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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公司煤矿生产技术及机电运输管理规定154页
煤电公司煤矿生产技术及机电运输管理规定15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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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山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1208 2024-09-08 152页 571.80KB
1、煤电公司煤矿生产技术及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煤电有限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煤炭生产技术管理,规范技术工作行为,避免技术管理中的疏漏,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特制定煤电有限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1、公司总工程师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2、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一通三防”管理专业会议,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召开。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管理专业会议,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通风工区区长每天召开工区碰头会。 3、公司每季度、矿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办公会,分别由公司安全2、生产副总经理,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组织召开。各矿生产技术部门每旬要分专业组织一次采、掘、机、运、通、水害专业安全分析会,由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采掘区队每天对顶板分析一次。4、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5、各生产矿井总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总工程师办公会,分析采掘接续、矿井设计和生产作业计划、技术工作计划及其它技术问题,布置阶段性技术工作重点。 6、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矿井机电、运输专业技术工作会议。有重大或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召开专业会议,各种会议都要作好详细记录,对办公会或专业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正式会议记要。二、管理制度(一)、生产矿井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制定月3、度、季度和年度技术工作计划。(二)、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查制度:采区设计、单项工程设计的相关规定 : 1、采区设计(1)、各矿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煤层赋存情况、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构造、煤层顶底及岩石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为编制设计提供依据。(2)、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3)、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地测部门在采区设计编制前一个月,将地质说明书(总工审批过)交矿设计部门;设计部门根据采区实际情况及相邻采区开采情况进行设计编制;采区设计完成后矿总工程师组织采、掘、机、运4、通等相关专业人员会审。审查修改后一式两份上报公司审批。(4)、编制采区设计的各专业负责人员的技术职称须为助理工程师级及以上。2、单项施工设计(1)、采掘a、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技术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或初审。有下列情况的设计、作业规程必须于开工前20天上报公司审批。综采、放顶煤开采、大倾角采煤工作面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回采的工作面;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受水害、火灾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b、凡开拓新水平、新煤系或回采新水平、新煤系的第一个工作面,推广使用新的采掘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其采掘作业规程于开工前15天报公司审批。c、水仓、绞车房、煤仓、交叉点等单项工程如与原设计5、不符,其设计必须于开工前15天报公司审批。(2)、机电、运输、通风a、单项工程与采区设计如与原设计不符,其设计必须于开工前15天报公司审批。b、由于系统有较大改变,机电、运输、通风的单项工程设计及措施必须于开工前15天报公司审批。c、对设备大修或检修时间较长时,单项工程设计及措施必须于开工前15天报公司审批。(3)、单项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对劳动组织形式作明确规定。单项工程设计编制人员其技术职称应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规程、措施的编制(1)、主要硐室及开拓工程交叉点施工,其作业规程、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于开工前15天报公司备案。(2)、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6、煤柱或地质构造较为复杂的煤层,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3)、回采工作面改变采煤方法或回采工艺时,必须重新编制回采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4)、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a、机采工作面放炮时;b、工作面遇到松软或破碎顶、底板时;c、工作面过煤柱时;d、工作面过断层、老空、老硐时;e、工作面破顶和留顶煤回采时;f、工作面刷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时;g、工作面调面、延长或缩短时;h、工作面过破碎带时;i、工作面改变支护方式时;j、工作面取消或减少特殊支护时;k、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规定时;l、工作面两道出口超前替棚时;m、用刮扳机、皮带机运送支架、7、物料时;n、工作面煤层变薄需要挑顶、卧底时;o、在检查煤仓、溜煤眼或处理堵塞时;p、工作面过冒顶区时。(6)、掘进工程在开窝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三、四角门施工,除有施工设计外,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实施。(7)、采掘工作面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于开工前15天报公司审批。a、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b、工作面过陷落柱时;c、工作面过可能含水的勘探钻孔时;d、放顶煤开采时;e、在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开采煤层时,(必须编制正规设计,并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8)、机电、运输、通防等专业8、措施按本专业有关规定进行上报批复。4、公司审批程序(1)、各矿按要求日期上报采区设计、单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上报部门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公司有关部门收到上述文件后,及时汇报公司总工程师,由公司总工程师在五天内组织(或委托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并批复。(3)、审批人员的技术资质必须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4)、审批生效的文件必须及时下发并存档。(三)、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的传达贯彻制度1、作业规程的贯彻、考试,必须在开工前3天由施工区队的队长组织,由技术员向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传达贯彻,贯彻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考试题目要结合作业规程的实际内容,考试方式为闭卷。安监部门负责拟定试题,由生9、产技术、安监、劳资等部门监督考试。试题应有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必须分公共和专业工种两个部分,不同工种用不同试卷,各类题均不少于20题。参加考试的人员及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得分汇总表签名,试卷由施工区队负责存档。2、施工前必须将安全技术措施传达贯彻到每一个现场施工人员,其现场的主要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传达贯彻完后;必须由安监、培训部门及工区领导以现场抽查提问的形式进行考试,回答不出或回答不完全的,应对措施进行重新贯彻学习,否则不准上岗;对回答合格者,必须有本人签名和监考人员确认,并备案待查。(四)、图纸、资料借阅和保管制度 1、公司和矿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安监站必须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10、员。2、制定图纸资料借阅制度,借阅图纸资料应履行借阅手续,阅后及时归档,不得损坏和丢失。3、重要图纸和资料在资料室要有备份,计算机上的公用资料必须在资料室另有备份,不得随意改动和删除,并定期更新备份资料。4、矿井技术资料要按规定严格保密。有关技术资料只能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调阅,不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转借;矿内部借阅技术资料时必须登记,按期归还;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外阅的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只能在指定地点阅读,不得记录、复印、翻拍等。三、专业技术管理(一)、采掘专业1、矿副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每月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内容及兑现情况复审意见。2、各生产矿井每半个月必须召开一次采掘技术例会,由分管11、采掘的副总工程师主持,各采掘区队技术人员参加。3、工作面装面、初次放顶、工作面结束、过断层、过老硐等,生产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会审,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采煤技术管理(1)、矿井必须开展正常矿压观测工作,新水平、新采区、新工艺必须组织矿压观测,并提交矿压观测报告,每个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总结初次来压的强度、步距等矿压规律。(2)、矿井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备有采煤工作面动态图,每次填图不得超过5天,遇地质构造时必须及时填图。(3)、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总结应用效果,并存档。 5、掘进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上报和审12、批制度(1)、在坚持“一工程一措施”的基础上,凡掘进工作面遇条件变化时(断层、构造带、过老硐、岩巷揭露煤层、改变支护形式等)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2)、凡新煤系、新水平、区域、采区方案、局部开拓延深、炸药库工程以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须报公司批准的,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审批。(3)、凡“四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报公司备案。6、技术资料管理各矿井生产技术部门掘进组负责管理掘进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1)、所有施工地点1:1000或1:2000的掘进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要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填图,机13、掘巷道不得超过3天,炮掘巷道不得超过5天)。(2)、所有施工地点的地质说明书,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剖面图。(3)、上级及本单位管理文件,各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开透窝通知单、隐患通知单等。(二)、机电专业 电气部分1、应报公司生产部审批的措施及工程项目:(1)、井下电气设备改变结构、接线、增加或减少部件。(2)、采区变电所的设计。(3)、变电所的遥控、遥信、遥测、工业电视监测及相关技术改造。(4)、“四新”有关的设备、材料、技术、工艺试验或使用。 2、报公司备案的资料:(1)、电气预防性试验资料。(2)、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图。(3)、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3、图14、纸、资料要求(1)、供电系统图准确率100%,若系统调整或增减负荷必须在24小时内修改供电系统图,使其与现场相符。(2)、供电设计要存档备查。 矿井固定设备 1、图纸资料管理制度(1)、固定设备图纸资料要求一机一档,图纸资料要及时存档,定期补充内容。设备检修、改造、更新、校验、整定、试验、技术测定、探伤检查、施工措施、检查验收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2)、设备有关运行、检查、故障、事故等记录要定期整理归档,原始记录薄应保存两年以上。应每周检查一次在用的记录薄,提出技术意见,并在记录薄上签字。 2、主提、主扇系统技术改造方案报公司审查备案。(三)、运输专业 1、小绞车安装、验收管理(1)、采区两15、道如使用3部以上小绞车,要优先选用采区顺槽连续牵引车。(2)、新安装绞车要有设计,牵引车数要满足绞车牵引力、钢丝绳破断力要求。斜巷绞车设计与施工方案要存档。(3)、斜巷绞车安装完毕,矿井运输分管领导(或指定人员)应组织生产技术、安监部门、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要认真填写验收报告,验收负责人及验收人员要签字,验收资料要存档。 2、矿井运输安全、生产和技术问题(工作)分析汇报制度机电副总或技术负责人每周(月、季、年)要对以下问题(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按要求进行汇报:(1)、运输系统、环境变化,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2)、运输设备、设施及装备是否完好,是16、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3)、运输要害工种人员变更,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4)、矿井运输系统、运输设备的安装、拆除与维修情况。(5)、工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现场执行情况,措施是否根据现场实际编写,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6)、总结上周(月、季、年)工作,列出本周(月、季、年)工作重点,制定本周工作计划。 3、新的工作面两道使用连续牵引车,方案确定一周内要把斜巷自然状况及方案报生产技术部运输组。 4、斜巷新安装机械运人(包括斜巷助行器)装置,方案确定一周内要把斜巷自然状况及方案报生产技术部运输组。 5、运输软件资料管理(1)、矿井运输软件管理要实现计算机管理,矿井运输系统图要输入计算机。17、(2)、井下小绞车运输,必须建立技术参数牌板,要标明斜巷自然参数、绞车规格、钢丝绳规格、安全设施状况及允许牵引车数。(3)、矿车必须实现计算机管理。(4)、建立道岔管理使用台帐,纳入计算机管理。(四)、通防专业 1、规程措施审批程序 通防安全技术措施先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经单位主管科(区)长、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分管通防专业的技术人员、分管通防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共同审批,须会签的通防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 2、由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探险、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生产技术、安全监察、矿山救护队等共同研究编制。3、需要报公司备案的设计、措施18、工程计划及相关资料(1)、新矿井、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煤的低温氧化试验、确定采空区“三带”距离的研究结果。(2)、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对进行排放,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排放瓦斯措施。(3)、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和总结。(4)、矿井通风阻力及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5)、“一通三防”月报、季报、年报及季报图。(6)、每次火灾及突出事故后,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发的火灾及突出事故报告。4、通防技术资料管理(1)、矿通风工区必须有本月通防技术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2)、矿每月必须及时绘制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氮系统图。(五)测绘专业1、19、每天召开1次收工会,总结当天工作,布置次日工作。2、每旬召开1次安全技术例会,结合采掘工程图逐个面进行专业安全隐患排查,并将责任落实到人。3、每月召开1次日常生产测绘工作及资料检查分析会。分析、排查近期重点安全隐患,研究处理生产中的重大测绘问题;对月内的测绘成果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表。4、每月5日前,各矿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地质、水文专业人员必须对本矿井的采掘工程交换图逐幅进行检查、评分并填写重点项目检查表后随同掘进进尺及透窝情况统计表一并报公司。5、每月至少1次对井田范围的地形、地物组织巡视活动,观察变化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井上下对照图、工业广场平面图及时进行补测补绘并每20、年两次分别于1月10日、7月10日前报公司。6、对于一井内测距大于3000米的贯通或两井间的贯通,必须编制贯通测量技术设计书。贯通测量技术设计书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7、凡掘进巷道透其它井、巷、硐室、老塘以及向水、火、瓦斯等危险边界或保安煤柱边界掘进时,测量人员应按岩巷提前30米,煤巷提前30-40米(当掘进巷道从巷道、回采工作面和危险区域上方、下方或附近通过时,其间距按不小于巷道高度或宽度4倍)及时发放安全或透窝通知单。8、各类防水(沙)、建(构)筑物保护煤柱要及时进行设计并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对矿区的各项“三下”工程(如建(构)筑物保护、维修、土地复垦、迁村购地、塌陷区治理等)要建立21、微机管理台帐并负责技术把关。9、各矿井建立的岩层或地表移动观测站及“三下”采煤观测站经矿总工程师和公司生产部审批后实施,并严格按设计时间进行定期观测,观测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编写技术总结,评定成果资料的实用价值。10、测量仪器要建立台帐及使用管理规定,生产中使用的仪器每年应进行1次全面的检校、计量;在进行重要测量工作之前或每3个月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重点项目的检校和测定。(七)、地质、水文专业 1、各矿应根据矿井生产接续计划,认真组织排查当月地质、水文地质专业存在的隐患,编制出地质、水文地质月度隐患预报(图表一致),与每月4日前报公司审查。 2、根据年度计划要求编制延深水平、采区、未开拓区补勘设计22、以及井田边界调整、储量变动报告报公司审批。 3、根据矿井地质、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编制中长期地质、水文地质长远规划,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矿井地质报告修编。 4、汛前应加强对矿区周边小煤矿调查,确属矿、公司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应专题呈报上级主管单位协调解决。 5、各矿井应根据公司“三防”文件要求,组织编制“三防”预案报公司备案,适宜情况下组织演习。 6、开采太原组煤层的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水闸门和可靠的排水系统。 7、各矿井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做到一孔一措施报公司审批,严格组织实施。本工作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顶 板 管 理 实 施 细 则煤电有限公司23、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回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顶板分类第三节 支护第四节 切眼支护与初次放顶第五节 回柱第六节 特殊条件下的管理第七节 安装与拆除第八节 支护质量及监测第九节 机采面顶板管理第十节 工作面两巷维护第三章 掘进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岩巷锚喷支护第三节 煤巷锚杆支护第四节 架棚巷道第五节 裸体(点柱)巷道第六节 特殊工程(包括立井、斜井、硐室和交岔点)第七节 井巷维护和回收第四章 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第一节 掘进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和要求第二节 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和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顶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24、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条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第3条建立健全各级顶板管理的责任制:1、公司总经理、矿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顶板管理的汇报,督促和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2、公司、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编制顶板管理、矿压观测计划和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救25、和处理。3、公司、矿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对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督查各级顶板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各项措施,不断改进顶板管理工作,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救和处理。4、公司、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的技术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审查作业规程,审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时组织召开顶板分析会。5、公司安全监察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站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6、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技术指导;负责制定并落实公司顶板管理细则;协26、助矿井编制矿压观测方案,分析顶板活动规律,为科学管理顶板提供依据;定期分析顶板变化动态,有针对性地落实顶板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工作;组织学习推广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要参加公司、矿总工程师召开的顶板分析会,做好顶板管理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区、队开展顶板管理竞赛活动。7、采煤、掘进、巷修区(队)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落实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和措施,经常分析本区队的顶板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顶板变化及顶板管理工作情况。8、区队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编制顶板管理措施、指导措施的实27、施,协助区队长定期分析顶板情况,检查和落实三大规程及有关顶板管理的文件、规定和措施,针对顶板变化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措施。9、区队的班组长和工人对所在岗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责,按规程措施要求完成本职任务。10、加强各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方案要有利于顶板管理;地质部门要加强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摸清地质变化,及时提供地质条件变化资料,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顶板管理措施;技术部门要把顶板管理及推广新技术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计划,对重大课题组织攻关;规划部门每年都要编制年度顶板管理安技措资金计划;供应部门要及时按质按量提供顶板管理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职工教育培训部门要有计划28、地对职工进行顶板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第4条公司、矿必须建立正常的顶板管理活动制度。公司每季度、矿每月召开一次顶板分析会;矿采煤、掘进、生产准备、巷修等专业与安监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顶板分析会;区队每天分析一次顶板管理情况。每次顶板分析会议都要有记录。第5条采掘工作面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省煤炭管理及安监部门和公司等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和检查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立即整改。第6条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站要建立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及事故档案,严格执行事故分析制度。工伤和死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向上级汇报。 第二章 回 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7条矿必须成立矿29、压观测机构,负责编制矿压观测设计及日常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析,及时为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作业规程提供矿压观测资料。第8条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和法规的规定。矿总工程师或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复查,并附有复查意见。第9条 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煤行【2008】176号、江苏顶板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第二节 顶板分类 第条 根据原煤炭部关于缓倾斜煤层工作面顶板分类方案,结合公司煤层顶板条件和矿压观测资料,把公司煤层顶板按老顶分为四级,即:级:老顶来压不明显,级:老顶来压明显,级:老顶来压强烈,级:老顶来压极强烈;直接顶30、分为四类,即:类为不稳定顶板,类为中等稳定顶板,类为稳定顶板,类为坚硬顶板。 地区各生产矿井可采煤层的老顶和直接顶的分级分类参考意见为:上石炭系太原组(屯头系)的层属于级类,、层属于级类;二叠系山西组(小湖系)的、层属于级类,层属于级类;二叠系石盒子组(夏桥系)的、层属于级类,层属于级类。第三节 支 护第条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可采用档、档或档控顶。其支护密度必须经过顶板控制计算,保证控制顶板需要的最大支护强度。第条倾斜和缓倾斜煤层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支护方式应采用走向棚子,其中薄煤层的类顶板可选用戴帽点柱。第条基本支柱的架设必须做到及时、牢固、迎山有劲,迎山角度,严禁退山,并支31、设在实底上,松软底板支柱必须穿鞋,且其钻底量不超过。穿鞋后钻底量仍超过,应加大柱鞋尺寸或采取其它措施。第条回采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空顶作业:、在无支护的情况下,从事与支护无关作业者;、不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规定的支护、回料程序及支护质量要求进行作业者;、在回采工作面机道作业时无临时支护者;、接顶不实或联网不严者。第条倾角的工作面,沿倾斜方向必须设挡网,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煤壁机道上方每隔20m(综采架)必须设挡板或挡帘,并可靠生根;人行道每隔20m设挡板,档板高度不得低于0.m,且能便于行人通过;下出口在运输顺槽正对工作面运输机头处必须设挡板或挡网32、,防止煤矸滚落伤人。在倾角,且采高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靠煤壁的两排正规支柱都必须使用钢性支柱联柱器;其余采高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靠煤壁的两排正规支柱必须有防倒柱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采高或倾角且采高时,在切顶线侧架设一趟首尾相接的倾斜架棚,架棚梁使用木料时,圆木一面剖成平面,厚度,使用其它材质的架棚梁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条长壁工作面放炮必须分段进行。分段距离依据顶板岩性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炮崩倒棚柱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不准继续放炮。第条回采工作面出口必须有固定专业维护组超前维护。不论两巷采用什么支护方式,都必须从煤壁线往外至少,往里至切顶线,采取加强支护措施33、。采用铰接顶梁架棚支护时,靠近采煤工作面一侧的使用双楔梁,铰接顶梁圆销大头朝向巷道两帮。若架棚梁和原梯形棚梁均为金属材料时,必须有防滑措施。若两巷采用拱形棚支护,必须进行超前替棚,其超前替棚距离距煤壁不得小于。所有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并有防倒措施。出口高度和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的规定,其断面必须满足通风的要求,出口内无杂物,并且留有不小于8宽的人行道(此项依据江苏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前查处暂行办法制定)。回采工作面两道超前加强支护、替棚、回料方式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其规定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第条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顶梁的圆销小头必须沿工作面倾斜方向34、向上布置,靠煤帮侧一档的顶梁上要打齐水平楔;工作面挂梁时,必须使用水平楔;顶梁应铰接使用,铰接率必须大于,不得出现连续不铰接顶梁(不包括工作面调面时的茬档处和断层面处)。采用齐梁直线柱支架布置方式的工作面,不准采用倒悬臂支护形式。第条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放炮后或煤机割煤后要及时挂梁支护。炮采工作面和顶板破碎的高档普采工作面铰接顶梁梁端到煤壁的距离即端面距不得大于,否则必须采取支护措施,其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条薄煤层工作面的类(含类)以下煤层顶板应使用铰接顶梁或薄型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采用其它支护形式时,必须制定可靠措施。回采类(含类)顶板煤层时,可采用戴帽点柱支护,但支护密35、度必须保证满足顶板压力需要的最大支护强度,切顶线侧必须补打密集支柱,且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以上的出口,有条件的工作面每隔应配备切顶液压墩柱。煤壁区放炮后必须及时支设临时柱,其间距在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第条回采期间,工作面所有支柱都要实行全承载支护;全承载支柱的支设方法和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条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在回采期间,其上、下端头使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双楔金属铰接顶梁支护,并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对于上下端头逐步延长或缩短工作面、上下端头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工作面输送机尾处未安装电机减速箱或使用滑行运输的倾斜煤层工作面、采高小于的薄煤层戴帽点柱工作面,其端头可不使用36、四对八根长钢梁或双楔金属铰接顶梁,但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使用长钢梁支护时,必须保持一梁三柱、成对交替迈步使用,对棚净间距不得小于0.2m,以防挪移时挤手,对与对之间净间距不得小于,上端头上方第一架棚及下端头下方第一架棚与巷道支架的距离不得大于。