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公司专利产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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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914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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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工程公司专利产权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专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保护 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的运用能 力,规范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屮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管理制度,使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 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为公司技术创新以及 生2、产、经营全过程服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公司确定法务部门为专利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专利工作部门(法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公司内部专利管理制度;(二)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有关部门的专利工作;(四)组织专利宣传、培训;(五)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六)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七)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等;(八)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专利奖惩;(九)3、协调与专利有关的外部关系,处理公司专利纠纷等事务;(十)其它专利管理工作。第三章专利产权的管理第六条职务发明是指执行公司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中请人和专利权人均为公司。本制度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离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公司分配的 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公司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时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发明创造前签订 知识产权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 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4、发或者委托研究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 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第八条 公司对员工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 请国内外专利。(一)对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 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二)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 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九条公司在档案室建立专利档案,法务部门应对公司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 和管理,适时提出维持或放弃的建议。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专利项目时,法5、务部门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应当対专利实施情况进 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第十一条 公司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 由法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专利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视时,法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 授权情况,対有损于公司权益的其它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 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 对屮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 制定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6、规定。第四章专利申请的程序第十四条作为准备提交国内专利申请的职务发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部门提出构想,经其主管领导批准;(二)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申请部门报法务部门进行审核;(三)法务部门审核后向常务副总经理报告;(四)经常务副总经理批進后,由法务部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具体申请工作可委 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第十五条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办理。第五章专利的运用第十六条 公司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 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第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需国内外专利信息的,法务部门可运用专利制度 的规则,提出7、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可由法务部门提供国内外专利信息,其 屮包括失效专利信息,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公司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可由法务部门提供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并 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第十九条 公司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可由法务部门提供国内外专利信息,并运用 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是在引进技术、设备屮含有专利的,应先由法务部门 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和8、进出口贸易时,可由法务部门提供国内外专利信息, 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进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 利。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可由法务部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 综合分析,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第二十二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法务部门利用专利信 息,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合同时,应由法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 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增加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条款的 建议。第二十四条申报部门应随时关注涉及公司专利被侵权的动向,并及时向法务部门报告。第六章专利奖惩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包括精 神或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合理运用专利制度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避免企业损失的员 工,要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将上述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与处罚。情节严 重的,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法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Z日起实施。附表:企业内部专利巾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