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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公司矿井轨道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58页
煤电公司矿井轨道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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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8452 2024-09-08 57页 131.07KB
1、煤电公司矿井轨道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一般规定1第一节矿井轨道运输管理与领导职责1第二节安全管理与监察2第三章 信号、通讯、照明6第一节 信号的一般规定6第二节 信号、通讯、照明7第四章车场与轨道线路8第一节 一般规定8第二节 车场9第三节 轨道线路10第五章 倾斜井巷提升14第六章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16第一节钢丝绳16第二节连接装置18第七章机车与车辆20第八章小绞车21第一节一般规定21第二节小绞车23第九章特殊运输25第一节人员运送25第二节爆破材2、料运输26第三节重型、大型货载运输27第四节人力推车运输30第十章处理落道事故31第十一章运输设备检修维护32第一节 窄轨电机车32第二节 小绞车35第三节 车辆36第十二章运输设施维护、检修规定37第一节 窄轨铁道线路37第二节 窄轨铁道道岔39第三节 牵引网路41第十三章 文明生产43第十四章安全防护45第一节施工和作业防护45第二节躲避峒47第三节个体防护47第十五章安全技术培训49第十六章操作规程管理5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矿井轨道运输管理,作到正规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矿井实际情况,特3、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所有从事矿井轨道运输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有效上岗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第四条安全部门负责督查。第五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矿井轨道运输管理与领导职责第六条搞好矿井轨道运输安全是各级领导者的重要职责之一。公司董事长对矿井轨道运输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轨道运输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安全副总经理负安全监察责任。第七条运输区负责管理全公司的轨道运输工作。运输科长对矿4、井轨道运输安全技术负管理、督促、检查责任。第八条主管运输工作的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运输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井下所有作业区(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节安全管理与监察第十条矿井轨道运输安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作业队负责自己主管区段的临时轨道运输安全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有关的轨道运输质量标准化工作。第十一条定期召开轨道运输专业会议,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总结和安排。第十二条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1、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矿井轨道运输各种管理办法、制度、岗位责任制等5、。2、健全、完善各种技术资料。如:矿井运输系统图,运输设备、设施图纸,事故记录,各项技术措施及其它试验报告等。3、每月由运输科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所有轨道线路、运输设备、安全设施质量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并按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考核。4、对检查轨道运输安全存在的问题要进行“三定”整改,并记录齐全完整,存档保管。5、每年应认真审核一次矿井轨道运输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采掘作业规程中轨道运输部分的内容,不符合本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要进行修改。6、对有关队组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或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安监站必须认真做好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监察工作,并遵守以6、下规定:1、必须制定矿井轨道运输安全规定,实现轨道运输各地点全方位安全监察,保证轨道运输安全。2、必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轨道运输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责令停止轨道运输作业。3、每月根据轨道运输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第十四条采掘顺槽轨道运输安全管理是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要对轨道运输工作的各环节,如:设备选型、布置,各类运输设施的设置、固定,轨道线路质量、信号及信号警示系统,绞车接力运输的摘挂钩位置、方法,轨端阻车器的推移7、周期步距,车辆交接和物料堆放地点,安全措施等,做出详细明确的技术规定。2、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如不符合以上规定,必须另行制定“轨道运输作业规程”,否则不得进行轨道运输作业。第十五条各队在用运输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并制定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检修等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矿井轨道运输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交代设备运行情况,设备、设施完好状况及需注意的问题。接班人员接班后,应对照上班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部设备、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不得带病工作。第十七条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矿井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除书面形式外,在岗人员工作8、场所,还必须有醒目的岗位责任牌板。第十八条运输设备、设施、架线、轨道、钢丝绳和运输巷道必须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第十九条所有轨道运输设备的牵引重量计算,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超载。第二十条运输科应设立运输调度站,负责行车调度和记录。第二十一条人行道严禁堆放杂物,水沟要畅通,盖板要完整、齐全、稳固。凡人行道不具备行人安全要求的,都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并在这些地段设立醒目的标志牌,防止人员误入,情况严重的要有专项措施。第二十二条在主要轨道运输巷中施工作业,施工前按规定设好防护警戒。第二十三条必须定期对井下牵引网络、杂散电流进行全面测量,对测量结果进行分析,9、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四条加强矿井轨道运输技术进步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运输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严格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2、采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米,薄煤层不得低于1.8米。