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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校法学院教学组织管理制度汇编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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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5501 2024-09-08 37页 158KB
1、大学学校法学院教学组织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 教学管理制度 1法学院关于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修订) 1法学院教学用书编写管理办法(修订)4 法学院教学系教研活动管理办法(修订)6 法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7法学院教学系考核暨先进系评选奖励办法(修订)9法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员管理办法(新增)11法学院关于教师出国(境)学习的决定(新增)13法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出国的规定(新增)14法学院预排课程操作规程15法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指导管理规定(修订)16法学院关于2、加强本科教育实践教学的管理办法(修订)21法学院关于本科生导师导学制度的管理规定23法学院关于教师参与双师教学的管理规定24法学院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26法学院关于第二专业教学的管理规定(修订)28法学院关于双语教学的管理规定30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31法学院法学全真案例管理规定33教学管理制度法学院关于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XX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工作,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根据XX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0440号)、XX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江财教务处字2006 110号)等教学管理文件的规定,3、结合法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科课程考试应当建立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教学系和学院四级管理与监控的机制。(一)课程负责人应当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课程负责人应当协调该课程的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二)教学系主任应当对归属本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三)学院应当对归属各教学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加强对课程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的规范与指导。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性质4、特点等确定考试形式、组织命题。考试形式包括闭卷、随堂开卷、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一)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当根据XX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命题。(二)采取随堂开卷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前一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经所在教学系和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院教学秘书将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情况统一上报教务处。随堂考试的命题应当参照XX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得少于三种题型。(三)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在二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考试目5、的、考试形式、成绩评定方法、实施方案等内容。(四)全校公共课程的考试,应当由课程负责人及课程所在系的系主任确定命题小组,命题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第四条 阅卷工作应当根据XX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第十一条(十一)(十二)项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阅卷应当用红色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等进行,不得用其他颜色的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二)阅卷应当采用给小题正分并累计相加的方式,不得采用给小题负分或累计相减的方式;(三)阅卷过程中发生错改、错给分数、累分错误等行为的,阅卷教师应当在错误更正处签名;(四)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在成绩评定中应当遵照本6、条规定执行。(五)教师在阅卷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一)(二)项规定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三)项行为对教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第五条 教师应当根据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不得随意变更;遇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存在较大错误的,由应课程负责人组织协商,统一评分标准。第六条 阅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进行;有三位或三位以上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应当采取集体流水作业进行。第七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应当根据XX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和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等教学管理文的要求,及时将试卷、参考答案、7、答题纸、试卷分析报告等材料提交院教学秘书。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应当及时将学生提交的课程论文、案例报告、实验报告等材料整理,提交院教学秘书或实践教学秘书并装订成册。第八条 院教学秘书或实践教学秘书应当根据教务处要求,及时装订课程考试材料并归入教学档案。学院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材料保存期间一般应为6年,重要的教学材料档案应在10年以上。课程考试材料实行档案化管理,档案保存期间为6年。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统一安排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应当具有教师资格。除学院院长(不含副职)外,所有教师都应当8、承担监考任务,行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监考任务。监考人员不得擅自调整监考任务和请人监考,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监考的,应向院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确定监考人员,经院分管领导批准。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打电话、发短信、上网等。凡因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被有关部门通报批准的,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第十一条 命题与监考补助。学院按照每套试卷50元(每门课程最多不超过三套)的标准给予补助;监考费补助标准为30元/次,法定节假日则为40元/次。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第十四条 附则 1XX财经大学普通9、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江财教务处字2006 11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第八条 命题教师在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确定命题知识点及其分值、题目难度系数等。命题内容应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等涵盖的内容。