试验馈电开关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3)电气设备检漏保护系统检查新到货或修复的电气设备在验收时必须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在用的低压电气设备必须每天进行一次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在用的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第355条 机电处作为监管部门,负责全矿电气设备漏电检查和试验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订电气98、设备漏电检查和试验的方法。(检查和试验方法见附件)(2)负责检查设备性能完好,确保电气设备检漏性能不存在安全隐患。(3)监督、检查、指导全矿电气设备漏电检查和试验等工作。(4)负责对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电气设备漏电检查和试验方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5)收集、保管相关技术资料。第356条 各单位及各施工队组按照本规定对本单位责任范围内在用电气设备漏电检查和试验工作。 第357条 各单位的机电(电气)负责人是本单位电气设备检漏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如人员调整必须及时报机电处备案。第358条 全矿各单位责任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漏电的检查和试验工作。第359条 进行电气设备漏电检查和试验之前99、,必须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如果影响其他单位,则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试验申请,经机电处、调度室以及分管矿领导批准,通知受影响单位后方可进行。第360条 各单位负责每月进行所责任范围内馈电开关的远方漏电试验。第361条 在进行馈电开关的远方漏电试验时必须按照漏电试验安全技术措施操作,现场必须检测瓦斯浓度,合格后方可试验。第362条 各部门、队组在进行电气设备的漏电检查和试验后必须作好相关的记录(低压电气设备漏电日常检查试验记录本、低压电气设备远方漏电试验记录本、低压电气设备检漏保护系统月度详细检查记录本、高压电气设备漏电检查试验记录本)。凡没有作记录的,均视为没有进行检查和试验工作。第363条 凡没有按100、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漏电检查和试验工作,发现一次罚责任责任单位500元。第364条 没有按时进行远方漏电试验,发现一次责任单位部500元。第365条 无措施进行远方漏电试验,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366条 没有相关工作记录的,罚队组200元;记录填写不规范(或没有填写)的,发现一处罚队组100元。附件1: 电气设备漏电试验方法一、 漏电试验方法1、隔爆型高压真空配电装置:在送电情况下,按下装置上的漏电试验按钮,如果其内部真空断路器跳闸,说明该柜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如不跳闸,说明该柜漏电保护装置不起作用。2、移动变电所:在送电情况下,按下移动变电所低压侧上的漏电试验按钮,如果高压侧真空断101、路器跳闸,说明该移动变电所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如不跳闸,说明其漏电保护装置不起作用。3、馈电开关:在送电情况下,按下馈电开关上的漏电试验按钮(或转动旋钮),如果跳闸,说明该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如不跳闸,说明其漏电保护装置不起作用。4、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及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下称综保):按下停止按钮,综保分闸,再继续按停止按钮到底(至不能按动为止),如果装置上指示灯全部亮,说明该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如指示灯不亮,说明其漏电保护装置不起作用。二、远方漏电试验方法1、对新安装电气设备在其首次投入运行前必须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每月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102、验。有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做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时,总检漏保护装置应在分支开关断开后在分支开关入口处做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其余分支开关应分别做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2、远方漏电试验方法:在最远端的控制开关(磁力启动器)的负荷侧按不同电压等级接入试验电阻(127V用2k、10W电阻,380V用3.5k、10W电阻,660V用11k、10W电阻,1140V用22k、10W电阻)。试验电阻的一端接在负荷侧的接线柱上,另一端接在外壳上。盖上盖后对控制开关送电,观察馈电开关是否跳闸。如跳闸,说明馈电开关检漏保护装置动作可靠。3、试验完毕后,要拆除试验电阻,将其恢复成原有状态。如发现检漏保护装置动作103、不灵敏或者不可靠时,必须及时加以处理,坚决杜绝无漏电保护运行。4、每次远方漏电试验之前,都必须先对该馈电开关进行就地漏电试验,就地漏电试验成功后方可进行远方漏电试验。如果就地漏电试验时检漏保护装置不动作,严禁进行远方漏电试验。5、每次远方漏电试验都必须有瓦检员在场进行检查与配合,瓦斯浓度超限时严禁进行试验。附件2:电气设备检漏保护系统检查方法一、各队组必须每天安排电钳工在停产检修时对所辖范围内低压电气设备的检漏保护系统进行一次一般性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检查试验内容包括:1、观察各类开关欧姆表的指示数值或者液晶屏显示的电网绝缘电阻值是否正常。当电网绝缘电阻:1140V系统低于60k;660V104、系统低于40k;380V系统低于25k;127V系统低于20k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设法提高电网绝缘阻值,同时认真检查负荷及电缆是否存在漏电现象,及时排除故障,避免自动跳闸。2、开关安装位置必须平稳可靠,周围必须清洁、无淋水。3、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安装规范,接地连接牢靠。4、使用试验按钮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二、各队组必须每月安排电钳工对所辖范围内低压电气设备的检漏保护系统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做好记录。内容除本附件上一条规定之外,还必须包括:1、各处导线是否良好,有无破损及受潮。2、闭锁装置及继电器动作是否可靠。3、各处接头、触点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和烧毁现象;内部元件、插件板、熔105、断器及指示灯有无松动、破损。4、配合机电处进行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接地电阻测试工作。第四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第367条 为了规范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安装、检查和测试等工作,确保安全用电,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368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所属各单位所有的电气设备,井下集中摆放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36V以上的变压器、各种开关、电机、接线盒、控制箱等等)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和橡套(塑料)电缆接地芯线或屏蔽护套等必须可靠接地。保护接地系统安装标准见附件1。第369条 巷道内50米范围以内移动电气设备必须集中至一个配电点整齐摆放,并可靠106、接地。第370条 矿所属各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关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工作。未按照本制度进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队组不得开工组织生产。第371条 井下保护接地系统包括主接地系统、局部接地系统和辅助接地系统,本制度中有关保护接地系统的名词解释见附件2。二、分工职责第372条 机电处作为监管部门,负责全矿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订本矿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的标准。(2)监督、检查、指导进行全矿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工作,对全矿井下保护接地系统进行监督管理。(3)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每月对所责任范围内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进107、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接地电阻测试工作,确保保护接地系统完善、可靠、有效。(5)负责对全矿相关人员进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标准及相关知识的培训。(6)收集、保管相关技术资料。