第二十六条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米;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米。2、主要运输大巷不小于2.2米。3、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它道路交叉10、的地方不小于2.2米。第二十七条电机车架线与巷道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米,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米,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半径为10米以下、1112米、1315米、1618米、1921米、2225米时,悬挂点间距分别为2米、2.5米、3米、3.5米、4米、4.5米。第二十八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碴面起1.6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米(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米)以上的人行道,管路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米;巷道另一侧的宽11、度不得小于0.3米(机械化矿井为0.5米)。2、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1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各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米。躲避硐尺寸不小于1.20.71.8米,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3、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米的高度内,必须留有1米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米。第二十九条在双轨运输巷中,两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米,装载点不得小于0.7米,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米。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定二十八条的要求。第三章 信号、通讯、照明第一节 信号的一般规定第三十条信号装置的设12、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警告信号水平大巷各交叉点和弯道两端,必须设置能同时发出声和光的行车预报警信号;水平大巷的道岔应设置警冲标。2、警戒信号1)大巷施工作业地点前后60米以外必须悬挂红色信号警戒灯;2)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信号装置。3、指示信号1)大巷各车场必须设置机车停车位置指示灯。2)大巷各交叉口必须设置列车去向指示灯。3)巷道中接近弯道和车场40米处必须设列车限速标志灯。第三十一条 提升、运输的各车场、绞车房和小绞车安装地点及各收发信号地点的一切信号装置,必须做到声光兼备。否则严禁进行轨道输作业。第三十二条所有信号必须班班检验,保持完好。作业前先对信号装置至少13、试验两次。信号装置不灵敏、不可靠时严禁作业。第二节 信号、通讯、照明第三十三条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第三十四条钢丝绳运输信号必须声、光兼备,能“双向”对打,各信号收发点均能打点、回点。 第三十五条井下运输调度站、装、卸载站等都应有可靠的通信设施。第三十六条矿井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2、井下调度站、候车室、装卸载站等。3、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4、主要巷道的交叉点及车场。第三十七条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每隔30米应设一盏防爆灯。第三十八条井下各运输车场及摘挂钩点,都应装设一定的防爆灯。第四章车场与轨道线路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矿井轨道必须按标14、准铺设。在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主要运输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都不得大于2mm。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3、直线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捣实。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第四十15、条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18kg/m钢轨,0.00024;24kg/m钢轨,0.00020;22Kg/m,0.00021。3、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一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第四十一条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第二节 车16、场第四十二条自溜车场坡度:重车线不得超过千分之十一;空车线不得超过千分之十五(含千分之十一和千分之十五),弯道处可适当加大。第四十三条车场长度按设计规范规定设计。第四十四条大巷车场内的道岔要经常开向大巷,除采区进车外不准搬动。第四十五条摘挂钩车场严禁在操作范围内安装拔绳轮、地滚、挡车器及存放车辆。第四十六条车场处理落道故障时,大巷必须先发出事故信号,采区必须先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并有专人监视。第四十七条车场附近30米内不得安设风机。特殊情况如需要安设时,所用风机必须配置有效的消音装置。风筒距列车最突出部分的间距不得小于30cm。第四十八条人员乘车场必须有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以及列车时刻表。第四17、十九条人员乘车场必须安设架空线自动停送电装置,保证人员上、下车时能够停止向架空线送电。第三节 轨道线路第五十条轨道线路铺设质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第五十一条钢轨在使用前必须校正,不得有弯扭现象,轨端要齐、严、有眼。应采用悬接式接头方式。第五十二条直线部分的两股钢轨接头应对接,相对错距误差不大于50mm,曲线段应错接,相对错距不得大于2m。短轨长度不得小于3米,短轨的插入应在曲线头尾2米以外的直线段进行。曲线与直线的切点处倾斜井巷变坡点处不得有接头。第五十三要线路轨枕应符合以下规定:1、每节钢轨应有三种不同的轨枕间距,即:接头间距c,过渡间距b,中心间距a。线路采用18kg/m钢轨时,取c=418、40mm,b=570mm,a=700mm。线路采用24kg/m以上钢轨时,取c=480mm,b=600mm,a=700mm。2、临时轨道轨枕最大间距不得大于1m。3、长轨焊接的无缝轨道,轨枕间距可按中心间距进行布置。第五十四条轨枕中心线应与铁道中心线垂直,并按规定排列整齐。第五十五条使用钢筋混凝土轨枕的铁道,在距木枕道岔两端应铺设5根以上木枕;在与木枕分界处,如遇钢轨接头,必须保持木枕延伸至钢轨接头内5根以上作为过渡段,以保持铁道的弹性一致。第五十六条道岔的轨型不得小于线路轨型,道岔前后必须至少铺设一对与道岔轨型相同的整根钢轨,两相邻道岔间插入的短轨不宜小于3米,困难条件下可不设。第五十七条电19、机车运行线路道床应符合以下规定:1、道碴铺设厚度不得小于80100mm,铺设宽度单轨巷为1.6m,双轨巷为3.2m。道碴要埋住轨枕的2/3,最高不得超出枕面,捣固应均匀,无吊板。2、道床要铺设平整、饱满,必要时应加设横截水沟。第五十八条轨道扣件应符合以下规定:1、鱼尾板规格必须与钢轨配套,对不同的接头,要用特制异型鱼尾板连接。2、每根木枕上只许钉四个道钉,打入道钉的位置应在轨面宽1/3处。3、鱼尾板与螺栓的规格要配套,并加弹簧垫圈,不准短缺、松动。第五十九条轨道质量必须做到轨型一致,铺设平、直、实。扣件、道钉和轨枕齐全。螺栓连接的轨道接头间隙,井下不大于5mm,井上夏季不大于7mm,冬季不大于20、10mm。接头端顶面、内错差不大于2mm。第六十条轨道中心线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以下要求: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7倍,运行速度1.5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0倍;运行速度大于3.5m/s时,不得小于通行车辆最大固定轴距的15倍。但行驶机车的轨道中心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2m。第六十一条铺设道岔应符合以下规定:1、根据使用地点的曲线半径、开口方向、两轨中心距离等条件选择道岔型号。道岔必须符合部颁标准,道岔的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轨型与线路轨型一致。