第九条 确定试题题型。命题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设计题型,每门课程题型一般不少于5种。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制图题、阅读理解题(指有选择答案的阅读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等。主观性试题题型一般为简答题、论述题、阅读理解题、证明题、计算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设计题等。公共英语课程考10、试应参考国家英语四、六级的题型、题量进行命题和组卷。第十条 命题教师根据以上命题原则和命题技术规范编制A、B、C三套试题。(一)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10分钟;(二)三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5%,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与前两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三)每套试卷中至少有一题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分值不低于8分);(四)有实验的课程的试卷中须有考查学生实践能力的试题。2XX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处字2006 110号)第十一条规定。(十一)评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的评卷办法。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考11、试(补考)成绩应在考试(补考)结束后三天内(视情况可作调整)报学院办公室,成绩一经报送,未经组织复审,任何人不得更改。对考试作弊学生的试卷一律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十二)考试、考查成绩分别按百分制、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法学院教学用书编写管理办法 (XX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院教材建设,规范教学用书编写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用书是指由学院独立、或学院与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编写的各种教材及教辅资料。具体包括:教材、教学辅导用书、习题集、案例分析等。第三条 凡由本院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在编写计划下达后,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根申请人的教12、学、科研兴趣与能力确定编写组主编人选。由学院自行组织编写的,实行主编负责制,参编人由主编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在本院相关教师中选任,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主编在选任参编人员时,应当考虑拟参编教师的教学、科研方向与兴趣及科研能力。主编所对教学用书的编写水平负责。教学用书编写完成后,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术委员会如认为其编写质量达不到要求者,可以另行确定主编人选重新组织编写。教学用书出版发行后,如遇用书人员反应强烈的,三年内取消其参加其他教学用书的编写资格。第四条 由学院与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我院参加编写的人员数与承担的任务,由学院与合作机构共同商定。凡经商定由我院承担的编写任务,13、其参加人员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第五条 由学院独立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编写完成后,由学院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出版印刷事宜,教学用书的保管、发售及书款等事务由办公室指派专人统一管理。负责联系教学用书出版印刷事宜的人员,对印刷质量负责。第六条 凡由学院组织编写的教材,由学院联系出版与印刷事宜。出版所需经费(版号费),由学院从教材出版基金中预付。由学院独立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其印刷费用原则上从书款中扣除。出于学科发展需要,确又暂时无法从售卖教学用书款项中支付印刷费用的,经院务会议决定,由学院从教材出版基金中垫付。前列版号费和印刷费,在售卖教学用书所得款项中优先扣抵。第七条 学院独立组织编14、写教材所获收入,在扣除版号费、印刷费用后,按以下标准支付编写费用:(一)编写稿费:按每千字80元计算;(二)主编费用:按每部教材3000元计算,由第一主编自主决定分配方式。教学用书编写人员取得编写费用发生的税收,由本人自行承担。(三)教师自主编写教材经科研处认定,主编费用参照上述规则适用每部3000元。第八条 学院独立组织编写教学用书所获得的收入,在扣除版号费、印刷费和支付编写费用后,余款按以下原则分配:(一)教材出版基金:按余款的20%提取;(二)专著出版基金:按余款的20%提取;(三)青年成长基金:按余款的20%提取。提取前列基金后所余部分,由学院在全院教职员工中统一分配。 第九条 由学院15、与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编写的教学用书,且我院教师担任主编的,按每部教材3000元计算,由第一主编自主决定分配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教学系教研活动管理办法(XX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发挥各系教师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推动法学院教学与学科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系的教研活动由各系系主任召集并主持,如系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由系副主任主持。各系教师应当积极参加本系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教学系应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本系教师积极开展研究工16、作。 第四条 教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思想与理念、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专业方向、课程结构体系、教学内容、教材、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考试改革、学生知识体系、智能结构和能力培养等。 第五条 科研是学院发展的主旋律,教学系应当积极召集本系教师紧密围绕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展开探讨,可以不定期地组织本系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学术前沿问题探讨、论文选题与写作交流、课题申报论证等。 第六条 各教学系每学期开展教研活动为23次,每次活动必须有活动主题、会议记录、会议照片、签到单等。 第七条 为保证教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学院鼓励各系开展教研活动,相关费用支出凭票据报销,但每年报销费用17、不得超过300元/人。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法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办法(XX年修订)第一条 为稳定兼职教师队伍、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规范对兼职教师的选聘、考核、奖惩,结合学校及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院建立兼职教师遴选机制,以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热情等为标准聘任实务部门专家作为兼职教师。为稳定专家兼职教师,学院与专家所属单位共同管理,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指导机制。第三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法学教育事业,能担负实际指导学生的责任。(2)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并完成教学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践工作,原则上18、年龄在60岁以下。(3)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较突出的实践工作业绩。(4)一般应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序列硕士学位。资深专家可不受此条件限制。(5)一般应为从事执业工作满5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从事法律业务工作的其他专家。符合上述条件,由学院发放聘书,聘期为3至5年。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一)承担学校常规课程的教学;(二)到学院开展现实庭审或指导学生庭审观摩;(三)不定期在XX财经大学法学院或学院实践基地讲授法律实务课程或专题讲座;(四)指导学生模拟法庭或校外法务实践活动;(五)协助学院收集全真案卷或对学院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其他形19、式的帮助;第五条 兼职教师应按照学院指导要求,遵循指导流程,确保质量,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学院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将教学效果及时向兼职教师所属单位进行通报。