第373条 各施工单位以及各施工队组按照本规定进行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安装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三、管理细则第374条 各单位的机电(电气)负责人是本单位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工作的责任人。如人员调整必须及时报机电处备案。第375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机电处制定的标准安装电气设备的接地系统,不得私自更改,避免保护失效。第376条 各单位在新安装或移动、改变保护接地系统后,必须立即向机电处申请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投108、入使用。第377条 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处所测到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欧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网之间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或其它相当的接地导线)的电阻值,均不得大于1欧姆。第378条 各单位每班(交接班时)必须对本单位在用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进行详细检查并认真填写保护接地系统检查记录本.发现有连接不牢固、损坏或生锈情况等,必须立即进行修复,必要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第379条 接地极(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主接地极)实行挂牌管理,必须标明接地极的类别、安装时间、责任人、接地测试时间、测试情况和测试人。第380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接地工作记录(见附件3)。固定配电点或机109、电硐室必须现场存放接地记录本。凡未做记录者,均视为没有进行检查和试验工作。第381条 机电处每月必须对全矿所有的接地系统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进行检查。第382条 接地电阻测试若不合格,责任单位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再进行测试。第383条 机电处人员在接地电阻测试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保护接地系统接地电阻测量记录(见附件4);记录本由各配电点责任人负责保管和更换。第384条 在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时必须按照接地电阻测试安全技术措施操作,现场必须检测瓦斯浓度,合格后方可测试。第385条 保护接地材料必须专物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第386条 各队组在安装保护接地系统时,不得随意使110、用非接地专用材料,必须使用合格的专用材料。凡使用不符合规定材料的,均视为不合格接地系统。四、考核细则第387条 保护接地系统不合格的,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388条 新安装或改变保护接地系统而没有及时向机电处申报的,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500元。第389条 没有接地检查记录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记录填写不规范(或没有填写)的,发现一处罚责任100元。第390条 接地电阻测试不及时的,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500元。第391条 接地电阻测试不合格没有及时整改的,罚责任单位500元。附件1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安装标准一、为统一规范矿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安装工作,制定本安装标准。矿所属各单位必111、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二、井下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均需通过接地用的连接导线直接与接地母线(或辅助接地母线)或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套或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或接地护套)相连接。而接地母线(或接地辅助母线)与连接在一起的所有电缆的接地部分,又均通过各接地导线同各局部接地极相连接,最后都直接汇接到主接地极上,从而构成全矿井完整的、不间断的总接地网(见图1)。三、井下严禁使用无 接地芯线(或无其它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套等)的橡套(塑料)电缆。四、主、副水仓的主接地极和分区的主接地极,均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 m2、厚度不小于5mm的镀锌钢板。安装主接地极时,必须保证接地母线和主接地极连接112、处不承受较大拉力,并应设有便于取出主接地极进行检查的牵引装置(见图2)。五、接地母线与主接地极的连接要用焊接,搭接长度不小于300mm。接地导线和接地母线(或辅助接地母线)的连接最好也用焊接,搭接长度不小于母线宽度。无条件时,可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镀锌螺栓加防松装置(弹簧垫、螺帽)拧紧连接(见图3、图4)。连接处要镀锡或镀锌。用裸铜线绑扎时,沿接地母线轴向绑扎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并绑扎牢固。六、中央或采区变电所、中央水泵房、机电硐室、主要配电点等地点接地母线及辅助接地母线,必须采用440 mm的镀锌扁钢。其它配电点的接地母线及辅助接地母线,必须采用不小于50mm的镀锌钢绞线。七、连接导113、线、接地导线必须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的镀锌钢绞线或440mm的镀锌扁钢。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也可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的裸铜线。八、井下中央变电所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除与电缆的接地部分连接外,其外壳均必须分别用独立的连接导线直接与连接主、副水仓中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相连接。九、所有接地母线及接地导线都必须长度合适,布线规范、美观,横平竖直,符合标准化要求。禁止出现接地线过长、缠绕、盘圈等现象。十、下列地点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所和移动变压器);2、装有高压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三台以上电气114、设备的地点;4、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电缆连接装置的金属部分。十二、局部接地极必须埋设在巷道临时水仓、水沟内或潮湿的地方,必须采用0.751 m、厚度5mm的镀锌钢板。埋设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采用镀锌铁管。铁管直径为38mm,长度为1.5m。管子上钻30个直径为6mm的透眼。铁管必须垂直埋入地下,外露长度不大于100mm。严禁将钢板或铁管裁短使用。十三、局部接地极位置与配电点距离要适当,不得超过5米,安装于便于检查和维护的地点。十四、辅助接地1、辅助接地极是为了试验各个检漏单元的可靠性而专门埋设的接地极。其制作要求与局部接地极一样。从检漏单元接线腔引向辅助接地极的接地引线应115、采用总截面积不小于10 mm2的橡套电缆。2、移动变压器、馈电开关、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等带检漏保护装置的设备,除按要求做局部接地极以外,还需做辅助接地极,且辅助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之间的距离要大于5m。十五、井下各机电硐室、各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所和移动变压器)及各配电点的电气设备的接地,除通过电缆的铠装层、屏蔽套或接地芯线与总接地网相连接外,还必须设置辅助接地母线。所有设备的外壳都要用独立的连接导线接到辅助接地母线上。辅助接地母线还必须用接地导线与局部接地极连接。十六、每台设备均必须用独立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网(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直接相连,禁止串联接地(即多台设备未116、经过连接导线,直接用接地母线串联至接地极上面)。十七、未镀锌的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要定期进行防腐处理,1年内要涂刷一次,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接地极、连接导线等均需经过防腐处理后方可使用。十八、严禁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十九、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二十、高压配电装置的接地(见图5)1、橡套电缆:将电缆的接地芯线连接到接线腔内的接地螺钉上,再将高压配电装置底架接地螺钉与接地母线相连。2、铠装电缆:应将进、出口的电缆接地分别用独立的连接导线连接到配电装置的接地螺钉上,然后用连接导线将117、进口电缆头接地螺钉与配电装置底架接地螺钉相连接,最后连接到接地母线上。如都集中到接地螺钉一处连接不牢固或不方便时,也可将电缆头的接地部分直接与接地母线(或辅助接地母线)相连。