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策划促销活动经营规范制度24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23072
2024-09-07
22页
113.56KB
1、商铺策划促销活动、经营规范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商铺经营户管理制度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下列管理规定:一、管理方:1、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方)负责对经营户进行服务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2、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单方根据经营状况变更的名称以及调整经营项目内容和方式。3、工业品市场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2、物内部非经营户租赁经营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管理方所有,未经管理方同意,经营户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了广告宣传。二、经营户经营守则:1、经营户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订立的租赁期限和商铺管理服务期限以三年为准。如原约定具体时间有误或与三年期限不一致(或长或短),均以本制度表示的时间(即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准。2、经营户及其工作人员上下班出入必须登记,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正常营业和离场。如果经营户及其工作人员上下班不按规定进行签名登记,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正常营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经营户承担。3、经营户应当遵守交通秩序以及停放车辆秩3、序服务,车辆(包括电动车、自行车)集中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在室内停放。4、经营户必须依法从事经营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5、经营户不得无证经营。经营户经营前,必须自办营业执照。同时,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经营户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者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另外,经营户应当照章缴纳税费,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经营户自行负责并承担经营期间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与管理方无关。6、经营4、户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未经管理方同意和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户不得将场地出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经营户将自己开设的商铺或租赁标的物(商铺位置)出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时,必须先由经营户、第三人(次承租人)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有关变更手续。7、摆卖规范:经营户应当在自己租赁的商铺位置内摆卖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其他位置摆卖。8、交易商品种类:按照经营户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商铺位置经营用途确定交易商品种类,自行收集市场商品种类交易信息。经营户在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假冒伪劣商品;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法律、法5、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9、质量责任:经营户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这些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经营户应自行承担。10、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经营户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享有绝对的处分权,不得在其所提供的商品上设有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经营户承诺其所提供的进店销售的商品没有侵犯第三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和名誉权、名称权等专属性权利。经营户违反本项规定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经营户自行承担。16、1、未经管理方同意,经营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在自己商铺外的内任何地方招揽顾客、派发任何册子或宣传材料,经营户不得在自己商铺外内任何地方张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之广告。12、经营户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不得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标准上欺骗消费者;不得销售没有明码标价的商品;不得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否则,责任自负。13、经营户不得在该店铺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玩牌(打扑克牌)、麻将消遣、弹奏任何乐器、开放收音机、电7、视机、唱片机、录音机等音响造成嘈杂声音而骚扰邻铺的事情发生。如因经营所需而播放适量音响,须经管理方批准,并符合国家环保噪音的要求,不能因噪音影响公共环境及邻铺户。14、经营户在开业以后于该商铺所立的招牌位置、式样、大小及用料不得影响经营和商誉,否则,管理方有权制止。15、经营户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经营户应当保证承担其提供商品的“三包”( 对有假疵的商品,包修、包退、包换)责任,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的商誉。16、经营户解除租赁合同撤场时,经营户商铺内所有商品、货架、柜台以及店内所有装饰物等,必须全部搬走,并按管理方的要求基本恢复原状。否8、则,由管理方拆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经营户承担,并从经营户保证金(定金)中扣除。另外,经营户在把自己商铺内的家具、设备、装置及大批量的商品等搬离该商铺前,须事先取得管理方的书面同意。三、策划促销活动:1、整体策划促销活动由管理方组织,统一部署,制定促销规则。2、经营户同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将经营户使用的经营场地纳入整体策划促销活动范围之内,并予以配合。3、的促销活动(如打折、发行优惠卡/券、购物卡/券等各种形式)时,经营户同意在统一部署下按照促销规则参加,同时,可在必要时协商交纳促销服务费,包括:A、日常促销服务费:如举办日常促销活动,经营户须9、分担因每次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B、周年庆促销服务费:如举办周年庆大型促销活动,经营户同意参与活动,并同意分担的有关年庆促销服务费。