第六条 学院根据兼职教师工作量和教学效果按下列标准支付报酬:(一)承担学校常规教学工作任务的按100元/课时计酬;(二)承担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四)项项教学任务的补助500元/次;(三)承担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教学任务的补助1000元/人次; (四)完成其他教学任务的视情形给予相应补助。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教学系考核暨先进系评选奖励办法20、(XX年修订)为充分发挥教学系在学院教学、科研与服务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教学系基本考核内容1、组织建设(1)教学、科研、服务与管理制度健全;(2)班子团结,人员结构合理,工作协调,效率较高;(3)档案建设规范、完整;(4)各项工作计划落实责任人,分工合作,责任明确;(5)能够及时按要求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2、教研活动(1)计划与总结。有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有具体安排。(2)定期开展教研组活动,形式多样,各项活动有主题、有中心发言人、有记录,效果好,材料完整。(3)各项教学活动有事实记录和检查记载,教学档案规范、21、完整。(4)重视科研工作,加强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人均科研分高或者取得重要科研成果。(5)定期开展全系教学检查,检查后有小结;定期举行公开教学与教学专题研讨会。(6)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学生的实验报告和教学资料完整。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教学系当年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1)所属教学系的教师在本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一般教学事故,或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重大教学事故或一次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有关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以及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参照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修订)执行)(2)所属教学系的教师在本学年的教学平台使用情况检查中,累计有30%的教师22、的平台使用情况评价分数低于60分的。(3)有关教学系未能在本学年的两个学期内分别开展至少一次的全系教学检查,或者虽然开展了全教学系教学检查,但相关的检查小结发生了缺失。(4)有关教学系未能在本学年的两个学期内分别开展至少一次的全系公开教学或与教学专题研讨会,或者虽然开展了相关活动,但研讨会的资料不健全。4、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教学系,该教学系的正副主任不得参加法学院当年的评优、评先活动,同时扣缴该教学系当年学院划拨活动经费的50%。二、先进教学系的评选与奖励1、评选办法(1)在各教学系自评申报的基础上,由教学副院长组织学院考评组对各系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确定推荐名单。(2)由被推荐教学系的主任在全院23、教职工大会上进行工作汇报,全体教职工投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教学系不得参加先进教学系的评选:(1)所属教学系的教师在本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一般教学事故,或者发生一次(含一次)以上的重大教学事故或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该教学系不得参加当年先进系的评选。(有关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以及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参照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修订)执行)(2)在本学年的教学平台使用情况检查中,所属教学系教师的平台使用情况评价分数平均低于80分的,该教学系不得参加当年先进系的评选。3、奖励办法(1)先进系每年评选一次,于当年12月开始评选,次年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24、代表大会)进行表彰。(2)先进系获得者,学院授予“法学院 年度先进系”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先进系奖励1500元。(3)全院每年评选1个先进系。三、其他1、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2、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法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员管理办法(XX年制定) 为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管理,健全和完善学院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聘请院级本科教学督导员的原则性意见(试行),结合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性质 第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主要是配合院长、教学副院长对学院本科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条 学25、院聘请1-2名教学督导员。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应符合以下聘任条件:1.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正;2. 热心教学工作,潜心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3.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4. 年龄在5060岁之间,视情况可适当延长到65岁;5. 具有法学专业背景;6. 教学效果好,近五年本科教学评教平均分90分以上。 第四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荣誉、教学奖励或入选“教学十佳”、“金牌主讲教师”者优先考虑;现任院级领导不能担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按以下程序聘任:1. 学院推荐候选人;2. 教务处核准资格;326、. 分管学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定;4. 教务处和学院共同发文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在聘任期间因身体或其他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 听课。对本院教师统筹安排听课,要求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且在一个聘期内对全院教师听课全覆盖。每次听课结束后填写XX财经大学听课记录表。每年撰写听课情况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并向学院领导汇报。2. 教学文档评估。对学院的各类教学文档,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度表、实验指导书、毕业论文(设计)、试卷等,参考学校相关27、标准进行评估。每年撰写教学文档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并向学院领导汇报。3. 实践教学督查。对学院开展的实验课、实习实训、二阶段教学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日志、实验报告、实习实训报告及总结等。每年撰写一份实践教学落实情况总结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并向学院领导汇报。4. 根据学院要求,协助分管教学副院长开展其它与教学质量管理及质量监控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与权利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督导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节课人民币100元,每月补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每年年终由教学副院长根据督导材料28、进行认定、登记造册、发放补贴。