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确认及地表塌陷区管理制度1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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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966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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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确认及地表塌陷区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6安全会议制度7全生产检查制度8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规定9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2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4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15安全生产确认制度16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17上下井人员登记管理规定18顶板分级管理制度19顶帮安全管理规定21控制爆破奖惩管理规定23关于拆除充填体木支护的规定25采空区管理制度26地表塌陷区管理制度28关于井下电气设施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29关于井下机车运输及人行安全的有关规定32、0通风防尘设施管理规定31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32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3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37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制度39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规定40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43事故抢救、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47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51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52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人员管理制度55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与审批制度57供配电安全管理制度5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60污染防治管理规定6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管理规定7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8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管理规定81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85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89矿区地表开挖工程管理规定94爆炸物品3、安全管理制度95关于对爆炸物品实行互保责任的规定98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98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103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117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目标管理,确保安全目标顺利完成,实现安全生产,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每年年初,根据集团及股份公司下达的安全指标,由安全环保部代表矿部制定年度安全目标。第三条 安全目标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工会委员和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经矿长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矿长应对安全目标的实施进行指挥、组织、监督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五条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具4、体负责安全目标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根据矿部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环保部及时编制下发矿安全环保工作要点,明确各项安全指标。第七条 针对各单位的工作性质及所管辖的范围,矿部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安全指标和安全职责。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制定确保目标完成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将本单位安全指标进行分解,分解到各班组、各岗位,与每位职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指标的完成。第九条 安全目标发生变化时,矿部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管理评审,对安全目标重新进行确定。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落实,并负责每月进行考核,按照矿安5、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及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是帮助从业人员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端正搞好安全生产的态度,了解生产活动规律及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使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应以下列人员为重点:1、新入矿的从业人员;2、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3、调换工种、改变岗位和采用新6、工艺作业的从业人员;4、工段长、班、组长及井下从业人员;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领导及其他各级管理人员。第四条 “三级教育” 的培训内容:1、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矿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2、车间(公司、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矿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车间(公司、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7、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第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实施:1、对新入矿从业人员进行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受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首先由矿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安排到单位;单位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安排到班组;再由班组进行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在有安全生产经验的从业人员的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经车间和班组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工作。2、特殊工种按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3、对调换工8、种、改变岗位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工段长、班组长及其他从业人员由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对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和节假日返岗的收心教育,即对因各种原因,如病假、事假、工伤歇工等,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较长的人员,重新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分管设备的副矿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外围矿区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安监部门(培训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7、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9、每两年进行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由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8、对违章人员及事故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9、采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安全例会,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单位必须支付工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考试结果要记录存档。第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全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会议管理,明确安全会议内容,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部每年组织召开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产月”及年度安全工作10、会议,召开季节性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矿安全工作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总结上月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提出采取的措施,布置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 各单位应及时召开下列安全会议:1、矿部、安全环保部及各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各单位应尽快传达、布置、落实。2、每周(旬)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安全工作情况,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各单位出现不安全征兆,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相应的防范措施,教育职工引起重视,做好各种记录。4、各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11、,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班组应及时召开下列安全会议: 1、在班前,班长应根据本班工作特点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2、每星期应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日,活动内容应做记录。 第六条 及时召开险肇事故和一般伤害事故分析会。 第七条 及时召开各类违章人员及事故责任者的安全座谈会议,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八条 各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有记录。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检查管理,明确安全检查内容,规范安全检查程序,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定期组织二至四次群12、众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如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产月”等;各有关安全生产专业检查组根据职责范围,每月定期组织一次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职范围内日常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检查情况要汇总到安全环保部。第三条 车间应参照矿部的检查形式,每周定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应每班进行安全检查若干次。第四条 安全检查形式包括:普通检查、专业检查、抽查和季节性检查。第五条 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包括: 1、查思想:查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是否强,对违章现象是否敢于制止,全体职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牢固。 2、查制度:查安全规章制13、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 3、查纪律:查有无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4、查领导:查领导是否将安全生产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是否做到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反“三违”和整改事故隐患的态度和落实情况。5、查隐患:查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危险源的状态是否稳定,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6、查整改:查大检查和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是否及时得到处理,隐患整改是否彻底,暂时无法处理的,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 第六条 安全检查工作应有计划,做到目的明确、要求14、具体、责任到人、整改及时。 第七条 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依靠技术人员,边检查、边整改、边总结和边推广先进典型及先进经验。第八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矿部应有检查情况通报,车间应有工作总结,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第九条 各种检查应有记录,记录要填写详细。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15、是指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大安全资金投入,矿部鼓励各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达到科技兴安和本质安全。第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分部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在成本帐务中据实列支。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严格把关,并对资金结算中心分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认真监督。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年度安全16、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对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项目在月份成本报表中详细列明,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交资金结算中心分部进行核算。没有分管矿长和安全部门签字,资金结算中心分部不得入帐。第八条 资金结算中心分部在每月月底,将上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明细表报安全环保部。第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计划管理,安全环保部代表矿部在每年的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安全专项投资计划报综合计划部。第十条 综合计划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安全专项投资计划进行审查,报有关矿领导批准后,上报矿业股份公司。第十一条 矿山开采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为:井下矿山每吨8元(指选厂处理原矿17、量);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必须是已列入公司年度安全专项投资计划或已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的计划。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投入遇紧急情况时,可先行支出,于2日内报安全环保部和综合计划部,分管矿长审查后,综合计划部在3日内报矿业股份公司。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或追加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及时报安全环保部和综合计划部,经分管矿长批准后,由综合计划部上报矿业股份公司。第十五条 对外发包的安全专项投资应经过招标,超过50万元的工程需矿业股份公司统一进行招标。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18、当按照以下规定的范围进行计划和列支: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1、矿山综合防尘:矿山防尘、除尘的设备设施;2、地质监控:地表及井下的地质监测、控制和防范等设备设施;3、防灭火: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防火和灭火的设备设施;4、防治水:按照规程规定的防排水的设备设施及用于治水的工程及设备、设施;5、危险气体监测:井下及地表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监控等设备设施;6、通风系统:用于通风系统的监测、控制及系统通风、局部通风工程及设备设施;7、支护:矿山井下的木材、金属网、钢支架、穿带、锚杆、混凝土、石材、喷浆等支护费用及支护的设备设施;8、机电设备:规程要求的机19、电设备的防护、维护等;9、供配电系统:规程要求的供电、电气线路、各种保护、变配电所等各种安全检测和安全防护的设备设施;10、运输(提升)系统:规程规定的水平、斜井、无轨运输及竖井提升等安全检测、安全防护的设备设施;11、尾矿库(坝):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安全设施及设备;12、其他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矿山企业安全的防护设备、设施。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包括各类安全检查、安全现状评价、安全专项评价、灾害评价、职业安全环保管理体系等各种评价的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20、急救援演练支出。包括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各类人员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等。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矿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其所需支出无需报批,须向矿业股份公司备案。第十八条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并按照本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应无余额。第十九条 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二十条 矿部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21、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精神有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和资金结算中心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档案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范围内所有安全档案的管理,安全档案是我矿总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三条 安全档案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集中保管”的原则。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第四条 重要安全文件以“红头”文件形式22、由矿长签发,综合部签批、发放、记录,并将原件、签发卡片、“红头文件”存入档案。第五条 一般的安全文件,由分管副矿长签发,安全环保部签批、发放、记录,并按要求存入档案。第六条 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安全文件,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保管、存档。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等有关单位填绘、编制的地形图、平面图、水文图、通风系统图、纵投影图、井上下对照图、供电、供风、供水系统图等,应按规定定期修改,并存入档案(属保密性图件)。第三章 职责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全矿重要安全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三同时、安全工作计划规划、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通风防尘23、劳动保护、安全奖罚、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安全会议、文件、安全责任状、工伤、职业病、各类事故等档案管理。第十条 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特种设备、其它设备及电气的安全档案管理,包括管理制度、规程、安全计划、监测、检查及事故等。第十一条 保卫部负责爆破器材、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包括管理制度、台帐、涉爆人员档案等。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档案,包括安全文件、安全检查、安全会议、教育培训、责任状等。第四章 档案管理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方针:整齐、规范、便于查阅。第十四条 存档的所有文件、图件应编写目录或清单,以便查阅。第十五条 矿部重要安全档案,日常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管理,24、并按“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重要档案存入档案室。第十六条 各单位向档案室提交安全档案时,应办理安全档案移交手续,编制“安全档案移交清单”。第十七条 档案保存的形式有:文字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图像资料等。第十八条 档案室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并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危害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档案员或兼职档案员应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1、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2、对企业有一定时间内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是长期和短期保存;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第二25、十条 安全档案保存期限由安全环保部依据上述规定,制定保存年限,见附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技术审批管理,确保我矿职工生命及设备安全,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技术审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技术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技术审批;重大危险源整改项目安全技术审批;重大设备维修、维护项目安全技术审批;采掘设计安全技术审批和其它存在安全隐患项目的安全技术审批。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技术改造项目、重大26、危险源整改项目、重大设备维修项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由设计单位申请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形成批复;项目主管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同时参加审查,并将批复材料永久存档。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技术审批管理行使综合监督职能,并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第六条 其他各业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审批管理负责。制定安全技术规划、下达计划;编制和审批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推广新27、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组织技术鉴定和审批工作;组织技术监测和质量标准验收;履行日常业务技术管理。第七条 各级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技术人员对本岗位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现场实施。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做到及时性、针对性、具体性。 第十一条 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有计算、有详图、有说明。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28、素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的严肃性、有效性。第十三条 审核人员应对编制人提出的措施和方案的合理性及其实施的可靠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明确意见,并有责任进行修改、完善和否定。第十四条 一般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及作业规程应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第十五条 审批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及采掘作业规程应给予批准或不批准实施的明确答复。凡属“建议”、“修改”、“待完善”等意见不予批准,待编制人和审核人修改、完善之后再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29、人编制,矿部技术部门审核,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贯彻学习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拒不执行,否则,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其责任;如果由于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有问题,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编制人、审核人与审批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必须修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应按原编制与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在用的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一次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并重新履行审批。复审由运营管理部牵头,并留有记录。第二十条 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编写单位分30、送相关部门并永久归档。已经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由编写单位分送相关部门,与采掘设计合并归档。第二十一条 矿部安全检查时要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管理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检查其落实情况,并纳入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有关设备设施上。第三条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所需安全警示标志由各单位提报使用计划,由安全环保部负责31、审批,报主管矿长批准后统一购置。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警示标志档案,做好对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列入日常安全检查内容,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要及时修整或更换。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标志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原则1、标志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的原则。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其标志设置的位置应在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因素、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设备设施,以及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公共场所和矿内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两侧。2、各单位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公用32、电话等。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互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或照度,有灯光照明的,其照明光不应是有色光。4、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避免滥设和不规范的现象,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的标志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5、设置的标志要牢固可靠,不得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第六条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式1、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2、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3、柱式,将标志固定在柱、杆上。第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全生产确认制度第33、一条 为了确保现场作业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到生产作业现场的各岗位、工种的作业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各岗位、工种的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必须首先进行安全确认,确认安全后,方可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作业;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有重大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逐级汇报,共同到现场确定安全措施。