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公司助剂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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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850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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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化公司助剂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总则( 3)二、安全通则( 4)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四、安全教育制度(13)五、安全检查制度(14)六、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5)七、安全作业证制度(18)八、厂区作业安全规程(一)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9)(二)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24)(三)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26)(四)高处作业安全规程(28)(五)吊装作业安全规程(30)(六)断路作业安全规程(32)(七)动土作业安全规程(33)(八)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35)九、劳动保护用2、品管理制度(37)十、事故管理报告制度(39)十一、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43)十二、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44)十三、交通安全管理制度(46)十四、安全生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49)十五、工艺操作安全规定(51)十六、电气安全管理规定(53)十七、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制度(58)十八、仓库安全防火管理制度(60) 十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61)二十、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3)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5)二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67)二十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70)二十四、隐患治理管理规定(72)二十五、班组安全活3、动管理制度(74)二十六、助剂厂领导承包安全生产责任区制度(75)二十七、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制度(76)二十八、工伤管理制度(79)二十九、附录附录一 安全生产禁令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81)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81)三、 交通安全十大禁令(82)四、 原化工部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82)2、操作工的六严格(83)3、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83)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83)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83)附录二 安全生产规定一、防止贮罐跑冒十条规定(84)二、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84)三、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84)四、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85)五、气瓶通4、用安全管理规定(87)六、液氨罐安全管理规定(89)一、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切实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必须把安全工作提到重要日程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以求最大经济效益。 第3条 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当生产与安全、检修与安全发5、生矛盾时,必须做到服从安全。 第 4 条 职工必须熟悉本制度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 5 条 本制度与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 6 条 本制度自xx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一年。二、安 全 通 则第 1 条 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准独立操作。第 2 条 严禁携带烟、火种进入禁烟区,禁烟区内严禁吸烟,严禁穿带钉子的鞋。第 3 条 凡参加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第 4 条 在工作岗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严禁脱岗、窜岗、严禁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第 5 条 上班前和工作中严禁饮酒。第 6 条 工作前必须按规6、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从事转动设备操作、维修、清洁等工作的长发职工必须戴工作帽,发辫不允许露在外面。第 7 条 非本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动用仪表、阀门、设备等,并不准在岗位上任意逗留。第 8 条 对不熟悉的物料严禁尝试,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办公室和公共场所。第 9 条 厂内进行用火、用电、高处、动土、断路、爆破、进入设备、检修设备等作业均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否则严禁作业。第 10 条 易燃、易爆工作场所严禁堆放可燃物等。第 11 条 严禁使用汽油、石脑油等有机溶剂擦洗衣物、车辆、工具、设备、地面等。第 12 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泵房、罐区等地灌装油品、液化气体等。第 13 条 凡没有采取防7、火措施的机动车辆禁止入厂。第 14 条 生产岗位、库房等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动用。第 15 条 各种设备的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挡板。严禁用手触摸、擦洗及维修正在转动的设备,所有设备、管道上的安全设施不准私自拆除和调试。第 16 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蹬梯子时,要将梯子绑牢或设专人扶持,严禁采取抛、扔的方法传递物件。第 17 条 凡进入检修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凉鞋、高跟鞋等。第 18 条 严禁在没有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件下面通行。第 19 条 凡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未经批准,严禁带电作业。8、第 20 条 严禁在生产区域内用黑色金属工具等敲打设备、管道、地面等。第 21 条 消防通道未经批准,严禁断道、堵塞或占用。第 22 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乘坐机动车辆时,未停稳,不准上和下,不准扒车,骑自行车严禁带人或攀扶机动车辆行驶。第 23 条 凡雷雨天气,各种可燃气体禁止对空排放,轻质油品、液化气、易燃易爆化工产品等停止装车、采样和脱水。第 24 条 严禁带未成年人入厂或到各生产岗位。第 25 条 凡来厂参观、学习人员,须由接待人员负责,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在岗位上参观学习时不得影响和妨碍岗位人员正常操作。装置停工检修期间,一律不接待参观人员。第 26 条 每周安排一天定为“安全活9、动日”,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学习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分析事故等,时间必须保证,特殊情况只能串用,不能占用。第27条 厂内实行的动火证、动土许可证、设备检修许可证、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票、断路联络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票等。各种作业票、证上所列监火人、监护人、安全措施实施人员等均需在作业前履行责任,并签名,否则视为无效。第28条 各种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必要时必须经主管生产的厂长或副厂长批准。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1条 厂长安全职责:1、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10、作规程;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2条 副厂长(生产)安全职责:1、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特殊动火、特级高处作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2、组织制定、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4、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5、组织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6、组织各类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11、主管部门;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第3条 副厂长(其他)安全职责:1、 负责各自主管(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2、定期检查各自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3、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部门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4、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5、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4条 生产部安全环保管理方面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2、在厂长和副厂长(生产)12、领导下负责厂内安全监察工作;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新入厂人员及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停止有关违章人员的工作,同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7、按照“三同时”原则,参加新、改、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投产工作;8、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的13、安全监察工作;9、负责组织、协调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工作;10、负责汇总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11、制定劳保用品、保健费用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劳保用品情况;12、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参加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交通、环境污染、中毒和重大、恶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工伤鉴定,并建立企业事故档案;13、负责审批一级用火,二、三级高处作业等作业的审批;1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基层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15、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14、意见;16、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17、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搞好工业卫生工作,实现文明生产;18、制定“三废治理和尘、毒、噪声防治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第5条 生产部设备管理方面安全职责:1、负责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工艺管道、通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2、组织对工业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装置、热力管道、采暖、制冷、通排风等设备的定期检查、校验、检测工作;3、负责制定和审查有关设备制造、改造、维护、检修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15、,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编制装置大检修安全组织措施计划和下达安全检修任务书;4、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并对采购的设备、配件质量负责,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5、新增、改造、超期运行设备、操作条件变动时应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6、组织机动设备专业检查,对机动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须及时组织力量整改;7、负责机动设备事故、检修质量事故和基建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8、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并按期完成;负责本部门外雇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如发生事故按合同协议办理;9、参加基建项目的审查和施工,并使其符合国家关于安16、全、防火、工业卫生要求,并保证其同时施工、竣工、验收;1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按国家规定和交接程序办理交接手续;11、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12、制定审查各项工程的安全防范措施;13、负责对外来的基建施工队伍、民工等的安全教育,督促施工队伍签订外来施工安全合同。第6条 生产部生产运行和计量管理方面安全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标准;2、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防止突击性或超负荷生产,以确保安全;3、督促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严格工艺操作规程;负责本单位计量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严格操作17、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4、汇总技术措施计划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作为重要内容列入项目;5、负责生产操作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6、编制新装置开工方案,审查技术操作规程,下达工艺技术指标,并检查执行情况;7、在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和变动操作条件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应考核安全技术及改善劳动条件等项目;8、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者要及时制止,并向主管厂长报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9、负责水、电、汽、风等的停送及其不正常或紧急状态下处理的安全措施;10、生产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要采取果断措施以防事态扩大,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11、负责调查处理跑、冒、串油或其他物料等生产18、事故,并统计上报;参加重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2、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有关单位表扬或批评。第7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编制、平衡生产计划时,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来源,确保“三同时”的顺利实施;2、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劳保用品、保健费用的开支情况,保证安全教育费用的实际需要;3、负责各类事故费用的支出,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内容。第8条 企管部门安全职责:1、在企业管理总体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2、在对各单位考核评比时,同时考核安全工作。在编制经济责任制时,把安全内容纳入责任制内容,坚持安全否决权;3、加强“三基”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4、19、组织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安全生产;5、办理用工手续(含农工、临时工、外包工等),应在合同内有安全内容,会同有关单位执行;6、组织对特殊工种: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工、电工、锅炉司炉工等的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考核,并办理操作证;7、负责工伤上报,组织工伤鉴定,并负责组织工伤人员费用核销工作;8、根据国家劳动部门规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9、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对有毒、有害工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10、把安全工作纳入晋级考核内容;11、负责组织新入厂职工的入厂教育工作;第9条 化验部门安全职责:1、组20、织编写企业产品、半成品、原料分析化验的安全技术规程;2、负责动火分析和设备容器内有害物质的检测和分析,并向用火单位提出分析报告;3、协助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第10条 保卫(消防)部门安全职责:l、负责企业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检查、管理和审批工作;2、健全保卫制度,做好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3、加强管理,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加强生产要害部位的巡逻,以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负责偷盗、破坏等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4、负责门卫的警卫任务,严格检查入厂的各种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配戴,查堵进厂人员携带烟、火种情况;5、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1、的方针,负责扑救厂区一切火灾;6、加强战备训练,确保灭火车辆、器材、用具等齐全、完好;负责监督检查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以提高素质;8、对特殊危险动火进行现场备战;9、负责对职工加强劳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和检查,协助抓好安全生产。第11条 仓储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物资仓库的安全防火工作;2、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按有关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3、贯彻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气瓶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4、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理、变卖工作,22、在降低库存、盘活资金的同时,执行相应的安全规定。第12条 办公室安全职责:1、协助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认真做好公司级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并打印下发;2、组织、检查、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值宿管理制度;3、负责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4、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5、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6、协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7、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23、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8、协助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重要内容;9、深入生产第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10、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第13条 供销部门安全职责:1、按“安措计划”、“劳保计划”做好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对订购的设备、配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负责,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安全措施的监督和落实工作;3、负责辖区内铁路专用线和机车的24、维护保养,确保物资、产品运输渠道畅通无阻;4、负责调车作业,做到安全、快速、准确。第14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研究安全生产技术,模范地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三违”,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全面负责;2、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保证教育时间,组织定期安全考核,对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分配工作。参加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3、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4、组织本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防火25、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管线、安全装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5、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工作的同时,把安全防火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6、负责申请一级用火,审批二级用火,并组织落实用火必需的安全措施;7、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8、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9、经常布置、检查本单位安全员工作,支持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10、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健的发放标准,并抓好上岗职工劳动保护穿戴,保证上岗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11、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第15条 车间副主任安全26、职责:1、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和安排安全防火、劳动保护问题,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2、在讨论技术问题和做技术决定时,同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3、在进行各种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研究试验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4、定期组织工人学习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防护知识教育,取缔各种违章违纪行为。