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在执行、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学院教学系(教研室)和教师要积极配合,不得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院教学工作会议,直接向学院领导、教学系(教研室)提出改进本科教学工作意见的权利,以及要求各教学系(教研室)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应结合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计划,年初制定每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应学习学校、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每学期末,教学督导员应提交工作总结29、,就学院教风、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关于教师出国(境)学习的决定(XX年制定) 选送教师出国(境)学习是推动法学院国际化办学的重要战略,也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合理、有序选送教师出国(境),根据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决定。 第一条 教师出国(境)学习遵照自愿申报,学院推荐的程序。根据学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上法学院每年推荐出国(境)学习的教师不超过4名。 第二条 法学院每年将制定下一年度教师出国(境)学习计划,并严格按照年度出国(境)学习计划和学习名单执行。我院教师应30、在学院通知的时间内申报,未申报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第三条 法学院推荐教师出国(境)学习的考虑原则:一是学院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二是教学课程安排及师资情况;三是参加学院公共服务的态度;四是出国(境)学习的英语水平及科研水平。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优先考虑。 第四条 法学院老师出国前应告知学院分管国际化办学的院领导,已经安排教学任务的,应提前告知教学秘书并变更教学任务。 第五条 法学院老师回国后应告知分管国际化办学的院领导,并及时提交出国留学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出国的规定 (XX年制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和实施法学院31、的国际化办学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鼓励我院学生海外学习交流,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鼓励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奖励四类海外留学活动:海外名校升学类、海外留学类、海外学术会议和国际语言考试类。第三条 对于考取海外名校的学生,学院将予以奖励。考取欧美地区全球排名100以内名校的法律博士(Juris doctor),每名学生奖励2000元;考取欧美地区全球排名100以内名校的硕士,每名学生奖励1500元;考取其他海外名校的研究生,每名学生奖励1500元。 第四条 在校学生赴海外合作院校或研究机构(不含通过中介机构派出)进行为期一个学期及以上的专业学习的,原则上每名学生奖励32、5000-20000元。属于学校认定的贫困生,经院务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 第五条 法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英语)。获邀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主题发言的,学院承担国际往返旅费,并提供3000元补助。 第六条 学生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水平考试的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7分(含)及以上、托福100分(含)及以上,学院奖励全额的考试报名费用;雅思6.5分、托福95分 (含)-99分,学院奖励1/2的考试报名费。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预排课程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教学任务,积极配合我院学科研究与学科建设,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第33、二条 凡由我院承担的全日制本科、法学第二专业学位及高职、函授教学任务的分配与安排,均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除公共基础课以外,各专业课程均设课程教学小组。课程教学小组由课程负责人1人,任课教师2至3人组成。课程教学小组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调整时,由课程所在系系主任提出调整意见后,由院务会议决定。院外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第四条 除公共基础课、学生自由选修课的专业课程以外,每位教师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年级2门或者2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工作。第五条 同一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同一年级同一班级三门以上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任务。第六条 教学任务的分配应当保持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适当均衡。第34、七条 课程预排应当尊重教师个人意愿与教学、研究专业方向兴趣。课程预排由各课程负责人在征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课程教学小组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拟任教师名单,报课程所在系系主任。经系主任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提出课程预排计划,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定。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在分配教学时,各教学小组任课教师不得无故拒绝教学任务安排。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本规程未尽事宜,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在商请系主任意见后决定。第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指导管理规定(XX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学学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工作,提高学士论文写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本科专业、法35、学第二学位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均适用本办法。由我院教师指导的法学专业成教、高职毕业论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学士学位论文应当由毕业生本人独立完成,主题鲜明,层次清楚,语言规范,行文流畅,不得抄袭、仿写,不得出现论文题目同名的现象,做到一人一题。 学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术规范,体例符合相关规定。第四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名单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第五条 学士学位论文写作按照学生依本人学术兴趣自愿选题与指导教师教学、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第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指导教师的确定:原则上与本科生导师导学的安排一致,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的第36、六个星期四前由学院统一公布指导名单;(二)论文提纲: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的第十四个星期四之前完成;(三)初稿: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三个星期四之前完成;(四)二稿: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八个星期四之前完成;(五)三稿: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二个星期四之前完成;(六)定稿: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四个星期四之前完成;(七)答辩:答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正常答辩,安排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完成;第二次答辩为补答辩,凡未参加第一次答辩或第一次答辩未通过者,必须参加补答辩,补答辩时间安排在第十七周完成。法学一专学生不能参加第一次答辩的,应提交已就业单位证明于学院分团委,经学院审核后方能参加第二次答辩,否则取消答辩资37、格;法学二专生应在答辩前交清学费,否则不能参加答辩。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者论文经答辩不合格者,按照学校规定推迟毕业。第七条 学生要求调整指导教师的,应事先取得指导教师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另行联系并确定新的指导教师。