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综测请假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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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493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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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综测、请假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1.审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2、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3、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4、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七条 学籍管理详见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维权中心、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5、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校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按审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6、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采取措施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的帮助,受助学生应当符合审计学院特困生补助办法相应的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审计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审计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一节 奖励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7、科技创新、体育锻炼、文化艺术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社会工作奖、科研成果奖等个人奖项;设有文明宿舍和十佳宿舍、优良学风班、优秀班级等集体奖项。对优秀困难生设有“爱心教育奖”和“审计之光教育奖”等奖项。按照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优秀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 奖励评审程序(一) 每学期开学初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和文体活动(含课外体育锻炼)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测评8、。(二) 学生按照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和综合测评成绩提出奖励申报。(三) 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报须作综合测评,对初步入围人选张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四) 学生工作部(处)全面审核公示结果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二十一条 评审时间为:每年9月份。毕业班优秀学生的评审时间为每年5月份。第二节 处分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十四条 受9、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学校综合奖学金、补助金及校内外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在德育考核中,其“思想品德测评”不得超过80分。(二) 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按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第二十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10、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七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1、;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持械打人、集体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九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 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 偷窃、诈骗价值金额达到500元12、(含5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 屡次偷窃、诈骗,涉及金额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经常在就寝时间内玩游戏、看影视录像,影响他人休息履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13、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五)未经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违反社会公德或有关社区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14、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一)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造谣、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八)吸食毒品,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15、。第三十三条 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一) 擅自连续离校1天以上3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含)者,给予警告处分。(二) 擅自连续离校3天以上7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节以上(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 擅自连续离校7天以上11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含)者,给予记过处分。(四) 擅自连续离校11天以上14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15天以上(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含)者,予以退学。(六) 一学年内两次16、以上(含两次)擅自离校者,加重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审计学院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三)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部(处)通过调查、了解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17、(五)学校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一)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二)学生留校察看期为半年至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进行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视为自动解除。(三)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四18、)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户籍地。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学生的处分材料将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毕业前,对于未能“消过”的受处分学生,学校可根据其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评议程序给予评议,评议材料装入学生档案。(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节 申诉和申诉处理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学生工作处。第三19、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20、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21、诉。第四节 消过第四十五条 鉴于部分受处分学生事后认错态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并在以后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使他们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奋发成才,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别是为了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特提出消过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消过是指学生一时冲动、并非故意而违反校纪校规,初次受到处分后,有悔改之意,申请消过,经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评议,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的取消或减轻原处分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消过:1、政治表现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受处分者;2、考试严重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3、聚众22、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4、偷窃;5、受处分后又再犯过错;6、在毕业学年内犯过错;7、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不应给予消过的。