第16条 技术员安全职责: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2、编制本专业(工艺、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教育大纲,并担任讲课任务;3、在编制装置开、停工、设备检修、改造、变更工艺方案前,必须拟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组织职工熟悉掌握并检查执行情况;4、在规划、设计、27、改造、检修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5、经常深入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装置安全生产;6、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第17条 车间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规定;2、负责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协助车间科室领导组织好每周一的安全日活动;3、参加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4、编写二级安全教育大纲,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安全技术档案;5、经常深入各岗位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重大险情果断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力量限期整改;6、参加本单位扩建、改建工28、程设计的审查,验收工作;7、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防火设施、检查监督本单位人员劳保用品的合理使用,8、协助车间领导审批二级用火,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使动火作业安全顺利进行;9、定期向安全部门汇报工作,按时参加安全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10、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上报协助车间主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18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1、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2、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3、组织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29、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职工分析事故原因,6、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安排好岗位操作人员,报告领导,7、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独立操作;8、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第19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1、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徽度和规程;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违章操作者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3、负责对新到本班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坚持召开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安全活动,并认真做好记录;4、负责本班组的机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火设施的维护30、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5、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消除,发生事故时首先全力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作好记录,并立即报告;6、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第20条 工人的安全职责: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2、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酶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3、上班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平稳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认真做好各种纪录,不得串岗、脱岗、严禁在岗位上睡觉、打闹和做其它违反纪律的事情,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4、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有权拒绝一切违章作业指令,31、并立即越级向上级汇报;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6、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四、安全教育制度 第1条 入厂教育: l、凡新入厂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必须接受三级(厂级、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2、凡入厂三天以上的代培、外包工及其他人员均由接待单位负责按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3、厂级安全教育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教育。 (1)环保管理部门进行环境保护常识、防毒、尘、噪声等知识教育及防护器材的使用洲练、时间为8课时; (2)消防管32、理部门进行防、灭火知识教育及灭火器材使用讲练,时间为8课时; (3)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特点、典型事故教训等的教育,时间为32课时。 凡经厂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者,必须持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教育通知单到车间接受二、三级安全教育。 4、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管生产的副主任负责组织,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车间生产特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教训、注意事项及要求等,时间为36课时。 5、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安全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岗位安全操作法、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安全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等,时间为2433、课时。 6、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岗位变动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要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内部岗位变动,应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7、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后,凭安全教育通知单领取劳动保护用品,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第2条 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起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爆破、气瓶检验、充装等特殊工作人员,必须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2、对特殊工种人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年限进行培训复试,以专业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为主要内容进行教育。 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有34、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 第3条 日常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以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做到遵章守纪,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管理部门应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板报、事故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厂内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4、生产装置大修,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停工、检修和开工前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5、对重大危险性作业,在作业前,施工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作业。 第4条 安全技术考核: 35、l、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技术考核,考核成绩要予以公布,并记入职工安全作业证。 2、中层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干部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3、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车间安全员具体执行。4、凡未经安全技术考核,却取得安全操作证者,一律不准独立顶岗操作,否则,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安全检查制度(一) 基本要求: 第1条 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2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36、划,必须建立有各级领导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 第3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 第4条 各级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其安全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要求配备陪检人员,有权调查、询问及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对重大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及意见,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 组织形式: 第5条 厂级安全检查每月一次,车间负责组织每周检查,班组负责每日检查。 第6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37、。 第7条 安全检查内容: l、日常安全检查: (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厂领导检查各自的承包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其他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2、定期安全检查: (1)季节性安全检查: a、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建筑物倒塌、防大风、防火为重点; b、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静电、防风、防汛、防食物中毒为重点; c、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38、防尘、保温、检查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 d、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2)节假日安全大检查: 节假日前,对生产要害部位以防火防爆和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值班值宿安排、关键设备、备用设备、消防、保卫等为重点。 3、专业性安全大检查: (1)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2)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设施、器具如通风、除尘、防噪声设施等; (3)检查电气设备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 (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5)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附件等; (6)检查工艺操作,有无跑、冒、滴、漏、堵、串等; (7)39、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4、不定期检查: 新、改、扩建装置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的专业检查以及生产出现问题时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8条 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三级管理(厂级、车间、班组)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第9条 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三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到厂里,厂里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第10 条 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前,各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应监督执行。 第11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40、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措、安措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第12条 凡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条件整改而不及时整改,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被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整改。 第13条 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有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六、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1条 厂内的所有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和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损失,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2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用41、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健全和完善企业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知识教育,加强安全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第3条 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消灭和疏散的对策,达到: 1、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化学品及火源,消除危险因素; 2、将火灾和爆炸危险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3、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二次灾害; 4、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第4条 厂内严禁吸烟,并禁止携带烟、打火机、火柴及其它火种入厂。 第5条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及化纤服装进入各生产装置区、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区、装卸栈桥、灌装站等防火、防爆区域内。 第6条 各种机动车和其它车辆未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入厂,未经安42、全管理部门检查、批准不得进入生产装置区、易燃、易爆物品贮存区、装卸栈桥等区域。 第7条 严禁在防火、防爆区内用石块、黑色金属等敲击设备管线等。 第8条 正常生产中不准随便排放物料、油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紧急放空时,必须安排好现场监护人,停止周围一切用火,要做到有计划排放,并做好防护和防火措施。 第9条 严禁在生产装置、罐区、装卸栈桥、泵房内私自灌装油品及其他物料,不准用汽油等轻质油品擦洗衣物、设备、零部件及地面等。 第10条 各种油品、易燃物脱水时,在没有关好切水阀前严禁离人。采样时要集中精力,缓慢开关,不准使物料飞溅和流速过快,以防止静电着火。 第11条 生产岗位发现不正常气味和其它43、可疑现象,应立即查找物料跑漏处,及时处理并采取紧急防火措施。 第12条 生产岗位的通、排风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准随意拆除、堵塞,要经常启动,以降低室内有毒物浓度,改善劳动条件。 第13条 凡用过的废料、废渣(废汽油、废柴油、废渣油、废苯酚、废烧碱等),不准随意乱倒,应统一处理。 第14条 对存有自燃物质的设备,必须经可靠方法处理后方准打开,对清除的物质,应立即送到安全地点处理掉,不准随便堆放。 第15条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和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粉尘遇水及水蒸汽能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第16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44、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及自动和手动紧急减压排放设施。 第17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有安全阀或爆破板,若装有导爆管则应朝向安全方向。 第18条 生产、贮存烯烃、液化石油气及带压可燃性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封闭式安全阀,安全阀出口应接入火炬系统或经阻火器安全放空。 第19条 输送可燃气体管线及放空管(筒)的末端应设阻火器或水封。 第20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必须做到:1、 焊接时的火花,不准飞溅到易燃易爆物品的贮罐、机泵和其它设备上;2、严禁用氧气倒吹乙炔胶管; 3、任何设备及管线不准带压补焊; 4、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45、应分开放置,其距离应不小于5米,乙炔瓶严禁倒放使用。 第 21 条 设备及工艺管线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板)、防爆膜、阻火器、报警器等安全设施,必须保证完好、灵活,不准随便切断或停用,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第 22 条 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装卸栈桥、库区等不准明火取暖、照明或烧水、做饭等。 第23 条 各生产装置及其它易燃、易爆区内的一切防火、灭火设备、设施,由管辖单位自行维护、保养,不准挪用,并纳入交接班内容,应定期检查,保证灵活好用。第 24 条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了解其性质、用途和基本的灭火方法。 第25条 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不得进行高空作业,五级风以上(46、含五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及明火取暖、烧水、做饭等。第26条 各类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设备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2、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其内布置的放空管,应高出构、建筑物2米以上。第27 条 下列范围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及其它作业(如装卸油品)时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到静电电击时。第28 条 防止操作中静电放电的规定: l、禁止在装油或其它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检尺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2、47、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容器(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件和地面。第 29 条 凡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30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厂长直接指挥安全、机动设备、生产、消防、保卫等业务管理部门做好现场的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险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第31条 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溅的场所或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医护人员应进行急救处理。七、安全作业证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48、,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杜绝无证操作,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 凡生产岗位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人必须经技术、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相应的操作证件方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2条 新招收工人在学徒或试用期间应指定专人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培训人员应对被培训人员负责。 第3条 新工人必须在国家规定工种学徒和试用期培训期满转正定级后,经专业和技术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4条 持证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及其水质分析;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6、机动车辆驾驶; 7、厂内运输机械;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49、; 9、安全附件维修作业;10、特种设备管理;11、凡符合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上述岗位作业外的其它生产岗位一律持安全作业证。 第5条 各种安全作业证必须随身携带,接受检查,丢失后应立即申请补发,并按规定缴纳成本费。八、厂区安全作业安全规程规程一: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二、定义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J1687,2001年修订版)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即:甲类: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 闪点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类: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1) 闪点28至60的液体;(2) 爆炸51、下限10%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52、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的规定。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1.3 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1.4 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3、。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54、,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同时,还55、应符合以下规定: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生产不稳定。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管理部门人员、主管生产副总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消防队到现场监护。2.3 动火作业前,动火所在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l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方可继续动火56、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五、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下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应由主管生产副总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57、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六、动火分析合格判定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O.