每位教师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数不得超过10人/篇。第八条 学士学位论文选题与指导教师名单由院学术委员会公布。学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指导教师一经选题,非经学术委员会同意,不得中途变换。学士学位论文选题确定后,由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写毕业论文(实习)计划安排表,交院教学秘书统一管理。第九条 指导教师评语、答辩小组评语及学术的委员会审定意见不能过于简单,字数要在50字左右,评语标准38、如下:序号评审项目指标满分1陈述内容紧扣主题、概念清楚、方法科学、设计工艺可行、数据可靠;表述准确、思路清晰,论文(设计)有一定的应用价值。352报告过程报告准备充分,能够提供报告中所必需的、完整的影像资料,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完报告。103答辩答辩过程中,基本概念清楚,能够运用所获得的知识,准确、全面的回答答辩小组提出的问题。454创新对前人的工作有认识、改进或突破。10 第十条 学士学位论文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一、学位论文各部分的顺序要求。论文封面、独创性声明、中英文摘要(包括关键词)、中文目录(标至三级目录)、正文(含脚注)、参考文献、后记(可有可无)。(一)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格式39、(教务处主页下载)中文题目:限20字,三号宋体加粗,题目一行排不下时可排两行;作者姓名、指导导师姓名等,小三号宋体加粗;日期:小二宋体(二)独创性声明(单设一页,排在封面后)(可有可无)(三)中文摘要:约300字左右。为了便于文献检索,应在本页下方另起一行注明论文的关键词(3-5个)。(四)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相同。(五)中文目录:应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示例】:引 言一、(一)(二)1、2、二、二、注释例:注释采用脚注,全文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即: 1、2、3。具体注释方式如下:(一)论文注释例:【示例】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中国法学40、1998年第3期。(二)著作注释例:【示例】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页。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页。(三)古籍注释例:【示例】晋书刑法志(四)网络资源注释例:【示例】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法律教育”网: 或。三、文后参考文献编排格式及方法如下:参考文献:引用的参考文献统一列示于正文之后,直接引用的文字、数据、表格等应将参考文献序号标注于正文;参考文献列示格式:期刊格式: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及卷号(期数)。【示例】1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中国法学199841、年第3期。书籍格式:编号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本。【示例一】1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示例二】2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注意:论文必须至少有两篇英文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段后间距为3036pt。参考文献正文取固定行距17pt。注意不要在一篇参考文献段落的中间换页。四、后记(可有可无):致谢对象限于在学术方面对论文的完成有较重要帮助的团体和人士。五、论文用纸及打印规格要求纸张规格、尺寸(mm)每页印刷版面尺寸(mm)每行打印字数每页打印行数含篇眉,页码不含篇眉,页码A4(210297)1462401462203234293142、注:根据论文的薄厚程度,自由选择单面或双面打印。参考文献注示例1魏后凯:中国地区发展经济增长、制度变迁与地区差异,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2王绍光、胡鞍钢:中国:不平衡发展的政治经济学,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第2版。3汪昌云、汪勇祥:流动性溢价,抑或投资者心态? 来自中国股市异常交易量与预期收益关系的证据,中国证券市场2004年第3期。4申卫星:论无权处分,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5 Allen,F .and D. Gale,“Limited Market participation and Volatility of Asset prices.”Amer43、ican Economic Review,1994. 6 Barber,Brad M.and Odean,Terrance, “Boys will be boys: Gender, Overconfidence,and Common Stock Investment”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February,2001.7 Benos Alexandros, “Aggressiveness and Survival of Overconfidence Traders.”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 1(34), 1998.44、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育实践教学的管理办法(XX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培养 “信敏廉毅、平直高远”创业型人才的需要,加强本科教育实践教学环节,根据XX财经大学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的意见、XX财经大学关于加强大学生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XX财经大学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试行)等实践教学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环节,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改应保障课程实习、专业实习和实践训练等实45、践教学课程的必要学时和学分。第三条 实践教学是指以培养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就业能力等综合素质为目的的课外教学活动,可以在校内进行,也可以在校外进行。第四条 实践教学包括以下形式:(一)模拟法庭;(二)庭审活动观摩;(三)实习基地、实践基地活动;(四)校内模拟实习(五)大学生辩论赛、学术节;(六)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法律宣传活动;(七)三下乡活动;(八)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法律咨询与服务活动;(九)寒暑假实习与社会调查;(十)经学院认定的其他实践教学形式。第五条 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必须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实践教学活动。(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46、满规定的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未修满规定学分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予毕业。(二)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九)项规定的活动,并提交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三)每学年至少参加二次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一)(八)项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并提交参加活动的实验实训报告、总结、学习心得等材料;(四)学生未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取消该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第六条 担任实践教学课程任务的教师或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教学的教师、“党团学”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实践教学课程的性质、要求编写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施方案;在组织实践教学活动中,应当规范学生活动记录和评语、实习总结等材料,并于每次实践47、教学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后交学院实践教学秘书或“党团学”工作负责人。第七条 担任实验室与实践教学管理岗位职责的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编制实验室开放计划;(二) 做好每次实验室开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三)维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其他设施,发现损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分管院领导;(四)做好实验室利用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收集与整理实验实习材料,撰写总结报告;实验实习材料、总结报告等应当在每年12月底或次年1月初完成,并提交院实践教学秘书或分管院领导。