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奖励及考试违纪管理制度汇编17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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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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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奖励及考试违纪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目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0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12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图像校对工作流程14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流程15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16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19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7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0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37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44xx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2、业工作办法48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50关于办理学生退学(退费)的有关规定53学生档案管理制度54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暂行)56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件管理办法61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半工半读管理办法62班级工作条例70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管理办法76早操管理规定78学生升国旗制度79学生考勤及请销假制度80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82xx职业技术学院团委评优评比条例83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86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89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团校管理办法92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94xx职业技术学院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99xx职业技3、术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103学生行为准则110学生一日生活守则112班主任工作一日守则11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14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117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117xx职业技术学院禁止师生员工参加各类宗教活动的规定118xx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严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喝酒的规定120大学学生仪表仪容基本标准及管理规定120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122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132xx职业技术学院军政训练管理规定138学生社会实践课(校内劳动)考核办法142xx职业技术学院为“三农”服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144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148xx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国家助学金评选及实4、施办法149xx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管理制度151xx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助学金管理制度149xx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15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160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16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5、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6、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7、)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8、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9、,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10、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需按照文科不允许转理科,低分不得转高分专业的原则进行转专业。学校根据社11、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复查时,经学生申请,各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协调,通知各二级学院后,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12、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13、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14、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15、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16、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17、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18、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19、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20、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21、案。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22、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八23、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24、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25、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图像校26、对工作流程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流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xx年2月5日发布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第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第三条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第四条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27、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第五条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第七条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六28、)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二)身份证号;(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第九条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内容为:(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专业、层次;(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四)毕(结)业、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第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内容为:(一)姓名、性别;(二)身份29、证号;(三)专业、层次、毕业;(四)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第十一条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30、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第十二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三级管理。(一)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每届毕(结)业生31、颁发证书结束后,于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副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当年6月和上一年12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按本规定第十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证书颁发单位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并予以注册;于每32、年8月底前将经注册的毕(结)业证书按本规定的注册内容要求汇总报教育部备案。(三)教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注册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第十三条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xx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的时间为证书颁发时间。第十四条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第十五条因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而影响毕(结)业生就业或造成其他后33、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单位,必须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册证书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34、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35、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36、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第四章 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37、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38、查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39、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40、,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41、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42、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43、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44、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45、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46、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47、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48、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49、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50、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51、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52、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53、。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54、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以培养服务“三农”的优秀人才为中心,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育人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具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创新和创业意识,树立到农村基层建功立业的观念;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树立笃行好学的学55、风,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磨炼意志,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减免学费;(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56、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七条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八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按xx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实施。第九条学员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院长助理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57、主管理。第十条学生应当文明修身,自觉遵守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一日生活规范,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并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第十三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58、健康的专业实践、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下进行。第十四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社会实践根据xx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住宿学生必须遵守59、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十八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和集体,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获学院表彰的学生和集体,学院将推荐参加上级各种评优活动。第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二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60、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61、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四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二十六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可以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申诉。第二十七条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62、照本规定实施。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学院有关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学生管理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63、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入校体检后,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向学院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有学院有关部门签字通过,既可回家治疗,同时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持“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证明和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在各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64、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未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办理手续者两周内不报道、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由教师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有答辩委员会评定,考核成绩由教务处或各二级学院办公室人员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已记入档案65、的成绩一律不能更改。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分别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分制,即优秀(100-90)、良好(89-70)、及格(69-60)、不及格(59分以下)。考试课笔试采用百分制,选修课和不超过30学时的课程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考试课成绩以学期末或课程结束的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25%,考查课成绩是指对学生阶段考试、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程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八条全学期累计缺66、作业达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按不及格论处。学生补齐作业,经教师审阅后,可参加补考。对缺作业未达三分之一者,可按缺作业情况相应在总成绩中扣分。第九条学生不按时完成实验、专业课程设计、技能实习等环节,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按不及格论处,若及时向教师申请补做,经教师审阅后,可参加补考。实行学分制的二级学院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的学分。第十条体育课的成绩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规定的实施办法进行考核或成绩评定。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生理缺陷或医院证明不能参加体育课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体育67、课。学生无故不参加体育课,其成绩按不及格论处。第十一条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二级学院考核,学业成绩确实达到80分以上水平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但该课程的实验、技能实习部分不能免修。此类课程的成绩以不免修部分的成绩与免修考核部分的成绩来综合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制定。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时,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本院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考核后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不请假者为旷考。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按学院规68、定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第十四条在第一至第五学期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参加后继班级的正常补考。第十五条凡在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第十六条凡擅自缺考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是否准69、许补考,由二级学院视其具体情况决定。第三章升级与留级、降级第十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的课程门数达到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第十九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80分以上水平,其它课程及格的,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允许跳级。第二十条汉族学生和单独编班的民考汉、民考民学生经过补考一学期或连同各学期累计有四门考试课程或五门课程(包括考查课)不及格者,插入汉族班的民考汉学生和插入民族班的汉考民学生,经过补考一学期或连同各学期累计有五门考试课或六门课程(包括考查课)不及格者,应留、降级。一年70、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可跟原班试读。第二学期考核又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时,其不及格课程不再进行正常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也不再进行第二次补考,直接做留、降级处理。学期(不含一年级第一学期)考试中不及格课程以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或全学期课程考核均不及格者,不再参加补考直接作留级或降级处理。民考汉班和插入汉族班的民考汉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汉族班学生留、降级规定时,若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报告要求留、降级时,学院允许这样的学生留、降级。凡已达到留、降级规定而无后续班的学生,均须由分院提出留、降专业的处理意见;跨二级学院留、降级时,应学生处审核批准,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1、退71、学;2、留、降级到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学习;3、停学一年,保留学籍;4、委培学生达到留、降级规定门数时,学院与委培单位协商确定留、降级;5、一年制预科班的学生,经补考学年汉语不及格者,不准升入高职学习,应予留级重读。SHK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认定全学年汉语修读及格。第二十一条一、二年级学生已达到留级规定,有后续班的一律作留级处理。第二十二条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1、凡一门课程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年按一门课程计算;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的,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算;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技能实习不及格者,均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72、格对待;第二十三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课程允许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也不得累计超过两次;预科学生在预科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允许转专业、转学:(一)学生入学后,如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宜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应办理如下手续:(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和学生73、处批准。(二)在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院、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三)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转出学院和学校同意,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办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考虑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学制为三年不可调为两年的;(四74、)招生时文科不可调为理科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子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75、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三)由于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累计不超过2次。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76、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因病休学的附加校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并持休学证明书离校。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各种奖学金和补助,户口不迁出学校。因病休学者,应回家休养,医疗费用自理。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1因病休学学生复学,须持本人复学申请、休学证明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治疗休养所在地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单位)出具的本人离校期间政治表现的证明,并经77、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出具恢复健康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2因其它原因休学学生,须持本人复学申请、休学证明书、所在地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单位)出具的本人离校期间政治表现的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3需要持续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方可办理持续休学手续。4复学与持续休学手续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查证有违法乱纪行为,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学院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四十条复学的学生,一般都编入下一年级同78、专业班级学习。第五章退学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二条处理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相关材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自批准退79、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工作处及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四条退学学生由学生处发给退学证明,并由学生处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任何一种学习证明。第四十五条退学的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取消学籍。第四十六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试读第四十六条确应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若学习态度端正,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渴望再有一次在校学习机会,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学生处下发文件,可以试读80、。