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交易中心公司交易管理制度汇编18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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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067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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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交易中心公司交易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前 言1第一部分 XXXX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体系3XXXX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行为规范5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9XXXX股权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17XXXX股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23XXXX股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27XXXX股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33XXXX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37XXXX股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41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45XXXX股权交易中心2、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51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57XXXX股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业务指引(试行)65XXXX股权交易中心征集“三旧”改造业务合作方工作指引(试行)75XXXX股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规则85XXXX股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97XXXX股权交易中心招投标实施办法99XXXX股权交易中心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15XXXX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119XXXX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会员佣金管理审核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127XXXX股权交易中心XX省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企业挂牌规则(暂行)131XXXX股权交易中心服务平3、台运营规则137XXXX股权交易中心XX中小企业产权服务平台会员管理暂行办法139XXXX股权交易中心投资管理办法143XXXX股权交易中心合同管理办法153XXXX股权交易中心拍卖实施办法163XXXX股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171XXXX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181XXXX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审核办法193前 言 制度建设是XXXX股权交易中心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股权交易工作的重要保障,现将有关制度汇编成册,请严格遵照执行。第一部分XXXX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体系XXXX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行为规范(XX年修订版)第一章 公开公平公正 规范严谨操作公司全体员工在日常工作和对外业务来往过程中,要4、时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立场,牢固树立规范严谨操作的工作力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加强请示报告 加强统一指挥各项业务必须在公司统一指挥下进行。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要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以便公司全面掌握信息,统筹配套工作条件,实现整体推进的目的。第三章 掌握工作方法 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务虚与务实有机统一起来,把宏观把握与微观操作紧密结合起来,善于协调好主干问题和枝节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把握大方向前提下,高度注重细节。加强部门内的协调,加强部门间协调,加强全公司协调,全面提高团队执行力。 第四章 增强服务意识5、 加强作风建设熟悉基础业务知识,勤于钻研新业务新问题;耐心解答各种询问,能够给服务对象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于客户来访、来电,公司第一位接待者要耐心解答或引导,不得以不负责、不熟悉、不知道为由推诿接访接待。妥善保管各种业务资料,认真细致掌握项目信息,一丝不苟把好审核关。第五章 严肃工作纪律 保守工作秘密强化纪律观念,提升政治素质,严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散布一切未经规定程序披露业务信息。除非工作需要或得到明确授权,任何人不得向掌握业务信息的工作人员询问或打听业务信息。第六章 注重个人修养 融入企业文化各位工作人员必须高度融入公司“阳光、活力、优雅”企业文化,掌握必要的商务6、礼仪,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通过个人和团队的共同努力,增进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七章 恪守廉洁从业 坚持干净干事(一)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买受人、竞买人或会员的身份参加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招投标、拍卖、委托代理等活动。(二)工作人员经办的业务事项与自己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公司申请回避。(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或者接受业务关联单位或客户的财物或宴请。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招待活动的,必须报经上级同意。第八章 勇于承担责任 公司利益至上属于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业务事项,公司鼓励勇于承担责任和以公司利益为重的行为,工作人员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相互推诿;属于现行政策法规和行业惯例没有涉及的新型业务事7、项,公司鼓励进行调查研究和大胆创新,对业务创新做出贡献的,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在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产权交易活动,保障产权交易相关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产权,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出资人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产权交易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本交易中心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将所持有的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本规则未涉及的其他类型交易业务和投融资业务可以参照本规则办理。第三条 在本交易中心及本8、交易中心异地经营机构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交易当事人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交易申请文件或其他委托文件的行为,视为认可并接受本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约束。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产权交易按委托代理、审核登记、信息披露、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转让方经有权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 本交易中心实行会员代理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委托本交易中心的经纪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其他类型产权交易可以委托经纪会员进行产权交9、易。本规则所称的经纪会员,是指具有本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转让方或者意向受让方的委托,为产权交易提供有偿经纪服务的法人组织。经纪会员必须对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保证委托方进行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并出具核实意见。第七条 转让方实施产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报批、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前置手续,并委托经纪会员向本交易中心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材料。转让方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八条 转让方通过经纪会员在本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录入转让信息,向本交易中10、心提交全部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本交易中心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进行登记,并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齐全性提出意见。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交易中心应当在接收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核。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本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同时办理信息发布等挂牌手续。第九条 产权转让信息在本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综合类报刊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第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和执行。企业11、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保密手续后,可以在本交易中心查询有关产权交易文件,对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及转让方经纪会员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在信息公告期内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通过经纪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资料。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并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出具书面意见。第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12、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本交易中心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本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本交易中心在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应当及时向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本交易中心的资格确认通知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受托经纪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复核或通过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机制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本交易中心根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13、方式实施竞价,通过公开竞价择优选择受让方。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交易条件,在本交易中心的组织下,按照本交易中心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本交易中心设立专门的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本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后,本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第十九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价款结算并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后,本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本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具有关交易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本交14、易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 在中止交易期间,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本交易中心可以做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在产权交易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撤回交易申请或更改交易条件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产权转让价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五)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六)本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交易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的;(七15、)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对产权交易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机制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其操作细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本交易中心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纠正。相关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本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就违规情况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扣除保证金、取消交易资格、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等决定。当事人违反本规则及其操作细则情节严重的,本交易中心可以提交监管机构予以处罚或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对本规则涉及的转让申请、信息披露、竞价、拍卖、16、招投标、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具体交易环节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以上操作细则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的产权交易业务按本规则执行。附件:1. XXXX股权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2. XXXX股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3. XXXX股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4. XXXX股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5. XXXX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6.17、 XXXX股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7. 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8. 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 作细则 9. 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 细则XXXX股权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本交易中心受理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转让申请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条 产权转让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可以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本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站上公告经纪会员的名单。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18、向本交易中心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申请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第四条 产权转让申请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本交易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六条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19、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产权转让的有关政策规定。第七条 本交易中心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第八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交易中心应当在接收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产权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20、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本交易中心应当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本交易中心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方的承诺事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与产权标的相关的重要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产权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方、产权标的、受托经纪会员的名称;(二)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三)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出资比21、例、转让方的企业性质以及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四)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情况; (五)标的企业近两个年度审计报告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六)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情况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应的审计值;(七)信息发布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数据;(八)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下列内容:(一)产权标的转让底价(以下称“挂牌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要求;22、(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五)为达成交易而必须予以明确的其他交易条件。以上交易条件一经公告,不得作实质性变更。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本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2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揭示;(二)管理层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标的企业发生重大的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租赁事项、诉讼事项、经营损益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向意向受让方披露评标办24、法和标准。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产权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设置与交纳的相关事项。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通过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25、。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信息发布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办理。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综合类报刊和本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本交易中心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以及通过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等途径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的公告期限。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五条 本交易中心在报刊上登载的产权转让信息主要是产权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并注明本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本交易中心在网站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应当是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产权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信息披露26、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信息公告期以产权转让信息在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发布信息之日为起始日。第六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本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发布的日期。第七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在本交易中心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第八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九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27、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本次信息公告活动自行终结。第十条 信息公告期内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在本交易中心未收到意向受让的书面申请之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28、产权转让公告。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交易中心办理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受让意向登记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办理。第二条 拟受让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 意29、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意向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等有关规定;(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意向受让方委托本交易中心的经纪会员提出受让申请,并与经纪会员签订产权受让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第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查阅产权转让信息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第六条 30、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委托经纪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本交易中心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向本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产权交易规则。