若两巷采用定型棚支护,上下出口各扶一对长钢梁或一趟双楔梁托住定型棚梁头,使用方法同端头长钢梁。长钢梁要有花边,严禁侧向使用,挪移长钢梁要使用托梁器。使用双楔梁支护时,楔的斜面与弧形槽的斜面相吻合,两楔应对打,并打紧打实。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的双楔梁,梁上必须有双楔。不得出现二根悬梁,悬梁间柱与柱间距不得超过m。第条工作面使用木垛37、作为特殊支架时,其木垛料必须是方木、不变质、不损坏,木垛的规格尺寸、数量、支设、拆除方法及防倒措施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下列情况下单体支柱工作面必须架设木垛或液压切顶墩柱:初放期间;中厚煤层断层落差超过、薄煤层断层落差超过煤厚;过老硐;上下端头悬顶面积超过规定、顶板压力异常区等。初放期间木垛(液压切顶墩柱)间距不得大于,过断层木垛(液压切顶墩柱)应在上下盘支设;过老硐时木垛应支设在老硐口所处的切顶线侧。第条使用刮板输送机的单体支柱工作面,移输送机必须依次逐段进行,推溜弯曲过渡段应及时补打加强支柱或替柱,并有防止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移溜器严禁抵在基本支柱上。第条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38、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在回采上分层时,必须铺网,如果确认冒落的顶板岩石能够形成再生顶板时,应制订防止下一分层回采时冒顶的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后,可不铺网。上、中分层工作面,无论是否铺网,都必须指定人员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上、中分层工作面必须把分层煤厚和铺网情况及假顶上冒落大块矸石()记载在()图上;分层采高按作业规程规定,不得超过。地质部门按规定探明剩余煤厚,为下分层开采提供资料。第条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试验支柱和下井支柱必须建立台帐,在供应部门(或检修厂)进行保存,以备查;新出厂支柱必须标注厂名和生产日期(39、永久标志),否则不准下井,使用中发现有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及时更换,同批量下井支柱在小时内失效支柱占以上时,工区必须及时汇报,由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追查分析。第条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为的不得小于,柱径为的不得小于 ,柱径为的不得小于 ,作为全承载支护、倾斜架棚支护的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5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报公司审批。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支柱比例不得小于,严禁出现连续三棵及以上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阻力最低不得小于,并有专职补液工二次补液,其泵站压力不得小于。综采工作面泵压不得小于,初撑力不小于40、规定值的。测压时无压力显示的单体液压支柱视为失效支柱,必须立即更换。第条使用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其采高都不准超过其允许的最大高度和低于允许的最小高度。第条、类顶板应选用有伸缩前梁的液压支架,采高超过或易片帮的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装置。综采、综放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安装端头支架或过渡支架。移设液压支架必须做到少降、快拉和及时,对、类顶板应实行超前移架。第条输送机电机减速箱在煤壁侧的回采工作面,其上下端头应做超前档,超前档的长度、宽度及工序安排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具体规定。第条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及支架的工作阻力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小阶段爆破法采煤41、时,应严格掌握阶段高度,下一茬回采严禁超前上一茬,小眼管理及小眼和毛硐相透的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进入无支护区作业。第条工作面要有一定数量且合格的备用支护材料,其品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及管理办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条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先检查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断层面、老硐、地质变化等特殊地段时,应放在同一个现场组作业。第条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在改换支柱时,必须严格按先支后回的顺序进行。第条推广应用铁枇子或其它替代品代替条棍护顶,采用木质枇子护顶时,小头直径不得小于,其规格、数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42、定;推广应用高分子材料制作的倾斜架棚梁代替木质架棚梁;需采用笆片护顶的应采用塑料笆。第四节 切眼支护与初次放顶第条工作面切眼要有设计,施工前要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回采工作面安装措施中对切眼的断面、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切眼安装程序及顶板监测方法等进行规定,机械化工作面切眼煤帮侧支护应使用玻璃钢锚杆或木锚杆加强支护,减少试采刷帮难度。第条必须对切眼的顶板活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顶板活动异常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安装、刷大或初放。第条炮采或高档普采工作面切眼采用架棚支护的,安装切眼必须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铰接顶梁将原支护替掉,否则不得进行刷面和初放。锚梁网支护的切眼刷面支护形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43、规定,但不得出现新支设的铰接顶梁与原切眼锚梁网支护范围相脱节的现象,初放时,应将顶板锚杆螺母、锚索锁具卸掉。第条架棚支护的切眼替料前或工作面切眼刷大前要组织切眼掘进施工单位、替料安装单位、刷面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会,在会审时,掘进施工单位要对切眼掘出时间、切眼内地质构造变化、顶板状况、冒顶高度、范围、冒顶区接顶状况、有无煤层错层等情况如实汇报,并移交掘进写实记录和切眼状况图,施工单位针对切眼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施工安装措施。第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要制定初放措施,并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放领导小组。初次放顶前,初放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在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放顶要求时,方可按措施进行初44、次放顶。下分层工作面、切眼曾大面积冒顶的工作面、切眼方出时间较长工作面、大倾角等特殊条件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初放期间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并有初放记录。初放结束要由初放领导小组现场认定,批准后方可结束初放工作。第条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初放期间,从切眼刷面起,必须做到新支设的支柱初撑力棵棵符合规定要求,必须按要求架设木垛或液压切顶墩柱,中、厚煤层工作面还必须架设倾斜架棚。初放工作面的支护情况要在每天的调度会上通报。第条矿生产技术部门的采煤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在工作面初次放顶后7天将初次放顶总结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在初次放顶期间,矿生产技术部门的采煤45、技术负责人和区队的技术人员应及时掌握工作面顶板变化,区队技术员填写初次放顶记录,及时补充修改措施;矿调度室对初次放顶要有专门记录,每天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第条当直接顶悬露跨度超过初次垮落步距时根据邻近或相似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确定,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加强支护措施。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的坚硬顶板工作面初放时,应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第条回采工作面严禁反向回采,严禁带采两道帮煤。 第五节 回 柱第条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回采期间采空区悬顶面积应小于(),超过规定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工作面两道采用锚杆支护的,切顶线处要采取卸锚措施,卸锚超前距离不得超过新切顶线。上下出口切顶线后悬顶46、面积超过()时,需采取放顶或加强支护措施。第条回撤工作面两道、腰巷的棚柱和使用人工回柱的工作面遇有顶板变化、离层、大面积悬顶、高冒区等地点,必须使用机械回料。采高小于.的薄煤层工作面、采高.或倾角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都应使用长把工具回柱,勾料长把工具或系绳长度不得小于.。第条实行人工分段回料的工作面,其分段长度不得小于,分段接茬处应安排在无地质变化、无悬顶、无老硐等情况的顶板完整地段。遇有周期来压,采空区悬顶、压力集中和合拢门处,回料前必须清除障碍,找好退路,打好替棚或替柱后再进行。回柱工进入现场必须先检查,对作业点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二次补液,确保工作阻力符合要求;整改不合格的支护;回柱工必47、须在有支护顶板下作业,回撤最后一根或一组支柱时,要支设好护身柱后再回撤。第条使用回柱绞车回料的工作面。回柱绞车必须安装牢固,安全设施齐全可靠,信号畅通清晰,回柱机不得反向使用,压柱和戗柱必须牢固有力,绳路不裹柱,需改变绳路方向的,必须使用滑轮,挂滑轮支柱必须支设牢固,禁止滑轮直接挂在基本支柱上。第条回料地点上下,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先处理后回柱。1、特殊支架不齐全或未移设到规定位置;2、输送机未移好;3、后路不畅通,无关人员未撤离;4、悬顶超过规定;5、网下开采,网破未补好;6、有缺棚、缺柱、失效支柱和空顶未接实;7、回柱人员未进入安全地点;8、挡矸帘没挂好。第条正常回柱应执行由下而上,由48、采空侧向煤壁侧依次回撤的顺序。特殊情况下的回柱顺序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规定。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每个循环在回料过程中,滞后回料茬口或人工分段回料结束后,必须采取向采空区插管逐段注浆或注水的措施,其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条严禁任何人进入采空区和无支护区作业。回柱放顶时,必须有人监视顶板动态,严禁单人作业,回柱地点上下范围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人。采煤工作面遇下列情况之一现场施工人员应先撤离,并向当班区、班长和调度室汇报:工作面控顶区内顶板发出响声、掉碴、煤壁片帮增多、顶板出现裂缝、离层、漏顶、瓦斯涌出量增加、顶板淋水量明显增加等异常情况。第六节 特殊条件下的管理第条当工作面遇顶底板松49、软或破碎,过老硐、老空、断层、陷落柱、高冒区、含水钻孔、原有煤柱、留顶煤或托伪顶开采、停产以及调面时,都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区队干部应跟班把关,并组织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操作。第条综采工作面的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应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并接顶严实,在处理支架上方冒顶、倒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支架顶梁、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都必须制订专门措施,报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第条开采有冲击地压的工作面,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必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提出安全、技术经济可50、行性报告,报公司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和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专门措施。第七节 安装与拆除第条新工作面开采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工作面范围内的巷道及生产系统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不准移交生产。新工作面掘进应给回采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留下隐患。第条长壁工作面的刷面必须挂线,按线扶棚、打柱。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走向正规棚柱不准少于梁柱,炮采刷面进入煤壁的第一、二档以手镐为主或以轻炮助镐。第条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切眼必须采用锚梁网和锚索支护形式。切眼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应采51、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防止顶板冒落。井下组装峒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按设计施工验收。凡下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进新工作面安装前,也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下井前所有液压件的液孔外露部分要用专用塑料盖扣罩,不准用棉纱、布类堵塞。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的位置。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上、下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时支架的安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安装和调架时要有一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观察顶板变化,及时维护好顶板,要注意牵引钢丝绳张紧时不能碰倒棚腿点柱,以免顶板掉落发生伤人事故。支架位置调好后,52、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严禁液压系统在敞口情况下供液。第条液压支架安装一般应自下而上,若由上向下安装,在支架运输调向、接液压管路和升架过程中,必须有防倒措施,在安装地点必要时可设双趟架棚支护,人员应躲到安全地点。第条综采(放)工作面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条综采设备拆除前,矿领导小组要组织一次对工作面质量和设备状态的全面检查。停采时的煤壁必须平直,采高及宽度不准低于设计规定。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前,支架顶梁上要铺设单层或双层金属网,上钢丝绳,钢丝绳两端要固定好,第一趟网在支架尾部矸石压实后停采,扩大棚时根据顶板情况决定采取锚梁网、53、锚索或与大棚联合支护方式,接实顶、背好帮。通道和架间浮煤及矸石等要清理干净,设备状态要保持良好,数量核对清楚。在拆除支架过程中应随时扶临时棚或打好临时点柱,也可用液压支架作为掩护架进行拆除,以控制顶板,采用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在撤架前应及时放好顶。降柱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拉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并要指定有一名老工人观察顶板变化,防止发生意外,拆除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堆积在切眼内。在拆除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倾角大于的工作面拆除支架时,一般要自下向上拆除,工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同一地54、点内拆、运支架不准同时作业。第条长壁工作面选择结束线应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和周期来压。结束前必须保持所规定的最小控顶距, 并经生产矿长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批准。第八节 支护质量及顶板动态监测第条各矿井必须建立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矿压组、采煤区队等组成的工作体系。生产技术、安全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及监督检查,采煤区队负责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条每一工作面必须班班进行支护质量及顶板监测,并负责收集基础资料,监测单必须有监测人和当班班长签字,矿压组负责数据处理,打印结果交有关人员,并负责资料整理存档。 第条监测中,监测点一般沿工作面倾斜方向,每布置个监测点,遇断层、老硐等55、地质变化带要重点监测,监测内容一般应包括:支柱初撑力、支柱工作阻力、顶底板移近量、活柱下缩量、顶板来压预报等项目,同时还要对煤壁片帮、采空区悬顶、支柱钻底、支柱(立柱)漏液、安全阀开启等支护质量状况进行监测统计。第条矿、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工区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接到监测结果后,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监测结果中反映出的一般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责成工区实施。对监测结果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如老顶初次来压、支护质量差等,生产矿长或生产副总工程师要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对监测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如大面积支柱阻力上升较快,安全阀开启卸载,顶底板移近量突然大面积增加56、等,监测人员要立即通知当班区、班长采取措施并向调度室汇报,必要时先将工作人员撤出危险区。第条每个工作面结束后,矿压组要提交矿压报告,报矿技术、安监部门。第九节 机械化工作面顶板管理第条 采煤机司机严禁一人操作,司机要随时注意观察顶板、煤壁及刮板输送机运转情况,发现意外时,应立即停机处理,停机时要使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第条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到煤壁直、底板平,不留伞檐,采高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第条割煤时,煤机上下米范围内,不准行人或进行其它作业。斜切进刀要有足够长度,以前滚筒为准不少于。工作面运输机运转和采煤机割煤时,任何人严禁在煤壁侧作业,如需作业时,必须停机闭锁。第条工作面遇断层、变薄57、带、夹矸、老硐构造时,必须有采煤机通过的补充措施。岩石厚度0.5m以上且岩石普氏硬度系数f=4以上时,严禁使用采煤机直接截割,必须采用爆破的方式破碎岩石。采用爆破作业时要补充加强顶板和设备管理的具体措施。第条工作面发生冒顶,严重片帮事故,必须停止割煤,处理时,要使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第条工作面调斜时,应使支架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并指定专人移架,及时调正支架。调斜时,移架、推溜工作应协调及时。拉架、推溜后,应达到“三直一平”。调斜端部的顶板应加强管理,要及时拉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第条顶板较破碎、断层处、老硐口、易片帮冒顶处必须超前移架。第条割煤后应尽快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58、不论顶板好坏,禁止全工作面割完后才拉架。第条采煤机割煤后,要追机移架,移架距离采煤机后滚筒架,若移架速度赶不上采煤机运行时,可采取间隔移架,若顶板破碎,必须停机移架或拉超前架,以控制顶板。移架后护帮装置及时支护,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防止冒顶事故发生。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推溜千斤顶,推溜千斤顶禁止支设在基本支护的棚柱上。第条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及时移超前架,若端面距还大于规定值,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撅棚或扶棚等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第条已发生冒顶处接顶时,要首先处理松动矸石及不安全因素,打上临时支护,然后再进行接顶工作。接顶过程59、中,班、区(队)长要在现场组织指挥。第条综采面本架操作时,移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脚蹬在底座前。移架时,架前方、下方,不得有任何人作业或停留。第条支架邻架操作尤其是下架操作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顶板从架间掉矸伤人。第条移架时,支架可下降之间,以可移动支架为标准。在破碎顶板条件下,必须带压移架,移架过程中,应随时调正支架。第条升架时,要注意侧护板伸出情况,防止升架损坏侧护板或出现咬架、爬架现象,相邻支架不得出现落差,但当煤层倾角大,支架迎山支护时,可以存在落差,但不得超过侧护板高度的。工作面严禁超高,使支架不接顶或接顶不实而造成倒架或达不到规定初撑力。同时也要防止因采高过低而压死支架60、和采煤机过不去。第条移架过程中,如发生掉顶、抽顶、严重片帮时,必须及时接顶,加强超前临时支护,在接顶、做临时支护时,刮板输送机、采煤机必须停电闭锁,必须有专人监护。第条升架时,应给支架以足够的初撑力,与顶板严密接触。移架全过程完成后,必须将操作手柄打到零位,任何人不得随意乱动。第条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平、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工作面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或启动信号装置,间距不超过。第条人工清理机道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若顶板破碎,必须进行临时支护。第条移转载机前,应检查机头处巷道两帮及顶板情况,还要注意电机接线嘴和电缆距煤壁的距离,若有擦帮碰顶现象,必61、须提前处理,禁止硬移。第条综采工作面预防咬架、挤架、歪架、倒架等技术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条扶架作业区内禁止行人与停留,无关人员应在离作业点以外的正常支架箱内,防止发生伤亡事故。第条扶架前,应清理扶架间底座上的障碍物。若顶板破碎时,应加强顶板的维护,安全可靠时方可扶架。第条处理倒架拉不动时, 不得强行操作,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损坏设备,当采用单体液压支柱辅助扶架时,应远距离供液。第条处理压架需放炮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作业。第条遇顶板破碎,采用挑顶、卧底处理压架时,首先应在支架两侧架设临时走向棚,防止局部冒顶伤人。第条移动开关列车前,列车两侧及轨道上的杂物必须62、清净,列车附近及列车前的巷道要够宽够高,不得有擦顶、碰帮现象,不得硬拉强过,否则必须进行处理。第十节 工作面两巷维护第条工作面生产过程中,两巷最小的净断面尺寸,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第条两巷的维修管理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其维修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条回收拱形支架和梯形支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每回收一架后,要立即把顶接实,以防矸石掉落。第条回、替棚子应由里向外,依次进行,在维修现场有空顶时,必须留有专人进行监护。第条对两巷中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要有防倒措施。第三章 掘进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条井巷的开凿和支护必须按设计的支护形式、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第条63、井巷开工前,由矿生产技术部门下达开工通知单,矿分管领导或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会审,由施工单位制定并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在开工前对架棚支护巷道、煤层类围岩巷道、复杂地质条件及特殊地点的巷道,必须先行加固开窝位置周围的巷道支护,否则不准开工。第条凡掘进巷道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或副总以上负责生产技术领导组织召开现场会,研究掘进及支护方案,并形成纪要。、巷道过向、背斜轴部区域,且构造应力较大的。、巷道在范围内连续遇条及以上断层的。、巷道沿大断层掘进(),且掘进巷道中又遇见断层的。、巷道过陷落柱的。、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或巷道顶板有明显离层的64、。第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工作面迎头在落煤(岩)后必须设置临时支护,其临时支护方式、技术要求、操作程序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条在敲帮问顶、找掉危岩活矸时,班组长必须指定专人监护顶板。找顶工作应在有正规支护的条件下进行,找顶顺序应由外向里、由顶向帮使用长把工具进行。危岩活矸找掉后,应首先设置好临时支护,然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第条未进行敲帮问顶、找危岩活矸时;炮掘架棚支护巷道迎头范围内没有设置整体加固时;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留有伞檐时,均不准打眼、装药、放炮。放炮结束且达到规定的躲炮时间后,班组长和放炮员应先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顶帮支护和爆破相关65、情况,如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第条巷道掘进时,即将贯通的个工作面岩巷相距3,煤巷4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相距)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透窝通知单,相距20m(综掘50m)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给定透窝点位置。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透窝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副总批准,方可施工透窝。第条临时停头时,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凡变更施工队伍或停头掘进天以上而又复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条巷道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预防巷道冒顶堵人的安全技术措施。第条掘进巷道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硐、岩巷揭露煤层区域都应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加强支护,而且这些区域巷道及前后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施工硐室66、;确需施工硐室的,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锚杆(喷)支护巷道遇独立断层(巷道走向范围内仅有一条断层),宜优先选用锚杆、锚索、锚喷等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并适当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锚杆支护巷道遇断层带(巷道走向范围内条及以上断层);过向、背斜轴部区域;钻锚杆、锚索钻孔时孔底及锚固范围出水的巷道区段必须采取锚杆(索)、架棚双套支护或架棚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其加强支护应延伸到围岩正常巷道的距离,且不得小于。第条巷道沿下分层掘进时,原则上不得破坏再生顶板。第条掘进临时车场或电绞窝、硐室,必须有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各矿井由总工程师负责严格控制硐室数量,巷道两侧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平巷,原则上不得设67、置保险硐、临时水仓等硐室;确需设置的,必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斜巷保险硐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两个保险硐间距原则上不得小于。第条三、四角门处原则上不得再设置硐室;硐室离三、四角门最近一帮煤(岩)壁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三、四角门范围内确需设置硐室的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条为避免巷道顶、帮因重复修护造成局部应力集中,对围岩变形量较大的巷道,可采用两种断面规格检查验收,但巷道变形后的最小断面必须满足设计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制定专门措施。移交巷道时应满足采煤工作面安装、通风、行人的设计断面要求。第条掘进工作面的循环进尺必须依据现场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地质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措68、施并调整循环进尺,锚杆支护巷道永久支护到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个锚杆排距,不得小于。第条锚杆支护巷道落煤(岩)后,迎头达到可以进行顶板锚杆支护的高度时,必须立即进行顶板支护,巷道顶板锚杆支护必须紧跟迎头施工,不得为了网的压茬而使迎头一排锚杆虚设。顶板锚杆必须按照逐排由外向迎头顺序施工,每排锚杆必须按照由中间向两帮顺序施工,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钻孔、搅拌、安装,应尽可能减少顶板空锚时间,严禁采用一次性将所有钻孔打好,再安装锚杆的方法施工。严禁将回收、修复后的金属锚杆,应用于巷道顶板主体支护。第条锚杆孔施工规定:、顶板锚杆孔宜采用功率大、性能优越的锚杆钻机或7655型、7665型凿岩机钻孔,的巷道顶板69、(拱顶部分)锚杆孔必须采用锚杆钻机钻孔,煤、半煤巷帮锚杆宜采用功率大、性能优越的帮锚杆机或风煤钻钻孔。、钻孔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孔位,做好标记。、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设计的100mm。施工时严格控制巷道高度和宽度,巷道超高、超宽达到个锚杆间距以上时,应增加锚杆进行支护,具体要求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锚杆角度误差不超过设计的。、锚杆孔深度误差范围为。、施工锚杆孔所用的钻杆长度不得大于所用锚杆的长度。锚杆必须推到孔底,螺母外锚杆丝扣长度应在5之间。安装撅顶道的顶部锚杆螺母丝扣外露应在,以便安装撅顶道吊环。撅顶道吊环使用螺母厚度不得低于,安装时必须上满丝。螺母不得加封板,且螺母必须穿透吊环,70、环状钢箍体要满焊,确保焊接强度和质量。、锚杆孔内的煤岩粉必须吹干净,不得有积水。、由于帮锚杆孔含水或湿润对树脂锚杆的锚固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帮锚杆孔可采用干打外喷方式施工,但必须确保外喷降尘效果。第条安装锚杆规定:、锚杆托板与螺母之间必须使用减摩垫圈。、顶板及类围岩巷道巷帮锚杆支护必须采用快速安装工艺安装锚杆。、螺母的拧紧必须采用锚杆钻机、改进型凿岩机、风煤钻、气动锚杆安装机等机械设备进行,且必须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以保证螺母扭矩符合规定要求。螺母扭矩按锚杆直径分,扭矩;,扭矩;,扭矩。二次紧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扭矩;,扭矩;、,扭矩。其螺母扭矩大小、二次紧固时间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71、定。、托盘应紧贴钢带、网或巷道围岩表面,锚杆托板处及周围范围内的浮煤矸必须找掉、找平、找实。、网的规格、联网方式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采用压茬联接方式的压茬宽度应保持在范围内,并用铁丝双排扣联接,且将网拉紧压实,紧贴巷道围岩表面。有条件用锚杆托盘压网的必须采用锚杆托盘压网;采用不压茬联接方式的,其网与网之间必须通过自身联接或用铁丝单排扣联接形成整体。联网材料应采用不低于的双股铁丝联接,联接点间距不大于。第条锚杆托盘、螺母等配件必须与锚杆强度匹配,的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的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mm的锚杆螺母外接圆直径不得小于44mm,发现断锚杆或托板72、穿孔等原因造成锚杆失效的必须及时补打,并分析原因,确定是否要改变支护锚杆规格以提高支护强度。第条遇顶板淋水、帮部渗水的巷道实施锚杆支护时,应及时在该区域进行锚杆抗拔力试验,以确定锚固剂对该区域的适应性,并根据试验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第条小孔径预应力锚索施工应遵守的规定:、必须采用锚索钻机或锚杆钻机钻孔。、锚索孔深度误差。、锚索应垂直于顶板或巷道轮廓线布置,角度误差不超过。、锚索间排距误差不超过100。、钢绞线必须推到孔底,尾部露出锁具不得小于00,不得大于300,距巷道底板小于时应加防护套。、锚固外端至锁具的钢绞线自由段长度不小于。、锚索施工后,必须适时对锚索进行检查,发现预紧力不足应及时73、进行二次张拉。、采用树脂锚固的锚索,其锚固位置不得选择在含水层中。、锚索必须滞后迎头个排距布置,但距迎头最大距离不得超过个锚索的排距。第条锚索的设计锚固力不小于。