铺设道岔要平顺,位置误差不得大于设计规定300mm。2、翼轨前部、心轨尖部与心轨后部工作边三点21、要成一直线,误差不超过1mm。心轨、翼轨垂直磨损不超过7mm,各部不准有断裂及变形。3、曲连接轨的曲线半径误差不超过5。连接轨与撤岔接头间隙不大于5mm。4、岔尖应符合设计要求,岔尖竖切部分必须与基本轨侧面密贴,间隙不大于2mm。岔尖端不得高出基本轨顶,但在尖轨顶面宽20mm处应比基本轨低2mm。岔尖与连接轨的接头间隙为56mm,岔尖开程为80110mm,摆动要灵活可靠。5、护轨的中心点要与撤岔心轨的尖端成直角,误差正负50mm。护轨槽宽为28mm,误差2mm。护轨槽深为3840mm,要保持清洁。6、垫板及轨掌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准短缺和松动。7、转撤器的种类、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铺设要22、平整,扳动要灵活,关闭要严密。8、道岔的曲线外轨水平不得加高。调整道岔纵向或横向水平,均要以直基本轨为准。9、永久线路均不得采用施工简易道岔。第六十二条轨距拉杆、轨掌、垫板应符合以下要求:1、行使10t及以上机车的轨道不论曲线、直线、道岔都必须安装轨距拉杆。直线每10m、曲线每5m安装一根,道岔不少于三根(以单开道岔算)。2、曲线上每根轨枕的外轨外侧应安装一个轨掌。3、不论曲线或直线线路,若使用木轨枕时,必须在每根轨枕上与钢轨接触处安装1/40的楔形垫板或砍削出斜度1/40的斜面;若使用钢筋混凝土轨枕时,承轨台应事先做成规定斜面。第五章 倾斜井巷提升第六十三条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23、下列规定: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5、在变坡点下方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的锁住。7、轨道的铺设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8、24、托绳轮按设计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9、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10、各类躲避硐必须具有足够的空间。11、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第六十四条新设计的倾斜井巷运输线路,必须同时设计、安装跑车防护装置。而且必须坚持使用,不得随意拆除。自制跑车防护装置应根据车辆、线路情况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制造。外购时必须有煤安标志,满足防爆要求。第六十五条跑车装置使用前或使用条件改变时,必须进行试25、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试验记录应存档备查。第六十六条井下运输生产过程中,如通过特殊车辆,需拆除防跑车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和技术、安监部门批准,并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拆除,并及时恢复。第六十七条倾斜井巷运输线路跑车装置的具体设置型式,应执行如下规定:1、倾斜井巷运输线路上部车场口,在距离变坡点不少于2米的水平线路处,必须设一组阻车器。2、斜井、暗斜井必须设置至少三组跑车防护装置,并根据斜长设置若干道自动挡车器,各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0米,有人作业的地点上方20米处,增设1组挡车装置,确保作业人员安全。第六十八条倾斜巷道装卸或停放车辆时,必须设置可靠的阻车器。坡度在12度及以26、上时,必须加装保险绳,保险绳必须与主绳相符。第六章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一节钢丝绳第六十九条使用和保管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2、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七十条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后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第七十一条矿井轨道运输各种用途的钢丝绳,在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27、,否则必须更换。第七十二条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第七十三条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只可用在平巷运输设备和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及斜巷无极绳绞车。2、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钢丝绳插接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互相插接的两条钢丝绳,必须是同型号、同直径,两个端头的插接长度应相等。2)填入钢丝绳内部的绳股,必须塞满除去麻芯后的空间。3)钢丝绳插28、接部位的直径比原钢丝绳直径不得大于10%。4)各对股相交的位置应均布,不得有松弛现象。第七十四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第七十五要斜巷绞车用的钢丝绳,在滚筒外部的接头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距离小于600米时,只准有1个接头。2、运输距离6001029、00米时,不得超过2个接头。3、运输距离大于1000米时,不得超过3个接头。第七十六条使用插接的钢丝绳时,应做好下列工作:1、经常检查接头在通过滚筒、绳轮和弯道挡绳轮时有无松动或其他变化情况。2、插接部分应每周涂浸一次防腐油。3、应进行钢丝绳插接试样的拉力试验,插接段抗拉力的损失不得大于原绳破断力的4%。第七十七条钢丝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不得系在滚筒轴上。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3、滚筒上应经常留三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几圈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这部分钢丝绳可以缠绕在滚筒上,也可以在滚筒内。第七十八条在30、用小绞车使用的钢丝绳,除应符合以上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排列整齐。2、钢丝绳不得结疙瘩。3、钩头卡绳长度不得小于600毫米,不得少于三道绳卡;如采用插接方式接头强度必须达到正常绳标准。4、钩头必须上绳皮。5、缠绳不得大于牵引长度的二倍及允许容绳量。第二节连接装置第七十九条窄轨车辆连接器,包括单环链、双环链、三环链、多环链、连接杆、卡钩等及其相应的连接销。第八十条连接器入库前,要责任到人,按下列要求验收:1、具有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2、外形尺寸、产品质量均应符合标准要求:1)表面应光洁,不准有裂纹、过烧,毛刺高度、伤疤深度及重皮去除后凹下深度均不大31、于1mm。2)铸造链环的错模量不得大于1mm。3)焊接链环的焊缝处,直径不得小于原棒料直径,但也不得超过原棒料直径的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部、表面应光洁,不准出现气孔、夹碴、明显裂纹等缺陷。3、链环、插销必须有永久标志,标明厂家、制造年份、等级、并涂黑漆。第八十一条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器。倾斜角度超过4度时,还应加装保险绳。第八十二条应按设计规定使用连接器,严禁超载、超挂,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连接器或其他代用品。在倾斜井巷中严禁使用平巷专用连接器。第八十三条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提运32、超长设备、物料等采用其他方式连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八十四条连接车辆时,必须对连接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锈蚀等现象,必须更换。连接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该报废的应按规定报废。第七章机车与车辆第八十五条在用机车必须经过“年度审验”,具有机车年审合格证,方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安全运行,不得超期运行。特殊情况,机车需超期运行时,在机车安全设施:如散砂装置、制动系统、照明、喇叭等正常、有效的前提下,方可延期运行。