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第八条 本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第九条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31、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本交易中心通知意向受让方予以调整。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内做出调整。第十条 本交易中心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本次受让行为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或批准程序,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五)32、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六)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未经信息公告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第十一条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33、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的。第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应当在信息发布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本交易中心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受托经纪会员核实后向本交易中心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本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第十四条 转让方对本交易中心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的,可以通34、过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机制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第十五条 经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本交易中心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受让方)。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转让方事先规定的时限内,向本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诚意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第十七条 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受托经纪会员核实后向本交易中心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35、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第十八条 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要求转让方对产权转让公告的有关内容作出解释或说明的,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交易中心审核后通知转让方。第十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本交易中心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转让方逾期未答复的,本交易中心可以中止交易,并由转让方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统36、一规范产权转让交易的组织签约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办理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交易签约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本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竞价方式。第四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本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拍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第五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本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XXXX股权交易中37、心招投标操作细则组织实施。第六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第七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本交易中心组织下,按照本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第八条 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产权转让的方式;(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六)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七)产权交割事项;(八)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九)合同的生效条件;(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38、;(十一)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三)产权交易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产权转让方应当事先确定除转让价格以外的其他合同内容,并将事先确定的合同内容向意向受让方披露。第九条 交易双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不得对产权交易合同作出与产权转让公告内容有实质性区别的修改。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复核。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39、十二条 本细则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设立独立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内进行的各种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的活动,本交易中心、会员单位、交易双方及指定结算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诚意金、保证金和40、产权交易价款。诚意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根据产权转让公告规定所交纳的,用于表明参加产权交易并遵守产权交易规则意愿的货币资金。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自动转为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诚意金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动返还相关主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有关交易义务和交易承诺的货币资金。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优先用于赔偿产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本交易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的货币资金。第四条 交易当事人交纳产权交易资金的,应当在银41、行汇款凭单备注栏内注明意向参与的交易项目名称、款项用途。如交易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注明的,应向本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证明文件和承诺,因此而造成丧失受让资格或违约违规责任由交纳主体自行承担,与本交易中心无关。第五条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本交易中心和交易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代收或代付。交易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代收或代付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明文件,经本交易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六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第七条 本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为交易资金结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42、保证产权交易价款结算的准确、安全、完整,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其他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交易中心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第九条 产权交易价款应当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统一结算。第十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本交易中心结算账户,本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二)交易双43、方根据交易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本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本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出手续;(四)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本交易中心出具收款凭证。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和本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第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前,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对划转产权交易价款已作约定或者转让方书面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且经受让方书面同意的,本交易中心可以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手续。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对产权交易价款收付有特殊约定的,且符合国家和XX省有关44、政策规定的,在交易双方出具证明文件后,本交易中心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约定方式办理结算手续。第十四条 交易资金的交割日为产权交易双方约定的交割日期。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交易中心为其他类型交易业务出具交易凭证的,可以参照细则办45、理。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本交易中心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通过本交易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第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本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本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本交易中心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证明。第五条 本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有权对产权交易合同和交易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核对,有关资料与产权转让公告等交易文件不符的,可以要求交46、易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在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凭证。本交易中心不得对同一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本交易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第七条 产权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第八条 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各执两联,其余两联供交易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之用。第九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加盖本交易中心印章。第十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47、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本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凭证。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权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产权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和处置,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48、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产权交易主体在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和本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交纳的货币资金,该资金是产权交易主体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第四条 转让方向本交易中心提出产权转让申请时,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保证金,公开发布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反向承担损害赔49、偿责任。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挂牌项目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的认可,是意向受让方承诺参加全部产权交易活动并在成为受让方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受让义务的意思表示。第六条 转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转让公告期内交纳与保证金等额的诚意金,该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自动转为对应项目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动返还相关主体。转让方对保证金、诚意金的处置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 转让方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产权转让公告中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50、保证金足额交纳至本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到账为准)。第九条 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的,丧失受让资格。保证金、诚意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第十条 处置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或者履约保证金。第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经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出现中止或终结情形时,51、本交易中心应当在产权交易中止或者终结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不承担产权交易中止或直接终结责任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额返还。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本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本交易中心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本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有权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本交易中心扣除的转让项目挂牌金额1%的交易组织费用和产权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受让资52、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产权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扰乱交易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四)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结束后不参加竞价程序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易活动正常推进的;(五)意向受让方作为唯一的合格意向受让方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者通过公开竞争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六)意向受让方出现产权转让公告和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七)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产权交易各方、产权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意向受让方发生上述应没收保证金情形时,本交易中心在扣除前述规定的交易组织费用53、和经纪服务费用后,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划转剩余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本交易中心或经纪会员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第十五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本交易中心和经纪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保证金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本交易中心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交纳54、金额,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本交易中心的外汇结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本交易中心依据本细则进行处置。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维护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55、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本交易中心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而取消该产权交易的行为。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中止、终结产权交易;利益相关方未提出申请或有权机关未通知,但本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本交易中心在受理申请,作出56、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第五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他方存在以下情形,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可以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本交易中心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本交易中心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一)产权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四)转让方或标57、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七)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已经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应当通过经纪会员提交中止申请;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提交中止申请。第七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利益相关方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58、事由说明。利益相关方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经纪会员提交申请的,经纪会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就中止申请的提出和协调处理向利益相关方提供符合本细则的服务。第八条 本交易中心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中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本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本交易中心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本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59、情形尚未消除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第十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对本交易中心作出的不予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其他利益方对本交易中心作出的中止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中止期限内向本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间,本交易中心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本交易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本交易中心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止后,导致交易60、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本交易中心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本交易中心可以作出产权交易终结的决定。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可以直接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终结申请,由本交易中心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本交易中心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一)产权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二)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本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四)经确认阻碍产权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已经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61、的,可以通过产权经纪机构提交终结申请;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提交终结申请。当事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当事人应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经纪会员提交申请的,经纪会员应当进行核实,并向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第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受理终结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本交易中心决定终结产权交易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有关利益方未提出异议的,本交易中心书面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当事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对直接终结交易申请表示异议的,本交易中心可以先中止62、交易,在中止期间对该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第十六条 因利益相关方违规造成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的,当事人应向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利益相关方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经纪会员在委托人存有本细则中止或终结情形而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时,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劝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则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第一63、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调解产权交易争议,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中,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产生争议,向本交易中心提出调解或复核申请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根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产权交易市场规则,公平合理地独立实施调解。