二十一、移动变电所或变压器的接地(见图6、图7)1、橡套电缆:应先将高、低压侧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分别接到进线装置的内接地端子上,用连接导线将高压侧电缆引入装置上的外接地端子与高压开关箱的外接地端子连接牢固:再将高、低压侧开关箱和干式变压器本体上的外接地螺钉分别用独立的连接导线接到接地母线上。2、铠装电缆:应将高、低压侧的铠装电缆的钢带、铅皮用连接导线分别接到变压器外壳上的专用接地螺钉上。二十二、移动电气设备的接地1、利用橡118、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来实现。接地芯线的一端和移动电气设备进线装置内的接地端子相连,另一端和起动器出线装置中的接地端子相连。起动器外壳应与总接地网或局部接地极相连。2、接地芯线和接地端子相连时,必须保证接地芯线比主芯线长,以免使接地芯线承受机械拉力。二十三、电动机的接地可直接将其外壳的接地螺钉接到接地母线上,严禁把电动机的底脚螺栓当做外壳的接地螺钉使用(见图8)。1、橡套电缆:应将专用接地芯线与接地箱(盒)内接地螺钉连接。2、铠装电缆:应将端头的铠装钢带(钢丝)、铅皮同外壳的接地螺栓连接。二十四、电缆接线盒的接地应将接线盒上的接地螺钉直接用接地导线与局部接地极相连接(见图9)。附件2保护接地系统主要119、名词解释1、主接地极:设置在井底主、副水仓内的接地极。2、局部接地极:为加强接地系统的可靠性,保证总接地网接地电阻值不超过2欧姆。在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如各个机电硐室、变电所、配电点、电缆接线盒等地点)独立埋设的接地极。3、接地母线:连接井底主、副水仓主接地极的母线(镀锌扁钢)。4、辅助接地母线:为加强总接地网的可靠性,在井下各机电硐室、配电点、采区变电所与局部接地极、电气设备外壳、电缆的接地部分连接的母线(镀锌扁钢)。5、连接导线:也叫接地引线,是从总接地网或辅助接地母线引向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接地部分的导线。6、接地导线:从局部接地极引出的导线(镀锌扁钢)7、接地装置:接地极以及与它连接120、的接地线。8、总接地网:整个井下通过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及接地导线连接在一起并与所有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的接地部分和各主要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均相连而形成的接地网络。9、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所有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的对地电阻和总接网接地线电阻的总和。第十三章 机电设备包机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1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水平,加强对机电设备使用、维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结合机电设备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包机制度。第2条 由机电处下设机电设备管理组(简称设备组)负责对机电设备包机工作制度的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单位必须配合设备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节 包机原则第3条 121、主要生产设备,包括采、掘、运输设备、破碎、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五小电器等均须组织包机。做到不留漏洞,台台、件件有人负责。第4条 设备包机人原则上要求是该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对于供电、照明等设备,按照系统划分范围,由日常维护检修人员作为设备包机人。第5条 对于井下变电硐室、主通风机、中央泵房、驱动机房、硐室设备群,工作面液压支架等数量大、摆放集中的设备,由相关操作维修人员成立包机组,指定一名包机组长(即包机第一责任人),其他操作人员为包机成员,进行包机工作。第6条 包机设备完好要求规定如下: 大型固定设备 完好率100 其他设备 完好率 90第三节 包机职责第7条 各部门的机电负责人为该部122、门的机电设备包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机电设备的包机管理工作,以及与设备组的联络、协调等工作。第8条 包机人或包机组长每天对所包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机电负责人每周组织一次对本队各包机组设备的检查;设备组平时进行抽查,每月组织一次全矿的检查、评比活动。第9条 包机必须实行圆班包机、小班分包、留名挂牌、责任到人的工作方法。第10条 包机必须做到“三定”、“四包”即定人员、定设备、定任务;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排除故障。第11条 各包机人都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建立巡回检查图表制度及定期检修,如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图表,按图表严格执行并留有记录。第12条 各单位要统一填写包机卡片、设备标123、牌和包机清册(由设备组统一制定),填清包机设备名称、设备编号、所属部门、规格型号、包机人名单、设备投入使用日期,对设备实行现场挂牌管理、并在设备组填表存档备查。第13条 井下机电设备的标牌和包机卡片,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修改。确保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第14条 各部门在每月3号之前必须向设备组报上个月的包机清册和设备运行检修记录。当包机责任人、包机人、包机组长或包机成员变动时,也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上报设备组。第15条 设备组将定期组织包机工作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并且根据检查情况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罚。第四节 考核细则第16条 对于不执行包机制度的部门,设备一律不得运转,对部门罚款20124、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第17条 对于不按时向设备组上报机电设备包机清册以及运行检修记录的部门,罚款罚部门500元,罚款罚部门包机责任人100元。第18条 对于没有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部门,发现一处,罚款罚部门500元,罚款罚部门包机责任人100元。第19条 不按要求悬挂包机牌,或包机牌内容不准确,发现一次罚款罚包机人或包机组长100元。第20条 机电设备不完好或带病使用,发现一次根据情节罚包机人100500元。第21条 电气设备失爆考核与包机人挂钩,发现一次按罚款金额的10%考核包机人。第十四章 井下管路和电缆吊挂标准第一节 管路的吊挂第392条 管路和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管路应与电缆125、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且应敷设在电缆的下方;管路敷设距底板至少保持400mm以上距离。第393条 巷道内管路的敷设应满足设备、行人的安全需要,巷道出现冒顶、底鼓时应及时修护。第394条 钢管长度均为6m/根,法兰、管路对齐,管路托架间距6m。管路沿巷帮吊挂时,按照管路直径大小排列从下往上依次吊挂,管路间距为200mm。第395条 管路颜色:巷道内从迎头向外50m后的管路、托架必须进行刷漆防腐处理后方可下井安装,刷漆必须保证均匀,刷漆的颜色遵照以下规定:压风管路为黄色;供水管路为绿色;排水管路为蓝色;注浆管路为灰色;瓦斯抽放管路为红色。第396条 管路标识:巷道内管路应有标明用途、管径、长度126、(管路编号)、流体方向等的标识,管路标识应规范、清晰,管路表面应保持清洁、干净。管路标识用白色漆标注。箭头用来指示流向,直线管道100m一个箭头,拐弯、过墙两侧均要标注箭头,DN100(4寸)及以下的管道,箭头长度是管径的2倍,DN100(4寸)以上的管道,箭头长度是管径的1.5倍,同一趟管道的箭头长短大小要一致。直径用“DN”标识,单位为mm,字母、数字高度与箭头最宽的宽度一致,字体颜色与箭头颜色一致,编号统一喷在距管路法兰或接口右侧1m的位置并便于观看。管路标识符号遵照以下规定:压风管路用“YF”表示;供水管路用“GS”表示;排水管路用“PS”表示;例如:YF-DN100-88。“YF”表127、示该管路为压风管路;“DN100”表示该管路直径为0.1m;“88”表示该根管路编号为第88根。第397条 压风、供水管路每隔50m或巷道分支处应加装一组分支阀门并加装盘管器,截止阀一律安装在巷帮外侧口朝上倾斜45布置,管路要求密封完好,无跑、冒、滴、漏现象。第398条 同一巷道内同一管路的管径必须保持统一,不得使用不同管径的管路,严禁使用前小后大管径的管路进行对接。第399条 管路敷设时,在巷道的拐弯、车场等处需要圆弧处理时,应用同型号的管路加工弯头、龙门架进行过渡连接,严禁使用软管或规格较小的管路与主管路连接;由风水管路引出的支管要和主管平行布置;引出处应用快速接头、法兰和专用卡箍固定,严128、禁用铁丝绑扎,必须用规范的铁钩吊挂。第二节 电缆的吊挂第400条 井下使用的电缆必须有检验合格证、煤安证、阻燃报告等证件,使用时证件在有效期内。第401条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统一规范的吊钩悬挂,且要悬挂整齐,电缆钩统一使用有煤安标志的宽底板树脂电缆钩,严禁用铁丝吊挂。第402条 电缆悬挂间距,在倾斜与水平巷道内为1m。第403条 悬挂中的电缆在接线盒两侧应有适当的弛度,在开关附近应留有一定的裕量。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运输设备掉道时不受撞击。第404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不得与风筒同侧吊挂。