第八十六条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2、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峒室口、弯道、道岔或33、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3、必须有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4、二机车或二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5、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6、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第八十七条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第八十八条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先发出开车信号(间隔时间应不少于34、10s)。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坐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第八十九条机车牵引的各种车辆,都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各类车辆必须专车专用,运输综采设备的平板车,必须有可靠的紧固装置。各种车辆要实行全矿统一编号管理。第九十条自制的专用车辆宽度和轴距,必须符合巷道宽度及轨道线路曲率半径的要求。非标准车辆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第八章小绞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十一条小绞车指用于轨道运输的各种内齿轮绞车和滚筒直径1.2m及以下的运输绞车。第九十二条绞车信号必须声光兼备,能实现双打对打,否则严禁运输作业。管理35、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技术业务归口统一管理”的原则,消灭管理上的死角。第九十三条在用各种小绞车,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安装地点必须有合格的支护。必须保证不漏矸、不漏水、不片帮,无存水、无淤泥、无杂物。各队必须建立正规的小绞车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严禁不合格设备下井或进行运输作业。第九十四条多部小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作业区间两部及以上小绞车同时进行运输作业。当牵引区间巷道坡度在4度及以上时,单钩运输小绞车必须加装保险绳。保险绳直径应与主绳直径相符,并连接牢固。第九十五条在用小绞车必须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实行挂牌管理,36、牌板内容分两部分:1、技术部分:必须有“型号、牵引力、绳速、绳径、容绳量、分类额定拉车数、安装地点、绞车编号、维护单位和负责人。2、管理部分:操作规定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第九十六条小绞车司机必须经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有效上岗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同时必须做到八不开,即:设备设施不完好不开;绞车道有障碍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跑车防护装置不可靠不开;巷道有人不开;超挂车不开;钢丝绳磨损超限不开;精神状态不好不开。第九十七条挂钩工必须做到八不挂,即:货载装置不合格不挂;巷道有行人不挂;巷道支护不合格,影响行车安全不挂;轨道质量明显低差不挂;巷道浮煤、杂物太多,影响行车安全不挂;车数超出规定不挂37、;信号不畅通不挂;跑车防护装置不灵活、不可靠不挂。第二节小绞车第九十八条小绞车必须实行峒室和壁龛化管理。1、在巷道中部安装小绞车时,绞车必须安装在壁龛内。壁龛成三角形状,长5m,深2m,高不得低于1.8m,绞车护绳板后应有0.7m以上的空间,壁龛出绳端必须设立滚或变向轮等可旋转的拔绳装置。安装在壁龛内的小绞车只允许单向拉车。2、在巷道交叉口安装的小绞车或需变向(指绞车前向左右两个方向)拉车的小绞车应安装在峒室内。其宽不得小于3m,高不得低于1.8m,深不得小于3m。当深度大于6m时,要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绞车护绳板后及非电机侧必须留有宽0.7m以上的操作空间或通路,电机与巷壁间距不得小于0.2m38、,变向拉车的小绞车前方轨道中心必须安装变向轮,钢丝绳应通过变向轮转向。为防止钢丝绳与轨道摩擦,应在适当位置安设地滚托绳。第九十九条小绞车的固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固定小绞车根据安装地点的底板条件,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混凝土底座固定。1、使用锚杆固定小绞车时,锚杆杆体直径不得小于16mm,(25kw及以上小绞车不得小于18mm),锚杆的锚固深度不得小于1.4m,锚杆应垂直机座,螺母、垫圈应齐全有效,螺杆在螺母紧固后应留有35个螺距。2、浇注混凝土底座固定小绞车时,基础坑深不得小于1.4m,使用的混凝土强度应不小于150#。紧固机座时应螺母、垫圈齐全有效,螺杆在螺母紧固后应留有35个螺距。第一条牵引39、钢丝绳必须用专门的卡绳装置压牢,不得系在滚筒上。绞车工作时松绳至终点,滚筒上至少应留有三圈绳不得放出,收绳后滚筒边沿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不少于2.5倍绳经的高度。第一一条临时绞车根据安装地点巷道坡度不同,可采用“四压两戗”式或“两压两戗”式固定:1、当绞车牵引区间巷道坡度在5度以下时,可采用“两压两戗”式固定。即:绞车后部两边各打一根压车柱,绞车前部两边各打一根戗柱。2、当绞车牵引区间巷道坡度在5度以上时,必须采用“四压两戗”式固定。即;绞车前部、后部两边各打一根压车柱,在绞车前部两边各打一根戗柱。压车柱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绞车的压柱、戗柱必须使用直径不小于140mm的优质坑木。各柱下部均应40、支承在绞车底盘上(底盘上必须有牢固可靠的柱窝),柱顶要有不小于100mm的柱窝;压车柱要垂直底板,戗柱应前倾与底板成7580度。2、戗柱、压柱不得影响司机的视线和操作。第一二条牵引钢丝绳钩头必须上护绳皮,绳皮应有足够强度(绳头上绳环时绳皮应穿过绳环)。绳头卡绳长度不得小于600mm,绳卡不得少于3道,间距应均匀。打绳卡时应一正一反。第一三条在用绞车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外,护绳板必须采取加固措施,11.4kw绞车应采用框架式加固方式。第一四条小绞车控制按钮、电铃应安装在操作盘上。操作盘应固定在便于司机操作的合适位置。声光信号的发光装置,必须设在便于司机了望的位置。小绞车必须采用控制按41、钮远方控制方式操作,严禁用开关就地操作。第一五条在用小绞车,闸把在水平线以上3040度即应死闸(其他小绞车闸的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2/34/5),闸把严禁打至水平线位置;调节螺栓拧入叉头螺母内的深度不得小于调节螺栓直径的1.5倍。第一六条回柱绞车用于轨道运输时,按小绞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特殊运输第一节人员运送第一七条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必须采用专列平巷人车运送人员。第一八条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在人车乘车场设运输安全监察员,维持乘车秩序,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车轮、车轴、车闸和防护链等。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42、物料车。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5、双轨巷道乘车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第一九条井下所有人员乘坐人车时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听从司机、车场运输安全监察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挂好防护链。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人员。5、严禁超员乘坐。6、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7、严禁扒车、跳车和蹬车。8、携带的长铁器具应尽量平进平出,倾43、斜时上方应距离架线1m以上,否则应专车运送。9、列车运行中或临时停车时,严禁探头张望。第二节爆破材料运输第一一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作业材料时,机车司机和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辆与司机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2、爆破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护送。