C、节庆促销服务费:如举办节庆期间(节庆系指法定节假日、中外传统节假日)促销活动,经营户同意参与活动,并同意分担有关节庆期间的促销服务费。4、经营户如不参加促销活动,经营户应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告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并在和其商铺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5、经营户为促进其经营的商品销售,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单独在进行策划促销活动。四、投诉服务和处理:内设立投诉点,接10、受投诉。如出现消费者对经营户投诉时,经营户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如果处理不妥或消费者继续投诉,则经营户同意由管理人员负责全权处理,凡涉及赔偿及其一切赔偿责任,经营户自愿承担,因此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亦由经营户承担责任。为维护声誉,如果经营户过错引致如下任一情形发生,则经营户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赔偿:1、经营户被顾客投诉/起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因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而遭到投诉/起诉的,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1000元;2、经营户被媒体爆光,或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因11、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而被媒体爆光,如该媒体属于本市媒体,则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20000元;如该媒体属全省性、全国性媒体,则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40000元。3、(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因经营户经营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如属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下行政机关处罚,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30000元;如属省级行政机关处罚,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40000元;如属国家级行政机关处罚,经营户12、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50000元。4、上述客诉、媒体爆光或行政处罚,如发生于同一件事由,则合并适用赔偿。五、水电使用、清洁卫生、治安、安保电子监控和消防:1、经营户不得损坏市场内水电、安全、安保电子监控设施、消防、牌匾、经营等设施,应当爱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市场的治安管理和公安消防机关对市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3、经营户应当保持自己经营的商铺内环境整洁,适宜进行经营活动。经营户在经营期内须将该商铺内的露台、地板、墙壁、天花内部装饰、固定装置及附加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清洁整齐。如果经营户的商铺未能达到管理的要求,经营13、户有权要求经营户雇请管理方所指定的清洁人员进行清洁工作,费用由经营户支付,否则经营户应承担赔偿责任。4、经营户必须釆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或其他部分受白蚁、老鼠蟑螂或其它害虫的侵害。如果经营户未釆取有效措施造成商铺受害虫侵害,管理方有权要求经营户雇用管理方所指定的防虫承包商进行技术处理,其费用由经营户支付,否则经营户应承担赔偿责任。5、 除获管理方书面同意外,经营户不得在自己商铺或内任何地方饲养任何畜类、鸟类或牲口。6、经营户不得在入口处、楼梯、平台、电梯或任何通道内留置任何家具、箱柜、货物、物品、垃圾。六、执法部门监管:经营户在进行商品交易,必须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和管理方14、按约定提供的日常管理服务,依法承担责任。七、安全责任:1、经营户是自己开设的商铺内财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自己开设的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坚决确保商铺经营现场消防安全。2、经营户应配合管理方对的管理,同时必须釆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商铺免受大灾、暴雨或台风之毁坏,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3、经营户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内的各项设施,不得破坏内任何门窗、墙壁、梁柱、地板及该商铺所有结构装置及排污与排水等到有关设施;在经营期间,未经管理方书面同意,经营户不得将自己商铺内的电路、固定间格或其它管理方竖设的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动,违者须承担赔偿责任。4、经营户商铺内不能留宿,即经15、营户所有人员不能在商铺内住宿过夜,也不能容许他人使用商铺私住或留宿。5、经营户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该商铺的财产安全保险,若经营户不购买或少购买而发生失盗、火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而造成经营户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经营户自行负责,管理方无须负任何责任。6、经营户应当对经营现场实行客户火种跟踪管理,执行湛江市实施的消防管理制度和甲方消防管理制度,经营户包括其聘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铺,不得擅自接驳电线电源,不得在商铺煮食和煮开水,一旦发现经营户包括其聘请的工作人员在商铺煮食和煮开水,管理方有权没收煮食和煮开水的用具。经营户包括其聘请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客户留下烟头等火种,必须立刻采取相应16、的灭火措施,否则,经营户必须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经营户必须坚决杜绝任何火种进入商铺经营现场,经营户对工作人员、第三人因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经营户经营商铺的装修和改造方案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其他管理规定。在消防安全方面,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在范围内任何位置贮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经营户经营商铺必须设置和具备符合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等条件。8、经营户包括其聘请的工作人员不得破坏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懂得使用自己商铺经营现场要求的相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保证自己商铺使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符合安全要求并承担全部责任。