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O.2。七、动火证的管理1、动火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1.1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1.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58、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1.3 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1.4 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1.5 动火证一式三份,终审批准人、动火人和动火证填写人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动火、特殊危险动火的动火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存查。2、动火证的有效期限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为24小时。2.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为120小时。2.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59、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3、动火证的审批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管理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生产副总终审批准。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报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领导终审批准。八、职责要求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60、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证上签字。若带徒弟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61、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动火部门负责人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班组长(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62、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6、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规程二: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一、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二、定义1、设备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63、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2、设备内作业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三、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1、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264、.1 氧含量1821。2.2 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规定。2.3 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规定。3、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3.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3.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3.4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定时监测4.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4.2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4.3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4.4 作业人员离65、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4.5 涂刷含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5、照明和防护措施5.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5.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5.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防护用品。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5.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5.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66、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6.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6.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6.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6.4 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7、监护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7.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7.5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67、实施抢救。五、进入设备作业证的管理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证。2、进入设备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3、作业单位接到进入设备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4、进入设备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5、进入设备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证。8、进入设备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主任(或段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进行作业。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进入设备作业68、证方准许继续进行作业。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规程三: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一、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带料抽堵盲板作业。二、定义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抽堵盲板作业。三、盲板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四、盲扳抽堵作业安全要求1、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69、,没有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禁止进行抽堵盲板作业。2、严禁涂改、转借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5、生产单位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7、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70、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11、施工单位应按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12、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以上抽堵盲板作业。13、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14、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标明盲板位置。五、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的管理1、71、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由安全管理部门管理。2、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由生产单位办理。3、抽堵盲板单位负责填写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4、审批好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交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存档。规程四:高处作业安全规程一、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二、定义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72、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表1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三、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1、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1.1 作业高度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的分类73、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2.1 特殊高处作业2.1.1 在阵风风力为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74、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2.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2.3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四、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1.2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75、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1.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内。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76、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2.4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班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77、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五、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1、一级高处作业及2.2.1和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2.2.3和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生产副总审批。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监护人,一份留存。3、对施工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78、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规程五:吊装作业安全规程一、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二、定义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三、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1、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1.1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1.2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1.3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2、吊装作业分类: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2.1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2.2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2.3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四、吊装作业的安79、全要求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lO吨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止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人内。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6、吊装作80、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禁止带病使用。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1181、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时,应遵守安全用火的有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82、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t、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票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五、吊装安全作业票的管理1、吊装安全作业票由机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设备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票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第二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83、安全作业票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吊装安全作业票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票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票,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4、吊装安全作业票一式三份,机动设备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安全管理部门和起吊指挥人各执一份。规程六:断路作业安全一、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二、定义厂区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三、断路作业安全要求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联络票。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3、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联络票确认无误后,方可84、进行断路作业。4、断路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5、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等。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消防队和安全管理部门。7、断路作业应按断路联络票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联络票或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8、对断路联络票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9、在断路联络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联络票。四、断路联络票办理85、1、断路联络票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2、断路联络票由生产运行管理部门、消防队、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安全管理部门领取断路联络票,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联络票后,填写断路联络票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联络票交断路申请单位。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联络票后,报生产运行管理部门、消防队、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联络票送交消防队留存一份,施工单位自己留存一份。规程七:动土作业安全一、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二、定义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86、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三、动土作业安全要求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许可证,没有动土许可证严禁动土作业。 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3、动土作业的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87、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璧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禁止人员站立、行走。(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88、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9)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89、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11)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按规定办理断路联络票。五、动土许可证的管理1、动土许可证由机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2、动土申请单位在机动设备管理部门领取动土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许可证后,填写动土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许可证后,交总图(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等),经电气管理部门审核,由机动设备管理部门审批。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许可证。6、动土申请单90、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许可证分别送设计部门总图、机动设备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一份。规程八:设备检修作业安全一、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二、定义设备: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三、检修前的准备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91、业过程的安全工作。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相应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票)。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抽堵盲板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四、检修前的安全教育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2、安全教育内容:(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措施。(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92、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五、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上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93、漏电保护装置。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六、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4、在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94、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七、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抽堵盲板95、情况。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八、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机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96、全作业证相关栏目。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5、机动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机动设备管理部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1条 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政策,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必备护具,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得混同生活福利,不准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转卖。 第2条 从事同工种的职工和经常跟班作业的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按同工种同条件同97、标准发给劳动保护用品。 第3条 职工在工伤、病假、产假、旷工期间,一律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各种休假达六个月以上者停发季节性劳动防护用品,已领取者,延期使用年限。 第4条 凡因在抢险、救灾中劳保服装损坏者,视情况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降低使用年限或更新。凡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丢失、损坏等一律不予补发。 第5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方准采购、发放和使用,并建立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第6条 在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有静电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第7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领取实98、行卡片登记制度,凭三级安全教育单由使用单位统一领取。职工调离时,按其个人享受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折价扣款方能办理离厂手续。 第8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1、月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每月5日以前领取,过期停发;2、季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为:夏季服装: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冬季服装,十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过期停发。 第9条 保健津贴费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各单位在每月五日前把保健表录入ERP系统中,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每月十日统一发放。 