第四条 到井下各作业地点的现场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后,必须遵循下列程序进行安全确认:1、作业点是否有良好的通风;2、作业点是否34、有良好的照明;3、顶板及两帮是否稳固,有无浮石及冒落的可能;4、天井的横撑、梯子、板墙、梯子平台、作业平台、安全平台、安全棚是否牢固可靠;5、支护措施、安全出口及身后退路是否安全可靠;6、作业处、站立处、休息处和通行处是否安全;7、溜井格筛、设备、设施及电器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8、与相临作业点是否相互影响安全;9、交接班提出的有关事宜。第五条 值班长开完班前会后,必须到所负责的作业地点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并进行安全确认。第六条 各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到各工作岗位开展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方可进行作业;对解决不了的安全问题要35、及时逐级汇报;对岗位从业人员存在的“三违”现象,要及时纠正,进行批评教育。第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交接班管理,明确交接班的内容,规范交接班的程序,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班组要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前进行交接班,上岗前召开班前会。第三条 各运行工应在工作岗位(现场)进行面对面的对口交接,井下岗位实行班(组)交接。交接人员应做到:接班者不到,交班者不走;空班制的应有值(代)班长向下一班交接,并做好详细的交班记录。第四条 要严肃认真详细清楚的交接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工作面(场所)安全措施落实36、情况,通风防尘和卫生状况,设备运行和工具、仪器、仪表完好情况,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和应注意的问题,不准隐瞒事故隐患。第五条 交接班时,应双方共同检查设备、设施及作业场所,特别是卷扬机、空压机、主扇风机、电机车、铲运机、锅炉、配电、水泵等重要设备要认真交接。各单位应制定运行工种具体的交接内容。对查出的问题应共同研究协商解决。交接双方应认真填写交接记录。第六条 发扬协作友爱精神,交班者要为接班者创造有利条件,发生矛盾时,由值(代)班长解决。第七条 不连续作业的岗位,无接班者时,要切断电源、熄灭火种、清理工作场所后方可下班。第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下井人员登37、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下井人员的管理,准确掌握井下人员状况,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等规程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矿各单位的所有下井人员、外委施工队伍的所有下井人员和外来参观、学习、考察、检查等人员。第三条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熟悉打卡登记程序及注意事项,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条 在各矿区的行人井井口设置上、下井信息读卡器,下井人员在下井前及上井后,分别到各自读卡区读卡登记。第五条 下井人员的信息卡安放在个人的安全帽内,信息卡内存有卡号等本人相关信息,专卡专用,个人对自己的信息卡负有保管责任,存放时避免强力冲击,不得存放在潮湿地方38、或用水冲洗。第六条 所有上、下井人员必须本人到读卡区进行读卡登记,不得替代,不读卡登记者不得下井。第七条 上、下井人员到读卡区读卡,当听到“成功”的语音提示后,应立即离开读卡区,不得反复读卡。第八条 上下井人员不得在读卡区滞留,不得随意触摸、操作、碰砸读卡器;携带物件经过读卡区时,不得碰撞读卡器。第九条 铲运机上下斜坡道时,司机必须将车辆停在斜坡道井口水平段,下车到相应的读卡区读卡。第十条 外来参观、学习、考察、检查人员下井必须佩戴“客人专用安全帽”,并由矿内熟悉井下的人员陪同打卡登记和下井。第十一条 各考勤系统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由综合计划部负责维护、安全环保部负责综合监督。第十二条 本39、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采场顶板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根据我矿采场矿岩稳定情况对顶板进行鉴定,分至级进行管理。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列为级顶板1、采场内有大断层通过的;2、采场内有较大断层通过且有交汇的;3、岩石节理特别发育的;4、采场顶板暴露面积较大的;5、采场附近有采空区或陷落区,可能对本采场构成影响的。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列为级顶板1、采场内有断层通过的;2、岩石节理比较发育的;3、采场处于大断层下盘的。三、级顶板:岩质坚固,节理不发育,只有少数小断层40、的。第三条 生产探矿结束后,地质人员在提交矿块时,要根据矿块的矿岩性质及地质构造情况,按照顶板等级鉴定标准,提出所提交矿块的顶板等级,并在地质说明书中注明。第四条 采矿设计人员根据地质人员提供的地质资料,在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后确定该采场的顶板等级,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 运营管理部在下达月份采掘计划时,在计划中注明采场的顶板等级。采场顶板揭露后,矿岩性质及构造发生变化,顶板等级有必要进行调整时,经安全部门与设计人员协商后,由设计人员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予以调整。第六条 顶板检查的内容主要有:顶板等级划分是否合理,顶板是否有变化,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靠及执行情况等。 1、I级顶板的检查 安全41、环保部安全员、采掘车间安全员、采矿工程技术人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若安全情况特别不好,应在现场监督处理;当班代班长及外委施工队长每班至少检查三次;采掘车间及外委施工单位有关领导每周至少检查五次;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有关领导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2、级顶板的检查 安全环保部安全员、采掘车间安全员、采矿工程技术人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当班代班长及外委施工队长每班至少检查二次;采掘车间及外委施工单位有关领导每周至少检查四次;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有关领导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级顶板的检查 安全环保部安全员、采掘车间安全员、采矿工程技术人员、当班代班长及外委施工队长42、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采掘车间及外委施工单位有关领导每周至少检查三次;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有关领导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第七条 顶板检查采取以查图纸、现场观察、敲帮问顶等方法,逐步采用新的现代化仪器进行监测。 第八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要建立“现场检查记录”,并将现场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矿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凡是记录不全或不记录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考核。第九条 必须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减少对顶板的破坏,并严格执行矿控制爆破奖惩管理规定。 第十条 顶板支护标准 1、I级顶板的支护主要采用木立柱或木棚支护,局部地方也可以用金属网或锚杆支护。 2、级顶板的支护主要采用锚杆支护,网度应在1m2左右一43、根,局部地方可采用木立柱支护。3、级顶板的支护主要采用锚杆支护,网度应在1.52.0m2左右一根,岩石特别稳固的可适当放宽。第十一条 回采过程中,如顶板和矿体形状发生特殊变化时应暂停作业,由运营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现场会议,临时确定回采方案和顶板维护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顶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井下采掘顶板及两帮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片帮冒顶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矿范围内从事井下采掘设计、现场管理和作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外委施工单位的44、井下从业人员)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指的顶板和两帮(以下简称顶帮)包括岩石、充填体、混凝土假底及其它。第四条 顶帮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安全措施上必须达到“安全上可靠,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五条 不稳固采掘作业地点及跨度大的顶帮,必须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禁止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顶板下作业,支护措施必须在设计中规定,设计中规定的支护必须达到安全要求。第六条 在进行采掘设计时,要选择安全合理的采矿方法和施工工艺,采掘跨度和高度不得超过矿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数值,矿柱(保安矿柱、房间矿柱和顶、底柱等)的规格和形状,应保证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第七条 45、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格执行矿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对超高超宽的规定。第八条 当采场暂时停止回采工作时,应采取防止岩石、充填体或假底冒落的措施;当恢复生产时,车间生产负责人必须组织带班长、安全员、施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才能作业。第九条 对岩石松软不稳固及顶帮为充填体的采掘作业地点,顶帮采取的支护措施必须紧跟工作面。第十条 爆破后必须认真检查顶邦和支护的变化情况,因爆破损坏的支架,应修复后才能进行其他作业。第十一条 进入采掘作业地点进行作业前必须将顶帮浮石处理干净,禁止带浮石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冒顶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46、二条 顶帮凿岩爆破必须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减少对顶帮的破坏,并严格执行矿控制爆破奖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顶帮为岩石的应采用以下支护:岩石条件较好的采掘作业地点应采用锚杆支护,网度应在1.52.0m2左右一根;岩石条件较差的采矿地点及服务时间较短的掘进地点应采用锚杆支护,网度应在1.0m2左右一根,也可采用木支护或木棚支护;岩石条件较差的服务时间长的掘进作业地点不应采用木支护或木棚支护,应采用喷锚、喷锚网或发碹等支护。顶帮为充填体或顶板为质量差的混凝土假底时应采用木立柱支护或木棚支护等支护形式。第十四条 锚杆、金属网支护和木支护必须达到支护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 采用进路充填采矿法作业47、,必须保证充填的接顶质量,减少顶板暴露面积。第十六条 在相邻进路一侧有充填体时,禁止将充填体作为爆破自由面,防止充填体塌落,减少顶帮暴露面积。第十七条 回采顶柱最后一层顶板为胶结1:4(C材料1:10)充填体的木支护若进行回收必须按照关于拆除充填体木支护的规定的要求进行,否则不得回收,其他情况的支护禁止回收。第十八条 带班长要对采掘作业地点的顶帮加强班前、班中和班后的检查和安全确认,及时制止带浮石、不采取安全措施等违章作业现象,发现顶帮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做好各种记录。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采掘顶帮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和技术指导,解决顶帮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制止48、违章现象。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到采掘作业地点开展工作前,必须进行顶帮安全确认,发现顶帮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方可进行作业;对解决不了的安全问题要及时逐级汇报进行协调解决,直至消除隐患。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采掘顶帮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解决顶帮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提供技术服务,制止“三违”,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和考核。第二十二条 对顶帮安全管理的奖罚严格执行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控制爆破奖惩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井下采掘工程控制爆破管理,降低爆破对采掘顶帮的破坏,避免或减少顶帮浮石和片49、帮冒顶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下采掘施工的单位,包括各采掘车间和外来施工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采掘工程包括井下开拓井巷工程、探矿工程、采切工程和采矿工程。第四条 矿部鼓励各采掘施工单位采用先进的控制爆破技术、先进工艺和新的光面爆破材料,不断改进控制爆破方法。对达到控制爆破标准的采掘工程给予奖励,对达不到控制爆破标准的采掘工程给予处罚。第五条 矿部成立控制爆破领导小组组长:生产副矿长成员: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经理及采掘车间主任成立验收小组:由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及采掘车间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安全环保部为组长单位。第六条 控制爆破管理过程50、中各单位职责1、安全环保部负责井下采掘工程顶帮控制爆破的技术指导、质量验收、考核与汇总工作。2、运营管理部采矿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采掘工程顶帮控制爆破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参与质量验收工作。3、运营管理部测量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采掘工程顶帮控制爆破量的验收工作。4、采掘车间负责采掘工程顶帮控制爆破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和现场管理工作。第七条 控制爆破验收掘进工程以月验收,采矿工程以进路结束后验收。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评为合格的控制爆破工程1、采掘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并达到工程质量优质标准的要求,无超采及欠采等现象。2、采掘工程顶板平整,两帮直立,顶帮台阶高度不得大于0.2米(周边眼角度及摆角控制51、在6度以内)。3、顶帮采用空气间隔装药,并对炮眼进行堵塞。4、顶帮留半面孔率:岩石条件较好的不得少于60%,岩石条件差的不得少于40%。公式为:留半面孔率=顶帮留有半面孔总长度/顶帮炮眼总长度第九条 第八条中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的控制爆破工程,由于岩石条件原因达不到控制爆破工程要求的,由有关管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出具证明材料,安全环保部签字认可,可免予考核。第十条 奖罚一、凡达到控制爆破标准的1、宽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采掘工程每米给予30元的奖励;2、宽度小于2米的采掘工程每米给予20元的奖励;3、单位给予30%的奖励。二、对达不到控制爆破标准的1、宽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采掘工程每米罚款20元52、;2、宽度小于2米的采掘工程每米罚款15元;3、单位给予50%的罚款。三、对违反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爆破制度等违章行为按照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一条 采掘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掘工程的控制爆破情况进行现场评比,并由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及施工单位的现场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单一式两份,发放施工单位一份,安全环保部存留一份。第十二条 矿部每月将验收的控制爆破情况进行公布兑现。第十三条 对在控制爆破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100-50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拆除充填体木支护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5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回收利用木材,降低成本,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充填体的木支护是指采场回采顶柱最后一层顶板为胶结1:4(C材料1:10)充填体的木支护。第三条 采场进路回采结束验收后,充填体木支护的具体拆除数量、方案由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环保部牵头与运营管理部、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达成一直意见,同时在验收单上形成文字记录并签字。第四条 方案确定后木支护的拆除必须由施工单位的代班长或施工管理人员专人现场指导施工。第五条 拆除木支护必须由里向外依次进行,当方案不能实施或充填体出现裂纹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撤离人员,逐级汇报,现场再定。第六条 拆除木支护必须拆除一挂清运一挂,严禁多挂同时拆54、除清运。第七条 拆除木支护必须首先用铲运机将木支护立柱拉倒(钢丝绳长度不得低于5m),禁止人工拆除,木支护立柱拉倒后代班长或施工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安全确认无塌落的可能,并在现场监护,再清运木材。第八条 严禁铲运机与人员在进路内交叉作业,进路较长时,必须保证距最里边未拆除的木支护有10m以上的安全通道。如进路较窄,在人员作业时铲运机必须撤到联巷处,并保证行人一侧的安全距离。第九条 为保证充填架管安全和充填体不整体塌落,要间断(5m左右)保留单挂(两路)木支护,也可采取撤出木支护重新打点柱的方式进行支护。具体由第三条中的单位现场共同确定,并做好标记。第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55、实施。采空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空区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采空区的治理应按照“分级管理、积极处理、逐步消除”的原则。第三条 矿部应加强对采空区的管理,建立健全采空区管理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第四条 采空区治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明确规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规模较大的采空区或民采采空区,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制定采空区治理方案。第五条 运营管理部是采空区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采空区治理计划,制定或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制订采空区治理方案,确定采空区治理方法,指定采空区治理施工单位。第六条 各坑口车间是采空区治理的责56、任单位,负责分管区域内采空区的检查、巡查、记录工作,并根据已经确定的采空区治理计划、方案和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空区治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是采空区管理的监督部门,对采空区的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综合监督。第八条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对有关部门(单位)在采空区治理上进行检查和督导。第九条 采空区治理的方法,应根据采空区的规模大小、潜在隐患威胁程度、采矿方法的不同及采场的回采顺序进行合理确定。第十条 充填采矿法形成的采空区,采场回采施工结束后运营管理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并实行即时尾砂充填;同时运营管理部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实际测量并形成实测图,建立健全尾砂充填体图纸档案。第57、十一条 对一般采场的采空区,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按照运营管理部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确定的充填方案马上组织封闭充填或事后一次性充填。第十二条 对验收后不进行充填临时存放毛石或尾砂的采空区,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采空区的检测和管理,如发现顶帮有变化,马上进行封闭充填。第十三条 对前期形成的不明采空区和周围民采盗采形成的不明采空区,运营管理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搜集相关图纸资料,组织调查分析,确定疑点、重点;对疑点或重点区域应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采空区的实际状况进行勘查工作;根据勘查结果,结合资料分析,确定采空区的影响范围;根据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时采取警示、打界桩、围栅栏等相应的警示防护措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58、做出采空区初步治理设计方案。第十四条 审查治理设计方案时应有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审查通过后再进行施工。批准的治理设计方案、论证审查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资料,由运营管理部整理汇总后永久保存。第十五条 采空区治理应有符合矿井现场实际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将矿山位置、采空区分布、地面建筑物等情况标注在图纸上,并根据采矿、掘进及采空区变化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填图,及时掌握采空区动态情况,每年将新绘制的井上井下对照图上报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第十六条 采空区监测应遵循以下规定1、采空区地压监测应制定专门监测方案,明确专人、定点、定时进行全面监测,监测人员要按规定采集有关监测数据并做好记59、录,向有关部门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图表和初步分析;2、要有真实反映井下采空区详情的现状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并标明地表附着物(如:道路、桥涵、房屋、水塘、河流等重要设施);3、各监测点要布置合理,做到有代表性、全面性和科学性,每500至少应布置一处监测点;4、在地面设置观测点,观测地表沉降变化。井下地压变化特别明显、人员不宜进入或无安全保障的地点可以设置远距离位移观测点,进行位移观测;5、监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校验,确保数据准确可靠;6、监测人员下井实施监测时,至少2人同时进入,携带良好的手持照明,分别负责数据采集和监护工作。7、现场监测时,一般采用听、看、量、记等多种方法进行;8、监测部位除底板鼓起60、矿柱开裂、顶板下沉外,重点观测夹层泥岩的“突出”以及矿柱片帮情况;9、地压活动频繁期,井下应采取避让措施或停产避险;10、监测人员发现突变情况,有权立即组织人员撤离;11、所有监测活动应确保监测人员人身安全。第十七条 治理民采采空区,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充填方案,确定充填位置、面积、方法、时间和安全措施,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后组织施工。第十八条 封闭民采采空区,应遵守以下规定:1、编制采空区封闭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报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2、所有封闭工程在起到安全隔离(隔人、阻水、防气)的同时还应起到防止冒落产生冲击波可能造成的危害作用。3、封闭墙应设置两道,每道厚度为不低于261、m的钢筋混凝土墙,嵌入顶、底板和两帮深度不小于0.5m,两墙间隔不小于46m,中间物料充满填实。第十九条 每月由主管矿长带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采空区的治理情况,进行一次会诊性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要及时进行治理,填写检查记录并及时归档。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地表塌陷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地表塌陷区的管理工作,加大塌陷区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防止塌陷区引发的地表下沉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部应加强对地表塌陷区的管理,建立健全地表塌陷区监管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62、预报、治理工作。第三条 塌陷区治理应有符合矿井现场实际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将矿山位置、塌陷区分布、地面建筑物等情况标注在图纸上。第四条 矿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塌陷区范围内的地表建筑物进行全面排查,对在塌陷范围内的地表建筑物,一律予以拆除,疏散有关人员,防止因地面塌陷造成事故。第五条 运营管理部是地表塌陷区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塌陷区治理计划,制定或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制订塌陷区治理方案,确定塌陷区治理方法,指定塌陷区治理的施工单位。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工作:1、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搜集相关图纸资料,组织调查塌陷区的分析,确定疑点、重点;2、对疑点或重点区域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塌陷区的实际状况进行勘查;3、根据63、勘查结果,结合资料分析,确定塌陷区的影响范围;4、根据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编制塌陷区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5、对已经勘查清楚的地表塌陷区,设置栅栏、圈定警戒范围,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同时要设专人加强动态监控。第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分管区域内塌陷区的检查、巡查、记录工作,并根据已经确定的塌陷区治理计划、方案和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塌陷区治理工作。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是塌陷区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塌陷区的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综合监督。第八条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对有关部门(单位)在塌陷区治理上进行检查和督导。第九条 审查治理设计方案时应有安监部门、国土部门等上级主管部门64、的有关人员参加,审查通过后再进行施工。批准的治理设计方案、论证审查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等资料,由运营管理部整理汇总后永久存档。第十条 对正在治理或已经治理结束的塌陷区,应在塌陷区周围设置观测点,安排专人定期、定点对地表沉降变化情况进行观测,并做好记录。第十一条 每月由主管矿长带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塌陷区的治理情况,进行一次会诊性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填写检查记录并及时归档。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井下电气设施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第一条 由于我矿井下配电点及巷道中的电气设备(铁壳开关、行灯变压器、磁力起动器等)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等未能达65、到安全规程的系统规范接地的要求,为杜绝触电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井下所有行灯变压器必须在其电源(380V)侧装设闸刀开关,磁力起动器配套的按钮必须是非金属外壳的(如LA4型)。第三条 非电气人员禁止操作、维修井下巷道和工作面配电点的铁壳开关、行灯变压器、磁力起动器等电器设施及36V以上的电缆电线和配件,并禁止身体各部位触及。第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进行36V照明线路的接拆线操作时必须先拉开行灯变压器的电源侧开关,禁止带电操作。36V线路接头及破损处要及时进行绝缘包扎,禁止线芯裸露。第五条 电气人员操作、检查铁壳开关、行灯变压器、磁力起动器及36V以上电缆、照明线时,必须先验证金属66、外壳无电方可进行操作、检查,维修时还必须拉开它们的电源侧开关,禁止带电维修。如电源侧开关距维修工作地点较远,有误送电的可能时,必须专人看守。第六条 本规定是针对我矿井下用电存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其他电气设施及其安全用电仍严格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我矿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井下机车运输及人行安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针对我矿井下无轨运输巷道不设人行道、有轨运输巷道的局部人行道达不到规程要求、电机车运输有时不能保证在矿车前端牵引等问题,为了确保井下机动车辆运输及人行的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井67、下斜坡道、分段巷及联络巷道内行驶的铲运机,在有轨运输巷道内行使的电机车以及上述巷道内的行人。第二章 电机车运输第三条 电机车在巷道内行驶如不能保证在矿车的前端牵引,行驶速度直巷不得超过3m/s,弯道不得超过1.5m/s。第四条 下井人员在不符合安全规程的电机车运输巷道内行走,发现有机车驶来时,必须用照明工具向机车司机发出灯光警示信号,同时行人应尽快避让到安全处。第五条 电机车司机在巷道中行驶要密切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发现行人的警示信号后,应迅速减速,当行人已避让到安全处时,车辆可慢速通过;如行人未能避让到安全处时,应紧急停车,待行人通过机车后再行驶。第三章 无轨车辆运输第六条 下井人员在无轨运输68、巷道内行走,发现有无轨车辆驶来时,必须用照明工具向无轨车辆司机发出灯光警示信号,同时行人应尽快避让到安全处。第七条 无轨车辆司机驾车在巷道中行驶时,要密切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发现行人的警示信号后,应迅速减速,当行人已避让到安全处时,车辆可慢速通过;如行人未能避让到安全处时,必须靠一侧停车,待行人通过机车后再行驶。第四章 附则第八条 以上有关规定是针对我矿井下机车运输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机车运输其他方面的规定应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我矿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风防尘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风防尘设施的安全管理,减少作业场69、所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保护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矿通风防尘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矿区主扇、辅扇、局扇、风筒、除尘器、喷雾降尘装置及风门、风墙、调节风窗和风桥等通风构筑物(以下简称通风防尘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全矿从业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爱护通风防尘设施,对故意破坏通风防尘设施的均有权提出批评和检举。