9、经营17、户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消防设施设备每月要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10、经营户商铺内的电力装置如遭受损坏,或商铺的电线线路或设施、防火装置、及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经营户必须立即向管理方报告,由管理方维修或更换电力装置。如属于经营户自身装修的装置和设施,或因经营户过错造成的非经营户自身装修的装置和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户承担。11、内涉及刑事的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或经营户有过错导致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犯罪行为人或直接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八、其他:1、上述规定,已经过全体商铺经营户18、民主程序,并向全体商铺经营户公示,经营户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经营户应自觉遵守管理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方的监督管理,有义务配合管理方办理有关市场经营发展的事项。3、经营户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以及经营户对租赁合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和管理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异议,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基于任何原因),如协商不成,并对管理经营造成影响,管理方均有权按照合同法第94条(四)规定直接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书,有权单方将经营户商铺位置重新出卖给第三人,并依约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管理方只需将经营户扣除依约应付的款项后所剩余的款19、项,按经营户原汇款账号无息退回给经营户,并无需另行通知经营户。针对此情形,特别约定:管理方退款后持有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视为经营户确认收到该款项的凭证。4、祝全体经营户生意兴隆!财源广进!笑口常开!商铺经营户管理制度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下列管理规定:一、管理方:1、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方)负责对经营户进行服务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2、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单方根据经营状况变更的名称以及20、调整经营项目内容和方式。3、工业品市场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经营户租赁经营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管理方所有,未经管理方同意,经营户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了广告宣传。二、经营户经营守则:1、经营户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订立的租赁期限和商铺管理服务期限以五年为准。如原约定具体时间有误或与五年期限不一致(或长或短),均以本制度表示的时间(即五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准。2、经营户及其工作人员上下班出入必须登记,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正常营业和离场。如果经营户及其工作人员上下班不按规定进行签名登记,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正常营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21、果由经营户承担。3、经营户应当遵守交通秩序以及停放车辆秩序服务,车辆(包括电动车、自行车)集中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在室内停放。4、经营户必须依法从事经营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5、经营户不得无证经营。经营户经营前,必须自办营业执照。同时,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经营户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者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另外,经营户应当照章缴纳税费,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经营户自行负责并承担22、经营期间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与管理方无关。6、经营户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未经管理方同意和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户不得将场地出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经营户将自己开设的商铺或租赁标的物(商铺位置)出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时,必须先由经营户、第三人(次承租人)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有关变更手续。7、摆卖规范:经营户应当在自己租赁的商铺位置内摆卖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其他位置摆卖。8、交易商品种类:按照经营户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商铺位置经营用途确定交易商品种类,自行收集市场商品种类交易信息。经营户在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23、:假冒伪劣商品;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9、质量责任:经营户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这些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经营户应自行承担。10、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经营户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享有绝对的处分权,不得在其所提供的商品上设有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经营户承诺其所提供的进店销售的商品没有侵犯第三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和名誉权、名称权等专属性权利。经24、营户违反本项规定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经营户自行承担。11、未经管理方同意,经营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在自己商铺外的内任何地方招揽顾客、派发任何册子或宣传材料,经营户不得在自己商铺外内任何地方张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之广告。