第 10条 保健津贴按在有毒、有害岗位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第 11条 每年六月至九月,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工种、岗位,按日增发0.10元的高温保健津贴。 第199、2条 进入塔、炉、油罐内检修人员按从事工作天数享受一等保健津贴;进入冷却槽内、下水道检修人员按从事工作天数享受二等保健津贴。 第13 条 各工种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品种、数量、使用年限等级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4 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分工: 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1)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公司讨论决定; (2)编制年、季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计划中要明确规定规格和质量标准; (3)审批劳动防护用品领料单及保健费用表等。 2、采购部门负责:按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质量标准负责采购订货。3、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时对不能保证质量及使用年限的不100、予验收入库。4、仓储部门负责: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数量)、保管、发放。 第 15 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单位统一领取,使用单位应建立职工劳保用品卡片。 第16条 凡防尘、防毒、防人身伤害的一切防护设施,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和主管生产副总的批准,禁止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17条 在生产过程中散发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要严加密闭、隔音、净化。有害物质不得任意排放。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有灼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设有急救冲洗设备和急救药品,急救药品设专人负责保管。 第18条 各种安全装置和设施、防护器具必须定期检查、校验,指定专人负责建档登记,保证灵活好用,严禁使用不合格、失效的防护器具。101、 第19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或过敏症者,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及时调离和妥善安排。 第 20条 奖惩制度: 1、各级审批人员要严格按公司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审批,如不能按标准审批者,经查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者扣罚审批者100元/次; 2、凡进入厂内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经检查发现未穿戴劳保用品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由于在岗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和特殊防护器具而发生事故者,要追究其本人及领导的责任; 4、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按厂里规定标准编制,每年的十二月将下一年的劳动保护用品计划送交仓储管理部门,如不按时送交计划102、或计划不周所造成的后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5、采购部门按照安全管理部门报送的劳保用品计划采购,如果不按计划的时间、质量标准要求采购或出现质量问题,由采购部门负责。仓储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劳保用品的保管、发放负责。十、事故管理报告制度 第1条 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经医院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各种原因构成的机械动力、电讯、仪器仪表、容器、运输设备及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坏的事103、故; 5、生产事故:凡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各种规章制度或指挥失误、以及停电、停水、停气(汽)、停风等造成停产、跑料、串料、冻凝等的事故。 6、交通事故:凡车辆在行驶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机械故障等造成人身伤亡、车辆损坏、物资损失的事故; 7、质量事故: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指标,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的事故。 第2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104、规定: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按重大事故处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2)专机或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第3条 由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105、管理规定(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中规定火灾损失分为三类: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1)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2)重伤20人(含20人)以上;(3)死亡、重伤20人(含20人)以上;(4)受灾50户(含50户)以上;(5)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1)死亡3人(含3人)以上;(2)重伤10人(含10人)以上;(3)死亡、重伤10人(含10人)以上;(4)受灾30户(含30户)以上;(5)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第4条 交通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国务院发布的道路106、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通字1991113号)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事故。第5条 触电107、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触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1)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3)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1)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2)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3)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4)25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108、铭牌能力和安全水平;(5)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第6条 设备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89化生第43号)中规定:1、特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2、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多系统装置产品(成品和半成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品产量损失100%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3、一般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的;4、微小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或修复费用低于一般设备事故的;第7条 生产(工109、艺)事故:1、特大事故:指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浪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浪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3、较大事故:指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浪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4、一般事故:指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浪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元(含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事故;5、轻微事故:指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浪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的事故; 第8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恶性未遂事故: 1、虽构成重伤或死亡条件,但侥幸未成事实的事故;2、严重110、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严重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漏、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和中毒条件,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第9条 事故的管理: 1、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管理; 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因设备造成停水、停电、停风、停汽)、受压容器、锅炉爆炸事故、检修质量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由机动设备管理部门管理; 3、质量事故由质检管理部门管理,工艺操作、生产事故由生产运行管理部门管理; 第10条 事故调查及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和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火灾事故应先111、报消防队,交通事故应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凡发生事故,在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各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正确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一切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2、凡发生死亡、重伤、急性中毒事故以及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等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安全管理部门和当班调度。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启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发生重大事故要在二十四小时内以电话、电报等快速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大庆市政府有关部门; 4、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事故调112、查的要求: (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车间有关人员参加,在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报告三天内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查; (2)重大事故,由厂长或主管安全的副厂长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十五天内报送主管部门和大庆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11条 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等项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或有意拖延报告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12 条 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为统一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设备事故:设备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应以固定资产帐面净值为准,设备能修复使用的,应按实113、际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计算;2、材料损失:应按采购材料计划价格计算,无计划价格的,以帐面价格计算为准(材料包括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等), 3、产品(半成品)损失:造成废品应以计划成本为准;返工的应以返工的实际损失为准;降低标准出厂的应按实际差价计算为准; 4、停产、减产损失(即间接损失): (1)计算停产期限: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常生产止(即停车时起至出合格产品止);但恢复生产后,因能力降低的部分可不计算; (2)停产损失,应以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为准,其中未使用的原材料等一律不扣除,以便计算; (3)多系统停产损失,应以计划成本计算为准,由肇事单位合并计算直接和间接损失。5、职工因工负伤114、交通、火灾、跑、损等事故,一律按实际损失计算为准。十一、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第1条 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安措)计划的编制范围:1、安全技术: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等为目的的各项技术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等。 2、工业卫生:以改善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及职业中毒的一切措施,如通风、降温、排尘等。 3、辅助房屋及设施:有关保证生产卫生方面所必需的房屋及一切设施,如:淋浴室、更衣室等。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如安全技术教材,图书及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必备仪器、材料等。 5、其它安全管理所需的仪器、车辆、设备、材料等。 第2条 安措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1、由车间主任和有关部门组织115、有关人员提出本车间、管理部门年度安全技措项目、方案、投资估算,并经讨论后上报安全管理部门汇总。 2、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平衡后,编制出全年安措计划并报请厂长审批。 3、厂长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 (1)确定年度安措项目; (2)确定各项资金来源; (3)确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4)确定完成日期和投用日期。 经批准的安措项目由计划管理部门纳入工厂技术措施计划项目下达执行。 第3条 安措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与报告: 1、由厂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安措计划实施情况。 2、重大安措项目实施后,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总结。 第4条 安措项目资金来源: 1、重大的需增加固定资产的项目,需要资金应116、申请国家技术措施拨款。 2、按国家规定从工厂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措经费。 3、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措项目由生产经费中开支并摊入成本。 4、安措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5条 说明: l、安措与改进生产的措施应根据措施目的和效果加以划分。 2、在新建、改建时,应将安措项目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产前加以解决,费用由基建费开支。 3、安措项目应与集体福利事业相区别,如公共食堂、公共浴池、托儿所等均不属于安措项目。十二、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1条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第2条 危险化学品按危险化学品安117、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分为以下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有毒品和腐蚀品。 第3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贮运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第4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中应按装卸危险化学品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及拖拉。 第5条 运输爆炸、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应由保卫部门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6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物品)的车、船及容器卸完后必须彻底清扫、洗刷,废渣及污水不能随便118、乱倒乱放,应按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方案处理。 第7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危险化学品同库存放; 2、炸药不得与起爆器材同库存放; 3、炸药和爆炸性药品相互间不得同库存放,4、危险化学品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5、易燃、易爆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场地贮存。 第8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相关管理知识。 第9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剧毒物品、炸药(包括放射性物质)必须实行两人、两锁、两本账保管,剧毒药品、炸药及起爆物品由保卫部门按规定管理,其他危险化学品由仓储管理部门按规定保管; 2、剧119、毒物品、炸药、起爆器材(包括放射性物质)的发放,必须持危险化学品领(退)料单,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由二人领取方可发放; 3、保管人员在保管、发放时,应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10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妥善管理好领用的剧毒物品、炸药、起爆器材,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生产中所需用量,对临时性使用要限量领取,剩余退库保管。 第11条 严禁用手接触剧毒物品,并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使用、保管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做应急之用。 第12条 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尽,要留有余压(不低于0.05MPa)。 第1 3条 放射性检验120、和校正射线机时,要在可靠地区进行,检验时周围十五米内要设围栏,并挂出明显警示牌。 第14条 过期或失效的剧毒品、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箱、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由保卫部门专人负责监督销毁。 第 15 条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不得使用。 第16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药品、腐蚀性物品、废易燃液体、有毒物品等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厂外,必须送到指定的地方加以处理。十三、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为了适应公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加强对交通安全、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凡进入厂区的内燃机车、机动车、121、非机动车、畜力车、行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并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1条 机动车辆:l、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证、牌后,方准行驶。2、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执行强制保养、检查制度,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号牌清晰、部件齐全、安全可靠。3、机动车必须按公安消防机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4、机动车辆落户、调动、改型、报废等,均应按规定办理。5、厂内运行车辆,由安全部门负责检审,合格后方准行驶。第2条 车辆行驶:1、进入厂内的一切车辆,必须接受门卫人员的安全检查,正确佩带防火帽,清除随身携带的烟、火种,经登记后122、按指定路线入厂。2、进入加油站,液化气站、栈桥的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货位对好后立即熄火。3、机动车在厂内最高行驶速度15公里小时,冰、雪、积水的道路限速在10公里小时,进出厂门、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衡、生产现场、倒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4、机动车辆除执行检修任务、特殊急救任务外不准进入厂区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罐区,摩托车不准入厂。5、机动车载人、载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6、厂区内行驶的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避让厂内的火车。7、禁止在下列地点停放一切机动车辆:(1)消防队门前、消防栓附近、厂门前、交叉路口、公路123、汽车站二十米以内;(2)生产装置、罐区五十米以内;(3)铁路道口,弯道处、窄路段、过桥、涵洞等;(4)家属住宅区围(栅)栏内(接送病人的车辆可短时间停留,但必须不防碍行人通行);(5)加油栈桥、液化气栈桥、罐区内(执行急救、装卸任务除外);(6)凡有禁停标志的地段。8、厂内机械包括推土机、挖沟机、插车、装载机等不准驶出厂区,执行特殊任务必须出厂区时,须经领导批准。9、加强长途车的控制管理,单车出长途要选派技术熟练、经验多的驾驶员,五台车以下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五台车以上要由安全员或车队长带队,负责安全工作。10、加强进厂机车管理,入厂的火车取送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须用隔离车(内燃机车要有124、一节,蒸气机车要有两节隔离车),宿营车禁止挂进厂内,特殊情况下必须先灭掉一切火源按有关规定作业,油品、化工产品等槽车应密封,防止泄漏。第3条 非机动车:1、畜力车必须持有公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手续齐全,马蹄必须钉胶掌,车闸、粪兜齐全好用。2、非机动车辆不准并列行驶、争道抢行,装卸车时不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3、骑自行车必须遵章行驶,做到“八不准”、“三必须”:即不准带人;不准在机动车临近前截头猛拐;不准争道抢行;不准扶肩并行;不准双手离把;不准违反载物规定;不准逆行;不准攀扶其他车辆;必须遵守大庆市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交通管理的规定,铃、闸齐全好用,按指定地点停放。4、畜力车装载货125、物不得超宽、超高、超长。5、畜力车的驭手不准在车上仰卧、站立或远离牲畜,出入厂门、通过路口、铁路道口要下车牵引牲畜。第4条 机动车驾驶员: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按准驾车型驾车,厂内的矿用机械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操作证作业。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企业内道路运输安全规程。3、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有关证件和行车路单,按调度指定路线行车,严禁跑私车。4、有权拒绝驾驶带病车辆及违章装载等。5、驾驶汽车拖挂车时必须详细检查牵引连接(绳)杆、刹车系统、灯光线路、防护栏、拖勾等是否齐全可靠,被拖挂的车辆刹车是否处于良好状态,经确认无126、问题时,方准拖挂。6、以货车待客时,驾驶员必须有五年(十五万公路)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方准办理待客证,车辆应加高车箱护栏和防护链。7、遇有大风、雨、雾、冰雪等天气行车,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汽车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十公里,不准急刹车,下坡严禁滑行,并同时拉大行车间的距离。