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减轻处分:1、受记过、留校查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获得单项奖或三等奖学金或地市级以上(含)表彰,原受处分可减轻一个等级。2、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留校查看的,受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可减轻两个等级;3、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减轻处分的。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取消处分: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单项奖以上(含)奖学金或地市级以上(含)表彰,可以取消处分;2、受记过、留校23、查看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二等奖以上(含)奖学金或省部级以上(含)表彰,可以取消处分;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确有明显进步,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可取消处分;4、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可以取消处分的。第五十条 消过程序1、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之后提出消过申请,考察期为一年。2、二级学院负责对提出消过申请的学生进行教育、考察、评议,于每年5月下旬进行评议,根据其表现,提出取消、减轻处分或不予消过的建议,并报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于每年6月初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3、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印发有关部门及学生本人。对取消原处分决定的,原处分决定从学生24、档案中抽出,和取消决定一起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校档案室保存;对减轻处分的,减轻决定文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金审学院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我院2009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其他年级在校生参照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2.审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25、和行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 审计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能力四个方面的测评。其中,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创新能力。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社会服务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服务意识、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成绩和社会服务能力测评成绩四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组成,上限为100分,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26、综合测评得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65%文体活动测评成绩10%社会服务能力测评成绩10%第五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 测评细则第六条 思想品德测评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为80分测评内容:(1)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国家发展和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以及政治理论竞赛的态度和表现,是否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态度,27、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3)遵守社会公德和校园公共秩序的表现;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的表现;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爱惜粮食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协作,乐于助人,讲究卫生,举止得体。2、奖励分和扣减分【奖励分】(1)因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受省级以上(含省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20分;受校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10分;受院级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一次加5分。(2)非第(1)项原因,受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校、学院通报表扬及以上表彰者,每次分别加12分、6分、3分。(3)获得优秀党团员、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省级以上(28、含省级)加20分,校级加10分,学院级加5分,标兵类可酌情再加510分;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各类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类似称号者,分别加12分、6分、3分;同类称号重复获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4)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校级、院级先进集体,班级每人分别加10分、6分、3分。同一集体在同一学期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5)所在班级、党支部、团支部参加学校组织的 “主题教育活动”、“主题党日活动”等各类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8分、6分、4分,其他成员减半相应加分;开展的活动经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评奖并获奖的按校级的29、2倍、3倍加分。(6)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经学校选拔参加省级、国家级竞赛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加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加分;未经学校选拔即课余自行参加其他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类政治理论竞赛获奖者,可参照此条酌情加分。(7)参加党校,青年共产主义学校(团校)学习培训并结业者,加2分。(8)所在寝室获校级文明标兵寝室、文明寝室,其成员每人分别加10分、6分(学工处学年公开表彰),院级文明标兵寝室、文明寝室减半加分。同一类评比同一学期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9)参加无偿献血者,加6分;参加献血但因检血未通过而未能献血者,加330、分。(10) 团结友爱、乐于助人者(须有事迹材料),每次加13分;拾金不昧者每次加3分(须有证明材料,与通报表扬不重复计分)。(11)经二级学院党总支认定,在思想品德方面有其他优良表现者,加1-3分。【扣减分】(1)凡时事政策学习、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其他规定必须参加的学习、劳动、竞赛、会议等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减2分。(2)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受通报批评者一次减5分,受警告处分者一次减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一次减10分,受记过处分者一次减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次减20分。(3)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寝室文明卫生不达标,每人每次减1分,晚归者每次减2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31、者每次减5分;使用违章电器者每次减4分。(4)所在寝室受到学校公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3分;受到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2分。(学生处在奥蓝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的学生公寓违规违纪情况,视作校级通报批评处理。)(5)凡在品德表现方面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尚未达到通报批评或处分底线者,视情节轻重每项每次减24分。(6)有伪造志愿服务证明及帮助造假者,每人每次扣4分,并取消一切奖助学金及评奖评优资格。(7)参与伪造素质拓展认证卡活动记录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每次扣24分;并且该学期素质拓展认证卡该项活动记录归零。第七条 专业学习测评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32、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专业学习测评基本分为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课程学分*各科成绩)/课程学分。