第八条 实验室、实习基地、实践基地应当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规定的“五有一能48、”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五有”是指有稳定的场所、有明确的实习目的和内容、有稳定的教师和辅导队伍、有科研和技术生产活动、有开展因材施教、开发学生潜能的实习项目;“一能”是指场所和设施能满足教学需要。学院应当重点建设35个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学院应当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九条 学院教师应当为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每名教师每年度应根据学院安排至少一次参加或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非因公务活动不得拒绝学院的统一安排。学院对参加或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师给予必要的物质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次人民币50元。每年年终由院分管领导根据活动材料进行认定,并登记造册、发放补助金额。学院49、对拒绝参加或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给予必要的处罚,处罚标准为扣发年终行为奖人民币200元。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关于本科生导师导学制度的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师对本科学生的沟通与指导,促进法学特色专业建设,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学院建立并完善本科生导师导学制度,教师应当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对本科生的导学工作。第三条 本科学生导师导学的安排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一)在进入学校学习后的第二学期末,由班级统一组织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每位学生可填写3名导师候选人;(二)50、学院根据学生意愿,结合教师实际情况,确定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教师指导学生的人数,按本年级学生的总人数进行分配,每位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不得超过3人;(三)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脱产进修一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不安排指导学生,如果学生愿意选择的,尊重学生意愿。但原来已经指导学生的,应当继续指导,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应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推荐新的指导教师,经学院同意后方可不再承担指导任务。第四条 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指导。指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主动与学生进行联系,了解并关心学生的生活、学习等情况;(二)指导学生进行专业课程的学习;(三)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四)指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专业51、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五)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的选题、撰写;(六)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科技竞赛、科研课题的申报与研究等活动。第五条 学院建立对教师指导学生的考核制度。(一)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二)教师每指导一名学生,每学年计2课时工作量。(三)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报考研究生(不包括由学院推荐的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并最终顺利录取的,由学院按1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第六条 本规定自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关于教师参与双师教学的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双师教学的顺利进行,52、根据XX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0440号)、XX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江财教务字20043号),以及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等教学管理与质量控制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双师教学是我院开展的 “讲辩写练”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指由一位教师主讲并负责组织,另一位教师(或在职法律硕士)参与的课堂教学方式。双师教学活动应分为三个阶段:事先准备阶段;参与课堂教学阶段;事后总结阶段。双师教学阶段应实行 “一听二问三辩”: “一听”,是指参与课堂教学的教师与其他同学一同听主讲教师对相关问题基础知识的讲授;“二问”,则是指参与课堂教学的教师在听课的过程中可53、随时发问,也可引导学生发问,通过这样的举动带动课堂气氛、启发学生的思考;“三辩”,是指双师就事先已准备好或临时提出的理论或实务上的争议问题进行全面的辩论,也包括调动学生参与这一辩论的过程。第三条 各教学系应在开学后一周内编制本系开展双师教学的计划书和方案,并落实到人;学院教学秘书应及时汇总各教学系的计划书和方案,统一编制双师教学计划书和任务表,统一列入学院教学计划,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教学计划一经制定,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变更或取消。第四条 学院教师应当积极参与双师教学活动,并按照规定完成双师教学任务:(一)金牌主讲教师和教学十佳每学期应至少主讲二次;(二)其他教师每学期应至少主讲一次。第五54、条 开展双师教学活动时,主讲教师与辅讲教师应事先就有关教学内容、可能争议的问题等进行必要的沟通;必要时,主讲教师可以与辅讲教师进行模拟演练。第六条 各教学系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双师教学活动的研讨,对本系双师教学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第七条 学院对参加双师教学的教师给予必要的物质补助,补助标准为:主讲教师每次人民币50元;辅讲教师每次50元。每年年终由院分管领导根据活动材料进行认定,并登记造册、发放补助金额。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学院本科教学秩序55、提高教学质量,根据XX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0440号)、XX财经大学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办法(试行)(江财教务字200678号)等教学管理与质量控制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就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性质制定相应的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并在上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该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规则,在该门课程结束前的最后一节课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建立学生平时成绩档案,记录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单元测验等情况,并注意保存学生的请假条、免听申请表等原始资料,期末考试前,将平时成绩评定依据及以上原始资料连56、同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一并交学院存档。第四条 理论课程的平时成绩,原则上占所修课程总评成绩的20,期末考试占80。课程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单元测验等情况确定:(一)考勤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凡迟到、早退二次者作旷课1个学时处理;累计缺课达到总学时四分之一者,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满分的一半。