退学后试读只能办理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年,退学后的学生必须交纳试读费,试读费标准为一年的学费一次性交清,试读生凭交款收据由学生处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安排试读,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试读生的管理和考察。第四十七条试读生的有关规定,按下列原则执行:1、凡因不及格课程分布在跨学年和跨学期而退学者,要求试读,必须重读其不及格课程,如不能安排重读者可跟后续班级进行补考;2、退学后试读的学生,试读期满,经考核全部课程合格,表现良好,可予恢复学籍,但只要有一门课程补考后不及格即予以退学;3、试读生恢复学籍后,第二次达到退学规定者应做退学处理,不准再次试读;达到留级、降级规定者,不及格课程不再给予第二次补考,做结业81、处理;4、凡应留、降级但无后续班而做过跟班试读处理的学生,达到退学规定的不能试读;5、已做过留、降级处理的学生,再达到退学规定,不能试读;6、试读生试读一年后,依据学生的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准予恢复学籍时,由学生处行文通知;不准恢复学籍,而做退学处理时,也由学生处行文通知。第七章半工半读第四十八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半工半读,学校按正常学生对待,学生必须自学完成相关课程,具体办法见xx职业技术学院半工半读管理办法。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82、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院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五十二条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十三条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第五十五条对83、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六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日起实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84、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四条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违纪所得财物退回原主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第五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第六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1情节轻微者;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者。第七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1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2屡犯不改者;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第八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或学习成绩符合“优秀学生”标准者,经85、学院审定后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的违纪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规定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或缓发毕业证一年处理。第九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分裂祖国、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者,从严从重处理。1凡成立各类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等非法组织的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下同)。2对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86、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凡参与编写、印制、散发、张贴、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对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煽动罢工、罢课、罢餐,影响正常的社会和学校秩序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对在教室、宿舍或集体场合起哄、乱砸物品等不文明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7对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或佩戴宗教标志,经87、学校教育不改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学校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1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被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对吸食、贩卖毒品(含麻烟)者,对吸毒者提供场地或替他人收藏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6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政法部门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88、告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第十一条在网络上发生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给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信息垃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通过网络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破坏社会和学校的安定,经教育仍不悔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在网络上发布、观看、传播淫秽图片、文字信息者,视情89、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在网络上公开地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利用网络非法侵入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利用网络,窃取、泄露学校的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十)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二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2)策划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90、籍处分。2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动手打人而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参与者(1)凡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作假证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打架时持管制刀具等凶器或为打架者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91、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和其它损失,并接受治安罚款。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和罚款,将加重一级处分。第十三条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正者,根据具体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在校园、宿舍等场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吸烟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制作、传播、贩卖、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发生非法性行为,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侵92、害他人合法权益,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7威胁、妨碍他人人身安全,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男女同学在校内公共场合勾肩搭背、拥抱接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再不悔改者加重处分。第十四条具有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盗、诈骗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偷盗、诈骗价值在200至600元(含6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盗、诈骗价值在893、00元以下(含8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经公安保卫部门依法确认有偷盗行为,盗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本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为违反本条错误者提供条件、作伪证和窝藏赃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罚款外,给予以下处分:(一)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3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学籍处分;(二)私用电炉、违章拉线或损坏公共场所电灯、电线、通94、讯线等,视造成损坏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对旷课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凡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含专业实习),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擅自离开者,均以旷课论处,每天按8学时计算。夜不归宿者(含上夜网),按旷课8学时计算,两次迟到者(包括上课、自习、早操及大型集会)按旷课1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95、籍处分。第十七条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喝酒,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喝酒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对其他违反校纪者给予以下处分。1、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隐匿、毁弃或私拆、偷看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4、侮辱、漫骂、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或扰乱公共场所秩96、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故意损坏校、院(部、处)尚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知、通报者,给予警告处分;7、在校内多次吸烟者,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8、使用假的学生证、学生卡等证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一条上述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比照上述条例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1、取消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2、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准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和97、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3、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4、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第二十三条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一)给予学生留校查看及以下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分院研究决定,处理决定及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并附原始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学生工作处实施签发。(三)学生处分材料及决定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科负责存入学生档案,并由学生所在班主任通知其家长。第二十四条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98、当,材料要齐全。处分材料主要包括:1、违纪者对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及检讨,或证人、组织对事实经过的旁证材料或调查材料;2、若属打架致伤须附医院诊断证明或法医签定;3、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六条处分的申诉(一)处分决定书要送达本人(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三)学生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99、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二十七条留校察看以下(包含留校察看)处分可以撤消。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记过的期不少于一个学期,留院察看处分期限为原则上要求受留院察看处分的学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撤销,若留院察看满半年不满一年,根据其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二级学院评议,报学生处审批,可提前解除留院察看的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可提出撤消处分申请,并由所在学院(系)根据其表现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其100、处分的意见,报学院的有关部门审批。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和撤消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原处分条例废止。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解释。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学风和校风,调动全院学生的学习、工作积极性,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奖励的种类第一条先进集体:包括先进二级学院、先进班级、文明宿舍。第二条先进个人:包括优秀学生101、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第三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科技创新与突出成就奖等。第二章奖励的方式第四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荣誉证书,记功,奖学金,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第六条凡受到学院表彰奖励者,其获奖情况将装入本人档案。第三章奖励的原则第七条方向性原则。即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成才的方向。第八条激励性原则。即有利于在学生中形成竞争机制,奖优促差。第九条公开、公正、公示制原则。即评选条件和办法公开、评选过程公正,评选结果公示。第三章评选表彰的时间第十条先进集体每学期评选一次。(般在每学期开学的后三周进行上学期的评选)第十一条先进个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102、部)每学期评选一次。(般在每学期开学的后三周进行上学期的评选)第十二条优秀毕业生,每届学生毕业前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第十三条综合奖学金、单科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等发放。(一般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第十四条突出贡献奖,一次性单项奖,及时进行表彰奖励。第四章评选程序第十五条建立学院、二级学院两级评优小组。学院评优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院团委负责人及成员组成。二级学院评优小组由分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第十六条各班由班主任组织全体学生,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及条件进行评选,并推荐到二级学院评优小组。第十七条二级学院评103、优小组对各班上报的候选人名单经复审后,将本分院的候选人名单及材料报学生处。院评优小组对各分院上报的候选人名单逐一审核,公示三天,确实无误后,上报院院领导批示。并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十八条先进集体、文明宿舍由学院评优小组依据学生处对各分院、大学生社区教育服务中心对学生宿舍各项综合考评成绩进行评选。第五章评选条件及比例第十九条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及比例、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公益活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完成院部的各项任务中起模范作用。(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良好,全学年全班同学课程考试成绩名列年级104、或专业前茅,补考人数较少,课程考核中无作弊现象,专业技能测试中无一人不合格。(3)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综合素质高,无损害学院、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年内全班无人因违纪而受记过以上处分。(4)有健全的班级机构及工作制度,班、团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踏实肯干,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积极维护学院和集体荣誉;积极参与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活动及院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且成绩显著。(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学期早操出勤率在98%以上,全体学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6)“文明宿舍”达标率为100%。(7)缴费率达到90%以上2、先进二级学院和优秀文明宿舍的评选标准按105、照二级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办法、优秀精神文明宿舍评比办法进行。3、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先进二级学院评选13个,先进班集体按在校的班级的15%比例评选,“优秀文明宿舍”按宿舍的5%比例评选。第二十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及比例1、优秀学生评选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勇于同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作斗争。(2)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敢于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综合测评达到优。(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艰苦朴素,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106、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风严谨,思维敏捷,富有创造性,学年或学期课程考核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6)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文明宿舍建设中起到积极作用,所在宿舍在学期内被评为“文明宿舍”。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勇于同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作斗争。(2)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敢于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综合测评达到优。(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艰苦朴素,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107、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4)担任班委、团支委以上干部,工作积极主动肯干,富有开拓精神,工作成绩显著,深受同学好评。(5)学年或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平均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5分.(6)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文明宿舍建设中起到积极作用,所在宿舍在学期内被评为“文明宿舍”。3、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具备“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条件。(2)在校期间曾被授予院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一贯表现优秀,未受过任何处分。(3)所有必修课课程考核成绩平均85分以上,无补考。综合成绩名列全班前三名。4、评选比例:(1)“优秀学生”按学生总数的15%比例推选。(2108、)“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5%比例推选。(3)“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5%比例推选。5、区级“先进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1)按区教育厅文件执行。(2)从评选出的院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3)凡受到区级以上(含区级)表彰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毕业时享受优秀毕业生待遇。第二十一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科技创新与突出成就奖及各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及比例。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109、)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发展全面,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集体活动,未受学校任何处分。(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文艺活动,成绩优良。(4)单科最低成绩90分以上并连续四次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可评一等奖学金;(5)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80分以上并连续三次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可评二等奖学金;(6)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80分以上并连续二次被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可评三等奖学金。(7)以上条目各等级奖学金成绩要求均含体育课成绩。2、评定等级划分(1)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共三个等级。具体比例、等级标准见下表:110、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比例1,2,2;标准2000元,1000元,500元;(2)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一个等级在达到标准符合条件的名额超出比例时从高到低依次择优评选。对上一个等级未达到标准,比例剩余的可依次按标准降为下一个等级进行评选。3、科技创新奖、突出成就奖及各项专项奖学金(1)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并大胆创新,其科研论文或科研成果(以作品计)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在其它一般刊物上公开发表,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500元。(2)参加国家、区级组织举办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并获科技作品、科技项目奖(以作品或科技项目计),按以下标准11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获奖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3000元,2000元,1000元;区级500元,300元,200元;(3)参加国家、区级组织举办的各种学习、文体活动竞赛并获奖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获奖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1500元,1000元,500元;区级500元,300元,200元;(4)受全国、区、学院表彰的先进集体(优秀二级学院、优秀班集体)和先进个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获奖级别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国家级1000元,500元;区级500元,300元;院级150元,100元;(5)院内各项活动奖励,均由相关主管部门自行评定奖励112、,其它突出成绩,经各二级学院推荐,报学生处、团委审核,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xx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法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会议的精神,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就业工作方针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方针。二、就业工作原则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办法。择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113、荐的原则。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对毕业生就业实行宏观协调。三、就业工作政策第六条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院的推荐书、各科学习成绩总表、就业协议书。第七条对优秀毕业生依据本人的意愿,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学院将优先推荐。第八条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所持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毕业生可利用放假期间,参加家庭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及时到学校办理手续。第十条修业期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用人单位录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114、议书,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学校将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第十一条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生证书的,学校也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第十二条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四、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应全面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表现以及其它情况,并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第十四条学院就业指导处负责收集全疆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和行业收集需求信息。所收集的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第十五条115、学院就业指导处将在适当的时候,举办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在校内招聘毕业生的活动。