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制度汇编考勤教职工学费报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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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4655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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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管理制度汇编(考勤、教职工、学费报销)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考勤制度一、考勤范围和内容1、考勤范围:学校在职的全体民警、工勤人员。2、考勤内容:教职工日常工作的出勤和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各类会议等。二、考勤方法1、考勤要求:教学人员应按教学工作安排和教师工作规范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勤、缺课;行政和教辅人员,按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专职学生管理人员,应根据学生工作的特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2、考勤2、管理:学校考勤管理工作采取分管校领导负责,由政治处、警务督察、教务等部门组成考勤领导小组,各科室负责人配合的原则组织实施。3、考勤实施:各科室人员的考勤,由科室负责人考勤;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考勤,由学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勤领导小组每天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三、教职工请假教职工的请假类别为:公假、事假、病假、丧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等。1、公假:教职工因公不能参加单位的正常工作、会议或活动时,须请公假。公假的范围为因公出差、参加学术会议、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外出调研、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等。请公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请假的时间、所在的地点等,必要时出据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科3、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2、事假:在日常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确有工作以外的特殊事情需耽误工作的,可给予事假。事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但全年累计一般不能超过40天。3、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准予请假,须在书面申请后附医院证明,急诊住院的可持住院证补办请假手续。4、丧假: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和生活在一起的岳父母、公婆去世时,可请丧假3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路程假除外),若需延长者,按事假对待。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5、婚假:正常婚假3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路程假除外);晚婚(汉族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少数民族男23岁、女21岁)增加20天假(其中包4、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夫妻双方之一方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增加的晚婚假待遇。因我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职工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假期。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6、产假:女职工前后产假98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实行晚育(满24周岁生育)可增加晚育假30天(一方再婚者,不享受增加的晚育假),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在原规定基础上再加15天;多胞胎每生育一个婴儿再加产假15天。婴儿不满1周岁的女职工,每天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7、护理假:女职工晚育可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不包5、括法定节假日)。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孩子(不满16周岁)生病后,凭医院证明可请护理假,每月不超过4天、季度不超过12天、全年不超过45天。夫妻一方做节育手术可给另一方1周以内的护理假,人工流产给3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8、探亲假:凡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每年可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不包括路途时间,以下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3年给假一次(6、期间任何一年都可),假期为30天;不具备探亲条件的,可在退休前享受探望兄弟、姐妹、子女一次,假期60天,并按其中一名成员路线报销路费;探亲假如果两个以上探亲假没休的不再计算假次,但可增加假期10天。以上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探亲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五、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一)请假程序:教职工请假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报政治处备案,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二)批准权限:1、正处级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请假(指离开单位所在的市、县以外地区),向司法厅政治部报告,由司法厅主管领导审批。2、副处级领导请假,由学校7、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司法厅政治部备案。3、各科室负责人外出请假,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的,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经审批后报政治处备案。4、其他人员外出2天及以内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及以上,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报政治处备案。六、奖惩待遇1、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出全勤者,可列为年度考核优秀等级的候选人,可参与先进个人评选。2、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按以下办法执行:(1)外出学习等活动超过1个月的,期间停发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贴。 (2)事假按天数(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扣发人民警察执勤岗位8、津贴和本人月津补贴40%本月工作日天数;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扣发期间的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贴,超过天数按本人月工资和津补贴70%计发。连续事假超过30天的,扣发期间的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贴、按天数扣发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和本人月津补贴40%本月工作日天数,超过天数按本人月工资和津补贴70%计发。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停发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贴、按天数扣发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和本人月津补贴40%本月工作日天数,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和津补贴。(3)病假1个月以内的,按天数(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扣发每天的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和本人津补贴40%本月工作日天数;超过1个月的,停发9、期间的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贴。病假超过3个月,除扣发期间的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贴和按天数扣发本人月津补贴40%外,从第4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工资十津补贴60%)的90%;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工资十津补贴60%)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工资十津补贴60%)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工资十津补贴60%)的90%;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资照发。3、教职工旷工处理:(1)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对待。(2)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各类会议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无故不到10、者,1次按旷工半天对待。(3)不请假、请假未准、超假、续假未准而未上岗者或拒不接受分配工作者,按旷工对待。(4)每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对待。(5)旷工半天,扣发当月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的1/2(工勤人员按本人月津补贴4%扣发);旷工1天及以上的,扣发其当月的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工勤人员按本人月津补贴8%扣发);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的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和本人月津补贴40%(工勤人员扣发本人月津补贴40%)。(6)本年度内凡以旷工处理的,取消评优资格;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1、15天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七、附则1、各科室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和津贴分配挂钩。每月1日前统计上报上月的教职工考勤情况,填写新疆司法警官学校教职工考勤情况登记表,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政治处。教职工参加学历、继续教育及学费报销的规定一、学历、继续教育的原则本规定所称学历是指教职工在职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教育。继续教育是指教师通过参加心理咨询师、司法考试等与教师的教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贯彻统筹兼顾、按需培养、学以致用、专业对口、业余12、学习、自学为主的原则。二、参加学历教育的条件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应符合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2在学校工作2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学成后愿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3符合招生学校规定的有关条件。报考的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同或相近。4除因工作岗位变化外,教职工不得申请与现有学历、学位同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5再次接受高一层次学历教育的,自取得文凭起必须工作满二年后才能提出申请。三、学习费用报销1参加大专学历教育的,学费自理。2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应贯彻“先批准后报名”的原则,即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政治处统一制式表格),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13、见(教师还须教务科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和政治处审核后,由学校党委审定,并交政治处备案。3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必须先由本人垫付学费,在完成全部学业后,凭政治处备案批准的申报表和个人获取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学费发票及相对应的盖有办学单位公章的收费通知一次性予以报销学费。4经批准参加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人员,学习期满凭本科毕业证、硕士学位证报销80%、经批准参加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人员,学习期满凭博士学位证报销学费的100%。报名费、教材费等其他费用自理。5 经批准赴疆外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每学年可报销两次往返路费、住宿费(应有学习当年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14、据)的80%。报销时以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该人员职级待遇为标准,在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一次性予以报销。6为鼓励在职人员参加更高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教育,经批准同意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的,可享受二次学费报销,即已报销过一次本科学历教育的学费,经批准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者,第二次参加学历教育的学费按此规定中“学习费用报销”的第四条之规定报销。7为鼓励“双师型”教师,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批准选派教师参加学习培训的,即:参加心理咨询师、司法考试等,获取相应证书的,可报销学费或培训费。8凡参加学历教育和报销学费及其他费用,必须经校领导和政治处审批后,财务科方可按本规定予以报销,未经领导和政治处15、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四、参加学历及继续教育的要求1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必须和学校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合同,其中: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须为学校服务满八年。提出调离、辞职的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须返还学校已报销的所有费用,方可办理离岗手续。2参加本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只允许参加业余或函授、自学考试等形式的本科教育。3申请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的必须是国民教育系列在职研究生学历教育,不允许参加研究生结业或其他同等学历证书班的学习。4凡未经校领导、政治处审批,个人私自外出进行学历教育以及学习培训或“先斩后奏”的,学费及培训费一律不予报销。五、其他1本规定自起执行,原有规定与之相悖的按本规定执行。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被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按照本规定执行。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校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