除跟车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或专列运送。3、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4、装有爆破作业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5、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44、材料时,架空线必须停电。6、列车前后应设“危险”标志。第一一一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材料,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爆破材料。第三节重型、大型货载运输第一一二条重型货载系指重量为5t及以上的单位货载;大型货载系指长度4.5m及以上或长2.5m、高1.25m、宽1.2m及以上的单位货载。第一一三条重型、大型货载运输,必须制定专门的运输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包括处理落道事故的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一45、一四条重型、大型货载运输前要详细核对运输线路,检查通过区间的轨道线路质量,质量应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要求,不达优良品时,严禁重型、大型货载通过。第一一五条运输综采设备的轨道,必须为24kg/m(包括22kg/m)及以上的钢轨。当运送物件的单车重量超过12t时,轨枕应加密,弯道应加设轨距拉杆,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运输安全。运输重型、大型货载,必须有专人指挥、监护,并使用规定的车辆运输。第一一六条运输重型、大型货物的车辆及辅助设备,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设备。运输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平板车,车上应有可靠的紧固装置。第一一七条要根据被运送设备的外形尺寸、46、重量结构、性能和对运输的要求等,核对运输设备的能力,并根据巷道坡度、曲率半径、车场竖曲线等来确定整体或解体运输。第一一八条整体运输液压支架时,侧护板除本身的液压锁紧装置必须锁紧外,还必须用机械锁紧装置或其他方法锁紧,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因侧护板突然伸出造成事故。第一一九条重型、大型货载装车时,要重心适中,两旁突出部分要保持平衡,货载要紧固牢靠,运输过程中,要随时检查紧固情况。同一车辆装载两件以上重型、大型货载时,应有防止货载间滑动的措施。不符合装车要求不得启用。第一二条重型、大型货载运输的线路,通信信号必须齐全,要求动作灵敏、准确、可靠,声音清晰。严禁用晃灯、喊话、敲击物件等其他方法代替。第一二一47、条在有架空线的线路上运送支架或其他重型、大型货载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的上方采用绝缘或其他必要的防导电措施。第一二二条电机车挂车必须满足下列规定:1、重型、大型货载车辆与机车及其它车辆之间采用钢性连接装置连接时,应有足够的长度。2、采用普通连接装置连接时,承载车辆与机车或其它车辆之间,必须用足够的矿车或平板车隔开。3、长型材料的承载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至少用一辆矿车或平板车隔开。第一二三条运送重型、大型货载的护送人员,应用专车运送。第一二四条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3m/s,特殊情况应制定专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一二五条采区单钩绞车运输:1、绞车必须按规定固定可靠,确保运输安全。绞车性48、能参数、钢丝绳强度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要求。2、在倾斜井巷中运输的绞车,必须有可靠的制动闸。每钩只准牵引一个车。3、在回采工作面运输设备时,安装地点必须有防止设备滑下的阻挡装置。4、在倾角大于15度时,必须设两台绞车运送综采设备。其中一台作为主绞车的保险设施,保险绞车要能与主绞车同步运行与改向。当工作面倾角大于25度时,作业地点应设防护板,防止滚落物件伤人。第四节人力推车运输第一二六条人力推车运输时,必须设专人负责。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推车人必须服从负责人的指挥。每辆车至少两个人,不得在车辆两帮推车。2、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49、30米;坡度大于7时,禁止人力推车。3、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情况。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发出警号。4、严禁放飞车。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必须用可靠的阻车器将车辆稳牢。第十章处理落道事故第一二七条机车、车辆发生落道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待机车、车辆停稳后,立即采取如下措施:1、机车运输:机车司机必须立即用就近电话通知运输调度;并立即到列车尾部50米以外发出截车信号;如影响双轨运输时,应根据情况分别截住两方来车,以防车辆侧撞和追尾。2、其它运输:跟车人员应立即发出落道停50、车信号,并对落道车辆采取防跑车措施,而后尽快向运输调度汇报。第一二八条处理机车落道停车事故时,必须做到:1、设专人指挥,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先确定上道方案、防范措施,待备齐所需工具、材料后,方可作业。2、对事故源段实行封闭,严禁其他人员通行。特殊情况需通过时,必须在安全情况许可,同时停止处理落道作业后,方可通过。第一二九条处理倾斜井巷线路(坡度大于7度)内的车辆落道事故时,牵引钢丝绳应始终处于张紧状态,严禁摘钩处理。严禁使用机车、绞车钢丝绳直接牵引落道的机车、车辆复轨。第一三条在机车运输的水平大巷线路上处理落道事故时,若列车落道严重,不能解体,同时有碍复轨时,允许用机车稍作牵引,以能摘连接装置51、为宜,牵动列车时,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地点,严禁在牵动的机车、车辆附近站人。第一三一条有极绳运输串车提升或下放的车辆发生落道事故时,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上道作业:1、将下方跑车安全防护装置关闭。2、若最下方车辆发生落道,应先对下方车辆实施可靠的支掩,而后处理落道。3、若最上方车辆发生落道时,应先对下方各车辆实施可靠的支掩,而后处理落道。4、若中间车辆发生落道时,应先对该车上下方各车辆实施可靠的支掩,而后处理落道。若其上方车辆对上道作业有影响时,可按最下方车辆落道处理方式进行。第一三二条处理重型、大型货载和煤矸车辆落道,应卸载,采用空车上道方式处理落道事故。上道作业时,应采用吊链或千斤顶上道,要有防止52、车辆,尤其是综采设备倾到的措施。严禁使用不完好的设备作业。作业时,每次抬起高度不得大于150mm,并应及时用枕木垫好、垫稳。千斤顶切忌一边倾,千斤顶应底端接触实处,上端有防滑物支垫;用吊链作业时,应先检查周围支架、顶板情况,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第一三三条在有牵引网络地点处理落道事故时,应先停电,以防货载和机具与架空线接触。第十一章运输设备检修维护第一节 窄轨电机车 第一三四条 窄轨电机车(架线式电机车、蓄电池电机车)检修、维护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 第一三五条 电机车辆实行交接班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大修及检修、维护制度。 第一三六条 交接班检查内容:制动装置、撒砂装置、蓄电53、池组、照明系统、警铃、控制器,各种闭锁等。第一三七条 日常维护内容: l、调整制动器推杆,坚固推杆调节螺帽,更换摩损超限闸瓦。 2、检查、打磨控制器触头,更换烧损严重的触头。 3、调整撒砂装置。 4、调整集电弓弹力,整形弓架,更换接触碳辊。 5、检查、检修电机整流子和碳刷絮,更换磨损超限碳刷。6、检查坚固蓄电瓶连线、电容组连接情况,对烧坏的各连接终接头进行修磨。7、检查、检修连接装置,补焊碰头裂纹,更换失效弹簧和插销。8、检查照明系统、警铃,更换损坏零部件,处理一般故障。9、检查轮对、轴承、轴承箱导轨和电机轴承。10、检查翼板。第一三八条保养内容如下:l、电机车外观检查保养。2、电阻片、电容组54、蓄电瓶,每日除尘并清除脏物、灰尘一次。3、每周检查一次蓄电瓶有无漏电。4、机车所有部件每10天用干燥压缩空气吹灰一次。5、每季对各轴承和各转动部位加一次润滑油。6、牵引电机每运行12000km,要进行一次全面检修。7、每半年更换轴承内油脂一次。8、所有滑动部位每月注一次润滑油。9、每年对车体进行一次防腐喷漆。