第四条 对在通风防尘设施管理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破坏通风防尘设施的给予经济考核。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通风防尘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明70、确职责。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通风防尘设施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全矿通风防尘设施的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为:1、负责全矿通风防尘设施的设计及安装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通风防尘的需要,并达到“安全上可靠,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2、负责通风防尘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进行严格考核;3、负责通风防尘设施的效果监测,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及时调整通风防尘设施。第八条 建设通风防尘设施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构筑)通风防尘设施,并对安装(构筑)的通风防尘设施的质量负责。第九条 通风防尘设施使71、用单位的职责:1、制定本单位通风防尘设施的管理使用制度;2、负责本单位通风防尘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3、教育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爱护通风防尘设施。第三章 现场管理第十条 通风防尘设施未经安全环保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挪作他用,更不得故意破坏。第十一条 井下主扇、辅扇除检修下达停机通知及特殊情况停电外,不得随意停机;因特殊情况造成停机的,必须及时开启;发现停机无法开启的,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第十二条 局部通风除尘设施的管理:1、井下局部通风设施必须按要求架设,风筒吊挂要平直,不得有漏风现象;2、井下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要达到规程要求; 3、人员进入独头72、工作面,局扇必须连续运转;4、地表产尘场所作业时,除尘设施必须连续运转,不得停机;5、喷雾降尘装置应按规定及时开启,非检查维修人员不得随意改动。第十三条 设备及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及时关闭,不得随意敞开。第十四条 设置的调节风窗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移动,确需移动时,必须及时恢复原位。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井下通风防尘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划分,并随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有毒有害场所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73、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矿从事使用、储存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均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 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由安全环保部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测,测定的浓度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向职工公布。1、井下凿岩工作面的空气中含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2、井下其他作业地点的空气中含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3、地表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个体呼吸性粉尘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测定一次。第四条 井下有害气体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检测:1、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每月测定一次;2、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3、使用新的爆破器材,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测定。配74、备一氧化碳检测仪的采掘施工单位,按要求每班进行检测,检测要有记录。第五条 地表储存、使用有毒气体场所由使用单位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测,并报安全环保部。1、冷库制冷车间生产过程中挥发的氨气每季度检测一次;2、氰化厂房产生的氰化氢气体每月检测一次。第六条 其他有毒有害场所气体的检测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检测。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负责检测报表的上报和公示。对超标的及时进行分析,查找超标原因,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第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职业危害,加强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75、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范围内所有产生尘毒等职业性危害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岗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第四条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改善作业条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控制和防止职业病发生。第五条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矿长:1、对矿山工业卫生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2、负责建立工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组织专业检查。3、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业卫生76、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二、安全环保部:1、负责制定防治尘毒危害的规章制度、通风系统设计和职业健康资料的管理工作。2、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技措计划、发展规划和申报除尘、毒设备、仪器、材料计划。3、负责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井下气象条件、通风系统等检测和报告。4. 开展尘毒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5、联系和协调有关部门,安排体检、病患脱尘和管理等工作。6、负责接尘、毒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7、负责职业病统计上报工作。8、负责有关产生尘毒危害的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止违章设计与施工。三、职工医院:1、负责制定和执行本矿职业病检查、治疗、疗养、管理等实施办法。2、负77、责组织职业病健康检查工作。3、建立、健全和管理接尘、毒人员职业病档案。4、协助卫生部门,贯彻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5、参与矿山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6、负责与上级职防部门联系工作,协调办理与本矿各部门的有关专业工作。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教育、现场调查、科研和临床试验工作。四、人力资源部1、负责办理职业病人员的医药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的登记报销工作。2、负责提供接尘、毒危害人员的有关资料,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查体工作。3、负责办理患有职业病离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复查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工业卫生第六条积极采用除尘、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78、于尘、毒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作业场所要采取限期治理和停产处理,由安全环保部按下列办法执行:一、作业场所尘、毒浓度连续两次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二倍,限期在1560天治理,逾期仍无改善,责令停产治理。二、作业场所尘、毒浓度连续两次测定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停产治理,条件改善后恢复生产。第七条所有矿井均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建立完善通风系统,随着生产的发展应不断的调整和改造。矿井生产时,主扇应连续运转。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有尘毒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包括防尘防毒措施,经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成后由安全环保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第九条按要求购置必需的检测仪器、建立检测资料档案。一79、必备检测仪器包括:1、粉尘测定:采样器、天平、个体采样器。2、测毒仪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二氧化硫、氰化氢气体检测仪。3、其它职业危害:声级计、个体放射剂量计等。4、气象条件:高、中、低速风表,气压计,雨量计,温、湿度计等。二、检测仪表要精心使用,妥善保管,定期检验校正。三、尘毒档案资料应包括:原始记录、统计登记表、报表、台帐等,长期保存。第十条对尘毒及其它职业性危害作业点,要按照规定方法,按下列时间进行测定:一、井下产尘作业地点每月2次,地表产尘作业地点每月1次。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点,每季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机检测。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三次。四、噪声、作业场所的气象80、条件、通风系统每季测定一次。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第十一条按规定对上岗前的接尘作业人员进行就业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对矽肺病人进行定期复查。就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接尘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检查时间规定如下:一、矽肺病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检查一次(当年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矽肺病患者第二年不安排检查);二、井下接尘人员、管理人员及井上破碎工、磨样工及采样工每年检查一次;三、井上其它接尘人员每二年检查一次;四、以前从事井下接尘作业满四年,现从事非接尘岗位的人员每三年检查一次;五、退休前从事接尘作业的人员,退休后每三年检查一次,连续检查三次无症状者改为不定期;六、接尘人员健康81、检查的首检时间,井下人员与井上破碎人员为满四年,其它为满五年。第十二条接触毒物人员,一般每二年检查一次,如职工自感症状明显或设备突发跑冒泄漏时,可随时检查。第十三条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人员,每年检查一次。第十四条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对可疑矽肺人员,原则上也应作脱尘安排,时间可从宽。第十五条对于职业性中毒及其它职业病患者都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除中毒患者医疗终结时恢复正常外,其它确定为职业病患者均应脱离原职业性危害岗位,适当照顾安排工作或休养。第十六条为便于职业病管理,现将职业病范围重申如下:1、职业中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等;2、尘肺:矽肺、电焊尘肺;3、82、振动病;4、噪声聋;5、其它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病。第十七条 各期矽肺病待遇: 1、期矽肺1000元/年;期矽肺2000元/年;期矽肺4000元/年;2、矽肺病合并结核、矽肺病合并肺功能损伤,矽肺病合并肺功能代偿乙、丙类(以烟台职业病医院诊断结论为准)再增加1000元补助;3、职业病职工去世后,发给当年应享受的补助费,从第二年开始停止发放。第十八条在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有关责任者给予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障从83、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0268号),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储存、发放、使用和检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装备。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对采购的质量负责;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储存、发放、使用和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工会劳保委员会实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购置与储存第六条 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84、品必须具有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鉴定证,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第七条 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应按审批的数量、规格、型号进行采购。第八条 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到矿后,经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的管理人员、劳保护品保管员和安全环保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验、验收,符合标准的方准入库。不符合标准的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退货。第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要有专门仓库予以保管,贮存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时间。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应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帐、物、卡相符。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劳动防护品必须做到防潮、防火、防盗、安全整洁。85、第三章 发放及标准第十二条 我矿根据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定矿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修改,严禁随便增加或减少品种数量。第十三条 我矿为在岗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发放。第十四条 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的发展,改变新工艺或增加新项目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不相适应时,需增加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全环保部报矿部研究补充修改后发放。第十六条 矿部招待所负责外来参观者86、或上级来矿检查工作时所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招待所内的劳动防护用品负责保管。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因病、伤、事假、借出或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应停发其月度消耗的劳动防护用品,脱离生产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其他劳动防护用品应顺延使用期限。第十八条 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手册与台帐,领用时由单位指定人员收集劳动防护用品手册,到安全环保部集中审批,登记之后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按审批的数量发放。第十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每季度第二个月到安全环保部审批一次,审批后由安全环保部在第二个月15日前向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报计划,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根据审批的采购计划在本季度月末发放一次。第四章 使用与报废第二十87、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防护措施,发放给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能。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并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第二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换,超过其使用期的不准使用。第二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及使用寿命的要立即报告,停止使用。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发现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有缺陷,有权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88、责解决。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不得超领、冒领、变卖、兑换其他物品,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手册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更改和丢失,否则,根据情节给予501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凡在岗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管理,搞好员工个体防护,减少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程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进入有物体打击、89、撞击危险、火灾、空中架设线路、高处作业等易伤头部的场所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第三条 进入有粉尘及其它含尘的有害气体的场所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进入有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佩戴防毒口罩;在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必须佩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第四条 在有眩光、毒物、车削物、颗粒物及有害液体飞溅等易伤害眼部或影响视觉会导致事故的作业场所必须佩戴防护眼镜。第五条 在易燃易爆的场所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在有酸碱腐蚀危害的场所作业必须穿耐酸碱工作服、戴防护手套,在有火焰、热辐射的场所作业必须穿阻燃工作服。第六条 在有刺割及热危害的场所作业必须戴手套,但在有绞碾危险和可燃、助燃气体阀门操作时禁止戴手套。第七条 在有砸、挤90、戳、灼烫危害的场所作业必须穿防护鞋,接触电的作业必须穿绝缘鞋,油污严重的场所作业应穿耐油鞋。第八条 在有绞、碾、钩、挂危险的场所,不得穿戴披肩帽、大衣、宽松衣物等劳动防护用品。长头发者应将头发挽进工作帽内,带子、皮带要有防绞碾措施,工作服必须“三紧”(袖口、下摆、裤口)。第九条 下井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帽、三紧工作服、工矿靴三件基本的劳动防护用品。在采掘作业地点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背甲。第十条 高空作业必须系戴安全带。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事91、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全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全矿范围内的矿山生产、安全系统、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有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矿长对全矿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其它分管矿级领导对全矿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各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全矿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保卫部、综合计划部等92、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全环保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按严重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特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B级为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事故隐患;C级为一般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隐患。第六条 各单位按照本规定建立下井(现场)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第二章 排查、评估及报告第七条 矿部成立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其他分管矿级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任成93、员;矿部成立5个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各有关单位也应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小组。第八条 矿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一次。5个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每月对全矿范围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一次;各有关单位每周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一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和各有关单位每月22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报安全环保部。第九条 严格领导下井(现场)检查制度。各有关单位行政正职每周下井(现场)不少于4次,其他副职不少于5次,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第十条 排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环境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对于94、无法采取措施的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或停止使用的强制决定。第十一条 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由矿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第十二条 经矿部组织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属于A级的,由矿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治理方案;属于B级的,由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组负责制定治理方案;属于C级的,由各有关单位负责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治理期限和目标;2、治理措施;3、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4、应急救援预案95、。第十三条 属于C级的治理方案,自发现事故隐患之日起10日内由责任单位分别报安全环保部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属于B级的治理方案,自发现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由责任单位报矿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审查;矿部将A级、B级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矿业股份公司,并报莱州市人民政府、安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三章 监控与治理第十四条 班组存在的隐患,应及时上报车间;车间应立即整改或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及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协调制定隐患整改的主导意见。第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对隐患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内容包括:隐患存在的场所、时间、隐患部位、隐患内容、解决措施96、及意见、整改日期(限期),措施负责人等。车间应当对本单位的隐患下达整改指令。第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各单位应按期执行,不得拖延。若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应与下发通知单位及时联系。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回执;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落实,并对落实情况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收到C级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应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第十八条 C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环保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做出C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第十九97、条 矿部接到上级批复的A级、B级治理方案后,筹集治理资金,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各种隐患整改治理应有记录。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矿部或安全环保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各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且避免事故的,按照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的,按照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给予考核;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98、起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监测、治理。第四条 矿长对全矿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其它分管矿级领导对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五条99、 安全环保部负责全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建立档案(重大危险源管理卡),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情况进行风险评价,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4、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6、重大危险源报表。第六条 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矿部将下列危险目标纳入重大危险源予以监控、管理:1、冒顶片帮:井下采场;2、坠罐:罐笼提升运输系统;3、火灾:油库;4、爆炸:井下爆破器材库、北海地表爆破器材库、空压机储气罐;5、中毒:氰化钠库;6、环境污染:尾矿库。第七条 重100、大危险源职责分工及应对措施:一、冒顶片帮(一)分工:对大面积冒顶片帮危害的采场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综合监管,采掘车间负责实施,并落实预防采场冒顶片帮的有效措施,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二)采场冒顶片帮应对措施:1、建立采场安全日志,每天对采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2、矿部每月集中组织一次大检查,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消除重大隐患,建立隐患消除档案;3、管理人员对危险目标实施24小时巡回检查,监控管理;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降低风险,如采用 “小药卷光面爆破技术”及“大锚杆盘护顶技术和主断层支护技术”,保证采场顶板平整,受力均匀,顶帮牢固;采用机械化作业工具,最大限度减少在采场内作业人数和作101、业时间,提高安全系数,降低风险。二、罐笼提升系统(一)分工:罐笼提升系统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监管,运修车间负责实施,并建立提升系统安全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运行点检记录、检查维修记录和重点部位人员进出登记记录。(二)提升系统防坠应对措施:1、井口及各中段安设防护栏及闭路监控装置;2、安设防过卷装置,并定期检验,记录;3、安设信号、提升闭锁装置,并每班检查,记录;4、安设防过速装置,并每班检查、测试,记录;5、定期检查维护卷筒、井筒装备等,并记录;6、定期检查、测试、更换钢丝绳;7、井筒检修时制定危险作业审批计划,管理人员跟班监护。三、油库(一)分工: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监控、管理,并建立油库出102、入库记录等。(二)油库防火应对措施:1、油库须经消防部门审验合格;2、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如消防锨、消防桶、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消防栓、报警器等;3、油库安设避雷装置,并定期监测,记录;4、安设静电接地保护系统,并定期监测,记录;5、定期组织检查,消除隐患,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库区严禁烟火;6、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进行演练。四、爆炸(一)危害分析及分工:爆炸事故主要涉及到井下爆破器材库、地表爆破器材库以及空压机储气罐的爆炸。爆破器材的防爆措施由保卫部负责监管和实施,压力容器的防爆措施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监管,运修车间负责实施。