的小孔径预应力锚索预紧力不得小于,不大于;的小孔径预应力锚索预紧力不得小于,不大于,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施工的锚索预紧力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第条顶板锚杆抗拔力试验一般不采用破坏性试验,但不得小于锚杆理论极限载荷的(一般对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而言,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 第条锚杆抗拔力试验,巷道每掘进,或锚杆在根以下,取样不少于组;根以上,每增加根,相应多取样组;设计或材料变更,应74、另取组,每组不少于根。同时,抽查一组锚索,每组不少于根。喷射混凝土强度试验,一般巷道每,取样不少于组,试块每组块,芯样每组块,应在与井巷类似的条件下养护。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行取样。试块或芯样按年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标准要求进行做样、制样压力试验,并做好检查和试验记录,其抗压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第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隐蔽工程管理,做到每一项隐蔽工程都能随时找到施工责任人。如建立锚杆、锚索施工台帐,做到每一排、每一根锚杆、锚索都能随时找到施工责任人。第条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严重冲击地75、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巷道宽度的倍,联络巷道应与条平行巷道垂直。第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综合机械化掘进)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煤行【2008】176号、江苏顶板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第二节 岩巷锚喷支护第条岩巷锚喷支护必须采用先光爆初喷、后锚、复喷的施工工艺。其主要施工工序为:光爆敲帮问顶、找掉临时支护出矸打护顶锚杆初喷打锚杆眼(挂网、钢带等)安装锚杆锚杆螺母二次紧固复喷养护。第条锚杆布置方76、式,正顶布置一根锚杆,然后向两侧均匀布置,墙基锚杆距底板不大于,并以一定向下倾角施工,其倾斜角度应在支护设计中作出规定。倾斜锚杆必须与异形托板配套使用,以提高锚固效果。第条凡采用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后的巷道要成形规整,轮廓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眼痕率应达到以上。第条锚杆必须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其长度、杆径符合规程、措施要求。金属网宜采用电焊平网或菱形金属网。第条深部软岩巷道可采用锚注进行加强支护。第条锚喷支护的巷道,遇下列情况:易风化潮解剥落的松软岩层;各类破碎岩层;断层破碎带;陷落柱;有草帽滑的顶板;迎头围岩有淋水、滴水,采取了封、堵、截、导等治水方法,仍无法继续77、施工的;当巷道穿层距煤层法线距离小于等于时,应采取加强支护或改变支护形式的措施。第条其它有关要求:、初喷厚度,应在喷层凝固后进行锚杆施工工序的操作。、复喷厚度,复喷必须覆盖网、钢带、锚杆托板。喷浆成巷后锚杆端部可以适当外露,但应喷一层砂浆封闭外露部分,以防生锈。、喷浆总厚度以不超过为宜。、加强对喷层进行洒水养护,对迎头一定范围内的巷道(相当于该头月进尺)进行洒水养护,每班不少于次,确保养护时间达到,以提高喷体强度。、迎头至少不得复喷,以便于进行二次紧固螺母和质量检测等工作,复喷距迎头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复喷前必须适时对螺母进行二次紧固,并视锚索预紧情况,确定是否对锚索进行二次张拉,以确保螺母78、扭矩、锚索张拉力达到规定要求。、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在材料场备有不少于架规格与巷道轮廓相配套的备用定型支架。第三节 煤巷锚杆支护第条 顶板支护:顶板必须采用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进行支护。类围岩顶板宜采用端头锚固,类围岩顶板宜采用加长锚固。靠巷道两帮的顶锚杆宜向煤帮倾斜,其倾斜角度与锚杆长度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其它顶锚杆应尽可能与岩层层面垂直,顶锚杆不得沿岩层层面布置。巷帮支护:类围岩巷道巷帮必须支护。除工作面切眼、服务期限小于个月的煤层巷道、以上小湖系未采动侧煤层巷道(另包括屯头系煤层巷道)可使用木锚杆、玻璃钢锚杆、圆钢锚杆等临时性护帮锚杆外,其余煤层巷道巷帮必须使用左旋无纵筋螺79、纹钢等强锚杆。木锚杆试验抗拔力不小于,玻璃钢锚杆的试验抗拔力不小于,圆钢锚杆的试验抗拔力不小于,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的试验抗拔力不小于。回采巷道靠工作面一侧巷帮宜优先采用可切割锚杆或易拆卸的锚杆。第条锚杆布置方式:顶部永久支护锚杆必须紧跟迎头,且逐排向迎头施工,距离迎头的最大控顶距离不得超过个循环进尺加的距离。每个循环支护工作完成后,紧靠迎头的一排顶部锚杆,距迎头的最大控顶距离不得大于个锚杆排距,不得小于;巷道顶板最外侧锚杆距帮不大于,不得小于;两帮最上端锚杆距顶不大于,不小于;类围岩巷道两帮墙基锚杆距底板不大于,该锚杆宜向底板倾斜,其倾斜角度应在支护设计中作出规定,倾斜锚杆宜与异形托板配80、套使用,以提高锚固效果。第条类围岩巷道在基本支护形式的基础上,必须另加锚索支护,其支护形式、支护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第条巷道掘进应严格按设计断面施工。生产技术部门将确定的支护材料种类、规格、月用量明细清单提供给供应部门。技术人员在编制规程、措施时必须明确锚杆支护施工顺序,操作要领、工程质量标准。第条若两帮稳定、不片帮,帮锚杆施工可适当滞后一段距离,但滞后最大距离和最大空帮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第条局部掉顶、片帮时,宜优先采用锚杆进行支护,并采用“掉到哪里,锚到哪里”的支护方法,不得瞒顶、瞒帮。第条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必须在材料场备有不少于架规格与巷道轮廓相配套的备81、用定型支架。第条巷道顶板离层的监测、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安装顶板离层指示仪,定期观测顶板稳定状况。离层指示仪安装地点、数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离层指示仪应安设在巷道中部。双基点离层指示仪的深基点应固定在锚杆上方较稳定的岩层内,浅基点应固定在锚杆端部位置处。、离层临界值因地质条件、采动影响、支护方式等因素不同而异。各矿应根据条件,经过试验研究分析,确定不同条件下的离层临界值,并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发现顶板离层达到临界值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有关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分析顶板离层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四节 架棚巷道第条架棚巷道的抬棚必须要有专门设计、专门加工。施工前由工区技82、术员根据现场会审的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画好施工放大图。扶抬棚前,必须扶架棚、打点柱,穿插梁应逐根进行,严禁大拉大换。抬棚竣工后,生产技术部门、安检部门必须组织专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常进行掘进。生产技术部门对扶设的抬棚要编号并建立台帐以备检查。台帐内容包括:施工时间、地点、施工人员、班组验收员及竣工验收人员名单。选用矿用工字钢的抬棚必须是对棚。第条凡架棚巷道必须使用金属材料撅顶。其撅顶方式、规格尺寸、数量、排列方式必须在施工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炮掘工作面迎头至少范围内的支架必须进行整体加固,加固装置必须是刚性材料,并能适应棚距的变化。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修复合格后83、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情况,并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扶棚时,要有专人监护顶板。第条架棚巷道的金属梯形支架,其构件必须齐全。棚腿必须有包壳,包壳统一用槽钢加工,长度不小于,包壳与棚腿接触面要满焊,不准点焊。棚腿底端必须焊接金属垫板,其几何尺寸不得小于 。第条掘进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间隙,必须背实、楔紧。禁止空帮空顶和大笆瞒顶作业。第条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以上的斜巷支架间要采用金属拉杆,其撑、拉杆的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巷道掘进时,发现有断棚应及时修护84、。连续断棚的,必须停头维护,否则不准掘进。第条采用机械装载的工作面,其棚梁下与装载设备工作时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第条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脚的措施。第条支架腿窝必须找到实底,遇到煤岩松软时,必须穿鞋,鞋的材料规格必须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第条铺设金属网护帮顶或塑料网护帮顶时,所用金属网、塑料网的质量、规格要求及压茬宽度必须在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采用可缩性金属支架支护时,支架连接件螺栓必须拧紧,其扭距不得小于,并经常检查螺栓紧固情况,发现松动的要及时重新上紧。第条拱形支架整形修复必须用标准样板量靠,应达到设计的弧形曲率和弦长,修复的支架必须保证质量85、合格,方可下井使用,否则追查有关部门的责任。第五节裸体(点柱)巷道第条裸体(点柱)巷道,仅宜在屯头系和层煤,跟煤层顶板掘进时的煤、半煤巷采用;其它煤层或区域掘进巷道如需裸体或采用点柱支护时,在实施前,必须先行试验,得出试验结论后编制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条在掘进过程中,如遇顶帮岩性改变或地质构造和老硐时,必须采取管理顶板的有效措施,但不准使用无腿棚。第条裸体巷道施工,两帮要平整。要建立检查顶板变化的制度。第六节 特殊工程(包括立井、斜井、硐室和交岔点)第条立井、硐室、碹岔巷道的施工,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条立井施工,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封口盘上设置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86、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封口盘和井盖门上不得堆放杂物。在基建井和生产矿井内施工新井筒时,其井口封口盘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第条立井悬吊设施必须安全可靠。升降前后要认真检查,每次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第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煤层或砂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紧靠工作面,应严密加固,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察地面沉降及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条井筒中设置的各道临时盘必须有专人看管,盘门开闭要及时。各道盘结构完整、无漏洞。盘上各活动物件必须栓牢固,严防发生坠87、落事故。 第条普通法凿井,掘砌段高应根据情况和施工速度确定。表土层掘砌,采用挂圈、背板临时支护时,段高不得超过,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基岩段掘砌,采用挂圈、背板临时支护时,段高不得超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混凝土井壁,锚喷作临时支护时其段高不得超过,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采用锚喷作永久支护的井筒,临时支护段高不得超过,永久支护段高不得超过。采用短掘短砌井壁时,段高不得超过。第条立井施工,工作前必须检查井帮,如有浮矸、危石及时找掉。放炮后必须及时清扫吊盘、井圈及悬吊设备上放炮崩落的矸石。第条采用料石或砼砌块砌筑井壁时,应先灌注砼壁圈(或壁圈),并在其内按规定埋设吊挂下段井圈用的挂勾。采用滑升模板88、套砌井壁时,滑升速度应与砼初凝时间,砼强度相适应。脱模时砼的强度应控制在。采用木板,金属模板套砌井壁,脱模时,砼强度不得低于。第条立井施工期间,必须对整个井壁定期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发现有损坏现象,必须制定措施,及时处理。第条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井筒掘砌过程中,必须供给保持冻结井壁厚度和强度所需的冷量,达到设计冻结温度。掘进中,应随时检查井壁的结霜情况,如发现有退霜及其它异状,应立即停止掘进,迅速砌筑井壁。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必须在冻结段砌壁成井后方可解冻。回收冻结管时,对残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砼全部充填实。第条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掘砌段高应根据井筒穿过的岩层、冻结壁温度、冻结管的偏斜89、情况以及掘进速度来确定。在冻结良好的情况下:流砂或卵石层不得超过。粘土或淤泥层不得超过。通过膨胀性粘土层应采取短掘短砌的方法快速通过。第条自上而下延深井筒,当采用预留岩柱作保护盖时,岩柱的厚度,根据岩性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一般不得小于井筒掘进直径。当采用安设人工保护盖时,人工保护盖的结构、强度应能承受断绳坠罐的冲击力。第条自下而上反井施工,采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放炮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木垛盘支护材料必须使用直径以上的圆木。木垛盘的基墩应采用砖或料石砌筑。放炮前,必须将人行眼和材料眼瞒严。经检查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后方可作业。第条斜井表土段必须砌碹支护并90、通过风化基岩进入稳定岩层以上,需要时实行壁后或夹层注浆堵水堵砂。第条开凿斜井表土段,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明确规定降排水方法、掘进方法、临时支护或超前支护方法、永久支护方法及相应的控制距离,报总工程师批准。第条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巷道和硐室,宜采用导硐超前掘进的方法。超前导硐必须进行支护,支护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在特软岩层或破碎带中的大断面巷道和硐室可以采用两侧导硐施工,但刷砌前两侧导硐必须贯通。导硐的刷砌(喷)与掘进,不宜采用平行作业。如果采用平行作业时,必须设有供掘进人员出入的安全出口。第条硐室分阶段施工时,必须将第一阶段永久支护完成后,才能进行第二阶段施工。91、在施工中,每班应对第一阶段的永久支护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第条巷道交岔点的位置应选择在岩性好、地质条件稳定的地点。巷道交岔点要有专门设计,对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巷道断面等进行规定。巷道交岔点施工前,要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会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绘制施工放大图,并向职工传达贯彻。施工结束后,生产技术部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进行峻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掘进。第条交岔点施工中,应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并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第条采用锚杆(锚索)对巷道交岔点支护时,要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支护参数、监测点的布置及监测方法等进行规定。监测92、中发现支护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条架棚巷道交岔点采用抬棚支护时,要进行抬棚设计,根据设计对抬棚材料专门加工,抬棚梁和插梁要焊接牙壳,抬棚架设后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并满足运输、行人、通风等要求。第条对矿井的巷道交岔点进行编号管理,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交岔点位置、施工时间、施工人员、竣工验收人员及验收意见、巡查记录等。第条在砌碹巷道中,要将碹砌至交岔点处并砌好墙跟后方能在交岔点处挑顶砌拱。第条锚喷支护的交岔点应做到随掘随锚喷。第七节 井巷修护与回收第条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管理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明确一名科(副科)长具体负责井巷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井巷管理人员。相关业务93、部门配合,成立矿(井)井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井巷的维护、维修和报废工作。每月必须召开一次井巷专管例会,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布置巷道修护、回收任务。第条各生产矿(井)应建立专门的井巷修护施工队伍,具体实施矿井井巷的维护、维修和报废工作。第条生产矿(井)的井下巷道必须保持能够满足矿井通风要求的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建立井巷巡查和检查制度,其巡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巷道状况应有明确规定和记录并存档备案。对明确责任包干巷道范围内的局部巷道维修、维护工作,也应建立责任追究的维修、维护档案,并应加强其施工质量和工作量的量化考核制度。主要行人巷道严禁有失修。第条修护巷道工程宜优先采94、用锚、网、喷、注联合支护技术,其锚杆、锚索、配套材料、安设和检验等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标准要求。第条巷道修护、回收报废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措施需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巷修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审批,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井巷修护和回收报废施工工作。修护后的巷道工程质量,必须经过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及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方可投入使用。第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和确定不保留的巷道必须及时组织回收、报废。需保留的巷道,应及时组织维护、维修,并应保证其维修质量。对报废巷道内的支架、可回收利用的锚杆杆体、材料、管线和设备必须及时组织回收干净。第条所有巷道修护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由外向里逐棚95、逐循环进尺的施工方法进行,严禁大拉大放和空顶、空帮作业。第条修护巷道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找掉和敲帮问顶制度,巷道出现喷体开裂时,必须将所有裂开和离层的浆块全部撬掉找尽;确实难以找尽的,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可靠,其具体维护方式必须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凡失修面积在以上的,必须补打锚杆,挂金属网复喷。第条锚喷(杆)巷道修护(包括挑顶、扩帮、卧底等)时,必须逐循环进行,严禁采取超过一个循环进尺以上的施工工序;且每一循环进尺不得超过排锚杆排距,一个循环未支护完整不得进行下一循环施工。巷道卧底深度超过帮锚杆间距以上时,必须及时加打锚杆。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巷道失修区域内进行工作。第条巷道修护按锚喷支96、护工艺进行时,应符合锚喷支护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在巷道变形和破坏不严重时,其施工程序应为:找掉危岩活石,初喷填凹补平,挂网上梁打锚杆复喷。第条岩巷中的锚喷修护工程,原则上可采用“掉到哪里,锚到哪里”的修护方法,一般不要求刻意去造型。对局部掉顶严重需进行修护的特殊地点,其总喷层厚度超过时,喷层外表面必须进行挂网打锚杆喷浆封闭支护,且最外层喷浆厚度必须在之间。若总喷层厚度大于时,每的喷层间必须用锚杆进行支护,但一次喷浆的最大厚度不得超过。重复喷浆修护的,每隔的喷厚,必须进行一次打锚杆、铺网支护;必要时可采用锚索进行加强支护。第条若巷道变形量较大时,如需刷大断面,应按掘进光爆要求施工,对所重打的锚杆,97、必须按要求抽检进行抗拔力试验,并应达到规定设计要求标准。第条扩修井巷撤换支架时,必须有保证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撤退的安全出口。在撤换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清理好后路及工作地点环境。架设或撤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前,不得终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如不能连续施工,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撤换支架时,必须严格执行扶一架新棚,再撤除一架老棚的施工方法,不得一次性连续撤除二架及以上的架棚支架。无论水平和倾斜巷道的修护,施工迎头都必须使用金属整体加固装置。第条失修的架棚巷道回收架棚前,必须先对回收巷道进行修护,修护架棚必须达到修护质量要求后,方可开始回收架棚。98、架棚巷道回收巷道架棚时,必须严格执行从里向外逐架(棚)施工,不得同时拉掉棚及以上架棚,除最里面要回收的棚外,其向外范围内每棚棚梁及两帮棚腿都必须进行整体加固,且棚梁整体加固不得少于2趟(点柱加强支护不属整体加固)。第条改棚工作不得少于人,施工时必须执行先检查后工作的施工原则,严格检查巷道顶板岩石破裂情况和支架损坏程度。巷道出现断棚折柱时,必须先打好点柱或扶好临时棚子。 第条修复巷道过老塘(硐)时,可以采用撞楔法和木垛接顶等方法进行施工。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施工时,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顶板并将顶接实,不得出现瞒顶和空顶现象。第条修护小眼时,要自下而上进行,小眼上下口要设专人警戒,小眼周围内要清理干净,99、并用板子盖严,搭好两道相错的护身板,其间距不得大于,挡板面积不小于小眼巷道面积的。每次拉盘不得超过,一般需用钢丝绳吊住盘,防止井圈脱落,小眼上口的抬棚要打上过河撑柱或扶上架棚。第条砌碹巷道的维修,必须在维修处外的区段采用扶架棚或码垛的方法托实碹体,由外向里逐段进行。斜巷修护时,必须搭设好防矸石滚落的护身板,其护身板的安设要求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第条维修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复杂地点的巷道时,必须在材料场备有不少于架以上规格与其相配套的备用定型支架。第条深部软岩巷道宜采用锚注联合修护的支护方式。 第条所有巷道在扩大、修护、改棚完工后,都必须将遗煤、遗矸等杂物清理干净,保持巷道整洁、畅通。第100、四章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第条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要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真正起到指导作业、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掘进作业规程开拓巷道按单项工程采区编制;准备巷道按采区编制;回采巷道按工作面编制;回采作业规程按工作面编制;井筒、硐室等按单项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第条编制作业规程必须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或施工设计、批准的地质资料,否则不准编制,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掘质量标准化的有关条文。第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或施工设计;、经过审批的该工程的地质说明书;、本煤层、邻101、近采区或相同围岩矿压观测资料;回采工作面的顶板来压规律,三量值,底板比压等;掘进巷道的顶底板和两帮移近量,移近速度、收缩率等。无矿压资料而编制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采掘各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顶板管理实施细则;()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采掘设备技术管理规定;()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煤尘和防灭火管理规定;()放炮管理规定;()巷道运输技术管理规定。第条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必须按照采煤作业规程内容和要求、掘进作业规程内容和要求编写。应积极推广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以102、图表为主、清晰准确、文字简明、通俗易懂。各参数选择、设备选型要有计算基础。第条作业规程编制由分管副总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充分讨论,分工编写;设计部门提供设计资料;地质部门编写地质说明书;通风、机电部门提供有关章节。由区(队)技术员汇总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本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编制后经区(队)和技术负责人签字上报。采掘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协调编制工作,并审核规程初稿。第条作业规程的审批,由分管副总组织生产技术、地质、通风、机电、设计、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会审,驻矿安全监察站会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条凡开拓或回采新水平、新煤层的第一个工作面,推广、采用新的采掘103、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15天报公司审批。第条作业规程的贯彻、考试。开工前天由区(队)长组织,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全体干部工人贯彻作业规程,同时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等有关条文,贯彻时间不少于小时。由教培部门负责,安全监察部门协助对学习人员进行考试,试题由分管工程师拟定。教培部门负责将考试成绩存档,作为晋级、评比、考核的依据之一。考试及格者方准下井作业。考试不及格以及轮休请假职工必须补课,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作业。第条掘进工作面附近必须具备施工断面图(并标明风筒及管线吊挂位置)、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板。使用掘进机,要有截104、割线图。回采工作面附近必须具备工作面支架布置、顶板管理图、炮眼布置、放炮顺序图和避灾路线图板。第条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与作业规程不符时,必须及时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对作业规程修改或补充。规程中无变动的条文,措施中不再重述。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程一并传达贯彻到每个施工人员。没有接受贯彻措施的人员不准下井作业。第条 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矿总工程师要组织编制灾害防治的专门技术组织措施,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作业规程。第条采掘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每月进行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并作好记录;公司生产技术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管理工作进行业务105、评比。第条 采掘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采掘作业规程中规定和要求制定安全措施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没有规定,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条 回采工作面改变采煤方法或采煤工艺时,必须重新编制回采作业规程。第一节掘进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和要求概述掘进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上级及公司有关规范、文件规定和经总工程师审查的设计(修改设计)、上级对设计的批复意见、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对本工程的安排意见和本工程有关的会106、议文件,本地区的地质资料,相邻地区或同类煤层的矿压资料等。规程统一用A4纸打印,封面正面内容按标准填写矿别、施工区队、巷道名称及编制时间,封面背面列出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负责人、编制人以及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技术负责人、掘进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栏目,并由编制审查人员签名。附页内容填写要求:作业规程编制人编制完毕后,必须由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监、地质、通防、机电、运输、煤质、经管等部门技术人员进行集体会审。编制人员根据会审后的意见对作业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并经会审人员、掘进副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总工程师审查批复后生效。作业规程、措施审查意见不一致时,执行矿总工程师提出的结论性意见。107、涉及新煤系、新水平、区域、开拓延深工程、炸药库工程以及“四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内容的规程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所有与施工相关的资料必须齐全,且应是用计算机打印,有条件的用计算机绘制图纸。附图包括或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急倾斜巷道的平、剖面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等图纸必须齐全但可单独装订。第一部分概 况一、工程概述规程涉及的巷道布置、巷道名称、位置、数量、用途、工程量、服务年限及预计开工、竣工时间等(包括掘进巷道的层位,水平标高、断面、坡度等内容)。二、编制依据矿井生产技术和安全监察部门对该工程设计审查和修改意见,组织的相关会议要求及上级对本工程设计的审查意见。三、矿压资料包括相邻地108、区或同类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有煤层冲击地压倾向分析确定、冲击地压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第二部分地质说明书经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的下列资料。一、地面相对位置及邻近采区开采情况 提供施工作业地点的井上、下位置对照,邻近地区状况资料(该区域水体和建筑物、附近老空水等可能造成的影响)。二、煤(岩)层赋存特征叙述巷道围岩产状、厚度、结构坚固性系数()、巷道预计揭露的各煤层间距、顶底板岩性及特征分析,说明煤层瓦斯涌出量、瓦斯等级、自燃发火倾向、煤尘爆炸指数、地温等,绘制围岩柱状图(比例尺),图中标明地层名称、柱状、煤岩层名称、层序、层位、层厚、累计厚度、岩石特性等以及或的主要大巷水平切面图和或的主要上、下山剖面图109、。三、地质构造描述断层、陷落柱、褶曲、裂隙、火成岩侵入体等产状及其控制程度等,有冲击地压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施工技术分析、地质构造、构造特征及其参数和构造影响范围(附的地质构造图)。四、水文地质 水文情况、类型及其水量,与本地区掘进时的关系。第三部分支护说明书一、施工顺序有关组织生产的施工方法、施工头数及顺序要求。二、巷道支护(附巷道支护断面并标注毛断面和净断面的水沟、各类管线、运输设施、风筒、人行道布置的有关尺寸)。、支护类型及其技术参数的确定(包括锚杆、锚索规格,间排距、方向、锚固剂型号、锚固深度;支架间距,接顶、背帮、枇子、笆片及撑棍的规格数量,并明确规定巷道临时支护的规格和类型,以及永久110、支护与工作面之间的最小和最大距离)。、支护材料的选择(包括材质、型号,规格和尺寸)。、巷道表面保护层的确定(保护层的类型、材质、各种用料的规格、配比、厚度、强度和养护的要求及施工过程中风压、水压要求)。、支护用的作业机具型号和有关技术要求(包括喷浆机具、锚杆钻眼机具、树脂药卷搅拌机具、安装机具、张拉机具等)。、支护工艺(包括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工序安排说明)。、支护质量监测技术要求(锚杆扭矩、锚杆和锚索的抗拔力检查、顶板离层监测、保护层强度检测等试验器具及各类破坏性检查的控制要求)。、特殊地段的支护方式和技术要求。第四部分爆破与耙装一、钻眼方式、钻眼机具的选用包括钻眼机具的型号、台数。、分区域钻111、眼划分情况说明。二、爆破器材爆破器材的选用(包括炸药、雷管名称、发爆器型号、封孔材料及技术要求)。三、炮眼布置图掏槽方式、炮眼布置(附:的正、俯、侧视图)和各类炮眼的技术参数选定。四、爆破图表五、岩(煤)耙装、装岩(煤)的方法。、装岩(煤)设备及配套设备型号及安装要求(包括耙装机照明方式、固定防滑方式,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耙斗出槽的护栏、滑轮的固定方式,耙装机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的允许距离等要求)。、小电绞及回头轮的安装和固定方式。、装煤(岩)机的规格型号、装载过程的操作和维修技术要求。六、综掘说明书。采用掘进机作业的工作面,编制综掘说明书,单独编写成章。说明掘进机及其配套设备的主要技术特112、征、安装准备的标准要求、截割程序(过断层、变薄带、夹矸等爆破要求)、最大和最小控顶距离、操作、维修技术要求和有关制度及主要材料消耗定额等。第五部分劳动组织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循环作业方式、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循环作业图表二、劳动组织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组织和出勤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包括掘进巷道断面、长度、作业方式、循环进度、循环率、直接工人数、单进、工效和主要材料消耗,并列表格阐明。