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对产权交易争议调解实行一调终局制度。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就同一64、纠纷再申请本交易中心调解的,本交易中心不予受理。第五条 本交易中心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经本交易中心同意后,可以公开进行,但按照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当事人是指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产权交易争议事项提出申请调解或处理请求的交易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是申请人;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第七条 当事人参加调解的,必须依法行使权利,遵守本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及秩序。当事人双方约定接受调解的;或未经书面约定,但申请人向本交易中心申请调解后,被申请人按照本交易中心通知参加调解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细则进行调解。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细则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未被65、遵守,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继续参加调解程序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抗辩理由。第八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当事人为产权交易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委托经纪会员参加争议调解;申请人为债权人、职工等相关利益方的,可以委托经纪会员或律师事务所参加争议调解。由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争议调解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交易中心,并由本交易中心通知对方当事人。第十条 可以向本交易中心提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66、方确定及交易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二)对交易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三)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四)本交易中心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本交易中心进行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产权交易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本交易中心的调解受理范围。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并明确表示接受本交易中心调解;(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三)争议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本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67、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期间,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变更或撤回调解申请。本交易中心经备案后终结调解程序。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后,不得以同样理由,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提出争议调解申请。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调解申请,并有权提出反请求。第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本交易中心有权终结调解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争议的;(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的;(四)对该争议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五)本交易中心认为68、不适宜本中心调解的其他申请。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平调处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第十七条 主持调解的调解员认为自己不宜办理该案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应当回避,由本交易中心决定。第十八条 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细则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第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组织争议当事人调解争议事项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采取口头调解、召开调解会等方式进行。第二十条 采取调解会方式的,调解员应当提前三天将调解会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书面请求延期召开。是否延期召开,由本交易中心决定。第二十69、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调解会的或者未经本交易中心许可中途退席的,可以视为撤回调解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调解会的或者未经本交易中心许可中途退席的,视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调解不成。第二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对请求或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匿、伪造证据。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按本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争议调解申请。证据应当在调解会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的70、基础上,努力促成当事各方化解矛盾。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可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第二十六条 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本交易中心见证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争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三)调查核实的过程和事实情况;(四)调解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相关依据;(五)调解意见;(六)双方执行调解意见的约定及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71、参加。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争议调解申请受理后,经调解未果或不愿意继续接受调解的,本交易中心应当对争议事实和材料进行备案,并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出具调解意见。涉及产权交易合同争议的,经调解不成或不愿意继续接受调解的,本交易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第三十一条 因当事人违规以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造成产权交易机构或交易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过错方72、为已提交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该损失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过错方为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保证金的转让方,应以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通过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本交易中心”)进行增资扩股选择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73、(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增资扩股,是指企业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或通过公开市场择优选择投资者,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增资扩股形式,主要包括:(一)新股东增资;(二)新股东与原出资人共同增资;(三)企业管理层增资;(四)职工入股增资;(五)其他增资形式。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本交易中心进行增资扩股选择投资者的活动适用于本指引,其他类型企业的增资扩股工作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 第五条 企业增资扩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74、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六条 投资者拟通过本交易中心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企业改制重组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七条 企业增资扩股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及增资扩股说明书,履行内部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增资扩股方案及其说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二)股本结构及出资人情况;(三)拟增资股额及占增资后总股本比例;(四)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及预计收益情况;(五)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投资者准入条件和选择办法;(七)75、管理层和职工是否参与增资等情况;(八)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第九条 标的企业原股东(以下简称“委托方”)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方案制订、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落实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程序,并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方案的制订可通过本交易中心,委托其会员进行。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的增资扩股工作可委托本交易中心进行。第十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委托,为企业提供以下增资扩股服务:(一)受理申请;(二)发布信息;(三)登记投资意向;(四)确定投资主体;(五)组织商务谈判和签约;(六)资金结算;(七)出具证明文件;(八)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增资扩股,委托方应当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76、(一)增资扩股服务委托书;(二)增资扩股方案及其说明文件;(三)增资扩股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四)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五)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六) 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七)法律意见书;(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三条 本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通知予以补正。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要求,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本77、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标的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广泛征集投资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信息定向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内容一般包括:(一)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二)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增资扩股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投资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原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及行权方式;(八)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六条 委托方可以对投资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期限由委托方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委托方78、申请信息发布时,可以先行约定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者的,按原有信息发布条件延长信息发布时间。延长信息发布的期间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直至征集到意向投资者。信息发布期限累计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委托方申请信息发布时,也可以先行约定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者的,变更增资扩股条件并申请重新信息发布。重新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变更增资扩股条件需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的,委托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者,委托方未选择延长信息披露或重新信息披露的,委托增资扩股服务终止或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不得在信息披露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增资扩股79、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出具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在原信息披露渠道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投资意向登记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投资者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可以查阅相关材料。委托方应接受意向投资者的查询洽谈和尽职调查。第二十三条 意向投资者应在信息披露期内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参与标的企业增资扩股,本交易中心进行投资意向登记。第二十四条 意向投资者提交参与增资扩股申请时,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然人、其他法人机构的有效资信证明; (四)企业法人章程及内部决策文件; (五80、)符合投资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委托方和本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意向投资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意向投资者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 意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 意向投资者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交易中心在收到投资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对提交81、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意向投资者,本交易中心告知意向投资者予以补正。 第二十八条 意向投资者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交易中心会同委托方依据信息发布内容的各项条件,对意向投资者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本交易中心向意向投资者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九条 意向投资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公告要求向本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意向投资者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三十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者,经报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委托方和意向投资者可以按照增资扩股方案的要求协商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第三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者的,可82、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公开竞价的方式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增资扩股方案和公司章程规定原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权利的,并已经信息披露的,本交易中心根据增资扩股方案和公司章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根据委托方委托提供统一进场结算服务,组织收付增资扩股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相关各方应当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本交易中心支付服务费用。第三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在相关各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文件,并通知相关各方领取。第六章 特别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投83、资方有特殊要求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的,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直接选定意向投资者协商增资扩股和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第三十七条 协议增资扩股项目申请本交易中心出具证明文件的,除提供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文件外,还要提供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标的企业原股东和投资者的申请,在本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增资扩股项目主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网站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本交易中心为标的企业原股东和投资者出具增资扩股证明文件。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交易中心。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84、XXX股权交易中心征集“三旧”改造业务合作方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征集方”)通过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征集合作方,实施“三旧”改造的行为,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XX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XX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和规范“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XX293号)和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三旧”改造工作的有关意见(粤国资规划XX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国有独资或85、国有控股的征集方通过本交易中心公开征集“三旧”改造项目合作方的,适用本指引。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本交易中心公开征集“三旧”改造项目合作方的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征集合作方行为,是指征集方为有效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本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公告,在公开、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择优征集合作方的行为。第四条 征集合作方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XX省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征集方必须按照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86、),在进场前不得与任何意向合作方进行实质性的谈判,或签订任何对交易结果产生影响的意向、协议等,不得设置任何影响公平竞争的门槛和条件。本交易中心按照本指引组织征集活动,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五条 本交易中心受理已完成以下前期准备工作的“三旧”改造项目:(一)已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由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虽未列入“三旧”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但已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或备案。(二)征集方决定采取合作开发模式的,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并已按照地方政府控制性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开发方案,已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87、书面决议,已将其土地开发决策事项和结果在征集方内部公示。(三)征集方已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需公开征集合作方的“三旧”改造土地开展资产评估,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资产评估结果已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或备案手续。第六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委托,为征集方公开征集 “三旧”改造项目合作方提供以下服务:(一)受理申请;(二)发布信息;(三)登记受让意向、投资意向或合作意向;(四)组织商务谈判和竞价活动;(五)组织签约;(六)结算资金;(七)出具证明文件;(八)其他相关服务。第七条 征集方公开征集“三旧”改造项目合作方,需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征集合作方委托书;(二)土地开发方案和征集方案88、;(三)内部决议及有权批准单位的批准文件;(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者备案文件,需进行财务审计或清产核资的,还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报告;(五)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六)如采取综合评审或招投标等方式选定合作方的,需提交相应的综合评审或招投标文件;(七)合作协议文本;(八)有关特别事项的说明文件。第八条 征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规模等;(二)项目建设的目标及实施计划、开发模式、资金筹措方案及初步经济效益分析;(三)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四)采用89、的合作方式;(五)合作方准入条件和选定办法;(六)土地合作开发收益处置方案;(七)可能影响合作方重大权益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征集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条 本交易中心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通知予以补正。第三章 信息公告第十一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征集方的要求,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综合类报刊和本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的官方网站同时发布信息公告。第十二条 征集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明确信息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期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90、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征集方的名称和地址;(二)宗地基本情况;(三)合作方的资格要求;(四)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账面值; (五)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六)征集合作方方式,选定合作方的标准和方法; (七)为达成交易需要合作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八)信息公告期限;(九)诚意金或保证金的设置;(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第十四条 征集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合理设置必要的条件和义务,但不应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征集方设定的合作方资格条件应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同意。