第十六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加盖公章,并予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加盖公章,纳入建议性就业计划。第十七条学院派遣毕业生将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第十八条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须提前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同意,报学院就业指导处116、,学院就业指导处审查同意,按下列原则办理:在省、自治区(州)、直辖市的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报请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改派手续。跨省、自治区(州)、直辖市调整的,报请审批。被批准调整的,方可办理改派手续。第十九条就业工作时间安排:14月,公布就业信息,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以及其它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5月,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会,并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进行审批。67月,毕业生派遣。第二十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于9月底全部结束,逾期不再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挂失。在规定时间内仍无复得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117、本人提出申请,由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办理补发手续。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下达的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有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处。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118、两种。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技能考核。 第四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四)不在规定的位置填写自119、己的姓名、学号、班级; (五)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 (六)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不带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五)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对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120、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以其他各种形式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入考场;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交卷后再返回修改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121、考试材料的; (五)其它作弊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擅自调换座位的;(二)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七)其它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122、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九条 对于初次考试违规的学生,对其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且平时表现较好的,可减轻处理。 第十条 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学校保卫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无效,成绩记为“0”分。 (一)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23、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中止其考试(属第四条规定的考试违规行为可允许其继续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场记录表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组织考试的学院教学办公室。 (二)组织考试的学院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124、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关于办理学生退学(退费)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学生退学(退费)工作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自治区对教育收费做出补充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新生入学后,在入学报到的一个月内,因正当理由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应允许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二、新生退学工作,由学院领导统一归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有专人负责退学工作),行使核查和审批学生退学工作。三、负责新生退学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125、分别做好正面引导教育,讲究工作方法,妥善处理学生的退学(退费)问题。四、新生办理退学的申报程序:、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填写新生退学申请表,交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认定并签字,然后依次到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办、教务处、学生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退学工作人员签署审批意见后,依次到学生处、社区教育服务中心、计财处、等部门清理有关物品并分别填写意见。其中:()学生处须收回学生证件,并注销学籍;()社区教育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计财处办理退费手续。、各项手续清理完毕后,经门卫审验后放行。五、新生的退费标准: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持新生退学申请表和各类报到交费收据到计财处,按照以下的126、规定办理退费手续:1、一次性代办费和学期代办费(含教材费),在扣除实际发生额后给予退还。2、在一周内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报到1周后至1月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90%;报到1个月以上至第一学期结束前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50%;第二个学期开学1个月内要求退学者,退还全年学费的30%;1个月以上至学年结束前要求退学者,全年学费不予退还。3、退学的住宿费应按已交住宿费的总额算出每天应负担的费用,扣除其实际住宿天数所承担的费用后,余额退还学生,书本费不予退还,学生个人购买的被褥等生活用品不于退还。4、凡被开除学籍或离校一个月以上,事先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全年学127、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留级降级学生(包括延长学制的学分制学生)随后年级学习,学费、住宿费缴纳的数额按后年级标准执行。六、凡在校学习期满一学期一个月以上的学生,已办理了注册和交费手续,后提出退学者不再办理任何退费。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为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工作,实现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学生工作服务,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学生档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校生档案的日常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毕业生档案由分院管理,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学生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二条学生处、二院由一名管理人员专128、门负责学生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借阅和传递等各项基础工作。管理人员应自觉执行党和国家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三条学生档案资料的整理是为了解该生在学校期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及表现,因此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极其重要。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的职责 1、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协调学校做好档案的重新分类工作。2、统一部署、指导完成毕业生档案的整理、排序、密封及发放工作。3、负责接收、整理、分类、统计、保管各类学生档案及有关材料。4、完成毕业生各类材料的装档发放工作。5、配合各部门做好学生档案的查阅工作。6、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登记。7、对失去保129、存价值的学生档案,应征求学生处领导的同意。造册报经校领导批准,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同意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第五条学生档案归档范围凡是学生在我校所填写的相关表格,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以及与学生相关的各种材料,均应归档。其归档内容包括:1、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2、学生评优及获得奖学金情况登记表。3、学生每学期的自我小结及综合侧评表。4、学生在各种进竞赛中获得的奖状,证书复印件。5、学生受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以及有关认识检查等相关材料。6、毕业生登记表。7、各二级学院认为有必要装入档案的其它内容。8、学生成绩单。9、报到证副联。第六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一、在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1、每年新生报名注册后为新生建130、立个人档案。2、学生在校期间,档案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3、建立学生电子档案,用来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及档案中的材料名称。二、中途离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对于中途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学生处研究批准后,填写档案领取表,将其档案转回户口所在地。三、应届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1、毕业生接到学生处通知后按时到学校办理毕业证、报到证及提档手续。2、毕业生提取本人档案后,将档案及档案转交当地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经查验无误后,请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填好回执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印章,回执交回到学校学生处。第七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求1、档案管理人员要认识到档案工131、作的重要性,保证学生档案材料的完整安全。2、对于学生的档案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3、要爱护档案,查阅时不准在档案上划圈、涂抹、批注、删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制。4、查阅、借阅档案时,需履行借阅手续,经学生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5、我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查阅学生档案,在借阅时也需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阅人要爱护档案原件,用后及时归还。6、外单位人员因需要查阅、借调学生档案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7、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将查阅档案内容泄露他人。8、未经校学生处的同意,不得向无工作关系的个人借阅档案。9、档案室属机密重地,闲人不得进入。档案室内不准会客、聊天,严格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132、。10、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有害生物、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工作,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做到无丢失、无霉变、无虫蛀、无差错。第八条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籍信息的合法、真实、可靠,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学籍信息,主要是指在籍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对在籍学生以上信息的变更,适用本办法133、。第二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保证所提交的材料属实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第三条学院招生部门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将包含学生信息主要项目在内的全部学生名册(初始学生名册)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装载入学院学生基础数据库。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生处将组织新生学籍信息核对工作,如发现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可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第五条以下情况申请更改学籍信息者必需提交如下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1.修改姓名的学生需提供公安部门已添加曾用名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号码因重号错号情况需修改的,必须提交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身134、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因高考时填报错误引起个人信息需要修改的,须由毕业学校出具证明材料,考生生源地的招生部门加注验证意见。第六条学生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学生提出申请后学院发函县级以上公安户籍部门确认学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待有正式复函确认后,方可受理学生申请。第七条符合更改条件的学生可填写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更改申请表(附件),经所在分院初审后,连同有效证明材料一并交学生处审核。学生在核对期限内不申请、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统一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第八条学生处审核相关材料,并报主管领导审批。之后将符合身份资料更改条件的学生信息汇135、总,统一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审核。经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学生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分院以及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并将变更后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经省教育厅审核不能通过者,则维持原招生录取学籍信息不变。第九条学生不能多次申请学籍信息变更。学生更改的身份学籍资料由省教育厅批准后,学院不再受理学生再次更改的申请。第十条学院每年受理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时间为上半年的3月至4月和下半年的9月至10月。第十一条如有学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更正身份资料提供虚假信息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所更改学生身份资料无效,并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若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相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136、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附件一: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学号姓名性别班级户籍所在地电话信息名称原内容更正后正确内容姓名身份号考生号出生日期性别证明材料审核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同,户口本复印件与原件相同;2、毕业学校开出的证明,考生生源地的招生部门加意见证明。3、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分局出具的信息查询证明。审核人:日期:学生处意见:日期:主管院长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1、学生高考录取后个人身份信息变更,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2、学生高考填报志愿错误应到毕业学校及考生生源地招生办开具相关证明。3、本表交给学生处存档。xx137、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生证件(包括学生证、学生卡、走读卡)的管理,提高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品德,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学生证的管理学生证为本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按本规定使用。1学生入校后,由学生管理部门统一发给学生学生证,作为学生的有效证件,以及寒暑假享受火车票半价的优待证明。2每学期初,学生凭本年交学费清单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3.学生证为学生参加学院各项考试的身份证明,无学生证或学生证未及时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4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火车站站名,由学生本人填写离家庭住址最近、最方便的一个火车站138、,车站一经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能更改。5如果学生家庭住址迁移,提交新家庭住址所在派出所证明信后,方可更改火车站站名。6学生证遗失,本人应及时申请补办学生证,学生应携带证明书(内容包括情况说明,辅导员签字,学院(系)公章)和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到学生处办理。7学生离校前办理注销手续时,请班长以班级为单位收齐学生证交于学生处办理注销手续。二、学生卡、走读卡的管理学生卡、走读卡作为校内进出有效证件使用,必须妥善保管,按本规定使用。l在校园内,学生应佩戴学生卡(走读卡)。2学生需佩戴学生卡(走读卡)方可进出教学楼和住宿楼。3使用学生卡(走读卡),不得转借、冒用及伪造,发现以上问题,各部门管理人员139、有权将卡没收。4每位学生应妥善保管好本人的学生卡(走读卡),若有遗失,应及时补办,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补办时本人需带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到学生处办理。三、其他管理规定1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必须同时交回学生证、学生卡、走读卡;2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亦应将学生证、学生卡、走读卡交回学生处保存,待复学时重新领取;3每个学生都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学生证、学生卡、走读卡不准涂改、转借,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半工半读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培养综合型技术人才,本着以就140、业为导向,产学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生学习与就业同步,满足行业生产需求,对提前就业的学生半工半读,现将管理办法制定如下:第一条半工半读的条件:1、三年二年级后、五年高职第四年后、三年中职两年后品学兼优的学生方可申请半工半读,低年级学生不允许半工半读。2、半工半读的学生必须以就业为目标,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选择与专业对口的企业、单位就业,并与企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方可办理。3、申请半工半读的对象必须取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有书面同意书,并与学校签订自律协议书。第二条半工半读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书;2、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半工半读申请表3、户口本、监护人签订自律协议书4、学费缴纳清单原件。5、141、与企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第三条申请和办理半工半读手续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半工半读申请表。2、班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3、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长批准。4、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备案。第四条半工半读学生的管理: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所有申请半工半读的学生必须是已满十六周岁并取得我院学籍的在册学生,严禁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到企业务工。学生在企业半工半读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学校保留其学籍。2、申请半工半读的学生必须本人书面保证在读期间负责自己的人身安全。3、申请半工半读的学生必须向所在分院提142、供真实的企业名称、企业的地点、工作时间等,并开具接受企业、单位证明报二级学院备案。4、申请半工半读的学生要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每月按时完成学习计划,并有书面文字保留,每阶段(35)个月要有单位的工作鉴定。5、各二级学院定期组织半工半读学生返校,组织学生进行课程理论与实践指导,学期末要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参加相关考试。6、半工半读的学生必须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半工半读期间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学生,定期联系学生,每月不少于两次。班主任要完成学生学期总结和档案填写工作。7、半工半读的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购置教材等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缴清,不予办理半工半读手续。8、在半工半读期间必须按时返回参加学院重要143、活动,如有实际困难不能参加的,须与学院学生与教学管理部门联系商议后解决。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半工半读申请表学号姓名学院班级照片性别族别出生日期联系电话实习、就业单位及电话申请半工半读原因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家长意见家长签字: 年 月 日班主任意见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二级学院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就业指导中心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学生处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教务处意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学院领导意见主管学生工作院长签字: 年 月 日主管教学工作院长签字: 年 月 日附:1、此表一式四份,自律协议书三144、份。2、此表交二级学院、学生处、计财处、教务处各一份,分别存档。半工半读学生学习手册姓名:_班级:_实践单位:_学校指导教师:_企业指导教师:_xx职业技术学院 年 月 日时间地点所在企业指导教师(姓名、学历职称。复印件粘在手册后)学习计划本学期所开课程:目标:(经过半年的学习要达到什么程度,按课程写)任务:(在任课老师指导下来写,选用的教材、应掌握的内容、布置的作业等)计划内容:(按周来写,一般写20周。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实践重点要讲技能)用人单位意见每周学习记录实践项目学习内容实践学习技能学习记录(工作上的和理论自学等的情况):指导教师意见:个人总结(总结半年来的工作情况:从德、勤、能绩145、三个方面来写,要定性定量的说明,字数在1500-2000字,后附,粘贴)用人单位鉴定(学习了什么内容,掌握了哪些技能,是否继续聘用等)单位盖章:年月日班主任意见(完成了哪些学习任务,掌握了哪些技能,取得哪些进步等较全面地总结)班主任签字:年 月 日二级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意见(是否情况属实,是否同意)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意见(从学籍管里,校纪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二级学院院长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班级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班集体是学院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开展各项活动的基层单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管理的重要阵地。第146、二条班集体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培养目标和学院的教育、教学计划,努力建设优良的班风和学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力开展精神文明活动,激励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条例:第二章班集体的条件第三条班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奋斗目标。奋斗目标是班集体建设的方向,它反应全班学生共同的要求和愿望。班级总的奋斗目标应当是培养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各班级始终把争当“先进班级”、“文明班级”作为本班的奋斗目标,并从实际出发,在不同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出切可行的阶段目标,鼓励学生克服困难,团结互助,携手前进,为实现总体147、目标而努力。2、政治氛围。班级成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关心时事政治,正确认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政治纪律,自觉抵制错误思潮;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风尚,培养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树立共产主义理想的坚定信念。3、学习氛围。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热爱所学专业;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锻炼;发扬“严谨、求实、进取、创新”的优良学风,班级每个成员为争创“优良学风班”而努力。4、集体观念。集体主义是班级工作的灵魂,它对班级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主要的促进作用。班级要注意集体道德风尚的形成,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班级成员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具148、有正确的价值观念,能够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具有遵纪守法、尊师爱生等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学习方式;同学之间、干部与学生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师生之间具有一种健康向上的文明风气。5、课外活动。