累计缺课达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报学院及教务处备案。(二)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是评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教师可根据学生是否认真听讲、主动提问,是否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等确定学生课堂表现的得分。(三)任课教师可从学生是否能独立完成作业、是57、否按时上交作业、作业的质量等方面评定作业的得分。(四)任课教师可以自主决定单元测验(期中考试)成绩占平时成绩的比例。第五条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评定,实行由学生、项目小组和任课教师共同参与的协商评定机制,并加大平时成绩的考核力度。平时成绩所占所修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可达30%-50%。课程平时成绩根据学生的出勤、实践态度、实验报告完成质量等情况评定。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考核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一)原生态案例教学课程的考核方法:案例讨论表现(40%)案例分析报告(50%)实践态度(10%)。(二)实验课程的考核方法:平时成绩(30%)实践报告(70%)。(三)专业实训考核方法:项目小组评58、分(20%) + 实习单位评分(30%)实践报告(50%)。(四)法律模拟实习考核方法:考勤成绩20%,由指导老师和组长评定;模拟法庭展示成绩占30%,由在职法律硕士评定;总结汇报成绩占20%,由评委老师评定;实习报告及实习资料整理占30%,由指导教师评定。其中、按个人评定成绩;、按组评定成绩,也称“基础分”,本组同学基础分相同,基础分最高的组为“模拟实习先进组”,学院给予表扬与奖励。(五)毕业设计评价方法:指导教师建议成绩(40%);评阅教师评定成绩30%;答辩小组推荐成绩30%。(六)毕业实习的成绩评定,由考核成绩和平时表现两部分组成:考核成绩依据实习报告或调研报告以及实习日记评定,占总成59、绩的70%;平时表现由实习指导老师评定,包括遵守纪律、学生自我评价和考核意见等,占总成绩的30%。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当于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将平时成绩录入学校的教学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关于第二专业教学的管理规定(XX年修订)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第二专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XX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0440号)、XX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江财教务字20043号)、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等教学管理与质量控制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60、,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学院第二专业各课程教学工作的实施,应当按照既定的培养方案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第三条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教师应当选择国内外优秀教材组织教学。教材的选择,应由课程小组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意见,报教学系主任,说明拟选用教材的优缺点以及配套参考资料等,经系主任同意后上报学院。任课教师和相关人员可以向所在系或者学院推荐优秀教材,但不得私自决定教材的选用。第四条 学院教学秘书应根据教务处下达的第二专业教学任务书,做好开课班级的教学计划上报工作,并及时将教务处下发的教学计划下发到各系,落实任课教师。第五条 教学任务实行归口管理,任务下达至各教学系落实。为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任务的安61、排应尽量与授课教师的专业相同或接近。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落实任课教师时,可在院内调剂其他教学系教师承担。第六条 系主任应及时安排教学任务。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对所讲授课程如有特殊要求(如采用多媒体教学、授课人数限制、任课时间要求等)的,应在教学任务书的备注栏内扼要说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第二专业教学任务安排的教师,学院将取消或延迟其职称评定、硕导聘任资格,并扣除本人该年度学院发放的全部行为奖。第七条 严格日常教学检查制度。系主任、教学秘书应协助教学副院长做好第二专业教学常规检查工作。第八条 对第二专业教学过程实行动态管理。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学秘书应坚持听课制度,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每62、学期至少听课1次。听课完毕后,将听课记录交教学秘书处存档,以备查用。教学秘书应定期对听课记录存在问题及时汇总,报主管院领导阅处。第九条 教师应按培养方案要求和所任课程特点准备教案,并向学院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表。教学活动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课表和教学进度表安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按程序上报学院批准。学院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随机抽查任课教师的教案。第十条 对于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教师,经过系主任、教学副院长听课并签署意见,上报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调换。第十一条 教师应按规定的教学任务、课程学时数、上课时间和地点授课。教学任务安排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换授课教师与授课时间63、。因故需调整教学任务时应填写XX财经大学教学任务调整申请表,由课程所在系系主任、教学副院长签字后,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师不得私下进行第二专业教学任务的调整。第十二条 教师因故需临时调整课程(停课、调课、换教室)时,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XX财经大学课程调整申请表,按规定办理课程调整手续。请假一周的,经系主任同意后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请假两周及以上的,应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请假批准后由教师本人通知上课学生。第十三条 凡未办理调课或调整教学任务手续而擅自调整的,一经查实,将按照XX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和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64、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第二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根据法学院学位论文指导管理规定进行。第十五条 承担第二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学院按每标准课时10元进行补贴。此补贴的发放不影响学校和学院对二专课时补贴的计算。学院对二专到课率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检查发现到课率未达到50%的,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教学班的二专补贴(到课率以实际选修并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来计算)。第十六条 教师上课或监考均不得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离开),对于违反规定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对于在第二专业教学过程中被学校查实并认定了教学事故的,每次扣除该任课教师在学院所发放的二专补贴300元;被学院查实并认定了65、教学事故的,每次扣除该任课教师在学院所发放的二专补贴300元。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关于双语教学的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双语课程教学和双语教师的管理,推进学院双语教学工作,按照XX财经大学双语教学管理规定,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双语教学课程的开设、任课教师资格的审定、教材的选定、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及双语课教学质量管理等事项,应当依照XX财经大学双语教学管理规定执行。对于XX财经大学双语教学管理规定未予规定之事项,依本管理规定执行;本管理规定未有规定的,依学院其他教学管理文件执66、行。第三条 为提高双语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学院优先推选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进修、访学。