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精准扶贫工作奖惩及对象识别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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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651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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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精准扶贫工作奖惩及对象识别、责任追究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乡镇精准扶贫工作奖惩制度【篇一:驻xx镇石xx村精准扶贫工作队工作制度】1、上下班制度。全体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10天。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离岗、脱岗。2、签到制度。驻村队员每天在考勤簿上签到,并做好日志记录。3、请假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病假,原则上不能超过5天,队员请假5天以上者,须由队长批准。4、考勤通报制度。考勤人员负责每月收集汇总出勤情况,并作为考核工作队员驻村工2、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月由工作队向队员派出单位书面提供驻村队员在岗情况。1、精准扶贫工作队由驻村精准扶贫单位派驻队员组成,每个单位一名工作队员,队长实行每年轮流负责制,一期一年,工作队队长由轮流牵头单位领导担任,工作队队员接受派出单位及工作队队长领导。2、精准扶贫工作队队员原则上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工作期原则上一年。3、精准扶贫工作队实行队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队员分组分片工作包干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精准扶贫工作要依靠镇、村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员和广大群众积极性。4、精准扶贫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检查,半年有督办,工作队员原则周一上午驻村集中,队长安排工作,队员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和3、本周工作计划。5、精准扶贫工作队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定期反映和汇报精准扶贫工作,争取县镇和社会各方面支持,合力攻坚扶贫。6、精准扶贫工作坚持走党的群众路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驻xx镇石xx村精准扶贫工作队包村主要任务1、组织领导干部包到贫困户。2、协助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指导基层组织加强党建工作,提高班子能力,兴建各类新型合作组织。3、引导市场主体进村带动产业开发,组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4、科学制定贫困村六年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5、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6、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重点改善人畜安全饮水、道路4、交通、文化娱乐、卫生医疗服务及电讯宽带进村等条件。7、改善居住环境。推进集中安居搬迁,就地安置和阶梯式搬迁等民生工程,与“一建三改”相结合实现村容美化。8、组织开展“三万”活动、“生态家园建设”、新农村建设。驻xx镇石xx村精准扶贫工作队廉洁自律制度1、工作队队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县委有关廉洁从政的意见。2、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工作队员不接受村民宴请及农村土特产品。3、自觉遵守工作队财务管理及公共物品使用规定,不向单位或企业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4、奉公守法守纪,不参与赌博,不利用职权为身边亲友谋取利益。xx工作日中午不饮酒制度。5、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加强与村组干部5、人民群众的交流,不做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6、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驻xx镇石xx村精准扶贫工作队财务制度1、按程序严格审批财务支出。工作队正常经费开支,按下列程序审批:实行队长一支笔审批制,各项经费开支必须遵循先请示、再审批、后开支的原则。2、严格财务管理。工作队需购买的办公用品和其他物品,要按质优价廉的原则,先列出购买计划,由副队长审核,汇报队长同意后,指定具体承办人,同意购买,登记领用。凡未经报告、审批而擅自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3、严格其他开支管理。工作队员下班或离开办公场所要随手关电、关水、关电脑,节约用电用水。办公设施损坏、用电设备维修等事宜,经队长批准后,统一办6、理。【篇二:精准扶贫工作手册】威宁xx精准扶贫对象识别操作手册xx年二月威宁xx精准扶贫对象识别操作手册为全面客观地掌握贫困对象的经济状况,精准确定扶贫对象,有针对性的实施“六个到村到户”精准扶贫措施,将贫困对象识别程序、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测算方式方法拟定成册,以便开展工作和广大群众了解。第一部分贫困对象的识别程序1、在识别工作启动之前,乡镇精准扶贫工作干部先指导群众严格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测算方式方法(本手册第二部分)预测自家的人均纯收入,测算过程中要严格保证测算的客观真实。2、农户测算结果按照2011年不变价计算,人均纯收入高于2300元的为非贫困对象,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农户可向户7、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填写贵州省农村贫困农户申请书。3、农户自测工作结束后,由县委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入户调查小组进村入户对自愿申请的对象家庭开展经济状况调查和劳动能力认定。4、依据调查结果,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农户逐户审核评议,如果本村申请农户数超过指标的,通过人均纯收入由低向高来确认贫困对象(人均纯收入相同的可并列),由与会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后,在村公所和本村人员聚集地进行为期五天的一榜公示。5、一榜公示期满后,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牵头组织乡镇干部,对村级民主评定出的对象进行回访、核查,根据回访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上报名单集体研究同8、意汇总后,进行为期三天的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报县扶贫办审批备案。6、县扶贫办对乡镇上报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将下达批复文件,并在网上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开展建档立卡工作。第二部分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构成农民人均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照人口平均后所得的收入。通俗地讲就是毛收入减去相应生产成本后除以人口数。一、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1、计算公式:公式一(常用):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赠送亲友支出)/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公式二:农民人均9、纯收入=农民人均现金纯收入+农民人均实物纯收入。2、公式指标解释: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的总收入指调查期内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特别注意,总收入是未扣除生产费用的收入。就威宁县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收入:本年粮食产量(除去卖掉的部分)折算成农业收入,加上出售农产品得到的收入。(2)牧业收入:出售牧业产品得到的收入。(3)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打工收入,行政、企事业单位工资。(4)第二产业收入:主要包括建筑业收入。(5)第三产业收入:主要包括做生意所得收入。(6)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a.救济金、救灾款、抚恤金;b、政府各项补贴。家庭经营费用支出10、:即从事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农业上:种子、肥料、农药、农业上雇佣帮工费用、运输费用、农业上用电费、农业上用柴油或汽油费用、农业器械购买或维修费用、地膜等。根据多年统计数据分析,农业生产费用平均占农业总收入的40%。牧业上:购买种畜、周转畜费用、饲料、兽药、幼畜、幼禽、种蛋、雇工费用等。根据多年统计数据分析,牧业生产费用占牧业总收入的70%。建筑业:主要包括从事建筑业所需工具、器械费用等。做生意:主要包括购入产品成本、雇工费用、运输费用、租借场地费用等。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税费主要指工资性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做生意所缴纳的工商管理等税费。承包费主要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上交的土11、地承包费。农民人均现金纯收入:组成结构和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一样,计算的是统计周期类的所有家庭成员得到的全部现金收入,未将统计周期类得到的实物(包括粮食产量(不包括卖出获得现金的部分)、从单位或雇主得到的实物、从政府部门或组织得到的实物等)计算在内。