班级能够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充分发挥每位学生的特长,开展生动活泼、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学术、文化、体育、娱乐等),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达到即锻炼能力又陶冶情操的目的,为其走向社会、适应社会环境打下良好基础。6、核心。班委会成员即要团结一致、密切联系同学、起模范带头作用、深受同学信任和拥护,又要有一种对工作负责和责任感,有克服困难的能力,能149、够以自尊、自爱、自立的热情,真正成为班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核心。班级真正形成一个关心大事,要求进步;关心集体,团结友爱;刻苦钻研,热爱劳动;讲究卫生,遵守纪律;班级班干部之间做到平等待人,相互尊重,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第三章班委会第四条班级设立班委会。班委会是班级的行政组织。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班级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的开展,组织和带领同学搞好班级建设。班委会成员应在政治上坚定,学习上勤奋刻苦,生活上勤俭节约,工作上兢兢业业,遵章守纪要起模范作用,并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团结协作,树立班委会的集体威信。第五条班委会有7-10人组成,一般150、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治安委员、女生委员、劳动卫生委员等,实行目标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层层负责,使班级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第六条班委会成员确定有两种方法,即可以由班主任任命,经全班学生认可;也可由学生民主选举,采取差额无计名投票的选举办法产生。第七条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成绩突出者可连任。每学年第二学期未开始换届,并报系部备案。班委会成员中胜任者(工作尽职尽责,取得绝大多数同学拥护和信任者)可连任,不胜任者可随时通过程序调换。第八条班委会成员职责(一)班长、副班长工作职责:1、班长是班级各项工作的组织者、协调者,主持班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指示和决议,组151、织开好班会,开展好“文明建设”活动。2、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上,班长有权监督检查和协调各委员间的工作,对班主任负责。3、掌握本班正常教学课和各项活动的出勤情况,负责开学初全班同学的返校报到注册和期未学生离校安全等工作。4、积极配合班主任做好本班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分析全班同学的思想、学习、生活方面的动向并及时上报。5、每学期开学初上报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配合班主任搞好班级的评优、奖惩等工作。6、完成系部、班主任和学生会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二)学习委员工作职责1、抓好班级学风建设和学习纪律,成立班级学习小组,通过学习小组,督促检查课堂教学纪律、自习课纪律及出勤和完成作业情况。2152、组织开展有关学习活动,听取和反映同学对教学方面的意见,与课代表一起配合任课教师组织和完成教学任务。3、完成学生会学习部、班委会交办的有关学习方面的工作。(三)体育委员工作职责1、抓好班级的早操、课间操和各种课外体育活动,组织本班学生参加体育锻炼。2、协助体育教师组织和完成体育课的教学任务,负责借用体育用品,并按时归还。3、负责组织班级学生参加体育达标测验、学院田径运动会和院、二级学院开展的各项体育比赛。4、完成学生会体育部、班委会交办的有关体育方面的工作。(四)劳动卫生委员工作职责1、抓好班级的劳动、卫生、组织、纪律等工作。2、负责班级实习、劳动工具的领取和发放等工作。3、安排值日生定期打扫153、卫生,保持本班环境区、教室卫生干净。4、负责班级学生劳动卫生检查考评工作,及时公布成绩。5、完成学生会劳动卫生部、班委会交办的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工作。(五)生活委员工作职责1、负责联系对教室、宿舍设备的管理维修,听取和反映学生对生活方面的意见。2、负责班费及班级物品的管理和保管,做好本班学生放寒暑假回家车票的登记,及时向二级学院上报。3、开展“文明宿舍”建设活动,定期检查宿舍卫生予以公布。4、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节约粮食宣传教育活动。5、参加学院伙食民主管理工作,督促学生文明就餐。6、完成学生会生活部、班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活方面的工作。(六)女生委员工作职责1、负责班级女生自尊、自重、自爱教育,定期154、组织活动,做好管理工作。2、经常深入到女生宿舍和活动中,了解她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等各方面情况,及时汇报。3、针对女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教育活动。4、教育女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晚自习后不得外出。5、完成学生会女生部、班委会交办的有关女生方面的工作。(七)治安委员工作职责1、抓好班级安全教育工作,提高防范意识,保证班级教学秩序正常,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2、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班级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要进行教育并及时向班委、班主任反映。3、要敢于大胆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犯错误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学院规定上报,进行严肃处理。4、完成学生会治安部、班委会交155、办的有关治安装门面的工作。以上各委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班级学生的出勤与各方面的表现要认真记载,为期未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提供原始资料。第四章班级制度第九条班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保证班级工作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第十条班级会议制度1、班委会每周召开一次。研究决定班级面临的问题,提出工作计划,开展班委与班委之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2、班会或主题班会每周召开一次。班会内容: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工作精神并结合本班实际情况提出明确要求,听取班委一周来的工作,公布一周学生日常表现记载情况,讨论并通过班级工作计划及其奖惩事寂宜;选举或罢免班级学生干部;讨论156、和决定班级其它重大问题。主题班会内容:举办报告会、学术讨论会、学习经验交流会、知识竞赛等。3、小组会每周一次。以宿舍为单位组织政治学习、规章制度学习、学术方面的讨论及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以实际行动争创“文明宿舍”。第十一条班级工作计划制度1、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班级每学期都要根据院、二级学院的工作安排制定出本班的学期工作计划。计划要体现不同学期的特点,符合班级实际情况,针对性强,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期未搞好总结。2、月工作计划、总结。班级应针对班级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学期工作计划及院、二级学院临时工作,妥善安排每个月的工作内容,在某一段时间内对学生开展哪些教育活动,实施什么管理措施157、,有什么具体要求,要达到什么目标,什么效果等等。都要有一个具体的设想和计划,避免工作的盲目性,月末搞好总结。3、搞好周工作计划、总结和履行好班会呈报制度。4、为保证各项工作计划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做到“四有”。即有布置动员,有监督执行,有检查总结,有奖惩。第十二条班级要结合本班情况和学院要求,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1、考勤制度。考核学生早操、上课、自习、军训、实习、劳动、集会等集体活动的出勤及学生就寝情况。2、卫生值日制度。建立宿舍、教室、环境区卫生值日责任制度。3、考评制度。按照学院规定和班级各项规定对班级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做好登记工作,学期未纳入到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内。4158、奖惩制度。对在班风和学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或为集体争光的同学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良行为或违纪现象进行批评教育;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原则。5、建立文明教室、文明宿舍公约和班干部述职制度。6、建立班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第五章各阶段的班级工作第十三条学期各阶段的班级工作1、开学阶段。明确新学期的学习任务,安排布置新学期班级工作,总结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召开以“假期见闻”或“社会实践报告”为内容的主题班会或主题团日活动;公布并讲评每位学生的综合测评结果,使之每位学生明确新学期自己的努力方向,做好评优工作。2、期中阶段。配合院、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做好期中教学检查和期中考试准备工作,总159、结班级各项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3、期末阶段。重点是做好考试动员工作,进一步明确考场纪律,讲明舞弊的危害性;总结学期内班级工作;安排假期工作;学年末搞好换届工作。4、假期阶段。主要是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要求部分学生假期认真复习功课,开学做好补考准备工作。第十四条教学环节的班级工作1、基础课阶段。组织安排有关教师和高年级学生介绍学生方法,抓好英语基础课学习和英语级别考试的晋级补习,民考民学生抓好汉语基础课的学习,进行单科学习竞赛,举行优秀作业展览。2、专业课阶段。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前景,拓宽专业知识面。在班委组织下,举行学术讨论会、专业专题报告会,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等活动。3、160、经常反馈、沟通教与学之间的信息,努力创造优良的学习氛围。第十五条实践环节的班级工作主要指军训、实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在军训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任务外,开展军学共建活动。在各种教学技能学习中开展社会调查、科技兴趣小组活动等,主动向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努力锻炼自己。第十六条新生入学阶段。配合院、二级学院组织好新生接待、入学教育和军训工作,帮助新生熟悉学习、生活环境,了解学生自然状况,选拨好班干部。第十七条毕业阶段。配合院、二级学院搞好毕业教育工作,完成毕业生鉴定,组织毕业生为学院做一件有意义的事。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学院每学期举行一次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二级学院每学期举办一次161、班级建设经验交流会,研究班级工作。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每周或两周要召开一次班主任会议,总结上周各个班级情况,安排布置下周工作。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可根据本条例开展班级工作,也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更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学生处。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管理办法为确保学生有一个稳定的学习环境,规范对走读学生的管理,根据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申请走读的条件:1、家住昌吉市区。2、因生活不能自理(如残疾、重大疾病等,须医院证明)需家长陪护者。第二条申请走读需要提供的材料:1、走读申请书;2、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3、户口本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第162、三条申请和办理走读手续程序: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自律协议书;2、凭申请书、自律协议书、户口本和房产证原件到辅导员处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一式三份(二级学院、学生处、计财处各留一份);3、班主任签署意见;4、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长签署意见;5、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6、办理走读证。第四条走读学生的管理:走读学生办完走读手续后,不得留宿于学生寝室;2、走读学生在学院学习时间内,学院负责管理和教育,其他时间由学生监护人自行管理教育;3、走读学生可以不上早晚自习,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校纪校规,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4、走读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163、;5、如果走读学生住宿地点发生变化,应在当日通知所在二级学院。第五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初两周内办理走读手续。第六条走读时限以学年为单位,学院不办理阶段性走读。第七条凡被批准走读的学生,不再缴纳住宿费。第八条学生走读期间,如需要保留床位,应单独向学生教育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缴纳住宿费。第九条走读的学生经批准恢复住校后,不得再申请校外住宿走读。第十条办理走读的学生,私自到校外租住房屋者,按照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走读生在校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外应自行约束、自行管理,如果出现意外或人身、财产受到伤害,一切后果由学生及监护人负责。第十四条16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学号姓名学院班级照片性别族别出生日期联系电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申请走读原因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家长意见家长签字:年月日班主任意见班主任签字:年月日二级学院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学生处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1、此表一式三份,自律协议书三份2、此表交二级学院一份,学生处一份,计财处一份分别备档.早操管理规定早操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早操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望全院学生严格遵照执行。一、早操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早晨(除特殊情况外),夏季8:008:30,冬季8:309:00为早操时间。二、早操管理165、1凡在校学生必须按规定,准时出早操。2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辅导员、班主任早操的考核工作,并指导二级学院体育部长对本院班级的早操活动进行管理。3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学院对早操的总体安排,组织、管理本系部的早操活动。4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本二级学院班级早操的考评工作,(考评内容包括班级学生的出勤率和早操质量,质量包括队列、口号等)。学联体育部在学生处、基础部体育组的指导下,对全院各系部早操情况进行检查考评。5每日早晨早操活动开始前分钟(夏季:7:558:30,冬季:8:259:00)由宿舍管理委员会对未出早操人员进行检查登记。6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出早操者,应及时出示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向班主任、二级学166、院辅导员请假,同意后方可休假。7凡无故不出早操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每次早操按1学时计)。8学院将每学期早操考评结果纳入到二级学院综合考评内,计分办法如下:(1)一学期早操出勤率达到95%,且组织有序,得满分。(2)一学期早操出勤率达到95%以上的二级学院,每高于1个百分点,总分加1分。(3)一学期早操出勤率每低于1个百分点,总分扣1分。学生升国旗制度国旗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每个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为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的爱国意识,强化爱国主义教育,振奋民族精神,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学院将国旗升旗仪式列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特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1、国旗升旗仪167、式定为每星期一及国家法定重大节日的早晨进行(假期和公休日除外)。2、学院成立国旗班,有专人负责进行长期训练,每学年在开学典礼、运动会、军训、结业典礼等重大活动中都要举行升国旗仪式。3、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国旗班着装统一、整齐、正步进行,动作要规范、标准。全院师生员工要做到队列整齐,着装(扣好衣扣)肃立。4、在国旗升起过程中,全体师生员工要面向国旗致敬行注目礼。国旗班要行举手礼,全体师生员工默唱国旗。5、在直立的旗杆上升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6、国旗应早晨升起,傍晚降下。要求每周五晚上12时由国旗班降旗。7、不得升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168、国旗班要认真爱惜国旗,做好每一次升旗、降旗仪式。学生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第一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报到,并及时到有关部门按顺序办理报到、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仍不能到校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条学生上课、实习、实验、早操、军训、集会等各项活动,均应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班主任或班主任指定班长负责执行。负责考勤工作人员每天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凡由班长执行考勤的班级,班主任每周必须亲自审核一次,并签字注明。第三条每个月底,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将各班级学生的考勤情况进行一次汇总,于次月三日前169、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学生处将不定期抽查各班级学生考勤的执行情况,及时表彰奖励出勤率高的班级和优秀考勤工作人员;对考勤出入较大或谎报出勤率的班级要追究班主任的责任。第四条旷课时数(含自习课)每50分钟为一个学时单位(以下相同);两次迟到或早退者,追记1学时旷课;晚自习期间考勤完后,允许学生到阶梯教室、实验室、微机室、图书馆或阅览室等处自择场所学习,但不得无故在宿舍内逗留或在校园里(含食品街)游荡。班主任对学生的旷课行为,应本着防微杜渐、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记录考勤,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随时上报二级学院处理,不得偏袒、隐瞒,以至贻误学生。第五条学生因事不能上课或需要外出时,须事先向班主170、任讲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时本人必须持有学院医务所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具体程序:学生先写出请假条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同意亲笔签署意见后,学生凭请假证明即可回公寓或可出入校门。学生务必妥善保管假条,不得遗失或损坏,不得转借他人,回校后交班主任办理销假手续。第六条学生请事(病)假的审批权限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四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一周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审批;二周以上依次由班主任、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由学生处审批;一个月以上依次由班主任、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处领导签署意见,报请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学生请假经批准171、后方可休息或离校(节假日除外),事后班主任应及时督促学生办理销假手续,假条必须收回由班主任保存备查。第七条除因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一般不得事后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包括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学生如果需要续假,则应当通过书面或电话的形式提前办理续假手续。通常情况委托别人口头代为请假者,一律视为无效。第八条节假日(含双休日)需外出或回家的学生,必须于放假下班前在班级统一办理请假手续,由班级考勤员负责填写(假日请假登记表)一式三份,除班主任留存外分别送交二级学院和公寓管理人员备查;若需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必须先由公寓管理人员审验后,填写统一的学生携带物品外出证明,方可离开学校。第九条每172、学期结束前,班主任应将本班级学生的考勤情况及时汇总,认真填入(学生家校联系通知单),告知学生家长。学生毕业时,应将其在校期间的考勤情况同时载人本人档案,作为向用人单位推荐安置就业的依据之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处,均以此为准。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复议请求。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中、高职学生和其他各类在校生。173、第四条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应本着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申诉受理范围(一)取消入学资格者;注销学籍者;(二)退学;(三)受违规、违纪处分者;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注销学籍和受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七条学生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五人组成。主管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副院长、分院主管学生管理工作副院长、学生处和院团委、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各一名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174、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处。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即可)。申诉书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对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服者,可在复审决定下发的当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xx职业技术学院团委评优评比条例为表彰鼓励先进,树立学习榜样,造就一大批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建设有中国175、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际需要的优秀人才,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先进性和团员的模范意识,根据团章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共青团评优办法。一、评优范围(一)我院团总支、团支部均有资格参加评优。(二)工作满一年的专、兼职团干部。(三)团组织关系在我校满一年的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二、评优内容优秀团总支、优秀团支部、十佳团干部、十佳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和个人。三、评优比例(一)优秀团总支为校内团总支总数的25%。(二)优秀团支部为院团总支支部数的15%。(三)优秀团干部(专、兼职)、优秀团员。1、优秀团干部为团干部总数的15%;2、优秀团员为全院团员总数的5176、%;(四)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不超过参评团总支、团支部数的10%;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不超过各院(二级学院)志愿者人数的5%。四、评优条件优秀团总支1、围绕青年特点和党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团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能够主动接受党总支和团委的领导,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针对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经常地、有计划地、扎扎实实地开展学习理论活动、学雷锋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等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重视团的自身建设,总支班子健全,有切实可行的共青团工作规章制度。工作有计划,活动有方案,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水平高。能有效地加强团员意义教育,积极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3、主动177、加强对所属团支部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使支部活动正规化、制度化;注重培养典型,典型支部的事迹突出。加强对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指导帮助,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三自”作用。4、能够了解、掌握本二级学院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针对团员实际,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活动,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成才服务。在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技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真抓实干,卓有成效。5、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对团员进行团章教育,健全团内民主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展新团员,做好团员登记统计工作,收缴团费,办理好团员组织关系接转、团员证注册工作,负责对违反团纪的团员进行教育和处分。6、认真、及时、准确地向院团委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反馈工178、作。7、对院团委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能积极主动的圆满完成。(二)优秀团支部1、支部班子健全、团结,能围绕学院、二级学院的工作部署,结合青年的思想实际,积极、有效、创造性地开展团的工作。坚持理论学习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针对性、理论联系二级学院实际,坚持经常地对团员青年开展思想政治教育。2、支部内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坚持经常进行,团日活动丰富多彩。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在本年度内支部团员中没有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且在本学年内受全校通报批评的不超过支部人数的10%。3、带领团员青年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积极工作。学生支部要在教育、鼓179、励团员青年刻苦学习、立志成才的学风建设中发挥作用,学年内班级平均学习成绩、及格率在同年级各班中名列前茅或较上一年有明显的提高,外语、计算机定级考试通过率较高,且未出现考试违纪、作弊现象。4、在学雷锋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精神文明创建、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建设、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等团的常规性、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5、学生支部在达到上述标准的前提下,按班级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择优评选先进团支部。6、团支部全年考核位居该二级学院支部考核前列。(三)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l、优秀团员评比条件:(1)思想素质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180、爱人民,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品德高尚;在团支部内能模范地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议,在团员青年中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关心班集体利益,支持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能主动协助班主任管理班级;思想先进,主动向党组织靠扰;(2)基础文明修养好。