本交易中91、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征集方对合作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信息公告中一并公布。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时采用何种选定合作方的方式。选择综合评审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相应的方法和标准。第十六条 征集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撤销公告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所发布信息的,应当经原有权批准单位批准,由本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第四章 意向登记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合作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和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查阅相关材料。征集方应接受意向合作方的查询洽谈和尽职调查。第十八条 意向合作方在信92、息公告期限内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交易中心对意向合作方逐一进行登记。第十九条 意向合作方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合作申请书和合作方案;(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法人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然人、其他法人机构有效资信证明;(四)法人章程及内部决议文件;(五)符合合作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六)征集方和本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意向合作方提出的合作条件应当等于或优于征集方提出的合作条件;低于征集方提出的合作条件的,视为自动放弃合作意向。第二十条 意向合作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意向合作方一般应具备以下条93、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 意向合作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意向合作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在收到合作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必要时,本交易中心应通知意向合作方提供有关补充材料。第二十三条 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交易中心会同征集方依据信息公告内容,对意向合作方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本交易中心向意向合作94、方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二十四条 意向合作方应在信息公告中确定的时限内,按信息公告的要求向本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以到达本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合作意向。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可以由征集方与该意向合作方进行商务谈判,由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信息公告条件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第二十六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时,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综合评审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经组织实施交易选定合作方后,征集方与该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综合95、评审方式征集合作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综合评审文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合作协议保留生效条款。征集方按照XX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将“三旧”改造项目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合作协议正式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提供统一进场结算服务。第二十九条 相关各方应当在本交易中心发出缴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交易中心支付服务费用。本交易中心在相关各方支付服务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征集活动出具证明文件,并通知相关各方领取。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中未涉及的交易程序参照本交易中心相关操作细则96、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股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在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进行的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实物资产和债权、知识产权、承包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企业产、股权。第三条 在本交易中心及本交易中心异地经营机构进行资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交易当事人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交易申请文件或其他委托文件的行为,视为认可并接受本规则约束。第四条 从事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97、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五条 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转让资产的,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资产交易的,应当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转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转让委托书; (二)转让方最近一次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98、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或其他有权单位批准文件; (四)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简介及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核准、备案文件;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抵押、担保等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七)转让标的所涉及的有关合同;(八)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本交易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九)转让标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单位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十)本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转让方应当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99、二)房屋所有权证;(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转让标的应在年检期内且无欠缴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转让方应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动车登记证及行驶证; (二)购置附加费(税)证、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 (三)保险单据等。第十一条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第十二条 转让标的为债权的,转让方应当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合同;(二)债权转让合同;(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等。第十三条 转让方向本交易中心提交全部转让申100、请材料,并对信息公告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第十四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应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第十五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第十六条 转让方所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交易中心应当在接收资产转让委托书及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核。转让申请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本交易中心101、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同时办理信息发布等挂牌手续。审核未通过的,本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第十七条 转让信息在本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转让信息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综合类报刊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如转让方要求,转让信息公告可以与拍卖公告同步发布。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若同步发布转让信息公告与拍卖公告的,转让信息公告与拍卖公告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本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发布的日期。第十九条102、 信息公告期内,转让方不得变更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在本交易中心未收到意向受让的书面申请之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经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第二十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内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如转让方擅自取消所发布的信息,给意向受让方、本交易中心和经纪会员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当以其设定的保证金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保密手续后,可以向本交易中心查阅有关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转让方及转让方经纪会员应当103、予以协助。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在信息公告中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本次信息公告活动自行终结。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间向本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本交易中心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代理受让资产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向本交易中心递交资产104、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信息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产权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本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对资产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105、核实意见。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对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本交易中心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本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意向受让方。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第三十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或法律法规允许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第三十一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本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相关制度组织实施。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106、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二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本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招投标操作细则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本交易中心的组织下,按照本交易中心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不得对资产交易合同作出与信息公告内容有实质性区别的修改。本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资产交易合同进行复核。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第三十五条 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第三十六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本交易中心结算107、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条 资产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资产交易价款交付至本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本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第三十八条 本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应对资产交易合同和交易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核对,有关资料与信息公告等交易文件不符的,可以要求交易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在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凭证。第三十九条 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资产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108、能成立时,本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撤销该项目的资产交易凭证。第四十条 交易标的产权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资产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第四十一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第四十二条 资产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交易中心申请调解。本交易中心参照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9、四十四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在资产交易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撤回交易申请或更改交易条件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资产转让价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六)本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交易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交易各方及经纪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接受110、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六条 资产交易的相关材料由本交易中心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其他交易程序可以参照XXXX股权交易中心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规则报XX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111、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称:本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服务中的收费行为,根据XXXX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交易的收费类型包括:交易服务费和交易增值服务费。第三条 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交易增值服务费是指通过本交易中心的服务,资产转让方在本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标的实际成交价比评估价出现增值的,本交易中心在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基础上,根据交易的复杂程度向转让方协议收112、取的费用。增值服务费收费为单向收费,由转让方承担。增值服务费率不得超过增值额的30%。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标的额(万元)向交易双方收取的累进费率备注100(含100)以下1%计费办法为分段累进100以上至500部分0.8500以上至1000部分0.51000以上至5000部分0.255000以上至10000部分0.210000以上部分0.15XXXX股权交易中心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中的招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113、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产权转让方委托,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选择受让方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具体招投标工作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自行承担。第二章 招 标第一节 招标当事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产权转让方。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114、立且经本交易中心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七条 招标人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本交易中心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招标程序第八条 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存续;(二115、)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五)产权转让方选择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报送本交易中心;(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标前澄清与答疑;(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九)商务谈判;(十)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十一)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本交易中心审查;(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116、产权交易合同。第三节 招标文件第十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依据、转让标的简介、招标程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事项。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综合类报刊以及本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报本交易中心和招标人。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117、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二)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三)转让标的详细说明;(四)转让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五)招标和投标程序,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本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如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的,本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要求招标人更正。第十五条 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第十六条118、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转让产权涉及的综合因素合理设定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以外的其他标准(非价格标准),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的权重。价格标准的权重一般为70%-90%。非价格标准的权重一般为10%-30%。第十七条 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规定相应的权重或得分,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非价格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 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二) 产权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受让后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安排方案;(三)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因素。第四节 招标组织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119、所需要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二十日。第十九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投标人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查勘。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本交易中心应当对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人可以终结招标程序:(一)规定的投标120、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无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部为无效的;(三)投标人递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数量,经本交易中心同意终结招标的;(四)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终结招标的;(五)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六)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结情形的。 招标程序出现终结情形时,对于已交纳的保证金按招标文件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投 标第一节 投标当事人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且已通过招标人资格确认,收到本交易中心发出的121、受理通知书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意向受让方。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禁止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谋取中标。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扰乱正常招投标活动。