第六部分主要生产系统一、通防系统、通风系统。()参数计算 包括瓦斯涌出量、发火期,煤尘爆炸性等指标。()通风系统及通风方式的确定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及其设施,编写以局扇、风筒安设、使用等内容的局部通风设计及其113、设施,并按规定确定供风量。用不同符号的箭头在附图上表示进、回风流方向,并用通风专业常用的符号表示出通风、防尘设施、通风量及局部通风系统图。有瓦斯突出的区域制定防治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分阶段的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综合防尘设施及管理,包括防尘管路的规格、数量。()防尘管路布置方式。、通防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布置说明:对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控制规定, 选择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说明仪器仪表安装位置、报警处理等内容。()通防监测系统图。二、供电系统根据施工地点的设备负荷,说明供电方式,选定供电设备、电缆的型号、规格、数量和安全保护的要求并附供电系统图。三、压风114、系统压风管路规格、数量、路线及使用移动压风机的型号、技术特征和放置地点。四、排水系统根据水文地质资料选定排水设备,管路的型号、规格、数量,并列表阐明。五、运输系统、材料运输系统包括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的选用,确定运输线路,并附采区内材料运输系统图。、煤、矸运输系统包括煤、矸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的选用,并附采区内煤矸运输系统图。六、其它系统第七部分避灾路线根据本工作面地质条件和自然因素等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水、火、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等灾害事故的撤退方式、安全撤离路线,并绘制避灾路线示意图,采用不同图例标出各种灾害的撤离方向。第八部分主要技术安全措施技术安全措施,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115、实际条件,提出防治各项灾害的针对性措施,其内容不包括工种操作规程内容。一、施工准备规定施工前由区队长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及考试等要求,说明开窝前的检查工作,加强支护的方法以及保护好管线设备设施等内容,制定开工前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等规定。二、一通三防制定湿式钻眼爆破、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保护、防尘装置、净化风流、水幕隔爆水棚、瓦斯监测等综合防治的安全措施。明确高突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和瓦斯异常区域的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两闭锁”、装备双风机双电源、低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实行采掘分开供电等安全技术措施。三、顶板管理采取使用临时支护或其它加强支护方式的安116、全措施,明确工作面放炮前后的最大空顶距规定和与顶板管理有关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四、爆破管理制定爆破器材领退、使用的管理要求,迎头设施设备,防止炮崩等措施,规定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说明特殊情况下爆破的安全措施和其它爆破管理方面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五、防治水管理制定受水害威胁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施工方法和其它与防治水管理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六、机电管理制定机电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制度,掘进工作面综掘机、侧式装煤机、耙装机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固定、使用、移动、撤除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与本节有关的其它机电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七、运输管理制定采用机械或人力运输时的安全措施和与运输管理有关的其117、它安全技术措施。八、其它制定可能出现因地质条件变化及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班组长和职工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制定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和煤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要求。第二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和要求 一、概述作业规程编制以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上级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及采区设计、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工作面顶板控制设计等为依据。二、封面和背面内容。规程统一用A4纸打印,封面正面内容按标准填写矿别、施工区队、工作面编号、编制时间。封面背面列出编制单位、编制人、单位负责人、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技术负责人、采煤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栏目。三、附页内容填写要求、作118、业规程编制完毕,必须由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质、通防、机电、运输、煤质、经管、安监等部门技术人员进行集体会审。编制人员根据会审后的意见对作业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并经会审人员、采煤副总工程师会审签字,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对作业规程、措施审查意见不一致时,执行矿总工程师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目录:目录的章节名称要与页码对应。第一部分地质和矿压观测资料一、地质资料(一)概述()工作面位置及井上下关系。()毗邻关系。指工作面空间包括上下左右的相邻区域开采状况。(二)图纸要求、回采工作面平面布置图的基本内容()比例;制图人、审批人、地质科长、技术科长、总工程师签字。()图例、坐标及指北方向、煤层底119、板等高线、巷道名称、标高及导线点、相邻采掘情况。()构造、断层地质要素及断层性质。()工作面范围内钻孔、储量及预定停采位置。()主要生产系统流向、通防设施布置。、顶底板综合柱状图()比例 ()顶板厚度不小于倍采高,标明煤岩名称、煤岩厚度及累计厚度、煤岩特征、顶底板类级。、急倾斜煤层立面投影图比例 、工作面及巷道实测剖面图()比例 。()构造及其参数,巷道倾角变化状况。()煤层稳定时每隔,煤层不稳定时每隔米标注煤层及其夹层厚度。、井上下对照图()比例()地面村庄、山川河流、道路桥梁、建筑物等的投影位置。()塌陷预测范围。 6、地质说明书二、矿压观测资料及支护设计(一)矿压观测资料、根据煤层的冲击120、倾向分析确定冲击地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同煤层邻近采区的矿压资料。、说明工作面顶板的直接顶类别,老顶级别,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步距、强度和三量(顶板下沉量、支柱下缩量、支柱工作阻力)底板比压值。、支护强度和密度,对支护工序及其他工序提出的要求。(二)支护控制设计、工作面倍采高顶板岩性分析及支护控制方案。、确定支护密度(强度)。、顶板控制设计参数。三、巷道布置简要说明进回风及切眼巷道布置形式,巷道及切眼的断面、断面形状、支护形式。第二部分 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一、采煤方法、采煤方法选择的依据,确定采用何种采煤方法。、采高的确定,对分层回采工作面上分层采高的控制办法。二、回采工艺(一)落煤、落煤方式。121、落煤工具的型号、性能。使用机采的要说明机械名称、技术特征、几何尺寸。、爆破说明书(机采人工开缺口也要编制爆破说明书)。()、必须用正视图、侧视图和俯视图绘制炮眼布置图。 ()、火工材料消耗表。(表三)(二)装煤装煤方式、装煤工具、机械型号。(三)运煤、工作面内运输方式,输送机械型号,长度和数量。、顺槽输送机械型号、长度及数量。(四)工作面支护、基本支护(1)、基本支护使用支架(柱)型号、支架(柱)行程、最大高度、最小高度、初撑力、工作阻力要求,支架(柱)数量,其它支护材料规格、数量。(2)、基本支护形式的排距、柱距、支架中心距、推移步距、拉架力、移输送机力、支护密度(强度)、端面距。 (3)122、基本支护形式的梁、柱相对位置。(4)、枇子、笆片、柱鞋、柱帽、木楔等单位用量、循环消耗量,回收复用率。(5)、支护工具的型号性能。、特殊支护特殊支架的形式、型号,规格、数量、使用地点和使用条件。、备用支护材料备用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工作面支架布置图(1)、平面图要反映出支护密度、控顶距、一般支护和特殊支护的布置方式及相互关系。(2)、倾斜剖面图要反映出支架间距、支护高度及支架连接装置。(3)、走向剖面图必须反映出最大控顶距和最小控顶距。、支护操作顺序和要求。、金属支架管理。(五)、顶板管理、顶板管理方法。、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放顶步距的确定。、初次放顶和正常放顶期123、间的顶板管理。、回料方式(1)、回料方式及其顺序(2)、回料同打眼、装药、放炮、机械落煤和分层开采上一分层向采空区注水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六)机采工作面的回采工艺、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的回采工艺应重点叙述割煤方式、移架、推输送机、开缺口、进刀方式等全过程。、工作面设备型号、数量、技术特征。第三部分 循环作业、劳动组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循环作业(一)循环方式确定循环进度。确定一昼夜循环数。.循环作业图表(二)作业形式作业形式是指在一昼夜小时内生产班和准备班时间的分配形式。二、劳动组织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组织和出勤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四部分主要生产系统一、材料运输系统(一)采煤工作面124、材料运输路线(二)老料回收路线二、运煤系统(一)采煤工作面运煤路线:(附运煤系统图,画到采区集中运输道)(二)运煤机械设备名称、长度,从工作面起,到采区集中运输道。三、排水系统主要叙述排水路线、排水方式及设备能力。四、供电系统本节由机电科提供设计和编制。、工作面供电系统图、设备负荷统计、预防电气事故的主要措施五、通风防尘系统本节由通风科(区)提供设计和编制。(一)通风、风量计算、通风设施及路线(附通风系统及设施图)、防治瓦斯、防火 (二)综合防尘、综合防尘设施及管理、防尘管路布置方式在平面图上标明(三)注浆与注水、说明注浆与注水方式(包括分层开采上一分层工作面每循环沿工作面倾斜方向逐段注水情况125、)、注浆注水要求、在平面图标出注浆或注水系统(四)通防监测系统、通防监测系统的布置情况、通防监测系统图第五部分主要技术安全措施内容:一、一般规定及标准化要求二、顶板管理、初采措施 、初次放顶措施 、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措施、预防冒顶及冒顶处理措施、支护、回料、两巷支护与替棚回撤、上下出口超前支护形式和要求、俯采与仰采、过断层、过老硐、过破碎带、调面、结束面三、破煤、装煤四、防治水五、运输、起吊运输重物及大件、运料及旧料回收、运输机运输)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皮带输送机破碎机绞车运输六、其它第六部分煤质管理一、煤质要求二、保证煤质的措施 三、保证煤炭回收率的措施第七部分避灾路线及应急预案一、工作面水126、灾避灾路线二、工作面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避灾路线三、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应急预案、顶板、水、火、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瓦斯、冲击地压煤电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通防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围绕公司通防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第2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第3条 “一通127、三防”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严格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第4条 公司、矿必须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对危及安全、影响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第5条 矿井通风部门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第6条 必须坚持专业防治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齐抓共管,落实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员工128、的监督作用。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本“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督。第7条 各矿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第8条 公司、矿级有关领导责任:1、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1)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2)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健全“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队伍和管理体系。(3)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检查督促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通防重大问题。(4)矿主129、要行政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日报及“一通三防”调度日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2、公司(矿)技术负责人(1)在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对“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一通三防”的业务保安工作。公司生产和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副总、机运副总在公司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业务技术管理工作。(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降阻工程计划及资金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调整。(3)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技术措施;把好设计审查关,规程、措施审批关;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造成区域性通风失调。(4)定期主持召开“130、一通三防”专业会(矿每月不少于一次,公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研究布置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解决方案。(5)协助公司(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6)矿技术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报表,审批其它通风报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7)对“一通三防”业务部门技术、管理干部的配备、调用提出主导意见,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管理与业务培训工作。(8)决策矿井开拓部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3、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矿安全生产副矿长负责督促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科、室)和生产矿井(区队)坚持按“一131、通三防”工作的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4、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矿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1)督促供电、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2)按规定配备矿井及采、掘头面的供水、防尘设备,保证矿井供水压力,采煤机、掘进机的内外喷雾设施正常、合格,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5、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会计师)、矿经营副矿长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安技措计划,及时解决、落实通防工作所需的财、物。6、公司安全生产副总工程师(1)在公司技术负责人的领导132、下,具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实施。(2)严格按“一通三防”的工作规定和质量标准审查、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措施、各类有关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3)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的“一通三防”计划;督促、检查降阻工程计划的完成;抓好“一通三防”装备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4)具体检查、指导公司(矿)通风部门日常业务工作,督促、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及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7、公司安全监察部经理(1)在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全面监督。(2)监督基层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业务保安规定,履行业务保安责任。133、(3)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安全生产。(4)监督“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5)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8、公司生产技术部经理(1)负责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2)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3)在矿井设计、改扩建及采区设计等方案的编审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从源头上杜绝通防隐患。9、公司生产技术部分管通防副经理(1)在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经理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全面负134、责。(2)组织、督促本部门、各基层单位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具体完成“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落实业务保安,履行业务保安责任。(3)参与并定期组织矿井通风质量动态、静态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4)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通防专业会议,及时总结、布置检查各项工作。(5)每日签阅通风调度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深入现场,迅速组织处理重大隐患。10、公司生产技术部地测副经理(1)加强地质预报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2)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瓦斯异常地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11、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副经理(1)135、负责各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及反风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落实责任人。(2)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采、掘供电分开”、“双局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3)负责组织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维护质量合格。12、公司物资供销公司总经理(1)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材料和仪表。(2)协助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搞好火工品的保管、检查和发放工作,消除爆破引爆火源。13、公司经营策划部经理(1)根据各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合理安排采掘生产计划。(2)根据各矿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督促完136、成年度通防安技措计划。第三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第9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能力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第10条 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同一巷道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防尘系统后,方137、可回采,严禁“剃头”开采。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11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防灭火需要。初次放顶时,回采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回风,不得切断任一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从设计上杜绝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掘进工作面之间联络巷,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制订专项措施报公司审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煤与瓦138、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回采方法,严禁非正规回采。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切眼和安装。第12条 每月编制矿井供风计划,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确保矿井风量充足。回采及准备工程施工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确定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各用风地点和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必须符合煤电有限公司风量计算办法规定。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预防自然发火的要求。当矿井通风系统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要进行通风系统优化、改造,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139、力组织生产。第13条 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按月报公司通风部门。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及时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14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规定对串联通风管理。每个矿井一次串联通风不得超过2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串联通风措施要包括:1、串联通风地点名称、巷道围岩性质、形状、断面积、支护方式、瓦斯情况、串联通风原因、串联通风时间等140、。2、通风系统、防瓦斯、防尘、防火、安全监控措施。3、通防示意图:包括通风路线、避灾路线、通防设施、监控布置图。第15条 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120%。加强巷道维修,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回采工作面两道实际断面不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各矿技术负责人每季、安全、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全矿的主要通风巷道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失修巷道及时列入矿井修护计划,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公司下达的通风降阻工程,确保风流畅通,巷道风速、通风阻力符合规定。第16条 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141、,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第17条 矿井通风构筑物严格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第109、118、211条规定设置,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电绞绳过风门;构筑物检查与维护要符合规定,确保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控制风流的通风构筑物及防火密闭墙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矿压显现地点,要缩短通风构筑物检查维护周期,确保设施动态完好。所有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安装风门闭锁装置;主要风门要安装开关传感器,并纳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安装声光报警装置。第18条 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第19条 矿井改变主扇运行142、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20条 矿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当矿井通风阻力达到2940Pa、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接近风机特性曲线“驼峰”或主要通风机最大风压的0.9倍时,必须进行通风降阻或通风系统优化、改造。第21条严禁“三超”生产。公司要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各矿井生产计划,各矿井要严143、格按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公司核定能力和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采掘工作面要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瓦斯治理等工序相协调,杜绝短时间赶产、超产现象。第四章 瓦斯管理第22条 每一矿井要按每头(面)配备4名瓦斯检查员和不少于总数10的后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144、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不得兼职。其它所有矿井正常采掘工作面每班都有定头定面的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测瓦斯,不允许两个或以上的工作面只由一个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测瓦斯。第23条 各矿井每月必须根据矿井采掘变化及时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和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开采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的、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和容易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地点(包括巷道、硐室和其它瓦斯异常地点),必须设专人经常检查,瓦斯145、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井下所有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检查牌板要有瓦斯检查员行走路线、检查区域通风系统示意图;悬挂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面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机电硐室内,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146、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行政主要负责人、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和技术措施,并落实处理的单位、责任人、时间要求及验收单位等事项。第24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第25条 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传感器校验至少一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置。第26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147、近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第27条 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斯检查员发现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停止作业。防突区域及高瓦斯头、面必须严格执行放炮断电、撤人制度,规范断电、撤人、复电程序。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一切电气设备电源,将人员撤至进风巷6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放炮30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13条规定执行。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以及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148、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按规定设置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放顶煤工作面大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第28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必须拆除进、回风隅角顶、帮锚杆螺母,并剪网,确保老塘充分冒落。切顶线后方顶板冒落不充分的,低瓦斯矿井必须采取悬挂导风障、安装使用水射流风机或隅角充填等有效措施,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回风隅角充填、回风隅角抽采、回风隅角埋管抽采和顶板走向长钻孔抽采综合瓦斯治理措施,防止回风隅角老塘内瓦斯积聚或老塘顶板冒顶造成瓦斯超限。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回风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149、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采煤工作面初放、结束拆除必须制定措施,防止采空区顶板冒落造成瓦斯超限。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正确悬挂导风障。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第29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分析处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至1.0%的,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公司备案。瓦斯浓150、度达到1.5%以上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追查处理。第30条 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制定排放措施,公司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公司备案后执行。