“各科”是指包括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内的当学期所有修学课程(不包括跨学科和通识选修课)。考试成绩若为等级制,转化为百分制时取中间值计算,及格为65分,中为75分,良为85分,优秀为95分。测评内容:(1)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积极的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拼搏进取、自强不息的学习品质;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和勇于创新的学习精神。(2)专业学习成绩、专业技能水平(如外语、计算机等)情况。(3)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各级科技竞赛33、,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表现及成果。2、奖励分和扣减分【奖励分】(1)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每项加5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第一申报人加满分,其他申报人减半加分。(2)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有CN或ISSN登记号),每篇按所登载刊物的级别(市级、省级、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分别加1.5分、2.5分、3.5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文章为多个作者合作者,第一作者加满分,其他作者减半加分。(3)经学院或学校推荐选拔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科技竞赛、科技制作、科技创新活动,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分、0.5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4、3倍加分;院级或未经院、校选拔即课余自行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照校级的50加分。获奖成果为多人合作,第一申报人加满分,其他申报人减半加分。(4)考证、考级、辅修加分:在所评学年内,考取与本专业学习、专业技能相关证书者,每获得一个证书加1分;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二级及以上者加1分;达到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水平者加1分,达到六级水平者加1.5分;辅修一门专业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一次性加1分。(5)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班级内比上学年(期)提升10个名次者加0.5分。【扣减分】(1)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减2分,二门不及格者减4分,以此类推。(2)凡要求统一参加的各类科技竞赛或学术活动而擅自35、不参加者每次减0.2分。(3)旷课每次减0.2分,迟到早退每满两次减0.2分(以所评学年任课老师提供数据为准)。第八条 文体活动测评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80分。测评内容:(1)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和社区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2)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3)参加素质拓展认证达标以及体育测试达标状况。2、奖励分和扣减分【奖励分】(1)在各种文艺竞赛(如辩论赛、朗诵演讲比赛、风采展示比赛、原创作品比赛等)中获得名次的参赛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6、3倍加分;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加分(社区组织的竞赛获奖按院级标准加分,下同)。其他单项奖按同等级的三等奖的50加分。自行参加县市级以上的相关组织举办的文艺竞赛按院级标准加分。(2)经推荐或选拔参加各类文艺竞赛未获名次或参加一般性演出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3)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8分,二、三名加6分,四、五、六名加4分;省级竞赛获得名次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竞赛获得名次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在原来加分的基础上另加10分、15分、20分;院级体育竞赛获名次及破记录者按校级的50加分。37、参加体育竞赛未获前六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按照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0.5分、2分、4分、6分。(4)团体项目(校级10人以上,院级6人以上)经学院、学校选拔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文体比赛,获奖、未获奖(包括所有正式队员)加分均参照以上加分标准减半执行。(5)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录卡)或在“审计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网”上进行登记和认证。(只针对大一、大二、大三学生)。在“六个栏目”认证全部达标基础上(要求每个栏目每学年至少增加两项记录),每增加一项参与素质拓展活动的记录,每项加0.5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扣减分】(1)体育测试不达标或无理由不参加达标测试者38、减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2)凡要求必须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2分。 (3)每学年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的活动记录不达标(以团委规定的标准为依据),按不达标的栏目每栏减1分。第九条 社会服务能力测评测评成绩能力测评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社会服务能力测评基本分为80分测评内容:(1)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的情况。(2)服务学校、学院、班级和同学的意识和行为。(3)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行为。2、奖励分和扣减分【奖励分】(1)公开发表文艺作品者(有CN或ISSN登记号),按刊物级别(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3分、6分、9分;文艺作品单独成册(套)公开出版39、发行的(须有版权页),每册(套)加12分;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报刊上(有CN或ISSN登记号)发表新闻稿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者,按刊物级别(校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篇分别加2分、4分、6分;在校内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刊物和新闻媒体(如电台、电视台、官方网站等)上发表(或被采用)文艺作品、新闻稿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者,每篇加1分,其他实践表现(如影视制作、发明创造等)可参照此条标准加分。作品为多人合作的,第一作者加满分,其他作者减半加分。(校级以上级别报刊编辑或电视台编辑在本报刊或本台发表作品不依据此项加分;学生会新闻宣传中心成员、各新闻中心负责人以及各班宣传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稿不可依据此项加分)(240、)社会实践加分:按要求参加校、院组织的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撰写实践报告者加2分;所撰写的社会实践报告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计分;学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报告为多人合作的,第一作者加满分,其他作者减半加分;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分别加16分、10分、6分、3分;所在社会实践小分队获校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加4分,省级、国家级获奖者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计分;学院级获奖者按校级50%计分,其他成员在主要负责人基础上减半加分。参加校际交换生项目的学生,当学年加3分;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41、实践活动(如职业规划大赛等)获奖者可参照此条标准加分。其他未经学院、学校组织而课余自行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获奖者,可参照此条加分标准减半执行。(3)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学期且能履行职责、经考核合格者,按如下标准加分:校学生会、科协、社团联合会主席,加16分;校学生会、科协、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各中心主任;校团委各部常务副部长;校青协主席、校社区团工委副书记、校学生社区自管会主席;二级学院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科协主席;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团长,加14分;校学生会、科协、社团联合会各中心副主任、各部部长,校团委各部副部长;校青协、校心协副主席、各中心主任;校42、社区团工委部长、校学生社区自管会副主席、各社区自管会主席;二级学院学生会副主席、科协副主席、青协、心协主席(会长);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副团长,加12分;校学生会、科协、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副部长、校青协各部部长;校社区团工委、校学生社区自管会各部部长;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科协各部部长、青协副主席;校报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站学生负责人,南审青年等校级学生刊物编辑部主编;二级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年级团总支书记;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校、院社团社长加10分。