12、经营户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不得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标准上欺骗消费者;不得销售没有明码标价的商品;不得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否则,责任自负。13、经营户不得在该店铺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25、玩牌(打扑克牌)、麻将消遣、弹奏任何乐器、开放收音机、电视机、唱片机、录音机等音响造成嘈杂声音而骚扰邻铺的事情发生。如因经营所需而播放适量音响,须经管理方批准,并符合国家环保噪音的要求,不能因噪音影响公共环境及邻铺户。14、经营户在开业以后于该商铺所立的招牌位置、式样、大小及用料不得影响经营和商誉,否则,管理方有权制止。15、经营户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经营户应当保证承担其提供商品的“三包”( 对有假疵的商品,包修、包退、包换)责任,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的商誉。16、经营户解除租赁合同撤场时,经营户商铺内所有商品、货架、柜台以及店内所有26、装饰物等,必须全部搬走,并按管理方的要求基本恢复原状。否则,由管理方拆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经营户承担,并从经营户保证金(定金)中扣除。另外,经营户在把自己商铺内的家具、设备、装置及大批量的商品等搬离该商铺前,须事先取得管理方的书面同意。三、策划促销活动:1、整体策划促销活动由管理方组织,统一部署,制定促销规则。2、经营户同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将经营户使用的经营场地纳入整体策划促销活动范围之内,并予以配合。3、的促销活动(如打折、发行优惠卡/券、购物卡/券等各种形式)时,经营户同意在统一部署下按照促销规则参加,同时,可在必要时协商交纳促销服务费27、,包括:A、日常促销服务费:如举办日常促销活动,经营户须分担因每次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B、周年庆促销服务费:如举办周年庆大型促销活动,经营户同意参与活动,并同意分担的有关年庆促销服务费。C、节庆促销服务费:如举办节庆期间(节庆系指法定节假日、中外传统节假日)促销活动,经营户同意参与活动,并同意分担有关节庆期间的促销服务费。4、经营户如不参加促销活动,经营户应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告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并在和其商铺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5、经营户为促进其经营的商品销售,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单独28、在进行策划促销活动。四、投诉服务和处理: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如出现消费者对经营户投诉时,经营户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如果处理不妥或消费者继续投诉,则经营户同意由管理人员负责全权处理,凡涉及赔偿及其一切赔偿责任,经营户自愿承担,因此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亦由经营户承担责任。为维护声誉,如果经营户过错引致如下任一情形发生,则经营户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赔偿:1、经营户被顾客投诉/起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因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而遭到投诉/起诉的,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1000元;2、经营户被媒体爆光,或者投资发展有限29、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因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而被媒体爆光,如该媒体属于本市媒体,则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20000元;如该媒体属全省性、全国性媒体,则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40000元。3、(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因经营户经营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如属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下行政机关处罚,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30000元;如属省级行政机关处罚,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30、誉损失人民币40000元;如属国家级行政机关处罚,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50000元。4、上述客诉、媒体爆光或行政处罚,如发生于同一件事由,则合并适用赔偿。五、水电使用、清洁卫生、治安、安保电子监控和消防:1、经营户不得损坏市场内水电、安全、安保电子监控设施、消防、牌匾、经营等设施,应当爱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市场的治安管理和公安消防机关对市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3、经营户应当保持自己经营的商铺内环境整洁,适宜进行经营活动。经营户在经营期内须将该商铺内的露台、地板、墙壁、天花内部装饰、固定装置及附加设施进行维护保养31、并保持清洁整齐。如果经营户的商铺未能达到管理的要求,经营户有权要求经营户雇请管理方所指定的清洁人员进行清洁工作,费用由经营户支付,否则经营户应承担赔偿责任。4、经营户必须釆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或其他部分受白蚁、老鼠蟑螂或其它害虫的侵害。如果经营户未釆取有效措施造成商铺受害虫侵害,管理方有权要求经营户雇用管理方所指定的防虫承包商进行技术处理,其费用由经营户支付,否则经营户应承担赔偿责任。5、 除获管理方书面同意外,经营户不得在自己商铺或内任何地方饲养任何畜类、鸟类或牲口。6、经营户不得在入口处、楼梯、平台、电梯或任何通道内留置任何家具、箱柜、货物、物品、垃圾。六、执法部门监管:经营户在进行商品交32、易,必须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和管理方按约定提供的日常管理服务,依法承担责任。七、安全责任:1、经营户是自己开设的商铺内财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自己开设的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坚决确保商铺经营现场消防安全。2、经营户应配合管理方对的管理,同时必须釆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商铺免受大灾、暴雨或台风之毁坏,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3、经营户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内的各项设施,不得破坏内任何门窗、墙壁、梁柱、地板及该商铺所有结构装置及排污与排水等到有关设施;在经营期间,未经管理方书面同意,经营户不得将自己商铺内的电路、固定间格或其它管理方竖设的装置及设施更改或33、移动,违者须承担赔偿责任。4、经营户商铺内不能留宿,即经营户所有人员不能在商铺内住宿过夜,也不能容许他人使用商铺私住或留宿。5、经营户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该商铺的财产安全保险,若经营户不购买或少购买而发生失盗、火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而造成经营户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经营户自行负责,管理方无须负任何责任。