密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山救护队151、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第31条 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的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瓦斯的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第32条 排放瓦斯措施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第33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经排放瓦斯负责人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第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第34条 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152、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掘进工作面配风量计算(应分别按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取最大值,并进行风速验算)。2、局部通风机选型,确定风筒直径和全风压供风量。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风筒吊挂位置。4、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通防系统、通防设施类型和位置,并包括与设计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5、附图: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图、局部通风系统图、瓦斯监测布置图、防尘防灭火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管线和风筒吊挂位置示意图。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153、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少提前24h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现场条件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在未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巷道内再开掘其它巷道(长度不超过3m的硐室除外)。第35条 局部通风机应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风筒的延接、破口修补要及时,瓦斯检查员每班巡回检查,保持完好。每10天测定1次掘进工作面风量、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和全负压供风量。第36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7、128、129条规定,并实行主、备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供风地点、局部通风机154、功率、供风长度、局部通风机供风量、工作面需要风量、风筒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风机管理人姓名、主备风机切换时间、切换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37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其它地点的掘进工作面实行采掘供电分开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双局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人工切换风机试验,跟班干部负责检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试验155、结束后及时填写记录,不能正常切换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主、备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负荷侧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局部通风机、自动分风装置和风筒的配套应根据巷道断面、设计供风长度和瓦斯涌出量、局部通风机功率等相关因素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可参考表1),保证局部通风稳定可靠和足够的有效风量。表1:系列局部通风机及其配套设施配备表局部通风机自动分风装置风筒直径230Kw铁质1000mm222Kw铁质1000mm215Kw铁质或软质80156、0mm211Kw铁质或软质600mm25.5Kw铁质或软质600mm24Kw铁质或软质500mm23Kw铁质或软质500mm说明:老型号局部通风机参照以上标准装备第38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包括节假日停工)不得停风。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候在局部通风机旁,确保在1min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每次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外),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矿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第39条 实行掘进工作面投产局部通风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验收制度,凡出现局部通157、风机“三专、两闭锁”、“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监测断电装置、消音器等有一处不合格者,掘进工作面不得投产。第40条 严格风筒管理,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风筒出口风量必须保证巷道内最大断面(经有效处理的高冒除外)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保证巷道内无瓦斯积聚、超限。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出风口至工作面的距离最大不超过5m,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8m。第41条 严禁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前、后级分开安装或主、备局部通风机串联使用。使用时间超过5年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并有测试报158、告。掘进工作面施工过程中,瓦斯抽采钻场或遇到地质构造需要使用“风袖”供风时,掘进工作面风量必须符合局部通风设计要求,其它地点严禁使用“风袖”或“三通”供风。第六章 盲巷管理规定第42条 盲巷的统计和管理范围:1、全负压通风巷道内长度超过6m(含掘进停工停风的巷道),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长度超过3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按盲巷统计和管理。2、全负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堵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3、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及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独头部分长度超过6m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第43条 出现盲巷后,施工区队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上报矿159、技术负责人,并通知通风部门立即设置栅栏、揭示警标,24小时内进行临时封闭,并做到“三断”(切断电源、切断轨道、切断管路),超过一个月的盲巷必须实施永久封闭。未封闭的盲巷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由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封闭后的盲巷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由瓦斯检查员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1、盲巷栅栏及密闭的施工、维修与拆除由通风部门负责,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及密闭;严禁在栅栏外(前后5m范围内)设材料场及堆放杂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外,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2、所有盲巷必须由救护队员配戴呼吸器每旬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者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盲巷检查内容:对160、已封闭的盲巷,检查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支护状况、巷道积水状况及密闭墙完好状况。对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检查墙内、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风流方向及密闭墙完好状况等。3、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管理台帐,对盲巷的名称、位置、形成时间、原因、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及注销等详细登记。4、所有盲巷都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5、矿井通风部门要建立对井下所有巷道状况每月一次的检查分析制度,凡发生盲巷,不论有害气体是否超限,都要及时进行封闭等处理。6、所有盲巷都必须设置栅栏:(1)巷道净高2m以下的盲巷161、,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道净高2m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2)栅栏孔尺寸不得大于0.2m0.2m,栅栏距巷道口全负压通风处不得超过1m。(3)栅栏外要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并要设置明显的警戒牌(0.3m0.4m),警戒牌漆白底,写红字,写明“禁止入内”字样,禁止用粉笔字代替警戒牌。(4)对内部有岔峒的盲巷,栅栏必须设在总入口处。(5)栅栏的材质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牢固、可靠。7、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排放瓦斯。8、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原因自然消失的盲巷,都应当月注销。第七章 巷162、道贯通管理规定第44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安监、地测、通风、机电及掘进主管部门等进行编写,内容必须包括瓦斯防治、通风系统调整、放炮管理、顶板管理、防火管理、机电管理及水的治理等。第45条 掘进巷道的贯通,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机掘巷道在贯通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同时通知矿调度室、施工单位、通风、安监、机电及掘进主管部门。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执行。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163、,并保持正常通风。第46条 巷道贯通实行分级管理:巷道贯通后不需要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由施工单位区(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工作;巷道贯通后需作通风系统调整或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贯彻落实贯通措施,通风部门、施工单位区长在现场协调配合指挥巷道贯通,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通风系统稳定、瓦斯情况全部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对接巷道情况不清,又无条件提前进行巷道修护、排水、排除瓦斯时,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贯彻落实贯通措施,并由生产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164、救护队协助,进行巷道贯通。第47条 严禁没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巷道贯通,一旦出现,安全监察部门要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第八章 瓦斯抽采第48条 高瓦斯、突出煤层的采区、瓦斯涌出量较大的采煤工作面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报公司审批。第49条 瓦斯抽采要与采掘同时部署、超前实施,使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与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相协调,达到“抽、掘、采”平衡。采掘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对瓦斯抽采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要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165、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第50条 瓦斯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采泵,必须安装抽采泵开、停传感器,抽采泵输入管路中必须安装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和瓦斯传感器,实现对瓦斯抽采情况的连续监测。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抽采系统因故停止运行造成瓦斯超限。第51条 瓦斯抽采泵站、瓦斯抽采管路、设备、附件的安装、使用、检查、维护必须符合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抽采管路应设在专用回风巷内,其经过的路线严禁行车、供电,特殊情况下,确需在行车、供电的巷道内安设抽采管路时,要制定专门安全166、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新安装的瓦斯抽采管路,必须进行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 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第52条 抽采矿井必须有“四图纸、三记录、三台帐、二报表”,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四图纸:瓦斯抽采系统平面图、瓦斯抽采泵站平面布置图、抽采钻孔布置图、抽采泵站供电系统图。三记录:钻孔质量验收记录、泵站参数测定记录、抽采系统巡回检查记录。三台帐:抽采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本煤层抽采工作面抽采管理台帐、采空区瓦斯抽采等管理台帐。二报表:矿井瓦斯抽采日报表、矿井瓦斯抽采月报表。本煤层抽采工作面抽采管理台帐内容:工作面并网抽采的钻孔数量、孔167、长、吨煤钻孔量、总抽采流量、抽采瓦斯平均浓度、平均百米钻孔抽采量、钻孔孔口的最大和最小抽采负压、累计抽采瓦斯量和当月达到的抽采率等。第53条 煤层经抽采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瓦斯后,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第54条 在有自然发火煤层中抽采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编制内容详细的防止自然发火的安全措施,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每旬对抽采区采样测定、分析一次。出现自燃征兆时,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杜绝自然发火。第九章 安168、全仪表管理规定第55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订购、采购通防仪器仪表。通防仪器仪表等装备品种尽量统一,便于减少备品备件和维护等工作,要重点结合产品质量、厂家的信誉、售后服务进行招标、采购,质量不过关的,不采购。第56条 便携式瓦检仪管理:1、便携式瓦检仪配备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2、便携式瓦检仪应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打开仪表。3、不得使用无过充电保护功能的便携式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调校工作设专职人员负责,每班要清理防爆罩上的煤尘,每次下井前必须检查仪表的零点、电压值,每7天调校一次,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使用,并建立相关记录。便携169、仪不充电时,充电器必须断电。第57条 矿井必须按实际需要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测尘仪、风速表、多种气体检定器、自救器、打钻钻机、气相色谱分析仪、移动注氮机、瓦斯抽采泵等各种通风安全仪表、设备。通风安全仪表的数量及配备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并充分考虑留有一定的备用量。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配备要求:光学瓦斯检定器,按瓦斯检查员在册人数每人一台,并有总数15%的备用量;测尘仪,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矿井不少于3台,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矿井不少于4台;自救器,按下井职工总人数每人一台,并有总数5%的备用量。第58条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仪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制度,并必须170、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维修。配齐光学瓦斯检定器校验仪以及流量计、减压阀、压力表等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仪器校验装置,严格按规定校验光学瓦斯检定器、瓦斯便携仪。第59条 所有的通风安全仪表、设备都必须进行编号,实行集中管理,并建立台帐,实行卡片管理,确保达到完好、准确、可靠,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各种通风安全仪表都要按照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送指定授权单位进行校验,并有合格证备查。第十章 防治井下自然发火的管理规定(一)自然发火的预防第60条 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凡开采具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层的矿井,通风部门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火人员,建立健全预防自然发火管理制度,并配171、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仪表。第61条 矿井延深新水平、开采新煤层时,必须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煤的低温氧化试验及采空区“三带”距离的确定,并将结果报公司备案。第62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系统。井下防尘系统可以兼作消防系统使用,消防主供水管路管径不得小于100mm,各采掘工作面的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50mm,其它地点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50mm,并按规程规定设置支管和阀门,达到随时满足防灭火用水的要求。第63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包括防治自然发火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认真落实。第64条 矿井必须建立防治自然发火网点观测制度,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域定期进行观测。观测地点:采空区回风172、侧防火墙内外、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高冒点、抽放管路内及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的其它地点。观测内容:一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风量等指标。观测周期:每周一次进行常规观测,并有记录可查。对常规观测中发现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地点,必须取气样进行气体分析,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增加检测和气样分析的周期。第65条 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苏经贸煤炭2008916号江苏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二)173、自然发火事故处理第66条 矿井某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然火灾: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且影响生产8h以上者。第67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应立即报告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通风部门、救护队迅速查明原因,撤出影响范围内全部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第68条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44条规定执行。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由矿行政主要负责人、174、矿技术负责人决定,未经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采取反风措施,需要反风时,反风前必须将原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风后火灾向进风侧蔓延。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风流方向稳定的措施。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原有状态,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第69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火区密闭墙的位置和顺序,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并设专职救护队员至少每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气体浓度,判断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第70条 每次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175、,7d内要把经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签发的火灾事故报告书面报公司通风部门。(三)火区管理第71条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每一火区都要按顺序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1、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以下内容:火区基本情况登记,防火墙及观测记录,灌浆、注水、注阻化剂、注高分子复混溶胀胶体、注惰性气体记录,其它灭火措施记录,火区位置关系图。2、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图上表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防灭火系统布置,同时在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火区位置关系图每年绘制一次,产生新的火区时应及176、时修改。第72条 火区的观测按第64条的规定执行,新封闭火区的观测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观测中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报告矿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73条 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小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第74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规定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第75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48、249条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启封火区工作结束后,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必须提出书面注销报告,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第十一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第76条177、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并有防尘系统图可查。第77条 防尘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1、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2、悬浮物的粒径不得大于0.3mm;3、水的PH值在69.5之间。水质必须每年分析化验一次。新建水源的水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分析化验。水源的总出水处应设置过滤池或过滤装置。第78条 矿井防尘水源可分为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面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 ,并有备用水池;2、井下水源的供水量,能满足供水范围内高峰用水期持续2h以上的用水量。井下水源使用钻孔水或连续供水的水池时,其钻孔或水池的连续供水能力应大于供水范围内高峰期的用水量。第79条 防尘管178、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2、供水管路的管径与强度应能满足承载的水压和水量要求,防尘管路的敷设从干管到支管,管径必须由大到小,不准花接或用软管搭接;3、皮带机道和煤巷每隔50m、其它巷道每隔100m、炮采工作面内每隔20m应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供水阀门的容许水压应与管网水压相匹配。第80条 喷雾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回采工作面两道、掘进工作面应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回采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50m,水幕在回风侧5m处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生产期间要指定专人管理,正常使用。2、落差超过0.5m的转载点应设置导煤板或安装防尘罩,皮179、带机头和小井上口应安装防尘罩(掘进工作面内皮带机头除外),所有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做到装置灵敏可靠,正常使用。3、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动压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动压不得低于1.5Mpa。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动压不得低于3Mpa,外喷雾动压不得低于1.5Mpa;否则,必须使用喷雾加压泵站,且与采掘机实现联锁。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采煤机、掘进机外喷雾装置喷嘴的安装数量、位置、角度等应能满足喷雾覆盖全部产尘点的要求。内外喷雾装置应做到每天检修,确保喷嘴不堵塞、雾化好,完好率达85%以上。4、综采工作面,每架至少安装一道喷雾装置,综放180、工作面每架架间、放煤口各安装一道自动喷雾,实现移架、放煤时自动喷雾。架间喷雾应能封锁尘源区域的全断面,放煤口自动喷雾能有效封锁放煤口全断面。炮采放顶煤工作面每10m安设1组放煤喷雾,应有专人开启且能覆盖整个落煤范围。第81条 回采工作面防尘措施:1、回采工作面除实行煤层注水外,还必须实施湿式打眼、水炮泥、放炮前后洒水、割煤、移架、放顶煤喷雾、转载点喷雾、巷道定期冲洗、风流净化、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2、实行验收移交制度。采掘工作面的各种防尘洒水设施在工作面施工时,必须到位,并移交给施工单位使用和管理。防尘洒水设施不齐全的工作面不得施工。3、回采工作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防尘员,综放工作面必须配备181、专职防尘员。4、防尘设施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丢失损坏赔偿制度。第82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应实行湿式打眼、水炮泥、掘进机内外喷雾、放炮喷雾、放炮前后洒水、耙装喷雾、转载点喷雾、巷道冲洗、风流净化、锚喷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第83条 采、掘头面凡水压、水量不足时,必须安装临时加压水泵及辅助设施,保证防尘系统符合标准。第84条 巷道冲洗、擦尘周期:1、开拓巷道,包括运输大巷、石门、主要皮带机道等,每15天至少冲洗一次。2、准备巷道,包括采区上、下山、皮带机道、进回风道等,每5天至少冲洗一次。3、回采工作面两道出口30m以外,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以外巷道,每2天至少冲洗一次;回采182、工作面两道出口30m范围内,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范围内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4、各转载点前、后20m范围内每班至少冲洗一次。5、管线、电缆、机电设备等擦尘、洗尘周期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确保动态达到无尘化要求。6、根据气候条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可适当调整冲洗周期。7、每月逢八日为全公司防尘活动日。防尘日活动由矿行政主要负责人或生产矿长组织,安全副总提出计划,安监处长负责检查、验收、考核。第85条 隔爆设施安装:1、隔爆设施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规定。(1)主要隔爆水棚安装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183、输石门和回风石门。(2)辅助隔爆水棚应安装在下列地点: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2、隔爆水棚用水量40L及小于40L的水袋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使用。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以下值:主要隔爆水棚400L/m2,辅助隔爆水棚200L/m2。3、棚区长度:集中式主要隔爆水棚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隔爆水棚不小于20m,分散式隔爆水棚不小于200m。4、水棚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应保持在60200m范围内,第一排分散式隔爆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应保持在3060m;隔爆水棚的间排距在1.23.0m,同一排水棚水袋之184、间的间隙与水袋同巷道之间的间隙之和1.5m。5、吊挂式安装水棚时,应采用易脱钩的挂钩安装,挂勾角度为605,弯勾不得大于25mm。6、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距轨道面净高不小于1.8m。安装水棚地点的巷道断面要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7、提倡撒布岩粉和使用岩粉棚,并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执行。8、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水棚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并有记录可查。第86条 粉尘测定:1、矿井应建立粉尘化验室,配备足够的粉尘测定、分析、化验仪表、装备。2、粉尘测点布置和测定方法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185、84)及“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MT7984)的规定执行。3、按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规定进行粉尘测定,粉尘测定结果应按时上报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及公司通风部门。煤电有限公司煤 矿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管 理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特制订煤电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各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矿具体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组织,完善各186、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管理范围及考核标准,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三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调度室值班员负责全公司监控信息的监视,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并做好记录。