校公寓团工委、校学生社区自管会分区部门负责人、各公寓楼正副会长;校青协各部副43、部长;校报通讯社、电视台、广播站各部负责人;学生处、团委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助理团成员;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科协各部副部长、青协各部负责人;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聘用的信息员负责人、学生助理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刊物编辑部主编;社区党员工作站负责人;社团党员工作站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社团副社长及社团部门负责人,加8分。校院各类学生组织正式录用的干事、校报电视台广播站工作人员、学校其它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学生助理;班委、团支部成员、朋辈心理咨询员、学生刊物编辑部成员、学生工作网站工作人员,加6分。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个人在各组织各部门本职工作中,表现优秀获先进个人、积极44、分子称号者,在原有加分基础上加2分,如优秀记者、优秀编辑、优秀干事、优秀朋辈心理咨询员、优秀教学质量保障信息员等。(4)热心公益事业,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每次加1-2分;学困帮扶的学习支持志愿者等,按学期根据帮扶的工作量,加35分,列入志愿者名单但未开展帮扶工作的不加分;此项最高为10分。【扣减分】(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擅自不参加者,每次减5分。(2)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过程中因主观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除应追究相应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减515分。第三章 测评方式第十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具体落45、实。各班要成立由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35人)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年三月和九月各进行一次,分别针对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第十二条 测评程序:1、个人自评:学生依据测评细则对上一学期本人表现进行书面自评,提供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自评分的具体依据。并简要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和努力方向。2、班级评分:由各班的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依据测评实施细则进行评分,并将测评结果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3、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根据测评实施细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46、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成绩在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登记表,加盖二级学院党总支公章,在二级学院内存档。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意,可由辅导员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必要时学生处应介入相关调查核实工作。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综合测评的客观性,各二级学院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通过做好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认证等途径,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奖学金47、评定以及各种评比、表彰、推优和选拔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3.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生奖励用于奖励本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普教在籍全日制学生和班级。第二章 奖励的基本条件、种类和奖励程序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励获得者的基48、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好,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先进个人:1. 所修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者2. 本学年所规定的应修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者3. 在本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在留校察看期内者4. 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2次以上者,以及所在寝室安全、文明、卫生状况未达到文明寝室标准者5. 暑期社会实践不合格者6. 缺乏诚信,49、故意拖欠学杂费者第六条 奖励种类: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专项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党员、文明宿舍和文明标兵宿舍、优良学风班、优秀班级、五四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分团委书记、专兼职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第八条 评审程序:在个人或集体申请的基础上,经班级民主评选、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张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进行公示后(至少3个工作日),上报校学生工作委50、员会通过。第九条 评定时间:每年9月份。毕业班优秀学生的评定时间为每年5月份。五四评优的评定时间为每年4月下旬。第十条 表彰奖励和奖金发放1、学校每年10月份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档案。2、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汇总的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单将奖学金汇至获奖者的储蓄卡上。第三章 先进个人评选细则第十一条 指导思想: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德、智、体、美、劳、心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评定办法以充分反映学生日常行为、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为基本原则,促进我校学生养成奋发进取、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的优良作风,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第十二条 奖励等级、金额和比例等 级奖励51、金额奖励比例综合奖学金一等奖1500元5%二等奖800元10%三等奖400元20%单项奖社会工作奖200元6%其他100-200元不等比例不限第十二条 评定标准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有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自行申请,二级学院按申请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在同班级或同专业内进行排名,按奖励比例确定获奖人选。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得者除应符合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一等奖1、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88分,所在寝室为校级文明寝室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8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8分以上);3、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均达良好。(二)二等52、奖1、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85分,所在寝室为校级(含)以上文明寝室;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分以上);3、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均达合格。(三)三等奖1、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80分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0分以上);3、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均达合格。(四)单项奖学年内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80分,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均达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社会工作奖: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分以上)的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53、数6%,其中学生处、校团委推荐占0.6%)。奖金200元2.课程单项奖:学年内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单课成绩列班级第一名。获奖比例不限。奖金100元。3.