第二节 投标文件编制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保证等;(三)受让122、方案(如招标标的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企业资产重组计划等工作的,须编制相关方案);(四)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文件;(五)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投标人应当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或作出不诚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第三十二条 在递123、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一节 开 标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前,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三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投标文件无效:124、(一)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受让要求的;(二)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人设置的底价的;(三)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评 标第三十七条 开标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期间为评标阶段,评标行为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组成。评标专家为通过本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邀请的省级专家库中的相关领域专家。招标、评标活动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承担。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奇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相关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条 与投标125、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和标准,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并打分,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原则上应在开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报告(126、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在评标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本交易中心。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可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商务谈判由招标人组织,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交易中心可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对商务谈判予以配合。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和XX省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127、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五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本交易中心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产权交易合128、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随意终结招标程序、修改招标结果、不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二)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违反招标文件评标原则确定中标的;(三) 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 在招标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二) 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129、情况时,投标人递交的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一)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投标人坚持要求撤销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二)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放弃受让的;(三)投标人被确认为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四)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本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招标程序和招标结果公正性的;(六)法律法规、本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130、理机构故意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与本交易中心相关制度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报XX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高素质的产权交易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提高评标质量,确保产权交易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131、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为产权交易招标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的专业人才。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产权交易招投标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二)负责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产联办”)备案;(三)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对专家参加评标132、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专家培训、交流; (六)负责将专家工作情况报产联办备案。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在5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的在职或离退休产权管理、经济管理人员; (三)熟悉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能胜任评标工作; (四)熟练掌握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不谋私利、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产联办和本交易中心的监督。 第五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开标会议; (二)参加评标工作,并按分工履行职责; (三)阅133、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了解掌握产权交易的有关内容; (四)以评标办法为依据,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标意见;(五)对评标过程的各种不公正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产联办反映、举报;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六条 专家的义务: (一)根据专家库专家抽签结果,参加评标; (二)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保密。 第七条 在职的国家公务员、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由本交易中心负责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应及时确认是否能够参加评标工作,确认后应准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缺席。若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134、标工作,应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补充。 个人评标结果,应有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的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本交易中心应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记录制度,将专家评标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产联办定期对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考核,对评标明显不公正或无理废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可以要求本交易中心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报产联办备案,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XX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135、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交易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在本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本交易中心对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会员资格第五条 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国家、地区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第六条 会员136、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和投资会员。(一)经纪会员是指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受产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依法在本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出资企业)经申请可成为国企会员,专营本系统的产权交易业务。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经纪会员,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可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二)专业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改制策划、担保、拍卖和招投标等产权交易相关服务的会员。(三)信息会员是指在本交易中心网站拥有登陆权限,可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业务的会员。(四)投资会员是指经本交易中心同意,在本交易中137、心各交易平台上从事投资、收购、兼并,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等业务的法人单位。第七条 除经纪会员外,其他会员不得在本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申请专业会员的,需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六)申请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经纪会员,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七)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经纪会员须缴纳席位费、保证金和年费;专业会员须缴纳入会费和年费;信息会员须缴纳年费。第十条 入会申请材138、料经本交易中心核准后,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款项存入本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本交易中心每年根据会员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交易中心备案:(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变更;(二)合并或分立;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四)业务主要负责人变更; (五)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六)需在本交易中心备案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二)利用本交易中心提供的139、产权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交易中心创新业务;(五)参加本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的业务培训;(六)对本交易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利用本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网络设施;(八)可拥有本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的一个有形席位及本交易中心网站上的一个无形席位,本交易中心实行席位总量控制原则;(九)投资会员优先获得本交易中心提供的政策、项目与风险信息;投资会员自有项目的进场交易享受本交易中心优先挂牌服务;(十)本交易中心向挂牌项目的资金需求方优先推荐投资会员;优先考虑与投资会员在投融资、并购、金融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进行产品和制度创新;(140、十一)本交易中心为投资会员提供投资项目相关的综合分析、项目选择、考察接洽等专业支持;为投资会员选定的拟投资项目提供投资风险及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相关专业分析与建议;为投资会员在本交易中心各交易平台实施的投资行为提供并购贷款、资金结算、股权质押、交易鉴证等服务。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核,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三)遵守产权交易相关法律和政策; (四)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六)建立并整理业务档案,保存15年以上;(七)投资会员定期向本交易中心提供投资取向、投141、资偏好和风险防范等投资信息,以便从本交易中心获取更为准确的投资项目;(八)投资会员优先将本交易中心提供的投资项目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九)投资会员优先对本交易中心推荐的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十)投资会员在进行项目审核、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项目运作过程中,须与本交易中心进行有效沟通,以便投资项目顺利完成;(十一)按时缴纳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十二)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四章 从业资格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的从业人员参加本交易中心组织的产权经纪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本交易中心颁发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每家经纪会员须有两名以上的从业人员持有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持有产权交易经纪资格142、证的从业人员不足两名的,应在半年内派员参加本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并考取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培训期间,该经纪会员可在本交易中心指导下从事产权交易业务活动。第五章 会员资格转让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单位必须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承继会员资格。第十八条 经本交易中心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的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但是受让方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资格转让在本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后生效。第二十条 会员席位费、入会费、年费不予退还,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保证金不随经纪会员资格转让而转让,受让方向本交易中心足额交付保证金后,本交易中心退回转143、让方的保证金。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本交易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交易资格、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一)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当事人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二)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本交易中心声誉或权益受损;(三)经纪会员持有产权交易经纪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不足两名的情形持续半年以上;(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本交易中心终止其会员资格:(一)逾期60天未交付会费及其他应付费用;(二)被管理部门吊销从事会员工作必须的专业资质;(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经纪会员有144、以下行为的,本交易中心有权罚没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交易资格、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委托其办理的产权交易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对本交易中心恶意隐瞒,仍然与之建立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引起纷争,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在产权交易中使用带有虚假、欺诈内容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三)不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价款、交易服务费、佣金等款项的结算;(四)超越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五)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正常交易秩序;(六)有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受处罚会员应在收到本交易中心罚没保证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145、日内,按照罚没的数量到本交易中心补交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与本交易中心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交易中心。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XX年4月8日起施行,原XXXX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本交易中心200728号)废止。XXXX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会员佣金管理审核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会员佣金管理行为规范发展,保护X146、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各类会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会员佣金结算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设立会员佣金管理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是指在本交易中心办理的企业国有、集体的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的交易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员佣金包括经纪会员收取的经纪服务费、专业会员收取的拍卖佣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相关服务费。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经纪会员、专业会员、投资会员的定义同XXXX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内进行的各种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的会员佣147、金结算,本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审核委员会的组成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由本交易中心总经理、纪委书记、交易部分管领导、会员部分管领导、交易结算部分管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会员部负责人、交易结算部负责人、法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对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佣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异议处理。第四章 审核委员会会议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开展审核工作应通过召开全体成员出席的会员佣金管理审核会议方式进行。因审核委员会成员缺席等原因不能及时召开审核会议,经会议召集人动议和总经理批准,审核工作可实行审核委员会成员依次审核。第十148、条 审核委员会采取一票否决制。第十一条 会员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佣金分配方式应书面向会员部提出意见。会员部对这些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呈批文件上报会员部分管领导进行复审。经审核,如果会员佣金分配方式确属超出规定范围的,由会员部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审核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展审核工作。第十二条 会员佣金管理审核会议由本交易中心总经理主持召开,参会的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审核委员会成员依次审核时,应在呈批文件上提出意见并签字确认,按照会员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交易结算部负责人、法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会员部分管领导、交易部分管领导、交易结149、算部分管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纪委书记、总经理的顺序依次审核通过。第十三条 审核委员会意见有分歧不能做出决定的,应如实记录分歧意见,上报董事长做最后裁定。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十四条 会员对佣金的收取、分配、代收及划转有异议的,应向会员部书面提出异议,会员部提交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仲裁。会员异议实行一次仲裁,不再复议。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会员如与本交易中心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交易中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XX年3月30日起生效。 XXXX股权交易中心XX省中小150、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企业挂牌规则(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XXXX股权交易中心(下称“本交易中心”)“XX省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下简称“市场”)挂牌企业行为,明确挂牌企业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挂牌企业 挂牌企业,是指经申请及本交易中心核准,与本交易中心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市场所重点扶持的企业。市场通过为挂牌企业提供优质的投融资及相关配套服务,帮助挂牌企业提升价值和竞争力。第三条 挂牌企业资格条件一、一般要求(一)规范运作,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二)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其他财务指标良好。(三)产权明晰,没有151、涉及股权的诉讼。(四)不属于法律、政策及当地政府限制发展的行业。二、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企业,财务指标可适当放宽(一)获得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或者中国名牌的企业。(二)被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虽未被认定,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且已开发出或掌握相关核心技术的企业。(三)承办国家、省有关部门重点项目的企业。(四)其他方面(技术、经营模式、品牌、销售渠道等)明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第四条 申请挂牌一、企业申请挂牌,应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挂牌申请书;挂牌企业登记表;企业简介;上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证明企业具有相关的资质、荣誉或某一方面优势的证书、文件(如有);关152、于投融资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需求的说明(如有)。复印件加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挂牌企业所提交的资料、文件中的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应特别声明,未声明的,按非商业秘密认定。