第四条、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驻矿安全站长负责监督、监察。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由调度值班干部和调度员实时监控各监测点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运行状态。第六条、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187、,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名分管科(区)长负责管理,1名技术员负责监控技术业务管理,3-5名监控装置维修人员(可兼职),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七条、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第八条、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装备计划,并列入年度工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仪数量的备188、用量不少于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工具、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第二章 设计与安装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第十一条、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编制安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组189、织批复。第十二条、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第十四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第十五条、监控设备的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190、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第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十七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第十八条、地面中心站值班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24小时有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必须熟练掌握监控业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191、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机应在5min内投入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第二十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保护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2。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第二十二条、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192、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第二十四条、中心站必须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对不使用的测点名称及图形进行修改,并在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第二十五条、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第二十六条、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谨慎、规范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第二十七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有光缆和电缆的巷道193、支护情况,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第二十八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第二十九条、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第三十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第三十一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第三十二条194、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200mm。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第三十三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第三十四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第三十五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195、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第三十六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第三十七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第三十八条、 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应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万用表必须符合使用场所,只准测试弱电。第三十九条、 定196、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第四十条、 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2 小时必须更换电源。第四十一条、 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第四十二条、 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第四十三条、 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197、,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第四十四条、 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证数据准确。第六章 断电控制第四十五条、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四十六条、 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设备开关的电源侧,不允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局部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或开关。第四十七条、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监测无误。第四十八条、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第四十九条、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198、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第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每10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第五十一条、 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第五十二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第五十三条、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地面中心站应有详细记录。第199、七章 传感器的设置第五十四条、 必须在监控主机中正确设置各传感器的编号、类型、安装地点等参数;凡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第五十五条、 甲烷传感器设置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便于安装维护,不影响行人、行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传感器吊挂在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回风隅角切顶线向外200m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工作面出口甲烷传感器吊挂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不得小于200mm 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另一巷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200、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2、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掘进巷道中部,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以及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的甲烷传感报警、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采煤工作面进风侧、回风侧及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0.8%。被串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其报警值0.5%、断电值0.5%、复电值0.5%;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201、管理规范规定。3、采掘工作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用局扇供风的沿空留巷、有瓦斯涌出的修护巷道、拆除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断电范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5、设在回风流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6、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第五十六条、瓦斯抽放管路中传感器设置1、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202、上必须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2、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瓦斯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应设置压差传感器。第五十七条、 开关量传感器设置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当主、备两台风机停电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2、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磁干扰,适当调整传感器的灵敏度,确保开停状态信息准确。3、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203、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第五十八条、 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风筒、馈电等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第八章 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九条、 检修1、矿井必须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有专人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第六十条、 调校1、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h,经测试性能可靠、运行稳定后204、,方能下井。3、必须备有不同浓度的甲烷标准气样,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7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s,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一氧化碳传感器每隔半个月调校一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205、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5、安全监控设备至少每月调校一次,调校的内容包括零点、灵敏度、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6、每隔7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7、甲烷传感器要根据安装地点的湿度、粉尘浓度等具体条件确定上井检修周期,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上井全面检修、校验。其它传感器及分站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第六十一条、 维护1、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一名操作、监测维修工,监测工负责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206、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3次(接班后、班中、交班前)对管辖范围内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置;瓦斯检查工要对传感器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中心站值班员。安全监控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瓦斯检查工现场交接班内容。3、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207、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4、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保持清洁,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5、炮采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矿指定人员负责按规定移动,瓦斯检查工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擅自停用。6、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7、传208、感器经过调校后检测误差仍超过时(01.00%CH4时,误差不超过0.1% CH4;1.003.00% CH4时,误差不超过真值的10%;3.004.00%CH4时,误差不超过0.3%CH4),必须立即更换。8、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8小时内修复,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采取人工巡查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9、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杜绝甲烷传感器进气部位堵塞;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第九章 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第六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终端覆盖到矿209、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监站长、机电矿长或分管机电负责人、安全、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通防的技术负责人、通风工区,并与公司联网。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终端覆盖到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安全、通风的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部部室主要负责人,公司调度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严禁接入其他网或用作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机。严禁擅自使用光驱、软驱或USB接口及安装其它软件。 第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与安全设备计量检验站联系,并做好故障登记210、。第六十四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每月、矿通防负责人每周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和运行情况,结合矿井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有异常时要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第六十五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控重点日报表,并在报表中注明当班瓦斯超限原因。矿长、矿总工程师每天审签安全监控日报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各矿内业管理情况。第六十六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和通风值班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调度值班人员211、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第六十七条、 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中心站值班员采取手动断电功能,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第六十八条、 各矿(井)出现瓦斯超限,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等情况时,必须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矿长和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签,对于存在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严格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至1.0%的,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瓦212、斯浓度达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公司备案。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追查处理。第六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各矿井必须向公司调度室上传实时监控数据,公司调度室对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第七十条、 公司调度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填写运行日志。第七十一条、 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矿井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必须通知该矿井核查,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第七十二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公司调度室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213、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第七十三条、 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各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第十章 “装置”的报废及强检第七十四条、 安全监控装置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报废: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第七十五条、 每年必须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计量检定。第七十六条、 安全监控产品到货后,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214、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第十一章 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第七十七条、 矿井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报表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公司调度室值班员必须在监控系统运行日志记录簿中做好各矿监控系统即时运行情况记录及瓦斯超限、215、报警等记录。第七十八条、 矿井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第七十九条、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第十二章 责任第八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事故的,216、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未取得安标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关联、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监控人员或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防雷电装置不健全或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不稳定影响正常运行的;4、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的;6、中心站无断电状态或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等功能的;7、中心站未设置故障闭锁的;8、监控设备的报警、断电、复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9、甲烷传感器不能准确反映现场瓦斯浓度变化的217、;10、由于违反规定而导致监控主机、备机系统感染病毒或监控系统瘫痪的。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的;出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2、不按规定审批报表的或报表弄虚作假的;3、不按规定调校监控设备、传感器或不按规定进行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4、各矿监控数据超过一天不能上传到公司调度室,且无正当理由的;5、监控系统运行不稳定,且时间长达一周的;6、内业资料不齐全或不妥善保管的;7、井下瓦斯传感器不及时校验,校验不规范或漏校验的;8、瓦斯牌板记录与传感器实际数值不218、一致的。第十三章 附则第八十二条 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未提及内容,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AQ6021-2006、AQ1029-2007以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机电运输煤电有限公司二OO九年五月目 录第一章 设备管理-1第一节 设备管理制度-1第二节 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更新改造管理-6第三节 特种设备管理-8第四节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10第五节 设备安全运行-15第六节 机电、运输事故管理-18第二章 提升管理-20第一节 提升管理制度-20第二节 提升219、系统装备-21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23第四节 信号及井口管理-25第三章 运输管理-27第一节 运输管理制度-27第二节 平巷轨道运输管理-28第三节 斜巷轨道运输管理-33第四节 小绞车运输管理-36第五节 刮板机运输管理-38第六节 皮带机运输管理-40第七节 地面生产运输管理-41第四章 供电管理-43第一节 供电管理制度-43第二节 地面供电线路管理-45第三节 地面变配电管理-47第四节 井下电缆管理-49第五节 井下电网的过电流、接地、漏电保护-50第六节 井下机电硐室管理-54第七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55第一章 设备管理规定第一节 管理制度第1条 为强化机电设备管理,矿井220、要设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科,机电科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机电科要设立设备组,采、掘、运等单位要设立分管机电的副区长和兼职设备管理员。在矿长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设备管理体系。机电科是矿井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井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各单位的机电工作职责,建立正常的机电管理工作秩序。第2条 机电科要建立以下专业管理小组并开展工作:设备管理组;电缆管理组;电气管理组;防爆检查组;小型电器管理组。机电科要有分别分管电气和机械的专职技术员。有条件的矿要设机电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3条 机电科要健全如下规章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221、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电气试验制度;安全活动制度;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管理制度;阻燃胶带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等。第4条 机电科必须有健全的机电设备管理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图册,特种设备及安标产品要有单列台帐,主要生产设备要建立单机档案,设备主管部门的机电设备管理信息数据必须进入“煤炭企业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系统,实行机电设备信息网络化管理,且要求所录入的各种设备信息数据及技术资料参数必须齐全、准确、真实、可靠。矿井采、掘、运等区队要搞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亦222、要建立设备台帐。每月必须与机电科设备组核对检查本单位的设备数量、使用地点和使用情况。第5条 机电矿长、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机电技术员的生产技术管理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各岗位工种的职责,编制设备供求计划,组织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排查分析安全隐患,制订预防措施,组织事故分析追查,提出事故分析报告及改进措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作、做好技术资料管理及组织好技术培训等工作。第6条 矿井的各类报表按期上报,矿井要明确责任人。各种机电设备报表、台账及相关信息数据实行网上传输制度,报表、台账应于每月3日前按时进行网上传输上报到公司。第7条 全矿井的机电设备、配件、电223、缆、直径75毫米以上的管路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8条 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长负责组织机电技术人员、设备网员、机电维护员每旬对全矿机电设备维修质量进行检查一次,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落实责任人,立即处理。第9条 机电矿长每季必须组织召开一次矿井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机电科长每月召开一次采、掘、运机电区长会议,每旬召开一次机电班组长和采、掘、运机电维护班长会议,总结、布置工作。第10条 凡属矿机电设备方面的技术资料、备件图纸均由机电部门整理完善,集中建档,专人负责,统一管理。按不同保密级别,制定图纸资料借阅制度,并严格执行。第11条 要224、求固定设备资料一机一档。固定设备的设计、安装、检修、改造、施工、技术措施以及事故分析等工作均应保留完整的技术资料,存档备查。设备检修的技术资料应包括设备的原始状态、性能检测、检修内容、试运行数据和存在问题等。新安装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包括安装数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验性能和原始记录等。第12条 设备有关运行、检查、故障、事故等记录要定期整理归档,原始记录簿应保存两年以上。设备改造、大修、中修记录、技术性能测定报告、电气试验报告、安全装置调整试验整定记录、重大机电事故分析处理资料应分类存档,长期保存。第13条 凡属十二类安标产品,应当建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专项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在产品报废前应妥善保225、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安全标志证书及编号、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调试技术文件和资料;2、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定期检测检验和大修、改造后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记录;3、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14条 对各类机电工程的原设计和图纸资料的变更,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报批手续,并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第15条 凡各矿自己设计、测绘的图纸必须严肃认真,符合规定,并履行图纸226、汇审制度,有关人员均应在图纸上签字。第16条 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性鉴定和校验,严禁使用未按规定周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1、 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提运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2、 对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月进行一次不脱勾试验。斜巷人行车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3、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在用主要通风227、机、主排水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4、 每年必须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5、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6、 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承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检测检验机构的中介行为,保证检测检验质量。 第17条 根据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的大、中修周期和内容,有计划的搞好强制性计划检修工作,要给设备检修安排必需的时间。第18条 机电管理人员应掌握常用油脂的技术性能、特征和使用范围,228、编制润滑卡片。设备按规定用油,不得任意改、代用。第19条 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规程制度、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的学习培训,使司机达到四会要求(会操作、会管理、会维修、会排除一般故障)。对于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合格证,考核存档。对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操作设备。第20条 矿井要绘制以下几种图纸,并与实际相符,各种系统图纸要求用计算机绘图。每年一季度上报公司一份,其中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季度上报公司一份。每季度首月10号前上报公司:1 提升、运输系统图;2 排水系统图;3 排水、压风管路系统图;4 地面供电(高、低压)系统图;5 井下供电(高、低压)系统图;6 井下229、机电设备布置示意图;7 矿井通讯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上应注明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装置的型号、规格,馈出线的短路、过载保护的整定值,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以及电缆的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技术数据。电气设备布置图上应注明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装置的安装地点,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局部接地极的装设地点,巷道中的风流方向等。