8、运输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时,驾驶员应知道运载物品的性质和应急处理措施及装卸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行车中要开的平稳、匀速,不要使用急刹车,防止剧烈震动,不准超越其他车辆,除专门押车人外,不准搭乘其他人,不准将车驶进和停放在人口稠密的场所,如居民区、高大建筑及风景区。剧毒品、爆炸品等不准失落,不卸完127、货,驾驶员和押车人不准离车。驾驶油、气罐车必须接好接地线,不准任何人在车内和车附近吸烟。第5条 乘车人和行人:1、乘车人必须遵守乘车规定,服从司、乘人员指导性服务,不准抢上抢下,不准在车上吸烟、打闹,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乘车,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2、不准搭乘货车,不准强行拦车、强行搭乘。3、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边行走,儿童须由大人带领。4、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5、通过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须遵守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不准钻越护栏与火车争道抢行。第6条 厂区道路管理:1、厂区内、外道路是保证生产、生活安全的交通枢纽,必须保证畅通,不准任意128、截断、堆物占道妨碍交通,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复道路和附属的道路设施。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和路基两侧取土、挖坑、设置路障,施工备料只能在路肩一侧一米以外,不准占用有效路面,堆放应平稳整齐,防止倒塌,确保通行安全。3、厂区道路设置的交通标志任何单位不准损坏、挪用。4、厂区道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管理,违者均按两个条例有关规定处罚。第7条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l、违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章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罚。2、违反公129、路与铁路道口管理规定的按公路和铁路道口管理规定处罚。3、有违反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10元罚款:(1)车辆、行人出入厂门不停车、下车接受门卫检查登记的;(2)厂内或家属区不按规定地点违章停车的;(3)各种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的。4、有违反交通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20元罚款:(1)机动车在厂区、家属区不按规定时速而超速行驶的;(2)兽力车_,驭手在车上仰卧、站立、远离车、牲畜不练的;(3)未经许可的车辆闯入生产装置、油、汽罐区、装卸油气站的。5、一切违反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服检查、纠正不服、又不立即整改、停止违章行为、态度不好的罚款30元,如无理取闹、扰乱秩序的130、除加倍处罚外还要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6、出现交通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安全部门。7、出现轻微事故没有造成伤人、经济损失、影响运输生产的,对责任者要在基层车队大会检查、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奖金。8、对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处理,根据责任认定大小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吊扣l一12个月或缴销驾驶证直至追究纪律刑事处分。9、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按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的3,负次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负同等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的1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的20,负全部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的30,非公出私车,不论责任大小,131、一切后果自负,赔偿经济损失的100(赔款从工资中扣除),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10、对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分别对本车驾驶员和无证驾车者及酒后驾车的处以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赔赏经济损失的100,出现伤亡事故后果自负。11、对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或执行制度不严,造成事故的人员,按损失的1030罚款或纪律处分。12、对突破交通事故四项指标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13、发生事故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除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检查、事故报告外,要积极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在裁决书上签字。十四、安全生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第1条 奖励: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1、对于安全132、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班组和个人;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6、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7、举报事故经确认133、属实者;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第2条 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个人,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1)凡不按厂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罚进行作业的单位或个人50-200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批无效;(2)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20-50元人、次;(3)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3000元,在禁烟区内的各单位辖区内,发现烟、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单位2OO元个、堆,并由责任单位缴纳罚款,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禁烟区者罚300元次;(4)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134、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30元人、次,穿带铁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罚款50元人、次; (5)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罚款50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人20元次;(6)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7)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单位50-500元处;(8)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lOO;(9)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次;(10)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的,扣罚50-500元/项;(11)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135、不报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次;(12)凡私自到装置、泵房、罐区灌装汽油、石脑油等易燃液体或液化气、丙烯等液化气体者,扣罚100元次;(13)各种作业票、证等未经监护人、监火人、安全负责人本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单位20元次;(14)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起;(15)凡因设计、安装、检修、采购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停机、停产的,根据相关情节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16)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20-30元人、次;(17)进入尘、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20元人。2、各136、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OOO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20;(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OOO元(含3OOO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2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20-30;(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OOO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15,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含30OOO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137、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1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OOO元)以上的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6)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单位扣罚10-15元/人。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3OO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扣罚重伤事故责任单位15-30元/人,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扣罚100-200元/人,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单位主要领导等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3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138、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7、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9、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10、在上级组织开展的139、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第4条 其它未尽事宜,将按有关规定办理。十五、工艺操作安全规定第1条 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工艺操作运行、开车、停车和紧急处理的安全规定。 2、本制度适用于各套生产装置的生产、运行、开车、停车和紧急处理。第2条 运行 1、必须编制装置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法,严格按岗位操作法进行操作。 2、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生产运行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3、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原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个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4、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140、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5、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6、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7、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8、当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于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第3条 开工 1、各套生产装置的开工必须严格执行开工方案,服从生产运行部门的统一调度。 2、各套生产装置分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在现场组织开工工作。 3、开工前必须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工要求,各种原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141、必须进行分析化验。总变电所的送电必须办理操作票。 4、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安全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5、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工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6、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装置开工,应通知消防队及有关人员到场。 7、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8、各种条件具备后开工,开工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工方案中的步聚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9、开工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参数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142、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工,严禁强行开工。第4条 停工 1、计划停工必须根据生产运行部门编写的书面停工通知,严格执行停工要求、顺序及时间。 2、各基层单位在接到停工通知后,应认真布置,落实到各工段、班组。 3、必须编制停工方案,正常停工必须按停工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工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工,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4、系统降压、降温、减负荷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工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5、大型传动设备的停工,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6、设备(容器)卸压后,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143、等化学危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7、冬季停工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第5条 紧急处理 1发现和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聚紧急停工。3、发生停电、停水、停(汽)气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4、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快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十六、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 电气运行安全第1条 144、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第2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各项规定: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原电力工业部95年颁布,96年1月起执行)。 第3条 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第4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执行。 第5条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第6条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145、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第7条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8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第9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10条 接地装置的规定:1000V以上工作接地及防雷设施接地电阻允许值: (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0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2)变电所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146、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6)易燃易爆场所、库房及工间避雷针为4欧姆;(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第11条 静电接地: (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2)露天铺设的易燃易爆介质管道每隔20-25米应设静电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大于30米。 第12条 防雷接地: (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147、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人地中; (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网; (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第13条 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148、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14条 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第15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第16条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第17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第18条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第19条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第20条 在坠落149、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化工企业高处作业许可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1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第22条 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1)各单位、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用电票;(2)临时用电票由电气维护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3)临时用电票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除要经过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5)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用电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6)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还应150、执行电气安全有关管理规定;(7)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用电票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8)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应自带电笔经常检查电器外壳是否带电,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9)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10)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5.5米。架设在户内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11)临时电气线路151、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第23条 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1)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2)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3)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152、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 (5)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6)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7)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8)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第二部分 电气检修安全 第24条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153、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25条 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证,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26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厂电气负责人批准。 (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3)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5)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154、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小于2-3米;第27条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地线;第28条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禁止作业;第29条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第30条 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第31条 变电所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1)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作业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155、;(2)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3)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4)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有关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5)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6)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7)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8)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9)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10)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大修、小修、事故检修。 