(二)应对措施:1、建立爆破器材储存、领取、运输、使用、清退管103、理制度,并落实;2、落实爆破器材入库验收、出库签字制度,做到帐物相符;3、爆破器材库内设置温控、防盗报警装置,并悬挂标志;4、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储存、使用情况,消除隐患;5、爆破器材库实施封闭或防护和不间断巡回检查制度;6、爆破作业实施一次性引燃电阻丝起爆,设置爆破警戒,专人监护,统一放炮时间,悬挂警示标志等;7、压力容器定期检修、检测,并记录;8、储气罐定期清洗,每班按规定放残油,并记录。五、中毒(一)危害分析及分工:中毒事故主要分为液体氰化钠中毒、氢氰酸气体中毒、爆破后CO、NO中毒,空压机燃气(CO)中毒,事故一旦发生,其危害性大,后果严重。氰化钠中毒预防措施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综合监管,氰化104、钠库中毒预防及管理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氰化工段氢氰酸中毒预防及管理由选矿车间负责实施。爆破作业及爆破后预防炮烟中毒或缺氧窒息由采掘车间负责实施,空压机预防燃气排毒由运修车间负责实施。(二)应对措施:1、氰化钠库管理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及入库、出库、退库管理制度;2、氰化钠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悬挂警示标志;3、氰化钠库管理实施密闭式防护和不间断巡回检查制度;4、建立重点部位进出记录;5、对氰化钠输送管路、滴注口,明确标识,并加防盗措施;6、生产工艺流程(接毒区)作业人员配置防毒口罩,安设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7、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落实灾害预防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8、105、井下爆破后预防炮烟中毒及缺氧窒息主要采取爆破后通风洒水,作业地点安设局部通风设施,有人作业时,风机必须连续运转;9、检查作业处空气含氧量是否充足时,在无任何仪器的情况下,可采用打火机点燃的办法,如无法点燃,说明空气中缺氧,应迅速撤出,进行通风;10、对于空压机燃气排毒的应对措施主要有:定期清洗,检测储气罐和管路,每班排放残油,作业时注意观察温度变化,设置温控装置;11、落实灾害预防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六、环境污染(一)危害分析及分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地点分别为选矿车间含氰溶液泄露,以及北海尾矿库溃坝。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管,氰化钠库的泄露预防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实施,氰化工段含106、氰溶液泄露预防由选矿车间负责实施、北海尾矿库溃坝预防由运营管理部和选矿车间负责实施。(二)应对措施:1、建立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以及尾矿库管理制度,并实施;2、对氰化钠库、单层和三层浓密机等含氰溶液的作业场所加强管理,严格落实“五双”制度,矿部和车间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3、尾矿库坝坡压土、压石,植树、种草绿化,汛期控制水位,定期测量、记录;4、落实灾害预防计划,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5、一旦发生含氰溶液泄露事故或尾矿库溃坝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环境污染危害。第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事故抢救、报告和调107、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迅速及时施救,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抢救、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环境污染事故参照执行。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和实施抢救工作。 第五条 事故调108、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事故抢救和上报第九条 在生产作业中发生了事故,要紧密有序的做好以下工作:1、现场人员要迅速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将伤员转移到安全地点及运送伤员的位置;2、要及时地、简明扼要地向调度室报告109、,再报告所在单位。并要安排一名有经验、责任心较强的同志坚守电话,以便做到抢救工作上、下互相联系和落实有关措施;3、井下要及时地通知井口信号工。 第十条 调度室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通知职工医院、综合部,安排好车辆、医务人员到达所到的地点,再向安全环保部和分管矿领导报告,简要说明发生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井口信号工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通知卷扬工,停止罐笼提升作业,将罐笼停到指定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伤员上、下井。 第十二条 职工医院接通知后应做到:1、值班医生、护士必须立即带上急救药箱,赶乘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进行接送伤员及现场抢救;2、做好伤员入院后的抢救准备工作,伤员送到110、职工医院后,立即进行紧急抢救。 第十三条 综合部在接到调度室的通知后,应立即派出救护车,接着医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第十四条 在接到报告后,事故单位、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领导和分管矿长应:1、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指挥组织抢救工作;2、协助职工医院做好伤员的抢救和其它方面的工作;3、伤员抢救和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现场及伤员抢救护送人员同伤员一起到达职工医院,以便对重伤员的抢救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现场状况及受伤时的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做好应急准备:1、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综合部、职工医院、生产单位必须安排好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111、位;2、调度员必须熟知职工医院值班、白班外科和综合部司机值班电话号码;3、职工医院必须备好急救药箱,并存放在易取用、方便、快捷的位置;4、夜间,职工医院必须安排外科医护人员值班。 第十七条 救护车为发生工伤事故时抢救伤员的专用车辆,不得随便外派。对本矿职工和家属重病员须转院治疗的,必须经主管矿领导批准;对社会上须转送的伤员和病员,必须经矿长批准,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外派救护车。 第十八条 每位领导、职工在生产作业和操作中接到事故抢救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无条件地参加抢救,不得以种种借口逃避。 第十九条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矿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112、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于1小时内向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报告内容为: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按照事故调查权限,113、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矿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伤以下事故,由矿部有关职能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的程序一、物证搜集:1、现场物证包114、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2、对现场搜集的物证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等;3、物证不得冲洗,要保持原样。二、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一)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龄、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等;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事故当日,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动作;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二)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的性能和质量状况;2、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115、及执行情况;3、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情况,包括照明、温度、湿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取样分析记录;4、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包括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5、事故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6、其他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三、证人材料的搜集:对证人的口述及书面材料,要认真考虑其真实程度。四、现场摄影: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2、事故现场全貌; 3、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第二十六条 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分析内容应包括:一、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二、会议主持人与参加人;三、与事故有关人员介绍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四、分析事故原因:1、机116、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为直接原因;2、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不合理,无安全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经验或指导错误,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的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均为间接原因。五、分析事故责任: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六、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结案归档。第二十七条 及时进行事故通报,让广大职工吸取事故的教训。第二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重伤以下的事故分析;各单位负责组织险肇117、事故分析;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组织电气、设备事故分析;保卫部负责组织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分析;综合计划部负责组织基建事故分析。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工作,延长安全设备、器材的使用寿命,预防人身和设备事故,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设备、器材一般是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定期检查、维修一般可分为外部检查和全面检查,检验内容应根据设备器材的技术状况、使用条件和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确定报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消防器材由保卫部)批准,配合上级部118、门和使用单位对安全设备、器材进行检查。第三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安全设备、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间隔期应缩短:1、运行环境恶劣和运行中发现严重缺陷时;2、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3、介质对安全设备、器材的腐蚀情况不明时。第四条 生产系统上的安全设备、器材的检验工作,要充分利用停产检修时间,一般情况不得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第五条 安全设备、器材的外部检查工作,由我矿使用单位负责;内部检查工作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消防器材由保卫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消防器材由保卫部)委托有安全设备、器材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重视安全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设备、器119、材的安全装置(安全阀、压力表、卸压孔及防爆膜等)应灵敏、可靠、准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第七条 应经常检查安全设备、器材的防护措施,保证完好,同时要采取措施,保障安全设备、器材和有关配套设备、设施可靠连接和有效运行。第八条 应经常检查安全设备、器材的紧固件和密封状况,要求紧固可靠、密封完好;减少和消除安全设备、器材的振动和不安全因素。第九条 经常检查安全设备、器材的静电接地情况,保证接地装置完整、良好。第十条 安全设备、器材的维修应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维修时,特别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得在安全设备、器材上任意改造。2、应由符合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部门和人员维修,修理时要制定完善的修理方案。120、3、检修后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检验。4、要填写完整的检修纪录,检修完毕,将记录存入档案。第十一条 停用和封存的安全设备、器材要按指定地点存放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消防器材等安全设备和器材。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我矿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环境污染,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12.28)等法律、法规的要求,121、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技术措施和环保设施(以下简称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四条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及对环境破坏的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122、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预评价;1、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2、有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及经营的建设项目;4、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5、生产过程中含有粉尘的建设项目;6、外排“三废”的建设项目;7、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预评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预评价的主要依据;2、建设项目概况;3、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4、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5、预评价方法;6、劳动卫生、安全环保对123、策措施。第七条 各单位在劳动卫生、安全环保“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综合计划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三同时”规定;2、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有劳动卫生、安全环保的论证内容,否则不予立项;3、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所需投资计划。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 “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1、在编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安全环保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或劳动卫生124、安全环保专篇及有关的图纸资料;3、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卫生、安全环保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5、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上级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备案;6、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卫生、125、安全环保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三、安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其职责为: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的单位 “三同时”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2、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本规定,按权限审查并批复(或组织协调或上报有关部门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论证内容、建设项目安全环保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专篇;3、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按权限(或组织协调或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劳动卫生、安全环保验收;4、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126、承担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5、在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环保“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卫生、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公正公开、依法监督检查。第八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第九条 建设项目中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1、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2、对建设项目中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3、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4、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127、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5、建立健全了劳动卫生、安全环保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档案制度;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环保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生产设施和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必须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行投产的,劳动卫生、安全环保设施闲置不用的,安全环保部根据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进行严格考核。第十三条 建设项128、目未经批准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事故的,矿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单位和投产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作业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第三条 我矿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129、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排水作业;11、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2、矿山提升运输作业;13、危险物品作业; 14、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作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培训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取证和复审,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六条 需办理130、新证的人员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办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费用自理。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第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1、特种作业人131、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2、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3、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第十一条 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单位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本人继续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与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职工及设备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特殊作业就是当生产任务紧急危险,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132、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危险作业。第三条 从事特殊作业的施工单位作业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后报请总工程师批准。第四条 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并召集有关部门在作业现场共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五条 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133、改,作业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 作业人员由施工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特殊作业。第八条 作业前,施工单位领导或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第九条 特殊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特殊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第十条 特殊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确保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一条 在13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领导和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单位领导及安全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有权停止作业。第十三条 特殊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整理,确保作业现场清洁。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供配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证我矿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运用中的发电、变电、配电等电气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第三条 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对全矿的供配电进行安全135、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综合监督。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四条 从事供配电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 所有电气作业人员都要认真遵守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和了解安全规程、管理制度、记录及两票执行规定。第六条 变、配电值班人员分工要明确,任务、责任要交待清楚,各项措施必须交底,严格交接班制度。第七条 严格执行操作权力,非电工人员不许乱动电气设备。电气作业人员有权制止超负荷运行、违章供电和冒险作业。第八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第九条 136、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第十条 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并制定防止误碰高压线的安全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第十一条 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并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要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并佩带手套、安全帽,穿长袖工作服,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第十二条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雷、雨、雪、雾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137、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线路停送电要有计划,并由专人负责联系,防止带负荷停电。第十四条 严禁约时停、送电或让他人传话停送电。现场负责人必须在接到停电联系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后,方可验电,然后在工作场所两端挂接地线。第十五条 供电发生故障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及时调查分析故障原因,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供电。第十六条 保证电气设备及照明完好,暂时不用的电缆、电线和电气设备必须收拾入库,不允许到处乱扔乱放,保持现场整浩卫生。第三章 安装与验收第十138、七条 供配电设备设施的新建工程必须有正规设计,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组织审查。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交施工组织方案。第十八条 供电线路架设、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照电气设备设施安装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提交施工日志、自检记录等全部记录。第十九条 施工结束后,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组织验收,验收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第四章 检查与试验第二十条 供电线路应每季度巡视检查一次,各变电所应每日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第二十一条 配电值班人员对所负责范围内的高压设备应每周进行一次夜间熄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第二十二条 供电设备及线路应按规程定期进行测试及试验。第二十三条 电气设139、备发生故障后,要详细检查,不明确原因前不准试车操作。查明原因、处理事故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提交事故报告。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购置、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第三条 从业人员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危140、险化学品偷拿、转借、送人或者用于其它。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矿部设立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副组长:分管副矿长成 员: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保卫部、安全环保部、运营管理部经理,职工医院院长。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2、制定危险化学品的重要管理规定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制订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4、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5、负责组织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新建、改建141、扩建工程设计的审核、审批和工程竣工后的验收。6、负责组织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装置的安全评价。第七条 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职责:1、负责危险化学品消耗计划的审批、购置和储存管理工作。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装物的回收。3、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包装容器的检验、检测。第八条 保卫部职责: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2、负责审办使用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准购证。3、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一般治安案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及结案工作。4、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封闭区域的警戒工作。5、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剧142、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包装物处置现场的保卫工作。6、负责剧毒化学品矿内运输的安全保卫工作。7、负责剧毒化学品岗位从业人员的政审。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一般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及结案工作。