第21条 季节性防洪、防雷、防寒、防冻等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制定防范措施,并有相应的物资配备。第22条 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编制年、季、月度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矿井的生产计划。第23条 检修前应将所用的工具材料、配件准备好,并认真检查其质量,检修过程230、中要做好设备技术参数记录,绘制必要的图纸,积累完整的技术资料。第24条 主通风机每月要倒换一次,倒换后的风机由机电科长、通风工区长、安全站及维护共同进行检查,确保备用风机的完好性能。主通风机要定期检修,每年至少一次。第25条 主提升绞车的检修要严格按照检修周期进行大、中修理,修理的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必须符合设备检修质量标准。主提升绞车检修要与同一系统的提升装置和其他设备、设施的检修,统筹安排,能同时进行的不分开检修。第26条 主要排水设备、供电设备,除按检修周期进行检修外,在每年雨季到来之前必须将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检查检修一遍,对动力电缆做一次耐压试验,清空水仓,对矿井主要排水系统做一次全负荷试231、验,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雨季到来前处理完毕,不得影响雨季的排水工作和安全供电。第27条 压风机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修制度,符合维修质量标准要求。锅炉应在上级锅检部门年检前及冬季前进行检修。压力表六个月校验一次,安全阀一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天手动试验,每周升压试验。第28条 采掘、运输等单位使用的流动设备,不准在井下倒装,必须实行有计划的轮换检修。流动设备的检查、检修,要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设备检修内容”和“检修质量标准”进行。设备轮换检修后要进行验收,达到完好及时变更帐、卡、牌。第29条 采掘工作面结束后,其单体支柱、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等由专人清点验收,上井交维修单位检修。第30条 不能实现轮232、换检修的运输设备(皮带机、翻车机、1.2米以上绞车等),地面主要加工设备(金属切削、锻压机床、木工带锯等)都必须编制年、月度检修计划,按计划实行定期检修。第31条 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每天不少于2小时(要集中在一个班)的检查维修时间,其它两个班在交接班时,每班有30分钟的检查维修时间;主运输系统设备每天停产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每月停产检修不得少于1天。第32条 采掘运输设备,每天要有不少于3小时的集中检查维修时间,交接班时还应有30分钟的检查维修时间。第33条 开关、变压器、小型电器、电缆每天应有2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间。第34条 在设备的检查维修时间内,应由该设备固定的司机和维护员进行检查维修233、。严格按检修内容和质量标准检修设备。检修后的设备要试运转,并填写检修记录。第35条 所有固定设备、移动设备都必须执行巡回检查保养制度。设备巡回检查主要由设备操作司机和跟班维护员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综采综掘设备、主要运输绞车、皮带机、溜子、各种机车以及翻车机、喷浆机、扒装机等,其跟班维护员至少每班巡回检查一次。绘制设备巡回检查图表。机房、硐室、车间的设备巡回检查图表必须张挂,没有条件张挂的场所要将巡回检查图表保存在巡回检查记录簿内。设备操作司机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巡回检查图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进行巡回检查。第36条 设备操作司机及专职设备维护员对设备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应及时汇报和234、处理外,还应详细的记入设备巡回检查记录簿内,以便备查。严禁设备带病运行。第37条 下列机电工程必须有书面安全措施,方准施工:1、大型、重型、结构复杂、精密设备的安装、拆卸、检修、起吊、搬运、试验、试运行;2、电气设备、供电线路的接火、拆线、改线、检修以及其它工程涉及停送电的;3、施工环境恶劣、特殊、施工点多;4、工序、工作过程复杂;5、参加施工人员多、工种多、涉及面广;6、登空作业、高空作业、上下平行作业、井筒中作业;7、不具备规程规定的安全条件,但不处理可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恶性事故的;8、井下动火、动焊的;9、不属于正常机电工作的其它生疏工作。第38条 凡属下列情况,可不编制书面安全措235、施,但必须由现场分管科长安排,指派施工负责人,口头贯彻,并落实措施,方可施工:1、有操作规程,属于设备正常操作、检查、维护、保养;2、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恶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来不及办理安全措施审批手续的紧急工作。第39条 机电单项工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学习符合下列要求:1、单项机电工程施工必须有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步骤、技术质量要求、安全措施。一般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分管技术人员编制;首次、复杂的施工方案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以现场操作技术为主的老工人参加讨论,后由技术人员编制,必要时要到现场会审。2、施工安全措施必须是一工程一措施,严禁多工程使用同236、一措施或一措施多次使用,凡属多项工程在同一地点、同一系统施工的交叉平行涉及其它工程的,除编制的综合措施外,必须分别编制单项工程措施。3、施工安全措施必须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一般应由分管技术人员编制,机电科长审查,安全监察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方能生效;影响生产的施工项目要由生产矿长审定时间;按规定上报公司的安全措施,必须以矿文件形式上报。4、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批、签发必须严肃认真,按规定权限、程序办理。签发、审批人员必须态度明确,提出补充意见,书写全名和签字日期。5、施工安全措施内容根据工程类别性质而定,但至少应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地点、施工时间、影响范围、施工237、负责人、编制措施人、技术指导、施工组织及根据现场情况和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的针对性措施。6、单项机电工程必须在安全措施批准、报送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学习后方可开工,安全措施应报送(或抄送)矿生产调度室、机电科、安全站、施工负责人及与施工有关的单位。7、安全措施审批后必须组织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学习,并在措施上签字。第二节 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更新改造管理第40条 矿机电部门应根据矿井在籍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及开拓布局,编制年度设备更新改造和维简计划。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性能可靠的原则。第41条 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煤矿矿238、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电缆。煤矿新购进、检修或者大修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由具备资质的人员签发下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42条 新购的设备、电缆到货后,矿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建卡和图纸资料归档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部门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供应部门必须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第43条 设备必须入库保管,不得露天存放。大型设备无法入库需露天存放时,必须做到下有衬垫、上有遮盖,要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大型239、固定设备、综采、综掘设备不得随意拆套配用,确需拆套使用,必须书面报公司批准。流动设备需拆套使用时,应报矿井设备主管部门审查,机电负责人批准,并限期将被拆套的设备检修,装配成套。第44条 机电设备、电缆、配件、五小电器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领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第45条 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满足设备安装条件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第46条 设备的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规程、设备安装质量标准等编制安装设计计划,制定安装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后方可进行施工。240、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于一月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第47条 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通过试运行发现的问题,必须彻底处理,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第48条 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中的机电项目工程,矿机电部门应派专人参与施工,熟悉设备安装的全过程,培训司机,确保移交生产后设备能正常运行。第49条 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设备一般的维护、保养、检查、小修和故障排除等由包机组或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安排。第50条 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要认真做241、好以下各种记录:1、 运转记录:各种运行参数、运行时间、停机时间和原因、巡回检查情况及其它事项;2、 维护检查记录:检查维护项目内容、检查时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3、 事故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过程及其影响程度,事故处理的时间、过程和结果;4、 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岗位描述情况、外来人员情况、工具卫生等。第51条 有计划的搞好强制性检修工作,按规定的大、中、小修周期和内容,制订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和施工措施。应制订班、日、周、月、季、年检查检修内容、办法和质量标准,即日历化检修台帐,具体实施落实到班组和个人。检修竣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检修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大修后的242、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许投入使用。矿井机电副矿长、机电科长必须定期参加集中检修检查,并分别在相关的检修检查记录中签署意见。第52条 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检修计划。矿井停产检修每年不得少于12天。至少提前一个月编制停产检修计划,矿长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审批,提前7天将计划传达到施工单位;局部停产检修必须填写“停产报告”,经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查后报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停产检修必须编制检修作业计划,其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要求。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并符合检修质量要求,做好记录,特别是隐蔽部位记录,竣工后由机电矿长组243、织验收。第53条 设备大修(自修、外委)计划要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进行设备大修理开、竣工的审批,设备外委大修要严格签订合同,签明大修理工作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重要内容,外委设备大修的竣工决算书必须报送公司审批。设备大修应在公司审定的具有检修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不得委托未经公司审定的单位进行修理。第54条 移动设备的检修应在地面进行,由设备网员办理有关手续。负责检修的车间、班组,要有检修牌、板和循环检修图表以及详细的检修记录。移动设备检修后要按规程要求进行试验和试运转,由负责验收的技术人员签发合格证。设备的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和验收报告要统一交机电科存档。第55条 各单位使用的电缆、五小设备要做244、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管理和使用单位都要建立帐卡。使用的电缆要按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试验和测定,不合格的要立即处理。第56条 矿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季、月的设备备品配件计划。各级管理人员应掌握配件消耗动态,制定配件消耗定额,对重点易耗、易损部件,应做好科学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和改进措施,以提高配件使用寿命。第57条 集团公司各矿之间设备调剂要严格办理设备调剂手续,设备调剂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转让价格按资产账面净值转移或内部双方协商定价,无偿调拨的设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公司生产技术部和财审部负责办理设备资产无偿调拨手续。第58条 设备对外处置应按照先评245、估后处置的原则,大宗废旧设备的处置必须实行公开竞价。设备处置前应首先填报闲置设备出售申请表,由出售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设备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签署评估意见,由分管领导及主要评估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出售设备现场评估,确定出售价格,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出售的设备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和财务部办理相关出售手续,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协议”办理设备资产核销手续。 第59条 各矿井要成立由单位机电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组成的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报废的成套设备必须具备主机246、附机,如附机留用必须报公司批准。公司生产技术部、财务部、经营策划部等专业人员对基层单位申请报废的设备进行现场复审鉴定,以确定设备是否符合报废条件。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要认真填写报废设备申请表和报废设备明细表(一式三份),报送集团公司。批准报废的设备残体由公司供应公司实行有偿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处理。第三节 特种设备管理第60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矿(厂)内机动车辆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第61条 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247、起重、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各项运行记录要齐全、数据要准确。新购特种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必须有设计,否则不准安装和使用。特种设备操作工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没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不准单独操作。第62条 购置特种设备必须先提交计划报公司,由公司组织公开招标。在设备投入使用以前,必须依法填报特种设备登记表,一式两份(表样为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提供),一份报公司备案,一份送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颁发的与其从事的业务范围相一致的资质证书。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及248、改造业务。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及改造,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施工。第6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当地锅检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第64条 锅炉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必须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认真执行。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249、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第65条 压力容器和用汽管路上安装的减压阀工作压力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计算确定,一旦确定后任何人不得随便改动,并进行铅封。第66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操作工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专职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分管科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负责按规定的时间联系有关单位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第67条 承接检修锅炉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焊接人员和管工人员。焊工和管工人员,应按照有关焊工工艺和管工工艺进行施工。第68条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员必须经培250、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第69条 水质化验项目及次数应参照以下要求执行:1、原水水质(包括硬度、PH值、氯根、溶解氧)每月至少化验一次。有条件应做全分析;2、经过凝聚、沉淀、过滤的水每日至少化验一次。根据化验结果调整凝聚剂、澄清剂的投放量。清水的PH值应大于或等于7;3、用离子交换器处理的软水(硬度、碱度、氧根、PH值、溶解氧)至少每班化验一次。离子交换器中的交换剂接近失效前,应适当增加化验次数;4、采用炉内投药处理的水质,每2小时至少化验一次。根据化验结果调整投药量及排污量;5、炉水水质每班至少化验一次,炉水的溶解固形物和相对碱度应定期校验;6、每次化验的时间、项目、数据以及251、采取的措施等应详细填写水质化验报告表或运行日志;7、锅炉运行中的排污量和排污方法必须在化验员指导下具体实施。第70条 氧气瓶、乙炔气瓶由供应科统一负责充气、存放、定期检验和妥善保管。各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格的气焊工。领取氧气、乙炔气除有领料单外,还必须持有“氧气焊工操作证”,否则应拒发。第71条 井下(或井口)从事焊割作业,必须编写完整的动火报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严格审批。操作时发生器必须设置在工作地点风流方向的上方。氧气瓶上下井时必须绑扎牢固,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3m/s。第72条 氧气瓶、乙炔瓶上应装有防震橡胶圈和安全帽,搬运时应将安全帽拧紧,不得甩掉不用。氧气瓶应防止阳光直接曝晒和靠近高温热源252、。冬季如遇瓶阀或减压器冻结时禁止使用火焰加热和使用铁器猛烈撞击。氧气瓶、乙炔瓶严禁靠近易燃品。严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气瓶、乙炔瓶和减压器。第73条 热交换器、蒸气烘干设备和主分汽包的操作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达到应知应会才能上岗操作。第74条 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有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应装设断油保护,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有断水保护。第75条 单缸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对各级排气温度应装设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253、设置过滤装置。压缩机油的闪点不得低于215,严禁采用其它油脂作压缩机油。第76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两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风包上应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风包内的油垢必须定期清除。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应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第77条 起重设备的起重能力应大于载荷的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载荷应与起重设备轴线一致。在重物起重、搬运、高空及井筒作业等工作时,必254、须有安全措施,否则不准施工。起重用钢丝绳头,不得用其它物件代替,重物起吊后,严禁作业人员置于重物的下方。第四节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第78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机电和供应部门共同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79条 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禁止使用已经失爆的任何隔爆型电气设备:1 新到货的防爆电气设备,没有防爆标记和许可证号者;2 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经修复不能恢复者。第80条 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1 电气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入电压和使用机255、械设备的容量相适应;2 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3 设备内部有无损坏;4 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完整齐全。第81条 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滴水或积水,在有淋水较大的采掘区安装防爆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符合产品说明书上规定的安装要求,不准有歪倒或震动现象。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最大倾角不得超过15度。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正,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第82条 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各处螺丝及弹簧垫必须齐全、紧固,检查弹簧垫圈是否失去弹性,防爆结合面的间隙应符合规定,防爆面不256、得锈蚀,如锈蚀应作磷化处理;接线工艺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第83条 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每班至少一次,检查内容:1 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2 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的损坏;3 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4 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5 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6 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现象;7 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破损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8 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或有“鸡爪子”、“羊尾巴”、257、“明接头”;9 供电系统的绝缘电阻是否正常,低于规定值时应立即检查处理。第84条 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和“MA”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失爆:1、 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注: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毫米,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毫米);2、 使用未经国家质检部门发证的厂家所生产的防爆部件的(指受压传爆关键件);3、 防爆壳的内、外有锈皮脱落的;4、 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的;5、 隔爆室(腔)的观察窗(孔)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6、 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直接贯通的,防爆电机接线盒内无隔爆绝缘座的;7、 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258、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第85条 隔爆接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须有防锈措施,如电镀、磷化、涂防锈油等。达不到下列要求之一者为失爆:1 隔爆接合面(类)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表1:类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 mm接合面形式LL1W外壳容积V(升)V0.1V0.1平面、止口或圆筒结构6.012.525.040.06.08.09.015.00. 300. 400. 50-0. 400. 500.60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6.012.525.040.0-0. 400. 500. 60-0. 400. 500. 600.80表中 L静止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1螺259、栓通孔边缘至隔爆接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W静止隔爆接合面及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转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须不小于25毫米。2、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接合面长度(L)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操纵杆直径或圆筒直径与隔爆接合面的结构参数 mm 操纵杆直径隔爆接合面长度d6L66d25Ldd25L253、 防爆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该产生磨擦。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少于0.075毫米;用滚动轴承结构时,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1的规定W值的2/3。4、 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260、不大于 6.3 (不低于5) 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不大于 3.2 (不低于6) 5、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毫米;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 mm外壳净容积V(升)最小拧入深度最少啮合扣数V0.10. 1V2.0V2.05.09.012.566、 隔爆接合面法兰厚度小于原设计的85%的;7、 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份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隔爆面上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毫米、深度不大于2毫米的砂眼,在40、25、15毫米宽的隔爆面上,每一平方厘米不得超过5个;261、10毫米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2)、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毫米;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痕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8、 隔爆接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应涂防锈油或磷化处理。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算合格。9、 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缺螺栓或弹簧垫圈;(2)、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3)、螺栓或螺孔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10、 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后不为失爆。11、 同一部位螺栓、螺母等规262、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的尺寸,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第86条 电缆引入装置即进线嘴应完整、齐全、坚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1、 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毫米;2、 进线嘴内径(D0)与密封圈外径(D)的差(D0-D)超过表4规定值的;表4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 mmDD0-DD2020D60D601.01.52.03、 密封圈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毫米;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毫米(70mm2的橡套电缆例外);4、 密封圈部分破损,而未破263、损部分已达不到上条要求的;5、 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6、 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7、 密封圈硬度不满足邵尔氏硬度4555度要求的,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8、 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9、 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10、 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的;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毫米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毫米的;11、 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接线嘴少金属垫圈的;压盘式进线嘴或螺母式进线嘴金属圈放在挡板与密封圈之间的;12、 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的;13、 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264、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14、 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15、 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超过电缆直径10%的;16、 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17、 使用的压紧螺母式进线嘴在螺母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18、 电缆在进线嘴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注:电缆紧固程度合格与否判别方法:顺着电缆进线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19、 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的;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的;绝缘胶裂纹而能相对活动的;20、 备用的高压接线盒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21、 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265、缆时,密封圈没有全部套在电缆铅皮上的;22、 电缆护套(铅皮)穿入进线嘴长度一般为515毫米。