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129、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特殊情况必须与风筒同侧吊挂时,应与风筒保持300mm以上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监测、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第405条 井筒和巷道内的监测、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100mm以上的地方,并按照监测、通信、信号、动力电缆的顺序从上而下布置。第406条 127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缆必须一缆一钩;动力电缆按照电压等级从低到高的顺序自上而下布置;同一电压等级的动力电缆按电缆截面从小到大的顺序自上而下布置。第407条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130、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第408条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100m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电压、截面、用途及负责人的标志牌。第409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管口;电缆跨巷道时必须走过桥(电缆桥架或加工专用过顶电缆钩)。 第三节 考核细则第410条 管路与电缆、管路之间、电缆与风筒、动力电缆之间、动力电缆与信号、控制、照明电缆的吊挂方式、吊挂高度和间距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411条 管路及电缆未按规定设置标识牌罚责任单位1131、00元/处,标识牌填写错误、字迹模糊或标志牌不清洁卫生,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第412条 风水管路未按规定方式连接,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未按规定设置三通及阀门,发现一次发责任单位100元。第413条 管路未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罚责任单位200元,管路颜色不符合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第414条 电缆穿墙未使用套管保护罚责任单位200元/处,管口未封堵或封堵不严密罚责任单位100元/处。第十五章 掘进机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5条 为规范掘进机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减少故障对生产造成的影响,以“防微杜渐”为宗旨,特制定本制度。 第416条 各电缆的引入装置的密封胶圈、金属垫圈、压板132、等不得残缺,内外接地必须牢固。 第417条 掘进机前进时必须放下铲板,提起后支承座;后退时必须提起铲板和后支承。 第418条 截割时必须打开喷雾降尘、降温,且内外喷雾并用。 第419条 掘进机缺少截齿、截齿磨损或损坏时,严禁开机,必须更换好后方可开机作业。 第420条 截割岩石巷道时截割电机只能使用低速,只有在截割全煤巷道时才允许使用高速。 第421条 截割头必须在旋转中钻出,不得停止外拉,不得带负荷起动,不得超负荷运转。 第422条 掘进机起动前必须先检查油位,油位不得低于油标刻度的一半。第423条 进刀前必须对所有日注油部位进行注油,发现缺油及时补充。 第424条 周注油部位要如期注油,中133、间注意观察。第425条 减速箱和二运电滚筒要定期检查油位。 第426条 截割过程中要随时注意各部件的声音和温度,遇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机检查处理,液压油温不得超过 70,超温时不得在继续截割。 第427条 操作液压手柄时,不可用力过猛;正反转切换时,第428条 操作手柄也不得过快,以免造成液压冲击,损坏机件。 第429条 各处盖板螺丝必须上齐、紧固。 第430条 各部位的连接螺丝必须随时检查,特别是易松动部位螺丝(如铲板、截割头、一运刮板螺丝)必须班班紧固。 第431条 接班时必须检查一运刮板是否齐全或弯曲,如有立即补充或更换。 第432条 一运链条不能过紧或过松,链轮处不得卡有岩石,如有134、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433条 一运链条抢扣或掉链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不得强行对付开机。 第434条 一运憋死必须立即停机检查,查明原因后再针对性的处理,严禁将一运马达来回闪动,以免损坏马达。 第435条 油管、液压阀漏油要立即停机处理,确定是接头松动还是O型圈损坏,接头松动及时紧固,O型圈损坏及时更换。 第436条 油管损坏要及时更换,不得强行开机,所损失油量在更换好油管后立即补充。 第437条 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135、 第438条 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机器进行润滑、维护和保养,不得改变注油规定和更换油周期。 第439条 现场设置掘进机检修记录本,维修及保养人员及时填写,以便准确掌握掘进机状态是否良好。第二节 掘进机使用维护管理规定一、使用操作第440条 开机前:(1)查看瓦斯是否超限,瓦斯超限情况下严禁开机。(2)确保冷却水、内喷雾正常,油箱中油位不能低于油标指示范围。(3)开机前检查照明、电铃要正常。(4)开机前各操作手柄都要置于零位。(5)开机前个人防护品要佩带齐全。(6)开机前查看巷道支护是否符合要求。(7)开机前掘进机前方及两侧严禁站人。(8)在二运部要设专人看护电缆、水管,防止损坏电缆及水管。(136、9)派专人看护皮带机尾。(10)确认一切就绪,方可安全开机。第441条 开机运行中:(1)开机时要精力集中,看好顶板和两帮,要避免在切割时煤块下落伤人。(2)在前进、后退时一定要避免损坏两侧及后方的机电设备。(3)掘进机上梁时不要开机过快,防止梁从托梁器上脱落下来伤人。(4)上梁结束后退时要看好二运,防止二运掉道。(5)截割过程中截齿磨损严重时,必须及时更换。(6)发现异常声响,必须停机,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开机。第442条 停机后:(1)停机后要打扫掘进机上的落煤、杂物,要将掘进机清理干净。(2)停机后各操作手柄一定要重新置于零位,关掉电控箱电源。(3)本班出现的故障要和下班司机当班交待清137、楚。二、掘进机安全操作细则:第443条 司机须专职,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作业,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开机。第444条 切割头必须在旋转情况下才能向煤(岩)壁钻进,此时周围不得站人。第445条 切割头不应带负载起动,当切割头已钻在煤(岩)壁里时不许起动切割电机,须先退出煤(岩)壁后,再起动切割电机。第446条 切割头工作时必须开启喷雾降尘冷却系统。第447条 机器在前进、后退或转弯时,必须将后支撑收起至极限位置,并抬起铲板,以避免转弯角度过大引起掘进机与转载机发生干涉。第448条 对大块掉落煤岩,须采用适当方法破碎后再行装载,大块煤岩卡龙门时,须进行人工破碎,不能用刮板机强拉。第449条 机器在工作过程中138、若遇到异常声响应立即停机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开机。第450条 液压系统和喷雾降尘系统的压力不准随意调高,若需调整,须由专职人员进行。第451条 机器加油时须用洁净的容器,避免油质污染,造成液压元件损坏。第452条 油箱的油温若达到或超过70时,须停机冷却检修,待降温后再开机工作。第453条 当发现液压系统压力值严重波动,溢流阀经常开启,系统产生噪音和严重发热时,立即停机检查。第454条 当油缸行至终点时,应迅速放开操作手柄,以防因溢流阀长期溢流造成系统发热。第455条 切割机构在工作时,若遇闷车现象,立即停机,防止电机长期过载。切割机构在维修或不工作时,应使其处于中间降落状态,以保证安全。139、第456条 在对煤(岩)进行装运时,应先开启运输部,后开启装载机构,停止装运时正好相反,应先停止装载机构,后停止运输部。第457条 安标配套元件不得随意更换。第458条 液压系统安全回路元件不得随意更换。第459条 液压回路不得在泄露状态下工作。第460条 泄露物应及时清理、掩埋。第461条 遇有下述情况不得开机:(1)喷雾冷却系统不工作;(2)油箱中油位低于油标指示范围;(3)截齿损坏 5 把以上;(4)切割电机与减速箱之间及减速箱与工作臂之间等重要联接部位的紧固螺栓松动;(5)电气闭锁和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第462条 本掘进机不得在液压系统管路存在漏油状况时工作,以免造成不良后果。第463条140、 在切割时,特别是切割硬岩时,会产生较大的振动,造成截齿超前磨损或影响切割效率,所以切割时要使铲板及后支撑接地良好,加强稳定性,减少振动。第464条 按整机润滑图要求,由专人定期对各润滑点进行注油。第465条 切割头在伸出状态下应尽量避免切割硬煤或者硬岩。第466条 设备在停止工作时,应使截割头回缩,铲板落地。三、掘进机日常维护与修理第467条 当对电气设备及机械部分进行维护、修理时必须切断电源,在不带电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处理电气故障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先用验电笔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可检查、排除故障;第468条 维修电气系统,在欲打开防爆接触面之前必须事先将外部的灰尘、煤泥清洗干净。电气设备防爆141、面涂抹凡士林以防生锈;第469条 严格执行掘进机四检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对于泥土和煤泥沉积的部位要每周定期清除。每月检查各导线的连接部位是否有松动现象;第470条 每班掘进结束后,应对掘进机受力部位、震动部位紧固件进行检查,发现紧固件松动、损坏的要及时紧固或更换;对液压系统、电控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471条 各处的盖板拆开后,不要长时间放置,特别要防止浸入水。在高温及恶劣环境下尽量不要打开盖板。