3、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过程中的防护措施落实,组织监测危险化学品的浓度,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封闭区域。4、负责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的审批。5、负责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装置的安全评价。6、负责审批废弃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装143、物的处置。7、负责组织接触剧毒危险化学品人员的健康查体和监护工作。8、负责制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一般管理规定。第十条 运营管理部职责:1、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质量进行检测。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装物的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消毒处理措施和解决办法。3、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造成的污染浓度进行检测。第十一条 职工医院职责: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治疗,对危险化学品中毒人数、中毒程度进行统计和鉴定。2、负责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岗位配备应急救援解毒药品及其它144、所需抢救材料,保证其有效。3、负责接触有毒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健康查体和档案管理工作。4、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负责贮备必要的中毒抢救医疗器械和药品,保证有效。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职责:1、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2、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其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3、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4、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使用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5、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爆、防火设施、防盗报警装145、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6、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容器、装置、安全设施、输送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储存使用情况的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行。7、对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事件、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三章 储存与使用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潮、防晒、降温、防渗、泄压、防腐、防毒、消防、防爆、防护围体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维护、保养。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必须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流向、用量和用途做如实记录。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经专业机构的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146、可使用,检验报告应存档备查;须重复使用的,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储存方法、方式及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情况应当定期检查。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氰化钠总贮罐由选矿车间负责保管。第十八条 用于实验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库房专用的保险柜内,储存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必须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包装物,在装卸车过147、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堆乱放。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进入矿区后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立即卸车时,必须在保卫人员的监护指挥下,车辆停放到安全地点。第二十一条 氰化钠入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运营管理部、选矿车间和供货方人员,共同对氰化钠进行计量,并在氰化钠进货验收登记表上签字。2、卸货前,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和选矿车间共同对氰化钠贮罐、输送设施、贮罐液位等进行严格的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卸货。3、卸货过程中,现场人员必须对输送设施和贮罐进行严密的观察,一旦发现泄漏,立即停止卸货,并将泄漏情况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卸货。148、4、卸货结束后,物资装备公司分部、选矿车间共同将氰化钠贮罐管路入口盖好上锁,然后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在记录上签字。第二十二条 领取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领取使用的包装容器、包装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禁止用其他物品代替。2、用于实验的剧毒化学品,每次领取不得超过1000ml。必须由本单位领导和工段长共同签字。3、除车辆使用汽油外,用于其他生产作业的,每次领取不得超过10kg,必须由本单位领导和安全环保部的领导签字。4、强酸、强碱的领用量每次不得超过本班次的使用量,除正常生产以外使用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和安全环保部领导签字。5、未经签字的,保管员拒149、绝发放。发放时,领取人、发放人必须共同在领料单上签字。第二十三条 用于试验、化验、检测等方面的氰化钠贫液,一律返入氰化工艺流程。第四章 购置、包装物处置与废弃处理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向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提出月度物资消耗计划审批表。第二十五条 购置危险化学品时,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要严格把关,供货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出具相应证件。第二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到矿后,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通知保卫部、运营管理部和使用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第二十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书面报告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签署意见,经安全环保部150、审查批准后,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进行回收。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废弃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装物、装置、设施的单位,要书面报告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测、检验,对于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报告单,单位的书面报告和合格报告单经安全环保部审查批准后,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方可进行回收,实施报废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包装物、装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做主进行报废处理。第五章 防护管理与保卫制度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管理1、凡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151、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健康查体,持有健康监护证,方可上岗作业。2、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3、维修、检验、检查剧毒化学品容器、装置、设备、设施等作业结束后,使用过的工具、仪器、劳动防护、防毒用品必须做沾染检测,一旦沾染毒物必须做消毒处理。4、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化纤衣物,禁带火种、各种通讯器材及带电器具。第三十条 剧毒化学品的防护管理除满足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剧毒化学品的贮存容器、设施、设备和管路,必须设置危险警示标志。2、剧毒化学品单位经常对贮存容器、设施、设备、管路等的使用情况进行152、日常检查,一旦发现泄露,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安全环保部。3、剧毒化学品贮存容器必须设置溶液过载限制开关装置、减压阀和透气孔。4、输送剧毒化学品溶液的管路必须采用钢管或铁管;若使用软塑管和橡胶管时必须将其套于钢管或铁管内,管与管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禁止使用软塑管和橡胶管直接输送剧毒化学品溶液。5、用于输送剧毒化学品的管路、阀门和穿孔两侧等的管路上,必须按照GB7231-87的规定进行基本识别色、识别色符和流体名称的标识 。6、选矿车间氰化工段配药室内搅拌桶至浸出槽的含氰管路必须固定牢,管路直入封闭的浸出槽盖内。第三十一条 保卫制度1、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153、杜绝在生产过程中的流失、丢失、被盗和误用现象。2、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场所,设置的安全防护、防爆、防火设施、防盗报警装置必须安全可靠。3、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必须设立警戒范围和区域,警戒人员要提高警惕,加强责任心,除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外,其它人员不经批准一律不准进入警戒区内。4、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处理给单位或个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装置、包装物,必须出具经领导签字的相关证明。5、液氰检测样品由选矿车间指派两人送达化验室,化验人员应两人进行接样检测,检测结果要有详细记录,双方签字认可。剩余的样品由选矿车间双人退库。6、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154、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有人值班(化验室等有防盗措施的除外),严格交接班制度;外来人员进入储存、使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员或其他不正常情况,要立即上报。7、调度室负责液氰储罐的监控,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有关部门。8、政审不合格的人员,禁止从事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岗位作业。第六章 登记与事故管理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安全环保部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管理1、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被盗、投毒、放毒、渗漏、丢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中毒、烧灼,物资设备、工具、作业场所地表、墙面和空气浓度超过控制界限155、,包装容器、装置、包装物超出压力和容器控制警戒线等事故。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调度室。3、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职工医院、运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然后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和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分别归口上报各级卫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及时结案上报。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156、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不适用本规定。危险化学品明细由安全环保部会同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保卫部、运营管理部,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进行公布。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参照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事故,促进我矿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所产生157、处置、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其它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污排污单位)。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负责全矿环境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产污排污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矿部鼓励和支持各单位推行清洁生产,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对在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改善矿区环境卫生质量方面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 每个职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主办单位,对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必须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158、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书(表)的政府环保部门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1、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2、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规章制度健全;3、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第七条 产污排污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达到防治任务明确、防治责任到人、防治措施有效。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备应同时使用、同时检查维护,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第八条 凡产生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可能引发污染纠纷或超标排污和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责任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向安全环保部做出污染时间、地点159、类型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不得隐瞒、拖延。第九条 凡更新、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的设备、设施,变更污染物排放量或排放途径及铺设通向主排水管的其它分支排水管,限时、 限量排入综合污水处理站的屠宰废水、含酸碱的废水及有疑问未经检验确认的其它废水,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审批。第十条 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安全环保部责令限期整改治理,被限期整改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整改治理任务。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一条 外排废水必须水质清澈、无杂物污泥、无油污异味,不得检出氰化物,并达到以下指标:项目指标项目指标项目指标PH=69总铅1.0mg/L动植物油20mg/L悬浮物100mg/L总铜0.5m160、g/L硫化物1.0mg/L总砷0.5mg/L总锌2.0mg/L化学耗氧量100mg/L第十二条 下列禁止排放的废水,必须返回氰化生产工艺。1、氰化废水;2、冲洗硫精矿场地、车辆等含硫精矿的废水;3、处理跑高硫精矿的废水;4、实验室、采样室等采集含有氰化物水样的废水; 5、洗涤氰渣滤布及含氰设备管路等产生的废水;6、其他含氰废水。第十三条 精炼厂的废水应按照下列要求排放。1、申请废水排放的沉淀池自精炼厂取样之时起到废水排放结束,禁止向该沉淀池排入废水。2、待排放的废水经检测达到第十一条标准后,应将附有检测报告单的排污申报表报送安全环保部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复的时间、数量排放。3、在废水排161、放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观测和操作,严禁抽吸沉淀池内的泥浆,确保按批准的要求排放。第十四条 井下水应按照下列要求排放。1、井下水泵房向地表排放的水必须达到水质清澈、无杂物污泥、无油污异味的要求;禁止将含油及浑浊的水排至井下水处理站或综合污水处理站。2、井下水处理站人员对井下来水质量进行监督,禁止接受含油及浑浊的井下来水,并将井下来水处理达到水质清澈、无杂物污泥、无油污异味的要求后方可排入主排水管路。3、井下水处理站禁止将井下来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主排水管路。4、井下水处理站在清洗沉淀池、储水池时,必须提前一天书面通知安全环保部,泥浆应排入玛尔斯泵房或露天坑,同时将井下来水调到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162、标后排入主排水管路。第十五条 综合污水处理站的水应按照下列要求排放。 1、综合污水处理站人员接到井下水处理站的来水通知时,对来水质量进行监督,禁止接受含油及浑浊的井下污水,并将来水处理达到水质清澈、无杂物污泥、无油污异味的要求后方可排入主排水管路。2、综合污水处理站禁止将井下来水及其它来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主排水管路。3、综合污水处理站要保持排泥设施完好、畅通,设备检修期间综合污水可排入露天坑。第十六条 产污排污单位要严格管理本单位区域内废水的流向,禁止向主排水管路及通往主排水管的污水井(管)内,倾倒各种污染水源的垃圾杂物、废油、化工废料等物质。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焚烧沥青、油毡163、橡胶、塑料、树叶、废油、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及其它不含氰的固体废物应倾倒在露天坑南部的垃圾场或指定场所,禁止乱倒或倾倒含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的固体废物。第四章 检查监督第十九条 重点废水源的检测:1、井下水泵房负责井下排水质量的检测,排水时每小时检测不少于4次;检测项目:油污和泥浆;2、井下水处理站、综合污水处理站负责对井下来水质量的监督检测,井下排水时每小时监测不少于4次;负责处理后排入主排水管路的水质检测,向主排水管路排水时每小时检测不少于4次。检测项目:油污和泥浆;3、综合污水处理站负责对集水池来水质量的监督检测,来水时每小时监测不少于4次;负164、责处理后排入主排水管路的水质检测,向主排水管路排水时每小时检测不少于4次。检测项目:油污和泥浆;4、尾矿库人员负责尾矿库泄水井排水质量的观测,排水时每班观测不少于4次;观测项目:泥浆;5、氰化工段负责对15m、12m浓缩池溢流水和氰化工艺其他环节产生的废水进行检测,每班检测不少于4次;检测项目:氰化物;6、精炼厂负责外排废水的质量检测,检测项目为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第二十条 井下水处理站、综合污水处理站发现井下来水不达标,要立即通知调度室,调度室要马上通知井下水泵房停止排水,同时报安全环保部,综合污水处理站及其他岗位发现异常的污水流入,要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 重165、点废水源要详细准确的做好设备运行、排水质量检测等各种原始记录;如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截留水源措施,通知安全环保部解决。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化验室负责全矿范围内重点废水源、其它排水环节及北海尾矿库出水口、石虎嘴总排水口水的日常监督检测和不定期的抽查;对各产污排污单位上报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确认。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产污排污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污染事故或超标排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建设的、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没有设计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验收166、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每项罚款1000元。第二十五条 没有办理排污申报手续随意排污的或未按照批准的数量、浓度和排放去向进行排污的;排放含氰废水或超标排放其他废水的;向排尾管路、主排水管路及直通主排水管路的下水道、污水井倾倒垃圾杂物、废油、化工废料和其他污染水源物质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污染的按照第二十三条考核。第二十六条 未按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测的每次罚款50元。产污排污岗位,没有填写原始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每次罚款20元。第二十七条 尾矿库排水浑浊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污染的按照第二十三条考核。第二十八条 井下水泵房向井下水处理站或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浑浊、含油污废水的,每次罚款30167、0元。第二十九条 井下来水含油或浑浊时井下水处理站及综合污水处理站未检测发现的每次罚款500元;使含油或浑浊的井下水排入主排水管路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污染的按照第二十三条考核。第三十条 产污排污单位没有制定和落实防止污染岗位责任制的,或者对产污排污场所、地点及污染防治设施、装置没有安排专人操作运行维护的,每项罚款100元。对职工没有进行教育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者不知道本规定的,罚款100元。第三十一条 污染防治的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每项罚款500元。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治理任务的,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第三十二条 故意制造污染危害事故的除按第二十168、三条考核外,按待岗处理;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对责任人加罚1000元。第三十三条 不按指定地点、时间随意倾倒固体废物的或者未经批准随意乱堆放物料的,每次罚款100元;在矿区道路撒落硫精矿、石子、垃圾及其它固体废物,未及时清除的,每次罚款50元(本矿车辆由运输单位负责清除、非矿内车辆由本矿销售装车或使用储存物料的单位负责清除)。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锅炉脱硫除尘器技术操作规程运行操作维护的,每次罚款100元;废气不达标排放的,每次罚款500元;擅自焚烧树叶、垃圾或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物质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适时进行矿区道路洒水降尘的,每次罚款20元。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169、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以下简称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采购、管理、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矿部设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矿长成员:分管矿领导,安全环保部、保卫部、运营管理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经理专职管理机构为安全环保部,电话:2696130第170、五条 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全矿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2、负责制定全矿放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负责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安全。5、组织放射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上报。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1、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建立放射源资料档案。2、负责组织对新增放射源购置计划的审核、放射源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报批及审验手续,按要求对新增和停用放射源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放射源及涉源岗位定期进行检查,严格落实安171、全管理制度,防止各类放射事故发生,确保公众身心健康和环境安全。4、协同上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放射源放射剂量检测。5、负责组织放射源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新购放射源的验收登记。6、按照各级环保部门的要求,组织涉源人员持证上岗的培训和复审及从事放射人员的体检工作。7、负责放射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第七条 保卫部职责:1、负责对放射源采购、使用、停用、报废、暂存全过程的保卫工作。2、会同有关部门对放射源及涉源岗位进行检查,落实保卫制度,预防各类放射事故发生,确保公众身心健康和环境安全。3、负责对涉源岗位人员进行政审。4、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放射源危害事件,协同有关部门对危害事件进行调查处理。5、参172、加建设项目与放射源相关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新购放射源的验收登记。第八条 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职责:1、负责放射源采购申请计划的汇总、初审;2、严格审查设备设施购置计划,若设备设施附带有放射源的,必须责令使用单位提报放射源采购申请计划;3、负责提供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返旧协议等相关材料;4、组织安全环保部、保卫部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对采购申请计划、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和返旧协议进行审核;5、负责放射源安装、使用、迁移的监督管理。6、负责办理报废放射源返回生产厂家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涉源单位职责:1、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2、落实上级放射源管理的各项法规,建立建全本单位放射源管理的规章制173、度,确保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3、负责本单位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安全防护和监督检查,确保放射源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身心健康,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4、及时上报放射源采购、迁移计划。5、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第十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职责: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2、学习有关放射性方面的技术知识,熟知使用、管理的放射性仪表工作原理,从而提高自我防护能力。3、工作中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第三章 购置、安装、迁移、储存与报废第十一条 新增放射源报批程序:1、使用单位首先向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提交申请计划,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初审174、并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后,会同安全环保部、保卫部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形成采购计划。2、安全环保部依据采购计划、资质证明、返旧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后,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方可进行采购。3、购置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也必须符合第一、二款的要求。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放射源必须具有放射许可证、产品及包装合格证,以及县级以上运输、公安、环保行政部门核查后的运输证明,否则不得购进。第十三条 新购放射源到矿后,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必须立即通知保卫部,由保卫部组织安全环保部、使用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能安装的要马上组织安装,不能立即安装的,由175、保卫部负责落实暂时保管地点及安全保卫措施。不合格的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立即退货。第十四条 安装、迁移、拆除放射源,使用单位必须事先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单位、技术人员会审批准后按要求实施。第十五条 安装、迁移、拆除放射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新增、迁移放射源,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安全可靠。2、安装、迁移、拆除放射源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施工。第十六条 放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报废:1、达到使用期限。2、出现放射性事故隐患。3、已停用且不能移做它用的。第十七条 报废放射源(含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使用176、单位应首先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环保部会同保卫部确定报废处理方式和方法,经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方可进行报废处理。第十八条 对报废的放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理。处置报废的放射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送贮放射源废物库。2、依据返旧协议,返还生产厂家或供应商。