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23、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真空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嘴引入引出动力线的。第87条 电缆不合格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均称之为不合格接头,是电气安全隐患点,与电压等级相同的电器失爆同等对待。1、 鸡爪子:(1)、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266、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2、羊尾巴:电缆的末端不装接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器元件)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为羊尾巴。3 明接头: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接头。4 破口:(1)、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2)、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毫米,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者。第88条 防爆照明灯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失爆:1、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卡口改为罗口的;2、不能提前断电的;3、透明罩损坏的;4、隔爆型灯具设的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的。第89条 低压防爆开关具有下267、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1 缺少消弧装置,或消弧装置的电压等级低于接入电压者;2 使用无熔断器管的裸露熔丝(片)者;3 磁力开关的磁力系统失去作用,利用刀闸即可“起动”、“停止”者;4 防爆性能破坏或闭锁失去作用者。第五节 设备安全运行第90条 一切机械设备的安全设施要齐全、灵活、可靠、定期校验。各种机械设备要做到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不漏电、不漏风、不漏气、不漏油、不漏水。第91条 设备在检修及安装过程中,要有设计、有图纸、有标准,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第92条 工程负责人事前应深入现场,实地勘察,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各种设备司机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按照操268、作程序和规程操作。第93条 水泵的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检查系统有无泄漏(除水泵填料压盖端允许有10-20滴/分滴水)。2、检查水泵、电机等外部情况和其它部件及连接处不应泄漏,泵与电机的连接轴是否可靠,防护罩是否有松动。3、注意水泵和电机声音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响声,应立即停机检查。4、注意水泵及电机的轴承及壳体温度最高不超过75。5、发现泵有焦味、异味应立即停机检查,及时处理。6、包机人至少每日一次巡视,并对水泵运转情况进行记录。7、维护员要按期对水泵进行保养、维修,并进行认真记录。8、排沙泵在使用时,不应将泵滤网吸入口放入干稠的泥沙中,防止断电再次起动因泥沙过多,起动困难造成水泵损坏。269、9、排沙泵在浓稠的泥沙中,因断电而停泵,再次起动前,必须把泵提出水面,用清水加压冲洗,经检查泵轴旋转灵活后,方可开泵。第94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设备的输电线路,都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由矿长负责组织力量根据淤积情况及时清理,每年在雨季之前必须清理一次。水仓入水口,应设置篦子,对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第95条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270、续运转;3、备用风机必须完好,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倒电停机不得超过十分钟。 4、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5、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风叶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6、新安装主要通风机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测定。第96条 禁止利用主要通风机房作其它用途。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操作规程、反风操作规程(或反风图表)和岗位责任制。主要通风机应有专职司机,司机每一小时应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报告。因检修、停电或271、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第97条 锚杆机、锚索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有跑水、漏水及缺油现象,锚杆机、锚索机油壶内必须时刻保持油位不得少于总容积的1/3,否则视为缺油。2、包机人每天必须对机具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有检修记录。3、机体必须保持清洁,闲置时必须放置在托架上。第98条 使用扒装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扒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2、扒装机绞车的滚筒应无裂纹,钢丝绳固定牢靠,滚筒上余绳不少于3圈,制动闸灵活可靠,闸带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毫米,导绳轮应完整齐全、转动灵活,磨损深度不超过导绳壁厚的23。3、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272、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4、在装岩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固。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眼深不小于0.5米。5、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扒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挡板,并在扒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扒装机卡轨器牢固可靠,下山有防滑装置,工作中机架不晃动,无异响。6、扒装机耙斗应无裂纹、无掉齿,齿长磨损不超过50,绳与耙斗固定牢靠,工作中不磨导料槽;导料槽升降灵活,侧板及连接销齐全,导料槽应无严273、重变形、磨损,不漏矸,支撑杆伸缩灵活,支撑可靠。7、扒装机钢丝绳不得有毛刺或打结,钢丝绳与笆斗连接必须采用器件连接,严禁利用钢丝绳打结连接,钢丝绳每捻距断丝数不得超过25。8、扒装机的电机负荷线,落地部分必须有良好的保护措施,未保护电缆必须上钩吊挂起来。9、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99条 激光指向仪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碰撞,严禁划伤隔爆结合面。2、严禁随意打开激光指向仪,造成激光指向仪不能正常使用。3、要妥善保管好激光指向仪,防止设备配件丢失。第100条 使用采煤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煤机手或包机人每天必须检查煤机各部位的螺274、栓是否齐全紧固,截齿是否齐全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2、采煤机要保证泵箱和电机的冷却系统完好,流量和压力要符合标准。3、内外喷雾要齐全有效,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2 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4、牵引附件、滑靴、销排必须保持完好,不得带病或缺销子运行。5、截割滚筒(头)不得带载启动,采煤机截割额定硬度的矸石或岩石要按规定放松动炮,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采煤机不得截割支架顶梁。工作面放炮时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煤机。6、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275、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7、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8、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回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9、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10、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276、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第101条 使用掘进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2、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3、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4、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5、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277、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6、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7、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第六节 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第102条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种。1 一般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1) 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0.15万元者;(2) 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3) 提升人员罐笼卡278、罐1小时以上者;(4) 提升设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6千伏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2 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至50万元者;(2)、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者;(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4)、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者;(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279、着火,6千伏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6)主通风机及分区通风机停风:高突瓦斯矿井10分钟及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及以上者。3 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1) 造成机电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2) 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 者;(3) 主通风机和分区通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第103条 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斜井跑车,6千伏及以上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经济损失未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但情280、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第104条 机电、运输事故分类标准:1 主斜井提升方面:钩头以上及绞车发生的事故(含断绳)是机电事故。钩头以下的事故(如脱钩、断销、断链、脱轨等)是运输事故;2 主井提升方面:罐笼、罐道、绞车发生的事故是机电事故。打点、挂帘、推车发生的事故是运输事故;3 小绞车、皮带机、溜子方面:安装、检修中发生的事故是机电事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运输事故;4 采掘使用的扒斗机、装载机等机电设备发生的事故是机电事故;5 触电是机电事故;6 不遵守运输制度,扒、蹬、跳车,抢上车上罐,在皮带、溜子上行走,所发生的事故是运输事故。第105条 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办法:1、各矿组成以281、机电副矿长为负责人,机电(运搬)、生产、安监、纪检、安培、保卫等部门参加的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组织,负责搞好机电运输事故的分析、追查和群众性的事故防范活动。日常业务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设专人管理机电事故,负责事故的登记和上报;2机电事故发生后,除按生产调度系统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1)发生一般机电事故时,基层维修负责人应立即向矿机电科、安监站汇报。在3天内填“一般机电事故登记表”存档备查。(2)发生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时,机电科应立即向矿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单位应将机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填“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报告表”于10天内报煤电282、有限公司 。(3)发生未遂事故时,基层维修负责人应立即向矿汇报。对未遂事故应单独记录,并认真进行追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重复发生。第106条 凡发生机电运输事故,同时又造成人身伤亡的除按本规定上报外,应按安监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第107条 对已发生的事故必须做到“四不放过”:1 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找出不放过;2 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3 没有订出预防措施不放过;4 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不放过。第109条 建立机电事故定期分析制度,科、区、班组每周(利用安全活动日),矿每月分析一次,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1 煤矿机械工业企业设备故障停机率=设备故障停机时间(台时283、)/设备运转时间(台时)+设备故障停运时间(台时)*100%;2 影响时间:设备因事故而停止工作的时间(R),从发生事故时算起,直到恢复正常工作,或替换设备投入运转时为止的一段时间;3 影响产量(吨)= 报告期内累计影响产量(吨) 损失价值:指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即修复损坏设备耗用的人工、材料及配件费用,或设备的重置价值。第二章 提升管理第一节 管理制度第1条、主要提升系统应有以下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设备包机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和检修制度、干部上岗查岗制度等。提升机房内必须张挂以上制度及安全运行许可证、提升系统示意图、制动系统图、电气原理图、提升系统的技术特征等。第2条、284、提升机房应有以下记录:巡回检查、司机交接班、钢丝绳检查、提升装置检查、井筒装备检查、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含安全回路执行元件)、事故、检修检查、干部上岗查岗和进入要害场所登记等记录簿,并存档备查(至少保存二年)。 第3条、提升系统资料一机一档,统一管理,集中存档。提升系统资料包括:管理制度,提升系统设计资料,提升机主要图纸及说明书,提升机安装图纸及配件图册,提升系统图,制动系统图,液压站说明书,电气原理图,电气安装图,井架及井筒装备图,提升容器图,提升系统安装调试验收报告,提升设备性能测试分析报告,主轴及提升容器悬挂装置探伤检验报告,提升钢丝绳性能试验报告及质保书,设备履历簿,技术特征卡,设备历次285、大修和技术改造记录,井架、井筒装备、提升容器及悬挂装置、提升钢丝绳、提升机、安全设施历次检修检查和更换记录,安全保护试验记录,提升系统历次事故分析报告等。 第4条、严格执行固定设备 “三定四检”检修制度(“三定”:定人、定时间、定设备,“四检”:日检、周检、月检、年检)。每个矿井根据提升装备的情况,必须制定提升系统每日、周、月检查维修内容。 第5条、矿机电副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提升系统专题会议,分析提升系统运行状态,查找提升系统存在的隐患,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并责任到人,限定解决期限。 第6条、严格执行主要提升系统施工项目验收制度,一般施工项目由施工负责人及分管技术人员进行验收,主要施工项目由矿286、井机电副矿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重大施工项目由公司及矿井相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第7条、主要提升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系统改造及技术创新等项目必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项目必须报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8条、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及装备一年至少停产检修两次,每次检修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日常检修每天应不少于2小时,固定设备分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日常检修检查。每月应安排一次不少于8小时的集中检修,矿分管领导、机电科长必须参加每月的集中检修检查,并分别在相关的检修检查记录中签署意见。 第9条、矿井主要提升机液压站每半年至少拆检清洗一次,检查过滤器及阀组等完好情况,并更换合287、格的液压油(液压油规格的选定应参考液压站的说明书)。 第10条、矿井每月应对主要提升机电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安全回路的元器件、整流装置及各控制电源等,对重要的执行元器件要进行拆检。 第11条、矿井提升人员的系统装备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提升物料系统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每两年对关键零部件探伤检查一次,并保留安全检测原始数据,检测检查报告要存档,对检测检查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12条、每天检查并试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对提升机制动系统进行一次低速急停试验,并检查液压站电磁阀动作情况。安全保护装置检查及试验记录填写要认真规范。 第13条、提升设备中所有监控、监视装置必须齐全完好288、,试验安全回路及各种运行参数应保存于监控记录。如监控、监视不能正常工作,必须立即停止运行。 第14条、提升设备运行过程中,安全回路报警时,必须查明原因,解除故障后方可投运,不得随意屏蔽故障,强行投运。 第15条、电气系统检修或调试过程中,如需改变电气参数及程序,应在相关的图纸或资料上标注,写明修改原因并签字。第16条、矿井必须配齐提升设备故障诊断仪器及检修检查工具,定期对仪器进行校验,并专人使用保管。 第二节 提升系统装备第17条 专为升降人员或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下列要求:1、 罐笼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2、 罐笼底部及两侧的钢板不得有孔洞。3、 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289、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米。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毫米,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毫米。4、 提升矿车的罐笼其阻车器必须完好。5、 罐笼每层内一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第18条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或超载重差运行。使用箕斗的提升系统中,其定重装置必须完好,并严禁甩掉不用。第19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罐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290、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第20条 新安装的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间的间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使用滑动罐耳的钢性罐道每侧不超过5毫米;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毫米。第21条 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1、 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毫米,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毫米,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毫米,或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毫米。2、 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毫米。第22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291、梁、排水管路、压风管路、井筒电缆及提升装置各部分的检查应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每月集中检查一次。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对井筒中钢丝绳罐道及制动钢丝绳等容易发生锈蚀的部位应定期涂油。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第23条 检查、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2、 必须佩带保险带。3、 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4、 检修信号必须安全可靠。第24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联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292、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机电科长还必须亲自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每月的检查情况应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第25条、减速器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润滑油中所含杂质、酸度、水分及其粘度变化情况,如发现超标或不合格时应及时换新油,换新油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26条 、对电动机转子、定子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清洁保养,并测试其绝缘情况。 第27条 、主轴轴承、天轮轴承、导向轮轴承、电机轴承等应定期检查温度、声音、振动、润滑及间隙情况,滚动轴承更换新油周期一般为一年,滑动轴承更换293、新油周期一般为三个月。 第28条 、深度指示器的油箱内应有足够的润滑油,每年要对油箱内的润滑油更换一次。 第29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防坠器在使用过程中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性试验和静负荷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脱钩(空罐、重罐)试验。 第30条 、装卸载设施,特别是卸载曲轨应每天检查一次。 第31条 、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立即更换衬垫。发现绳槽直径不一致应及时车削绳槽,摩擦衬垫必须保持干净。更换提升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提升钢丝绳。第32条 盘式制动器在实施紧急制动时,从安全回路断电时起,到闸瓦接触到制动盘时止,时间不得超294、过0.3秒。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应不大于2毫米。第33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由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 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严禁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整制动闸。 严禁用常用闸进行紧急制动。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34条 钢丝绳使用、检查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提升钢丝绳、尾绳、罐道钢丝绳、制动钢丝绳在使用和检查方面的规定。不得选用点接触钢丝绳作为主要用途钢丝绳使用。第35条 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新绳到货后,应由有关单位进行验295、收并送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2、 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厂家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3、 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 直径为18毫米及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1项、第3项所要求的检验。第36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由国家认可的单位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2、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3、摩擦296、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毫米及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第37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1、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2、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3、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小于5。4、 安全系数虽然符合上述要求,但与上次检验安全系数下降变化较大的或接近临界的。第38条 磨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煤矿规程的规定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第39条、钢丝绳日常检查由297、专职检查人员负责。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平衡尾绳至少每周检查一次。第40条、钢丝绳在检查前,应在钢丝绳上做好启始标志,在同一根钢丝绳上每次检查的启始标志一致。对使用中的钢丝绳的日常检查应采取不大于0.3m/s的验绳速度,用肉眼观察和手捋的方式进行。第41条、验绳时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纱,应用裸手直接触摸钢丝绳,前面的手作为探知是否有突出的断丝,以免伤手,后面的手触摸可能发生的断丝绳股的变形情况。第42条、验绳时,应由四人同时进行,两人在滚筒前侧(或天轮平台),两人在井口验绳平台,若两人验绳应交换位置再进行一次,以便检验全绳。人员在井口验绳时应佩带安全带、戴安全帽。第43条、对罐笼停车位置的主要298、受力段,应停车详细检查。对使用中钢丝绳月检时,除包含日检全部内容外,还应详细检查罐笼在井口和井底时,钢丝绳从井口到天轮段,详细检查楔形环及绳卡处有无断丝,用游标卡尺测量直径。第44条、对提升钢丝绳的日检和平衡尾绳的周检,都必须将检查结果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本,并由检查人员签名。记录内容应包括断丝锈蚀、直径和其它损伤等情况。第45条、缠绕式提升机提升钢丝绳必须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窜绳。 第46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2、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为10%。3299、 罐道钢丝绳为15%。4、 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第47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1、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2、 罐道钢丝绳为15%。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第48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2、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3、直径减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第300、49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磨擦轮式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磨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第50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提升钢丝绳。第51条 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301、超过15年。第52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2、绳孔不得有锋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3、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余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第53条 提升钢丝绳低于天轮边缘的高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该天轮。第四节 信号及井口管理第54条 井口管理工作由运搬工区负责,井口工作范围内各工种要严格划岗定位,明确职责,并且经过培训考试、持证上岗。井口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杜绝302、井口作业中的“三违”行为。第55条 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操作台之间,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一套提升装置供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第56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1、 发送紧急停车信号。2、 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3、 单容器提升。4、 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第57条 升降人员的井上下口要设有候罐室。升降井人员要在候罐室候罐,听从把钩工指挥,按规定的人数点钩入罐,不得拥挤在井口抢上抢下。对入井人员由把钩工负责实行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火种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喝酒和精神不正常的人员下井。进入罐内要抓稳扶手,放稳妥工具,带刃工具要有保护套。第58条 使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井底及中间水平运输巷连接处都应设安全门,安全门只准在通过人员和车辆时打开,并且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及提升信号联锁。在井口、井底及井筒与各水平巷的连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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