第32条 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1)在检156、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b、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认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a、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b、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a、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均不可小于0.7米;b、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157、第33条 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1)绝缘拉杆每年试验一次;(2)110KV以下电气设备用绝缘拉杆,其试验电压不应小于线电压的3倍,试验时间持续5分钟;(3)在耐压试验时,若不发生移行放电或爆裂声,试验后无局部发热现象即认为合格;(4)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5)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6)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7)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5分钟; (8)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第34条 行车检修规158、定: (1)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下。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a、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b、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c、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d、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e、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159、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f、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人工具袋内随人带走。十七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制度第1条 以下装置均属安全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1、凡在生产中使用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2、安全联锁装置。3、事故停工装置。4、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5、低压真空的密封装置。6、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7、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9、机械运转部位的防护装置。10、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11、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自动检测装置。12、事故照明。13安全疏散设施。14、防雷、防静电装置。 第2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160、身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均属防护器具,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3条 管理分工: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由机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和绝缘台、生产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均由电仪工间负责管理。 3、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161、其它固定灭火装置由消防队负责管理。 4、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身安全器具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4条 维修与检验: 1、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各种安全装置的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3、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主管生产副总批准方可拆除。 4、凡经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第5条 防护器具的选用和保管: l、根据作业性质、条件(162、如: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等)、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的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代替离式面具。 4、严禁使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的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163、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进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气密性检查一次,每次使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空气呼吸器的气瓶压力保持10MPa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如压力降至3MPa时,人员应撤出现场。空气呼吸器每季度做前五项检查一次,每两年做十项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清洗并进行周密检查。库存没有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每三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11、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棒、绝缘台、绝缘垫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 12、常用电气绝缘工164、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十八、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 库房所在单位要对仓库每周进行一次检查,保管员坚持每天巡回检查。 第2条 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两米。根据库房内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宽距、梁距,货物堆放距屋顶、墙壁、灯具不得小于50cm。每个库房必须规定储存定额。 第3条 库内及库区严禁烟火,动火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4条 仓库内的零件、工具、材料、用品的堆放必须合理、整齐、便于取放,并留出走道。大小物品的堆放,要上轻下重,上小下大,165、不得过高,确认放置平稳后,方可离人。 第5条 要加强仓库内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保持消防设备完好率,并做到能够熟练应用。第6条 化学易燃物品包装容器应当密封良好,发现破损、变形和物品过期分解、变质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第7条 易燃、易爆物品设专库保管。仓库应通风良好,远离其它建筑物,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第8条 有毒品必须设专库保管。毒品库应与食堂、饮用水源保持一定距离,并通风良好。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9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严格执行三级发放制度(领导、班长、保管员),剧毒物品要设有保险箱,发放剧毒品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 第10条 各种压力气瓶的存放、使用和运输166、,必须遵守原国家劳动部1989年12月12日公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11条 仓库、料区在倒运、发放物料时,禁止接近运转中的机器设备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第12条 无提料手续或主管部门的签证,禁止进入库房。十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为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1条 及时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辨识重大危险源,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复查,详细记录在案,并随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情况更新已登记建档的内容。将已更新167、登记建档内容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2条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1)定期检测设备每个检修期,设备管理部门应安排有资质的单位根据设备管理规定对设备进行强度、刚度、腐蚀等情况进行检测,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2)定期检测安全设施有关单位对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等定期进行检测,使其灵敏好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3)定期检测仪器仪表重大危险源所属的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巡检,发现失效的或误差超过额定值的及时进行更换或调整。生产单位和贮存单位发现仪器仪表有问题应及时向仪表维修单位反映情况,以便及时解决,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可燃气体报警器、毒气报警器、安全联锁等仪表要确保168、随时好用,检测或调校要做好记录。(4)定期检测电气设备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雷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防爆电器、各种保护(过流、速断、低电压等)等应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安全供电。第3条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析、辨识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危险源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危险等级划分,以确定管理的重点。危险等级分为四级,即:一级重大危险源:R200M二级重大危险源:100MR200M三级重大危险源:50MR100M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R为死亡半径。应做好对重大169、危险源的监控工作,一级重大危险源最严重,要重点加强监控,四级重大危险源相对危险性小,也要做好监控工作。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技术培训;(2)做到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规程,平稳操作,杜绝超温、超压、超安全量现象的发生;(3)加强巡检,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4)加强作业票证的管理,对动土、动火、用电、断路、登高、抽堵盲板、设备检修、吊装等作业要进行严格的审批;(5)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努力做到施工标准化;(6)加强通170、风、除尘、降噪声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好用。第4条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源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可以转化为事故。重大危险源造成的事故可能更大。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检验和评估应急预案有效程度,以便必要时进行修改。应急救援知识应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以便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第5条 及时备案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告市、区政府的安171、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其能够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一旦发生事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调动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救援,以减少事故损失。注: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或者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3、xx石化股价有限公司助剂厂经辩识共有重大危险源7处,分别是:(1)常压装置 (2)催化装置 (3)液化气罐区 (4)催化成品罐区 (5)常压成品罐区 (6)催化原料罐区(7)172、常压原料罐区 二十、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和完善外来用工(包括临时用工、工程施工队伍等)劳动力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xx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助剂厂所有基层单位和部门,以及在本厂工作的外来务工单位全体人员。 第3条 工厂招收的临时工日常管理和领导由其工作所在单位负责,贯彻“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外来务工人员工作质量、进度,遵章守纪、治安和安全的领导责任。保卫、安全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用工的管理状况进行教育、监督、检查工作。 第4条 招收和使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签订用工合同或协议,严禁私招173、乱雇,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制度。 第5条 临时工的权利和义务,按入厂时签订的用工合同或协议的条款规定执行。 第6条 外来工程施工队伍在工作期间,必须根据本规定要求接受本厂领导,遵守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本厂石油化工生产危险的特点,服从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指定工作任务。第二部分 招收程序 第7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工作实际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8条 临时工经审查录用后,由主管部门与临时工签订用工合同或协议,条款内容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9条 临时工和外来工程施工队伍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入厂教育,在安全管理部门指导下由174、有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教育,服从安全管理。 第10条 未办入厂手续,未经安全教育的外来务工劳动力,禁止上岗作业。 第11条 对外来的工程施工单位,首先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其招收的具体人员进行抽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三部分 外来务工劳动力的管理 第12条 用工部门在外来工程施工队伍进厂前应做好施工材料和安全审批手续准备,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关键部位作业时,还须由用工部门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不得利用外来劳动力从事领料、联系等零星杂务,或做计划外的工作。 第13条 因检修和救灾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外来工时,由生产处领导决定后,临时抽调已办理了正常手续的175、外来劳动力,但事后应到厂主管部门说明使用情况。第四部分 对外来工程施工队伍及人员的要求 第14条 外来工程施工队伍和人员必须具有完成约定任务的能力,保证人员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负责与厂签订用工合同和治保、安全责任书,严格履行合同和责任书的条款。 第15条 外来务工人员入厂工作,必须出具入厂证。 第16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自觉佩戴胸卡,接受门卫和保卫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7条 未经许可,外来务工人员不得进入厂区要害部门,以防发生意外。 第18条 外来务工人员不得将他人(包括亲属)带入厂区;不得允许他人在厂区留宿过夜。 第19条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加强自身安全管176、理,遵守安全防火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20条 外来务工人员如发生事故和治安事件,统一由安全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分析、落实事故、事件责任。属于外来工程工程施工队伍的责任事故,由其自行负责。 第21条 外来工程施工队伍必须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禁发生违法、违纪、违章行为。第五部分 奖励与处罚 第22条 奖励 1、凡全年在我公司工作,自觉遵守管理规定,检举揭发违章、违法犯罪活动属实者,除给予保密保护外,奖励50一500元。 2、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者,奖励50-300元。 第23条177、 对用工管理部门的处罚 1、用工部门私招乱雇的,除责令停止使用外,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2、用工部门私招乱雇,不管出现任何意外,一律由用工部门负责,出现重大事故、事件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分或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法律责任。 3、未办入厂手续、未经教育安排上岗的,除责令停止外,对责任人处以50-300元人的罚款。 4、用工部门放松对外来用工的日常管理和领导,或有章不循,发生意外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用工部门进行处罚; 第24条 对外来工程工程施工队伍和人员违纪的处罚: 1、外来工程工程施工队伍不按规定申报进厂人数,办理入厂手续或弄虚作假的,罚款100元人。 2、外来工程工程施工队伍发生事178、故,给公司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按公司事故处理规定分析认定后,责任属于外来工程工程施工队伍的,经济处罚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未经安全教育,就擅自上岗的外来工程施工队伍和个人,除立即停止施工外,罚款20-40元人。 4、违反禁火管理规定,禁烟区内吸烟,擅自用火者罚款200-3000元,重犯者取消其工作资格。5、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者,除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0元。 6、发现破坏和偷盗安全设施、器材等行为的,除处以罚款外,将终止合同,责令其离厂。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1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179、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第2条 厂内所使用和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具有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不得购置和使用不具有资质单位所设计、制造的特种设备。第3条 新、改、扩建设项目中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技术资料和安装资料必须完整,安装资料由负责基本建设的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交接,技术资料应与建设项目同期交付设备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第4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5条 设备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负责,并应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相关基础档案,内容包括180、: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资料;2、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锅炉、压力容器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修理、改造等环节行使全面安全监督职能,并应建立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的基础挡案;生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管道的管理,并应建立和管理压力管道基础档案。第6条 特种设备不准超负荷或超压、超温使用,储存式压力容器必须按设计盛装介质进行盛装。第7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检测计划,进行锅炉、压181、力容器的检验工作,缓检的特种设备必须制定缓检报告。第8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检测、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质审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第9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检测,保证完好有效。第10条 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应按规定报技术监督管局进行备案和审查。第11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第12条 锅炉房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锅炉及辅机的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水质管理制度、182、清洁卫生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第13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锅炉及辅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第14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存在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应坚决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第15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严禁特种设备超负荷使用。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必须保持完好有效,严禁私自拆卸安全附件和在不能保持安全附件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或运行特种设备。第16条 特种设备实行报废制,一经判废,严禁使用和买卖。第17条 本制度中对特种设备183、未提及的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原劳动部相关的法规和规定。注:气瓶除应符合此安全规定外,还应符合气瓶通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二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第1条 为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助剂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第3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1、电工作业: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焊接工,切割工;3184、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在企业内及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压力容器灌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8、制冷作业: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危险物品作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1、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185、第4条 职责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制定;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等管理工作;2、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复审;3、各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的日常考核。