3、处理给各放射性同位素研究所或大专院校的放射性同位素科研机构,但对方必须出具回收证明。以上各种报废放射源的处理方式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安全环保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保卫部、使用单位各保存一份,以备检查。第十九条 放射源储存要求:1、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它物品一起存放,必须单独存放。2、储存场所必须177、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报警、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3、储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4、保卫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守护。5、放射源进出储存场所必须经保卫部批准,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6、定期对放射源储存场所周围环境进行环境监测,保证周围辐射环境符合标准。第四章 保卫制度与操作规程第二十条 保卫制度1、放射源进行安装、迁移、拆除现场工作前,必须报告安全环保部和保卫部,有安全保卫人员亲临现场监督和警戒,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2、在安装、迁移、拆除放射源的部位,由保卫人员设置的明显警示标志,划定的警示区域内,除与放射源有关的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在警戒区178、内停留或从事其它作业。3、放射源的储存、使用场所的放射性标志,必须醒目。采取的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及工作信号,必须安全可靠。4、对闲置、报废和购进后不能及时安装的放射源,要及时送往有专人保管守护的设有防盗、报警设施的暂存库存放,防止丢失、被盗或造成环境污染。5、放射源暂存库保管守护值班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不得擅离职守,并认真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6、所有直接和间接从事放射源工作的人员,要提高警惕,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有危及放射源安全保卫的情况,要立即报告保卫部、安全环保部。7、各单位对放射源的购置、安装、拆迁、报废、储存等资料必须有专人负责,在单位和人事变动时,资料要交接清楚。179、8、放射源在矿内运输的过程中必须有安全保卫人员押运。第二十一条 安全操作规程1、进入放射性场所作业前,要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放射性区域的周围环境和防护措施是否安全可靠,确定无异常方可进入。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操作技术、技能,熟知操作台各板面上按钮及指示灯作用。3、操作使用过程中,在“开”与“关”的状态下均应上锁,以保证放射工作的安全可靠。4、操作前必须正确对待和掌握放射性物质的安装位置、罐号、剂量、参加人员及照射的时间等,操作时人员必须在安全可靠的位置上。5、工作场所应设立指示灯、危险标志,划分危险区域,并要有专人负责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内,进入放射区内工作时,必须有2人180、以上方可进行工作。6、仪表、仪器操作要准确灵敏、安全可靠,测试的数据要准确无误,每项工作完毕后,要认真做好记录。检修、检查、运行等记录均不得损坏和丢失,必须存档备查。7、在日常的检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及时上报的同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8、在检修、校验调整、安装、拆除、储存放射源时,均应断电并关闭放射源开关,从而降低放射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辐射剂量。一次作业时间较短时,可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时间较长时应将仪表部分拆除,并移至安全地点。9、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干净,一切无关的物品、备件、用品用具不得放入危险区域内。10、放射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工作地点的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在确认181、无误的情况下,方可离开工作现场;离岗后必须尽快洗手洗浴,方可饮水进餐,淋浴后方可入池洗浴。第五章 防护管理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健康体检,合格者接受有关部门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经考核取得防护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第二十三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用放射源必须用不薄于20mm的铅板密封,并加锁以防被盗。其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并有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区域工作前,必须穿戴可靠的防护用品并佩戴个人剂量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在保证工作质量182、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在放射区停留的时间。工作完毕,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及工具必须按要求洗消,洗消完毕将工具和防护用品放入专用的储存箱。第二十六条 放射区域必须保持清洁,装有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剂量仪。无关用品用具不得进入放射区域,从放射区域带出的物品必须经过洗消。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维修、调试必须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完成。第六章 事故管理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事故是指放射源撒、漏、被盗、丢失,超过年摄入量限制及超过物资设备、墙地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等事故。第二十九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矿有关领导、安全环保部、保卫部报告。第三十条 安全环183、保部、保卫部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后,填写“放射事故报告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归口上报莱州市环保、公安部门。第三十一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第三十二条 发生放射性事故后,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第七章 人员培训计划与监测方案第三十三条 培训计划1、认真学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有关辐射管理规章制度。2、学习有关放射性方面的技术知识,熟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放射性仪表工作原理和基本常识,提高保护防范能力。3、严格按照教育培训学习的要求,积极参加公安、环保等政府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培训学习班。确保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184、人员岗位培训证书,持证上岗。4、安全环保部每年对涉源单位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两次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学习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离岗学习一个月。第三十四条 监测方案1、日常监测:安全环保部、卫生防疫站应用相应的监测仪器每月2次对各类放射源进行不定期的现场监测核查。及时整改可能存在的辐射隐患,确保安全使用。2、年度监测:积极配合环保、卫生防疫站来矿进行放射源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定期上报有关部门备案。3、监测项目:(1)r空气吸收剂量率,(2)个人累计剂量。准确填写监测。记录。凡是变更使用地点、检修维护等跟踪监测。4. 监测频次:委托有资质的部门来矿检测,(1)正常生产运行下,r空气吸收剂量率,每年12次,185、(2)个人累计剂量,每3个月送检一次。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及集体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消防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向保卫部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矿领导批准,保卫部申报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消防部门验收,186、对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必须进行整改,验收后方可使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矿部设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矿领导任组长,保卫部经理任副组长,各单位行政正职和保卫部专职消防干事任成员。其职责是:1、负责全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3、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4、经常组织消防队员开展消防应急预案演练;5、对消防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和上报。第五条 各单位设消防领导小组,行政正职任组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任副组长,其他副职及安全员任成员,其职责是:1、认真贯彻上187、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矿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2、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3、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落实防范措施。4、在消防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消防器材的维修和保养。5、协助矿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六条 保卫部设专职消防干事,负责全矿消防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矿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做好消防宣传工作。2、参加消防安全检查,掌握火险隐患的部位,提出整改意见,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3、熟悉消防器材存放的位置、性能、种类、数量和使用方法,建立消防器材档188、案。4、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灭火方案。5、督促有关单位及人员定时检查维修消防器材,保持完整好用。6、发现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人员,要及时劝阻和批评,情节严重者,要报告部门经理,并提出处理意见。7、根据生产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随时提出相应的消防措施和合理建议。第七条 矿部设义务消防队,由保卫部及各单位义务队员组成,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矿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2、积极参加灭火训练,学会灭火方法,提高灭火能力。3、熟悉消防重点部位的地形、地物、房屋建筑结构及储存物资的性质和数量,熟悉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部位、性能和作用。4、189、接到扑救命令后,要迅速到达火灾现场,积极参加扑救。第八条 所有从业人员职责是: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矿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学习消防安全知识。2、加强对本岗位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3、发现作业场所存在火险或不安全因素时,要采取措施加以排除,排除不了的立即向领导报告。4、掌握本岗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5、发现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现象应加以阻止和报告,发现火灾时要奋勇扑救。第三章 专项制度第九条 明火作业管理:1、加强火源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经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批准,严禁私自安装电炉子作业和取暖。确因工作需要,安装电炉或火炉取暖,由单位消防负责人向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和保卫部写出书面报告,批190、准后方可。2、电炉或火炉要指定专人管理,炉旁周围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离开现场时要切断电源、熄灭火种。3、加油站周围15米内严禁一切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须由单位消防负责人报告保卫部,由保卫部签发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4、仓库、木材加工区、爆破器材库、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部位禁止携带火种。5、操作人员在进行焊接、烘烤、熬炼时应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第十条 消防器材管理:1、任何单位、个人都要爱护消防器材,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2、因灭火使用灭火器材,事后单位负责人必须向保卫部写出使用原191、因、扑灭经过的书面报告,以便重新更换。3、配备的干粉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通风处,专人管理,防潮防晒。4、灭火器应经常检查,保持清洁,如发现没有铅封或气压不足,干粉结块等现象,应及时报告保卫部维修、更换。5、地下消防栓周围不允许堆放其他物品,并由专人定期检查保养,冬季要做好防冻、保温工作。6、灭火器材正常使用年限为:干粉灭火器井上3年,井下1年;二氧化碳灭火器井上5年,井下3年;1211灭火器井上5年,井下3年;消防阀门及水带(包括接口和水枪)井上10年,井下3年;消防桶、锨等其他消防器材井上10年,井下5年。7、所有灭火器的检测年限均为2年,到期前一个月使用单位向保卫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联系外出192、检测,合格的粘贴标签后继续使用,不合格的立即更换。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1、矿部每月中旬由保卫部牵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安全环保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及各单位参加。同时,保卫部要根据上级要求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2、单位消防负责人要认真组织自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难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消防领导小组。3、班组和岗位要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处理和报告。4、每次检查都要留有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5、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保卫部应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认真登记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1、从业人员发现火险,应立193、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迅速报告防火领导小组。2、扑灭火灾后,肇事单位消防负责人应将火灾发生部位、原因、扑救过程、使用灭火设备等综合情况向消防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3、消防领导小组组长应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清理现场,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落实防范措施。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考核。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管理,确保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全正常运行,避免因电气原因发生火灾,依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194、设计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根据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矿地表各类火灾危险场所。第三条 火灾危险场所分为如下三级:1、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我矿的加油站等场所即属H1级火灾危险场所。此类场所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和运行。2、H2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而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我矿的面粉仓库等即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3、H3级场所: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195、能引起火灾的场所。我矿的仓库、木工房、职工宿舍、商店、印刷厂、服装厂、煤场、用可燃物质装修的会议室、会客厅以及用可燃物质(如木板等)铺设的地板、顶板、隔板等各类场所,即属H3级火灾危险场所。第四条 可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一般有:1、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各类油漆等。2、可燃粉尘:如镁粉、焦炭粉、煤粉、面粉、糖粉、合成树脂等。3、可燃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等。4、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木、布、纸、橡胶、塑料等及其制品。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火灾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在布置上应使其免受机械损伤,并应符合防腐、防潮、防日晒、防雨雪、防风沙等环境条196、件的要求。第六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3米。第七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禁止使用电热器,若根据生产条件需要使用电热器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将其安装在非燃烧材料的地板上并装设防护罩。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选型第八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根据场所等级、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条件,应按下表所列类型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火灾危险场所电器设备选型表种类使用条件场所等级H1级H2级H3级电机固定安装IP4X型IP5X型IPX1型移动式和便携式IP5X型IP5X型电器和仪表固定安装充油型,IPX6型IP6X型,IP4X型IP6X型IP2X型197、移动式和便携式IPX6型,IP6X型IP4X型照明灯具固定安装保护型防尘型开启型移动式和便携式防尘型保护型配电装置防尘型保护型接线盒保护型注:(1)H级火灾危险场所内IPX4型固定安装的电机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部件(如滑环)应安装在全封闭的盒子内。(2)H级火灾危险场所内固定安装的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电机(如滑环电机)不应采用IPX1型,而应采用IPX4型。(3)H级火灾危险场所内固定安装的在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电器和仪表不宜采用IP4X型。(4)移动式和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金属网保护。(5)可燃纤维H2级火灾危险场所内固定安装的照明灯具可采用普通荧光灯。第九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不得安装、使198、用木质配电板。第四章 电气线路第十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宜采用铝质导线和电缆,可采用非铠装铜电缆(如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或中型、重型、矿山专用型橡套软电缆等)明敷或绝缘导线穿钢管明敷。在H1级或H2级火灾危险场所电压为500伏以下的线路,可采用不延燃(阻燃)型护套的绝缘铜导线明敷或绝缘铜导线穿不延燃(阻燃)型硬塑料管明敷。第十一条 在H1级或H2级火灾危险场所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H3级火灾危险场所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第十二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电缆或不延燃(阻燃)型护套软线。第十三条 199、在火灾危险场所内,特别是可燃物质附近的电气线路,除必须的分支接头外,不应有中间接头,必须的分支接头应有接线盒。第十四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网络的额定电压,且不低于500伏。第十五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电线、电缆的导体截面应较一般场所放大一个规格。第十六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电气线路的电源侧应装设与线路负荷相匹配的自动开关或熔断器,并保证其有效可靠;对于仓库、木工房及其他夜间无人值班的火灾危险场所,还应在大门内装设总电源开关,并做到人走断电。第十七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电气线路一般不应穿越可燃物质,必须穿越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如穿钢管200、保护等)。第十八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无铠装电缆在室内明敷时至地面、地板的距离,水平敷设的应不小于2.5m,垂直敷设的应不小于1.8m,否则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如穿钢管保护等)。第十九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电缆支架或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以下数值:电力电缆:水平敷设时1 m,垂直敷设时1.5 m;控制电缆及橡套电缆:水平敷设时0.8 m,垂直敷设时1 m。第二十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电缆水平悬挂在钢索上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0.6m。第二十一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明敷电气线路至可燃物质的距离:最小不得小于0.5m;且电气线路在可燃物质上方或侧面时201、不小于电缆支架或固定点间距的1.5倍。第二十二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间的净间距应不小于35mm。 第二十三条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间距应不小于0.3m;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间距应不小于0.2m。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上级有关规程、规范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程、规范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新建、在用、停用的尾矿库。第二章 职责202、与分工第三条 矿长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1、指定或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2、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3、组织制定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2、负责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处的安全隐患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工作。4、负责编制尾矿库的防灾预案并组织落实与监督检查。5、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及时向上级汇报。6、协助生产技术部门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组织实施。第五条 运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一、203、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尾矿库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批和报批尾矿库的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四、负责尾矿库筑坝等工程的技术指导。1、尾矿坝的坝顶标高(以最低点计),在满足尾矿堆存需要的同时,必须满足防汛、生产回水所需库容,并确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2、尾矿筑坝必须按作业计划及操作技术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注意坝体与崖坡结合部的清理和堆筑质量,对清理中发现的不良地质条件,应及时进行技术处理,并做好记录,经验收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3、未经技术论证和上级领导批准,涉及生产安全的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外坡平均坡比204、筑坝方式、坝体排渗形式、位置与数量、非尾矿废料、废水入库以及尾矿回采利用等。五、负责尾矿库的水位标高、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每半年测一次。六、负责尾矿坝的外坡坡比的检测,每半年检测一次。七、负责坝体位移的检测,每半年一次,发现位移量突变或有增大趋势,应及时汇报安全部门。八、检测的结果要及时向技术及安全部门进行汇报。第六条 选矿车间是尾矿设施安全生产操作管理的基层机构,其职责是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操作管理人员做好尾矿的排放、回水、泄洪、坝体观测等项目的日常操作管理工作,其主要要求如下:1、严格控制库内水位,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当回水与坝体安全要求的沉积滩滩205、长相矛盾时,应以确保坝体安全为主控制水位。2、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应经常保持畅通无阻,善后封堵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并保证质量。3、尾矿沉积滩的长度和坡度,澄清距离等,必须按设计或有关技术规定严格控制。4、坝体观测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认真做好原始记录。5、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第三章 专项制度第七条 尾矿库安全检查制度尾矿库的安全检查,作为安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可分为四级,即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1、日常检查,尾矿坝班组应对尾矿库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应做详细记录,交接班应有记录,并妥为保管。2、定期检查:供尾工段由工段长负责,每206、周对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矿部有关单位会同选矿车间组织有关人员对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况每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每年汛前、汛后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汛前提出预案。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灾害时,需进行特别检查。4、安全鉴定:对于大、中型及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坝,当尾矿坝堆积高度达到总堆积高度一半至三分之二时,应进行安全鉴定工作。第八条 尾矿库巡回检查制度尾矿库的任何事故都不是突然爆发的,而是由隐患逐渐发展扩大,最终导致事故形成。巡检工作就是从不正常现象的蛛丝马迹上及时发现隐患,以便采取措施消除之,因此,对207、尾矿库的巡检要求如下:1、应检查尾矿堆积坝顶高程是否一致,坝上放矿是否均匀,尾矿沉积滩是否平整,沉积滩长度、坡度是否符合要求。2、水边线是否与坝轴线一致平行,库内水位是否符合规定,子坝堆筑是否符合要求。3、尾矿排矿是否冲刷坝体、坝坡、坝体有无裂缝、滑坡、塌陷、表面冲刷、兽蚁洞穴等危及坝体安全的现象。4、检查坝面护坡,排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无淤堵、沉降、积水等不良现象。5、检查坝体下游坡面、坝脚、坝下埋管出坝处、坝肩等部位有无散浸、渗水、漏水、管涌、流土等现象。6、检查渗流水量是否稳定,水质是否有变化,观测设施是否完好。7、排水构筑物的巡检应检查排水井、管是否完好,有无淤堵,排水井、堵塞的封堵方式208、材料、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损坏、启闭设备有无锈蚀,是否灵活可靠,下游池流区有无障碍物妨害行洪等。8、应检查交通道路是否畅通,通讯、照明系统是否完好有效,防汛物资、器材和工具是否完好、备齐,岗位人员是否到位,管理制度与细则是否完善并行之有效。第九条 尾矿库的险情预测尾矿库险情预测就是通过日常检查尾矿库各构筑物的工况,发现不正常现象,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1、坝前尾矿沉积滩是否已形成,尾矿沉积滩长度是否符合要求,沉积滩坡度是否符合原控制条件,调洪高度是否满足需要,安全超高是否足够,排水构筑物、截洪构筑物是否完好畅通,断面是否够大,库区内有无大的泥石流,泥石流栏截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崖坡有滑坡和塌方209、的征兆,这些项目中如有不正常者,就是可能导致洪水溃坝成灾的隐患。2、坝体边坡是否过陡,有无局部坍塌或隆起,坝面有无发生冲刷、塌坑等不良现象,有无裂缝,是纵缝还是横缝,裂缝形状及开展宽度,是趋于稳定还是继续扩大,变化速度怎样(若速度加快,裂缝增大,且其下部有局部隆起,这是发生坝体滑坡的前期征兆),浸润线是否过高,坝基下是否存在软基或岩溶,坝体是否疏松,这些项目中如有异常,就是可能导致坝体失稳破坏的隐患 。3、浸润线的位置是否过高,尾矿沉积滩的长度是否过短,坝面或下游有无发生沼泽化,沼泽化面积是否不断扩大,有无产生管涌、流土、坝体、坝肓和不同材料结合部位有无渗流水流出,渗流量是否在增大,位置是否有210、变化,渗流水是否清澈透明,这些项目中如有不正常者,就是可能导致渗流破坏的隐患。第十条 尾矿排放要求及注意事项1、提高尾矿排放作业的质量是尾矿库操作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冲积法筑坝作业沿坝长至少分三段进行,一段作为冲积段,一段作为干燥段,另一段作为准备段,交替作业。在冲积段内连续打开3-5个或更多的放矿支管作为一组(视放矿主管和支管断面面积的比例和矿泉量大小确定)进行放矿,并不断改变放矿段的位置,使放出尾矿向库内小区流动的路径平直稳定。2、我矿尾矿库放矿,大部分放矿集中在尾矿管道上坝一端(近端)进行,远端(靠近溢水井)放矿较少,这样,一方面造成坝顶高度不一致,另一方面远端前沉积的尾矿多为较细颗粒的211、尾矿,物理力学性质显著降低,导致远端坝体成为薄弱环节,在检查时,应以东北角坝体薄弱环节为重点检查。3、尾矿库长时间不改变放矿口的位置,放矿口下形成一堆堆孤立的高砂丘,尾矿向水区流动的路径不稳定,回流曲折,水洼滞留,甚至沿坝顶方向横流,导致坝前沉积尾矿中形成多层细泥夹层,这种情况在操作中应加以克服。4、如果尾矿库采用坝上独管放矿,放矿流量大且集中,加大了在滩面上的流动速度,导致沉积滩的坡度变缓,不利于尾矿库的调洪,沉积滩的形成质量体现着放矿作业的质量。质量良好的沉积滩应是尾矿颗粒沿滩长分级明显,滩面平整无坑洼回流且均衡上升,冲积段内的滩长大致相等,也就是说库内水边线近于与滩顶平行,这样的尾矿沉积212、体内含细泥夹层较少,物理力学性质好。