、科技创新奖:在科研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并有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译文或成果等以审计学院名义在有CN刊号刊物上发表或获奖者。获奖比例不限。每篇(项)奖金100-200元不等。3、专业竞赛奖: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的数学建模、英语竞赛、软件设计等竞赛中获奖者,获奖比例不限。奖金100-200元不等。4、文体活动奖;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文体竞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者,获奖比例不限。奖金100元。5、其他奖项,主要指见义勇为等一些临时奖项。单54、项奖除奖金外,还可以向学校申请奖励学分。第十四条 毕业生综合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以第七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准,奖金减半。第十五条 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社会工作奖、课程单项奖各奖项之间不能兼得,其他单项奖可与以上奖项兼得。第十六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新生奖学金每年评选10名,奖金为5000元。凡被我校正式录取并报到注册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并符合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者,可享受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评选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当年以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2. 高考分数在所在专业、所在省及全校新生中排名前列,或因具有突出特长在当年招生过程中学校承诺给予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在每55、年9月初由学生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提出方案和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与新生开学典礼时予以表彰,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第十七条 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校长奖学金是为了奖励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较高声誉,或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学生而设立的特别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在相关理论研究获科技创新中获得重要突破,并经权威机构认可2. 参加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交流活动,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3. 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或国家及各类重要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4. 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被学校有关部门吸收采纳,提高了工作效率或产生了经济效益5. 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56、做出贡献校长奖学金评选无比例和名额限制,奖励金额幅度为2000-10000元。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推荐,并整理出具体事迹,经与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协商,根据具体事迹提出奖励标准、表彰方式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第十八条 专项奖(助)学金评定办法专项奖(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学生处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另行制定。奖学金的名称,奖励范围,等级,名额,金额,评审程序,颁奖形式等,按上级相关规定和捐资方的意愿确定。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一般根据各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学生处确定申报条件和各二级学院的分配名额,57、符合条件的学生自行申请,各二级学院按条件和名额确定候选人并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学生处审定,评奖结果报捐资单位或个人。各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定,一般与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得评定同时进行。专项奖(助)学金和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可兼得,但各专项奖(助)学金只能申报一项,如果捐资方指定了专业或二级学院,则只能由指定的专业或二级学院的学生申报。第四章 先进个人评选细则第十九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一)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二)评选条件: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积极参加时政学习,考试(考核)成绩优秀;(358、)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遵纪守法;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在寝室获得校级文明寝室。(4)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抵制不良行为;(5)该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分不低于90分。2、学习方面(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2)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4分以上(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4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3)社会实践方面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优良。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体质健康达标、体育课和课外体育锻炼成绩皆为良好以上,身体健康。(三)毕业班以第七学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为准。第二十条 三59、好学生标兵的评选(一) 每学年评选20名校三好学生标兵。(二)评选条件1、从当年校三好学生中评选出特别优秀者;2、学习上富有创造能力,并有显著成绩;3、体育课成绩、体质健康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成绩皆为优秀,或在校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4、所在寝室获得校级文明标兵寝室者优先。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一)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二)评选条件1、具备“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1、3项各条;2、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埋头苦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出色地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3、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在82分以上(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2分以上)。4.该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60、40%(三)毕业班以第七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为准。第二十二条 在评选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推荐申报江苏省和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省三好学生、省优秀学生干部,奖金400元,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奖金1000元。第二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一)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二)评选条件1、曾获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2、第四学年获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良好,或计算机二级成绩优秀,或考取研究生、公务员,或志愿参加了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苏北计划”;3、在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中有较好表现;4、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五四61、先进个人的评选学校每年五四期间有校团委牵头联合党委宣传部、学工部表彰一批先进个人,包括:1.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2. 科研活动先进个人3. 校园文化活动先进个人4. 社团活动先进个人5. 素质拓展之星6. 优秀青年志愿者7. 优秀团员8. 优秀团干部9. 优秀学生会干部10. 优秀社团干部具体评选比例、名额、条件及评选程序另行制定,评选时间在每年4月下旬。第二十五条 优秀学生党员的评选学校每年由党委组织部、学工部牵头联合评选一批优秀学生党员。(一)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党员总数的10%(二) 评选条件1. 