无抽烟、赌博等不文明行为,自省修身,有乐观积极的精神风貌,注重自身文明形象的塑造;(3)学习成绩好。学习成绩学期能够保持在班级前列,无不及格现象,无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无抄袭作业现象。(4)日常行为好。能模范地遵守课堂内外纪律;劳动积极、主动、认真;能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5)对在学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事迹的团员,可181、优先评为“优秀团员”。如:经常性做好事。(6)优秀团员必须要是文明宿舍的成员。2、优秀团干部评比条件:(1)符合上述“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2)担任团内职务一学期以上,工作积极勤奋,认真负责,作风扎实,团结同学,发扬民主,在团支部能起到积极、模范带头作用。(3)贯彻院党委、院团委决议,及时出色完成院团委、团总支布置的工作,带领组织支部团员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4)院级团干部和二级学院团干部不占支部的名额。(四)青年志愿者行为评优条件1、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集体(1)有完善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机构,有健全的组织章程。(2)有固定帮助对象和共建单位,并且与共建单位保持着定期的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182、3)每学期团总支与青年志愿者分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志愿者行动实施方案。(4)每个团总支每个月必须组织一次以上的青年志愿者行动。(5)青年志愿者分会成员有完备的志愿者档案,并且对成员参加的活动及在活动中表现有详实的记载。(6)能够与团的思想教育相结合,在社会和校内有良好的反响。2、青年志愿者行动先进个人(1)积极、踊跃地参加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2)每学年完成40小时以上的服务任务。(3)在全院或二级学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行动中做出特殊贡献或表现突出者。五、评优程序、要求评优工作要依据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在院团委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要在认真总结学年工作的183、基础上,以团支部为单位,根据评优有关文件要求组织评选,团总支要严格把关,确保评选质量。团总支委员会将对支部评选情况进行审核、组织联评,并提出先进集体、优秀个人名单,经征求同级党组织意见后形成材料报送院团委审批。六、奖励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院团委予以命名表彰和奖励。优秀个人填写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七、附则:(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二)其它有关未尽事宜,请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八、本条例解释权在共青团xx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活动,繁荣校园文化,维护学校稳定,给全院学生创造施展才能的舞台,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此条184、例。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学生根据共同的社会需要、专业学习和兴趣爱好等,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群众性团体。第三条社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院团委是学生社团的直接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学校社团规章制度的制定、检查,协调学生社团的登记、核准以及处分,为各社团开展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第五条社团活动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同学、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第六条学生社团分级管理,院级学生社团由院185、团委社团部主管,二级学院学生社团由所在二级学院的团总支主管,并对所管理的社团负全面责任,每个学院团总支应有专人主管社团工作,并根据学科特点指导本院学生社团开展工作。第七条各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相互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第二章社团管理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登记获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二级学院学生社团应向所在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院级学生社团应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所有社团要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并提供:(1)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和相关章程;(2)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情况;(3)社团负责人的情况及所在团总支意见。2、登记核准:二级学院186、学生社团由所在团总支登记核准后报院团委社团部备案;院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后备案。3、获准成立后,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向该社团颁发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社团方可开展活动。第九条关于社团指导教师、顾问和负责人的基本规定:1、学生社团必须聘请热心社团工作,具有一定政治素养、思想境界和业务专长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或顾问,指导教师或顾问如有更换调整,需分报社团主管备案;2、学生社团负责人可通过自荐或协商产生,社团发起人是当然的第一届社团负责人,并接受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的监督和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努力成为思想进步、品德高尚、成绩优良、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同学;187、3、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可以对院级社团指导教师或顾问以及社团负责人的改聘提出建议,有权对不称职的院级社团负责人作出处理。第十条各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名称;2、宗旨;3、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4、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5、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6、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7、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8、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9、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履行学年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周内社团负责人必须持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到院团委社团部进行注册,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188、第十二条各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3、制定修改社团章程。第十三条各社团负责人是该社团的代表人,应带领社团成员积极开展活动,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第十四条社团开展活动的有关规定1、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社会的要求;2、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据章程,独立自主、有创造性的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3、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内分别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4、各社团举行全院性活189、动前应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报告详细活动方案,在活动中接受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5、社团活动安排应尽量与学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6、跨校际的活动必须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同意方可开展。第十五条社团经费的管理:1、对社团活动经费要正确使用,要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尽最大努力发展壮大社团。2、社团的公共财物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第16条各社团每学期均须对社团成员注册一次,并将注册情况以及有关事宜分报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登记备案。第17条各级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主管部门190、批准;学校禁止出版非法刊物。第18条变更和终止: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动范围则原社团注销。2、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解散,经校团委社团部讨论同意后注销并公告。3、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或二级学院团总支可视情况作相应整顿和处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三章社团评估和奖惩第19条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各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组织开展“优秀社团”评比活动,对优秀社团、社团负责人和积极分子予表彰奖励。第20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191、以相应处分:1、未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2、跨校和全校性社团活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不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管理混乱的;4、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第21条各社团应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或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附则第22条凡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组织视为非法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第23条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192、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领导和在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制度。第四条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第二章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职条件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193、维护民族团结,具备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现象。(3)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4)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5)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周围。(6)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为同学服务的集体。(7)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第八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免职或撤销职务。(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194、能与党保持一致者。(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院规院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二级学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3)学生干部之间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4)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5)个人素养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和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6)学习成绩排名要达不到班级前列者。第九条有违纪行为,受二级学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第三章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条学生联合会的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并195、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学生干部所在二级学院党团组织。第十二条二级学院级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同级团组织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第十三条班、团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考核结果报二级学院党团组织。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每年根据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统一要求,应进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第十五条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自动辞职或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免职或撤职原因。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学生意见。(2)196、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体制改革和管理;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各族同学正当权益。(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联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院团委学联任职的权利。(6)评优或毕业分配时,在同等条件下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有维护集体的、他人及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7)按学院有关规定享受其应享受的待遇。第十七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97、(1)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2)及时反映各族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3)团结各族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4)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上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创造性的进行工作。(5)努力提高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以及社会活动能力。(6)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学生干部培训考核制度第十八条班级学生干部,班委、支委,由二级学院团总支进行培训,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培训,并将培训方案、计划报院团委198、组织部。院级干部及二级学院学生会干部培训由院团委举办,每学期举办一次。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1)院学联干部。(2)二级学院学生干部。(3)院各类社团会长(含副职)以上干部。(4)班委、团支委以上干部。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团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共青团工作,提高团干部素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年团章程及自治区团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院团委决定成立“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团校”。为保证青年团校工作的全面实施,特制定本条例。青年团校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党团知识,严肃组织纪律,规范日常言行,树立崇高理想,强化模范意识,明确历史199、责任。第二章组织机构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团校是院共青团的常设机构,受院团委的领导。青年团校在院团委的领导下成立校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校务委员会构成如下:团校校长:团委书记团校副校长:团委副书记成员:分团委书记、团委干部第三章授课教师第五条青年团校教师采用聘请方式。根据课程设置需要,聘请院党政领导、“两课”教师、团的专职干部,优秀青年代表等人员担任授课教师。第六条青年团校制订每学年度工作计划,并编写教学大纲。第七条教学内容: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事政治。2、党团和团的组织纪律。3、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和科学的“三观教育”。4、团员意识教育,行为规范养成和传统200、美德教育。5、青年工作艺术和团支部工作方法。6、其他相关知识。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培训周期以中、高职的一学期为单位,确保实效每期培训班一般为10-15学时(包括知识学习和社会实践),上课时间安排在课余。第九条学员学业考核评定制度结业考试采取知识考核、思想考核和行为考核三者相结合。(1)知识考核:通过一份“国情+团情+时事”综合试卷,考查团员知识掌握情况,以普及知识为原则。(问卷式)(2)思想考核:可从团员的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之间的关系,针对社会上的一些问题的理解和认识等角度引导其分析思考。以激励性为原则。(论文式)(3)行为考核:以一个学期为单位,从团徽的佩戴、组织生活、劳动实践、遵守纪律等201、方面进行民主评议,以教育性为原则。(民主评议式)第十条学员学习期满后,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内容根据教学内容来确定,组织部负责学员的最终学习成绩的评定工作。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团校结业证书”。考核优秀者(按学员人数的10%评定)由团校颁发优秀学员荣誉证书。考核不及格者,不予结业。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一条入学1凡进入团校学习的学员,必须经各二级学院院团总支推荐。2学员入学,必须认真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第XX期团校学员情况登记表并交一寸免冠照片两张3凡记载有违反校规、校纪的;凡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考试两门及两门以上不及格者,不得招收进团校学习。第十二条组织管理1学员组成临时支202、部进行管理,实行支书负责制,由支书统一安排本支部学员的学习和活动,并向团校负责。2学员应积极参加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支部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第十三条课堂管理1、学员要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讲话,不看闲杂书籍,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在讨论中积极思考,踊跃发言。2、学员须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有协作和助人为乐精神。3、学员必须按要求积极参加实践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资格。(1)凡无故旷课者,取消培训资格。(2)凡迟到、早退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其培训资格。(3)凡请假超过4学时者,取消培训资格。(4)凡不参加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者取消培训资格。4、各位学员必须做好203、以下工作(1)在班里认真学习,努力工作,真正发挥一个共青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2)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学院的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带领本班同学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抓住机遇、展示自我、锻炼成才。第十四条学习和作业制度1学员努力学习团的知识,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理论联系实际,在团工作实践中应用理论并提高理论水平,提高思想政治素养,促进团的建设工作。2按时按质量完成作业,不得迟交、缺交。3学员作业情况与学员结业、评优相联系。4鼓励学员积极汇报思想状况,交流学习工作心得,探讨学习工作途径。5鼓励学员积极为团校刊物及相关刊物、广播台供稿。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所有团干部都应接受团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204、凡经过培训未取得结业证书的团的干部,均不得上岗。第十六条凡未取得团校结业证书的学生不予与推优入党。第十七条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年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青年。为了进一步加强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全面推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包括各院二级学院青年志愿者分会和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青年志愿者活动应遵循既205、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开展活动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确保志愿者组织的健康稳定发展。第三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xx职业技术学院团委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及其直属的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院二级学院团总支以及各相关部门要对本二级学院青年志愿者分会和志愿服务类社团也应分别进行必要的指导。第四条我院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成员,必须是我院正式青年教师和在我院在册的学生。第二章组织的成立第五条各院二级学院都应在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和本二级学院团总支的指导下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并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第六条各二级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人可以由206、院二级学院团总支从本院二级学院青年志愿者中选举并由二级学院团总支认可产生,新任的协会负责人须上报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登记备案。院二级学院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为xx职业技术学院在册的学生且为注册青年志愿者;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3、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院二级学院青年志愿者中有一定威信。第三章注册制度第七条xx职业技术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我院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注册青年志愿者是青年志愿者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207、中坚力量。第八条xx职业技术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志愿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4.遵纪守法。第九条青年志愿者注册程序:1、申请人到所属各院二级学院志愿者协会、各志愿服务类社团领取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注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认真填写后上交所属各院二级学院志愿者协会、各志愿服务类社团。2、签署协议并填写完登记表的志愿者经过所属各院二级学院志愿者协会的考察,考察合格后给予注册并发放青年志愿者服务证。3、注册完成后,各院二级学院志208、愿者协会、各志愿服务类社团向外公布正式注册的志愿者名单。4、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设学生礼仪志愿服务队的学员自动成为注册青年志愿者。第十条青年志愿者注册完成后即获得全校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注册号为在校学生的学号或者青年教职工的工作证号码。第四章志愿服务第十一条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开展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性质的活动。注册青年志愿者也可以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行动。志愿服务行动也可吸收符合注册志愿者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第十二条各青年志愿者组织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209、展任何其他超出志愿服务范围的活动。第十三条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在进行各种志愿服务项目之前,须向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交活动方案,方案中应说明服务项目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活动结束后,组织负责人必须向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书面的总结汇报。协会将总结汇报存档备案。第十四条除临时性活动外,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注册志愿者个人自行联系参加的,协议书应由注册志愿者个人与服务对象签订。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进行的志愿服务必须符合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中关于社团活动的所有规定。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十六条为加强210、对志愿者组织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青年志愿者协会实行院二级学院分会与志愿服务类社团的例会制度。1青年志愿者协会每月召开志愿者组织联席会议。协会有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的权利。2各志愿者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联席会议,对无故不参加者,青年志愿者协会有权进行督促和批评。参与会议负责人的出勤率将作为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工作情况的考察之一。3各志愿者组织有向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改进会议执行进程的建议的权利与义务,由院协会负责人和各志愿者组织协商改进。4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会议记录与会议资料的整理与保存。