三、本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企业。第五条 挂牌期限及挂牌费用一、挂牌期限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的挂牌费用为5000元。二、挂牌期限届满可申请续期,续期申请经本交易中心核准后,挂牌企业应交纳相应的挂牌费用。第六条 市场为挂牌企业提供的服务一、挂牌宣传服务。在其网站为企业提供发布信息的空间,企业可通过发布简介、项目推介、品牌宣传等信息,展示企业形象,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二、股153、权融资服务。通过产权交易功能,帮助企业实施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三、上市培育辅导服务。利用平台资源,筛选、策划企业到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为企业提供上市辅导、财务、审计、评估、法律、保荐等方面的服务。四、资本退出服务。企业需要转让出资,或者处置资产的,市场利用其客户资源优势及强大的信息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产权交易服务。五、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为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等方面的服务。六、托管服务。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品牌、技术、人才、营销、法律、会计、培训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七、金融机构融资及其他资金融通服务。为企业策划融资,提供包括154、申请金融机构融资、引进科技经费等方面的优质、高效服务。八、商业新闻发布服务。引进国际新闻传播的运转规则和机制,借助国际国内的报刊、信息、网络及电讯平台,为企业提供覆盖面广,影响力强的商业新闻发布,快速提升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知名度。九、论坛会展服务。通过举办各类与中小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高端论坛、会议、沙龙等,为企业提供思维碰撞和商务交流的机会。以上一至九项服务,第一项服务所需费用包含在挂牌费用之中,其他各项服务挂牌企业在需要办理时应专项提出,并提交所需的相应资料,费用另行协商约定。第七条 挂牌企业的义务一、按时交纳费用。二、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三、保守商业秘密。四、遵守法律、政策155、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通知一、挂牌企业的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交易中心,未通知视为没有变更。二、按照挂牌企业书面确定的地址发出任何文书被退回的,除挂牌企业能证明文书不能送达的原因是第三方过错或不可抗力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九条 附则一、挂牌企业应保证其向本交易中心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本交易中心有权视情况给予警告、中止挂牌、终止挂牌等处罚,所收费用不予返还。二、企业挂牌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挂牌资格条件的,本交易中心有权中止其挂牌。三、挂牌企业违反本规则造成本交易中心或相关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挂牌企业如与本交易中心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广156、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五、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交易中心。六、本规则自2008年2月4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服务平台运营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参与XXXX股权交易中心(下称“本交易中心”)“XX中小企业产权服务平台”(下称“服务平台”)运营的各方行为,维护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服务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对不涉及国有产权的交易项目,可以选择依照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实现产权流转,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当事人选择或规定其他交易程序及交易方式。服务平台旨在活跃中小企业投融资市场,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第三条 服157、务平台参与各方应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方利益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 服务平台参与各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本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第五条 服务平台企业挂牌或产权转让挂牌的申请程序,按照XX中小企业产权服务平台挂牌规则(暂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产权转让项目的办理一、转让方应向服务平台提交产权转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服务平台受理后,发布项目信息,征集受让方,同时,转让方选定一名经纪会员为交易提供代理服务。三、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向服务平台提出受让意向及与转让方洽谈。四、转让158、方或意向受让方不选定经纪会员的,由服务平台选定的经纪会员提供交易代理服务。五、项目有多个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选择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的,由相应的专业会员办理。六、服务平台选定经纪会员、拍卖会员、招投标会员原则上采取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七、为提高交易安全性,本交易中心为服务平台的产权交易业务提供价款结算服务,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本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后,本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双方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第七条 企业向服务平台提出服务项目需求的,由服务平台在征询需方意见的基础上向会员推荐办理。第八条 会员收取佣金的标准,应符合法律、政策及服务平台的有关规定,会员与委托方签订的159、委托协议应报服务平台备案。第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交易中心。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XX中小企业产权服务平台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XXXX股权交易中心(下称“本交易中心”)“XX中小企业产权服务平台”(下称“服务平台”)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在服务平台提供各种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按照XXXX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具备相应资格的会员,可同时从事服务平台相应的业务(挂牌保荐除外);服务平台160、会员要求同时从事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相应业务的,应另行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第三条 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国家、地区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第四条 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和信息会员。(一)经纪会员是指受产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依法从事服务平台产权交易代理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会员。(二)专业会员是指提供挂牌培育企业保荐、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改制策划、担保、拍卖、招投标、融资策划、上市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会员。(三)信息会员是指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业务的会员。第五条 申请成为服务平台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良好的161、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申请专业会员的,需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第六条 经纪会员须缴纳席位费和年费;专业会员须缴纳入会费和年费;信息会员须缴纳年费。第七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交易中心备案:(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二)合并或分立;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四)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服务平台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二)利用服务平台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162、收取佣金;(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服务平台创新业务;(五)参加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的业务培训;(六)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利用服务平台提供的交易网络设施;(八)按照服务平台的规定使用场内办公设施。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二)积极配合服务平台举办的各种宣传活动。服务平台举办研讨会、论坛、培训等活动,会员应积极协办;(三)遵守法律、政策及服务平台的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四)按时缴纳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五)接受服务平台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 会员资格转让(一)会员资格的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但是受让方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资格转让在163、本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后生效。(二)会员席位费、入会费、年费不予退还,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第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本交易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交易资格、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当事人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或造成服务平台及XXXX股权交易中心声誉或权益受损的;(二)违反本规定或本交易中心其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本交易中心终止其会员资格:(一)逾期60天未交付会费及其他应付费用;(二)被管理部门吊销从事会员工作必须的专业资质;(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会员如与本交易中心发生纠纷164、,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 本办法报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交易中心。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XXXX股权交易中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XXXX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投资和资金使用行为,保证投资安全,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XX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165、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第三条 投资应符合公司的主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战略规划,有利于构建产权市场健康秩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控制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和市场整合之外的其他投资,禁止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和高风险领域的投资行为。第四条 投资工作应符合公司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资料经股东会或董会审核后,应在每年3月1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第五条 公司下属全资企业和机构原则上不得对166、外投资。公司在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利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公司决定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省国资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派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按照省国资委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将股东会通过的投资计划和董事会通过的重大投资项目报送省国资委备案或审核,并抄报公司监事会。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核重大投资项目,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行使股东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职权。公司投资计划外的非重大167、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或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标准按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和发展研究部是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发展研究部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拟订公司中长期投资规划和提出投资建议,履行向省国资委等上级部门的报批手续;财务部配合做好财务分析和财务预算工作。财务部根据公司中长期投资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年度投资预算和投资方案草案,筹措投资资金,处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债权债务、股权转让等事务,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并负责年度投资分析和有关备案工作;发展研究部配合完成相关工作。涉及相关业务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第九条 负责公司法务的部门参与投资项目的168、审核、评估等工作,对合作意向书、投资协议等有关法律文本,以及投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第十条 负责公司内审的部门是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部门,负责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以及公司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对特别重大投资项目或者紧急投资项目,可以根据董事会授权,指定具体工作部门或者成立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投资管理的全部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协助、参与、支持和监督公司的投资工作。第三章 投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初评、立项、评审论证、决策和实施五个基本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169、初评 1. 投资管理部门对外部推荐或主动寻找获得的投资信息,应认真做好投资信息登记工作,组织对投资信息进行立项调查,掌握有关信息资料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2. 公司有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投资建议的,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交投资管理部门审核。3.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建议,投资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公司办公会议讨论。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1.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分管领导的决定,制作立项报告书,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查。2. 公司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项,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办公会议的意见修订立项报告书。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和论证1. 投资管170、理部门对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深入考察,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聘请的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和论证。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中性、客观、理据充分的专家论证意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 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内部评审,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内部评审意见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次提交公司分管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公司办公会议讨论。3. 公司办公会议审查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项目所需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草拟的全部项目法律文本等资料,决定是否编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4. 公司办公会议171、决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应当通报公司监事会,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决策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和表决,决定投资内容、投资程序、实施期限和授权范围等事项,监事会主席依法列席投资决策的有关会议。投资项目需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实施投资投资项目进入实施阶段时要严格按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资金投入。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随时掌握情况,处理问题。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管理人员人选,按有关程序报公司党委会批准。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172、施管理,定期向公司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同意的投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1. 投资环境和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实施不能实现预期目的,必须中止或终止投资的;2. 投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3. 项目投资额超过审核额度10%以上的;4.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要求重新上报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投资项目的法律、财务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报告、警示和提出风险处理预案;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公173、司,涉及公司重大权益的问题要通过公司报告省国资委。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1. 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2. 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资料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3. 严禁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股东借款等名义变相投资,规避审核监管;4. 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5. 严格控制委托理财、信托、金融衍生品交易、投机性期货交易,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6. 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管理部门174、建立项目日常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效益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在项目完成后三年内持续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果评估;定期编写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公司监事会。投资管理部门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选取若干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有关后评价报告报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公司监事会。第二十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书面报告股东会,并同时抄送公司监事会。1. 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公司拟不实施的;2. 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3.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4. 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175、出资人权益的;5. 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6. 单项投资年度收益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年度内减少20%以上的;7. 其他应该汇报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纠正措施。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如果偏离预期方向或已失去发展潜力时,投资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直至中止投资或收回投资,以避免风险扩大。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主要进展情况应当通报公司监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投资过程中,违反本办法176、和投资程序规定的,将适当降低考核等次,扣减绩效薪酬,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投资工作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省国资委、公司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权限的,以省国资委、公司股东会、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文件为准。第三十条 本办法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XXXX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177、司负责解释。XXXX股权交易中心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与其他民商事法律主体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各类合同、订单、申请书、承诺书和确认书等文件,也包括具备合同要件的合作意向书、会议纪要、合作备忘录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发展研究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办理有关合同事务的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178、。合同承办部门具体办理合同事务的人员,为合同的经办人。 第四条 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履行,均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合同分成以下三种级别:(一) 普通合同:合同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合同主要目的是满足公司日常运作开支需要。