6、经营户应当对经营现场实行客户火种跟踪管理,执行湛江市实施的消防管理制度和甲方消防管理制度,经营户包括其聘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铺,不得擅自接驳电线电源,不得在商铺煮食和煮开水,一旦发现经营户包括其聘请的工作人员在商铺煮食和煮开水,管理方有权没收煮食和煮开水的用具。经营户包括其聘34、请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客户留下烟头等火种,必须立刻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否则,经营户必须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经营户必须坚决杜绝任何火种进入商铺经营现场,经营户对工作人员、第三人因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经营户经营商铺的装修和改造方案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其他管理规定。在消防安全方面,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在范围内任何位置贮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经营户经营商铺必须设置和具备符合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等条件。8、经营户包括其聘请的工作人员不得破坏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懂得使用自己商铺经营现场要求的相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保证自己商铺35、使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符合安全要求并承担全部责任。9、经营户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消防设施设备每月要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10、经营户商铺内的电力装置如遭受损坏,或商铺的电线线路或设施、防火装置、及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经营户必须立即向管理方报告,由管理方维修或更换电力装置。如属于经营户自身装修的装置和设施,或因经营户过错造成的非经营户自身装修的装置和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户承担。11、内涉及刑事的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或经营户有过错导致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犯罪行为人或直接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承36、担赔偿责任。八、其他:1、上述规定,已经过全体商铺经营户民主程序,并向全体商铺经营户公示,经营户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经营户应自觉遵守管理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方的监督管理,有义务配合管理方办理有关市场经营发展的事项。3、经营户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以及经营户对租赁合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和管理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异议,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基于任何原因),如协商不成,并对管理经营造成影响,管理方均有权按照合同法第94条(四)规定直接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书,有权单方将经营户商铺位置重新出卖给第三人,并依约追究违约责任37、;同时,管理方只需将经营户扣除依约应付的款项后所剩余的款项,按经营户原汇款账号无息退回给经营户,并无需另行通知经营户。针对此情形,特别约定:管理方退款后持有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视为经营户确认收到该款项的凭证。4、祝全体经营户生意兴隆!财源广进!笑口常开!格式三(执法条款不同):商铺经营户管理制度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下列管理规定:一、管理方:1、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方)负责对经营户进行服务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38、活动。 2、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单方根据经营状况变更的名称以及调整经营项目内容和方式。3、工业品市场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经营户租赁经营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管理方所有,未经管理方同意,经营户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了广告宣传。二、经营户经营守则:1、经营户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订立的租赁期限和商铺管理服务期限以三年为准。如原约定具体时间有误或与三年期限不一致(或长或短),均以本制度表示的时间(即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准。2、经营户及其工作人员上下班出入必须登记,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正常营业和离场。如果经营户及39、其工作人员上下班不按规定进行签名登记,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正常营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经营户承担。3、经营户应当遵守交通秩序以及停放车辆秩序服务,车辆(包括电动车、自行车)集中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在室内停放。4、经营户必须依法从事经营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5、经营户不得无证经营。经营户经营前,必须自办营业执照。同时,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经营户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者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40、查。另外,经营户应当照章缴纳税费,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经营户自行负责并承担经营期间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与管理方无关。6、经营户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未经管理方同意和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户不得将场地出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经营户将自己开设的商铺或租赁标的物(商铺位置)出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时,必须先由经营户、第三人(次承租人)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有关变更手续。