第十七条青年志愿者协会实行协会与各志愿者组织的专人单线联系制度,由若干名院协会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协会与211、各志愿者组织的联络工作。各院二级学院志愿者组织以及各志愿服务类社团需更换负责人,须通知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相应的单线联系人员并声明负责人的交接。第十八条每学期末,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根据各志愿者组织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组织,在年度志愿者工作大会上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等。阶段活动成绩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协会也将在校内进行表彰。第十九条各志愿服务类社团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社团管理部分处理。第六章认证和奖惩制度第二十条各志愿者组织每次组织志愿服务结束后,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在本人的青年志愿者服务证上如实填写服务记212、录,作为认证信息。第二十一条志愿者服务认证程序:1每学期认证两次(期中、期末),具体时间由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通知各志愿者组织。认证由各志愿者组织负责办理。2认证时各志愿者组织需收取xx职业技术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服务反馈表。表中所有项目(服务项目、内容、时间、参与人数等)应如实填写。服务对象的情况应明确(无明确服务对象则由院二级学院负责人具体说明),联系方式需详细具体。3服务证盖章登记后由各志愿者组织负责发放到个人。第二十二条惩罚制度1凡在活动中损害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形象及xx职业技术学院形象者,予以警告;凡造成严重损害或屡教不改者开除出注册志愿者行列。2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213、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xx职业技术学院团委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和xx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指导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xx职业技术学院团委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和xx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二十五条本条例于公布之日起实行。xx职业技术学院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为加强学院学生思想教育和服务管理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二级学院政治辅导员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214、部分,是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师,是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具体实施者。第二条辅导员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在学院学生处、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处和二级学院共同负责、承担对辅导员进行考察、培养、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三条政治上要求坚定可靠,具备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政治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美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第四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215、第五条热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六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培养学生骨干、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活动的能力;有调查研究、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书写和口头表达能力。第七条具有比较广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及良好的文化素养。第八条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第九条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第十条符合选留党政干部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经常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进行民族团结教育、216、无神论教育和“四个认同”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十二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第十三条抓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抓好迎新、入学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早操、支农劳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宿舍管理、奖惩、奖(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就业指导、毕业教育等工作。第十四条抓好学风建设。配合教学部门对学生上课考勤情况、自习情况、学习成绩、考试纪律等进行检查和分析,促进学风建设。第十五条全面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每周经常到学生班级和宿舍了解情况。辅导员轮流定期在217、宿舍楼内居住,熟悉和掌握大学生的思想状况。每学期向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处递交两次以上学生思想动态调查报告,积极向学校有关方面反映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第十六条指导二级学院党、团组织和学生会的工作。第十七条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第十八条建立学生管理档案,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做好原始记录。第十九条指导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和德育活动的工作,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其它课程的教学和相关科研工作,每学年至少应发表一篇德育论文。第二十条按要求完成学生处、院团委及二级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四章配218、备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按二级学院学生在册人数每200人配备一名专职政治辅导员。第二十二条专职辅导员可从高校的心理、思想政治、法律专业和同专业本科毕业生中引进。第二十三条辅导员聘任程序:二级学院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组织考试(政治理论和文笔)公开答辩确定人选试用六个月学校党委会议通过聘任。第二十四条辅导员聘期一般为三年一任,一年一聘。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或者解聘。(1)工作作风及能力较差,学生反映不良者;(2)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者;(3)任期内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较大事故者(尤其是重大人身事故);(4)发现其它与学生工作要求不符者。第二十六条政219、治辅导员的培养选拔1要高度重视学生辅导员的教育、培养和提高,要把学生辅导员队伍作为高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专业骨干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源头之一。2要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畅通辅导员的业务发展出口,鼓励有志于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走职业化道路。学生工作部门、组织部门和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应对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培养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对其中特别优秀者要列入青年后备干部培养计划,推到学院重要岗位任职;推荐选拔校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继续强调优先从有专职或兼职从事学生工作经历的同志中产生。3要畅通工作的信息流和人才流。加强政治辅导员间的相互流动,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之间的相互兼职,辅导员队伍与学院220、专业教师队伍、行政管理队伍的相互交流,学院和社会间的相互贯通,努力形成学院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的“大循环”。第五章辅导员的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七条按照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告诫、不称职(不合格)四个档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综合考评90分以上。称职(合格):综合考评70-89分之间。告诫:综合考评60-69分之间。不称职(不合格):综合考评59分以下。第二十八条政治辅导员考核由二级学院和院学生处会同评定审核,报组人处备案。第二十九条政治辅导员考核采用自评、班主任测评、学生测评和考核小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班主任测评占40%,学生测评占40%,考核小组评议221、占20%。1自评:每年年终结合工作总结进行自评,根据工作职责,填写工作情况考核自查表并提交书面小结一份,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2学生测评:以所在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全面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公正性、开展二级学院学生活动、了解和关心学生等情况。学生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3班主任测评:以班级为单位,对本二级学院所有班主任进行全面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公正性、开展二级学院学生活动、了解和关心学生等情况。班主任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4考核小组评议,参考每年二级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量化考核结果,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每学年222、评价一次。第三十条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结合年终总结,每学年进行一次,辅导员的考核程序按照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进行,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汇总,并及时公布。第三十一条各部门不得随意抽调辅导员从事本职以外的工作。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辅导员从事其它工作,需事先征得二级学院和学生处的同意。否则,取消年终考核资格。临时抽调辅导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作为学校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聘任岗位、评聘职称的依据。第六章辅导员的待遇和奖惩第三十二条学院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专职政治辅导员职称评审和教师同等对待,按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223、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第三十三条政治辅导员的岗位津贴按学院聘任制的方案兑现,岗位津贴系数高于学校一般的行政干部。第三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政治辅导员在个人发展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结合政治辅导员的特长,为工作突出的个人去进修、培训创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工作突出政治辅导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问题。第三十五条对综合考评被确定为“告诫”的政治辅导员,暂不兑现津贴待遇,待告诫半年期满,依据评定等次发放,告诫期满,仍然达不到“称职”要求,按“不称职”处理。第三十六条对考评“不称职”的政治辅导员,要及时解聘。第三十七条政治辅导员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或有其他错误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报224、学院给予行政处分,处分的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开展评选“优秀政治辅导员”活动,树立典型,进行表彰。第三十九条对考评“不称职”的政治辅导员,要及时解聘。辅导员的教学、培训、进修、科研活动与专业课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组人处等部门共同研究实施。xx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班主任的工作职责,规范班主任工作,实现对班主任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我院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班主任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225、服务学生的枢纽,教育学生的骨干。负责本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维持本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第二条班主任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生成长,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治学态度等方面能严于律己,为人师表,身心健康,业务水平较好的教师。第三条班主任工作是学院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班主任应由思想作风好、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关心学生工作的专业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和教辅人员担任。第二章班主任的设置第四条按班级或专业设置班主任。以每个教学班为单位设一名班主任。第五条班主任由各二级学院选拔、培养,由学院聘任第六条班主任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所在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班主226、任的业务指导与考评。第三章班主任的任职条件第七条政治可靠,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政治觉悟,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第八条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热爱学校,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有人格魅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九条努力学习并掌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职业教育规律,具有一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及良好的文化素养。第十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第四章班主任的职责第十一条班主任工作目标,是引导和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227、文化、纪律、身体、心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素质,增强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为社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十二条班主任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关心学生成长。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学院党政的各项决定。组织和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好政治理论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发扬优良校风、学风,争创优良班风。第十三条组织本班学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第十四条以身作则、为人228、师表,密切联系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除经常与学生谈心外,每学期在本班课堂听课不少于二次,每周到学生宿舍两次以上,每学期至少与每位同学谈话交流一次。全面了解学生状况,重点掌握他们中的弱势群体详细情况,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并配合学院以及学生工作部门做好弱势群体的教育与援助工作,做好生病学生的住院、结算手续的办理工作。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五条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做好学生课外阅读的指导工作。对学生的试读、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提出建议和意见,每学期初向任课教师介绍本班同学的基本情况,配合任课教师做好工作,每周向有关领导汇报学生考勤229、情况,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第十六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明养成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诚实守信教育、校纪校规教育。检查学生早操出勤、上课纪律、考试纪律、学籍注册、文明宿舍建设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第十七条参加并指导学生政治学习、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劳动、学费收缴等工作;对学生“奖、贷、助、”以及学生违纪处理提出公正建议和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公平、公正、公开地组织好本班各项评奖评优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等工作。毕业班班主任负责组织好本班学生毕业教育、毕业鉴定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并帮助学生联系就业单位,做好230、毕业派遣等工作。第十八条负责班委的选拔和培养,并认真指导班级干部开展工作。第十九条承担初级班党课的教育工作,并协调学生党支部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第二十条组织本班级的德育活动课,参加德育研究,每学年至少发表一篇德育论文。第五章班主任的聘任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班主任聘任程序:二级学院对聘任人员进行初审聘任为见习班主任报学生处一年后考核合格聘任为正式班主任颁发聘书。第二十二条根据学制,班主任聘期为一届。第二十三条学院班主任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在各二级学院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二级学院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班主任工作。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应定期召231、开班主任工作会议,布置和检查工作,汇报情况,交流经验。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学院领导要重视和关心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检查指导班主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第六章考核和评价第二十六条班主任工作经综合测评,测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三个档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综合考评90分以上。称职(合格):综合考评60-89分之间。不称职(不合格):综合考评59分以下。第二十七条班主任考评采用自评、学生评议和考核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在班主任评价中,学生评价占40%,班主任互评占20%,考核小组评价占40%。1自评:班主任根据岗位职责、考评要求写出232、书面学期的工作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2学生测评:以所带班级为单位,进行全面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公正性、开展班级活动、了解和关心学生等情况。学生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3班主任互评:以班级为单位,对二级学院所有班主任进行全面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公正性、开展班级活动、了解和关心学生等情况。班主任互评每学期进行一次。4考核小组评价: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领导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班主任的考评工作。实行过程考核与效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5过程考核参照xx职业233、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表进行考核。效果考核按照二级学院对各班级每周综合成绩进行考核。6班主任每学期考评一次,由二级学院考评小组汇总,并及时公布。7考评结果记入班主任业务档案,并报学生处、团委审核备案,作为学校评优评奖、晋升职务、聘任岗位、评聘职称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凡具备下列二个以上条件者,经二级学院考评推荐可评为优秀班主任。1、所在班级在本学年被评为学院级以上(含学院级)优秀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者;2、所在班级的学生本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3、所在班级的大多数学生对班主任的评价为优秀者;4、大多数任课教师对班级的评价为优秀者;5、所在班级的班委、团支委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广大同学;使本班同学勤234、奋好学,积极向上,参加高级班团课学习的学生占本班学生人数40、外语过级率、HSK过级率、计算机过级率在全院名列前茅者。综合考评成绩达90分以上。第二十九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整或解聘班主任。1、所在班级的学生违纪率居高不下者;2、所在班级的大多数学生对班主任的评价为不称职者;3、大多数任课教师对班级的评价较差;4、班主任违法违纪受院级(含学院级)以上行政或纪律处分;综合考评成绩在59分以下者。5、其它不宜担任班主任的情况。第七章班主任的待遇和奖惩第三十条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要求新分配大学生必需担任一年以上见习班主任工作并考核合格,方可评定初级职称,原则上学校教师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235、务应有担任三年以上班主任的工作经历,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担任六年班主任的工作经历。第三十一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将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作为必要条件之一。第三十二条班主任津贴根据学院发展情况要逐步提高,按所带班级学生人数,每生每月5-6元计,经考核为“称职”者,按学期发放。第三十三条开展评选“优秀班主任”活动,树立典型,进行表彰。第三十四条设立“资深班主任”,凡在本校担任班主任累计满15年,表现优秀,学校授予“资深班主任”荣誉称号,以资鼓励。继续担任班主任并且履行有关义务的老师享受每学年1000元的特殊津贴。第三十五条对工作不负责的班主任,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班236、主任,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不称职的班主任,经二级学院研究后,解聘其班主任任职资格。被解聘者学校三年内不受理其晋升职务、职称的申请。第三十六条重视安全工作。所在班级学生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在评聘中一票否决。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xx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表项目主要内容考核内容分值考核小组评价业务工作重视(5分)政治上合格,认真贯彻执行院党委下达的指示和工作任务。重视班级管理工作,参加班主任会议,完成本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安排的工作,积极探索班级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班主任未完成安排的工作和未上报各项工作材料,扣5分,237、未按时完成安排的工作和未按时上报各项工作材料上报有误扣3分。未参加班主任会议一次扣3分。5班级日常管理工作(44分)计划与总结(5分)学期初必须做好本班学生工作计划,学期末及时向分院提交工作总结。没有计划和总结者扣3分;不能按时交者扣2分。3工作计划应有本学期班级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要有可操作性。工作总结应反映本学期班级主要工作及班级总体情况,班级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班级工作重点。内容不全者,扣12分。2班会与班委会工作(5分)按时召开每周一的班会、班委会,及时解决班级的出现的问题,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家庭情况,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及时做好班主任工作手册的填写工作。缺一次扣2分238、;会议内容记录缺一次扣1分。5期末总结情况(4分)认真组织学生学期总结工作,各项总结材料下学期第二周前交到本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未达要求此项不得分。4社会实践情况(5分)组织本班学生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能跟班带领学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到位者扣5分。5本班学生稳定和学费缴纳工作(6分)对本班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提高本班凝聚力和稳定率,减少流失人员(流失人员包含开除、退学、注销学籍),流失率高于4%,每高于4%一个1%扣1分,低于4%一个1%外加1分;3提高学费、住宿费缴费率,在每学年12月初必须达到90%以上。对缴费率未达到90%的班级,无参加评选优秀资格。缴费率达到90%,239、得4分,低于90%,每1%,扣1分,高于90%,每1%加1分。3深入学生(6分)每周检查本班学生的早操,晚自习出勤情况,深入学生宿舍各两次(有纪录),每学期课堂听课不少于二次(有笔记),每学期至少与每位同学谈话交流一次,全面了解学生状况(有记录),早操、自习课、深入学生宿舍未深入,不得分,每缺一次扣1分,能够做到位,但不能解决学生中出现的问题扣2分。6卫生管理(5分)每天督促本班学生打扫教室,清洁区及校园卫生死角,及时清扫校内外积雪(冬季)。未及时打扫,被学生管理办公室连续通报两次者视为不合格(或低于60分),此项不得分,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5奖励评优工作(3分)按要求认真审核本班每学期文明宿240、舍、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优及奖、贷、助等材料上报工作。不能认真完成不得分;不能及时上报扣2分。3违纪处理工作(5分)结合本班具体情况,制定班级公约,及时了解本班学生违纪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将学生的违纪情况通报家长.隐瞒情况不及时上报者扣3分;出现问题不及时解决扣2分。5德育活动课工作(15分)计划总结(3分)每学期开学上交德育课程实施方案与计划;每学期最后一周交本学期德育课程总结。不按时交者,此项不得分。2课程组织(3分)按时组织每周三下午德育活动课,缺1次扣3分,组织无效果扣2分。3课程教案(5分)德育课前将教案写好,要求可操作性强,在课前必须找分院主任签字,不按241、时签字者此次此项扣2分,内容过简单者扣13分。5德育随笔(2分)每个主题上完后,应有学生随笔和教师随笔,无随笔不得分。2德育论文(3分)每学年结合工作要书写德育论文,未书写不得分3班级日常效果考核(36分)36分以本学院每周班级综合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36合计100学生行为准则为使学院学生能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就必须从日常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入手,加强校风校纪的养成教育。