(二)重大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合同主要目的是公司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活动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子公司签订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的,视为重大合同。(三)特别重大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对公司179、长期经营和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子公司签订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的,视为特别重大合同。合同主体和内容相同且累计标的额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合同标的额的数个连续合同,视为相应级别的合同。合同不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但存在明显法律风险或者财务风险,对公司社会形象和长期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为重大合同或特别重大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准备第六条 合同的准备工作包括合同涉及事务的尽职调查、沟通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和印制等工作。第七条 合同准备阶段,应预先审查合同相对方以下情况: (一)主体资格,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经180、营范围、注册资金及实收资金和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二)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包括:资产负债情况、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商业信誉和行业地位等;(三)经办人员的权限,包括联系人和签约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第八条 合同谈判应当由承办部门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重大以上级别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有法务、财务和监察等专业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应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起草设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当符合公司已审批决定的事项内容。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 合同标的;(三) 对数量、质量、规格或标准的约定;(181、四) 价款或报酬;(五)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 违约责任;(七) 解决争议的办法。第十条 起草合同或者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款,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合同除外;(二)合同相对方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应与其提供的各类法律文件载明的名称、住所相一致;(三)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标的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四)合同价款应当具体明确,签订合同之前无法确定合同价款的,应当有具体的计算方法;采用182、折扣形式计算合同价款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支付期限的计算方法;(五)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他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六)对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合同应约定合同相对方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七) 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注意合同当事人的对等性和对公司权益保护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子公司,应根据业务性质和实际需要,对经常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归纳整理,提交发展研究部拟订样式文本。对已制订的合同样式文本,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变化,适时更新、修订,并在公司内部网络公布。183、第十二条 公司对专项业务已制订合同样式文本的,应当使用样式文本。使用我方样式文本制作合同时,一般不在正式合同文本上以不同于对方的字体或颜色标列我司名称和标志,避免发生争议时,被认定是我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从而导致适用对我方不利的解释。第十三条 使用我方提供的合同样式文本或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都应当删去不适用的选择项,填妥或以不可涂改的方式划去所有空格和空白栏。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第十四条 合同准备完毕后,合同经办人应在合同呈批表上加具经办意见并签名,合同呈批表应同时附有拟签合同文本、对方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和合同有关背景资料。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合同条件的合理184、性。承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呈批表上签字后,报发展研究部和财务部审核,公司纪检部门参与重大以上级别合同的会审。第十六条 发展研究部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合同的合理性提出参考性意见;对合同有实质性修改意见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预算安排,对合同的收付款条件等涉及财务事项进行审查,对合同合理性提出参考性意见。第十八条 公司纪检部门对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对外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重要经济合同的谈判、审核、签订和履行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合同经过公司有关部门会审后,报公司分管承办部门的领导审批,重大以上级别合同应当抄报公司分管法务工作领185、导审批;公司分管法务工作领导认为合同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明显法律风险的,可以提交公司法制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合同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行使对普通合同的最终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公司全部合同进行最终审批。重大合同必须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特别重大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有关决定进行审批,并抄报公司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审核制度。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必须在合同准备阶段将有关合同文本征求公司发展研究部意见,同时通报公司分管领导;特别重大合同必须报公司发展研究部186、,由公司发展研究部按照本章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并报公司领导审批。未经公司书面批准或授权,任何子公司不得签订特别重大合同。合同当事人为公司与子公司,或者当全部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意见和有关审批文件,属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经办人员和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提供给对方当事人或对外扩散。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第二十四条 签署合同前,我方应索取、审查和保存对方签约代表的授权文件,核对对方签约代表的姓名、法人名称与有关主体证明文件的一致性。任何情况下,禁止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第二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先由对方当事人签署后,我方再签字187、盖章。情况紧急的,可以分别签署并同时交换签署文本,双方合同文本核对无异后,方可履行合同。公司对合同签订工作实行授权委托制度。经审批确定的合同文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合同呈批表上直接授权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普通合同。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发正式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分管领导签署重大以上级别合同。组织签约仪式的,签约代表应当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签约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署时,合同连同附件为两页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或由签署人签名。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合同经办人应当向公司发展研究部和其他188、有关部门提交经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复印件。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当认真研读、熟悉合同条款,按时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出现我方违约情形。合同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密切关注对方当事人合同履行的情况,督促合同相对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合同相对方违约,做好履约情况记录和证据性文件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付款手续,付款前认真核对、确认合同已经有效审批签署并达到付款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发展研究部应当提醒、敦促合同承办部门和经办人监测、搜集对方当事人有关履约信息,特别是信用变动情况。对重大以上级别合同应当定期或根据合189、同履约期限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合同当事人违约、合同变更、解除等情形的,须及时通报公司发展研究部并征求其意见;由于情势变更等情况,需要解除合同或者对合同主体和主要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 已经出现合同当事人违约、合同当事人对主要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的,或者有确凿证据表明会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当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提请公司发展研究部介入处理,同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根据情190、节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的或者遗失前述物品未及时报告的; (三)拆细合同标的额分别报批,以规避合同审核程序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拖延或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解决纠纷时机的;(五)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不作了解或放任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其他审核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或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91、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发展研究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XXXX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拍卖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拍卖活动,维护拍卖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并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92、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是产权交易拍卖活动的组织方,对拍卖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拍卖活动由拍卖人具体实施。第二章 拍卖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人是指经本交易中心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法律法规政策对拍卖人资格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拍卖人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交易中心相关交易制度以及职业规范,在本交易中心的组织、监督和指导下,合法合规地开展拍卖业务。第七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转让方(含转让方指定的代理人,以下统称“转让方”)和本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八条 拍卖人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193、律风险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提交本交易中心。第九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第十条 拍卖人须按本交易中心的“拍卖公告示范文本”的格式要求提交拍卖公告,经本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由拍卖人负责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对外发布拍卖公告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当编制拍卖标的目录,制订竞买文件,并告知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竞买人。竞买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竞买须知和竞买协议等文本。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拍卖日前七日发布。本交易中心可以根据转让方的要求,同时组织发布拍卖公告和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第十三条 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194、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特别事项;(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竞买人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内提出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本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以到账为准)获得参与拍卖标的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第十五条 转让方、本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买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六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的代理人数不得超过两人。经纪会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应出具授权委195、托书和竞买人、经纪会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经纪会员、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确认竞买须知等竞买文件,与拍卖人签订竞买协议,按要求领取竞买号牌,取得合法竞买资格。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四章 拍卖程序第十九条 转让方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本交易中心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条 转让方应按照本交易中心及拍卖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与拍卖人在拍卖公告发布前签署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须在本交易中心备案。第二十二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196、明以下事项:(一)转让方及拍卖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三)转让方提出的保留价; (四)是否整体或拆分拍卖、拍卖保留价、拍卖的时限要求;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人主持拍卖。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再举行拍卖,由本交易中心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约定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约197、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本交易中心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或者终结产权交易。第二十四条 已经取得本交易中心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拍卖公告的要求办理竞买报名手续,拍卖人应予协助。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第二十六条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特殊程序的,转让方应根据拍卖标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并在竞买人办理竞买报名手续时告知竞买人。第二十七条 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特殊程序的,则最高应价的竞买人成为受让方。第二十八198、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三十条 拍卖成交后,受让方应当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如受让方拒绝签署,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拍卖完成后,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向本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拍卖报告。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通过本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进行统一结算;拍卖佣金由本交易中心统一代收。第三十三条 199、受让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拍卖人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原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第三十四条 转让方未按照约定移交拍卖标的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依法支付由此而产生的保管费用。第三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组织集中拍卖。第三十六条 拍卖不能成交的,经重新挂牌,重新办理选定拍卖人和委托拍卖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拍卖活动中,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存200、在违反交易规则和职业道德,给产权交易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本交易中心可依法依规解除与该拍卖人的合作协议,并追究拍卖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转让方、竞买人、受让方、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过错方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涉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和本交易中心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涉及行政事业资产或其他各类资产拍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报XX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201、和指导。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网络竞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XXXX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进行的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本交易中心办理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网络竞价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本交易中心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通过本交易中心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202、的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方式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竞价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本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本交易中心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本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本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符合受让条件,办理竞买手续,并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第六条 本交易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203、的正常秩序。必要时,本交易中心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邀请国资监管、工商、纪检监察和金融等主管部门对网络竞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本交易中心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第七条 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竞价实施方案(网络竞价)(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本交易中心审核。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204、。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产权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竞价方案中应当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第八条 竞买人的经纪会员应当协助竞买人根据竞价方案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竞买人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竞买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或通过经纪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交纳保证金,并办理竞205、买手续后,方可参加网络竞价。本交易中心负责接收并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第十条 本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 竞价方案、竞买文件、竞价结果通知书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内容。第十一条 网络竞价结束后,受让方应当当场与本交易中心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如受让方拒绝签署,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重新组织实施竞价。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交易中心在征得转让方的同意后,206、可重新组织实施竞价。如重新组织实施竞价,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本人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佣金。重新竞价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原受让方应当补足差额。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第一节 多次报价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在本交易中心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竞买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本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竞买人可以自行报价,也可以授权经纪会员进行报价。第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第十五条 竞买人在规定的应价时段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207、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应当不低于本交易中心确定的加价幅度。