第十一条 供尾工段的尾矿坝管理要求1、健全日常工作记录,包括:巡坝次数,巡坝时间,溢流水的水质情况,放矿口的位置和放矿口数量,倒换放矿口的时间、发现渗漏和滑坡的位置、范围和时间。2、每天向工段联系2次,上午7:30分,下午8:00,并做好电话记录,手机原则上外单位不准使用和私自乱用。3、保持经常巡坝,正常情况下每隔2小时巡坝一次,巡坝内容:放矿是否均匀(尾矿坝要求四周高,中间低)放矿口是否正常,坝堤有无变形、渗漏或裂纹等现象,溢流水是否澄清、密切观察西北角的坝堤是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4、监督制止外单位的尾矿库内倒放垃圾和废化工物料,发现后及时汇报213、。5、要有周期性的均匀放矿,放矿口就经常更换,放矿口的前面不能起高峰,要求两边高,中间低,水从中间流向溢流口,溢流水质浑浊时禁止向海域溢流,达到水质要求的情况下,尽时降低库内水位。6、下雨天坝堤上必须保持24小时有人,不间断巡坝,大风天气常观察溢流口的水质不能浑浊,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如出现险情,无条件参加抢险工作。7、汛期前检查防汛抗洪的所需物资是否备足和好用,同时保护好防汛物资。8、要及时掌握天气预报信息,有大雨天气时应提前把溢流口上的盖板取下来,有大风天气时提前把溢流口堵上,防止浑水流向海域。9、冬季停车后,必须把管路上的最低阀打开,防止冻管影响生产。10、交接时应把当班的详细情况介绍214、给下一班,出现问题,由当班负责,管理好花草树木,屋内房外保持卫生清洁,公用工具及门窗玻璃实行交接班制度,如损坏由当班负责。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区车辆管理,维护矿区交通秩序,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道路管理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矿区生产、生活专用道路以及矿区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所允许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部同意,不准在矿区道路设置障碍,不准占用道路和在道路转弯处以及明显妨碍交通的地点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215、物作业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四条 因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书面报告保卫部,同意后方可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第五条 矿区道路不准打场、晒粮、堆肥和倾倒废物,特殊情况需经保卫部同意划分区域,设置标志,不准摆放石块等拦截车辆。第六条 矿区道路设置的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未经保卫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便挪动和损毁。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各种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第八条 保卫部是全矿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任何有车单位不准随意私自办理一切车管业务,在车辆管216、理上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办理、统一协调,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第九条 我矿单位和职工个人所有各种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交纳各种管理规费,方准在矿区行驶。第十条 外单位车辆原则不予在本矿落户,特殊情况需经保卫部同意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行驶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不准私自改装、改型,严禁病车上路行驶。第十二条 有牌照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交纳各种规费。职工上、下班所驾各类拖拉机、汽车和住家属区职工个人所有出租车、汽车须在保卫部登记,年度交纳30元管理费方准在矿区行驶和停放。住家属区职工个人所217、有上、下班所骑木兰、50嘉陵等小型摩托车没有办理挂牌手续者,须到保卫部登记,年度交纳20元管理费,只限于在本矿区道路行驶、停放,可不参加机动车年度审验。第十三条 外包施工单位和职工所有车辆应在保卫部办理暂住手续的同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执行各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我矿外派车辆,必须按规定办齐各种证件,并由正式驾驶员驾驶,不准超载、超高、超宽。特种车辆外出时必须专车专用,定人定岗,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四章 行人和车辆行驶管理第十五条 在紧急状态下(如防汛、抢险、救灾、消防等),有车单位必须服从全矿统一调动,不得延误。在处理交通事故及紧急车管业务时,必须及时提供车辆,保证车管部门及时用车。第十六218、条 矿区道路较窄,一般不设中心线,转弯多、视线不良、人车共用,行人和车辆应注意观察,慢行靠右通过,行人不得与机动车抢行。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矿区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第十八条 顺行的车辆,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弯道和大门处禁止超车。第十九条 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第二十条 会车时,注意安全慢行,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自行车进出矿区大门应下车推行。第二十二条 在家属区职工上、下班和学生放学时间,各种机动车辆219、应减速慢行,不准鸣喇叭和超速抢行。第二十三条 各类机动车出入矿区大门应鸣喇叭,注意观察,减速慢行。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施工运输车辆禁止在矿区道路通行,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同意方可,并注意错开上、下班时间和慢速行驶。第二十五条 下列机动车辆不准在矿区道路行驶: 1、无牌号和无购买手续视为来路不明的;2、机动车的噪音和排放的有害气体明显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3、未参加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4、未按规定交纳交强险和其他应交规费的;5、车况明显不好或人工直接供油影响正常驾驶的。第二十六条 行人、自行车驾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3人以上不准在道路上排成横列或成堆行走影响车辆行驶;2、自行车转弯应慢行,注意向220、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3、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人行驶;4、骑自行车不准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手中持物、曲折行驶和攀附其他车辆;5、未成年儿童禁止在矿区道路上学骑自行车或学骑摩托车。第二十七条 车辆应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汽车停放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或驾驶员不离开车辆。摩托车停放应拔出开关钥匙,锁好车头等保险锁。自行车停放应锁好车圈锁。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在矿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同时向保卫部和单位领导汇报,并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在矿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保卫部报案。第二十九条 发生221、交通事故,其伤残认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矿关于贯彻的实施办法(鲁焦金发200719号)。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第三十一条 外单位驾驶员一般不予在本矿落户,特殊情况必须经保卫部同意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其他应带证件;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3、饮酒后禁止驾驶车辆;4、未按规定参加年审和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5、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带安全头盔;6、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7、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222、8、不准在驾驶时吸烟、饮食、闲谈、并排行驶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9、不准私自将车交给非岗位驾驶员驾驶。第三十三条 凡在本矿落户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车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对因故不能参加者,所在单位领导应书面请假报保卫部,无故不到者,视为旷课。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警、交通等部门的统一管理。在矿区要自觉接受保卫部车管人员的检查和违章纠察,不准借故刁难。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经常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行车、遵章守法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意识。第六章 违章处罚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外,结合本矿实223、际情况,再给予50100元的罚款或警告:1、把机动车辆交给非岗位驾驶人员驾驶者;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辆不相符的车辆者;3、不按规定参加车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者;4、违反规定超速行车和超车、会车者;5、不按规定在矿区道路施工、设摊、停车造成影响交通者;6、在主要道路上打场、晒粮和堆物作业不服从管理者;7、发生肇事不及时报告或弄虚作假出具假证者。8、违犯规定超高、超宽、超载者。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车辆一个月和给予停职参加交通安全学习一个周的处罚: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2、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车辆审验和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者;3、拒224、不交纳有关规费仍驾驶车辆者;4、驾驶制动器、转向器、灯光装置和消音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者;5、对车辆私自改装、改型者;6、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7、不服从本矿车管人员检查、态度蛮横者。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保卫部车管站裁决。第三十九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属本矿人员由保卫部可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限期交纳;对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按日增加1015元,月末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交纳;属外单位人员保卫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予停职参加交通安全学习的人员以保卫部书面通知为凭,由所在单位通知。第四十条 保卫部在收到罚款或暂扣225、车辆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员开具收据。第四十一条 交通管理罚款全部上交矿资金结算中心分部,单独立帐管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我矿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矿区地表开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 我矿地下电缆以及管道纵横交错,担负着供水、供电、通讯等重要职责,是我们生产和生活的命脉。为了保护好地下管缆工程,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在矿区内开挖深度超过200毫米的地下工程(坑、沟、平整地面),必须在施工之日2日前,将开挖的具体时间、位置、深度以及工程用途写出书面报告,送交有关职能部226、门审查,审查无误后,方可施工。遇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的,在经过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开挖区无误后可以先施工,但事后必须补交书面材料。第三条 书面报告的送交程序是:属于开挖电缆沟的工程,施工单位将书面材料送交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和安全环保部,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确认;除电缆沟外的开挖工程,施工单位将书面材料送交综合计划部和安全环保部,由综合计划部负责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确认。第四条 做矿区内施工设计时,要尽量避开地下管缆,确实无法避开的,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措施以及对管缆的长期保护措施,并报安全环保部、综合计划部和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及分管矿领导审批。第五条 在施工中意外挖出电缆盖板、砖227、及管缆,要立即停止作业,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已经发现管缆明显标志,仍强行施工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罚。第六条 施工中因管缆遭受破坏而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向安全环保部、综合计划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运营管理部和分管矿领导汇报。第七条 凡是不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强行施工和施工中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l)没有办理手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施工,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2)对造成停电、停水事故的,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对责任者罚款200300元,并追究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的责任;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对责任者罚款300500元,并追究事故责任228、者单位领导的责任;(3)对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未遂的和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参照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考核。第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涉爆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炸药、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系统。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矿范围内施工的各施爆单位(包括各外包施工单位)。第四条 保卫部负责按市公安局要求,统一购货渠道,按合同计划办理购买、运输等手续,由市民爆公司统一调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229、人自行采购。第五条 保卫部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保管、发放、回收等全面管理,负责爆破员的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和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二章 领取和回收管理第六条 领取爆炸物品实行三联单制度,即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由爆炸物品管理员填写爆炸物品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标明品种和数量,并在不需要填写的栏里划横线;爆炸物品管理员和爆破员共同在领用单上签字后,第一联由管理员留存、第三联由爆破员班长留存,爆破员凭第二联和IC卡、IC卡副证到药库领取爆炸物品。药库发放员签字后,方可领取。第七条 剩余爆炸物品实行当班清退制度,即爆破后若剩余爆炸物品,爆破员必须当班凭230、领用单第三联和剩余爆炸物品到药库办理清退手续。发放员验证领用单和剩余爆炸物品后,将剩余爆炸物品入库,并在领用单第二联、第三联上填写清退数量,爆破员和药库发放员共同在第二联、第三联上签字;由爆破员班长暂时保存第二联,第三联暂由发放员保存,下次爆破时,凭第二联领回上次退存的爆炸物品,并跟发放员换回第三联。第八条 月底,爆破员班长将所有领用单第三联交给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爆炸物品管理员汇总、核对第一联和第三联后,凭第一联和第三联到保卫部领取新的领用单。第九条 领用单必须由爆炸物品管理员严格保管,不准将没有填写的领用单流失到爆破员或他人手中。领用单均排有编号,不得撕页和乱写乱画;填写错误的,在一、二231、三联上全部画上横线,以示作废,且三联都要保存完整。第十条 各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持领用单第一联、第三联与保卫部爆炸物品管理员核对账目。并根据核对好的账目,开具本单位的物资领料单。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所有涉爆人员,都必须经过本矿保卫部政审,公安机关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爆破从业资格证(IC卡)后,才准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只允许用于生产爆破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爆炸物品用于其他作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赠送、私藏、偷盗或者非法持用爆炸物品。第十四条 各爆破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涉爆流程,加强各环节的防范措施,从制单、领药到安全使用、余药回收等232、各环节,要将责任落实到班组、人员。第十五条 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教育所属涉爆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爆破安全法律和矿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涉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后,要立即报告保卫部。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章 罚则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个人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停职到保卫部进行安全培训,并对所属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涉爆过程中携带烟火或手机没有关机的;2、酒后从事涉爆作业的;3、领取爆炸物品期间起哄打闹、不按顺序排队的;4、领取的爆炸物品没有放在专用炮兜内的;5、背运炸药互233、相打闹、中途停留、到处乱走或没有直接送到爆破作业地点的;6、没有凿岩完毕提前领取爆炸物品的;7、蛮横无理、辱骂炸药库发放员的;8、私自乱改涉爆各种记录、单据的;9、无爆破作业资格证私自进入爆炸物品库的;10、领取爆炸物品不登记的;11、爆破员IC卡、IC卡副证保管不善的;12、爆破员IC卡、IC卡副证遗失不到保卫部办理挂失手续的;13、爆破员IC卡到期不审验、更换的;14、无故不参加各种涉爆业务考试、会议的;15、爆炸物品领用单丢失、破损、填写不全、乱写、乱画或撕页的;16、爆炸物品使用计划、施工计划不上报或上报不及时的;17、发现有违规涉爆行为,不制止的;18、不按规定、规程进行涉爆作业的其234、他行为。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所属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私自转借、冒用他人爆破员IC卡的;2、唆使、哄骗、威协他人进行违规涉爆操作的;3、对下发的涉爆隐患拒不整改的;4、丢失、转让、抵押、赠送、私藏、偷盗或者非法持用爆炸物品的;5、发生涉爆案件、涉爆事故,隐瞒不报的;6、未经保卫部许可,运输爆炸物品的;7、未经保卫部许可,使用非专用车辆和专用仓库以及违反标准和规范储存、运输爆炸物品的;8、无涉爆从业资格证,从事涉爆工作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235、之日起实施。关于对爆炸物品实行互保责任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杜绝爆炸物品流失,防止各类爆炸事故和事件的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使爆破人员自觉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任何人私存爆炸物品,严禁将爆炸物品私自拿到地表。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领取、退库、运送、使用爆炸物品,对爆炸物品严格实行双人签字、领取、运送、使用、退库制度,在签字、领取、运送、使用、退库过程中同班人员要实行互保,爆炸物品一旦流入社会不但要追究私拿人员236、的责任,还要追究共同作业人员的责任。第四条 爆破人员下班后要实行签字互保,爆破人员在爆破结束下班后,采掘车间要到当班带班长处在“矿爆破器材领料单第一联存根”上部对使用爆炸物品情况进行签字;外包单位爆破人员要到单位队长处在“矿爆破器材领料单第一联存根”上部对使用爆炸物品情况进行签字,签字内容包括使用、退库等情况。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填写矿爆破器材领料单并要做到双人签字,带班长(队长)要做好监督工作,矿部随时进行检查。对不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的按照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的237、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矿矿区内承揽井巷掘进、井下开采等工程(以下简称采掘工程)施工的企业。第三条 承揽矿采掘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采掘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 外来采掘企业及其外来采掘企业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外来采掘企业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238、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项目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矿的安全管理和指导。第七条 项目部负责人必须有采掘施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第八条 项目部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四)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239、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招收的新职工下井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职工带领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每年对所有从业人员至少进行20h的安全教育,每年至少考核两次;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在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六)必须建立项目经理、分管副职、各部门及各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必须与各部门、施工分队、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七)必须制定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240、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爆破管理制度、交接班及值班制度、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并做好各种记录;(八)必须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采掘作业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并由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复后实施;(九)制定的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技术规定,必须由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并备案。第九条 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矿的各种安全管理决议,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各种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活动。第十条 建立项目部负责人下井检查制度,项目部负责人每周至少下井三次,做好检查记录;并接受矿及上级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241、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第十二条 项目部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井下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三)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使用安全;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建立技术档案;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四)井下采掘作业242、严格按照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确保作业地点的作业安全;(五)进行爆破、提升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六)进行独头采掘作业时应安装局部通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对产生的粉尘,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第十三条 项目部应定期对承揽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和采掘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无法消除的事故隐患又不能确保人身安全的,要立即停止243、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并及时告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予以协助消除。检查及处理情况必须记录在案。第十四条 项目部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并且要严格执行矿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应使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十六条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运营管理部调度室,矿与项目部均应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外来采掘企业承揽矿采掘工程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取得承揽施工资格后,项目部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规244、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第十八条 项目部应每年与矿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采掘、供电、排水、通风、运输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变更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双方均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经项目部及矿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的印章。第十九条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矿实行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纳入矿安全管理范围,并自觉接受和配合矿的24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安全环保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对外来采掘企业及其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保卫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单独的采掘作业地点由矿职能管理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项目部与矿所属单位合作的采掘作业地点,项目部应与矿所属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各自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技术指导和管理由矿合作的所属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 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项目部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246、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部有危及从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项目部要及时予以彻底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发生重伤、轻伤事故及其他一般事故由矿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工亡以上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由矿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发生伤亡事故由矿及时报告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由矿进行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解除承揽合同。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247、操作规程的,由项目部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矿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及矿规章制度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项目部按照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项目部单处或并处5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项目部单处或并处1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248、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项目部单处或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矿与其解除工程承揽合同。(一)不服从矿安全管理的;(二)项目部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年度内出现2人次及以上工亡事故的;(四)年度内出现1人次工亡事故且重伤事故超过2人次的;(五)连续3年每年均出现工亡事故的;(六)出现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发生的事故按照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第五条规定进行考核,矿有关单位有管理失职的249、追究其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全矿所有单位及外委施工队伍。