发现零部件损失,失去原有性能,一定要及时修复或更换,不能带病工作,以免因小失大;第472条 维修液压系统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尘和水的侵入,在断开任何液压油管以前,要先释放压力。对液压油的142、管理务必充分注意以下几点:(1)防止杂物混入液压油内;(2)当发现油质不良时应尽快更换新油;(3)新使用一个月后更换过滤器,每周清洗一次;(4)保证油箱内所规定的油量;(5)油冷却器内要有足够的冷却水通过,以防止油温的异常上升。第三节 掘进机完好标准第473条 机体:(1)操纵手把动作灵活,位置准确;(2)蜂鸣器、紧急开关工作可靠;(3)千斤顶、活塞杆镀层无脱落,局部轻微锈斑面积不大于50cm2,划痕深度不大于0.5mm,长度不大于50mm,单件上不多于3处;(4)注油嘴齐全,油路畅通;(5)照明灯齐全明亮,符合安全要求;(6)喷雾装置保持良好。第474条 截割部:(1)截割头无裂纹、开焊,截143、齿完整,短缺数不超过总数的5%;(2)截割臂伸缩、上下摆动,均匀灵活。第475条 回转部:左右回转摆动均匀灵活。第476条 行走部:(1)履带板无裂纹,不碰其它机件,松紧适宜,松弛度为30-50mm;(2)前进、后退、左右拐弯,灵活可靠;第477条 装运部:(1)铲板星轮转动灵活,伸出时能超出铲煤板;(2)刮板齐全,弯曲不超过15mm;(3)链条松紧适宜,链轮磨损不超过原齿厚的25%,运转时不跳压。第478条 液压系统:(1)胶管及接头不漏油;(2)油泵、马达运转无异响,压力正常;(3)压力表齐全,指示正确。第479条 安全保护:(1)掘进机有开、闭电器控制回路的专用工具,由专职司机掌握和保管144、;(2)在机器的非司机侧,停止掘进机运转的紧急停止按扭应可靠。第四节 考核细则第480条 开机前司机准备工作没做到位的罚款50元,准备工作没做到位开机过程中若发现掘进机出现故障,而未及时停机处理强行开机的罚款100元,强行开机导致掘进机零部件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再另行处罚。第481条 每天按时填写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转记录、设备事故记录、,每检查缺一次罚队长、机电队长、记录填写人各100元。第482条 因操作方法失误导致掘进机零部件损坏的罚款如下:二运脱轨一次罚款200元,烧毁截割电机、油泵电机、二运电机的罚款3000元;损坏调高油缸或旋转油缸罚款500元,损坏伸缩油缸、铲板油缸或支撑油缸罚款3145、00元,损坏一个油马达或一个油泵罚款500元。第483条 掘进工作面配备通讯设备,有声光信号装置;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100元。第484条 掘进机照明灯固定规范,光线良好;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100元。第485条 掘进机装有甲烷探测仪,瓦斯超限对整机电气断电灵敏可靠;发现未装甲烷探测仪或不灵敏可靠处罚2000元。第486条 掘进机蜂鸣器齐全,完好有效;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100元。第487条 掘进机各种保护齐全、灵敏、有效;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500元。第488条 掘进机各加注润滑油,按照EBZ-200机组润滑图表执行;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100元。第489条 掘进机各油箱油量充足,146、油位适中;发现油箱缺油运行处罚500元。第490条 掘进机各阀组、液压油管不渗油、不漏油、不串液;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100元。第491条 掘进机各转载点喷雾良好,冷却、喷雾水管不渗水、漏水;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50元。第492条 掘进机各部件固定销轴、螺栓齐全紧固;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100元。第493条 掘进机各转载点挡煤板、刮板、刮板链和托辊齐全有效;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100元。第494条 掘进机截割头截齿不得短缺或磨损严重;发现每缺一个截齿处罚100元,磨损严重处罚50元。第495条 掘进机二运皮带接口符合标准,皮带宽度不得小于实际宽度;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处罚200元。第49147、6条 掘进机和二运皮带电缆、电气设备连接可靠,达到防爆性能要求;发现一处失爆处罚10000元;机尾过道电缆直接拖地上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第497条 停机后交班前掘进机、二运皮带和电缆卫生没打扫干净的罚款跟班队长,班长,掘进机司机各100元;各操作手柄没有及时恢复零位的处罚200元;没有进行现场交接班或交接班记录不清楚的罚款100元。第498条 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切割炮头落地,安设防护罩,控制开关断电,隔离手柄有专职司机保管;否则罚款500元。第499条 队组必须制定检修计划和时间,确保掘进机每日有4小时检修时间,并有检修记录。发现一次未检修处罚200元,无记录处罚50元。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安148、全事故的罚款2000元,严重者加重处罚。第十六章 带式输送机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00条 井下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501条 井下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综合保护,具有防撕裂、堆煤、打滑(失速)、跑偏、温度、烟雾、超温自动洒水等保护功能。 第502条 安装运行带式输送机的巷道内应有充分的照明。服务采区的带式输送机巷道(包括集中胶带巷道)要全线安装照明,其间距不大于50米。采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30米范围内、机尾部20米范围内必须安装足够的照明灯。 第50149、3条 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必须设置行人过桥。 第504条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夜里偶合器不受此限),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 第505条 带式输送机机头部前后各20m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机头机尾部应按消防标准各设置一组消防器材和25米洒水软管。第506条 带式输送机必须在机头驱动部加装防护栏(网),机尾部加装防护罩,机尾用地锚固定。 第507条 带式输送机受煤处(承载落煤点)必须安装缓冲床或缓冲托辊,并确保齐全完整起到缓冲作用。 第508条 煤仓或溜煤眼上方的带式输送机,在距入煤仓或溜煤眼50米处,必须安装两道可靠的防乘人装置。煤仓或溜150、煤眼周围必须有安全防护栏并有醒目警示。现场必须有处理堵塞时人员佩戴的安全带。 第509条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510条 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必须安装声光信号,并全线可以进行语音通讯,能够在开机前发出声音预警。 第511条 强力带式输送机在机头、机尾要安装监控视频,并将监控信号上传到调度或胶带集中监控室。对硫化接头及胶带外观磨损作定期检查,档案化管理。井下滚筒包胶、热补强力胶带,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512条 定期清理带式输送机两侧和底胶带下的浮煤(矸)和杂物,确保151、胶带与底板有足够的间隙不发生摩擦。严禁在开机状态下清理机头或机尾滚筒周围煤矸。严禁使用道木、水管、铁道等代替清扫器。严禁使用带式输送机运输设备、配件、材料、工具等。发现大块矸石,岗位人员必须停机处理。第二节 带式输送机保护安装及试验标准第513条 带式输送机的防滑、堆煤、跑偏、烟雾、防撕裂、欠电压、过电流和沿线急停等保护装置应接入胶带输送机控制回路或主回路,当任何一种保护动作时应可靠动作,并中止带式输送机运行。第514条 超温自动洒水保护应接入带式输送机电控回路,当出现温度超限时,能够实现洒水装置自动打开水源洒水降温,并报警。第515条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152、置与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第516条 保护安装要求 防滑保护:带式输送机防滑保护应安装在带式输送机回程带上面,固定式带式输送机安装时,应装在机头卸载滚筒与驱动滚筒之间,当两驱动滚筒距离较远时,也可安装在两驱动滚筒之间,其它地点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应安装在回程带距机头较近处;简易防滑保护应设在改向滚筒侧面,与滚筒侧面的距离不超过50mm,防滑保护安装时,传感器应采用标准托架固定在胶带机头大架上,严禁用铁丝或其它物品捆扎固定。堆煤保护:两部带式输送机转载搭接时,堆煤保护传感器在卸载滚筒前方吊挂,传感器触头水平位置应在落煤点的正上方,距下部胶带上带面最高点距离不大于500mm,且吊挂高度153、不高于卸载滚筒下沿,安装时要考虑到洒水装置状况,防止堆煤保护误动作。 使用溜煤槽的胶带,堆煤保护传感器触头可安装在卸载滚筒一侧,吊挂高度不得高于卸载滚筒下沿,水平位置距卸载滚筒外沿不大于200mm。胶带与煤仓直接搭接时,分别在煤仓满仓位置及溜煤槽落煤点上方500mm处各安装一个堆煤保护传感器,两处堆煤保护传感器都必须灵敏可靠。堆煤保护控制线应自巷道顶板垂直引下,传感器触头垂直吊挂,并可靠固定,严禁随风流摆动,以免引起保护误动作。带式输送机机头安装有除铁器或其它设施,影响堆煤保护传感器安装时,应加工专用托架安装,确保传感器固定牢固。跑偏保护:带式输送机的跑偏保护应成对使用,距离机头、机尾10-1154、5米处各安装一对,当带式输送机有坡度变化时,应在变坡位置处安装一组;跑偏保护应用专用托架固定在带式输送机大架或纵梁上,对带式输送机上带的偏离情况进行保护。烟雾保护:带式输送机烟雾保护应安装在带式输送机机头驱动滚筒下风侧515m处的输送机正上方,烟雾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当输送机为多滚筒驱动时应以靠近机头处滚筒为准。