第十六条 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第二节 一次报价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根据竞价方案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交易中心提交竞买文件,并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自行或者授权经纪会员登录本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有效加密报价。第十八条 竞买人作出的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第十九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报价时段结束后,本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各竞买人的报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208、受让方。第四章 网络竞价禁止情形和中止、终结第二十条 网络竞价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 转让方在竞价方案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二) 转让方无故不推进网络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本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三) 竞买人与转让方、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四) 竞买人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 竞买人扰乱竞价现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六) 竞买人对转让方、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七) 本交易中心工作209、人员违背公正立场,对转让方和竞买人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造成后果的;(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中心有权中止网络竞价:(一) 网络竞价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本交易中心网络中心出现故障的;(二) 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三) 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竞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四) 通过本交易中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五) 本交易中心认为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本交易中心将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本交易中心通知各竞买人,210、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二) 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竞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三) 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和保证金的;(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五)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六)其他经本交易中心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第五章免责第二十四条 竞价活动的竞价标的按现状处置,竞买人可以在竞价前依约查阅竞价标的相关资料,也可到211、竞价标的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审鉴,对标的现状有充分了解之后方好参加竞买。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则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本交易中心网站所展示的竞价标的信息仅供参考,本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五条 因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竞买人遭受损失和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本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对自己的竞价注册账户的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本交易中心竞价网络或服务器的用户,在该网络或服务器上的一切行为均被视为是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本交易中心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竞买人如因此造成本交易中心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本交易212、中心有权在竞价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偿还部分,本交易中心有权继续追偿。第二十七条 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十) 竞买人未及时关注转让方或本交易中心在本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竞价活动信息的;(十一) 竞买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的;(十二) 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十三) 因竞价活动的时间以本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时间不符而未按时参与竞价的。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本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九213、条 涉诉资产、行政事业资产或其他各类资产的网络竞价,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和本交易中心制定的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交易中心、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竞买人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第三十一条 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由本交易中心根据产权交易项目特点,专项制订实施方案。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报XX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XX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214、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为规范本交易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在本交易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代理、咨询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本交易中心有关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及会员佣金分配相关规章制度。第二章 会员资格第四条 按照“宽进严管”215、原则,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地区、行业、产业及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第五条 会员包括会员和战略合作机构两类。战略合作机构是指与本交易中心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由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机构组织。可代理本系统内、区域或相关领域的产权交易转让方经纪业务。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即50万元注册资金;(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至少两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专职从事会员业务工作;(六)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的会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216、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1. 入会申请书;2. 会员登记表;3. 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业务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6.公司简介和公司章程;7. 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8. 企业综合税率证明材料。(七)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会员有两名从事经纪服务的人员并通过组织考试的,可开展经纪服务;会员从事经纪业务需向本交易中心需缴纳10万元交易保证金,会员不从事经纪业务的可以退回保证金。未缴纳保证金的,可以保留会员资格,但不能开展经纪服务。战略合作机构可以开展本系统或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区域217、内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第八条 入会申请材料经本交易中心核准后,会员名单在本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申请人会员资格自本交易中心公布名单之日生效。第九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交易中心备案:(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变更;(二)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三)业务主要负责人变更;(四)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五)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扬、表彰;(六)需在本交易中心备案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本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一)项目推介。本交易中心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融资洽谈会、招商引资会等多种形式,发挥平台优势,为会员与项目单位218、撮合配对,提供更多项目合作机会。(二)业务培训。本交易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权交易经纪培训及其他培训服务。(三)席位服务。会员可以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固定席位,免费使用本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场地、电脑、电话、文印等设施,实时掌握交易现场动态、把握商机。(四)信息咨询。会员在本交易中心网站拥有登录权限,可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本交易中心可代其在媒体刊登挂牌项目广告信息。(五)个性化服务。本交易中心提供可选择的个性化服务以方便境内外各类会员拓展业务需要。(六)提升知名度。会员通过本交易中心的交易和信息发布平台,提升社会知名度和品牌形象。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 经纪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本交易219、中心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二)利用本交易中心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交易中心创新业务;(四)参加本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的业务培训;(五)利用本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网络设施;(六)经纪会员与委托人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协议,为委托人提供交易代理、项目策划、投融资咨询等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经纪服务费等费用。第十二条 战略合作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经纪会员享有的所有权利;(二)本交易中心向挂牌项目的资金需求方优先推荐战略合作机构;(三)本交易中心优先考虑与战略合作机构在投融资、并购、金融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进行产品和制度创新;(四)本交易中心为战略合作机构提供投资项目相关的综合220、分析、项目选择、考察接洽等专业支持;(五)本交易中心为战略合作机构选定的拟投资项目提供投资风险及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相关专业分析与建议;(六)本交易中心为战略合作机构在本交易中心各交易平台实施的投资行为提供并购贷款、资金结算、股权托管与质押、交易鉴证等服务。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二)遵守产权交易相关法律和政策; (三)遵守本交易中心有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四)依法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五)建立并整理业务档案,保存15年以上;(六)支付本交易中心专项服务的相关费用;(七)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八)经纪会员进行交易代理时,必须221、对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保证委托方进行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并向本交易中心出具材料核实意见;(九)经纪会员代委托方在本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录入转让或受让信息,向本交易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十)转让方经纪会员应协助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工作;(十一)战略合作机构定期向本交易中心提供投资取向、投资偏好和风险防范等投资信息,以便从本交易中心获取更为准确的投资项目;(十二)战略合作机构优先将本交易中心提供的投资项目纳入投资决策程序;(十三)战略合作机构优先对本交易中心推荐的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十四)战略合作机构在进行项目审核、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项目运作过程中,须与本交易222、中心进行有效沟通,以便投资项目顺利完成。第四章 会员年审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年审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在规定时间内本交易中心免费为会员办理年审手续;逾期办理年审的,本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当年会员资格。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的,本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六条 会员按照本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资质文件办理年审手续。第十七条 会员通过年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上一年审期内,依法依规和按照本交易中心规定从事会员相关工作;(二)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在上一年审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供最近一次经相关主管部门审验的资质文件和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四)会员年审需提交的材料(223、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1. 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复印件;2.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3. 企业综合税率证明材料;4. 本交易中心会员证。(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在年审当年入会的会员无需办理当年年审手续;因会员的原因未能通过年审的,当年度不得以本交易中心会员名义开展业务。第五章 分级管理第十九条 会员实行评级管理,按照AAA、AA、A和普通会员进行管理。(一) 普通会员入会时间不到一年的列为普通会员;以前年度还有未缴会员费用的会员,作为普通会员。(二)A级会员会员入会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引进项目超过3宗/年,或者办理项目超过5宗/年的,224、列为A级会员;前三年度如期交纳各种会员费用的,或者介绍项目超过5宗但入会不到两年的,直接列为A级会员;评级办法实施以前,会员累计给本交易中心带来净收入超过100万元,直接列为A级会员。(三)AA级会员会员入会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介绍项目超过5宗/年,或者办理项目超过10宗/年,列为AA级会员;评级办法实施以前,会员累计给本交易中心带来净收入超过300万元,直接列为AA级会员。(四)AAA级会员会员入会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介绍项目超过10宗/年,或者办理项目超过15宗/年,列为AAA级会员。评级办法实施以前,会员累计给本交易中心带来净收入超过500万元,直接列为AAA级会员。第二十条 会员因执业225、行为不规范导致客户投诉,经本交易中心调查属实的,降低一个A级;A级以上会员被监管部门认定构成违规行为的,直接降为普通会员;会员有违规行为被司法机构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会员资格。第二十一条 会员选择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主,本交易中心推荐为辅,需要本交易中心推荐会员的项目,按照分级名录推荐。(一) 挂牌金额1亿元以上的,优先推荐AAA级会员;(二)挂牌金额5千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优先推荐AA级以上会员;(三)挂牌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优先推荐A级以上会员。第二十二条 会员推荐情况,在本交易中心会员信息系统公布,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会员评议。第二十三条 其他非经纪业务(拍卖、226、评估、法律等)需要选取会员的,在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会员中选取,选取顺序按照本交易中心评级目录优先顺序进行。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单位必须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承继会员资格。第二十五条 经本交易中心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会员交易保证金可以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提前三十天向本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第二十七条 会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生效司法文书裁定构成犯罪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有以下行为的,本交易中心有权罚没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评级、限制交易、中止交易资格、终止会员227、资格等处罚:(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委托其办理的产权交易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对本交易中心恶意隐瞒,仍然与之建立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引起纷争,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在产权交易中使用带有虚假、欺诈内容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资料;(三)不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价款、交易服务费、佣金等款项的结算;(四)超越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五)与当事人串通,在引进项目上骗取分成;(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影响正常交易秩序;(七)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委托人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八)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本交易中心声誉或权益受损;(九)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大事项备案手续。(十)有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228、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受处罚会员应在收到本交易中心罚没保证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罚没的数量到本交易中心补交保证金。第二十九条 会员如与本交易中心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XX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报XX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交易中心。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XXXX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XX年3月修订)废止。 XXXX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审核办法(公开发文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229、称:“本交易中心”)交易审核工作,明确业务部门和各子公司之间的工作流程和权责,特制定本规程。针对平台服务方式、市场开拓与发展等,另行制定相应的方案。第二条 本规程结合业务部门和各子公司的业务划分,业务模式按照简化程序、明确权责和有利于提高积极性的方向进行调整。第三条 各业务部门内部具体工作流程,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报公司审定后执行,各子公司工作流程模式,由子公司研究决定后报公司备案。第四条 本办法中,前台部门包括交易一、二部。后台部门指的是市场管理部。业务部门包括前台部门和后台部门。第二章 前台部门的流程管理第五条 前台部门独立完成交易项目的全部工作环节和全过程服务,包括开拓市场、寻找项目230、业务咨询,准备制作有关项目挂牌申请资料和受让申请资料、组织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第六条 前台部门负责交易项目纸质文档编目、电子化扫描和项目信息数据库录入工作。第七条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包括其他有资质要求的政策性业务)的挂牌,前台部门进行齐全性审核后报送后台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前台部门的审核工作,原则上在2个日历日内完成,加急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第三章 后台部门的流程管理第八条 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重点项目、疑难项目和新型交易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第九条 非国有交易项目(市场化业务)的项目审核,实行备案制。由前台部门在项目挂牌(非挂牌项目在组织签约之前)之前231、将有关项目电子档案抄送后台部门备案,后台部门不作实质性审核,但认为项目存在风险的可以要求前台部门纠正。第十条 后台部门的审核工作以网络审核为主书面审核为辅。具体审核内容及电子化和数字化要求,按照交易系统相关设置执行。后台部门的审核工作,原则上在2个日历日内完成,加急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第四章 子公司的流程管理第十一条 子公司开展有资质要求的政策性业务,需要通过本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联合发布信息的项目,参照本交易中心公司前台部门流程管理模式执行。第十二条 子公司开展市场化业务,由子公司自行管理,本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可以应子公司要求予以指导。子公司资产化业务,需要通过本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联合发布信息的项232、目,按照公司信息发布制度管理。 第五章 会员代理项目的流程管理第十三条 会员代理项目由前台部门按照业务板块分别联系、管理和进行项目资料初审,初审完毕后按上述前后台管理流程审核。第十四条 战略合作机构引进项目的,参照本流程办理。第六章 公司领导审批第十五条 常规手续按照项目标的额实行分级管理。(1)标的额1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前台部门和后台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前台部门通过周报等形式报公司领导备案;(2)标的额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前台部门和后台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3)3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前台部门和后台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分级审核批准之后,由前台部门办理信息发布、资格确认、出具凭证等具体手续。第十六条 非常规手续,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非常规手续主要有:挂牌中止、撤牌;受让条件和受让资格争议处理;费用减免和会员奖励;其他公司领导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公司领导的审批工作,原则上在2个日历日内完成,加急项目按照有关个案要求办理。第十七条 前台部门、后台部门和公司领导通过交易系统或其他信息化手段进行审核的,与书面审核具有同等效力,综合部门依据审核结果办理盖章手续。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审批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办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