10、暂搁不用的电机车必须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存放,恢复使前应认真进行检查。第一三九条 小修内容如下:1、更换集电弓、电源连接线、坚固底座螺栓。2、更换主控制器已损坏部件和电气元件。3、更换连接装置(碰头、弹簧)。4、矫正制动系统、撒砂装置,更换损坏零部件。5、整形或更换齿轮护罩,更55、换小齿轮、大齿轮。6、打磨电机整流子表面,更换碳刷架。7、更换蓄电池、电容组、电阻。8、测试电气部分绝缘电阻。9、清理电瓶箱通风孔,补焊已腐蚀部分并涂防锈漆。10、检查电瓶电压值,调配电解液比重。第一四条 大修内容如下:l、包括小修的各项内容。2、更换轮轴、轮瓦。3、修理车架、更换轴承箱、轮对、电机、板形弹簧。4、修理电机整流子,更换电枢。5、更换控制器和蓄电池组。6、大修后要对机车进行全面测试。7、每次大修后要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电机车大修档案。 第二节 小绞车 第一四一条 小绞车检查、维护应由经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第一四二条 小绞车实行曰常和定期检查、维护制度。日常检查分日检周检两种,定期56、检查、维护分小修、大修两种。第一四三条 日常检查、维护的内容如下: 1、坚固连接件。2、调整闸带和操作手把。3、检查钢丝绳紧固或更换绳卡。4、检查控制、信号按扭和声光信号。5、检查绞车固定。 6、绞车运转时,应注意有无异常响声和轴承温度过高现象。第一四四条 绞车使用时间累计达300小时应小修,其内容除日常检查维护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各项:1、修理或更换刹车带。2、更换联轴节木销和胶圈。3、更换、紧固各部螺栓。4、处理各部漏油。5、调整联轴节间隙。第一四五条 绞车使用时间累计达1800小时应大修。其内容除小修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各项:1、拆卸、清洗各部零部件。2、修复、更换磨损零部件。 3、更换57、备部润滑油。 4、更换闸带、操作手把。第一四六条 小修和大修后应填写检修记录,大修后应试运转,经验收质量符合完好标准后刷漆。第一四七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安排检修:1、绞车滚筒转动不灵活。2、运转声音有异常。3、闸把失效,闸交磨损超限。4、钢丝绳突然断股和断丝超限5、各运转部位温度升高。第三节 车辆第一四八条 车辆是指各种矿车、材料车、平板车、人车。车辆的检查维修应由经专门培训的维修人员进行。 第一四九条 车辆检查维护实行日常检修和定期检修制度。定期检修根据车辆运行时间分为大修和小修、每次检查检修应做好记录。 第一五条 日常检查、维护内容包括:车辆连接装置、制动器、抓捕器、轮轴、轮对、平销等,58、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一五一条 小修每半年进行一次。其检修内容包括更换磨损超限轮对,紧固各连接件,修理碰头,更换已失效弹簧、插销、锁套、靠背、整修人车坐椅,焊补车体裂缝,各转动部位注油等。 第一五二条 大修每年进行1次,其检修内容除小修的内容外,还应进行车箱底盘修理,紧固各部螺栓和铆钉,更换修理各重要部件,整形车箱、车体防腐等。第一五三条 使用中的车辆隔3个月注油1次。 第一五四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安排检修: 1、制动装置失效。 2、转动部件响声异常。 3、经常脱轨落道。 4、碰头与车架连接处铆钉松动。 5、车架严重变形和裂纹。 6、连接装置有裂纹,弹簧折断,紧固件松动。 7、连接环59、和插销严重变形。 8、车箱严重变形或开焊。 9、发生事故的车辆受到猛烈冲击。第十二章运输设施维护、检修规定 第一节 窄轨铁道线路 第一五五条 轨道线路的维护检修,实行日常养护与旬检、月检结合。 第一五六条 日常维护由不少于2名轨道维护工进行,实行主要线路包段制,一般运输线路包片制。 第一五七条 旬检、月检由本队技术人员组织轨道维护检修班进行。 第一五八条 各轨道维护检修单位必须建立曰常维护和旬检、月检记录。日常维护检修记录由维护人员填写,旬检、月检记录由维护班长填写。各项记录应填写及时、清晰、准确,并妥善保管。 第一五九条 要经常保持轨道质量合格。轨道维护工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轨道线路定期进行60、全面维护检查,对严重威胁安全行车或维护工作量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值班科队干部汇报,组织突击处理。 第一六条 日常维护检修内容为: 1、用轨距尺依次选点,检查各点的轨距和水平。如发现轨距和水平误差超过标准规定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2、检查轨枕质量和间距。对接头处的失效轨枕或其它三根以上连续失效轨枕,要及时更换,轨枕间距大于标准要求时,应进行调整或增设轨枕。 3、用小锤敲击全部扣件。发现扣件松动应及时紧固,发现鱼尾板螺栓、弹簧与轨型不配套,应进行更换。 4、用塞尺检查道钉浮离情况。如发现道钉浮离或不全、松动,要及时补齐或紧固。 第一六一条 旬检、月检除日常检查规定内容外,还应检查下列内容: 1、检61、查轨道,如超过允许值时,要及时进行调整。 2、检查接头平整度,保证轨面及内侧错差不超过允许值,弯道处不得出现硬弯。 3、磨损超限的钢轨,应进行更换。 4、检查接头方式,必要时调整或更换钢轨,保证接头方式和相对错距符合规定。 5、针对性地进行充填或捣固,不得出现浮枕。 6、井上以中心桩,井下以巷道设计中心线进行选点挂线检查,如轨道中心线与设计值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调整轨道位置。7、分别用10m弦或2m弦量直线或曲线段。保持直线目视直顺,曲线目视圆顺;曲线上相邻两点正矢差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8、用单丝细尼龙线在接头前后各5m处检查。如轨面前后高低10m弦量值超过质量标准允许偏差时,应进行调整。 62、9、检查弯道超高和加宽值。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进行适当调整。第二节 窄轨铁道道岔 第一六二条 轨道维护班应指定若干名有经验和维修能力的专业人员,对道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第一六三条 目常维护按铺设地点和数量实行责任到人。 第一六四条 周检由本队技术人员组织道岔维护组的人员进行。第一六五条 建立日常维护检修和周检记录。各项记录要及时填写,并清晰、准确、妥善保管。第一六六条 车辆通过较多的主要道岔,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道岔合格。第一六七条 日常维护检修1、按标准,每组道岔最轨距6处,水平5处。轨距按标准加宽后不得超过3mm,水平误差不超过5mm。 2、调整接头平整度,保63、证轨面及内侧错差不大于2mm。3、测量每组道岔的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当间距超过允许偏差时,要调整轨距,紧固护轨螺栓。4、用塞尺检查全部滑床板、垫板,如垫板浮离或滑床板与尖轨底面间隙超过2mm时,应及时调整。5、检查所有扣件及各处间隔铁。对松动螺栓全部加以坚固,更换破损间隔铁,紧固全部轨撑。6、更换失效轨枕,调整轨枕间距,捣固道床。第一六八条 周检除日常维修检查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l、检查所有轨缝,发现尖轨跟部或其它轨缝超过允许值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2、检查护轨,看零件是否齐全,安装是否牢固,有无松动、失效现象。3、检查辙岔铆钉有无松动,焊缝有无裂纹,心轨、翼轨垂直磨损是否超限,必要时进64、行更换。4、用卡尺、卡钳检查基本轨与连接轨垂直磨损量,以及道岔、线路轨型是否一致。5、检查转辙器动作是否灵活,如发现动作不灵活,零件不齐全,连接不牢固等,应及时处理。6、检查道岔方向。直线采用10m弦量三点,曲线用2m弦量相邻两点正负差,当正负差超过3mm时,应进行调整,以保持直线目视直顺,曲线目视圆顺。7、用10m弦检查轨面前后高低,共检查3点,当10m弦超过10mm时,应进行调整。8、检查道床,保持道岔整洁,道碴不埋没轨面,地面道床不得有杂草。9、检查曲线连接轨的曲线半径,当误差超过5时,应重新矫正。10、检查尖轨开程、尖轨损伤情况及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情况,当尖轨损伤超过100mm时,应65、更换尖轨。 第三节 牵引网路第一六九条 大修时,根据牵引网路缺陷情况,由检修单位提出计划,经矿领导批准后进行。大修间隔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第一七条 预防性检修每月进行1次。根据巡线与检查记录的缺陷内容,由队长带领维修人员进行。第一七一条 故障性修理应及时进行。按标准要求修理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但必须加强维护,限期达到标准要求。 第一七二条 要建立巡线记录和各种维修记录,并认真填写、妥善保管。第一七三条 大修内容包括: l、更换接触线。 2、更换承力索。 3、更换馈电线和回流线。 4、成批更换横吊线和吊线器。 5、成批更换腐蚀超限或损坏的电杆。第一七四条 日常巡线检查内容66、如下:l、牵引网路划定的防护区域内,有无影响牵引网路安全运行的其它作业,淋水有无冲刷牵引网路结构的可能性,有无影响牵引网路运行的结构物施工。