防撕裂保护:主运带式输送机应在胶带落煤点下方向机头方向1015m位置安装防撕裂保护。防撕裂保护安装在输送机上下两层胶带之间,保护方式为压电式或牵引钢丝绳式的防撕裂保护,安装时应加工标准托架,将防撕裂保护固定在输送机纵梁上,靠上层胶带方向。超温自动洒水保护:热电偶感155、应式超温洒水保护传感器应固定在主传动滚筒10-15mm处;采用红外线传感器时,传感器发射孔应正对主传动滚筒处进行检测,传感器与主传动滚筒距离为300500mm。欠电压保护:控制带式输送机的磁力起动器或馈电开关,当电网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75%时,应可靠动作,切断输送机电源,中止输送机运行。过电流保护:控制带式输送机的磁力起动器或馈电开关,当输送机电机运行电流超过控制开关的整定值时,应可靠动作,切断输送机电源,中止输送机运行。沿线急停保护:在带式输送机的行人侧每间隔60米设置一个双向急停开关,在皮带机机头、机尾、行人过桥及变坡点处应设置急停按钮。防下滑制动装置:在倾斜巷道中的下运带式输送机(倾角超156、过10)必须安装下滑制动装置。逆止制动装置:在倾斜巷道中的上运带式输送机(倾角超过5)必须安装逆止制动装置。第517条 保护装置试验要求:每班由带式输送机司机(或跟班电工)对带式输送机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试验;现场没有试验功能的保护装置,必须每班检查设备及关联线路的完好情况,保证各保护装置完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现场保护试验与完好检查必须有详细记录。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传感器在井下现场不具备试验条件的保护装置,每6个月升井地面检验一次(地面必须有备件,升井校验前使用完好备件替换现场使用的传感器),按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做好记录。第518条 过桥安装标准:(一)过桥安装位157、置:1、在采掘工作面皮带机头大架后不大于15m设置一个过桥。 2、刮板输送机搭接在带式输送机上时,在搭接点后不大于15设一个过桥,在刮板输送机头向后不大于15m设一个过桥。 3、带式输送机搭接在刮板输送机上时,在刮板输送机尾前方不大于15m设置一个过桥。 4、带式输送机与带式输送机搭接时,在搭接点缓冲架前方不大于10m设置一个过桥。 5、掘进机转载皮带与带式输送机搭接时,在带式输送机尾缓冲架前方不大于15m设置一个过桥。 6、掘进巷道内安设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在钻场、水仓或信号硐室入口处安设一个过桥。 7、当带式输送机长度超过300m时,为确保清煤、检修方便,应每300m设置一个过桥(158、如中间有钻场或水仓时,该过桥可就近安装,但要保证过桥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300m)。 (二)过桥安装要求 1、过桥与皮带机之间采用螺丝或U型卡子固定牢固,严禁直接放置在皮带机上。 2、所有过桥均要保证不小于500mm的过煤空间,顶部保证有足够的行人空间。 3、过桥要求统一制作,喷涂统一颜色防锈漆。 第519条 安全防护设施安装使用管理标准 (一)带式输送机机头防护装置:1、带式输送机机头转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确保人员操作维护及清煤期间的安全。 2、卸载滚筒处的防护装置应使用原厂配置的护栏。 3、机头驱动装置至张紧储带段行人侧应加设防护装置,框架采用不小于L303mm角铁配合5050mm159、网片加工制作,护栏与机架之间通过挂钩固定,4、护栏框架要求刷红色防锈漆,网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刷黄色防锈漆。 (二)、机尾护罩安设标准 1、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等转动部位必须有完好的防护罩,机尾处应无积煤、无杂物,保持卫生清洁。 2、带式输送机机尾两侧的护罩可借助机尾座上的螺栓固定或加工专用卡具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捆绑。 4、当皮带护罩无法与机架连接时可采用预埋护栏地脚的方式固定,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300mm且固定牢固。 5、机尾护栏要求统一刷蓝色防锈漆。第520条 沿线急停装置安装及使用管理标准 1、使用皮带机集控装置控制的皮带,按照不大于200m安设一个载波电话和急停开关实现沿线急停功能。较大160、的起伏段处应设载波电话和急停开关。 2、简易皮带急停保护设置: (1)采用急停传感器配合拉线钢丝绳或安装急停按钮实现皮带机沿线急停功能。 (2)急停装置与主机连接时,急停装置必须串入控制回路,保证动作时皮带机停机。 (3)沿线急停装置设置距离不大于60m,自机头起安装至机尾。较大的起伏段处应设载波电话和急停开关。 (4)采用急停按钮实现急停功能时,急停按钮安装固定在皮带机行人侧巷帮上,高度距底板不低于1.5m,上板编号管理并注明用途。 (5)采用拉线急停装置实现急停功能时,急停装置应安装在皮带机行人侧。急停传感器使用专门加工的固定板并用螺栓固定在皮带机H架上,连接电缆使用扎带固定好。拉线使用6161、.5mm镀锌钢丝绳,间距1.5m。 第三节 考核细则第521条 胶带运输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第522条 所有保护装置如胶带打滑、跑偏、堆煤、信号闭锁。沿线开关、制动装置等均正确维护。使用灵敏可靠。不得任意拆除。一处保护安装不规范或者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200元,胶带机甩保护运行罚责任单位500元/次。第523条 禁止胶带输送机输送设备、材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第524条 禁止开倒车,特殊情况下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倒开。无措施倒开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第525条 要维护好胶带输送机,不得带病运转电气162、部分不得失爆。发现一次带病运转罚责任单位200元。电气失爆按相关条款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第526条 经常检查胶带接头,发现断裂或豁口变大及时修理或更换,掘进面皮带宽度不得小于皮带宽度10%,皮带宽度因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撕裂皮带影响生产的,一次罚款1000元,连带跟班队长500元,豁口大未或皮带宽度不足不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处。第527条 胶带运输机司机要及时清理皮带沿途煤矸卫生,发现沿途有煤矸杂物等,一次罚款100元。第528条 胶带输送司机要及时清理机头、机尾处煤矸卫生,杜绝机头、机尾处被煤矸埋没。发现一次被埋罚款100元。(输送机运转时禁止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其附近的浮煤)第5163、29条 胶带输送机司机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对胶带输送机及时检查、发现缺少托辊应及时补齐。未及时补齐的缺少一个托辊罚款100元。第530条 托辊要定期检修,转动不灵活的要及时更换。换下的托辊要及时装车升井检修。发现皮带托辊乱扔乱丢的一次罚款100元。第531条 胶带输送机托辊严禁使用铁丝绑扎在机架上,必须用螺丝固定。发现一处用铁丝绑扎的罚款100元。第532条 发现胶带跑偏时,胶带司机要立即调整不允许发生磨胶带现象。发现磨胶带现象一次罚款50元。第533条 胶带输送机的驱动装置,液力偶合器转动滚筒,尾部滚筒等要设置保护栏杆保护罩。工作中禁止去掉保护罩,发现取掉一次罚款100元。164、第534条 每班工作前必须检查液力偶合器,减速机有无漏油、少油、缺油现象。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按规定补充。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缺油损坏设备影响生产的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连带跟班队长考核200元。第535条 接到收工信号后,将带式输送机上的煤矸拉干净,停机将控制开关手柄扳到断电位置,控制开关未断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第536条 皮带机按安装机头、机尾必须打设地锚固定牢固,未打设地锚或固定不牢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并禁止运行皮带。第537条 皮带机机头、机尾及导向滚筒等转动部位必须进行防护,并正确使用防护设施,无防护设施或不正确使用防护设施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第538条 皮带165、机转载点必须进行防护,防止人员从转载点处通过、跨越;皮带机转载点无防护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人员从转载点通过、跨越的,对责任人进行“三违”处理。第539条 皮带机机头机尾及需要跨越皮带地点,必须安设过桥,过桥安装牢固,未按规定安设过桥或过桥安设不牢固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人员不经过过桥跨越皮带的,对责任人进行“三违”处理。第十七章 井下喷浆设备、电缆防护管理制度第540条 由于井下喷浆过程中对管路、电缆、设备防护不到位造成管路、电缆、设备被普遍喷浆,严重影响了质量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第541条 喷浆前必须对喷浆巷道内所有电缆、管路、设备(包括皮166、带机、电气开关、机械设备、五小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照明等)及各种标牌进行防护,防止被喷浆。第542条 每次喷浆后必须及时清理电缆、管路、设备及各种标牌表面及附近喷浆料,做到干净整洁。第543条 电缆、管路及上墙吊挂的五小电器设备必须在喷浆后24小时内按标准恢复吊挂。第544条 电缆、管路、皮带架喷浆前未进行防护被喷浆的,考核责任单位50元/米。