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安全考核。第5条 管理程序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186、需要的其它条件。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办法(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的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进行。应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的教材。(3)每年三月底以前由安全管理部门将本年度培训取证计划报到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由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培训、考核、取证。(4)技工(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变为另特殊工种时需经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转岗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187、考核和发证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由大庆市政府主管部门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4、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办法(1)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每两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复审内容包括: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2)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失效,收缴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188、证,并由人事管理部门另行分配工作。(3)各基层单位会同有关专业处室,组织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做好每次复审工作。(4)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5、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2)新调入厂内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政府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者,由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换证手续。(3)各基层单位的安全员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以确保安全。 (4)跨地区从业或跨189、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6、特种作业人员奖惩办法(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两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的。(2)对严格执行法规、认真维护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其事迹记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所在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3)对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扣证112个月,在扣证期间不得从事原工种作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190、吊销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4)因特种作业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5)对于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而独立(跨工种)从事特种作业者,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事故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6)各基层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禁违章指挥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违章指挥或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给予经济处罚,因此而造成事故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第1条 为确保建设项目191、投产后符合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方面的要求,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工程)。第3条 职责1、安全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具体实施。3、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技改技措项目(工程)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4、各基层单位协助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第4条 管理程序1、建设项目劳动192、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2、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管理是指公司按建设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全过程进行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审查、评价、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劳动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的检测和评价。3、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按规定编写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专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同时对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专篇内容进行审查。4、在可行性研究批复后,应择优委托有预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193、价。预评价报告书应在初步设计前完成,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应通过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报上级公司备案。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3)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4)属于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194、。 (5)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规定的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6)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 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7)其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6、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均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7、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和专项评审所需费用,在建设项目工程费用中列支。8、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严格遵守现行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分考虑到安全与职业病危害。在初步设计中应单独195、编写劳动安全专篇、职业卫生专篇等内容。设计部门要按审查意见做出答复,并在施工时予以落实。9、初步设计审查会由主办单位通知相应的安全、卫生、工会等部门参加,主办部门应于会前20天向与会单位(部门)提供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等有关文件和资料。10、初步设计审查后,经上级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别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审批。1l、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时,应完善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设计符合现行的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12、在工程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提出劳动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196、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具体要求。在组织中间验收和调试中,建设单位应同时对劳动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和调试,并准备竣工验收所需的劳动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测数据和资料。1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并对劳动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14、总体开工方案审查阶段有关单位(部门)应将总体开工方案中劳动安全卫生部分报上级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审查。15、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工安全条件进行确认,检查是否具备安全投料条件,经上级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同意后投料试车。16、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择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197、项目进行劳动安全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书应通过国家或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17、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上级公司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18、竣工验收时,由主办单位通知相应的安全、职业卫生、工会等部门参加,主办部门应于会前20天向与会单位(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经验收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正式生产。19、未按本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各阶段劳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监督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198、可上报立项、开工、试生产和验收。20、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十四、隐患治理管理规定1、职责(1)安全管理部门是隐患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各类隐患的查找、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具体负责消防、职业健康等安全设施以及环境缺陷类隐患的相关管理。(2)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类隐患的主管部门,负责设备隐患的查找、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全过程的管理,同时负责各类隐患治理实施和控制过程中施工等相关措施的组织实施。(3)生产运行管理部门是生产工艺隐患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工艺类隐患的查找、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控制应急等199、全过程的管理,同时负责各类隐患治理实施和控制过程中技术方案等相关措施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各类隐患应急过程的组织协调。(4)财务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各类隐患治理和控制的资金保证,在企业的资金和计划过程中,把隐患治理和控制投资项目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之一。(5)隐患存在的基层单位负责各类隐患的自查、初步治理方案的提出、控制和应急措施在现场的具体实施。2、管理内容与要求(1)隐患的判定依据a、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b、同行业发生过事故,本单位也存在类似问题或发生过类似事故,但安全控制措施、手段没有得到改进或改进不够。c、现场存在着设备设施、工艺系统、作业环境等200、缺陷或不完整。d、从事生产活动人员的体力、智力、情绪等方面的反常状态。e、安全检查、审核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发现的各类问题。(2)隐患实施分级管理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下不推上”。各生产车间按照隐患治理的可实施性以及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车间级、公司级。由基层班组上升到车间,由车间上升到公司。对于班组能解决的隐患,不推到车间;对于车间能解决的隐患,不推到公司。 a车间级隐患:车间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车间不能解决的,但导致的风险后果是轻微及一般的隐患。 b公司级隐患:公司能解决的隐患,不论其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公司解决不了,但导致的风险后果是较大的隐患或导致发201、生事故的隐患。(3)隐患的查找各基层车间结合自身实际,组织技术人员和现场人员,采用定期和随时两种方式查找现场各类隐患。随时的方式是指在日常巡检和现场操作以及生产管理过程中,对各类隐患要随时查找,随时整改。定期的方式是指各基层单位开展以车间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岗位巡检为内容的检查。(4)隐患的逐级申报制度 a、车间不能整改的隐患向公司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隐患存在的具体部位,隐患的具体内容,隐患治理的初步整改方案,隐患治理所需的投资额等内容。 e、 公司主管部门不能整改的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报,申报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隐患存在的具体部位、隐患的具体内容、隐患治理的初步整改方案、202、隐患治理所需的投资额等内容。(5)隐患的治理整改隐患的治理整改坚持“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限期治理”的原则。 a、对于车间级的隐患,由车间安全第一负责人组织安排隐患的治理整改。 b、对于公司级的隐患,由公司的主管部门组织安排隐患的治理整改。 对于需要进行投资治理的隐患,由隐患管理的责任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立项,确定隐患治理的具体方案,然后组织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隐患治理按生产工艺、机动设备等专业进行技术管理,计划、设计、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运作方式,落实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完成隐患治理任务。(6)隐患治理整改的验收和效果203、验证对隐患治理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由隐患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的工艺、设备、安全、仪表电气等专业人员参加,并留下验收记录。在隐患治理整改项目完成后三个月至半年之内,由隐患的主管部门对实施效果进行验证,并留下相应的验证结果。 a、车间级的隐患由车间安全第一负责人组织验收和效果验证;车间工艺、设备和安全技术员参加。 b、公司级的隐患由公司级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效果验证,公司安全、设备、技术等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和效果验证。(7)隐患的控制和应急。隐患一经查出,在没有完成治理整改之前,为防止隐患失控导致事故的发生,隐患的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同时204、,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应急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现场,并组织演练。 a、车间级的隐患由车间负责制定、实施控制和应急措施。 b、公司级的隐患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控制和应急措施。3、隐患管理的责任追究(1)对于在各种检查过程中以及日常管理中没有发现明显的隐患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2)能够整改治理的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对于已经发现的隐患,在治理整改之前没有采取适合的控制和应急措施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4)对于已经发现的隐患,由于自身不能整改又没有及时上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二十五、班组安全活动管理规定 为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安全205、教育的实效性,提高基层安全活动的质量和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蓝星总公司有关安全教育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1、职责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班组安全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基层单位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班组安全活动的管理。2、管理程序(1)班组安全活动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a、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基层安全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b、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活动记录,严格保证安全活动时间,不准挪作它用。 c、安全活动在每周安全活动日进行。倒班员工可以参加车间组织的安全活动,也可以自行组织安全活动。 d、206、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活动,车间领导、安全员及班组长要认真组织,严格考勤,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向班组长请假批准并作好出勤记录。 e、公司及基层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每月按规定安排好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并监督实施。(2)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a、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b、围绕班组、基层单位一周生产工作,讨论、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c、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提高预防事故能力; d、结合岗位生产工作特点,开展事故应急训练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 f、开展安全技术座谈、207、攻关; g、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讨论装置、班组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等。(3)班组安全活动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到真实、齐全、清楚、实用。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车间领导阅签等。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和弄虚作假。(4)基层单位领导要对班组安全活动和记录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班组要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抽查,以提高班组安全活动水平。(5)安全活动情况要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严格考评,安全管理部门对活动有成效的班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要给予曝光和必要的经济处罚208、。公司及基层单位要把安全活动情况纳入班组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年终评比的依据。3、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保存期限一年二十六、助剂厂领导承包安全生产责任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要害部位安全工作的具体领导,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加大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体现“安全工作领导负责制”的原则,按照“加强领导,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共筑安全”的指导思想,助剂厂建立领导承包安全生产责任区制度。在行政工作分工的基础上,由助剂厂领导对生产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分片承包。具体如下: 1、承包领导的安全职责 (1)对责任区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交通安全、工业卫生等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2)建立经常性的工作209、联系制度,了解责任区的安全情况,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月至少两次到责任区检查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到责任区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提出安全工作要点,并做好记录。 (3)参加责任区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并支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查处。 (4)督促、指导责任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大力整改隐患,督促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2、工作考核 承包领导每季度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汇报在责任区的安全工作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承包领导在责任区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工作业绩。二十七、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人身210、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职责(1)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2)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组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b、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c、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d、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e、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f、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g、保障疏散通道及专用消防道路的畅通。h、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211、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2、内容与要求(1)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a、掌握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查找火灾隐患,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消防道路畅通。b、对全体员工进行的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实施监督。 