对于出国进修、访学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教师,在出国进修、访学期间享受学院在岗教师待遇。第四条 承担双语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根据XX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课前准备、组织教学,并且遵照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写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讲义、电子教材、教学案例等教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系、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提交院教学秘书,由院教学秘书统一装订成册。第五条 学院建立双语教学质量监督与考评机制。考评小组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各教学系主任组67、成。考评小组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课等形式对双语教学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价。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课程负责人在教学与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由本院承担教学任务的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课程,每门课程设置负责人一人,任教教师若干人。课程负责人与任教教师组成本课程的教学小组。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从熟悉本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的教师中产一。具体资格条件为:(一)十六门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获博士学位;2、从事68、本课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3、出版、发表本课程相关著作或论文二篇(部)以上。(二)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讲师以上职称;2、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的;3、出版、发表本课程相关著作或论文一篇(部)以上。十六门主干课程以外的其他新开设课程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限制。因教学事故受到学校处分的教师三年内不得担任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出现教学事故的,除依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学院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第四条 每位教师只能担任一门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每位教师最多可以担任一门主干课程和一门非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第五条 课69、程负责人由本人申请,院务会议确定。课程负责人任期三年。教师在担任课程负责人期间,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者,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由院务会议另行确定课程负责人。继任课程负责人的任期到本届课程负责人任期结束为止。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负责本课程的建设工作。具体职责为:(一)拟定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计划;研究、改进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二)负责本课程教学计划的实施,协调各任课教师的教学内容与进度;(三)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提出本课程任课教师安排的意见;(四)安排本课程的命题与阅卷工作;(五)收集、整理本课程相关教学资料;(六)收集、整理教师、学生对本课程教学的意见与建议,提出改70、进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根据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学年发放课程负责人津贴人民币300元。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应当带领本课程全体任教教师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参加学校及有关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创建工作。学院对被评为优质课程或者精品课程的教学小组,经院务会议决定,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者,学院将视情况扣发其部分或全部课程负责人津贴。情节严重者,由学院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法学院法学全真案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学校和学院有71、关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资料室业务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学资料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负责收集法学全真案例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根据规定流程,按时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利用工作。第三条 根据学校关于集中管理教学档案资料的原则,集中统管全院需要长期、永久保管的教学案例资料,维护法学案例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实践教学及科研工作服务。第四条 法学院案例管理的基本任务:(一)负责案例的收集、整理、复印、保管、统计、利用工作;(二)为丰富学院实践教学和科研资料,做好法学全真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合案例提供利用;(三)开展案例资料的编研工作和参与、配合学院实践教学工作。第二章72、 全真案例的接收和收集工作第五条 接收和收集的范围:(一)利用我院历届招收在职法硕学生的办学资源,收集其工作中接触的各类案件形成的案例资料;(二)我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教学过程中,整理提供其接触的相关案例;(三)我院教师兼职受理的各类案件形成的案例资料。第六条 收集与接收案例时间及方法:在职法硕学生,在其第一学年开学注册后,由法硕办公室通知要求每位学生提供,按照要求整理、编目后,资料室进行接收;全日制学生,在毕业前提供整理一份其社会实践过程中接触的案件形成案例料;学院教师,兼职律师工作中,提供其受理的各类案件形成的案例资料。各类全真案例经过系统整理,符合要求,编有完善的法学全真案例目录(含民事法73、案例目录、刑事法案例目录、商事法案例目录、行政法案例目录)一式两份,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接收时,双方根据案例目录一一清点核对,双方经手人在案例移交登记册上签名。档案目录由资料室和案例资料移交人员或单位各存一份。第三章 案例资料的整理和统计及利用工作第七条 资料室案例资料一般以教学课程方向进行分类(民事法案例、刑事法案例、商事法案例、行政法案例)。每本案卷编号对应每个案例的标题。 在日常档案整理工作中,注意做好:不同类型案例资料的分类存放,确保案例资料的完整;加工整理不符合要求的案例资料,调整资料室案例陈列不合理的布局等。第八条 资料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所管的案例资料的内容,主动积极为利用者提74、供利用。资料室设立案例陈列专柜,方便利用者查阅、摘抄。利用者需要时,在不违背保管原则的前提下,可摘录有关部分。第九条 资料室提供案例资料目录,查、借阅案卷资料登记簿等。工作人员每次应做好案卷借阅的登记和检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对案卷数量、整理鉴定情况、利用人次进行统计。第四章 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检查工作第十条 资料室提供专门的档案柜和资料架保管和陈列法学全真案例。所有案卷资料副本,对学院教师和学生实行开架阅览,但未经学院领导同意及办理相关手续,一律不得借出资料室。 因课堂教学需要,在资料室内上课使用的案例,课前由专人统一办理借阅手续,课后清点后统一归还。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实行一季一检查、半年全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查。检查内容:(一)案卷数量有无短缺;(二)案卷材料有无损害;(三)借阅手续是否规范;检查时要做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对受损害的案卷资料要设法抢救、修复。第五章 其他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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