第545条 设备(包括皮带机、电气开关、机械设备、五小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照明等)及各种标牌未进行防护被喷浆的,设备及五小电器考核责任单位100元/台(件),设备标牌考核责任单位50元/个。第546条 喷浆后未及时清理电缆、管路、设备及各种标牌表面及附近167、喷浆料的,考核责任单位50元/米(台/件)。电缆、管路及上墙吊挂的五小电器设备未在喷浆后24小时内未按标准恢复吊挂的,考核责任单位50元/米/天(台/件)。第十八章 电缆管理制度第一节 职责划分第547条 由机电处对电缆进行专业化管理,负责矿所有电缆的计划、签发、回收、修复、考核等工作。第548条 没有机电处主管的审核,库房不得向任何队组发放电缆。第549条 机电处对各种电缆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回收。第550条 16平方以上动力电缆按照设备资产进行管理。机电处应设立电缆台账,台账中必须注明电缆型号、规格、长度、编号等主要技术数据。第551条 机电处负责对新领电缆的规格、长度进行检查核实。然后在168、其两端一米处压号(包括编号、规格、长度)。其标明长度与电缆实际长度的误差不得超过2。第二节 电缆的入库管理第552条 各部门生产接续需要及库存,及时提报使用计划,经机电矿长审核后,由机电处电缆管理员统一上报。第553条 到货电缆必须由机电处电缆管理员、机电处、使用部门及仓库库管理员共同验收,主要对其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核对,发现与需求计划不相符及时联系供货商予以调换。第554条 随电缆附带的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在领用时,由供货商转交机电处电缆管理员妥善保管,以备查阅。第555条 电缆管理员和仓库管理员必须认真做好到货登记、入帐,仓库管理员及时填挂电缆标志牌,并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第556条 169、库存电缆应按规格、型号分类摆放。盘装电缆的端面要与地面垂直放置并悬挂标志牌,标明型号、规格、长度,短节电缆应单根盘圈捆扎。库存电缆严防日晒、雨淋、防火、防盗。第557条 所有16mm2及以上的橡套电缆在使用前都要在两端2米处压好标记,标明型号、规格、长度、编号。未经电缆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截断电缆。第558条 电缆管理需建立相关台帐:(1)新电缆验收入库流水台帐:详细记录每批到货电缆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到货时间、制造厂家、出库时间、单价、总金额及新电缆使用记录。(2)电缆周转使用台帐:出库新电缆经压号后按不同型号、规格分别建立周转使用台帐。每个台帐详细记录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使170、用单位、领用日期、使用地点、回收日期及电缆状况。 第559条 仓库管理员必须认真做到:库存电缆及时上帐,建立电缆库存台账和入库明细,记清电缆名称、规格型号、入库时间、电缆每根长度和总和、电缆编号(打号)、生产厂家、存放地点;帐、卡、物相符、一致,按规格型号分类摆放。无审批票据不能发放电缆。第三节 电缆的出库管理第560条 所有出库的电缆必须保证完好。第561条 仓库管理员在开具代管材料出库单时,一定要将出库单写清,部门材料员必须在出库单上签字,字迹清楚工整,否则每次对部门材料员处罚100元。 第562条 领用电缆由仓库管理员组织专人装车。部门及外委施工单位领用电缆自行装卸。第563条 任何个人171、或单位无权将电缆外借或变卖,发现有个人或单位未经审批,私自将电缆外借或变卖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564条 外委施工单位租赁电缆时,一定要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领用。领用电缆时,一定要有签字、盖章的借条,才可开具电缆领用票据。并对租赁电缆的外委施工单位收取相应的费用。第565条 外委施工单位租赁的电缆归还时,要根据破坏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第566条 各部门、外委施工单位领用的电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电缆丢失、缺损,领用单位要按电缆原值进行赔偿。第四节 发放和领用第567条 矿所有电缆(包括驻矿(矿)单位使用的电缆),由机电处172、统一管理、发放,所有有关电缆的一切事宜,必须经过机电处电缆管理员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发放。第568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应提前一天或当日上午开具电缆领用票据,由本队材料员或机电管理人员到机电处办理领用手续,其他人员不予办理。如遇节假日、夜间、抢修事故等特殊情况可凭值班领导签字单发放,两日内补办正式手续,并交于仓库管理员。过期不办的对责任人200元罚款,每推迟一天加罚100元。在上一次手续未办理完毕之前,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再次发放电缆。第569条 各使用单位在领料单上必须填写清楚电缆的领用单位、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所需数量及具体使用地点,在领用单上必须有领料员、电缆管理员、周转材料管理员的签字,方可173、领用。第570条 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凭票发放程序,在接收到领料员的领料单后,首先要核实领料员身份。未经核实就发放电缆的,对仓库管理员处以1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供应站进行赔偿。第571条 在代管材料出库单上写清电缆名称、规格型号、电缆编号及发放数量,仓库管理员及领料员并签字确认,方可发放,领料员不在出库单上签字的,发现一次对领料员罚款100元。第572条 需领取新电缆,由领料员负责联系修补电缆人员对所领用的新电缆进行编号、打号,由电缆仓库管理员建立新电缆发放台账。如发现新电缆未进行打号者,处罚领料员200元罚款,并及时打号。第573条 领用电缆时,不得随意截断,特殊情况须由机电处电缆174、管理人员同意方可截断,否则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第574条 领取电缆时,不得乱挑乱拣(码垛时好坏已分开),如确有必要的,选完后将不用的电缆盘好归回原位,否则对领料员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该部门负责将电缆盘好归回原位。第575条 各部门及外委单位领用电缆时,查看电缆两端是否有编号,如果没有及时打号。第576条 机电处根据电缆使用情况,建立电缆台帐,按月对在用、待修、闲置电缆进行核对,避免丢失。 第577条 机电处电缆管理员负责电缆的入库、发放及回收管理工作。仓库管理员要建立电缆出库台帐及回收台帐,并每旬向机电处电缆管理员提供一份电缆出入库清单。第578条 代管的电缆因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175、,按原值赔偿,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的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100-200元的罚款,并纳入到每月考核中。第579条 仓库管理员未见到电缆的领用审批单,私自发放电缆,处罚领用单位1000元罚款,仓库管理员500元罚款,并上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第580条 外委施工单位自带的电缆入井使用前必须提前2天向机电处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在井口检身员和机电处电缆管理员共同登记后方可入井使用。否则在井下检查出所使用的电缆为禁用电缆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罚款。第五节 电缆的使用管理第581条 各部门及外委单位对所使用的电缆建立使用、回收台帐,台帐必须详细说明每根在用电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176、使用地点、电缆起止点、使用日期、使用单位及用途。每月1-3日、15-18日分两次上报电缆台帐到机电处电缆管理员,需上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台帐,其中纸质版台帐要求字迹清晰,必须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未上报台帐,迟报一天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帐中发现未更新的、重复等情况,发现一次将对责任人处以200元/处的罚款。台帐要求真实,现场核对电缆发现一处与电缆台帐不符的对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处的罚款。第582条 各部门及外委单位对所使用的电缆绘出井下电缆示意图,有变动及时更新,与实际不符,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第583条 正常掘进时,跟机电缆按照五个月更换一次,视情况可根177、据电缆的现状,可适当延长使用时间。对于电缆使用不到五个月的,视情况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584条 对电缆着火、电缆放炮等恶性事故,要及时进行追查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585条 各部门库房不得存放10平方及以上的电缆,如有违规存放的对责任部门给予100-500元的罚款。第586条 正在使用的打号电缆不得随意截断,否则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发现电缆一端无号,对责任单位给予200元的罚款,并按相关规定赔偿。两端无号,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并以250米的电缆长度按相关规定赔偿。第587条 电缆敷设、悬挂、连接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电缆178、吊挂管路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处罚。