c、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消防安全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d、组织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e、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整改。 f、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上报火灾事故。 (2)依据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a、承担公司的火灾扑救工作。 b212、对公司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c、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d、抓好专职消防队的队伍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e、配合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根据消防法要求,基层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a、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b、 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c、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4)应当将消防布局、消防泵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213、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公司总体规划,保证消防经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5)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罐区、栈桥、仓库和泵房、充装站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6)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安全管理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7)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214、。(8)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9)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动火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10)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和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11)加强对公共娱乐、办公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215、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电气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12)对消防监督部门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基层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凡基层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报请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档案,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13)各单位要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14)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216、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15)对新入厂及转岗员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16)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17)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18)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以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19)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年度预算。(20)发现火情时,应当217、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义务消防组织控制和扑救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21)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灭火指挥部,由公司领导任总指挥。灭火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a、使用各种水源。b、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c、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d、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e、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F、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请求增援。(22)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218、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23)发生火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24)火灾事故的报告统计执行公司的事故管理报告制度。 二十八、工伤管理规定1、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219、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2、工伤事故报告 (1)各单位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基层单位要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调度,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现场,掌握事故现场第一手材料; (2)职工在上下班途220、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在报告交警部门的同时,要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3)职工在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4)司机在外执行任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司机或乘车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在报告当地交警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3、工伤的认定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赶到事故发生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包括询问现场人员和现场取物证;(2)如果伤者已送到医院,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到医院进行现场观察伤者受伤情况,在不影响伤者病情和治疗的情况下,可以向受伤人员询问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3)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及时通知医务劳动鉴定管理部221、门,医务劳动鉴定管理部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受伤情况;(4)受伤人员医疗终结后,应持以下资料到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工伤材料归档手续:a、填写事故报表;b、受伤者本人工伤自述材料;c、相关人员证明材料;d、诊断书及出院证明;e、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5)安全管理部门应把以上几种材料(复印件)及时向医务劳动鉴定管理部门转交, 医务劳动鉴定管理部门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事宜。4、工伤人员待遇(1)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人员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2)2003年12月31日222、以前发生的工伤人员的待遇,按照黑石化企发2004109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石油化工厂工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5、各单位不准慌报、瞒报工伤事故,对违反工伤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严厉处分。6、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在医疗终结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医务劳动鉴定管理部门负责联系鉴定。7、在工作时间发病按照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文件劳办发199417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规定执行二十九、附录附录一 安全生产禁令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3、不戴好223、安全帽者,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224、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三、交通安全十大禁令1、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2、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3、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4、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5、严禁225、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6、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7、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8、严禁非机动车和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 9、严禁吊车、插车、电瓶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10、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四、原化工部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6)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226、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高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2、操作工的六严格(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3、动火作业六大禁令(1)动火证未227、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1)必须申请、办理,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7)必须有人在容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5)228、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附录二 安全生产规定一、防止贮罐跑冒十条规定l、按时检尺,定点检查,认真记录。 2、油品脱水,不得离人,避免跑油。3、油品收付,核定流程,防止冒窜。 4、切换油罐,先开后关,防止憋压。5、清罐以后,认真检查,才能投用。 6、现场交接,严格认真,避免差错。7、呼吸阀门,定期检查,防止抽瘪。 8、重油加温,不得超标,防止突沸。9、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冻凝。 10、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二、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229、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18-21,毒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必须专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订防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护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浓度情况,要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230、业。三、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合、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材。 4、不准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要符合规定231、。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要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四、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液化石油气是以碳三、碳四或其混合馏份为主的碳氢化合物,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呈液体状态。由于沸点低,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态。在气态下比空气重1.5-2倍,容易在地面及低洼处积聚。液化石油气的饱和蒸气压随温度升高而急剧增加,其热膨胀系数也较大,一般为水的十倍以上,气化后体积膨胀300倍左右。液化石油气的闪点很低,在0232、以下。爆炸极限也较宽,大约在2-10。因此,它是一种极易燃烧和爆炸的石油化工产品。 根据以上特性,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生产与贮运系统,从设计、选材、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维护检修、操作运行都要符合有关规定,从严要求,严格按标准、规范和制度执行。 1、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0.85。进贮罐的液化石油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可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采用喷淋水降温。 3、要随着天气的变化搞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要减少液化石油气与233、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要及时脱水排凝,防止水击、冻凝或冻坏设备、管线。在大风天气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火炬回火。 4、液化石油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必须采取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 5、液化石油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充装现场前,必须检查阻火器和静电导链,使其保持完好有效。 6、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要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或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7、进系统管网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中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立方米,总硫量不大于400毫克标立方米。234、开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脱硫装置,以防腐蚀设备和管线。 8、新装置投产,首先对涉及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工艺设备系统要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与操作规程。 9、凡贮存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材料,包括管道、配件必须符合原国家劳动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钢制压力容器(98版)等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10、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设备、管线的焊接,必须经无损探伤检查,并做好记录,要由经过考试合格的焊工和考试合格的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检验。 11、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后,必须按规定经水压试验与气密试验,并235、要有一定的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无不均匀膨胀为合格。 12、对现用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检查。对较危险的部位要进行巡回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并要纳入到岗位责任制中。在装置停工检修时,对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检查后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13、要搞好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要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现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控制无关车辆来往,以防事故的发生与蔓延。 14、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汁、压力表236、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15、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生产、贮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既有明火又有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等要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一旦出现问题,可立即投入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大门,非岗位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6、在通过道路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7、用瓦斯作燃料的地方,如锅炉、加热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237、和配有安全措施,如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等。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燃。 18、有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检测警报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19、在运行中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为防止静电积聚,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法兰之间的阻值达不到要求的,要用跨线连结好。静电接线必须坚固可靠,符合标准,并要定期检查。 20、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的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或衬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21、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电气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要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如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并要定期沿线巡回检238、查。 23、要完善火炬系统的设施,不准将液化石油气直接排入火矩管网,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石油气的气化或脱凝设施,只有将液态烃加温气化后,才能排入火炬系统。 24、液化石油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需要向火炬排放时,必须先点燃长明灯。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活好用。 25、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必要的防爆与防止回火的设施,如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爆炸。26、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为防止积液,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27、凡瓦斯及液化石油气的设备与管线发现不安全隐患及设备缺陷,要立即组织力量,将隐患与缺陷消除。整改确有困难,应采取可靠措施后暂时可维239、持生产,要加强检查与监测,并要订出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改,可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护进行,当缺陷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8、要认真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对易燃、易爆的岗位要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操作人员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确定设备检验人员并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29、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要把从事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列为重要教育内容。30、认真贯彻执行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杜绝有章不循、违章作业、麻痹大意的工作作风。五、气瓶通用安全管理规定 1、240、新制造的气瓶(氧气瓶、氢气瓶、氮气瓶、乙炔气瓶、氩气瓶等)必须持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2、凡使用的氧、氢、氮、乙炔、氩气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包括水压、容积、重量、腐蚀)并打有钢印和合格记号方准使用。 3、各种气瓶颜色和字迹的颜色要符合国家标准。(气瓶颜色:氧气淡蓝 氢气淡绿 氮气黑色 乙炔白色) 4、凡装过其它气体的钢瓶禁止装氧气。 5、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 6、气瓶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其他严重损伤或有缺陷的不得充装。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不得在日光下曝晒。8、负责充气和装运钢瓶人员须经专门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独立操作。9、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241、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佩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两个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气的气瓶,不得同车(箱)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8)运输气瓶的车辆242、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辆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10、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 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气瓶应放置整齐,佩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超过五层。六、液氨罐安全管理规定1、氨罐设计压力2MPa的水压试验2.5MPa为合格。 2、液氨罐必须具备下列设施: (1)安全阀;(2)压力表;(3)液面计;(4)紧急放空阀;(5)出入口阀。 3、氨罐必须保温,其厚度不小于30毫米。 4、安全阀、氨贮罐要有试压合格证,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校验。 5、新投用的氨罐必须经试压合格方准投用。 6、卸氨时不可卸净。7、氨罐要涂黄色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