7、摆卖规范:经营户应当在自己租赁的商铺位置内摆卖经营,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其他位置摆卖。8、交易商品种类:按照经营户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商铺位置经营用41、途确定交易商品种类,自行收集市场商品种类交易信息。经营户在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假冒伪劣商品;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9、质量责任:经营户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这些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经营户应自行承担。10、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经营户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享有绝对的处分权,不得在其所提供的商品上设有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经营户承诺其所提供的进店销售的商品没有侵犯第42、三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和名誉权、名称权等专属性权利。经营户违反本项规定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经营户自行承担。11、未经管理方同意,经营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在自己商铺外的内任何地方招揽顾客、派发任何册子或宣传材料,经营户不得在自己商铺外内任何地方张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之广告。12、经营户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不得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标准上欺骗消费者;不得销售没有明码标价的商品;不得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43、违法行为。否则,责任自负。13、经营户不得在该店铺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玩牌(打扑克牌)、麻将消遣、弹奏任何乐器、开放收音机、电视机、唱片机、录音机等音响造成嘈杂声音而骚扰邻铺的事情发生。如因经营所需而播放适量音响,须经管理方批准,并符合国家环保噪音的要求,不能因噪音影响公共环境及邻铺户。14、经营户在开业以后于该商铺所立的招牌位置、式样、大小及用料不得影响经营和商誉,否则,管理方有权制止。15、经营户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经营户应当保证承担其提供商品的“三包”( 对有假疵的商品,包修、包退、包换)责任,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的商44、誉。16、经营户解除租赁合同撤场时,经营户商铺内所有商品、货架、柜台以及店内所有装饰物等,必须全部搬走,并按管理方的要求基本恢复原状。否则,由管理方拆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经营户承担,并从经营户保证金(定金)中扣除。另外,经营户在把自己商铺内的家具、设备、装置及大批量的商品等搬离该商铺前,须事先取得管理方的书面同意。三、策划促销活动:1、整体策划促销活动由管理方组织,统一部署,制定促销规则。2、经营户同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将经营户使用的经营场地纳入整体策划促销活动范围之内,并予以配合。3、的促销活动(如打折、发行优惠卡/券、购物卡/券等各种形式45、)时,经营户同意在统一部署下按照促销规则参加,同时,可在必要时协商交纳促销服务费,包括:A、日常促销服务费:如举办日常促销活动,经营户须分担因每次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B、周年庆促销服务费:如举办周年庆大型促销活动,经营户同意参与活动,并同意分担的有关年庆促销服务费。C、节庆促销服务费:如举办节庆期间(节庆系指法定节假日、中外传统节假日)促销活动,经营户同意参与活动,并同意分担有关节庆期间的促销服务费。4、经营户如不参加促销活动,经营户应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告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并在和其商铺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5、经营户为促进其经营的商品销售,经投资46、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单独在进行策划促销活动。四、投诉服务和处理: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如出现消费者对经营户投诉时,经营户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如果处理不妥或消费者继续投诉,则经营户同意由管理人员负责全权处理,凡涉及赔偿及其一切赔偿责任,经营户自愿承担,因此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亦由经营户承担责任。为维护声誉,如果经营户过错引致如下任一情形发生,则经营户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赔偿:1、经营户被顾客投诉/起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因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而遭到投诉/起诉的,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47、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1000元;2、经营户被媒体爆光,或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因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而被媒体爆光,如该媒体属于本市媒体,则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20000元;如该媒体属全省性、全国性媒体,则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40000元。3、(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因经营户经营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如属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下行政机关处罚,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3000048、元;如属省级行政机关处罚,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40000元;如属国家级行政机关处罚,经营户每次应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50000元。4、上述客诉、媒体爆光或行政处罚,如发生于同一件事由,则合并适用赔偿。五、水电使用、清洁卫生、治安、安保电子监控和消防:1、经营户不得损坏市场内水电、安全、安保电子监控设施、消防、牌匾、经营等设施,应当爱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市场的治安管理和公安消防机关对市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3、经营户应当保持自己经营的商铺内环境整洁,适宜进行经营活动。经营户在经营49、期内须将该商铺内的露台、地板、墙壁、天花内部装饰、固定装置及附加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清洁整齐。