第588条 电缆的定期检查与试验(1)每季度检查一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每周由专责电工检查一次悬挂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2)每月检查一次移动电气设备橡套电缆的绝缘。 (3)每年进行一次高压电缆泄漏和耐压试验。(4)机电处主管供电专职人员要与生产单位的维护人员一起,对正常生产采区电缆的负荷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新采区投产时,机电处主管供电专职人员、生产单位的维护人员要进行全面的负荷测定、电缆铺设长度,以保证电缆的可靠性。(5)以上各项试验和检查必须形成制度,并对每次试验和检查的结果做好记录。对试验和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和处理。第589条 对179、在领用、回收过程中因装运方法不当造成电缆损坏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200元/处罚款,丢失部分由责任人照价赔偿。第590条 使用单位出现电缆丢失,对电缆丢失部分由责任单位按原值进行赔偿,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队长)处罚300元,跟班副队长处罚300元,分管副队长处罚300元。第591条 在装、卸电缆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将电缆撞伤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所在的部门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第592条 车辆在井下行驶过程中,因车辆的原因将电缆撞坏的,视情节对驾驶员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593条 电缆使用时被车辆刮伤180、后,责任人主动汇报的视情节予以100300元的处罚;未主动汇报被调查出的视情节处责任人1000元罚款,责任人所属单位罚款5000元。第594条 井下禁止存放闲置电缆,回撤的电缆要及时回收入库。每发现一次存放闲置电缆,根据电缆的截面每根对使用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595条 各部门工作面区域的通讯电缆(电话线,监控线,信号线)由各部门负责维护;各部门负责维护瓦斯分站到工作面的监控线路电缆,而瓦斯分站到地面的监控线路电缆由、人员定位通信电缆、井下广播电缆、井下红绿灯通信电缆、及井下工业电视通讯电缆由六大系统维护队负责维护,通信电缆出现问题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罚。第六节 电缆的回收管理第596181、条 所有回收电缆、通信电缆、集控线完好情况回收单位必须告知仓库管理员,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仓库管理员组织专人分成完好、不完好(包括待修)、报废三类码放整齐,并要求数量统计清晰明确。第597条 电缆回收到库两日内,仓库管理员、 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完毕后,由仓库管理员开电缆回收单,回收单上部门交料人必须签字,不签字的或代签的,将对交料人、代签人员处以100元罚款。第598条 物资领用计划表、回收单一式三联,机电处保管、经营办与使用单位各一联,分别建立台帐,每月月底对帐,票据每缺失一张对责任人罚款50元。第599条 带有插头的电缆、集控线、信号线回收时,必须进行防水包裹,否则对回182、收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个。第600条 电缆在回收时,一定要确认电缆两端是否有编号、是否为齐头、是否损伤,若发现上述情况,回收单位应及时汇报机电处,电缆管理员现场核实,查明原因,对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601条 回收的电缆发现电缆一端无号,对责任人给予200元的罚款,并按相关规定赔偿。两端无号,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并以电缆长度按原值进行赔偿。电缆损坏的将视不同型号电缆损坏程度及性质,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100-200元/处的罚款。对回收电缆单位处以500-5000元/处的罚款。第602条 在回收电缆时,电缆不能长时间放在地上,以免被车辆碾183、压,造成电缆损坏。如电缆被车辆碾压,造成损坏的,根据不同型号的电缆损坏的程度及性质,对回收电缆单位处以500-5000元/次的罚款。第603条 回收电缆车辆在倒车时,撞坏电缆的,根据不同型号的电缆损坏的程度及性质,对司机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第604条 回收电缆时,回收的电缆与其它电缆存在交叉现象的,严禁用车辆拖拽电缆,发现一次,根据电缆的不同型号,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为此造成损坏的,发现一处,根据不同型号的电缆损坏的程度及性质,对责任单位罚款500-5000元;电缆损坏,责任单位将按电缆原值进行赔偿。第605条 回收电缆时,电工拆电缆头时,不能直接裁断而不拆接线184、盒,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第606条 回收电缆时,电工拆过线的接线盒一定要保证完好,不失爆、不完好,如发现造成失爆、不完好的对回收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第607条 回收的电缆所挂过的塑料电缆钩子,不能被损坏,发现一次,回收单位罚款100元/个。电缆回收后电缆钩子发现有不正的,及时修正,否则给予责任单位500/次,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电缆回收原则上必须由领用单位回收,如因作业地点搬迁已领用敷设的电缆需移交其它单位使用的,要向机电处电缆管理员提出申请。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机电处电缆管理员现场盘点移交并将台帐转入被移交单位,未通知机电处电缆管理员,私下移交、接收的单位给予185、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十九章 乳化液及浓缩液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 则第608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乳化液及浓缩液使用管理,确保乳化液及浓缩液配比、配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矿实际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609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所属各综采队乳化液及浓缩液的管理工作。第二节 管理职责第610条 机电处负责对各队组乳化液及浓缩液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第611条 各队组负责乳化液及浓缩液浓度配置、泵箱、自动补液装置及液压系统等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第三节 使用管理第612条 各队组乳化液及浓缩液的存贮温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定,对于低温储存的在使用前一周备用到井下升温。第613条 各队组乳化186、液及浓缩液的配比浓度必须达到3%5%,泵站压力不低于30MPa。第614条 各队组井下加注乳化液及浓缩液时要检查液体是否变质,并清洗好加液器具,避免煤尘杂物进入系统造成二次污染。第615条 各队组严禁用乳化液及浓缩液冲洗支架。第616条 各队组井下现场要有乳化液及浓缩液浓度的检测手段,每班必须检查一次浓度,以糖量仪读数为准,并有记录;检查配比用的糖量仪必须在工作面列车工具箱备用并保证完好。第四节 井下乳化液及浓缩液系统管理第617条 各队组液箱进水管必须安装过滤器,每班必须冲洗一次。第618条 井下使用时,各队组液体泵箱必须加设自动给液装置,泵电控系统要有液位、温度等报警保护装置,严禁吸空。第187、619条 各队组液压胶管及接头必须连接可靠,正确使用U型卡;备用液管、接头、阀组必须用专用堵头封堵,禁止使用面纱或其他物品包扎或不包扎。第620条 各队组液压支架、液压系统不得存在漏液、窜液现象。第621条 各队组液箱必须有液位观察窗;非特殊情况,禁止打开液箱上盖,防止外来脏物进入液压系统。第622条 加装了反冲洗过滤器的液压系统,各队组应参照使用说明,建立反冲洗设备检查维护制度,每天冲洗一次,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滤芯。第623条 各队组液压系统的先导过滤器发生堵塞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故意破坏滤网或甩掉先导过滤器不用。第624条 各队组对液箱每3个月进行一次排空清洗并作好记录;对泵站回液过滤器每天188、进行一次排空清洗并作好记录。第五节 其它规定第625条 一套综采面液压支架只能使用一种乳化液,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不同品牌的乳化液时,必须报机电处审核,同意后需采取必要的试验措施。第626条 机电处对队组乳化液及浓缩液配比浓度、检测记录、液压系统、过滤装置、自动补液装置及泵箱等设备完好使用进行定期检查。第六节 考核细则第627条 液压支架使用乳化液及浓缩液浓度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次,罚款综采队责任人500元, 罚款综采队长1000元。第628条 各队组乳化液及浓缩液系统没有安装过滤装置及自动补液装置的,每发现一处,罚款综采队长1000元。第629条 发现队组人员故意破坏滤网或甩掉先导过滤器不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综采队责任人500元, 罚款综采队长1000元。第630条 各队组对液箱、过滤器排空清洗没有按规定执行或清洗记录不全,每发现一处,罚款综采队责任人500元, 罚款综采队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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