因此,每位学生都应该自觉遵守下列行为准则:第一条坚定政治立场,维护祖国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第二条增强法242、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做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第三条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第四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第五条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培养劳动观念和实际动手能力;反对好逸恶劳和坐享其成;不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第六条发扬艰苦奋斗,提倡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院和家长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反对以过生日、节假日、考243、试成绩优异和获奖等为借口请客,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第七条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做到自强、自立、自尊、自重、自爱。诚实守信,谦虚谨慎;热情稳健,讲究效率;心胸开朗,生活俭朴;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敢于负责,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嫉恶如仇;不畏困难,百折不挠。第八条仪表端庄,穿戴整洁大方,不着奇装异服,男生不蓄长发,不染发、不留胡须;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所有人均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进入教学区域。第九条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讲究文明。为保证顺利完成学业,不提倡在上学期间谈恋爱;严禁男女同学在校园内相互勾肩搭背、拥抱接吻和其他过分亲呢的不检点行为。第十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244、的文化活动。坚持晨练和冬季长跑,增进身心健康,努力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第十一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目标执着,不懈追求。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与革命性相结合的良好学风。第十二条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作弊行为。第十三条遵守公共场所规定,讲究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不起哄,不打口哨,不鼓倒掌;反对在校园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不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不做有损学院声誉和与大学生身份相悖的事。第十四条遵守学生公寓(宿舍)的制度和规定,服从和尊重工作人员。严格按作息时间起床,按时熄灯就寝;不大声喧哗、打闹,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245、或学习;不损坏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乱串异性宿舍;不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第十五条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乱吐痰,不乱扔废弃物;保持教室、宿舍和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禁止在课桌、墙壁或厕所里乱涂、乱写、乱画。第十六条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注意防火、防盗;损坏公物应主动赔偿。第十七条在涉外教学及其活动中,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格或人格的事;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应以礼相待,做到不卑不亢。学生一日生活守则一、起床起床铃(或号)声响后,学生应立即起床、着装,做好出操准备。二、早操、发操之前,各班应迅速到运动场集合,由体育委员整好队,并清点人246、数,上报于分院体育部长处。、跑操队伍要整齐,横成行,竖成列,口号响亮。做操时,动作要合拍、规范。、跑操结束后,由体育老师(或学生会体育部部长)发出解散口号后,方可解散;4、出操要穿运动服装。三、洗漱整理、洗漱必须在洗漱间或指定的地点进行,自觉保持洗涮间的清洁卫生。、离开宿舍(就餐)前整理宿舍内务和清理室内外卫生。、宿舍内物品应按规定放置,做到整齐划一、有序、线条分明。四、就餐、在学校餐厅就餐,要讲秩序,排队就餐,并保持餐厅卫生。2、注意节约,反对浪费,剩饭菜要倒在指定容器内,碗筷自觉收拾到指定位置。五、上下课、上课应在预备铃前进入教室,准备好书本、笔记等,做好课前预习,等待老师上课。、教师上课247、进入教室,班长喊“起立”口令,全班起立,向教师行注目礼,教师还礼后,班长喊“坐下”口令。下课时班长喊“起立”口令,全班起立,向教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后下课。、上课时要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认真完成各科作业,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准提前下课。、体育课、劳动课和实验实习课,要按老师的指导和操作规范操作和练习,遵守规程,注意安全,严防事故。、在课堂上提问、回答问题要起立,经老师允许后方可坐下。上课时间不得会客,不准擅自离位或离开教室。六、课间休息1、课间休息要注意言行举止,见到老师和长辈要打招呼问好。2、课间在公共场合要注意保持卫生清洁,不得随意乱扔果皮纸屑。在校园路上要靠右行,不248、得打闹嬉戏。七、午休、午休时间一般由个人支配,无特殊情况般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私自外出,不准在午休时间以任何方式打扰公寓楼中(宿舍)同学的休息。、起床铃声响后,应迅速起床,整理好内务,按时到教室上课。八、课外活动1、按照本班(或团委、分院)课外活动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社团文娱、体育等其它第二课堂活动。2、积极参加自己感兴趣的文体(社团)活动,有一项自己擅长的活动项目。九、自习课自习课一律在各班教室进行,不准大声喧哗,随便窜位,以免影响他人。十、就寝晚自习后学生应立即回公寓,进行洗漱,做好就寝前的各种准备,就寝前由各宿舍长查铺,统一将查铺情况报宿管会。就寝后一律不准外出,严禁男女生互相窜宿249、舍。十二、晚熄灯1、按时就寝,熄灯后,不准在走廊内活动、走动,不准进行其他活动,做到宿舍无声,走廊及盥洗室无人。2、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留宿他人或在外住宿。3、在公寓必须服从和配合查夜人员的管理、检查。班主任工作一日守则1、每天早上要跟班出操或检查早自习情况。出操时要签到。3、落实卫生区、教室、宿舍卫生清扫情况。4、落实本班学生旷到、迟到等出勤异常情况,做好批评教育和指导工作。5、每周星期一召开主题班会,及时传达学校、分院下达的通知和要求;做好一周班级工作总结,提出下周班级工作重点。6、课间,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找学生谈心,做好班主任工作手册的记载。7、每日要进班级,检查上课以及教室公物、卫生清洁250、情况。8、做好班级学生学籍信息的汇总、统计工作;对学生变动情况,要随时上报。9、做好学生请假手续办理程序。对旷课学生进行教育,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达到旷课节数需对其进行处理的,提供旷课记录和学生本人的签字材料,报分院学生科后,上报学生工作处。10、班主任组织和安排本班晚自习内容,对晚自习也要做好考勤记录。11、对班级发生的重大学生违纪事件,需在第一时间到位,上报学生科和院领导,并积极做好有关的处理工作。12、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学费的催缴。13、班主任要进公寓,查看本班学生宿舍的生活情况。了解学生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251、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四条全日制在校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工作,毕业生原则上不得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第五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管252、理,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七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行为,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第八条学校加253、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第二章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第十条学校利用校内资源开辟渠道,大力建设勤工助学基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第十一条校内单位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254、助办公室申报,经学生工作部研究批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第十二条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第十三条每学期初,学生资助办公室根据校勤工助学基地与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第三章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资助办公室。资助办公室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第十五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255、则,学生资助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第十六条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第十八条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办公室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第十九条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第二十条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办公室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办公室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第256、四章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第二十一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资助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第二十二条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资助办公室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办公室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第二十三条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生资助办公室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岗位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人民币8元,每月工作时间不高于40小时。第二十257、五条校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的月初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及工资发放金额送交资助办公室,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者可以适当奖励。资助办公室据此安排发放报酬,原则上采用存折形式按月发放。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报酬由对方按协议付给,资助办公室不再补差,也不向学生收取介绍费。学生上岗前培训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二十八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校25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由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第三十条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259、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xx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认为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不适用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中专学生。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第五条 学生260、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学院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其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261、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组成临时性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第十二条 处理申诉的形式262、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根据申诉人意愿也可以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以学院名义作出,为学院的最终决定。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263、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3)询问听证参加人;(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264、辩权。第二十条其它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2)处理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265、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送达时间:年月日送达地点:被送达人:(分院级班学生) 同学:你因一事,违反了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条第款之规定,学院已于年月日作出给予你处分的决定,依据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 条第的规定,现将学院处分决定书(新疆农职院字 号)送达与你,请签收。根据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 条之规定,如果你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266、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学院将不再受理你提出的申诉。被送达人签字: 送达人(一)签字 送达人(二)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学生本人,一份留分院作附卷存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根据教育部令第2l号普通声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为更好地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违纪违规的处理,保障学生的权利义务,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切实做到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特制订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依据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违纪学生267、提交的书面申诉。第二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对学院受理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复查第三条接受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以学生为本、依法治校、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第四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全体成员参加,在认真听取学生申诉要求,经充分调查后,做出复查结论。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依法行政,复查过程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公开。xx职业技术学院禁止师生员工参加各类宗教活动的规定为了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268、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教委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学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任何场所设立宗教礼仪场所和设施,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269、,不得胁迫、引诱在校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二、学校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肩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干部、职工肩负着服务育人的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学习党的民族政策,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1、不得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做乃麻子,不得到清真寺、教堂、寺庙、道观等场所参加宗教仪活动,不得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和标志。2、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不得在学生中宣传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论。3、不得教唆引诱学生参加宗教活动。4、不得撰写、发表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270、相关规定的文章和书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取消其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教师队伍,干部,职工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三、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校期间应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1、学生不能在学校任何场所做乃麻子。2、学生在斋月期间不允许封斋。3、学生不得到清真寺、教堂、寺庙、道观做礼拜等宗教仪式活动。4、学生不得穿带有宗教色彩的服饰和标志。5、学生不得到经文学校、唱诗班读经颂诗。6、学生不得传阅和藏匿宣传非法宗教的书籍、出版物、音像制品,不得收藏宗教物271、品。7、严禁学生参加非法宗教组织。8、严禁参加非法讲经点的任何活动。9、严禁强迫、引诱其他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当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应当严格遵守党、团章的规定,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党、团员信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党、团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除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要给予相应党、团内处分。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团)或予以除名。五、各分院党总支、团总支和工会要经常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时事政治,学272、习党的民族政策,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和无神论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把学生引导到追求真理、学习科学的方向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六、各分院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重视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抓住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的问题,进行综合整理、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处理。同时要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汇报,不得瞒报、谎报。七、学校将此项工作与分院年终评估以及干部、教职员工年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评优、晋职、晋级挂钩。与学生的操行评定挂钩。八、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包含临时工)和各类全日制、委托培养的大中专学生。大学学生仪表273、仪容基本标准及管理规定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展现当代大学生风采,特制定本规定一、仪容仪表基本要求仪表端庄,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二、健康仪容仪表的标准1、仪容仪表:身体健康,形象良好,着装整洁,自然得体。2、言谈举止:讲究礼仪,语言流畅清晰,举止大方优雅,气质良好,讲究文明。3、道德修养:品质优秀,心态端正,做事积极向上。认真负责,做事稳重,有集体观念。4、知识内涵:知识丰富,成绩良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三、仪容仪表的具体要求头发:1、男生(修改)不得留长发,不得剃光头,不得染发、烫发,不理碎发,做到前不扫眉、旁不遮耳、后不过颈,不留怪发型。2、女生不化浓妆,274、不涂指甲油,不烫发、染发,不理碎发,不梳怪发型。 首饰:1、女生不佩带多余的饰品,佩戴饰品要简单大方。2、男生不佩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饰物服饰:1、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穿拖鞋,不穿奇装异服,不穿吊带服,大短裤、漏背装、不盲目追求名贵服饰。2、升旗仪式、重大集体活动按要求统一穿着服装,戴校卡(校牌应端正地佩戴在校服左胸处。团徽应戴在校牌的正上方。)其他:平时自觉佩戴校卡,主动接受学校进行仪表仪容检查。四、仪容仪表管理管理办法1、每班专门设一名仪表仪容监督员。2、班主任负责检查、监督本班学生的仪表仪容。3、值周学生每天对学生的仪表仪容进行检查、记录,并每周列表总结交至学生处,记入二院考核分。4275、学联不定期集中力量对学生仪表仪容进行突击检查。全部合格为优,5以内不合格为良,610不合格为中,10以上不合格为差。5、违反仪表仪容标准的学生统一由二院学工办处进行集中教育处理。每次检查结果作为评选文明班集体的依据之一。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寝室是学校的最基本单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场所。“洁、齐、美”寝室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一流的学校要有一流的学生,一流的学生要有一流的素质。“治国平天下,先从修身起”,修身先从“洁、齐、美”的寝室做起。学生宿舍规范化管理制度是为学生创造一个洁、齐、美、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促进学生成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为了276、更好的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实现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一、大学生寝室文明公约待人处理,谦恭有礼;言谈举止,高雅得体。搞好内务,保持整洁;爱护环境,“六乱”可耻。公共财物,细心爱护;节约水电,从我做起。防火防盗,务必警惕;事故发生,损人害己。作息时间,时刻牢记;晚归晚起,影响学习。宿舍生活,严于律己;影响他人,必受鄙弃。留宿外客,违犯规定;酗酒赌搏,触犯校纪。环境幽雅,卫生整洁;人人守纪,大家受益。(六乱:即乱写、乱画、乱贴、乱吐、乱扔、乱倒)二、入住和退宿第一条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xx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经本人277、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大学生社区教育服务中心统筹安排第二条住宿分配本着按院系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第三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制定床位,未经学生社区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学生社区规划调整宿舍时,服从学院安排。第四条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学生社区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第五条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以及走读、半工半读、实习一年以上(改含一年)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办理退宿手续。第六条住宿学生申请退宿,须经所在分院批准,并与系(改分院)签订相关协议,交学生工作处、院领导批准,并在学生社区办理退宿278、手续和备案。三、住宿管理第七条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护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八条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第九条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门换锁或另加门锁。第十条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值班老师或校保卫处。第十一条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第十二条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活动。第十三条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毒品农药、强腐蚀性物品、管制刀具、反动、淫秽等书刊、音像制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第十四条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居住。第十五条宿舍布置要整齐、美观279、大方、符合物品摆放规范要求;不准在门上、墙壁或衣柜上张贴字画,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涂写刻画。第十六条学生出入公寓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如发现非本公寓学生或可疑人员值班老师有权询问和验证。第十七条不得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携带自己大件物品和贵重物品外出时,值班员有权检查,携物者须出示相关证明,并进行登记。第十八条异性,男女宿舍不能互访,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晚宿舍楼锁门后不得外出。第十九条大学生社区教育服务中心各公寓每日开门时间起床前半小时,关门时间为晚上23:30熄灯前半小时,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院作息制度。禁止夜不归宿。第二十条熄灯后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发现故障及时向值班处报修。执行280、门卫会客制度,上课时间和晚上10点以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会客第二十一条严禁打架斗殴、酗酒、吸烟打麻将、赌博,严禁在公寓二层以上(含二层)窗台凉晒衣物、走动、放置重物。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采用限时限量用电的制度,规定宿舍基本电为每月3度人,水为每月3M/人,超额用电用水按学院规定价格收费。第二十三条假期留校住宿生集中住宿和管理,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留校申请,领取并填写新农职院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持学生卡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剩余楼栋学生社区统一实行停电封闭。第二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对变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281、违章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将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予以赔偿。