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强,模范履行党员义务,积极承担党内工作,很好的62、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2. 学习刻苦,品学兼优,在社区生活、集体活动和二级学院及班级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在寝室为校级文明寝室。3. 遵纪守法,顾全大局,用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抵制不良行为。4. 自觉维护同学利益,积极参加位同学服务的各项活动,热心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主动接受同学监督。第五章 先进集体评选细则第二十六条 校级文明宿舍的评选一学年中“安全、文明、卫生”的测评成绩排全校前60%的寝室,可评为文明寝室;宿舍成员德育考核均在80分以上且学习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安全、文明、卫生”的测评成绩排全校前50名,可评为文明标兵寝室,奖金100元。第二十七条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一63、学年内所在寝室卫生均达文明寝室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不限:1、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学习勤奋、刻苦,学习风气浓厚,不及格率低于5%;2、学习纪律好,受到任课教师一致好评,无旷课现象,上课迟到早退和事假率低于10人次;3、全班同学创新意识强,积极参加科研创新活动,并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校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暑期社会实践参与率95%以上;4、全班同学课外体育锻炼参与率100%、体质健康达标率95%以上;5、“教师评学”良好以上;6、全班同学没有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优秀班级的评选学年内被评为“优良学风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班级,可评为优秀班级,奖金264、00元。校优秀班级比例为全校学生班级总数的20%。1、全班学生有自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时政学习和集体活动。全班同学作风正派,团结好学,集体荣誉感强。全班同学积极要求进步,整体政治素质高,党、团等政治活动出满勤,质量高;2、全班学生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苏省大学生文明公约,讲文明、有礼貌。在公共场所做到衣着整齐,礼貌待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勤俭节约,文明就餐;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和校园的文明、卫生、安全,所在班级教室、宿舍在校、院文明卫生检查中成绩突出;3、全班学生学习勤奋,不及格率低于4%;4、积极开展素质65、教育的提高活动,有突出的做法和事迹;5、主动关心学校建设,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自觉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内财产保护完好;6、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7、全班同学社会实践参与率100%、社团参与率、讲座参与率高;8、班级学生干部思想品德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作风正派,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全班同学的拥护。9、“教师评学”优秀。第二十九条 在评选校优秀班级的基础上推奖申报江苏省和全国优秀班级,获得省优秀班级,奖金400元,获得全国优秀班级,奖金1000元。第三十条 五四先进集体的评选学校每年五四期间由校团委牵头联合党委宣传部、学工部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包括:1. 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66、)2. 义工实践(志愿服务)先进集体3. 优秀社团4. 十佳社团具体评选比例、名额、条件及评选程序另行制定,评选时间在每年4月下旬。第三十一条 优秀学生党支部的评选学校每年由党委组织部、学工部牵头联合评选一批优秀学生党支部。(一) 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党支部总数的20%(二) 评选条件1. 组织基础扎实,制度健全,支委团结协作,组织生活规范化2. 理论学习扎实深入,实践活动特色突出,在社区建设和学风建设中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3. 重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严格规范,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富有实效。附则第三十二条 以前其它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第67、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年9月1日起生效。4.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为弘扬“诚信、求是、笃学、致公”的校训精神,培育诚实守信、追求真理的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营造健康向上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试规则1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2学生应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并应主动将证件展示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没有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非应试学生不得进入考场。3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68、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作旷考处理。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上机操作等考试,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机房等实验场所,但不得进行任何操作。4书包、非透明笔袋、书籍、笔记、电子辞典、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带入者,应将其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之处。考试用草稿纸由学校根据需要统一配发,其他纸张等一律不得带入考试座位。5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与大声喧哗。6学生考试时,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7除特别指定之外,答题一律采用蓝、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69、清楚。8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考试时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由监考人员陪同赴校医务所就医,凭当日医生证明补办缓考手续。9考试中不准吸烟、不准相互交谈,有疑问(只限于试卷印刷不清)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请求监考人员解释,不得左顾右盼、窥看他人答卷。10考试结束时,学生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及时交卷。交卷(收卷)过程中,学生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在监考人员清点试卷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该课程成绩无效。二、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1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70、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册、规定上交的草稿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2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闭卷考试时,71、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事先在桌椅、身体等有关地方、部位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2)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查阅或传递考试信息;(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7)传、接纸条、互对答案、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8)将试卷带出考场不交却谎称试卷已交;(9)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考前窃取考试内容;(10)参与团伙作弊;(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严重作弊的行为。