第二章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第三条 控制指标一、工亡责任事故、重大设备责任事故、重大火灾责任事故为零。二、全矿千人负伤率3。三、全年重大污染责任事故为零。四、粉尘合格率90%。第三章 各类事故考核标准第四条 全矿当月发生各类职工250、伤亡事故,矿级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人按照集团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安全环保部副职按照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人的80%考核。第五条 全矿各单位当月发生各类职工伤亡事故考核标准一、工亡事故考核标准: 1、发生工亡事故1人次,扣除责任单位10%的工资总额;2、事故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2000元;3、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员、当班代班长和班组长、事故间接责任人及分管施工技术人员每人罚款1000元;4、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副职、工段长、安全环保部分管安全员每人罚款800元;5、现场作业人员每人罚款500元;6、采掘车间发生事故,责任人按以上标准考核;其他单位发生事故,责任人按251、照以上标准加倍考核。二、重伤事故考核标准:1、发生重伤事故1人次,事故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1200元;2、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员、当班代班长和班组长、事故间接责任人及分管施工技术人员每人罚款600元;3、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副职、工段长、安全环保部分管安全员每人罚款400元;4、现场作业人员每人罚款200元。5、有指标的单位,责任人按以上标准考核;没有指标的单位,责任人按上述标准加倍考核。三、轻伤事故考核标准:1、各单位发生轻伤事故1人次,事故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400元;2、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员、当班代班长和班组长、事故间接责任人及分管施工技术人员每人罚款200元252、;3、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副职、工段长、安全环保部分管安全员每人罚款150元;4、现场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5、责任单位超出控制指标不足一人次,每超1,在以上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加罚责任人原罚款的10%;超出控制指标一人次的,每超一人次,责任单位的责任人按以上考核标准加倍考核。四、火灾、设备、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考核标准:1、凡发生火灾、设备、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20%对责任单位罚款。2、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每人按单位罚款额的10%罚款;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安全员、当班代班长、班组长、事故间接责任人及分管施工技术人员每人按单位罚款额的5%罚款。3、责任单位253、的其他副职、工段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环保部分管安全员每人按单位罚款额的3%罚款。4、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本条一、二、三项标准考核。5、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列于本考核标准。五、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指职工在岗生产作业中所发生的各类化学药品中毒事故和职工日常生活中食用后勤保障部加工、发放的食品发生的中毒事故)考核标准:1、中毒死亡:按照本条第一项工亡事故考核标准考核。2、重度中毒:按照本条第二项重伤事故考核标准考核。3、轻度中毒:按照本条第三项轻伤事故考核标准考核。六、年内对超出控制指标重复发生各类事故的直接、间接(包括领导管理)责任人,按照考核标准加倍考核。第六条 粉尘指标考核标准:一、254、直属采掘车间、寺庄车间、村东矿区、运营管理部和望儿山分矿粉尘合格率不低于90%,直属选矿车间、运修车间、实业公司、保卫部粉尘合格率不低于95%,建材公司粉尘合格率不低于85%。二、粉尘合格率按照大流量监测数据,每月进行考核,指标每超1%扣50元。第七条 事故其他考核标准:一、发生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地向矿部有关部门报告,并应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抢救伤员和消灭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对隐瞒事故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除按有关标准考核外,再分别给予2000元和300元的罚款。二、对发生各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除按事故类别对个人进行最高罚款外,再给予以下处罚:1、造成经255、济损失1万元(含)3万元的和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的下岗一个月进行安全培训。2、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含)5万元的和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的下岗二个月进行安全培训。3、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的和发生工亡事故一人次的下岗三个月进行安全培训。4、下岗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5、事故主要责任人造成本人自身伤害者,自治疗伤愈恢复劳动能力之日起,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培训。6、下岗安全培训期间待遇执行矿部下岗待业有关规定。第八条 为了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国家财产,见义勇为而造成的事故不列于考核范围。第四章 日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考核标准第九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一、凡没有256、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职工,一律不准上岗作业。否则每查出一人次罚款100元,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和安全员每人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的,每人次罚款50元;安全考试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款100元。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持过期证上岗者,每人罚款50元。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超过复审日期的,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培训,导致操作证作废的,其培训费全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佩戴:一、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发放部门,要严格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货、发货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标准的防护用品,严禁发放使用。一经查出,必须如数收回,并无偿再更换符合规定的劳动257、防护用品。同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二、上岗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50元。三、上岗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要求佩戴的,罚款50元。四、在岗位上将劳动防护用品用于其它,罚款50元;使用过期或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50元。五、穿拖鞋和高跟鞋、穿裙子、裤头、光背上岗作业的,每项罚款50元。六、高空作业的不戴安全帽、安全带,对责任人每项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采掘作业地点的安全管理: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无设计或者无变更补充设计,不准施工作业或指挥施工;严格控制中腰线,不准超高、宽;严格控制爆破,不得出现通天炮,不准打破上盘。否则每项罚款100元。二、井下带浮258、石作业、撬帮问顶不严不细、撬浮石顺序不对,每项罚款100元。三、天井掘进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架设漏斗、板墙、安全平台、梯子间,否则每项罚款50元。四、采掘作业地点必须按设计要求保质保量打好顶帮锚杆,锚杆角度应不小于600,达不到锚固质量,罚款50元。打锚杆时,必须打一个锚杆眼安装一根锚杆,否则罚款200元。五、井下每个采掘作业地点必须配有合格的一长一短两根撬棍,每缺少一根撬棍,罚款100元;撬棍不合格,罚款50元。六、井下木支护不锯马牙口、棚顶填帮不实、木支护松动。每项罚款100元,并不予签字验收。无安全环保部签字给予验收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七、井下发碹、发墙质量差,不填顶、帮或不严不细,259、每处罚款100元,不予签字验收。无安全环保部签字给予验收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八、采掘作业地点的溜井、主溜井无格筛的,罚款100元;格筛损坏或损坏不及时维修或孔隙超过规程要求的,每项罚款50元。九、不属于正常充填、回采采场之外的其它采掘工程,无开工、停工报告,或不执行开工、停工报告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十、井下作业场所、地点达不到“五无四化”、“一畅通”、“三整齐”和“四不漏”要求的标准,每查出一处罚款50元。第十二条 安全标志:一、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按标准悬挂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悬挂要牢固,不得随意插在其他物体上,否则罚款50元。二、安全警示标志要定期检查,定期清洗,保持清洁,不得有灰尘260、污渍,否则罚款50元。三、安全警示标志的内容要与物体(环境)的要求一致,否则罚款50元。四、对于破损严重、字迹图案严重褪色、亮度老化等标志要及时更换,否则罚款50元。五、在一个场所内不得有重复多余的安全标志,否则罚款50元。六、故意损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视情节给与100200元的罚款。第十三条 作业场所、地点的定置化管理:一、各生产厂房、作业岗位要定岗、定人、定时、定责进行清扫、清理、整顿,做到文明生产和作业,否则每查出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二、生产场房、维修间、仓库、值班室、办公室等存放摩托车、自行车,每辆罚款50元;非专用仓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罚款100元。三、仓库内设值班室、办公室261、照明的,易燃易爆品与其它物资同库存放的,备品、备件、物资乱堆乱放的,每项罚款50元。四、因生产和维修作业,开挖路面、场所或施工用料堆积易出现交通事故的地带,必须架设信号灯,否则罚款50元。造成人身伤害,按第三章考核标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三违:一、纵容违规违章或者不检举揭发、不配合调查违章违规或不反映真实情况,罚款100元。二、违章指挥但未导致事故罚款100元;由于违章指挥造成各类事故或者未遂事故,视事故伤害程度对事故单位按第三章的规定处理,并对违章指挥者再罚款500元。三、对当事人不服从违章指挥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出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四、上下井时,乘罐者不服从大门262、工、信号工指挥或者罐内吸烟、带明火,携带的利刃、工具无防护,每人次罚款50元。五、大门工、信号工不负责任,造成乘罐混乱,一次罚款50元;超员乘罐,每超1人罚款50元。1、上、下井不登记的,罚款50元;替代登记的,替代者和被替代者各罚款50元;2、未下井到读卡器区登记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3、蓄意破坏打卡登记系统者,除包赔损失外,罚款200元;4、对负责范围内的考勤系统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未发现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5、个人管理不善造成信息卡损坏、丢失的,重新安装新卡,费用自理;6、外来下井人员未读卡登记下井的,对接待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六、在生产作业场所、岗位打闹、睡岗、脱岗的,263、每查出1人次罚款50元。七、各种生产作业设备、设施无安全防护措施、声光辅助设施不健全,带故障运行,每处罚款50元。八、拖拉机、翻斗车、铲车、叉车等其它不准载乘人员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每载1人罚款50元,由驾驶员承担。九、机动车辆在矿区内不得超速行驶,发现一次罚款50元。十一、井下电机车(铲车)开快车、弯道冲车、滑行车辆,人员在窄巷或弯道处躲车、扒乘车辆、在巷道内打盹睡觉,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十二、不按规定存放、发放、领用爆破物品,每发现一次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十三、没凿岩提前领取爆破器材存放到作业地点,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十四、单点炮、带盲炮作业,每次罚款300元;打残眼,每次264、罚款200元。十五、私藏爆破器材,爆破器材乱扔乱放,一旦查出罚款500元。十六、爆破作业警戒不严或者无警戒,一次罚款200元,因他人误入造成人身伤害,按第三章有关条款,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十七、工作场所禁止带小孩到岗,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十八、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必须完整、齐全、灵敏可靠,否则,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操作作业结束后,应切断电源、供气、供水,否则,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十九、要害岗位外来人员进出不登记或登记不严,罚款50元,由当班者承担。二十、其它违规违章现象,每次罚款50元。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设施265、的安全管理:一、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要符合规程要求,无可靠的防护装置措施,线、缆悬挂不整齐、乱接乱拉,达不到安全距离和要求,每查出一处罚款50元。二、地表安装架设的电气设备设施和线缆不接地、接零,损坏不及时修复,每项罚款50元;井下电气设备设施不按照规定接地的,罚款50元。三、没有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或执行不严,维修电气设备设施不挂安全标志,各类专用工具、防护设施、装备配备不齐或检测过期仍继续使用的,每项罚款50元。四、用其它金属代替保险,线、缆老化、接头包扎不严裸露漏电,各种闸、箱、柜损坏,更换的旧设施、线、缆不拆卸,电气设备刀闸直接启动无保护装置的,每项罚款50元。五、各类供配电箱、柜266、门关闭不严、不灵敏,人为损坏部件,该加锁无锁,内外存放其它物品,接线点、板积尘过多不及时清扫的,每项罚款50元。六、各类供电设施防护装置残缺不齐,使用松动,锈蚀严重,维修更换不及时或者不安装的,每项罚款200元。七、安装、架设电气设备设施未断电,带电电缆缠绕在金属风水管路、栏杆、支架、平台上的,每项罚款50元。八、维修电气设备设施、线、缆时带电作业,或者未验电进行维修,电机车架线维修不接地的,每项罚款100元。九、凡因责任导致电气设备设施故障,无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但造成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单位领导、安全员每人罚款5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十、私自乱接乱拉供电线、缆,使用电气设267、备设施的,每项罚款50元。第十六条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一、安装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各岗位所用设备必须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各种防护设施必须安全可靠,否则每项罚款50元。二、移动式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存放到安全地点,否则,罚款50元,对设备造成损坏的,按矿部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三、各种生产、生活用设备设施无盖、无护罩、无围栏、无防护网等,每处罚款50元,各种防护装置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四、因违章操作设备造成其它设备、管路、线路等损坏,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影响生产的给予单位罚款500元,单位领导、安全员、设备技术员分别罚款50元。五、废旧设备停止使268、用后,必须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并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否则罚款50元。六、各种设备上的安全报警装置、仪表不灵敏或缺少,仪表不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压力容器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每项罚款50元。七、所用设备设施、管路不得跑、冒、滴、漏,否则,每项罚款50元。八、每班必须认真填写好设备设施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或者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记录,否则每查出1次无记录和记录不实,每项罚款50元。九、各种操作平台、梯子平台(包括低空、高空)必须按要求架设防护栏杆和防护圈,损坏的要及时修好,对不架设或修补不及时的,每项罚款50元。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一、各单位要把查出事故隐患和整改工作,做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269、,贯穿到日常的安全生产作业中和操作中,做到检查要细、整改要彻底、落实要认真。1、各单位对在日常的生产和作业中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凡经矿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立即进行整改,不进行整改的,罚款1000元;以种种借口,不立即进行整改,每延误一天加倍罚款。3、单位自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不了的要逐级上报。对既不进行整改又不上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二、各单位对矿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安全措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且要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1、以种种借口延误或不落实安全措施,给予责任270、人罚款500元。2、无整改责任人的,给予单位领导罚款50元。3、整改施工质量稍差,经稍微加固和维修后,还能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一处给予罚款100元。4、整改施工质量差,无法进行加固和维修,需返工的,每查出一处,给予罚款500元。三、凡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彻底或不整改,采取的各类安全措施落实不严或不落实,导致各类事故,按照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的有关条款对责任人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一、职工在不安全状态的场所、岗位进行作业或者设备设施在不安全状态下运行,每项罚款50元。二、职工在岗位上进行作业或操作设备设施时,有不安全行为,每次罚款100元。三、职工在不安全状态下又有不安全271、行为进行作业或操作设备设施,每次罚款200元。四、在岗位上,因职工进行与生产作业和操作无关而出现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每次罚款200元。第十九条 通风防尘管理:一、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场所和作业地点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安装、架设各类通风设施,不得有漏风、漏尘现象,造成二次粉尘飞扬,污染空气和环境,每项罚款100元。二、地表、井下作业地点、场所铲、扒、运、装干矿(毛)或打干眼,不按规定冲刷帮、顶壁尘,洒水不透,每项罚款100元。三、地表场房、井下作业场所干燥、粉尘过大,不及时冲刷、清扫干净,每项罚款50元。四、造成竖井口、斜井口、主斜坡道及井下车场风源污染的,每次罚款200元。五、主扇、辅扇272、不按规定开启,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每次罚款200元;六、作业时不开启局部通风除尘设施、不按要求架设风筒、独头作业无局部通风设施的,每项罚款100元。七、井下风筒无故因爆破或铲运机碰撞而破损漏风的,每次罚款200元;不及时修复漏风的,每处罚款100元。八、未经允许擅自打开风墙的,每次罚款500元,并负责无偿修复。九、人员及设备通过风门不及时关闭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风门破损的,每次罚款500元,无法修复的罚款1000元。十、随意移动调节风窗及喷雾降尘装置,使其失去效果的,每次罚款200元。十一、无故损坏通风设备的,每次罚款500元。第二十条 工业卫生:一、生产区不清洁,垃圾、杂草不按时清扫、273、清运、清除,乱倒污水杂物,各种废旧物资、设备乱堆乱放,工具、备品、备件摆放不整齐,沟渠堵塞,每项罚款50元。二、用火烧各种工业垃圾、杂草、杂物等,每次罚款50元。三、生产区积雪不及时清扫、清运,造成路面结冰,梯子踏步积雪结冰等现象,每项罚款50元。四、建筑施工作业堆积的各种垃圾、土、石等施工结束后,不及时清运、清扫干净一处罚款50元。五、在硬质路面搅拌建筑材料,施工作业结束后,必须恢复原貌,否则造成路面2次硬化,每次罚款100元。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严格环保工作“三同时”,否则每次罚款200元。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主排水管路和污水井倾倒垃圾、废油、废渣、化工274、废料、硫精矿泥、尾矿等,否则,每项罚款200元。三、氰化污水超标排放的,井下排水混浊、油污污染的,井下水处理站对混浊、油污废水没调配到综合污水处理溢流到主排水管路的,每项罚款200元。四、未提前向安全环保部申报,或者未经安全环保部审批核准,有下列现象之一的,每项罚款50元。1、井下水处理站,不申报清池时间的。2、调整或改变生产工艺条件产生新的污染和2次污染的。3、新增加核子计量器具、有毒有害物料、化学药剂使用数量、扩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4、各类废水处理设施、放射同位素检修或停用的。5、生产设备检修停用期间,排污单位没有申报或未按批准的数量、浓度、时间将污物排放到指定地点,随意排放的。6、生产生275、活主要排水管路变更及增加排水量的。五、各种装载、运输车辆撒落垃圾、炉渣、矿浆泥、硫精矿粉污染路面、场所,未及时清理,每次罚款50元。六、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事项,每次罚款100元。七、在规定的限期内没有完成污染防治措施,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八、在建(构)筑物、树木上吊挂、堆放有碍矿容矿貌物品的,每次罚款50元。九、工业厂房未达到“三清”、“三无”的,每次罚款50元。第二十二条 环境绿化、卫生:一、擅自迁移花草、践踏草坪的,一次罚款50元;用火烧草坪枯草的,每平方米罚款50元。二、向绿化带内倾倒垃圾废弃物者,每次罚款50元;倾倒有害物质造成花草树木枯死的,罚款100元。三、各单位管理责任276、区因管护不当造成责任区内花草、树木枯死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四、随地大小便、吐痰、乱扔纸屑、烟头、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每次罚款50元。五、擅自搭盖车棚、板房、临时工棚及其它建筑物,影响矿容矿貌,由责任单位或户主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并罚款100元。六、不按规定场所和时间放置垃圾或随地散落垃圾,每次罚款50元。七、乱贴、乱写广告、标语的,罚款50元。八、门窗及玻璃应经常保持光亮整洁,否则罚款50元。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条款的安全文明生产考核标准,对违反安全文明生产各项规定的要落实管理者或作业人员的责任,对责任者进行考核。属管理者和作业人员共同责任的,对管理者(包括安全环保部管理人员)的罚款额应277、占罚款总额的60。第二十四条 对每月矿部查出考核的各类事故隐患,在按原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的同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如下考核。1、对各采掘车间、外委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追加单位罚款的30%。2、对各运修、选矿车间主要负责人追加单位罚款的60%。3、对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追加单位罚款的100%。4、罚款额必须从单位主要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否则给予单位主要责任人二倍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对年内管理者或作业人员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存在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的责任者一次(共同责任者二次)由所在单位给予安全教育,二次(共同责任者三次)由所在单位给予在岗20小时的安全教育,三次(共同责278、任者四次)由安全环保部给予离岗20小时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不合格继续进行下岗安全教育。下岗安全教育期间执行矿部下岗待业有关待遇。第二十六条 发生各类事故全矿每个职工都要发扬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精神,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无条件地服从组织指挥。对不参加事故抢救或不服从组织指挥者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因延误时间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除给予罚款外,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安全文明生产奖励标准第二十七条 奖励一、对积极参加事故抢救的单位和个人,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荣誉称号进行表彰。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279、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三、对有指标的单位实现全年安全无事故或轻伤在指标以内给予单位1000-5000元的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考核方法一、矿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大检查。二、安全环保部每月对各单位的日常安全文明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三、各职能部门每月的检查情况汇总至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统一考核。四、矿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文明生产例会,总结通报当月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和考核情况。由安全环保部将当月考核奖惩情况分别报综合计划部、资金结算中心分部,由资金结算中心分部在工资或工程结算时兑现,结存到安全环保生产账户上,做到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 年度安全奖惩考核280、细则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本考核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制,确保全矿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资金的来源及发放办法1、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中的规定,每月按全矿工资总额3%提取。2、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所发生事故、隐患、“三违”等方面的罚款。3、每月所提取的安全生产奖及安全生产考核中的罚款结存到资金结算中心分部单列的账户内,专款专用,年终统一结算发放,节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4、安281、全生产奖根据各单位、工种、岗位所承担的安全生产风险、责任、作业条件等,确定奖金分配系数。5、安全生产奖用于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在岗员工的奖励,不在岗者不享受安全生产奖。第三条 奖金分配系数(一)中层以上人员:1、矿长,系数为10.0。2、生产副矿长,系数为9.0。3、设备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党委副书记、安全环保部经理,系数为8.0。4、望儿山分矿矿长、生产副矿长,系数为7.5。5、采掘车间主任、安全环保部经理助理,望儿山分矿经营副矿长,系数为7.0。6、运营管理部经理、运修车间主任、采掘车间副主任,系数为6.0。7、选矿车间主任,保卫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经理,运修车间副主任,运营管理部经理助理,采282、矿、地质、测量主任工程师,系数为5.0。8、实业公司、建材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选矿车间副主任,系数为4.5。9、其他单位经理,实业公司、建材公司、工程项目部、保卫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分矿运营管理部的副经理(经理助理),选矿、机械、电气主任工程师,系数为4.0。10、其他单位的副经理(经理助理)系数为3.5。(二)其它从业人员:1、井下凿岩机工、代班长,采掘车间安全员,安全环保部安全主管、安全员,系数为6.0。2、井下其他四大工种,系数为5.0。3、采矿、地质、测量、井下项目主管,运修、选矿车间安全员,系数为4.5。4、采矿、地质、测量工程技术人员,地表其它安全员,系数为4.0。5、选矿、机283、电、设备、爆破、环保主管,井下管、电、钳、维修工,充填工,钻探及刻样工,其他井下工程技术人员,系数为3.0。6、其他主管,调度员,电气、机械、设备、基建、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技术人员,井下配电、水泵、装矿、排泥、通风、测尘工,厂内车辆、小车司机,油库工,爆破物品运输、储存、加工、发放工,锅炉工,信号工,提升机及绞车操作工,井下放料工、保管员系数为2.0。7、地表管、电、钳、维修工,车工,锚杆加工、铝合金加工、石子破碎、木材加工工,采掘、运修、选矿运行工,化验、试验、取样制样工,精矿管理员,井下送饭工,系数为1.5。8、全矿其它人员,系数为1.0。第四条 罚则1、若发生责任工亡、重大设备284、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职业性中毒事故扣除责任单位全部安全生产奖。2、发生重伤事故超出控制指标1人次及无指标的责任单位发生1人次扣除全部安全生产奖的60%。3、发生轻伤事故有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每超控制指标1扣除1%的安全生产奖。超出控制指标一人次及无指标的责任单位发生一人次的轻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30%的安全生产奖。4、职工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包括事故直接责任人,扣除全部安全生产奖。5、井下凿岩机工(包括代班长、工段长)年内个人“三违”现象累计达到3次后,每增加一次扣20%的安全生产奖。其他职工年内个人“三违”现象累计达到2次,扣除50%的安全生产奖;累计达到3次,扣除全部安全生产奖。6、干部、职工当月有旷工或者病、事假满一个月或受其它处分、工作日缺少10天以上者,扣除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奖。7、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负责任致使发生轻伤以上事故者,扣除全部安全生产奖。第五条 全矿职工均按在岗工作实际月份发放安全生产奖,以12月份岗位为准。第六条 本细则有不尽完善之项,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第七条 本细则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