如果经营户的商铺未能达到管理的要求,经营户有权要求经营户雇请管理方所指定的清洁人员进行清洁工作,费用由经营户支付,否则经营户应承担赔偿责任。4、经营户必须釆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或其他部分受白蚁、老鼠蟑螂或其它害虫的侵害。如果经营户未釆取有效措施造成商铺受害虫侵害,管理方有权要求经营户雇用管理方所指定的防虫承包商进行技术处理,其费用由经营户支付,否则经营户应承担赔偿责任。5、 除获管理方书面同意外,经营户不得在自己商铺或内任何地方饲养任何畜类、鸟类或牲口。6、经营户不得在入口处、楼梯、平台、电梯或任何50、通道内留置任何家具、箱柜、货物、物品、垃圾。六、执法部门监管:1、经营户在进行商品交易,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建设的指导,工商、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和管理方按约定提供的日常管理服务。2、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时询问经营户,要求经营户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或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明、帐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或检查与违法违章有关的物品,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 3、执法人员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时,经营户可以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并有权据此合法维护自己51、的权益。但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暴力抗法。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承担责任。七、安全责任:1、经营户是自己开设的商铺内财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自己开设的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坚决确保商铺经营现场消防安全。2、经营户应配合管理方对的管理,同时必须釆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商铺免受大灾、暴雨或台风之毁坏,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3、经营户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内的各项设施,不得破坏内任何门窗、墙壁、梁柱、地板及该商铺所有结构装置及排污与排水等到有关设施;在经营期间,未经管理方书面同意,经营户不得将自52、己商铺内的电路、固定间格或其它管理方竖设的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动,违者须承担赔偿责任。4、经营户商铺内不能留宿,即经营户所有人员不能在商铺内住宿过夜,也不能容许他人使用商铺私住或留宿。5、经营户必须向保险公司购买该商铺的财产安全保险,若经营户不购买或少购买而发生失盗、火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而造成经营户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经营户自行负责,管理方无须负任何责任。6、经营户应当对经营现场实行客户火种跟踪管理,执行湛江市实施的消防管理制度和甲方消防管理制度,经营户包括其聘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铺,不得擅自接驳电线电源,不得在商铺煮食和煮开水,一旦发现经营户包括其聘请的工作人员在商铺煮食53、和煮开水,管理方有权没收煮食和煮开水的用具。经营户包括其聘请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客户留下烟头等火种,必须立刻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否则,经营户必须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经营户必须坚决杜绝任何火种进入商铺经营现场,经营户对工作人员、第三人因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经营户经营商铺的装修和改造方案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其他管理规定。在消防安全方面,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在范围内任何位置贮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经营户经营商铺必须设置和具备符合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等条件。8、经营户包括其聘请的工作人员不得破坏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懂得使用自54、己商铺经营现场要求的相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保证自己商铺使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符合安全要求并承担全部责任。9、经营户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消防设施设备每月要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10、经营户商铺内的电力装置如遭受损坏,或商铺的电线线路或设施、防火装置、及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经营户必须立即向管理方报告,由管理方维修或更换电力装置。如属于经营户自身装修的装置和设施,或因经营户过错造成的非经营户自身装修的装置和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经营户承担。11、内涉及刑事的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或经营户有过错导致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犯罪行为人或直接55、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八、其他:1、上述规定,已经过全体商铺经营户民主程序,并向全体商铺经营户公示,经营户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经营户应自觉遵守管理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方的监督管理,有义务配合管理方办理有关市场经营发展的事项。3、经营户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以及经营户对租赁合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书和管理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异议,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基于任何原因),如协商不成,并对管理经营造成影响,管理方均有权按照合同法第94条(四)规定直接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书,有权单方将经营户商铺位置重新出卖给第三人,并依约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管理方只需将经营户扣除依约应付的款项后所剩余的款项,按经营户原汇款账号无息退回给经营户,并无需另行通知经营户。针对此情形,特别约定:管理方退款后持有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视为经营户确认收到该款项的凭证。4、祝全体经营户生意兴隆!财源广进!笑口常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