3学72、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2)涂改他人试卷(答卷)姓名据为己有;(3)答卷姓名互换;(4)组织团伙实施作弊行为;(5)考试作弊知错不改,无理取闹;(6)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第二次考试作弊;(7)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应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4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三、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1处分种类:(1)对考试违纪者,73、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正常补考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本人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对考试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正常补考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3)对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处理程序:(1)监考人员对于监考中所发现的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场收缴违规考生的试卷和违规物证材料,填写考试违规记实,并将违规学生、试卷、考场记实及考试违规物证材料送交学校巡视组(未安排巡视员的补考或其他考试,直接送交教务处);(2)学校巡视组(或教务处有关人员)应要求学生当场书写考试经过与违规事实情况,并根据监考人员与学生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学74、生违规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3)教务处召集由学生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参加的考试违规处理评议组会议,由评议组根据违规事实,依照本规定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当日,通过“教务在线”发布该处理意见;(4)考试违规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将考试违规处理评议组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违规者本人,并敦促学生及时写出书面检查,负责做好违规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5)对于因考试违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决定,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审批;对于因考试违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教务处向学生下达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书,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或75、者监护人);(6)学生对违规事实认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处理。四、本规则和处理办法中的考试,是指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或由上级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具体实施的各类考试。五、本规则和处理办法自年6月14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在施行中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5.审计学院学生请假制度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校园行为,根据审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军训、76、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或双休日、节假日离校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或擅自离校论处。第二条 请假和销假程序:1、学生请假首先应向辅导员请假并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和返校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或医生建议)。经辅导员批准后,按照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单,由请假学生本人交辅导员和宿管员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活动。2、学生双休日、节假日离校且晚上不归者须向辅导员和宿管员请假,辅导员须将假日学生离校情况报院系备案。3、学生请假期满后,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的,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77、而未按时返校者作为旷课或擅自离校处理。4、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须向宿管员和辅导员销假。5、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若遇紧急情况需要请假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学生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辅导员同意,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一律以旷课或擅自离校论处。第三条 准假权限:1、请假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2、请假一周以内的由二级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审批。3、除病假外,原则上请假不准超过一周。请假超过一周(两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请假超过两周的,二级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处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按审计学院本78、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办理。4、在开学注册、考试(含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无论假期长短,均须二级学院院长批准(请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主任医师签名的建议书)并报教务处备案。5、学生请假涉及到课堂考勤的,由辅导员通报各任课老师。第四条 请假和违纪处理:擅自离校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节假日离校不请假者,按照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审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擅自离校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第五条 学生请假、续假手续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备查。请假一周以上者(包括一周)需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第六条 二级院系要经常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特别79、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前后及时掌握学生离校及按时报到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学生处备案。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6.审计学院大一学生晨读和晚自习制度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营造浓厚的校园学习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特定本制度。第一条 在校全日制大一学生必须晨读和晚自习,具体实施方案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处负责监督检查。第二条 晨读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早晨7:408:20;晚自习时间:每周日至周四晚18:3020:30。原则上晨读和晚自习时间,学生不得留在宿舍内。 第三条 各学院学生晨读及晚自习出勤情况,由各学院负责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作为班80、级考核和考核辅导员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第四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学生晨读及晚自习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学生旷晨读、晚自习按所旷时间的二分之一计旷课时数。 第六条 晨读、晚自习出勤情况作为学生和班级评优评奖的依据。班级同学一学年中累计旷读旷自习达1/3人数以上的,取消班级该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7.审计学院学生校园一日行为规范课堂行为规范1、仪表整洁,不穿背心、短裤、拖鞋或赤背进入课堂。2、遵守上课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睡觉,不随意进出课堂,不接听电话。3、保持教室秩序,不在教室和走道上吸烟、喧哗;不带食品进教室;离开时主动81、带走个人垃圾。4、爱护教学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校园行为规范1、仪表整洁,不穿拖鞋、短裤、背心等进入公共场所; 2、爱护环境,不乱丢垃圾和杂物,不乱贴海报、广告、标语和横幅; 3、爱护绿化,不践踏草坪,不攀折、损坏树木和花草; 4、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起哄滋事; 5、男女同学文明交往,举止得体。食堂行为规范1、文明就餐,不插队,不拥挤,不嘻闹;2、尊重工人劳动,不随便乱倒饭菜,用餐完毕自觉送还碗筷。3、不浪费粮食。晚自习行为规范1、在自习区内保持安静,不喧哗、不接听来电。2、不在自习区吸烟、饮酒、吃零食等与学习无关的事;离开自习区时主动带走个人垃圾。3、爱护自习区教学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宿舍行为规范1、自觉维护宿舍区公共秩序,不起哄滋事,不大声喧哗,不在楼道内打球、踢球。2、不吸烟、不酗酒;不打麻将,不变相赌博,不看不健康的读物或影片;不向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物;不违章用电。3、遵守作息制度,不晚归,不外宿,不留宿他人;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4、爱护公物,节约用水,不污损寝室、走道墙面和其他设施;保管好个人物品,不侵占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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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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