1、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得3、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4、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行车、机动车)的5、使用公用物品不及时归还或丢失的6、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7、在学生公寓场所吸烟的8、在非指定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灯宣传品的9、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10、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282、者,在同一学期在此不及格的第二十七条: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一下违规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1、在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学生身份证明的2、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自律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灯检查的3、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4、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饰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5、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火怪状的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6、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7、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8、饲养和携带宠物的9、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10、保存违章电器的11、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12、将学生卡私借与他人使用,或故意放任陌生人283、进入学生公寓的13、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14、故意帮助小商贩灯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15、有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扔杂物、吐痰等不良行为的16、有气体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的行为、尚不足给以纪律处分的。17、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对于优秀文明宿舍和不及格宿舍将给予奖励和通报。四、公共(社会)公德(第二十八条宿舍成员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讲文明,懂礼貌。第二十九条遵守作息制度,在休息时间内保持宿舍楼内安静,禁止在正常学习休息时间内打牌、公寓内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打闹,不得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第三十条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财284、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不得擅自增减和调换室内家具。第三十一条节约用电、用水,养成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的习惯。第三十二条服从大学生社区教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接受安全、卫生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学院的各项工作安排。五、电话管理第三十三条为方便学生通讯,每个宿舍己配置201、网通校园电话,使用电话须遵守201、网通电话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自配话机除外),需认真爱护,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话机放置地点按照公寓办统一规定,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或移动话机。第三十五条“201”网通卡及其密码需妥善保管,不能轻易转告他人,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话费失控责任由持卡人自负。第三十六条“201285、”网通卡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及计费办法等请认真阅读电信局有关资料或向有关部门咨询。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是公共场所,打电话时应尽量避免打扰他人。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第三十八条遇线路出现故障,请拨障碍受理台申告。第三十九条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如被追踪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六、电脑使用管理制度(重新修订)第四十条学生在公寓内安装使用电脑(含手提电脑),必须到所在学部(公寓)领取并填写学生公寓自备电脑使用申请登记表,进宿舍全体成员签字同意后,交辅导员或班主任、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查。辅导员或班主任、学部学生工286、作负责人有权根据申请人遵守学习生活纪律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学部学生工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有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公寓电路负荷能力限量批准,并发给学生自备电脑许可证。学生领到许可证后,需将其贴在电脑主机上以备检查。否则,一律不得将电脑带入公寓,违者按照新农职院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第四十一条电脑持有者必须保证电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1、电脑合理放置,符合宿舍整洁要求,不得占用他人桌椅,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不得跨宿舍私接乱拉网线和组建局域网。2、不得使用电脑及附属设备在宿舍内从事营利性活动。3、学习时间含上课与自习时间内,不得使用电脑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287、活动。4、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电子游戏、图片、文档和影视碟片。严禁浏览反动、淫秽色情网站或从反动、淫秽色情网站下载内容。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第四十四(一)条规定者,按照新农职院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电脑持有者须妥善管理好自己的电脑。凡电脑被他人使用违反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者,对电脑持有人和违纪行为人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各学部对学生公寓自备电脑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沉迷于网络游戏、上网聊天导致一学期2门以上包含2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学部有权取消其学生自备电脑使用许可证并告知其家长,责令将其电脑搬出公寓,并向(在)学生社区备案。288、七、关于禁止向宿舍楼外抛掷杂物的暂行规定为了优化学生宿舍的住宿氛围,促进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树立大学生文明形象,尤其要保护学生宿舍周边环境,树立大学生在社会的整体形象,根据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和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范围(1)禁止学生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2)本规定所指杂物包括一切固体、液体等有形物体,主要包括学生宿舍中的设施设备、生活垃圾、废弃物品等。第四十六条管理措施(1)住宿的学生要以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为出发点,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宿舍的周边环境,尤其重点保持学校临街宿舍卫生状况。(2)住宿学生应该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共同维护好住宿环境,、。(3)学生社区289、定期会组织对学生宿舍周边环境检查,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会通报给相关分院,并提出整改意见。(4)分院对学生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制定相关检查和处理办法。定期对分院学生宿舍周边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积极鼓励学生投身公益活动,定期清理。(5)学生自律部定期针对学生宿舍周边环境问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十七条处理办法(1)严禁向窗外抛掷杂物。若有发现,除要求其将丢弃的杂物清扫干净外,将依据新农职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2)由于各种原因,未发现抛掷杂物者时,将依据法律原则,由本栋或楼层学生宿舍楼上所有住宿学生共同承担责任,负责将杂物清扫干净,并给予全体通报批评。(3)由于向楼外抛掷杂物,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290、的,将加以重处罚。八、学生公寓家具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区对全校学生公寓家具实行统一管理。第四十九条爱护公共财物和各项措施,不得私自拆卸、一定(挪动)、条(调)换、搬出宿舍内的家具,不得多占家具或将加剧改为它用。第五十条不得私自调换、安装门锁,公物损坏应及时报修,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非本室的家具未经允许不得搬入。九、学生宿舍床头卡使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床卡为学生在校期间在公寓居住的唯一有效证明,床卡信息包括分院、班级、姓名、学号和政治面貌五项内容。床卡须妥善保管,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拆毁、污损,学生须按要求悬挂床卡。第五十二条在校住宿学生实行一人一卡制,床卡悬挂于所属床位的指定位置,291、以方便学校日常管理需要,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否则将给当事人向相应纪律处分。第五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同时交一寸近期证件照一张,由分院统一制作床卡。第五十四条凡把本人床卡转借他人使用,以及在填写、申请补发床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因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和不良影响,有学生本人负责。第五十五条学生因宿舍调整或个人信息变更,需凭原床卡及时到各楼栋管理员办公室更换床卡。办理外出住宿手续后又返校住宿的学生需重新申请办理床卡。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注销学籍离校时,床卡自动作废。十、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第五292、十七条学生假期原则上要求回家度假。第五十八条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路途遥远难以回家等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须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报学生社区审批备案。第五十九条参与学校组织的假期社会实践、校内各部门辅助管理等工作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凭有关部门证明办理假期留校住宿申请手续。第六十条申请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均需在每学期学校规定放假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报学生社区审批。第六十一条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违章用电,对于不服从管理、违纪违章的学生个人,取消留校资格。第六十二条假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中途离校外出必须向假期留校负责人老师履行书面请假手293、续。十一、学生宿舍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为保证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维护学生宿舍区域的正常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惩戒违纪行为,制定本规定。1、处罚的标准(1)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新农职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给予相应处分: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准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宿舍楼向外抛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294、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2、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未按照统一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擅自调换的,除令其搬回原房间外,给予通报批评,私自占用房间的,除令其退换房间外,给予通报批评,并令其交纳在此期间其余床位的住宿费,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除令其搬回宿舍外,给予通报批评。损坏宿舍内墙面,家具的,要照价赔偿,并给予通报批评。破坏楼内整洁,在墙壁上打球、踩脚印、按手印和乱贴、乱写、乱画,造型横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按照20元每天令其补交住宿费,并给予通报批评。私自配钥匙给他人或私自调换门锁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295、果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因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与值班人员发生冲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取消住宿资格,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烧饭或烧煮事物的,没收所使用的器具,并予以通报批评。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影响学校正常住宿安排,给予通报批评。11、不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在宿舍楼内打闹的,大声喧哗的,弹拉乐器、放音响和进行其他有碍别人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晚归或因故早出拒不登记的,且态度恶劣的、给予通报批评。12、拒不执行新农职院学生宿舍会客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13、有影响296、正常住宿秩序的其他行为的,依据本条其他各款给予相应处分。(3)违反学生宿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在宿舍内发现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明令禁止的各种凶器的,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警告处分,由此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据新农职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的,给予通报批评。引发火灾事故,依据新农职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熄灯后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的,给予通报批评,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据新农职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在宿舍内使用煤油灯、酒精炉等,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通报批评。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依据新农职院学生违纪处分规297、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在宿舍楼道及其他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的、给予通报批评。将小商小贩引入楼内,倒卖物品,或在宿舍楼内高营业性活动和法犯法宣传资料的没收涉及的物品,并给予通报批评。在宿舍内高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的依据新农职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起哄或大声喊叫,以及由其他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影响周围同学及居民正常休息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处分。4、违反宿舍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私自拆卸、破坏或自行处理学校配备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照价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形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罚或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298、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改正的,予以没收,并给予通报批评,十二、其它事项第六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列处理。第六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就读住宿的各类学生。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大学生社区教育服务中心。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为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青联发20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要求,结合299、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实践是对在册入籍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和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或课余时间,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勤工助学、军政训练、科技服务、志愿服务、义务劳动、实践值周等形式,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接受教育和锻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等活动的总称。第二节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第三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300、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1)实践育人原则。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关注社会,树立为他人和社会服务的责任感;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适应环境,学会交往,承受挫折等综合能力;促进学生认知和行为的统一,提高教育工作的实效性。(2)、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3)、坚持全员和全过程教育,课内与课外结合,集中301、与分散结合的原则,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4)、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原则,使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5)、坚持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职业的原则。(6)、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校内和校外社会实践基地,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第三节组织和实施第五条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由院党委分管领导及行政处室、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第六条学院开设社会实践课。学生处会同教务处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社会实践课的教学实施方案,302、并加强对社会实践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审核并颁发大学生社会实践证书。第七条各分院党总支、行政领导等负责同志等组成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第八条全员参与、关心支持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党政干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师、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均是学生社会实践课的指导教师。社会实践课指导课时费以不低于学院平均课时费的标准,依据当年社会实践收益酌情发放。指导合格教师课量计入年底工作量,职称评审时等同专业课教学工作量。第九条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主要有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要和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与303、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与学生就业相结合。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学生进行非学院统一安排社会实践需经学院批准方可生效。第十条根据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学生处等学院相关部门要帮助和指导二级学院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要主动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学院定期评选表彰大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和优秀基地。第十一条二304、级学院要做好大学生社会实践课的管理工作,按照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要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学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过程实录登记表、社会实践单项评价表,并按档案要求入学生档案。第十二条二级学院加强社会实践课指导教师的培养和管理,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对社会实践指导教师的工作要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在开展各项社会实践课的全过程中,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其中人身安全是重中之重,出了事故要按照“三不原则”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纳入考核与评价之中。第四节考核第十四条社会实践课是我院大学生一门必修课,纳入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按照正常的教学课程考核,社会实践课程每天按在10学时进行课时登记305、,纳入学院教学课时量进行统筹核算。同时,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和项目。第十五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认真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评价表,由所在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具有一定质量的活动小结或调查报告,经班主任或辅导员评定意见后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将成绩报院学生处备案。第十六条学院在校学生必须参加以下社会实践,学院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1)军政训练。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军政训练,时间由保卫处统一安排,班主任根据学员的实际表现,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未参加军政训练和考核不合格的学员,第二年补训。(2)社会实践值周。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社306、会实践值周工作,由值周部门根据学生一周的表现,写出鉴定,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档次,在校三年制学生必须参加两次社会实践值周工作,五年制学生参加三次社会实践值周工作,未参加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重修该课。(3)勤工助学。在校学生必须参加为“三农”服务的勤工助学活动,每学年不少于三周。三年制学生参加二次,五年制学生参加三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实际成效,社会实践成绩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未参加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重修该课。(4)日常劳动和社会服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要认真完成班级绿化区卫生的打扫工作,并参加大型义务劳动、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公益等活动,学期由班主任根据表307、现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5)社会调查。假期社会调查活动、参观必须有切实可行的计划,经过申请批准后实施。新学期第一周德育课,由班主任组织进行总结,并根据组织活动的形式、性质,结合单位鉴定和成果,进行考核,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第十六条规定的1-5项的社会实践活动,所有项目考核合格,由指导教师确定社会实践课成绩,并报二级学院、学生处审查,毕业前3个月,颁发社会实践证书,未获得社会实践证书的学生学校不颁发毕业证书。第五节奖惩办法第十八条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先进二级学院、优秀308、班级、先进个人和优秀调查报告评选。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十九条各学院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是学生和共青团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团支部、班级不得参加校级“优秀团支部”、“先进班级”的评比,参加率低于95%的团总支不得参加院级“优秀团总支”的评比。第二十条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学生评选各类先进、奖学金、助学金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生学年内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实践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取消其年度奖学金、助学金和先进评选的资格(包括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第二十一条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作为团员、党员发展和评议重要依据。第六309、节经费使用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主要用于社会实践参加人员的差旅费、宣传费、活动组织和表彰奖励等。第七节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社会实践课评价表二级学院班级姓名学号活动名称(形式):活动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活动地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实录和自我总结:签名社会实践单位鉴定:签章班组评价:组长(签名)指导老师评价:考核等级:指导老师(签名)二级学院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xx职业技术学院军政训练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使学生军政训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办发19999号)以及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开展学生军政训练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军政训练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政训练工作。第三条学生军政训练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政训练,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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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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