2、电杆的倾斜、变形、裂纹和腐蚀情况,电杆上金属部件缺件、连接螺栓松动,部件断裂、烧痕和腐蚀情况,电杆基础的稳定性。3、各种导线连接线有无振动、断股、损伤、烧痕和腐蚀,架空馈电线和架空回流线的驰度是否平衡,导线连接处是否松动和发热。4、拉线有无松动、断股和腐蚀。5、各种带电的导线空气绝缘是否符合标准要求。6、馈电线夹有无磨损、腐蚀、松动、过热和烧损情况。7、横吊线、横吊索、承力索和接触线终端有否松动、断股、烧痕或腐蚀,吊线器和吊线夹是否有烧痕、裂纹、损坏或67、腐蚀。8、绝缘子脏污程度、有无裂纹和破损,分区绝缘器磨损情况,集电通过时平滑程度,轨端绝缘是否完好。9、分区开关及自动停送电开关动作是否灵活,接触是否良好,有无发热,放电间隙是否完好,接地连接线是否可靠。10、馈电和回流电缆头是否腐蚀、过热和缺少吊挂零件。1l、轨端和轨连接线是否短缺、松脱。12、接触线的悬挂高度和驰度是否符合要求,在标定的点位每年测量2次接触线的磨耗(标定点位应选择在行车密度较大的地点,且每条接触线路不低于两个标定测点)。13、每月测量1次电机车受电器上的电压,每季测量1次接触线对地的绝缘电阻,清扫1次绝缘子和绝缘吊线器。第十三章 文明生产第一七五条井上下各类运输硐室及其设备68、必须保持卫生、整洁,各类图牌板齐全。不得堆放杂物,工具、材料要码放整齐。第一七六条井底车场、运输大巷、石门、采区主要运输巷及车场必须保持清洁,不得有淤泥、积水、杂物。第一七七条井下巷道存水范围达长5米、深0.1米时为积水,泥泞范围达长5米、深0.05米以上时为淤泥。第一七八条井下巷道码放物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各种物料必须分类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2米,当码放高度超过0.8米,必须有固定架或采取防撒落措施。必要时,物料下方垫间隔物。2、堆放物料时,物料最突出部分距最近轨道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0.5米。3、在距巷道交叉点5m范围内的轨道线路两侧,不准堆放任何物料。4、人行道一侧,严禁堆69、放任何物料。(1)运送物料的花架车、平板车必须及时清除捆绑物料后废弃的铁丝,重车捆绑物料的铁丝尖端应向车体内侧弯曲,以防挂伤人员。(2)巷道施工时,不通车区域内物料应分类码放整齐,通车区域物料应在非人行道侧码放整齐,不准影响行人和绞车。(3)轨道线路施工时,其高度均不得超过线路轨顶面0.3m,且不得影响行人和绞车。(4)小绞车安装地点两侧5m范围内和绞车安装硐室或壁龛内均不得堆放物料,不得有粒度大于50mm的煤矸。(5)巷道人行道底板或人行道侧巷壁,不得有影响行人行走安全的突出物,坑凹和粒度大于50mm的煤矸。(6)巷道中的管线,应按有关标准悬挂整齐并成一线。(7)运输巷、运输线路和场站设置的70、各种标牌应符合要规定有关规定,设备要悬挂整齐、牢固。(8)为灭尘而设置的水幕等灭尘设施,应设防止巷道积水的引水沟和积水坑。积水坑不得设在人行道一侧,并有盖板,应定期清除坑内积水。(9)采区轨道线路道心不得有存水,施工单位必须清除干净施工现场的杂物。第十四章安全防护第一节施工和作业防护在轨道运输线路口或有轨道线路的巷道内进行施工和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签发施工通知单。施工单位还必须事先将施工通知单附件,送达施工地点所在运输单位和运输调度,以便合理安排车辆和提醒司机注意行车安全。第一七九条 凡施工有碍行车安全时,必须停止运输作业,在封闭区间内进行。第一八条 除运输大巷外,各单位71、在本队管辖范围的轨道巷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充分做好各项施工准备,按施工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完成作业。第一八一条 在运输大巷内,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施工时,可利用行车间隔时间进行。但必须先按规定在施工地点设置好移动防护信号,方可进行施工,未设好防护严禁开工。第一八二条 轨道施工移动停车信号的设置地点,应在施工地点可能来车方向各端40m处。第一八三条 在倾斜井巷线路上施工时,若坡度大于4时,变坡点上方阻车器至作业地点间不得停放任何车辆,且作业范围不少于20m处,轨道线路必须设两道阻车器;若坡度小于4时,其作业地点上方不得停放重车,空车必须停放在作业范围60m以外,并用阻车器稳牢,且作业范72、围上方不少于20m处轨道线路必须至少设1道阻车器,防止发生意外,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第一八四条 在倾斜井巷线路上施工时,施工作业地点下方必须有防止物件滚落的安全措施。第一八五条 在有架空线的地点施工时,若架空线未停电,施工人员要防止工具与架空线接触发生伤人事故。第一八六条 在架空线上方作业时(如检修大巷照明等),必须拉下该区架空线分区开关,方可作业。架空线带电时严禁作业。第一八九条 架空线施工时,必须停电作业,停送电步骤为:停电、验电、接地。第一九条 接地线必须设在电源侧施工点前10m处。第一九一条 因故必须在运输大巷检修机车、车辆时,必须在机车停止运行状态下进行。被检修机车停稳后,要用木楔将车73、支掩牢靠,同时落下电机车集电弓,拉开总开关。并在可能来车方向两端,派专人警戒,防止其它车辆冲撞检修人员和被检机车车辆。第一九二条 各种施工作业,必须确定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安全防护和施工质量工作。第一九三条 施工信号的设置和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第一九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的有关规定。 第一九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完工或不能按正常速度行车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派专人提前通知调度和有关部门,要求延长施工时间或限速运行。第一九六条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集中接地,防止地面雷吗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以及发生火灾等灾害。第一九七条 74、井下放炮作业时,严禁放炮母线与轨道、钢丝绳等导电体接触,或用轨道作回路。 第二节躲避峒第一九八条 矿井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人行道宽度不足0.8m以上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两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l.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第一九九条 斜巷下部停车场起坡点不少于2m处,必须设躲避硐(非轨道运输巷道不受此限)。第二条 运输大巷人车停车地点,必须设候车硐室,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节个体防护第二一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乘车及井下行走的安全育,服从进口安检员和矿井运输业务人员的指挥。第75、二二条 乘车时,应服从运输安全监察员或把钩工的指挥,听到允许指令后方可下车或进站上午。第二三条 乘车时,要按次序进行,不得拥挤打闹,不得超员乘坐。第二四条 上、下井人员随身携带的各种物品,不得在井口或乘车点随意堆放。第二五条 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人员上、下车。第二六条 人车因故在非乘降站点停车时,未经允许任何人都不得下车。只有在执勤的安检员的监督或带领下,方可有序下车,离开时乘降站点。第二七条 井下行走要走人行道,严禁在道心行走。携带长柄工具者必须注意前后人员、架空线和车辆,防止触电、伤害他人及脚下滑倒摔伤。第二八条 井下行走时,要密切注意各种行车信号,必须严格遵守行车指令规定,注意躲避车辆。76、必须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严禁擅自进入红灯警示的行车区域。不得随意抚摸运行的车辆、不得擅自开动运机械设备、不得随意乱打运输信号。第二九条 行走通过风门时,要先倾听是否有推车声,确认没有声音再开风门,过后将风门关好。第二一条 要爱护井下信号设施、安全设施,以确保设备、设施技术状态完好,保障自身和他人不受意外伤害。第二一一条 绞车道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停车行人时,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先向斜巷绞车道的把钩工或信号工请示,经同意并停车后,方可通行。2、当行人走出绞车道时,应及时通知把钩工或信号工,把钩工联系清楚后,方可恢复作业。3、行人不得在绞车道中停留,如77、行走期间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况,要立即躲避到安全地点,并设法发出警报。第二一二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的人员井下行走时,必须由矿有关人员带领,同行人员的安全由带队人负责,并经常清点同行人数。第二一三条 非作业人员必须走规定的行人巷道和胶带运输巷,严禁进入封闭管理的轨道运输巷。第二一四条 地面行走时,要注意避让车辆,严禁非作业人员在有轨道线路的涵洞内行走。