农民人均实物纯收入:主要是将统计周期类(一般为全年)的家庭的粮食产量(扣除卖成现金的部分),从单位和雇主处得到的实物,从政府和组织得到的实物等按照一定的价格公式折算成收入。【篇三: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把精准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同步小康战略的稳步推进,根12、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精准扶贫工作,是指各级党多政府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殊石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及其党员、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各级党组13、织和党员;(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含村居两委成员);(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在建档立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二)建档立卡统计数据信息不准确或不详实的;(三)识别的贫困户不符合标准或掌握信息不全14、面的;(四)识别贫困户程序不规范,申请(推荐)、评议、审查公示、审核公示、审定程序不到位,或未进行公示、公告,造成不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纳入或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未纳入的;(五)对群众举报不复核,造成情况失实,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上报虚假材料的;(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的;为精准扶贫擅自拆户、分户,造成不良后果的;(七)未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档案信息的;(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六条在规划、措施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天制定本行政区域精准扶贫规划的,或规划脱离区域实际情况的,或与全县的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严重背离的;(二)未晴准对15、接贫困群众现实需求,准确对应到扶持生产和就业一批、移民搬迁一批、医疗救助一批、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灾后重建一批“五个一批”中,或天对具有多项致贫原因的贫困对象,实行“五个一批”政策叠加扶持的;(三)未逐村逐户量身定制扶贫规划,或扶贫规划简单粗糙、不切合实际,不能使贫困户真正脱贫的;(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选址不科学,搬迁规模不合理,不符合群众意愿的;(五)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建设不力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七条在项目管理过程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在项目曰报方面,不依据农村精准扶贫规划和扶贫对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编制项目;项目申报程序16、不规范,天经过充分论证;虚构或伪造项目的。(二)在勘察设计方面,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而从事应进行专业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致使边施工边设计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不向项目业主提交的。(三)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应当实行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而不招标、不比选、不履行政府采购的;不依法依规核准招标和采购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的;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施工单位采取违规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等方式转包、分包、挂靠而不予制止或有效纠正的;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互串通的;不按招标、一比选、政府采购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17、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设计和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四)在施工组织管理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增加投入的;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设计而批准施工许可的;未按设计施工二而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偏差的;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五)在项目验收方面,未按规定及时交付验收、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验收责任人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未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而造成缺失、损毁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八条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精准扶贫资金的;(二)未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三)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合规18、报账手续完备,天及时拨付资金的;对报账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备的扶贫项目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的;(四)提供不完整、虚假和无效的报账凭证的;(五)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天有效落实绩效评价制度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九条在驻村帮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应选派而天选派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二)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人存在挂名等形式主义,工作履职不到位的;丫节(三)驻村“第一书记”有下列情形的:二1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履行“第一书记”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2任职期间与选派单位工作天完全脱钩,挂名不出征,每月在村时间低于15天的;3不服从驻村所在乡镇党委日常管理的19、;4到村任职期间,天将党组织关系转入任职村的;5工作不在状态,效率低下或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6执行上级决策搞变通,欺上瞒下,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的;7任职期间,天按规定完成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对扶贫攻坚谋划不力,履职不到位的;8指导和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不力,推诱扯皮,拉帮结派,影响村“两委”班子团结和谐的;9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赃枉法,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10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或授意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11对群众信访、突发事件等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12发扬民主不充分,搞“一言堂”,随意表态,擅自决策20、,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森13民主测评满意度低,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14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四)挂联单位不重视挂联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达到一月到贫困村一次研究工作的;(五)乡镇党委、政府重视不够,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未挂联贫困村的,驻村干部工作不力的;(六)乡镇、村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实现脱贫“销号”的;(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理第十条追究党组织和单位责任的,由该单位的上级党组织、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追究个人责任的,由同级党组织、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点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而应负的责任;丁(二)主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