第十五章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一五条 所有职工均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严格执行以下各条规定。第二一六条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公司、区队相结合;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一七条 78、新进矿的运输职工,必须接收不少于2个月的培训。其中凡从事主要技术岗位工种的人员,还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本工种上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并在本工种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对本岗位各种设备、线路、操作技术实习4个月,方可独立操作。第二一八条 新调入运输系统的职工,凡从事矿井运输主要技术岗位工作者,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专业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本工种上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并在本工种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对本岗各种设备、线路、操作技术实习不少于4个月,方可独立操作。第二一九条 调换矿井的运输系统同工种职工,必须按218条规定重新培训、考核、实习,实习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第二二79、条 调换工种职工,凡从事矿井运输主要技术岗位工作者,按218条规定执行。第二二一条 职工安全技术知识更新,接受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5天。第二二二条 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必须按有关条规定执行。第二二三条 矿井运输职工年脱产培训面不得低于5,业余培训面不得低于80。脱产培训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业余培训由各区(队)长牵头,主管技术员负责组织实施,矿运输科和安检科负责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二四条 凡从事矿井运输主要技术工种的人员,每年必须重新考核一次,成绩记入上岗操作证内,成绩不合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应调离技术工种岗位。 第二二五条 主要技术工种上岗操作证,必须详细填写经考核允许从事80、的技术工种。第二二六条 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第二二七条 运输区队必须按培训部门要求,切实作好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及时安排职工进行脱产和业余培训。因计划落实失误造成工种上岗操作证超期,要追究区队长和主管技术员的失职责任。第二二八条 为杜绝无证上岗,每班作业前作业负责人、运输调度员,必须查验有关人员工种上岗操作证,不符合规定者不得上岗操作。同组作业人员亦有互相查验上岗操作证的责任。第二二九条 凡发生运输事故时,若责任者工种上岗操作证超期,除追究其无证上岗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区队区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三条 运输区队每月组织职工进行不少于3小81、时的矿井运输安全技术培训学习。主要内容包括:l、国家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运输法规。2、矿井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运输管理的文件、规定。3、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4、本工种有关的专业基础知识,应知、应会常识。5、矿井运输技术理论、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6、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标准。第十六章操作规程管理第二三一条 轨道运输操作规程是组织和规范职工现场实际操作的依据,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具体保证,操作规程的管理直接影响到矿井运输的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第二三二条 操作规程的编制与审82、批。1、每个运输环节的操作或维修都必须编制各环节、工种操作规程,如运输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操作规程,严禁无操作规程作业。2、运输操作规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设备规定使用要求和工种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编写,编写内容要齐全、详细、具体、切合实际,阐述清楚每个操作细节,语言准确、简洁、易懂。3、凡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要求在操作规程中作出规定的必须在操作规程中予以规定;凡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工种岗位责任制中无规定,而对安全作业有影响的内容,必须在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凡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工种岗位责任制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83、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条文,只需在操作规程中写上该规程的条文号,在贯彻操作规程的同时贯彻其条文的内容。4、操作规程必须由运输科(队)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在编写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本科(队)干部、工人的意见。5、操作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全、机电、调度等部门和运输科进行会审,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有关部门在正式文本签字后,由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生效。严禁以“传阅”方式审批操作规程。6、操作规程必须每年修订、审核一次,并于每年一季度完成。如因运输设备、条件发生变化,而操作规程未作出明确规定时,不必期待一年次的修订,而要及时补充完善,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7、运输区(队)所有工种都必须有84、操作规程。编写操作规程要按工种,分章节编写,并将审批签字原稿附于封面,规范打印,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第二三三条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l、新编制或修订的各工种操作规程经批准后,要立即由区(队)长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向区(队)的全体干部和工人进行讲解和贯彻,每人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 0小时,并要建立签名登记簿,记录学习内容、时间、地点。凡因工休、请假等原因没有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工人必须达到应知应会并签字后方可上岗操作。2、新编或修订的操作规程贯彻后,所有干部、工人应进行操作规程的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干部应调出或免职,工人不得上岗操作或调离本岗位。3、运输区(队)技术人员必须反复组织全体干部和工人学习、贯彻操作规程,每月不少于两次。第二三四条操作规程的监督检查1、运输区和安检部门对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进行专门监督检查。2、公司的行政、技术领导及业务职能部门应经常和定期检查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必须及时纠正,如果情节严重,存在不安全因素,必须停止操作,并追究(科)队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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